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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茶宣传广告现状及法律规制

保健茶宣传广告现状及法律规制
保健茶宣传广告现状及法律规制

保健茶宣传广告现状及法律规制

董亚娟

(中共张家口市委党校,张家口,076750)

摘要:保健茶的广告宣传是普通民众了解和购买保健茶的一个宣传手段,但目前的保健茶广告过于混乱,存在信息不对称或虚假广告,缺乏有效的法律规制,为消费者的茶饮品安全埋下隐患。本文通过调查分析了保健茶宣传广告的现状、存在不足和缺陷,针对问题提出了法律规制上的改进建议,希望以此来维护保健茶市场的有序发展和消费者的最大利益。

关键词:保健茶;宣传广告现状;法律法规

1 前言

保健茶,顾名思义,就是以茶为主要原料,配上其他食药同源的中草药精制而成的具有保健作用的健康饮品。有茶的口感,又有饮料的甘甜,再加上保健养生的神奇功效,保健茶受到市场的追捧和热爱。商家们看到保健茶的巨大市场空间和营销利润,纷纷打出保健茶的牌子来吸引消费者购买,而让消费者认识保健茶的手段就是靠广告了。我国的保健茶市场飞速发展,对应的广告宣传更加繁荣,但在缺乏法律规制、没有监管保障的保健茶广告市场中,各种保健茶的质量安全让人堪忧,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更是存在巨大隐患。由于保健茶产品市场法律体系尚不健全、监管机制也存在不完善,保健茶各类产品的广告宣传存在许多言不符实的虚假宣传、宣传保健茶具有医疗功用、治疗疾病等欺骗行为以及质量低劣的保健茶品种通过广告效用和价格优势对质量过关的保健茶正品进行市场打压的恶劣行为。这些不仅严重破坏了我国茶类饮品市场的良好经济秩序,更严重的是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所以对我国目前保健茶市场的广告宣传现状进行调查研究,提出相应的法律规制改进建议,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2 保健茶广告宣传的现状与法律规制的缺陷

2.1 保健茶广告宣传的现状

保健茶的广告宣传与食品类一样起着重要的作用。广告宣传对保健茶进入市场是一种信息的传达,是最直接连接消费者与保健茶生产商、经销商之间最重要的信息沟通渠道。消费者对保健茶相关产品获取信息主要依靠广告宣传。消费者有了健康养生方面的消费需求,却不知选择购物方向。通过广告宣传上对保健茶相关信息的介绍和了解,来作为自己是否购买的最主要依据。但我国目前的保健茶广告宣传市场比较混乱,因为保健茶的商业价值逐渐浮现,唯利是图的商家都开始争先生产跟保健健康挂钩的茶类饮品,这样,各式各样的保健类茶饮品出现在消费者的购买视野中,而能够最先获得消费者青睐的必然是广告最深入消费者内心的。于是一场保健茶饮品的产品战转化为相关产品的广告战,在竞争中的广告宣传必然会出现保健茶市场混乱的现象,当然更重要的原因是保健茶的广告宣传市场缺乏合理的法律规制约束,这样才造成市场的监管混乱,约束不力的问题出现。

2.2 保健茶广告市场法律规制的缺陷

2.2.1 现行法律中对于保健类茶饮品广告规定过于简单

我国目前食品广告的立法模式是分散立法,虽然对不同的食品类别都有相应的法律法规,但类别划分相对过大,我国的《广告法》和《食品安全法》中虽然都对食品中的饮品类别广告有过专门的法律条文进行约束与管制,但却没有专门对保健类饮品的法律法规,更不会专门缩小到保健茶的范围了。后来随着保健品在市场上的走俏我国也出台了一些广告上的约束和规定来对保健品市场进行法律监管,例如《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和《保健品广告监管制度》的出台对混乱的广告市场起到一定的规范作用,但毕竟临时的法规政策过于简单和不完善,尤其是针对到保健茶广告市场的法律法规更是一笔带过,极不完善,这样就会给投机者极大的漏洞和空间,因为规定过于简单和不全面,保健茶的许多广告商就可以打擦边球或钻空子来继续对自己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保健茶产品进行大篇幅的广告宣传来混淆消费者的购买视线。

2.2.2 保健茶产品广告市场监管制度存在一定缺陷

保健茶产品市场繁荣,广告宣传范围涉及面大,但是保健茶类产品的监管手段却十分有限,相关制度的法律规范位阶比较低。保健茶属于保健健康的饮品类产品,这类产品的广告一定要进行特别产品的查扣制度,因为保健类饮品在产品质量上的要求要略高于普通饮品,我们应该通过保健品广告行政审查、保健品广告监测、违法保健品广告公告的联合监管审查来遏制和惩处不法广告商对自己保健茶类产品言过于实违法宣传活动。然而我国目前的保健茶产品广告市场却没有设定保健特殊产品的查扣制度。这就给保健茶类广告市场的监管者监管工作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都带来一定的困扰。如果能对那些涉嫌虚假违法的保健茶类产品的广告宣传予以及时查扣并大力处罚,

