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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致行动人”的界定及相关法律制度的适用

“一致行动人”的界定及相关法律制度的适用
“一致行动人”的界定及相关法律制度的适用

2009.6.24

“一致行动人”的界定及相关法律制度的适用

■上海办公室杜晓堂

一致行动是各国或地区上市公司收购立法中重点监管的行为,也是上市公司收购法律制度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直接关系到上市公司收购信息披露的公开、公正和公平。在实践中,收购方为了规避法律法规的规定,逃避信息披露或要约收购等法定义务,往往通过非关联化的处理,由多个收购主体出面共同采取行动,每个收购主体购买低于法定比例的同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进而达到既逃避义务又控制上市公司或实现利益输送的目的。

为了打击上述规避法律法规的行为,各国或地区证券市场关于“一致行动”和“一致行动人”的法律制度应运而生,凡被认定为实施“一致行动”的“一致行动人”,则以各个一致行动人合并计算的收购比例作为其履行法定义务的判断标准,同时在一般情况下也将被视为具有关联关系。从相关法律制度的逻辑性和适用性上分析,一致行动(一致行动人)制度是连结关联关系(契约关系)制度和信息披露(要约收购)制度的中间环节。对一致行动和一致行动人的判定一般建立在对关联关系和契约关系判定的基础之上,立法关于关联关系的界定和契约构成的界定直接影响对一致行动和一致行动人的判定;推而进之,一致行动和一致行动人判定的结果则既引发了相应的信息披露或要约收

购义务,也是反过来判定关联关系的基本依据。

一、海外证券市场对“一致行动人”的界定

“一致行动”(Concerted)和“一致行动人”(Persons Acting in Concert)的概念最早出现在英国的《伦敦城市守则》(London City Code)中。《伦敦城市守则》是在1968年3月27日由证券交易所与英格兰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商议后推行的,虽然它仅是交易所的建议,在法律上并无强制能力,但作为处理上市公司收购的一套规则,该规则被英国证券市场普遍接受和遵守,并对其他国家证券市场的收购制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根据《伦敦城市守则》的规定,“一致行动人”系指为根据正式或非正式的协议或默契,积极地进行合作,通过其中任何人取得目标公司股份以获得或巩固对目标公司控制权的人。并且列举了6种推定为一致行动人的关联人,除非相反证明成立。

香港证券市场对“一致行动人”的界定借鉴了英国《伦敦城市守则》的规定。根据香港证券与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SFC)的《公司收购、合并及股份购回守则》规定,“一致行动人”系指依据一项协议或协定,透过取得一间公司的投票权,一起积极合作以取得或巩固对该公司的“控制权”的人。并且列举了8种推定为一致行动人的关联人,除非相反证明成立。

美国有关法律中有两个与“一致行动人”相类似的概念,即“视为个人的集体”(Group as a Person)和“受益所有权”(Beneficial Ownership)。当两个或更多的个人充当合伙人、股份两合公司、辛

迪加或者充当为了获得、持有和处理发行者的证券的其他集体时,这种辛迪加或者集体应被视为本款所称的“个人”。而对于受益所有权,根据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发布的有关规定,证券的受益所有权包括直接或间接地通过任何合同、安排、默契、关系或其他方式全部或部分享有该等证券表决的权力。根据美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判断一致行动以合意为要件,只要有为获得目标公司的经营控制权而进行共同行为的合意即可认定为一致行动,而且,合意并不需要书面的协议,只要有一致行动的事实。而在日本,甚至连合意都不需要证明,只要有实际上的资本关系或人伦关系等即可被推定为合意,进而形成一致行动人。

二、国内证券市场对“一致行动人”的界定

国内证券市场对“一致行动人”的界定是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而

逐步确立的。2005年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改后的《证券法》,新《证券法》于2006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与原《证券法》相比,新《证券法》在上市公司的收购信息披露方面,首次在法律层面明确了“一致行动人”的信息披露制度。这主要体现在八十六条、八十八条和九十六条上。新《证券法》并未明确提出“一致行动人”的概念,而是代之以“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这一宽泛的提法,但在法律层面上正式确立了这一法律制度。

2006年5月1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新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收购办法》”),新《收购办法》于2006年9月1日起施行。新《收购办法》第八十三条明确界定了“一致行动”和“一致行动人”。“本办法所称一致行动,是指投资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一个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的行为或者事实。在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有一致行动情形的投资者,互为一致行动人。如无相反证据,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致行动人:(1)投资者之间有股权控制关系;(2)投资者受同一主体控制;(3)投资者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中的主要成员,同时在另一个投资者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4)投资者参股另一投资者,可以对参股公司的重大决策产生重大影响;(5)银行以外的其他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为投资者取得相关股份提供融资安排;(6)投资者之间存在合伙、合作、联营等其他经济利益关系;(7)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8)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9)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和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等亲属,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10)在上市公司任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前项所述亲属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或者与其自己或者其前项所述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同时持有本公司股

份;(11)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与其所控制或者委托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持有本公司股份;(12)投资者之间具有其他关联关系。一致行动人应当合并计算其所持有的股份。投资者计算其所持有的股份,应当包括登记在其名下的股份,也包括登记在其一致行动人名下的股份。投资者认为其与他人不应被视为一致行动人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提供相反证据。”

