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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业务操作指引

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业务操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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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业务操作指引

1总则

为了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职责,规范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执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法律援助条例》、《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暂行管理办法》(司法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司法部)、《上海市法律援助若干规定》的规定以及上海市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业务指引。

1.1 律师应积极支持并参加法律援助工作,接受上海市法律援助中心或其执业机构所属的区、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办理的案件。律师接受案件后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拖延或中止办理案件,也不得擅自转交给其他律师办理。

1.2 律师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以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和上海市律师协会的规定,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1.3 律师办理案件过程中,必须坚持依法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公正实施,忠于职守,认真负责;保守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受援人的隐私,及时向受援人通报案件的进展情况。

1.4 律师在办理案件或咨询的过程中,严禁其以交通费、文印费等任何名义向受援人或其家属收取费用,严禁接受受援人或其家属的各类直接或间接利益。

1.5 律师所在执业机构应当对律师办理的法律援助案件进行业务指导,督

促律师在办案过程中尽职尽责,做好工作。

1.6 律师在办理法律援助事项时不得借机向受援人为自己、其他律师、本执业机构或其他律师所在执业机构承接有偿法律业务。

2.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范围与代理申请法律援助

2.1 法律援助案件范围

2.1.1 律师在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或者安排下,为受援人依法提供以下法律援助服务:(1)征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受援人的同意并与其或法定代理人签署委托代理协议,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2)征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同意后,为其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征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意并接受委托后,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公诉案件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

(3)依法担任死刑(含死缓)复核案件被告人的辩护人,为其提供辩护;

(4)征得受援人的同意并与其或法定代理人签署委托代理协议,担任代理人,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5)征得受援人的同意并与其或法定代理人签署委托代理协议,提供专项法律援助服务;(6)征得受援人的同意并与其或法定代理人签署委托代理协议,担任由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的案件的辩护人或代理人,参加诉讼;

(7)担任强制医疗案件的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的代理人,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8)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其他案件。

2.2 律师代为申请法律援助范围

2.2.1 律师可在法律援助机构的指导、管理下,在法律援助范围内依法代为符合下列条

件的当事人提出法律援助申请:

1. 公民具有以下法律事务,因经济困难而无法委托律师代理,需要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的:

(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6)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7)在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过程中受到损害,主张权利的;

(8)因工伤、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受到人身损害,主张权利的;

(9)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主张权利的;

(10)有必要代为申请法律援助的其他情形。

2. 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其他当事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辩护人或代理人,需要申请法律援助的:

(1)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2)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3)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4)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未被羁押的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5)未被羁押的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无须提供经济困难的证据,即可以代为申请法律援助;

(6)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智力残疾或障碍且有证据证明的;

(7)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而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8)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

(9)案件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10)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自诉案件中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11)有必要代为申请法律援助的其他情形。

2.2.2 代为申请程序

1. 律师在接受当事人委托代理申请法律援助后,应详细询问有关案情,并根据有关法律援助的规定,进行逐步审查和判断,是否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和范围的,律师应告知当事人不能予以代理的理由,如当事人有异议,应告知直接向法律援助中心提出申请。

2. 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律师指导当事人按照《上海市司法局关于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经律师所在执业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后,将申请表连同有关证明材料在五个工作日内报法律援助中心审批。

3. 律师代为申请的民事、行政、仲裁、非诉讼法律服务代理和刑事辩护的法律援助应当收集并提交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2)经济困难的证明;

(3)与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

2.2.3 受援人经济困难的标准

1. 法律援助对象经济困难的标准,以上海市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市低收入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金额为标准。

2. 申请人住所地的经济困难标准与受理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地的经济困难标准不一致的,按照受理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地的经济困难标准执行。

2.2.4 经济困难的证明

1. 经济困难证明由法律援助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并加盖公章。经济困难证明的内容应当包括本人的劳动能力、就业状况以及家庭成员、家庭月(年)人均收入、家庭财产等内容。

2. 公民因见义勇为导致诉讼或者仲裁需要法律援助的,无需提供经济状况证明。

3. 农民工申请支付劳动报酬和工伤赔偿法律援助的,不再审查其经济困难条件。

4. 申请人持有下列证件、证明材料的,无需再递交经济状况证明:

(1)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者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

(2)农村特困户救助证;

(3)农村“五保”供养证;

(4)人民法院给予申请人司法救助的决定;

(5)在社会福利机构中由政府出资供养或者由慈善机构出资供养的证明材料;

(6)残疾证及残疾申请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无固定生活来源的证明材料;

(7)依靠政府或者单位给付抚恤金生活的证明材料;

(8)因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生活出现暂时困难,正在接受政府临时救济的证明材料;(9)法律、法规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能够证明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困难的其他证件、证明材料。

2.2.5 法律援助机构的选择

1. 律师代为申请法律援助,应当向义务人或者被请求人所在地的区、县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申请法律援助的案件属于上海市高级或者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范围的,应当向上海市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两个以上法律援助机构均可受理申请的,律师应当代为向其中一个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2. 公安机关侦查阶段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律师应按下列情况代为向上海市各法律援助机构申请:

(1)各区(县)公安分局办理的案件,向办案机关所在区(县)法律援助中心提出申请;(2)上海市公安局经侦总队、刑侦总队、水上公安局、上海港公安局办理的案件,向上海市虹口区法律援助中心提出申请;

(3)上海市公安局治安总队、网安总队、文保分局、长航公安局办理的案件,向上海市黄浦区法律援助中心提出申请;

(4)上海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办理的案件,向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律援助中心提出申请;(5)上海市公安局交警总队、消防局办理的案件,向上海市长宁区法律援助中心提出申请;

(6)上海市公安局边防局办理的案件,根据案发地分别向上海市浦东新区或者长宁区法律援助中心提出申请;

(7)上海市公安局轨道公交总队办理的案件,根据案发地就近原则,分别向上海市黄浦区、静安区或者闸北区法律援助中心提出申请;

(8)上海市公安局化工分局办理的案件,向上海市奉贤区法律援助中心提出申请;(9)上海市公安局机场分局办理的案件,根据案发地分别向上海市浦东新区或者长宁区

法律援助中心提出申请;

(10)上海市公安局农场分局办理的案件,向上海市宝山区法律援助中心提出申请;(11)上海铁路公安局、上海海关缉私局办理的案件,向上海市法律援助中心提出申请;(12)上海铁路公安处办理的案件,向上海市闸北区法律援助中心提出申请;

(13)海事公安局办理的案件,向上海市杨浦区法律援助中心提出申请;

(14)劳教公安处办理的案件,向上海市青浦区法律援助中心提出申请;

(15)上海市军天湖农场公安局办理的案件,由上海市静安区法律援助中心受理;上海市白茅岭农场公安局办理的案件,向上海市长宁区法律援助中心提出申请。

3. 审查起诉阶段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律师应按下列情况代为向上海市各法律援助机构申请:

(1)上海市各区(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案件,由办案机关所在区(县)法律援助中心受理;

(2)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办理的案件,由上海市闸北区法律援助中心受理;

(3)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铁路运输分院办理的案件,由上海市法律援助中心受理。

4.审判阶段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律师应按下列情况代为向上海市各法律援助机构申请:

(1)上海市各区(县)人民法院办理的案件,由办案机关所在区(县)法律援助中心受理;

(2)上海市各区(县)人民法院办理的未成年人或者知识产权案件,由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所在地的区(县)法律援助中心受理,也可以由审理法院所在地的区(县)法律援助中心受理;

(3)海铁路运输法院办理的案件,由上海市闸北区法律援助中心受理;

(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办理的案件,由上海市法律援助中心受理。

3. 法律援助案件委托关系的建立

3.1 律师接受各级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后,应在三个工作日内与受援人取得联系,并就委托的范围、内容、权限等事项协商一致后,以律师所在执业机构名义与受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签署委托代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委托代理协议应一式二份,一份交由受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保存,一份由律师所在执业机构归档保存。

3.2 律师接受法律援助指派后,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告知指派案件的法律援助机构,以便决定是否继续由其办理该项法律援助:

(1)与受援人利益冲突方是近亲属或其他利害关系人;

(2)与受援人利益冲突方已委聘的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是近亲属或其他利害关系人;(3)其他与受援人利益有冲突的情况。

3.3 律师接受受援人委托后,无正当理由的,不得转委托他人辩护或者代理。确有特殊情况无法承办该案件的,必须报案件指派法律援助机构批准后,由法律援助机构另行指派,同时移交相关案件材料。

