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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企业会计制度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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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的各类金融企业(简称金融企业,

下同),包括银行(含信用社,下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

司、租赁公司、财务公司等。

第三条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以持续、正常的经营活动为前提。

第四条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均按公

历起讫日期确定。半年度、季度和月度均称为会计中期。

本制度所称的期末,是指月末、季末、半年末和年末。

第五条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金融企业,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报的财

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在境外设立的中国金融企业向国内报送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第六条金融企业的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

第七条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为依据,如实反映其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

金流量。

(二)金融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事项的实质和经济现实进行会计核算,不应当仅仅按照它们的法律形式

作为会计核算的依据。

(三)金融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能够反映其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以满足会计信息使用

者的需要。

(四)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有必要变更

,应当将变更的内容和理由、变更的累积影响数,以及累积影响数不能合理确定的理由等,在会计报表

附注中予以说明。

(五)金融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会计核算,会计指标应当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六)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不得提前或延后。

(七)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利用。

(八)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凡是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

发生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当期收付,也不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九)金融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收入与其成本、费用应当相互配比,同一会计期间内的各项收入和与其相关的成本、费用,应当在该会计期间内确认。

(十)金融企业的各项财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计量。各项财产如果发生减值,

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另有规定者外,金

融企业一律不得自行调整其账面价值。

(十一)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遵循谨慎性原则,不得多计资产或收益,也不得少计负债或费用。

(十二)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合理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凡支出的效益仅与本

会计年度相关的,应当作为收益性支出;凡支出的效益与几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

(十三)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遵循重要性原则,对资产、负债、损益等有较大影响

,进而影响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据以做出合理判断的重要会计事项,必须按照规定的会计方

法和程序进行处理,并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予以充分的披露;对于次要的会计事项,在不影响

会计信息真实性和不至于误导会计信息使用者作出正确判断的前提下,可适当简化处理。

第八条金融企业应当根据有关会计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在不违反本制度的前提下,结合本企业的具体情况,制定适合于本企业的会计核算办法。

第二章资产

第九条资产,是指过去的交易、事项形成并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资源,该资源预期会给企业带来

经济利益。

金融企业的资产应按流动性进行分类,主要分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从事存贷款业务的金融企业,还应按发放贷款的期限划分为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

第一节流动资产

第十条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1年内(含1年)变现或耗用的资产。

第十一条金融企业的流动资产,主要包括库存现金、存放款项、拆放同业、贴现、应

收利息、应收股利、应收保费、应收分保款、应收信托手续费、存出保证金、自营证券、清算备付金、代发行证券、代兑付债券、买入返售证券、短期投资、短期贷款等。

(一)存放款项,是指金融企业在中央银行、其他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存入的用于支

付清算、提取及缴存现金的款项,以及按吸收存款的一定比例缴存中央银行的准备金存款等,包括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和存放同业款项。存放款项,应按实际存放的金额入账。

(二)拆放同业,是指金融企业因资金周转需要而在金融机构之间借出的资金头寸。资金拆放应按实际

拆出的金额入账。

(三)贴现,是指金融企业向持有未到期商业汇票的客户或其他金融机构办理贴现的款项。金融企业办

理贴现,应按票面金额入账。

(四)应收利息,是指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及购买债券等,按照适用利率和计息期限计算应收取的利息以及其他应收取的利息。应收利息应按当期发放贷款本金、购买债券面值等和适用利率计

算并确认的金额入账。

(五)应收股利,是指金融企业因股权投资而应收取的现金股利。应收股利应按当期应收金额入账。

(六)应收保费,是指金融企业应向投保人收取但尚未收到的保费。应收保费应按当期应收金额入账。

(七)应收分保款,是指金融企业之间开展分保业务发生的各种应收款项。应收分保款应于收到分保业

务账单时,按照分保业务账单标明的金额入账。

(八)应收信托手续费,是指从事信托业务的金融企业应收的各项手续费。应收信托手续费应按当期应

收的手续费金额入账。

(九)存出保证金,是指金融企业按规定交存的保证金,包括交易保证金、存出分保准备金、存出理赔保证金、存出共同海损保证金、存出其他保证金等。存出保证金应按实际存出的金额入

账。

(十)自营证券,是指金融企业为了获取证券买卖差价收入而买入的、能随时变现的且持有

期间不准备超过1年或虽不能随时变现但其发行期或购入至到期日的剩余期限不满1年(含1 年)的股票、债券、基金和权证等经营性证券。自营证券应当按照清算日买入时的实际成本入账。实际

成本包括买入时成交的价款和交纳的相关税费。

(十一)清算备付金,是指从事证券业务的金融企业为证券交易的资金清算与交收而存入指定清算代理

机构的款项。清算备付金应按实际交存的金额入账。

(十二)代发行证券,是指金融企业接受委托代理发行的股票、债券等。代发行证券应当按照承销合同

规定的价格入账。

(十三)代兑付债券,是指金融企业接受委托代理兑付债券而实际支付或垫付的款项。代兑付债券应按

实际兑付的金额入账。

(十四)买入返售证券,是指金融企业按规定进行证券回购业务而融出的资金。买入返售证券应当按照

实际支付的款项入账。

(十五)短期投资,是指能够随时变现并且持有时间不准备超过1年(含1年)的债券等。

1.短期投资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初始投资成本计量。短期投资初始投资成本按以下方法确定:

(1)以现金购入的短期投资,按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作为短期投资初始投资成本。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等,应当作为

应收款项单独核算,不构成短期投资初始投资成本。

(2)收到投资者作为投入资金的债券等,如为短期投资,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作为短期投资初始投

资成本。

2.短期投资的利息,应当于实际收到时,冲减投资的账面价值,但已记入“应收利息”的除外。

3.金融企业应当在期末时对短期投资按成本与市价孰低计量。

4.处置短期投资时,应当将短期投资的账面价值与实际取得价款等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投资损益。

第二节贷款

第十二条贷款,是指金融企业对借款人提供的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还本付息的货币资金。

金融企业发放的贷款,主要包括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

(一)短期贷款,是指金融企业根据有关规定发放的、期限在1年以下(含1年)的各种贷款,包括质押贷款、抵押贷款、保证贷款、信用贷款、进出口押汇等。从事信托业务的金融企业用自有资金发放的1年期(含1年)以内的贷款也包括在内。

短期贷款本金按实际贷出的贷款金额入账。期末,按照贷款本金和适用的利率计算应收利息。抵押贷款

应按实际贷给借款人的金额入账。

(二)中期贷款,是指金融企业发放的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5年以下(含5年)的各种贷款。

(三)长期贷款,是指金融企业发放的贷款期限在5年(不含5年)以上的各种贷款。

第十三条金融企业发放的中长期贷款的核算,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本息分别核算。金融企业发放的中长期贷款,应当按照实际贷出的贷款金额入账。期末,应当按照贷款本金和适用的利率计算应收取的利息,并分别贷款本金和

利息进行核算。

(二)商业性贷款与政策性贷款分别核算。

(三)自营贷款与委托贷款分别核算。自营贷款是指金融企业以合法方式筹集的资金自主发

放的贷款,其风险由金融企业承担,并由金融企业收取本金和利息。委托贷款是指委托人提

供资金,由金融企业(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而

代理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其风险由委托人承担。金融企业发放委托贷款时,只收取手续费,不得代垫资金。金融企业因发放委托贷款而收取的手续费,按收入确认条件予以确认。

(四)应计贷款和非应计贷款分别核算。非应计贷款是指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90天没有收回的贷款。应计贷款是指非应计贷款以外的贷款。当贷款的本金或利息逾期90天时,应单独核算。

当应计贷款转为非应计贷款时,应将已入账的利息收入和应收利息予以冲销。

从应计贷款转为非应计贷款后,在收到该笔贷款的还款时,首先应冲减本金;本金全部收回后,再收到

的还款则确认为当期利息收入。

第十四条金融企业发放的贷款应当在期末按本制度规定计提贷款损失准备。

在资产负债表中,应计贷款与非应计贷款应当分别列示。

第三节长期投资

第十五条长期投资,是指除短期投资以外的投资,包括持有时间准备超过1年(不含1 年)的各种股权性质的投资、不能变现或不准备随时变现的债券投资、其他债权投资和其他长期投资。

长期投资应当单独核算,并在资产负债表中单列项目反映。

第十六条金融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核算:

(一)长期股权投资在取得时按照初始投资成本入账。

1.以现金购入的长期股权投资,按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支付的税金、手续费等

相关费用)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按实

际支付的价款减去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后的差额,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2.通过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按划出单位的账面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3.以非现金资产换入的长期股权投资,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初始投资成

本。

4.以债转股的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按实际债转股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二)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

金融企业对被投资单位无控制、无共同控制且无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成

本法核算;金融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

用权益法核算。通常情况下,金融企业对其他单位的投资占该单位有表决权资本总额20%或2 0%以上,或虽投资不足20%但有重大影响的,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金融企业对其他单位的投资占该单位有表决权资本总额20%以下,或对其他单位的投资虽占该单位有表决权资本总额20%

或20%以上但不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

(三)采用成本法核算时,除追加投资(例如,将应分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转为投资)或收回投资外,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一般应当保持不变。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作

为当期投资收益。

(四)采用权益法核算时,投资最初以初始投资成本计量,以后根据投资企业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

益份额的变动,对投资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

1.采用权益法核算时,初始投资成本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之间的差额,作为股权投资差

额处理,按一定期限平均摊销,计入损益。

股权投资差额的摊销期限,合同规定了投资期限的,按投资期限摊销。合同没有规定投资期限的,初始投资成本超过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之间的差额,按不超过10年的期限摊销;初始投资成本低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之间的差额,按不低于10 年的期限

摊销。

2.采用权益法核算时,应当在取得股权投资后,按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当年

实现的净利润或发生的净亏损的份额(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不属于投资企业的净

利润除外),调整投资的账面价值,并作为当期投资损益。金融企业按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

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计算应分得的部分,减少投资的账面价值。金融企业在确认被投资单位发

生的净亏损时,应以投资账面价值减记至零为限;如果被投资单位以后各期实现净利润,投资的企业应在计算的收益分享额超过未确认的亏损分担额以后,按超过未确认的亏损分担额的金额,恢

复投资的账面价值。

金融企业按被投资单位净损益计算调整投资的账面价值和确认投资损益时,应当以取得

被投资单位股权后发生的净损益为基础。对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的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也应当

根据具体情况调整投资的账面价值。

3.因追加投资等原因对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从成本法改为权益法,应当自实际取得对

被投资单位控制、共同控制或对被投资单位实施重大影响时,按经追溯调整后股权投资的账

面价值加上追加投资成本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初始投资成本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差额,作为股权投资差额,并按本制度的规定摊销,计入损益。

金融企业因减少投资等原因对被投资单位不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时,应当

中止采用权益法核算,改按成本法核算,并按投资的账面价值作为新的投资成本。其后,被

投资单位宣告分派利润或现金股利时,属于已记入投资账面价值的部分,作为新的投资成本的收回,冲

减投资成本。

(五)金融企业改变投资目的,将短期投资(含自营证券)划转为长期投资,应按短期

投资(含自营证券)的成本与市价孰低结转,并按此确定的价值作为长期投资新的投资成本。拟处置的长期投资不调整至短期投资(含自营证券),待处置时按处置长期投资进行会计处理。

(六)处置股权投资时,应将投资的账面价值与实际取得价款等的差额,作为当期投资损益。

第十七条金融企业的长期债权投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核算:

(一)长期债权投资在取得时,应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以现金购入的长期债券投资,按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

减去已到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如果所支付的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金额较小,可以直接计入当期投资收益,不计入初始投资成本。

(二)长期债权投资应当按照票面价值与票面利率按期计算确认利息收入。

长期债券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减去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未到期债券利息

和计入初始投资成本的相关税费,与债券面值之间的差额,作为债券溢价或折价;债券的溢

价或折价在债券存续期间内于确认相关债券利息收入时摊销。摊销方法可以采用直线法,也可以采用实

际利率法。

(三)持有可转换公司债券的金融企业,可转换公司债券在购买以及转换为股份之前,

应按一般债券投资进行处理。当金融企业行使转换权利,将其持有的债券投资转换为股份时,应按其账面价值减去收到的现金后的余额,作为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四)处置长期债权投资时,按实际取得的价款与长期债权投资账面价值等的差额,作为当期投资损益。

第十八条金融企业的长期投资应当在期末时按照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量。

第四节固定资产

第十九条金融企业的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以下特征的有形资产:

(一)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

(二)使用年限超过1年;

(三)单位价值较高。

第二十条金融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定义,结合本企业的具体情况,制定适合于

本企业的固定资产目录、分类方法、每类或每项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折旧方法,作为进行固定资产核

算的依据。

金融企业制定的固定资产目录、分类方法、每类或每项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预计

净残值(预计残值减去预计清理费用,下同)、折旧方法等,应当编制成册,并按照管理权限,经股东大

会或董事会,或行长(经

理)会议或类似机构批准,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报送有关各方备案,同时备置于金融

企业所在地,以供投资者等有关各方查阅。金融企业已经确定并对外报送,或备置于金融企

业所在地的有关固定资产目录、分类方法、预计净残值、预计使用年限、折旧方法等,一经确定不得随

意变更,如需变更,仍然应当按照上述

程序,经批准后报送有关各方备案,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未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工具、器具等,作为低值易耗品核算。

