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档网
当前位置:搜档网 › 修改 笔记 法制史

修改 笔记 法制史

修改 笔记 法制史
修改 笔记 法制史

第三部分中国法制史

第一章夏商西周春秋法律制度

第一节夏商法律制度

一.中国法律的起源

中国法律起源特点:

①浓厚的宗法血缘色彩

②以家长制的集权统治为基本统治方式

③法律和道德相互结合

④刑事发达,民事落后

((夏朝将所征服的地域划为“九州”,九州的地方长官为“九牧”,开始形成新的国家行政区。))

二.立法概括

1.禹刑“夏有乱政,而作禹刑”,“禹刑”是夏朝的法律的总称或代称,并不是指一部成文法典,而是泛指夏朝法律和刑罚。夏王针对各种具体情况发布的“王命”和“誓”,也是重要的法律渊源之一。“誓”、“诰”、“命”都具有很高的法律效力

((夏朝的中央司法最高官“大理”,专门司法官“理”、“士”。))

2.汤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汤刑”是商代法律的总称包括不成文的习惯法和国王发布的“誓”、“诰”、“命”等。其中,“誓”的内容偏重于出兵打仗前的盟誓,主要是发布军令或宣布军纪。“诰”的内容偏重于国王或权臣对大臣、诸侯或下属官吏发出的命令、指示或训诫。“命”则是君王针对具体事情发布的命令。“誓”、“诰”、“命”均具有很高的法律效力。

((盘庚东迁时,便“以常旧服,正法度”,即按照先王确立的制度,整顿当时的法纪。

《竹书纪年》记载:“祖甲二十四年重作汤刑”,说明祖甲也对原有法律进行修改和补充。

荀子曾说“刑名从商”,说明商的罪名明显多于夏,最突出的是“疑众”和“乱政”罪。

商朝的中央司法最高官“大司寇”,“大司寇”下设“正”、“史”,协助“大司寇”处理案件,与5个中央司法机关合称“公卿”。

商朝地方司法机关:畿内,司法官员称为“士”;畿外,司法官员称为“蒙士”。))

三.刑事立法

1.奴隶制五刑:墨,劓,剕(刖),宫,大辟

即五刑最早源于当时的先进部落苗民。肇始于夏朝,发达于商、周,影响及于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延续了数千年之久。

四.司法制度

1.天罚与神判

夏、商两朝(特别是商朝)将宗教意识与审判精神相结合,形成了“天罚”与“神判”制度,这是夏、商诉讼制度的根本特征和基本面貌。

2.监狱

“圜土”(奴隶时代)—→“囹圄”(商、周时代)—→“囹圄”(春秋时通称)。

第二节西周法律制度

一.立法概括

1)立法指导思想

1.以德配天

2.明德慎罚

3.刑罚世轻世重

内容:(1)“天”仍是夏商以来一直尊奉的“上天”,但周初统治者认为,“上天”只把统治人间的“天命”交给那些有“德”者,一旦统治者“失德”,也就会失去上天的庇护,新的有德者即可以应运而生,取而代之。因此,作为君临天下的统治者应该“以德配天”。

(2)“德”的要求,主要包括三个基本方面:敬天,敬祖,保民。也就是要求统治者恭行天命,尊崇天帝与祖宗的

教诲,爱护天下的百姓,做有德有道之君。在这种“以德配天”基本政治观之下,周初统治者具体提出了“明德慎罚”的法律主张。

(3)“明德慎罚”的主张要求统治者首先要用“德教”的办法来治理国家,也就是通过道德教化的办法使天下人民臣服,在适用法律、实施刑罚时应该宽缓、谨慎,而不应一味用严刑峻罚来迫使臣民服从。“明德慎罚”的具体要求可以归纳为“实施德教,用刑宽缓”。其中“实施德教”是前提,是第一位的。“德教”的具体内容,周初统治者逐渐归纳成内容广博的“礼治”、即要求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都按既有的“礼”的秩序去生活,从而达到一种和谐安定的境界,使天下长治久安。

西周法制指导思想的影响:

(1)代表西周初期统治者的基本政治观和基本治国方针。

(2)在这种思想的指导下,形成了西周时期礼刑结合的宏观法制特色,被后世奉为政治制度理想的原则与标本。(3)这一思想汉代中期后被儒家发挥成“德主刑辅,礼刑并用”的基本策略,从而为以“礼法结合”为特征的中国传统法制奠定了理论基础。

它不仅对西周各种具体法律制度及其宏观法制特色的形成与发展起了决定性的作用,而且深深扎根于中国传统政治和法律理论中,被后世奉为法律制度的原则和标本,对于后世封建帝王的立法用刑有着深远的影响。

2)吕刑(甫刑):记载了穆王命周王朝司寇吕侯进行法律改革的大致情况。《吕刑》继承并贯彻周初明德慎罚的指导思想

3)九刑:五刑加上赎、鞭、扑、流等刑罚,合称“九刑”。

4)周公制礼:将夏商两代礼制加以折中损益,加上周族自己的礼制,制定了通行全国的较为全面系统化的周礼,礼的原则也趋向于法律化。

周礼也是西周时期法律规范的重要形式之一。

5)礼与刑的关系

A.礼的内容与性质

(1)内容

礼是中国古代社会长期存在的、维护血缘宗法关系和宗法等级制度的一系列精神原则以及言行规则的总称。

中国古代的礼有二层含义:

①抽象的精神原则。可归纳为“亲亲”与“尊尊”两个方面。

“亲亲”,即要求在家族范围内,按自己身份行事,不能以下凌上,以疏压亲。而且“亲亲父为首”,全体亲族成员都应以父家长为中心;

“尊尊”,即要在社会范围内,尊敬一切应该尊敬的人,君臣、上下、贵贱都应恪守名分。而且“尊尊君为首”,一切臣民都应以君主为中心。在“亲亲”、“尊尊”两大原则下,又形成了“忠”、“孝”、“义”等具体精神规则。

②具体的礼仪形式。西周时期主要有五个方面,通称“五礼”:吉礼(祭祖之礼);凶礼(丧葬之礼);军礼(行兵仗之礼);宾礼(迎宾待客之礼);嘉礼(冠婚之礼)。

(2)礼具有法律的性质

首先,周礼完全具有法的三个基本特性,即规则性,国家意志性和强制性。

其次,周礼在当时对社会生活各个方面都有着实际的调整作用。

B.“礼”与“刑”的关系:

1.西周时期两者的关系更为密切,可谓互为表里,相辅相成,共同构成其奴隶制法制的完整体系。

2.礼与刑的区别

①礼与刑的功能不同

“出礼入刑”。西周时期“刑”多指刑法和刑罚。“礼”正面积极规则人们的言行,而“刑”则对一切违背礼的行为进行处罚。二者共同构成西周法律的完整体系。

②礼与刑的适用原则不同

“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强调礼有等级差别,禁止任何越礼的行为;“刑不上大夫”强调贵族官僚适用刑罚上有特权,而不是不适用刑罚。(对贵族一般不处以残损身体的肉刑(即肉刑不上大夫);必

须处死者在郊外秘密执行;命夫命妇不躬坐狱讼)

6)宗法制度:有三个基本原则:

其一,从周天子到诸侯、卿大夫、士,都实行嫡长子继承制。

其二,小宗服从大宗,诸弟服从长兄。

其三,各级诸侯、卿大夫、士既是一种家族组织,又各自构成一级国家政权,共同向最高宗子周天子负责。

这种宗法统治的特征在于家族统治

宗法制度的实质在于保证夺得政权的家族对全社会实行家长制的专制统治。

影响:宗法制度构成了西周时期的基本政治模式,家族组织与国家制度合而为一,家族观念、家族道德与国家道德互为表里。

二.刑事立法

1)主要刑法原则

1)老幼减免刑罚原则:三赦——老(80岁以下)、幼(7岁以下)、蠢

2)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三宥——过失、不知、遗忘;过失——眚;故意——非眚;惯犯——惟终;偶

犯——非终。“人有小罪,非眚,乃惟终……有厥罪小,乃不可不杀。乃有大罪,非终,乃惟眚灾……时乃不可杀。”意即虽犯小罪,却不是由于过失,或者是惯犯,就不可不杀;反之罪虽大,但不是惯犯,又出于过失,就不可处死。

3)罪疑从轻、罪疑从重原则

4)宽严适中原则

5)因地、因时制宜。

6)上下比罪。周时上下比附实际上是在无法律明文规定情况下的类推适用。

7)同罪异罚。这是体现严格宗法等级制度的刑法原则。《周礼·秋官》关于八辟之法的规定,亦公开赋予特定身

份者享受减免刑罚的特权,后世的“八议”制度即源于此

2)主要罪名

(1)政治性犯罪:违抗王命罪;贼(破坏礼法);芷(隐匿贼);

(2)破坏社会秩序、侵犯人身、财产罪:冠攘奸尻罪(聚众抢劫罪);盗(窃取财物);奸(盗用国家宝器)(3)渎职罪:司法官的“五过”:惟官(畏权势)、惟反(徇私枉法)、惟内(为亲属徇私枉法)、惟货(贪赃枉法)、惟来(受人请托枉法——斡旋受贿罪)。按枉法受刑者所受到的具体刑罚,处罚司法官。(官、反、内、货、来)

三.民事立法

1)契约:质剂,傅别

(1)买卖契约。西周的买卖契约称为“质剂”。“质”,是买卖奴隶、牛马所使用的较长的契券;“剂”,是买卖兵器、珍异之物所使用的较短的契券。“质”、“剂”由官府制作,并由“质人”专门管理。

(2)借贷契约。西周的借贷契约称为“傅别”。“傅”,是把债的标的和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写在契券上;“别”,是在简札中间写字,然后一分为二,双方各执一半,札上的字为半文。

(3)西周时有专门的官职管理契约事宜,称“司约”,并设有“质人”作为具体的市场管理人员。

2)婚姻:一夫一妻制,同姓不婚,“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六礼,七出,三不去

三大缔结原则:

一夫一妻制(西周婚姻制度的基本要求,但是并不排除男子纳妾)

同姓不婚(“男女同姓,其生不蕃”;“附远厚别”)

父母之命(违背此原则为“淫奔”,不为宗族和社会承认)

六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西周时期“六礼”是婚姻成立的必要条件。合礼合法的婚姻,必须通过“六礼”程序来完成:

①纳采:男家请媒人向女方提亲;

②问名:女方答应议婚后男方请媒人问女子名字、生辰等,并卜于祖庙以定凶吉;

③纳吉:卜得吉兆后即与女家定婚;

④纳征:男方送聘礼至女家,故又称纳币;

⑤请期:男方携礼至女家商定婚期;

⑥亲迎:婚期之日男方迎娶女子至家。至此婚礼始告完成,婚姻也最终成立。

“七出”:西周时期解除婚姻的制度,称为“七出”。所谓“七出”,又称“七去”,是指女子若有下列七项情形之一的,丈夫或公婆即可休弃之:

①不顺父母:逆德

②无子:不孝

③淫:乱族

④妒去:乱家

⑤恶疾:不能共祭祖先

⑥多言:离间亲属

⑦盗窃:反义

“三不去”:按照周代的礼制,女子若有“三不去”的理由,夫家即不能离异休弃。“三不去”是:

①有所娶而无所归,不去;

②与更三年丧,不去;

③前贫贱后富贵,不去。

西周婚姻立法的原则和制度多为后世法律所继承和采用,成为中国传统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

3)嫡长子继承

商朝前期:父死子继,兄终弟及。商朝后期:嫡长子继承制牢牢确立)“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皇位继承人必须是自己的嫡亲长子,不管是否贤能,以尊贵的人生的儿子为继承人

四.司法制度

1)大司寇

周天子是最高裁判者。中央设大司寇,负责实施法律法令,辅佐周王行使司法权。大司寇下设小司寇,辅佐大司寇审理具体案件。大、小司寇下设专门的司法属吏。此外,基层设有士师、乡士、遂士等负责处理具体司法事宜。2)狱,讼

民事案件讼听讼

刑事案件狱断狱

西周法律对于刑事、民事案件的起诉、受案、审理都作了具体的要求,当事人还应交纳诉讼费,刑事、民事诉讼分别称为“钧金”和“束矢”。

3)五听

“五听”制度指判案时判断当事人陈述真伪的五种方式,即通过观察当事人的言语表达、面部表情、呼吸、听觉、眼睛与视觉确定其陈述真假,说明西周时已注意到司法心理问题并将其运用到审判实践中。具体内容是:

①辞听:理屈则言语错乱;

②色听:理屈则面红;

③气听:理屈则喘息;

④耳听:理亏则法官的话听不清;

⑤目听:无理则双目失神。

(关键词记忆:辞、色、气、耳、目)

第三节春秋战国时期法律制度

(一)春秋时期的法制指导思想:君臣上下贵贱皆以法;事断于法;法布于众;民征于书。

(二)春秋时期的成文法运动及其历史意义:

1.郑国“铸刑书”:公元前536年,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运动。

2.邓析“竹刑”:公元前530年,私人作品,后来成为官方法律。

3.晋国“铸刑鼎”:公元前513年,范宣子。中国历史上第二次公布成文法运动。

4.其他:宋国的“刑器”;楚国的“仆区之法”、“茆门之法”。

5.春秋时期的公布成文法运动的历史意义:

(1)公布成文法运动是对传统的的法律观念、传统的法律制度以及传统社会秩序的一种否定。

(2)在客观上为封建制度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条件。

(3)标志着法律观念和法律技术的发展与进步。

(4)为战国时期及战国以后封建法律的发展与完善积累了经验。

第二章战国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

第一节战国

一、立法指导思想

1)一断于法。

2)刑无等级

3)轻罪重刑

4)法布于众

二、<法经>

(1)主要内容: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作者李悝。篇目结构共有六篇——1)《盗法》、《贼法》——关于惩罚危害国家安全、危害他人及侵犯财产的法律规定。