三、海内外证券市场界定“一致行动人”的异同

从立法学上分析,海内外证券市场立法对于“一致行动人”的界定虽然有所差异,但是有以下三个较为明显的共同点。首先,在立法范围上,各国或地区对一致行动人的界定相当宽泛,一般来说涵盖了以下两种类型的一致行动人:(1)具有关联关系的一致行动人,指共同持有或控制一个上市公司的投票权股份的人及其关联方;(2)非关联关系的一致行动人,即不具有关联关系但通过书面或口头的协议或通过其他手段达成某种默契,互相配合,对某一上市公司实施一致行动的两个以上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其次,在立法技术上,一般采取列举法和概括法相结合的方法对“一致行动人”加以界定。如英国的《伦敦城市守则》列举了6类一致行动人,香港的《公司收购、合并及股份购回守则》列举了8类一致行动人,国内的新《收购办法》则列举了12类一致行动人。第三,在法律适用上确立推定原则或举

证责任倒置原则。一般规定出现所列举的一致行动情形时,如无相反证据,则应被认为是一致行动人。

从构成一致行动的实质要件上分析,各国或地区均把行动的合意性(an Agreement to Act in Concert)作为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实质要件,而在对行动的合意性的认定上,日本的把握尺度要比美国更加宽松,只要有实际上的资本关系或人伦关系等即可被推定为合意。综合起来,对合意性的判断则体现出以下四个要点:(1)采取一致行动的法律依据是协议、协定、合同、默契、安排、关联关系或其他方式;(2)采取一致行动的手段是取得一家目标公司的投票权或表决权;(3)采取一致行动的方式是积极地进行合作,或者进行共同行为的合意;(4)采取一致行动的目的是为了获得或巩固对目标公司的控制权。

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是基金能够构成一致行动人,如前所述英国和香港地区的规则明确列举了基金可以成为一致行动人,而国内的新《收购办法》列举的12项内容并未明确指向基金(国内证券市场目前已经出现了券商和其旗下基金共同增持同一家上市公司股票的事件)。有一种观点认为虽然该券商对基金公司控股,但投资主体却是基金,基金在根本上作为一种信托产品,法律关系决定其投资运作完全独立于基金公司,理论上也不受股东的影响,这样的关系使收购方与基金之间建立了合法的隔离,因此很难将其界定为一致行动人。根据国内新《收购办法》“本办法所称一致行动,是指投资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一个上市公司股份表决

权数量的行为或者事实”的规定以前文所述构成一致行动的实质要件分析,信托关系的法律特征并不能改变“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一个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的特征,因此基金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应该可以被视为一致行动人。

四、“一致行动人”制度与关联关系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的联系

从相关法律制度的逻辑性和适用性上分析,一致行动(一致行动人)制度是连接关联关系(契约关系)制度和信息披露(要约收购)制度的中间环节。对一致行动和一致行动人的判定一般建立在对关联关系和契约关系判定的基础之上,立法关于关联关系的界定和契约构成的界定直接影响对一致行动和一致行动人的判定,而一致行动和一致行动人判定的结果则是引发相应的信息披露或要约收购义务。因此,关联关系制度和信息披露(要约收购)制度是与一致行动人紧密相关的法律制度。

目前国内涉及关联关系的立法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首先是《公司法》对关联关系的规定。新《公司法》在其附则中规定关联关系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其次是《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对关联关系的界定。“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

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共同控制,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仅在与该项经济活动相关的重要财务和经营决策需要分享控制权的投资方一致同意时存在。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除上述定性界定外,《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还列举了各方构成企业的关联方和不构成企业的关联方的情形。第三是沪深两个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对关联关系的规定。《股票上市规则》将关联人区分为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并加以详细规定。

根据上述不同层次的立法关于关联关系的规定,在上市公司收购中一旦出现存在上述关联关系的不同收购方,则构成一致行动或一致行动人,需要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或要约收购义务。对于不履行相关信息披露和要约收购义务的情形,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义务的,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暂停或者停止收购等监管措施。在改正前,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对其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股份行使表决权。可以预见,在以2006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公司法》和新《证券法》为核心的新证券市场法律法规体系之下,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和监管力度的加大,以没有明显股权联系的安排将关联交易非关联化并联手实施“一致行动”去“掏

空”上市公司的行为,今后将很难再得以轻松逃脱责任。(作者:杜晓堂,国浩律师集团事务所合伙人,经济学博士)

