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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家庭财产保险 家庭综合保障专用 附加个人家政服务人员雇主责任综合保险条款

平安家庭财产保险 家庭综合保障专用 附加个人家政服务人员雇主责任综合保险条款
平安家庭财产保险 家庭综合保障专用 附加个人家政服务人员雇主责任综合保险条款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家庭财产保险(家庭综合保障专用)附加家政服务人员雇主

责任综合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附加保险合同须附加于平安家庭财产保险(家庭综合保障专用)(以下简称“主保险合同”)。主保险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凡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相关者,均为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凡涉及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若主保险合同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为准。本附加保险合同未尽事宜,以主保险合同的条款规定为准。

第二条主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为本附加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本附加险保险合同的家政人员不包括:

(一)被保险人的直系亲属;

(二)非家政服务行业全日制工;

(三)年龄在16周岁(含)以下或70周岁(含)以上的人员。

保险责任

第四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所雇用的家政服务人员在雇用期间从事被保险人的家政服务工作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人身伤害的,对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根据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五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

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六条下列损失、费用或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家政服务人员自致伤害或自杀;

(二)因家政服务人员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三)家政服务人员妊娠、流产、分娩、疾病、药物过敏、中暑、猝死;

(四)家政服务人员在醉酒或受毒品、管制药物影响期间所遭受的人身伤害;

(五)家政服务人员在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所遭受的人身伤害。

(六)家政服务人员因犯罪或拒捕所遭受的人身伤害;

(七)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造成家政服务人员的人身伤害;

(八)被保险人所雇用家政服务人员在前往工作地途中或从事非被保险人家政服务工作期间所遭受的人身伤害。

第七条主保险合同中第四部分所规定的责任免除适用于本附加险合同。

赔偿限额

第八条本附加保险合同的赔偿限额为主保险合同的剩余保险金额。

主保险合同剩余保险金额为本附加保险合同保险事故发生时,主保险合同保险金额扣除主保险合同以及各附加险合同下已赔付或给付的保险金。

本附加保险合同适用主保险合同的每次事故免赔额(率)。

索赔申请

第九条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除应当按照主保险合同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的约定提供索赔资料外,还需提供被保险人与家政服务人员所签署的家政服务合同。

释义

第十条

【家政服务人员】指按照雇主的要求,以自身的体力或脑力劳动,完成雇主日常家庭生活事务,并收取劳动报酬的人员,包括钟点工、半天工、全天工、全天寄宿工等。

【非家政服务全日制工】指从事非家政服务行业工作的全日制合同工。

【雇用期间】指自雇主与家政服务人员约定的家政服务人员从事家政服务工作的时间起,至雇主与家政服务人员约定的家政服务人员结束家政服务工作的时间止。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财产综合险条款 - 总则 保险标的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财产综合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载明地址内的下列财产可作为保险标的: (一)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 (二)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 (三)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载明地址内的下列财产未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价值的,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字画、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二)堤堰、水闸、铁路、道路、涵洞、隧道、桥梁、码头; (三)矿井(坑)内的设备和物资; (四)便携式通讯装置、便携式计算机设备、便携式照相摄像器材以及其他便携式装置、设备; (五)尚未交付使用或验收的工程。 第四条下列财产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土地、矿藏、水资源及其他自然资源; (二)矿井、矿坑; (三)货币、票证、有价证券以及有现金价值的磁卡、集成电路(IC)卡等卡类; (四)文件、账册、图表、技术资料、计算机软件、计算机数据资料等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五)枪支弹药; (六)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 (七)领取公共行驶执照的机动车辆; (八)动物、植物、农作物。

保险责任 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雷击、暴雨、洪水、暴风、龙卷风、冰雹、台风、飓风、暴雪、冰凌、突发性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突然下陷下沉; (三)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前款原因造成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第六条被保险人拥有财产所有权的自用的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因保险事故遭受损坏,引起停电、停水、停气以致造成保险标的直接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第七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八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三)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动、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政变、谋反、恐怖活动; (四)地震、海啸及其次生灾害; (五)核辐射、核裂变、核聚变、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六)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非放射性污染,但因保险事故造成的非放射性污染不在此限; (七)保险标的的内在或潜在缺陷、自然磨损、自然损耗,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物质本身变化、霉烂、受潮、鼠咬、虫蛀、鸟啄、氧化、锈蚀、渗漏、自燃、烘焙; (八)水箱、水管爆裂; (九)盗窃、抢劫。 第九条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

