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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益结合法在我国的今生后世

权益结合法在我国的今生后世
权益结合法在我国的今生后世

权益结合法在我国的今生后世

【摘要】在英国、美国等发达国家和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纷纷取消权益结合法,采用购买法作为合并会计处理的唯一指定方法的国际背景下,2006年2月15日,我国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却给了权益结合法一定的“生存空间”。本文结合我国国情分析了权益结合法存在的现实价值,提出其在我国的今生——暂时的现实选择。同时,结合国际形势和我国改革的趋势,又提出其在我国的后世——取消之必然。

一、引言

购买法和权益结合法是许多国家以及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在企业合并会计实务中采用的两种基本处理方法。这两种方法适用范围各不相同,各有优劣,长期以来有关它们的争论一直存在。

1998年由澳大利亚、新西兰、英国、加拿大和美国组成的G4+1集团发布报告建议购买法为企业合并会计处理的唯一方法。

1999年4月21日,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发布了一个令人震惊的消息:全体委员一致投票取消权益结合法。2001年6月,该委员会颁布了财务会计准则公告141号《企业合并》和142号《商誉和其他无形资产》,明确规定废除权益结合法而统一为购买法。

经改组的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也在2004年3月31日,发布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3号——合并会计》,明确取消了权益结合法。至此,购买法已成为世界会计准则体系进行合并会计处理的唯一指定方法。

2006年2月15日,我国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纵观准则全文,不禁发现这样一个问题:在我国的合并准则中,将企业合并划分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对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应采用权益结合法进行会计处理;对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应采用购买法进行会计处理。

对我国而言,为什么在国际纷纷取消权益结合法的潮流下,却坚持给权益结合法一定的“生存空间”?权益结合法在我国的前景如何?

二、权益结合法在我国的今生——暂时的现实选择

当前,我国采用权益结合法是权衡权益结合法与购买法的利弊之后,结合我国的现实国情,认为该方法还是具有一定的现实价值的。选择权益结合法与购买法并存,是暂时的现实选择。

(一)权益结合法有利于我国当前会计信息可靠性的提高

权益结合法VS购买法

权益结合法VS购买法 摘要企业合并是一种重要的社会资源再分配方式。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对企业合并的处理方法有权益结合法和 购买法。本文对权益结合法和购买法进行比较,分析了其间不同的经济后果,对我国企业合并未来选用何种会计处理方法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关键词企业合并权益结合法购买法经济后果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企业合并的发生越来越频繁,甚至形成了一种潮流。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具体准则中将企业合并分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一般而言,对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采用权益结合法,对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则采用购买法。权益结合法和购买法因有着不同经济后果而一直饱受争议。 一、权益结合法与购买法的比较 权益结合法认为,合并时发生的不是现实资产的买卖交易,仅仅是股权的交换,不涉及对被合并方公允价值的确定,合并后所有参与方作为一个整体共同开展经营活动,共同分担风险、分享利益,这样的方式下无法分辨出购买方。 购买法则认为企业合并是一个企业取得其他参与合并

企业净资产的一项交易,其本质就是购买资产。购买法体现了公平交易,是按公允价值反映被购买方的资产和负债,并将公允价值体现在购买方的账户及合并报表中。 具体来说,权益结合法与购买法在会计处理上主要有以下不同点: (1)权益结合法要求按并入净资产的原账面价值入账,不确认商誉。购买法要求购买方按公允价值记录购入的净资产,将合并成本与取得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商誉。 (2)权益结合法下,企业合并发生的审计费用、评估费用、法律服务费用等直接费用,应计入当期损益;发行权益性证券的手续费、佣金等间接费用,应当扣减权益性证券溢价收入。购买法下,如果以发行股票为代价,股票登记和发行成本直接冲销股票的公允价值,减少资本公积;购买方为企业合并发生的审计、法律服务、评估咨询等费用,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合并的间接费用在当期确认为当期费用。 (3)权益结合法假设合并后企业一直存在,被购买企业整年度的会计收益都予以合并。而购买法以合并购买日为起始点,不包括合并日前的会计收益。因此,只要被合并企业合并前有收益和留存收益,那么收益和留存收益数额必然是权益结合法合并后大于购买法报表中的。

成本法与权益法的区别

判断成本法核算还是权益法核算主要有两条途径,首先第一条是题目给出投资企业对于被投资企业的影响: 成本法:投资方对被投资方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应该采用成本法;投资方能够控制被投资方,也应该采用成本法; 权益法:投资方对于被投资方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应该用权益法。 第二条途径是给出持股比例: 成本法:持股比例在20%以下或者50%以上应该采用成本法核算; 权益法:持股比例在20%~50%之间(包括20%和50%)应该采用权益法核算。 第一条途径高于第二条途径,也就是比如说题目中给出了持股比例为25%,同时又给出了对被投资方不具有重大影响,那么,就不能按照持股比例采用权益法,而应该按照实际影响采用成本法。 成本法和权益法的会计处理总结:

