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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戒毒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我国戒毒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我国戒毒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我国30多年的禁毒、戒毒工作,产生了许多方法、模式,尽管我国现有各种戒毒模式都在以各自的运作方式治疗和帮助药物依赖者,然而,多年实践发现,这些戒毒模式尚有以下问题:复吸率高,回归社会难,强制、医学手段与社会心理康复未能形成有效的整合,社区资源未充分利用与重视,资源配置不尽合理等。《中华人民国禁毒法》(以下简称《禁毒法》)的颁布实行,标志着我国禁毒工作从此进入了依法全面推进禁毒、戒毒新的历史阶段,对推动我国禁毒事业的长远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了更好地利用《禁毒法》颁布带来的契机,推动我国禁毒、戒毒事业的发展,我们需要对既往的工作进行总结和评估,并探讨《禁毒法》颁布前后戒毒模式的变化,以及存在的问题和可能的应对办法。

一、我国《禁毒法》颁布前的戒毒模式

我国《禁毒法》颁布前的戒毒模式包括强制戒毒、劳教戒毒和自愿戒毒。

1.强制戒毒:强制戒毒由公安机关主管。强制戒毒对吸毒人员进行集中封闭式管理,在一定的治疗时间后实现生理脱毒,达到降低毒品需求的目的。因而强制戒毒既是一个对吸毒者进行有效控制的过程,也是控制社会不安定因素的极佳措施。但是,由于对强制戒毒人员大多都采用准监所式的管理模式,强制戒毒人员社会支持受限,从而对其回归社会造成极大影响。同时,强制戒毒时间一般较短,最长不超过1年,只能使戒毒人员生理脱毒,不能完成完整的戒毒过程。此外,专业人员、设备、经费等资源的缺乏都是强制戒毒的缺陷。总的来说,强制戒毒还有很多问题亟待解决。如今,强制戒毒已不再是国际上主要的戒毒模式,在芬兰和挪威,强制戒毒于20世纪90年代就被取消。最近,联合国各机构呼吁各国关闭强制性拘禁戒毒和康复中心,并在社区中开展自愿的、知证的、基于权利的健康和社会服务,.

2.劳教戒毒:劳教戒毒工作由司法行政机关主管。劳教戒毒是我国目前相对有效的戒毒形式。劳教戒毒时间为1-3年,不仅有利于戒毒者的生理康复,也有利于进行心理矫治。另外,劳教戒毒对戒毒人员进行政治思想教育、职业技术教育、再就业培训,使劳教戒毒人员戒毒成功率提高,戒毒效果相对较好。但劳教戒毒也存在“重惩罚、轻戒毒”的弊端,存在着心理咨询师和社会工作者的缺乏,以及由于心理干预专业人员身份及场合的特殊性,使心理干预效果受到影响。更为重要的是,目前对整个劳教的合法性有着较大的争议。

3.自愿戒毒:自愿戒毒的管理大部分以医院化的规医疗为主,有较强的医疗技术和设备。虽然自愿戒毒所大多采取封闭的病房管理模式,相比强制戒毒者,人身自由限制较少,生活待遇较好,但由于自愿戒毒所是以盈利为目的,给戒毒者带来一定的经济压力,致使大部分戒毒者没有条件进行自愿戒毒。此外,自愿戒毒只能使吸毒者生理脱毒,而不能达到心理康复和回归社会,自愿戒毒的法律依据不够,对自愿戒毒人员无法进行有效的管理,由此造成很多自愿戒毒所无法控制毒源,戒毒成功率大打折扣。

以上戒毒模式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我国由于吸毒带来的各种问题,但共同的挑战是:绝大多数强制和劳教戒毒所都投入低,自愿戒毒所的投入几乎为零;人力资源匮乏的困扰,缺乏热心、耐心和专心从事戒毒工作的专业人员,因而,戒毒治疗大多停留在脱毒治疗阶段,社会康复治疗多数停留在说教阶段,自愿戒毒受利益驱动,多数管理不良,治疗机构一味追求短期效果,重医械,轻康复,治疗缺乏针对性,不重视个体不同情况与需求;戒毒资源未能充分整合,戒毒工作几乎完全由公安机关和司法部门承担,社区没有充分参与到戒毒康复工作中,戒毒人员从戒毒所返回社区后几乎没有后续跟进。

二、《禁毒法》下的戒毒模式

《禁毒法》颁布后,我国戒毒体系发生了重构。《禁毒法》新设置了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赋予了社区戒毒重要地位,凸显了自愿戒毒的重要作用,并且将强制戒毒和劳教戒毒统一为强制隔离戒毒。

1.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是一种新型戒毒模式,是构建和谐社会在禁毒领域的体现。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是指以政府为主导,以社区为单元,通过基层群众组织对吸毒人员展开戒毒治疗、康复训练、技能培训等措施,最终使吸毒人员回归社会的过程。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处于一个开放的社会环境中,较少限制人身自由,更能体现以人为本的戒毒工作理念;加之家庭的支持和关怀,使吸毒人员感到自身价值的存在,戒毒的依从性较高。另外,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是一个调动公民共同参与的戒毒措施,对毒品的预防宣传教育起到了重要作用。

2.强制隔离戒毒:据《禁毒法》第31条,国家采取各种措施帮助吸毒人员戒除毒瘾,教育和挽救吸毒人员。国家对吸毒人员由严惩改为帮助,这就决定了强制隔离戒毒的根

本目的是戒除毒瘾,而不是对吸毒人员的惩罚。这是强制隔离戒毒与强制戒毒和劳教戒毒最大的不同之处。此理念在2011年6月26日公布实施的《戒毒条例》中也得到了强调。

3.自愿戒毒:《禁毒法》赋予了自愿戒毒措施的合法地位,对自愿戒毒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给予了较为充分的估计和应对。根据自愿戒毒实际进行的需要,禁毒法还赋予了自愿戒毒医疗机构对戒毒人员的身体、物品检查和采取必要的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权。因此,《禁毒法》在促进自愿戒毒为我国禁毒事业作更大贡献的同时,又极力减少自愿戒毒带来的负面影响。

从公共卫生的角度看,《禁毒法》的重要意义在于:(1)明确了政府各部门的责任,并提出“禁毒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这对提高全国人民的禁毒意识有很大的帮助,从而对吸毒的预防产生重大影响。(2)《禁毒法》规定对待吸毒人员以“帮助、教育和挽救”的基本原则,承认吸毒者的“患者”身份,采用“生理+心理+行为+家庭”的综合矫治方法使戒毒更加科学化。社区戒毒的设立使得吸毒者戒毒时能在开放的社会环境中,并得到亲朋好友的支持,强制隔离戒毒中,其目的也由原来对吸毒人员的惩罚而改为戒除毒瘾,这对吸毒者合法权益的保证起到了重要作用,将提高戒毒的成功率。(3)《禁毒法》规定:“禁毒工作实行预防为主,并将毒品宣传教育放于总则之后,规定了各部门的禁毒宣传义务。这对人们了解毒品危害,阻止吸毒人群的扩大将会起到积极作用。(4)《禁毒法》赋予降低危害等积极干预措施以法律地位,如使“美沙酮维持治疗、提供清洁针具合法化”。