相关法律制度

第八章相关法律制度 【例题1·判断题】(2014年)国务院确定的关系国家安全的大型国家出资企业由国务院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答案】√ 【解析】国务院所确定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大型国家出资企业、重要基础设施和重要自然资源等领域的国家出资企业,由国务院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 【例题2·多选题】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下列各项中,正确的有()。 A.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B.国务院是国有资产所有权人的代表 C.地方人民政府也可以依法代表国家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 D.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也可以依法代表国家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 【答案】ABCD 【解析】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是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国务院的授权,代表国务院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是“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之一。 【例题3·判断题】(2015年)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长不得兼任经理。() 【答案】× 【解析】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长不得兼任经理。 【例题4·单选题】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有权任免国有独资公司的()。 A.董事长 B.总经理 C.副总经理 D.总会计师 【答案】A 【解析】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有权任免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会主席和监事。 【例题5·多选题】某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由甲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出资。根据国有资产管理法的规定,该国有独资公司的下列事项中,甲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有()。 A.公司章程制定 B.公司分立 C.公司债券的发行 D.公司破产 【答案】BD 【解析】根据规定,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依法定程序决定其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公司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发行公司债券等重大事项及改制和国有独资公司章程。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分立、合并、破产、解散的,由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所以选项BD正确。 【例题6·单选题】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发生的下列事项中,除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有特别规定外,应当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的是()。 A.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 B.进行重大投资 C.转让重大财产 D.分配利润 【答案】D 【解析】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 【例题7·多选题】(2011年)甲企业是国有独资企业。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甲企业关联方的有()。 A.甲企业的副经理林某 B.甲企业经理的同学陈某 C.甲企业的职工李某 D.甲企业财务负责人的配偶王某 【答案】AD 【解析】关联方,是指本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以及这些人员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本题中,甲企业的副总经理林某属于本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财务负责人的配偶王某属于本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 【例题8·多选题】某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王某因违反规定造成公司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被免职。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有关王某任职的表述中,错误的有()。 A.王某自免职之日起3年内不得担任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B.王某自免职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C.王某自免职之日起10年内不得担任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D.王某终身不得担任国家出资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答案】ACD 【解析】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规定,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被免职的,自免职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上述三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例题9·单选题】《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适用于() A.使用国有资产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B.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 C.事业单位创办的法人资格的企业 D.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

(题目)第二章 会计法律制度1

第二章会计法律制度 一、单项选择题 1.我国会计工作行政管理的主管部门是( )。 A.审计署 B.国家税务总局 C.财政部门 D.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2.会计资料最基本的质量要求是()。 A.真实性和相关性 B.明晰性和谨慎性 C.真实性和完整性 D.重要性和及时性 3.下列选项中,不属于不相容职务的是()。 A.授权批准与业务经办 B.业务经办与会计记录 C.现金日记账与出纳 D.业务经办与稽核检查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4.关于记账本位币,下列表述中错误的是()。 A.记账本位币是指日常登记账簿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用以计量的货币 B.我国会计核算原则上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C.法律不允许收支业务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选定某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 D.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记账本位币的,在编制财务会计报告时应折算成人民币反映 5.下列会计资料不属于会计档案的是()。 A.记账凭证 B.会计档案移交清册 C.年度财务计划 D.银行对账单 6.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一般情况下可由单位会计管理机构临时保管()。 A.1年 B.2年 C.3年 D.4年 7.在我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一般是指()。 A.财政、税务、审计机关 B.注册会计师及其事务所 C.本单位的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D.本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及其人员 8.接替人员在交接时因疏忽没有发现所交接会计资料存在合法性、真实性方面的问题,需要对该问题承担责任的主体是()。

A.接替人 B.移交人 C.会计机构负责人 D.单位负责人 9.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少于()。 A.24学分 B.60学分 C.90学分 D.120学分 10.根据《会计法》规定,对于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视其情节轻重,在予以通报的同时,可以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的罚款。 A.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 B.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 C.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 D.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 11.单位会计人员在填制记账凭证过程中发生了以下事项,不符合会计法律制度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是()。 A.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编制记账凭证 B.一张结账的记账凭证未附原始凭证 C.一张发票所列支出需要两个单位共同负担的,应当向其他应负担单位提供发票复印件 D.一张更正错误的记账凭证未附原始凭证 12.根据《会计法》和《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属于会计报表组成部分的是()。 A.利润表 B.附表 C.现金流量表 D.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 二、多项选择题 1.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是指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制定的关于()以及会计工作管理的制度。 A.会计核算 B.会计监督 C.会计机构 D.会计人员 2.下列各项中,属于变造会计凭证行为的有()。 A.某公司为一客户虚开假发票一张,并按票面金额的15%收取好处费伪造 B.将购货发票上的金额50万元涂改为80万元报账 C.企业某现金出纳将一张报销凭证上的金额10000元涂改为40000元 D.购货部门转来一张购货发票,原金额计算有误,出票单位已作更正并加盖出票单位公章 3.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主要是指财政部门代表国家对各单位和单位相关人员的会计行为实施的监督检查以及对发现的违法行为的实施行政处罚。下列选项中,属于上述的财政部门的

