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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判中亟待解决的几个程序问题

试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判中亟待解决的几个程序问题
试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判中亟待解决的几个程序问题

试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判中亟待解决的几个程序问题

2013-08-20 14:35:05 |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李馨

执行异议之诉是民事诉讼中的一种新类型诉讼。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人民法院所作出的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外人、当事人依据该条款提起的诉讼就是“执行异议之诉”。因此,从上述规定来看,执行异议之诉的起因及形成路径可做如下诠释:

基于以上分析,目前我国诉讼法框架内的执行异议之诉包含案外人所提起的请求对执行标的物停止执行的异议之诉(案外人停止执行之诉)和申请执行人提起的请求对执行标的物许可执行的异议之诉(申请人许可执行之诉),本文统称为执行异议之诉。

既然执行异议之诉制度已经建立,执行异议之诉案件也已经存在,法院作为审判部门就必须对此类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适当判决。民事诉讼法关于异议之诉制度设计上的不够完善,影响了各级法院和权利人对法律的理解和适用,在立法缺失的情况下,法院创设法定程序并寻找可援引的实体法审理案件,确实是一个艰难的过程,我们只能采取边审理、边学习、边总结的工作模式,梳理并分析了其中的典型问题,形成了审判实践中通行的一些做法:

一、规范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基本程序

案外人、债务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要件、程序等应是实体上的执行救济制度的核心内容,但现行《民事讼诉法》仅仅以第227条一个条文作了概括性的规定,尚有以下一系列问题有待厘清:

1、执行异议之诉的基本程序框架未能建立。

执行异议之诉的案由、诉讼请求、被告、提起期限、提起条件、审理中适用的程序、如何裁判、异议之诉审理期间执行程序是否停止、主文如何表述等等程

序问题均未规定,但这些问题又是审判实践中亟需解决的问题。为此,建议统一规范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中的基本程序问题。

(1)案由:该类案件案由应统一确定为执行异议之诉,下面设两个子案由,即案外人人停止执行之诉及申请执行人许可执行之诉。

(2)诉讼请求:案外人异议之诉的目的在于阻却对特定标的物的执行,因此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必须有请求法院对执行标的停止执行或者许可执行的程序性方面的诉讼请求。没有此项诉讼请求,不属于案外人异议之诉。但案外人之所以能够主张阻却执行,系因其自认为存在可排除执行之实体权利,法院在审查案外人所提出的执行异议之诉时,对其是否存在可排除执行之实体权利一节必然有所认定,一旦该判决生效,案外人即失去了再次确认该实体权利的胜诉权。否则,会造成再次诉讼的判决与异议之诉的判决发生矛盾的情况,违背了一事不再理原则。因此,如果案外人仅主张阻却执行,应当对其是否一并诉请确权及法律后果进行释明。许可执行之诉的诉讼请求可以仅有许可执行一项请求。

(3)当事人:案外人停止执行之诉案件的原告是认为对非判决、裁定所指向的特定执行标的物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之权利的案外人,被告为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及其他执行标的物名义上的权利人。当事人许可执行之诉案件的原告为申请执行人,被告为提起执行异议的案外人、被执行人。如果原告在起诉时未将被执行人列为被告,经释明仍拒绝将被执行人列为被告的,可根据案件审理的需要将被执行人追加为第三人。

(4)执行异议之诉提起的期间: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27条之规定,执行异议之诉应当在执行过程中提出。对于“执行过程中”,应当理解为执行开始后到针对争议执行标的物的强制执行程序终结之前。如当事人在诉讼保全期间、判决作出后执行程序未开始之前、针对争议执行标的物的执行程序终结后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应裁定驳回其起诉。另外,民诉法227条规定,案外人应当自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异议之诉。上述提起案外人异议之诉的期限亦属于法定期间,超过上述期限提起异议之诉,亦可裁定驳回其起诉。超期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法律后果仅及于执行异议之诉,即驳回当事人的起诉后,当事人无权再就执行

标的物主张阻却执行,但如果其在执行标的物上存在实体权利,其仍可提起确权之普通民事诉讼。

(5)管辖

由执行法院的审判部门管辖。

(6)执行异议之诉审理期间是否停止执行

异议之诉并不影响执行程序的进行,执行机构可依法开展工作。审理中如发现案外人确实存在足以阻却执行的权利的,可以先行作出中止对执行标的继续执行的裁定,并将裁定送达执行机构,以使执行机构能够依法停止执行程序。审理后再以判决形式对争议执行标的是否停止执行作出最终认定。如果不足以充分确定案外人之权利,但认为继续执行可能产生的影响或损失较大的,可以援引《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部分及其司法解释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向执行机构发出停止处分执行标的的建议书,陈述暂缓执行之理由,是否停止执行由执行机构决定。

2、民诉法227条与民诉法第225条竞合时当事人如何援引法律规定采取救济措施未作规定。

如果执行机关误将案外人的财物确认为被执行人的财物并加以强制执行,此种情形符合执行异议之诉的构成要件,但同时此种情形下,执行机关也存在违法性,从形式上判断该案外人也符合第225条规定的“利害关系人”的条件。那么这种情况下遭受错误执行的案外人应如何确定其救济途径,是援引227条提出案外人权利异议还是援引225条提出执行行为异议,法律及司法解释未作规定,选择权在法院的执行异议审查机构还是在当事人,也未作规定。

目前我们受理的执行异议之诉案件中,当事人在提出执行异议时,理由常常包含两个方面,一方面案外人提出其为执行标的物的实际权利人,另一方面也提到执行机关执行行为的违法性。最终案外人能否提起异议之诉,取决于执行异议审查机构的裁定,其裁定如果援引民诉法227条作出,则案外人可以提起异议之诉,否则,案外人只能向上级执行部门申请复议。

如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受理的两个执行异议,张召兴与鑫农源

公司停止执行之诉案件及李廷贵与鑫农源公司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张召兴与李廷贵均于1993年购买了兴隆公司所开发的兴隆公园小区的别墅,由于兴隆公司所开发的项目手续不齐,长期不能为业主办理所有权证。2007年,因兴隆公司欠付鑫农源公司款项长期不予偿还,鑫农源公司将兴隆公司诉至法院,法院判决兴隆公司偿还鑫农源公司欠款。执行中,因为兴隆公司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遂将兴隆公司所开发的兴隆公园小区内未售出的房屋查封。张召兴与李廷贵均向执行机关提出了执行异议,理由为其为被查封房屋的所有权人,执行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由于执行异议由不同的审查人员审查,张召兴案以张召兴并非房屋登记的所有权人为由裁定驳回其执行异议,并告知其可以在裁定作出后15日内起诉,张召兴遂向我院提出停止执行之诉。李廷贵案以执行机关的执行行为不违法为由裁定驳回其执行异议,并告知其15日内可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李廷贵则无权提出异议之诉。从这两个典型案例可以看出,由于法律对于两个条文竞合时当事人如何选择未作明确规定,则案外人提出异议之诉的权利受制于执行异议审查人员对于案外人主张的理解及执行异议审查人员的法学素养,而不受案外人意志所决定。

就此问题,目前我们认为:民诉法227条与民诉法第225条竞合时,案外人可以择一程序救济,也可以同时选择两个救济程序,如果当事人的申请书理由不明确,且未说明援引的法律条款,执行异议审查部门在受理执行异议时应当行使释明权,向当事人解释民事诉讼法第225条及第227条规定之救济程序的涵义及法律后果,并要求当事人选择救济程序,当事人选择同时适用两个救济程序或不同意选择救济程序的,均视为当事人同时适用两个救济程序,执行异议审查机构应当适用案外人异议程序和执行行为异议程序进行审查,并分别作出裁定,执行异议审查机构在未获得案外人确认时,不能自行为其选择救济程序。

3、案外人提起异议之诉是否仅限于在判决、裁定的执行过程中产生的侵权行为,对于其他法律文书(包括调解书、仲裁裁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书)的执行过程中产生的侵权能否提出异议之诉,227条未予明确。

