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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生校外培训辅导机构设置标准

中小学生校外培训辅导机构设置标准
中小学生校外培训辅导机构设置标准

中小学生校外培训辅导机构设置标准

一、适用范围

本标准所称校外培训机构,是指由教育部门许可,在民政部门或市场监督管理(工商)部门登记,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中小学生举办实施与学校文化教育课程相关或者与升学、考试相关补习辅导的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校外培训机构,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和线上网络培训机构除外)。

涉外教育培训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基本条件

申请设立校外培训机构,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要求的举办者;

(二)有党团组织设立及开展活动的工作方案;

(三)有合法的名称、规范的章程和必要的组织机构;

(四)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要求的内部管理制度;

(五)有符合任职条件的法定代表人、行政负责人及主要管理人员;

(六)有与培训类别、层次及规模相适应的教师队伍;

(七)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经费来源;

(八)有符合房屋质量和消防安全要求,并与开办培训类别和规模相适应的办学场所;

(九)有与开办培训类别相对应的课程计划及教材;

(十)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两个以上举办者联合举办培训机构的,还应有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各自计入注册资本或开办资金的出资数额、方式以及比例,各自权利义务和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

三、举办者

校外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应是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举办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具有法人资格。举办者是社会组织的,应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社会组织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无不良记录,且其法定代表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举办培训机构的个人,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

四、机构名称

(一)校外培训机构名称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名称中不得含有歧义或误导性词汇,不得有违公序良俗。校外培训机构只能使用一个名称,使用外文名称的,其外文名称应与中文名称语义一致,名称中不能使用“国际”“世界”“全球”“中华”“中国”“全国”“中央”等字样,新设立的实施与学校文化教育课程相关或者与升学、考试相关的补习辅导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在名称中使用大学、学院、中学、小学、幼儿园等字样。

(二)申请设立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的,名称应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或《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规定。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的名称,依次由行政区划名称、字号(两个以上汉字组成)、行(事)业或业务领域、组织形式四部分组成。

(三)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名称应符合原工商总局制定的《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工商企注字〔2017〕133号)、《工商总局、教育部关于营利性民办学校名称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7〕156号)等规定。

(四)本标准实施前经审批设立的校外培训机构,其名称可以继续沿用。

五、章程

校外培训机构应依法制定章程,章程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机构的名称、举办者、地址、法人属性;

(二)举办者的权利义务,以及举办者变更的规则;

(三)培训宗旨、发展定位、层次类型、规模、形式、业务范围等;

(四)注册资金以及资产的来源、性质、资金管理等;

(五)理(董)事会和监事会的产生办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决策机制、管理制度等;

(六)党组织负责人进入理(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程序;

(七)法定代表人产生及罢免程序;

(八)内设机构的组成及职责;

(九)培训业务的保障条件和服务承诺,以及教职工、学员的权利义务和权益保障机制;

(十)自行终止的事由,剩余资产处置的办法与程序;

(十一)章程修改的程序;

(十二)其他应记载的内容。

营利性培训机构的章程,还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的章程,还应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关于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的有关规定。

六、办学投入

校外培训机构举办者应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将出资用于办学的土地、校舍和其他资产足额过户到培训机构名下。其中,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举办者应根据相关非营利性法人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及时足额缴存开办资金;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举办者应在章程规定的期限内一次或分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涉及联合办学的,举办者之间对办学投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国家对校外培训机构出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场地设施及安全标准

举办者应提供与培训类别和规模相适应的场所(含办公用房、教学培训用房和其他必备场地)。举办者以自有场所举办的,应提供办学场所的产权证明材料;以租用场所办学的,应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合同(协议),租赁期限自申请办学之日起不得少于3年。此外,用于办学的场所还应符合下列条件要求:

(一)面积要求

校外培训机构其法人注册地实际使用的办学场所总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其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培训点实际使用的办学场所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其中,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办学场所总建筑面积的2/3,且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招收寄宿学员的校外培训机构,其宿舍场所应满足其培训类别、规模及不同年龄段学员对住宿条件的需求。

(二)设施设备要求

校外培训机构应具有与培训类别、培训层次、培训项目和培训规模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和图书资料等。

(三)安全要求

校外培训机构场所应符合建筑、消防、安全、卫生、环保、抗震等安全要求,建立“人防、物防、技防”三位一体的安全防范体系,制定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并定期开展应急处置演练。校外培训机构要通过为参训对象购买人身安全保险等必要方式,防范和化解安全事故风险。

八、组织机构

(一)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校外培训机构应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做到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同步设置、党的工作同步开展。凡有三名以上正式党

员的培训机构,应按照党章规定建立党组织;党员人数不足三名的,应明确联合组建、挂靠组建的工作思路、方案和开展活动的计划。

(二)决策机构。校外培训机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设立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决策机构成员由举办者或其代表、校长(行政负责人)、党组织负责人和教职工代表等组成。决策机构负责人应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执行机构。校外培训机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建立以校长(行政负责人)为主要负责人的执行机构,校长(行政负责人)依法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权。

(四)监督机构。校外培训机构应依法建立相应的监督机构。决策机构和执行机构成员不得兼任或担任监事。

九、管理制度

校外培训机构应依法依规制定并完善以下各项制度:

(一)行政管理制度;

(二)教学管理制度;

(三)安全管理制度;

(四)员工管理制度;

(五)学生(学员)管理制度;

(六)档案管理制度;

(七)资产管理、财务管理以及学杂费存取专用账户管理制度;

(八)收费和退费管理制度;

(九)场地及设施设备管理制度;