律师接受受援人委托后,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但是,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

3.4 律师接受指定辩护后,应在开庭前会见被告人,询问被告人是否同意法院指定辩护人为其辩护,被告人不同意的,律师应当记录在案,并通知人民法院和法律援助机构;被告人同意的,律师应及时办理有关辩护手续,履行辩护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提供指定辩护服务。

3.5 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应向人民法院或有关单位提交法律援助机构或律师所在执

业机构的公函。

4.委托关系的终止

4.1 援助律师无正当理由不得擅自终止法律援助事项。

4.2 由人民法院审理的法律援助案件,以人民法院制作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作为结案依据;由仲裁机构仲裁的法律援助案件,以仲裁机构制作的仲裁书或调解书,作为结案依据;其他的法律援助案件,在履行指派通知所规定的义务后,报案件指派法律援助机构批准后方可结案。

4.3 律师在承办法律援助案件过程中,发现受援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案件指派法律援助机构报告,法律援助机构审查核实后,决定终止该项法律援助的,律师应马上终止该案的法律援助工作:

(1)受援人不再符合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的;

(2)案件依法终止审理或者被撤销的;

(3)受援人自行委托其他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

(4)受援人要求终止法律援助的;

(5)受援人利用法律援助从事违法活动的;

(6)受援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据的;

(7)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4.4 律师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过程中如出现下列情况,应当及时向案件指派法律援助机构报告。法律援助机构审查核实后,决定终止该项法律援助的,律师应立即终止其法律援助工作:

(1)律师被取消或者中止执业资格的;

(2)发现不可克服的利益冲突的;

(3)律师的健康状况不适合继续代理的;

(4)继续代理将违反法律或者执业规范的;

(5)受援人坚持追求律师认为无法实现的或不合理、不合法的要求的。

4.5 律师以及所属事务所接到法律援助机构《终止法律援助决定书》后,应当与受援人解除委托代理协议,并函告相关司法机关。

4.6 律师根据法律援助机构决定终止该项法律援助的,应当向受援人说明理

由并制作笔录作为归档材料。同时律师应写出办案小结,说明原因,并附上相关

手续,整理案卷归档。

4.7 提前终止法律援助案件代理的,律师应当尽量不使受援人的合法利益受到影响,并提前向受援人发出书面通知,使其有充分时间再委聘其他法律服务人员、收回各类材料的原件等。

5.律师办理各类法律援助案件的基本要求

5.1 律师承办法律援助案件应当接受案件指派法律援助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遵守其制定的行为规范和规则。

5.2 律师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时,应与案件指派法律援助机构保持联系,如实填写法律援助机构要求的相关文书。律师应当于刑事案件指派后3日内、民事、行政案件指派后10日内,向法律援助机构指派人员递交《法律援助办案计划》。对于时间较紧的案件,律师可口头报送《法律援助办案计划》,由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记录在案。因客观原因需要变更《法律援助办案计划》的,应当及时告知法律援助机构。

《刑事法律援助办案计划》内容包括法援编号、案件承办单位、案件承办人员、预计阅卷日期、预计会见日期、法院开庭日期、预计结案日期。

《民事(行政)法律援助办案计划》内容包括法援编号、案件承办单位、案件承办人员、预计会见受援人日期、预计完成调查取证日期、预计递交起诉状(答辩状)日期、预计

开庭日期(凭办案经验、法院排案规律进行预测)、预计结案时间。

5.3 法律援助案件必须由律师亲自办理,未经法律援助机构同意,严禁以承办人名义接受案件后交由其他律师办理。

5.4 律师接受指派后,应及时与案件承办机关取得联系,向其提交《法律援助指派通知书》、《律师事务所函》、《授权委托书》,并出示律师执业证。

5.5 律师应当在法律援助案件结案后30天内,向法律援助机构递交结案材料。

结案材料包括:《法律援助办案补贴申请表》、《法律援助案件/事项结案报告表》、办案卷宗。

5.6 案件办理过程中,受援人撤诉或另行委托辩护人致使案件终止的,应及时向法律援助机构递交详细的书面情况说明。

5.7 刑事法律援助案件

5.7.1 律师接受指派后,应及时向案件承办机关了解受援人的羁押情况,在最快的时间内会见受援人。律师会见受援人时,应当征询其是否同意本律师为其辩护。受援人表示同意的,应在《会见笔录》上签字确认;受援人不同意的,则应记录在案并在《会见笔录》签字确认,律师应当及时将该情况反馈给法律援助机构。

5.7.2 律师会见受援人,事先应准备会见提纲,会见时,应认真听取受援人的陈述和辩解,发现、核实、澄清案件事实和证据材料中的矛盾和疑点。律师会见受援人应制作会见笔录,并交受援人阅读(不认字者向其宣读)。如果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应当允许受援人补充或者改正。在受援人确认无误后要求其在笔录上签名。

5.7.3 律师在案件侦查阶段的工作

(1)有关强制措施的条件、期限、适用程序的法律规定;

(2)有关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及审判人员回避的法律规定;

(3)对侦查人员的提问有如实回答的义务及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4)有要求自行书写供述的权利,对侦查人员制作的讯问笔录有核对、补充、改正、附加说明的权利以及在承认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盖章的义务;

(5)享有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向他告知的权利及可以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权利;

(6)享有的辩护权;

(7)享有的申诉权和控告权;

(8)《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受援人所涉嫌的罪名的有关规定;

(9)《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自首、立功及其他相关规定;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刑事案件侦查管辖的法律规定;

(11)其他有关法律问题。

5.7.4 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的工作

5.7.5 律师在诉讼阶段的工作

(1)受援人的基本情况;

(2)受援人被指控犯罪的时间、地点、动机、目的、手段、后果及其他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法定、酌定情节等;

(3)受援人无罪、罪轻的事实和材料;

(4)证人、鉴定人、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的基本情况;

(5)被害人的基本情况;

(6)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的各种法律手续和诉讼文书是否合法、齐备;

(7)技术性鉴定材料的来源、鉴定人是否具有鉴定资格、鉴定结论及其理由等;

(8)同案被告人的有关情况;

(9)有关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证据之间及证据本身的矛盾和疑点;

(10)相关证据能否证明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及情况,有无矛盾与疑点;

(11)其它与案件有关的材料。

(1)受援人的身份及其收到起诉书的时间;

(2)受援人是否承认起诉书所指控的罪名;

(3)指控的事实、情节、动机、目的是否清楚、准确;

(4)起诉书指控的从重情节是否存在;

(5)受援人关于无罪辩解的理由;

(6)有无从轻、减轻、免予处罚的事实、情节和线索;

(7)是否有立功表现;

(8)是否存在超期羁押及合法权益是否受到伤害等情况。

(1)律师收到两个以上开庭的通知,只能按时参加其中之一的;

(2)庭审前律师发现重大证据线索,需进一步调查取证或申请新的证人出庭作证的;(3)由于客观原因律师无法按时出庭的。

5.7.6 律师办理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若经调查阅卷及律师所在执业机构三名资深律师出席的案件讨论会讨论后认为受援人不构成犯罪,准备为其作无罪辩护的,应当及时报指派案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备案。

5.7.7 对重大、复杂、疑难、涉及社会稳定或有社会影响的法律援助案件,律师应及时报告律师所在执业机构的领导,并经所在执业机构案件讨论会集体讨论之后,确定案件办理方案并向指派案件的法律援助机构报告,确保办案的质量和社会效果。

5.7.8 对死刑法律援助案件,律师所在执业机构应召开至少有三名资深律师出席的案件讨论会,针对案件基本情况、证据运用及辩护思路进行讨论并做书面记录。辩护词应围绕案件讨论会上形成的辩护关键点进行展开,要求观点明确、内容详细、具有个案针对性。

5.8 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案件

5.8.1 律师应当自接受指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民事法律援助办案计划》通过邮寄、传真等方式呈报法律援助机构。在案件承办过程中,如遇情况变化不能按计划实施的,应当及时报告法律援助机构。

5.8.2 律师应当自接受指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受援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但因受援人的原因无法按时签订的除外。案件办理过程中,法律援助机构承担的法律援助办案人员的差旅费、文印费、交通通讯费、调查取证费、翻译费等必要开支,可以由受援人列入诉讼或者仲裁请求。