平安家庭财产保险条款

平安家庭财产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可以承保的家庭财产包括: (一)房屋(包括房屋以及房屋交付使用时已存在的室内附属设备,如固定装置的水暖、气暖、卫生、供水、管道煤气及供电设备、厨房配套的设备等); (二)房屋装修(包括与房屋装修配套的室内附属设备,如固定装置的水暖、气暖、卫生、供水、管道煤气及供电设备、厨房配套的设备等); (三)室内财产,包括: 1.普通家用电器(包括安装在房屋外的空调器和太阳能热水器等家用电器的室外设备); 2.便携式家用电器:包括便携式电脑、移动电话、随身听、数码播放器、电动剃须刀、照相机、摄像机; 3.床上用品、衣物、鞋帽、箱包、手表; 4.家具; 5.文体娱乐用品,包括文具、书籍、球具、棋牌。 (四)经投保人申请且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承保的其他家庭财产。 第三条下列财产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金银、首饰、珠宝、货币、有价证券、票证、邮票、古玩、文件、账册、技术资料、图表、动植物以及其他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二)处于紧急危险状态下的财产; (三)用于生产经营的财产; (四)其他不属于第二条所列范围的财产。 保险责任 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保险标的在保险单载明的地址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包括但不限于: 1.家庭燃气用具、电器、用电线路以及其他内部或外部火源引起的火灾;

2.家庭燃气用具、液化气罐以及燃气泄露引起的爆炸。 (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外界物体倒塌; (三)台风、暴风、暴雨、龙卷风、雷击、洪水、冰雹、雪灾、崖崩、冰凌、突发性滑坡、泥石流和自然灾害引起地陷或下沉。 第五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家庭雇佣人员、暂居人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没收、征用; (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地震、海啸; (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六)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但因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的污染不在此限。 第七条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家用电器因使用过度或超电压、碰线、漏电、自身发热等原因所造成的自身损毁; (二)保险标的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变质、霉烂、受潮、虫咬、自然磨损; (三)未按要求施工导致建筑物地基下陷下沉,建筑物出现裂缝、倒塌的损失; (四)置放于阳台或露天的财产,或用芦席、稻草、油毛毡、麦秆、芦苇、杆、帆布等材料为外墙、棚顶的简陋罩棚下的财产及罩棚,由于暴风、暴雨所造成的损失; (五)保险标的在保险单载明地址的房屋外遭受的损失,但安装在房屋外的空调器和太阳能热水器等家用电器的室外设备除外; (六)间接损失; (七)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率)。 第八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与免赔额(率)

平安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应为六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自然人。保险人承保后被保险人配偶及子女也可按本保险的费率表规定投保本保险,成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 (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二)残疾或烧烫伤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残疾或烧烫伤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 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残疾或烧烫伤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身故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家庭保险计划书

家庭保险计划书 1、家庭情况与风险分析 1.1家庭财产与成员收入情况分析 成员1:先生,46岁,处长,年薪15万,五险一金,身体健康。 成员2:先生妻子孟女士,46岁,年薪10万,年终奖不定,五险一金,身体健康。 成员3:女儿,19岁,在校学生。 1.2家庭财产情况和风险评估 家庭资产:住房两套:120平方,价值600万元,精致装修;自用车:一辆,价值50万元;车位一个:价值10万元。 1.3家庭成员健康状况和风险评估 家庭成员身体均健康,无大病,父母双方均有北京市医保,女儿为在校大学生,享受大学生公费医疗政策。 2、家庭财产投保计划 2.1已有保险分析 2.1.1 平安家庭财产保险 2017年投保,有效期三年,年缴保费10万元,保额为50万元。 相比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家庭财产综合保险的条款限制,购买平安家庭财产保险时,投保人能根据家庭实际情况选择保障项目,更具有针对性。 平安家庭财产保险的房屋保险金额在20-1000万元,更符合家庭的实际情况。

