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档网
当前位置:搜档网 › “地沟油”犯罪案件的定罪量刑分析

“地沟油”犯罪案件的定罪量刑分析

“地沟油”犯罪案件的定罪量刑分析
“地沟油”犯罪案件的定罪量刑分析

“地沟油”犯罪案件的定罪量刑分析

2013-08-10 来源:徐立明罗开卷

□徐立明罗开卷

【裁判要旨】

顾客吃剩的火锅汤料中的油脂属于不可再食用的有毒、有害的“地沟油”,将之制作用于加工火锅底料的“红油”,并将“红油”烧制食物销售给顾客食用的行为,属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应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地沟油”犯罪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应实行零容忍,量刑中在确保罪责刑相适应的基础上,要体现依法从严惩处的刑事政策精神。

【案情】

公诉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嫔,系上海云传添越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福辣火锅川菜店经营人。

被告人郑伟,系鼎辣重庆火锅店厨师。

被告人郑嫔投资经营上海雁荡路17号福辣火锅川菜店,为降低经营成本,自2012年6月起指使被告人郑伟在鼎辣重庆火锅店内使用福辣火锅川菜店回收的餐厨垃圾中的废油,制作用于加工火锅底料的“红油”,并用上述“红油”烧制食物销售给福辣火锅川菜店消费的顾客食用进行谋利。

被告人郑嫔接公安人员电话通知后于2012年7月23日到案,当日未能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但其劝说并陪同被告人郑伟于7月25日投案,郑伟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有关犯罪事实。被告人郑嫔于次日如实供述了有关犯罪事实。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郑嫔、郑伟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并予以销售,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嫔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郑伟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郑嫔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但其辩护人提出涉案“红油”属于“口水油”,应区别于“地沟油”。被告人郑伟及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均无异议。

【审判】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郑嫔、郑伟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应予刑事处罚。福辣火锅川菜店是郑嫔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由于不能区分企业财产和个人财产,故本案系自然人犯罪,不以单位犯罪论处。被告人郑嫔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在司法机关尚未掌握被告人郑伟的犯罪行为时,劝说并陪同郑伟投案,系立功,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郑伟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郑嫔是授意者和直接获利者,被告人郑伟系在郑嫔的指使下所为,且未因本案行为获取额外报酬,故对郑伟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郑嫔、郑伟自愿认罪,均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郑嫔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判处被告人郑伟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郑嫔、郑伟未提起上诉,公诉机关亦未抗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评析】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地沟油”犯罪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损害党和政府形象,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加大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的审判力度,对“地沟油”犯罪实行零容忍,并依法严惩,震慑不法分子,确保“餐桌安全”,是刑事审判的重要职责。2013年上半年,上海法院首次审结两起使用餐厨垃圾中的油脂加工食品并予以销售的“地沟油”犯罪案件,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由于两案案情基本一致,故以其中一案即郑嫔、郑伟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作为切入点,就“地沟油”犯罪案件

如何定罪量刑及贯彻落实依法从严惩处的刑事政策进行分析,目的在于推进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的法律适用统一,也为审判“地沟油”犯罪及相关犯罪提供参考。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人使用餐馆中顾客吃剩的食物中的油脂进行加工食品并予以销售的行为,是否构成“地沟油”犯罪,以及如何定罪量刑。本案系“地沟油”犯罪的典型案例,对于审理类似案件具有标本意义。鉴此,有必要先对“地沟油”犯罪的理解与认定作一探讨,然后就本案的定罪量刑进行详细分析。

一、“地沟油”犯罪的理解和认定

1.“地沟油”的界定

“地沟油”泛指对生活中各类劣质油的统称。具体可分为三类:一是用餐厨垃圾(厨余物)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的“食用油”,即将宾馆、酒楼的剩饭、剩菜(通称泔水)或者下水道中的油腻漂浮物经过简单加工、提炼出的油。二是用废弃油脂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的“食用油”,即用于油炸食品的油使用次数超过一定次数后,再被重复使用或往其中添加一些新油后重新使用的油。三是用各类肉及肉制品加工废弃物等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的“食用油”,如劣质猪肉、猪内脏、猪皮加工以及提炼后产出的油。“地沟油”是质量极差、极不卫生,过氧化值、酸价、水分严重超标的非食用油。如餐厨垃圾处理形成的油,其主要危害物黄曲霉素的毒性是砒霜的100倍。一旦食用“地沟油”,它会破坏人的白血球和消化道黏膜,引起食物中毒,甚至致癌的严重后果。所以“地沟油”是一种有毒、有害、严禁用于食用油领域的非食品原料,对于非法生产、销售“地沟油”,或者将“地沟油”生产、加工成“食用油”,以及明知是利用“地沟油”生产、加工的油脂而作为食用油销售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如果触犯刑法规定的,应以犯罪论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地沟油”犯罪的界定

“地沟油”犯罪不是我国刑法规定的法定犯罪分类,而是理论上或者观念上对与“地沟油”相关的一类犯罪的统称。所谓“地沟油”犯罪,目前较为权威的概括

见于2012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严惩“地沟油”犯罪活动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即“地沟油”犯罪是指用餐厨垃圾、废弃油脂、各类肉及肉制品加工废弃物等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用油”,以及明知是利用“地沟油”生产、加工的油脂而作为食用油销售的行为。

3.“地沟油”犯罪的罪名选择

根据“地沟油”犯罪触犯刑法的具体情况,应以不同罪名定罪量刑。第一,由于“地沟油”是一种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对于利用“地沟油”生产“食用油”,即在生产食用油中掺入“地沟油”这一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应以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明知是利用“地沟油”生产的“食用油”而予以销售,即销售明知掺有“地沟油”这一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用油的,应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利用“地沟油”生产“食用油”并予以销售的,则应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对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地沟油”生产“食用油”,或者利用“地沟油”生产的“食用油”而予以销售的犯罪行为,而为其掏捞、加工、贩运“地沟油”,或者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技术、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仓储、保管等便利条件的,应以共犯论处。

第三,对于虽无法查明“食用油”是否系利用“地沟油”生产、加工,但行为人明知该“食用油”来源可疑而予以销售的,应分别情形处理:经鉴定,检出有毒、有害成分的,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刑事责任;属于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以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追究刑事责任;属于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或者假冒注册商标,构成犯罪的,以销售伪劣产品罪或者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对于国家工作人员在食用油安全监管和查处“地沟油”违法犯罪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实践中,要准确理解法律规定,严格区分犯罪界限。对于“明知”的认定,应

当结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认知能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同案人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产品质量,进货渠道及进货价格、销售渠道及销售价格等主、客观因素予以综合判断。对于利用“地沟油”生产的“食用油”,已经销售出去没有实物,但是有证据证明系已被查实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事实的上线提供的,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刑事责任。对于违反有关规定,掏捞、加工、贩运“地沟油”,没有证据证明用于生产“食用油”的,交由行政部门处理。

4.“地沟油”犯罪的定罪量刑考量

根据《关于依法严惩“地沟油”犯罪活动的通知》第三条的规定,对“地沟油”犯罪的定罪量刑,要准确把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食品安全领域的适用,充分考虑犯罪数额、犯罪分子主观恶性及其犯罪手段、犯罪行为对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危害、对市场经济秩序的破坏程度、恶劣影响等。对于具有累犯、前科、共同犯罪的主犯、集团犯罪的首要分子等情节,以及犯罪数额巨大、情节恶劣、危害严重,群众反映强烈,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犯罪分子,依法严惩,罪当判处死刑的,要坚决依法判处死刑。对在同一条生产销售链上的犯罪分子,要在法定刑幅度内体现严惩源头犯罪、严惩直接获利罪犯的精神,确保生产环节与销售环节、非法受益者与下属受雇员工量刑的整体平衡。对于明知是“地沟油”而非法销售的公司、企业,要依法从严追究有关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对于具有自首、立功、从犯等法定情节的犯罪分子,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要严格把握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的条件。对依法必须适用缓刑的,一般同时宣告禁止令,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食品生产、销售等有关的活动。