5.8.3 在与受援人第一次会面时,律师应详细了解案件当前由司法程序处理情况、争议焦点、受援人的诉求、证据的收集情况,告知受援人可以向审判机关申请司法救助并提供协助,为受援人提供初步的法律咨询。律师会见受援人,应当制作谈话笔录。

5.8.4 律师应当与受援人充分沟通,及时向受援人通报案件办理情况,答复受援人询问。通报情况可根据具体情形通过面谈、电话、短信、邮件等方式进行。并制作通报情况记录,必要时可采用录音等方式记录工作内容。

5.8.5 律师承办案件,应当根据需要依法在权限内进行调查取证。法律、法规规定只有律师有权限调查的证据及受援人因健康及其他原因不便收集、调取的证据,律师应当予以取证。与案件无关的证据,律师应做好受援人的法律解释工作,受援人仍坚持要求取证的,律师应向法律援助机构及时报告情况。

5.8.6 律师代理受援人以和解或者调解方式解决纠纷的,应当事先征得受援人同意,并制作谈话笔录由受援人签字确认。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先通过短信、邮件等形式由受援人确认和解或者调解方案,事后制作谈话笔录由受援人签字确认。

5.8.7 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案件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

主要证据认定、适用法律等方面有重大疑义的;与受援人多次沟通不畅或受援人对律师有意见的;涉及群体性事件(10人以及10人以上的群体纠纷)的;有重大社会影响(政治敏感性强或社会关注度高)的;其他复杂、疑难情形。

5.8.8 因时间冲突或健康原因需由其他律师代为出庭参加庭审的,应征得受援人同意,并报告法律援助机构。

5.9 劳动仲裁

5.9.1 劳动仲裁法律援助案件的范围:

1. 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纠纷;

2. 劳动用工纠纷;

3. 因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引起的纠纷;

4. 因工伤事故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5.9.2 劳动仲裁法律援助案件需要收集的证据:

1. 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纠纷案件:

(1)劳动合同或退工单;

(2)用工单位工商登记信息(由工商管理部门出具);

(3)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2. 劳动用工纠纷案件:

(1)申请人劳动过程中,受到损害的证明材料;

(2)雇佣者基本信息;

(3)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3. 劳动合同纠纷案件:

(1)劳动合同或退工单等;

(2)用工单位工商登记信息(由工商管理部门出具);

(3)受援人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过程中,受到损害的证明材料;(4)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4. 工伤纠纷案件:

(1)工伤认定书(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出具);

(2)鉴定结论书(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或再次鉴定结论书(上海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

(3)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5.10 法律援助调解

5.10.1 法律援助调解,是指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服务人员,以调解形式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免费的法律服务。

5.10.2 法律援助调解的适用范围:

1. 凡涉及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当事人之间今后需继续相处并且有调解可能的均应列为调解案件,即应采用先调解后诉讼的程序办案。此类案件一般包括:婚姻家庭、劳动争议、医疗事故、交通事故和涉及有关社会保障、优抚规定的纠纷。对群体纠纷等特殊案件也应积极采取先调解后诉讼的办案程序。

2. 不适宜法律援助调解的案件:

(1)仲裁、诉讼时效即将届满的案件。律师在接案后,应首先注意审查该案的仲裁或诉讼时效,对于相关时效快到期的案件,不适宜采用非诉讼调解方式办理,以免使受援人因超过仲裁、诉讼时效丧失胜诉权。

(2)确无调解可能的案件。对于已经过有关组织及部门多次调解均无成效或者当事人根本不愿接受调解的法律援助案件,律师应放弃采用非诉讼调解方式办案。

(3)易引发后续争议的案件。对于一些执行难度大、法律法规适用不明确等易引发后续

争议的案件,应采取诉讼方式解决矛盾纠纷,以更好地维护受援人的长远利益。

(4)可能涉及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集体利益及第三人利益的案件。

(5)其他不适宜进行调解的法律援助案件。

5.10.3 法律援助调解应遵循的原则:

1. 自愿原则。开展法律援助调解工作必须以征得受援人的同意为前提,不得为了节省办案时间和办案开支,强行逼迫受援人接受调解。

2. 合法原则。即法律援助人员必须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明确责任的前提下开展调解工作,调解内容不得违背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秩序。

3. 保护受援人合法权益原则。法律援助调解必须在维护受援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进行,受援人在调解时对其合法权益所作的让步和放弃,必须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如当事人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不履行协议时,应保护受援人的诉讼权利,及时帮助受援人提起诉讼。

5.10.4 法律援助调解的程序和方法

1. 由法律援助机构在受理申请时,对案情进行分析,对适用调解的案件,向律师提出先调解后诉讼的要求。

2. 应告知受援人进行调解的相关法律关系及后果,并通过谈话笔录、征询意见书等方式书面征得受援人的同意。

3. 应根据不同的调解形式,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通过下列途径开展调解工作:

(1)律师在与非受援方联系并取得其书面同意调解的情况下,征求双方意见,确定调解的时间、地点和相关事项。在进行调解时,应向双方介绍相关法规、征询双方对解决矛盾纠纷的意见,在不违反相关法规的前提下,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2)律师接受受援人的委托,依据相关法规,向非受援人就解决双方的矛盾纠纷进行交涉,并对当事人双方的意见进行沟通协商,在确保受援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促使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3)律师接受受援人的委托,作为受援人的代理人,参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事实,陈述受援人的主张和要求,在维护受援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指导受援人签订相关的调解协议书。

(4)在调解成功的基础上,律师应及时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制作规范的相关协议书。

(5)律师在制作协议书时应把握调解协议内容的合法性、准确性、规范性。

对于具有执行物或钱财内容的调解协议书或者和解协议书,律师应当建议法律援助案件的受援人采取公证方式,赋予协议书条款的强制执行效力。

6.结案手续

6.1 律师自法律援助案件办结后15日内,应当向指派案件的法律援助机构提交案卷材料及法律援助机构要求的表格,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审查;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自觉予以改正。

6.2 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案卷,律师应按照不同委托阶段归档。

6.2.1 侦察阶段应具备如下材料:

(1)法律援助指派通知书(指派函);

(2)受援人权利义务告知书(需受援人签字);

(3)法律援助案件办案计划;

(4)授权委托书或者指定辩护人通知书;

(5)会见笔录、律师事务所会见在押受援人专用介绍信存根联;

(6)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

(7)律师法律意见书(或调解协议书);

(8)法律援助案件/事项结案报告表(需要加盖律师所在执业机构公章);(9)当事人回访表(需受援人签字)。

6.2.2 审查起诉阶段应具备如下材料:

(1)法律援助指派通知书(指派函);

(2)受援人权利义务告知书(需受援人签字);

(3)法律援助案件办案计划;

(4)授权委托书或者指定辩护人通知书;

(5)起诉意见书(附带民事赔偿起诉书);

(6)会见笔录、律师事务所会见在押受援人专用介绍信存根联;

(7)阅卷材料;

(8)其他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及文书;

(9)案件讨论记录表;

(10)辩护意见;

(11)法律援助案件/事项结案报告表。(需要加盖律师所在执业机构公章);(12)当事人回访表(需受援人签字)。

6.2.3 一审阶段应具备如下材料:

(1)法律援助指派通知书(指派函);

(2)受援人权利义务告知书(需受援人签字);

(3)法律援助案件办案计划;

(4)授权委托书或者指定辩护人通知书;

(5)起诉书(附带民事赔偿起诉书);

(6)会见笔录、律师事务所会见在押受援人专用介绍信存根联;

(7)阅卷材料;

(8)其他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以及文书;

(9)案件讨论记录表;

(10)出庭通知书;

(11)庭审记录;

(12)辩护词;

(13)判决书或裁定书;

(14)法律援助案件/事项结案报告表(需要加盖律师所在执业机构公章);(15)当事人回访表(需受援人签字)。

6.2.4 二审阶段应具备如下材料:

(1)法律援助指派通知书(指派函);

(2)受援人权利义务告知书(需受援人签字);

(3)法律援助案件办案计划;

(4)授权委托书或者指定辩护人通知书;

(5)一审判决书或裁定书;

(6)上诉书;

(7)会见笔录、律师事务所会见在押受援人专用介绍信存根联;

(8)阅卷笔录;

(9)其他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以及文书;

(10)案件讨论记录表;

(11)出庭通知书;

(12)庭审记录;