(十)教师培训及考核制度;

(十一)信息公开制度。

十、法定代表人、行政负责人及主要管理人员

(一)法定代表人与行政负责人

培训机构的法定代表人,由理(董)事长或行政负责人担任。校外培训机构应聘任行政负责人,行政负责人除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及教育教学规律外,还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状况良好,身体健康,无刑事犯罪记录、无违法违规办学记录;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5年以上相关教育管理经验。

(二)主要管理人员

校外培训机构应按照相关规定,配备相应的专职教学管理人员、财务管理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培训机构日常管理工作。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和3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财务管理人员应具有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的会计人员,且会计和出纳不得兼任;安全管理人员应履行安全监管职责,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十一、师资队伍

(一)校外培训机构应根据所开设培训项目及规模,配备结构合理、数量充足的专兼职教师队伍,且专职教师数不得少于教师总数的1/4。培训机构应当与所聘用的人员依法签订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

(二)从事与学校文化教育课程相关或者与升学、考试相关的补习辅导的校外培训机构不得聘请在职中小学教师(含教研人员),其聘用人员从事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应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证。

(三)校外培训机构聘任外籍教师,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十二、培训内容

(一)校外培训机构要深入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发展素质教育,以促进中小学生身心健康发展为落脚点,应具有明确的办学宗旨及培养目标,不得违背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不得开展违反国家及我省有关规定的培训。

(三)校外培训机构应严格自律,科学制定与其培训项目相对应的培训计划,合理安排教学内容以及教学进度。面向普通中小学生开设的学科类培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课程标准以及我省有关学科教学管理要求,不得有“超纲教学”“提前教学”“强化应试”等不良行为。校外培训机构开展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内容、班次、招生对象、进度、上课时间等要向所在地县级教育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校外培训机构不得组织举办中小学生学科类等级考试、竞赛及进行排名,不得将培训结果与中小学校招生入学挂钩,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不得留作业。

(三)校外培训机构应选用与其培训课程及培训计划相匹配的教材,培训教材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导向和价值取向,并报审批部门备案,且举办者必须对所使用教材的合法性、合规性以及自愿接受主管部门检查等作出书面承诺。涉及使用境外教材的,应严格遵守国家出版物进口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得违反宪法法律、危害国家安全、破坏民族团结、宣扬邪教迷信。

十三、机构设立

(一)校外培训机构审批登记实行属地化管理。校外培训机构的设立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审批,不得举办实施军事、警察、政治等特殊性质教育的校外培训机构。校外培训机构必须先经审批取得办学许可证,再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后才能开展培训。未经县级教育部门审批颁发办学许可证,任何校外培训机构不得以家教、咨询、文化传播等名义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培训业务。校外培训机构在同一县域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均须经过批准;跨县域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需到分支机构或培训点所在地县级教育部门审批。中小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校外培训机构。

(二)本设置标准为基本标准,各地要结合地方实际,研究制订本地校外培训机构设置的具体标准,并向省教育厅、民政厅、人社厅、市场监管局备案。已取得办学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如不符合各地新定标准的,应当按各地新定标准进行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要依法吊销办学许可证,终止培训活动,并依法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

十四、附则

本设置标准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关于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另有新规的,从其规定。

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工作方案(最新)

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工作方案(最新)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XX〕80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整改工作的通知》要求,规范我省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外负担,促进校外培训机构规范有序发展,按照省政府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工作方案。 一、基本要求 明确校外培训机构“十不准”要求。校外培训机构不准举办、受托举办或变相举办与中小学入学或升学挂钩的选拔性考试、竞赛、排位赛、分班测试等;不准以名师、名校进行招生宣传、承诺保过等;不准“超纲教学”“提前教学”“强化应试”;不准与中小学教学时间相冲突开展培训;不准在公示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不准以学前班、幼小衔接等名义提前教授小学内容;不准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不准张贴应试成绩和学生考取学校相关消息;不准超审批范围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不准为学生代办或承诺建学籍。 完善工作协调机制。强化省级统筹,落实以县(区)为主的管理责任。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制定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完善审批登记制度,扎实开展专项治理,建立齐抓共管、各司其职的工作格局,规范校外培训机构有序发展。 统筹校内校外教育。统筹学校、社会和家庭教育,强化学校育人主体地位,努力提高校内教学质量,提高学校课后服务能力;积极引导家长转变教育理念,引导学生理性、有序、有选择性地参加校外培训机构。XX年年底前,形成我省校外培训机构有序发展的良好局面。

二、工作任务 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省级相关部门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分别依法制定、完善各项审批、备案、登记等政策规定,相互配合,指导市(县、区)各相关部门,做好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相关工作。 1.开展专项治理行动。按照《关于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教基厅〔XX〕3号)、《关于开展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XX教〔XX〕67号)的总体部署,深入推进我省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工作。建立县(区)工作台账,实行销号管理,对不符合国家要求的校外培训机构逐一整改,在XX年X月以前完成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确保专项治理取得实际成效。 2.依法依规审批登记。各县(区)审批机关要严格依法依规对校外培训机构进行审批。校外培训机构须经审批取得办学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下同),才能开展培训。对已取得办学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如不符合设置标准,应当按标准要求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要依法处置,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要责令停止办学。对校外培训机构擅自设立分支机构或教学点的,应依法予以处置,并责令其办理相关手续。 3.完善相关管理规定。各级相关部门要按照《意见》的相关要求,完善校外培训机构管理的相关规定,重点规范校外培训机构招生宣传、收退费管理以及学科类培训机构教学内容和时间等办学行为,明确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在中小学教学时间段内开展培训活动,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不得留书面作业;收费要与教学安排相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明确校外培训机构分支机构或教学点的设立和监管办法。研究探