二、本案的定罪量刑分析

(一)关于本案的定罪

本案中,被告人郑嫔作为福辣火锅店的经营人,指使店内员工统一将顾客吃剩的火锅汤料倒入不锈钢桶中,利用滤网过滤掉其中的固态物质后,打捞浮于上层的油脂,并运送到由其丈夫经营的鼎辣重庆火锅店交给被告人郑伟,郑伟按比例在其中加入约30%的大豆油和辣椒、牛油等其他火锅底料一同加热制作“红油”,

再运回福辣火锅店作为辣味火锅底料烧制食物销售给顾客食用。

显然,顾客吃剩的火锅汤料属于餐厨垃圾,吃剩的火锅汤料中的油脂属于废弃食用油脂,即“地沟油”,是不可再食用的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且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所出具的评价报告证明,涉案的废弃食用油脂经过反复高温会产生许多有毒、有害物质。两被告人为追求非法利益,置消费者生命健康于不顾,漠视社会责任和诚信经营理念,将顾客吃剩的火锅汤料中的油脂这种有毒、有害的“地沟油”中加入约30%的大豆油和辣椒、牛油等其他火锅底料一同加热制作“红油”,系在生产食用油即“红油”中掺入“地沟油”的生产有毒、有害食品行为。同时,两被告人还将主要由“地沟油”生产的“红油”作为食用油烧制食物销售给顾客食用,尽管不是简单的将“红油”单独销售牟利,但将“红油”烧制食物销售给顾客食用的行为本身,包含了“红油”这一有毒、有害食品交换价值的实现,毫无疑问属于销售“红油”这一有毒、有害食品行为。因此,本案被告人郑嫔、郑伟不仅实施了生产有毒、有害食品行为,而且还实施了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行为。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对两被告人应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

值得注意的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属于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行为,无论是否造成危害后果就构成犯罪。如果行为人实施上述行为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或者致人死亡、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属于结果加重犯,应处较重的刑罚。

(二)关于本案的量刑

食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刑事审判要始终认真贯彻落实《刑法修正案(八)》关于从严惩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立法精神以及2013年5月4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食品安全刑事解释》),对此类犯罪实行零容忍,依法严惩,绝不姑息。尽管本案发生在被告人本人经营的火锅店中,主观恶性、犯罪手段、犯罪数额、对市场经济秩序的破坏程度、社会影响等与专门掏捞、

加工、对外销售大量“地沟油”的犯罪行为有所区别,且属于未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但两被告人使用餐厨垃圾中的油脂加工食品并予以销售的行为,性质恶劣,危害了人民群众的健康安全,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应依法从严惩处,故应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幅度内酌情从重量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郑嫔虽然具有立功、坦白从轻处罚情节,但具有在共同犯罪中系授意者和直接获利者的从重处罚情节,综合从重、从轻两方面因素,并结合“地沟油”犯罪的特殊社会危害性及从严惩处涉食品安全犯罪的刑事政策,从重因素的考量价值和取向应大于从轻因素,因而有必要在较大幅度从重的前提下适当考虑从轻,故而一审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是正确的。

被告人郑伟虽然具有受指使和自首的从轻处罚情节,但具有系“地沟油”直接生产者的从重处罚情节,综合从重、从轻两方面因素,并结合被告人郑伟既是郑嫔丈夫店里的员工,又是郑嫔的侄子,受到老板与员工、长辈与晚辈关系的双重约束,而且也没有因本案行为获取额外报酬,故从轻因素的考量价值和取向应大于从重因素,一审对郑伟酌情较大幅度从轻处罚,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也是正确的。

审判实践中,对于“地沟油”犯罪中被告人的量刑,除了考虑自首、立功、坦白等情节以及从严惩处涉食品安全犯罪的刑事政策以外,还应考虑以下因素: 1.犯罪数量对量刑的影响

虽然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也没有要求达到一定的犯罪数量作为起刑点,但鉴于犯罪数量直接与“地沟油”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大小相联系,因此在量刑时可以适当考虑。实践中,有的犯罪分子为了降低“地沟油”的酸价等指标或其他目的,存在将正规合格的食用油掺入“地沟油”的情况,本案即是。对此,一般应区别于单纯利用“地沟油”加工“食用油”并予以销售的情形。显然,就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而言,前种情形一般小于后种情形。而且,加工、销售“地沟油”的数量越多,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越大。因此,在量刑时应考虑涉案“地沟油”的纯度和数量。

2.被告人违法所得金额对量刑的影响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行为犯,被告人的违法所得金额对构成基本犯罪不具有实质性的影响,但在裁量自由刑和罚金刑时需要适当考虑这一情节。本案中,虽无相关记账凭证等证据可以证实被告人郑嫔的实际违法所得金额,但有证据证实其通过“大众点评网”团购销售所得17万余元,而其中既包括加入使用“地沟油”加工的火锅锅底,也包括不含“地沟油”的其他火锅配菜和调料,同时也有顾客不通过团购进行消费的情况,故上述情况应在量刑时酌情把握。

3.加大对获利被告人罚金刑的判罚力度

《刑法修正案(八)》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以销售金额为比例的罚金制修改为抽象罚金制,即未对罚金数额标准作出规定,这样一方面有利于根据案情灵活判处适当的罚金数额,从经济上剥夺犯罪分子再犯的能力和条件;另一方面,可以避免因为未遂情况下没有销售金额而是否并处罚金或者如何确定罚金数额的难题。本案中,被告人郑嫔是使用“地沟油”加工食品并销售的直接获利者,而郑伟既事先没有与郑嫔约定利益分配,事后也没有直接获利,因此,应对被告人郑嫔判处数额较大的罚金,而对被告人郑伟判处适度的罚金。值得注意的是,本案于《食品安全刑事解释》实施前已经审结生效,故根据刑法规定对两被告人所判处的罚金数额是适当的。否则,需要根据《食品安全刑事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一般应当依法判处生产、销售金额二倍以上的罚金。

综合本案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被告人郑嫔、郑伟判处相应刑罚,定性准确、量刑适当,既确保了罪责刑相适应,也体现了依法从严惩处“地沟油”犯罪的精神。

(作者单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二庭)

(责任编辑:孟猛)