2.1.2平安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 每年4月投保,年缴保费7000余元(每年根据前一年出险情况进行调整),险种包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保险(车损险、不计免赔险、第三者人身保险、玻璃破损险)。 人保的车险对于3年驾龄以上的司机来说更加划算。由于父母双方驾龄均已超过15年,驾驶技术已十分熟练,再加上人保的理赔细则对实际情况更具有针对性的好处,因此选择人保的车险。 2.2保险需求 2.2.1家庭财产综合保险 一、保险责任: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 ①火灾、爆炸; ②雷击、台风、龙卷风、暴风、暴雨、洪水、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下陷; ③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外来不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使用的建筑物和其他固定物体的倒塌。 二、选择家庭财产综合保险的原因: ①家庭住房是一个家庭立足的根基,如果遭受地陷、台风等自然灾害而导致房屋受损,会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失,可申请理赔。 ②家庭收藏的各种模型、字画和饰品等等都具有很高的价值,如果被盗将是巨大的损失,因此投保可以得到相应的补偿。 2.2.2 车险 一、保险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商业保险即在机动车辆保险中,车辆损失保险与第三者责任保险构成了其主干险种,并在若干附加险的配合下,共同为保险客户提供多方面的危险保障服务。 二、选择车险的原因:

平安保险模拟考试题

平安保险代理人资格模拟考试题 1: 保险人为了防止团体的( ) ,对投保团体人寿保险的团体有较严格的标准规定。 A: 高保额B: 逆选择 C:低保费D:提前退保<"选:B"> 2: 保险风险的集合与分散应具备的前提条件是多数人的风险和( ) 风险。 A:类似B:同质 C:异质D:特定<"选:B"> 3: 兼业保险代理人不需具有( ) 。 A: 法人资格或经法定代表人授权B: 《保险代理人展业证书》 C:《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兼业)》D:《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选:B"> 4: 投保人对( ) 应当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A: 保险事故B: 保险责任 C:保险风险D:保险标的<"选:D"> 5: 家庭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主要有( ) 等。 A: 房屋、珠宝及家庭生活资料B: 古玩、字画及家庭生活资料 C:房屋、有价证券及家庭生活资料D:个体劳动者的营业用具、原材料及家庭生活资料<"选:D"> 6: 欺诈和纵火属于( ) 风险因素。 A:道德B:社会 C:心理D:物质<"选:A"> 7: 联合年金的给付,在数个被保险人中() 被保险人死它时,保险合同即停止。 A:全部B:第一个 C:第二个D:第三个<"选:B"> 8: 长期性人身保险合同中,带有生存给付性质的保险的( ) 中往往含有很大比重的储蓄性保险费。 A: 伤害保费B: 纯保险费

C:附加保险费D:医疗保费<"选:B"> 9: 法律责任的特征是( ) 。 A: 政治性B: 道义性 C:惩罚性D:义务性<"选:C"> 10:( ) 是人身保险中产生的最早的一个险种。 A: 健康保险B: 伤害保险 C:人寿保险D:互助保险<"选:C"> 11: 经营财产业务的保险公司当年自留保险费,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A:2B:3 C:4D:5<" 选:C"> 12: 保险个人代理人不得( ) 。 A: 代理推销保险产品B: 代理收取保险费 C:签发保险单D:办理个人人身保险业务<"选:C"> 13: 保险代理人与( ) 之间的权利与义务构成保险代理合同的主要内容。 A: 投保人B: 被保险人 C:受益人D:保险人<"选:D"> 14: 订立保险合同是保险得以成立的基本要素,它是保险成立的( ) 保证。 A: 基本B: 主要 C:法律D:社会<"选:C"> 15: 控制型风险管理技术主要包括:( ) 、预防、分散和抑制。 A:自留B:避免 C:转移D:化解<"选:B"> 16: 按损失的原因划分,风险可分为:自然风险、社会风险、经济风险、政治风险和 ( ) 倍。( ) 风险。