二、权益法后续计量的处理(一)初始投资时点差额的调整

投资企业在确认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净损益的份额时,如果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各项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不同的,应对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进行调整后确定。 (二)顺流交易、逆流交易的调整 逆流交易合并报表中的调整分录: 借:长期股权投资 ? 贷:存货 顺流交易合并报表中调整分录: 借:营业收入 贷:营业成本 投资收益 (1)逆流交易时分录的理解: 在个别报表中做分录的时候是将投资单位和被投资单位看作一个整体,抵销了内部未实现的损益,所以少确认了长期股权投资,那么在编制合并报表的时候,是将投资单位和其子公司看作是一个整体,所以原来抵销的内部未实现损益就不应该抵销了,此时就应该重新确认长期股权投资。而这部分损益是体现在投资单位购买的存货当中的,此时也应该调减存货的账面价值。

劳动者如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劳动者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从我们日常的工作中发现,各类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其中以拖欠职工工资、企业不给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欠缴社会保险等较为普遍。此外,还存在有随意延长工作时间、非法雇佣童工、强制职工劳动(如:违章冒险作业、以暴力构成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同工不能同酬、不能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应该享受的福利待遇等问题。《劳动职工经济补偿条例》规定,规定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按本人在企业的连续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不受十二个月的限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劳动者应当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大家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一、提高自身素质,学法懂法用法。一旦发生争议纠纷,要及时请工会维权或者聘请律师代理,寻求法律援助。 二、依法签定合同,维护合法权益。 (一)入职前,先签约。能签定书面合同的,就不搞口头约定;能签定劳动合同的,就不签定聘用合同或者劳务合同。 (二)签约时,劳动者对工作内容、地点、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拥有知情权。 (三)劳动者在满足“已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或“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条件后,便可以与用人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四)劳动者有权抵制违章指挥。第32条规定:劳动者拒绝用

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拒绝违章冒险作业不属于“罢工”。 (五)劳动者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提前3天),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强令冒险作业或者违章指挥的,劳动者可以即时解除合同,不须告知,也不必支付经济补偿金。但企业解雇员工就必须支付经济补偿金,除非员工有过错(如使用假身份证或假学历学位证书骗取就业的)。 三、加入工会组织,依靠工会维权。《劳动合同法》有11个条文赋予工会监督职权。如第43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四、注意收集证据,依法追讨工钱。拖欠工资,应当通过正当途径解决,不能采取过激行为或者暴力手段。

权益法和成本法的区别

一、权益法和成本法的区别主要在于:适用的范围不同、核算的方法不同。 二、长期股权投资核算的成本法 (一)成本法的适用范围 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核算;企业对被投资单位无控制、无共同控制且无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企业对其他单位的投资占该单位有表决权资本总额20%以下,或对其他单位的投资虽占该单位有表决权资本总额20%或20%以上,但不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 (二)成本法的核算方法 除追加投资、将应分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转为投资或收回投资外,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一般应当保持不变。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作为当期投资收益。企业确认的投资收益,仅限于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在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超过上述数额的部分,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冲减投资的账面价值。 在成本法下,投资企业收到现金股利时,应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具体作法是:当投资后应收股利的累积数大于投资后应得净利的累积数时,其差额即为累积冲减投资成本的金额,然后再根据前期已累积冲减的投资成本调整本期应冲减或恢复的投资成本;当投资后应收股利的累积数小于或等于投资后应得净利的累积数时,若前期存有尚未恢复的投资成本,则首先将尚未恢复数额全额恢复,然后再确认投资收益。三、长期股权投资的权益法 (一)权益法的适用范围 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通常情况下,企业对其他单位的投资占该单位有表决权资本总额的20%或20%以上,或虽投资不足20%但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 (二)科目设置 在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核算应设置四个三级明细科目,即: 长期股权投资----XX公司(投资成本) (股权投资差额) (损益调整) (股权投资准备) (三)权益法的核算方法

购买法与权益结合法

购买法和权益结合法下合并报表编制综合案例 黄世忠 (厦门国家会计学院,361005) [摘要] 本案例融合了财政部最新颁布的第2号准则《长期股权投资》、第20号准则《企业合并》和第33号准则《合并财务报表》的基本要求,以换股合并为背景,分析了购买法和权益结合法下合并财务报表的不同编制方法。本案例突出了被购买(合并)公司存在已记录商誉、应付股利以及未记录可辨认无形资产及或有负债对合并报表编制的影响。 [关键词] 购买法权益结合法合并报表 一、案例基本情况 2006年6月30日,P公司向S公司发行1,000,000股面值为1.00元、公允价值为¥5.50的普通股,获得S公司80%的股权。换股合并后,P公司和S公司在购买日的简明资产负债表以及S公司资产和负债的公允价值如下: 附表1 资产负债表 2006年6月30日单位:元 * S公司的存货于2006年11月出售给外部; S公司的固定资产为办公设备,剩余使用年限

