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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赌协议最全案例

【案例】

蒙牛——一赌成名

1999年1月,牛根生创立了?蒙牛乳业有限公司?,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后更名为?内蒙古蒙牛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蒙牛乳业)。在不到三年的时间里,蒙牛迅猛发展,年销售额突破10亿元大关。快速扩张给公司带来了巨大的资金缺口,而此时,行业内的企业,伊利股份(600887)、光明乳业(600597)、三元股份(600429)先后登陆A股。在国内无法满足其融资需求的情况下,2001年底开始与摩根士丹利、鼎晖投资、英联投资等国际机构投资者接触。

2002年6月,蒙牛在英属开曼群岛和毛里求斯分别成立了一家用以承载蒙牛上市任务的壳公司。其中,开曼群岛公司由蒙牛发起人、业务联系人以及雇员等蒙牛相关人士控制。开曼群岛公司100%控股毛里求斯公司,毛里求斯公司又通过认购蒙牛普通股等方式,获得蒙牛控股权。

毛里求斯公司认购蒙牛股份的资金,就来自上述三家机构投资者。2002年9月,三家机构投资者以认购开曼群岛公司股份的方式,注入2 597.4万美元(约2.16亿元人民币)。一年之后的2003年9月,经过内部的股权转换和计算,三家机构投资者持有开曼群岛公司49%已发行股份,剩余51%由蒙牛管理层及相关人士持有。

此间,毛里求斯公司用注入资金购得蒙牛66.7%的股份,蒙牛由此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并成为这个上市运作系统末端的一间子公司。

2003年10月,三家机构投资者对开曼群岛公司进行了第二次注资。此番是通过认购开曼群岛公司每股面值0.001美元的可换股票据的方式,注入3 523.4万美元。这些可换股票据可以在蒙牛乳业招股完成一年后转换完毕。?可换股票据?实际上是股票的看涨期权。不过,这种期权价值的高低最终取决于蒙牛乳业未来的业绩。如果蒙牛乳业未来业绩好,?可换股文据?的高期权价值就可以兑现;反之,则成为废纸一张。为了使预期增值的目标能够兑现,摩根士丹利等投资者与蒙牛管理层签署了基于业绩增长的对赌协议。

协议约定,从2004—2006年为止的三年内,蒙牛的年复合盈利增长率如果低于50%,金牛将会转让用一定公式计算所得的某一数量股份(也可以用现金代替)予摩根士丹利、鼎晖和英联等三家机构投资者;蒙牛的年复合盈利增长率如

果超过50%,摩根士丹利等三家金融机构投资者将会转让自己的相应股份给金牛,作为对给蒙牛管理层的奖励。双方规定,无论如何涉及转让的股份总共不得超过7830万股(占已发行股份的7.8%)。

2002年,中国乳制品行业年销售额复合增长率为15.5%,50%增长率的约定对蒙牛无疑是一次豪赌。

在接下来的一年时间里,蒙牛的发展状况已经远远超出了?对赌协议?预定的盈利目标。加上蒙牛历年来的表现,2005年4月6日,蒙牛发布公告称其获得摩根士丹利、鼎晖投资、英联投资和金牛的通知,摩根士丹利等三家金融机构投资者将以向金牛支付本金为598.7644万美元的可换股票据(合计可转换成6 260.8768万股蒙牛股票)的方式提前终止双方在一年前达成的估值调整机制。

目前摩根士丹利、鼎晖、英联分别持有蒙牛88万股、27万股、16万股股份,仅占总股本的0.1%。在英联、摩根士丹利、鼎晖等中后期投资者成功实现退出之后,蒙牛又顺利为自己找到了新加坡政府投资公司、美资大行Capital Group (CG)等长期接盘手。

永乐——改朝换代

上海永乐家用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乐家电?)成立于1996年。从业绩上看,永乐家电成立初年销售额只有100万元,到2004年已经实现近百亿元;在市场适应性上,永乐家电经历了家电零售业巨大变革的洗礼,当时处于行业内的前三甲地位。

2005年1月,摩根士丹利和鼎晖斥资5 000万美元收购当时永乐家电20%的股权,收购价格相当于每股约0.92港元。摩根士丹利在入股永乐家电以后,还与企业形成约定:无偿获得一个认股权利,在未来某个约定的时间,以每股约1.38港元的价格行使约为1 765万美元的认股权。

这个认股权利实际上也是一个股票看涨期权。为了使看涨期权价值兑现,摩根士丹利等机构投资者与企业管理层签署了一份?对赌协议?。

协议中还给出了一种变通的方式,即若投资者(大摩和鼎晖)达至回报目标,则永乐未达到净利润目标也可免于割让股份。这个回报目标是,大摩和鼎晖初次

投资的300%(二者2005年1月初次投资总额为5 000万美元,其中大摩投资约4 300万美元),再加上行使购股权代价的1.5倍(大摩上市前行使了约1.18亿港元的购股权),合计约11.7亿港元。依此计算,协议中的这一条款实际上是大摩为自己的投资设定了一个最低回报率底线,即约260%。从净利润绝对数来看,永乐从2002—2005年4年间,净利润一直处于上升阶段。从2002年的2 800万元飙升至2005年的2.89亿元,年复合增长率超过100%。但值得注意的是,除去2003年永乐高达423%的大幅增长(正是在2003年,永乐开始与大摩亚洲直接投资部展开合作),2003—2005年永乐的年复合增长率仅为40%。如果保持这一增长速度,2007年永乐的净利润只能达到5.66亿元,低于对赌协议中的下限,也仅为7.5亿元的75%,6.75亿元的84%。

也就是说,按照永乐2005年以前的发展轨迹,永乐要想不输掉对赌协议,其2005—2007年的净利润增长水平至少要大幅度提高17.5%。

然而市场似乎并没有给永乐太多的空间和机会。

统计数据显示,2005年上半年,国美毛利率为8.63%,其中其他业务所产生利润占利润总额的比例为71%;苏宁的毛利率为8.74%,其他业务利润占利润总额172%;永乐这两个数据分别为6.96%和112%。与之相对的,同期美国最大的家电连锁商百思买的毛利率为24.53%,其中其他业务占利润总额比例仅为59%。这里的?其他业务?指的是主营业务之外的业务,包括进场费、广告费、促销费、店庆费等等。

收取价外费,是世界零售业的通行做法。但在中国,却俨然成为了连锁业利润的最主要的来源。盈利模式实质上却停留在了?卖场?阶段,企业规模变成决定企业收益的最大要素只取决于你有多少门店。

正是这样一种畸形的利润链条,导致中国家电连锁业的佼佼者们争相踏上了疯狂扩张的超常发展道路,截至2006年6月30日,国美、苏宁、永乐门店数分别达到334家、286家、225家。

受行业盈利特点的影响,家电连锁企业的飞速扩张一直依靠外部输血完成,这些外部资金或来自各企业的关联企业,或来自资本市场。分别早于永乐在香港与国内上市的国美与苏宁在资金注入方面有着先天的优势,同时这两家企业均有房地产行业的关联公司,庞大的现金流来往和通过关联交易而有效降低的网点扩

张成本,使两家公司在门店快速扩张的竞争中底气十足。而这些优势,是上市进程晚了一步、主业相对单一的永乐所不具备的。而同时,一直偏安于上海及华东地区精耕细作的永乐,在跨区开拓的经验及人力资源储备上也同样准备不足。

在资金、经验、人才等内生资源无法满足企业快速扩张需求的情况下,为了在2007年业绩大限前达成目标,永乐只有一个选择———并购扩张。永乐在2005年将其门店数从2004年的92家增加至193家,开店的城市从34个扩张到72个。但付出的代价是,2005年永乐每平方米收入从2004年的40472元下降至25 482元,下降幅度高达37%;毛利率方面,永乐也下降了0.6%。而同时,2005年永乐的销售额为180亿元,门店数为193家,与国美2005年销售额498亿元,门店数570余家,苏宁2005年400亿元的销售额和360余家门店数相比,规模上仍然无法与之抗衡(这里统计口径中,国美、苏宁部分门店是加盟店)。

于是,一家以?小而精致?著称的家电连锁企业在资本意志的驱动下,转型成为了一家?大不够大精不够精?的四不像,更重要的是,离7.5亿元净利润的对赌目标却越发遥远了。

在约定的期限内,永乐未能达成约定目标,导致控制权旁落。2006年6月底,永乐公开承认,当初与大摩签订协议时预测过于乐观,未来两年,永乐盈利能力面临着压力。同年7月,国美电器以52.68亿港元的代价收购了上市仅仅9个月的永乐电器。

雨润食品——大获全胜

2005年3月,高盛、鼎晖和新加坡政府投资基金(GIC)联合向雨润食品投资了约7000万美元,其中高盛向雨润食品投资了3000万美元,鼎晖投资了2200万美元,GIC投资了1800万美元。雨润食品公告资料显示,鼎晖持有雨润食品上市后总股本的3.5%,共51128370股股份。按2006年7月13日的收市价5.85港元计算,其持股市值约3亿港元,与其投资额相比约有74%的溢价。

上市前,雨润食品与三家战略投资者签署了?对赌协议?,如果雨润食品2005年盈利未能达到2.592亿元,战略投资者有权要求大股东以溢价20%的价格赎回所持股份。而年报资料显示,雨润食品2005年利润总额远超这一数额,达3.59亿元,因此根据?对赌协议?,鼎晖、摩根士丹利、GIC在上市满1年后才可套

现退出。而雨润食品的业绩稳定增长,2005年每股盈利为0.344元,较上年的0.185元增长了约86%。2006年6月又以6741万元收购大股东祝义才及其配偶吴学琴持有的安徽福润100%股权。安徽福润为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可获豁免所得税。据花旗估计,若雨润食品整体有效税率由15%降至10%,2007及2008年度其盈利可分别达到5.16亿元及5.85亿元。