第02章 基本民事法律制度

第二章基本民事法律制度 一、单项选择题 1.下列各项中,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的是()。 A.甲打伤李某的侵权行为 B.乙赠与张某一辆小汽车 C.丙撤销委托代理 D.丁与某公司签订专利权转让合同 2.下列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事实行为以意思表示为核心 B.抛弃动产属于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C.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一旦作出,不得撤回 D.非对话的意思表示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即采用到达主义 3.2018年11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了一台价值50万元的A机器设备,为此向乙公司签发了一张票面金额为4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约定剩余的10万元价款于交货后的10日内付清,并以甲公司现有的B机器设备设定抵押担保。后乙公司按期交货,因为业务发展需要乙公司决定免除甲公司的10万元债务。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的规定,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A.甲公司和乙公司之间的机器设备买卖行为是有偿的民事法律行为 B.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票据的行为属于要式民事法律行为 C.甲公司提供抵押担保的行为属于从民事法律行为 D.乙公司免除甲公司10万元债务的行为属于双方民事法律行为 4.下列关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A.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B.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C.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无效 D.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5.根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属于可撤销合同的是()。 A.代理人甲损害被代理人乙的利益与相对人恶意串通而签订的合同 B.丙和丁签订的走私文物合同 C.戊为出售毒品,而与己订立的《面粉买卖合同》 D.庚欲低价购买辛收藏的一件古董,辛不允。庚声称:若辛不低价出售该古董,就公布其不雅视频,辛被迫与庚订立买卖合同 6.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下列关于代理与委托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A.在委托中,受托人只能以委托人的名义活动 B.委托从事的行为可以是纯粹的事务性行为,如整理资料、打扫卫生 C.在委托代理中,代理人和被代理人之间的关系一般按照委托处理 D.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民事活动,其法律效果直接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7.下列各项中,关于代理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责任承担的表述正确的是()。 A.代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相对人不承担责任 B.相对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不承担责任

追加被执行人的申请书.

依据奥顺公司与以下承租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约 定计算,协助执行人应向法院交出租金数额如下: 周勇:80万元 陈凡:586262.19元 李霞、马灏:706056元 吴华林:508942.08元 甘才安:415175.70元 刘志刚:401510.76元 黄燕:306841.20元 章红英:255875.40元 合计:3980663.33元 说明:奥顺公司与汉阳市政建设工程总公司续签土地租赁合同后,协助执行的各承租人后续应向法院交出租金的数额及时间,仍依据奥顺公司与协助执行的各承租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约定计算。

追加被执行人的申请书 申请人:新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辛冲镇东城湾特1号 法定代表人:刘先成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武汉奥顺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鹦武大道197号 法定代表人:张学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事由 申请追加张学为本案被执行人。 理由:武汉奥顺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设立时的股东因与张学已反目成仇,均已多年前退出公司,与公司已不存在任何关系,事实上该公司早已属张学一人的公司,为了依法保护申请人的合法债权能得以实现,特申请将张学追加为本案被执行人,案号(2013)鄂汉阳民三初字第00455号。 此致 汉阳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新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2015年1月19日

申请媒体公布被执行人不全部履行法律文书 确定给付金钱义务信息的申请书 申请人:新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辛冲镇东城湾特1号 法定代表人:刘先成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武汉奥顺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鹦鹉大道197号 法定代表人:张学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张学(因是一人公司,已追加为被执行人)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鹦鹉大道197号 申请事由 申请通过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将两被申请人不全部履行生效判书确定的给付垫资工程款本金及利息义务的信息予以公布。 理由:2014年11月19日,申请人与两被申请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由申请人全垫资承建、被申请人从工程开工之日起,一年内一次性付清申请人垫资工程款,如无支付能力,将本工程相等价的门面房抵押给申请人。 2005年3月30日工程开工,同年10月28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当即交付被申请人作餐饮、足浴、娱乐等用途出租,每年收取本工程

财经法规第二章金融法律制度重

第二章金融法律制度 第一节金融法律制度概述 一、金融的概念与金融法律制度 (一)金融的概念 金融就是资金融通,是与货币流通和银行信用关系有关的一切活动。 (二)金融法律制度 1.金融法律制度的概念 金融法律制度是调整货币流通和信用活动中所发生的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金融法律制度的调整对象 金融法律制度的调整对象是金融业务和金融管理活动中形成的各种经济关系。 一是银行与财政的关系。 二是国家对金融活动进行干预、管理而形成的经济关系。 三是中央银行对整个金融业领导、管理、协调、监督的职能时与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及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形成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四是银行和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与企业公民之间的关系。 五是银行间、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间的关系。 二、我国金融法律制度的构成(了解各个法律制度的构成) 我国的金融法律制度主要包括银行法、货币管理法、信贷法、银行结算与票据法、信托法、融资租赁法、保险法、证券法以及涉外金融法。 【例题?多选题】金融法律制度的调整对象包括的经济关系有( )。 A.银行与财政 B.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

C.银行与企业公民 D.地下钱庄与商人 [答案]ABC 第二节现金管理的法律制度 一、现金及现金管理的基本概念(了解) (一)现金的概念 国际惯例:现金是指随时可以作为流通与支付手段的票证,不论是否法定货币或信用票据,只要具有购买或支付能力,均可视为现金。 从理论上讲,现金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现金是企业所拥有的硬币、纸币。广义现金则应包括库存现款和视同现金的各种银行存款、流通证券等。我国采用狭义的现金概念。 现金是流动性最大的一种货币资金。会计范畴的现金又称库存现金,是指存放中企业并由出纳人员保管的现钞,包括库存的人民币和各种外币。我国的现金指人民币,包括纸币和金属辅币。 (二)现金管理的概念 现金管理是指现金管理单位按照规定管理各单位的现金收入、支出和库存的一项重要财经管理活动。 二、现金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现金的使用范围 (1)职工工资、津贴; (2)个人劳务报酬; (3)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 (4)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5)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