民办培训学校设置基本要求

民办培训学校设置基本要求 一、基本条件 设置培训学校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办学场所建筑总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适合办学,无安全隐患,须有建筑质量验收合格证书、消防安全验收合格证书以及消防监督检查记录,安装电子监控和报警系统;提供住宿、餐饮的须提供卫生合格证和从业人员健康证。 学校租赁办学场地的,租期不得少于3年。并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材料和相应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契约。在商务沿街房或商务楼内办学的,原则上使用1-3层独立的楼层。不得租借以下房产作为校舍:(1)地下室、车库、违规建筑;(2)临时性简易建筑;(3)危房、厂房、居民住宅、宿舍楼内和转租的场所;(4)从事正常教学活动的普通中小学、幼儿园及其他学校的校舍;(5)其它不适于教育教学活动的房屋。 2、举办者要有合法、稳定的办学资金来源,注册资金不少于20万元,其中将不少于50%(户口属青州以外的100%) 的注册资金存入审批机关指定的银行账户,本金归培训机构所有,主要用于出现办学风险时,退还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及其他应急费用。

3、举办者须具有大专以上文化,所聘教师须具备任教资格和学历要求。教职工总数不少于10人,其中专职教师不少于5人,专职管理人员不少于2人,专职保安不少于3人。 4、分校设立。在本市内另设机构的可称为分校,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办学与法律责任由原学校负责。跨地区设立的分校须达到独立学校的办学条件,经当地教育部门批准方可举办,实行一校一证。 二、提交材料 申请举办培训学校须报送以下材料。 1、拟举办教育机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举办者须先到民政部门预先核准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然后向拟设地所在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办学申请)。 2、申办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可行性论证、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含电子版)。 3、办学申请登记表(一式3份,含电子版)。 4、拟举办教育机构的章程(一式3份,含电子版),(体现学校名称、地址;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学校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章程修改程序等)。 5、举办者的资格证明材料以及举办者户口所在地公安机

市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模板】

XX市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以下统称举办者)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利用非国家财政性资金,面向中小学生举办的校外培训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举办者条件 (一)校外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举办者为社会组织的。 (1)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 (2)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无不良记录; (3)法定代表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举办者为个人的。 (1)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 (2)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 (3)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两个以上举办者的,应当签订合作办学协议,明确办学宗旨、培养目标以及各举办者的出资数额、出资方式、出资

比例、权利义务、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 (三)举办者应当具备与办学内容和规模等相适应的经济能力,其净资产或者货币资金能够满足校外培训机构建设和发展的需要,开办经费不得低于50万元。 二、培训场所条件 (一)校外培训机构应当有符合安全条件的固定培训场所。培训场所应当与影响学生身心健康和可能危及学生人身安全的场所保持法定安全距离,且不得使用简易建筑、居民住宅、地下室、危房和其他有安全隐患或不适于教育培训活动的房屋。 (二)培训场所面积应与办学内容和规模等相适应,建筑面积不得低于300平方米,且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确保不拥挤、易疏散。 (三)培训场所应由校外培训机构专用。利用自有场所办学的,应产权清晰;租赁场所办学的,应与产权人签订3年及以上的租赁合同。 (四)培训场所应当符合国家关于消防、环保、卫生、食品经营等管理规定要求。 1.培训场所应依法取得消防验收许可(备案)。 2.校外培训机构原则上不得向学生提供餐宿,如有特殊需要

3 《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和送审稿的比较

一、《意见》和《送审稿》在内容上有什么重要不同? 1、审批更严:先证后照,分支机构也必须经过批准。 首先,《意见》对所有面向中小学生的校外培训机构明确了先证后照、审批前置的原则,即“校外培训机构必须经审批取得办学许可证后,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下同),才能开展培训。”“未经教育部门批准,任何校外培训机构不得以家教、咨询、文化传播等名义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培训业务。“ 而《送审稿》则根据培训内容的不同,分别进行规定,即:“实施与学校文化教育课程相关或者与升学、考试相关的补习辅导等其他文化教育活动的民办培训教育机构,应当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实施语言能力、艺术、体育、科技、研学等有助于育教学活动的民办培训教育机构,以及面向成年人开展文化教育、非学历继续教育的民办培训教育机构,可以直接申请法人登记,但不得开展第一款规定的文化教育活动。”“利用互联网技术在线实施培训教育活动的机构……应当取得相应的互联网经营许可,并向机构住所地的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并不得实施需要取得办学许可的教育教学活动。” 其次,《意见》明确要求校外培训机构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必须经过批准,即“校外培训机构在同一县域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均须经过批准;跨县域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需到分支机构或培训点所在地县级教育部门审批。中小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校外培训机构。 而《送审稿》则规定,民办培训教育机构在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范围内设立分支机构的,可以不再向分校区所在地审批机关单独申请办学许可,仅需报审批机关和办学所在地主管部门备案。 2、门槛更高:场所要求更具体,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 《意见》明确要求,校外培训机构必须有符合安全条件的固定场所,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确保不拥挤、易疏散;必须符合国家关于消防、环保、卫生、食品经营等管理规定要求。 《意见》明确强调,校外培训机构必须有相对稳定的师资队伍,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从事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教师应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培训机构应当与所聘人员依法签定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 而《送审稿》则仅规定,“民办培训教育机构应当具备与所实施教育活动相适应的场地、设施设备、办学经费、管理能力、课程资源、相应资质的教学人员等,具体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民办学校聘任的教师或者教学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或者其他相应的专业资格、资质。民办学校应当有一定数量的专任教师。” 3、规治更细:细化培训安排,严格收费管理。