10年,按直线法计提折旧,无残值;S公司的土地使用权剩余使用年限20年,按直线法摊销;S公司的商誉为以前年度确认的商誉,与本次企业合并无关,不摊销;S公司的应付股利于2006年9月30日以现金支付。 在购买日,S公司有一项未记录的专利权,其公允价值为¥200,000,有效寿命期5年,有一项未记录的或有负债,其公允价值为¥150,000,该项或有负债2006年12月31日尚未支付。 根据《企业合并》准则的规定,因合并而产生的商誉不摊销。年终进行减值测试,未发现商誉存在减值现象。 2006年9月3日,S公司将成本为¥2,000,000的存货以¥2,500,000的价格出售给P 公司,截止2006年12月31日,账款已全部结清,但P公司向S公司购入的存货尚有50%未对外销售。P公司和S公司当年未发生其他交易。 P公司对S公司的合并,未采用下推会计程序,所得税因素忽略不计。 P公司平常采用成本法核算对S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编制合并报表时按权益法进行调整。 P公司和S公司2006年末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未分配利润变动情况如下所示。 附表2 资产负债表 2006年12月31日单位:元

《劳动者权益保护法》

劳动者权益保护法 1)就业年龄 我国最低就业年龄为16周岁。严禁使用童工,对违反规定招用了童工的单位或个人,由劳动部门责令其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所用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负担,并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或罚款。 2)劳动者应享有的权利 (1)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 (2)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按月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工资,不得无故拖欠或克扣工资。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婚丧假期间及社会活动期间也应当有权利取得工资, (3)有休息、休假的权利。用人单位应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天,每日工作不应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不应超过44小时。如果用人单位由于生产需要而延长工作时间,应与劳动者协商,每天最长不超过3小时 (4)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 (5)有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 (6)有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 (7)有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 (8)有权拒绝用人单位强令冒险作业的权利。 3)劳动者应履行的义务 (1)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2)遵守劳动纪律,维护用人单位的财产安全。 (3)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 4)未成年工和女职工的特殊保护 (未成年工指已满16周岁而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

(1)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和重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及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及重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2)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和重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不得少于90天。对哺乳未满周岁婴儿的女职工,不得安排从事重体力劳动强度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3)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和重体力劳动强度劳动,以及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用人单位须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5)确定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的参考因素 (1)劳动生产率和就业状况。 (2)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 (3)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 (4)社会平均工资水平。 6)对延长工作时间而支付工资报酬标准的规定 (1)在延长工作时间内的工资报酬应不低于平时工资的150%。 (2)在休息日工作了而又未获得补休的,应获得不低于平时工资的200%。 (3)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工资应不低于平时工资的300%。 7)有关职工伤亡和职业病的确定及处理规定 处理原则:用人单位不管自己主观上是否有过错,都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有伤亡和职业病发生时,须由单位提供足以证明并非本身原因而造成的事故,否则即认定为单位责任,受害者不必一定要负举证责任。

购买法和权益结合法的比较

购买法和权益结合法的比较 两种方法的比较——主要差异 购买法权益结合法并入净资产的入账价值计量公允价值账面价值是否包含商誉包含不包含 利润合并的时间合并日后合并当期 两种方法的比较——特点比较 购买法权益结合法 对绝大多数的企业合并来说,购买方可辨认 合并价格是参与合并各方根据公允价值确定的,以此入账相关性更强 对价形式不影响绝大多数企业合并的购买本质与取得一般资产的会计处理方法一致权益结合、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符合企业合并的概念 符合历史成本原则和持续经营假设 处理简单,便于操作,可靠性更强 购买方按账面价值记账,被购买方按公允价值,计价基础不相一致便于管理当局通过企业合并或变卖合并资产调整报表数据 两种方法的比较——对财务报表的影响项目购买法权益结合法 合并当年资产负 债表 按公允价值并入参与合并企业的 资产负债 按账面价值并入参与合并企业的资 产负债 确认商誉不确认商誉 利润表 仅将合并日后该年度的利润并入 合并后企业中 将参与合并企业整个年度的利润并 入合并后企业中 对合并的直接费用都记入当期损益 合并后资产负 债表 所有者权益较高所有者权益较低 资产总额较高资产总额较低利润表 成本、费用较高成本、费用较低 利润较低利润较高