2)《网法》也称《囚法》,是关于囚禁和审判罪犯的法律规定;〈捕法〉是关于追捕盗、贼及其他犯罪者的法律规定。〈网法〉和〈囚法〉多是关于诉讼法的范围。

3)《杂法》:规定了六禁。主要规定了“六禁”,即淫禁、狡禁、城禁、嬉禁、徙禁、金禁等

4)《具法》:关于定罪量刑中从轻从重原则的规定,相当于现代法典的总则部分。整篇法典贯穿了轻罪重判的法家思想。

(2)历史地位: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完整的封建成文法典,在中国封建立法史

法经特点:

1)维护封建专制政权

2)保护基础的私有财产和奴隶制残余

3)贯彻的是法家轻罪重刑

具有重要的历史地位。

A.〈法经〉是战国时期政治改革的重要成果,也是战国时期封建立法的典型代表和全面总结。

B.〈法经〉的体例和内容,为后世封建成文法典的进一步完善奠定了重要基础。从体例上看,〈法经〉六篇为秦汉所直接继承,成为秦律、汉律的主要篇目,魏、晋以后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发展,最终形成了以〈名例〉为统率,以各篇为分则的完善的法典体例。

在内容上看,〈法经〉中“盗”、“贼”、“囚”、“捕”、“杂”、“具”各篇的主要内容大都为后世封建法典所继承和发展。【记忆口诀】魏国李悝作《法经》,封建法典第一部,盗贼囚(网)捕杂具,六篇法律在其中。具律本是总则名,淫狡城(禁)嬉徒金,六禁之规在杂法。

三、商鞅变法

1)改法为律。改法为律,扩充法律内容。(夏商周称法律称为“刑”;春秋前中期称为:“刑”或“刑书”;春秋中后期对法律规则的总称为“法”)

2)连坐法。有军事连坐、职务连坐、家庭连坐。鼓励告奸。

3)分户令。

4)变法的历史意义:是一次极为深刻的社会变革,在深度和广度都超过这一时期其他诸侯国的改革。给秦国

守旧势力以沉重打击,而且为秦国经济、政治的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秦国的法制也在变法过程中得以迅速发展与完善。

第二节秦朝法律制度

一.立法概括

1)立法指导思想:

其一,“缘法而治”。

其二,“法令由一统”。

其三,严刑重法。

2)云梦秦简

云梦秦简。1975年,在湖北省云梦县睡虎地秦墓发掘中,出土了大量的秦代竹简,简称云梦秦简,或日出土秦律。主要包括:律、法律答问、封诊式、为吏之道

3)主要法律形式:

秦朝的主要法律形式包括:

第一,律。律是秦朝法律的主体,具有稳定性、规范性与普遍适用性。包括刑事、民事、经济、军事等法律规范。秦律并不具备统一的法典形式,由多种单行律组成

第二,令。它是皇帝临时发布的命令,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第三,法律答问。它是秦国对法律条文、术语、律义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因采用答问的形式,故称为“法律答问”,类似于后世的“律疏”。

第四,廷行事。它是司法机关判案的成例(判例),可作为同类案件判决的依据。

第五,封诊式。它是关于司法机关审判原则、治狱程式以及对案件进行调查、勘验、审讯、查封等方面的法律规定和文书程式,同时也包括一些具体案例。

二.刑事立法

1)定罪量刑的主要原则

1.以身高确定刑事责任能力:未成年犯罪不负刑事责任或减轻刑事处罚。确立以身高为承担刑事责任的标准,而且男女有所区别。大约规定男身高达六尺五寸,女身高达六尺二寸。

2.区分故意与过失原则;秦律中故意称为“端”或“端为”,过失称“不端”。

3.盗窃按赃值定罪的原则;

4.共同犯罪与集团犯罪加重处罚;集团犯罪(五人以上),跟现在2人不同。

5.累犯和教唆犯加重处罚;

6. 自首减轻处罚;

7.诬告反坐原则:故意捏造事实与罪名诬告他人,即构成诬告罪。诬告者实行反坐原则,即以被诬告人所受的处罚,反过来制裁诬告者。

8.连坐原则

2)主要刑名

1.死刑

①弃市,即所谓杀之于市,与众弃之;

②戮,即先对犯人使用痛苦难堪的羞辱刑,然后斩杀;

③磔,即裂其肢体而杀之;

④腰斩;

⑤车裂;

⑥坑,又作坑,即活埋;

⑦定杀,即将患疾疫的罪人抛入水中或生埋处死;

⑧枭首,即处死后悬其首级于木上;

⑨族刑,通常称为夷三族或灭三族;

⑩具五刑:《汉书·刑法志》载:“当夷三族者,先黥、劓、斩左右趾、笞杀之,枭其首,菹其骨肉于市,其诽谤詈

诅者,又先断其舌。

2.肉刑。即黥(或墨)、劓、刖(或斩趾)、宫等四种残害肢体的刑罚。

3.作刑(徒刑)

徒刑即剥夺罪犯人身自由,强制其服劳役的刑罚。在秦代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①城旦舂:男犯筑城,女犯舂米,但实际从事的劳役并不限于筑城舂米;

②鬼薪、白粲:男犯为祠祀鬼神伐薪,女犯为祠祀择米,

③隶臣妾:将罪犯及其家属罚为官奴婢,男为隶臣,女为隶妾,其刑轻于鬼薪、白粲;

④司寇:伺察寇盗,其刑轻于隶臣妾;

⑤候:发往边地充当斥候,是秦代徒刑的最轻等级。

4.财产刑:赀、赎。

“赀”是用经济制裁来惩治官吏的一般失职和普通百姓的一般违法行为的独立刑种,它包括三种:

①纯属罚金性质的“赀甲”、“赀盾”;

②“赀戍”,即发往边地作戍卒;

③“赀徭”,即罚服劳役。

5.耻辱刑:秦时经常使用“髡”、“耐”、“完”等耻辱刑作为徒刑的附加刑。“髡”是指剃光犯人的头发和胡须、鬓毛;“耐”与“完”是一刑二称,指仅剃去胡须和鬓毛,而保留犯人的头发。此外,死刑中的“戮”刑也含有羞辱之意。

6.其他刑

三.经济立法

1)农业管理与自然资源保护立法

2)官营手工业管理立法

3)市场与货币管理立法

四.司法制度

1)中央司法机关

1.秦时,皇帝掌握最高审判权;

2.廷尉:

廷尉为中央司法机关的长官,负责审理地方上诉案件中和郡县不能决断的案件几诏狱

秦朝开创中国监察制度的先河,御史大夫与监察御史负责监察工作。

2)诉讼程序

“公室告”与“非公室告”。

秦代杀伤人、偷盗等危害封建统治的犯罪,列为严惩对象,这类犯罪称为“公室告”,官府对此必须受理。

“子盗父母、父母擅刑、髡子及奴妾”等引起的诉讼为“非公室告”,官府不予受理,子女强行告诉的还要给予处罚。【记忆口诀】必须受理公室告,不予受理非公室。

3)审判制度

区分讯问被告(讯狱)和庭审(治狱)

凡故意加重或减轻判刑的,要承担“不直”的责任;凡故意有罪不判,或通过篡改案情,逃避刑罚的,要承担“纵囚”的责任。

在押犯接到判决后,如表示不服,可以申请再审,称为“乞鞫”。

第三节汉朝的法律制度

一.立法概括

1.立法指导思想:汉初黄老思想与“约法省刑”

政治上:黄老学说无为而治

经济上:轻徭薄赋

刑法上:约法省刑

2.汉武帝时“德主刑辅”与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确立

到汉武帝时,封建国家已经具备雄厚的物质基础、汉武帝为实现大一统的治世理想,决心改“无为而治”为“有为而治”,采纳董仲舒“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主张,将儒家思想定为至尊。

他以“天人感应”的国家法律观和“大一统”的秩序模式,系统地阐述了“礼法并用”、“德主刑辅”的立法指导思想。

3.“约法三章”

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

4.《九章律》与“汉律六十篇”

(1)《九章律》:丞相萧何参照秦律制定,在秦律的基础上增加了《户律》、《兴律》、《厩律》三篇。(户律:关于婚姻户籍赋税方面的规定;兴律:关于徭役和防备方面的规定;关于畜牧和驿传方面的规定;

(2)〈傍章律〉:叔孙通在高祖和晦帝年间制定,主要关于礼仪方面的内容。18篇

(3)〈越宫律〉:武帝时张汤制定,主要关于宫廷警卫方面的内容。27篇

(4)〈朝律〉:武帝时赵禹制定。又名〈朝贺律〉。关于朝贺制度方面的内容。6篇

以上四部分律,合为汉律60篇。至此,汉律的框架基本形成。

5.法律形式:律、令、科、比

(1)律:汉代基本的法律形式。包括具有以刑事法律规则为主的具有普遍性和稳定性的成文法典。

(2)令:皇帝所发布的诏令,内容广泛,法律效力最高。是汉朝一种主要的法律形式。

(3)科:是律以外关于规定犯罪与刑罚的一种单行禁条,也称“事条”、“科条”

(4)比:又称“决事比”,是指在律无正条规定时,比照最近的律令条文,或同类典型案例处断。比具有灵活性和针对性,故被广泛应用。

二.刑事立法

1.文景时期的刑制改革

汉文帝废除肉刑和汉景帝减少笞刑数目的刑制改革。

背景:西汉建立后,重视总结秦亡教训。汉文帝时鉴于当时继续沿用黥、劓、斩左右趾等肉刑,不利于政权的稳固,开始考虑改革肉刑。

导火线:缇萦上书救父

文帝开始刑罚改革的直接起因是在文帝十三年,齐太仓令获罪当施黥刑,其小女缇萦上书请求将自己没官为奴,替父赎罪,并指出肉刑制度断绝犯人自新之路的严重问题。文帝为之所动,下令废除肉刑。

刑制改革的内容。

(1)文帝:

①黥刑改为髡钳城旦舂(去发颈部系铁圈服苦役五年);

②劓刑改为笞三百;

③斩左趾改为笞五百;

④斩右趾改为弃市死刑。

“外有轻刑之名,内实杀人”

(2)景帝:

①笞三百改为笞二百;

②笞五百改为笞三百。

《箠令》,规定笞杖尺寸,以竹板制成,削平竹节,以及行刑不得换人等,使得刑制改革向前迈了一大步。

刑制改革的意义。

文帝、景帝时期的刑制改革,顺应了历史发展,为结束奴隶制肉刑制度,建立封建刑罚制度奠定了重要基础。尽管这次改革还有缺陷,但同周秦时期广泛使用肉刑相比,无疑是历史性的进步,在法制发展史上具有重要的意义。2.刑罚适用原则:上请,“亲亲得相首匿”

(1)上请原则:官贵犯罪后,可以通过请示皇帝给予某些优待。汉朝享有上请特权者的范围呈不断扩大趋势,总的来看,公侯及其嗣子以及三百石以上官吏均可享受“上请”的特权。上请原则体现了儒家“尊尊”思想的要求,是中国古代一种影响深远的特权法。

(2)亲亲得相首匿原则:主张亲属间首谋藏匿犯罪可以不负刑事责任。来源于儒家“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

其中”的理论,对卑幼亲属首匿尊长亲属的犯罪行为,不追究刑事责任。尊长亲属首匿卑幼亲属,罪应处死的,可上请皇帝宽贷。汉宣帝时明确规定.封建法律开始儒家化的标志。这原则一直为后世封建王朝所沿用。

(关键词记忆:汉宣帝;儒家;卑幼藏尊长不负刑责;尊长藏卑幼有条件的负刑责。)

3.主要罪名

1)危害中央集权制犯罪

其一,阿党附益罪:诸侯官吏与诸侯王结成一党构成“阿党”;中央朝臣外附诸侯构成“附益”。

其二,“左官”罪:“舍天子而仕诸侯”,是对抗中央的犯罪行为。

其三,非正:非嫡系正宗而继承爵位,依律免为庶人。

其四,出界:诸侯王擅自越出封国疆界者,轻者免为庶人或耐为司寇,重者诛杀。

其五,僭越:诸侯百官在器用、服饰、乘舆等方面逾越规制。

其六,漏泄省中语:泄露朝廷机密事宜。

其七,酎金:诸侯王酎祭时贡金质量不符合标准。

2)危害君主专制犯罪。

其一:欺谩、诋欺、诬罔:对皇帝的不忠、欺骗、轻慢、毁辱和诬蔑等行为。

其二,废格诏书:官吏不执行皇帝诏令。

其三,怨望诽谤政治:因怨恨不满而诽谤国家政治。

其四,左道:以邪道巫术诅咒皇帝、蛊惑民众者,依律处死刑。

3)危害皇帝尊严和安全罪名

其一,不敬、大不敬罪:对皇帝及其先祖、皇帝使用的器物、牲畜等有轻蔑失礼的行为。

其二,阑入与失阑罪:前者指无凭证擅自闯入宫殿,后者指警卫人员失职造成他人无证进入宫殿。

4)危害国家政权犯罪。

其一,沈命:“群盗起不发觉,发觉而弗捕满品者”,二千石以下官吏皆处死刑。

其二,见知故纵:治安官吏得知贼盗犯罪真情,不及时举告者,与罪犯判处同等刑罚;如抓到贼盗重犯不及时严办者,判处死刑。

其三,群饮酒:“三人以上无故群饮,罚金四两”。

其四,通行饮食:为盗贼提供饮食,传递情报,充当向导者,罪至大辟。

5)侵犯生命与财产安全方面的罪名。

(1)杀伤罪。

(2)盗窃罪。

三.经济立法

1.盐铁酒专卖

2.抑商政策

3.对外贸易法

四.行政立法

1.皇帝制度

2.中枢与地方行政机构

(1)中央司法机构:汉承秦制。廷尉是中央司法长官,审理全国案件。御史大夫(西汉)(东汉为御史中丞)与监察御史,是监察官吏,对全国进行法律监督。“杂治”:发生重大案件时,由丞相、御史大夫、廷尉等共同审理。西汉武帝以后,在京师设立司隶校尉,负责与中央机关有关的滞狱、淹狱、冤狱以及司法官执法犯法的行为。(2)地方司法机构:郡守下设“决曹掾”,协助郡守审理具体案件。汉朝地方司法机构拥有死刑案件的审判权。3.官吏管理制度

