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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设计条件告知书

规划设计条件告知书

案卷编号:GH2013023

申请单位:惠州市国土资源局惠城区分局

项目地点:横沥镇大岚圩HLU-03地块

发卷日期:2013年11月19日

主管部门:惠州市惠城区规划建设局

编制单位:惠州市惠城区村镇规划设计室

惠州市国土资源局惠城区分局:

转来你局《关于申请延长规划设计条件告知书时限的函》(惠城国土资函〔2013〕318号)收悉。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编制本《规划设计条件告知书》(下称《告知书》)。

取得本地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应遵守的事项

一、本《告知书》是你单位对本地块进行项目策划、总平面规划设计、建筑方案设计等的依据。本《告知书》相关内容不得随意更改,如果确需调整或修改,必须按规定程序报惠州市惠城区规划建设局重新审定。

二、本《告知书》包括《文本》及《图则》两部分,必须同时使用。

三、本项目涉及人防、消防、市政、环卫、供电、燃气、供水、排水、电信、广播电视、抗震设防等问题时,应到对应的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惠城区城乡规划建设局

2013年11月19日

目录文本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用地现状情况

第三章规划设计条件

第四章附则

图则

文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惠州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惠州市惠城区横沥镇总体规划(2009-2025)》(草案)、《关于同意横沥镇HLU-03地块规划设计条件告知书的批复》(惠城府函〔2011〕125号)及现行的国家、省、市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编制本《告知书》。本《告知书》未包括之内容应符合现行的国家、省、市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用地现状情况

第二条本地块位于惠州市惠城区横沥镇大岚圩,用地面积为1000平方米,具体位置、范围等详见《图则》。

第三条地块周边建设情况:南侧临省道S120线,东北侧有一条小河流过。

第三章规划设计条件

第四条本地块用地性质:B41(加油加气站用地),规划要求建设三级加油站。

第五条开发强度:本地块各项经济技术指标的控制详见《图则》。其中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限高和建筑面积取值均为上限,绿地率取值为下限。

依照惠州市的有关规定,采用“计算指标用地面积”计算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有关经济技术指标,其具体范围和面积详见《图则》。

第六条建筑控制和出入口控制

(一)建筑物首层建筑的外缘不得超过建筑控制红线,雨篷挑出建筑红线不应超过2米,但不得挑出用地红线外。

(二)建筑退后用地界线距离详见《图则》。

(三)出入口控制:地块出入口方位为南向,出入口位置距道路交叉口的距离,详见图则。

(四)建筑间距要求:本地块内建筑、设施之间的间距及与周边地块建筑物的间距须符合消防、抗震、安全、环保、工程管线等要求,并符合国家、广东省现行相关规定和要求。

(五)建筑控制和出入口控制详见《图则》。

第七条场地竖向要求:本地块内场地竖向控制须符合国家相关规范,并在详细规划中提出。

第八条配套设施:地块内宜设置一处公共厕所,加油站可配套小商品便利店,但不得建经营性的住宿、餐饮和娱乐等设施。

第九条工程管线要求

(一)各种地下管线之间和地下管线与建筑物、构筑物、道路之间的最小净距,应满足安全、检修安装及工艺的要求,并符合规范要求。

(二)加油站须配套建设给水、排水、供电、电信、广电等管线,宜采用直埋敷设。

(三)加油站给排水和电力电信设计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和国家、广东省相关规定要求。

第十条总平面规划设计要求

(一)加油站内单车道宽度不应小于3.5m,双车道宽度不应小于6m。

(二)加油站内的道路转弯半径按行驶车型确定,且不宜小于9m;道路坡度不应大于6%,且宜坡向站外;在汽车槽车(含子站车)卸车停车位处,宜按平坡设计。

(三)加油站内停车场和道路路面不应采用沥青路面。

(四)加油站的总平面规划设计须符合国家标准《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和国家、广东省相关规定要求。

第十一条建筑设计和绿化要求

(一)加油加气站内的站房及其它附属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建筑物、构筑物及有关设施的设计应满足消防要求,并符合规范要求。

(二)加油站内可种植草坪、设置花坛,但不得种植油性植物。

(三)加油站的建筑设计还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宜采用现代风格。

第十二条加油站排出的污水必须符合符合国家有关的污水排放标准。加油站对周围环境的噪音影响,应符合《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的规定。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三条规划设计要求

(一)建设单位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总平面规划和建筑设计,所有方案图纸必须由设计单位按规定签字、盖章。

(二)图纸要求:现状图、总平面图、竖向规划图、管线综合图,建筑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等。

(三)编制设计说明书。

第十四条项目报审要求:有关的规划设计图纸和相应的电子文件必须同时上报,否则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本《告知书》一式4份,发申请单位2份,惠城区城乡规划建设局、惠城区村镇规划设计室各存1份,项目报审时必须附本《告知书》。

第十六条本《告知书》的解释权归惠州市惠城区城乡规划建设局。

第十七条本《告知书》自发卷日期起计有效期一年。

附:地块规划控制一览表

————————————————————————————————编制单位:惠州市惠城区村镇规划设计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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