平安物业管理责任保险条款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物业管理责任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取得物业管理资质证书并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物业管理者,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中列明区域内从事物业管理工作过程中,因过失导致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第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盗窃、抢劫; (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六)地震、火山爆发、海啸、雷击、洪水、暴雨、台风、龙卷风、暴风、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地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下陷等自然灾害,但因被保险人管理、维护不善造成灾害来临时本不应发生的损失除外; (七)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建筑、设施以及第三者电器设备本身缺陷所导致的损失。 第六条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或管理的非物业财产的损失; (二)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不在此限; (三)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四)精神损害赔偿; (五)间接损失; (六)投保人、被保险人在投保之前已经知道或可以合理预见的索赔情况; (七)物业管理资质证书被资质审批部门吊销期间所发生的损失;

平安家政服务责任保险条款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家政服务责任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家政服务经营者,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或保险合同载明的追溯期内,被保险人的家政服务人员在从事家政服务工作中,因过失致使家政服务消费者遭受家庭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家政服务消费者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第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被保险人的家政人员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第六条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或管理的财产的损失; (二)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不在此限; (三)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四)精神损害赔偿;

平安个人责任保险条款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个人责任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依法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因过失导致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由被保险人作为监护人的10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第五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行为; (二)被保险人的生产、经营、商业、职业、职务行为,以及被保险人提供的产品或服务。 (三)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四)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五)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六)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第七条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对其家庭成员、家庭雇佣人员、暂居人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或管理的财产损失的责任; (二)被保险人在精神错乱、神智不清、意识不清或智障状态下所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不论该状态由何原因(包括但不限于疾病、服用药品或毒品、醉酒等)引起; (三)未成年人在被保险人或与其共同居住的成年家庭成员的教唆、指使下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导致的责任; (四)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所拥有、饲养、照管的动物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 (五)被保险人因拥有、管理或使用各种机动车、电瓶车、电动自行车、船、飞行器导致的责任。

以平安家财险为例分析我国的家财险

以平安家财险为例分析我国的家财险
摘要: 家庭财产保险是指面向城乡居民家庭并以其住宅及存放在固定场所的物质财产为 保险标的的保险。家财险作为我国开展较早的险种之一,本应成为我国亿万个家庭的保障, 但是事实却恰恰相反,我国家财险投保率过低,家财险一直很难发展壮大起来。本文以平安 家财险为例,分析了我国家财险的市场状况,同时对我国家财险的产品进行分析,再对投保 率过低的原因作出了具体分析, 分析表明最根本的原因就是市场竞争不激烈, 导致产品差异 化程度低,现有的家财险产品不能很好地满足消费者的需求。从产品创新的角度出发,研发 出适应市场需求的产品, 分析我国家财险产品创新的制约因素和其实现的条件, 再结合美国 房屋保险的成功经验,来促进我国家财险产品的创新,研发出适合消费者需求的产品。最后 对我国家庭财产保险的发展提出了一些建议, 希望对家财险走出萎靡不振的现状能有所帮助, 从而促进我国家庭财产保险事业的发展。 关键词:家庭财产保险;美国房屋保险;产品创新;发展策略 引言:2010 年上海发生了一场特大火灾,当时在上海也引起了不少的关注,占据了各 大报纸的头版头条。这场火灾地点是住有 170 户家庭的一栋公寓,火灾造成的损失非常的 惨重,其中遇难者 58 人,失踪者 50 余人,受伤入院者 70 余人,共 180 余人。事情发 生后,从各个保险公司方面提供的数据来看,在这 170 户家庭中,投保了家庭财产保险的 住户仅仅只有 7 户,只占到其中的 4%,也就是说这栋公寓里有 163 户家庭在遭受到这种 灾难后,他们的房屋灭失和家庭财产损失将得不到商业保险的赔偿。
一、平安家财险
1、平安产险简介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平安保险集团长期以来经营和发展的基础,26 年来,平安产险业务规模逐年攀升,业务发展稳健。2014 年,公司获中国保监会核准同意, 注册资本达到 190 亿元人民币。经营区域覆盖全国,在国内各省市、自治区设有 41 家分公 司,2100 多个营业网点;此外,还在世界 150 个国家和地区的近 400 个城市设立了查勘代 理网点,与中国再保险集团公司、汉诺威再保公司、安联再保公司、慕尼黑再保公司、瑞士 再保公司等国内外 160 多家保险公司、再保公司建立了业务往来。 2013 年,平安产险实现保费收入 1,153.65 亿元,同比增长 16.8%。依据中国保监会公 布的 2013 年中国保险行业数据计算,平安产险的保费收入约占中国产险公司原保险保费收 入总额的 17.8%。以保费收入衡量,平安产险是中国第二大财产保险公司。面对竞争日趋激 烈、行业盈利能力面临下行压力的产险市场,平安产险坚持创新发展,持续提升专业技术水 平,盈利能力保持良好,综合成本率为 97.3%。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经营业务范围涵盖车险、企财险、工程险、货运险、责 任险、家财险、意外及健康险等一切法定产险业务及国际再保险业务,近年又适时开发推出 了电话营销专用车险、环境污染责任险、董事及高级职员责任险、国内贸易信用保险、境外 旅行意外伤害保险、个人账户资金损失险、非机动车综合险等符合市场需求的新险种,截至