深南电——一声叹息

深南电签订合约的初衷是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化解和抵御成本风险,降低经营成本。然而,深南电与高盛集团子公司杰润的两份期货合约确认书都是相关人员在未获授权的情况下签署的,其ISDA(国际互换与衍生产品协会)主协议和附件因部分条款存在分歧,都未签订。

第一份确认书的有效期从2008年3月3日~12月31日,由三个期权合约构成。分三种情况:当期限内纽约商业交易所当月轻质原油期货合约的收市结算价的算数平均值(简称浮动价)高于63.5美元/桶时,深南电每月可以获得?20万桶×1.5美元/桶?合计30万美元的收益;当浮动油价介于62美元/桶至63.5美元/桶之间时,深南电可获得?(浮动价-62美元/桶)×20万桶?的收益,当浮动价低于62美元/桶时,深南电每月需向对手支付?(62美元/桶-浮动价)×40万桶?等额的美元。

第二份确认书的有效期是从2009年1月1日~2010年10月31日,并且赋予了对手方杰润公司一个优先权,就是杰润公司可以在2008年12月30日18点前宣布是否执行的选择权。第二份确认书的基准油价较第一份提高了3美元/桶,当浮动油价高于66.5美元/桶时,深南电A每月可以获利34万美元;当油价介于64.8~66.5美元/桶时,深南电每月可获得?(浮动价-64.8美元/桶)×20万桶?的收益;当油价低于64.5美元/桶时,深南电每月亏损?(64.5美元/桶-浮动价)×40万桶?等额的美元。

进入11月份后,原油期价已经跌破62美元/桶。按照11月内纽约能源交易所原油主力合约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进行算术平均,11月的原油均价为57.1745美元。根据协议,深南电将按照(62美元/桶-浮动价)×40万桶的金额向杰润支付现金,浮动价为?每个决定期限内纽约商品交易所当月轻质原油期货合约的收市结算价

的算术平均数?。

据专业人士介绍,如果深南电的协议里所说的当月轻质原油期货合约指的是人们一般认为的主力合约(即包括12月合约的一部分和1月合约的一部分),那么其?浮动价?应该在57.1745美元上下。如果指的是11月现货月合约价格,其浮动价才将发生较大变化。?由于‘当月轻质原油合约’的表述尚未完全清楚,因此其具体亏损额度尚难下定论。?以主力合约测算,深南电将需要在11月结束之后向杰润?赔款?,这几乎吞噬了此前数月深南电的对赌收益。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监局于2008年10月17日对深南电下发《关于责令深圳南山热电股份有限公司限期整改的通知》,指出深南电在08年3月12日与美国高盛集团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杰润(新加坡)私营公司(下称?杰润公司?,当年陈久霖中航油亏了5.5亿美元时候的第二大交易对手,J.Aron!)签订的期权合约未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未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涉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并以此要求深南电限期整改。

在陷入舆论和监管的漩涡之后,2008年11月15日,深南电发布公告,宣布要将全资子公司深南能源(新加坡)持有的香港兴德盛公司100%股权,卖给深业集团旗下的深业投资公司,转让价将不低于3.45亿元,而香港兴德盛正是在对赌协议中接收高盛杰润支付金的公司。此举旨在将深南能源(新加坡)公司的有效资产卖掉,使其空壳化。这样一来,高盛杰润最后面对的将是一个空壳公司,实际收益可能落空。11月30日,深南电转让香港兴德盛100%股权的议案获股东大会高票通过。

此举招致高盛杰润的不满,高盛杰润提出了高达79,962,943.00美元的损失,以及由此产生的利息。这样的数额显然是深南电无法接受的。此事件的后续进展还有待进一步监测。

太子奶——愿赌服输

湖南株洲市委宣传部2010年7月对外界通报,创立并曾长期掌控中国乳酸菌奶饮料龙头企业?太子奶?集团公司的李途纯,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已经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此外,法院也依法裁定?太子奶?进入破产重整程序。

公开资料显示,2001年到2007年,太子奶的销售额连续6年业绩翻番。与销

售额暴涨同步,太子奶在多个领域急速扩张,从童装到超市,甚至辣椒酱,扩张带来资金黑洞让太子奶越陷越深。

2007年,太子奶引进英联、摩根士丹利、高盛等风险投资7300万美元注资,同时由花旗银行领衔,荷兰银行等六家外资银行又共同对太子奶集团提供了5亿元的授信。

李途纯与三大投行签署对赌协议规定:在注资后3年内,如果太子奶集团业绩增长超过50%,就能降低三大投行的股权;否则,太子奶集团董事长李途纯将会失去控股权。

2008年11月21日,在四处筹款、引进战略投资者无果的情况下,按照?对赌协议?,李途纯不得不将太子奶集团61.6%股权转让给三大投行,但投行们允诺的注资却没有兑现。

株洲市委宣传部通报说,今年6月上旬开始,株洲市公安局经侦支队立案侦查湖南太子奶集团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专案。经过一个多月的侦查,目前已控制犯罪嫌疑人9人。其中犯罪嫌疑人李途纯等4人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已经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警方初步查明,截至2009年12月,湖南太子奶集团在全国范围内面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或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3亿余元,其中绝大部分没有兑付。

株洲市2010年7月23日对外界通报,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收到湖南顺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申请对湖南太子奶集团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破产重整的申请书。申请人称,太子奶集团由于过度扩张,资金链断裂,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被申请人湖南太子奶集团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对到期债务已明显缺乏清偿能力。鉴于?太子奶?拥有知名的品牌、成熟的市场营销网络、完备的生产设备和技术,具备重整价值。依照《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湖南太子奶集团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进行重整。

据悉,?太子奶?目前债台高筑,其债权人包括海内外金融机构、企业和自然人。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依法采取竞争方式,从多家社会中介机构中选定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为破产重整管理人。

太子奶沉浮

1996年李途纯在湖南株洲创建太子牛奶厂。

2001年-2007年太子奶销售额从5000万元升到30亿元。

2007年太子奶与三大投行签署对赌协议。

2008年太子奶资金链断裂,三大投行控股太子奶。

2010年6月警方证实李途纯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2010年7月23日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湖南太子奶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进入破产重整程序。

2010年7月27日株洲市委宣传部对外界通报,?太子奶?创始人李途纯,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碧桂园——生死未卜

2008年2月15日,碧桂园宣布发行可转债融资,并将融资的一半金额19.5亿港元作为抵押品,与美林国际订立了一份以现金结算的公司股份掉期协议。碧桂园当时表示,公司有意回购股份,但公众流通量只有16.86%,如果在市场上回购,可能会令公众流通量低于15%的要求(一般上市公司要求公众流通量在25%以上,但因碧桂园市值较大,所以获豁免降至15%)。当日后这批债券被换成股份,届时便可以回购股份,而签订上述掉期协议,目的便是令公司锁定未来的回购成本。该项合约的年期为2013年。

根据协议,若最终价格高于初步价格,则公司将向美林收取款项;若最终价格低于初步价格,则美林会收取款项。初步价格将按股份掉期公式厘定,而最终价格将参考指定平均日期有关股份价格的算术平均数。简而言之,碧桂园赌的是股价涨,美林赌的是股价跌。

在2008年8月份碧桂园宣布其半年业绩的时候,有关其股价对赌协议将出现的巨额亏损就已经显露头角,以2008年6月30日的收盘价计算,该股份掉期的公允值损失约为4.428亿元人民币。

而随着08年第四季度香港恒生指数大跌,碧桂园更是下跌惨重。08年2月15日,碧桂园宣布签订股价对赌协议当天的收市价为6.82港元,而在12月31日,其股价已跌至1.9港元,不到一年,碧桂园的股价已经累计下跌超过70%。

股价大跌,令碧桂园不得不承受上述股价对赌协议的亏损。年报显示,以08

年12月31日碧桂园的收市价计算,上述股份掉期合约的公允值损失扩大至约为12.415亿元人民币。在股价对赌亏损的拖累下,去年碧桂园净利润大幅下滑了66.7%,为13.78亿元人民币。在2007年,该公司净利润高达42亿元人民币。

华润——危机边缘

2008年8月21日,华润励致宣布,收购母公司华润集团旗下的华润燃气有限公司,进而令华润励致转型为华润集团的城市燃气分销旗舰。而为筹集收购所需资金,华润励致宣布供股计划。

所谓供股,是指公司发行新增股票给现有股东认购,股东可以按自己的持股比例去认购股票。华润励致的供股计划是,每持有1股获分配4股供股股份,供股认购价为3.42港元,共发行11.32亿股,募集资金38.7亿港元。在这份公告发布之时,华润励致的股价在每股4港元,所以供股价还有14.5%的折让。但是真正的供股行动是在10月份进行,而华润励致的股价早已随大盘倾泻而下,短短两个月的时间,公司股价便缩水56.25%至1.75港元(10月29日收盘价)。

以10月29日即供股结果发布当天的收盘价,股东选择供股也便选择了每股亏损约48.8%。而结果是,华润励致一共收到5份合计约7.79亿股的有效认购,约占可认购总额的68.85%,余下3.52亿股(31.15%)股份则没有被认购。

按理说,不足认购部分就是由包销商认购,但问题是,这家名叫?SplendidTime?的包销商又是华润集团的附属公司,如果包销商认购了余下逾3亿股的股份,那么华润励致的公众持股量会猛降至6.24%,不符合有关公众持股量25%的规定。

于是,对赌协议的两位主角――摩根士丹利和瑞士信贷浮出水面。

10月29日,包销商分别与瑞信和摩根士丹利订立购股协议。根据购股协议,两家投行将分别认购1.33亿股(约占供股完成后已发行股本的9.403%),并各自以现金方式支付4.5486亿港元。而认购价格也是每股3.42港元,较华润励致停牌前收盘价1.75港元大幅溢价95.4%。可以说,是摩根士丹利和瑞信出面解决了华润励致的供股之忧。