考核官吏业绩的《上计律》;规定官制官规的《汉官旧仪》

4.监察制度

汉武帝把全国划分为十三个监察区,并首定“六条问事”令刺史“掌奉诏条察州”①,以监察官吏是否奉行诏令,秉公执法,以及有无建宅购田“逾制”的行为,并对有违法逾制的官吏给予惩罚。这项制度的实施,对改善吏治发

挥了积极作用。

五.司法制度

1.诉讼与审判

(1)起诉:汉朝起诉形式分为“告诉”(当事人或其亲属直接官府控告)和“举劾”(官吏代表国家控告犯罪)“传复”制度,即再次审讯犯人,以求定案有据。

汉朝规定应按照司法管辖逐级告劾,严禁越诉。汉律还规定治安官吏负有纠举犯罪的责任。一般不准卑幼亲属告发尊长,否则以不孝罪处刑。严禁诬告,诬告者实行反坐。

(2)审判:汉朝审讯被告,称为“鞠狱”。向被告宣读判决,称为“读鞠”,被告若不服,可以“乞鞠”。“乞鞠”的除斥期为三个月。

2.春秋决狱

(1)是指以《春秋》的微言大义作为司法审判的根据,特别是作为决断疑难案件的重要依据。它为汉代统治者提倡。

(2)是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后法律儒家化的必然产物。

(3)其最重要的原则是“论心定罪”,即以犯罪者的主观动机是否符合儒家“忠、孝”的精神定罪,若符合,即使行为构成社会危害,也可以减免刑罚。反之,犯罪人主观动机若严重违反儒家“忠、孝”之精神,即使没有社会危害后果的,也要认定为犯罪,并予以严惩。

(4)即所谓“志善而违于法者,免;志恶而合于法者,诛。”(分析古文)

(关键词记忆:董仲舒;儒家化;论心定罪)

3.秋冬行刑

汉代对死刑的执行,实行“秋冬行刑”制度。汉统治者根据“天人感应”理论,规定春、夏不得执行死刑。除谋反大逆等“决不待时”者外,一般死刑犯须在秋天霜降以后、冬至以前执行。秋冬行刑制度,对后世有着深远影响,唐律规定“立春后不决死刑”,明清律中的“秋审”制度亦溯源于此。

(关键词记忆:天人感应;秋审的渊源)

录囚

是指上级司法机关通过对囚徒的复核审录,对下级司法机关审判的案件进行监督和检察,以便平反冤案,梳理滞狱的制度

((2.刑罚:死刑、徒刑、笞刑、禁锢、赊刑

(四) 民事法律制度

1.婚姻家庭与继承:王位、爵位实行嫡长子负责制;财产继承实行诸子平分制度。

2.经济法律制度:汉朝在城市中设“市”,设有“市令”管理“市”))

第四节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

一.立法概括

1.曹魏律

《曹魏律》在继承汉律的基础上进行了较大的改革

第一,删繁就简,增加篇目至18篇

第二,将《法经》中的“具律”改为刑名,置于律首

第三,“八议”入律

第四,改革刑罚,使刑罚制度进一步规范化。《曹魏律》的颁布,标志着封建法典的制定在系统性和科学性上前进了一大步。

【记忆口诀】明帝《新律》18篇,具改刑名置律首,八议此时入法律,等级特权昭昭然。

2.晋律

晋武帝诏颁《晋律》,共20篇,又称《泰始律》。

《晋律》的主要成就在于:

一是新增《法例》篇目,丰富了刑律总则的内容;

二是精简律令章句,以“刑宽禁简”而著称;

三是改革刑制,使刑罚继续朝宽缓人道方向发展;

四是增加律注,并与法典本文合为一体,为法典的适用提供了统一的标准。

这部法典颁行之后经两位律学大家张斐、杜预作注,律文与释文合为一体,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故《晋律》又名《张杜律》。《晋律》作为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惟一一部曾通行全国的成文法典,对后世影响深远。

【记忆口诀】

司马代魏西晋立,泰始年间做法律,律名晋律或泰始,此律一共20篇,刑名之后法例加,五服治罪是首创。张斐杜预疏法律,解释与律同效力,此律还名张杜律。

3.北魏律。孝文帝年间,律学博士常景等人撰成〈北魏律〉。20篇。为隋唐律典的渊源。规定官当。

4.〈北齐律〉。

北齐政权制定的《北齐律》,是代表当时最高水准的封建法典。

其特点为:

形成12篇的法典体例;

首创《名例律》的法典篇目;

确立“重罪十条”,为后世改为“十恶”所本;

确立死、流徒、杖、鞭五刑,为隋唐封建制五刑体系的最终建立奠定了基础。

《北齐律》以“法令明审,科条简要”著称,在封建法典发展史上起着承前启后的重要作用,对隋唐时期立法尤具影响。

【记忆口诀】

承先启后北齐律,刑名法例二而一,名例之律始出现。此时法律定期型,篇目一共十二篇,唐宋承之不改变,重罪十条北齐创,隋律开皇改十恶。

5.麟趾格

《麟趾格》是东魏政权制定的法典。格,源于汉代的科,北魏始以格代科,作为律的补充。至东魏制定《麟趾格》,始为独立法典。至隋唐,格成为重要的法律形式之一。

6.大统式

源于汉代的品式章程。西魏编定《大统式》,成为历史上最早以“式”为形式的法典,这是立法形式的一大发展,影响及于后世。

法律形式的变化:律令科比格式相互为用的格局。

1)科起着补充与变通律、令的作用。

2)格与令相同,也起着补充律的作用。北魏有〈别条权格〉,东魏有〈麟趾格〉。

3)比是比附或类推。

4)式是公文式,西魏有〈大统式〉,成为中国历史最早出现的一种法律形式。

二.刑事立法

1.“准五服以制罪”

《晋律》首立“准五服以制罪”制度。

封建服制把亲属分为五等: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

服制不仅确定继承与赡养等权利义务关系,而且也确定了亲属相犯时刑罚轻重施用的原则。服制近,尊犯卑处罚轻,卑犯尊处罚重;服制远,反之。

“准五服以制罪”是封建法律儒家化的重要标志之一,使法律成为“峻礼教之防”的工具,从而确立了后世法定亲等制度。其影响极为深远,直至明清。

【记忆口决】血缘近,尊犯卑,处罚轻;卑犯尊,处罚重。

2.“官当”、“八议”入律

1)官当:正式规定于〈北魏律〉与〈陈律〉中,是指官贵可以官爵折抵徒罪的一种特权制度。表明封建特权法的

进一步发展。只能折抵徒罪。

2)八议:“八议”是指贵族官僚中的八种人犯罪后,须“议其所犯”,对其所犯罪行实行减免刑罚。源于西周的“八辟之议”,曹魏时期正式入律。它包括:

①议亲(皇帝亲戚)

②议故(皇帝故旧)

③议贤(有传统德行与影响的人)

④议能(有大才能)

⑤议功(有大功勋)

⑥议贵(贵族官僚)

⑦议勤(为朝廷勤劳服务)

⑧议宾(前代皇室宗亲)

(关键词记忆:周礼;八辟;亲故贤能功贵勤宾)

3.“重罪十条”

“重罪十条”的产生

《北齐律》中首次规定“重罪十条”,是对危害统治阶级根本利益的十种重罪的总称。把“重罪十条”置于律首,作为严厉打击的对象,增加了法律的威慑力量。“重罪十条”分别为:

①反逆(造反)

②大逆(毁坏皇帝宗庙、山陵与宫殿)

③叛(叛变)

④降(投降)

⑤恶逆(殴打谋杀尊亲属)

⑥不道(凶残杀人)

⑦不敬(盗用皇室器物及对皇帝不尊重)

⑧不孝(不侍奉父母,不按礼制服丧)

⑨不义(杀本府长官与授业老师)

⑩内乱(亲属间的乱伦行为)

《北齐律》规定:“其犯此十者,不在八议论赎之限。”

与唐代十恶对比:十恶比重罪少了一个降,多了一个不睦,其他基本相同。

4.封建制五刑的初步形成

限制族刑,逐步缩小缘坐范围;

肉刑日趋减少,北齐时最终废除宫刑,并增加鞭刑与杖刑;

酷刑的设置与使用逐渐减少,死刑的执行方法越来越定型于绞、斩等少数几种;

定流刑为减死之刑,至北周时渐趋完善。

总之,经过不断改进,以劳役刑和死刑为主体的新的封建制五刑初步形成。

三.司法制度

1.中央司法机关的变化

司法机构基本沿用汉制,中央司法机关仍为廷尉。

北齐时曾将廷尉改为大理寺;北周则称秋官大司寇。

曹魏政权在中央设律博士,以教授法律、培养司法官吏为职责。

2.登闻鼓直诉制度

西晋已在朝堂外悬设登闻鼓

3.死刑复核制度

(关键词记忆:北魏太武帝)

为了体现恤刑和加强皇帝对司法审判的控制,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确立了死刑复奏制,即死刑须报告朝廷经皇帝批准,方准执行。

死刑复奏制度发展为隋唐时期的死刑三复奏、五复奏制度,并直接影响到后世的司法审判和刑罚执行制度。

4.刑讯制度

北魏以重枷、大杖逼供;南朝设立“测囚之法”;南陈设立“测定之法”。

第三章隋唐宋法律制度

第一节隋朝

一.立法概括

1.开皇律

隋文帝时制定的。《开皇律》的主要成就表现在:

确定12篇的法典篇目体例;

确立封建五刑制度;

“十恶”重罪正式列入法典;

通过“议、减、赎、当”制度,使贵族官僚的法律特权扩大化。

《开皇律》是中国法制史上具有代表性的一部封建成文法典,在篇章体例和基本内容各个方面总结和发展了以往各朝代的立法经验,使封建法典趋于定型,为唐律提供了直接的蓝本。

2.《大业律》

隋炀帝修订。18篇;内容上删除“十恶”条款

二.开皇律的主要成就

1.体例:12篇,500条

中国古代刑法典的篇目体例经过从简到繁、从繁到简的发展过程,《开皇律》标志着这一过程的完成

2.内容:

《开皇律》把刑罚定型为笞、杖、徒、流、死五刑。其中笞刑从笞十至笞五十,杖刑从杖六十至杖一百,各分五等;徒刑从一年至三年五等,各以半年相差;流刑从一千里至二千里三等,各以五百里相差;死刑为绞、斩两种。封建五刑制度自此正式确立,并一直沿用至清末。

《开皇律》在北齐“重罪十条”基础上正式确立“十恶”罪名。“

《开皇律》还进一步完善“八议”和“官当”制度。

第二节唐朝的法律制度

一.立法概括

1.立法指导思想:“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

德是治国之本,刑罚镇压为辅助手段。

2.立法宽简、稳定、划一

3.主要法律形式:律、令、格、式及其相互关系

律是关于定罪量刑的基本法典;

令是国家政权组织制度与行政管理活动的法规

格是禁违止邪的官吏守则,带有行政法律的性质,不同于前代格的含义。唐代时期把皇帝临时单行制敕加以汇编,称为“永格”。“永格”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

式是国家机关的公文程式和活动细则,具有行政法规性质。

4.《武德律》。以《开皇律》为基础增加新格而成;

5.《贞观律》。长孙无忌和房玄龄等人全面修订,共12篇,500条。《贞观律》的修订完成,标志着唐朝法典的定型。

6.《永徽律疏》

1.唐高宗以《武德律》和《贞观律》为蓝本,制定颁布《永徽律》,共12篇,500条。

2.后来长孙无忌等人奉命又制定律疏,对律文进行逐条逐句的解释,赋予与律文同等的法律效力,并将疏议附于律后合编一起,称为《永徽律疏》。它总结了汉魏晋以来立法和注律的经验,不但对主要的法律原则和制度从

历史上寻根溯源,说明其沿革,而且尽可能引证儒家经典,用以作为律文的理论根据。

3.《永徽律疏》在元代以后被称为《唐律疏议》,它是现存最早最完整的封建法典,也是中国封建时代最具社会影响的代表性法典,集中体现了唐朝法律空前发达的盛况。

4.唐律的结构,包容了近代刑法之总则和分则两大部分。首篇《名例》,大致相当于近代刑法的总则篇,而第二至第十二篇则相当于近代刑法的分则篇,分别为:《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

7.《开元律》

唐玄宗开元年间,玄宗下令修订《永徽律疏》,

8.《唐六典》

唐玄宗开元年间。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行政法典

9.《大中刑律统类》

1.唐朝宣宗大中七年(公元853年),左率府仓曹参军张戣将《唐律》按性质分为121门,并将“条件相类”的令、格、式及敕附于律文之后,“以刑律分类为门,附以格敕”,共1250条,号称《大中刑律统类》。

2.改变了自秦汉以来编修刑律的传统体例,形成“刑统”这种新的制定法律的格局,并对继唐而立的宋王朝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10.唐律的特点与历史地位

唐律的特点主要包括:

第一,“一准乎礼”。唐继承并发展以往礼法并用的统治方法和立法经验,使法律内容“一准乎礼”,真正实现了礼与法的统一。

第二,科条简要、繁简适中。

第三,用刑持平。唐律规定的刑罚比以往各代大为轻省,死刑、流刑大为减少。

第四,立法技术空前完善。唐律的篇章结构井然有序,法律形式相得益彰,概念精练明确,用语确切简要,逻辑严谨缜密,疏议得当精深,显示立法技术的高度成熟与发达。

唐律的历史地位则表现为:

(1)唐律对中国封建法律的影响。唐律是中国封建法律的楷模,在中国法制史上具有继往开来、承前启后的作用。唐朝承袭秦汉的立法成果,吸取汉晋律学的成就,因此唐律具有封建法典的典型性、代表性,对宋、元、明、清法律产生了深远影响。

(2)唐律对东亚各国的影响。唐律作为中华法系的典型代表,其影响力超越国界,对亚洲,特别是对东亚各国产生了重大影响。朝鲜、日本、越南等国当时的法律都直接取法唐律或参照唐律。因此,唐律在世界法制史上占有重要的地位。

二.刑事立法

1.定罪量刑的主要原则

1)区分“公罪”与“私罪”。

公罪是指“缘公事致罪而无私曲者”,即在执行公务中,由于公务上的关系造成某些失误或差错,而不是为了追求私利而犯罪,

私罪包括两种:一种是指“不缘公事私自犯者”,即所犯之罪与公事无关,如盗窃、强奸等。另一种是指“虽缘公事,意涉阿曲”的犯罪,即利用职权,徇私枉法,如受人嘱托,枉法裁判等,虽因公事,也以私罪论处。

【记忆口诀】公罪从轻,私罪从重。

2)关于共同犯罪合并论罪。对共犯罪区分首犯与从犯,造意是指“倡首先言”的行为,造意者为首犯,随从者是从犯,其罪减首犯一等。但是,在家庭共同犯罪中,以家长为首犯;在职官共同犯罪中,以长官为首犯。

3)合并论罪。

两罪轻重不等,只科重罪,不计轻罪;二罪相等,从一罪处刑。如一罪先发而且判决,后又发现它罪,若二罪相等,维持原判,若后罪重于前罪,则通计前罪以充后数。

4)自首原则。

①严格区分自首与自新的界限。唐代以犯罪未被举发而能到官府交待罪行的,叫做自首。但犯罪被揭发或被官府查知逃亡后,再投案者,唐代称作自新。对自新采取减轻处罚的原则。

②即规定谋反等重罪以及诸如伤害、强奸、损坏官文书、官印等后果无法挽回的犯罪,均不能适用“自首原罪”原则。

③规定自首可以免罪,但赃物必须按法律如数偿还。

④自首不彻底的叫“自首不实”,对犯罪情节交代不彻底的叫“自首不尽”。对于不实不尽者,只处罚其不实不尽的那部分行为,如实交代的部分不再处罚。

⑤轻罪已发,能首重罪,免其重罪;审问他罪而能自首其余罪的,免其余罪。

5)类推原则。

即对律文无明文规定的同类案件,凡应减轻处罚的,则列举重罪处罚规定,比照以解决轻案。凡应加重处罚的罪案,则列举轻罪处罚规定,比照以解决重案。例如,《盗贼》篇规定:夜间无故入人家者,主人当时将其杀死,不负刑事责任;今主人将其折伤,当然无罪,此为“举重明轻”;又如《盗贼》篇规定:谋杀期亲尊长者,不论已伤、未伤,皆斩。今若有人实行杀、伤其期亲尊长,比已伤未伤更重,自应处死无疑,此为“举轻明重”。

【记忆口诀】减轻处罚举重明轻,加重处罚举轻明重。

(6)老幼残疾着减刑原则90岁以上,7岁以下,犯死罪,不加刑。

(7)累犯加重原则.

前后三次犯应处同一刑罚档次的罪,则升一级处刑。“三犯徒者,流二千里;三犯流者,绞。”

(8)贵族官员犯罪减免刑罚。

1)议:八议——对八种特权人物犯罪实行优待的法律规定。但犯十恶罪,不适用八议。

2)请:请的规格低于议。五品以上官职等。

3)减:减的对象是七品以上官员等。

4)赎:九品以上官员等。

5)当:以官品抵罪。特指抵当徒刑。公罪可加一年。

(9)同居相隐不为罪。主人不为部曲、奴婢隐,谋反、谋大逆、谋叛者不用此律

(10)良贱相犯依身份论处。以良犯贱依法可减轻,或不予处刑;以贱犯良则较常人加重处刑。卑幼对尊长,奴婢对主人,即使预备犯罪也按真罪处理。

(11)化外人原则:《唐律疏议。名例》规定:同一国籍的外国人在中国的犯罪,按其本国法律处断,实行属人主义原则;不同国籍的外国人在中国的犯罪,按唐律处断,实行属地主义原则。(诸化外人同类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

【记忆口诀】国籍相同属人主义;国籍不同属地主义。

(12)疑罪各依所犯以赎论。法官对于疑罪可以各持己见,展开异议,但不得超过三次。

2.五刑制度

死、流、徒、杖、笞。

唐律承用隋《开皇律》中所确立的五刑即笞、杖、徒、流、死五种刑罚,作为基本的法定刑,其规格与《开皇律》稍有不同:

(1)死刑:分绞、斩二等。

(2)流刑:由2000里到3000里,每等加500;另外有加役流,即流三千里,劳役三年。

(3)徒刑:由一年到三年,每等加半年;

(4)杖刑:由60到100,每等加10;

(5)笞刑:由10到50,每等加10;

3.主要罪名:十恶

十恶所谓“十恶”是隋唐以后历代法律中规定的严重危害统治阶段根本利益的常赦不原的十种最严重犯罪,渊源于北齐律的“重罪十条”。隋《开皇律》在“重罪十条”的基础上加以损益,确定了十恶制度。

【注意】重罪十条北齐创,《开皇律》中变十恶。

“十恶”的具体内容:

唐律中“十恶”制度所规定的犯罪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为侵犯皇权与特权的犯罪,一为违反伦理纲常的犯罪。而且,唐律规定凡犯十恶者,不适用八议等规定,且为常赦所不原,此即俗语所谓“十恶不赦”的渊源。

4.六杀、六赃

六杀

《唐律》贼盗、斗讼篇中依犯罪人主观意图区分了“六杀”:

“谋杀”:指预谋杀人;

“故杀”:指事先虽无预谋,但情急杀人时已有杀人的意念;

“斗杀”:指在斗殴中出于激愤失手将人杀死;

“误杀”:指由于种种原因错置了杀人对象;

“过失杀”:指“耳目所不及,思虑所不至”,即出于过失杀人;

“戏杀”:指“以力共戏”而导致杀人。

六赃指《唐律》规定的六种非法获取公私财物的犯罪

“受财枉法”,指官吏收受财物导致枉法裁判的行为。

“受财不枉法”,指官吏收受财物,但未枉法裁判行为。

“受所监临财物”,指官吏利用职权非法收受所辖范围内百姓或下属财物的行为。

“强盗”,指以暴力获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窃盗”,指以隐蔽的手段将公私财物据为己有的行为。

“坐赃”,指官吏或常人非因职权之便非法收受财物的行为。

明清律典中有“六赃图”的附配

5.保辜制度

指对伤人罪的后果不是立即显露的,规定加害方在一定期限内对被害方伤情变化负责的一项特别制度。在限定的时间内受伤者死去,伤人者承担杀人的刑责;限外死去或者限内以他故死亡者,伤人者只承担伤人的刑事责任。

三.民事立法

1.民事行为能力

2.所有权

在唐朝所有权的主要内容是土地,土地所有权的形式有两种:国家所有制和私人所有制。《唐律疏议。杂律》规定:严禁侵吞埋藏物;保护失主所有权;惩治损毁公私财物。

3.契约

1)买卖契约。

2)借贷契约。

唐时“借”,一般指使用借贷,“贷”,一般指消费借贷。借贷契约分为有息和无息两种,前者称“出举”、后者称“负债”。

4.婚姻家庭与继承

1)关于婚姻成立

(1)尊长主婚权,违反者,负刑事责任,依律“杖一百”。

(2)婚书、聘财为婚姻成立的必要条件。报婚书或父母“私约”或接受聘财,算是婚姻成立

(3)婚姻限制原则:同姓不婚。非同姓但有血缘关系的尊卑间不得为婚。严禁与逃亡女子为婚,监临官不得娶监临之女为妾,良贱之间不得为婚,违者均处以刑罚。

2)关于婚姻解除

七出、三不去、义绝、合离。

“义绝”为唐朝强制离婚的制度。夫妻互殴对方之祖父母、父母、或杀害对方进亲属,以及双方近亲属互相杀害者均为“义绝”。

“合离”是指夫妻双方感情不合,可以自愿离婚,法律不惩处。

3)关于家庭制度。

4)关于继承制度

唐律在继承关系上,注重对权位与宗祧继承及财产继承的区分。上述强调的是继承权位与继承祭祀者,必须是嫡长子孙。在财产继承方面,兄弟均分。

在一般情况下,女子出嫁后,不享有本家财产继承权。“户绝”之家,在室女可分得未婚兄弟财产之一半,作为自己的嫁妆费用。“户绝”之家,由近亲变卖家财产办理丧葬后,剩余财产归户绝之女所有。

四.行政立法

1.三省六部制

1)三省制。

所谓三省,是指中书省、门下省与尚书省,中书省传承皇帝的命令,草拟诏书;经门下省审核驳正后,交皇帝批准;尚书省接受皇帝的命令.负责执行具体工作。

2)六部制。尚书省为了方便执行皇帝的命令,下分六部,即吏、户、礼、兵、刑、工六个中央行政部门。

2.御史台

其下设台院、殿院、察院,分别由侍御史、殿中侍御史、监察御史若干人组成。

台院的侍御史其职掌是纠察百官,弹劾违法失职者,并负责或参与皇帝交审的案件。

殿院的殿中侍御史掌纠察朝仪和其他朝会,也参与案件审理。

察院的监察御史,主要是监察地方官吏。

玄宗时令监察御史六人分别对尚书省六部实行监察,称“大察官”,明朝“六科给事甲”即源于此。

3.官吏管理:科举制度,考课,致仕

1.科举制度。唐代官吏的主要来源有两种:一是科举,二是门荫。吏部择人之法有四:身、言、书、判。

2.考课制度。考课的方法是根据《考课令》所规定的“四善二十七最法”进行。“四善”是国家对各级官吏的品行操守提出的四项共同要求:德义有闻,清慎明著,公平可称,恪勤匪懈。“二十七最”,则是根据不同的部门职掌、不同的业务性质,分别提出的27条具体专业要求。

3.监督制度。监察机构定型于唐代,御史台是专门的、独立于一切机构之外的监察机关。谏议制度,设立左右谏议大夫、左右拾遗、左右补阙等谏官,对国家政策、法令的执行情况,以及最高统治者执行政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批评,甚至可直接对皇帝本人进行规谏。

4.休致制度。诸职事官,年七十以上,听致仕。

五.经济立法

1)土地立法:唐朝有两种土地法:均田制、租庸调法。租是田赋,庸是人头摊派的繇役。

2)赋役立法:唐朝前期沿用隋制,以均田制为基础,实行租庸调法。唐德宗建中元年(780),采纳宰相杨炎的建议,实行两税法。两税法的基本原则是量出制入。克服了租庸调法以人丁为本的弊病,是中国历史上财政立法的一次重大改变,对后世影响很大。

3)禁榷制度:

4)对外贸易制度

唐创建了市舶制度,贞观十七年(643)诏令,对外国商船贩至中国的龙香、沉香、丁香、白豆蔻四种货物,政府抽取百分之十的实物税,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项外贸征税法令。

武则天统治时期,在广州设置市舶使,是为国家首置外贸专职官署。

唐朝法定的市舶税有三种:

一是“舶脚”,即船舶入口税;

二是“抽分”,即抽取上述龙香等四宗货物的1/10税,上贡朝廷,故又称“进奉”;

三是“收市”,即蕃货在市场上与中国商人贸易时征收的市税。

除此三税外,唐朝规定对于海商贸易,“任其往来,自为交易,不得重加率税”,无疑对于促进外贸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六.司法制度

1.司法机关

(1)中央司法机关——中央设置大理寺、刑部、御史台三大司法机构。

1)大理寺以正卿和少卿为正副长官,职掌中央司法审判权,审理中央百官与京师徒刑以上案件,复审地方死刑案件;对刑部移送的地方死刑案件有重审权。对徒、流重罪的判决,须送刑部复核,死刑案件须奏请皇帝批准。

2)刑部是中央司法行政机关,以尚书和寺郎为正副长官,职掌案件复核权,复核大理寺审理的案件。(即负责复核大理寺判决的徒、流刑案件,以及州县判决的徒刑以上案件,并有权受理在押犯申诉案件,如有可疑可令原机关重审,死刑案件移交大理寺重审。)

3)御史台是中央监察机构,以御史大夫和御史中丞为正副长官。职掌是监督大理寺和刑部的司法审判活动,参与审理重大案件,受理行政诉讼案

(2)“三司推事”

唐代在中央或地方发生重大疑难案件时,皇帝特诏大理寺、刑部、御史台的长官会同审理,称“三司推事”。大理寺评事、刑部员外郎、监察御史组成“三司使”

(3)告诉的限制

一般禁止越诉。但在特殊情况下允许越诉,甚至可以通过“邀车驾”、击“登闻鼓”等形式向皇帝告诉。唐律关于告诉的限制甚多,如除谋反、谋大逆、谋叛等罪外,卑幼不得控告尊长;卑贱不得控告尊贵