依据227条之规定,在对判决、裁定执行时,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

执行机构作出裁定后,案外人或当事人不服,且“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从而“提起诉讼”。显然执行异议之诉制度并不适用于执行其他生效法律文书中出现的侵权行为的救济。由此产生的问题是:如果是其他法律文书的执行,案外人提出异议,法院裁定中止执行或驳回异议,后续救济程序应如何进行,能否适用执行异议之诉制度,即便审判机关,也不能超越立法对此问题作出规制。

对此,我们认为:执行异议之诉设立的目的是为案外人对抗执行行为可能造成的侵权而产生,属于执行救济程序,该程序对于执行依据并无特别要求,因而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之“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应暂时理解为“与执行依据无关”或“与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无关”的,审判实践中通常也是这样理解的,否则执行异议之诉的收案范围太窄,违背了民事诉讼法设立此种制度的初衷。建议立法机关修正民事诉讼法时应当将该条款作进一步的修订。

二、执行异议审查前置程序与异议之诉审理程序之间的衔接问题突出

民诉法227条涉及法院的三个职能部门,执行机构、执行异议的审查机构和异议之诉的审理机构,由于1991年民诉法208条已经规定了案外人异议的审查制度,执行机构与执行异议审查机构之间程序衔接已经形成多年,而且执行机构与执行异议审查机构同属执行局,沟通较为畅通。但是执行异议审查机构与异议之诉的审理机构之间的关系及程序衔接问题比较突出。民诉法227条对于执行异议审查机构的定位及审查程序未作规定,执行异议审查程序的恣意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后续异议之诉审理的难堪。

1、同一法院对同一实体问题进行两次实体审理,则后一程序无论结果如何,均无法取信于民。

诉讼法理论认为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的异议,实际上是一种实体争议,只有依照诉讼程序进行审理,才有利于为当事人和案外人提供充分的程序保障,这也是执行异议之诉制度设立的理论基础。但由于民诉法227条同时规定了执行异议审查机构审查程序前置,又未对执行异议审查机构的权限及审查范围作出明确界定,导致目前执行异议审查机构仍沿袭1991年民诉法208条适用时的审查权限,在前置审查程序中对案外人异议进行实体审查,在针对案外人异议作出的裁

定主文中,亦对案外人对于执行标的物是否存在实体权利作出认定。

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份执行异议裁定本院认为部分为例:(2010)二中执异字第1016号民事裁定书认为:“北京仲裁委裁决书裁决中颂泰中美公司协助路东华办理北京市大兴区泰中花园小区3号楼5单元604号房屋的产权证,现一中法院已作出协助执行裁定书,请北京市建委协助路东华办理产权证,故案外人路东华请求停止执行,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因此裁定中止执行。

(2009)二中执异字第1486号民事裁定书认为:“恒泰基业公司就丰台区木樨园8号(木樨园世贸商业中心)地下一层房屋与荆海峰签订买卖合同之前,已将地下一层房屋的全部可售面积分别售与黄道德等12人,并在丰台区房管局进行了预售备案,本院依据上述备案情况采取查封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丰台法院生效判决确认恒泰基业公司为荆海峰办证,系对双方合同约定义务所作判决,并未对诉争房屋的权属予以确权,先荆海峰以其为房屋所有权人为由主张停止执行,本院不予支持。”因此裁定驳回荆海峰的异议请求。

此种认定是否符合诉讼法理论姑且不论,就后续异议之诉的审理来看,执行异议裁定书与异议之诉审理后所作判决均为同一法院就同一事实作出的法律文书,如果认定相同,则有程序累赘之嫌,而且当事人会称审判部门维护执行部门,“官官相护”。如果认定不同,则同一法院适用同样的法律就同一实体问题作出了不同的判断,当事人自然不满意,社会公众也会对法院裁判文书的公信力产生质疑。

2、其次,执行异议审查机构执行异议审查机构的态度和处理原则已经严重影响了后续异议之诉的类型。

例如:中颂公司欠付建设银行的贷款,建设银行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中颂公司依约支付欠款,在执行过程中,因为中颂公司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查封了中颂公司开发建设的泰中花园小区内部分房屋,并准备拍卖以清偿债务。王某、张某均系购买中颂公司所开发建设的泰中花园小区内房屋的业主,二人发现自己所购买的房屋被法院查封,遂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王某以已有生效

判决认定其为房屋所有权人为由主张停止执行,张某以其支付全部购房款实际占有房屋为由主张停止执行。我院执行异议审查机构认为王某理由成立,裁定中止执行,张某理由不成立,裁定驳回其异议,同时均告知裁定各方在15日内可以起诉。之后王某一案建设银行提起了许可执行之诉,张某一案张某提起了停止执行之诉。

基于以上案例可见,执行异议审查机构否认案外人的实体权利存在,则案外人此后会提起异议之诉;如果执行异议审查机构放任判断标准,一律确认案外人的实体权利存在,裁定中止执行,则案外人不再提出异议之诉,大量的案件为申请执行人提起许可执行之诉。从作者本人几年来审理的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的情况来看,执行异议审查机构隶属于执行局,其执法标准来源于执行局的统一标准,一旦上级执行部门思想有变化,则执行异议审查机构的处理思路就有变换,相同的情况,可能支持案外人的主张,也可能驳回案外人的主张,所以一段时间案外人异议之诉较多,而另一段时间则申请执行人异议之诉较多。当然还出现一种情况,案外人是购房业主,执行异议审查部门为躲避矛盾,一律支持购房业主的异议,把矛盾推向审判部门,无形中加大了异议之诉审理程序的压力。

3、民诉法第227条规定,对执行异议审查机构所作裁定不服的,或依审判监督程序办理或提起案外人异议之诉。目前案外人后续程序的选择权由执行异议审查机构来决定,一旦执行异议审查机构选择错误,后续异议之诉的审理则无法开展。

例如:A公司起诉B公司,请求判令B公司交付所购C房屋,法院判决B 公司依约交付C房屋。判决后在执行阶段,D向执行法院提出其为执行标的物C 房屋的实际所有权人,请求停止对C房屋的执行。由于D是针对判决所指向的特定物提出的异议,按照民诉法227条之规定,其如果坚持认为其为生效判决主文列明的C房屋所有权人,应当依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来解决问题,而不能提起案外人异议之诉。

如果执行异议审查机构不考虑上述问题,错误的认定D的理由成立,裁定中止执行,则案外人认为其诉讼目的已经实现,其理由获得支持,执行程序已中

止,就不会主动申请再审;相反,申请执行人对于执行异议审查机构的裁定不服,其可能寻求救济图径,其同意生效判决的内容,当然不会申请再审,只能向法院提起许可执行之诉。前面已提到过案外人异议之诉审查范围不包含“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那么此时申请执行人提出的许可执行之诉法院实际上是无法审理的,也不可能在异议之诉的审理阶段对于生效判决品评指责,则许可执行之诉的审理就陷入僵局。如果执行异议审查机构未采信D的理由,裁定驳回D的请求,但裁定中错误的告知D有提出异议之诉的权利。D依据愿意审查机构的指向提出了停止执行之诉,法院实际上也是无法审理的。

那么究竟谁有权确定执行行为侵权后案外人的救济途径,有权机关告知错误的救济途径是什么,应当尽早规范,以理顺执行异议审查程序和异议之诉审理程序之间的衔接关系。

4、异议之诉判决与前置程序所形成的裁定之间的关系如何,后一程序是否对前一程序进行审查,审查后是否作出处理。

根据《民诉法》第227条的规定,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可见,无论是按审判监督程序办理还是另行起诉,对于针对案外人异议所作的裁定应如何处理,该条款均未作出交待;特别是在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或另行起诉之后法院所作的处理,证明该裁定是错误的情形下,该裁定并没有因此而得到纠正。

就目前来看,执行异议审查机构的裁定与后续异议之诉的审判是同一法院对同一事实的两次实体处理,正常情况下,后一个处理程序应当对前一程序处理结果是否正确进行审查并列明处理意见,但目前由于规范缺失,并考虑到同一法院不同部门之间的关系问题,在异议之诉案件的审理中仅就当事人争议的问题进行审理,前置程序错误正确与否均不表态,也不去纠正。假设前置程序作出了中止裁定,异议之诉中认定应当许可执行,那么异议之诉的判决仅写明许可执行,并不撤销原中止裁定。目前此种互不干涉,互不否定的态度实际上放任了同一案件不同裁判结果共存这一不合理现象的存在。