不过,用3.42港元的价格买1.75港元的股份,很难想象这是精明的国际投行做出的事情。事实上,高价认购华润励致股份也只是投行们的第一步棋。

接下来,摩根士丹利及瑞士信贷便和华润集团坐到了谈判桌前,并与这家总资产达到2250亿港元的大型集团各自签订了一份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掉期合约,目的是对冲华润励致股价下跌的风险。这份有效期为5年的合约规定,若合约被持有到期,且华润励致最终价格高于参考价(3.42港元),那么华润集团将从两家投行分别收取差价;若最终价格低于3.42港元,那么两家投行就会各自收到一笔付款。

而在这长达5年的合约期内又设有两段平仓期。

第一次平仓期间,为协议生效日起(2008年11月3日)至生效日期后满36个月当日(但不包括该日,即2011年11月3日)。在此期间,两家投行有权进行全部或部分平仓,但是要受到华润集团不时规定的最低平仓价格规定。

第二次平仓期间,为2011年11月3日起至生效日期后满57个月当日(即2012年11月3日)。在第二次平仓期间,两家投行有权进行全部或部分平仓。但是不管是第一次平仓还是第二次平仓期间,如果平仓价格高于3.42港元,华润集团将会收取差价;若股价低于3.42港元,则是两家投行获得华润集团的补贴。

从以上股份掉期合约的内容可以看出,摩根士丹利和瑞信的利益充分得到保护。

举个例子来说,如果两家投行在华润励致股价跌至1港元各自平仓1亿股,由于平仓价低于3.42港元,那么华润集团就将分别支付2.42亿港元的差价(其中要扣除交易费用等);如果华润励致股价涨至4港元,那么两家投行也需要补差价,但原先在3.42港元认购的股份能抵消这部分差价对投行带来的损失。更何况,合约设定了两段平仓期,投行可有效控制华润励致股价大幅上扬带来的风险。

而对于华润集团来说,这份掉期合约带来的好处则十分有限。如果华润励致股价不幸下跌,华润集团要向投行补差价,而且华润集团自身很难控制股价下跌的幅度及其影响;如果华润励致股价大涨,那么精明的投行应该不会白白等着给别人送钱,提前平仓或部分平仓应该是在情理之中的事情,也就是说子公司股价上涨对华润集团带来的盈利空间是有限的。

假设一种极端情况,华润励致的股价跌近零港元(尽管这种可能性很小),那么华润集团是否就要损失全部的9.0972亿港元(两份股份掉期合约的总金额)。华润励致公关人员向《每日经济新闻》强调,对赌协议是母公司跟独立第三方的

协议,任何亏损或盈利都与上市公司无关。

中华英才网——江山易主

继2005年、2006年美国在线招聘巨头美国巨兽(Monster)公司收购中华英才网45%股权后,2008年10月8日,Monster和中华英才网联合在京宣布,前者以现金1.74亿美元收购了中华英才网剩余的55%股份。

中华英才网被Monster100%控股,也就意味着中华英才网2008年上市梦的结束。中华英才网是中国本土三大在线招聘公司之一,创办于1997年。行业中的另一主要企业、占该行业市场份额最大的前程无忧已于2004年登陆纳斯达克。

Monster公司大中华区执行副总裁爱德华.罗(Edward Lo)将担任中华英才网的临时首席行政官。

爱德华.罗10月8日在京表示,Monster公司用于100%收购中华英才网的资金累计2.69亿美元。他还表示,收购后,中华英才网的品牌继续保留,大部分管理层将留在中华英才网。

Monster是美国主要的在线招聘公司,在北美、欧洲、亚洲及拉丁美洲当地的关键市场都有介入。

爱德华.罗表示,与中华英才网的合作是Monster着眼于未来的投资。虽然美国本当下的经济不景气,但是公司客户在东南亚的人才招聘需求很大,Monster 的市场是全球化的。

有分析认为,美国宏观经济的不景气和就业指数的疲弱也是促使Monster 将目光投向海外市场的客观原因。而同时,中国的在线招聘市场却增长快速。有数据显示,2008年第一季度中国在线招聘的市场价值较去年同期增长36%。

根据北京研究机构易观国际提供的资料,中国三大在线招聘公司中,前程无忧的市场份额达29%,中华英才网占据24%的市场份额,智联招聘网的市场份额为15%。

三年前的对赌协议

Monster公司完购中华英才网主要是源于三年前双方签订的对赌协议。在100%控股之前,Monster已经持有中华英才网45%的股权。

2005年2月,Monster公司曾出资5000万美元买下中华英才网40%的股份;并

承诺,如果中华英才网在三年里不能上市,Monster有义务购买其超过51%的股份。2006年1月,Monster再次买下中华英才网约5%的股权,持有中华英才网股份达到约45%。在2008年2月,Monster就在其年报中表示,将在2008年年中出资2亿—2.25亿美元现金买下中华英才网55%的股份。

2005年被Monster第一次入股之后,中华英才网一直在努力做好业绩,以图在纳斯达克上市。不过,业绩表现不甚理想。

2008年2月,Monster公布的2007年年报显示,Monster2007年在中华英才网的股权损失约为962万美元。按Monster持有中华英才网45%的股权计算,中华英才网2007年全年约损失人民币1.5亿美元。

Monster在2008年二季度财报电话会议中称,第二季度在中国的投资有380万美元的损失,损失超出预期。而当时,Monster在中国的投资项目只有中华英才网(拥有中华英才网45%的股份)。这就是说,2008年二季度中华英才网的亏损额达到800多万美元。

中国在线招聘市场的三大主力公司,程无忧、中华英才网、智联招聘,每年的营收都不少,都在亿元这个数量级,其中,智联招聘2007年网络招聘收入为1.3亿元人民币,前程无忧的在线业务收入总计约2.9亿元人民币,中华英才网当年的营业收入为3.4亿元人民币。但是,由于竞争激烈,三家在市场营销上的投入节节攀升,盈利压力都很大。

中国动向——全身而退

3月25日,中国动向发布2008年年报。数据显示,去年该集团实现销售额33.2亿元人民币,增长94.2%,净利润实现13.7亿元人民币,增长86.4%,创历史新高。这意味着中国动向在4年前与摩根士丹利(大摩)的?赌局?中最终获胜。与此同时大摩通过减持套现中国动向股票,前后也成功获利25亿港元以上。在这场长达三年的?赌局?中,双方都成为赢家。

4月16日,中国动向在北京总部召开2008年业绩说明会。会上,中国动向(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陈义红表示,摩根士丹利(大摩)将信守对赌承诺,向中国动向高管无偿转让1%的股权以示奖励。在业界谈及对赌协议而?闻风色变?的时候,中国动向?赌?赢了这一仗。

事情起源于2006年,当时恰逢意大利品牌Kappa的母公司BasicNet集团突陷财务危机。

为了使公司能够由特许使用商转变为品牌拥有者,陈义红与BasicNet专人展开了谈判。2006年3月26日,双方签署了收购协议,陈义红最终以3500万美元的价格,买下了Kappa在中国大陆及澳门地区的品牌所有权。

根据协议,自2006年5月30日起,在上述市场内,中国动向在品牌、市场推广及发展方面行使全面控制权,不再受BasicNet集团的控制。而在这个收购事件中,摩根士丹利担任中国动向的收购顾问。

随后,大摩以最快的速度与中国动向就融资价格展开了谈判。?在我们最需要钱的时候,它投进来了。?陈义红表示。同年5月,双方签署了最终融资协议。

中国动向招股说明书显示,大摩在2006年至2007年分三笔,总共3800万美元(2.964亿港元)购买中国动向票据,而后用票据换股权,成为持有中国动向20%股权的股东。据当时媒体披露,这个价格相当于以40倍市盈率入股,较10个月前陈义红从李宁公司收购北京动向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中国动向集团有限公司前身)80%股权时的价格高出200倍。

不过,与此同时,大摩与陈义红签署了一份股权?对赌?协议:如果2006年和2008年,最终上市主体中国动向的净利润达不到2240万美元及4970万美元的目标,中国动向主要股东将以1美元的象征性代价转让动向股份给大摩,最高比例不得超过IPO前动向总股本的20%;如果动向2008年净利润超过5590万美元,摩根士丹利将向动向管理层无偿转让1%股权以示奖励。

?与摩根士丹利的对赌,我赢了。?业绩说明会上,一贯低调的陈义红只简单说了一句,没有对双方的交易过程做更多陈述。事实证明,中国动向2006年、2008年净利润均超过大摩设定的门槛。

陈义红表示,?大摩这几年在中国动向的发展中扮演了非常重要的角色,与大摩的这个合作是双赢的。?据他介绍,这次大摩对动向的投资,成为截至目前其在亚洲所投的项目中,获利比率排名第二的案例。

据其透露,双方?对赌?之前大摩也做了不少细致入微的调查。当时,在双方就融资价格展开谈判中途,陈义红回北京参加秋季订货会,大摩也全程参与订货会,还在会上不分昼夜地跟经销商客户讨论、了解、搜集Kappa的各种信息。

谈及与大摩的?对赌?细节,中国动向方面显得非常谨慎。在给记者的书面回复中,邮件抄送了8个人之多,也没有对这次事件进行回顾。同时,对于在整个过程中,大摩总共赚走了多少,中国动向方面表示?集团不便代对方回应。?其实,中国动向实现成功上市,?大摩就套现约8.8亿港元,不仅收回了此前投入总成本,还赚了近3倍。?一位不愿具名的投行人士根据公开资料详细估算了一下中国动向上市时,大摩的套现情况。

资料显示,2007年10月10日,中国动向(03818.HK)在香港联交所上市,较原计划提前约一年。当日,中国动向股价收报5.43港元,较招股价3.98港元大涨36.43%。按此计算,中国动向的总市值达到298.7亿港元。

