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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人社局发【2010】58号原文

津人社局发【2010】58号原文
津人社局发【2010】58号原文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文件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津人社局发〔2010〕58号

关于规范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预存费的通知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分局,各有关单位:按照市委办公厅《转发<关于增加群众收入解决群众生活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津党办发〔2009〕36号)及《关于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0〕5号),遵循“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的原则,制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预存制度,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案的制定

对需批准征收土地的项目,申请用地单位在国土资源部门完成拟征收土地基本情况调查后,向所在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报送项目征地及涉及被征地农民情况、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所需资金筹措落实情况等材料。

区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根据申请用地单位提供的材料制定申请项目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落实方案,测算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

老保险所需养老保险费,并告知申请用地单位,费用标准按照上报征地方案当年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金额确定。

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费的预存

申请用地单位按照区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测算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额度将资金存入市财政部门开设的被征地预存专户,作为项目批复后正式办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保证资金。资金预存后,申请用地单位将预存资金缴款凭证,连同项目立项批文、国土资源部门征用土地方案测算情况等,一并报送所在区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区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将申报项目《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落实方案》、《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情况说明表》上报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

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对区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上报的方案和资金预存情况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作为申请用地项目的附件。

三、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流程

征地项目批复后,申请用地单位通知涉及地片村民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向所在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核定被保障人员名单及缴费额,并将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缴费通知单报送区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审核。

区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审核后,预存资金不足缴费的,由申请用地单位在1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差额部分存入被征地预存专户,并将缴款凭证报送区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区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确认无误后,连同缴费通知单,在15个工作日内上报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复核,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复核后在15个工作日内函告市财政部门。

市财政部门根据被征地农民参保应缴费金额,将所需养老保险费从被征地预存专户转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总收入户。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基金财务管理部门与业务部门生成数据进行对账,确认无误后,于月末连同其他城乡居民参保缴费收入一起上划基金财政专户。

四、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费预存资金的管理

未获批准的征地项目或预存资金有余额的,经上报方案单位确认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全部办理落实后,由市财政部门将余额部分退回申请用地单位。被征地预存资金产生的利息记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其他收入”项,由市财政部门定期转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总收入户,于月末上划基金财政专户。

五、被征地预存专户信息

账户名:天津市财政局

账户摘要:被征地预存资金

账号:75570188000021024

六、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国土房管局

二O一O年十一月二日发布时间:2010-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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