(13)辩护词

(14)判决书或裁定书;

(15)法律援助案件/事项结案报告表(需要加盖律师所在执业机构公章);

(16)当事人回访表(需受援人签字)。

6.2.5 重审或再审案件除按一审审判阶段或二审审判阶段结案所需提交的材料外,还应增加重审或再审裁定书。

6.2.6 刑事自诉、担任被害人代理人案件应具备如下材料:

(1)法律援助指派通知书(指派函);

(2)受援人权利义务告知书(需受援人签字);

(3)法律援助案件办案计划;

(4)授权委托书或者指定辩护人通知书;

(5)起诉书或上诉状;

(6)与受援人会见记录;

(7)阅卷笔录;

(8)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材料;

(9)出庭通知书;

(10)庭审记录;

(11)代理词;

(12)判决书或裁定书、调解书;

(13)法律援助案件/事项结案报告表(需要加盖律师所在执业机构公章);

(14)当事人回访表(需受援人签字)。

6.2.7 律师在向法律援助机构递交刑事案件案卷的同时,还应当单独递交下列表格:(1)《法律援助案件/事项结案报告表》。该表中“案情及承办情况报告”一栏填写的内容应包括律师办案工作简述、案件办理结果及自我评价;

(2)《法律援助案件办案计划》;

(3)《受援人权利义务告知书》(需受援人签字);

(4)《起诉意见书/起诉书/上诉书/附带民事起诉书》;

(5)《会见笔录》;

(6)《出庭通知书》;

(7)《庭审记录》;

(8)《律师意见书/辩护词》;

(9)《判决书/裁定书》;

(10)《当事人回访表》(需受援人签字);

(11)《法律援助办案补贴申请表》。

6.3 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案件案卷,律师应按不同阶段归档。

6.3.1 一审阶段应具备如下材料:

(1)法律援助指派通知书(指派函);

(2)授权委托书;

(3)《法律援助案件办案计划》;

(4)民事起诉书或答辩状;

(5)与受援人会见记录;

(6)阅卷笔录;

(7)原、被告向法庭递交的证据;

(8)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材料;

(7)出庭通知书;

(8)庭审记录;

(9)代理词;

(10)判决书或裁定书、调解书;

(11)法律援助案件/事项结案报告表(需要加盖律师所在执业机构公章);

(12)当事人回访表(需受援人签字)。

6.3.2 二审阶段应具备如下材料:

(1)法律援助指派通知书(指派函);

(2)授权委托书;

(3)法律援助案件办案计划;

(4)上诉书或答辩状;

(5)与受援人会见记录;

(6)原、被告递交的新证据;

(7)阅卷笔录或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材料;

(8)出庭通知书;

(9)庭审记录;

(10)代理词;

(11)判决书或裁定书、调解书(或办案小结);

(12)法律援助案件/事项结案报告表(需要加盖律师所在执业机构公章);

(13)当事人回访表(需受援人签字)。

6.3.3 重审或再审案件除按不同阶段准备案卷归档材料外,还应增加重审或再审裁定书。

6.3.4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按本条不同阶段准备案卷归档材料。

6.3.5 执行阶段法律援助案件案卷,律师归档应具备如下材料:

(1)法律援助指派通知书(指派函);

(2)授权委托书;

(3)判决书;

(4)执行申请书;

(5)与受援人会见记录;

(6)与案件执行有关的调查材料;

(7)意见书以及与法官沟通的往来文书;

(8)执行终止书;

(9)法律援助案件/事项结案报告表(需要加盖律师所在执业机构公章);

(10)当事人回访表(需受援人签字)。

6.3.6 律师在向法律援助机构递交民事案件案卷的同时,还应当单独递交下列表格:(1)《法律援助案件/事项结案报告表》。该表中“案情及承办情况报告”一栏填写的内容应包括律师办案工作简述、案件办理结果及自我评价。

(2)《授权委托书》;

(3)《法律援助案件办案计划》;

(4)《与受援人会见记录》;

(5)《民事起诉书》;

(6)《代理词》;

(7)《民事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

(8)《办案小结》(如无民事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

(9)《当事人回访表》(需受援人签字);

(10)《法律援助办案补贴申请表》。

6.4 仲裁案件案卷归档材料,与民事案件一审阶段相同。

6.5 非诉讼法律援助事务案件案卷,应具备如下材料:

(1)法律援助指派通知书(指派函);

(2)授权委托书;

(3)与受援人会见记录;

(4)证据材料;

(5)调解协议或调查结论;

(6)法律援助案件/事项结案报告表。

律师在向法律援助机构递交非诉讼案件案卷的同时,还应当单独递交《法律援助案件/事项结案报告表》、《法律援助办案补贴申请表》。

6.6 代拟法律文书、出具法律意见书案卷,应具备如下材料:

(1)法律援助指派通知书(指派函);

(2)授权委托书;

(3)与受援人会见记录;

(4)证据材料;

(5)调解协议或调查结论;

(6)办案小结;

(7)法律援助案件/事项结案报告表(需要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

(8)当事人回访表(需受援人签字)。

律师在向法律援助机构递交非诉讼案件案卷的同时,还应当单独递交《法律援助案件/事项结案报告表》、《办案小结》、《当事人回访表》、《法律援助办案补贴申请表》。

律师办理行政案件操作指引三篇

律师办理行政案件操作指引三篇 篇一:律师办理行政诉讼案件操作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职责,规范律师办理行政诉讼业务及行政非诉执行业务的执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及其他相关的规定,上海市律师协会特下发本操作指引。 第二条律师代理行政诉讼案件,应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勤勉尽责,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受行政机关、其他组织和个人的干涉,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法律的正确实施。 第三条律师代理行政诉讼案件,依据当事人的委托,在被委托的权限内依法履行代理职责,不应损害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律师代理行政诉讼案件,应保守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按有关规定宜向主管司法行政机关通报案情及已失密或已解密时除外。律师将代理的案件在撰写专业文章中引用时,需要公开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内容的,宜事先征得当事人的明确同意。 第二章收案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五条收案是指律师事务所与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等当事人订立聘请律师合同,以律师事务所名义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并指派1至2名律师作为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律师不宜私自接受委托。 律师事务所宜向委托人介绍其指派的律师,取得委托人的同意。 律师事务所尽可能满足委托人的指名委托要求。 第六条对于获得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律师事务所宜按照法律援助机构的意见指派律师承办,并与当事人办理委托手续。 第七条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要求委托律师的,律师事务所宜与其法定代理人办理委托手续。 第八条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宜编号并办理收案登记。 第九条委托手续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签署《聘请律师合同》一式两份,一份交委托人,一份交承办律师附卷存档; (二)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签署授权委托书一式三份,一份交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一份交承办律师附卷存档,一份委托人留存; (三)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签署的聘请律师合同及授权委托书,宜记明具体的委托事项和权限,委托权限宜注明是一般授权还是特别授权。变更、放弃、承认诉讼请求,提起上诉,转委托,签收法律文书,行政赔偿程序中的调解,宜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未注明的,视为一般授权。 (四)出具律师事务所函,呈送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 第十条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不宜终止代理。

《律师实务》试题及参考答案

《律师实务》试题及参考答案 一、填空题(每空格1分,共10分) 1、我国现行《律师法》经修正,于 2001年12月29日通过,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2、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3、律师担任刑事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其合法权益。 4、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5、公民在赡养、工伤、刑事诉讼、请求国家赔偿和请求依法发给抚恤金等方面需要获得律师帮助,但是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获得法律援助。 二、不定项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20分) 1、我国《律师法》规定,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书应当提交的文件是ABCD 。 A.申请书 B.律师资格证明 C.申请人所在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实习鉴定材料 D.申请人身份证明的复印件 2、下列有关律师执业说法不正确的是 BD 。 A.律师应当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 B.张某辞职前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辞职后两年内不得担任执业律师。 C.律师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期间,仍然可以正常执业。 D.律师在注册地以外的地域执业,应当经过执业地省级司法厅局的批准、备案 3、律师事务所成立时,对于事务所发起人的要求是 AD 。 A.律师事务所发起人必须是专职从事律师业务的律师 B.律师事务所发起人可以是专职律师,也可以是兼职律师 C.发起人必须有5年以上执业经验 D.在申请之日前三年的执业活动中未受过停止执业以上的行政处罚