据公告显示,大摩以每股作价3.98港元的价格,售出1.94亿股,套现约7.72亿港元。同月18日,中国动向超额配售,大摩再次以同样的价格,售出0.2912亿股,套现约1.16亿港元。截至当日,大摩还剩持有中国动向6.407亿股,占总股本的11.29%。

?通过目前有据可查信息,即使不算在中国动向上市后的分红,保守计算,4年来大摩总共套现28亿港元,净获利至少25亿港元。?该投行人士向记者表示。

2008年5月,中国动向完成收购日本老牌运动品牌Phenix公司的91%股权,将其研发力量和旗下品牌收入囊中。同年5月9日,大摩售出持有的中国动向3.54亿股。虽然当时中国动向方面曾公开表示,此次大摩减持与动向成功完成收购无关,但按配售最低价3.53港元计算,大摩仍套现约12.5亿港元。

?目前大摩在中国动向只占有很少的股份,它是做钱生意的,只要赚到钱就可以了。?陈义红表示。同时,中国动向(集团)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部相关负责人在给记者的书面回复中也表示,根据最近一次的权益披露文件显示,摩根士丹利的持股量已在5%以下。由于持股量少于5%的股东,公司已无须再公开披露其持股量的变化。

不过,就在中国动向公布其2008年纯利净升86%的一周后,中国动向即遭股东配售旧股。据香港媒体报道,公司的基金股东摩根士丹利私募基金,于4月1日收市后配售中国动向约2.038亿旧股。若按配售最低价2.7港元计算,套现约5.5亿港元。

此外,在2007年,中国动向在上市前有过一次分红,现金派股息共3.8亿元

人民币,其中摩根士丹利获得7600万元人民币(约8100万港元)。

宁夏恒力——拭目以待

宁夏恒力今天公告,与下属控股子公司宁夏光辉最近的增资对象融德资产、中国华融补签对赌协议,若2013年至2014年间,宁夏光辉不能上市,由宁夏恒力或指定的第三方回购上述两方分别持有的宁夏光辉4000万股及1000万股。

2009年12月30日,宁夏恒力决定与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融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增资扩股的方式增资宁夏恒力子公司宁夏华辉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增资总额7000万元,其中中国华融增资1000万元、融德公司增资4000万元。增资价格为1元/股。增资后,宁夏恒力、融德资产、中国华融和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持宁夏光辉比例分别为54.44%、34.14%、8.53%和2.89%。

宁夏恒力公告,三方就上述增资扩股协议签订补充协议。三方约定,当出现约定条件时,宁夏恒力应回购或指定第三方回购融德资产、中国华融所增持宁夏华辉的全部股份。回购条件为: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之两年内,宁夏华辉仍不具备上市条件;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之两年内,宁夏华辉未就签订及履行间接上市之相关协议取得必要的授权批准,或因重大过失,致使拟重组之上市公司无法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相关资料或未获得拟重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中国证监会核准

若触及回购条件,回购方将以一定价格回购股份。具体价格为:以融德资产所持4000万股股权为例,若2014年12月31日,宁夏华辉还未上市,回购价不低于6000万元,年回报率10%。

据2009年年报,宁夏华辉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主营业务为活性炭制品,注册资本4718万元,总资产16708.79万元,净利润338.09万元,宁夏恒力当时持股比例为92.82%。

对赌协议的运用及案例

对赌协议的运用及案例 对赌一词听来刺激,其实和赌博无甚关系。对赌协议是投资方与融资方在达成协议时,双方对于未来不确定情况的一种约定。如果约定的条件出现,投资方可以行使一种权利;如果约定的条件不出现,融资方则行使一种权利。所以,对赌协议实际上就是期权的一种形式。 通过条款的设计,对赌协议可以有效保护投资人利益,但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对赌协议在我国资本市场还没有成为一种制度设置,也没有被经常采用。但在国际企业对国内企业的投资中,对赌协议已经被广泛采纳。在创业型企业投资、成熟型企业投资中,都有对赌协议成功应用的案例,最终企业也取得了不错的业绩。研究国际企业的这些对赌协议案例,对于提高我国上市公司质量,也将有极为现实的指导意义。 三种应用类型 1.创业型企业中的应用 摩根士丹利等机构投资蒙牛,是对赌协议在创业型企业中应用的典型案例。 1999年1月,牛根生创立了“蒙牛乳业有限公司”,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后更名为“内蒙古蒙牛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蒙牛乳业”)。2001年底摩根士丹利等机构与其接触的时候,蒙牛乳业公司成立尚不足三年,是一个比较典型的创业型企业。

2002年6月,摩根士丹利等机构投资者在开曼群岛注册了开曼公司。2002年9月,蒙牛乳业的发起人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成立了金牛公司。同日,蒙牛乳业的投资人、业务联系人和雇员注册成立了银牛公司。金牛和银牛各以1美元的价格收购了开曼群岛公司50%的股权,其后设立了开曼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毛里求斯公司。同年10月,摩根士丹利等三家国际投资机构以认股方式向开曼公司注入约2597万美元(折合人民币约2.1亿元),取得该公司90.6%的股权和49%的投票权,所投资金经毛里求斯最终换取了大陆蒙牛乳业66.7%的股权,蒙牛乳业也变更为合资企业。 2003年,摩根士丹利等投资机构与蒙牛乳液签署了类似于国内证券市场可转债的“可换股文据”,未来换股价格仅为0.74港元/股。通过“可换股文据”向蒙牛乳业注资3523万美元,折合人民币2.9亿元。“可换股文据”实际上是股票的看涨期权。不过,这种期权价值的高低最终取决于蒙牛乳业未来的业绩。如果蒙牛乳业未来业绩好,“可换股文据”的高期权价值就可以兑现;反之,则成为废纸一张。 为了使预期增值的目标能够兑现,摩根士丹利等投资者与蒙牛管理层签署了基于业绩增长的对赌协议。双方约定,从2003年~2006年,蒙牛乳业的复合年增长率不低于50%。若达不到,公司管理层将输给摩根士丹利约6000万~7000万股的上市公司股份;如果业绩增长达到目标,摩根士丹利等机构就要拿出自己

最新合同效力案例分析资料

合同效力案例分析 一、无权处分导致的民事行为效力未定 [案情] 甲乙为兄弟关系,父母早亡,另无兄弟姐妹,均未结婚。甲外出经商,托乙照看房屋,乙因赌博欠债,无力还款,竟以自己名义将该房屋出卖给丙,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5月9日一同办理过户登记手续。5月5日甲因他事回家,知晓此事,未表示反对,但因心脏病突然发作,不治而亡。5月6日,丙因另外购买了便宜的房屋,欲不履行与乙的买卖合同,提出该房屋不属于乙所有,故买卖合同无效。遂与乙发生争议。 [问题] 1.在甲死亡以前,乙与丙所签订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 2.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答案及解析] 1.乙以自己名义与丙所签订的合同为效力未定的合同。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为效力未定的合同。依《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也就是说,无处分权人在未取得处分权时与他人订立的合同为效力未定的合同。该合同如果权利人本人予以拒绝,则为无效合同;如果权利人本人事后予以追认,或者无处分权人事后取得处分权的,则该合同为有效合同。本案中,乙并非房屋所有人而以自己名义将甲的房屋出售与丙,因此所订立的合同为效力未定

的合同。甲知此事以后,未表示反对,后甲因心脏病发作突然死亡,乙因继承而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因此该合同可视为有效合同。2.丙应履行该房屋买卖合同,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因为乙因继承而取得了房屋所有 权。乙与丙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为效力未定合同,由于甲死亡,其无其他第一顺序继承人,因此,其遗产应由作为其第二顺序的继承人的兄弟乙继承,乙因继承而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因而具有了处分权,其与丙所签订的合同,依《合同法》第51条规定为有效合同。据此,丙应当依照双方的约定履行合同,否则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二、无权代理导致的民事行为效力未定 [案情] 甲公司的经营范围为建材销售,一次,其业务员张某外出到乙公司采购一批装饰用的花岗岩时,发现乙公司恰好有一批铝材要出售,张某见价格合适,就与乙公司协商:虽然此次并没有得到购买铝材的授权,但相信公司也很需要这批材料,愿与乙公司先签订买卖合同,等回公司后再确认。乙公司表示同意。双方签订了铝材买卖合同。张某回公司后未及将此事报告公司,又被派出签订另外的合同。乙公司等候两天后,发现没有回复,遂特快信函催告甲公司于收到信函后5日内追认并履行该合同。该信函由于邮局传递的原因未能如期到达。第八日,甲公司收到该信函,因此时铝材因市场原因价格上涨,遂马上电告乙公司,表示追认该买卖合同。乙公司却告知,这批铝材已经于第六日