三、新形势下我国戒毒存在的问题

1.对药物滥用和药物滥用者的负性态度:在大多数的政府文件中,药物滥用和卖淫、赌博,被称为“丑恶的社会现象”。大多数人认为药物滥用是坏习惯、人格问题或道德败坏,而不认为是一种疾病。不管是外行还是专业人员,均认为惩罚应该是治疗药物滥用的重要组成部分,认为吸毒者咎由自取,应从自己的错误中吸取教训。在我们的调查中,即使是从事药物成瘾治疗的专业人士,也不认为药物滥用是一种脑的疾病。因此,目前我国对吸毒者进行惩罚的制度仍然存在并不奇怪。

2.法规和制度方面的落实、衔接问题:我国现行的法规和制度还不完善,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对吸毒人员的监督管控力量薄弱。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的执行主体为戒毒人员户籍所在地或现居住地的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实际执行主体为街道办事处、乡镇

人民政府指定的社区组织,即居委会和村委会。虽然我国的社区组织(居委会、村委会)结构很完善,但管理权力十分有限,在这种情况下,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实际上主要是靠戒毒人员的自觉性来进行行为控制。另外,各种戒毒措施之间如何衔接,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设置、管理和经费、执行机关都未明确规定,诊断评估方法尚未确定,戒毒制度与社区矫治制度未能有效结合等,都会使《禁毒法》的执行效果削弱,达不到预期效果。

3.戒毒资源不足且未能充分整合:戒毒机构分别隶属于公安、司法、医疗等部门,各部门间竞争资源,不能优势互补,不能形成合力。不同管理部门之间的利益冲突,“者”和“患者”间的认同混乱,对治疗效果缺乏科学的评估标准等因素,都成为了为毒品依赖者提供适宜的、以循证为基础的、权利平等治疗的障碍。戒毒机构人力资源和物力资源的落实不到位,自愿戒毒机构因生存和发展的需求,不可避免地要对利润进行追求,这直接和间接影响到了戒毒的公益性。在戒毒者回到社区后,由于专业人员、场地、经费的限制,使他们缺乏科学全面的后续照顾,在心理上得不到正确的指导,生活来源无法落实,加上稽延性戒断症状、社会歧视与偏见等使得戒毒的努力功亏一篑。

4.专业人员和戒毒设施缺乏:无论是强制还是自愿戒毒机构,以及社区戒毒,都需要大量的、经过系统培训的专业人员。但我国对参与戒毒工作的人员培训不足,在吸毒成瘾治疗机构中的医生只有50%接受过戒毒相关培训,超过2/3的医生的戒毒经验少于3年。同时,由于戒毒设施的缺乏,各种戒毒措施不到位,容易导致疗效较差。合成毒品所致的精神病性症状是目前戒毒领域一个新的问题,因而戒毒机构急需招募更多的精神卫生人员参与治疗与康复工作,开展有关药物成瘾精神专科知识的培训课程和项目。药瘾者共存的精神疾病应该得到及时的治疗,因为药物成瘾和精神疾病常常发生在同一个人身上,如果从事药物成瘾治疗和评估的是精神科医生,将十分有利。在药物成瘾治疗领域引进更多的精神科医生和精神卫生人员是十分必要的。

5.戒毒学科发展较弱且相关研究缺乏:药物依赖在国际发达国家已发展成独立的学科,拥有许多高水平的科研与学术机构,政府投入较大,戒毒相关研究比较先进。我国戒毒工作以强制隔离戒毒为主,相关学术研究及医疗戒毒专业机构缺乏,更注重管理及经验探索,对我国戒毒模式与方法缺乏系统的临床研究与评估。

四、对策

1.消除歧视与偏见:最重要的就是改变公众和专业人员对药物滥用和成瘾的态度。只有公众了解了药物成瘾的性质,才能公正地对待药瘾者;只有专业人员熟悉本领域的最新研究进展,才能为药瘾者提供有效的治疗。媒体对改变公众对药物滥用和药瘾者负性态度可起到很大的作用。

2.完善相关配套的法律法规:颁布更多的具有可操作性的配套法律法规,使社区和其他戒毒基层部门的工作能顺利开展。卫生部门应该会同公安、司法部门尽快制定包括生理和心理指标的科学合法的诊断评估标准。将合成毒品尽早进行科学的划分和管理,对成瘾行为进行预防和治疗。

3.强化社区工作:社区既是戒毒工作的重要一环,也是戒毒工作的终端,良好的后续照顾工作十分重要。目前的“无毒社区”和“重点整治”工作均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还需要各级禁毒办尽快督促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落实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专项经费及禁毒社工人员编制,并将当地的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与自愿戒毒、强制隔离戒毒进行资源整合,使社区戒毒和后续照顾做到科学、专业。

4.培训更多的专业人员:我们需要一大批的专业人员,他们能理解吸毒者的痛苦与需求,相信只要能用科学和专业的方法和技能给予戒毒者指导,并身体力行给予戒毒者希望,就为成功的治疗奠定了基础。因此,我们应培训更多的专业人员,使他们能掌握医学、社会心理康复方法,有的放矢解决吸毒者的问题。

5.戒毒康复人员的参与,推进戒毒工作社会化:国际国经验已经证明,戒毒康复人员最大程度地参与到治疗程序中是戒毒成功的关键。各级政府要积极鼓励社会团体、社区组织、同伴教育骨干参与到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的社会服务工作中,积极探索向社会团体和社会组织购买相关服务的机制和办法。治疗机构应对这些志愿人员进行技术指导、能力培训和工作督导,并为他们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6.重视戒毒学科发展,加强相关研究:要提高我国戒毒工作水平,需要重视我国戒毒学科发展,提升相关研究水平,加强对戒毒专业研究及临床专业机构的投入,对我国戒毒工作中的难点与重点进行相关研究与攻关,探索具有循证基础的戒毒模式与方法,大力推广科学戒毒模式。

7.整合资源,探索新型的戒毒模式:我们应该对过去二十多年的禁毒工作进行评估和总结。在各级禁毒委的领导下,科学设计,联合攻关,在总结经验、吸取教训的基础上,制定出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禁毒戒毒策略和成功的禁毒戒毒模式。这种模式应该强调公安、司法机关与医务工作者的通力合作,充分利用他们各自在戒毒治疗中的作用,并将医疗干预与心理康复纳入整个戒毒过程中,实现治疗方案的个体化、动态化和最优化。强化与社区的联系与社区帮教,使戒毒成为一个整体,这样有助于充分利用有限资源,最大程度提高治疗效果,达到保持操守,维持社会安定的目的。基于上述理念,中南大学精神卫生研究所在“国家‘十一五’科技支撑课题”的支持下,以戒毒机构和社区资源间的“无缝连接”为基础,联合公安、司法、民政、医务工作者及社区力量,对、、3个城市的6个社区的海洛因依赖康复者进行了为期2年的生物、心理、社会综合干预,把脱毒、防复吸、回归社会、监督管理、社会帮教等连接为一个整体,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8:增加政府和社会的投入:禁毒、戒毒是一项需要耗费大量人力物力的社会公益事业。因此,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政府应该加大对戒毒的投入,特别是康复、回归社会的投入,以减少对社会的危害和公共资源的占用。