毒胶囊事件的案例分析

毒胶囊事件的案例分析 自古以来,我们在受伤或者是生病的时候,都习惯于向医学求助,吃药打针,以求战胜病痛,延年益寿,医药一直都是与生活息息相关,与生命紧密相连,说是关天的大事亦不为过。而谁又能想得到,这些用来救命的良药,会有一层剧毒的外衣呢? 2012年4月15日,央视报道河北、江西个别企业用生石灰处理皮革废料进行脱色漂白和清洗,随后熬制成工业明胶,卖给浙江新昌县药用胶囊生产企业,这些含有毒物的毒胶囊,最终流向药品企业,进入消费者腹中。 而这起毒胶囊事件,在社会上掀起了轩然大波,与2008年的毒奶粉事件一样,它的发生不是一天两天的事情,严重践踏道德和法律的行为如何能够潜伏几年不为人知,如何才能避免此类的事件一而再再而三的发生,是xxxx 毒胶囊,是指用工业皮革废料来做成药用胶囊。从工业皮革废料变成药用胶囊,经过多次的工序,辗转几个厂家,最后进入到流通领域,被千千万万的人们消费,这其中经过的关卡无数,却没有一个关卡真正的起到了把关的作用,用廉价有毒的工业明胶替代价格较高的食用级明胶,这样明显有害人民身体健康的事情却在默认当中变成了行业的潜规则,就像之前的三聚氰胺奶粉,苏丹红鸡蛋,地沟油一样,拷问的不仅仅是我们的良知,也是我们的管理制度和法律的威严! 一件商品,从原材料采购到产品生产到销售流通,应该有很多的机会可以阻止这些有毒的东西进入人们口中的。就毒胶囊来说,以工业明胶的价格采购食用级明胶,可能吗?显然不合理的价格后面是什么?不是每个人都应该心知肚明的吗?就算采购人员被蒙蔽,那么相关的检测手段没有吗?检测原材料重金属超标不是什么难事,就是检测成品药用胶囊的重金属含量,也应该是每一个有责任的厂家理当做的事情,但是这些层层检测之下,超标的药用胶囊一样是一路绿灯的顺利进入消费流通领域,这当中的原因是什么? 显然是利益,暴利驱使人们铤而走险,暴利蒙蔽了人们的双眼,这不仅仅是毒胶囊事件之所以发生的原动力,同样也是相关事件的屡禁不止的源头。其实马克思早在一百多年前,就在《资本论》当中说的很明白,资本天性是追逐利益的,当有300%的利润的时候,资本就敢于践踏人间的一切法律! 然而这并不是此类事件一而再再而三发生的唯一原因。资本的逐利性自古以来都是不择手段的,但是在监管制度和法律制度相对完善的西方国家,此类事件出现的机会就很少,究其原因,除了西方拥有相对完善的法律和监管制度之外,西方相对完整的社会诚信机制也是一个重要的原因。事实上,我们国家经济腾飞之前,这样的事情也很少发生,因为当时人员的流动性很小,社会关系网相对固定,违反道德会导致原有的社会评价降低,而重建良好信誉的成本就相对很高,而现在社会人员的流动性大大增加,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网比较薄弱,重建也相对容易,这样导致那些人们在道德方面的约束大大削弱,也就是我们的普遍感觉到现在人们的诚信不如以前,社会道德水平整体下降的原因。 只是我国的国土面积广大,人口众多,想要建立起每个人的完整的社会诚信评价机制,将一切社会生产生活纳入这个体系之内谈何容易,这是我们努力的方向,却不是一朝一夕可

近年来食品安全事件

近年来食品安全事件 2000年12月15日金华市卫生防疫站在金华市区五里牌楼农贸市场内查获1500公斤的“毒瓜子”2001年3月至9月广东河源某饲料公司因购买“瘦肉精”即盐酸克伦特罗生产猪用混合饲料,导致11月7日河源484名市民因食肉中毒 2001年9月3日吉化公司所属的16所中小学校发生严重的豆奶中毒事件。万余名学生饮用学校购进的“万方”牌豆奶后,6362名学生集体中毒。至今,仍有多名饮用豆奶 的学生被不同的病症缠身,其中3名学生患上白血病。 2002年2月哈尔滨香香鸟食品有限公司用去年的陈月饼非法生产汤圆的恶性事件被查处。 2002年5月21日长春市卫生局查处一处用牛血、猪血和化工原料加工假“鸭血”的黑窝点,制造假“鸭血”的化工原料一般为建筑或化工用品。 2002年6月21日金华市卫生局在某仓库发现标识为广西田阳南华糖业有限责任公司的9.5吨假冒“白砂糖” 2003年7月不到一个月的时间里,浙江省卫生监督部门查获了从嘉兴等地流出的48吨含有的“毒狗肉” 2003年11月16日“金华火腿敌敌畏”事件被曝光,金华市的两家火腿生产企业在生产“反季节腿” 时,为了避免蚊虫叮咬和生蛆在制作过程中添加了剧毒农药敌敌畏。 2003年12月1日杭州质检部门公布“毒海带”事件的调查结果,市场上畅销的一种碧绿鲜嫩的海带是用印染化工染料浸泡出来的“毒海带”。 2003年12月3日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对佛山、江门两地的鱼翅、开心果加工企业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查获用工业双氧水加工过的鱼翅成品、开心果等干果类食品成品2004年“陈化粮”事件曝光,全国10多个省市粮油批发市场发现有国家粮库淘汰的发霉米,含有可致肝癌的黄曲霉素。黄曲霉素是目前发现最强的化学致癌物, 试验显示其致癌所需时间最短仅为24周。 2004年4月30日“大头娃娃”事件曝光,安徽省阜阳市查处一家劣质奶粉厂。该厂生产的劣质奶粉几乎完全没有营养,致使13名婴儿死亡,近200名婴儿患上严重营养不良 症。 2004年5月11日广州一市民被怀疑饮用散装白酒中毒死亡,短短10天内,共有14人因饮用假酒死亡、39人受伤。这些散装白酒中含有剧毒工业酒精甲醇。 2005年5月26日雀巢金牌成长3+奶粉在浙江被抽检出碘含量超标。这一事件使雀巢该品牌奶粉在全国范围的撤柜。 2005年6月14日北京市工商局经抽查的潮安12家企业果脯产品二氧化硫含量超标,随即宣布广东潮安生产的果脯全部下架,将近800家潮安果脯蜜饯企业集体挡在了北 京门外。 2005年7月5日三鹿被查出超前标注生产日期的酸牛奶 2006年6月北京食用福寿螺导致的广州管圆线虫病患者确诊病例达到160例。

地沟油事件分析

地沟油事件分析 摘要:食品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本物质,是人们生活中最基本的必需品。经济经过多年的快速发展,科技发展水平的迅猛提高,政府的土地养活了世界上20%的人口,创造了不起的奇迹。随着经的迅速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食品产业获得了空前的发展。各种新型食品层出不穷,食品产业已经在国家众多产业中占支柱地位。在食品的三要素中(安全、营养、食欲),安全是消费者选择食品的首要标准。地沟油流向餐桌,我们在餐馆吃饭食用的不知是何种油,也不知道这种油有何危害,使我们对食品安全的进一步加深,怎么样解决地沟油问题,怎么解决食品安全问题,这是我们亟待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地沟油;原因;解决方案;危害 近几年来,在世界围不断出现了食品的安全事件,如英国“疯牛病”和“口蹄疫”事件、比利时“二噁英”事件,国的丹红、吊白块、毒米、毒油、孔雀石绿、瘦肉精、三聚氰胺等事件,使得我国乃至全球的食品安全问题形势十分严峻。日益加剧的环境污染和频繁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对人们的健康和生命造成了巨大的威胁,。但是在满足人们的生活需要的前提下,食品安全却频频出现问题。“毒奶粉”惊魂未定,“瘦肉精”尘埃未落, “染色馒头”、“回炉面包”、“牛肉膏”又接踵而来,地沟油更是流向我们千万家的餐桌。食品安全屏障为何屡屡被突破?食品监管出现了哪些问题?为何食品问题屡禁不止?在食品安全问题上,仅仅依靠完善食品监管体制是远远不够的。从这些食品安全事件中,我们看到的是作为生产者链条整体阶层的道德沦丧问题的严重性。生产厂商何以追逐财富,将人民的生命健康安全弃之如敝履?政府部