四川省民办教育机构分类设置标准

四川省民办教育机构分类设置标准(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民办教育机构的审批管理,保证教育质量,促进其健康发展,依据国务院《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国务院令第226号),《四川省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所称的民办教育机构,是指社会力量举办的幼儿园、小学、普通初级中学、普通高级中学以及由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批的非学历教育机构。 第三条申请举办民办教育铁单位,应具有法人资格;申请举办民办教育机构的公民,应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四条民办教育机构应有符合法律、法规的学校章程。 第五条民办教育机构应配备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政策观念强、熟悉教育业务、事业心强的专职领导班子。正副校长(园长、院长)符合任职条件,年龄70岁以下,身体健康,能以主要精力投入学校管理工作。 第六条设置幼儿园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园长应具有从事幼教工作5年以上经历,具有幼儿师范学校(包括职业学校幼儿教育专业)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和取得

幼儿园园长任职资格。 (二)有与办园规模相适应的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老师队伍,专职教师应具有幼儿师范学校(包括职业学校幼儿教育专业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身体健康,保育员应具有初中毕业以上学历,接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身体健康。) (三)幼儿园应根据办园规模,配备具有任职资格的专职或兼职医务人员。保健员应当具有高中毕业以上学历,受过儿童保健知识培训,取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资格认可。 (四)有相对独立、安全、固定的园舍。学生人均活动室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学生人均户外活动面积不少于4.5平方米。 (五)有基本保证幼儿游戏和教育活动需要的玩教具。 (六)有满足需要的幼儿园保健医疗卫生器械。 (七)幼儿读物学生人均5册以上,并适时更换。 第七条设置小学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校长具有从事教育工作5年以上经历,具有中师以上学历和小学任职资格合格证书。 (二)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老师队伍。教师应具有中师以上学历,并取得小学教师资格,专职教师占教师总数的70%以上。 (三)有相对独立、固定的校园、校舍。学生人均占地面积8平方米以上,学生人均建筑面积3平方米以上,学生人均活动面积1.5平方米以上,学生人均绿化面积0.4平方米以上。有供学生

校外培训机构筹设情况报告

邯郸市永年区XX学校 筹设情况报告 一、办学条件 1、校舍基本情况:我校位于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XX镇XX 小区XX;建筑面积XX平方米,共有X间办公室,X间财务室,X 间安保室,X间教室……,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 本校校舍所有权是XX,使用权是XX;校舍属租用,租期X 年(注:如是租用,得写租用期限,不是不用写)。 2、校舍配备教育教学设备有:空调X台,电脑X台,打印机X台,桌椅X套,多媒体教学设备X台,图书影音资料X本…等各项设施设备;本校内配备的教育教学设备设施符合《河北省校外培训机构设置与管理办法》。 3、校舍消防安全:共有消防栓X个,灭火器X具,应急照明灯X个,烟感器X个,安全疏散标示X个。所有电器设备及线路为暗设或穿罩管,线路的终端头和中间接头处密封良好,无裸露,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20 年月日经邯郸市永年县消防大队检查合格或经XXX公司评估合格,校舍的建筑防火及消防设施的设置情况经综

合评定,各项设施设备符合消防要求。 二、人员配备及管理情况 1、学校教职工配备一览表: 2、学校各项管理制度: 我校根据自身情况,制定:教师考勤制度、教职工请假制度、学校安全管理制度、安保制度、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消防安全责任制……等管理制度。 3、学校教育教学情况: 我校主要进行课程补习教育或艺术教育或舞蹈教育或书法教育或语言教育或术教育或音乐教育等。 培训项目及课程符合国家相应的课程标准,符合国家和省有

关规定,具有明确的培养目标,选用的教材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招生时与学生家长签订培训协议,明确培训内容、培训期限、课程安排、收费项目和金额、退费及争议解决办法等,认真履行服务承诺。 招生对象、培训内容、班次进度、上课时间等向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主动向社会公布,培训内容不得超出相应的国家课程标准,培训班次必须与招生对象所处年级相匹配,培训进度不得超过我区中小学同期进度……。 4、学校安全管理工作情况: 学校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制,X个安全制度已全部上墙,有相应的突发安全事件的应急预案,成立以XX为组长的安全管理小组,对学校实行网格化管理,和各位教师签订安全责任书,将安全职责落实到人。对学校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定期的排查并及时进行整改,预防与控制学校安全事故的发生,严格管理,把学校管理的各个环节都管实管细……。

最新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

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校外培训机构管理,维护校外培训机构和学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省教育厅等12部门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设置和管理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以下统称举办者),在新市范围内,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从事以中小学学生为主要对象的文化课程培训服务的非学历文化教育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文化课程培训服务,是指中小学语文、数学、外语、物理、化学、生物、科学、政治、历史、地理等文化学科及其实施与学校文化教育课程相关或者与升学、考试相关的补习辅导等培训服务。 器乐、舞蹈、书画、摄影等艺术特长类培训服务,球类、棋类等体育竞技类培训服务,科技、研学类(不得开展学科类教育活动)培训服务,以及面向社会举办实施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技能等级培训等培训机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设立培训机构应符合当地社会发展需要,其数量:和规模应当符合教育发展需求。 第四条培训机构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做到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同步设置、党的工作同步开展,确保正确的办学方向。 第五条培训机构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接受审批机关和有关管理部门的管理、监督、检查、评估。 第二章设置条件和标准 第六条中清举办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有关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单位名单,无不良记录,法定代表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金民事行为能力:公民个人办学,举办者应当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联合举办者,应提交合作办学协议,明确各举办者的出资数额、出资方式、权利义务,举办者的推序、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出资计入培训机构开办资金的,应明确各举办者计入开办资金的出资数额、方式及相应占比:中小学校和教职员工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校外培训