1.对合并资产负债表的影响 购买法下,合并资产负债实际上是投资企业与被并企业资产、负债公允价值总和。而在权益法下,被并企业的资产、负债仍按其账面价值反映。由于被并企业净资产的公允价值往往高于其账面价值,故购买法下合并后的资产通常高于权益法。 在购买法下,合并后的股东权益即为投资企业的所有者权益。而在权益法下,购受企业在记录合并业务时,并不按被并企业的所有者权益项目的账面数记账,而是按换出股票的面值和股票溢价发行收入记账,被并企业的留存收益通常直接加到购受企业的留存收益。另外在购买法下,被并企业的留存收益不能并入,仅仅调整超面值缴入资本;在权益法下,被并企业的留存收益包括在实施合并的企业之中,可用来发放股利。 2.对合并损益表的影响 合并当年,权益法将被并企业全年损益纳入合并企业的收益表,而购买法仅仅将合并日后被并企业所实现的收益纳入收益表,故只要合并不是发生在年初且被并企业又有收益,权益法处理所得的收益总是大于购买法。因此,购受企业能在增加利润上起到立竿见影的效果。在合并后年度购买法下会有较高的折旧费和商誉的摊销;权益法下成本费用偏低,相应地利润就高。对于合并成本,权益法,作为管理费用或冲减资本公积;而在购买法下,合并的直接费用增加被并企业的净资产的成本。 3.差异分析 可见,权益法对实施合并企业的财务报表产生了有利影响,它避免了较高的资产折旧基础和商誉的出现,避免了因资产价值重估所引致的每股收益的稀释,合并后各期的收益相对比购买法下的收益要高,给报表阅读者以企业增长的感觉。特别是在换股合并时,企业往往变购买为权益集合,从而导致较高的合并收益。权益法按账面价值而不是按其收购成本计价,会形成秘密准备,较低的折旧,无须摊销商誉为企业带来较高的收益。合并当期企业如果按公允价值出售账面上低估的资产,会取得一笔即时的收益,而这笔收益并不是企业赚取的。管理当局可以通过在年末合并其他盈利企业操纵企业的利润。因此,国外往往对权益法的使用加以严格的限制。 【摘要】本文在有效分析企业的财务会计报表信息的基础上,仅就新准则下购买法、权益结合法在合并财务报表上的差异及对合并报表产生的影响进行探讨,并分别从投资环境、利润操纵、并购决策优化的角度等方面对其利弊进行了相应分析。

成本法与权益法的区别优选稿

成本法与权益法的区别集团公司文件内部编码:(TTT-UUTT-MMYB-URTTY-ITTLTY-

一、成本法和权益法的区别 判断成本法核算还是权益法核算主要有两条途径,首先第一条是题目给出企业对于被投资企业的影响: 成本法:投资方对被投资方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应该采用成本法;投资方能够控制被投资方,也应该采用成本法; 权益法:投资方对于被投资方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应该用权益法。 第二条途径是给出持股比例: 成本法:持股比例在20%以下或者50%以上应该采用成本法核算; 权益法:持股比例在20%~50%之间(包括20%和50%)应该采用权益法核算。 第一条途径高于第二条途径,也就是比如说题目中给出了持股比例为25%,同时又给出了对被投资方不具有重大影响,那么,就不能按照持股比例采用权益法,而应该按照实际影响采用成本法。 成本法和权益法的处理总结:

二、权益法后续计量的处理(一)初始投资时点差额的调整

投资企业在确认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净损益的份额时,如果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各项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不同的,应对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进行调整后确定。 (二)顺流交易、逆流交易的调整 逆流交易合并中的调整分录: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存货 顺流交易合并报表中调整分录: 借:营业收入 贷:营业成本 投资收益 (1)逆流交易时分录的理解: 在个别报表中做分录的时候是将投资单位和被投资单位看作一个整体,抵销了内部未实现的损益,所以少确认了长期股权投资,那么在编制合并报表的时候,是将投资单位和其子公司看作是一个整体,所以原来抵销的内部未实现损益就不应该抵销了,此时就应该重新确认长期股权投资。而这部分损益是体现在投资单位购买的存货当中的,此时也应该调减存货的账面价值。

长期股权投资的权益法与成本法的实质与缺陷分析

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与权益法 的实质与缺陷分析 摘自《财会通讯》2011年22期 (一)成本法的实质从会计原理本质上来讲,成本法是一种以收付实现制为确认基础、以历史成本原则为计量基础的会计处理政策。从经济意义角度来说,成本法认为投资方在对被投资单位无重大影响时,由于不能决定被投资单位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将投资企业已实现但未向股东分配的利润确认为投资方收益,这一点与传统会计理论的谨慎性原则———对未实现收入一般不予确认的基本思路是一致的。从投资方公司的利润分配角度和纳税的角度上看,采用成本法核算的好处在于确认的收益与现金流的发生一致,不至于产生盈利巨大,但无现金股利可发放的尴尬。同理,从投资方公司纳税的角度上看,采用成本法不至于产生为未获得实际分得的利润而提前交纳税金。最后,从委托代理关系看,委托人希望用更为稳健的方法考核代理人的监管责任和经营业绩。从避免因被投资公司虚构利润,而导致投资公司连带地虚增收益的角度来说,成本法确实能有一定的预防效用。因为,虚构的利润基本不可能转换成未来的现金股利。因此,委托人会更强调对利润的实际拥有或控制。 (二)成本法的缺陷从20世纪及以前所处的经济环境来看,采用成本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有一定合理性,但到了20世纪后期和21世纪,情况己发生了巨大变化,公司越来越多采用了复杂股权投资,股权投资往往占了