门为何频出重拳,却难取得令人民群众满意的效果?人民群众屡受其害,却难以幸免?我们到底应该怎样去做,才能使我们的食品吃的放心,吃的安心,才能使那些不法分子对这种事件避而远之。 一、地沟油事件简介 屠宰场废料变地沟油原料。2011年10月,市梦乡村民经常闻到附近很臭很臭的味道。传出恶臭的院子位于市婺城区一个城乡接合部。警方调查发现院子门口堆放了大量空油桶,地上油迹斑斑,而这难闻的味道也很像是熬制泔水加工地沟油的味道,警方调查发现现场没有泔水,只有成堆的油脂块,这些油一部分来自于附近的另一个油脂加工点。这些油脂的来源主要由屠宰场的废弃物压榨而成,主要包括猪、牛、羊屠宰以后脏的一些膈膜,以及猪皮、牛皮、羊皮上刮下的碎末,还有一些就是时间存放长不能吃的变质动物脏。在随后的调查中,警方发现,这种新型地沟油的窝点不止一家,还有一些分布于当地的个体熬油户,他们熬制出来的动物油都是由卫坚统一收购。同样原料也是来自于屠宰场的废弃物。 新型地沟油很大一部分被销售到了、、、等地的一些油脂公司,并最终进入到了食品领域。这些地沟油主要是销往食品油加工企业,制成食品和火锅底料等。 地沟油泛指在生活中存在的各类劣质油,如回收的食用油,反复使用的炸油,以及劣质猪肉、猪脏、猪皮加工提炼后产出的油等。地沟油最大来源为城市大型饭店下水道的隔油池和一些用劣质下脚料制造地沟油的非法商贩。地沟油的主要流向有酒楼、生产矿山选矿捕收剂、养殖场、化工厂、工厂和学校食堂。我们不能忽视地沟油在我们新技术和化工产品中的作用,但是大部分地沟油经过各种转运最终流向人们的餐桌。这使得我们不得不对我们日常食用的油进行反思和考虑。 众所周知,地沟油中含有许多致病、致癌的毒性物质,这些物质时刻在危害着我们的生命健康。地沟油会使我们消化不良、腹泻、腹痛,严重会使引发胃癌与肠癌。

企业有关安全生产方面法律法规、规范和规程

企业有关安全生产方面法律法规、规范和规程 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识别、获取和更新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获取、更新、识别适用于本公司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获取、更新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以及适用性确认。 3、职责 3.1 安全部负责获取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并确认其适用性,定期更新,并传达到相关部门。 3.2 各部门负责配合安全部获取相关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并上报安全部。 4、工作程序 4.1 获取内容: 4.1.1国家、地方颁布的安全生产管理的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及国际条约里有关对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 4.1.2其他要求事项 (1)行业标准中的安全生产管理要求; (2)与有关机构的协定; (3)非法规性安全生产管理指南等。 4.2 获取途径: 4.2.1安全部负责从专业报纸、杂志、网上及上级有关部门等渠道获取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 4.2.2安全部定期(每半年一次)与上级安全生产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联系,获取相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规定; 4.2.3各部门获取到法律、法规时报送安全部; 4.3 确认适用性: 4.3.1安全部根据本公司的特点,确认安全法律法规、标准与其他要求的适用性,填写《公司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清单》; 4.3.2《公司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清单》经厂长审批后下发到各相关部门。 4.4 符合性判断: 4.4.1安全部对照新确定的法律、法规,判断公司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符

合性,如不符合开展原因和责任分析,并提出整改计划及整改措施; 4.4.2安全部应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对适用的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进行符合性评价。评价应覆盖所有适用的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并出具评价报告。 4.5安全部应每年组织员工学习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在新的法规、标准出台时,应及时组织学习,提高员工的守法意识,规范企业的安全生产行为。 4.6 当法律、法规、标准发生变更时,由安全部及时修改清单,并重新发放至各部门。

则食品安全案例及分析

10则食品安全案例及分析 年3月19日,武汉工业学院教授何东平召开新闻发布会称,目前中国每年返回餐桌的地 沟油有200万-300万吨。医学研究称,地沟油中的黄曲霉素强烈致癌,毒过砒霜100倍。年1月22日,三鹿“三聚氰胺奶粉”案终审宣判。自2008年7月始,全国各地陆续收治婴儿泌尿系统结石患者多达1000余人,9月11日,卫生部调查证实,这是由于三鹿集团生产婴幼儿配方奶粉受三聚氰胺污染所致。 年10月,四川广元柑橘生产中发生蛆虫疫情爆发。这次柑橘疫情导致柑橘价格的大幅下跌,并且出现严重的滞销状况。政府出资收购柑橘,并进行深埋、消毒处理,以控制疫情的发展。 4. 2006年11月12日,由河北某禽蛋加工厂生产的一些“红心咸鸭蛋”在北京被检测出含有致癌物质苏丹红。部分河北农户用添加了工业染料苏丹红的饲料喂养鸭子,导致蛋黄内含有苏丹红。 5. 2006年7月,中央电视台曝光湖北武汉等地的“人造蜂蜜”事件。造假分子还在假蜂蜜中加入了增稠剂、甜味剂、防腐剂、香精和色素等化学物质。 6. 2005年3月15日,上海市相关部门在对肯德基多家餐厅进行抽检时,发现新奥尔良鸡翅和新奥尔良鸡腿堡调料中含有“苏丹红一号”成分。从16日开始,在全国所有肯德基餐厅停止售卖这两种产品,同时销毁所有剩余调料。 7. 2004年4月30日,“大头娃娃”事件曝光,安徽省阜阳市查处一家劣质奶粉厂。该厂生产的劣质奶粉几乎完全没有营养,致使13名婴儿死亡,近200名婴儿患上严重营养不良症。 8. 2003年12月1日,杭州质检部门公布“毒海带”事件的调查结果,市场上畅销的一种碧绿鲜嫩的海带是用印染化工染料浸泡出来的“毒海带”。不法经营者采用“连二亚硫酸钠”和“碱性品绿”等化工原料对海带进行泡、染加工。 9. 2003年11月16日,“金华火腿敌敌畏”事件被曝光,金华市的两家火腿生产企业在生产“反季节腿”时,为了避免蚊虫叮咬和生蛆在制作过程中添加了剧毒农药敌敌畏。 10. 2001年9月3日,吉化公司所属的16所中小学校发生严重的豆奶中毒事件。万余名学生饮用学校购进的“万方”牌豆奶后,6362名学生集体中毒。至今,仍有多名饮用豆奶的学生被不同的病症缠身,其中3名学生患上白血病。 从这10则案例中可以看出:除了四川广元的柑橘事件是因检疫不当而导致柑橘被污染外,其他案例的起因都是人为地添加污染物,不管是化学试剂、染料还是化工原料,这些都是厂家仅为一个“盈利”,而违背道德概念做出来的,由此可见生产者是绝大部分食品安全事故的侩子手。 看大陆、英美食品安全法:通过分析我们国家的食品安全法和英美的食品相关法,就会发现我们国家的食品安全法制定的确实详细,但是缺少一种“强制性”,虽然对各种违法行