总之,禁毒、戒毒是系统工程,是一项长期的、艰巨的任务,科学的决策与强有力的组织是戒毒成功的关键和保证。

社区戒毒工作计划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帮助和监督吸毒成瘾者戒除毒瘾,根据国务院《戒毒条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人为本,规范管理,注重实效,按照《禁毒法》、国务院《戒毒条例》和《贵州省社区戒毒工作实施细则》的规定,深入开展社区戒毒(康复)工作。二、组织领导为认真做好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成立赤水市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指导小组,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全市开展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组长:张集智市委副书记、市长、市禁毒委主任副组长:汪洪林市委常委、副市长、市禁毒委副主任向定勇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市禁毒委副主任陈小猛市公安局局长、市禁毒委副主任成员:市公安局、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卫生局、市司法局、市民政局、市人劳社保局、市教育局、市疾控中心、团市委、市妇联、市总工会、市财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组成。市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指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禁毒办,市公安局副局长、禁毒办主任雷勇同志任办公室主任,市公安局禁毒大队大队长伍裕强、市公安局禁毒大队教导员黄世彬同志任办公室副主任。三、时间安排(一)2008年8月10日前,建立组织机构和工作机制,规范档案资料。(二)2008年9月10日起,在各乡镇、街道全面开展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四、任务目标(一)建立健全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组织机构、工作机制和经费保障制度。(二)公安、卫生、教育、民政、劳动保障等部门,对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在就医、就业、就学、入组社区药物维护治疗到指定的和有资质的医疗机构自愿戒毒、生活保障等方面给予支持和帮助。(三)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乡镇、街道负责组织实施社区戒毒(康复)工作,以社区(村)为基础,以社区(村)戒毒(康复)专职人员为主干,以吸毒成瘾人员个人及其家庭为主要工作对象,帮助和监督吸毒成瘾人员戒除毒瘾。五、工作措施(一)成立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组织机构。成立赤水市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指导小组,各乡镇、街道成立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指导小组。各社区、村根据社区戒毒(康复)人

社区戒毒对象工作计划

社区戒毒对象工作计划 篇一:社区戒毒对象工作计划 社区戒毒对象工作计划 填表单位:起始时间:年月日 社区戒毒(康复)人员登记表 ★为必填项填表日期年月日 填表单位:填表人★: 联系电话★:审核人★: 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家庭经济状况入户调查表 办事处社区调查日期:年月日 注:①以上内容调查人要如实填写②本表一式二份,一份存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站,一份存区民政局民政部门调查人:居(村)委会调查人:社区戒毒(康复)专职人员: 社区戒毒(康复)人员从业经历情况登记表 社区名次年月日 注:本表一式二份,一份存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站,一份存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责令社区戒毒审批表 篇二:社区戒毒工作方案 社区戒毒工作方案 为了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规定的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制度的落实,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现就做好我镇社

区戒毒(康复)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目标任务 明确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的主管部门、责任单位和具体职责,建立社区戒毒(康复)工作专职队伍和工作体系,建立社区戒毒(康复)工作规章制度,确保社区戒毒(康复)工作规范运行,加强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经费保障,保证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措施 全镇开展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准备阶段(2月5日—2月28日) 1、组织机构 镇政府成立社区戒毒(康复)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镇长担任,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镇社区戒毒(康复)工作。 2、职责分工 镇政府是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的责任主体。社区戒毒(康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社区戒毒(康复)工作计划,指导成立社区戒毒(康复)监护小组,指导专职人员和社工开展实际工作,与社区戒毒(康复)人员签订社区戒毒(康复)协议,为社区戒毒人员提供定点的戒毒医疗机构或社区卫生医疗机构的信息,制定社区戒毒(康复)各项措施。社区戒毒(康复)监护小组负责具体实施社区戒毒(康复)

社区戒毒工作制度

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定期报告制度 1、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应如实向公安机关提供个人身份和相关戒毒信息,不得编造提供虚假信息。 2、参加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必须按照社区戒毒协议的规定,第一年每两月进行一次尿检、第二年每季度进行一次尿检、第三年半年进行一次尿检,并向社区戒毒(康复)监护小组提交尿检检测报告单。 3、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定期向社区戒毒(康复)监护小组报告戒毒(康复)情况。其报告内容应包括生理脱毒反应、心理状态、生活、就业工作情况、家庭关系、人际关系等。 4、因故变更社区戒毒(康复)地点或居住地,须提前15日书面报告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小组,并将变更后的地址(街道、社区、小区、楼栋、单元号)如实说明,以便顺利移交手续,未提书面报告的戒毒(康复)人员将口头告诫,告诫后仍不提供真实情况,且态度恶劣,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小组依法报送强制隔离戒毒。 5、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因故需暂时离开社区戒毒(康复)点或戒毒(康复)居住地,及时向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小组提交书面报告书。详细讲明去向、联系方式,经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小组审查批准后方可离开,到达目的地3日内必须主动与社区戒毒(康复)小组报告,并将离开时间内的一切活动如实联系,返回后2日内向社区戒毒(康复)监护小组报到。 6、参加社区康复治疗(社区药物维持治疗)的人员每月必须向社区戒毒(康复)监护小组如实报告服药情况,并接受相应的戒毒检测。 7、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小组定期对社区戒毒人员的戒毒、康复进行评估,并将评估情况告之本人。 8、对不遵守且不服从管理者,社区戒毒(康复)监护工作小组将给予1—3次告诫,严重违反规定又拒不改正者,经派出所告诫2次以上的,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小组将报送强制隔离戒毒。

社区戒毒(康复)工作计划

社区戒毒(康复)工作计划 篇一:社区戒毒(康复)工作计划 篇一:泷水塘社区XX戒毒康复工作计划 泷水塘社区XX年戒毒康复工作计划 根据国家禁毒委《关于开展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试点工作的通知》(禁毒办通[XX]26号)和凤凰街道的相关要求,结合我社区实际情况,特制定XX年工作计划: 一、开展社区戒毒工作的目的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等有关法律为依据,以社区为基础、家庭为依托、专业组织提供指导和服务等各种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社区戒毒工作,最大限度的教育挽救吸毒人员帮助吸毒人员回归社会。 二、社区戒毒领导小组成员 组长:杨益寿(社区党总支书记) 副组长:雷家兵(居委会主任)古红伟(党总支副书记)组员:钟玉梅(妇联主席)许春丽(党总支委员)邓玉亮(居委会专干)罗艳萍(居委会专干)陈娟(居委会专干)曾晓春(社区民警)苏玉恒(社区民警)张雄(社区医生)洪中荣(小组组长)高丽琴(小组组长)