母公司资产比例较高,成本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的缺陷越来越明显,并产生了许多弊端。 (1)从伦理公平性和投资者保护层面来分析,成本法是有悖于公平保护投资者精神的。同股同权是公司制度的一个重要原则,因此,无论是大股东还是小股东,每一股份享有的权利是一致的,不应存在区别和歧视。如果会计上人为地按持股比例大小将股东分为不同等级,并分别采取不同的核算方法是不妥当的。 (2)从法律层面来分析,成本法与现代立法精神有所冲突。现代企业制度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企业的资产和经营活动是由作为所有者的代理人———经理人所控制和运作的,但经理人作为代理人对其所控制的资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利润,却无任意处分或任意分配的权利,如果其做出的处分或分配,违反了合约规定,损害了企业所有者的利益,这种行为都被认为是违法的。进一步,再来分析一下大股东之与小股东之间的关系。不可否认,企业的经理层是由董事会任命的,而董事会又是或主要是由大股东把持着的,这样,大股东似乎是企业的真正控制者和处分分配者,他可以以有利其自身的方式处分和分配企业的资产和利润,小股东只能任人宰割。但这种现象本身是违法的。每份股权,即是对投资企业净资产和收益的请求权凭证,单位股权的请求权是相等的,大股东和小股东的利益,从法律上讲应该只是数量上的差异,而不存在本质上的差异。因此,对于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核算方法的确定问题上,如果仅仅因为股权比例未能达到控制力或重大影响力,而只能选择成本法的话,其实是在会计制度的本质上,承认了这样一种违法的侵占,否认中小股东与大股东在法律层面上应

劳动者权益保护法全文

遇到劳动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sodocs.net/doc/eb9664565.html, 劳动者权益保护法全文 与用人单位相比,劳动者是出于弱势地位的。为了防止单位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我国对劳动者的权益是做出了较多保护的。其中一个就是劳动者权益保护法,下面赢了网小编带来相关法律的内容,帮助各位进行了解。 劳动者权益保护法 一、就业年龄 我国最低就业年龄为16周岁。严禁使用童工,对违反规定招用了童工的单位或个人,由劳动部门责令其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所用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负担,并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或罚款。 二、劳动者应享有的权利 (1) 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 (2)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按月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

动者本人工资,不得无故拖欠或克扣工资。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婚丧假期间及社会活动期间也应当有权利取得工资。 (3)有休息、休假的权利。用人单位应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天,每日工作不应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不应超过44小时。如果用人单位由于生产需要而延长工作时间,应与劳动者协商,每天最长不超过3小时。 (4)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 (5)有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 (6)有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 (7)有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 (8)有权拒绝用人单位强令冒险作业的权利。 三、劳动者应履行的义务 (1) 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2)遵守劳动纪律,维护用人单位的财产安全。 (3)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 四、未成年工和女职工的特殊保护 未成年工指已满16周岁而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 (1)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和重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及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及重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2)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和重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不得少于90天。对哺乳未满周岁婴儿的女职工,不得安排从事重体力劳动强度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3)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和重体力劳动强度劳动,以及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用人单位须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五、确定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的参考因素

比较购买法与权益结合法的异同及取舍

比较购买法与权益结合法的异同及取舍

比较购买法与权益结合法的异同及 取舍 一、引言 目前,美国、加拿大等发达国家已经废除了权益结合法,购买法成为合并的唯一处理方法,紧随其后经改组的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发布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3号——合并会计》也取消了权益结合法,这两大国际会计体系的变革引起了世界的关注,我国是否应该效仿?对两种合并方法又应该做些什么思考?本文笔者试图通过对这两种会计方法的比较分析,来得出一些认识,以推进我国会计制度完善,市场转型顺利进行。本文主要分为以下几个部分:上述引言部分是对本文内容、目的和意义的介绍;其次是对国内相关文献的回顾;第三部分是从理论方面比较购买发与权益结合法的异同;第四部分结合TCL公司并购TCL通讯的案例,用事实数据说明二者的差异;最后结合我国现阶段国情,浅谈我国合并方法的去向。

目地追求与他趋同。他认为目前我国权益结合法仍有其存在的价值,应该建立以原则为基础的合并会计方法选择机制,并规范购买法,以达到立足国情,推动经济更快发展的目的。 同年,黄世忠等人在《企业合并会计的经济后果分析——兼论我国会计准则体系中计量属性的整合》中也提出了类似的见解。文中认为鉴于我国特殊的经济环境,购买法和权益结合法的选择会产生严重的经济后果,盲目取缔权益结合法将不利于我国企业扩大规模,提升国际竞争力。我国应当选择的是允许购买法和权益结合法并存并对权益结合法的使用范围实施严格限制的二元格局。 笔者认为,鉴于我国目前市场有效性尚不完善,证券市场仍不成熟等原因,在一定规范条件下采用权益结合法是有益的。当然,全面采用购买法是大势所趋,我国应该适时取消权益结合法,与国际接轨。 三、两种方法区别的理论认识 适用背景

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和权益法优缺点

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和权益法优缺点 成本法的优点在于: 第一,投资账户能够反映投资的成本; 第二,核算简便; 第三,能反映企业实际获得利润或现金股利与其流入的现金在时间上基本吻合; 第四,与法律上企业法人的概念相符,即投资企业与被投资单位是两个法人实体,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利润或发生的净亏损,不会自动成为投资企业的利润或亏损。虽然投资企业拥有被投资单位的股份,是被投资单位的股东,但并不表明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利润能够分回,只有当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利润或现金股利时,这种权利才得以体现,投资收益才能实现; 第五,成本法所确认的投资收益,与我国税法上确认应纳税所得额时对投资收益的确认时间是一致的,不存在会计核算时间上与税法不一致的问题; 第六,成本法的核算比较稳健,即投资账户只反映投资成本,投资收益只反映实际获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 成本法的局限性表现为: 第一,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账户停留在初始或追加投资时的投资成本上,不能反映投资企业在被投资单位中的权益; 第二,当投资企业能够控制被投资单位,或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的情况下,投资企业能够支配被投资单位的利润分配政策,或对被投资单位的利润分配政策施加重大影响,投资企业可以凭借其控制和影响力,操纵被投资单位