早教机构项目计划书

早教机构项目计划书 目录 一、前言 (一)本次企划的目的 (二)整体计划概念 二、市场环境分析 (一)竞争环境分析 (二)内部环境分析 (三)外部环境分析 三、SWOT分析 四、企业营销目标和战略重点 五、营销策略分析 1、产品策略 2、价格策略 3、渠道策略 4、促销策略 六、实施计划: (一)第一阶段:有重点的全面强势宣传,提高知名度(二)第二阶段:通过促销和体验活动,实现招生 (三)第三阶段:整合营销,扩大市场份额 (四)第四阶段:公关营销,提高美誉度 (五)个性化推广

七、风险控制 八、费用预算 一:前言 世界已经进入知识经济时代,只有创新才是成为推动社会发展的主导力量,未来的竞争将是人才的竞争。“挖掘孩子的潜能始于零岁”的观念已经成为多数家长的共识,由于现在多是独生子女,现代父母的文化层次越来越高,对孩子的成长也越来越趋于科学和理性,希望尽快寻找到简捷有效的教育方式伴随他们、教育指导自己的孩子成长。随着家庭收入的不断提高,社会就业压力的不断增大,人才竞争越来越激烈,父母的早教意识普遍强化,都在为孩子的将来着想。“不能让孩子输在起跑线上”是每一个父母的共同愿望。 (一)企划的目的 虽然现在竞争者很多,但随着经济大环境的影响,人才竞争的不断加剧,市场潜力会不断被挖掘,需求不断增加,家长对早教的认识必定是更趋于理性和专业的选择,只有更加专业、规范、人性化的教育品牌才能最终得到市场认可。所以 (二)整体计划概念 该计划概念是从我们所知道的,科学的早期教育不仅能为幼儿的终身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开端,而且是消除贫困、缩小社会

贫富差距、提高国民素质、提高国家经济实力的最具有前瞻性的战略决策,也是政府投资最少、回报率最高的教育事业。为此,世界各国都采取积极措施,发展幼儿教育。此次针对***市美国金宝贝早教中心进行的市场营销推广策略,其意义和目的是使美国金宝贝早教中心可以在***市找到更加适合自己的一套体系,更好的壮大自己的品牌知名度,为该中心提高综合竞争力,完善自己的服务系统。 二:市场环境分析 (一)、竞争环境分析 1、库尔勒市现在已经有 ,且相对价格差别较大,占有一定的市场份额。 2、随着早教市场的不断成熟,会有其他竞争者进入; 3、美国金宝贝早教中心落户***市采取策略抢占市场份额定会引发其他竞争者跟进,加大市场开发成本。 4、随着消费者可选择的品牌增多,议价实力提高; (二)、内部环境分析(美国金宝贝早教中心) 1、品牌信誉好。好的品牌除了有响亮的名字之外,必定还有一些为人认可的闪光点。美国金宝贝属于国际品牌。该品牌品牌创建的时间长、引入国内后仍然保持其原有的特色,并且也适应中国育儿观念的发展。 2、价格偏高。现在市场上的价格因素并不是说选最便宜或是越贵越好,而是根据教学结果要符合孩子的发展需要来判断。

《大连市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

大连市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和《辽宁省教育厅关于制订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的指导意见》(辽教发〔2018〕8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明确我市校外培训机构的设置标准及办学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制定本标准。 一、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大连市行政区域内新设置校外培训机构。 本标准所称校外培训机构,是指由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在民政部门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或部分面向中小学生举办实施与学校文化教育课程相关或者与升学、考试相关补习辅导的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 其他民办教育学校继续适用《大连市民办教育学校设置规定》。 涉外教育培训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基本条件

申请设立校外培训机构,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要求的举办者; (二)有合法的名称、规范的章程和必要的组织机构; (三)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要求的内部管理制度; (四)有符合任职条件的法定代表人、行政负责人及主要管理人员; (五)有与培训类别、层次及规模相适应的教师队伍; (六)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经费来源; (七)有符合房屋质量和消防安全要求,并与开办培训类别和规模相适应的办学场所; (八)有与开办培训类别相对应的课程计划及教材; (九)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举办者 校外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应是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 举办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具有法人资格,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社会组织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无不良记录。且其法定代表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