第二十一条金融企业取得固定资产时,应按取得时的成本入账。取得时的成本包括买

价、进口关税、运输和保险等相关费用,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必要的支出。固定资产取得时的成本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分别确定:

(一)购置的不需要经过建造过程即可使用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包装费、运输费、安装成

本、交纳的有关税金等作为入账价值。

如果以一笔款项购入多项没有单独标价的固定资产,按各项固定资产公允价值的比例对总成本进行分

配,分别确定各项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全部支出,作为入账价值。

(三)收到投资者作为投入资金投入的固定资产,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作为入账价值。

(四)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原账面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入账价值。如果融资租赁资产占企业资产总额比例等于或小于30% 的,在租赁开始日,企业也可按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

(五)在原有固定资产的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包括技术改造、更新改造等,下同),按原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由于改建、扩建而使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作为入账价值。

(六)接受的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抵债部分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

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

(七)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应按以下规定确定其入账价值:

1.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的,按凭据上标明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

2.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按如下顺序确定其入账价值:

(1)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估计的金额,加上应支

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

(2)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按该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作

为入账价值。

3.如受赠的系旧的固定资产,按照上述方法确认的价值,减去按该项资产的新旧程度估计的价值损耗后

的余额,作为入账价值。

(八)盘盈的固定资产,按以下规定确定其入账价值:

1.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减去按该项资产的新旧程

度估计的价值损耗后的余额作为入账价值。

2.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按该项固定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作为入账价值。

(九)经批准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按调出单位的账面价值加上发生的运输费、安装费等相关费用,作

为入账价值。

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中,还应当包括金融企业为取得固定资产而交纳的契税、耕地占用税、车辆购置税

等相关税费。

第二十二条金融企业为在建工程准备的各种物资,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买价、增值税

额、运输费、保险费等相关费用作为实际成本,并按照各种专项物资的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工程完工后剩余的工程物资,转作本企业库存材料的,按其实际成本或计划成本,转作库存材料。如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应按减去增值税进项税额后的实际成本

或计划成本,转作库存材料。

盘盈、盘亏、报废、毁损的工程物资,减去保险公司、过失人赔偿部分后的差额,工程项目尚未完工的,计入或冲减所建工程项目的成本;工程已经完工的,计入当期营业外收支。

第二十三条金融企业的在建工程,包括施工前期准备、正在施工中的建筑工程、安装工程、技术改造工程、大修理工程等。工程项目较多且工程支出较大的金融企业,应当按照工程项目的

性质分项核算。

在建工程应当按照实际发生的支出确定其工程成本,并单独核算。

第二十四条金融企业的自营工程,应当按照直接材料、直接工资、直接机械施工费等

计量;采用出包工程方式的金融企业,按照应当支付的工程价款等计量。设备安装工程,按照所安装设备的价值、工程安装费用、工程试运转等所发生的支出确定工程成本。

第二十五条金融企业的在建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因进行试运转所发生的净支出

,计入工程成本。在建工程项目在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取得的试运转过程中形成的、能够对外销售的产品,其发生的成本,计入在建工程成本,销售或转为库存商品时,按实际销售收入或按

预计售价冲减工程成本。

第二十六条金融企业的在建工程发生单项或单位工程报废或毁损,减去残料价值和过

失人或保险公司等赔款后的净损失,计入继续施工的工程成本;如为非常原因造成的报废或毁损,或在建工程项目全部报废或毁损,应将其净损失直接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

第二十七条金融企业所建造的固定资产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

的,应当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日起,按照工程预算、造价或者工程实际成本等,按估计的价值转入固定资产,并按本制度关于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规定,计提固定资产的折旧。待办理了竣工

决算手续后再作调整。

第二十八条金融企业下列固定资产应当计提折旧:

(一)房屋和建筑物;

(二)各类设备;

(三)大修理停用的固定资产;

(四)融资租入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应当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在年度内办理竣工决算手续的,按照实

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并调整已计提的折旧额,作为调整当月的费用处理。如果在年

度内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应当按照估计价值暂估入账,并计提折旧;待办理了竣工决算手续后,再按照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同时调整年初留存收益各项目。

第二十九条金融企业下列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一)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二)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三)按规定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第三十条金融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消耗方式,合理地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

使用年限和预计净残值,并根据科技发展、环境及其他因素,选择合理的固定资产折旧方法。

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可以采用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年数总和法、双倍余额递减法等。

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金融企业因改建、扩建等原因而调整固定资产价值的,应当根据调整后价值,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和净残

值,按选定的折旧方法计提折旧。

对于接受捐赠旧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规定的固定资产入账价值、预计尚可使用年限、预计净残值,以

及所选用的折旧方法,计提折旧。

第三十一条金融企业一般应按月提取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照提折旧,从下月起不提折旧。

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不论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提取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

不再补提折旧。所谓提足折旧,是指已经提足该项固定资产应提的折旧总额。应提的折旧总额为固定资产原价减去预计净残值;如果已对固定资产计提减值准备的,还应当扣除已计提的固定资产

减值准备。

第三十二条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如果使可能流入企业的经济利益超过了原先的估计,如延长了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或者使产品质量实质性提高,或者使

产品成本实质性降低,则应当计入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其增计金额不应超过该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

除上述以外的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应当作为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第三十三条金融企业由于出售、报废或者毁损等原因而发生的固定资产清理净损益,计入当期营业

外收支。

第三十四条金融企业对固定资产应当定期或者至少每年实地盘点一次。对盘盈、盘亏

、毁损的固定资产,应当查明原因,写出书面报告,并根据金融企业的管理权限,经股东大

会或董事会,或行长(经理)会议或类似机构批准后,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盘盈的固定资产,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盘亏或毁损的固定资产,在减去过失人或者保险公司等赔款和残料价值之

后,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

如盘盈、盘亏或毁损的固定资产,在期末结账前尚未经批准的,在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时应按上述规定进行处理,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出说明;如果其后批准处理的金额与已处理的金额不一致,应按其差额调整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年初数。

第三十五条金融企业对固定资产的购建、出售、清理、报废和内部转移等,都应当办理会计手续,并应当设置固定资产明细账(或者固定资产卡片)进行明细核算。

第三十六条金融企业的固定资产应当在期末时按照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量,可收回金额低

于账面价值的差额,应当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在资产负债表上,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应当作为固定资产净值的减项反映。

第五节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三十七条金融企业的无形资产,是指为提供劳务、出租给他人、或为管理目的而持

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无形资产分为可辨认无形资产和不可辨认无形资产。可辨认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不可辨认无形资产是

指商誉。

金融企业自创的商誉,以及未满足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其他项目,不能作为无形资产。

第三十八条金融企业的无形资产在取得时,应按实际成本入账。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应按以下方法确

定:

(一)购入的无形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价款作为实际成本。

(二)收到投资者作为投入资金投入的无形资产,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作为实际成本。

首次发行股票而接受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应按该项无形资产在投资方的账面价值作为实际成本。

(三)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应按以下规定确定其实际成本:

1.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的,按凭据上标明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实际成本。

2.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按如下顺序确定其实际成本:

(1)同类或类似无形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按同类或类似无形资产的市场价格估计的金额,加上应支

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实际成本;

(2)同类或类似无形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按该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作

为实际成本。

第三十九条金融企业自行开发并按法律程序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按依法取得时发生

的注册费、聘请律师费等费用,作为无形资产的实际成本。在研究与开发过程中发生的材料

费用、直接参与开发人员的工资及福利费、开发过程中发生的租金、借款费用等,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已经计入各期费用的研究与开发费用,在该项无形资产获得成功并依法申请取得权利时,不得再将原已

计入费用的研究与开发费用资本化。

第四十条金融企业的无形资产应当自取得当月起在预计使用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计

入损益。如预计使用年限超过了相关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或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该无形资产的摊销年

限按如下原则确定:

(一)合同规定受益年限但法律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期不应超过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

(二)合同没有规定受益年限但法律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期不应超过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三)合同规定了受益年限,法律也规定了有效年限的,摊销期不应超过受益年限和有效年限两者之中

较短者。

如果合同没有规定受益年限,法律也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期不应超过10年。

第四十一条金融企业购入或以支付土地出让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尚未开发或

建造自用项目前,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并按本制度规定的期限分期摊销。金融企业因利用土地建造自用项目时,将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全部转入该在建工程。

第四十二条金融企业出售无形资产,应将所得价款与该项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

期损益。

金融企业出租的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本制度有关收入确认原则确认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同时,确认出租

无形资产的相关费用。

第四十三条金融企业的无形资产应当按照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量,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

值的差额,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第四十四条金融企业的其他资产,是指除上述资产以外的其他资产,如长期待摊费用、存出资本保

证金、抵债资产、应收席位费等。

(一)长期待摊费用,是指金融企业已经支出,但摊销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各

项费用,包括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等。应当由本期负担的借款利息、租金等,不得作为长期待摊费

用处理。

长期待摊费用应当单独核算,在费用项目的受益期限内分期平均摊销。租入固定资产改

良支出应当在租赁期限与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两者孰短的期限内平均摊销;其他长期待摊费用应当在

受益期内平均摊销。

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其他单位发行股票支付的手续费或佣金等相关费用,减去股票发行冻

结期间的利息收入后的余额,从发行股票的溢价中不够抵销的,或者无溢价的,若金额较小

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若金额较大的,可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在不超过2年的期限内平均摊销,计入

损益。

除购建固定资产以外,所有筹建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先在长期待摊费用中归集,待金融企业开始经营当

月起一次计入开始经营当月的损益。

如果长期待摊的费用项目不能使以后会计期间受益的,应当将尚未摊销的该项目的摊余价值全部转入当

期损益。

(二)存出资本保证金,是指金融企业从事保险业务按规定比例缴存的、用于清算时清偿

债务的保证金。存出资本保证金应于金融企业成立后按注册资本的20%提取,在实际发生时,按实际

发生额入账。

(三)金融企业取得抵债资产时,按实际抵债部分的贷款本金和已确认的利息作为抵债资产的入账价值。

待处理抵债资产应单独核算。

抵债资产处置时,如果取得的处置收入大于抵债资产账面价值,其差额计入营业外收入

;如果取得的处置收入小于抵债资产账面价值,其差额计入营业外支出;保管过程中发生的费用直接计入营业外支出。处置过程中发生的费用,从处置收入中抵减。

抵债资产在期末应当按照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量。

(四)应收席位费,是指金融企业向法定交易场所支付的交易席位费用。交易席位费用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入账,并按10年的期限平均摊销。

第六节资产减值

第四十五条金融企业应当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时对各项资产进行检查,根据谨

慎性原则,合理地预计各项资产可能发生的损失,对可能发生的各项资产损失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各项资产减值准备应当合理计提,但不得设置秘密准备。如有确凿证据表明金融企业不

恰当地运用了谨慎性原则设置秘密准备的,应当作为重大会计差错予以更正,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事项的性质、调整金额,以及对金融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的影响。

第四十六条金融企业的短期投资应按成本与市价孰低计量,市价低于成本的部分,应当计提短期投

资跌价准备。

金融企业在采用短期投资成本与市价孰低计价时,可以根据其具体情况,分别采用按投资总

体、投资类别或单项投资计提跌价准备,如果某项短期投资比较重大(如占整个短期投资10 %及以上),应以单项投资为基础计算并确定计提的跌价准备。

从事证券业务的金融企业,其自营证券也按上述原则计提跌价准备。

第四十七条金融企业应当在期末分析各项应收款项(含拆出资金、应收保费等,但不

包括贷款的应收利息)的可收回性,并预计可能产生的坏账损失。对预计可能发生的坏账损

失,计提坏账准备。计提坏账准备的方法由金融企业自行确定。金融企业应当制定计提坏账

准备的政策,明确计提坏账准备的范围、提取方法、账龄的划分和提取比例,按照法律、行

政法规的规定报有关各方备案,并备置于金融企业所在地。坏账准备提取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如需变更,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在确定坏账准备的计提比例时,应当根据以往的经验、债务单位的实际财务状况和现金

流量等相关信息予以合理估计。除有确凿证据表明该项应收款项不能够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

不大外(如债务单位已撤销、破产、资不抵债、现金流量严重不足、发生严重的自然灾害等

导致停产而在短时间内无法偿付债务等,以及3年以上的应收款项),下列各种情况不能全额提取坏账

准备:

(一)当年发生的应收款项;

(二)计划对应收款项进行重组;

(三)与关联方发生的应收款项;

(四)其他已逾期,但无确凿证据表明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

第四十八条金融企业应当在期末分析各项贷款(不包括保户质押贷款和委托贷款,下

同)的可收回性,并预计可能产生的贷款损失。对预计可能产生的贷款损失,计提贷款损失

准备。贷款损失准备应根据借款人的还款能力、贷款本息的偿还情况、抵押品的市价、担保

人的支持力度和金融企业内部信贷管理等因素,分析其风险程度和回收的可能性,合理计提。

贷款损失准备包括专项准备和特种准备两种。专项准备按照贷款五级分类结果及时、足额计提;具体比例由金融企业根据贷款资产的风险程度和回收的可能性合理确定。特

种准备是指金融企业对特定国家发放贷款计提的准备,具体比例由金融企业根据贷款资产的风险程度和

回收的可能性合理确定。

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计入当期损益,发生贷款损失冲减已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已冲销的贷款损失,以后又收回的,其核销的贷款损失准备予以转回。

计提贷款损失准备的资产,是指金融企业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贷款(含抵押、质押、保证