平安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

平安家庭财产综合保险(B款)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 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附加险合同、其他书面协议 都是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 1.2 合同成立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保险合同成立。 1.3 保险期间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 载明。 1.4 保险金额本保险合同第4.1-4.2两项保障总保险金额为财产保险金额、第4.3-4.5 三项保障的总保险金额为责任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协商确 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1.5 合同的变 更您和我们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 变更保险合同的,我们将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或者您和我们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我们的义务 2.1 出具保单本保险合同成立后,本公司将及时向您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2 索赔材料 一次性告 知如本公司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将及时一次性通知您及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2.3 核定责任 及保险金 赔偿(1)本公司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将及时做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本公司将在确定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基本材料收集齐全后,尽快做出核定。 (2)本公司会尽快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自做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4 预先支付本公司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60日内, 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 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支付相应的差额。

平安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

保险责任 第一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和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二条下列原因导致的意外事故,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地震及其次生灾害; (二)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查封、政府征用;(三)核反应、核污染、核辐射; (四)受害人与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恶意串通; (五)被保险人、驾驶人或受害人故意导致事故发生的。 第三条发生意外事故时,保险车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一)除非另有约定,发生保险事故时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合法有效的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 (二)未在规定检验期限内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未通过; (三)保险车辆在竞赛、检测、修理、养护,被扣押、征用、没收,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 (四)牵引其他未投保交强险的车辆或被该类车辆牵引; (五)保险车辆转让他人,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保险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十五条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车辆危险程度显着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 第四条发生意外事故时,驾驶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未依法取得驾驶证、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二)驾驶人在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或记分达到12分,仍驾驶机动车的; (三)学习驾驶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的; (四)实习期内驾驶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的,或驾驶机动车牵引挂车的; (五)饮酒或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的; (六)未经被保险人同意或允许而驾车的; (七)利用保险车辆从事犯罪活动; (八)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保险车辆或者遗弃保险车辆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 (九)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保险车辆的其他情况下驾车。 第五条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驾驶人以及他们的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或保管的财产的损失; (二)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或本车上的财产损失; (三)保险车辆发生事故致使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四)车载货物掉落、泄漏、腐蚀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费用; (五)因污染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六)第三者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七)停车费、保管费、扣车费及各种罚款;

平安家庭财产保险基本险条款

家庭财产保险基本险条款 保险财产范围 第一条本保险承保下列家庭财产: (一)房屋(包括房屋交付使用时已存在的室内附属设备,如固定装置的水暖、气暖、卫生、供水、管道煤气及供电设备、厨房配套的设备等); (二)房屋装修(包括与房屋装修配套的室内附属设备,如固定装置的水暖、气暖、卫生、供水、管道煤气及供电设备、厨房配套的设备等); (三)家用电器、床上用品、服装、家具。 第二条下列财产不在保险财产范围以内: (一)金银、首饰、珠宝、货币、有价证券、票证、邮票、古玩、文件、帐册、技术资料、图表、家畜、花草、树木、宠物、照像机、音像制品以及其他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二)处于紧急危险状态下的财产; (三)用于生产经营的财产; (四)其他不属于第一条所列范围的财产。 保险责任 第三条保险财产在保险单列明的地址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本公司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外界物体倒塌; (三)台风、暴风、暴雨、龙卷风、雷击、洪水、冰雹、雪灾、崖崩、冰凌、泥石流和自然灾害引起地陷或下沉。 责任免除 第四条保险财产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一)地震、海啸; (二)战争、军事行为、敌动行为、暴动、罢工、没收、征用; (三)核反应、核辐射、放射性污染; (四)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寄居人、雇佣人员的故意行为; (五)家用电器因使用过度或超电压、碰线、漏电、自身发热等原因所造