第二章 基本民事法律制度 经济法

第二章基本民事法律制度经济法

民事行为包括有效民事行为(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和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一)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实质要件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意思表现的内容不得与法律的强制性或者禁止性规范相抵触,也不得滥用法律的授权性法规或者任意性法规。 (二)无效民事行为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赠与,奖励,获得报酬等纯收益的行为,属于有效行为。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实施某些与其年龄相适应的细小的日常生活方面的法律行为(如9岁小孩买雪糕的行为),该行为有效。③除上述情形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能力人虽然不能独立实施民事行为,但可以在法定代理人的帮助下完成法律行为。如在法定代理人帮助下,作为房屋买卖合同的出卖人或者买受人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①合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用的合同,直接有效。除上述情形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 ②单方民事行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实施的合同以外的行为(如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遗嘱)是无效的民事行为。 3、欺诈①合同。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因欺诈二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无效合同。②单方民事行为。因欺诈而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如债务的免除)。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4、胁迫。①合同。因胁迫而订立的合同,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因胁迫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无效合同。②单方民事行为;因胁迫而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如债务的免除)属于无效民事行为。受胁迫方可以是相对人,也可以是相对人的亲友。受胁迫的客体可以是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 5、承认之危。①因趁人之危订立的合同,不论是否损害国家利益,一律属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②因乘人之危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如债务免除)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6、恶意串通。不论其是否损害国家,集体还是第三人的利益,均属于无效。 7、违法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一切与法律的:强制性或者禁止性“规定相抵触的,违法工序良俗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均属无效。 8、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如通过合法的买卖,捐赠形式来达到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目的,属于无效行为。(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大元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三)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相对无效的民事行为) 1、无效民事行为与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区别; ①法律效力不同: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在撤销前已经生效,在被撤销之前,其法律效果可以对抗除撤销权人以外的任何人,无效民事行为则当然无效,自始无效,绝对无效。 ②主张权利的主体不同;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撤销,应由撤销权人申请,人民法院不主动干预。无效民事行为,司法机关和仲裁机构可以主动干预,宣告其无效。但是不论当事人是否主张,也不论是否经过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的确认,该民事行为当然无效。 ③行为效果不同: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撤销权人对权利行使拥有选择权,当事人可以撤销其行为,也可通过成人的表示使撤销权小米。如果撤销权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行使撤销权,或者仅仅要求变更民事行为的部分内容,并不要求将该行为撤销,则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仍然有效。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一经撤销,则视同无效民事行为,其效力溯及于行为的开始,即自行为开始时无效。无效民事行为则自始无效,绝对无效。 ④形式时间不同。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被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否则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无效民事行为当然无效,不存在此种限制。 2、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种类 ①重大误解。因重大误解而为的民事行为,一律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②显失公平。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一律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根据《合同法》规定,对于合同是否有失公平进行判断的时间点,应当是:订立合同之时“。合同订立之后发生的情势变化,导致有失公平的不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 ③乘人之危。因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不论是否损害国家利益,一律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因乘人之危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④欺诈,胁迫。受欺诈胁迫而订立的“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才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 3、撤销权 ①撤销权是权利人以其单方的意思表现变更或撤销已经成立的民事行为的权利,撤销权在性质上属于形成权(依撤销权人的单方意思表示即可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无须相对人同意。 ②在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中,并非所有当事人均享有撤销权。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趁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只有受损害方才有权撤销。撤销权人变更或者撤销的意思表示应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作出,由人民法院或者或者仲裁机构确认其撤销权是否成立。(对于“重大误解”“显示公平”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均有撤销权。) ③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该期限属于排斥期间(不变期间),不得适用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 4、民事行为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①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在成立之时具有法律效力,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一旦被撤销,则视同无效民事行为,自行为开始时无效。 ②合同被撤销后,不影响其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如双方当事人约定用仲裁方式解决双方争议的条款继续有效。) ③民事行为被撤消后,还将产生返回财产,赔偿损失等法律后果。 可撤销合同受除斥期间的限制,故一方当事人就撤销合同之诉主张诉讼时效抗辩的,法院不予支持,但合同被撤销受,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合同“被撤销之日”起计算。 (四)附条件和付期限的法律行为 1、附条件的法律行为 ①在所附条件成就之前,法律行为已经“成立”:条件成就之后,法律行为开始:生效“ ②附解除条件的法律行为。在所列条件成就以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当条件成就时,权利和义务则失去法律效力。

执行过程中追加被执行人

(一)变更和追加被执行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1条至27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6条至82条规定了以下十种情形:1、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合并的,其权利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受;被撤销的,如果依有关实体法的规定有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可以裁定该权利义务承受人为被执行人;2、其他组织在执行中不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对该其他组织依法承担义务的法人或者公民个人的财产;3、在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变更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被执行人;4、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其遗产继承人没有放弃继承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被执行人,由该继承人在遗产的范围内偿还债务。继承人放弃继承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被执行人的遗产;5、被执行人为无法人资格的私营独资企业,无能力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该独资企业业主的其他财产;6、被执行人为个人合伙组织或合伙型联营企业,无能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追加该合伙组织的合伙人或参加该联营企业的法人为被执行人;7、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清偿债务时,可以裁定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企业法人直接经营管理的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该企业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若必须执行已被承包或租赁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财产时,对