作者简介:董亚娟(1982—)女,河北尚义,政教研室副主任,讲师,研究生学历(法学学士)。研究方向:经济法

管理营销

2015年第六期55

学术 专业 人文 茶趣

2015年第六期

56就能大大提高保健茶类广告市场的监管成效。2.3 信息不对称对消费者危害极大

虽然我国《广告法》中明文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但是我国的法律法规却没有对广告源头的发布上进行有效遏制,只规定了相应的惩处措施,这对于信息不对称的消费者来说是极不公平的。尤其是保健茶类产品的广告市场,这些利益最大化的商家在广告的宣传上肯定是过多的发布自己保健茶产品的利好消息而掩盖自己的不利传闻,而保健的功用说到底是不能及时被消费者发现的,所以如果一个保健茶的商家明明自己的产品没有特别的保健功用仅仅只是没有害处,却在广告中大肆宣扬自己保健茶产品的诸多虚假保健功用,我们的消费者信以为真,却又不能在产品中及时监测到保健茶的功用的实际价值,这就是无形中蒙受了巨大的损失而我国规定的法律政策却完全不能对被欺骗的消费者有任何的帮助作用,这样的信息不对称对消费者具有巨大的危害,而国家现行的法律政策显然对这样的不对称信息没有相应的解决办法,存在巨大的漏洞。

2.4 违法保健品广告法律责任的规定要完善

我国目前的保健茶宣传广告市场过于混乱,太多的商家因为保健茶巨大的商业价值和利益空间而进入市场进行广告争夺,这样的广告市场虚假繁荣对信息不对称的消费者具有很大的错误引导和危害,造成这样的原因就是我国对这些随意发布不实虚假广告的商家法律惩处责任问责规定还不完善,而且手段还不严厉。我国依法治国后很多规章程序都是依据法律在进行市场的管理和违规操作的惩处,所以相关制度责任规定的不完善,让保健茶市场的相关监管部门明明已经锁定不法广告发布商却没有可以依据的法律和规定来对他们进行处罚和惩处,又或者相关的惩处手段对保健茶不法的广告宣传商形成不了畏惧,在巨大的利益面前,他们又会铤而走险继续扰乱保健茶广告市场的良好秩序,所以我国违法保健品相关广告法律责任的规定制度一定要完善。

3 完善保健茶广告宣传法律规制的建议

3.1 《广告法》中针对保健茶类特殊商品完善有关规定

要有效的管制混乱的保健茶广告市场并对其中违法虚假的宣传广告进行相关治理,就一定要完善和健全有关保健茶类没有特殊规定的新商品相关的法律法规。目前的《广告法》只对保健类的商品总范畴有相应的条文规定和审查制度,但即使这些规定还是有些相对简单有着可以改进和完善方面,至于保健茶这样的健康类新饮品更是没有明确的广告方面的法规和制度审查,这是以后一定要改进和完善的地方,有了相对明确的法律法规作为约束,是规范保健茶广告市场的基础。

3.2 完善保健茶广告市场的审查和监管制度

之所以目前的保健茶广告市场会面临广告量过大并且混乱的不利处境正是因为保健茶广告市场没有完善的审查和监管制度,这样各种未达标以及虚假广告才能在政策上发现漏洞进而影响到保健茶广告市场的有序和稳定发展。我们应该借助法律手段的强制性和权威性来对保健茶市场上的各类广告进行审查,监管部门一定要切实负起责任,对广告宣传的真实性和质量标准进行规定内的行政审查,对符合要求的广告才允许发放市场。同时保健茶广告市场的监测管理一定要特别重视,要在《广告法》中明确规定广告监测的相关内容,将广告监测制度规范化,根据确实的监测管理制度来对保健茶广告市场的不法广告主、广告经营和发布者进行惩处并按要求让其整改,从而确保保健茶广告市场的审查和监管的有效合理。3.3 提高消费者的自我辨识意识

要对消费者进行保健茶商品相关法律法规的普及教育工作,是每一个消费者不再单单作为市场的购买者,也要作为规范市场管理的参与者。混乱虚假的广告市场很大一部分目的是来欺骗消费者,只有消费者对食品广告法律规制有了基本的了解和掌握,才能在混乱的市场总利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的权益,提高自我的辨识意识,对虚假不实的保健茶类广告进行检举和曝光,成为保健茶广告市场的另一种监管者。3.4 完善违法保健茶广告法律责任的规定

对于恶意破坏保健茶广告市场有序良性的发展,利用虚假不实的广告混淆消费者视听,并利用劣质的保健茶商品让消费者蒙受利益损失的商家和广告发布者,我们法律上不能再姑息。对于以往相关惩罚处理制度不清晰,责任不明确的制度要进行完善和全面,对每一个扰乱市场欺骗消费者的保健茶商家要严肃处理,利用法律让他们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性和危害性。4 结语

广告是信息传播的重要途径之一,是消费者接触产品认识产品,在产品的选择面前提供重要信息参考价值的有效手段。保健茶作为目前紧俏市场的重要消费商品,自然保健茶广告市场的规范合理才能对消费者能够起到真实有效的保护和帮助,但是目前的保健茶广告市场却因为法律规制的不完善而对市场和消费者都带来一定的损失,所以只有规范和完善相关的法律规制,才能促进保健茶广告市场更好的发展和运行,同时能够最大限度的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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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的法律责任及相应对策 -大学毕业论文

韩山师范学院 学生毕业论文 韩山师范学院教务处制

诚信声明 我声明,所呈交的毕业论文是本人在老师指导下进行的研究工作及取得的研究成果。据我查证,除了文中特别加以标注和致谢的地方外,论文中不包含其他人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研究成果,我承诺,论文中的所有内容均真实、可信。 毕业论文作者签名:签名日期:年月日摘要:近年来,商家越来越重视媒体宣传的作用。各类广告铺天盖地