、无担保贷款)、银行卡透支、贴现、信用垫款(如银行承兑汇票垫款、担保垫款、信用证垫款等)、

进出口押汇等。

对由金融企业转贷并承担对外还款责任的国外贷款,包括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买方

信贷、外国政府贷款、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不附条件贷款和外国政府混合贷款等资产,也应当计提贷款损

失准备。

金融企业对不承担风险的委托贷款等,不计提贷款损失准备。

第四十九条金融企业应当在期末对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逐项进行检查。

如果由于市价持续下跌、被投资单位经营状况恶化,导致其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

应当计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如果由于技术陈旧、损坏、长期闲置等原因,导致其可收回金

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如果由于新技术的产生等原因,导致其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本制度所称的可收回金额,是指资产的销售净价与预期从该资产的持续使用和使用寿命结束

时的处置中形成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中的较高者。其中,销售净价是指资产的销售价格减

去所发生的资产处置费用后的余额。

长期投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应按单项项目计提。

第五十条对有市价的长期投资可以根据下列迹象判断是否应当计提减值准备:

(一)市价持续2年低于账面价值;

(二)该项投资暂停交易1年或1年以上;

(三)被投资单位当年发生严重亏损;

(四)被投资单位持续2年发生亏损;

(五)被投资单位进行清理整顿、清算或出现其他不能持续经营的迹象。

第五十一条对无市价的长期投资可以根据下列迹象判断是否应当计提减值准备:

(一)影响被投资单位经营的政治或法律环境的变化,如税收、贸易等法规的颁布或修订,可能导致被投资单位出现巨额亏损;

(二)被投资单位所供应的商品或提供的劳务因产品过时或消费者偏好改变而使市场的需求发生变化,从而导致被投资单位财务状况发生严重恶化;

(三)被投资单位所在行业的生产技术等发生重大变化,被投资单位已失去竞争能力,从而导致财务状况发生严重恶化,如进行清理整顿、清算等;

(四)有证据表明该项投资实质上已经不能再给金融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二条如果金融企业的固定资产实质上已经发生了减值,应当计提减值准备。对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固定资产,应当全额计提减值准备:

(一)长期闲置不用,在可预见的未来不会再使用,且已无转让价值的固定资产;

(二)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已不可使用的固定资产;

(三)其他实质上已经不能再给金融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固定资产。

已全额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不再计提折旧。

第五十三条金融企业在建工程预计发生减值时,如长期停建并且预计在3 年内不会重新开工的在建工程,也应当根据上述原则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第五十四条当存在下列一项或若干项情况时,应当将该项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当期损益:(一)该无形资产已被其他新技术等所替代,且已不能为金融企业带来经济利益;

(二)该无形资产不再受法律的保护,且不能为金融企业带来经济利益。

第五十五条当存在下列一项或若干项情况时,应当计提无形资产的减值准备:

(一)该无形资产已被其他新技术等所替代,使其为金融企业创造经济利益的能力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二)该无形资产的市价在当期大幅下跌,在剩余摊销年限内预期不会恢复;

(三)其他足以表明该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已超过可收回金额的情形。

第五十六条金融企业应当在期末对抵债资产逐项进行检查,如果抵债资产实质上已经发生了减值,应当计提减值准备。

第五十七条金融企业计算的当期应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如果高于已提资产减值准备的

账面余额,应按其差额补提减值准备;如果低于已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账面余额,应按其差

额冲回多提的资产减值准备,但冲减的资产减值准备,仅限于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的账面余额。

已确认并转销的资产损失,如果以后又收回,应当相应调整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

第五十八条如果金融企业滥用会计估计,应当作为重大会计差错,按照重大会计差错

更正的方法进行会计处理,即金融企业因滥用会计估计而多提或少提的资产减值准备,在转

回的当期,应当遵循原渠道冲回或补计的原则(如原追溯调整的,当期转回时仍然追溯调整

至以前各期;原从上期利润中计提的,当期转回时仍然调整上期利润),不得作为增加当期的利润处理。

第五十九条处置已经计提减值准备的各项资产,应当同时结转已计提的减值准备。

金融企业对于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贷款、长期投资等应当查明原因,追究责任。对有

确凿证据表明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贷款、长期投资等,如债务单位或被投资单位已撤

销、破产、资不抵债、现金流量严重不足等,根据金融企业的管理权限,经股东大会或董事

会,或行长(经理)会议或类似机构批准作为资产损失,冲销已提取的相关资产减值准备。

第三章负债

第六十条负债,是指过去的交易、事项形成的现时义务,履行该义务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

第六十一条金融企业的负债按其流动性,可分为流动负债、应付债券、长期准备金和其他长期负债等。

第一节流动负债

第六十二条流动负债,是指将在1年(含1年)内偿还的债务。

第六十三条金融企业的流动负债,主要包括活期存款、1年(含1年)以下的定期存款

、向中央银行借款、票据融资、同业存款、同业拆入、应付利息、应付佣金、应付手续费、

预收保费、应付分保款、预收分保赔款、应付保户红利、存入保证金、未决赔款准备金、未到

期责任准备金、存入分保准备金、质押借款、代买卖证券款、代发行证券款、代兑付债券款

、卖出回购证券款、应付款项、应付工资、应交税金、其他暂收应付款项和预提费用等。

(一)活期存款,是指金融企业吸收存款单位和居民个人存入的可随时取用的存款。单位和居民个人活期存款应按实际存入的款项入账。

(二)向中央银行借款,是指金融企业向中央银行借入的临时周转借款、季节性借款、

年度性借款以及因特殊需要经批准向中央银行借入的特种借款等。向中央银行借款应按实际借入款项入账。

(三)票据融资,是指金融企业以客户贴现的未到期商业汇票向中央银行办理再贴现和向其他商业银行办理转贴现而获得的资金。票据融资应按票面金额入账。

(四)同业存款,是指金融企业之间因发生日常结算往来而存入本企业的清算款项。同业存款应按实际存入本企业的款项入账。

(五)同业拆入,是指金融企业从金融机构拆入的款项。同业拆入应按实际拆入的款项入账。

(六)应付利息,是指金融企业根据存款或债券金额及其存续期限和规定的利率,按期计提应支付给单位和个人的利息。应付利息应按已计但尚未支付的金额入账。

(七)应付佣金,是指金融企业应向个人代理人和保险经纪公司支付的报酬。应付佣金应按实际发生额入账。

(八)应付手续费,是指金融企业应向受其委托并在其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保险代理人支付的报酬。应付手续费应按实际发生额入账。

(九)预收保费,是指金融企业在保险责任生效前向投保人预收的保险费。预收保费应按实际发生额入账。

(十)应付分保款,是指金融企业之间开展分保业务发生的各种应付款项。应付分保款应于收到分保业务账单时,按照分保业务账单标明的金额入账。

(十一)预收分保赔款,是指金融企业分出分保业务按保险合同约定预收的分保赔款。预收分保赔款应于收到分保账单时,按照分保业务账单标明的金额入账。

(十二)应付保户红利,是指金融企业按保险合同约定发生的应付给保户的红利。应付保户红利应按实际发生额入账。

(十三)存入保证金,是指金融企业按保险合同约定接受存入的保证金,包括存入理赔保证金、存入信用险保证金。存入保证金应按实际存入的金额入账。

(十四)未决赔款准备金,是指金融企业对保险事故已发生已报案或已发生未报案而按

规定对未决赔款提存的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应于期末按估计保险赔款额入账。

(十五)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是指金融企业对1年期以内(含1年)的保险业务,为承担未来

保险责任而按规定提取的准备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应于期末按保险精算结果入账。

(十六)存入分保准备金,是指金融企业的再保险业务按合同约定,由分保分出人扣存

分保接受人部分分保费以应付未了责任的准备金。存入分保准备金应于收到分保业务账单时,按照分保业务账单标明的金额入账。

(十七)质押借款,是指金融企业用自营证券向其他金融机构质押而借入的各种短期借款本金。质押借款应按实际借入的款项入账。

(十八)代买卖证券款,是指金融企业接受客户委托,代客户买卖有价证券而由客户交存的款项。代买卖证券款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入账。

(十九)代发行证券款,是指金融企业接受委托,采用余额承购包销方式或代销方式代发行

证券所形成的应付证券发行人的承销资金。代发行证券款应按实际发生额入账。

(二十)代兑付债券款,是指金融企业接受委托,代理兑付债券业务而收到委托单位预付的兑付资金。代兑付债券款应按实际收到的款项入账。

(二十一)卖出回购证券款,是指金融企业按规定进行证券回购业务所融入的资金。卖出回购证券款应当按照卖出证券实际收到的金额入账。

第六十四条各种短期存款、借款、短期应付债券等,应当按照本金或债券面值以及确定的利率按期计提利息,计入损益。

第二节应付债券

第六十五条金融企业发行债券,应当按照实际的发行价格总额,作负债处理;债券发

行价格总额与债券面值总额之间的差额,作为债券溢价或折价,在债券的存续期间内按实际利率法或直线法于计提利息时摊销,并按借款费用的处理原则处理。

第六十六条金融企业发行可转换债券,可转换债券在发行以及转换为股份之前,应按

一般应付债券进行处理。当可转换债券持有人行使转换权利,将其持有的债券转换为股份或

资本时,应按其账面价值结转;可转换债券账面价值与可转换股份面值之间的差额,减去支付的现金后的余额,作为资本公积处理。

第六十七条金融企业发行附有赎回选择权的可转换债券,其在赎回日可能支付的利息

补偿金,即债券约定赎回期届满日应当支付的利息减去应付债券票面利息的差额,应当在债

券发行日至债券约定赎回届满日期间计提应付利息,计提的应付利息,按借款费用的处理原则处理。

第六十八条金融企业发行债券,如果发行费用小于发行期间冻结资金所产生的利息收

入,按发行期间冻结资金所产生的利息收入减去发行费用后的差额,视同发行债券的溢价收入,在债券存续期间于计提利息时摊销。

第六十九条金融企业所发生的借款费用,是指因借款而发生的利息、借款折价或溢价

的摊销和辅助费用,以及因外币借款而发生的汇兑差额。因借款而发生的辅助费用包括手续费等。

除为购建固定资产而借入的专门借款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外,其他借款费用均应于发生当期确认为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本制度所称的专门借款,是指为购建固定资产而专门借入的款项。

为购建固定资产而借入的专门借款所发生的借款费用,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因借款而发生的辅助费用的处理

1.金融企业发行债券筹集资金专项用于购建固定资产时,在所购建的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发生的发行费用,将发生金额较大的

(减去发行期间冻结资金产生的利息),直接计入所购建固定资产的成本;将发生金额较小的(减去发行期间冻结资金产生的利息),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向银行借款而发生的手续费,按上述同一原则处理。

2.因安排专门借款而发生的除发行费用和银行借款手续费以外的辅助费用,如果金额

较大的,属于在所购建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前发生的,应当在发生时计入所购建

固定资产的成本;在所购建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后发生的辅助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对于金额较小的辅助费用,也可以于发生当期直接计入损益。

(二)借款利息、折价或溢价的摊销、汇兑差额的处理

1.当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时,金融企业为购建某项固定资产而借入的专门借款所发生的利息、折价或溢价的摊销、汇兑差额应当开始资本化,计入所购建固定资产的成本:

(1)资产支出已经发生(只包括为购建固定资产而以支付现金、转移非现金资产或者承担带息债务形式发生的支出);

(2)借款费用已经发生;

(3)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活动已经开始。

2.金融企业为购建固定资产而借入的专门借款所发生的借款利息、折价或溢价的摊销

,满足上述资本化条件的,在所购建的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应当予以

资本化,计入所购建固定资产的成本;在所购建的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后所发生的

,应于发生当期直接计入当期利息支出。每一会计期间利息资本化金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每一会计期间利息的资本化金额=至当期末止购建固定资产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资本化率

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Σ[每笔资产支出金额×每笔资产支出实际占用的天数会计期间涵盖的天数]

为简化计算,也可以月数作为计算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的权数。

资本化率的确定原则为:金融企业为购建固定资产只借入一笔专门借款时,资本化率为该

项借款的利率;金融企业为购建固定资产借入一笔以上的专门借款时,资本化率为这些借款的加权平均利率。加权平均利率的计算公式如下:

加权平均利率=专门借款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之和

专门借款本金加权平均数×100%

专门借款本金加权平均数=Σ[每笔专门借款本金×每笔专门借款实际占用的天数

会计期间涵盖的天数]

为简化计算,也可以月数作为计算专门借款本金加权平均数的权数。

在计算加权平均利率时,如果金融企业发行债券发生债券折价或溢价的,应当将每期应

摊销的折价或溢价金额,作为利息的调整额,对资本化率作相应调整,其加权平均利率的计算公式如下:加权平均利率=

专门借款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之和+(或-)折价(或溢价)摊销额专门借款本金加权平均数 ×100% 3.金融企业为购建固定资产而借入的外币专门借款,其每一会计期间所产生的汇兑差