金继堂(小组组长)杨林(小组组长)苏崇贤(小组组长) 三、社区工作职责。 (1)与戒毒人员签订《社区戒毒康复协议》。(2)审批戒毒人员提出的变更社区戒毒地点请求。(3)提出社区戒毒解除意见。(4)对无职业且缺乏就业能力的戒毒人员,提供必要的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指导和就业援助。(5)制定社区戒毒康复工作计划,指导成立社区戒毒帮教小组,落实社区戒毒措施。(6)对拒绝进行社区戒毒或严重违反社区戒议的戒毒人员,应及时上报上级机关。 四、社区戒毒的工作步骤 1、帮教小组与戒毒人员以及其家属建立联络机制(如手机、固定电话等),随时为戒毒人员提供法律援助,对戒毒人员进行心理干预与戒毒知识辅导。 2、戒毒人员在社区戒毒过程中,在就学与就业方面遇到困难,帮教小组及时与社区戒毒办进行汇报,与各部门进行协调,努力为戒毒人员解决就学、就业问题。对无职业且缺乏就业能力的戒毒人员,报社区戒毒办为其提供必要的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指导和就业援助。 3、对戒毒人员未经允许擅自离开社区戒毒地点、逃避或拒绝接受检测、拒不报告戒毒情况等违纪行为,帮教小组

吸毒人员档案室管理制度

吸毒人员档案室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准确掌握全国吸毒人员的状况,规范对吸毒人员的登记工作,进一步加强对吸毒人员的动态管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吸毒人员登记,是指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对吸毒人员自然状况、吸毒违法行为及处理情况、戒毒情况及其变更情况等加以记载和管理的活动。 公安机关应当对登记的吸毒人员建立工作台账,并将登记信息录入“全国禁毒信息系统”吸毒人员数据库,实行信息化管理。 第三条对下列吸毒人员应当进行登记: (一)主动到公安机关进行登记的吸毒人员; (二)公安机关发现和采取戒毒措施的吸毒人员; (三)在司法行政部门管理的场所执行戒毒措施、刑罚以及强制性教育措施的吸毒人员; (四)在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自愿戒毒或社区药物维持治疗的吸毒人员。 第四条各级公安机关治安、边防、刑侦、监管、禁毒等部门警种和铁路、交通运输、民航、林业等系统公安机关相关部门以及公安派出所,应当按照“谁发现、谁登记”的原则,对在工作中发现和查获的吸毒人员及时进行登记。 各级公安机关禁毒部门负责与本地区司法行政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建立吸毒人员登记工作信息交流制度,及时将司法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提供的吸毒人员的相关信息录入吸毒人员数据库。 第五条公安机关应当对吸毒人员的身份进行核实。

对拒不交待真实身份的吸毒人员,公安机关应采取多种办法进行核实,防止错登、漏登。 对暂时无法核实身份的吸毒人员,公安机关应当采集其照片、指纹和DNA 信息留存,待查明其真实身份后,及时补充完善相应的登记信息。 第六条公安机关登记吸毒人员信息时,对已经核实身份的,按照要求填写相应的吸毒人员登记表格,经公安机关登记单位负责人审核后与有关证明材料一起归入吸毒人员档案,同时将吸毒人员的登记信息按要求录入吸毒人员数据库。 对身份暂时不明和未办理户籍登记的吸毒人员的信息,由公安机关采集并填写相应的吸毒人员登记表,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禁毒部门统一汇总并录入吸毒人员数据库。吸毒人员真实身份查明后,核查单位应当及时将核实情况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禁毒部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禁毒部门对吸毒人员数据库中的相关信息予以更新。 吸毒人员登记表格由公安部统一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负责印制。 第七条对于在司法行政部门主管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康复场所、劳动教养所、监狱、未成年人管教所等监管场所内的吸毒人员,由场所所在地司法行政部门按照标准采集相关信息,填写相应的《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登记表》或者《在教/服刑/被监管吸毒人员登记表》、《戒毒康复场所人员登记表》,每月定期提供给公安机关禁毒部门统一录入吸毒人员数据库。 对于在医疗卫生机构接受戒毒治疗的吸毒人员,由当地医疗卫生机构采集其参加自愿戒毒或社区药物维持治疗等相关信息,填写《戒毒人员治疗情况登记表》,每月定期提供给当地公安机关禁毒部门,由公安机关禁毒部门对其身份进行核实

社区戒毒康复工作计划

三一文库(https://www.sodocs.net/doc/eb8947179.html,)/工作计划 社区戒毒康复工作计划ppt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帮助和监督吸毒成瘾者戒除毒瘾,根据国务院《戒毒条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人为本,规范管理,注重实效,按照《禁毒法》、国务院《戒毒条例》和《贵州省社区戒毒工作实施细则》的规定,深入开展社区戒毒(康复)工作。 二、组织领导 为认真做好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成立赤水市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指导小组,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全市开展社区戒毒(康复)工作。 组长:张集智市委副书记、市长、市禁毒委主任 副组长:汪洪林市委常委、副市长、市禁毒委副主任 向定勇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市禁毒委副主任 陈小猛市公安局局长、市禁毒委副主任 成员:市公安局、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卫生局、市司法局、市民政局、市人劳社保局、市教育局、市疾控中心、团市委、市

妇联、市总工会、市财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组成。 市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指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禁毒办,市公安局副局长、禁毒办主任雷勇同志任办公室主任,市公安局禁毒大队大队长伍裕强、市公安局禁毒大队教导员黄世彬同志任办公室副主任。 三、时间安排 (一)20XX年8月10日前,建立组织机构和工作机制,规范档案资料。 (二)20XX年9月10日起,在各乡镇、街道全面开展社区戒毒(康复)工作。 四、任务目标 (一)建立健全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组织机构、工作机制和经费保障制度。 (二)公安、卫生、教育、民政、劳动保障等部门,对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在就医、就业、就学、入组社区药物维护治疗到指定的和有资质的医疗机构自愿戒毒、生活保障等方面给予支持和帮助。 (三)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乡镇、街道负责组织实施社区戒毒(康复)工作,以社区(村)为基础,以社区(村)戒毒(康复)专职人员为主干,以吸毒成瘾人员个人及其家庭为主要工作对象,帮助和监督吸毒成瘾人员戒除毒瘾。