5、民诉法227条保留执行机构的异议审查制度,是为了提高效率,实际上反倒使程序趋于复杂,影响了制度的有效性。

将执行机构的审查作为案外人、当事人提起诉讼的前置程序,很重要的理由是认为“审判程序往往比较复杂,如果案外人异议问题一律通过诉讼解决,将使问题过于复杂化,影响执行效率”。但就案外人而言,其对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利时,只要其认为有理由和根据,一般是不会轻易放弃权利主张的,因此,即使执行机构裁定驳回案外人异议,其一般也会进一步通过诉讼程序主张权利。这样一来,民诉法第227条设置前置程序的立法初衷便难以实现。因为,较之于直接赋予案外人诉权的执行异议之诉的程序制度,前置程序之后再提起诉讼的规定造成的后果是:如果诉讼的结果是认定案外人的异议确实有理由,则前置程序的设置显然不利于对案外人权益的及时保护,增加了其维权的诉讼成本;如果是认定案外人的异议确实无理,则前置程序的开启与运作显而易见地不是简化了程序和提高了执行效率,而是使程序更为复杂、执行效率更为低下。再就当事人的角度而言,其如果对前置程序中所作之裁定不服并提起诉讼,那么与直接赋予案外人诉权的案外人异议之诉的程序制度相比,显然更不利于执行效率的提高。

综合上述异议审查程序的诸多问题,笔者认为,在执行异议之诉制度中留存执行机构审查的前置程序,既与诉讼法理论相悖,又不利于异议之诉的制度价值体现,在立法上应当有进一步的考虑。

如果在现有法律框架下,还需建立有效的三部门之间的协调机制。在下述程序方面沟通一致:①受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后,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执行机构,并调阅执行卷宗,确定诉讼标的物在执行程序中的状态。②执行异议审查机构的执行异议裁定书应当为当事人指明后续救济途径。即在裁定书最后部分写明“如不服本裁定,案外人、当事人可在15日内提起异议之诉或依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③案外人提出异议的执行标的物系生效法律文书主文中指定的特定标的物,则无论执行异议审查机构驳回案外人异议或中止执行,均应告知案外人依审判监督程序申请再审。④在民诉法225条与227条竞合的情况下,执行异议审查机构应当对案外人作出释明,由案外人自行选择异议理由及后续救济途径,执行异议审查

机构不能代行选择权。⑤案外人异议之诉立案同时应当调取执行异议裁定卷宗。

三、案外人异议之诉与审判监督程序的衔接有待明确规范

在执行救济制度中规定审判监督程序是我国特有的做法。民诉法227条规定,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理解通常为“认为交付特定物的法律文书中对于特定物的权属认定错误”。比如误将案外人的财产作为债务人的财产,判决债务人将该财产交付债权人。这实际上涉及到执行依据(生效文书)本身是否存在错误的问题,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对生效判决认定的事实重新审查,以最终确定对该标的物能否执行。上述制度设计本身并无不当之处,但执行程序中的案外人异议与审判监督程序的衔接应当有明确的规范。

案外人异议与异议之诉的衔接有所规定,只要符合异议之诉的立案条件,启动异议之诉程序相对比较容易。而案外人异议与审判监督程序的对接由于没有专门的规定,则陷入了一般的审判监督程序中,很难提起。很多确有理由的案外人还没等到提起再审,针对争议标的物的执行程序已经结束,争议标的物的所有权已经转移,无法回转,对案外人利益来说更加不保。

举个例子,A房地产公司向银行借款,并以其所开发的新康园小区1号楼抵押担保。后A房地产公司无力清偿借款,银行遂诉至法院,法院判决A房地产公司清偿欠款,并就抵押物新康园小区1号楼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法院判决后,在执行阶段由于抵押物不足以清偿全部借款,法院查封了A 房地产公司的新康园小区1号楼和2号楼。1号楼购房业主张某和2号楼购房业主李某分别向执行法院提出了执行异议,执行异议审查机构裁定驳回二人的异议后,二人均向执行法院提起停止执行之诉。法院审查后就二案作出了不同的处理。由于生效判决主文中判决银行就抵押物新康园1号楼拍卖变卖价款优先受偿,则新康园1号楼内所有房屋均为判决主文所确定的特定物,新康园1号楼业主张某如以其为该房屋所有权人为由提出异议,则争议涉及到生效判决本身是否存在错误这一问题,依据民诉法227条之规定,张某应当依审判监督程序申请再审,故

法院以其程序错误为由裁定驳回其异议之诉。之后张某向上级法院申请再审,但至今尚未立案,在此期间,包括其所购买房屋在内的新康园1号楼已经整体拍卖给B房地产公司,执行程序已经终结。而李某所购买的新康园2号楼内房屋并非执行依据所指向的特定物,而是执行中确定的执行标的物,符合异议之诉的受理范围,我院对该案进行了实体审理,认为李某的异议理由成立,故判决停止对李某所购买房屋的执行,目前李某所购买的房屋已经解除执行措施。张某与李某同样是新康园小区的业主,二人基于同样的理由提出案外人异议,但目前的处境却大相径庭,一边着急等待着遥遥无期的再审立案裁定,眼睁睁看着房屋归他人所有无计可施;另一边房屋早已解封,安居无忧。这就是民诉法227条就案外人异议与后续的审判监督程序之间衔接规定不明确而导致的后果。

对此,我们认为:现有民事诉讼法对于执行异议之诉与审判监督程序的衔接并无明确规定,建议之后法律修正时对于二者的衔接进一步明确。如果在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中发现执行依据或者说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确有错误或侵害了案外人的权利,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判部门可以函告审判监督部门提起再审,审判监督部门应立案审查并决定是否提起再审。

但在现有法律框架下,案外人因对执行依据确定的执行标的物不服提出执行异议之诉的,法院应当裁定驳回案外人的起诉,告知案外人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或者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四、在针对执行标的物的执行行为已经作出后出现的与执行行为甚至执行依据相矛盾的生效法律文书,干扰了异议之诉的审理

几乎所有的执行异议之诉案件中,案外人与被执行人之间均有关于执行标的物的生效判决,这些游离于作为执行依据的生效法律文书之外的判决书、调解书、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是执行法院之外的各种有权机关作出,作出的时间是在本院执行行为作出之后,但都是与执行行为相冲突的法律文书。在案外人异议之诉的审理程序中,这些与执行行为相冲突的生效法律文书如何看待,应否援引是目前异议之诉审理中的一个非常大的难点。

理论上说来,一旦一个标的物上已经采取了执行措施,成为执行标的物,它就不是通常意义上的物,其流转及权属确认均因执行措施而受到限制。基于该执行标的物所产生的诉讼其他法院不宜审理,应当考虑由执行法院一并解决。即便不能由执行法院一并解决,管辖法院在处理时也应当考虑该标的物已采取执行措施,将被强制执行的事实。但目前在异议之诉案件审理中当事人持有的这些生效法律文书虽然在执行程序开始后做出,但都没有考虑争议标的物已采取执行措施这一现实情况,判决主文或者判将执行标的物交付案外人或者将执行标的物确权给案外人,与执行措施相冲突,所以这些判决在处理上是存在错误的。在明知道这些生效法律文书存在问题的情况下,是否援引就很难做出判断。一方面,在没有依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之前,这些判决均是生效判决,应当援引,但其明显存在错误,且是在申请执行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做出,援引这一生效判决作出的判断必然是错误判断,且明显侵害申请执行人利益,知错而援引,有悖于司法良知。另一方面,这些生效法律文书来自于不同的法院、仲裁机关、公证机关,即便在审理中发现这些生效判决有错误,也无权或无力要求其他法院或有权机关撤销生效文书,那么这些法律文书始终存在并生效,对其视而不见,拒不采纳也违背程序法之规定。因此,这种程序冲突究竟如何处理,还需进一步研究。

在我院审结的案件中,一部分径行援引另案生效判决对执行异议之诉进行审理,另一部分完全不考虑生效法律文书的证据效力,而是对于案外人是否就执行标的物存在实体权利展开实体审理后,根据审理结果判决,这二种处理方法哪一种更为妥当,还需在实践中进一步斟酌。在民事诉讼法规定第三人撤销之诉后,申请执行人可否先行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以对抗另案生效判决,也应当进一步研究。