承包人或承租人投入及应得的收益应依法保护;8、被执行人按法定程序分立为两个或多个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分立后存续的企业按照分立协议确定的比例承担债务;不符合法定程序分立的,裁定由分立后的存续的企业按照其从被执行企业分得的资产占原企业总资产的比例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9、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其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10、被执行人被撤销、注销或歇业后,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无偿接受被执行人的财产,致使被执行人无遗留财产清偿债务或遗留财产不足清偿的,可以裁定由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在所接受的财产的范围内承担责任。被执行人的开办单位已经在注册资金范围内接受财产的范围内向其他债权人承担了全部责任的,人民法院不得裁定开办单位重复承担责任。 (二)其他相应法律规定的几种情形: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第二十六条规定:“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执行人所负担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应承担连带责任。故对此类案件在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可追加其配偶为被执行人。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5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期间,保证

企业与公司相关法律制度

第四章企业与公司相关法律制度 本章主要内容: 合伙企业法 公司法 破产法 本章考情分析: 因涵盖合伙企业法、公司法、破产法三章内容,历年考试分值33-35分。一般公司和破产法都有案例。 【本章前言】 1.与企业有关的几个“责任”概念 无限责任——无限连带责任——有限责任 2.企业发展历程简介 个人独资——普通合伙——有限合伙——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节合伙企业法 本节基本内容 一、合伙企业法概述 合伙企业的类型 二、普通合伙企业 (一)设立 ()。 A.合伙人甲是执业医生,以劳务出资 B.合伙人乙是有限责任公司,以现金出资 C.合伙人丙是上市公司,以机器设备出资

D.合伙人丁是当地人民医院,以场地出资 『正确答案』AB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合伙企业的设立。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二)合伙份额的转让与出质 (三)合伙事务执行 (四)合伙人的义务 (五)损益分配 有约定按约定;没有约定按以下顺序: *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区别于有限合伙!)(六)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

【例题·多选题】某合伙企业卖给张某一批货物,张某尚欠5万元货款,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李某因个人买房向张某借款10万元,到期未能清偿。张某提出的下列请求能够获得法律支持的有( )。 A.以自己欠合伙企业的5万元与李某欠自己的10万元抵销,李某再偿还自己5万元即可 B.代位行使李某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C.用李某从合伙企业中分配的利润抵偿自己的债权 D. 拍卖李某的合伙份额,以所得价款抵偿自己的债权 『正确答案』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合伙人的债务清偿。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七)入伙与退伙 1.入伙 2.退伙 责任:退伙人对退伙前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思考:合伙人丧失行为能力是否属于当然退伙的情形? 解答:不属于。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 (八)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案例】2010年1月,注册会计师甲、乙、丙三人在北京成立了一家会计师事务所,性质为特

第二章 公司法律制度

第二章公司法律制度 (二)董事会 1、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董事长的产生方式 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指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者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合作章程规定。 2、小公司的特殊规定 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1名执行董事,不设立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1-2名监事,不设立监事会。

【例题】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80万元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其中甲出资40万元,乙出资25万元,丙出资15万元。公司成立后,召开了第一次股东会会议。有关这次会议的下列情况中,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有()。 A、会议由甲召集和主持 B、会议决定不设董事会,由甲担任执行董事,甲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C、会议决定设1名监事,由乙担任,任期3年 D、会议决定了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答案】ABCD (三)监事会 监事会的组成 监事会的职权 1、监事会的组成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2)监事任期为3年,连选可以连任。 【例题】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下列人员中,不得担任公司监事的有()。 A、本公司董事 B、本公司经理 C、本公司副经理 D、本公司财务负责人 【答案】ABCD 2、监事会的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6)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二章 基本民事法律制度

第二章基本民事法律制度 近2年题型题量分析表 本章考情分析 在最近2年考试中,本章的平均分值为3分。本章包含3个核心考点:民事行为效力、代理和诉讼时效;对“民事行为效力”、“代理”两个考点的复习宜结合第4章相关考点进行;而“诉讼时效”的有关内容在第6章和第8章中将有进一步的应用。 2015年本章教材新增“代理权滥用的法律后果”;其他考点没有实质性变化。 本章基本结构框架 考点1:民事法律行为(P15) 1.概念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以意思表示为要素,设立、变更或终止权利义务的合法行为。 (1)以意思表示为要素 ①意思表示的表示方式一般采用明示方式,但在特定情况下,默示也可以成立意思表示; ②意思表示可以分为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如遗嘱行为、抛弃动产行为)和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又可以分为对话的意思表示和非对话的意思表示(订立合同过程中的要约和承诺、债务免除、授予代理权、合同解除)。 ③如果意思表示由表意人通过传达人传达的,则由于传达人没有转达或者推迟转达意思