衡阳县社区戒毒(康复)工作规范

衡阳县社区戒毒(康复)工作规范 社区戒毒(康复)工作主体 根据《禁毒法》、《戒毒条例》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社区戒毒(康复)执行工作的通知》(禁毒办通〔〕号)的规定:乡(镇)人民政府、界牌园区负责社区戒毒(康复)工作 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机构 社区戒毒(康复)工作领导小组 、由乡(镇)党委书记或乡(镇)长、界牌园区主任或党工委书记任组长。 、派出所、民政、卫计、司法、人社、团委、妇联等部门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办公室 乡(镇)人民政府、界牌园区分管政法的领导任办公室主任,根据实际需要至少配备名禁毒专职干部,按照辖区实有吸毒人员数∶的比例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 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小组 由社区戒毒专(兼)职工作人员、社区民警、社区医务人员、社区戒毒人员的家庭成员以及禁毒志愿者组成。 社区戒毒适用对象 、对吸毒成瘾人员,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并出具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送达本人及其家属,

通知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界牌园区设立的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办公室。 、社区戒毒的期限为年,自报到之日起计算。 、社区戒毒的执行地点是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界牌园区。 、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出具解除社区戒毒(康复)通知书并 在期满解除日内通知执行地乡(镇)人民政府、界牌园区,同时将解除相关信息及时上传至全国禁毒信息综合应用系统吸毒人员数据库。 社区康复的适用对象 、对因阿片类毒品成瘾的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责令其接受年的社区康复。 2、被责令强制隔离戒毒次以上人员责令其接受年的社区康复。 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办公室工作流程 社区戒毒(康复)人员报到 社区戒毒人员由决定公安机关负责送到执行地报到,社区康复人员由乡(镇)人民政府、界牌园区社区戒毒(康复)办公室、执行地公安机关和家属在出所日接回到执行地报到。 乡(镇)人民政府、界牌园区在社区戒毒(康复)人员报到之日与其签订《社区戒毒(康复)协议书》,明确具体管理措施、

县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实施方案

县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实施方案 县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实施方案 县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实施方案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以下简称《禁毒法》)已正式实施,为贯彻降实《禁毒法》,深入开展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依照国家禁毒委《对于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贯彻实施有关工作的通知》、自治区禁毒委有关通知精神及《南宁市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实施方案》,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一、组织机构为加强对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的领导,成立**县社区戒毒(康复)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县禁毒委主任副组长:。。副县长、县禁毒委副主任。。县公安局局长、县禁毒委副主任成员由县公安局、司法局、卫生局、药监局、民政局、发改局、财政局、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总工会、团县委、妇联以及各乡镇、华侨治理区等单位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禁毒办,办公室主任由县公安局副局长陆超担任,副主任由县公安局禁毒大队大队长蒙启才、教导员韦建家担任。各乡镇也相应成立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机构,负责本乡镇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的组织、协调、督导和实施。二、工作目标按照以人为本、依法治理、科学戒毒、综合矫治、关心救助的戒毒工作原则,经过社区戒毒(康复)工作,逐步建立以社区为基础,以家庭为依托,戒毒治疗、康复指导、救助服务功能兼备的戒毒工作体系,努力实现吸毒人员戒断毒瘾、身心康复、回归社会。三、实施步骤(一)安排部署、初步建立时期(200*年2月中旬)。成立工作机构,制定方案,明确降实各相关部门、单位责任;对现有吸毒人员进行排查梳理,制定并采取针对措施;结合当地实际,完成专职人职员作配备、戒毒专业服务组织成立、禁毒志愿者招募等工作;建立健全人员经费保障机制、社区戒毒(康复)各项规章制度。(二)完善制度、规范程序时期(200*年2月20日至3月31日)。要在第一时期工作基础上,针对工作中的薄弱环节,查缺补漏,增添措施,完善各项工作制度,规范工作流程,探究出符合实际、规范有效的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模式。(三)总结经验、全面实施时期(200*年4月开始)。要仔细总结经验,全面开展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四、具体任务(一)明确和降实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的主管部门和具体职责。各乡镇人民政府、华侨治理区组织降实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并且协调公安、司法、卫生医疗、民政、人事劳动等部门仔细履职、协作配合,积极推进社区戒毒(康复)工作。(二)建立社区戒毒(康复)专职工作队伍和社区戒毒(康复)工作体系。各乡镇人民政府、华侨治理区要成立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机构,并明确领导及部门职责;要按照《戒毒条例》要求的人数,配备社区戒毒(康复)别得少于1人的专职工作人员;各社区要环绕每名社区戒毒对象(社区康复人员)组成社区戒毒(康复)帮扶人员,降实帮扶措施,责任降实到人;要建立戒毒专业服务组织,引导戒毒社会工作者组织参与社区戒毒(康复)工作;要探究设立禁毒志愿者组织,招募禁毒志愿者,为社区戒毒人员(社区康复人员)提供志愿服务。(三)建立健全社区戒毒(康复)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流程,完善戒毒工作措施。各乡镇、华侨治理区要在县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机构的指导和帮助下,建立健全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要紧包括:社区戒毒(康复)专职工作人员以及禁毒志愿者的培训制度;社区戒毒(康复)工作责任制(建案立卡、定期见面、谈话等内容)和责任追究制;社区戒毒人员(社区康复人员)的定期检测制度;参加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制度、执行地方变更制度、定期报告制度。(四)解决社区戒毒(康复)的人员和经费保障等机制。各乡镇、华侨治理区要依照本地吸毒人员状况、戒毒工作所需人员经费事情仔细降实社区戒毒(康复)专职工作人员的编制,建立戒毒经费保障机制,保障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的正常开展。五、工作职责要建立起政府统一领导、禁毒委员会组织协调指导、各相关部门履行法定职责、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加大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力度。政府各相关部门要依法仔细履职,乡镇人民政府、华侨治理区要具体负责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的组织实施。(一)公安部门:对吸毒人员进行检测和登记,

社区戒毒(康复)工作规范

社区戒毒(康复)工作规范 社区戒毒(康复)工作主体 根据《禁毒法》和《戒毒条例》的规定: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 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机构 社区戒毒(康复)工作领导小组 1、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分管领导任组长。 2、综治、公安、卫生行政、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劳动等部门为成员单位。 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办公室 按照乡镇、街道登记在册吸毒人员数30∶1的比例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 登记在册吸毒人员数不足30名的,至少配备一名专(兼)职工作人员。 社区戒毒工作小组 由社区戒毒专(兼)职工作人员、社区民警、社区医务人员、社区戒毒人员的家庭成员以及禁毒志愿者组成 社区戒毒适用对象 1、对吸毒成瘾人员,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

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并出具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送达本人及其家属,通知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办公室。 2、社区戒毒的期限为3年,自报到之日起计算。 3、社区戒毒的执行地点是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所在县(市、区) 4、社区戒毒自期满之日起解除。社区戒毒执行地公安机关解除社区戒毒通知书送达社区戒毒人员本人及其家属,并在7日内通知社区戒毒执行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社区戒毒(康复)办公室。 社区康复的适用对象 1、对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不超过3年的社区康复。 2、社区康复参照社区戒毒的规定实施。 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办公室工作流程 督促报到 1、以15日内按时报到人员,办公室及时进行登记。 2、对未在15日之内按时报到的人员要进行督促。 (1)有正当理由的,社区戒毒办公室应该督促戒毒人员尽快报到执行社区戒毒。可以采取《社区戒毒(康复)逾期报