(4)回避制度

凡主审官员与当事人系五服内的亲属或姻亲,或师生关系,或曾为本部都督、刺史、县令者以及此前有仇嫌者,皆应换推。此外,同署连判官员如属大功以上亲属,也应回避。

(5)死刑三复奏、五复奏制度

唐太宗曾一度将京城死刑改为五复奏。

(6)法官责任制度

1)首先要求法官必须严格依据律、令、格、式正文定罪。

2)如果没有经过立法程序上升为“永格”者,不得引用以为“后比”。

第三节宋朝法律制度

一.立法概括

1.宋朝建立后不久,太祖即制定颁布了《宋建隆重详定刑统》,简称《宋刑统》,共12篇,502条,乃“模印颁行”天下,成为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封建法典。

2.《宋刑统》在内容上沿袭《唐律疏议》,但在体例上取法于唐末五代的《大中刑统》和《大周刑统》,律下分213门,而且律后附有唐中期以后至宋初的敕、令、格、式。(将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律条及有关的敕、令、格、式、起请等条文作为一门。)

3.宋朝后期法律形式和内容虽有变化,但《宋刑统》作为国家基本法典,“终宋之世,用之不改”。

【记忆口诀】刊印颁行宋刑统,篇下分门体例新。

2.编敕。

1)敕是皇帝对特定的人和事以及特定的区域所颁发的诏令,为一时之权制,不具有普遍和长久的效力。

2)但把众多的散敕加以分类汇编,经皇帝批准颁行后,便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即所谓编敕。编敕是宋朝最重要

的、经常的立法活动。

3)自太祖颁行《建隆新编敕》后,各代皇帝都有频繁的编敕活动,而且设有专门的编敕机构。重要的编敕有太宗

时《太平兴国编敕》、真宗时《成平编敕》等。

4)律、敕并行,既保持了法律的稳定性,又发挥了法律的灵活性。但由于编敕地位高于《宋刑统》,造成以敕代

律,导致法令不一、相互矛盾。

3.编例

编例也是宋朝主要的立法活动,是指对皇帝和中央司法机关发布的单行条例,或审判的典型案例加以汇编,前者称为“条例”或“指挥”,后者称为“断例”。

至南宋庆元年间,仅条例(指挥)前后已达数万件之多,其地位也日趋重要,甚至“引例破法”,造成司法的混乱。作为宋朝新的法律形式,编例对明清立法影响甚大。

4.条法事类

南宋孝宗淳熙年间,为了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把相关的敕、令、格、式及指挥、申明(法律解释)等,依事分门别类加以汇编,名之为《淳熙条法事类》。

“条法事类”的出现是宋朝法典编纂体例上的又一创新,也是其立法特点之一。

条法事类至今只保留下一部宁宗朝编订的《庆元条法事类》残本。

二.刑事立法

1.刑罚制度:折杖法、刺配、凌迟

1.折杖法。

1.折杖法为宋太祖建隆四年(963)创立,将笞刑、杖刑折为臀杖;徒刑折为脊杖,杖后释放;流刑折为脊杖,并于本地配役一年;加役流,脊杖后,就地配役三年。

2.但死刑及反逆、强盗等重罪不适用此法。

3.徽宗时又对徒以下罪的折杖刑数重作调整。

4.是宋初慎刑思想在刑罚制度上的体现。

2.刺配刑。

1)刺配是将杖刑、配役、刺面三刑同时施加于一人的复合刑罚

2)宋初设此刑之初衷,原为宽贷死刑之意,但后逐渐被滥加施用

3)刺配既复活肉刑,又没有配地远近之限,成为影响恶劣的酷刑。

(关键词记忆:刺配、刺面、太祖、仁宗)

3.凌迟。

(1)作为死刑的一种,凌迟始于五代时的西辽。是一种碎而割之,使被刑者极端痛苦,慢慢致人死亡的一种酷刑。(2)仁宗时使用凌迟刑,神宗熙宁以后成为常刑。

(3)至南宋,在《庆元条法事类》中,正式作为法定死刑的一种。朱元璋将其改入了基本法典《大明律》。

(4)《大清现行刑律》废除。

1.重法地法,是指对某些特定地区的特定犯罪判处重刑的法律制度,该特定地区称“重法地”。

2.宋仁宗于常法之外首立《窝藏重法》,严惩贼盗犯罪的窝藏之家,清除贼盗犯罪的社会基础。

3.英宗继位后继承了以重法治盗贼的政策,又另外制定了重法,既强调法律的追溯力,又株连犯人亲属和籍没其家产,实际上以反逆罪惩治盗贼。

4.神宗熙宁四年(1071)颁行《重法地法》,又称《盗贼重法》,进一步扩大重法的适用地区。

5.重法地法的推行,实际上使非常之刑基本代替了《宋刑统》中的“贼盗律”,体现了重典治盗贼犯罪的刑事政策。

三.民事立法

1.契约制度

1)不动产买卖契约的成立要件有如下几项:

首先,“先问亲邻”,即业主欲出卖不动产时,须先询问房亲和邻人有无购买意愿。换言之,房亲和邻人对不动产有优先购买权。

其次,“输钱印契”,即不动产买卖必须缴纳契税(输钱),并由官府在契约上加盖官印(印契)。加盖了官印的契约称“赤契”、“红契”,具有一定的公证意义;未经缴纳契税、加盖官印的契约称“白契”。

再次,“过割赋税”,即在买卖田宅的同时,必须将附着其上的赋税义务转移给新业主。

最后,“原主离业”,即转移标的实际占有,卖方须脱离产业,意味着不动产买卖契约最终成立。以上四个要件对后世买卖契约制度的影响很大,成为不动产买卖契约的基本内容。

2)买卖契约。宋代买卖契约分为绝卖与赊卖。

①绝卖为一般买卖。

③赊卖是采取类似商业信用或预付方式,而后收取出卖物的价金。

这些重要的交易活动,都须订立书面契约,取得官府承认,才能视为合法有效。

3)典卖契约。

宋代典卖又称“活卖”,即通过让渡物的使用权收取部分利益而保留回赎权的一种交易方式。

2.财产继承

(1)宋代除沿袭以往的兄弟均分制外,允许在室女享受部分财产继承权,同时承认遗腹子与亲生子享有同样的继承权。

(2)绝户财产继承办法。

①绝户指家无男子承继。

②绝户立继承人有两种方式:

a.凡“夫亡而妻在”,立继从妻,称“立继”。

b.凡“夫妻俱亡”,立继从其尊长亲属,称为“命继”。

(3)继子与绝户之女均享有继承权,但:

①只有在室女的(未嫁女),在室女享有3/4的财产继承权,继子享有1/4的财产继承权。(3/4+1/4)

②只有出嫁女的(已婚女),出嫁女享有1/3的财产继承权,继子享有1/3,另外的1/3收为官府所有。(1/3+1/3+1/3) 【记忆口诀】

家无男子称绝户,绝户也需继承人。夫亡妻在是立继,夫妻俱亡命继称。继子地位不如女,若有女儿未出嫁,四分财产占其三,独留一份给继子。若有女儿已嫁男,女、子、官府三三三。

赵晓耕中国法制史笔记

第一节西周至秦汉、魏晋时期的法制 一、西周的法制思想与法律 (一)西周的“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思想 1.“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思想内容。为谋长治久安,周初统治者继承了夏商以来的神权政治学说。同时为了修补神权政治学说中的缺漏,并确定周王朝新的统治策略,进一步提出了“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政治法律主张。这里的“天”仍是夏商以来一直尊奉的“上天”,但周初统治者认为,“上天”只把统治人间的“天命”交给那些 有“德”者;一旦统治者“失德”,也就会失去上天的庇护,新的有德者即可以应运而生,取而代之。因此,作为君临天下的统治者应该“以德配天”。“德”的要求,主要包括三个基本方面:敬天、敬祖、保民,也就是要求统治者恭行天命,尊崇天帝与祖宗的教诲,爱护天下的百姓,做有德有道之君。在这种“以德配天”基本政治观之下,周初统治者具体提出了“明德慎罚”的法律主张。这种“明德慎罚”的主张要求统治者首先要用“德教”的办法来治理国家,也就是通过道德教化的办法使天下人民臣服,在适用法律、实施刑罚时应该宽缓、谨慎,而不应一味用严刑峻罚来迫使臣民服从。“明德慎罚”的具体要求可以归纳为“实施德教,用刑宽缓”。其中“实施德教”是前提,是第一位的。“德教”的具体内容,周初统治者逐渐归纳成内容广博的“礼治”,即要求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都按既有的“礼”的秩序去生活,从而达到一种和谐安定的境界,使天下长治久安。 2.“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思想的影响。 “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主张代表了西周初期统治者的基本政治观和基本的治国方针。这种主张的提出,不仅解决了为什么商汤可以伐桀武王可以伐纣的理论问题,而且为西周社会的发展确定了基本的方向。这种法律思想的形成,说明当时的统治者在政治上已趋成熟。这一法律观的影响是极为深远的。在这种观念指导下,西周统治者把道德教化即“礼治”与刑罚镇压相结合,形成了西周时期各种具体法律制度和“礼”、“刑”结合的宏观法制特色,使这一思想深深扎根于中国政治政府中,被后世奉为政治法律制度理想的原则与标本。汉代中期以后,“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主张被儒家发挥成“德主刑辅,礼刑并用”的基本策略,从而为以“礼法结合”为特征的中国传统法制奠定了理论基础。 (二)出礼入刑的礼刑关系 1.礼的内容与性质。礼是中国古代社会长期存在的、维护血缘宗法关系和宗法等级制度的一系列精神原则以及言行规范的总称。礼起源于原始社会祭祀鬼神时所举行的仪式。商周两朝在前代礼制的基础上,都有所补充和发展。 中国古代的礼有两层含义: 一是抽象的精神原则。可归纳为“亲亲”与“尊尊”两个方面。“亲亲”,即要求在家庭范围内,按自己身份行事,不能以下凌上、以疏压亲,而且“亲亲父为首”,全体亲族成员都应以父家长为中心。“尊尊”,即要在社会范围内,尊敬一切应该尊敬的人,君臣、上下、贵*都应恪守名分,而且“尊尊君为首”,一切臣民都应以君主为中心。在“亲亲”、“尊尊”两大原则下,又形成了“忠”、“孝”、“义”等具体精神规范。二是具体的礼仪形式。 西周时期的礼已具备法的性质。首先,周礼完全具有法的三个基本特性,即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和强制性。其次,周礼在当时对社会生活各个方面都有着实际的调整作用。 2.“礼”与“刑”的关系 (1)“出礼入刑”。西周时期“刑”多指刑法和刑罚。“礼”正面、积极规范人们的言行,而“刑”则对一切违背礼的行为进行处罚。其关系正如《汉书?陈宠传》所说的“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出礼则入刑,相为表里”,意思是:如果一个人的行为规则超出了礼的规范他就要落入到刑罚的制裁范围之中。 (2)“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这是中国古代法律中的一项重要法律原则。它强调平民百姓与贵族官僚之间的不平等,强调官僚贵族的法律特权。“礼不下庶人”强调礼有等级差别,禁止任何越礼的行为;“刑不上大夫”强调贵族官僚在适用刑罚上的特权。

外国法制史期末考试重点复习资料

外国法制史期末考试重点复习资料 《外国法制史》期末考试复习资料 注:根据20XX年-2019年试题真题总结,结合自考教材,亦可用作学士学位的复习资料。 题型:单项选择题25*1’+多项选择题5*2’+名词解释题5*现3分,即名词解释3’++简答题4*6’+论述题1*12’ 1. 楔形文字法:古代西亚幼发拉底与底格里斯两河流域居民创造与发展起来的以楔形文字镌刻而成的奴隶制法的总称。20XX10 3”苏美尔人发明,楔形文字是公元前2700年前后一种古老文字。 2. 《乌尔纳姆法典》:20XX103” /20XX01 3”迄今所知人类历史上最早的一部成文法典。公元前3000年代末期,乌尔国家统一了两河南部地,第三朝国王乌尔纳姆为为巩固统治、缓和社会内部矛盾所创制,开创了两河流域楔形文字法的法典化时代。 3. 《汉穆拉比法典》:20XX04 3”/20XX01 3”公元前18世纪,古巴比伦王国的第六代国王汉穆拉比吸取两河流域原有楔形文字法的精华制定的法典,是流传至今的楔形文字法中最完整的一部成文法典。分为序言、正文、结语三三个部分。法典的基本内容:君主专制制度 等级制度:将全体居民分为自民和奴隶两大类

财产法:巴比伦实行土地公有制。存在王室土地和公社占有土地两种形式。契约制度:重要契约的签订必须遵循一定的规则和采用书面形式,买卖、借贷和财产租赁最为流行。借贷契约的标的主要是钱款和谷物。 1 / 41 婚姻、家庭与继承制度:婚姻关系实行的是具有买卖性质的契约婚姻。无契约,无婚姻;子女在家庭中没有独立地位;男子才享有充分的继承权。 犯罪与刑罚制度:危害法院公正裁判罪;侵犯人身罪;侵犯财产罪;侵犯家庭罪。 法院组织与诉讼制度:诉讼完全私人提起;确认的可采信的证据包括:证人的证言;证物;宣誓;神明裁判。 4. 古印度法:20XX01 3”是印度奴隶制时期法律制度的总称,内容包括婆罗门教法、早期佛教法及国王政府颁布的敕令。包括现在的印度、巴基斯坦、孟加拉等国。婆罗门法的渊源有: 吠陀是印度最古老而神圣的法律渊源,是印度最早的传世文献,其中《梨俱吠陀》最古老。法经: 法典:最为著名的是《摩奴法典》,印度法制史上第一部较为正规的法律典籍,具有相当大的权威性。 国王的敕令:阿育王在诏令中要求人们遵循佛法,并设立了“正法官”监督。刻在岩碑上的诏令被成为“岩石法”、

