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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量刑建议实施中的存在问题及其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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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量刑建议实施中的存在问题及其完善

作者:邱秋景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18期

摘要量刑建议是人民检察院对提起公诉的被告人,依法就其适用的刑罚种类、幅度以及执行方式向法院提出的建议。量刑建议权和定罪请求权均属公诉权的具体权能、下位权能,都属于公诉权的应有内涵。量刑建议存在许多不规范的方面,存在的问题也是突出的,应当予以完善。

关键词量刑建议存在问题完善

作者简介:邱秋景,增城市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6-138-02

一、量刑建议的概念及法律依据

量刑建议是人民检察院对提起公诉的被告人,依法就其适用的刑罚种类、幅度以及执行方式向法院提出的建议。量刑建议是检察院向法院依法提出的司法建议,其内容不仅包括刑罚的种类和幅度,还包括刑罚的执行方式,如建议法院适用缓刑、免于刑事处分等。

量刑建议权本质上属于公诉权,因为公诉权是一种求刑权,公诉权的本质目的是将罪犯起诉至审判机关,请求予以定罪处罚,即判处刑罚是公诉权的直接目的,所以,量刑建议权和定罪请求权均属公诉权的具体权能、下位权能,都属于公诉权的应有内涵。同时,由于公诉职能既包括控诉犯罪职能,也包括诉讼监督职能,量刑建议也当然具有法律监督的性质,是检察机关履行审判监督职能的有效方式。检察机关实施量刑建议是从司法公正的角度出发,着眼于使定罪量刑更加准确,在审判机关作出刑事判决之前提出量刑建议,是一种事前监督,它并不侵犯刑事审判权,与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目的是一致的。

检察机关之所以有权就其所起诉的被告人应当判处的刑罚向法院提出建议,是因为其享有刑事公诉权。刑事公诉权是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对涉嫌犯罪的被告人向法院提出控告,请求认定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诉讼权力。公诉权可分为审查起诉权、起诉权、不起诉权、抗诉权等权能,其中起诉权在实体内容上可分为定罪请求权和量刑请求权。定罪请求权,就是检察院请求法院判决确认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的诉讼权力;量刑请求权又称求刑权,是指检察院请求法院对被告人处以刑罚的权力。定罪请求权与量刑请求权二者不可分割,相辅相成,共同构成实体内容上的起诉权。其中定罪请求权是量刑请求权的前提,检察院只有请求法院对被告人的行为确认犯罪,才能请求法院对被告人量刑;量刑请求权则是定罪请求权的自然发展和目的,检察院请求法院对被告人确认犯罪,其目的就是为了进而请求对被告人追究刑事责任。

二、当前量刑建议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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