成的自身损毁; (六)保险财产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变质、霉烂、受潮、虫咬、自然磨损; (七)未按要求施工导致建筑物地基下陷下沉,建筑物出现裂缝、倒塌的损失; (八)置放于阳台或露天的财产,或用芦席、稻草、油毛毡、麦杆、芦苇、杆、帆布等材料为外墙、棚顶的简陋罩棚下的财产及罩棚,由于暴风、暴雨所造成的损失; (九)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原因导致的损失。 保险金额 第五条保险房屋、房屋装修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根据其购置价格或重置价值确定,并在保险单上列明。 保险房屋、房屋装修的保险价值分别为其出险时的重置价值。 第六条家用电器、服装、家具、床上用品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根据其需要,按实际价值或其它估价方式确定。 赔偿处理 第七条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本公司提供保险单、损失清单、发票、其他必要的单证。 第八条保险房屋、房屋装修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时,本公司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金额:(一)全部损失 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其赔偿金额以不超过保险价值为限;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按保险金额赔偿; (二)部分损失 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其赔偿金额按实际损失计算;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其赔偿金额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比例计算。 第九条保险的家用电器、床上用品、服装、家具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本公司按照出险当时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但最高不超过保险单分项列明的保险金额。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个人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个人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应为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自然人。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自然人(不包括个人合伙、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 (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二)伤残或医疗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伤残或医疗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 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民航客机或商业营运的火车、轮船、汽车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伤残或医疗费用支出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承担全部或部分责任,具体承担的责任和对应的保险金以保险单载明的为准,且身故保险金和伤残保险金累计给付不超过各项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医疗保险金为保险单载明的意外伤害对应的医疗责任(如有多项意外责任则为累计意外医疗),且累计给付不超过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 (一)身故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民航客机或商业营运的火车、轮船、汽车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飞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火车意外伤害保险金额”、“轮船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或“汽车意外伤害保险

平安(备案)[2009]N50号-产品责任保险条款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产品责任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或保险合同载明的追溯期内,被保险人所生产、出售的产品或商品在承保区域范围内发生意外事故,造成使用、消费或操作该产品或商品的人员或其他任何人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由受害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第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第六条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或管理的财产的损失; (二)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不在此限; (三)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四)精神损害赔偿; (五)间接损失; (六)投保人、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已经知道或可以合理预见的索赔情况; (七)被保险人产品本身的损失;

平安个人房屋保险条款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个人房屋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所指房屋包括: (一)自有、自用的个人房屋; (二)通过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抵押贷款购置,且贷款尚未还清的个人房屋; (三)拥有合法产权的、作为抵押物向银行申请抵押贷款的个人房屋。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包括房屋以及房屋交付使用时已存在的室内附属设备,如固定装置的水暖、气暖、卫生、供水、管道煤气及供电设备、厨房配套的设备等。但购房后因装修、改造或其他原因购置的附属于保险财产的有关财产和其他室内财产,不属于本保险的保险财产的范围。 保险责任 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保险标的在保险单载明的地址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外界物体倒塌; (三)台风、暴风、暴雨、龙卷风、雷击、洪水、冰雹、雪灾、崖崩、冰凌、突发性滑坡、泥石流和自然灾害引起地陷或下沉。 第五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家庭雇佣人员、暂居人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没收、征用;

(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地震、海啸; (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六)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但因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的污染不在此限。 第七条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财产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变质、霉烂、受潮、虫咬、自然磨损; (二)未按要求施工导致建筑物地基下陷下沉,建筑物出现裂缝、倒塌的损失; (三)间接损失; (四)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 第八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与免赔额(率) 第九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十条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十一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险费 第十二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费的交纳方式可以为趸缴、期缴。 第十三条约定趸缴保险费的,投保人在约定交费日后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对交费之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 约定期缴保险费的,在交纳了首期保费后,保险人开始承担保险责任。除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投保人到期未交纳余期保险费,自期缴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60天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仍承担保险责任,但赔偿时需扣除欠交的保险费。投保人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交纳保险费的,则本保险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终止。 保险人义务