额,满足上述资本化条件的,在所购建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予以资本化,计入

所购建固定资产的成本;在该项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后,计入当期利息支出。

4.金融企业每期利息和折价或溢价摊销的资本化金额,不得超过当期为购建固定资产的专门借款实际发生的利息和折价或溢价的摊销金额。

在确定借款费用资本化金额时,与专门借款有关的利息收入不得冲减所购建的固定资产成本,所发生的利息收入直接冲减当期利息支出。

5.金融企业以非借款方式募集的资金专项用于购建某项固定资产的,如专用拨款、发行股票募集的资金等,在募集资金尚未

到达前借入的专门用于购建该项固定资产的资金,其发生的借款费用,在募集资金到达前,

按借款费用的处理原则处理;募集资金到达后,在购建该项资产的实际支出未超过以非借款

方式募集的资金时,所发生的借款费用直接计入当期财务费用。实际支出超过以非借款方式

募集的资金时,专门借款所发生的借款费用,按借款费用的处理原则处理,但在计算该项资产的累计加权平均数时,应将以非借款方式募集的资金扣除。

6.如果某项建造的固定资产的各部分分别完工(指每一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下同)

,每部分在其他部分继续建造过程中可供使用,并且为使该部分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所必需

的活动实质上已经完成,则这部分资产所发生的借款费用不再计入所建造的固定资产成本,

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如果某项建造的固定资产的各部分分别完工,但必须等到整体完工后才

可使用,则应当在该资产整体完工时,其所发生的借款费用不再计入所建造的固定资产成本,而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7.如果某项固定资产的购建发生非正常中断,并且中断时间超过3个月(含3个月),

应当暂停借款费用的资本化,其中断期间所发生的借款费用,不计入所购建的固定资产成本

,将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直至购建重新开始,再将其后至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借款费用,计入所购建固定资产的成本。

如果中断是使购建的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所必要的程序,则中断期间所发生的借款费用仍应计入该项固定资产的成本。

当所购建的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应当停止借款费用的资本化;以后发生的借款费用应于发生当期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第七十条本制度所称的“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是指固定资产已达到购买方或建造

方预定的可使用状态。当存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可认为所购建的固定资产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

(一)资产的实体建造(包括安装)工作已经全部完成或者实质上已经全部完成;

(二)已经过试生产或试运行,并且其结果表明资产能够正常运行或者能够稳定地生产出合格产品时,或者试运行结果表明能够正常运转或营业时;

(三)该项建造的固定资产上的支出金额很少或者几乎不再发生;

(四)所购建的固定资产已经达到设计或合同要求,或与设计或合同要求相符或基本相符,即使有极个别地方与设计或合同要求不相符,也不足以影响其正常使用。

第三节长期准备金

第七十一条从事保险业务的金融企业,其长期准备金主要包括长期责任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和保险保障基金等。

第七十二条长期责任准备金,是指金融企业对1年(不含1年)以上的长期财产险业务和再

保险业务,为承担未来保险责任而按规定提取的准备金。长期责任准备金,应于期末按系统合理的方法计算的结果入账。

第七十三条寿险责任准备金,是指金融企业对人寿保险业务为承担未来保险责任而按规定提存的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应于期末按保险精算结果入账。

第七十四条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是指金融企业对长期性健康保险业务为承担未

来保险责任而按规定提存的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应于期末按保险精算结果入账。

第七十五条保险保障基金,是指金融企业按规定提取的保险保障基金。保险保障基金,应于年末按当年自留保费收入的规定比例提取。

第四节其他长期负债

第七十六条其他长期负债,主要包括长期存款、保户储金、长期借款和长期应付款等。

(一)长期存款,是指金融企业吸收存款单位和居民个人存入的1年(不含1年)以上的定期存款。

(二)保户储金,是指保险公司以储金利息作为保费的保险业务,收到保户缴存的储金。

(三)长期借款,是指金融企业向中央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入的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各项借款。

(四)长期应付款,是指金融企业除长期借款和应付债券以外的其他各种长期应付款项。

第七十七条其他长期负债应当以实际发生额入账。

其他长期负债应当按照负债本金以及确定的利率按期计提利息,分别计入工程成本或当期利息支出。

第四章所有者权益

第七十八条所有者权益,是指所有者在企业资产中享有的经济利益,其金额为资产减去负债后的余额。

金融企业的所有者权益,主要包括实收资本(或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等。

从事存贷款业务的金融企业计提的一般准备、从事保险业务的金融企业计提的总准备金、从事证券业务的金融企业计提的一般风险准备,以及从事信托业务的金融企业计提的信托赔偿准备也是所有者权益的组成部分。

一般准备,是指从事存贷款业务的金融企业按一定比例从净利润中提取的一般风险准备 .

总准备金,是指从事保险业务的金融企业按规定从净利润中提取的风险准备金。

一般风险准备,是指从事证券业务的金融企业按规定从净利润中提取,用于弥补亏损的风险准备。

信托赔偿准备,是指从事信托业务的金融企业按规定从净利润中提取,用于赔偿信托业务损失的风险准备。

第七十九条金融企业的实收资本是指投资者按照企业章程,或合同、协议的约定,实际投入金融企业的资本。

(一)股份制金融企业的股本,应按以下规定核算:

1.股份制金融企业的股本应当在核定的股本总额及核定的股份总额的范围内发行股票或股东出资取得。公司发行的股票,应按其面值作为股本,超过面值发行取得的收入,其超过面值的部分,作为股本溢价,计入资本公积。

2.境外上市公司以及在境内发行外资股的上市公司,按确定的人民币股票面值和核定的股份总额的乘积计算的金额,作为股本入账,按收到股款当日的汇率折合的人民币金额与按人民币计算的股票面值总额的差额,作为资本公积处理。

(二)非股份制金融企业的实收资本应按以下规定核算:

1.投资者以现金投入的资本,应当以实际收到或者存入企业开户银行的金额作为实收资本入账。实际收到或者存入企业开户银行的金额超过其在该金融企业注册资本中所占份额的部分,计入资本公积。

2.投资者以非现金资产投入的资本,应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作为实收资本入账。首次发行股票而接受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应按该项无形资产在投资方的账面价值入账。

3.投资者投入的外币,合同没有约定汇率的,按收到出资额当日的汇率折合;合同约定汇率的,按合同约定的汇率折合,因汇率不同产生的折合差额,作为资本公积处理。

第八十条金融企业资本(或股本)除下列情况外,不得随意变动:

(一)符合增资条件,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增资的,在实际取得股东的出资时,登记入账 .

(二)金融企业按法定程序报经批准减少注册资本的,在实际发还投资时登记入账;采用收购本企业股票方式减资的,在实际购入本企业股票时,登记入账。

金融企业应当将因减资而注销股份、发还股款,以及因减资需更新股票的变动情况,在股本账户的明细账及有关备查簿中详细记录。

股东按规定转让其出资的,金融企业应当于有关的转让手续办理完毕时,将出让方所转让的出资额,在资本(或股本)账户的有关明细账户及各备查登记簿中转为受让方。

第八十一条资本公积主要包括:

(一)资本(或股本)溢价,是指金融企业投资者投入的资金超过其在注册资本中所占份额的部分。

(二)接受非现金资产捐赠准备,是指金融企业因接受非现金资产捐赠而增加的资本公积。

(三)接受现金捐赠,是指金融企业因接受现金资产捐赠而增加的资本公积。

(四)股权投资准备,是指金融企业对被投资单位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时,因被投资单位接受捐赠等原因增加的资本公积,金融企业按其持股比例计算而增加的资本公积。

(五)外币资本折算差额,是指金融企业接受外币投资因所采用的汇率不同而产生的资本折算差额。

(六)关联交易差价,是指上市的金融企业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对显失公允的交易价格部分而形成的资本公积。这部分资本公积不得用于转增资本或弥补亏损。

(七)其他资本公积,是指除上述各项资本公积以外所形成的资本公积,以及从资本公积各准备项目转入的金额。债权人豁免的债务,也在本项目核算。

资本公积各准备项目不能转增资本(或股本)。

第八十二条盈余公积分别包括以下内容:

(一)法定盈余公积,是指金融企业按照规定的比例从净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

(二)任意盈余公积,是指金融企业经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批准按照规定的比例从净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

(三)法定公益金,是指金融企业按照规定的比例从净利润中提取的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的公益金。法定公益金用于职工集体福利时,应当将其转入任意盈余公积。

金融企业的盈余公积可以用于弥补亏损、转增资本(或股本)。符合规定条件的金融企业,也可以用盈余公积分派现金股利。

第五章收入

第八十三条收入,是指企业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及让渡资产使用权等日常活动中所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金融企业提供金融商品服务所取得的收入,主要包括利息收入、金融企业往来收入、手续费收入、贴现利息收入、保费收入、证券发行差价收入、证券自营差价收入、买入返售证券收入、汇兑收益和其他业务收入。收入不包括为第三方或者客户代收的款项,如企业代垫的工本费、代邮电部门收取的邮电费。

金融企业应当根据收入的性质,按照收入确认的条件,合理地确认和计量各项收入。

第八十四条金融企业提供金融产品服务取得的收入,应当在以下条件均能满足时予以确认:

1.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

2.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八十五条金融企业发放的贷款,应按期计提利息并确认收入。发放贷款到期(含展期,下同)90天后尚未收回的,其应计利息停止计入当期利息收入,纳入表外核算;已计提的贷款应收利息,在贷款到期90天后仍未

收回的,或在应收利息逾期90天后仍未收到的,冲减原已计入损益的利息收入,转作表外核算。非银行金融企业除贷款以外的融出资金,其计提的利息按上述原则处理。

第八十六条手续费收入,应当在向客户提供相关服务时确认。

第八十七条证券发行差价收入,应于发行期结束后,与发行人结算发行价款时确认。

第八十八条证券自营差价收入,应在与证券交易所清算时按成交价扣除买入成本、相关税费后的净额确认。

第八十九条利息收入、金融企业往来收入等,应按让渡资金使用权的时间和适用利率计算确定。

第九十条保费、分保费收入应在下列条件均能满足时予以确认:

1.保险合同成立并承担相应保险责任;

2.与保险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

3.与保险合同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六章成本和费用

第九十一条费用是指企业为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日常活动所发生的经济利益的流出;成本是指企业为提供劳务和产品而发生的各种耗费。不包括为第三方或客户垫付的款项。

第九十二条金融企业的营业成本,是指在业务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与业务经营有关的支出,包括利息支出、金融企业往来支出、手续费支出、卖出回购证券支出、汇兑损失、赔款支出、死伤医疗给付、满期给付、年金给付、分保赔款支出、分保费用支出、未决赔款准备金提转差、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提转差、长期责任准备金提转差等。

第九十三条营业费用,是指金融企业在业务经营及管理工作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固定资产折旧、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电子设备运转费、安全防卫费、企业财产保险费、邮电费、劳动保护费、外事费、印刷费、公杂费、低值易耗品摊销、理赔勘查费、职工工资、差旅费、水电费、租赁费(不包括融资租赁费)、修理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会议费、诉讼费、公证费、咨询费、无形资产摊销、长期待摊费用摊销、待业保险费、劳动保险费、取暖费、审计费、技术转让费、研究开发费、绿化费、董事会费、上交管理费、广告费、银行结算费等。

第九十四条金融企业应支付职工的工资,应当根据规定的工资标准等资料,计算职工工资,计入成本费用。企业按规定给予职工的各种工资性质的补贴,也应计入各工资项目。

第九十五条金融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其他各项费用,应当以实际发生数计入成本费用。凡应当由本期负担而尚未支出的费用,作为预提费用计入本期成本费用;凡已支出,应当由本期和以后各期负担的费用,应当作为待摊费用,分期摊入成本费用。

第九十六条金融企业必须分清本期营业成本、营业费用和下期营业成本、营业费用的界限,不得任意预提和摊销费用。

第七章利润及利润分配

第九十七条利润是指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包括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和净利润。

(一)营业利润,是指营业收入减去营业成本和营业费用加上投资净收益后的净额。

(二)利润总额,是指营业利润减去营业税金及附加,加上营业外收入,减去营业外支出后的金额。

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是指金融企业发生的与其经营业务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和各项支出。营业外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盘盈、处置固定资产净收益、处置无形资产净收益、处置抵债资产净收益、罚款收入等。营业外支出包括固定资产盘亏、处置固定资产净损失、处置无形资产净损失、抵债资产保管费用、处置抵债资产净损失、债务重组损失、罚款支出、捐赠支出、非常损失等。

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应当分别核算,并在利润表中分别反映。

(三)资产损失,是指金融企业按规定提取(或转回)的贷款损失和其他各项资产损失。(四)扣除资产损失后利润总额,是指利润总额减去(或加上)提取(或转回)的资产损失后的金额。

(五)所得税,是指金融企业应计入当期损益的所得税费用。

(六)净利润,是指扣除资产损失后利润总额减去所得税后的金额。

第九十八条金融企业的所得税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核算:

(一)金融企业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采用应付税款法或者纳税影响会计法进行所得税的核算:

1.应付税款法,是指企业不确认时间性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金额,按照当期计算的应交所得税确认为当期所得税费用的方法。在这种方法下,当期所得税费用等于当期应交的所得税。

2.纳税影响会计法,是指企业确认时间性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金额,按照当期应交所得税和时间性差异对所得税影响金额的合计,确认为当期所得税费用的方法。在这种方法下,时间性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金额,递延和分配到以后各期。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的企业,可以选择采用递延法或者债务法进行核算。在采用递延法核算时,在税率变动或开征新税时,不需要对原已确认的时间性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金额进行调整,但是,在转回时间性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金额时,应当按照原所得税率计算转回;在采用债务法核算时,在税率变动或开征新税时,应当对原已确认的时间性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金额进行调整,在转回时间性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金额时,应当按照现行所得税率计算转回。

(二)在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下,企业应当合理划分时间性差异和永久性差异的界限:

1.时间性差异,是指税法与会计制度在确认收益、费用或损失时的时间不同而产生的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的差异。时间性差异发生于某一会计期间,但在以后一期或若干期内能够转回。时间性差异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1)金融企业获得的某项收益,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应当确认为当期收益,但按照税法规定需待以后期间确认为应纳税所得额,从而形成应纳税时间性差异。这里的应纳税时间性差异是指未来应增加应纳税所得额的时间性差异。

(2)金融企业发生的某项费用或损失,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应当确认为当期费用或损失,但按照税法规定待以后期间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减,从而形成可抵减时间性差异。这里的可抵减时间性差异是指未来可以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时间性差异。

(3)金融企业获得的某项收益,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应当于以后期间确认收益,但按照税法规定需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从而形成可抵减时间性差异。

(4)金融企业发生的某项费用或损失,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应当于以后期间确认为费用或损失,但按照税法规定可以从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扣减,从而形成应纳税时间性差异。

2.永久性差异,是指某一会计期间,由于会计制度和税法在计算收益、费用或损失时的口径不同,所产生的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差异。这种差异在本期发生,不会在以后各期转回。永久性差异有以下几种类型:

(1)按会计制度规定核算时作为收益计入会计报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确认为收益。

(2)按会计制度规定核算时不作为收益计入会计报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作为收益,需要交纳所得税。

(3)按会计制度规定核算时确认为费用或损失计入会计报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则不允许扣减。

(4)按会计制度规定核算时不确认为费用或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则允许扣减 .