的充斥于报纸、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可谓想尽千方百计,无孔不入。在这种背景之下,明星代言广告应运而生。比如李嘉欣代言的“黄金叶坠”案、赵本山代言的“蚁力神”案、葛优代言的忆霖传销案等……之所以追究明星代言虚假广告责任,因为他们的行为给消费者带来了很多误解和弊端,产生了很多危害,因此要追究这种广告责任。针对这一现实问题,本文阐释了我国明星虚假代言广告的现状、原因及其危害性,探讨分析虚假广告代言人的法律责任,并在借鉴国外相关法律制度的基础上,提出治理该类法律纠纷的相应对策。 关键词:明星代言虚假广告;法律责任;对策 Abstract:In recent years, more and more emphasis on business media

publicity effect.All kinds of advertisements to be in the newspapers, television, Internet and other news media, is to make every attempt, get in by every opening. In this context, the star advertising emerge as the times require. For example, Michele Lee's "golden leaves fall" case, Zhao Benshan's "yilishen" case, Ge You's Yi Lin pyramid selling case etc....... The reason for celebrities engaging in false advertising liability, because their behavior caused a lot of confusion and problems to the consumer and has a lot of harm to them, so to pursue such advertising liability.To solve the problem,this paper expounded the present situation, causes and harmfulness of false endorsement ads star, on the legal responsibility of false advertising spokesperson, and on the basis of the experience of foreign relevant legal system, put forward the corresponding countermeasures of the legal dispute. Keywords:Star endorsement of false advertising; Legal responsibility; Countermeasures

互联网广告法规

解读:《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 国家工商总局今日出台《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办法》旨在从互联网广告实际出发,落实新《广告法》的各项规定,规范互联网广告活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广告健康发展,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据悉,工商总局今年将会同国家网信办开展“清网行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开展互联网金融领域的专项整治。此前,北京工商总局发布关于印发2016网络市场监管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决定今年5-11月全系统深入开展2016网络市场监管专项行动,其中包括开展互联网金融广告专项整治。下面请看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互联网新规全文以及解读: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第一条】为了规范互联网广告活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广告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利用互联网从事广告活动,适用广告法和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互联网广告,是指通过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媒介,以文字、图片、音频、视频或者其他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 前款所称互联网广告包括: (一)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含有链接的文字、图片或者视频等形式的广告; (二)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电子邮件广告; (三)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付费搜索广告; (四)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性展示中的广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的信息的展示依照其规定; (五)其他通过互联网媒介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 【第四条】鼓励和支持广告行业组织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的规定,制定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发展,引导会员依法从事互联网广告活动,推动互联网广告行业诚信建设。 【第五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以及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互联网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 禁止利用互联网发布处方药和烟草的广告。 【第六条】医疗、药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保健食品广告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广告审查机关进行审查的特殊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第七条】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显著标明“广告”,使消费者能够辨明其为广告。付费搜索广告应当与自然搜索结果明显区分。 【第八条】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 不得以欺骗方式诱使用户点击广告内容。 未经允许,不得在用户发送的电子邮件中附加广告或者广告链接。

虚假宣传行为认定及法律规制

虚假宣传行为的认定及法律规制 作者:工商报来源:工商报发布时间:2014-6-12 一、不正当竞争虚假宣传行为的认定 《反不正当竞争法》和《重庆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均对虚假宣传行为作出了规定,但两者规定不完全吻合,致使基层执法人员对不正当竞争虚假宣传行为的内涵和外延产生不同理解。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即不正当竞争虚假宣传行为有两个必备要件:一是虚假宣传,二是该种虚假宣传造成引人误解的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认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引人误解虚假宣传行为时,强调了“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这一要件。同时,该司法解释第八条规定,以明显的夸张方式宣传商品,不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的,不属于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日常生活经验、相关公众一般注意力、发生误解的事实和被宣传对象的实际情况等因素,对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进行认定。 《重庆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其他方式,对自己的商业信誉或在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产地、来源、生产日期、有效期限、价格、获奖情况、售前售后服务等方面作引人误解的或虚假的宣传。相对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该条规定在字面上增加了“商业信誉”,把“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变成了“作引人误解的或虚假的宣传”。 《广告法》第三条规定,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广告法》第四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广告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实践中“第一”等用语也纳入此项。相对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虚假宣传,《广告法》强调考查宣传内容的真假,着重保护一对一的消费关系。《反不正当竞争法》和《重庆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强调考查虚假宣传行为引起的误解后果,着重保护一对多的交易选择关系。由此可见,立法目不同,保护对象也有区别,执法人员在实践中应结合具体案件区别适用。 二、不正当竞争虚假宣传行为的法律规制

植入式广告论文参考文献范例

https://www.sodocs.net/doc/e76331104.html, 植入式广告论文参考文献 一、植入式广告论文期刊参考文献 [1].植入式广告在品牌建构中的价值. 《当代传播》.被北京大学《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收录PKU.被南京大学《核心期刊目录》收录CSSCI.2006年5期.叶欣. [2].品牌意识和消费者价值观对植入式广告效果的影响. 《新闻大学》.被北京大学《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收录PKU.被南京大学《核心期刊目录》收录CSSCI.2006年2期.林升梁. [3].显著的植入式广告能带来更好的品牌态度吗——植入式广告显著性影响机制研究. 《南开管理评论》.被北京大学《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收录PKU.被南京大学《核心期刊目录》收录CSSCI.2014年2期.周南.王殿文. [4].解析隐性广告:内涵、本质与背景. 《新闻界》.被北京大学《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收录PKU.被南京大学《核心期刊目录》收录CSSCI.2007年5期.王晓乐. [5].植入式广告的有效性:受众敏感性、媒介内容质量与植入类型的交互效应. 《商业经济与管理》.被北京大学《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收录PKU.被南京大学《核心期刊目录》收录CSSCI.2015年10期.王平.宋思根.居瑶. [6].我国植入式广告的研究现状和理论综述. 《兰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被北京大学《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收录PKU.被南京大学《核心期刊目录》收录CSSCI.2015年3期.郭晓云. [7].植入式广告的法律思考. 《社会科学研究》.被北京大学《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收录PKU.被南京大学《核心期刊目录》收录CSSCI.2011年6期.谢晓尧.段芸蕾. [8].植入式广告社会化监管探析. 《新闻界》.被北京大学《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收录PKU.被南京大学《核心期刊目录》收录CSSCI.2013年23期.张淑燕.单晓梅. [9].电影植入式广告的整合营销策略. 《当代文坛》.被北京大学《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收录PKU.被南京大学《核心期刊目录》收录CSSCI.2014年3期.李利.李静.