五、执行异议之诉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衔接

第三人撤销之诉是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诉讼类型,也属于新类型诉讼,该条款规定:“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

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此种诉讼正是案外人对生效法律文书侵害其权利的最直接救济途径,其可以替代案外人对生效法律文书申请再审这一救济途径。由于存在第三人撤销之诉,则《民事诉讼法》227条“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这一条款就有欠妥或救济途径表述遗漏的问题,建议该条款应改为“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可以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或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其次,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中,对于那些游离于执行依据之外的生效法律文书,是否可以释明申请执行人先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以诉讼未通知申请执行人侵害申请执行人权利为由撤销那些判决,再回复到执行异议之诉的审理中来,也是执行异议之诉应当考虑的问题。

上述问题是对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产生根本影响的程序性问题,虽然笔者汇总了其中一些问题在审判实践中的通行做法,但无法从根本上解决立法的确实,建议尽早修正立法或作出进一步的司法解释,以尽快理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审理程序,充分发挥执行异议之诉的执行救济功能。

(作者为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

执行异议之诉起诉状

执行异议之诉起诉状 xxx年第三人张xx因资金困难向其借款40万元并约定了利息,后因张xx无力偿还,xxx年初张xx将其位于帝都花园B区第13、14、15号的门面房租赁给宗xx以抵偿40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租赁期限为15年(自xxx年3月1日至2026年2月28日)。 张xx因借款担保被起诉,菏泽中院执行其拥有所有权的房屋,原告提出执行异议,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菏执异议字第6号执行裁定书,认为宗xx关于其与张xx签订帝都花园B区第13、14、15号门面房的租赁合同后又将该房产转租的说法与本院调查的情况不符,宗xx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裁定驳回案外人宗xx的异议。原告认为此裁定错误,理由如下: A、宗xx与张xx签订的合同主体适格,内容合法,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应为有效合同。裁定书对合同效力没有任何说明仅以与调查情况不符驳回异议显属错误,人民法院应居中裁判,仅按照自己的想法调查,显然违背司法公正。 B、裁定书认定事实有误。a、xxx年10月22日,工商登记显示张xx经营百岁商务酒店原因分析说明:xxx年张xx与宗xx签订《租赁协议》前,双方共同经营百岁商务酒店,因为需要支付房产税,所以办理了张xx名下的工商执照。但所有的装修,运营及手续的办理均是宗xx所办理,并且百岁品牌的签订系宗xx所签,所有的账务均系宗xx确认签字(酒水的合同、青菜、物业等)。有多人可证明是宗xx经营百

岁酒店,百岁商务酒店在西关设有分店,也系宗xx与他人签订合作合同。百岁商务酒店除工商登记显示张xx外其他事张xx均没有参与,裁定书的认定显然片面。b、裁定书涉及老城故事饭店中孙xx与张xx签订的合同是宗xx委托张xx签订的,孙xx为了办理执照需用房东张xx的身份证、房产证,并工商要求带与房东张xx的租赁合同才可办理。孙xx与宗xx协商,宗xx同意并通知张xx签订的。孙xx签订的合同是与宗xx经营百岁商务酒店的经理刘xx签订的,也是宗xx让孙xx与刘刘xx签定的。最能够说明问题的房租是给刘xx与宗xx的,房租没给张xx,所以裁定书认定错误。c、魏xx与张xx的合同也是魏xx先找宗xx,当时宗xx不在家,宗xx让张xx 与魏xx签订的合同。以上所述均有多个人证可以证明,并有物业、卫生、地税等部门均可调查。 C、宗xx有证据可以证明租赁关系的存在。涉案房屋的电话交费单据显示宗xx,因经营百岁商务酒店的需要,宗xx与隔壁邻居签订一间房屋的’租赁合同,先一楼经营服装叫爱的小屋,二、三楼仍由宗xx租赁使用。另有其他证据印证宗xx与张xx 租赁关系的存在。 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特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基层中心法庭审判工作总结

2018年基层中心法庭审判工作总结 尊敬的各位领导、同志们:大家好! 一、2018年审判案件情况 二、政治思想教育情况 以解放思想大学习、大讨论教育活动和“三个至上”为主线,加强思想政治和职业道德建设。解放思想大学习、大讨论是我党今年政治生活中一项重要内容。法庭在这次教育活动中,不走过场,采取多种多样的教育形式让先进性教育的宗旨得到落实,让干警的政治思想素质得到提高。首先,法庭认真组织学习了宋鱼水、牛玉儒等同志的先进事迹,与学习教育读本相结合,学习党的优秀传统的同时,总结、发现先进人物身上的闪光点,比照自己的工作实践,寻找自身的差距和不足,认清形势,转变思想观念。其次,庭室同志分组到村委会、村民小组、企业、煤矿一线开展调解工作,梳理总结群众反映集中的问题,寻求工作的突破口,同时拉近了法官与普通工人、群众的距离,在一定层面上改变了人民群众对审判的看法,受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第三,结合查找出的问题制定出个人的,重点突出、实事求是的整改材料,提出了改进不足、缩短差距、解决问题的长效措施,保证思想政治教育不断提升。通过解放思想大学习、大讨论活动,法庭完成了一次干警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的改造和重塑,转变了干警的权力观、政绩观、地位观、利益观,逐步树立“笑相迎、主公道、伸正义、显权威”的良好的司法形象。 三、队伍建设情况 2018年法庭的培训工作把培训作为一种长效机制的开端,逐步建设形成系统、

科学的培训规范,与法院的制度相配套。为改善法官知识结构,增加内涵,塑造良好的职业形象,法庭加强了法律专业培训,在院党组和院领导的关心下,二名同志参加司法考试培训,三名干警通过了国家司法考试,为法庭审判工作提供了人才储备。通过一系列的培训教育,法官的专业素质明显提高,办案水平不断进步,审视、分析案件的能力增强,案件质量进一步提升。同时工作作风明显改善,在日常工作中更能自觉地注重自身的形象,对待当事人的态度从以往的被动服务,向现在的主动服务,提供优质司法服务转变。为创造学习型、知识型、专业化、职业化法官队伍奠定坚实的基础。 法庭不断注重廉政建设,按照《法官法》严格要求干警,从发生过吃拿卡要行为,保持了良好的法官形象。 审判和调解工作是法庭各项工作的中心。为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法庭在上半年紧紧围绕民商事审判和执行工作开展多种形式的岗位练兵。一是在审判中注重普法教育工作。在庭审中,参加旁听的人大代表、人民陪审员、司法助理员、律师、法律工作者、人民调解员、人民群众达到600人次,尤其在这些活动中,许多群众看到公告后自发参加旁听,审判现场常常出现爆满的场面。活动后,干警对庭审进行集体讨论,查找各个庭审的不足,总结经验,形成符合法庭特点的审理案件规范。通过这些活动,法庭的法官驾驭庭审的能力显著提高,同时将它作为培训人民调解员的一种方式,并有力地宣传了法律,让人民群众更理解法庭的工作,有助于当事人了解民事、刑事诉讼程序。二是推行重审、改判案件讨论制度,提高案件质量是审判工作的中心任务,重审、改判案件中存在的问题直接反映出一审案件在审理中是否存在问题,影响着整体案件质量的优劣,因此法庭推行了重审、改判案件讨论、分析制度,旨在发现问题、总结经验、查找不足,