4、英国最早的刑事法律援助是规定在 B 中。 A.1679年《人身保护法》 B.1903年《贫困被告人保护法》C.1949年《法律援助和咨询法案》 D.1974年《法律援助法案》 5、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ABD 。 A.提供法律咨询 B.代理申诉、控告 C.进行刑事辩护 D.申请取保候审 6、下列各项中,违反律师执业纪律的情况是 BCD。 A.胡律师发现其委托人有意隐瞒案件事实,因而拒绝继续在某经济纠纷中担任其代理律师B.赵律师拒绝律师事务指派其担任一件法律援助案件中的代理人 C.为提高工作效率,周律师在同一案件中同时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 D.颜律师在与原委托人依法解除委托关系后,在同一案件中担任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 7、申请在国外设立分支机构的律师事务所,应具备的条件是 CD 。 A.设立时间满5年 B.有执业律师20人以上 C.申请之日前二年内未受惩戒处分 D.能熟练运用外语工作的律师不少于三人 8、下列关于美国律师管理体制,说法正确的是 ABCD 。 A.美联邦政府的司法行政部门对律师并不进行管理 B.美国各州律师协会在组织上、业务管理上与美国律师协会均无隶属关系 C.美国的律师执照由法院颁发,对律师的惩戒也由法院进行 D.美国律师可以通过法院对律师协会进行反监督 9、我国律师收费的构成中不包括 C 。 A.翻译费、资料费 B.公证费、鉴定费 C.助理费、服装费 D.通讯费、复印费 10、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有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是 ABCD 。 A.原审人民法院 B.最高人民法院 C.上级人民检察院 D.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律师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

遇到诉讼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sodocs.net/doc/ed17453403.html, 关于律师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财务局: 现将《关于律师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司法部财政部 2017年2月17日 关于律师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5]37号)文件精神,充分发挥律师在法律援助工作中的作

用,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法律援助需求,现就律师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律师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意义 律师队伍是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力量,是我国法律援助事业的主体力量。近年来,广大律师积极投身法律援助事业,认真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依法履责,无私奉献,为保障困难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作出了积极贡献。推进律师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是贯彻全面依法治国、有效发挥律师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作用的必然要求,是加大法律援助服务群众力度、提供优质高效法律援助服务的客观需要,是广大律师忠诚履行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职责使命、树立行业良好形象的重要体现。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充分认识律师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性,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指导监督,完善体制机制,强化工作保障,组织引导广大律师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牢固树立执业为民理念,自觉承担社会责任,切实增强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责任感和荣誉感,进一步做好服务群众工作,为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出新贡献。 二、组织律师积极开展法律援助工作 1.做好刑事法律援助指派工作。严格贯彻落实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及相关配套文件,组织律师做好会见、阅卷、调查取证、庭审等工作,

2016天津市律师收费指引

天津律师收费标准行业指引(2016版)自2016年1月1日起实行 天津市律师服务收费指引 (市场调节价) 第一条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的规定,律师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和政府指导价。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律师服务收费,收费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律师服务收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律师事务所应当考虑经营成本、资信水平、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等因素,与委托人平等协商、合理确定律师服务收费价格。 第二条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 (一)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以及刑事案件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 (二)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

代理人,以及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代理人; (三)担任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的代理人。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提供除第二条之外的其他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律师事务所应当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的法律服务事务,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采取按标的额比例收费、计件收费和计时收费方式。 第四条依法应当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民事诉讼和仲裁案件(民事诉讼案件包括律师作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仅就民事部分的代理人的案件),涉及财产关系的,律师事务所代理每个诉讼阶段的收费数额可以按下列标的额比例分段累计计算:标的额10万元以下的部分按8%收取,不足3000元的按3000元收取; 标的额超过10万元至不满100万元的部分按6%收取; 标的额超过100万元至不满1000万元的部分按4%收取; 标的额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2%收取。 律师事务所代理一个案件多个诉讼阶段(包括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执行程序、仲裁程序),从第二个阶段起,可以酌减收费。 第五条依法应当实行市场调节价的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案件(民事诉讼案件包括律师作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

律师实务试题答案及评分标准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律师实务试题答案及评分标准 一、填空(在下列空格内填入正确内容,每空1分,共15分) 1.律师法所称的律师,是指取得律师___执业证书___,为社会提供___法律服务__的执业人员。 2.律师执业不受_____地域_____限制。 3.合伙制律师事务所,__合伙人__对该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___无限责任___和___连带责任__。 4.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__国家秘密__和当事人的__商业秘密_,不得泄露当事人的_隐私_。 5.冒充律师从事法律服务的,由__公安机关_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__五千_元以下罚款、___十五__日以下拘留。 6.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的,可以_自己__聘请,也可以由其__亲属__代为聘请。除涉及__国家秘密__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经侦查机关批准。 二、判断正误(判断下列各题内容是否正确,正确的在题后括号内打√,错误的打×,每小题2分,共10分) 1.只要取得律师资格,公民就可以以律师身份执业。(×) 2.律师既可以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也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 3.律师应聘担任法律顾问,与聘方的法律关系,是一种契约关系。(√) 4.曾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两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5.《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三、名词解释(每个5分,共25分) 1.法律顾问 是指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为进行正当经营,提高管理水平,增加社会和经济效益,维护合法利益,而聘任的以其知识和技能提供服务的律师所进行的专业活动。 2.律师见证 是律师应当事人请求,以律师及其工作机构的名义,就本人眼见或亲自审查的法律行为利法律事件,出具文书,证明其真实性、合法性的业务活动。 3.辩护权 就是刑事诉讼中的被告人,依据事实和法律,针对指控、起诉进行辩解、辩驳,以维护他的诉讼权利和合法利益的一项权利。 4.法律咨询 是指专业咨询部门,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人民群众提出的有关法律事务的询问,作出解释或说明,提出建议和提供解决方案的一种业务活动。 5.代书 就是律师以委托人的名义,根据事实,依照法律,反映委托人的合法意志,代替委托人书写法律行为文书的创造性的业务活动。 四、简答题(每小题8分,共24分) 1.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书,应当提交哪些文件?(1)申请书;(2)律师资格证明;(3)申请人所在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实习鉴定材料。(2分)(4)申请人身份证件的复印件。(2分)2.律师代理有什么特征?(1)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2分)(2)在受托的权限范围内独立地进行活动。(2分)(3)实施的法律行为,应能产生民事权利和义务,即具有法律的意义。(2分)(4)进行代理活动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被代理人承担。3.什么是辩护律师的工作原则? (1)辩护应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3分)(2)不得轻易拒绝为被告人辩护,而应积极地去维护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3)在同检察、审判机关分工的基础上,同他们相互制约。(2分) 五、论述题(14分) 什么是律师制度?它包含哪几方面的内容? 律师制度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律师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进行业务活动的原则和任务,方式和内容,权利和义务,以及律师机构的组织原则和管理体制,以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法制与发扬民主,而实行的一项法律制度。(4分)它包含以下儿方面内容:1.是一项法律制度,把它等同于司法制度的观点是不科学的。(2.5分)2.以国家法律的确认为其存在的前提,是依法律规定而建立起来的一项法律制度。(2.5分)3.主要是规范律师进行

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制度

广东俨道律师事务所 法律援助制度 为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尽职尽责为受援助人提供法律援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法律援助条例》的相关规定,结合广东俨道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或“律所”)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每位注册律师均应承担国家规定的法律援助义务,不得拒办法律援助中心和本所指派的法律援助事务,律师助理也应协助指导律师办理法律援助事务,但指导律师不得将自己应当承担的法律援助事项交给律师助理单独办理。 第二条办理法律援助事务,应当统一登记及收、结案,法律援助申请人的有关申请材料,必须附卷。 第三条公民的以下请求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本所可以提供法律援助: 1 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2 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 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4 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5 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6 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第四条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可以提供法律援助: 1 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2 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3 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4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的,本所可以提供法律援助。 5 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的,本所可以提供法律援助,无须对被告人进行经济状况的审查。

四川高扬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案件管理办法

四川高扬律师事务所 法律援助案件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让更多的青年(实习)律师参与律师实务,锻炼律师业务技能,拓展本所知名度及其社会认知度,培养全所律师社会公德心,提升本所社会形象,结合本所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所的全体律师办理的法律援助案件,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主管机构 本所公益法律事务部根据本所管委会的决议,组织安排律师办理法律援助业务。 第四条可以提供法律援助受案范围 本所管委会授权公益法律事务部依据法律规定,对在成都(主要是主城区,下同)范围内,符合下列条件的案件,决定是否提供法律援助: 1.中国公民有充分理由证明为保证自己合法权益需要法律援助的;