房地产广告引发民事法律风险

房地产广告引发民事法律风险 【摘要】房地产广告作为房地产公司扩大销售规模、资本快速回笼的手段之一,一直处于房地产宣传的重要地位,但房地产公司为了吸引购房人,往往在广告中夸大其辞对房产及附加资源做一些不实宣传,导致购房人实际到手的房产与广告中描述不符,从而引发一系列的法律纠纷。本文就从房地产广告引发的法律风险入手,分别从民事风险和行政风险两方面分别分析房地产公司会面临的风险,以期避免双方风险。 【关键词】房地产广告;要约;法律风险 一、案件 2013年,26名购房人起诉北京中粮万科房地产开发有 限公司,原因是被告在广告宣传中称“买长阳半岛,上北京四中”,购买中粮万科的房主“一房一名额”,但购房人实际购入房屋之后,被告却并未履行承诺。原告认为被告在宣传单及户外广告中都使用重要篇幅来宣传购买其房产所附加 的教育资源,而26名原告签订购房合同,有很大部分原因 是看中了地产商所给出的这种附加条件的允诺,也即被告对上北京四中的允诺对原告做出购买被告房屋的法律行为有 重大影响。而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一、万科公司在广告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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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法律问题及对策思考 本文将探讨三个问题:广告管理必须坚持鼓励与规范并重的方针;当前广告立法与执法中存在的问题;解决问题的对策。其中,问题与对策将是本文探讨的重点。在对重点部分的探讨中,又涉及到鼓励与规范两个方面的问题。 一、广告管理必须坚持鼓励与规范并重的方针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广告的重要作用是无庸置疑的;同样,违法广告的社会危害也是不容忽视的。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就违法药品广告发布的第一期公告表明,2001年上半年,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收回违法药品广告批准文号316份,查处未经审批刊播、使用失效文号、伪造批准文号等各类非法药品广告139份。①违法广告的危害由此可见一斑。 广告的本义在于广而告之,其直接目的在于使尽可能多的人知悉广告内容,其直接结果是将人们置于一个广告无所不在的社会环境。基于这一特征和现实,合法广告的积极作用能够得以充分彰显;违法广告的社会危害也同样得以迅速扩散。因此,既积极鼓励广告业的健康发展,又严格规范广告行为,防止违法广告的社会危害,就成为广告管理中缺一不可的两个方面。 当前我国广告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也表现为两个方面。对广告活动限制太多则不利于广告业的发展;违法广告大量出现,不仅使广告受众深受其害,同时还关系到商业信誉、经济秩序、法律尊严等问题。这些问题的产生,反映出我国目前在广告立法和执法当中还存在不足之处。

解决这些问题,仍有赖于广告立法与执法方面的进一步完善与改进。 二、当前广告立法与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现行的广告法律体系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效力不同的层次:一是《广告法》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中有关广告的内容;二是《广告管理条例》以及《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等相关行政法规中有关广告的内容;三是有关广告管理的行政规章。我国目前的广告监督管理机关主要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另外,有关行政部门对相应的广告(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药品广告、农业行政部门对种子广告等)都负有一定的管理职责。目前的立法体系和执法机制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一)法律与行政法规的协调问题 制定于1994年的《广告法》和制定于1987年的《广告管理条例》都是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但《广告法》的调整对象仅限于商业广告,《广告管理条例》则调整所有形式的广告,这就有个协调的问题。举例来说,《广告法》对酒类广告仅要求其内容必须符合卫生许可的事项,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与药品混洧的用语。但《广告管理条例》却规定只有获得国家级、部级、省级各类奖的优质名酒,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后才可以做广告。此外,《广告管理条例》中关于标明获奖的商品广告应当在广告中注明颁奖部门的规定,以及标明优质产品称号的商品广告应当在广告中注明授予称号部门的规定等等,同《广告法》中关于广告不得使用国家机关名义的规定,都有一个协调的问题。