法制史笔记

法制史 1.司法机关:夏商周死扣秦汉廷尉魏晋南北朝大理寺清末大理院法院 2.五刑:墨鼻刖宫大辟 3.西周立法指导思想:敬天保民以德配天明德慎罚 4.西周的刑罚制度:五刑五罚(赎刑)五过(赦免)此外还有罚丝(针对贵族)流 放鞭刑(治理官吏) 5.西周主要罪名:不孝不友寇攘奸究杀人越货群饮罪诽谤罪不从王命罪违背誓 言罪“贼”“藏”“盗”“奸”罪 6.西周刑法原则:区分的过失与故意惯犯与偶犯罪人不孥罔厉杀人罪疑从轻同罪 异罚严宽适中 7.质:买卖奴隶牛马所使用的较长的契券剂:买卖珍异之物所用的较短的契券由 官府制作质人管理西周的借贷契约称谓缚别为了保证债的履行要求当时人订立契约缚别 8.七出:无子淫佚不事姑舅口舌盗窃妒忌恶疾三不去:无娘家可归曾为公婆 守孝三年前贫贱后富贵婚姻关系缔结: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父母有主婚权同姓不婚维护血缘政治上:加强政治联系六礼 9.狱:刑事讼:民事两造具备即原被告到庭审讯方法五听:色听辞听耳听气 听目听 10.郑国晋国铸刑鼎郑:子产公布成文法郑杀邓析而用其《竹刑》晋:铸刑鼎 遭到了叔向与孔子的反对孔子斥晋国 11.铸刑鼎公布的法律意义:A标志奴隶制法律形态结束开始饿封建制法律成文法诞 生B中国古代法律进入新时代 C拉开了春秋战国成文法运动的帷幕 D拉开了中华法系的序幕为封建王朝法制发展奠基 12.李悝(魏)《法经》中国封建社会第一部系统的法典内容:《盗法》《贼法》位于 篇首《囚法》《捕法》《杂法》《具法》《具法》相当于总则其他相当于分则规定定罪量刑特点:诸法合体以刑为主有总则分则之分开创了编纂成文法典的新体系改变了过去规范不一的局面 13.秦代法制的指导思想:重刑主义统一法律

中国法制史笔记全整理

中国法制史 绪论 一、关于中国法制史学科 (一)中国法制史是法律史学科的一个重要分支 (二)中国法制史的研究范围 (三)中国法制史的发展历程 二、关于中国法制史的基本线索 (一)夏商西周春秋时期法制的萌芽和成长 (二)战国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中央集权君主专制法制的形成和发展 (三)隋唐法制的完善 (四)宋、元、明、清法制的成熟及演变 (五)中国近代法制的演变 (六)新民主主义法制实践及其转型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初期法制的建设 三、关于中华法系 【中国传统法制的基本特征】 (一)以儒家学说为法制的基本的指导思想和立论基础 (二)引礼入法、礼法结合 (三)家族本位的伦理发占有重要地位 (四)鲜明的专制特性? (五)融合了以汉族为主题的各民族的法律意识和法律原则 (六)刑事、行政、经济立法比较发达,民事立法相对薄弱 (七)无讼是求,调处息争 论述中华法系及特点: 中华法系是指以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为母体,在东南亚早期封建国家之间形成的一个影响广泛的法系。中华法系的母法就是经千年积累而成的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中华法系的子法系统,主要有封建时期的日本、朝鲜、越南等仿效中国古代法而建立起来的法律体系。 中国法系的特点表现在:从立法和法典结构上看,是“诸法合体,民刑不分”;从司法体制上看,是“行政兼理司法”。但是,中华法系的基本特点应该是“礼法合一”。礼法合一”是指在中华法系法律制度中,中国传统的论理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完全融为一体,法律的评判标准与道德的评判标准完全一致。 第一章夏商西周的法律制度 司考考点: 明德慎罚、出礼入刑、五刑、契约、婚姻继承、大司寇、五听、五过、三刺。

·神话传说时代——习惯法 ·夏商周——形成了礼刑结合的国家法体系 ·西周的法制思想已形成一个较为完备的体系,其内容趋于成熟,促进了礼刑结合的法律制度得到进一步发展,并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司法制度。 第一节中国法律的起源 一、原始人的法 ·法人类学的基本观点 (一)法是社会生活需要的产物 (二)无论原始社会还是文明社会都有其法律制度 ·中国原始人的法表现为礼与刑两个方面 二、礼来源于原始人的祭祀 三、刑始于兵,兵狱同制 (一)刑起源于部落战争----刑始于兵,兵狱同制 (二)战争产生了刑罚---- 奴隶制五刑的产生是战争的需要和结果; (三)一些罪名产生于战争----弗用命.不从誓言罪等; (四)刑官产生于战争----皋陶作士. 第二节夏商西周的礼 一、周公制礼★ 西周的重大立法活动.西周初期在周公的主持下,以周族原有的习惯法为基础,结合 现实需要,对夏商的礼进行全面的整理增删,重新厘订了一套完备的典章制度和礼节 仪式,史称周公制礼. 二、周礼的分类 (一)可分为“本”和“文”;“本”指精神原则;“文”指礼节仪式。 (二)可分为“五礼”、“六礼”或“九礼”。(五礼:吉、凶、军、宾、嘉) 三、周礼的实质 ·西周的礼法制度以差序为基础,所谓差序就是强调人与人之间不平等的等级秩序。 ·礼的实质就是“别”,反映了西周的社会秩序是一种等差秩序。 四、周礼的内容 (一)土地所有权 1、土地王有制度:“溥天之下,莫非王土”; 2、分封制度:“授民授疆土”; 3、贡赋制度:“公食贡、大夫食邑、士食田,庶人食力”。 (二) (三)婚姻 1、婚姻形式:贵族实行一夫一妻多妾制,民间实行一夫一妻制。 2、婚姻条件:(1)禁止性条件:同姓不婚、五不娶。 (2)成立条件: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外国法制史复习重点

外国法制史复习重点 极其重要 第九章英国法 一、法律渊源 (一)普通法 形成:中央集权制的建立 统一司法机构的建立 1、普通法院制度↗民事诉讼高等法院(私人民事案件) 僧侣贵族\↗御前会议 御前会议↑↘王座法院(刑事和国王民事案件)高级官吏/↘理财法院→理财法院(皇室财政税收案件) 2、亨利二世司法改革 (1)1179年,温莎诏令将巡回审判改为定期永久性制度 (2)1166年,克拉灵顿诏令建立由陪审团参与审理的刑事司法制度 (3)1176年,诺桑普顿诏令建立由皇室法官进行调查的刑事司法制度 (4)1179年,大巡回审判诏令 基本原则:遵循先例 主要特征:程序先于权利 (二)衡平法 形成:社会经济关系快速发展 普通法自身缺陷:1、保护范围有限,由令状确定 2、在封建自然经济中形成,内容僵化 3、以损害赔偿为主,救济方法有限 (三)制定法 种类:欧洲联盟法;国会立法;委托立法 二、宪法 (一)渊源:宪法性文件;宪法惯例;宪法判例 (二)宪法性文件 1215年《大宪章》(限制王权,保障臣民权益,成为《权利法案》的典范) 1628年《权利请愿书》(重申《大宪章》对王权的限制及对臣民权利的允诺) 1679年《人身保护法》 1689年《权利法案》 性质:奠定君主立宪制政体的重要宪法性法律之一;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成果 内容:1、未经国会同意,国王不得实施或终止法律;不得征收和支配税款; 不得征集和维持常备军;不得设立宗教法院和特别法院;不得滥施 酷刑和罚款 2、臣民有向国王请愿的权利 3、议员在国会地自由发表言论而不受国会以外任何机关的询问 1701年《王位继承法》 1911年与1949年《议会法》 (三)基本原则:议会主权原则;分权原则;责任内阁原则;法治原则 (四)特点:英国宪法是历史长期发展的产物,具有极强的延续性 英国宪法的内容很不确定 英国宪法是柔性宪法

中国法制史笔记

中国法制史笔记 公元前21世纪建立的夏朝,标志着中国国家的形成,中国法制的雏形相应出现,历经商、周,逐步定型为宗法制的法律制度。西周确立的“ 亲亲” 、“ 尊尊” 原则及有关制度,对后世封建法制有深远的影响。春秋战国时期,社会巨变,各大诸侯国相继实行改革,公布了第一批成文法,并为此发生论争。战国时编撰的《法经》,是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法典。 秦始皇统一中国,确立中央集权的封建君主专制制度,一直延续到清末。维护和巩固这种君主专制,成为二千多年来传统法制的出发点和中心任务。三国两晋南北朝逐步引礼入律,礼律结合,为唐律“ 一准乎礼” 、礼法交融作了长期准备。封建制度至唐而鼎盛,封建法制也臻于成熟、完备。唐律不但为后世王朝奉为立法楷模,且被引进至东亚诸国。此后,封建社会进入后期,君主专制制度不断强化,而商品经济在重重抑制下,在宋、明、清各朝有不同程度的发展,封建法制也愈益缜密,经济立法和民事立法均颇有进展。 鸦片战争后,中国逐步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从20世纪初清政府“ 变法修律” ,到30年代南京国民政府陆续公布《六法全书》,标志着向半殖民地半封建法制的过渡和确立。这一时期的法制仿照德、日等资本主义国家大陆法系的形式,大量吸收其法律的内容,

但仍掺杂了不少封建传统法律。清末政府、北洋政府、南京国民政府更实行独裁专制,实行秘密的非法镇压和军事统治。 一百多年来,中国人民的革命斗争不断创造新型的法制。太平天国农民革命政权进行了首次尝试。辛亥革命后建立的南京临时政府颁布了中国历史上惟一的一系列资产阶级民主革命性质的法律。 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革命根据地建立的人民民主政权创设了人民民主法制,历经曲折艰辛,逐步走向成熟,并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主义法制的前驱和渊源。

自考外国法制史复习重点-20170428

自考外国法制史复习重点(2017年总结) 注:根据2012年-2017年试题真题总结,结合自考教材,亦可用作学士学位的复习资料。201310 3”代表该处于2013年10月的真题出现3分,即名词解释题。 题型:单项选择题25*1’+多项选择题5*2’+名词解释题5*3’++简答题4*6’+论述题1*12’ 1.楔形文字法:古代西亚幼发拉底与底格里斯两河流域居民创造与发展起来的以楔形文字镌刻而成的奴隶制法的 总称。201310 3”由苏美尔人发明,楔形文字是公元前2700年前后一种古老文字。 2.《乌尔纳姆法典》:2016103” /201201 3”迄今所知人类历史上最早的一部成文法典。公元前3000年代末期,乌 尔国家统一了两河南部地,第三朝国王乌尔纳姆为为巩固统治、缓和社会内部矛盾所创制,开创了两河流域楔形文字法的法典化时代。 3.《汉穆拉比法典》:201604 3” /201301 3”公元前18世纪,古巴比伦王国的第六代国王汉穆拉比吸取两河流域原 有楔形文字法的精华制定的法典,是流传至今的楔形文字法中最完整的一部成文法典。分为序言(以神的名义阐明了法典的立法思想和立法目的)、正文(保证法院公正审判的规定)、结语三(告诫后人)三个部分。法典的基本内容: ◆君主专制制度 ◆等级制度:将全体居民分为自由民(阿维鲁:直译为“丈夫”,享有充分权利的自由民,适用同态复仇的人身伤害;穆什凯努:直译为“小人”或“顺从者”:不享有充分权利的自由民,人身伤害以赔偿银子来解决)和奴隶两大类 ◆财产法:巴比伦实行土地公有制。存在王室土地和公社占有土地两种形式。 ◆契约制度:重要契约的签订必须遵循一定的规则和采用书面形式,买卖、借贷和财产租赁最为流行。借贷契约的标的主要是钱款和谷物。 ◆婚姻、家庭与继承制度:婚姻关系实行的是具有买卖性质的契约婚姻。无契约,无婚姻;子女在家庭中没有独立地位;男子才享有充分的继承权。 ◆犯罪与刑罚制度:危害法院公正裁判罪(第1条诬告处罚);侵犯人身罪;侵犯财产罪(规定最多,处罚最严厉);侵犯家庭罪。 ◆法院组织与诉讼制度:诉讼完全由私人提起;确认的可采信的证据包括:证人的证言;证物;宣誓;神明裁判。 4.古印度法:201301 3”是印度奴隶制时期法律制度的总称,内容包括婆罗门教法、早期佛教法及国王政府颁布的 敕令。包括现在的印度、巴基斯坦、孟加拉等国。婆罗门法的渊源有: ◆吠陀:(原意“知识”),是印度最古老而神圣的法律渊源,是印度最早的传世文献,其中《梨俱吠陀》最古老。 ◆法经: ◆法典:最为著名的是《摩奴法典》,印度法制史上第一部较为正规的法律典籍,具有相当大的权威性。 国王的敕令:阿育王在诏令中要求人们遵循佛法,并设立了“正法官”监督。刻在岩碑上的诏令被成为“岩石法”、“石柱法”。 佛教法的中心是“五戒”(不杀生、不偷盗、不淫邪、不妄语、不饮酒) 5.古印度法的基本制度 种姓制度:201510 3”/ 201201 3”是古代印度的社会等级制度,也是古印度法的核心内容。与种族、姓氏有密切关系的社会集团,各集团严格实现族内婚,职业世袭。再生人:201210 3”根据古印度法的种姓制度,婆罗门(梵天口中生出,最洁净)、刹帝利(梵天双臂生出,最有力量,掌握军权)、吠舍(梵天腿中生出,最勤奋,职责为不断增值财富)三个种姓可因入教而获得宗教上的再生。首陀罗(生于梵天脚下):非再生人。