社区禁毒活动方案4篇一

社区禁毒活动方案4篇一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和国务院《禁毒条例》,严格执行上级会议和文件精神,现根据卧牛山街道禁毒委《关于开展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实施方案》(卧综治〔20XX〕20号)文件精神,结合本社区实际,特制订本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党的XX大和省、市禁毒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为依据;以“教育挽救”吸毒人员为宗旨;“以人为本、依法管理、科学戒毒、综合监护、综合矫治、关怀救助”为原则;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协调各方力量广泛参与,实现以社区为基础,家庭为依托,社区戒毒监护,维持疗法康复等多种手段及帮助吸毒成瘾人员戒除毒瘾措施,做好社区戒毒(康复)工作,为“平安伍贾”、“和谐伍贾”创建服务。 二、组织领导 为确保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有条不紊地顺利开展,社区决定成立戒毒(康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的领导和协调,组织由社区主任张存友任组长,副主任刘先海、综治办主任黄世武任副组长,社区办公室、民政、武装、治保、警务室、信访、妇联、共青团、社会保障、财务、老年工作等职能部门同志任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黄世武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三、社区戒毒职能部门职责

(一)社区戒毒(康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贯彻落实上级有关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的政策和工作部署,履行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的组织、协调等职能。 (二)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社区戒毒(康复)日常管理工作,制定社区戒毒(康复)工作计划,落实社区戒毒(康复)措施,组织社会力量,会同公安机关,对社区戒毒(康复)人员组织开展学习教育、法律援助、戒毒治疗、康复指导、贫困救助、创业就业等工作。 四、工作计划 社区为积极推进戒毒(康复)工作,主要分调查准备、组织实施、检查考核三个阶段。 (一)准备阶段(8月15日至8月30日) 1、建立工作机构: (1)成立社区戒毒(康复)工作领导小组,由社区主任张存友任组长,副主任刘先海、综治办主任黄世武任副组长,社区办公室、民政、武装、治保、警务室、信访、妇联、共青团、社会保障、财务、老年工作等职能部门同志任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黄世武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2、落实配套措施: (1)设置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办公室。 (2)拟定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工作内容和具体做法。

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制度[1]

1、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乡镇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领导小组工作制度 一、学习制度。认真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学习时间,制定学习计划,确定学习范围,形成制度,持之以恒。 二、领导制度。市、县区、乡(镇)街道逐级建立社区戒毒领导小组,确定领导干部,制定工作目标,细化量化工作任务,主要领导经常过问社区戒毒工作,研究解决基层实际困难。 三、培训制度。采取请进来、走出去等方法,利用各种媒体资料,以会代训,加强对社区戒毒/康复领导小组、工作站全体人员开展经常性、行之有效的工作培训。 四、督导报告制度。要经常深入基层调查研究,督导检查、指导工作,注意发现、解决问题,总结经验,树立典型,推动工作。 五、工作例会制度。建立周例会、月例会或联席会议制度,通报情况,点评工作,研究解决问题,部署任务。 六、信息报送制度。以简报、报表、月报、情况汇报、通报等各种文书形式,按时报送工作情况、信息、交流经验、表彰先进、重要情况及时报告。 七、禁毒宣传制度。按照《安庆市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考评办法》规定,利用墙报、黑板报、厨窗、展板等各种形式组织经常性禁毒宣传,积极组织开展禁毒宣传活动。 八、后勤保障制度。逐级落实社区戒毒/康复工作领导小组、工作管理站的办公场所、设施及必须的办公设备,认真组织工作站专(兼)职工作人员按比例配置社区义工和禁毒志愿者,保证必要的经费保障。 九、责任追究制度。按照《安庆市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

考评办法》规定,制定具体的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3、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管理制度 一、认真组织开展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督促、指导各戒毒/康复小组落实各项工作措施。 二、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服从上级管理,自觉履行工作职责,努力完成各项戒毒/康复工作任务。 三、积极开展禁毒宣传,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宣传毒品常识、危害,宣传社区药物维持治疗工作。 四、对社区戒毒/康复人员认真登记,签订协议书,建立台帐,规范管理。 五、按照对戒毒人员每周不少于一次见面谈话(第二年每两周一次、第三年每月一次)、家庭走访的规定,积极开展对戒毒人员的辅导、评估,想方设法关心、关爱戒毒人员,努力帮助他(她)们戒除毒瘾。 六、按照第一年尿液检测每月一次(第二年每两月一次、第三年每季度一次)的要求,积极组织、定期对戒毒人员实施检测并逐次记录结果,并备案。 七、制定戒毒人员外出请销假制度,对外出五天以上的须持请假条,经批准后方可外出,假期结束后及时纳入戒毒/康复管理范围。 八、建立情况报告制度,对戒毒人员出现更改治疗点,有涉毒违法犯罪嫌疑、尿液检测呈阳性等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重要情况及时报告上一级戒毒工作管理站,对在社区戒毒/康复期间又吸食、注射毒品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九、定期召开会议,认真收集、交流戒毒工作情况,研究戒毒人员思想、生活、交友、工作等情况,有针对性地制定心理治疗、引导定点治疗、就业指导、培训等帮教措施,巩固戒毒成果。

2018年社区戒毒康复工作计划

2018年社区戒毒康复工作计划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禁毒委、省综治委制定的《广东省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暂行办法》和市禁毒委、市综治委联合下发的《东莞市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实施意见》(东禁毒委〔20XX〕6号)有关要求,根据新一轮禁毒人民战争的统一部署,结合我镇实际,经镇禁毒委研究,决定在辖区内全面开展社区戒毒(康复)工作,为确保工作有序开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以“以人为本、依法管理、科学戒毒、综合监护、全程康复”为原则;协调各方力量广泛参与,实现以社区为基础,家庭为依托,进一步规范吸毒人员的戒毒和康复工作,积极推动全镇群众性禁毒工作深入开展,巩固和维护我镇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 二、工作对象和范围 (一)对下列吸毒成瘾人员,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为期不超过三年的社区戒毒: 1、因吸毒被公安机关初次查获,本人有戒除毒瘾愿望,能主动配合治疗,且有固定住所,具备帮教条件的(但对于吸毒成瘾严重,

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2、有稳定的工作、生活来源、固定住所,具备帮教条件的; 3、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 4、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或在校学生; 5、70周岁以上的; 6、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残疾生活不能自理的; 7、其他不适宜强制隔离戒毒的。 (二)对被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为期不超过三年的社区康复。 (三)对下列吸毒成瘾人员,如不符合强制隔离戒毒条件的,公安机关可以建议其到戒毒康复场所协议执行社区戒毒(康复): 1、无家可归或没有固定住所的; 2、无生活来源或者缺乏就业条件需要进行再就业培训的; 3、不具备社区戒毒或者社区康复工作条件的; 4、其他需要安置在戒毒康复场所的;