2.确因经济困难,无能力或无完全能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 3.刑事案件的中国国籍、外国国籍的公民,没有委托辩护律师,人民法院指定律师辩护的; 4.刑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是残疾人和老年人的,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辩护律师的; 5.其他可以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 对成都范围外需要本所提供法律援助的,经公益法律事务部审核通过,报本所管委会主任审批后酌情受理。 第五条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范围 本所管委会授权公益法律事务部依据法律规定,对符合下列条件的,直接决定提供法律援助: 1.成都范围内刑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和未成年人的,没有委托辩护律师的; 2.成都范围内可能被判处死刑的刑事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律师的; 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法律援助案件; 4.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合作社区、街道办事处等推荐的符合法律援助受案条件的;

5.其他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 第六条法律援助的形式 法律援助可以采取以下形式和范围: 1.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 2.刑事辩护、刑事附带民事代理、刑事自诉代理; 3.民事诉讼代理; 4.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 5.其他必要的法律援助形式。 第七条法律援助程序 1.法院、检察院、法律援助中心指定的法律援助案件,本所公益法律事务部直接受理,并指派本所律师承办; 2.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合作社区、街道办事处等推荐的符合法律援助受案条件的,由本所公益法律事务部直接审查受理,并指派本所律师承办; 3.其他应当或可以提供法律援助的案件,申请人应当提出申请,由本所公益法律事务部统一审核决定是否实施法律援助,并指派承办律师。 第八条承办律师的权利义务

律师事务所常法律顾问合同最新版

常年法律顾问合同 ()顾字第号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传真: 乙方:委派律师: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传真: 甲方因业务发展和维护自身利益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xx省律师法律顾问工作细则》第二条之规定,聘请乙方的律师作为甲方的常年法律顾问。 甲乙双方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经协商一致,立此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乙方的服务范围 乙方律师的服务内容为协助甲方处理日常法律事务,包括: (一)解答法律咨询、依法提供建议; (二)出具律师意见书、律师函; (三)协助草拟、制订、审查或者修改合同、章程、企业规章制度等法律文件; (四)应甲方要求,参与甲方项目谈判,进行法律分析、论证; (五)受甲方委托,签署、送达或者接受法律文件; (六)应甲方要求,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培训; (七)应甲方要求,为甲方生产、经营、管理方面重大决策的合法性、可行性、风险预测及对策提供法律依据和法律意见; (八)就甲方深化企业改革、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加强生产经营管理、提

高企业经济效益等有关问题提供法律意见; (九)提供与甲方经营业务相关的法律信息; (十)经另行委托,代理各类诉讼、仲裁、行政复议案件。 (十一)经另行委托,代理甲方涉及经济、民事、知识产权、劳动、行政、刑事等必须进入诉讼或者仲裁法律程序的专案代理事务,甲方涉及长期投资、融资、企业改制、重组、购并、破产、股票发行、上市等专项法律顾问事务。 未经双方另行协商同意,乙方的服务范围不包括甲方控股、参股的子公司,异地分支机构和其他关联企业的法律事务。 第二条乙方的义务 (一)乙方委派律师作为甲方常年法律顾问,乙方更换律师取代甲方常年法律顾问应取得甲方书面认可; (二)乙方律师应当勤勉、尽责地完成约定的法律事务工作,甲方同意上述律师指派其他律师助理协助完成前述法律事务工作 (三)乙方律师应当以其依据法律法规做出的判断,尽最大努力维护甲方合法利益; (四)乙方律师应当在取得甲方提供的文件资料后,及时完成委托事项,并应甲方要求通报工作进程,对涉及甲方的原始证据、法律文件和财物应当妥善保管; (五)乙方律师在担任常年法律顾问期间,不得为甲方员工个人提供任何不利于甲方的咨询意见; (六)乙方律师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或双方约定的期间内,在涉及甲方的对抗性案件或者交易活动中,未经甲方同意,不得为与甲方具有法律上利益冲突的另一方就本案件或本次交易提供法律意见或代理; (七)乙方律师对其获知的甲方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非由法律规定或者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八)乙方应当依据司法部关于律师事务所档案管理办法,建立甲方业务档案,并保存完整的工作记录。 第三条甲方的义务 (一)甲方应当全面、客观和及时地向乙方提供与委托事务有关的各种情况、文件、资料。甲方向乙方提供资料有延误、虚假、误导、隐瞒、重大遗漏及其他违规行为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二)甲方需要乙方律师提供本合同第一条所列服务范围的法律服务时,甲方应当向乙方律师提出明确、合理、合法的要求;

律师办理专利法律业务操作指引

广东省律师办理专利法律业务操作指引(2005 年试行版-广东)目录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专利非诉讼法律业务 第三章专利民事诉讼法律业务 第四章与行政机关有关的专利法律业务第一节专利行政调解及查处第二节专利行政诉讼法律业务第三节专利海关备案及保护法律业务 第五章专利海关备案及保护法律业务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指导律师从事专利法律服务业务,减少执业风险,特制定本操作指引。 第二条本指上所称的专利法律服务业务,主要包括:各类专利申请,专利复审、无效,专利侵权判定,专利转让和专利许可等方面的非诉讼业务及诉讼业务。 第三条专利业条有关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主要有: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四)《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条例》 (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 (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 (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十)《专利审查指南》

(十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专利法、商标法相关案件分工问题的批复》(十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 第四条本指上旨在为律师从事商标法律服务业务提供最基本的指引,律师还应结合自己的实践经验、丰富及完善各项业务操守。 第五条本律师协会在处理本会会员执业经律和纠纷案件时,涉及专利法律业务的案件,参照本指引。 第二章专利非诉讼法律业务 第六条专利非诉讼业务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各类国内、涉外专利申请;专利申请的复审、专利权无效宣告;专利转达让及实施许可;提供专利保护整体战略规划分析,侵权判定分析等法律资询。 第七条律师代理各类专利申请业务

实习律师参与法律援助之我见

律师参与法律援助之我见 刘钰律师[内容摘要]律师参与法律援助是律师的法律义务。本文从律师参与法律援助的历史概况、律师参与法律援助的法律渊源、律师参与法律援助的事项范围、青年律师应当积极参与法律援助以及律师参与法律援助存在的弊端等几个方面,以法律的规定为依据,多视角论述了本文作者对律师参与法律援助的见解。 律师参与法律援助,目前最直接的法律依据是国务院2003年7月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法律援助条例》第六条规定:“律师应当依照律师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依法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接受律师协会和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 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律师参与法律援助是律师法定的义务。法律援助是指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的律师,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人给予无偿提供法律服务的一项保障制度。在经济社会转型期间,由于贫富差距、受教育程度等方面的原因,社会上存在一些弱势群体,他们没有能力化解自身遇到的社会问题,对社会弱势的公平正义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公平正义。社会需要律师参与法律援助,维护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 一、律师参与法律援助的历史概况 1、法律援助起源于十五世纪的英国。这一制度开始于律师们自发地对穷人提供免费服务的慈善和道义行为,后来逐步演化为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国家保障制度[1]。但不论是律师们自发的为穷人提供法律服帮助还是后来的国家立法规定的法律援助,律师都是法律援助的具体提供者。 2、中国古代没有律师参与法律援助的活动。中国传统文化息讼、厌讼,帮助别人进行诉讼的人被称为“讼师、讼棍”。春秋末期郑国的邓析堪称中国律师的鼻祖,他教授学生法律知识,帮助别人打官司,但他最终被统治者处死。在邓析子之后直到清朝末期,中国古代社会没有律师制度,也没有法律援助制度,更谈不上律师参与法律援助活动。 3、律师参与法律援助是社会发展的必然选择。纵观人类社会发展过程,物质条件对社会的文明程度、对社会弱势的关注程度起到决定性的作用。原始社会,