徐州市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徐教规〔2018〕5号).pdf

徐州市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徐教规〔2018〕 5 号) 2018-10-26 徐教规〔2018〕 5 号 徐州市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各县(市)区教育(教体)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江苏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和管理办法(修订)》(苏教规〔2017〕6号)和《江苏省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苏教规〔2018〕4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我市校 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b5E2RGbCAP 一、适用范围 校外培训机构,主要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由教育行政部门许可,在民政或工商(市场监管)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家机构以外的法人或自然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设立,面 向中小学生开展培训,实施与学校文化教育课程相关或者与升学、考试相关的补习辅导等其 他文化教育活动的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p1EanqFDPw 职业技能类校外培训机构、仅通过互联网方式提供培训服务的机构以及从事开展三周 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和儿童托育服务的机构不适用本设置标准。DXDiTa9E3d 二、机构名称 校外培训机构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其名称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不得有损于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世界”“全球”等字样。RTCrpUDGiT 校外培训机构名称的行政区划、行业表述应当与机构办学所在地、类别等相符合,名称中的组织形式必须明确易懂;非营利性教育机构一般表述为:XX培训(课外培训、课外教育、自修、专修、自学、辅导、考试补习、补习等)学校(或中心);营利性教育机构一般表述为:XX培训(课外培训、课外教育、自修、专修、自学、辅导、考试补习、补习等)学校(或中心)有限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且不得使用简称。5PCzVD7HxA 三、举办者 校外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应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属性,并具备相应条件。 1、法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有关经营(运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单位名单,无不良记录;法定代表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jLBHrnAILg 2、自然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 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xHAQX74J0X 3、联合举办者:有两个以上举办者的,应提交合作办学协议,明确各举办者的出资 数额、出资方式、权利义务,主办者和举办者的排序、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出资计入培训 机构开办资金的,应明确各举办者计入开办资金的出资数额、方式及相应占比。LDAYtRyKfE 4、在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

青海省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青海省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为进一步加强校外培训机构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青政〔2018〕23号)及《青海省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有关要求,结合我省校外培训机构发展实际,制订本标准。 一、适用范围 本标准所称校外培训机构,是指在本省区域内,由国家机构以外的法人或自然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专门对中小学生,开展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类培训(以下简称学科类培训)或者与升学、考试相关的补习辅导等文化教育培训,由教育部门许可,在民政部门或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的非学历文化教育培训机构。 二、基本条件 在本省区域内设立校外培训机构,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要求的举办者。 (二)有合法的名称、规范的章程和必要的组织机构。 (三)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要求的内部管理制度。 (四)有符合规定任职条件的法定代表人、校长(行政负责

人)及主要管理人员。 (五)有与培训类别、层次及规模相适应的教师队伍。 (六)有与所开办培训项目相匹配的办学资金。 (七)有与所开办培训项目及规模相适应的办学场所及设施设备。 (八)有与所开办培训项目相对应的课程(培训)计划及教材。 (九)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举办者条件 校外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可以是国家机构以外的法人或自然人。其中,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校外培训机构。举办者应当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属性,并具备相应条件。 (一)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具备法人条件。 2.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无不良记录。 3.法定代表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 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

0-3岁早期教育机构设置基本 条件

0-3岁儿童早期教育机构设置基本条件 (试 行) 一、0-3岁儿童早期教育机构(以下简称早教机构),应根据《福建省0-3岁儿童早期教育指南》、《福州市学前教育管理办法》要求,为0-3岁儿童和家长提供早期教育指导服务。 二、举办者 1、早教机构(含早教指导中心、亲子园(班)等)可独立设置,也可设置在有办园资质的幼儿园(所)内。 2、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可以独立或者联合举办早教机构。 3、举办早教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早教机构的个人,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设施设备 1、早教机构地点应设置在安全区域内。早教机构的办学场所符合国家建筑标准和消防安全标准,室内装修应符合安全、卫生、环保要求。环境自然采光较好,照明达标,无强噪声;周边安全、文明,治安情况良好。 2、早教机构应设有母婴接待室、亲子活动室、运动区、感知训练室、运动训练室、测评室、展示区、办公室等,并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室内或户外活动场所。各活动室地面应铺设软质地板。独立设置的早教机构面积不小于500平米,亲子活动同一时段生均面积不少于5平米。设置在园内的亲子园(班)活动室面积不小于80平米。 3、早教机构应配备适合0—3岁儿童年龄特点及身高要求的桌椅、玩具架;有充足的玩具、游戏材料和图书画册;有必备的教具、教学设备、活动器械等。 4、有婴幼儿专用的盥洗室和盥洗设备。凡提供婴幼儿点心的早教机构,食堂设施设备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安全标准。 四、人员配备 1、应配备负责人 (或园长)、教养人员、保健人员、后勤人员、清洁员等。提供餐点的早教机构要配备食堂工作人员。 2、同一时段亲子活动每班配备教养人员不少于2个。各年龄班教养人员与儿童比例分别为: 0 -- 12个月班 1∶3 13 -- 24个月班 1∶5 25 -- 36个月班 1∶7 3、机构负责人(或园长)、教养人员应具有师范院校学前教育专

上海市民办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教委等四部门制订的《上海市民办培训机构设置标准》《上海市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管理办法》《上海市非营利性民办培训机 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府办发〔2017〕82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教委等四部门制订的《上海市民办培训机构设置标准》《上海市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管理办法》《上海市非营利性民办培 训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教委、市工商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制订的《上海市民办培训机构设置标准》《上海市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管理办法》《上海市非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2月29日 上海市民办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本市民办培训机构的设置条件及办学要求,规范民办培训机构设立及办学行为,根据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上海市终身教育促进条例》《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一、适用范围 (一)本标准所称民办培训机构,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由教育部门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许可,在民政部门或工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由国家机构以外的法人或自然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专门从事文化教育或职业技能培训的非学历教育机构。 (二)开展3周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和儿童早期教育服务的机构、仅通过互联网等非线下方式提供培训服务的机构,其设置标准另行制定。 (三)国家及本市对中外合作培训机构的设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举办涉及消防、保安、安全生产等特定行业培训项目的民办培训机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有特定准入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基本条件