(三)采用递延法时,一定时期的所得税费用包括:

(1)本期应交所得税;

(2)本期发生或转回的时间性差异所产生的递延税款贷项或借项。

上述本期应交所得税,是指按照应纳税所得额和现行所得税率计算的本期应交所得税;本期发生或转回的时间性差异所产生的递延税款贷项或借项,是指本期发生的时间性差异用现行所得税率计算的未来应交的所得税和未来可抵减的所得税金额,以及本期转回原确认的递延税款借项或贷项。按照上述本期所得税费用的构成内容,可列示公式如下:

本期所得税费用=本期应交所得税+本期发生的时间性差异所产生的递延税款贷项金额-本期发生的时间性差异所产生的递延税款借项金额+本期转回的前期确认的递延税款借项金额-本期转回的前期确认的递延税款贷项金额

本期发生的时间性差异所产生的递延税款贷项金额

=本期发生的应纳税时间性差异×现行所得税率

本期发生的时间性差异所产生的递延税款借项金额=本期发生的可抵减时间性差异×现行所得税率

本期转回的前期确认的递延税款借项金额=本期转回的可抵减本期应纳税所得额的时间性差异(即前期确认本期转回的可抵减时间性差异)×前期确认递延税款时的所得税率

本期转回的前期确认的递延税款贷项金额=本期转回的增加本期应纳税所得额的时间性差异(即前期确认本期转回的应纳税时间性差异)×前期确认递延税款时的所得税率

(四)采用债务法时,一定时期的所得税费用包括:

(1)本期应交所得税;

(2)本期发生或转回的时间性差异所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负债或递延所得税资产;

(3)由于税率变更或开征新税,对以前各期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负债或递延所得税资产账面余额的调整数。

按照上述本期所得税费用的构成内容,可列示公式如下:

本期所得税费用=本期应交所得税+本期发生的时间性差异所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负债- 本期发生的时间性差异所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本期转回的前期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本期转回的前期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负债+本期由于税率变动或开征新税调减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调增的递延所得税负债-本期由于税率变动或开征新税调增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调减的递延所得税负债

本期由于税率变动或开征新税调增或调减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累计应纳税时间性差异或累计可抵减时间性差异×(现行所得税率-前期确认应纳税时间性差异或可抵减时间性差异时适用的所得税率)或者=递延税款账面余额-已确认递延税款金额的累计时间性差异×现行所得税率

(五)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时,在时间性差异所产生的递延税款借方金额的情况下,为了慎重起见,如在以后转回时间性差异的时期内(一般为三年),有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予以转回的,才能确认时间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金额,并作为递延税款的借方反映,否则,应于发生当期视同永久性差异处理。

第九十九条金融企业一般应按月计算利润,按月计算利润有困难的金融企业,可以按季或者按年计算利润。

第一百条金融企业董事会或类似机构决议提请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批准的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在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召开会议前,应当将其列入报告年度的利润分配表。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批准的利润分配方案,与董事会或类似机构提请批准的报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不一致时,其差额应当调整报告年度会计报表有关项目的年初数。

第一百零一条金融企业当期实现的净利润,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或减去年初未弥补亏损)和其他转入后的余额,为可供分配的利润,并作下列分配:

(一)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二)提取法定公益金。

从事存贷款业务的金融企业,按规定提取的一般准备也应作为利润分配处理。

从事保险业务的金融企业,应按本年实现净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总准备金,用于巨灾风险的补偿,不得用于分红、转增资本。

从事证券业务的金融企业,应按本年实现净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一般风险准备,用于弥补亏损,不得用于分红、转增资本。

从事信托投资业务的金融企业,应按本年实现净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信托赔偿准备,用于弥补亏损,不得用于分红、转增资本。

外商投资金融企业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按净利润提取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等。

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利润减去提取的法定盈余公积、法定公益金等后,并作如下分配:

(一)应付优先股股利,是指金融企业按照利润分配方案分配给优先股股东的现金股利。

(二)提取任意盈余公积,是指金融企业按规定提取的任意盈余公积。

(三)应付普通股股利,是指金融企业按照利润分配方案分配给普通股股东的现金股利 .金融企业分配给投资者的利润,也在本项目核算。

(四)转作资本(或股本)的普通股股利,是指金融企业按照利润分配方案以分派股票股利的形式转作的资本(或股本)。金融企业以利润转增的资本,也在本项目核算。

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利润经过上述分配后,为未分配利润(或未弥补亏损)。未分配利润可留待以后年度进行分配。金融企业如发生亏损,可以按规定由以后年度利润进行弥补。

金融企业未分配的利润(或未弥补的亏损)应当在资产负债表的所有者权益项目中单独反映。

第一百零二条金融企业实现的利润和利润分配应当分别核算,利润构成及利润分配各项目应当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金融企业提取的法定盈余公积、法定公益金、分配的优先股股利、提取的任意盈余公积、分配的普通股股利、转作资本(或股本)的普通股股利,以及年初未分配利润(或未弥补亏损)、期末未分配利润(或未弥补亏损)等,均应当在利润分配表中分别列项予以反映。

第八章外币业务

第一百零三条外币业务,是指以记账本位币以外的货币进行的款项收付、往来结算等业务。

第一百零四条有外币业务的金融企业,日常核算可以按照本制度采用外币统账制或外币分账制核算。

采用外币分账制核算的金融企业,应按业务发生时的各种原币填制凭证、登记账簿、编制会计报表。

金融企业发生结售汇、外币买卖以及各种货币之间的兑换及账务间的联系均通过“外币买卖”科目,并按业务发生时的汇率记账。“外币买卖”科目应采用多栏式账簿,同时记录外币金额、汇率等。

期末,金融企业应将以原币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折算为人民币。具体折算方法如下:

资产负债表,除权益类项目外,其他项目按照期末汇率折合为人民币;权益类项目按照历史汇率折合为人民币。不同汇率之间形成的差额,作为外币折算差额单列项目反映。

利润表,按期末汇率折合为人民币。

第一百零五条采用外币统账制核算的金融企业,应分别记账本位币和各种外币进行明细核算。金融企业发生外币业务时,应当将有关外币金额折合为记账本位币记账。除另有规定外,所有与外币业务有关的账户,应当采用业务发生时的汇率,或业务发生当期期初的汇率折合。

各种外币账户的外币余额,期末时应当按照期末汇率折合为记账本位币。按照期末汇率折合的记账本位币金额与账面记账本位币金额之间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计入当期损益;属于筹建期间的,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属于与购建固定资产有关的借款产生的汇兑损益,按照借款费用资本化的原则进行处理。

金融企业发生外币业务时,如无法直接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对美元、日元、港币等的基准汇率作为折算汇率时,应当按照下列方法进行折算:

美元、日元、港币等以外的其他货币对人民币的汇率,根据美元对人民币的基准汇率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提供的纽约外汇市场美元对其他主要外币的汇率进行套算,按照套算后的汇率作为折算汇率。美元对人民币以外的其他货币的汇率,直接采用国家外汇管理局提供的纽约外汇市场美元对其他主要货币的汇率。

美元、人民币以外的其他货币之间的汇率,按国家外汇管理局提供的纽约外汇市场美元对其他主要外币的汇率进行套算,按套算后的汇率作为折算汇率。

第九章会计调整

第一百零六条会计调整,是指金融企业因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会计制度等的要求,或者因特定情况下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对金融企业原采用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以及发现的会计差错、发生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等所作的调整。

会计政策,是指金融企业在会计核算时所遵循的具体原则以及金融企业所采用的具体会计处理方法。具体原则,是指金融企业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核算制度所制定的、适合于本企业的会计制度中所采用的会计原则;具体会计处理方法,是指金融企业在会计核算中对于诸多可选择的会计处理方法中所选择的、适合于本企业的会计处理方法。例如,长期投资的具体会计处理方法、坏账损失的核算方法等。

会计估计,是指金融企业对其结果不能确定的交易或事项以最近可利用的信息为基础所作的判断。例如,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年限与预计净残值、预计无形资产的受益期、精算假设等。

会计差错,是指在会计核算时,在计量、确认、记录等方面出现的错误。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是指自年度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会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需要调整或说明的事项,包括调整事项和非调整事项两类。

第一节会计政策变更

第一百零七条会计政策的变更,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法律或会计制度等行政法规、规章的要求;

(二)这种变更能够提供有关金融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

第一百零八条下列各项不属于会计政策变更:

(一)本期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与以前相比具有本质差别而采用新的会计政策;

(二)对初次发生的或不重要的交易或事项采用新的会计政策。

第一百零九条金融企业按照法律或会计制度等行政法规、规章要求变更会计政策时,应按国家发布的相关会计处理规定执行,如果没有相关的会计处理规定,应当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处理。金融企业为了能够提供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而变更会计政策时,应当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处理。

追溯调整法,是指对某项交易或事项变更会计政策时,如同该交易或事项初次发生就开始采用新的会计政策,并以此对相关项目进行调整的方法。在采用追溯调整法时,应当将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调整期初留存收益,会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的期初数也一并调整,但不需要重编以前年度的会计报表。

第一百一十条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是指按变更后的会计政策对以前各项追溯计算的变更年度期初各有关留存收益项目应有的金额与现有的金额之间的差额。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是假设与会计政策变更相关的交易或事项在初次发生时即采用新的会计政策,而得出的变更年度期初留存收益应有的金额,与现有的金额之间的差额。本制度所称的留存收益包括法定盈余公积、法定公益金、任意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外商投资金融企业包括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不包括分配的利润或股利。累积影响数通常可以通过以下各步计算获得:

第一步,根据新的会计政策重新计算受影响的前期交易或事项;

第二步,计算两种会计政策下的差异;

第三步,计算差异的所得税影响金额(如果需要调整所得税影响金额的);

第四步,确定前期中的每一期的税后差异;

第五步,计算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

如果累积影响数不能合理确定,会计政策变更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未来适用法,是指对某项交易或事项变更会计政策时,新的会计政策适用于变更当期及未来期间发生的交易或事项。采用未来适用法时,不需要计算会计政策变更产生的累积影响数,也无须重编以前年度的会计报表。金融企业会计账簿记录及会计报表上反映的金额,变更之日仍然保留原有金额,不因会计政策变更而改变以前年度的既定结果,金融企业应当在现有金额的基础上按新的会计政策进行核算。

第一百一十一条在编制比较会计报表时,对于比较会计报表期间的会计政策变更,应当调整各该期间的净损益和其他相关项目,视同该政策在比较会计报表期间一直采用。对于比较会计报表可比期间以前的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应当调整比较会计报表最早期间的期初留存收益,会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的数字也应当一并调整。

第一百一十二条金融企业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会计政策变更的内容和理由、会计政策变更的影响数,或累积影响数不能合理确定的理由。

第二节会计估计变更

第一百一十三条由于金融企业经营活动中内在不确定因素的影响,某些会计报表项目不能精确地计量,而只能加以估计。如果赖以进行估计的基础发生了变化,或者由于取得新的信息、积累更多的经验以及后来的发展变化,可能需要对会计估计进行修订。

第一百一十四条会计估计变更时,不需要计算变更产生的累积影响数,也不需要重编以前年度会计报表,但应当对变更当期和未来期间发生的交易或事项采用新的会计估计进行处理。

第一百一十五条会计估计的变更,如果仅影响变更当期,会计估计变更的影响数应计入变更当期与前期相同的相关项目中;如果既影响变更当期又影响未来期间,会计估计变更的影响数应计入变更当期和未来期间与前期相同的相关项目中。

第一百一十六条会计政策变更和会计估计变更很难区分时,应当按照会计估计变更的处理方法进行处理。

第一百一十七条金融企业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会计估计变更的内容和理由、会计估计变更的影响数,或会计估计变更的影响数不能确定的理由。

第三节会计差错更正

第一百一十八条本期发现的会计差错,应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本期发现的与本期相关的会计差错,应当调整本期相关项目。