现代文阅读“地沟油”参考答案

现代文阅读“地沟油”参考答案 阅读下面的文字,完成8-10题。 近日,在公安部的统一指挥下,我国首次全环节破获了一起特大利用地沟油制售食用油的系列案件,摧毁了涉及14个省的“地沟油”犯罪网络,并抓获32名主要犯罪嫌疑人。 此案的侦破揭开了食用地沟油黑色产业链的六大环节——掏捞、粗炼、倒卖、深加工、批发、零售。每年有数以万吨的地沟油流向国人餐桌,地沟油中的主要危害物之一黄曲霉素的毒性是砒霜的100倍…… 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地沟油问题屡禁不止?除了需要反思地沟油背后的行政管理缺失问题,还应看到围剿地沟油黑色产业链各个环节折射出的立法空白和司法盲区。 据统计,我国每年消耗油脂约2200万吨,其中15%约330万吨成为废弃油脂。地沟 油本身并非完全有害、无用的物质,经过合理的加工程序,地沟油甚至可以变废为宝,如加工成生物燃料。 记者注意到,我国对餐饮业废弃油脂——即地沟油原料的处理回收还缺乏系统完善的管理机制,立法方面亦存在空白,导致本应发挥“余热”的地沟油流向餐桌。 2010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的意见》,对餐厨废弃物的排放、回收、运输等内容提出了要求。这表明,我国有关部门已经开始重视地沟油供应链管理中所存在的问题,但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上述意见并非法律、行政法规,也非部门规章,其内容的具体落实还需各地方政府细化为当地的规章制度。 根据发达国家已有的经验,地沟油的回收需要政府在适当运用经济杠杆的同时,制定“泔水回收”的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控制“泔水”的流向,并配以行政、司法部门的严格执法,多管齐下,才能将地沟油重新扳回正轨,发挥其应有的价值。 数据显示,目前我国每年返回餐桌的地沟油有200万—300万吨,而中国人一年的动 植物油消费总量大约是2250万吨。也就是说,按照比例,人们吃的每10顿饭中,可能就有一顿用的是地沟油。 在地沟油流通过程中的关键“黑手”是粮油供应商。他们从地沟油生产企业处甚至许多“黑作坊”收购加工过的地沟油,然后再销往食用油批发部,甚至假冒成名牌产品后直接销售给各个餐馆、饭店。 在此过程中,由于粮油供应商与各个买家之间都是买卖合同关系,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无从直接介入进行监管。同时,各大食用油批发部和餐馆、饭店的经营者又非地沟油的最终食用者,因此,在巨大的利润空间面前,他们往往“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此外,由于我国在对地沟油的检验方面存在漏洞,让地沟油很容易蒙混过关。以现行的国家强制性标准2716-2005《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为例,按照国标,食用油检验通常都是检验酸价、苯并芘、农药残留等9项指标。如果仅检验这9项,地沟油也可能合格。比如,警方日前在浙江宁海查获了大量地沟油并向有关部门送检,按照现行的国标检验,送检的 10个样品中,只有两个样品不合格。 据专家透露,地沟油生产者会根据《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在加工过程中添加火碱之类的东西,把地沟油中不合格的指标掩盖住。 然而,面对“人人喊打”的地沟油,消费者的维权之路并非易事,民事诉讼的证据规则成了“拦路虎”。首先,地沟油的使用范围太广,消费者难以确定侵权主体。根据公安机关破案的情况,购买地沟油用于烹饪的餐馆、饭店无法统计。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在外就餐的次数大大多于从前,消费者极有可能在多家餐馆就餐时都遭遇到地沟油,因此侵权主体的确定成为一大难题。

近几年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回顾及分析

近几年中国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回顾及分析 谢天娇20112923 (食品科学与工程一班生命科学学院黑龙江大学哈尔滨 150080) 摘要: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近几年,食品安全问题似乎从来没有离开过人们的视线,从“苏丹红”到“三鹿奶粉”,从“瘦肉精”到“塑化剂”……食品安全事件不仅刺痛着我们脆弱的神经,更拷问着生产企业的道德底线以及监管部门的法治力量。本文主要就近几年几起重大食品安全事件进行回顾及分析。希望它们不仅能成为一面透视中国食品安全的“警示墙”,更能逐步唤起行业的重视、市场的净化乃至全民道德水平的提升。 关键词:食品安全苏丹红三聚氰胺塑化剂致癌 引言: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事件频发。福寿螺、大闸蟹、多宝鱼、阜阳劣质奶粉……接踵而至的“问题食品”事件,让人们一次次“领略”了不法生产经营者见利忘义的“黑心”,也进一步暴露出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存在的诸多“黑洞”。食品安全的重要性毋庸置疑,然而食品安全事件层出不穷,老百姓防不胜防。从最普通的大米、面粉、肉制品、蔬菜、豆制品再到调味品,危害健康的伪劣产品不胜枚举,食品安全,这4个字无疑是当今中国社会最关注的焦点之一。 一、几起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回顾 1、苏丹红事件 2005年3月5日,英国食品标准署在官方网站上公布了一份召回通告——亨氏、联合利华等多家企业的食品中可能含有具有致癌性的工业染色剂“苏丹红1号”。随后一场声势浩大的查禁“苏丹红1号”的行动席卷全球。2005年3月2日,北京市政府食品安全办公室向社会通报,经检测认定,广东亨氏美味源辣椒油中含有“苏丹红1号”打响了全国查处涉红食品的第一枪。随后,“苏丹红1号”被滥用为食品添加剂的情况就不断被广东、云南、上海、浙江、福建、四川等地的工商、质检部门检出。在不到一个月的时间里,从辣椒酱、辣腐乳、酱腌菜,到肯德基新奥尔良烤翅、长沙坛坛香牌风味辣椒萝卜、河南豫香牌辣椒粉以及方便面里相继被检出了“苏丹红1号”。经过2005年的查处,给人吃苏丹红的现象有所遏制。但是2006年11月22日,国家质检总局又公布了对全国蛋制品专项检查结果,结果显示有7家企业的8个批次产品涉嫌含有苏丹红,这些企业分布在北京、湖北、安徽、河北、河南、浙江等省。原来为了让鸡、鸭能生出“红心蛋”、“柴鸡蛋”,养禽场给不会说话的鸡、鸭喂食“苏丹红Ⅳ号”。比起苏丹红Ⅰ号,苏丹红Ⅳ号不但颜色更加红艳,毒性也更大。国际癌症研究机构将苏丹红Ⅳ号列为三类致癌物。 2、三鹿婴幼儿奶粉事件 在2004年出现安徽阜阳百余名儿童因吃了劣质奶粉成了“大头娃娃”、多位

2018最新安全生产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清单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清单 序号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制(修)订 日期 生效日期颁布部门标准编号相关条款说明更新记录获取途径适用部门 一安全生产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8/31 2014/12/1 第十二届全国人大 常委会第十次会议 通过 主席令第13号 全文:总则、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 障、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安全生产的监督 管理、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法律责任、附则 安监总局网 站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6/7/2 2016/9/1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委会 主席令第48号 全文:前期预防、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 理、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监督检查、 法律责任 安监总局网 站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10/2 8 2009/05/01 第十一届全国人大 常委会 主席令第6号 全文:火灾预防、消防组织、灭火救援、 法律责任 安监总局网 站 4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4/22 2011/5/1 第十一届全国人大 常委会 主席令第47号第二章,第四章第一、二、五节,第五、七章中国法院网 5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4/24 2015/1/1 第七届全国人大 常委会 主席令第22号第四章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环保部网站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07/6/29 2008/1/1 第十一届全国人大 常委会 主席令第65号 全文:促进就业、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工资、劳动安全卫生、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职业培训、社会 保险和福利、劳动争议、监督检查、法律责任 安监总局网 站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04/3/14 1982/12/4 第十届全国人大 常委会 第4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 义务、4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 利、46条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48条男女平 等。 中国安全网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5/8/29 2015/11/1 第十二届全国人大 常委会 第133条重大交通事故罪,134条重 大责任事故罪,第135条重大劳动安全卫生设 国务院

