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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职工艺术团章程---乐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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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职工艺术团章程

(2012 年9 月7 日)

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北京职工艺术团是北京市总工会领导下的由全市优秀职工文艺人才和艺术团队组成的公益性综合文艺团体。北京市总工会宣教部负责业务联系和指导,北京市劳动人民文化宫负责日常工作并提供人力和场地等方面的支持。

第二条办团宗旨。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二为”方向和“双百”方针,坚持公益性和“三贴近”原则;以传播先进文化为己任,让首都职工群众在中国特色世界城市建设的伟大实践中共享文化发展成果,为促进和繁荣职工文化事业,为首都精神文明和服务型工会建设做出应有的贡献。

第三条办团原则。职工为主,专兼结合;共建舞台,共享品牌;小型多样,集散灵活;依托基层,服务职工;自养为主,适当资助。

第四条团队特色。内容健康向上,突出高尚格调;形式新颖多样,演员一专多能;体现职工文化特点,突出互动参与;融合传统与现代,结合专业与业余;推动精品创作,坚持艺术创新。

第五条宣传定位。劳动艺术大舞台,文化服务轻骑兵。

第二章任务

第六条公益演出,文化服务。坚持服务职工,服务企业,服务社会;送文化到基层,送快乐到一线,送服务到身边,为全市广大职工群众提供日常的公益演出和企业文化服务,共享文化发展成果。

第七条宣传展示,示范引导。充分发挥品牌的引导力

和示范性。积极开展首都职工文化艺术对外交流活动,扩大友好往来,宣传和展示首都职工良好的文化素质和精神风貌,大力倡导健康的生活方式和文化娱乐形式。

第八条普及知识,创作精品。在广大职工群众中积极开展文艺知识的培训与普及,提高职工的文艺素养和鉴赏水平;加强艺术创作,不断推出反映职工工作和生活的精品力作。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九条北京职工艺术团设名誉团长、艺术顾问、团长、副团长及各分团团长若干名。

第十条北京职工艺术团设歌舞团、合唱团、曲艺团、管乐交响乐团、影视剧团等直属团及各基层文艺团队。

第十一条北京职工艺术团内设策划创作部、演出推广

部、舞台工程部、艺术培训部等部门

第四章演员

第十二条北京职工艺术团演员要求政治可靠、态度端正;具有较高艺术专业素养,具备较强的舞台表演能力;崇尚劳动、热心公益;团队协作意识强,服从安排听指挥。

第十三条演员分为特邀演员、签约演员、职工文艺骨干三个层次。

(一)特邀演员主要指文艺表演各门类中有较高社会影响、社会形象健康的中青年明星演员。

(二)签约演员主要指文艺表演各门类中有一定社会知晓度的青年演员。

(三)职工文艺骨干主要指在首都历届(各项)职工文化艺术节(文艺汇演)中的优胜者、职工艺术家和各基层单位推荐的优秀人才。

第十四条北京职工艺术团建立演员管理数据库,对各类演员基本情况、参加演出情况及日常表现进行动态记录,同时作为年度考评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准入和退出。演员采取分批确认方式,原则上每

年进行一次推荐和整体考评工作。

(一)推荐。可由所在单位工会推荐,也可由个人自荐

(二)录取。由职工艺术团对推荐人选进行综合考察后确定录取意见。

(三)考评。考评工作每年进行一次,由职工艺术团在每

年底根据演员参加演出情况和综合表现提出考评意见。可

对表现突出的团队和个人给予适当奖励

(四)退出。如有发挥作用不力,服务意识不强或有违法违规行为,造成较差社会影响,破坏职工艺术团建设等情节的团体和个人,将予以退出处理。

第十六条北京职工艺术团一线慰问演出全部为公益性质。由职工艺术团按照演出情况对参演人员依标准给予一定的演出补助。

第五章演出管理

第十七条演出审批。各级工会的演出申请统一由区县总工会、局总公司工会进行申报,演出需求在市总工会宣教部备案后,由北京职工艺术团负责执行。

第十八条职责划分。北京职工艺术团面向职工和基层开展的公益演出服务,主要承担演员组织、节目编排和交通保障三部分。演出场地、舞台支持、观众组织等工作由演出申请单位负责安排。

第十九条日常管理。北京职工艺术团建立演出管理数据库,对各次演出基本情况、团队和个人参加演出情况及日常表现

进行动态记录,同时作为考核、考评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团队管理

第二十条北京职工艺术团各类演员均兼职承担职工

艺术团工作,其行政关系均在原单位。职工艺术团的在职职工演员参加演出的安排通过组织渠道落实。

第二十一条北京职工艺术团按照管理主体划分为集

中管理与指导性管理两种类型。

(一)集中管理类,是指北京职工艺术团歌舞团、合唱团、交响乐团、管乐团、曲艺团、影视剧团等直属团队,其成员的日常排练组织及演出管理工作由职工艺术团负责。

(二)指导性管理类,是指分批命名的基层单位专业、业余的文艺团队,其日常排练和演员管理工作由所在单位负责。职工艺术团对各基层文艺团队提供日常的艺术指导支持。

第七章经费

第二十二条经费来源主要包括北京市总工会专项拨款及社会各界支持。

第二十三条北京市总工会划拨的专项经费主要用于团队排练补贴、演出组织、业内交流、作品创编等。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章程解释权为北京职工艺术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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