民办教育类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附件1 多伦县民办教育类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项目标准 1.举办者是社会组织的,应具有法人资格且法人具有中国国籍,在 国内定居,无不良记录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举办者或严重失信企业名单;中小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培训机构; 2.举办者是个人的,应具有中国国籍,信用状况良好;其中国家机 关工作人员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培训机构; 3.涉及两个以上举办者的,应提交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各自的出资 数额、方式及比例,权利义务和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 1.一般由“审批机关行政区划名称”+“字号”+“学校类别(培机构名称训、补习、专修、进修学校等)”组成; 2.不得含有歧义或误导性词汇,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 等字样;且外文名称是否与中文名称语义一致; 1.机构的名称、举办者、地址、法人属性; 2.举办者的权利义务,以及举办者变更的规则; 3.办学宗旨、发展定位、层次类型、规模、形式等; 4.注册资金以及资产的来源、性质等; 章程 5.董事会和监事会的产生办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 6.党组织负责人进入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程序;

7.法定代表人产生及罢免程序; 8.内设机构的组成及职责; 9.教职工、学员的权利义务和权益保障机制; 10.自行终止的事由,剩余资产处置的办法与程序; 11.章程修改的程序; 12.其他应当记载的内容; 1.建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3名以上正式党员的)。正式党员不足 3名的,应明确联合组建、挂靠组建的工作思路、方案和开展活动的 计划; 2.建立决策机构。设立机构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组织机构决策机构成员应由举办者或其代表、机构的行政主要责任人、教职工代表等组成(5人以上单数),其中三分之一以上成员具有五年以 上教育教学经验(经历)。有犯罪记录、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 理能力者不得在培训机构董事会、监事会、行政机构任职。一个自 然人不得同时在同一所培训机构的董事会、监事会任职。培训机构 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或行政负责人担任。 3.建立监事会(少于20人的机构可以只设1-2名监事,且决策机 构成员不得兼任或担任监事); 1.行政管理制 度;

淮安市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淮安市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江苏省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江苏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和管理办法(修订)》等法规文件精神,根据《淮安市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管理实施意见》,现将我市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等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标准所称校外培训机构,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由国家机构以外的法人或自然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培训,实施与学校文化教育课程相关或者与升学、考试相关的补习辅导等其他文化教育活动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不含幼儿园)。面向成年人开展培训,或者实施面向中小学生的艺术、体育、科技、研学等培训服务的机构,可以直接向企业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但不得开展上述规定的文化教育活动,其名称中不能使用“教育”、“学校”字样。 二、举办者 举办者为国家机构以外的企业、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企业经营或社会组织异常名录和违法失信名单,经审批机构确认具备办学能力。举办者为公民个人的,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无违法犯罪记录,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

能力。 两个以上国家机构以外的法人或自然人联合办学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并明确其中一方为主办者。 在职在岗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中小学在职教师(含教研员)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校外培训机构。 三、办学场所 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具有安全的、能够满足教学需要的、相对稳定和独立的办学场所。 凡冠名为“中心”的校外培训机构校舍建筑总面积应不少于200平方米;凡冠名为“学校”的校外培训机构,其校舍建筑总面积应不少于1500平方米;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 办学场地是租赁的,租赁期或使用期不少于3年,并提供相应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契约。不论是自有产权房或租赁房,都必须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材料和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办学场所不得为居民住宅、地下室及其它不适合办学或有安全隐患的场所,校外培训机构的注册地必须与教学场所地址一致,教室和办公室应设在同一处。 校外培训机构必须依法办理消防审批手续,有食堂的还须提供食品卫生经营许可证,提供住宿服务的还须提供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校外培训机构不得租赁或借用中小学校校舍、场地办学。 校外培训机构必须配齐配足办学必须的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以及安全监控设备等。

校外培训机构存在的问题及规范举措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sodocs.net/doc/ec14327690.html, 校外培训机构存在的问题及规范举措 作者: 来源:《辽宁教育·管理版》2020年第02期 民办教育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校外培训机构作为民办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中小学生兴趣爱好、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培养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发展素质教育,推进教育公平,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促进民办教育的健康有序发展,是新时代对我们工作提出的新要求,也是“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活动往心里走、往实里走的具体体现。不斷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促进校外培训机构健康有序发展,促进中小学生健康成长是教育行政部门的责任和使命。 一、法库县校外培训机构的基本情况 随着人民群众对孩子学习需求的增加,我县民办教育机构发展迅速,截止到2019年9月底,我县经教育部门审批注册的非学历民办教育机构共37所。两证齐全的机构共计17所。 这些机构基本能够依法规范办学行为,《办学许可证》《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证》等办学要件齐全、有效;注重对教育教学及安全工作的管理,有教育培训工作计划、教案,教育管理档案较规范,并能按要求整改教育教学及安全管理工作;能严格执行收费标准并公示,能依法接受财务审计,为我县教育事业做了有益的补充。同时,我县范围内还存在一些非法办学(无证办学)机构、黑补习班。 二、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的背景 我县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辽宁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教育部办公厅等四部门关于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教基厅〔2018〕3号)沈阳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的安排部署,精准把握校外培训机构的功能定位,引导培训机构健康发展,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过重负担,保障中小学生健康成长。 (一)校外培训机构的功能定位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颁布实施,国家对民办教育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我县社会力量办学主体逐年增多,全县教育形成公

安徽省民办幼儿园设置基本标准(1)