法律援助制度意义和发展

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意义和发展 法律援助是指在国家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的组织、指导和统一协调下,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者等法律服务人员,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给予减、免收费提供法律帮助,以保障实现其合法权益,完善国家司法公正机制,健全人权及社会保障机制的一项法律制度。 法律援助有以下特征: 1、法律援助是国家行为或者是政府行为,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实施。它体现了国家和政府对公民应尽的义务; 2、法律援助是法律化,制度化的行为,是国家社会保障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3、受援对象为经济困难者、残疾者、弱者,或者经人民法院指定的特殊对象; 4、法律援助机构对受援对象减免法律服务费,法院对受援对象减、免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用; 5、法律援助的形式,既包括诉讼法律服务,也包括非诉讼法律服务。 我国第一部全国性的法律援助法规《法律援助条例》,已于2003年9月1日起开始施行,这标志着我国保障贫、弱、残等弱势群体平等实现其合法权益的司法救济机制度的确立。成都市法律援助工作在为贫困群众提供法律援助的同时,突出了为见义勇为行为提供法律援助的工作重点,率先制定了《成都市见义勇为法律援助暂行办法》,特别是三月份经终审的张德军见义勇为法律援助案件,引起了中央电视台、东方卫视、《南方周末》和社会的高度关注,通过我们卓有成效的法律援助工作,进一步弘扬了社会正气,倡导了社会公平与正义。 成都市法律援助的基本简况一、. 成都市法律援助中心成立于1996年。其下设有20个区县法律援助机构,设立100个法律援助机构乡镇社区站点。成立法律援助中心是国家从司法制度上保障人权的具体体现,对经济特别困难的群众实施司法救济,以体等这一司法原则的最终实现。 成都市法律援助中心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编制10人,隶属于成都市司法局,现有工作人员8名其中多人工电话咨询等法律服务;指导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援助工作。成都市法律援助中心还在市妇联、市残联、市总工会、成都大学成立了成都市法律援助中心市妇人具有律师资格,下设综合科、业务科。其主要职责是:免费受理公民的法律咨询,并经常向社会公众宣传法律知识;为各种法律援助对象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开设法律咨询热线,免费为公众提供联、市残联、市总工会、成都大学工作站。成都市法律援助中心经费由成都市政府预算拨款,并设立法律援助基金,接受社会捐赠。成都市法律援助中心成立以来已接受了15万余人次的法律咨询,代理了3000余件民事法律援助案件;办理了4200余件刑事法律援助案件。 二、成都市法律援助取得的成效 ㈠成都市法律援助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支持,在成都市司法局的直接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四中、五中全会的精神和市委十届四次全委会健身,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全面落实和树立科学发展观,围绕服务“产业年”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坚持在实践中创新工作和解决问题,切实加强法律援助组织机构建设,积极为农民工、贫困残疾人、下岗职工、妇女儿童等社会贫苦群体提供及时、便捷、高效的法律援助。成都市援助案件办案数量每年增长近20%,办案质量也不断提高,为创建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和谐成都作出了积极贡献。

律师事务所常年法律顾问合同

常年法律顾问合同 甲方(聘请方): 乙方(受聘方):经充分协商,就甲方聘请乙方担任其常年法律顾问事宜,方达成本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一顾问律师:乙方指派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是律师。 二工作范围法律顾问的工作包括: 1、解答有关法律问题; 2、为甲方的经营决策提供法律依据和法律建议; 3、草拟、审查、修改甲方的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书; 4、提供与甲方经营相关的法律法规信息; 5、为甲方发布有关声明、公告及出具各种性质的律师函件; 6、对甲方与第三方形成的具有权利义务关系性质的行为出具律师见证或确认书; 7、应甲方要求,参加甲方召开的各种会议,并发表法律意见; 8、代理参加追债、调解、劳工纠纷的非仲裁、非诉讼处理; 9、为甲方重大决策事项进行论证及出具法律意见书; 10、为甲方提供化解法律危机的法律方案; 11、代理参加诉讼、仲裁、行政复议活动; 12、接受甲方委托、办理其它法律事务。 三费用

1、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费用为每年人民币元。 2、甲方支付的上述费用已包括乙方处理本协议第二条1-5 项事务的费用。 3、乙方处理本协议第二条6-12 项事务,另行收取律师费用和差旅费用;律师费用按广东省律师收费标准六折收取。 4、甲方支付乙方的费用不包括乙方处理本协议第二条所有事务发生的法院受理费、担保费、鉴定费、评估费、查档费、翻译费等。 四费用支付 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本协议第三条第1 项费用应在本协议签订时付清;双方另有约定的,从约定。 五资讯 1、乙方为妥善处理有关事务,应全面了解有关资讯,但甲方仍负有主动提供资讯的义务。 2、甲方提供的资讯应全面、真实。 六保密 乙方应对在处理甲方业务过程中获知的属于甲方的商业秘密、经营信息予以保密。 七期限 1、本合同期限为年(自201 年月日至年 月日止)。 2、合同期限届满后,甲方愿意续签合同的,应在合同届满 前一个月向乙方提出 八其他约定:

律师办理民事案件基本技能

引言 课程内容简介。 一、接案 1.“望”---观察 2.“闻”---听 3.“问”---针对所听的提出问题 4.“切”---咨询 (一)接案的基本规程 1.委托的主体是否适合。 2.是否有明确的被告、明确的诉讼请求。 3.诉求是否合理,是否超过的诉讼时效。 4.是否属于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和受诉法院的管辖范围。 5.咨询收费。 (二)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收取代理费 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中存在的问题以及要注意的事项。 1.委托人本人签字。 2.签订委托协议时做一个谈话笔录。 3.“一案一立”原则。 4.对于案件的一些风险要向当事人如实告知。 5.办案过程中律师要注意的问题。 二、证据 在民事案件中有“打官司就是打证据”的说法。 (一)证据的重要性 当事人提供证据时存在的问题。 (二)举证难问题 1.证据制作的技巧。 2.调查令的问题。 3.非查不可的情况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4.关于证人证言的使用。

(三)证据保全 《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规定在证据可能丢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 三、诉讼文书 写诉讼文书时要注意的问题以及技巧。 四、立案 1.法院案件太多,如果立案后每年结案达不到一定的标准,可能会影响法院的结案率,会影响到法院的整个审判工作成绩。 2.各地区的律师尽量不要赶周五立案。 3.按《民事诉讼法》规定在法院通知的期限内交诉讼费,不交视为撤诉处理。 4.立案所需的文书材料。 五、庭审工作的重点 庭审工作的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申请回避权 (二)庭审调查质证阶段 (三)庭审辩论阶段 在辩论阶段应该注意几个重点: 1.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论点明确,论证有力,以理服人,切忌意气用事、挖苦讽刺对方。 2.辩论中要仅仅抓住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等中心内容。发言过程当中要条理清楚,避免漫无边际、空谈或者言之无物。 3.辩论中抓住两个重点证据和法律依据,事先准备好代理词,针对核实后的变化而变化,对突然出现的新问题要作出快速反应。 4.代理词和整个辩论意见的完整性、统一性不能自相矛盾,同时还要力争做到观点明确、具体、中心突出,层次分明,有理有据。 5.出庭前要做好多种准备,对对方可能提出的问题认真分析和大概的估计,并针对可能出现的问题做出应对方案。 6.对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简单的案件,作为代理律师也要客观地表明态度,不能得理不让人,对于案件复杂或者自己一方不在理的案件也要认真沉着应对,并在有利于当事人的情况下,尽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把损失降到最小。 六、庭审的主要流程 庭审的主要流程介绍。已过举证期限,主张无效。 七、二审律师的代理工作 1.阅卷。 2.对一审认定的案件事实要有自己的判断。 3.证据提交的问题。