(二)本期发现的与前期相关的非重大会计差错,如影响损益,应当直接计入本期净损益,其他相关项目也应当作为本期数一并调整;如不影响损益,应当调整本期相关项目。

重大会计差错,是指金融企业发现的使公布的会计报表不再具有可靠性的会计差错。

(三)本期发现的与前期相关的重大会计差错,如影响损益,应当将其对损益的影响数调整发现当期的期初留存收益,会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的期初数也应当一并调整;如不影响损益,应当调整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期初数。

(四)年度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会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现的报告年度的会计差错及以前年度的非重大会计差错,应当按照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中的调整事项进行处理。

金融企业会计会计分录定稿版

金融企业会计会计分录 HUA system office room 【HUA16H-TTMS2A-HUAS8Q8-HUAH1688】

第三章存款业务的核算单位存款业务的核算 一、单位活期存款业务的核算 (一)存入现金的核算 借:库存现金 贷:吸收存款—活期存款(某单位户)—本金 (二)支取现金的核算 借:吸收存款—活期存款(某单位户)—本金 贷:库存现金(三)支付利息的核算借:利息支出 贷:吸收存款—活期存款(某单位户)—本金 二、单位定期存款业务的核算 (一)单位存入定期存款 借:吸收存款—活期存款(某单位户)—本金 贷:吸收存款—定期存款(某单位户)—本金 付出:重要空白凭证—单位定期存款证实书 (二)资产负债表日计算确定利息费用 借:利息支出 贷:应付利息 借或贷:吸收存款—定期存款(某单位户)—利息调整

(三)支取款项的核算 借:吸收存款—定期存款(某单位户)—本金 利息支出/应付利息 贷:吸收存款—活期存款(某单位户)—本金收入:重要空白凭证—单位定期存款证实书 三、单位通知存款的核算 (一)存入 借:吸收存款—活期存款(某单位户) —本金 贷:吸收存款—通知存款(某单位户)(*天)—本金(二)支取 借:吸收存款——通知存款(某单位户)(*天)—本金利息支出 贷:吸收存款—活期存款 (某单位户) —本金 个人存款业务的核算 一、活期储蓄存款业务核算 (一)存入现金(含续存) 借:库存现金 贷:吸收存款—活期储蓄存款(户名)—本金(二)支取现金的核算

借:吸收存款—活期储蓄存款(户名)—本金 贷:库存现金 (三)销户 借:吸收存款—活期储蓄存款(户名)—本金 利息支出 贷:库存现金 其他应付款—代扣利息所得税 二、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的核算 (一)开户 借:库存现金 贷:吸收存款—定期储蓄存款(整存整取户)—本金付出:重要空白凭证——定期储蓄存款证实书 (二)提前支取 借:吸收存款—定期储蓄存款(整存整取户)—本金利息支出 贷:库存现金 其他应付款—代扣利息所得税 (三)销户 借:吸收存款—定期储蓄存款(整存整取户)—本金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1) 第一讲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总体说明(上) 2001年11月27日,财政部正式发布了《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并于2002年1月1日起暂在上市的金融企业范围内实施。《金融企业会计制度》是我国统一会计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颁发是继《企业会计制度》颁发后我国会计制度改革进程中的又一件大事。它对规范我国金融企业会计核算行为,真实、完整地反映金融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提高金融企业的会计信息质量具有十分深远的意义。 制定背景 (一)银行业监管标准的国际化。经济全球化和金融市场一体化已经成为这个时代的潮流,统一开放的全球化市场规则正在形成。为全球化的金融运行提供公共准则和监管框架的国际清算银行,支持产生了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该机构的一系列银行监管国际性标准的出台都对我国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与国际惯例接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目前,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也正在制定有关文件,要求所有金融机构采用同样的会计准则和披露标准,以加强对金融机构的市场约束。 (二)会计判断的职业化。由于经济环境的变化,经济事项的不确定性日趋增多,会计处理对象日益复杂,加之人们对会计规律的认识越来越深刻,因而在客观上就要求会计师必须运用职业判断,对金融企业发生的经济活动进行恰当的处理。 (三)我国金融机构的商业化改革和股份制改造步伐不断加快。近年来,国有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根据业务需要,调整不发达地区的机构网点,按经济区域和业务需要重新整合分支机构,初步形成了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的自我约束机制,逐步成为市场经营中的独立主体,客观上需要加快金融企业会计改革的步伐。 (四)我国会计核算制度改革和会计法规建设日趋完善。1999年10月,新修订的《会计法》出台;2000年6月,国务院发布《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同年12月,财政部正式发布《企业会计制度》,并于2001年1月1日起暂在股份有限公司范围内实施。上述制度的出台使我国会计标准的制定更加科学和明确,主要体现在:在考虑会计信息服务于宏观经济决策需要的同时,充分肯定了投资者、债权人以及社会公众对会计信息的需求;明确了包括客观性、相关性、可比性、谨慎性在内的会计信息质量标准;科学确立并界定了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利润等会计要素体系。 (五)我国金融企业会计要素的确认与计量缺乏可靠性和可比性,会计信息质量差。1993年,我国对金融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进行了重大改革,但由于当时仍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初始阶段,所制定的财务会计制度不可否认地带有较多的计划经济的痕迹,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均由国家财务制度规定,企业很少具有财务决策自主权,会计只是按照国家财务规定进行相关账务处理,因此,当时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没有完全解决会计要素的确认与计量问题,不能反映会计信息质量特征的基本要求,不能真正体现会计信息可靠性的要求。例如,固定资产折旧政策、净残值率、报废标准由国家统一规定,不符合金融企业实际,导致固定资产净值不实。又如,贷款损失准备、坏账准备等资产减值准备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比例提取,发生的资产损失要经财政部门批准后才能冲销,致使大量呆、坏账长期挂账。凡此种种,造成金融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所提供的信息失真。 同时,不同性质的金融企业实行不同的会计制度,同一银行业务在不同类型商业银行的会计政策差异巨大,造成同类金融企业会计信息不可比。以2000年商业银行的会计规范为例,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执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93]财会字第11号)和《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财政部[93]财商字第11号);非上市股份制商业银行除存贷业务执行1993年版《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外,其他业务均执行《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2001年1月1日起为《企业会计制度》);上市银

金融企业会计 会计分录全

金融企业会计会计全题 认识金融体系与金融企业会计 1.1 试论述你所熟悉的中国金融体系。 1.2 试论述金融企业法规体系。 第一章金融企业会计学概述 2.1 熟悉银行会计科目表,根据科目表找出你认为最活跃的10个会计科目。 2.2 自编三道会计例题解释某项会计核算原则具体运用。 第二章金融企业会计基本核算方法 3.1 什么是账务组织的核算体系?试叙述双线核算和双线核对的内容和目的。 3.2 八相符的含义是什么,举例说明。 第三章金融企业对公业务 4.1 某储户交存现金2000元,存入活期储蓄存款。 借: 现金 2,000.00 贷: 活期储蓄存款2,000.00 4.2 卖出黄金,收取现金18000元。 借: 现金 18,000.00 贷: 贵金属 18,000.00 4.3 华联商厦从存款账户中支取现金8000元。 借: 活期存款__华联商厦户8,000.00 贷: 现金 8,000.00 4.4 宏达公司从存款账户转账支付14600元,划入华联商厦存款账户。 借: 活期存款__宏达公司14,600.00 贷: 单位活期存款__华联商厦14,600.00 4.5 宏达公司取得期限为6个月的贷款200,000元,转入存款账户。 借: 短期贷款200,000.00

贷: 活期存款__宏达公司 200,000.00 4.6 华联商厦归还贷款本金260000元,同时支付利息7230元,全部从存款账户支付。 借: 活期存款__华联商厦267,230.00 贷: 短期贷 款 260,000.00 贷: 利息收 入 7,230.00 4.7 从当年利润中提取盈余公积58000元。 借: 利润分配 58,000.00 贷: 盈余公积58,000.00 4.8 向宏达公司支付本季度存款利息5516元,转入其存款账户。 借: 利息支出 5,516.00 贷: 活期存款__宏达公司 5,516.00 4.9 向人民银行送存现金100000元。 借: 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100,000.00 贷: 现 金 100,000.00 4.10 向人民银行取得贷款500000元。 借: 存放中央银行准备金 500,000.00 贷: 向中央银行借 款 500,000.00 第四章金融企业储蓄业务 5.1 本金1000元,存期3年,利率5%,活期利率0.5% (1)到期支取。 (2)过期50天。 (3)已存14个月。 求:实付利息。 答案:1. 150元,2. 150.69元 3. 5.83元 5.2 每月存入10元,一年连续存满,月利率6 ‰ 求:应付利息。 答案:4.68元

金融企业财务制度

金融企业财务制度 每一种行业,每一个企业都会在财务方面制定自己较需求的财务制度。以下为的详细资料,可供参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金融保险企业的财务行为,促进各类金融保险企业公平竞争,根据《企业财务通则》,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经依法登记注册,持有经营业务许可证,具有法人地位的银行、保险企业和其他各类非银行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一)银行。包括国家专业银行、区域性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及其他综合性银行。 (二)保险企业。包括全国性保险企业、区域性保险企业、股份制保险企业、外资保险企业、中外合资保险企业及其他专业性保险企业。 (三)其他各类非银行金融企业。包括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各类财务公司以及其他从事信托投资、租赁、证券交易等业务的专业性和综合性的各类非银行金融企业。 上述企业附属的独立核算的非金融保险企业,分别按有关行业财务制度执行。 第三条企业应在办理工商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财政机关提交企业设立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合同、章程等文件的复

制件。 企业发生迁移、合并、设立分支机构以及其他变更登记等主要事项,在依法办理手续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财政机关提交有关的变更文件复制件。 第四条企业应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凡是应属本期的收入和支出,不论款项是否在本期收付,都应当作为本期的收入和支出;凡是不属于本期的收入和支出,即使款项已在本期收付,也不应作为本期的收入和支出处理。 第五条企业要认真做好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做到原始记录的准确、完整,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完善内部经济责任制,加强内部各级单位的经济核算,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财产清查。 第六条企业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财政、金融政策,认真做好财务收支的计划、控制、考核、分析工作,有效地筹集和运用资金,增收节支,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依法计算缴纳国家税收,并接受主管财政机关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章资本金和负债 第七条企业应当按规定筹集资本金。企业筹集的资本金分为国家资本金、法人资本金、个人资本金、外商资本金等。 国家资本金是指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以国有资产投入企业形成的资本金。 法人资本金是指其他法人单位以其依法可以支配的资产投入企业形成的资本金。

金融企业会计期末考试复习资料

课程名称:金融企业会计 课程教材:《金融企业会计》刘学华立信会计出版社 课表时间:2018-2019学年第1学期 任课老师:付小雨 院系专业:SJ 商学院财务管理 金融企业会计期末考试复习资料 第三章存款业务的核算 一、单项选择题 1.单位定期存款的金额起点为( )。 A.5 000元 B.1万元 C.5万元 D.10万元 2.华联超市本计息期贷款计息积数99 088 725元,本月一笔转账借方传票3 000元记账串户,应借记“华联超市贷款户”,而错误地贷记“华联超市贷款户”,本月6 日发生错账,12日发现并更正。计算累计计息积数时,华联超市贷款户的累计计息积数应( )。 A.调增18 000元 B.调减18 000元 C.调增21 000元 D.调减21 000元 3.活期储蓄存款定期结息,计息按( )计算。 A.存入日挂牌公告活期利率 B.支取时挂牌公告活期利率 C.当年1月1日挂牌公告活期利率D.结息日挂牌公告活期利率 4.单位活期存款结息日一般为( )。 A.每季末月20日 B.每年6月30日 C.每季末月30日 D.每年6月20日 二、多选题 1.关于单位活期存款利息计算,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采取定期结息法 B.按日计息,按年结息 C.按日计息,按季结息D.计息期间遇利率调整,分段计息 E.计息期间遇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 2.银行存款的利息核算可采用( )。 A.余额表 B.日计表 C.总账 D.乙种账 E.甲种账 3.活期储蓄存款的特点有( )。 A.存款有息B.1元起存 C.多存不限D.随时存取 E.不定期限 三、判断题 1.银行计提利息收入是指确认利息收入并收取利息收入。(×) 2.单位定期存款既可以办理转账,也可以支取现金。(×) 3.利用积数法计算利息,关键在于计息积数。计算积数可以使用余额表和分户账。 (√) 4.定期储蓄存款存期内如遇利率调整,按原定利率计息。逾期支取,逾期部分按支取日挂牌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四、会计分录题 1.请用计息余额表方法计算利息并做相关会计分录。 假定某银行开户客户李某本季度每日余额总和为741 637.85元,月利率为0.24%。请计算本季度利息总和,并做计息日会计分录。 741 637.85*0.24%/30=59.33元 借:利息支出——个人活期存款利息支出 59.33 贷:应付利息——个人活期存款应付利息 59.33 借:应付利息——个人活期存款应付利息 59.33 贷:吸收存款——个人活期存款 59.33

