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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中央综治办、教育部等关于在全国开展“流浪孩子回校园”

民政部、中央综治办、教育部等关于在全国开展“流浪孩子回校园”
民政部、中央综治办、教育部等关于在全国开展“流浪孩子回校园”

民政部、中央综治办、教育部等关于在全国开展“流浪孩子

回校园”专项行动的通知

【法规类别】义务与基础教育扶贫救灾救济

【发布部门】民政部中央综治办教育部

【发布日期】2013.06

【实施日期】2013.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民政部、中央综治办、教育部、公安部、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关于在全国开展“流浪孩子回校园”专项行动的通知

(2013年6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综治办、教育厅(教委)、公安厅(局)、司法厅(局)、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扶贫办、团委、妇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综治办、教育局、公安局、司法局、财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扶贫办、团委、妇联: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2011〕39号)精神,巩固“接送流浪孩子回家”专项行动成果,深化流浪未成年人教育矫治和源头防治工作,帮助流浪未成年人顺利回归校园、融入社会、健康成长,民政部、中央综治办、教育部、司法部、公安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决定,在全国联合开展以“合力保学、快乐成长”为主题的“流浪孩子回校园”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切实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通过开展“流浪孩子回校园”专项行动,进一步做好流浪未成年人返校复学和教育转化工作,帮助其接受义务教育、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提升思想道德、文化素养和法制观念,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实现自尊、自信、自强、自立。推进控辍保学工作,提高九年义务教育巩固率。做好关爱帮扶和源头防治工作,加强未成年人家庭教育指导,引导父母履行未成年人监护责任,加大对农村贫困家庭扶持力度,提高家庭监护能力和养育水平,为流浪未成年人健康快乐成长创造有利条件和环境,有效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流浪乞讨现象。

二、开展合力保学,让流浪未成年人健康快乐成长

(一)做好返校复学工作。各地应根据流浪未成年人的个体特点,因地制宜分类开展有针对性的返校复学工作。民政部门要对流浪未成年人逐一进行个人需求和家庭监护情况评估,提出义务教育或替代教育、职业教育、特殊教育、职业培训等建议,帮助适龄适学流浪未成年人在户籍地返校复学。对经评估不宜在户籍地返校复学的,民政部门应与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协商后,帮助其选择返校复学地区;对暂时查找不到监护人和户籍地的,应当帮助其在流入地就近入学。对适龄适学流浪未成年人,教育行政部门要协调安排其返校复学,接受义务教育、职业教育或特殊教育;对在救助保护机构接受义务教育并达到初中文化程度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颁发初中毕业证书。对不适宜返校复学但有就业意愿的适龄流浪未成年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民政部门组织开展包括劳动预备制培训在内的职业培训,帮助其掌握职业技能,提高就业能力;对符合条件的16岁以上流浪未成年人开展免费公共就业服务,帮助其及时实现就业。

(二)加强思想教育转化。救助保护机构要在民政、教育等部门的指导下,做好流浪未

成年人的生活照料服务,加强思想品德、法制观念、社会生活等方面的知识教育和替代教育,提供生活技能、心理疏导、康复训练等服务,切实承担临时监护责任。要充分尊重流浪未成年人的合理愿望和要求,根据其身心特点科学制定实施教育转化计划,帮助其树立积极向上、健康快乐的人生态度。对有不良行为或家庭监护问题的流浪未成年人,要适当延长救助时限,帮助其纠正心理、行为偏差,提供家庭监护辅导服务。对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的流浪未成年人,必要时按照有关规定送往专门学校进行教育矫治。

(三)完善控辍保学机制。教育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强化控制辍学、失学责任制,建立完善适龄儿童失学辍学情况动态监控机制,指导中小学校加强适龄儿童受教育情况全程管理,全面了解学生学籍变动情况,重点掌握本地义务教育阶段留守儿童辍学失学情况,及时动员帮助辍学失学儿童返校复学。要切实加强教育基础设施建设,科学规划建设农村寄宿制学校,改善农村寄宿制学校办学条件和生活设施,满足边远地区贫困学生、留守儿童、孤儿等特殊群体学生的寄宿需求。要指导中小学校按照《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指导纲要(2012年修订)》(教基一〔2012〕15号)要求,认真开展心理健康教育。要高度关注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家庭有问题的学生,及时掌握他们的思想、心理状况,帮助解决他们在生活、学习、情绪等方面遇到的问题。要强化学校与家庭的沟通联动,做好寒暑假期间学生关爱和随访工作,发现学生开学未及时返校,要及时报告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劝返工作。

(四)细化关爱帮扶措施。民政部门要将符合条件的生活困难家庭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和临时救助范围,将符合条件的孤儿全部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切实帮助其解决实际生活困难。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家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就学的各项政策措施,杜绝因贫辍学失学现象;要指导学校对返校复学的流浪未成年人给予特别关怀,安排心理老师或社会工作者对其进行情绪疏导和心理健康教育,帮助其顺利

融入校园。司法行政部门要依法为符合条件的流浪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援助,及时维护其合法权益。民政、教育、共青团、妇联等部门要对监护能力不足或监护方式不当的流浪未成年人家庭提供心理、社工等专业化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提升家庭教育和抚育能力,对监护人确实无法履行监护责任的,协调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寄养家庭或爱心人士代为监护。扶贫部门要把符合“雨露计划”补助条件的扶贫对象家庭纳入补助范围,帮助改善生产生活条件,提高就业生产能力。

(五)加大源头防治力度。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全面开展流浪乞讨、失学辍学、留守流动、监护缺失等困境儿童的调查摸底和定期走访工作,防止因生活贫困、监护缺失、家庭暴力、教育不当或社会不良因素影响外出流浪。要会同有关部门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建立困境儿童台账和监护随访制度,教育帮助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责任和抚养义务。公安机关要加强辖区实有人口管理,严厉打击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等违法犯罪行为,积极护送流浪未成年人到救助保护机构接受救助。司法行政部门要开展服刑在教人员未成年子女摸底排查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对生活贫困、监护缺失的服刑在教人员未成年子女进行救助帮扶。共青团、妇联组织要积极发挥家庭教育指导、青少年关爱工作优势,帮助指导留守儿童父母及其他监护人承担抚养教育责任。

三、加强组织协调,完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制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继续巩固“接送流浪孩子回家”专项行动成果,完善主动救助机制,加强流浪未成年人隐性乞讨现象综合治理,将“流浪孩子回校园”专项行动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成立领导小组或协调机构,全面梳理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认真制定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明确职责分工,细化工作任务,落实工作责任,建立长效机制,争取在返校复学、教育转化、控辍保学、关爱帮扶和源

头防治等方面取得明显成效。

(二)强化协作配合,落实保障措施。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在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进一步加强协作配合,科学施策,合力推进。各级综治组织要将专项行动进展情况纳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考核评价内容,并会同民政等部门适时进行督导检查。民政部门要切实发挥牵头作用,会同有关部门定期研究解决专项行动难点问题,提出有关政策措施,强化工作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救助机构专业技术岗位设置与专业人才培训。流浪未成年人流出地和流入地要加强沟通协作和服务转介,做好安置帮扶和源头防治工作,实现流浪未成年人接得回、留得下、入学顺、过得好。

(三)引导社会参与,提升工作水平。各地财政、民政部门要按照《中央财政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社〔2011〕1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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