最高法院法官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 裁判标准

最高法院法官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裁判标准 肖利波律师2017/11/22 08:49 最高法院法官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 裁判标准 作者王毓莹,法学博士,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是否具有实体权利以及实体权利是否足以阻却执行,为该类诉讼审理和认定的核心问题。但是目前来讲,《民事诉讼法》、执行司法解释、民诉法司法解释等对此均未作明确规定。在审判实践中,下列几类情况,因为法律规定较为模糊,审判实践中亦经常出现,争议较大: (一)以不动产为执行标的的执行异议之诉的实体权利认定。 审判实践中,主要表现为以房屋为执行标的的执行案件。该类案件在执行异议之诉纠纷案件中所占比重是最大的,而因涉及房产纠纷,往往又具有很强的政策性、民生性,审理难度更大。主要在以下几个问题上存在争议: 1、借名买房中执行异议之诉的处理。 实践中,由于限购、限贷、逃避债务、规避税收或基于身份关系(如夫妻或父母子女)等原因,存在借名买房的情况。在案外人借用被执行人的名义购买房屋并办理登记的情形下,法院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屋进行查封后,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之诉的,应当如何处理,存在争议。一种意见认为,根据物权变动登记生效和公示公信原则,案外人与被执行人之间的借名登记约定不能对抗善意的申请执行人,因此,对案外人停止执行的请求应当不予支持。另一种意见认为,在借名买房的情况下,案外人对房屋享有事实上的所有权,其权利应当优先于申请执行人享有的一般债权,即使案外人对于因限购、逃避债务、规避税收、获取贷款等原因而借名登记具有过错,但其所应承担的只是行政管理上的责任,而不致在私法上丧失对房屋的所有权。因此,对案外人主张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屋归其所有,并要求停止执行的,应予支持。 我们倾向于第一种意见。理由是:第一,在借名买房情形中,借名人与出名人通常会相互约定,借名人以出名人名义购买房屋并办理产权登记,该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限仍归借名人享有。借名人与出名人之间的借名登记契约,只在其内部产生债权债务关系,而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不能据此认定借名人是不动产物权的所有权人。借名人可以请求将房屋过户至自己名下,其享有的是债权请求权,而非物权,其不能阻却执行。第二,基于物权公示原则,设立或转让物权,必须采用法律规定的公示方式,才能取得对抗第三人的效果。因此,在借名买房的情况下,借名人与出名人之间的借名登记约定不得对抗善意的申请执行人。第三,借名登记合同是借名人与出名人之间的合意,借名人对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下本身具有过错,而且借名协议通常是为了规避国家法律与政策,对由此产生的风险理应自行承担。综上,对借名人要求停止执行的诉讼请求,应不予支持。 2、以房抵债的债权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的处理 双方当事人签订以房抵债协议,但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以房抵债的权利人主张停止执行能否获得支持,在实践中存在争议。一种意见认为,只要以房抵债协议是真实的,且签订于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之前,并已经实际占有的,就应当保护实际权利人的利益。另一种意见认为,物权以登记为公示公信要件,非经登记,不能对抗第三人。我们倾向于第一种意见,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是普通债权,而以房抵债的权利人对于涉案房屋进行了实际占有,具备准物权的性质,其应优先于普通债权。 3、被拆迁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的处理

民事庭审程序

民事案件庭审程序 民事案件:(一)庭审准备(二)法庭调查(两个内容:当事人陈述;出示证据和质证)(三)法庭辩论(四)案件评议和宣告判决 (一)庭审准备:其中证据交换 证据交换仅适用于第一审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则不应适用。证据交换非庭审质证。证据交换的作用在于证据梳理、争点整理,使当事人通过交换证据,了解案情,为庭审质证作准备。因此,在具体操作中,应切忌当事人就证据的证明力进行无休止地辩论。证据交换可否替代开庭审理。证据交换属于庭前准备程序的内容,切不可替代开庭审理程序,除当事人即时履行义务、达成调解协议、或一方当事人对对方主张的全部事实予以确认的外,都必须通过开庭审理,进行质证、辩论。同样,开庭审理时,亦不能进行证据交换,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那么,在证据交换过程中,对当事人无异议的事实、证据法院均已记录在卷,庭审时,审判人员只需将此情况予以详细说明,并记入开庭笔录,无需重新质证,就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因为经证据交换当事人确认无异的证据,当事人在以后的庭审中,除有足以推翻的相反证据外,不得任意反悔。 (二)法庭调查 1.当事人陈述:可以由诉讼代理人陈述或答辩,也可以在当事人陈述或答辩完后,再由诉讼代理人补充。 首先由原告口头陈述其诉讼请求及其所依据的事实、理由,然后由被告陈述案件事实及其所持的不同意见。被告提出反诉的,应陈述反诉的诉讼请求及其所依据的事实、理由。有诉讼第三人的,先由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陈述诉讼请求及其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再由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针对原、被告的陈述提出承认或者否认的答辩意见。 审判人员有权就案件事实进行询问,归纳本案争议焦点或者法庭调查重点,并征求当事人的意见。

执行异议之诉起诉状范文

执行异议之诉起诉状范文 执行异议之诉起诉状怎么写?下面是给大家收集的执行异议之 诉起诉状范文,供大家阅读与参考。 执行异议之诉起诉状范文1 原告: 住所: 被告: 住所: 诉讼请求: 1、判令对车辆许可执行; 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xx年月日,原告收到贵院送达的执行字第号《执行裁定书》。原告认为贵院根据案外人被告对该案中部分执行标的提出执行异议而作出的“中止对异议人所有的车辆(以下称“争议车辆”) 的执行”的裁定事项,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一、争议车辆的所有权人是B公司(下称“B公司”)并非被告;原告依法取得争议车辆的抵押权。 根据已生效的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书、和民终字第号民事 判决书中查明及认定的事实,争议车辆的所有权人是B公司而非被告。 原告为B公司向厦门M银行的借款提供担保而接受B公司以登 记在其名下的争议车辆作为抵押的反担保在年发生,且争议车辆依

法办理了抵押登记。依照物权法等有关规定,原告善意取得争议车辆抵押权。 二、被告据以提出执行异议的民初字第号案件的民事判决结 果不足以否定原告就争议车辆的抵押权,且该案事实认定明显有误、审理违反法定程序。该判决不应作为采纳被告执行异议的合法依据。 1、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认定:“争议车辆因存在挂靠合同则车辆实际归被告所有”。根据我国《物权法》第二十四条“机动车物权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的规定,则该判决的内容不得 对抗原告善意取得之争议车辆抵押权。 2、该案事实认定错误。在前述生效的刑事判决书和民事判决书中均已查明争议车辆系B公司自有,而非他人挂靠,尤其是该事实业经刑事案件的侦查核实。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仅以被告出示的无 法确认真实性的挂靠合同便认定挂靠关系,与事实不符。 3、该案审理程序违法。因B公司没有偿还原告代还银行的借款,原告于年月日即起诉了B公司,并于年月日申请法院对包括争议车辆在内的担保物作了财产保全。从被告据以提出执行异议的民 初字第号案件的案号可以清楚判断该案起诉在原告起诉B公司之后,当时争议车辆在车管所既有抵押登记又有法院的诉讼保全查封,该两案的诉讼结果与原告显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法院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通知原告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但事实上原告对该案一无所知,直到近日收到上述《执行裁定书》。因此,该案件程序损害了原告的合法诉权。