安徽省民办幼儿园设置基本标准 一、办学指导思想 1、坚持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认真执行有关的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坚持依法办学,不以营利为目的。 2、以《幼儿园工作规程》和《幼儿园管理条例》为依据,确立正确的教育观和儿童观,运用科学的方法,对幼儿实施体、智、德、美全面发展的教育,促进其身心全面和谐发展。 3、服从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的统筹规划,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统一领导。 二、领导机构 1、幼儿园主办者必须热爱幼儿教育事业,深刻理解、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幼儿教育工作的有关法规、政策。 2、领导班子分工明确,职责清晰。办学思想端正,懂得有关教育法规和政策,熟悉教育教学业务,管理能力较强。 3、幼儿园园长(副团长)应有较高的政治、业务素质,具有中专以上学历,幼儿教育专业毕业,有三年以上幼儿教育教学经验,并持有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幼儿园园长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三、师资队伍 1、幼儿园教职工必须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具备相应的保育教育知识,身体健康,持有健康证。教师队伍稳定。 2、教师应持有幼儿师范学校(含职业中学幼儿教育专业)毕业证书或幼儿园教师专业合格证书,非幼教专业毕业生应具备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受过一定的幼教专业培训,具有一定的幼儿教育专业知识,并经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年龄一般不超过50岁。 3、保育员应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受过岗前培训,具有一定的保育知识。 4、保健员应具中专或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受过专业培养或培训,取得卫生部门的资格认可。 5、财会人员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有一定的财会专业基础知识,能胜任本职工作。 6、幼儿园聘任的兼职教师应不超过教师总数的三分之一。聘任兼职教师应征得其所在单位同意,严禁私自聘用兼职教师。幼儿园聘任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必须与其签定聘任合同。 7、全日制幼儿园教职工人数按照每班2名教师、1名保育员配备:寄宿制幼儿园每班应再增加1名保育员。其他工作人员按照国家规定的编制标准配备。 四、办学经费

校外培训机构审批及管理办法【最新版】

校外培训机构审批及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明确校外培训机构的设置条件及办学要求,规范校外培训机构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河南省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校外培训机构,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取得教育行政部门许可,在民政部门或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由国家机构以外的法人或者自然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中小学生实施的与学校文化教育课程相关或者与升学、考试相关的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 开展3周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和儿童早期托育服务的机构,仅通过互联网等非线下方式提供培训服务的机构,实施语言能力、艺术、体育、科技、研学等培训的机构,设置标准另行制定。 第三条校外培训机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发展素质教育,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坚持社会

主义办学方向,坚持教育的公益属性。 第四条设立校外培训机构,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符合相关要求的举办者; (二)有合法的名称、规范的章程和必要的组织机构; (三)有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 (四)有符合规定任职条件的法定代表人、校长(行政负责人)、财会及主要管理人员; (五)有与培训类别、层次及规模相适应的教师队伍; (六)有与所开办培训项目及规模相匹配的办学资金、办学场所及设施设备; (七)有与所开办培训项目相对应的课程(培训)计划及教材; (八)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章举办者 第五条校外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应当是国家机构以外的法人或自然人。 (一)法人 1.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 2.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无不良记录; 3.法定代表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自然人 1.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 2.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六条中小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校外培训机构。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设置基本条件 1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设置基本条件1.举办者(法人)及管理人员应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违法犯罪记录;学校负责人和业务主管具有2年以上教育工作经历,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国办学校在职在编人员不得举办任何形式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2.要有与办学规模和办学层次相适应的专职和兼职教师,教师总数不少于6人,其中专职教师不少于2人。所聘教师具备国家规定的任教资格和学历要求,其中开展高中教育培训机构的教师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高中教师资格证。 3.要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稳定、集中、安全标准和周边环境符合办学要求的校舍。教学及办公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租赁校舍办学的,租期不少于3年。4.注册资金不少于10万元人民币,须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资评估。二、申办民办教育培训机构须提交的材料 1.申请筹设民办教育培训机构(1)申办报告。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2)举办者资格证明材料。(3)资金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筹设培训机构在筹设期间不准招生。2.申请正式设立民办教育培训机构(1)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审批登记表。(到教育行政部门可领取) (2)筹设情况报告。写明筹建基本情况,投资数额及目前达到的基本办学条件。(3)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章程。章程事项:①学校的名称、地址;②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等;③学校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④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⑤学校的法定代表人;⑥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⑦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⑧章程修改程序。(4)拟任负责人的身份证、学历证书、职称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个人简历,有2年以上教育工作经验的证明(5)拟聘教师的身份证、学历证书、教师资格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聘任教师和职员应有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6)拟聘财会人员的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7)土地使用权、校舍产权及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8)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9)办学场地证明。(10)教学仪器、设备清单。举办者自有的并作为办学投入的,应办理好产权变更手续。具备办学条件的可不经筹设,直接申请正式成立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具体流程1、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筹办的报告(见上)。2、审批机关验证。3、申请正式设立的报告(见上)。4、工作人员进行核查。5、审批完毕,书面形式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批复,批准设立的,颁发办学许可证。递交申请筹办的办结时限为30日,申请正式的办结时限为20个工作日,具体看教育部门的办事效率,如果你打好关系,很快就能拿到。营业税:按营业收入5%缴纳;城建税:按缴纳的营业税7%缴纳;教育费附加税:按缴纳的营业税3%缴纳;地方教育费附加税:按缴纳的营业税2缴纳%;印花税:购销合同按购销金额的万分之三贴花;帐本按5元/本缴纳(每年启用时);年度按“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之和的万分之五缴纳(第一年按全额缴纳,以后按年度增加部分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缴纳(各地规定不一,XX元/平方米);房产税:按自有房产原值的70%*1.2%缴纳;企业所得税:按应纳税所得额(调整以后的利润)缴纳(税收3万元以内18%,3万元至10万元27%,10万元以上33%);发放工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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