马工程《中国法制史》课本期末重点笔记整理

《中国法制史》 第一、二章 一、中国法律起源的特点:国之大事,在祀与戎。(p17) (一)战争与法律 (二)祭祀与法律 二、奴隶制五刑的具体内容 1、大辟:死刑 2、膑辟:剔去罪犯的膝盖骨 3、宫辟:损害罪犯的生殖器官 4、劓:割去罪犯的鼻子 5、墨:在罪犯的脸额部位刺字 6、刖:砍掉罪犯足 第三章 一、西周的《九刑》 九刑有两种含意: 1.西周实行的九种刑罚,即墨、劓、刖、宫、大辟、流、赎、鞭、扑 2.《九刑》是西周成文刑书的统称。 流:中国古代称流刑为流。指把罪犯押解到边远地方服劳役或戍守,不得离开该地区的刑罚。赎:赎刑用财物抵免刑罚。 扑:扑刑是一种身体刑,包括笞、鞭、杖。笞用竹,鞭用革,杖用荆。扑刑在古代为教刑,用来督责官吏,又称为官刑。 鞭:鞭刑(在古代)全部都体现在刑讯上 二、明德慎罚的思想 “明德慎罚”是“以德配天”政治思想的自然延伸,“以德配天”主张“民之所欲,天必从之”,也就是说“民心”即“天意”。“明德”就是提倡“德治”,注重教化的作用;“慎罚”就是指立法、司法、刑罚处罚要宽缓、慎重。明德慎罚就是强调要将教化和刑罚结合起来。崇尚德政,提倡德教,谨慎地使用刑罚。此思想奠定了中国古代法律思想中的“重德”、“仁政”传统三、西周的质剂与傅别 (一)质剂:买卖契约 质:买卖奴隶、牛马等贵重的活物用较长的契约 剂:买卖兵器、珠宝等贵重器物用较短的契约 (二)傅别:借贷契约 傅:书写别:中分,借贷双方各执一半 四、七出与三不去 (一)七出 1、无子:妻子未能生子 2、淫泆:妻子生活作风淫乱 3、不事舅姑:不孝顺公婆

4、口舌:妻子搬弄是非离间亲属关系 5、盗窃:妻子暗蓄私财 6、妒忌:妻子争风吃醋 7、恶疾:妻子罹患恶性传染病 (二)三不去 1、有所取无所归,不去:结婚时妻子有来处,休妻时无归处 2、与更三年丧,不去:妻子与丈夫曾经共同为公婆之一守满丧期 3、前贫贱后富贵,不去:结婚时丈夫贫贱,休妻时夫已富贵 五、五听 案件审理中,法官兼听诉讼双方的供词,并以经验辨别双方供词的矛盾与真伪,即为五听。五听指五种观察方法。 一曰辞听(观其出言,不直则烦):言词是否矛盾 二曰色听(观其颜色,不直则赧然):脸色是否异常 三曰气听(观其气息,不直则喘):呼吸是否急促 四曰耳听(观其听聆,不直则惑):注意力是否集中 五曰目听(观其眸子视,不直则眊然):眼神是否游离 六、西周对刑事、民事诉讼似已做了区分,刑事诉讼称狱,民事诉讼称讼 第四章 一、最早公布成文法的国家 1、郑国是最早公布成文法的诸侯国,公元前536年,在执政子产的主持下,郑国率先以“刑鼎”形式公布成文法。 2、公元前513年,在执政赵鞅、荀寅的主持下,晋国把范宣子制定的刑书铸在鼎上,以刑鼎形式加以公布。 3、公元前501年,郑国大夫邓析自己制作了一部“刑书”,把其内容书写在竹简上,被称为“竹刑” 二、《法经》:中国第一部内容比较系统、完整的封建法典 (一)产生背景 李悝变革,制定法经巩固改革成果 1、政治:“食有劳而禄有功,使有能而赏必行”的规定,废除世卿世禄制,不再以身份来获赏、禄 2、经济:实行“尽地力之教”,充分调动农民的劳动积极性,使封建式的小农经济得到巩固发展 3、军事:严格对官兵进行考核,考核通过者还要给予优待 (二)体例内容 1、《法经》由六篇构成,依次为《盗法》、《贼法》、《囚法》(网法)、《捕法》、《杂法》、《具法》 2、第一部分是专门打击盗贼犯罪的法律规定:《盗法》、《贼法》、《囚法》(网法)、《捕法》《盗法》:打击侵犯财产权犯罪的法律规定 《贼法》:打击侵犯人身权犯罪的法律规定

外国法制史名词解释汇总

外国法制史名词解释汇总(复习资料) 名词解释 1. 楔形文字法:是指古代西亚两河流域地区个奴隶制国家以楔形文字镌刻而成的法律的总称。它产生于公元前3000年左右,到公元前6世纪,随着新巴比伦王国的灭亡而逐渐走向消亡。 2. 《汉穆拉比法典》:是巴比伦王国第六代王汉穆拉比时期制定的,故又被称为“石柱法”。《汉穆拉比法典》集两河流域楔形文字法之大成,标志着楔形文字法乃至整个古东方法发展到完备阶段。 3. 种姓制度:是古代印度的社会等级制度,也是古代印度法的核心内容。它把人分为婆罗门、刹帝利、吠舍和首陀罗四个种姓。各种姓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截然不同。 4. 罗马法:指罗马奴隶制国家的全部法律,存在于罗马奴隶制国家的整个历史时期,它既包括罗马国家产生至西罗马帝国灭亡这个时期的法律,由包括东罗马帝国的法律。它是随着古代罗马社会阶级和国家的出现而逐步形成的。 5. 日耳曼法:是欧洲早期封建制时期在日耳曼国家中适用于日耳曼人的法律的总称,从性质上讲属早期封建制法。 6. 教会法:广义上,泛指整个基督教会在不同历史时期所制定和编纂的各种规则和章程;狭义上特制中世纪这一时期在西方法制史上占有重要地位的罗马天主教的法规。 7. 《圣经》:既是基督教各教派信仰的基础,也是其法律的总源。其中的摩西十诫一直是教会法的中心内容,被视为“基本法”。《圣经》是教会立法的权威性依据,而且本身也享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宗教法庭甚至世俗法庭审判所依据的准则。 8. 普通法:指的是由英美国家普通法院创立并发展起来的一套法律规则。它既区别于由立法机关创制的制定法,也区别于由衡平法院创立并发展起来的衡平法。 9. 遵循先例原则:是普通法最重要的一项原则,即“以相似的方法处理相似的案件,并遵循既定的法律规则与实践”。换句话说,一个法院先前的判决对以后相应法院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具有拘束力。 10. 《独立宣言》:于1776年通过,以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的“天赋人权”思想和“社会契约”论为理论基础,被马克思称为“第一个人权宣言”,为日后诞生的美国宪法奠定了政治和思想理论基础。 11. 美国违宪审查权:1803年马伯里诉麦迪逊案确立了美国的违宪审查制度。根据这一制度,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有权通过审理有关案件,解释宪法并宣布联邦法律或州宪法和法律是否符合联邦宪法。如发现州宪法和法律或联邦法律与联邦宪法相抵触,可宣布其违宪。12. 《人权宣言》:全名《人权与公民权利宣言》,是法国在1789年8月26日革命高潮中制定的一部具有宪法性质的政治纲领,也称法国近代第一部宪法性文件,对法国以至世界的人权、公民权、权力分立等观念和法治的发展都具有重大影响。 13. 潘德克顿法学:自15世纪以来,德国对罗马法的研究,形成了所谓“潘德克顿法学”,其核心是私法学。它是罗马法原理与德国固有法相结合的产物,并为德国民法典的制定提供了理论学说基础。 14. 英美法系:也称英吉利法系、普通法法系,是以英国的普通法、衡平法和制定法为基础而逐步形成的一个世界性的法律体系,是在英国对外贸易、军事侵略、殖民统治和强制推行英国法的过程中形成的。 15. 大陆法系:又称民法法系、罗马-日耳曼法系,是以罗马法为基础,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和1900年《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一个世界性法律体系,是在西方近代化过程中,欧洲各国复兴罗马法依照法国立法模式制定自己的成文法典,并将其强制推行到自己的殖民地而止步形成的。

年自学考试《外国法制史》串讲笔记

七年级下册期末达标测试卷 一.积累与运用(19分) 1.下列加横线字注音及字形完全的一项是()(3分) A.阴薶(mái)琥珀(bó)奢侈(shē)熹微(xǐ) B.苍穹(qóng)贬骨(biān)斫痕(jīn)迸进(bèng) C.纤维(qiàn)掰开(bān)和煦(xù)殉职(xùn) D.旌旗(jīng)婆娑(suō)颀长(qì)丛莽(mǎng) 2.修改下列词语中错误的字(4分) 坚持不谢千辛万苦风餐露宿海市蜃楼 A.邓稼先是中国几千年传统文化孕育出来的有最高奉献精神的儿子。 B.“神舟”六号飞船遨游太空,两位宇航员动人的事迹和牺牲精神在广大人民心中传扬。 C.历史的道路,不全是平坦的,有时走到艰难险阻的境界,这是全靠雄健的精神才能冲过去的。 D.我们要与自然和睦相处,保护好属于我们人类的自己的家园——地球。 4.搭配正确的一项是()(3分) A.《马》——《自然史》——布封——英国博物学家、作家 B.《伟大的悲剧》——《人类的群星闪耀时》——茨威格——奥地利作家 C.《孙权劝学》——《史记》——司马迁——西汉史作家 D.《最后一课》——小弗朗士——都德——德国作家 5.填入下列横线上的词语万物按正确的一项是(3分) 这声音与我平常听到的羊叫迥然不同,没有的颤音,没有的媚态,也没有的叹息,音调虽然也保持了羊一贯的,但沉郁有力,透露出某种坚定不移的决心。 A.柔和甜腻绝望平和B.激动烦人忧愁特点 C.柔和甜美失望平静D.温柔蚀骨婉转沉稳 6.下列词语或字解释有误的一项是()(3分) A.哽(声气阻塞)咽兀兀穷年:劳苦的样子 B.宿(长久从事某种工作)儒踌躇:犹豫 C.迥(差得远)乎不同鲜(新鲜奇异)为人知 D.苍穹:天空瞬(短时间)间 二.拓展与表达(23分) 7.《从百草园到三味书屋》选自鲁迅的散文集《》 8.《最后一课》的作者是,他是国人 9. ,寒光照铁衣。 10.山际见来烟,。

范忠信《中国法制史》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1-6章)(圣才出品)

第一编起源时期的中国法制(远古至夏商西周时期的法制) 第一章关于中国法律起源的传说与事实 1.1复习笔记 一、关于上古无法制时代的追忆 古代贤哲们认为,上古时代起初是没有法制的。 《管子》云:“古者未有君臣上下之别,未有夫妇妃匹之合,兽处群居,以力相征。” 《商君书》云:“古之民朴以厚”,“黄帝之世,官无供备之民。”“神农之世,男耕而食,妇织而衣。刑政不用而治,甲兵不起而王。” 《淮南子》云:“神农无制令而民从。”《孝经》云:“三皇设言而民不违。” 二、关于中国法制起源的猜度和观念 关于中国法制起源的猜度和观念,古代哲人们大多是通过谈论法律产生的紧迫必要性——“禁暴止乱”、“定分止争”——来表达,从下面的逻辑思路来讨论礼乐制度或法制文明的起源。 1.人类早期曾有过如禽兽一般相互争斗、暴乱不已的野蛮时期。 《管子》说:“古者未有君臣上下之别,未有夫妇妃配之合,兽处群居,以力相征。于是智者诈愚,强者凌弱;老幼孤独不得其所。” 2.争斗祸乱产生的原因 这些争斗祸乱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1)人性恶,天生好利恶害,损人利己; (2)生存资源不足以养活众多人口,不能不争; (3)个人之间因“义”主张)不同而互相非难。 《荀子》说:“礼起于何?曰:人生而有欲,欲而不得,则不能无求,求而无度量分界,则不能不争。争则乱,乱则穷。”“古之圣人以人之性恶,以为偏险而不正,悖乱而不治,故为之立君上之势以临之。” 3.制定礼乐法制定纷止争 必须赶快创立礼乐制度或法制来确定每个人的名分和利益,制止暴乱或禽兽般生活,使人类不至于同归于尽,进而升华至文明境界。 《管子》说:“故智者假众力以禁强虐,而暴人止;为民兴利除害,正民之德,而民师之。是故道术德行出于贤人,名物处违是非之分,则赏罚行矣。”故“法者所以兴功惧暴也,律者所以定分止争也”。 4.有能力来制定礼乐法制拯救人类的,只有圣人。 《商君书》说:“故贤者立中正,设无私,而民说(悦)仁。当此时也,亲亲废,上(尚)贤立矣。” 5.圣人是依据天地自然之暗藏法则来制定人类社会的礼乐制度的。 《尚书·皋陶谟》说:“天叙有典,勒我五典五悖哉;天秩有礼,自我五礼有庸哉。同寅协恭和衷哉。天命有德,五服五章哉;天讨有罪,五刑五用哉。”“天叙”、“天秩”、“天命”就是上天的意志和法则,“五礼”、“五服”、“五刑”是人类的法制。把天法变成人法的是圣人,他们是天人之间的桥梁,上天把他的委任和法则授予圣人。 三、关于中国法制起源的事实追忆