表示的风险,由表意人承担。 (2)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权利义务为目的 【解释1】在宴会上致贺辞,并不设立、变更或终止任何权利义务,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 【解释2】事实行为亦会产生法律后果,但该法律后果系由法律直接规定,而非当事人自己主张。 (3)合法行为 【解释】只有合法行为才可能称为民事法律行为;注意与“民事行为”相区分:民事行为除民事法律行为外,还包括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及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 2.分类 (1)单方法律行为和多方法律行为 ①单方法律行为是根据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的法律行为。该法律行为仅有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无需他方的同意即可发生法律效力,如委托代理的撤销、债务的免除、无权代理的追认等。 ②多方法律行为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法律行为。合同(包括赠与合同)是常见的多方法律行为。 【例题·单选题】下列法律行为中,须经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的是()。(2012年) A.甲免除乙对自己所负的债务 B.甲将一枚钻石戒指赠与乙 C.甲授权乙以甲的名义购买一套住房 D.甲立下遗嘱,将个人所有财产遗赠给乙 【答案】B 【解析】(1)选项A:债务免除属于单方法律行为,债权人免除债务的意思表示应当向债务人作出,但无需取得债务人的同意;(2)选项C:代理权的授予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签订代理合同则为多方法律行为;(3)选项BD:遗嘱行为属于单方法律行为,签订赠与合同属于多方法律行为。 (2)有偿法律行为和无偿法律行为 ①法律规定某些法律行为必须是有偿的或者无偿的,如买卖必须是有偿的,而赠与必须是无偿的。 ②有偿民事行为显失公平时,受损害方有权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而无偿民事行为则不存在显失公平的问题。 ③有偿法律行为的民事责任要重于无偿法律行为,如买卖合同中的出卖人应当对买卖标的物的瑕疵承担违约责任,而赠与合同中的赠与人原则上不对赠与物的瑕疵承担责任。 ④如果是有偿民事行为,只有在受让人明知的情况下才可以主张合同保全的撤销权;如果是无偿民事行为,则无须考虑当事人的主观意图即可主张合同保全的撤销权。 ⑤有偿民事行为,要求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无偿民事行为,则对于获得利益的当事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不作要求。 (3)要式法律行为和不要式的法律行为 不要式法律行为可以由当事人自由选择法律行为的形式;要式法律行为(如票据行为)要求当事人必须采取法定形式,否则法律行为不能成立。 (4)主法律行为和从法律行为(例如,借款合同和相应的担保合同) 主法律行为不成立,从法律行为则不能成立;主法律行为无效,则从法律行为亦当然不

(法律法规课件)第八章 税收法律制度基础(答案解析)

第八章税收法律制度基础(答案解析)打印本页 一、单项选择题。 1.在税制要素中,能体现国家的政策要求,直接关系到国家财政收入的多少和纳税人的负担程度的是()。 A.征税人 B.纳税人 C.征税对象 D.税率 【您的答案】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税率的高低直接体现国家的政策要求,直接关系到国家财政收入的多少和那纳税人的负担程度,是税收法律制度的核心要素。 2.税收行政法规是由()审议通过的。 A.全国人大 B.全国人大常委会 C.国务院 D.国有税务总局 【您的答案】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税收法规由国务院负责审议。税收法律在经国务院审议通过后,以议案的形式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工作部门,在广泛征求意见修改后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 3.在税收法律关系中,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是()。 A.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 B.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 C.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 D.税收法律关系的标的 【您的答案】 【正确答案】 B 4.下列各项中,属于有权指定贯彻执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章制度,制定税收征收管理的具体规定的部门是()。 A.工商行政管理局 B.国家税务总局 C.财政部 D.房地产管理局 【您的答案】

【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见教材p251 5.我国的营业税中规定了起征点,营业额达到或者超过起征点的照章全额计算纳税,营业额低于起征点则免予征收营业税,这种减免税方式称为(),属于()。 A.免征额税基式减免 B.起征点税额式减免 C.项目扣除税额式减免 D.起征点税基式减免 【您的答案】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我国的减免税包括:税基式减免、税率式减免和税额式减免。其中税基式减免中包括起征点、免征额、项目扣除和跨期结转。其中的起征点是指对课税对象开始征税的数额界限,课税对象的数额没有达到规定的起征点的不征税;达到或者超过起征点的,就其全部数额征税。 6.我国土地增值税采取的税率形式属于()。 A.比例税率 B.超额累进税率 C.超率累进税率 D.全额累进税率 【您的答案】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目前我国土地增值税的税率采取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形式。 7.下列税种的纳税期限中,属于按年计征、分期预缴,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的是()A.企业所得税 B.契税 C.耕地占用税 D.营业税 【您的答案】 【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所得税(包括: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一般采用的是按年计征,分期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方式缴纳。 8.以课税对象数额相当于计税基数的倍数为累进依据来划分区段,并规定相应的税率,对每个级次分别计算税额的累进税率属于()。 A.差别比例税率 B.超额累进税额 C.超倍累进税率 D.超率累进税率 【您的答案】 【正确答案】 C

法官提醒:可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11种法定情形

法官提醒:可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11种法定情形 执行难一直是困扰法院、律师和当事人的一个很大的问题。那么,当公司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的情况下,申请执行人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变更、追加其投资人(股东)为被执行人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总结如下。 01、作为被执行人的个人独资企业,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其投资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作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该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个体工商户的字号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字号经营者的财产。 02、作为被执行人的合伙企业,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普通合伙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作为被执行人的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有限合伙人为被执行人,在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03、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分支机构,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法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法人直接管理的责任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 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直接管理的责任财产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法人分支机构的财产。 04、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法人分支机构以外的其他组织作为被执行人,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依法对该其他组织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主体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05、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06、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07、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其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原股东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章行政许可法律制度习题及答案