地沟油与食品安全

地沟油与食品安全 (选自《英语世界》2011年第11期) 王逢鑫 民以食为天。人天天要吃饭,因而食物名词具有简单、直接、一目了然的特点。食物名词的命名理据主要是其原料或来源,以及用途或功能,汉语和英语都是如此。以食用油(edible oil)为例。以其原料为命名理据的有橄榄油(olive oil);棕榈油(palm oil);椰子油(coconut oil);山茶籽油(camellia-seed oil);花生油(peanut oil);大豆油(soya bean oil);葵花籽油(sunflower-seed oil);芝麻油(sesame-seed oil)等。以其用途为命名理据的有烹调油(cooking oil)、沙拉油(salad oil)等。此外,制作方法也可以构成命名理据,例如:压榨油(pressed oil);鲜榨油(fresh pressed oil);冷榨油(cold pressed oil);浸出油(macerated oil)。但这些都是业内人士专用词汇,一般老百姓并不问津。 地沟油,如何译成英语倒是一件麻烦事情。人们一听到“地沟油”,马上就联想到其来源是地沟或下水道,产生恶心的感觉。如果回流餐桌,充当烹调油,就更是食品安全的丑闻。其实,地沟油是一个泛指的概念,是人们在生活中对于各类劣质油的统称,不一定都是来自地沟或下水道,也不一定都是无用的废物。因此,如何翻译“地沟油”,要视具体语境而定,没有一个放到什么地方都合适的译法。地沟油可以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狭义的地沟油,即从餐饮业废弃物(泔水)中提炼出的油,可以译为hogwash oil,例如: 1. 地沟油指从下水道的浮油或饭店餐厅的泔水提炼的油。Hogwash oil refers to oil extracted from oily floats in the drain or leftover food from hotels or restaurants. 2. 地沟油通常是从丢弃的厨房垃圾提炼而制成的。Hogwash oil is usually made from discarded kitchen waste that has been refined. 3. 地沟油是从废弃物中提炼的劣质而且不卫生的不可食用的油。Hogwash oil is refined, inedible waste oil — of poor quality and unsanitary. 第二类是从劣质猪肉、猪内脏、猪皮加工以及提炼后产出的油,可以译为waste animal fat。国内有人译为waste animal oil。笔者认为还是用waste animal fat为好,因为这类地沟油来源于动物脂油,例如:

地沟油事件分析

透过“地沟油”事件看企业的社会责任i 关键词:地沟油社会责任食品安全 内容简介:地沟油,泛指在生活中存在的各类劣质油,长期食用可能会引发癌症,对人体的危害极大。由于存在不小的经济诱惑,仍有人铤而走险销售地沟油。针对民众反映强烈的地沟油问题,国务院办公厅2010年7月发布文件,决定组织开展地沟油等城市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试点工作。 对于“地沟油”这个词汇,我想我们大多数人都非常敏感,一段时间沸沸扬扬的“地沟油”事件通过媒体曝光,广泛引起了人们对餐馆食用油安全的高度关注,毕竟衣食住行是人们的根本,食品安全更是关乎着人们身体健康的一个重要环节。据调查数据显示,我国每年返回餐桌的地沟油有200-300万吨,这些劣质食用油大多通过一些大大小小的餐馆消耗掉,进入人们的胃里。这不是危言耸听,按照中国人一年动、植物油消费总量比例来看,假如你吃10吨饭,可能有一顿就碰上了地沟油。 透过地沟油事件,让我们看到了更多的东西,不单是食用油安全的严重问题,也看到了食品安全的严峻,还看到了我们的企业或个人的社会责任的缺失,透过这个事件我们看到的不仅仅是一个个例的东西,更多的它反映的社会层面的问题。在很多人的眼里,他们看到的只是白花花的银子,为了追逐最大化利益,他们利欲熏心,他们昧着做人的良心。其实对于地沟油事件,我觉得它不是一个孤立问题,为什么会形成如此强大的灰色产业,这里就不仅仅是那些收集与制造“地沟油”的不法之徒,也包括那些为赚取更大利润的大大小小的餐馆,当然行政职能部门的失位也是难辞其咎的。 吃10顿饭,一不留神你就被“地沟油”了,如此恶劣的食用油安全的问题,折射出太多的问题。我国改革开放20多年来,工业化程度越来越高,作为企业来说,强化其社会责任感显然的必要的,很多工业品都与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如果这个社会出现太多的“黑心”商人,最终受损害的只是老百姓。 企业社会责任是指企业在创造利润、对股东承担法律责任的同时,还要承担对员工、消费者、社区和环境的责任。随着社会经济的高度发展,每个人、每个企业都要努力去营造一种良好的社会经济秩序,都要以一种强烈的社会责任意识去营造和谐,促进良性发展。人是社会的基础单元,不论个体的人,或者作为企业家的“法人”,他们都应该具有人之初的“本善”。

地沟油新闻报道

?????地沟油新?闻报道 ?篇一: ?食?品安全地?沟油案例?公共经?济学案例?分析姓?名: ??学号:? ?班级?: ?指导?教师: ??得分:? ?XX大?学管理学?院 20?17年6?月2日?浙江金华?地沟油事?件【案?例描述】?近日,?浙江警方?破获新型?地沟油案?件,小作?坊将劣质?、腐败了?的动物皮?、肉、内?脏经过简?单提炼后?生产出油?脂。这些?新型地沟?油大部分?被销到了?安徽、江?苏等地。?最近几年?,苏丹红?、地沟油?、毒胶囊?、皮鞋酸?奶等事件?层出不穷?,食品安?全问题日?趋严重,?食品责任?保险再次?被人们关?注。 ?“?这些油太?脏了,人?根本吃不?得”厂?区一侧的?仓库里,?堆放着大?量白色的?劣质牛 油?,都用塑?料袋装着?,堆得有?两米多高?,有些融?化了,流?淌到路面?上。废弃?的牛油、?鸡鸭油在?这个工厂?四处流淌?,连水泥?地踩着都?黏糊糊的?。 ?整个?工厂都弥?漫着一股?酸臭味。?在工厂仓?库边上,?两只油锅?正冒着黑?烟。一只?油锅里黑?油正冒着?热气,两?只黑乎乎?的大勺滴?着褐色的?油污;另?一只油锅?里,大量?的猪油渣?、牛油渣?混杂在一?起,咕咕?地翻滚着??? “?现在回想?起来都忍?不住要犯?恶心!如?果不是亲?眼所见,?很难想象?这些由屠?宰场的废?弃物、腐?烂的皮革?、变质的?动物内脏?炼制成的?‘地沟油?’最后竟?能变成餐?桌上的食?品!”一?位民警对?《经济参?考报》记?者说。? ?这是位于?安徽宿州?的一家油?脂公司,?成立于2?017年?,是一家?有证的加?工工业用?动物油产?品的企业?。3月下?旬以来,?浙江省公?安机关与?兄弟省(?市)警方?联合行动?,连续侦?破两起制?售新型地?沟油案件?,从上游?收购加工?到下游销?售环节摧?毁了2个?特大的新?型跨省地?沟油犯罪?网络,捣?毁一批炼?制新型地?沟油工厂?、黑窝点?,抓获犯?罪嫌疑人?近200?人,现场?查获新型?地沟油成?品、半成?品及油渣?3300?余吨。这?里是其中?的一个制?油工厂。? ?每天上?午9点多?,金华市?婺城区白?龙桥镇下?杨村的村?民老杨都?会骑着三?轮电动车?来到白龙?桥生猪定?点屠宰场?。这里的?清洁工会?把猪的废?弃物整理?成堆,让?他将这些?数量不等?的废弃物?拿回家熬?油。 ?回?家后,老?杨先将这?些废弃物?放入大锅?熬,熬出?的油放入?专门盛放?的油桶内?,随后他?用压榨机?对熬油后?剩余的油?渣进行压?榨取油。?炼好的油?会有老板?上门收购?。最开始?的时候油?是 ?1.5元?/斤,此?后收购价?一直在涨?,提到了?2元/斤?。 ?“我?原来以为?老板收去?是卖给化?工厂做肥?皂才做的?,现在听?民警说他?们收去是?加工后卖?给人吃,?如果知道?是这样我?绝对不会?做,这些?油太脏了?,人根本?吃不得。?”老杨很?后悔地说?。 ?李卫?坚就是老?杨所说的?“老板”?。事实上?,在整个?新型地沟?油产业链?中,李卫?坚扮演着?“经纪人?”的角色?,由他向?个体收购?初步炼好?的动物废?弃油,经?过加工,?这些油脂?又被转卖?给一些油?脂公司。?比如安徽?宿州这家?油脂厂,?就是李卫?坚的大客?户,双方?一年的账?务来往就?高达四五?百万元。?