对赌协议最全案例

【案例】 蒙牛——一赌成名 1999年1月,牛根生创立了“蒙牛乳业有限公司”,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后更名为“内蒙古蒙牛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蒙牛乳业)。在不到三年的时间里,蒙牛迅猛发展,年销售额突破10亿元大关。快速扩张给公司带来了巨大的资金缺口,而此时,行业内的企业,伊利股份(600887)、光明乳业(600597)、三元股份(600429)先后登陆A股。在国内无法满足其融资需求的情况下,2001年底开始与摩根士丹利、鼎晖投资、英联投资等国际机构投资者接触。 2002年6月,蒙牛在英属开曼群岛和毛里求斯分别成立了一家用以承载蒙牛上市任务的壳公司。其中,开曼群岛公司由蒙牛发起人、业务联系人以及雇员等蒙牛相关人士控制。开曼群岛公司100%控股毛里求斯公司,毛里求斯公司又 通过认购蒙牛普通股等方式,获得蒙牛控股权。 毛里求斯公司认购蒙牛股份的资金,就来自上述三家机构投资者。2002年9月,三家机构投资者以认购开曼群岛公司股份的方式,注入2 597.4万美元(约2.16亿元人民币)。一年之后的2003年9月,经过内部的股权转换和计算,三家机构投资者持有开曼群岛公司49%已发行股份,剩余51%由蒙牛管理层及相关人士持有。 此间,毛里求斯公司用注入资金购得蒙牛66.7%的股份,蒙牛由此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并成为这个上市运作系统末端的一间子公司。 2003年10月,三家机构投资者对开曼群岛公司进行了第二次注资。此番是通过认购开曼群岛公司每股面值0.001美元的可换股票据的方式,注入3 523.4万美元。这些可换股票据可以在蒙牛乳业招股完成一年后转换完毕。“可换股票据”实际上是股票的看涨期权。不过,这种期权价值的高低最终取决于蒙牛乳业未来的业绩。如果蒙牛乳业未来业绩好,“可换股文据”的高期权价值就可以兑现;反之,则成为废纸一张。为了使预期增值的目标能够兑现,摩根士丹利等投资者与蒙牛管理层签署了基于业绩增长的对赌协议。 协议约定,从2004—2006年为止的三年内,蒙牛的年复合盈利增长率如果低于50%,金牛将会转让用一定公式计算所得的某一数量股份(也可以用现金代替)予摩根士丹利、鼎晖和英联等三家机构投资者;蒙牛的年复合盈利增长率如果超过50%,摩根士丹利等三家金融机构投资者将会转让自己的相应股份给金牛,作为对给蒙牛管理层的奖励。双方规定,无论如何涉及转让的股份总共不得超过7830万股(占已发行股份的7.8%)。 2002年,中国乳制品行业年销售额复合增长率为15.5%,50%增长率的约定对蒙牛无疑是一次豪赌。 在接下来的一年时间里,蒙牛的发展状况已经远远超出了“对赌协议”预定的盈利目标。加上蒙牛历年来的表现,2005年4月6日,蒙牛发布公告称其获得摩根士丹利、鼎晖投资、英联投资和金牛的通知,摩根士丹利等三家金融机构投资者将以向金牛支付本金为598.7644万美元的可换股票据(合计可转换成6 260.8768万股蒙牛股票)的方式提前终止双方在一年前达成的估值调整机制。 目前摩根士丹利、鼎晖、英联分别持有蒙牛88万股、27万股、16万股股份,仅占总股本的0.1%。在英联、摩根士丹利、鼎晖等中后期投资者成功实现退出之后,蒙牛又顺利为自己找到了新加坡政府投资公司、美资大行Capital Group(CG)等长期接盘

“对赌协议”——八大失败经典案例解析

“对赌协议”——八大失败经典案例解析 民营企业是否应该引入风投?引进风投究竟是“引狼入室”还是找到了好帮手?风投是否应该投资企业?投资企业究竟是能够获得超额利润还是作了“接盘侠”?企业与风投之间因为信息不对称而产生的矛盾与风险,永远都不会消亡;企业在实体经营过程中所面对的市场风险与未知因素,也不会因一纸“对赌”协议而化解。本文通过对企业风投融资“对赌”失败的案例分析,揭示包括法律风险在内的融资对赌风险,以飨读者。 一、陈晓与摩根士丹利及鼎辉对赌输掉永乐电器 2004 年家电连锁市场“市场份额第一位、盈利能力第二位”的竞争格局下,跑马圈地的能力取决于各自的财力。相比而言,国美与苏宁先后在港股及A 股实现上市,打通了资本市场的融资渠道,因而有力支持了各自的市场扩张。 而未实现上市的永乐电器在资金供给上则困难多了,为了配合自己的市场扩张,陈晓转而开始寻求私募股权基金(PE )的支持。经过大半年的洽谈,永乐电器最终于2005 年1 月获得摩根士丹利及鼎晖的5000 万美元联合投资。其中,摩根士丹利投资4300 万美元,占股23.53% ;鼎晖投资700 万美元,占股3.83% 。 正是这次融资,让陈晓与包括摩根士丹利及鼎晖在内的资本方签下了一纸“对赌协议”,规定了永乐电器2007 年净利润的实现目标,陈晓方面则需要根据实现情况向资本方出让股权或者获得股权。 陈晓要想在这场赌局中不赔股权,意味着他2007 年至少要完成6.75 亿元的净利润指标。问题是,摩根士丹利设立的利润指标是否合理?永乐电器2002 年至2004 年的净利润分别为2820 万元、1.48 亿元和2.12 亿元,显然这个盈利水平与6.75 亿元的目标还差得太远。而摩根士丹利的理由是,永乐电器过去几年的净利润增长一直保持在50%以上的速度,按照这样的速度计算,2007 年实现6.75 亿元的目标不存在太大的困难。 获得融资之后的陈晓,明显加快了在全国扩张的步伐。一方面强势扩张自营连锁店,另一方面大肆收购同行。2005 年5 月至7 月之间,永乐迅速收购了河南通利、厦门灿坤、厦门思文等地域性家电连锁品牌。 2005 年10 月14 日,永乐电器登陆香港联交所完成IPO ,融资超过10 亿港元。 但是,在企业上市的表面光鲜背后,陈晓开始明显感觉到经营寒流的到来,其跨地域扩张的困局开始初现端倪。上市一个月之后,永乐电器无奈对外承认“外地发展不顺”的事实。

对赌协议经典案例解析

对赌协议经典案例解析 对赌协议最初由国外引进,摩根士丹利等机构投资蒙牛,是对赌协议在创业型企业中应用的典型案例。 “对赌协议”也为本土投资机构所使用。2007年11月,东方富海等机构投资8000万元于无锡某太阳能公司,其中5000万元以增资方式进入公司股本,另外3000万元以委托银行贷款的方式借给企业,增资的资金直接换取企业股权,委托银行贷款的资金作为“业绩对赌”的筹码。协议约定,如果该企业完成2007、2008年预期目标,则3000万元的委托银行贷款无须归还投资人,且投资人在该企业中股权比例不变,从而令企业的估值得到提升。2007年,该公司超过预计业绩目标将近20%,并于2008年10月提前完成年度业绩目标,对赌实现双赢。 经典案例之一: 融资方:蒙牛乳业 投资方:摩根士丹利等三家国际投资机构 签订时间:2003 主要内容:2003至2006年,如果蒙牛业绩的复合增长率低于50%,以牛根生为首的蒙牛管理层要向外资方赔偿7800万股蒙牛股票,或以等值现金代价支付;反之,外方将对蒙牛股票赠予以牛根生为首的蒙牛管理团队 目前状况:已完成,蒙牛高管获得了价值数十亿元股票 1999年1月,牛根生创立了“蒙牛乳业有限公司”,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后更名为“内蒙古蒙牛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蒙牛乳业”)。2001年底摩根士丹利等机构与其接触的时候,蒙牛乳业公司成立尚不足三年,是一个比较典型的创业型企业。 2002年6月,摩根士丹利等机构投资者在开曼群岛注册了开曼公司。2002年9月,

蒙牛乳业的发起人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成立了金牛公司。同日,蒙牛乳业的投资人、业务联系人和雇员注册成立了银牛公司。金牛和银牛各以1美元的价格收购了开曼群岛公司50%的股权,其后设立了开曼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毛里求斯公司。同年10月,摩根士丹利等三家国际投资机构以认股方式向开曼公司注入约2597万美元(折合人民币约2.1亿元),取得该公司90.6%的股权和49%的投票权,所投资金经毛里求斯最终换取了大陆蒙牛乳业66.7%的股权,蒙牛乳业也变更为合资企业。 2003年,摩根士丹利等投资机构与蒙牛乳业签署了类似于国内证券市场可转债的“可换股文据”,未来换股价格仅为0.74港元/股。通过“可换股文据”向蒙牛乳业注资3523万美元,折合人民币2.9亿元。“可换股文据”实际上是股票的看涨期权。不过,这种期权价值的高低最终取决于蒙牛乳业未来的业绩。如果蒙牛乳业未来业绩好,“可换股文据”的高期权价值就可以兑现;反之,则成为废纸一张。 为了使预期增值的目标能够兑现,摩根士丹利等投资者与蒙牛管理层签署了基于业绩增长的对赌协议。双方约定,从2003年~2006年,蒙牛乳业的复合年增长率不低于50%。若达不到,公司管理层将输给摩根士丹利约6000万~7000万股的上市公司股份;如果业绩增长达到目标,摩根士丹利等机构就要拿出自己的相应股份奖励给蒙牛管理层。 2004年6月,蒙牛业绩增长达到预期目标。摩根士丹利等机构“可换股文据”的期权价值得以兑现,换股时蒙牛乳业股票价格达到6港元以上;给予蒙牛乳业管理层的股份奖励也都得以兑现。摩根士丹利等机构投资者投资于蒙牛乳业的业绩对赌,让各方都成为赢家。 投资特点分析: 摩根士丹利对于蒙牛乳业基于业绩的对赌之所以能够划上圆满句号,总结归纳,该份对赌协议中有如下七个特点:一是投资方在投资以后持有企业的原始股权,如摩根士丹利等三家国际投资机构持有开曼公司90.6%的股权和49%的投票权;二是持有高杠杆性(换股价格仅为0.74港元/股)的“可换股文据”;三是高风险性(可能输给管理层几千万股股份);四是投资方不是经营乳业,不擅长参与经营管理,仅是财务型投资;五是股份在香港证券市场流动自由;六是蒙牛乳业虽然是创业型企业,但企业管理层原来在同一类型企业工作,富有行业经验;七是所投资的企业属于日常消费品行业,周期性波动小,一旦企业形成相对优势,竞争对手难以替代,投资的行业风险小。