的利润或股利的分配,为操纵利润提供了条件,其投资收益不能真正反映应当获得的投资收益。 权益法的优点在于: 第一,投资账户能够反映投资企业在被投资单位中的权益,反映了投资企业拥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经济现实; 第二,投资收益反映了投资企业经济意义上的投资利益,无论被投资单位分配多少利润或现金股利,什么时间分配利润或现金股利,投资企业享有被投资单位净利润的份额或应当承担亏损的份额,才是真正实现的投资收益,而不受利润分配政策的影响,体现了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权益法也有其局限性,表现为: 第一,与法律意义上的企业法人的概念相悖。投资企业与被投资单位虽然从经济利益上看是一个整体,但从法律意义上看,仍然是两个分别独立的法人实体。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利润,不可能成为投资企业的利润,被投资单位发生的亏损也不可能形成被投资企业的亏损。投资企业在被投资单位分派利润或现金股利前,是不可能分回利润或现金股利的; 第二,在权益法下,投资收益的实现与现金流入的时间不吻合,即确认投资收益在先,实际获得利润或现金股利在后; 第三,会计核算比较复杂。 阅读(348)|评论(0)

购买法和权益结合法的比较

购买法和权益结合法的比较 两种方法的比较一一主要差异 两种方法的比较一一特点比较 两种方法的比较---- 对财务报表的影响

1.对合并资产负债表的影响 购买法下,合并资产负债实际上是投资企业与被并企业资产、 负债公允价值总和。而在权益法下,被并企业的资产、负债仍按其账面价值反映。由于被并企业净资产的公允价值往

往高于其账面价值, 故购买法下合并后的资产通常高于权益法。 在购买法下, 合并后的股东权益即为投资企业的所有者权益。而在权益法下,购受企业 在记录合并业务时, 并不按被并企业的所有者权益项目的账面数记账, 而是按换出股票的面 值和股票溢价发行收入记账,被并企业的留存收益通常直接加到购受企业的留存收益。另外在购买法下,被并企业的留存收益不能并入,仅仅调整超面值缴入资本;在权益法下,被并 企业的留存收益包括在实施合并的企业之中,可用来发放股利。 2.对合并损益表的影响 合并当年,权益法将被并企业全年损益纳入合并企业的收益表, 而购买法仅仅将合并日 后被并企业所实现的收益纳入收益表,故只要合并不是发生在年初且被并企业又有收益, 益法处理所得的收益总是大于购买法。因此,购受企业能在增加利润上起到立竿见影的效果。 在合并后年度购买法下会有较高的折旧费和商誉的摊销;权益法下成本费用偏低,相应地利 润就高。对于合并成本,权益法,作为管理费用或冲减资本公积;而在购买法下,合并的直 接费用增加被并企业的净资产的成本。 3.差异分析 可见,权益法对实施合并企业的财务报表产生了有利影响, 它避免了较高的资产折旧基 础和商誉的出现,避免了因资产价值重估所引致的每股收益的稀释, 合并后各期的收益相对 比购买法下的收益要高,给报表阅读者以企业增长的感觉。特别是在换股合并时,企业往往 变购买为权益集合,从而导致较高的合并收益。权益法按账面价值而不是按其收购成本计价, 会形成秘密准备,较低的折旧,无须摊销商誉为企业带来较高的收益。合并当期企业如果按 公允价值出售账面上低估的资产,会取得一笔即时的收益,而这笔收益并不是企业赚取的。 管理当局可以通过在年末合并其他盈利企业操纵企业的利润。因此,国外往往对权益法的使 用加以严格的限制。 【摘要】本文在有效分析企业的财务会计报表信息的基础上, 仅就新准则下购买法、权 益结合法在合并财务报表上的差异及对合并报表产生的影响进行探讨,并分别从投资环境、 利润操纵、并购决策优化的角度等方面对其利弊进行了相应分析。

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和权益法有什么区别

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和权益法有什么区别 一、适用范围不同: 1、成本法适用的范围(注意变化的部分) (1)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与旧准则不同) (2)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且在活跃市场没有报价、 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 2、权益法适用的范围 (1)共同控制;(2)重大影响。 两种方法的比较: 成本法注重的是初始投资成本,受资企业的其他变动,投资企业一般不做调整。 权益法注重受资企业的所有者权益,只要受资企业的所有者权益变动了,投资企业也随之进行调整。 二、核算不同: 投资单位采用成本法时,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不受被投资单位盈亏和其他权益变动 的影响。只有在被投资单位分配现金股利的时候,才确认投资收益,相应的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受被投资单位的所有者权益变动的影响。因为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是需要根据被投资单位的所有者权益进行调整的。只要所有者权益发生变动,投资单位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就要相应的进行调整。所以在被投资单位实现盈利的时候,所有者权益的留存收益增加了,投资单位的长期股权投资要调增,确认投资收益,发生亏损时,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在被投资单位分配现金股利的时候,被投资单位的所有者权益减少了,所以要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确认应收股利。被投资单位其他权益发生变动时,也要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判断成本法核算还是权益法核算主要有两条途径,首先第一条是题目给出投资企业对 于被投资企业的影响: 成本法:投资方对被投资方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应该采用成本法;投资方能够控制被投资方,也应该采用成本法; 权益法:投资方对于被投资方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应该用权益法; 第二条途径是给出持股比例: 成本法:持股比例在20%以下或者50%以上应该采用成本法核算; 权益法:持股比例在20%~50%之间(包括20%和50%)应该采用权益法核算。