化工企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清单

化工企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清单(标准) 安全生产,化工,清单,法规,企业 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工业产品生 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 则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压力管道安全 管理与监察规定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生产 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 国消防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关于开 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企业职工 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 理条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工伤保险条例建设工 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工作场所安 全使用化学品规定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 学品建议书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生产工作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定规定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劳动防护 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安 全培训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 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危险化学品 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实施办法关 于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

工作的通知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 全监察规定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化学 工业部安全生产禁令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压力管道安 全管理与监察规定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 准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化工企业安全 管理制度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导则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实施办法浙江省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暂行规定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管理办法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 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编写规定 重大危险源辩识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 化工企业静电接地设计规程 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 值安全色 噪声作业分级 高温作业分级 有毒作业分级

全国首例特大地沟油案

全国首例特大“地沟油案”的案例分析 摘要:近几年,我国许多地方都存在一个令人发指的问题──“地沟油”问题,这个问题可以说已经成为一个公开的“秘密”。有些人长期以倒卖“地沟油”为生,他们把这些地沟油经过化学处理后装入成品油桶流入餐桌,这些地沟油流入餐桌严重威胁到我国公众的生命健康。“地沟油”事件频频发生,引起人民关注全国首例特大“地沟油案”终于于8月22日受审。 一、案情简介 2012年 8月22日、23日,全国首例特大全环节生产销售“地沟油”系列案第一起案件在浙江宁海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7名被告人是济南博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和济南格林生物能源有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及员工,这两家公司也就是收购、生产、加工地沟油的企业。 此系列案系全国特大、全环节生产、销售“地沟油”犯罪案件,被列入公安部“打四黑除四害”专项行动第一批督办案件,分别经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宁海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宁波市检察院审查起诉,最高法院指定该系列案共3起案件由宁波中院审判。 公诉机关以被告人柳某等20人涉嫌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向宁波中院提起公诉。根据公诉机关指控,自2007年12月起,被告人柳某等7人将餐厨废弃油提炼成仍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非食用油销售,以正常豆油名义销售给河南省惠康油脂有限公司、河南庆隆商贸有限公司等单位和袁某等人,至案发销售额达9920余万元。其中,仅河南省惠康油脂有限公司、河南庆隆商贸有限公司用该非食用油与正常豆油勾兑后对外销售,销售额就达3.5亿余元。 二、案情分析 公诉机关认为,自2007年12月起,柳某等人在明知他人将向其所购的非食用油冒充豆油等食用油销售的情况下,仍将从浙江等地收购来的餐厨废弃油经上述油脂加工厂或公司加工提炼,生产出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非食用油对外销售,从中赚取高额利润。至案发,销售额共达9920余万元。 8月24日,整个系列案的第二起案件在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2名被告人分别是郑州市金水区的宏大粮油商行的业主袁一和为产、销牵线搭桥的中间人程江萍,这两人分别以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被起诉。 前年3月份,宁波市宁海县公安局在工作中就发现了非法炼制地沟油制售食用油的线索,于2011年3月28日立案侦查,紧接着该案件6月20日就被列为公安部督办的案件。经过4个多月的缜密侦查,宁海县公安局先后四次组织力量赶到江苏、山东、河南、河北等地调查,一共抓获了犯罪嫌疑人20名,查扣了非法加工地沟油原料和成品共计694吨。据了解,整个生产销售环节涉案金额超过3亿元,这起案件中形成了集掏捞、粗炼、倒卖、深加工、批发、零售等六大环节于一体的地沟油生产产业链,犯罪网络涉及到14个省。这起案件涉及人员之多,涉及地域之广,涉案金额之大,产业链如此完整,可以说在全国尚属首例,所以被法院称为“全国首例特大全环节生产销售‘地沟油’犯罪案”。 销售公诉机关称,通过程江萍的穿针引线,自2009年6月至2011年7月,被告人袁一明知格林公司生产的油脂是由餐厨废弃油加工而成的劣质成品油,仍大量购入并加价销往河南省新乡市、三门峡市等地的一些粮油经营部和食用油批发部,同时,袁一自己也将收购来的油经灌装零售给周边的工地食堂、夜排档、油条摊业主,销售额共计人民币300余万元,故对其以销售伪劣产品罪提起公诉。 8月28日、29日,全国特大全环节“地沟油”犯罪案件继续在宁波市宁海县法院审理。11名被告人均是河南两家油脂企业的负责人和员工。据悉,几名被告人“通力合作”将“地沟油”与正常豆油勾兑后出售,一年半时间销售额就超3个亿。 三、“地沟油”事件屡打不绝的原因: 一是利益的驱动。一些黑心经营者将“地沟油”非法贩卖,回馈的利润高达十几甚至几十倍,从而诱使一些人为了利益,昧着自己的良心,从中赚取高额利润。

从经济学角度看地沟油

从经济学角度看“地沟油” 公管0901班曹雪U200917420 摘要:地沟油屡禁不止,成为我国食品安全严重隐患之一。为什么地沟油连连打压却愈演愈烈?为什么地沟油源源不断的流向我们的餐桌?是监管不力还是政策本身出现问题?地沟油问题存在其根本又是为何?本文将就地沟油问题从经济学视角进行分析,探讨地沟油产生的原因,用经济学方法分析现有治理政策的利弊并相应的提出较为可行的改正措施或解决方案。 关键词:地沟油负外部性补贴罚款资源化 一、地沟油问题现状 地沟油的概念地沟油是一个泛指的概念,是人们在生活中对于各类劣质油的统称。地沟油可分为三类:一是狭义的地沟油,即将下水道中的油腻漂浮物或者将宾馆、酒楼的剩饭、剩菜(通称泔水)经过简单加工、提炼出的油;二是劣质猪肉、猪内脏、猪皮加工以及提炼后产出的油:三是用于油炸食品的油使用次数超过规定后,再被重复使用或往其中添加一些新油后重新使用的油。地沟油的产量,产生源分散,来自于家庭、餐饮业、小商小贩等,统计难度较大。比较权威的数据来自于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技术经济研究部副部长、研究员李志军,我国现在每年消耗各种动植物油脂在1500万~1650万吨。在油料加工和使用(包括食用和食品加工)过程中产生大量的废弃食用油脂,如油料加工厂的各种油脚、煎炸废油、泔水油等,其总量在百万吨以上。地沟油形成和精炼过程复杂,含有多种有毒有害成分。当人食用搀兑地沟油的食用油时,最初会出现头晕、恶心、呕吐、腹泻等中毒症状。长期摄入“地沟油”将会对人体造成伤害,如发育障碍、易患肠炎,并有肝、心和肾肿大以及脂肪肝等病变。 二、地沟油问题产生原因 为什么连续打压的“地沟油”又源源不断地流进我们的餐桌?最大原因是暴利——地沟油形成庞大的“灰色产业链”,这种垃圾炼油作业是个暴利行业,从收购到加工再到销售,各个环节都有很多人乐此不疲。据查证,垃圾炼油厂平均3