对赌协议的账务处理

对赌协议的账务处理 会计实务问题分析 对赌协议的会计处理问题 案例背景: 对赌协议,翻译自英文术语“估值调整机制”(Valuation Adjustment Mechanism,VAM),一般是指交易双方基于未来不确定事项,对交易价格进行相应调整的一类协议安排。对赌协议常见于企业并购、引入风险投资等交易,根据不同的交易主体及对赌安排,所涉及的会计处理及相关准则各有不同。一、企业并购中的对赌协议 案例1.1 2014年12月31日,A公司自非关联方B公司购入其持有子公司C公司60%股权,A公司获得C公司控制权。协议约定,A公司购买价款为1亿元。在约定购买价格之外,A公司将基于C公司以下未来盈利目标,向B公司支付或不支付额外购买价款: (1)未来两年内,如果C公司实现净利润总额未超过1000万元,则不再支付额外对价;

(2)未来两年内,如果C公司实现净利润总额在1000万至2000万元之间,则A公司需向B公司额外支付现金为:2×C公司两年实际净利润; (3)未来两年内,如果C公司实现净利润总额超过2000万元,则A公司需向B公司额外支付现金为:3×C公司两年实际净利润。 根据盈利预测报告,C公司未来两年实现净利润总额及其可能性为:800万元—40%;1500万元—40%;2500万元—20%。 2015年度,C公司实际实现净利润750万元;2016年度,C公司实际实现净利润1050万元。 问题:A公司在个别财务报表层面及合并财务报表层面,如何对上述对价进行会计处理? 案例1.2 2014年12月31日,A公司自非关联方B公司购入其持有子公司C公司60%股权,A公司获得C公司控制权。协议约定,A公司购买价款为1亿元。B公司在协议中承诺,如果C公司未来三年净利润未达到盈利预测报告目标,则B 公司将以现金方式向C公司补偿差额部分。具体盈利目标及实际实现净利润如下: 问题:A公司如何对上述补偿进行会计处理?

合同法,经典案例

合同法,经典案例 篇一:合同法经典案例解析好版 合同法经典案例解析一 该古董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案情介绍 李某本人酷爱收藏,并且具有相当的古玩鉴赏能力。其家中收藏有一商代酒杯,但由于年代太久远,李某无法评估其真实价值,而只能大略估计其价值在10万元以上。某日,李某将其酒杯带到一古董店,请古董店老板鉴赏,店老板十分喜欢该酒杯,并且知道其价值不下百万,于是提出向李某买下该酒杯,出价为50万元。李某对此高价内心十分满意,但仔细一想,心知该酒杯价值绝对超过50万,如果拍卖,超过百万也有可能。但苦于拍卖成本过高,自身也没有条件拍卖。于是,李某心生一计,同意将酒杯卖给古董店老板,待日后古董店老板高价卖出后再主张合同可撤销,要求变更合同。结果,古董店老板通过拍卖,酒杯被卖到1000万元。此后,李某向法院主张合同显失公正,要求古董店老板至少再补偿900万元。 试分析: 1.李某与古董店老板的合同是否成立,是否有效? 2.李某的请求是否具有法律依据?为什么? 3.法院应如何处理?

评析 1.李某与古董店老板的买卖合同已经成立,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并且一致,合同有效。 2.没有法律依据。我国《合同法》规定,显示公正的合同属于可撤销或可变更合同,本案中的买卖合同不属于此种情况。首先,李某具有相当的古玩鉴赏能力,虽然他不知道酒杯的真实价值,但内心已经知道其价值绝对超过50万元,在此情况下他仍然将酒杯卖给古董店老板,法律上就应该推定其意思表示真实有效,而不属于因缺乏经验导致判断失误的情形;其次,李某将酒杯卖给古董店老板的时候,就已经准备事后主张合同变更,因此当然不存在被骗或者失误的情形,相反,李某心知肚明,不属于合同显失公正;再次,李某主张合同显失公正属于恶意,不应得到支持。 3.根据上面分析可知,法院不应支持李某的请求,应认定合同有效。 撤销权与代位权的行使 案情介绍 甲公司为开发新项目,急需资金。XX年3月12日,向乙公司借钱15万元。双方谈妥,乙公司借给甲公司15万元,借期6个月,月息为银行贷款利息的倍,至同年9月12日本息一起付清,甲公司为乙公司出具了借据。甲公司因新项目开发不顺利,未盈利,到了9月12日无法偿还

对赌协议系列案例之三

对赌协议系列案例之三 --光大创投诉任马力、武华强、武国富、 武国宏、魏建松增资扩股协议纠纷案 [案例导读] 由于在前一期关于私募股权投资公司与融资公司及控股股东签署对赌协议的合法有效性案例刊出后,受到读者的广泛关注。本文系对赌协议的系列案例之三。本文案例意在阐述投资公司与目标公司实际控制人签订对赌协议,目标公司不仅未能成功上市,反而进入破产重整程序时,股权回购的效力问题。本文内容包括裁判摘要、案件索引、审理概况、判决及理由合议庭成员。 [裁判摘要] 目标公司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并不影响投资公司向目标公司实际控制人主张回购其股份。在目标公司破产清算或重整的状态下,其股权价值严重贬损。在此情形下,投资公司的投

资利益不能以持有目标公司股份或向他人转让目标公司股份实现,其依据《增资补充协议》主张目标公司实际控制人回购其股份,既符合签订案涉《增资扩股协议》、《增资补充协议》的合同目的,也不违反举轻以明重的法律原则。投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虽然系目标公司的董事,但并非目标公司的出资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不影响股权回购。 [案件索引]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苏商初字第00029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概况] 原告光大金控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浙江省杭州市环城西路28号902室。 被告任马力、武华强、武国富、武国宏、魏建松。 原告光大金控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创投)诉被告任马力、武华强、武国富、武国宏、魏建松增资扩股协议

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8日进行了庭前证据交换,并于同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光大创投的委托代理人杨超、白麟,被告任马力、武华强、武国富、武国宏、魏建松共同的委托代理人杨勇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光大创投诉称:光大创投系一家在杭州注册成立的以实业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为主业的有限责任公司。光大创投于2011年12月对德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勤集团)进行私募股权投资,并据此持有德勤集团4.23729%的股份。任马力、武华强、武国富、武国宏、魏建松系德勤集团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2011年12月13日,光大创投 与其他投资方、德勤集团、任马力、武华强、武国富、武国宏、魏建松签订了《关于德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增资扩股协议》(以下简称《增资扩股协议》)。同日,光大创投与德 勤集团、任马力、武华强、武国富、武国宏、魏建松签订了《增资补充协议》。《增资扩股协议》3.2条约定,光大创投 同意出资人民币1.153亿元认购德勤集团新发行的1000万 股新股(对应新增注册资本1000万元),增资款项与新增注册资本之间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增资补充协议》6.1条约定,如果德勤集团未能在2012年12月31日前实现在境内证券交易所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光大创投有权要求实际控

对赌协议的会计处理问题

对赌协议的会计处理问题 《天职会计准则数据库》发表于2天前0 案例背景: 对赌协议,翻译自英文术语“估值调整机制”(Valuation Adjustment Mechanism,VAM),一般是指交易双方基于未来不确定事项,对交易价格进行相应调整的一类协议安排。对赌协议常见于企业并购、引入风险投资等交易,根据不同的交易主体及对赌安排,所涉及的会计处理及相关准则各有不同。 一、企业并购中的对赌协议 案例 2014年12月31日,A公司自非关联方B公司购入其持有子公司C公司60%股权,A公司获得C公司控制权。协议约定,A公司购买价款为1亿元。在约定购买价格之外,A公司将基于C公司以下未来盈利目标,向B公司支付或不支付额外购买价款: (1)未来两年内,如果C公司实现净利润总额未超过1000万元,则不再支付额外对价; (2)未来两年内,如果C公司实现净利润总额在1000万至2000万元之间,则A公司需向B公司额外支付现金为:2×C公司两年实际净利润;

(3)未来两年内,如果C公司实现净利润总额超过2000万元,则A公司需向B 公司额外支付现金为:3×C公司两年实际净利润。 根据盈利预测报告,C公司未来两年实现净利润总额及其可能性为:800万元—40%;1500万元—40%;2500万元—20%。 2015年度,C公司实际实现净利润750万元;2016年度,C公司实际实现净利润1050万元。 问题:A公司在个别财务报表层面及合并财务报表层面,如何对上述对价进行会计处理 案例 2014年12月31日,A公司自非关联方B公司购入其持有子公司C公司60%股权,A公司获得C公司控制权。协议约定,A公司购买价款为1亿元。B公司在协议中承诺,如果C公司未来三年净利润未达到盈利预测报告目标,则B公司将以现金方式向C公司补偿差额部分。具体盈利目标及实际实现净利润如下: 问题:C公司在个别财务报表层面及A、C公司合并财务报表层面,如何对上述补偿进行会计处理 案例分析: 一、企业并购中的对赌协议