外国法制史复习资料

1、根据古巴比伦法,享有完全权利的自由人(权利主体)是()。C A.刹帝利B.穆什凯努 C.阿维鲁D.吠舍 2、按《汉穆拉比法典》的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债权人有权对债务人采取的措施是()。B A.终身成为债奴B.成为债奴三年C.成为债奴六年D.不能使其成为债奴 3、《汉穆拉比法典》对高利贷利率进行了一定的限制,规定谷物的利率为()。C A.25% B.20% C.33.3% D.30% 4、现在已知人类最早的成文法典是()。C A.《苏美尔法典》B.《摩奴法典》C.《乌尔纳姆法典》D.《汉穆拉比法典》5、《汉穆拉比法典》规定,奴隶被殴打、虐待或其他原因致死,只需向其主人赔偿()明那银子,相当于一头牛的价格。B A.1/2 B.1/3 C.1/4 D.1/5 6、《汉穆拉比法典》规定,“如果擅自改变他人奴隶身上、脸上的烙印或发式,应以()论处”。A A.盗窃罪B.侵犯人身罪C.侵犯家庭罪D.抢劫罪 7、《汉穆拉比法典》规定,儿子殴打父亲要被处以()刑罚。C A.死刑B.火刑C.断手指D.割舌 三、多项选择题 1、《汉穆拉比法典》规定的犯罪种类主要有()。ABDE A.危害法院公正裁判罪B.侵犯人身罪C.国事罪 D.侵犯家庭罪E.侵犯财产罪 2、《汉穆拉比法典》中规定的刑罚有()。ABCDE A.死刑B.体刑C.烙印D.罚金E.驱逐 3、古代楔形文字法典包括()。ACD A.《汉穆拉比法典》B.《那罗陀法典》C.《比拉拉马法典》 D.《李必特·伊丝达法典》E.《述祀氏法典》 4、按《汉穆拉比法典》的规定,可以作为租赁契约的对象有()。ABCDE A.牛B.驴C.车辆D.房屋E.土地 5、契约的种类有()。ABCDE A.买卖B.财产租赁C.借贷D.保管E.人身雇佣 6、按《汉穆拉比法典》的规定,侵犯家庭罪主要包括()。ABCD A.强奸罪B.奸淫罪C.通奸罪D.养子不认养父母罪E.诬告罪 7、适用楔形文字法的有()。ABCDE A.阿卡德人B.阿摩利人C.亚述人D.依兰人E.赫梯人 8、古巴比伦具有公社资格的阿维鲁包括()。ABCE A.贵族僧侣B.高级官吏C.自耕农D.佃农E.独立独立手工业者

司考法制史笔记:西周的“以德配天,明德慎罚”思想

司考法制史笔记:西周的“以德配天,明德慎罚”思想 司考法制史笔记:西周的“以德配天,明德慎罚”思想。西周的“以德配天,明德慎罚”思想是司法考试法制史的重要考点,考生应当重点复习,小编将这一考点的主要内容进行了整理,希望能够对考生的复习有所帮助。 精彩链接: 2014年司法考试教材法制史:大陆法系 2014年司法考试教材法制史:罗马法 2014年司法考试教材法制史:清末“预备立宪” 2014年司法考试教材法制史:明清时期的法律 (一)内容: 1、背景: (1)为谋求长治久安,继承了夏商以来的神权政治学说; (2)为了修补神权政治学说中的缺漏,确定周王朝新的统治策略,进一步提出了“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政治法律主张。 2、“天”涵义: (1)夏商以来的一直奉的“上天”; (2)周初统治者的新认识:认为“上天”只把统治人间的“天命”交给那些有“德”者,一旦统治者“失德”,也就会失去上天的庇护,新的有德者即可以应运而生,取而代之。因此,作为君临天下的统治者应该“以德配天”。 3、“德”的要求:三个基本方面:敬天,敬祖,保民。

——具体要求:统治者要恭行天命,尊崇天帝与祖宗的教诲,爱护天下的百姓,做有德有道之君。 4、“明德慎罚”:法律敎育网 (1)在“以德配天”基本政治观之下,周初统治者提出的具体法律主张。 (2)要点:用“德教”的办法来治理国家——通过道德教化的办法使天下人民臣服; 在适用法律、实施刑罚时应该宽缓、谨慎,而不应一味用严刑峻罚来迫使臣民服从。 ——具体要求:“实施德教,用刑宽缓”。 注意:“实施德教”是前提,是第一位的。 (3)“德教”的具体内容:“礼治”——即要求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都按既有的“礼”的秩序去生活,从而达到一种和谐安定的境界,使天下长治久安。 (二)影响: 1、代表了西周初期统治的基本政治和基本的治国方针; 2、解决了为什么商汤可以伐桀、武王可以代商的理论问题,为西周社会的发展确定了基本的方向; 3、说明当时的统治者在政治上已趋成熟。 4、在这种观念指导下,西周统治者把道德教化即“礼治”与刑罚镇压相结合,形成了西周时期各种具体法律制度和“礼”、“刑”结合的宏观法制特色。 5、深深扎根于中国政治理论中,被后世奉为政治法律制度理想的原则与标本——汉代中期以后,“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主张被儒家发挥成“德主刑辅,礼刑并用”的基本策略,从而为以“礼法结合”为特征的中国传统法制奠定了理论基础。 法律教育网编辑整理,转载请注明出处。

林榕年《外国法制史》笔记和课后习题(含真题)详解(美国法)【圣才出品】

第十二章美国法 12.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

【重点难点归纳】 常考知识点: ·美国法的形成和发展 殖民地时期的美国法 美国法律制度的形成和发展 独立战争后的美国法 南北战争后的美国法 现代时期的美国法 普通法 美国法的渊源 衡平法 美国法的渊源和特点 美国法的特点 联邦宪法的历史渊源 《独立宣言》 《邦联条例》 宪法的制定 宪法 1787年联邦宪法 宪法的基本内容 宪法的原则 对1787年联邦宪法的评价 宪法修正案 《统一商法典》 商法 公司法 破产法 《谢尔曼反托拉斯法》 反托拉斯法 《克莱顿反托拉斯法》 《联邦贸易委员会法》 社会立法 劳工关系法 社会福利法 刑 法 刑法的渊源 刑法的基本特点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权 司法制度 法院组织 联邦和州法院的司法管辖权 美国法

·美国宪法的基本内容和原则 ·《统一商法典》 ·《谢尔曼反托拉斯法》 ·联邦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权 一、美国法律制度的形成和发展 1.殖民地时期的美国法(17世纪初—1783年) (1)英国法在殖民地的生效 殖民地时期,北美各地被欧洲各国分割,法律极不统一。英国战胜其他列强后,英国的法律在各殖民地不同程度地生效,其表现有: ①在立法上,英国殖民者认为殖民地没有主权,不能要求和英国议会具有相等的立法权,而只能制定法令的细则。各殖民地议会制定的法案,须报呈英国枢密院审核,依据宗主国的法律高于属地立法的原则,如果该项法案与英国的法律相冲突,则宣布无效。 ②在司法上,殖民地没有独立的权力,英国王座法院掌握殖民地法院的上诉管辖权。 ③英国殖民者还通过任命总督,控制殖民地的行政权力。 (2)直到18世纪中期,英国法并没能在北美取得支配地位 其主要原因有: ①当时北美殖民地的社会经济条件与英国相距甚远,且缺乏运用普通法的法官和研究普通法的法学家。 ②在殖民地人民的强烈反抗下,各殖民地根据各自的情况,制定了自己的法律。 ③殖民地人民对英国法本能的排斥。 (3)18世纪中期,英国普通法在北美殖民地取得了支配地位

北京大学中国法制史笔记讲解学习

北京大学中国法制史 笔记

中国法制史 授课:北大法学院赵昆坡、人大法学院王琳霞,政法大学刘广安老师 说明: 1、学习中国法制史要善于归纳,如历代法制指导思想、某某第一的容易考,有关民事、经济的章节一般不会考大题,可只做一般准备。法制史涵盖四个方面:一是立法、二司法、三刑法、四民法和经济法,四个方面中,前三个是主要的,立法往往占一半以上,那些有争议的和有待进一步研究的问题,一般不出,学习中,应以这四个方面为纲、以年代跨度为纬,本着删繁就简、深入浅出、突出重点的原则,以基础知识和基本问题为重点掌握对象,同时、还应详尽掌握大纲的内容。中国法制史的主要内容在清末以前,包括:1)立法情况(形式和活动);2)司法制度(中央司法机关、职责、变更情况);3)其他代表性知识点。尤其强调立法,立法方面是我国法制史学界研究最为成熟而稳定的部分,因此特别重要! 2、按照2002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联考考试大纲和样题的规定,中国法制史在综合考试中共占30分,分别是单项选择题10分、判断题10分、分析题10

分。由于中国法制史研究包括中国奴隶制法律制度、封建制法律制度、清末及中华民国法律制度、革命根据地法律制度在内的上下几千年的法制发展历史,涉及的知识点非常多,记忆难度很大。在复习时要理清历史脉络,把握各个时期的重点法律制度和重要法律事件,形成自己的法制史学习框架,根据法制史的框架体系清点自己的重点学习成果,再补充和完善次要的知识内容。 3、中国法制史以历史发展为纵线,分为奴隶制法律制度、封建制前期法律制度、封建制中期法律制度、封建制后期法律制度、清末及中华民国法律制度、革命根据地法律制度等六个大的时期;以各个时期的法律制度为横线,包括法制指导思想、立法活动、刑事法律制度、民事经济法律制度、司法制度等五个方面。在考试中,主要考查法律思想的内容、立法的时间和特点、具体法律和司法制度发展的内容和特征。 导论中国法制发展史概述 老师觉得绪论有些超出基本知识以外,若没有时间,这一部分可以不看。可在学完整个法制史后借本章回顾全部内容。 第一章奴隶制的法律制度

年自学考试外国法制史串讲笔记终审稿)

年自学考试外国法制史 串讲笔记 文稿归稿存档编号:[KKUY-KKIO69-OTM243-OLUI129-G00I-FDQS58-

来到这里,一切从新开始…… 作为迈入大学生活的学生来讲,一开始,大学、社会对我来说都是很陌生的,甚至有时候觉得它们距离自己是那么的遥远。当前的大学生活除了孤独,就是对大量课余时间无法利用的茫然,整天过着一种教室——宿舍两点一线的生活,没有对自己未来的职业生涯做一个整体的规划。甚至没有正确的审视自己,审视自己的专业。而经过这几堂《大学生职业发展与就业指导课》的学习,在老师们的讲解和指引下,我开始慢慢地拨开眼前的团团迷雾,掺望自己的未来,开始重新认识自我和自己所选择的专业,甚至也开始构画自己未来的职业蓝图。我想在职业生涯中我的收获和体会是颇多的。 首先,让我学会了怎样确立自己的职业发展目标。当然自己的兴趣、特长应该是第一位的。只有在自己所擅长的,并且所热爱的工作岗位上,才会全身心地投入,发挥自己的火热。同时职业的选择也必须考虑自己的性格,性格文静可适合一些安静,要求认真、细心的工作;而性格较开朗的可选择环境比较开放、活动性较强的工作。当然,确立自己的职业发展目标,自己所学专业也是考虑的核心问题,只有学以致用,才有可能使自己在工作中游刃有余,所以我将自己的职业目标放在我所钟爱的经济领域。 其次,促使我更加努力地工作学习。职业目标的日渐清晰,使我对自己有了一个更明确的定位,一旦确立了自己的职业目标后,就会朝着这个目标奋进,更积极地学习,不断充实自我,使自己更多地具备职业目标对我要求的知识和能力。

《大学生职业发展与就业指导课》也有利于我们把握现阶段学习和工作的重点。从自己今后的目标中,找寻自己现阶段所必须把握住的东西,有重点地学习,提高自己的素质和能力。 同时,这门课程让我重新开始重视社会发展的趋势、考虑社会对各类人才的需求,甚至对每个人才所应具备的各项能力的要求。使我的职业规划能更为贴近现实社会的实际需求,具有现实的可能性和可行性。 让我们深刻地理解了职业生涯规划的内涵以及它对于我们未来生活的重大意义,也使我对职业有了进一步地了解,解开了我原来对职业诸多的偏见和迷团。听完他的两堂课,现在仍有一种意犹未尽的感觉。 在总体上,我觉得《大学生职业发展与就业指导课》十分贴近我们大学生的生活,具有很大的现实指导意义,让我受益匪浅。

中法网笔记——法制史(最终整理版)

法制史 曾尔恕 中国法制史 (1) 【西周以来的法律思想和法律】 (1) 【秦汉、魏晋时期的法律】 (5) 【唐宋至明清时期的法制】 (11) 【宋元时期的法律】 (14) 【明清时期的法律】 (15) 【唐宋至明清时期的司法制度】 (17) 【清末民国时期的法律】 (19) 外国法制史 (23) 第一节罗马法 (23) 第二节英美法系 (36) 第三节大陆法系 (57) 中国法制史 【西周以来的法律思想和法律】 一、西周的“以德配天,明德慎罚”思想 (一)内容: 1、背景: (1)为谋求长治久安,继承了夏商以来的神权政治学说; (2)为了修补神权政治学说中的缺漏,确定周王朝新的统治策略,进一步提出了“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政治法律主张。 2、“天”涵义: (1)夏商以来的一直奉的“上天”; (2)周初统治者的新认识:认为“上天”只把统治人间的“天命”交给那些有“德”者,一旦统治者“失德”,也就会失去上天的庇护,新的有德者即可以应运而生,取而代之。因此,作为君临天下的统治者应该“以德配天”。 3、“德”的要求:三个基本方面:敬天,敬祖,保民。——具体要求:统治者要恭行天命,尊崇天帝与祖宗的教诲,爱护天下的百姓,做有德有道之君。 4、“明德慎罚”: (1)在“以德配天”基本政治观之下,周初统治者提出的具体法律主张。 (2)要点:用“德教”的办法来治理国家——通过道德教化的办法使天下人民臣服; 在适用法律、实施刑罚时应该宽缓、谨慎,而不应一味用严刑峻罚来迫使臣民服从。 ——具体要求:“实施德教,用刑宽缓”。注意:“实施德教”是前提,是第一位的。 (3)“德教”的具体内容:“礼治”——即要求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都按既有的“礼”

相关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