广告企业风险防控

浅议广告企业经营中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 徐巍[①] 摘要:本文对广告企业经营中的法律风险进行了全面剖析,并对广告企业经营过程中的法律风险进行了刑事处罚法律风险、行政处罚法律风险及民事责任法律风险分类详解,进而提出了防范广告企业经营中法律风险的具体防范措施。 关键词:广告企业经营法律风险防范 1.前言 广告企业分为广告经营企业和广告发布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条规定,广告经营企业,是指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广告发布企业,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法律风险是指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或各类交易中由于做出的或者不做出的某种行为与法律规范的规定存在差异,从而导致企业因此而承担经济损失、行政及刑事处罚等不利后果的可能性。随着《国家“十二五”时期文化改革发展规划纲要》发布实施,中央提出了“文化产业增加值占国民经济比重显着提升,文化产业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作用明显增强,逐步成长为国民经济支柱性产业”[②]的战略目标。广告企业作为文化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推动经济发展,促进文化传播有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但是,由于一些广告企业自身法律知识不足,防范法律风险的意识淡薄,在企业经营中较少考虑法律因素,甚至故意违法经营,给企业带来了毁灭性的灾难。无论什么原因,法律风险都会导致企业经营成本异常增加,资金难以回收或者失去商机或优势,甚至致使企业难以生存直至破产等严重后果的发生。 加强广告企业经营的法律风险防范意识,提高法律风险防范水平,建立合理的法律风险防范制度、完善企业业务流程和制定完美的日常工作文本,是降低广告经营企业法律风险的关键所在。本文通过对广告企业经营中的法律风险进行分析,并进一步提出了防范法律风险的对策和建议, 希望能为广告企业防范经营过程中的法律风险提供有利参考。 2.广告企业经营过程中的主要法律风险 对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广告企业来说,经营过程中不管是直接违反法律规范强制性规定的行为,还是未能履行和其他民事主体约定义务的行为,均有可能为自己带来不利的法律后果,使自己遭受经济、经营困难甚至承担刑事、行政责任。根据法律责任不同和可能带来不利后果的严重程度,广告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的法律风险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2.1 刑事处罚法律风险 刑事处罚是最为严厉的法律制裁,任何违反刑事法律的行为,都会面临刑事处罚的风险。单位犯罪面临着对单位判处罚金(采取无限额罚金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是判处刑罚(主要是自由刑)的严重后果。从实际情况来说,如果企业遭受刑事处罚,对企业起关键作用的人员受到刑事追究、企业承担高额罚金的话,企业正常运营一般会受到沉重打击。广告企业经营过程中存在的刑事处罚主要有: 2.1.1 虚假广告罪 虚假广告罪,是指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虚假广告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虚假广告罪的构成特征为: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广告经营的管理制度。广告经营管理是国家的一项重要经济管理活动。依照有关规定,任何广告经营者必须经过专门的注册审批登记。传播广告必须经过一定的审查,符合规定要求,禁止制作、传播虚假广告。

虚假宣传行为的认定与法律规制

简析虚假宣传行为的认定与法律规制 【摘要】: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在分则部分又规定了6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分别是仿冒混淆行为、虚假宣传行为、商业贿赂行为、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低价倾销行为以及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本文着重探讨其中的虚假宣传行为,厘清虚假宣传行为的概念、认定及法律责任承担。 【关键词】: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法律规制 【正文】:随着市场经济的繁荣发展,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经营者们为谋求更大的经济利益,经常会使用各种竞争手段以吸引消费者的注意。在各种正当竞争手段应运而生时,不正当的竞争手段也悄然滋生。正确识别不正当竞争行为之一的虚假宣传行为是法律规制的前提。一、虚假宣传行为的概念 虚假宣传行为是指经营者为获取市场竞争优势和不正当利益,利用广告和其他方法,对产品或提供的服务、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进行不真实的宣传,导致或足以导致购买者对商品或服务产生错误认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中规定的“其他方法”说明虚假宣传并不局限于广告,众多非广告形式的宣传方式也能构成虚假宣传。并且虚假宣传不要求造成实际损失,只要宣传行为可能会误导消费者就构成虚假宣传行为。 二、虚假宣传行为的认定 1.行为主体是经营者。这里经营者是广义的,包括广告主、广告制作者、发布者和与广告宣传行为有关的其他团体等。 2.行为目的是排挤竞争对手。主观是故意或过失。通常是故意心态,经营者欺骗或误导消费者选购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以实现排挤竞争对手、扩张自己商品市场占有率的目的。但如果经营者在发布广告时,未对内容作出完整的解释而引起了消费者的误解,此时经营者的心态是过失,那么我们是否认为其也是虚假宣传的一种呢?目前我国法律认定其为“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认为只要客观上发生了让消费者误解的事实,不管是故意还是过失,都认定为虚假宣传。一方面保护了消费者的权益,另一方面可以督促广告主认真履行审查广告的义务。 3.行为的结果是引人误解。《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和第9条均出现了“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一词,但对其内容和判断标准为做具体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不少争议。有人认为“引人误解”和“虚假”都是宣传修饰词,只有二者同时具备才能认定为虚假宣传。其实不然,而这并非是缺一不可的关系。 (1).引人误解的真实宣传。比较广告中较多出现引人误解的真实宣传,经营者往往会将自己产品优胜的一面与竞争对手产品不足的一面做比较,误导消费者认为广告主的产品更胜一筹,但事实却是综合考虑下广告主的产品不如被比较的产品。又比如某些房地产商宣传房产时断章取义只引用部分事实。说房产依山傍水,其实山只是个小土丘、水只是一小片人工湖。这类广告未对全部事实予以充分表述,以致消费者误解选择其产品或服务。笔者看来这种行为应该归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调整的虚假宣传中。但遗憾的是,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及相关法律并没有将该种行为纳入规制范围中,这显然不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宗旨。所以笔者认为虚假应包括两方面,内容虚假和效果虚假。当消费者理解的事实与广告描述的事实不符时就是效果虚假。 (2).不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我们经常看到一些夸张的广告,例如某洗发水广告洗完头数字能从头发上滑落或某零食广告吃完该商品女生变猛男。这种广告自吹自擂,为了达到广告

试论不良儿童电视广告的法律规制(一)