食品安全案例分析

案例: 5月24日,有网友在微博上发布了一段有人从下水道打捞地沟油的视频。从拍摄者和打捞者的对话中可以得知,视频拍摄自平阳,打捞者自称这些地沟油流向了温州的饭店。 这是真的假的?昨天,平阳县市场监管局已介入调查。 视频拍摄者姓李,家住平阳县城的中心地带。李女士说,5月23日晚上8点左右,她和老公回小区时,看到一名男子打着手电筒,打开窨井盖在捞什么东西。 她觉得好奇就过去看看,发现该男子是在捞下水道里的地沟油,捞起的地沟油倒进一个塑料桶里。 经询问,该男子说自己经常来捞地沟油,一般是晚上,当天来得算早的。平阳街头每天都有人捞,多的窨井一次可以捞3桶油,一桶可以生产4斤(成品)地沟油。这些地沟油卖给了温州市区的饭店。 视频在网上发布后,引起了平阳县市场监管局的重视。昨天下午,据平阳县市场监管局有关负责人介绍,视频发布当天他们就关注到了,目前已成立专门的调查组,和公安联合展开调查。等调查结果出来后,将第一时间向社会公布。 这则新闻让我不禁想起一段甚为流行而充满自嘲的顺口溜:“中国人在食品中完成了化学扫盲:从大米里,我们认识了石蜡;从火腿里,我们认识了敌敌畏;从咸鸭蛋里,我们认识了苏丹红;从卤菜里,我们认识了柠檬黄;从火锅里,我们认识了福尔马林;从银耳、蜜枣里,我们认识了硫磺;从从耳中,我们认识了硫酸铜;从奶粉中,我们知道了三聚氰胺。”由此可见,食品业是冰山一角,多少食品飘着血腥味道,食品潜在的危险就在我们身边,我们必须提高食品质量安全防范意识。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发展,人们对食物的追求早已不仅限于吃饱,而是更加追求舌尖上的享受,追求食物的美妙滋味,追求健康和安全。近年来,一例又一例的食品安全时间曝光在大众视野,程度之恶劣令人匪夷所思、触目惊心。食品安全问题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试问,对着满桌地沟油,满桌福尔马林,满桌的苏丹红……你还会有食欲吗?这样的食物还能叫做享受吗?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是对食品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一项要求。相信谁也不愿意在吃饭的时候还要总是想着有没有地沟油,有没有非法添加剂。食品本应是上天赐给人类的福泽,不应该成为不法分子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载体。那么针对食品安全问题应该如何应对呢? 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是一件很实在的事情。从两件事情可以看出企业有没

地沟油事件

地沟油事件 【背景链接】 近几年,我国许多地方都存在一个令人发指的问题──“地沟油”问题,这个问题可以说已经成为一个公开的“秘密”。有些人长期以倒卖“地沟油”为生,他们把这些地沟油经过化学处理后装入成品油桶流入餐桌,这些地沟油流入餐桌严重威胁到我国公众的生命健康。“地沟油”事件频频发生,但为什么会屡禁不止呢?这个事件背后折射出的政府监管缺失、立法体制不完善等等都是值得我们深思的。 【标准表述】 [综合分析] 我国近期频繁发生的地沟油生产销售的犯罪案件,震惊全国。其涉及范围之广,生产规模之大,出乎人们的想象。“地沟油”流入餐桌,很早就已经出现了,虽然我国有关部门经过严厉打击,但“地沟油”事件依然阴魂不散,据有关专家统计每年返回餐桌的地沟油达百万吨级,这个问题的症结在哪里呢?“地沟油”事件的频繁发生反映了围绕“地沟油”形成的利益链未能从机制上打断。在利益的驱使下,“地沟油”制售从小作坊升级到大工厂,产业分工细化为掏捞、粗炼、倒卖、深加工、批发、零售等多个环节,“地沟油”生意不但打不死,甚至还越做越大。在餐厨垃圾处理上,我国长期处于“无政府”的状态,这为那些不法商贩提供了大规模庞大的“灰色产业”的空间。再者,也反映了我国政府监管不力等问题。 [原因分析]

食品安全整顿工作一直是我国政府部门重点监管的对象,为什么长期以来发生的“地沟油”事件屡打不绝呢?中公教育专家提醒广大考生,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一是利益的驱动。一些黑心经营者将“地沟油”非法贩卖,回馈的利润高达十几甚至几十倍,从而诱使一些人为了利益,昧着自己的良心,从中赚取高额利润。 二是立法体系不完善。现今我国刑法中针对“地沟油”问题还没有规定相应的惩罚措施,而且“地沟油”事件的不同环节存在“罪与非罪”界限不清楚的问题。 三是监管不力。就“地沟油”的监管工作而言,工商、质检、环保、公安、食品监督局等部门虽都有管理职权,但谁是主导部门不明确,长期处于推诿扯皮状态,导致执法监管不到位,整治力度不大,使黑心经营者钻了空子。 四是市场空间很大。“地沟油”的价格比正常食用油的价格要便宜很多,有些企业为了省钱,他们忽视健康,不讲卫生、不讲科学,低价购买“地沟油”食用,这就为“地沟油”销售提供了较大的市场。 五是打击难度大。在打击“地沟油”的过程中,不仅它的贩运、制作、销售本身很隐蔽,而且国家没有出台对非法制做“地沟油”食品处罚的检测标准,再加上也没有研制出非法使用“地沟油”食品的检测仪器,这就给打击工作增加了较大难度。 [对策措施] “地沟油”问题,已经严重影响了我国公众的身体健康,要想有效

企业舆情口碑监测:金龙鱼地沟油事件舆情解析解读

舆情观察:金龙鱼地沟油事件舆情分析 【导读】5月14日,人民网一篇《地沟油去哪儿了?起底京畿地沟油黑色产业链》的报道矛头直指金龙鱼母公司系益海嘉里集团,把中国食用油巨头拉入舆情危机的漩涡,引发舆论大范围的议论,各种质疑、问责声如期而至,一场声势浩大的舆情“拉锯战”火速上演。最终,事件以5月20日人民网记者的道歉“更正声明”的双方和解方式落幕,但其给事件双方口碑及品牌造成的伤害却无法一时修复,特别作为被报道的金龙鱼品牌,这一伤害则表现的更为明显。 一、金龙鱼地沟油事件舆情发展脉络梳理 起源:人民网曝光金龙鱼母公司地沟油 5月14日人民网发表报道称,经过1个多月的暗访,发现京畿地沟油黑色产业链的最终流向地为嘉里粮油(天津)有限公司。一家名为金正阳物流公司的运油车将大量“地沟油”由河北转运至天津保税区津滨大道一家大型工厂,该大型工厂厂区即为嘉里粮油(天津)有限公司。嘉里粮油(天津)有限公司为益海嘉里集团所有,益海嘉里成功塑造了金龙鱼、胡姬花、口福等食用油行业标志性品牌。 回应:嘉里粮油回应报道事实错误

针对14日人民网报道引起的舆论关注,5月15日嘉里粮油(天津)有限公司在益海嘉里官网发表回应说明。说明称,经核实,记者在报道中误将“嘉里油脂化学工业(天津)有限公司”当成“嘉里粮油(天津)有限公司”,这两家企业同属益海嘉里集团,厂区相邻,但产品原料、生产等差异很大,厂区之间有隔离措施。人民网报道中记者所写的:“经确认,这家大型工厂厂区为‘嘉里粮油(天津)有限公司”,是严重的事实错误。并邀请人民网迅速安排记者前来核实此批工业原料的釆购加工销售等流向,纠正事实性错误,更正错误信息,避免事态进一步扩大。 发酵:媒体推动呼吁真相的声音高涨 人民网该报道播出后,立即在网上引发舆论强烈反响,随后搜狐、凤凰、新浪、中国网等等众多媒体纷纷对该报道进行转载和报道,使得事件话题的网络曝光量猛增,并在16日达到高潮。虽然金龙鱼母公司对该报道作出说明,但是新浪财经的调查,目前选择信任人民网的网友比例超过半数。在媒体的推动下,舆论对于还原地沟油真相的呼声高涨。5月17日,来自法制日报《金龙鱼地沟油事件,亟须权威调查》评论文章被各大门户媒体转载,受到舆论的积极支持。 5月18日,人民网再次发布报道:人民网记者在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耿庄村厂区外采访时,从厂内冲出4名身份不明的男子,对记者进行殴打,其中一人用砖头砸打记者头部,两名记者受伤,其中一人被打人者短暂扣押,记者相机、手机被抢走。该报道再次引发网上舆情的二次爆发,并在19日再次达到第二波舆情高潮。 二次回应:将对人民网采取法律行动

相关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