对赌协议

中国动向:惊险的赌局 永乐电器之所以成为一个标志性案例,不仅因为身为行业第三被行业老大吞并所造成的轰动性,更因为这是中国商界第一个因创始人与资本方对赌失败而失去企业的案例。 同样是私募融资,同样是创始人与投资人之间的对赌,甚至对赌的资本方都同为摩根士丹利,但是中国动向与永乐电器的结局却截然不同。相较于永乐电器创始人陈晓的惨淡收场,中国动向创始人陈义红最终笑到了最后。 为了清晰的理解整个对赌的过程,让我们把镜头拉回2002年前后的李宁公司 开山元老,转身创业 2001年,陈义红在董事长李宁的要求下,从李宁公司的CEO岗位上退了下来,转任仅有虚名的法人代表。这一岗位变动背后的原因是,李宁公司的销售额,已经连续4年无法突破10亿元的门槛。 跟随李宁已经10年之久的陈义红,此时心灰意冷,甚至有了辞职单干的念头。但李宁却并不愿意这个创业伙伴如此离开,他似乎觉得对陈义红有所亏欠,于是,李宁对陈义红表示:“你先不要出去。” 此时,李宁公司刚与意大利品怕Kappa谈妥,获得后者在中国内地和澳门的品牌特许经营权,期限5年。为了专门大力这项业务,2002年4月,李宁公司旗下一个新的子公司“北京动向”得以成立,并且从李宁公司继承了Kappa的特许经营权,而李宁则将这家公司交给了陈义红打理,此外,陈义红私人控制的“上海雷德”,甚至获得了北京动向20%的股权。 2005年,李宁做出了一个惊人的举动:以481万元的总价格(含债权620万元),将北京动向剩余80%的股权出让给陈义红等人,所有款项于协议签订后14日内现金付清。 对于这笔股权转让,有人公开嘲弄李宁贱卖资产(因为80%的股权的实际价格仅为800余万元)。其实,李宁是有深层次思考的,他曾表示:“时机成熟的时候,我也不会拦住他去发展,就像当初没有人拦住我发展一样。”李宁说这句话是有背景的,他当初遭遇运动生涯的滑铁卢时,是健力宝的李经纬收留了他。而且是在李经纬的支持之下,他的李宁公司才得以发展岂不。现在,他也希望通过某种形式帮扶陈义红一把,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所谓的价格高低无需那么在意了。 为了筹集这笔股权交易的资金,陈义红将他所持有的李宁公司1300余万股全部套现,才得以完全支付这笔接近4500万元的现金。至此,陈义红由李宁的职业经理人,变身成了中国动向的创业者。 引进资本,收购商标 后来的一系列偶发事件,或许多少会让李宁心存一些懊恼。因为当初把股权转让给陈义红时,李宁预估北京动向充其量不过是个铜矿,而这件偶发事件,让陈义红有机会将铜矿升级成为金矿。 这件偶发事件便是,Kappa品牌的所有者意大利basicnet公司,在2006年陷入巨大的财务危机。为了缓解危机,他们最终决定出手Kappa品牌在部分国家和地区的商标权益。陈义红便借机购得了Kappa品牌在中国内地及澳门的商标所有权,成为Kappa在中国内地和澳

对赌协议经典案例解析

对赌协议经典案例解析 2009-09-02 14:24:00 来源: cvcri 作者:cvcri 阅读: 对赌协议最初由国外引进,摩根士丹利等机构投资蒙牛,是对赌协议在创业型企业中应用的典型案例。 “对赌协议”也为本土投资机构所使用。2007年11月,东方富海等机构投资8000万元于无锡某太阳能公司,其中5000万元以增资方式进入公司股本,另外3000万元以委托银行贷款的方式借给企业,增资的资金直接换取企业股权,委托银行贷款的资金作为“业绩对赌”的筹码。协议约定,如果该企业完成2007、2008年预期目标,则3000万元的委托银行贷款无须归还投资人,且投资人在该企业中股权比例不变,从而令企业的估值得到提升。2007年,该公司超过预计业绩目标将近20%,并于2008年10月提前完成年度业绩目标,对赌实现双赢。 经典案例之一: 融资方:蒙牛乳业 投资方:摩根士丹利等三家国际投资机构 签订时间:2003 主要内容:2003至2006年,如果蒙牛业绩的复合增长率低于50%,以牛根生为首的蒙牛管理层要向外资方赔偿7800万股蒙牛股票,或以等值现金代价支付;反之,外方将对蒙牛股票赠予以牛根生为首的蒙牛管理团队

目前状况:已完成,蒙牛高管获得了价值数十亿元股票 1999年1月,牛根生创立了“蒙牛乳业有限公司”,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后更名为“内蒙古蒙牛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蒙牛乳业”)。2001年底摩根士丹利等机构与其接触的时候,蒙牛乳业公司成立尚不足三年,是一个比较典型的创业型企业。 2002年6月,摩根士丹利等机构投资者在开曼群岛注册了开曼公司。2002年9月,蒙牛乳业的发起人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成立了金牛公司。同日,蒙牛乳业的投资人、业务联系人和雇员注册成立了银牛公司。金牛和银牛各以1美元的价格收购了开曼群岛公司50%的股权,其后设立了开曼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毛里求斯公司。同年10月,摩根士丹利等三家国际投资机构以认股方式向开曼公司注入约2597万美元(折合人民币约2.1亿元),取得该公司90.6%的股权和49%的投票权,所投资金经毛里求斯最终换取了大陆蒙牛乳业66.7%的股权,蒙牛乳业也变更为合资企业。 2003年,摩根士丹利等投资机构与蒙牛乳业签署了类似于国内证券市场可转债的“可换股文据”,未来换股价格仅为0.74港元/股。通过“可换股文据”向蒙牛乳业注资3523万美元,折合人民币2.9亿元。“可换股文据”实际上是股票的看涨期权。不过,这种期权价值的高低最终取决于蒙牛乳业未来的业绩。如果蒙牛乳业未来业绩好,“可换股文据”的高期权价值就可以兑现;反之,则成为废纸一张。 为了使预期增值的目标能够兑现,摩根士丹利等投资者与蒙牛管理层签署了基于业绩增长的对赌协议。双方约定,从2003年~2006年,蒙牛乳业的复合年增长率不低于50%。若达不到,公司管理层将输给摩根士丹利约6000万~7000万股的上市公司股份;

对赌协议的案例评析

对赌协议的案例评析 导言 (一)问题的提出 私募交易中,私募股权基金作为投资方要是否对融资方注资进行调研与评估,经过对融资方项目进行前期调研、中期尽职调查之后,双方会进入到后期的估价阶段,即确定私募股权融资的价格。估值是整个私募股权融资过程中最为重要、最易引起争议,也最体现谈判者智慧的环节。虽然没有任何一种定价方法与定价模型可以真正准确而科学地确定私募股权投资价格,但是其提供了企业与私募股权基金讨价还价的基础和论据,提供了双方确定最终交易价格的参考。 虽然有了可以作为协商与谈判基础的企业价值,但是由于该价值的准确性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因此交易双方为了保证交易作价的公平合理,投资方主要基于降低风险的需要,需要在估值的基础上对交易价格进行调整,大部分私募股权基金要求在投资协议中加入一系列的限制性条款,例如可转债股权、可转股债权、优先股、业绩奖惩条款(对赌协议)、分阶段投资等。这在本质上都是对私募股权融资价格的一个打折行为或者至少是一个调整机制。1 通常意义上的估值调整方式是调整私募股权基金与股东之间的权益分配。其方式可以是原目标企业的股东将一定数量的股权转让给私募股权基金,当目标企业实现约定的预测利润时,私募股权基金将一定数量的股权转让给目标企业的原股东或者管理层及其控制的公司;在内地资本市场的投资交易中,根据目标企业的预测利润实现情况,调整价款支付数额或作出补偿,实质上也是估值调整方式之一。 (二)“海富”案 注意:需要澄清的是,在“海富案”中,依据对赌协议承担现金补偿责任的第一主体是被投资公司,控股股东仅在前者未能履行补偿义务时才会承担赔偿责任。然而,这并非最常见的对赌协议。在实践中,更为普遍的对赌协议是将包括控股股东在内的实际控制人而非被投资公司约定为补偿责任主体。 1. 案情简述 苏州工业园区海富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富投资)与甘肃世恒有色资源再利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甘肃世恒)之间的投资纠纷案,因为涉及“对赌协议”的效力问题而引起投资界和媒体界的广泛关注。 海富投资作为私募股权投资者,于2007 年 11 月以溢价增资的方式入股甘肃世恒。海富投资以现金 2000 万元人民币增资,获得甘肃世恒 3. 85% 的股权,其中 114. 7717 万 1 是否最终接受这样的限制性条款,往往是由企业与私募股权基金在特定项目中的谈判地位决定的。在实践操作中,一些吸引了众多私募股权投资人的企业偶尔也会采取不接受任何限制性价格条件的强硬态度。

股权融资之对赌协议

股权融资之对赌协议! 导读:在股权融资中,常常伴有各种各样的对赌协议,今天本文细数投融资中对赌协议的类型,以及相关案例法院的裁判结果,供参考: 一、常见的对赌协议类型 (一)股权调整型 这是最常见的对赌协议,主要约定的是当目标公司未能实现对赌协议规定的业绩标准时,目标公司实际控制人将以无偿或者象征性的价格将一部分股权转让给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反之,则将由私募股权投资机构无偿或者象征性的价格将一部分股权转让给目标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该类型的典型案例是摩根士丹利及鼎晖与永乐管理层签定的“对赌协议”。该对赌协议的核心是陈晓及永乐管理团队最迟到2009年必须实现约定的利润,如若不能,投资方就会获得更多的股权;如若实现,则可以从投资方那里获得股权。 (二)现金补偿型

该类协议协定,当目标公司未能实现对赌协议规定的业绩目标时,目标公司实际控制人将向私募股权机构支付一定金额的现金补偿,不再调整双方的股权比例,反之,则将私募股权投资机构用现金奖励给目标公司实际控制人。该类型的典型案例为隆鑫动力,相关的对赌协议规定:若隆鑫工业2010年的净利润低于5亿元,则隆鑫控股或银锦实业应以现金向各受让方补偿。 (三)股权稀释型 该类协议约定,目标公司未能实现对赌协议规定的业绩目标时,目标实际控制人将同意目标公司以极低的价格向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增发一部分股权,实现稀释目标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股权比例,增加私募股权机构在公司内部的权益比例。该类型的典型案例为太子奶,中国太子奶(开曼)控股有限公司在引入英联、摩根士丹利、高盛等风投时签订对赌协议约定:在收到7300万美元注资后的前3年,如果太子奶集团业绩增长超过50%,就可调整(降低)对方股权;如完不成30%的业绩增长,太子奶集团创办人李途纯将会失去控股权。 (四)股权回购型