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第117号 《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9月19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公安部部长孟建柱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的管理,保障强制隔离戒毒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国务院戒毒条例》以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强制隔离戒毒所是公安机关依法通过行政强制措施为戒毒人员提供科学规范的戒毒治疗、心理治疗、身体康复训练和卫生、道德、法制教育,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的场所。 第三条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坚持戒毒治疗与教育康复相结合的方针,遵循依法、严格、科学、文明管理的原则,实现管理规范化、治疗医院化、康复多样化、帮教社会化、建设标准化。 第四条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建立警务公开制度,依法接受监督。 第二章设置

第五条强制隔离戒毒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臵。 强制隔离戒毒所由公安机关提出设臵意见,经本级人民政府和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分别审核同意后,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公安部备案。 第六条强制隔离戒毒所机构名称为XX省(自治区、直辖市)、XX市(县、区、旗)强制隔离戒毒所。 同级人民政府设臵有司法行政部门管理的强制隔离戒毒所的,公安机关管理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名称为XX省(自治区、直辖市)、XX市(县、区、旗)第一强制隔离戒毒所。 第七条强制隔离戒毒所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设规范。建设方案,应当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 第八条强制隔离戒毒所设所长一人,副所长二至四人,必要时可设臵政治委员或教导员。强制隔离戒毒所根据工作需要设臵相应的机构,配备相应数量的管教、监控、巡视、医护、技术、财会等民警和工勤人员,落实岗位责任。 强制隔离戒毒所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一定数量女民警。 公安机关可以聘用文职人员参与强制隔离戒毒所的戒毒治疗、劳动技能培训、法制教育等非执法工作,可以聘用工勤人员从事勤杂工作。 第九条强制隔离戒毒所管理人员、医务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工资福利待遇和职业保险。 第十条强制隔离戒毒所的基础建设经费、日常运行公用经费、办案(业务)经费、业务装备经费、戒毒人员监管给养经费,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应当会同本地财政部门每年度对戒毒人员伙食费、医疗费等戒毒人员经费标准进行核算。 第十一条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财物管理制度,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和审计。 第十二条强制隔离戒毒所按照收戒规模设臵相应的医疗机构,接受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强制隔离戒毒所按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机构要求配备医务工作人员。 强制隔离戒毒所医务工作人员应当参加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和职称评定考核。

活动方案之社区戒毒工作方案

社区戒毒工作方案 【篇一:街道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实施方案】 月湖街2011年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下简称《禁毒法》),教 育和挽救吸毒人员,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秩序,大力推进 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结合我街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禁毒法》,坚持“以人为本,依法管理,科学戒毒,综合矫治,关怀救助”的原则,正确认识和把握吸毒人员的性质、吸毒成瘾行为的特征和戒毒 治疗科学规律,树立科学戒毒的理念,充分发挥新的戒毒工作体制 和继往开来接茬帮教的经验优势,以固定居所社区为基础,以单位 和家庭为依托,建立集戒毒治疗、康复指导和救助服务于一体、具 有月湖特色的社区戒毒(康复)工作体系,帮助吸毒人员戒除毒瘾,回归社会。 二、组织领导 街道成立由街办事处主任谢春芬为组长;街办事处副主任田野、赵 湘汉、成艳、派出所所长李宏为副组长;街综治办、城管科、社会 事务科、财政所、司法所、派出所、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相关部 门负责人为成员的街社区戒毒(康复)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派出所办公,由刘斌峰同志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工作的开展,落实社区戒毒(康复)工作。 三、职责分工 街综治办:负责制定工作方案,加强指导协调,掌握工作进度,全 面组织实施社区戒毒(康复)工作。 社会事务科:负责指导基层组织将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纳入社区 建设、社区管理和考核,促进和指导社会工作者参与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将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戒毒人员纳入救助范围。 ─1─ 劳动保障所:负责对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社区戒毒(康复)人 员组织职业技能培训,提供就业信息;对实现就业的社区戒毒(康复)人员根据有关规定提供社会保险方面的保障。

社区戒毒(康复)工作计划

篇一:泷水塘社区2012戒毒康复工作计划 泷水塘社区2012年戒毒康复工作计划 根据国家禁毒委《关于开展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试点工作的通知》(禁毒办通[2008]26号)和凤凰街道的相关要求,结合我社区实际情况,特制定2012年工作计划: 一、开展社区戒毒工作的目的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等有关法律为依据,以社区为基础、家庭为依托、专业组织提供指导和服务等各种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社区戒毒工作,最大限度的教育挽救吸毒人员帮助吸毒人员回归社会。 二、社区戒毒领导小组成员 组长:杨益寿(社区党总支书记) 副组长:雷家兵(居委会主任)古红伟(党总支副书记)组员:钟玉梅(妇联主席)许春丽(党总支委员) 邓玉亮(居委会专干)罗艳萍(居委会专干)陈娟(居委会专干)曾晓春(社区民警)苏玉恒(社区民警)张雄(社区医生)洪中荣(小组组长)高丽琴(小组组长)金继堂(小组组长)杨林(小组组长)苏崇贤(小组组长) 三、社区工作职责。 (1)与戒毒人员签订《社区戒毒康复协议》。(2)审批戒毒人员提出的变更社区戒毒地点请求。(3)提出社区戒毒解除意见。(4)对无职业且缺乏就业能力的戒毒人员,提供必要的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指导和就业援助。(5)制定社区戒毒康复工作计划,指导成立社区戒毒帮教小组,落实社区戒毒措施。(6)对拒绝进行社区戒毒或严重违反社区戒议的戒毒人员,应及时上报上级机关。 四、社区戒毒的工作步骤 1、帮教小组与戒毒人员以及其家属建立联络机制(如手机、固定电话等),随时为戒毒人员提供法律援助,对戒毒人员进行心理干预与戒毒知识辅导。 2、戒毒人员在社区戒毒过程中,在就学与就业方面遇到困难,帮教小组及时与社区戒毒办进行汇报,与各部门进行协调,努力为戒毒人员解决就学、就业问题。对无职业且缺乏就业能力的戒毒人员,报社区戒毒办为其提供必要的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指导和就业援助。 3、对戒毒人员未经允许擅自离开社区戒毒地点、逃避或拒绝接受检测、拒不报告戒毒情况等违纪行为,帮教小组要及时对其进行告诫,并将此情况记入戒毒人员现实表现情况。 4、对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或者在社区戒毒期间又吸食、注射毒品以及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帮教小组及时向公安机关和社区戒毒办报告。 5、派出所按照要求(第一年6次,第二年4次,第三年2次)对戒毒人员进行定期不定时的检测,并将检测结果随时更新到吸毒人员动态管控系统中。 泷水塘社区居委会 2012年2月16日篇二:街道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实施方案 月湖街2011年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下简称《禁毒法》),教育和挽救吸毒人员,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秩序,大力推进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结合我街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禁毒法》,坚持“以人为本,依法管理,科学戒毒,综合矫治,关怀救助”的原则,正确认识和把握吸毒人员的性质、吸毒成瘾行为的特征和戒毒治疗科学规律,树立科学戒毒的理念,充分发挥新的戒毒工作体制和继往开来接茬帮教的经验优势,以固定居所社区为基础,以单位和家庭为依托,建立集戒毒治疗、康复指导和救助服务于一体、具有月湖特色的社区戒毒(康复)工作体系,帮助吸毒人员戒除毒瘾,回归社会。