律师实务试题及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20分) 1、根据《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的规定,我国律师执业证(A)注册一次。 A.每年度B.每二年 C.每三年D.每五年 2、《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于(C)通过。 A.1995年1月15日B.1995年5月15日 C、1996年5月15日D.1996年10月15日 3、《律师法》明确规定,我国律师协会的性质是(A) A.社团法人B.事业法人 C.机关法人D.企业法人 4、法律援助制度产生后,经历了发展阶段依时间先后顺序可表示为(A)。 A.慈善事业——个人权利——国家福利 B.个人权利——国家福利——慈善事业 C.国家福利——个人权利——慈善事业 D.国家福利——慈善事业——个人权利 5、下列有关劳动合同争议解决的说法中,正确的是(B) A.劳动争议仲裁必须由双方当事人事先或事后达成仲裁协议 B.劳动争议仲裁实行地域管辖原则 C.劳动合同争议的解决适用《合同法》和《劳动法》 D.劳动争议仲裁实行一裁终决制 6、行政诉讼案件中,被告及其代理律师享有(A)。 A.上诉权B.反诉权 C.和解权D.起诉权 7、申请在国外设立分支机构的律师事务所,必须具有执业律师(C)人以上。 A.20 B.3 C.10 D.5 8、下列有关律师执业制度说法正确的是(D)。 A.律师最多只能在两个律师事务所执业 B.国家机关现职工作人员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可以兼任执业律师 C.曾担任法院的律师,从法院离任后两年内不得担任执业律师 D.律师执业不受地域限制 9、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辩护律师自(B)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和技术性鉴定材料。 A.犯罪嫌疑人被逮捕之日B.检察院审查起诉之日 C.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之日D.人民法院受案审判之日 10、下列有关律师会见的说法中正确的是(A)。 A.律师在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均可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 B.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须经侦查机关批准 C.律师在会见犯罪嫌疑人应持律师资格证、律师事务所会见介绍信等证件 D.律师会见被告人,人民法院应派员在场 二、多项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10分) 1、律师在执业过程中造成当事人损失的,当事人要求赔偿时,可通过(ABCD )等途径获得救济。 A.直接向律师索赔B.向律师事务所索赔 C.向律师协会申诉D.向法院提起诉讼 2、根据《律师法》规定,律师事务所成立应当具备的条件是(ABC )。 A.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B.有10万元以上人民币资产

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业务操作指引

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业务操作指引 1总则 为了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职责,规范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执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法律援助条例》、《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暂行管理办法》(司法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司法部)、《上海市法律援助若干规定》的规定以及上海市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业务指引。 1.1 律师应积极支持并参加法律援助工作,接受上海市法律援助中心或其执业机构所属的区、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办理的案件。律师接受案件后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拖延或中止办理案件,也不得擅自转交给其他律师办理。 1.2 律师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以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和上海市律师协会的规定,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1.3 律师办理案件过程中,必须坚持依法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公正实施,忠于职守,认真负责;保守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受援人的隐私,及时向受援人通报案件的进展情况。 1.4 律师在办理案件或咨询的过程中,严禁其以交通费、文印费等任何名义向受援人或其家属收取费用,严禁接受受援人或其家属的各类直接或间接利益。1.5 律师所在执业机构应当对律师办理的法律援助案件进行业务指导,督 促律师在办案过程中尽职尽责,做好工作。 1.6 律师在办理法律援助事项时不得借机向受援人为自己、其他律师、本执业机构或其他律师所在执业机构承接有偿法律业务。 2.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范围与代理申请法律援助 2.1 法律援助案件范围 2.1.1 律师在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或者安排下,为受援人依法提供以下法律援助服务: (1)征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受援人的同意并与其或法定代理人签署委托代理协议,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法律援助制度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它作为实现社会正义和司法公正,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国家行为,在一国的司法体系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一、我国法律援助制度概述我国的法律援助萌芽始于1992年。 1992年5月,武汉大学成立了“社会弱者权力保护中心”,该中心的成立,揭开了我国法律援助工作的序幕。 1994年初,中国第一个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市法律援助中心”挂牌成立,标志着我国正式开始探索实施法律援助制度,揭开了中国法制文明史上崭新的一页。 2003年《法律援助条例》的颁布,标志着我国法律援助制度体系架构已基本形成。 我国1996年3月《刑事诉讼法》第34条的规定: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该条法律的出台标志着我国首次在法律上确认了法律援助制度。 同年5月《律师法》第42条规定:律师、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该条法律的出台进一步确认了法律援助制度。 在此后的时间里,法律援助的政府责任进一步得到落实,各级政府对法律援助经费的投入逐年加大,经过近20年的努力,我国已初步形成了以四级专职法律援助机构为主,各种社团法律援助机构为辅的法律援助体系。

法律援助也从律师个人道义行为转变为法律化、制度化的国家义务行为。 近年来,法律援助制度在维护社会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保障人权、确保司法公正、促进我国法制建设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但是我国法律援助制度起步较晚,随着时代的发展,在法律援助制度、机制体系建设和法律援助实践中,也暴露出了许多问题。 二、我国法律援助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法律援助制度建设和机构设置不尽合理2003年《法律援助条例》的出台标志着我国法律援助制度在立法方面有了巨大的进步,但由于法律援助起步较晚,与西方已发展百年的法律援助制度相比,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还需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 法律援助的机构设置是实施法律援助效果好坏的关键,目前各级法律援助机构虽然已经基本建立,但也出现机构设置不尽合理的问题。 从我国的司法实践来看,从中央到地方,依次设置了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省司法厅法律援助中心、地市级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以及县区级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 除了法律援助中心,司法部律师、公证管理机构、人民法院系统、律师协会、监狱系统等也负责法律援助工作的实施管理。 由于机构的重复设置,职能交叉、权限不清,运作不够规范,机构设置不平衡,各职能部门有利益时争夺权力,无利益时互相推诿。 办事效率低下等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法律援助工作公平、公正、健康、有序的发展。

法律顾问服务合同模板(律所自用)

完美WORD格式 客户编号:【】 法律顾问服务合同 客户信息 全称: 联系人: 住所: 电话: 传真: EMAIL: 大成信息 业务负责人: 电话: 传真: EMAIL:[ ]@https://www.sodocs.net/doc/ed17453403.html, 南京市北京西路72号2—4楼,210024 2—4/F, 72West Beijing Road Nanjing 210024, China Tel: 86-25-83755100 Fax: 86-25-83755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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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服务合同 聘请单位:(以下简称“甲方) 受聘单位: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南京分所 (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因业务发展需要,决定聘请乙方作为法律顾问提供法律服务;乙方同意接受该聘任并按照法律法规、行业惯例和律师之道德标准和行为准则为甲方(含分支机构)及(列于附件的)甲方控股子公司提供以下法律服务。为此,双方签订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部分法律顾问服务 1.法律顾问服务内容 1.1法律风险监控报告 1.1.1工作内容:应甲方要求,每服务年开始的一个月内对甲方进 行一次法律风险调查,并在完成调查工作后的1个月内向甲 方提交《法律风险监控报告》。 1.1.2工作成果:每年一次的《法律风险监控报告》(内容包括但不 限于法律事务现状说明、分析存在的法律风险的原因、需要 采取的控制措施建议、结论)。 1.1.3时间计算:《法律风险监控报告》按照实际工作时间计入法律 顾问工作时间。 1.1.4为避免疑问,本条约定的法律风险监控报告系指甲方与乙方 就法律风险防范体系另行签订专项法律服务协议约定的内容 履行完毕后的第一年开始实施。

律师办理离婚案件操作指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婚姻家庭案件业务操作指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职责,规范律师代理离婚案件的执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律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代理离婚案件,应遵循本指引。 第三条律师代理离婚案件,应当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勤勉尽责,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 第四条律师代理离婚案件,依据当事人的委托,在委托的权限内依法履行代理职责,不得损害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律师代理离婚案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及其它秘密。 第六条律师不得同时接受离婚当事人双方的委托代理,不宜在为一方提供法律咨询后,再向另一方提供法律咨询。 第七条律师代理婚姻案件,应注意当事人双方心理、情绪的变化对案件的影响,注意用适当的心理引导方式配合依法处理案件。 第八条律师代理婚姻案件,应注意把握代理人与委托人的关系,与委托人保持适当距离,在办案期间,不得与委托人产生情感纠葛。 第二章律师提供离婚法律咨询 第一节客户来访前的准备 第九条当事人来访之前,律师应告之来访路线、停车位置等来访信息。 第十条在客户预约时,律师或助理应首先大概了解客户的案情,对于继承、变更抚养权或者涉及离婚协议的案件,律师应通知客户带好遗嘱、离婚协议或者相应的法律文件。 第十一条若在律师事务所接待,接待咨询应在整洁、安静的会议室进行。会客室应放置干净清香的餐巾纸,以便当事人在情绪激动时使用。 第十二条接待律师应穿着规范、大方、得体。 第十三条律师接待面谈咨询,应提前安排前台接迎当事人。 第十四条当事人进会议室后,律师可以稍候几分钟会谈,方便客户适应环境及了解律所。 第十五条律师进入会议室后,应先自我介绍,并可以递上名片,以便以后客户与自己联系。 第十六条若咨询收费,律师应在客户来访前告之收费依据和标准。 第十七条律师在接待咨询开始前,应先就咨询收费问题再与客户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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