试论不良儿童电视广告的法律规制(一) 内容摘要:广告管理不仅要防止虚假广告搅乱市场,更要使儿童远离广告的侵害?尤其是后者,国外有许多成功的经验值得我们借鉴?本文剖析了不良儿童电视广告对儿童的危害,对我国目前儿童广告法律法规作出评析,指出其不足,同时介绍了外国的相关经验,最后提出我国在此问题上应该予以立法上的完善? 关键词:儿童电视广告法律规制 电视上林林总总的儿童电视广告多以儿童为目标受众,或以形象直观的实物展示,或以隐含间接的方式对儿童介绍各种各样的商品?面对这样一个客观存在的、如此巨大的、充满了诱惑的视觉冲击,分辨力较弱的儿童其思想言行势必受到儿童电视广告的影响与诱导?儿童电视广告除了具有娱乐、丰富知识和审美教育功能之外,还可能会产生相当的负作用,众多家长、教育工作者、消费者组织等纷纷要求政府加强对儿童广告的规范和限制? 我们生活的世界是一个由成人主宰的世界,儿童的利益时常处于被成人忽略的危险之中?在发展市场经济的今天,逐利性也易使商业组织把公益性置于其次?如何规制儿童电视广告的制作播放,使儿童远离不良广告的影响,拥有一个更加健康的休闲娱乐环境,至今未能妥善解决? 不良儿童电视广告对儿童身心发展的消极影响 所谓不良儿童电视广告,是指那些在电视媒体上播放的,主要是面向儿童宣传或者是宣传与儿童有关及有儿童参加演出的商品及服务等的一类广告,这些广告的内容或者形式可能对儿童的成长产生消极影响?频繁出现的不良儿童电视广告会使儿童产生莫名的困惑,甚至潜移默化地受到错误诱导? (一)不利于儿童形成良好的道德观、价值观 传统的道德价值观教育是培养孩子具有尊老爱幼、团结互让、文明礼貌、勤俭节约等美好品质?可在一些电视广告长期播出后,反而会使孩子忽略了幼儿园、学校老师的教导?有这么一个事例,某人应邀去朋友家做客,拿着一堆水果和礼盒,刚坐在沙发上,还没来得及和朋友说话,卧室里走出主人9岁的儿子?“送爸妈不如送给我!”罗先生的朋友生气地让儿子回屋做功课?“我们是未来,我们是希望,我们是全家的宝中宝,就得给我!”这下大人们都傻了,不知怎么回答,后来才知道原来小孩说的是一种儿童营养品的广告词?广告宣扬的理念是:孩子是家中的“小皇帝”,理所当然应以孩子为中心?这样的观点与我们的道德价值观教育背道而驰? (二)不利于儿童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 儿童正处于生理发育期,他们本应有良好的饮食起居习惯?不贪食、不挑食,按时起居,这样才能促进其健康成长?然而,电视中的儿童食品广告多为高脂、高糖或高盐食品,而这些食品又通常以“营养食品”、“健康食品”等用语来包装?电视食品广告和电视节目中大量涉及食品的节目内容,通过影响儿童少年对不同食品和不同饮食方式的态度,左右儿童对食物的选择,进而影响到儿童少年饮食行为的形成?譬如广告中的大量膨化食品,从营养学的角度分析,是典型的“四高食品”,即“高糖分、高脂肪、高热量、高味精含量”,儿童长期食用,会引起肥胖和营养不良等症状?而且,膨化食品入口后,遇到液体会膨胀,容易使人产生饱肚感,从而影响儿童的正常饮食?调查结果也表明,平均每天看电视在5小时以上的女孩和每天看电视少于1小时的女孩相比,平均每天多摄入175千卡的能量;看电视时间长的儿童一边吃饭一边看电视的比例比较高;70%的6~8岁儿童认为快餐食品要比家庭烹制食品更有营养? (三)不利于儿童形成文明的生活交际方式 儿童尚处于身心健康发展的初期阶段,而种种成人化的电视广告常常会诱导儿童的早熟行为,它们非常容易导致儿童的语言早熟、形象早熟、行为早熟,过早地成人化?如某小学学生回到家里,央求父母给班主任说说,给他调整在教室的位置,父母在一边合计如何才能和老师解释,孩子在一边不耐烦地说,“送礼呗?‘送礼就送×××’”?这种广告给儿童带来的恶劣示范影响,使父

广告教育中的道德伦理观的置入.docx

广告教育中的道德伦理观的置入广告业是文化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高校广告学专业在制定人才培养目标时,应从广告与人、广告与社会发展关系的高度出发,结合广告教育特色,着重于培养具有道德伦理观的高素质技能型广告人才。然而当前,高校广告学专业将课程教学重点放在广告策划、广告制作、广告心理、广告语言等方面,忽视了道德伦理观在教育教学体系中的渗透,造成广告道德伦理教育内容缺失。为此,高校广告教育必须对道德伦理观教育机制进行重构。 一、广告教育中道德伦理观教育现状 我国对广告伦理的研究晚于英美等发达国家,一直存在着广告伦理教育途径、范式研究不足的问题,加之对国外成功的广告伦理教育缺乏有效借鉴,从而造成我国高校广告学专业一直未能构建起广告道德伦理教育机制。现阶段,我国高校广告教育在道德伦理观教育方面暴露出以下问题: (一)缺乏专门课程在高校广告学专业教学中,虽然广告道德伦理被视为培养学生职业道德、职业认同的重要教育环节,但是从广告学专业课程体系设置上来看,大部分高校却没有针对广告道德伦理开设专门课程。当前,只有部分高校开设了广告伦理与法规、广告伦理、广告伦理与政F规制研究等专门课程,其他高校只是将广告伦理学教学内容融入了广告学概论、广告管理与法规等课程中,使得广告道德伦理教育既缺乏专门课程作为教育实施载体,又缺乏与其他专业课程的有效整合,不利于广告学专业学生的道德伦理观培养。