第二章行政许可法律制度 一、单项选择题 1、下列情况中,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时,行政机关应当予以补偿的是()。 A、李某依法取得了在江边某处采砂的许可,后为了防洪筑坝的需要,行政机关撤回了该许可 B、赵老大违反规定滥捕滥杀野生动物,为了保护野生动物,猎户赵老大的持枪证被行政机关吊销,猎枪也被没收 C、某丙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行政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未经实地检查其场地条件就批准了该申请,后在行政机关的监督检查过程中,撤销了该许可 D、王某在不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为了取得生猪屠宰许可而贿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后王某的许可证被上级机关吊销 2、关于行政许可的设定,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市场主体通过市场调节可以实现公平竞争的,不宜实行政府干预 B、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的自律管理也是一种公共服务 C、对建筑企业资质的认可属于行政确认 D、行政许可是一种事前、具有较高管理成本的手段 3、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该规定禁止的是()。 A、被许可人采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违法行为 B、申请人隐瞒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违法行为 C、被许可人违法从事行政许可活动的行为 D、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许可而从事特定活动行为 4、关于行政许可的变更与延续,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变更属于被许可人的权利,其可以随时向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 B、延续须在有效期届满20日前提出申请 C、行政机关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决定,逾期视为准予延续 D、默示批准只适用于延续申请 5、某县国土资源局向意欲承包该县矿山的张某发放了采矿许可证,这属于()行政许可行为。 A、认可 B、特许 C、核准 D、登记 6、华腾公司准备在清河市郊区建一座污水处理厂,向清河市规划局、土地管理局、环境保护局和建设局等职能部门申请有关证照。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申请人提交的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当场予以登记 B、行政机关实施检验、检测、检疫,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进行检验、检测、检疫

基本民事法律制度

第二编民法相关制度——第二章基本民事法律制度 【考点】民事行为能力 1.考点知识树 2.考情分析与复习提示 考查频率:12B单选、13单选、14A单选,分值1分; 考查重点:民事行为能力划分及行为效力、与权利能力关系。 3.客观题精讲 (2013·单选题)小明今年3岁,智力正常,但先天腿部残疾。下列关于小明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小明有权利能力,但无行为能力 B.小明有权利能力,但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 C.小明无权利能力,且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 D.小明既无权利能力,也无行为能力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权利能力是权利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它反映了权利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可能性,而有权力能力不一定具有行为能力,根据规定,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题中,小明3岁,因此属于无行为能力人。所以选项A正确。 (2014A·单选题)小凡年满10周岁,精神健康,智力正常。他在学校门口的文具店看中一块橡皮,定价2元,于是用自己的零用钱将其买下。下列关于小凡购买橡皮行为效力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小凡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购买橡皮的行为无效 B.小凡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购买橡皮的行为须经法定代理人追认方为有效 C.小凡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购买橡皮的行为有效 D.小凡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购买橡皮的行为须经法定代理人追认方为有效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所以选项C正确。 (2012B·单选题)下列情形中,属于有效法律行为的是()。 A.限制行为能力人甲临终立下遗嘱:“我死后,我的全部财产归大姐。” B.甲、乙双方约定,若乙将与甲有宿怨的丙殴伤,甲愿付乙酬金5000元 C.甲因妻子病重,急需医药费,遂向乙筹款。乙提出,可按市场价买下甲的祖传清代青花瓷瓶,甲应允 D.甲要求乙为其债务提供担保,乙拒绝。甲向乙出示了自己掌握的乙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证据,并以检举相要挟。乙被迫为甲出具了担保函

第八章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课后作业)

第八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课后作业) 一、单项选择题 1.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是( )。 A.破产案件的地域管辖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B.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破产清算及和解 C.税务机关享有对债务人的破产清算申请权,不宜享有重整申请权 D.商业银行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商业银行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2.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时,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可以与债权人协商制作有关债务清偿方案。清算组依据该清偿方案清偿债务后,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A.裁定终结清算程序 B.重整 C.宣告破产 D.和解 3.根据破产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是()。 A.申请人申请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的,应当提交关于上市公司具有重整可行性的报告等 B.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凡是在法定期限内未告知申请人补充、补正相关材料的,应认定为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文件符合申请条件 C.人民法院判定应否受理破产申请的标准,不是申请人等是否提交了法律规定的全部有关证据材料,而是债务人是否存在破产原因 D.破产企业对外出租不动产的合同如房屋租赁合同,管理人不能解除合同 4.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不同主体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不同申请。根据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债权人可以提出破产清算申请 B.债权人可以提出和解申请 C.税务机关可以提出重整申请 D.债务人的职工可以提出和解申请 5.甲企业依法申请破产,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甲企业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关于甲企业法定代表人杨某应承担的义务,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是( )。 A.妥善保管甲企业占有和管理的财产 B.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C.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 D.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但可以担任其他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 6.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的处理,正确的是()。 A.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享有多次的合同选择履行权 B.对于破产企业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合同,管理人无权选择解除合同,逃避法律义务 C.一般情况下,管理人有权自主决定解除与承租人的房屋租赁合同,收回房屋 D.保险公司破产时,对尚未履行完毕的人寿保险合同,管理人有权解除 7.根据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人员中可以担任破产企业管理人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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