A股拟上市公司对赌协议案例分析

对赌协议:又称为估值调整机制(value adjustment mechanism),在中国被翻译成对赌机制,指在股权性投资安排中,投资方在与融资方管理层达成协议,对于未来的不确定情况进行约定,如果约定条件出现投资方可以行使一种对自身有利的权利,反之则融资方或管理层就可以行使另一种对自身有利的权利。从理论上分析,估值调整机制实际上是一种期权形式。 上市案例: 公司上市准备阶段引入风投,以公司业绩和上市为条件,换取较高的风投入股价格。但对赌机制并不被证监会认可,如果存在对赌条款,上市前必须清理干净,最好能在风投入股时考虑到这个问题。特别是上市时间对赌、股权对赌协议、业绩对赌协议、董事会一票否决权安排、企业清算优先受偿协议等五类PE 对赌协议已成为目前IPO 审核的绝对禁区。清理的方式一般为:①签订补充协议,废止之前投资合同中的对赌条款②发行人、投资方均承诺对赌已清理干净,不存在任何形式的对赌,并出具证明③核查机构和保荐人出具意见。 一、金刚玻璃——股权对赌、上市对赌 对赌协议缘由 公司对赌协议源自2007 年一次增资扩股中引入了战略投资者,《关于公司设立以来股本演变情况专项说明》中有如下描述:2007 年12 月29 日和2008 年1 月10 日,公司及大股东金刚实业分别与天堂硅谷、汇众工贸和保腾创投签订《增资扩股协议》。《增资扩股协议》中附加了对赌条款,该条款约定如公司达不到协议约定的经营业绩等条件,金刚实业将向三家投资者无偿转让部分股份以予补偿。2009 年1 月,对赌协议签署方就有关业绩指标进行了调整。 对赌协议的终止 为促进本公司稳定发展,维护股权稳定,相关股东取得一致意见,重新签订《关于广东金刚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增资扩股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增资扩股协议之补充协议(一)”)终止原《增资扩股协议》及其《补充协议书》中对赌条款。 2009 年9 月15 日,公司、金刚实业分别与投资者重新签订《增资扩股协议之补充协议(一)》,各方一致同意终止原协议关于无偿转让股份的相关条款。 2010 年4 月8 日,公司、金刚实业分别与三家投资者再次签订《增资扩股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增资扩股协议之补充协议(二)》”),各方一致同意终止原协议关于董事一票否决权的条款。被终止条款具体内容为:新公司在进行重大决策时,应由董事会形成决议而乙方推荐的董事不同意相关议案的,该议案可提交董事会讨论但不形成决议;应由股东大会形成决议而乙方推荐的董事不同意相关议案的,该议案不提交股东大会讨论。同时,《增资扩股协议之补充协议(二)》第1.2 条约定:三家投资者推荐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具有额外表决权的情况。 目前,天堂硅谷、保腾创投分别委派裘政、程国发为董事,汇众工贸(天堂硅谷全资子公司)未委派董事,裘政为天堂硅谷的董事长、程国发为保腾创投的总经理,两人在公司董事会中与其他董事具有相同的权利义务,无一票否决权等与持股比例不匹配的特殊权利。同时,公司监事包雪青为天堂硅谷的总经理,在公司监事

合同法的经典案例解析(3)

合同法经典案例解析一 该古董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案情介绍 李某本人酷爱收藏,并且具有相当的古玩鉴赏能力。其家中收藏有一商代酒杯,但由于年代太久远,李某无法评估其真实价值,而只能大略估计其价值在10万元以上。某日,李某将其酒杯带到一古董店,请古董店老板鉴赏,店老板十分喜欢该酒杯,并且知道其价值不下百万,于是提出向李某买下该酒杯,出价为50万元。李某对此高价内心十分满意,但仔细一想,心知该酒杯价值绝对超过50万,如果拍卖,超过百万也有可能。但苦于拍卖成本过高,自身也没有条件拍卖。于是,李某心生一计,同意将酒杯卖给古董店老板,待日后古董店老板高价卖出后再主张合同可撤销,要求变更合同。结果,古董店老板通过拍卖,酒杯被卖到1000万元。此后,李某向法院主张合同显失公正,要求古董店老板至少再补偿900万元。 试分析: 1.李某与古董店老板的合同是否成立,是否有效? 2.李某的请求是否具有法律依据?为什么? 3.法院应如何处理? 评析 1.李某与古董店老板的买卖合同已经成立,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并且一致,合同有效。 2.没有法律依据。我国《合同法》规定,显示公正的合同属于可撤销或可变更合同,本案中的买卖合同不属于此种情况。首先,李某具有相当的古玩鉴赏能力,虽然他不知道酒杯的真实价值,但内心已经知道其价值绝对超过50万元,在此情况下他仍然将酒杯卖给古董店老板,法律上就应该推定其意思表示真实有效,而不属于因缺乏经验导致判断失误的情形;其次,李某将酒杯卖给古董店老板的时候,就已经准备事后主张合同变更,因此当然不存在被骗或者失误的情形,相反,李某心知肚明,不属于合同显失公正;再次,李某主张合同显失公正属于恶意,不应得到支持。 3.根据上面分析可知,法院不应支持李某的请求,应认定合同有效。 撤销权与代位权的行使 案情介绍 甲公司为开发新项目,急需资金。2000年3月12日,向乙公司借钱15万元。双方谈妥,乙公司借给甲公司15万元,借期6个月,月息为银行贷款利息的1.5倍,至同年9月

对赌协议

对赌协议 对赌协议(Valuation Adjustment Mechanism,VAM)实际上就是期权的一种形式。通过条款的设计,对赌协议可以有效保护投资人利益。在国外投行对国内企业的投资中,对赌协议已经应用。 对赌协议就是收购方(包括投资方)与出让方(包括融资方)在达成并购(或者融资)协议时,对于未来不确定的情况进行一种约定。如果约定的条件出现,投资方可以行使一种权利;如果约定的条件不出现,融资方则行使一种[1]权利。所以,对赌协议实际上就是期权的一种形式。 创业型企业中的应用 对赌协议 摩根士丹利等机构投资蒙牛,是对赌协议在创业型企业中应用的典型案例。 1999年1月,牛根生创立了“蒙牛乳业有限公司”,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后更名为“内蒙古蒙牛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蒙牛乳业”)。2001年底摩根士丹利等机构与其接触的时候,蒙牛乳业公司成立尚不足三年,是一个比较典型的创业型企业。 2002年6月,摩根士丹利等机构投资者在开曼群岛注册了开曼公司。2002年9月,蒙牛乳业的发起人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成立了金牛公司。同日,蒙牛乳业的投资人、业务联系人和雇员注册成立了银牛公司。金牛和银牛各以1美元的价格收购了开曼群岛公司50%的股权,其后设立了开曼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毛里求斯公司。同年10月,摩根士丹利等三家国际投资机构以认股方式向开曼公司注入约2597万美元(折合人民币约2.1亿元),取得该公司90.6%的股权和49%的投票权,所投资金经毛里求斯最终换取了大陆蒙牛乳业66.7%的股权,蒙牛乳业也变更为合资企业。 碧桂园与美林对赌输掉4.4亿元 2003年,摩根士丹利等投资机构与蒙牛乳业签署了类似于国内证券市场可转债的“可换股文据”,未来换股价格仅为0.74港元/股。通

合同法经典案例解析四

这个信函是要约吗? 甲鞋店于1月6日向乙鞋厂发函要求购买1000双男、女式时装鞋,式样及质量要求与乙鞋厂一周前送去的样品一样。单价为男鞋120元,女鞋110元,货款在货到后十五天内一次付清,并请对方在1月底前答复。 乙鞋厂于1月8日收到甲鞋店的购买信息,因厂长外出参加展销会不在厂里,厂推销员李某根据自己的工作职责,在调查了解了市场价格后,于1月27日以邮寄平信的方式向甲鞋店提出:“该类时装鞋无论男、女鞋,出厂价均为120元,而且必须购买2000双时,才能以此价成交。” 1月28日,乙鞋厂厂长从展销会回来,说展销会上这种时装鞋供不应求,价格还在不断上涨,以每双120元的价格卖出太亏了。于是于当天通过传真的方式,以展销会定货量已满为由,告知甲鞋店不再供货。 甲鞋店在收到样品时已决定购货,并且以为其按鞋厂的价格一定可以成交,所以作广告等造成了经济损失,故要求鞋厂赔偿。推销员李某于1月27日寄出的平信,到达乙鞋店所在地的时间为1月30日9时。 试分析: 1.甲鞋店向乙鞋厂发之函属于要约还是要约邀请?乙鞋厂推销员李某于1月27日向甲鞋店寄出的平信属于要约还是要约邀请,或者属于承诺?为什么? 2.双方的买卖合同是否已经成立?为什么? 3.甲鞋店作广告等造成的经济损失,可否要求乙鞋厂赔偿? 评析: 1.甲鞋店向乙鞋厂发之函属于要约。乙鞋厂推销员李某于1月27日向甲鞋店寄出的平信也属于要约。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本案中,乙鞋厂推销员发出的平信明确将甲鞋店函中的1000双改为2000双,且价格也有所变更,当属反要约。 2.未成立。甲鞋店所发函没有得到乙鞋厂的承诺,乙鞋厂发出了新的要约,此新要约的到达时间为1月30日,但是在要约生效以前,乙鞋厂已经于1月28日传真撤回了此心要约,故要约没有生效。 3.乙鞋厂向甲鞋店寄送样品的行为本身不构成要约,只能是要约邀请,此时合同根本未成立,甲鞋店自行做广告造成损失,乙鞋厂不应承担责任;此外,鞋厂则已经及时向对方通知了不欲订合同的意思表示,对方在合同缔结之前自作主张打出广告,经济损失应由自己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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