平安附加居家责任保险条款

平安附加居家责任保险条款 第一条总则 ?本附加保险合同须附加于各种家庭财产保险或个人责任类保险(以下 简称“主保险合同”)。主保险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 险凭证以及批单等,凡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相关者,均为本附加保险 合同的构成部分。凡涉及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 式。 ?若主保险合同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保险合 同的条款为准。本附加保险合同未尽事宜,以主保险合同的条款规 定为准。 第二条保险责任 ?(一)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内,在保险单载明的房屋内(包括房屋专 属的天台、庭院),因发生下列意外事故导致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 产损失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 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 赔偿。 ?1.房屋内的物体(包括安装在房屋外的空调器和太阳能热水器等家 用电器的室外设备)发生高空坠物; ?2.房屋内自来水管道、暖气管道(含暖气片)、下水管道以及太阳 能热水器室内外管道因高压、碰撞、严寒、高温导致爆裂; ?3.房屋内发生火灾、爆炸; ?4.在房屋内发生的其他意外事故。 ?(二)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内,保险单载明的房屋所在建筑物发生高 空抛物或高空坠物事故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难以确定具 体侵权人的,对于依法需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补偿责任,保险人按照 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三)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 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 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 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第三条责任免除 ?(一)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家庭雇佣人员、暂居人员的故 意行为、重大过失行为或者犯罪行为; ?2.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 怖活动; ?3.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4.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养老机构责任保险条款

平安养老机构责任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社会福利院、托老所、敬老院、老年公寓、老年人活动中心、老年康复中心等养老机构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的区域范围内因经营业务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第三者:指除被保险人及其雇员之外的其他人,包括但不限于住养人员、住养人员家属、参观人员及访客。 第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 (二)被保险人默许或放任其雇员虐待住养人员的; (三)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四)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五)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六)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七)地震、台风、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 (八)火灾、爆炸、烟熏; (九)被保险人超越经营范围的行为; (十)疾病、食物中毒、药物过敏、猝死; (十一)被保险人所有、管理的机动车辆、电梯、升降机、自动扶梯导致的损失;

平安家庭财产保险条款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家庭财产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可以承保的家庭财产包括: (一)房屋(包括房屋以及房屋交付使用时已存在的室内附属设备,如固定装置的水暖、气暖、卫生、供水、管道煤气及供电设备、厨房配套的设备等); (二)房屋装修(包括与房屋装修配套的室内附属设备,如固定装置的水暖、气暖、卫生、供水、管道煤气及供电设备、厨房配套的设备等); (三)家用电器、床上用品、服装、家具以及经投保人申请且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承保的其他家庭财产。 第三条下列财产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金银、首饰、珠宝、货币、有价证券、票证、邮票、古玩、文件、账册、技术资料、图表、动植物以及其他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二)处于紧急危险状态下的财产; (三)用于生产经营的财产; (四)其他不属于第二条所列范围的财产。 保险责任 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保险标的在保险单载明的地址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火灾、爆炸; (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外界物体倒塌; (三)台风、暴风、暴雨、龙卷风、雷击、洪水、冰雹、雪灾、崖崩、冰凌、突发性滑坡、泥石流和自然灾害引起地陷或下沉。 第五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家庭雇佣人员、暂居人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没收、征用; (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地震、海啸; (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六)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但因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的污染不在此限; 第七条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家用电器因使用过度或超电压、碰线、漏电、自身发热等原因所造成的自身损毁; (二)保险财产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变质、霉烂、受潮、虫咬、自然磨损; (三)未按要求施工导致建筑物地基下陷下沉,建筑物出现裂缝、倒塌的损失; (四)置放于阳台或露天的财产,或用芦席、稻草、油毛毡、麦秆、芦苇、杆、帆布等材料为外墙、棚顶的简陋罩棚下的财产及罩棚,由于暴风、暴雨所造成的损失… (五)间接损失; (六)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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