(二)教育内容简化在广告教育中,广告道德伦理内容被简化为对广告活动伦理失范的批评,并将其教育内容融入到广告法律法规课程中,或是直接由广告法律法规课程所替代。但是,从广告道德伦理与广告法律法规的本质上来看,两者存在着明显区别,具体表现为:法律是他律,对行为起着规范作用。道德是自律,对行为起着约束作用;法律依靠强制性措施予以施行,具备治标效用。道德依靠尊重、自省、责任心、负罪感予以维护,具备治本效用。由此可见,用广告法律法规课程替代广告道德伦理程有失妥当,并且还容易使学生产生伦理观认识偏差,形成的“守住底线、明确红线、避免越线”的狭隘道德伦理观。 (三)道德伦理观认识偏差我国高校广告学专业教师普遍认为广告道德伦理对学生的专业发展益处不大,即使开设了相关课程,也容易出现课程内容脱离实际的情况,难以对学生的广告实践产生积极影响,这也在一定程度上阻碍着道德伦理观教育在广告学专业教育中的有效开展。在广告教育中,广告道德伦理观教育内容未能深入到伦理学理论层面,只是停留在传播伦理的渗透。而传播伦理多从社会批判视角去分析广告问题,这种视角定位忽视了学生亲身感受,易使学生产生距离感,加剧学生对道德伦理观不切实际的误解。 二、广告教育中道德伦理观的深度置入策略 (一)道德伦理观置入广告学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在广告教育中,要让广告学专业学生树立道德伦理观,将道德伦理观深入置入学生的职业道德培养范畴,具体包括:使学生掌握广告活动伦理维度、广告

企业宣传和销售中的法律风险防范反不正当竞争法、消法、广告法

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系列课题 合规管理与法律风险防范篇之 《企业宣传和销售中的法律风险防范—— 消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 课程目标: 现有的立法规范与司法实践,制定相关的配套法规与实施细则来规范企业经营活动,保障消费者权益。在社会公众权利意识不断加强的条件下,从立法上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提升社会公众的监督意识,通过激励的方式来促使企业内部自身社会责任意识的强化与制度化,从而促进企业将社会责任融入企业的经营与发展过程之中,更好地保障市场秩序,构建诚信与和谐的市场环境,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 授课风格: 李丹老师首创在快乐中学习法律的理念,用“亲民化”语言诠释晦涩难懂的专业法律术语;用专业理论+案例互动+战略思维“三位一体”的教学方式,鼓励启发学员学习和思考;彻底颠覆了企业管理决策层对传统意义上风险预判的思维模式,带来的冲击和震撼,倍

受企业与学员推崇。 被学员评价:“原来法律培训还能这么有意思”。 课程对象: 企业中层管理者、客户经理、产品经理、宣传工作人员建议授课时间:4h-6h(一天) 培训内容: 一、对于新《消法》内容的介绍 (一)、概述 1、消费者以及消费者的法律特征 2、经营者 3、消费者权益 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原则 (1)特别保护原则 (2)国家支持原则 (3)社会监督原则 (4)补偿性与惩罚性相结合的原则 5、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特征 (1)是一系列法律规范的综合体

(2)具有突出的综合性 (3)是事先预防和事后补救相统一的法律 (4)保护的对象是消费者的权益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具体内容 1、保障安全权: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案例:在储蓄所现金被抢案; 2、知情权。 3、自主选择权 4、公平交易权 5、获得赔偿权 6、结社权 7、求知获教权 8、维护尊严权 9、监督批评权 (三)、经营者基本义务 1、依法或依约定履行义务 2、听取意见和接受监督义务 3、提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案例:“小心地滑” 4、提供真实情况义务 5、标明和标记义务 6、出具单据和凭据义务 7、保证质量义务

[法律资料]虚假广告代言的法律规制浅析

虚假广告代言的法律规制浅析 一、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广告代言责任的规定 纵观我国现行法,涉及广告行业行为规制的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广告活动道德规范》、《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章中。但对于虚假广告代言人的法律责任,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却没有作出明确规定。 《广告法》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其中第38条第3款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至于虚假广告代言的行政责任,《广告法》第37条规定可以对虚假广告进行行政处罚的对象仅限于“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可见,《广告法》中的虚假广告的责任主体局限于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广告代言人作为广告的表演者和重要参与者却被排除在责任主体范围之外。同样,现行的其它法律法规也未能对虚假广告代言的法律责任做作出明确规定。立法的缺失致使法律对此无法规制。 我们在某些领域也出台了应对措施。2005年年底,国家广电总局出台了《中国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职业道德准则》,其中规定,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不得将自己的名字、声音、形象用于任何带有商业目的的文章、图片及音像制品中。2006年又出台了最新政策,严禁名人做医药广告。据报道,明星助阵医疗药品广告涉嫌虚假宣传已成为全国

房地产广告宣传违规的法律法规汇总

关于广告宣传违规的法律法规汇总 关于房地产营销广告宣传方面的法律法规,现就重点部分进行摘抄,供诸位领导查阅。 一、《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第五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 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三)按提供预售 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第六条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案例:武汉某有限公司从2005年6月开始,在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明以及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通 过报夹式擅自在蔡甸城关发布“今天,康城的主角是你!”的预售房地产印刷广告3000份。蔡甸工商分局 认为,该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一)项、第(四)项之规定,据此,蔡甸工商分局根据《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之规定,依法决定:1、责令停止发布;2、罚款8000元。 二、建设部关于印发《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的通知。 一、商品房买卖所签订的商品房购销合同中,应明确载明购房者所购置的商品房的建筑面积,并注明该商品房的套内建筑面积(实得建筑面积)及应合理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 第五条商品房按“套”或“单元”出售,商品房的销售面积即 为购房者所购买的套内或单元内建筑面积(以下简称套内建筑面积)