《金融企业会计》练习题及答案

《金融企业会计》练习题 习题一商业银行存款业务核算 目的:练习存款业务的核算及利息计算 资料:某商业银行20×2年发生下列存款业务: 1.开户单位红星纺织品公司缴存营业收入款现金15 000元。 2.开户单位市百货公司开出现金支票,提取现金5 000元备用。 3.储户李林持1年期整存整取储蓄存单一张20 000元,来行支取到期利息年利率为3.5%,本金转存2年期整存整取储蓄存款。(不考虑利息税,下同) 4.储户张平来行办理活期储蓄存款,交来现金4 500元。 5.储户刘平持3年期整存整取储蓄存单一张25 000元,来行办理到期取款手续,年利率为4.0%,经审核无误后支付本息。 6.某储户持1年期整存整取储蓄存单一张5 000元,来行申请提前支取本息,经审核无误后办理取款手续。支取日活期储蓄存款利率为0.85%,存期为6个月。 7.开户单位光明超市持1年期定期存单一张50 000元,来行办理到期支取手续。经审核无误后办理转账,年利率为3.25%。 8.红星纺织品公司持1年期定期存单一张80 000元,来行申请提前支取。经审核无误后办理取款手续,支取日的活期存款利率为0.85%,存期为6个月。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编制会计分录,列示分户账及计算过程。 页脚内容1

习题二商业银行贷款业务核算 目的:练习贷款业务的核算及利息计算 资料:某商业银行20×2年发生下列贷款业务: 1.红星纺织品公司申请生产周转贷款200 000元,期限1年。经信贷部门审核同意发放该笔贷款,转入该单位存款账户。 2.开户单位市第一百货商店归还到期短期贷款100 000元,期限6个月,年利率为7。2%。经核对无误后,本息一并从其存款账户中支付。 3.个体户李平申请抵押贷款,抵押品价值经评估为85 000元。经信贷部门审核同意,按抵押品价值的60%发放贷款。 4.市百货公司一笔6个月期的短期贷款250 000元到期,该单位存款账户无款支付,经信贷部门审核同意,转入逾期贷款户。 5.开户单位光华电机厂持未到期商业承兑汇票一张,来行申请贴现,汇票金额为50 000元,贴现期为60天。经信贷部门审核同意办理贴现手续,贴现率为4.8%。 6.收到同系统另一家银行机构划回的贴现商业承兑汇票款45 000元,经审核无误后办理转账手续。 7.向开户单位大华服装厂贴现商业承兑汇票85 000元,因匡算时期已过,仍未收回票款,向贴现申请人收取票款,办理转账手续。 页脚内容2

商业银行在执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JIU JIANG UNIVERSITY 毕业论文 题目商业银行在执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院系继续教育学院 专业会计 姓名张少伟 学号 指导教师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

摘要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的金融体制逐步的改革,我国的银行体系同样也随之产生了或多或少的变化,同时也为我们的生活也带来了或多或少的影响,不仅仅是国有制的商业银行存在于整个社会,逐渐地跨国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地方性的城市商业银行等中小商业银行也迅速崛起。有利于国家的发展,使经济有了突飞猛进的改变,并且跟上了时代的潮流,最终推动了我国的金融与经济的发展。然而我国的商业银行在执行金融企业的会计制度的同时也存在一定的问题,从而面对这些现象我们应该如何处置,这也是当今社会最棘手的问题,因此我将分析一下我国商业银行在执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一些建议及意见。 【关键词】:商业银行业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监管机构

Abstract Since the reform and opening ,along with our country's financial system reform step by step, the country's banking system also caused the changes in more or less, but also for our life brought more or less, a state ownership of Commercial Banks exist in the society as a whole, gradually multinational joint stock commercial Banks and the local city commercial Banks and small and medium-sized commercial Banks also rise rapidly. Promotes the development of country, the economy has changed by leaps and bounds, and keep up with the trend of The Times, Finally promote the development of our country's financial and economic. However, our country commercial bank financial enterprises in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accounting system , has certain problem ,so in the face of these phenomena, we should be how to deal with, society which is the most difficult problem in today's , I will analyze our country commercial bank in the execution of financial accounting systems of enterprises existing problems and puts forward some Suggestions and opinions. Key words:Commercial banking;Financial accounting systems of enterprises; regulators;

金融企业会计第一章、第二章练习题及答案

第一章总论 一、判断题 1.银行的业务活动和会计核算不是同步进行,是相分离的。() 2.现金收入业务必须“先收款,后记帐”。 () 3.金融企业是经营货币信用业务的特殊部门,每一项业务的发生、处理及结果都纳入会计核算过程,体现了会计核算和业务处理过程的同步性。() 4.银行会计在业务处理方面,基本上采用国家公布的会计核算方法,但对于特殊业务的处理,又有着其他行业所没有的方法。() 6.商业银行分行对总行的制度、办法,如有不同意见,可以自行研究修订。() 7.会计人员不得超越权限范围处理会计帐务,也不得一人兼或独自操作会计核算的全过程。() 8.金融企业会计由金融企业经营的特殊性所决定,其核算方法亦具有特殊性,因此,国家规定的一般会计原则、规章,金融企业不能执行。() 9. 相关性原则是指会计核算提供的信息应当与会计信息使用者的决策相关。() 二、单选题 1.金融企业不同时期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采用一致的会计政策,不得随意变更。这是指金融企业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中的()。 A. 一致性要求 B. 可比性要求 C. 相关性要求 D. 配比性要求 2.会计核算中要合理计算可能发生的损失和费用,不得多计资产或收益、少计负债或费用,这是指金融企业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中的()。 A. 一致性要求 B. 可比性要求 C. 相关性要求 D. 谨慎性要求 3. 在我国金融组织体系中,居于主体地位的是()。 A.商业银行B.政策性银行 C.中央银行D.非银行金融机构 5.下列的经济业务中,引起资产和负债总额同增的业务是()。 A.向居民个人发放的住房贷款20万元 B.收到保户预交的保费800元,存入银行 C.资本公积100万元转作资本金 D.券商用自有资金购买A股票50万元 8.发生了现金付出业务应坚持()。 A.先记账后付款 B.先付款后记账 C.先收后付 D.先付后收 9.下例哪项内容属于金融企业的资产?()。 A.各项存款 B.结算资金 C.利息收入 D.各项贷款 三、多选题 1.金融企业会计是对下列那些机构的资金运动进行核算()。 A. 商业银行 B. 保险公司 C. 国家开发银行 D. 城市信用社 2.银行会计是对下列那些机构的资金运动进行核算()。 A. 商业银行 B. 信托投资公司 C. 国家开发银行 D. 城商行

金融企业会计完整习题附答案

名词解释 金融企业会计:是把会计的基本原理和基本方法具体运用到金融企业这一特殊行业的专业会计。 财政性存款:主要是财政金库款项和政府财政拨给机关单位的经费以及其他特种公款。 自营贷款:是指商业银行以所筹集的资金自主发放的贷款.指贷款人以合法方式筹集的资金自主发放的贷款,其风险由贷款人承担,并由贷款人收回本金和利息。 委托贷款是指由委托人提供合法来源的资金,委托业务银行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业务 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银行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 银行汇票:是汇款人将款项交存当地出票银行,由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银行本票:是申请人将款项交存银行,由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商业汇票:是指由付款人或存款人(或承兑申请人)签发,由承兑人承兑,并于到期日向收款人或被背书人支付款项的一种票据。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汇兑:是汇款人委托银行将其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 托收承付:是收款人根据购销合同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向银行承认付款的一种结算方式。 清算:是终结现存的法律关系,处理其剩余财产,使之归于消灭的程序 简答 1.金融企业会计与一般会计的区别? 核算对象,核算方法,计量原则,会计目标不同。金融会计具有反映国民经济的综合性,业务处理和会计核算的统一性,监督和服务的双重性,会计核算方法的独特性和多样性。会计数据资料提供的准确性,及时性。

金融企业会计习题和答案

金融会计习题及答案 第一章总论 一.名词解释 1、银行会计 2、资产 3、负债 4、所有者权益 5、收入 6、费用 二.填空题 1、银行会计的对象就是银行会计( 核算)与( 监督)的内容,就是能够用货币计量的( 银行的经济活动)。 2、明确了会计主体,才能划定( 会计所要处理的各项交易或事项)的范围;才能把握( 会计处理)的立场;才能将( 会计主体的经济活动与会计主体所有者的经济活动)分开。 3、会计期间分为( 年度)、( 半年度)、( 季度)、( 月度). 4金融企业会计要素包括( 资产)、( 负债)、( 所有者权益)、( 收入)、( 费用)与( 利润)六项。 三.选择题 1.( A )就是银行的负债。 A、。存款 B、贷款C。借款D贴现。 2、银行会计就是一种( C )活动。 A、经济 B、经济监督 C、经济管理 D、经济核算 3、货币计量就是会计核算中以货币作为计量单位,以计算反映经济活动情况,其假定( B )。 A、币值变动会计帐务随之调整B。币值不变 C.币种不变D。按现值记账 4、。反映商业银行经营状况的要素有( ABC );反映商业银行经营成果的要素有( DEF )。 A、资产B。负债C。所有者权益D。收入E。费用F。 利润 第二章基本核算方法 一.名词解释 1.基本核算方法2、会计科目3、表内科目4、表外科目5、 借贷记账法6、会计凭证7、明细核算系统

二.填空题 1.商业银行会计核算方法就是根据会计的( 基本原理),结合商业银行的 业务特点与经营管理要求而制定的一套科学的方法。主要包括( 基本核算方法)与( 各项业务的核算处理方法)两大部分。 2 、基本核算方法主要包括( 会计科目的设置)、( 记账方法的原理与 应用)、( 会计凭证的填制与审核)、( 帐务组织)与( 会计报表的编制)等。 3、会计科目按与资产负债表的关系分,可分为( 表内)科目与( 表外)科目。 4、资产负债共同类科目的性质视期末余额而定,余额在借方表现为( 资产),余额在贷方表现为( 负债)。 5、银行会计中,对涉及表内科目变化的经济业务采用( 借贷)记账法; 未引起表内科目变化,只涉及表外科目的,用( 单式收付)记账法。6、借贷记账法以“( 有借必有贷)、( 借贷必相等)”作为记账 规则 7、借贷记账法的帐务平衡公式就是:发生额的平衡为( 全部帐户的借方发生额 合计数=全部帐户的贷方发生额合计数),余额的平衡为( 全部帐户的借方余额合计数= 全部帐户的贷方余额合计数)。8、、银行的记帐凭证,按其记账的对象不同,可分为( 明细记账)凭证与( 总记账)凭证两类。 9、( 会计科目)就是银行对象按照经济内容进行分类核算的项目,就是银行综合核算的工具。 10、( 账户)就是在会计科目下按照单位类别或资金性质划分的户头,就 是明细核算的主要工具。 三.单选题 1、商业银行表内会计科目,按( B )分为资产类、负债类、所有者权益类、 资产负债共同类与损益类五类。 A.要素的流动性B。经济业务内容C。科目的性质D。业务需 要 2、借贷记账法中,哪方登记增加数或减少数,取决于( A )。 A.帐户的性质B。记账方法C。记账规律D。帐户性质与记 账方法 3、( C )就是记录经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登记账簿的依据。 A、会计科目 B、会计帐户 C、会计凭证 D、会计报表 4、( C )等式就是复式记账的平衡公式。 A、资产–成本= 收入 B、收入–成本= 利润 C、资产= 负债+ 所有者权益 D、资产–负债= 利润 5.负债帐户的借方、贷方、余额分别表示为资金的( B )。 A.减少、增加、借方B。减少、增加、贷方

金融企业会计规章制度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的各类金融企业(简称金融企业,下同),包括银行(含信用社,下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期货公司、基金治理公司、租赁公司、财务公司等。 第三条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以持续、正常的经营活动为前提。 第四条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均按公历起讫日期确定。半年度、季度和月度均称为会计中期。 本制度所称的期末,是指月末、季末、半年末和年末。 第五条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金融企业,能够选定

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然而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在境外设立的中国金融企业向国内报送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第六条金融企业的会计记账采纳借贷记账法。 第七条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遵循以下差不多原则:(一)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为依据,如实反映其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二)金融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事项的实质和经济现实进行会计核算,不应当仅仅按照它们的法律形式作为会计核算的依据。 (三)金融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能够反映其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以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要。 (四)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有必要变更,应当将变更的内容和理由、变更的累积阻碍数,以及累积阻碍数不能合理确定的理由等,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讲明。 (五)金融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会计核算,会计指标应当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金融企业会计练习题

第三章存款业务的核算练习题 一、练习题一: 1、某日,某银行分理处受理下列业务,请根据业务具体情况写出会计会录。(1)储户丁某要求在其活期存款账户支取现金8000元。(2)力元超市存入当日销货款现金120000。(3)鼎丰食品有限公司要求将活期存款400000元转为一年期定期存款。(4)储户张某开立两年期零存整取账户,要求一年存12次,每次存入1000元。(5)储户董某办理其活期存款销户手续,其账户结存的本金为1320元,未付利息25元。 2、结息日,某银行分理处计算出应付活期存款户利息为28775.87元。 二、练习题二: 1、某银行活期存款第二季度的结息日为每年的6月20日。该行的储户李某2010年分别在该行办理了如下几笔存取款业务:①1月2日开户,存入5000元;②2月10日支取2000元;③3月20日结息;④3月30日存入1200元;⑤6月20日结息;⑥7月20日该储户要求销户,银行支付利息。