各级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审判程序总结

各级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审判程序总结 来源:作者:发布时间:2007-06-17 浏览: 6 法律咨询 一、案件的接受 各级人民法院过去接受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有原告人(包括个人和机关、企业、团体)直接起诉的和其他人民法院移送的两种。个人起诉的有的用诉状,有的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代写诉状或者代录口诉;机关、企业、团体起诉的多用公函。有的人民法院在接受案件的时候并征收诉讼费。今后不论个人起诉或者机关、企业、团体起诉,以及人民检察院对于有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重要民事案件提起诉讼,都应当用诉状,并按被告人人数提出诉状副本。机关、企业、团体起诉的,应当有代表人,同时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理诉讼;当事人不能写诉状的,可以由法律顾问处或者人民法院接待室代写。诉状格式可以参照司法部印发的格式试行,但对群众自写的诉状,目前还不宜强求使用一定格式的状纸。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以及同级人民法院相互间移送案件,可以用裁定直接移送,收到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一律应当接受,如有意见,可以在接受后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下级人民法院向上级人民法院移送案件,可以用报告移送。关于征收诉讼费问题,由司法部另作规定。 二、审理案件前的准备工作 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民事案件,除简单的民事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外,应当由审判员一人和人民陪审员二人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员担任审判长;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案件的时候,自己担任审判长。书记员担任记录。审判员在接到案件和审阅案卷材料后,如果认为是简单的民事案件,可以报经院长或者庭长决定,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为了保证案件得到正确、合法、及时的处理,根据各地人民法院经验,审判人员在开庭审理案件前,必须认真地作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审查案件应否受理,起诉手续是否完备。在接受案件的时候,应当审查原告人有无诉讼请求权,案件是否应归人民法院处理和应否归本法院管辖。原告人没有诉讼请求权的,应当用裁定驳回,并将裁定书送达原告人;对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或者不属于本法院管辖的案件,应当分别移送有关机关或者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处理,移送案件的裁定书应当送达原告人。案件决定受理后,应当审查起诉手续是否完备,如原告人是否已经在诉状上签名或者盖章、双方当事人的住址是否明确、是否已经按对方人数提出诉状副本、所交的证物、附件的种类和件数是否与诉状所载相符等等。如有欠缺或不符,应当告知原告人补正。(二)调查和搜集证据。当事人提出的证据材料不齐全的时候,可告知他加以补充;人民法院为了查清案情,如果认为有必要,也应当主动地全面地调查和搜集证据,并可以进行鉴定。调查和搜集证据工作必须有目的有计划地进行,对重大复杂案件在调查前并应拟出调查提纲。调查可以由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自行调查,也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调查。受委托调查的人民法院,应当认真负责地进行调查,一般应当在15天内查明函复。如果有特殊原因不能在15天内调查完毕的,应当向委托的人民法院说明理由。调查时,要注意证人与当事人的关系,注意证人所作的证言是他亲自接触到的,还是听别人讲的;对物证的真伪应当加以鉴别。在现场勘验的时候,应当通知当事人及有关的证人等到场,或者根据需要邀请有关单位(如公安派出所、居民组织和人民调解委员会等)派员协助。调查中,可以传唤双方当事人及证人等进行讯问,以便充分搜集证据。同时,并应由调查人员当场制作笔录(如讯问笔录、勘验笔录等)。笔录应当向被讯问人宣读或者交他自看,然后由被讯问人签名或者盖章(或者用捺指印代替签名、盖章,下同)。如被讯问人拒绝时,应当在笔录内注明。调查人也应当在笔录内签名,并注明调查时间和地点。如有鉴定必要的时候,应当指定专门技术人员或者由技术部门派员负责鉴定。鉴定前应当告知鉴定人在法律上应负的责任,并向鉴定人说明鉴定的要求,提供鉴定所需要的材料,鉴定人也有权提出这种要求。鉴定时可以准

民事诉讼执行程序

民事诉讼执行程序 (大连理工大学,116000) 摘要:民事诉讼是人民法院通过司法程序解决民事争议的活动。其解决民事争议可以分为审判程序和执行程序两个阶段。虽然在立法、理论研究和实践中都把民事诉讼审判阶段作为重点,但是执行程序对于保证解决民事争议,保证当事人民事权益实现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2007年民事诉讼法修改后对执行制度作了重大调整,加大了执行力度,为解决“执行难”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依据,为执行当事人和有关利害关系提供了更充分的救济途径,保证最大限度地实现债权人的债权。可以预见,此次修改必将对执行工作有着深远的影响。 关键词: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修改 一、民事诉讼执行程序的特点 ( 一) 民事诉讼执行程序的概念 民事诉讼执行程序是以实现债权债务为目的,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当事人和其他执行参与人进行民事执行活动的程序。是在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时,人民法院运用国家强制性手段, 强制实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的一种诉讼活,目的是使诉讼审判程序中已经确定的民事权利及其内容在事实上得到实现。民事诉讼执行程序并非诉讼的必然程序,而是在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义务时,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时才启动的一种强制性程序,这种程序是以生效法律文书为前提和基础, 是民事审判的后续和保障。 ( 二) 民事诉讼执行程序的特征 第一,障法律文书得以实现的强制权,行使民事执行权的是人民法院的执行组织,人民法院和其他机关(包括仲裁机关、部分行政机关)解决的民事案件的执行权均由人民法院行使,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无权行使强制执行权。第二,执行程序是与强制性措施合为一体的法定程序。民事执行以其明显的强制性为主要特征,它表现在人民法院凭借国家强制力量,采取了强制执行措施,迫使执行义务人履行义务,使法律所保护的权利得以实现。第三,执行是以有效法律文书为依据的法定程序。人民法院进行民事执行工作,根据的是已生效的具有给付内容的法律文书,人民法院和其他机关制作的生效的具有给付内容的法律文书,是当事人申请执行和人民法院据以采取执行的主要依据。第四,执行一般是以当事人申请为主要依据的有偿程序。申请执行是当事人依法享有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在一般情况下, 当事人不申请执行,人民法院不应自动启动执行程序,申请执行当事人就应交缴一定的执行费用,所以是一种有偿的程序。 二、民事诉讼法修改前判决执行难的原因

民事案件普通程序庭审操作规程

民事案件普通程序庭审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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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普通程序庭审操作规程(修正) 第一章庭前准备 第1条书记员检查庭审设施是否完备,标志牌是否齐全、摆放到位。 第2条书记员检查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是否到庭。 ㈠原告(上诉人)XXX,委托代理人XXX是否到庭; ㈡被告(被上诉人)XXX,委托代理人XXX是否到庭; ㈢第三人(原审第三人、原审原告、原审被告)XXX。委托代理人XXX是否到庭。 第3条书记员宣布:请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入庭按席位就坐。 第4条书记员宣布:请大家肃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的规定,下列人员不得参加旁听: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和醉酒的人;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正在监外服刑的人及被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人;携带武器、凶器的人;其他有可能妨害法庭秩序的人。 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以下纪律: 一、旁听人员必须保持肃静,不准鼓掌、喧哗、吵闹,不得有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二、旁听人员不得随便走动,不得进入审判区; 三、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不得中途退庭,未经审判长同意,不得发言、提问,发言时应当起立,注意文明礼貌,不得攻击、辱骂他人; 四、未经法庭许可,任何人不得在法庭录音、摄影、录像; 五、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 六、关闭寻呼机、移动电话和其他通讯设备。对违反法庭纪律的,法庭将给予口头警告、训诫,不听劝告的,经审判长决定,可以没收录音、录像、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于哄闹、冲击法庭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5条书记员宣布:现在请本案审判长和合议庭成员入庭,全体起立。 第6条书记员向审判长报告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出庭情况。 第二章庭审 第7条审判长宣布开庭(先敲击法槌,后宣布开庭): XXX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0条(二审案件为第152条第1款)的规定,今天公开(不公开)审理原告(或上诉人) XXX 与被告(或被上诉人) XXX 纠纷一案,现在开庭。 (不公开开庭审理的,应说明理由)。

民事起诉状(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用)——(民事诉讼,起诉状)

民事起诉状 原告(申请执行人):____,男/女,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____族,____(写明工作单位和职务或者职业),住____。联系方式:____。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____,____。 委托诉讼代理人:____,____。 被告(案外人):____,____。 ____ 被告/第三人(被执行人):____,____。 ____ (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诉讼请求: 准许执行____(写明执行标的)。 事实和理由: 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人民法院(____)____号对____(写明当事人和案由)一案作出民事判决/民事裁定/民事调解书:____(写明判决结果)。 ____年____月____日,被告(案外人)____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____人民法院于____年____月____日作出(____)____执异____号执行异议裁定:中止____(____)____号____(写明案号、文书名称和执行项)的执行。 (写明事实和理由)。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1.____人民法院(____)____号民事判决/民事裁定/民事调解书; 2.____人民法院(____)____执异____号执行裁定书; 此致 ____人民法院 附:本起诉状副本____份 起诉人(签名或者盖章) ____年____月____日 【说明】 1.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百二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四条、第三百零六条、第三百零八条制定,供申请执行人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的,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用。 2.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写明名称住所。另起一行写明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3.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除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二)有明确的对执行标的继续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三)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