论新准则下购买法和权益结合法的运用

摘要:文章根据新会计准则的提出并结合国外研究,对企业合并会计报表合并方法:购买法和权益结合法运用研究进行探讨,并提出一些见解。 关键词:新会计准则;购买法;权益结合法;运用 一、购买法和权益结合法的运用概述 (一)购买法和权益结合法的基本概念 购买法是指将企业合并活动视作一项净资产的购买交易,这一交易在会计处理上类似于企业核算购买其他单项资产的方法,即以净资产的实际成本作为购买计价的原则,购买一家企业亦是这样,其购买成本的确定将取决于以被购买企业为标的物的购买交易。权益结合法是指以购买的股权比例或以股权联合企业方式的企业合并进行会计处理的方法。 这两种会计处理方法的关键区别在于编制合并报表时对合并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的计量基础——购买法为购买成本,而权益结合法为账面价值。正是由于购买成本(体现为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体现为历史成本)通常是偏离的,因此,基于两种不同计量属性的会计处理方法无疑对合并日财务报表及合并后未来期间财务报表都产生不同的影响。虽然购买法和权益结合法将导致不同的报告盈利,但两者通常不存在现金流量的差异。 (二)购买法和权益结合法的运用前提 1.新会计准则颁布之前对购买法和权益结合法的运用前提的规定 在没有企业合并会计准则的情况下,过去我国上市公司不成文的惯例是:以换股方式支付对价及采取吸收合并的方式进行企业合并的,一般都采取权益合并法;其他的企业合并都采取购买法进行合并。因此,过去大多数上市公司收购企业都采取购买法进行会计处理。面对企业合并行为的大量出现,在1996年,财政部拟订了《企业会计准则第×号——合并会计》(征求意见稿),提出在我国合并会计中可同时采用“购买法”与“权益结合法”两种方法。但目前在理论界对我国的合并会计处理上基本上偏重于购买法。 权益结合法在我国换股合并中的运用,有其前提条件即合并企业与被合并企业间普通股的交换,其实质是现有的股东权益在新的会计主体的联合与继续。 2.新会计准则的规定 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首先提出了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的划分即“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且该控制并非暂时性的,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而除此之外则为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随后准则规定:“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合并方以支付现金、转让非现金资产或承担债务方式作为合并对价的,应当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以及“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购买方在购买日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确定的合并成本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成本。” 由上面可知,新准则对购买法和权益结合法的运用前提做出了明确规定即:只有在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使用权益结合法,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使用的是购买法。同时,对于母公司或集团内一个子公司自另一子公司的少数股东手中购买其拥有的全部或部分少数股权的情况,要求按照购买法的原则进行处理。 二、新准则下购买法和权益结合法的运用对经济后果的影响 1.从合并报表角度看 (1)从合并资产负债表的角度看。虽然通过划分是否是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对合并方法进行选择,但是购买法按照被并企业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予以合并,新准则规定:“在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合并资产负债表中被合并方的各项资产、负债,应当按其账面价值计量。”即

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当前,劳动关系已成为一种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经济关系,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已成为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内容和保证,但破坏劳动关系发展、影响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因素一直存在,作为劳动关系一方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屡遭侵犯,由于天生弱势群体的地位,使劳动者在面临自身合法权益每每受到侵犯时往往无能为力、或为了保住工作而不得不忍气吞声,让我们忧虑的不只是劳动者自身维权条件的不足,还有相关机构职能的错位及救济保障机制的缺失,笔者试图通过本文揭示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的现状及不足、探讨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的途径和方法,为维护劳动者权益,协调劳动关系,促进社会和谐发展而努力。 一、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概述 [1]劳动者是指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以从事某种社会劳动获得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依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从事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自然人。对其称呼有:职工、工人、学徒、帮手、帮工等,但并不是所有自然人都是合法的劳动者,要成为合法的劳动者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并取得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 目前,我国《宪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工会法》、《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工伤保险办法》等法律、法规对劳动者的平等和选择职业权、获取劳动报酬权、休息休假权、劳动安全卫生权、接受职业技能培训权、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权、依法参加工会和民主管理权、提请劳动争议处理权等相关权利进行了规定,为保护劳动者的权益提供了法制保障。 (一)劳动者平等和选择职业的权利 劳动者平等和选择职业权利即劳动者就业权,劳动者就业权是我国宪法赋予劳动者享有的一项基本的权利;是法律赋予有劳动能力的公民获得职业并通过劳动取得劳动报酬的一项资格能力。包括劳动者平等就业权、选择职业的权利、非法定情由不失去劳动机会的权利。 1、劳动者平等就业的权利。 [2]劳动权,也称劳动就业权,是指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有获得职业的权利。劳动是人们生活的第一基本条件,是一切物质财富、精神财富的源泉,它是有劳动能力的公民获得参加社会劳动和切实保证按劳动取酬的权利。公民的劳动就业权是公民享有的各项权利的基础,如果公民的劳动不能实现,其他一切权利也就失去了基础和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二条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到歧视。 2、劳动者选择职业的权利。 劳动者选择职业的权利,是指劳动者根据自己意愿选择适合自己才能、爱好的职业,劳动者拥有自由选择职业的权利,有利于劳动者充分发挥个人的特长,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劳动者享有自主择业权是劳动者人格独立和意志自由的法律体现,劳动者自主择业有利于充分发挥劳动者的聪明才智和劳动热情,有利于提高劳动效率,有利于建立新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劳动法》第三条明确规定了劳动者享有选择职业的权利。《劳动法》第三十一条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规定了劳动者的辞职权。劳动