要求:根据上述经济业务编制会计分录。(活期限储蓄存款年利率为0.72%) 2、2010年月某银行的开户单位发生如下经济业务: (1)9月3日,利民百货商场存入现金,现金缴款单上的合计数为50000元。(2)9月5日,松花江机械厂提取现金,开出现金支票,金额2000元。(3)9月8日,电视机厂存入一年期限定期存款200000元。(4)9月13日,电信公司两年期存单到期,存单面值为100000元,存款年利率为3.5%,已经预提利息支出1800元。将存单本息转入活期存款账户。(5)9月20日,第三季度松花江机械厂活期存款累计积数为404000元,由于错账更正应冲减积数4000元。活期存款年利率为0.72%。(6)9月20日,一年期单位定期存款累计应计息积数为35000000元,两年期单位定期存款累计应计息积数为22000000元。其中,一年期定期存款的年利率为3.5%,两年期定期存款的年利率为4.5%。 要求:根据上述经济业务编制会计分录。

《金融企业会计》练习题答案

第2章存款业务的核算 2. 建设银行西单支行有关账务处理如下: (1)编制雨田公司定期存款存入的会计分录。 借:吸收存款——单位活期存款——雨田公司 80 000 贷:吸收存款——单位定期存款——雨田公司 80 000 (2)编制每月月末计提利息的会计分录。 1)2011年12月31日,计提利息。 应提利息费用=80 000×27×3.5%÷360=210(元) 借:利息支出——单位定期存款利息支出 210 贷:应付利息——单位定期存款应付利息——雨田公司 210 2)2012年1月31日,计提利息。 应提利息费用=80 000×1×3.5%÷12=233.33(元) 借:利息支出——单位定期存款利息支出 233.33 贷:应付利息——单位定期存款应付利息——雨田公司 233.33 以后约定存期内每月月末计提利息的处理与2012年1月31日相同。 …… (3)2012年12月5日,编制有关到期支取的会计分录。 1)补提利息。 到期应付利息=80 000×1×3.5%=2 800(元) 已提利息=210+233.33×11=2 776.63(元) 补提利息=2 800-2 776.63=23.37(元) 借:利息支出——单位定期存款利息支出 23.37 贷:应付利息——单位定期存款应付利息——雨田公司 23.37 2)支付本息。 借:吸收存款——单位定期存款——雨田公司 80 000 应付利息——单位定期存款应付利息——雨田公司 2 800 贷:吸收存款——单位活期存款——雨田公司 82 800 (4)2012年4月12日,编制有关全部提前支取的会计分录。 1)冲销利息。 全部提前支取应付利息=80 000×4×0.5%÷12+80 000×7×0.5%÷360 =141.11(元) 已提利息=210+233.33×3=909.99(元) 冲销利息=909.99-141.11=768.88(元) 借:应付利息——单位定期存款应付利息——雨田公司 768.88 贷:利息支出——单位定期存款利息支出 768.88 2)支付全部提前支取本息。 借:吸收存款——单位定期存款——雨田公司 80 000 应付利息——单位定期存款应付利息——雨田公司 141.11 贷:吸收存款——单位活期存款——雨田公司 80 141.11 (5)2012年6月26日,编制有关部分提前支取的会计分录。 1)冲销利息。

金融企业会计准则学习心得体会范文

金融企业会计准则学习心得体会范文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和有效运行,需要建立与之相适应的会计准则体系。接下来就跟着小编的脚步一起去看一下关于金融企业会计准则学习心得体会范文吧。 金融企业会计准则学习心得体会范文篇1 根据我的学习体会,新准则的基本精神有:(1)向国际会计准则靠拢。(2)根据我国现代会计环境进行调整。一是原准则提出会计信息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管理的要求,新准则完全抹去了计划经济时代的遗迹。二是结合了会计发展的大趋势,引入了公允价值。 学习提高方法 学习认识会计新准则是我们应用新准则的前提条件,也是当务之急。在学习新会计准则体系方法上,应该重点采用比较学习法,包括二类比较有效的方法。一是准则间的比较,二是新旧准则的比较。准则间的比较,贯穿于学习新会计准则体系的始终。每项准则具有其自身特有的结构,也是通过比较而得来的认知。在对各准则进行比较的过程中,我们学习后会发现,其中最突出的地方,是基本准则与其他38项具体准则间的差异。新旧准则间的比较学习上,重要的有两个方面要特别注意:一是原来没有的准则,如第10号准则企业年金基金等;二是改动的内容,如第6号准则无形资产中,企业内部开发费用允许有条件地予以资本化。 明确目标

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出台,也给我们会计提出了新的要求。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并结合国际惯例,我们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制度改革目标应当是建立以单位会计准则和内部会计制度为主要内容的企业会计制度体系。 在学习新准则与深化交通运输管理财务会计制度改革中,我们应该实现明确以下问题,以理清改革思路:会计是为经济发展和经济管理服务,所以会计改革与发展应当适应经济发展与经济管理的需要,还是经济发展和经济管理应当适应会计改革与发展的需要?是否需要为适应提供客观、真实、有效会计信息的要求对经营行为进行必要的规范? 明确方向 新准则的学习与应用上,首先要结合我们事业单位性质与工作职责,更加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引航管理法规,协助做好引航工作的组织实施与规费征收,适应船舶行业市场运行规律,适应不断扩大对外开放的需要,坚持有利于提高船舶运输效率,有利于引航安全,有利于同国际惯例接轨的原则,建立起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长江特色的引航财务管理体制。 金融企业会计准则学习心得体会范文篇2 通过对《会计准则》的培训,《会计准则》着眼于会计与税法充分协调,服务于企业纳税和税收征管,有利于降低企业的纳税成本和遵从成本。主要表现在: 1、《会计准则》均采用历史成本计量,不使用公允价值,只有部分特殊情况涉及市场价格和评估价值。

金融企业会计

金融企业会计 Company number【1089WT-1898YT-1W8CB-9UUT-92108】

1、下列不属于中国工商银行负债类会计科目的是:C . 同业透支 2、现金收入业务需填制的凭证是:B . 一张现金收入传票 3、科目代码的第一位代表科目所属的大类,5代表:A . 损益类科目 4、资产负债共同类科目不包括:D . 同业拆入 5、借贷记账法借方登记:C . 资产的增加 6、目前银行统一采用的记账方法是:B . 借贷记账法 多选题共6题,每题5分,共30分 7、手工错账的冲正方法有: A . 划线更正法 B . 红蓝字更正法 C . 蓝字反方向更正法 D . 涂改法 8、反映企业在某一时点上的财务状况的会计要素为: A . 资产 B . 负债 C . 所有者权益 D . 利润 9、单位活期存款的结息日为: A . 3月20日 B . 6月20日 C . 9月20日 D . 12月20日

10、银行会计凭证按格式和使用范围分为: A . 基本凭证 B . 收入凭证 C . 转账凭证 D . 特定凭证 11、借贷记账法主要内容包括: A . 记账符号 B . 账户设置 C . 记账规则 D . 试算平衡 12、单位活期存款账户按用途分为: A . 基本存款账户 B . 一般存款账户 C . 临时存款账户 D . 专用存款账户 判断题共8题,每题5分,共40分 13、商业银行会计年度是指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如遇12月31日为节假日,则决算日顺延至次年的第一个工作日。× 14、活期存款的计息方法包括账页计息法和余额表计息法。√ 15、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的特点是期限长、利率高。× 16、填制会计凭证时人民币小写金额前面应注明人民币符号“¥”,数字不得连写。√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模板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 提高会计信息质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的各类金融企业( 简称金融企业, 下同) , 包括银行( 含信用社, 下同) 、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租赁公司、财务公司等。 第三条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以持续、正常的经营活动为前提。 第四条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 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均按公历起讫日期确定。半年度、季度和月度均称为会计中期。 本制度所称的期末, 是指月末、季末、半年末和年末。 第五条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金融企业, 能够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 可是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在境外设立的中国金融企业向国内报送的财务会计报告, 应当折

算为人民币。 第六条金融企业的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 第七条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 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 一) 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为依据, 如实反映其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 二) 金融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事项的实质和经济现实进行会计 核算, 不应当仅仅按照它们的法律形式作为会计核算的依据。 ( 三) 金融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能够反映其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以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要。 ( 四) 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 不得随意变更。如有必要变更, 应当将变更的内容和理由、变更的累积影 响数, 以及累积影响数不能合理确定的理由等, 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 五) 金融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会计核算, 会计指标应当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 六) 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 不得提前或延后。 ( 七) 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清晰明了, 便于理解和利用。 ( 八) 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凡是当期 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费用, 不论款项是否收付, 都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即使款项已在当期收付, 也不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 九) 金融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 收入与其成本、费用应当相

金融企业会计会计分录大全

第三章存款业务的核算 一、单位活期存款业务的核算 (一)存入现金的核算 借:库存现金 贷:吸收存款—活期存款(某单位户)—本金(二)支取现金的核算 借:吸收存款—活期存款(某单位户)—本金 贷:库存现金 (三)支付利息的核算 借:利息支出 贷:吸收存款—活期存款(某单位户)—本金 二、单位定期存款业务的核算 (一)单位存入定期存款 借:吸收存款—活期存款(某单位户)—本金 贷:吸收存款—定期存款(某单位户)—本金 付出:重要空白凭证—单位定期存款证实书 (二)资产负债表日计算确定利息费用 借:利息支出 贷:应付利息 借或贷:吸收存款—定期存款(某单位户)—利息调整(三)支取款项的核算 借:吸收存款—定期存款(某单位户)—本金 利息支出/应付利息 贷:吸收存款—活期存款(某单位户)—本金 收入:重要空白凭证—单位定期存款证实书 三、单位通知存款的核算 (一)存入 借:吸收存款—活期存款(某单位户) —本金 贷:吸收存款—通知存款(某单位户)(*天)—本金(二)支取 借:吸收存款——通知存款(某单位户)(*天)—本金利息支出 贷:吸收存款—活期存款(某单位户) —本金 一、活期储蓄存款业务核算 (一)存入现金(含续存) 借:库存现金 贷:吸收存款—活期储蓄存款(户名)—本金(二)支取现金的核算 借:吸收存款—活期储蓄存款(户名)—本金 贷:库存现金 (三)销户 借:吸收存款—活期储蓄存款(户名)—本金 利息支出 贷:库存现金 其他应付款—代扣利息所得税二、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的核算 (一)开户 借:库存现金 贷:吸收存款—定期储蓄存款(整存整取户)—本金付出:重要空白凭证——定期储蓄存款证实书 (二)提前支取 借:吸收存款—定期储蓄存款(整存整取户)—本金利息支出 贷:库存现金 其他应付款—代扣利息所得税 (三)销户 借:吸收存款—定期储蓄存款(整存整取户)—本金利息支出/应付利息 贷:库存现金 其他应付款—代扣利息所得税 收入:重要空白凭证—定期储蓄存款证实书

金融企业会计分录题

要求:编制有关会计分录。 1、本行另一开户单位乙单位交来转账支票一张,出票人为本行开户单位甲单位,金额10万元,审核无误后转账; 2、百货公司提交现金缴款单,缴存销货收入现金10 000元。 3、甲单位提交银行汇票一张,汇款金额为20万元,实际结算金额为18万元,出票行为本行,汇票申请人为本行另一开户单位乙,审核无误后办理进账。 4、收到百货商场提交的进账单,金额14 750元及化工厂签发的转账支票6270元、纺织厂签发的转账支票800元、印刷厂签发的转账支票7680元(以上单位均在本行开户),经审查无误办理转账。 5、收到化肥厂(本行开户)提交该单位签发的转账支票及代运输公司(他行开户)填写的进账单,金额5 000元,经审查无误后当即处理。 6、收到玻璃厂(本行开户)提交的进账单及玻璃制品厂(他行开户)签发的转账支票,金额8 000元,经票据交换后办理转账。 7、机械厂提交银行汇票申请书一份,申请签发银行汇票,金额5000元,审查无误后办理签发。 8、造纸厂(南京市工行开户)提交进账单及第二、三联银行汇票,该汇票由济南市工行签发,系济南印刷厂支付南京造纸厂购纸款,出票金额2 000元,实际结算金额1 800元,南京市工行审查无误后办理付款手续。要求:作出有关会计分录。

9、市工行收到省外系统内某行通过联行划来的银行汇票款一份,原汇票申请人系本行开户单位百货商店,出票金额2 700元,实际结算金额2 577元。要求:作出有关会计分录。 10、某行收到开户单位印刷厂提交的银行本票申请书一份,金额15 000元,申请签发银行本票,经审查无误后办理签发。要求:作出有关会计分录。 11、某行收到纺织厂提交的进账单及本行签发的银行本票一份,金额10 000元,经审查无误后办理付款。要求:作出有关会计分录。 12、某行收到商场提交的进账单及他行签发的银行本票一份,金额20 000元,经审查无误办理付款。要求:作出有关会计分录。 13、工行某县支行收到开户单位地毯厂提交的委托收款凭证与即将到期的商业承兑汇票一份,金额100,000元,该汇票的付款人在异省工行某办事处开户,该行通过联行收到划回款项后办理转账。要求:作出有关会计分录。 14、电机厂提交银行承兑汇票和委托收款凭证委托其开户行收款,该汇票系省外系统内某行承兑,金额1,250,000元,经邮寄凭证至承兑行后,承兑行如期划款,该行通过联行收到划回款项后办理转账。要求:作出有关会计分录。 15、百货商场签发银行承兑汇票一份,金额50 000元,提交其开户行申请承兑,银行审查后办理。到期日百货商场账户金额40 000元,该行收到异地系统内持票人开户行寄来的委收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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