[精品]民事审判庭审流程

[ 精品] 民事审判庭审流程 民事审判庭审流程 [ 开庭审理] 审: 现在核对当事人、诉讼参与人基本情况。 原告:裴小兰,女,汉族,1968年8月17日生,家住贵阳市花溪区将军路128 号委托代理人: 林静,贵阳法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 王萍,贵阳法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裴大军,男,汉族,1963 年3 月19 日生,家住贵阳市花溪区花溪大道福州花园6 栋401 单元 被告:裴二军,男,汉族,1966年7月22日生,家住贵阳市花溪区花溪大道福州花园3 栋302 单元 委托代理人:陈柯余贵州北斗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安康贵州北斗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 罗泽贵州北斗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代理人宣读授权委托书被告代理人宣读授权委托书审: 原告对被告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原: —————————— 审:被告对原告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被: —————————— 审: 经审查,原、被告出庭人员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与本案庭审活动。 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现在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裴小兰诉被告裴大军、裴二军纠纷一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本案由审判员罗杰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果果、询询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书记员张祎担任本案记录。有关当事人诉讼权利与义务的规定,庭前已以书面形式告知双方当事人。原、被告对诉讼权利、义务是否清楚,( 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六

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 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出上诉,申请执行,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出反诉,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当事人可以按最高人民法院规定查阅,复制本案庭审材料,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当事人必须依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次序,自觉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决定书和调解书,以上告知了审判人员的姓名,职务,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及义务,双方当事人听清楚没有。) 审:原告:你听清了吗, 原告:听清楚了。 审: 被告,听清楚没有, 被告: 听清楚了。 审: 如双方当事人对本案合议庭人员,书记员,认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提出理由申请回避。 1(与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的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审: 原告是否申 请回避, 原: ————————审: 被告是否申请回避, 被: ————————[ 法庭调查] 1(诉辩阶段 (审判长根据双方诉辩意见进行总结。总结围绕案件事实进行,首先对双方认可的事实予以认定。其次,总结双方争议的事实,按1、2、3、顺序逐一列出。暂时不总结双方法律关系方面的争议点。) 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现在进行法庭调查。由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陈述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现在进行法庭调查。鉴于庭前证据交换程序中,诉状与答辩状已依法送达给各方当事人,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理由与被告的答辩意见不再当庭陈述。)

论债务人执行异议之诉的确立

论债务人执行异议之诉的确立 民事执行救济制度通说可被细分为实体性执行救济制度和程序性执行救济制度,债务人执行异议之诉乃是实体性执行救济制度中的重点,而实体性救济制度又是民事执行救济制度不可或缺的部分,由此可见债务人执行异议之诉对于民事执行救济制度而言是非常重要的一个组成环节。民事诉讼法经过2007年和2012年的两次修改后,执行异议之诉制度在我国立法上得到确立并日趋完善,但是其从属程序的不完善,例如债务人执行异议之诉的缺失,使的我国执行异议之诉制度略显残缺,实在是一大憾事。债务人执行异议之诉平等对待执行程序中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可以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原则,也可通过给予债务人针对执行名义所依据的权利的诉权来保护债务人的实体权益。债务人执行异议之诉的确立也有利于进一步缓解我国当前司法实践中“执行难”和“执行乱”等与执行相关的顽固问题,为债务人在执行中的合理诉求提供正规的解决渠道,公平的保护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平衡当事人的权益,维护社会的长治久安。 本文主要由四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关于债务人执行异议之诉这项制度的概述,概述各国关于此诉概念的描述,总结债务人执行异议之诉的特征。并将与之相近的执行异议、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等概念进行区分。第二部分是通过我国目前的执行救济立法现状,来分析我国现行执行救济体系的缺陷。 探究我国债务人执行异议之诉缺失的原因。并对确立债务人执行异议之诉的理论和实践意义进行详细阐述。第三部分主要研究债务人执行异议之诉的性质和程序定位。通过对学界关于此诉性质的主流学说的剖析,进而对我国的债务人执行异议之诉的性质和程序进行定位。 第四部分主要是对债务人执行异议之诉的程序构造进行设想。参照国外的立法和实务经验,在我国实务的基础之上,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债务人执行异议之诉程序。

民事诉讼一审庭审流程(庭审笔录)

一审民事案件简易程序庭审程序 重庆万可律师事务所林鹏律师 第一部分: 书记员:原告入庭,被告入庭(书记员核对诉讼参与人身份)。 ? 书记员: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法庭内要保持肃静,不得喧哗,禁止吸烟; 2.开庭过程中不得随便走动,不得进入审判区; 3.未经法庭允许,不准录音、录像和拍照; 4.未经法庭允许,不准发言或提问; 5.关闭移动通信工具。) 全体起立,请合议庭成员入庭。 报告审判长,原告×××诉被告×××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均已到庭,法庭准备工作已经就绪,可以开庭。 审判长:请坐下,“××人民法院,今天在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诉被告×××××××××纠纷一案”。 请原告向法庭陈述原告身份信息及代理权限。 原告: 审判长:请被告向法庭陈述相应内容(单位全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委托代理人的姓名、工作单位、职务及代理权限)。 被告:。 审判长:原告对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原告:无异议。

被告对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审判长:经审查上述当事人的手续,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准予参加本案诉讼。本案受理后,依法由本院法官××担任审判长并主审,与法官×××、×××组成合议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审普通程序,共同负责对案件的审判,由书记员×××担任法庭记录。当事人如认为上述人员不能公正审理本案,可以提出理由申请他们回避。 审判长:原告是否申请回避? 原告:不申请回避。 被告是否申请回避? 原告在诉讼中的其他权利义务是否清楚? 原告:清楚。 审判长:被告在诉讼中的其他权利义务是否清楚? (如当事人称不清楚,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下列诉讼权利): 1.提出证据、申请调查、申请鉴定的权利; 2.进行辩论和请求调解的权利; 3.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承认、反驳对方诉讼请求、反诉的权利; 4.反对对方陈述与本案无关事实的权利; 5.最后陈述的权利;

关于对个执行异议之诉问题的解答

2017-06-21海坛特哥 按:为妥善审理好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统一执法尺度,江苏高院民一庭经过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形成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指南》,并于2015年7月2日印发,小编摘录推送,以供大家参考。 江苏高院:《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指南》 近年来?,执行异议之诉案件数量增幅较大,审理中出现了很多新情况、新问题。为妥善审理好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统一法律适用,省法院民一庭在深入调研和综合论证的基础上,就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中的一些疑难问题制定本指南,供全省各级法院参考。需要说明的是,本指南仅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的执行异议之诉作出解答,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规定的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将另行研究并适时作出疑难问题解答。 1、受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七条以及《民诉法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零六条的规定,案外人、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执行异议之诉必须在执行过程中,即在执行程序开始后、针对执行标的的强制执行程序终结前提起。 (二)案外人、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必须经过执行异议审查的前置程序,即执行法院已经作出执行异议审查的裁定,案外人或申请执行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三)案外人、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必须有明确的诉讼请求,即要求停止执行或继续执行。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可以同时提出确权的诉讼请求;申请执行人不能同时提出对执行标的进行确权的诉讼请求。 (四)案外人、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必须有具体的事实和理由。 (五)案外人、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理由必须是针对执行标的的实体权利提出异议,而不是针对执行行为提出异议。 (六)案外人、申请执行人提出的诉讼请求必须与作为执行依据的生效裁判无关,即执行标的物与作为执行依据的生效裁判所确定的标的物不能是同一标的物。 (七)执行异议之诉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起,即案外人、申请执行人应当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案外人或申请执行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2、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根据?《民诉法解释?》?第三百零四条的规定,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应当由执行法院管辖。对于提级执行、指定执行、委托执行的案件,案外人或申请执行人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应当由作出中止执行或驳回异议裁定的人民法院管辖。 3、如何确定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职能分工?

