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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订草案 (送审稿)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订草案(送审稿)

保护未注册标识

修订草案第5(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与他人在先使用的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其他商业标识相同或者近似的商业标识,以免造成市场混淆。

这是一个重大的进步,因为这意味着即便一个标识并未在中国注册、或在中国并不知名,其也可能会受到保护,从而使其免于受到假冒风险。上述保护范围较之现行法律更加广泛,现行法律要求只有在中国知名的未注册标识才会受到保护。此外,较之现行《商标法》规定的保护范围,上述保护范围也广泛的多,现行《商标法》仅保护注册标识和知名标识(《巴黎公约》规定的)。对于那些尚未在中国注册其标识、可能难以证明其标识在中国知名、但能够确立使用、以及可能证明其标识“为公众所知”的外国公司来说,上述拟议的保护范围拓宽可能会使它们从中受益。

禁止“反向”品牌侵权

第5(5)条禁止“反向”品牌侵权。这种行为涉及擅自更换他人商品的商业标识,并将更换商业标识后的商品投入市场。这一新增条款扩大了现行《商标法》规定的品牌保护范围,现行《商标法》仅禁止经营者擅自将他人标识附着于自己的产品之上。

有关商誉保护的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

修订草案也致力于通过引入一系列禁令来加强营销及销售活动中的商誉保护。这些禁令包括:

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字号、企业简称(现行法律 已就擅自使用企业全称问题作出规定),造成混淆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第5(3)条);

对商品的质量、价格、制作成分、制作方法、性能、用 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或原产地、配套服务等作虚假或引人误导的宣传(第7条);以及

摘要

1993年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现行法律)自1993年起即开始实施。本法旨在规范一系列政府认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其涉及范围包括假冒和侵占商业秘密的法定形式、有关掠夺性定价和搭售的竞争法规定,有关滥用行政权力的行政法规定、反对贿赂和非法折扣的规定、以及有关误导性广告和组织抽奖的消费者保护规定。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前提中并不要求对现行法律进行修订。

由于中国法律制度迅速发展,其中尤其是对知识产权法进行了一系列修订,而且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因此2008年12月2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SAIC )向国务院递交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稿)》(送审稿),并请国务院批准。在获国务院批准后,将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在该修订草案获得通过并生效之前,可能还会对其进行进一步修订。

修订草案中列明的拟议修订涉及面广,其中对现行法律33条中的26条 进行了修订,此外还提议新增11条条款。拟议修订的主要目标是:

加强商誉保护,以保障为提供高质量的商品而进行的投 资并作出的努力;

详细说明有关贿赂的规定,以保护公平、健康的竞争; 监管显然不受《反垄断法》约束的构成滥用“优势地 位”的行为;

引入一条“兜底性”的条款,以使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 局能够界定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以及赋予行政机关广泛的执法权,并提高惩罚水平。 本简报将探讨体现上述五点主要目标的拟议措施。

保护商誉

如上所述,修订草案背后一个主要的政策推动因素是中国政府承诺保护商誉,并希望鼓励对品牌推广进行投资。政府希望通过以下多种方式实现上述目标:

2009年3月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订草案(送审稿)This material is for general information only and is not intended to provide legal advice.

? Freshfields Bruckhaus Deringer LLP 2009 https://www.sodocs.net/doc/eb1487633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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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或者引人误解的信息(包括采用对比

宣传),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第8条)。

反贿赂条款

修订草案禁止经营者向单位或个人提供财物或任何其他形式的利益,以争取交易机会或者交易优惠条件。该等财物或利益构成贿赂,贿赂可被宽泛地定义为包括账外支付 (如报销各种费用)等形式。

禁止滥用“优势地位”

禁止通过滥用优势地位开展不正当的商业行为

“优势地位”(相比之下,《反垄断法》下有关支配地位的标准要求较高)从事各种类型的反竞争行为,包括:不正当地要求交易相对人为其提供经济利益;

不正当地要求交易相对人购买其指定的商品或者服务; 不正当地限制交易相对人的经营活动;

不正当地要求交易相对人接受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修订草案未详细说明确认优势地位的相关标准,此外也不清楚如何才能确定有关行为的“不合理性”(“不正当性”)。上述规定对开展合法竞争行为可能是个问题。期待未来在这一点上能有进一步的政策指导。

现行及拟议罚金数额对比

违法行为

现行法律规定的罚金

修订草案规定的罚金

假冒

最高为非法收入的3倍

最高为:(1)非法收入的3倍,或(2)若无法确定非法收入,则罚款人民币100万元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广告人民币10,000–200,000元最高为人民币100万元贿赂

人民币10,000–200,000元

最高为:(1)非法营业额的3倍,或(2)若无法确定非法营业额,则罚款人民币200万元

通过有奖销售进行非法促销人民币10,000–200,000元最高为人民币100万元公用企业滥用地位人民币10,000–200,000元或最高为非法收入的3倍最高为人民币200万元或最高为非法收入的5倍国家垄断最高为非法收入的3倍最高为非法收入的5倍串通投标

人民币10,000–200,000元

最高为人民币200万元

“兜底性”条款

修订草案第17条引入了一条措辞宽泛的“兜底性”条款,该条款规定:若有关行为违反了一系列原则(包括公正、

公平、诚信原则)、公共秩序、普遍认可的商业道德规范、以及从事其他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则构成不正当竞争。

调查及处罚

调查权

修订草案扩大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及负责本法日常执行的县级或县级以上工商部门的执法权力。拟议赋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权力与赋予《反垄断法》执法机构的权力一致,将使有关部门能够进行“黎明突袭式”调查。

尽管执法权力扩大,且行使该等权力会影响日常业务运营,但修订草案并未规定程序性保证,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启动调查的根据、完成调查的时间期限或有关部门能够采取某种措施(如查封产品或冻结银行账户)的最长时间期限。

处罚

修订草案对多数违法行为处以较高的罚款。现行法律和修订草案规定的罚款水平比较见上表。我们将继续关注这一领域的新动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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