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法和权益法的区别

一、适用范围的比较(见表一) 二、账面价值确认的比较(见表二) 三、会计科目设置的比较(见表三) 四、会计事项处理的比较(见表四) 五、举例 A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于2001年1月1日以货币资金投资600万元,取得B公司20%的股权。B公司成立于2000年1月1日;至2001年1月1日,其股东权益为1200万元,其中股本为1000万元,盈余公积200万元。 2001年12月31日,B公司按照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并追溯调整。因追溯调整影响净利润的数额:2000年度为-120万元,2001年度为-60万元。 B公司2001年度追溯调整前的账面净利润为200万元,宣告分配2001年现金股利150万元。 A公司对股权投资差额按10年平均摊销。A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法为:按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按净利润的5%提取法定公益金,其余作为未分配利润。 要求:分别采用成本法和权益法编制A公司2001年相关业务的会计分录。 (本题不考虑所作分录对所得税、期末结转损益类科目的影响,答案中的金额单位用万元表示) [答案]2001年A公司应编制会计分录(B公司追溯调整前)(见表五) 2001年A公司应编制会计分录(B公司追溯调整后)(见表六) 表一 表二: 表三:

一、适用范围的比较(见表一) 二、账面价值确认的比较(见表二) 三、会计科目设置的比较(见表三) 四、会计事项处理的比较(见表四) 五、举例 A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 公司)于2001年1月1日以货币资金投资600万元,取得 B 公司20%的股权。B 公司成立于2000年1月1日;至2001年 1月1日,其股东权益为1200万元,其中股本为1000万元,盈余公积200万元。 2001年12月31日,B 公司按照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并追溯调整。因追溯调整影响净利润的数额:2000年度为-120万元,2001年度为-60万元。 B 公司2001年度追溯调整前的账面净利润为200万元,宣告分配2001年现金股利150万元。 A 公司对股权投资差额按10年平均摊销。A 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法为:按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按净利润的5%提取法定公益金,其余作为未分配利润。 要求:分别采用成本法和权益法编制A 公司2001年相关业务的会计分录。 (本题不考虑所作分录对所得税、期末结转损益类科目的影响,答案中的金额单位用万元表示) [答案]2001年A 公司应编制会计分录(B 公司追溯调整前)(见表五) 2001年A 公司应编制会计分录(B 公司追溯调整后)(见表六) 表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权益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权益保护法》 就业年龄 我国最低就业年龄为16周岁。严禁使用童工,对违反规定招用了童工的单位或个人,由劳动部门责令其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所用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负担,并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或罚款。 劳动者应享有的权利 (1)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 (2)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按月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工资,不得无故拖欠或克扣工资。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婚丧假期间及社会活动期间也应当有权利取得工资。 (3)有休息、休假的权利。用人单位应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天,每日工作不应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不应超过44小时。如果用人单位由于生产需要而延长工作时间,应与劳动者协商,每天最长不超过3小时。 (4)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 (5)有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 (6)有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 (7)有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 (8)有权拒绝用人单位强令冒险作业的权利。 劳动者应履行的义务 (1)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2)遵守劳动纪律,维护用人单位的财产安全。 (3)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 未成年工和女职工的特殊保护 (未成年工指已满16周岁而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 (1)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和重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及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及重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2)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和重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不得少于90天。对哺乳未满周岁婴儿的女职工,不得安排从事重体力劳动强度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3)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和重体力劳动强度劳动,以及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用人单位须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确定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的参考因素 (1)劳动生产率和就业状况。 (2)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 (3)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 (4)社会平均工资水平。 对延长工作时间而支付工资报酬标准的规定 (1)在延长工作时间内的工资报酬应不低于平时工资的150%。 (2)在休息日工作了而又未获得补休的,应获得不低于平时工资的200%。 (3)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工资应不低于平时工资的300%。 有关职工伤亡和职业病的确定及处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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