民事审判模拟法庭方案(完整版)

17级法律事务班民事审判模拟法庭方案一、模拟法庭与学习目标 模拟法庭就是指在教师的知道下由学生扮演法官、检察官、律师、案件的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等,以司法审判中的法庭审判程序为参照,模拟审判某一案件的活动。通过学生自己亲身参与,将所学到的法学理论知识、司法基本技能等综合运用于实践;通过分析和研究案例,摸拟案件的处理,以达到理论和实际相统一。 通过本次模拟法庭庭审活动让同学了解法庭审理案件的整个流 程和细节,在具备理论知识的基础上培养实务操作能力、表达能力、应变能力和团结协作能力。通过本次的模拟法庭活动,让同学们掌握有关法律,以及相关的诉讼程序。使同学们进一步提高对法律的理解,掌握解决法律问题的有效途径。 二、策划组织与教师指导 本次活动有2017级法律事务2班班委会和团支部策划组织,由中山铁军法律咨询有限公司指导,指导老师:刘天君老师、王春穗老师、肖湘林老师、康佑发老师、梁智刚老师 三、活动时间及地点 四、时间:5月24日(星期五下午2:00~17:00) 地址:实训楼E505 五、活动内容及评比 1、法务1班与法务2班以比赛的形式各举办一场模拟法庭。 2、由邀请的评委老师评选优秀团队(优秀组织奖1个,优秀诉讼团

队奖1个)以及优秀个人奖(优秀审判长奖1个,优秀审判员奖2人,优秀代理人奖4人,优秀表演奖8人) 六、庭审活动安排 时间:2018.5.01,向各位导师和评委们发送邀请函。 演员角色确定及培训工作 1、确定案例后进行演员的选拔。 演员角色根据审判的诉讼参与人初步确定为: 审判长:一人 审判员:二人 书记员:一人 原告:两人 被告:四人 第三人(证人):一人 委托代理人:六人 2、召集,所有演员开会布置具体任务。 A、审判、原告、被告、第三人(证人)彩排前完成所需要的司法文书。 B、向各位演员交代庭审程序,让各自清楚自己的出场顺序。 3、演练 1.在指导老师的指导下不断完善表演工作,并对前期工作进行检测,对正式演出可能出现的问题要有所准备,为此将进行两次模拟排演; 第一次排练(5月8日3-4节2班),重在让各位演员了解具体出

民事诉讼法庭审理基本程序

民事诉讼法庭审理基本程序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实行公开审理。根据我国三大诉讼法规定,中级法院开庭审理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基层法院除采用合议制审理案件外,还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一名审判人员审理案件。对决定适用普通程序开庭审理的案件,法官除进行必要的审理前准备外,将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双方当事人。 开庭审理大致分为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和评议、宣判等几个阶段。在案件正式开庭审理之前,由书记员首先核对双方当事人和应到庭的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到庭及身份情况,包括您的姓名、年龄、职业等情况,并向审判长报告。能正常开庭的,由书记员宣布法庭纪律,然后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随后,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宣布正式开庭,宣布案由以及独任或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并询问您是否申请审判人员回避。如果您提出回避申请,您需要说明理由。如果您不提出申请或者申请被驳回,庭审将继续进行。 在法庭调查阶段,审判长或审判员将组织双方当事人,针对自己的请求和主张,按下列顺序分别举证、质证: 1、先由原告出示证据,被告、第三人与原告进行质证; 2、由被告出示证据,原告、第三人与被告进行质证; 3、第三人出示证据,原告、被告与第三人进行质证。 质证时,当事人要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有无证明力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和辩驳。如果您申请法院依职权调查有关证据并获得准许,法院所调查收集的证据将作为您提供的证据在法庭上出示并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法庭调查结束后,庭审就进入法庭辩论阶段。 在法庭辩论阶段,审判长或审判员将组织双方当事人针对争议焦点,围绕全案事实、法律责任等发表意见。先由原告及其代理人发表辩论意见,然后是被告、第三人及其代理人。在法庭辩论中,您的发言要紧紧针对争议焦点,如果发言与案件无关,审判长或审判员有权予以制止。如果您觉得在开庭时未能充分发表您的意见,还可以在休庭后将您的意见写成书面材料提交法庭。法庭辩论结束后,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答辩状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答辩状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答辩状(1) 答辩人:厦门公司 住所地:厦门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厦门公司与上诉人执行异议纠纷案,一审受理及审理程序合法,认定事实与适用法律均正确,其判决结果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答辩人现针对上诉请求及其理由作如下答辩。 一、一审受理及审理本案的程序合法。 答辩人以上诉人为被告提起诉讼合乎民事诉讼法律规范,不需分别起诉。 首先,本案为执行异议诉讼,诉讼是针对执行裁定。 正是因为一审法院裁定中止对本案争议车辆的执行,答辩人才就执行裁定诉请许可执行。 其次,本案当事人间之争议法律关系为执行裁定的效力争议而不是争议车辆的物权关系争议,因此提起执行异议诉讼不会违背民事诉讼"一事不再理"的原则。 再者,本案起诉并未实际损害上诉人的程序权利,上诉人的执行异议在同一份裁定书中出现,且裁定的事由是相同的,分别起诉有悖于诉讼效率原则,浪费司法资源,徒增当事人诉累,缺乏起码的必要

性。 总之,本案起诉完全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及相关规定,一审法院受理本案程序上完全合法。 被上诉人未能充分理解何为执行异议诉讼之诉讼标的,其上诉状中所称之相关理由毫无法律依据。 二、一审认定"被告(上诉人)对申请执行事项提出异议,应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审查原告(答辩人)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是否正确"完全正确。 一审判决作出此项认定有充分的事实与法律依据。 本案诉争车辆同为原判决之诉讼标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案外人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确定的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且无法提起新的诉讼解决争议的,可以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或者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利益被损害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作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处理。" 如何处理呢?自然是"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 这可由民诉法意见第258条印证:执行员"......在执行上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时,发现确有错误的,可提出书面意见,

民事判决书(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用)

民事判决书(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用) ××××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民初……号原告(执行案外人):×××,……。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申请执行人):×××,……。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第三人(被执行人):×××,……。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原告×××与被告×××、被告/第三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年××月××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因涉及……(写明不公开开庭的理由)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被告/第三人×××(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诉讼地位和姓名或者名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2.……(明确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概述原告主张的事实和理由)。 ×××辩称,……(概述被告答辩意见)。 ×××诉/述称,……(概述第三人陈述意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1.……;2.……(写明法院是否采信证据,事实认定的意见和理由)。

本院认为,……(围绕争议焦点,根据本院认定的事实和相关法律,对当事人的排除对执行标的执行的请求或确权请求进行分析评判,说明理由)。 综上所述,……(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是否支持进行总结评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条、……(写明法律文件名称及其条款项序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 二、……。 (以上分项写明判决结果) 案件受理费……元,由……负担(写明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负担金额)。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 (判决不得对执行标的执行的,写明:)本院(××××)……执异……号执行异议裁定于本判决生效时自动失效。

民事审判庭审流程

民事审判庭审流程标准化工作室编码[XX968T-XX89628-XJ668-XT689N]

民事审判庭审流程[ 开庭准备 书记员:请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入庭。 书记员:查明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到庭情况,核对证件的。 书记员:诉讼案,即将开庭审理。请肃静!现在请当事人和其诉讼代理人入庭。 (原告、原告代理人及被告、被告代理人入庭) 书记员:原告是否到庭 原告:到。 书记员:被告是否到庭 被告:到。 书记员:原告代理人是否到庭 原告代理人:到。 书记员:被告代理人是否到庭 被告代理人:到。 书记员:请肃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①所有人员都必须服从审判长的指挥;②任何人对合议庭及其成员有意见,除回避的理由外,可以在休庭后以书面形式向法院或有关国家机关反映,不得当庭提出;③未经法院许可,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④不得鼓掌、喧哗,不得开启BP机和移动电话或有其他妨害法庭秩序的行为;⑤不得吸烟和乱扔乱吐;⑥旁听人员不准发言,不得进入审判区。 书: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书:报告审判长,原告XX,原告代理人XX,被告XX,被告代理人XX到庭。原告(被告) 提供的证人XX,鉴定人XX庭外候传。庭前准备工作就绪,请开庭。 (审判长进,让众人坐下,敲法锤,宣布开庭) 开庭审理 审:现在核对当事人、诉讼参与人基本情况。原告代理人宣读授权委托书,被告代理人宣读授权委托书 审:原告对被告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原:—————————— 审:被告对原告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被:—————————— 审:经审查,原、被告出庭人员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与本案庭审活动。XXX人民法院现在公开开庭审理原告XXX诉被告XXX_____纠纷一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本案由审判员XXX担任审判长、审判员XXX、XXX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书记员XXX担任本案记录。有关当事人诉讼权利与义务的规定,庭前已以书面形式告知双方当事人。原、被告对诉讼权利、义务是否清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出上诉,申请执行,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出反诉,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当事人可以按最高人民法院规定查阅,复制本案庭审材料,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当事人必须依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次序,自觉履行发生法律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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