与应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之和。 商品房销售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 套内建筑面积=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阳台建筑面积 案例:宁波市象山坤宏置业有限公司发布虚假违法房地产广告案,当事人在销售楼盘时,通过户型宣传册、楼盘立体模型、微信公众号、样板房等,将原规划设计图纸中的庭院、设备阳台等部分,以业主购房后可以拓展建设增加使用面积为由,开展违法宣传,对购房对象进行错误引导,对客户购买意向产生实质性影响,误导消费者。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相关规定,构成发布虚假广告行为。2018年1月,宁波市市场监管部门作出行 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影响,罚款80万元。 三、广告法 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等或者对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允诺等有表示的,应当准确、清楚、明白。广告中表明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附带赠送的,应当明示所附带赠送商品或者服务的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广告中应当明示的内容,应当显著、清晰表示。 案例:温州中心大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发布没有明示附赠信息的印刷品房地产广告案,当事人于2016年3月14日至4月3日间以宣传单页形式发布包括“成交就有金条送”、“金 喜一:送金钥匙”、“金喜二:抽金条”、“金喜三:送金条“等内容的房地产广告,没有明 示所附带赠送的商品的规格、数量及赠送期限等信息,共发放上述广告2000张。当事人又于2016年4月以宣传单页形式发布包括“空间最优化:全跃设计带来温州利用率最高户型,双倍空间超值拓展,私密套房动静分离”等内容的房地产广告。共发放上述广告2000张. 当事人发布没有明示所附带赠送商品规格、数量及赠送期限等信息的广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当事人发布含有绝对化用语的广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上述违法广告,罚款210000元。 第九条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一)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 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二)使用

广告法规论文

广告里插播电视剧 在这个传媒行业发展迅速的世界中,琳琅满目的广告是接踵而来,各种各样形式的广告有些让人们赏心悦目但是有些广告让人深恶痛绝。比如现在被人们挂在嘴边的“口罩广告”“吊胃口广告”。看电视剧时,人们有时候喜欢剧中的某个角色,想看看扮演者是谁,但是片尾的演职人员名单常常被广告覆盖。人们管这类广告叫“口罩”广告。不少观众在看电视剧时都遇到过这样的情况,电视剧快要结束时突然插播广告,还打上“下节更精彩”的字幕。等了半天广告播完,才发现接踵而来的不是精彩剧情而是片尾曲,人们管这类广告叫“吊胃口”广告。 有些观众在看完电视剧后就会有自己的心理预期,把角色和演职表上的人员一一对应,再从个人的认知角度对剧中人物进行评价和品读,这其实是欣赏电视节目的一部分,被广告遮盖后观众们很是恼火。片尾曲也是电视艺术创作的一部分。只要一听到片尾插曲,还有些观众会想起电视剧的精彩剧情,片尾的音乐、画面和字幕都是作品,被广告遮盖后大大减少了观众的热情觉得很不可思议用句调侃语总结这俩段长长的话“广告里插播电视剧”是给当今影视剧播广告的的最好评价了。 但是现在广电总局下发的这个通知可谓是人人拍手叫好呐。《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的通知》公布于广电总局官网上,对影视剧片头、片尾、超时插播广告,做出明确管理办法,“非黄金时间每集(以45分钟计)中可以插播2次商业广告,每次时长不得超过1分30秒;黄金时间(19:00至21:00)每集中可以插播1次商业广告,时长不得超过1分钟。同时要做到:禁止在片头之后、剧情开始之前,以及剧情结束之后、片尾之前插播任何广告;在非黄金时间影视剧持续播出时间不少于15分钟、黄金时间影视剧持续播出时间不少于25分钟后,依据规定插播商业广告;播出片尾画面以及演职人员表等内容时,禁止播出任何形式的广告。对于这项规定我认为比较好,如果时光倒退10年的话,那时候传媒行业没有现在如此发达,影视剧中只有极少部分的广告但也仅限于是在节目的最后附属,不会出现遮盖角色和演职表,片尾的音乐、画面和字幕的情况。随着经济技术水平的不断提高广告商们需要为自己产品做广告,一个电视台一天播放节目的时间也不过24小时,每个广告商都希望自己的广告被放在黄金时段,金牌节目,时下最火的影视剧中,所以这一切令人不可思议的事情就悄发生了。起初大众没有把这样的商业行为当回事,但是在片尾曲的字幕上广告渐渐往上移动做出了越来越过分的举动最后居然遮盖了一些关键字幕。严重影响了观众收看影视剧的心情,所以抱怨声越来越来大。影视剧片头、片尾超时插播广告属湖南台最为典型。比如说最近的《倾世皇妃》一集中四次广告,可恶的是序幕结束后,剧情还没开始就一段长长的广告。剧情结束又是长长的广告,有时不知道剧情结束了,等了20多分钟广告结束后才知道白等了。通过用这种方式来插广告,吊观众胃口从而提高本台的收视率、增加电台的收入,这种行为让观众很气愤。 不仅是观众,电视剧制作者也为“禁播令”的出台叫好。“这类广告严重侵害了电视剧创作、演职人员的合法署名权,也破坏了大众日常审美体验,早该禁了。”知名电视剧编剧钱林森表示,禁播这类广告很有必要。当然,也有人对禁播能否有效表示怀疑。各种广告禁播令已有很多,但效果不佳,广告的数量和质量都没有在“禁播令”后有明显改善,“规矩立得虽好,就怕执行起来空有雷声不下雨。”电视媒体从业者徐先生坦言,任何电视节目都有成本,禁播广告后肯定会影响电视台的收入,“说不定,以后明着来的广告少了,暗着来的植入广告就大行其道了,同样会影响观众的审美。 影视剧本身就是一门艺术的体现,鞥是一种艺术的升华,比如说长篇的大型历史剧,反应的是一种严肃的态度,严谨的影视剧结构,但是片头,片尾的超时广告,让人们感到电视剧仅仅不过是人们娱乐消遣的一种工具而已。有时候影视剧也会出现错误,往往会反映在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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