最新社区戒毒管理制度资料

融侨城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管理制度 一、社区戒毒工作小组工作职责 1、组织、协调社区居委会戒毒监护工作,落实人员,负责制定社区戒毒计划,针对不同的戒毒个体,成立社区戒毒监护小组,明确职责,建立各项规章制度,制定戒毒方案,签订社区戒毒协议书,对在社区戒毒的人员实行行为监控、健康检测、心理辅导、生活救助、就业(就医)援助,帮助社区戒毒人员回归社会。 2、监督、指导社区戒毒计划的实施。 3、加强对社区戒毒监护小组成员的管理和培训,监督其工作行为,提高其专业知识,确保社区戒毒工作的正常开展。 4、完成上级部门交办的各项任务。 二、社区戒毒学习培训制度 1、认真学习《禁毒法》、《贵州省禁毒条例》、及上级有关政策法律法规。 2、坚持每月召开工作例会,研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学习和交流各社区戒毒监护小组工作中的经验和做法。 3、学习、培训计划和内容由居民委员会戒毒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上级的要求及工作需要负责制订、实施。 三、社区戒毒人员管理制度

(一)社区戒毒人员守则 1、认真履行与社区签订的戒毒协议,自觉接受社区戒毒工作小组的管理,遵守社区戒毒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遵守与社区签订的戒毒协议。 2、接受社区戒毒监护小组的管理和指导。 3、积极参加社区组织的各项公益活动,宣传《禁毒法》,教育帮助同伴配合社区开展禁毒工作。 4、定期向社区戒毒监护小组汇报戒毒情况。 5、主动接受社区戒毒检测。 6、参与社区药物维持治疗人员,应遵守社区药物维持治疗门诊的相关规定。 (二)社区戒毒人员定期报告制度 1、社区戒毒人员应如实向领导小组提供个人身份和相关戒毒信息,不得编造提供虚假信息。 2、参加社区戒毒人员,必须按照社区戒毒协议的规定,第一年每两月进行一次尿检、第二年每季度进行一次尿检、第三年半年进行一次尿检,并向社区戒毒监护小组提交尿检检测报告单。 3、社区戒毒人员定期向社区戒毒监护小组报告戒毒情况。其报告内容应包括生理脱毒反应、心理状态、生活、就业工作情况、家庭关系、人际关系等。

社区戒毒康复工作计划范本

Formulate objectives and tasks and daily work items management, so as to enhance the initiative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 社区戒毒康复工作计划

编号:FS-DY-20574 社区戒毒康复工作计划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帮助和监督吸毒成瘾者戒除毒瘾,根据国务院《戒毒条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人为本,规范管理,注重实效,按照《禁毒法》、国务院《戒毒条例》和《贵州省社区戒毒工作实施细则》的规定,深入开展社区戒毒(康复)工作。 二、组织领导 为认真做好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成立赤水市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指导小组,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全市开展社区戒毒(康复)工作。 组长:张集智市委副书记、市长、市禁毒委主任 副组长:汪洪林市委常委、副市长、市禁毒委副主任 向定勇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市禁毒委副主任

陈小猛市公安局局长、市禁毒委副主任 成员:市公安局、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卫生局、市司法局、市民政局、市人劳社保局、市教育局、市疾控中心、团市委、市妇联、市总工会、市财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组成。 市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指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禁毒办,市公安局副局长、禁毒办主任雷勇同志任办公室主任,市公安局禁毒大队大队长伍裕强、市公安局禁毒大队教导员黄世彬同志任办公室副主任。 三、时间安排 (一)20XX年8月10日前,建立组织机构和工作机制,规范档案资料。 (二)20XX年9月10日起,在各乡镇、街道全面开展社区戒毒(康复)工作。 四、任务目标 (一)建立健全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组织机构、工作机制和经费保障制度。 (二)公安、卫生、教育、民政、劳动保障等部门,对社区

第一季度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总结

*****彝族乡 ⅩⅩ年第一季度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总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于ⅩⅩ年12月29日由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并于ⅩⅩ年6月1日起实施,《禁毒法》提出了“对初次吸毒成瘾人员,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的社区戒毒(康复)新模式。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进一步巩固和深化禁毒人民战争,坚持以人为本、依法管理、科学戒毒、综合矫治、关怀救助的原则,帮助我乡吸毒成瘾人员戒除毒瘾、回归社会,我乡党委、政府、禁毒委高度重视,从我乡实情出发,开展我乡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现将第一季度工作总结如下。 一、领导机构 为保障我乡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各项措施落实到位,ⅩⅩ年2月20日,乡禁毒委召开会议,特成立*****乡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指导委员会,会议决定委员会名单如下: 主任: 副主任: 成员: 下设**** 主任: 成员: 二、工作职责 禁毒委会议研究起草了*****乡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指导委员会工作职责,具体内容如下。 (一)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指导委员会职责

1、负责组织、协调、督促、指导。各相关部门履行法定职责,由乡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以村为基础,以家庭为依托,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社区戒毒工作。并对社区戒毒工作进行督促指导,制定社区戒毒工作方案,组织社区戒毒专职人员进行必要的专业培训,建立和发展社区戒毒专业队伍,视情派出人员参与或监督社区戒毒专业服务组织的管理。 2、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便利。派出所、卫生院、中心校、司法所、社会事务办、财政分局、工会、共青团、妇联、劳动和社会保障所等部门,根据本部门的工作职能,为社区戒毒专业服务组织开展社区戒毒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障。 3、提供经费保障。社区戒毒是禁毒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要将社区戒毒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同时,通过挖掘和依靠整合社会资源,鼓励对禁毒工作的社会捐赠,合理安排用于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的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 4、做好在责令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决定前的衔接工作。派出所应当在作出社区戒毒(康复)前,确保基层组织社区戒毒工作的无缝衔接,主动与承担社区戒毒(康复)工作任务的乡人民政府联系,尽可能做到决定书发出后,各项戒毒措施落到实处。被责令社区康复的人员自愿提出到戒毒康复场所康复的,乡派出所主动与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联系,共同做好送往康复场所的衔接工作。 (二)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委员会职责 1、各村(居)委会必须成立社区戒毒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社区戒毒工作。社区戒毒工作委员会作为社区戒毒工作专门机构,具备基本的工作条件,并有专人具体负责该项工作。 2、成立社区戒毒监护小组。按照每10名吸毒人员配备一名社区戒毒专职人员的比例,配齐社区戒毒专职人员,成立社区戒毒监护小组,保障社区戒毒专职人员的待遇。 3、提供公共医疗服务保障,社区医疗卫生机构。将符合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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