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档网
当前位置:搜档网 › 新《证券法》修订要点及对资本市场的影响

新《证券法》修订要点及对资本市场的影响

黄江东博士资深顾问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GRANDALL LAW FIRM (SHANGHAI)

黄江东法学博士国浩律师事务所资深顾问

?上海证监局、证监会法律部、证监会上海专员办等证监系统单位工作15年,历任复核处、调查处负责人,经手各类监管检查、案件调查百余起,参与多项法律法规立法及修订,在《中国金融》、《证券法苑》、《中国证券报》发表专业文章十余篇,参与上交所、上海金融法院、中国证券业协会课题研究多起。

华东政法大学兼职教授、上海交大凯原法学院、上海外贸大学法学院校外导师、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背景?资本市场在经济运行中具有牵一发而动全身的作用?要大幅提高资本市场违法违规成本

?上交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

理念?放松管制、加强监管?投融资平衡

要点?涉及各个具体制度

影响?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增强,包容性提升;

?违法违规成本大幅加重,严刑峻法的时代到了;

?夯实市场制度基础,新一轮长期健康发展可期;战略机遇期来了!

建议?学习证券法,熟悉掌握规则;尤其是“关键少数”!

?高度重视证券合规,增强意识、建立体系、强化执行、培育文化;?抓紧机遇,借势资本市场做大做强;

一、新《证券法》修订的背景和概况

二、关于证券范围及法律域外效力的修订及其影响

三、关于证券发行制度的修订及其影响四、关于证券交易制度的修订及其影响

五、关于信息披露制度的修订及其影响

六、关于投资者保护的制度及其影响

七、关于券商和中介机构制度的修订及其影响

八、关于监管执法保障的修订及其影响

九、关于法律责任的修订及其影响

十、若干工作建议

【比较】新《证券法》共14章226条,比《证券法》(2014修订)减少了14条,新增近5000字,新增或有修改的共174条

一、新《证券法》四读及背景

一读2015.4

二读

2017.4三读2019.4四读2019.12施行

2020.3.1

一读:创新发展,建立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全面扩展

证券定义,全面实施注册制

二读:大幅收缩。防风险是主基调。强化投资者保护,强化

证券监管,完善证券交易制度。

三读:科创板注册制试点、部分实施注册制。

四读:全面注册制、强化信息披露、加大投资者保护力度、

大幅提高证券违法成本等

二、新《证券法》适用范围及域外效力

增加存托凭证:2018年6月6日,证监会发布《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及相关配套文件

资产支持证券、资产管理产品:授权国务院依照《证券法》原则统一规定。(规则统一,但多头监管?)

删去证券衍生品种:证券型衍生品种(如权证)属于“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适用《证券法》;契约型衍生品种(如股指期货),目前适用《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未来可适用《期货法》

域外效力:对境外证券发行和交易活动的长臂管辖(瑞幸事件;关注红筹架构上市、H股上市,新加坡富时A50股指期货)

三、关于证券发行制度的修订及其影响

全面推行注册制,完善证券公开发行制度改革的顶层设计,走向市场化的坚实一步。本次修法最大的亮点。

总览(第9条)

?原则上全面推行:适用于公开发行证券(目前科创板IPO、公司债券公开发行)

?具体范围、实施步骤授权国务院:为实践中注册制的分步实施留出制度空间(2.29日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修订后的证券法有关工作的通知);创业板试点注册制?其他板块继续执行核准制是否违法?

IPO发行条件(第12条)

◆“持续盈利能力”改为“持续经营能力”:删除“财务状况良

好”,发行人盈利与否不再是监管关注重点;与现行科创板多

套上市指标相衔接

◆“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改为“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主观判断变为客观标准;实质性审核交给中介机构;

◆“无重大违法行为”改为最近三年无相关刑事犯罪

影响:大幅降低发行及上市门槛,增强资本市场包容性,强化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资本市场将在经济全局中发挥至关重要作用。

债券公开发行条件(第15条)

新增组织健全且运营良好

删除净资产最低额及债券余额不超过净资产40%的要求

募集资金用途:删除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

由“用于核准用途”改为“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所列资金用途使用;若改变,须经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

将大大释放债券发行空间,改变资本市场产品结构

职责分工(第21条)

?注册机构:证监会(注册权、否决权、监督权)?审核机构:证券交易所

?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条件

?发行人是否符合信披要求

注册制下是否需要审?谁来审?审什么?怎么审?

回购或买回(第24条第2款)

欺诈上市的,证监会:

?可以责令发行人回购证券

?可以责令负有责任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买回证券

四、关于证券交易制度的修订及其影响

禁止各类扰乱二级市场的交易行为

限制期内不得转让(第36条)第1款(修改):依法发行的证券,《公司法》和其他法律对其转让期限有限制性规定的,在限定的期限内不得转让。第2款减持规定的上位法依据

短线交易(第44条):主体扩展:由上市公司扩展至新三板公司(的大股东、董监高)包括近亲属账户及利用他人账户持股:配偶、父母、子女、他人,即“实际持有原则”;对象扩展到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可转债、权证等)

内幕交易(第51条):扩大内幕知情人范围;公司债相关重大事件也构成内幕信息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第54条):增加

操纵市场(第55条):“影响或意图影响”;增加列举四种新类型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第56条):主体扩大至一般主体:任何单位和个人

账户借用或出借(第58条):主体扩大:由法人扩大至任何单位和个人(即法人、个人、非法人组织)

影响:进一步严密、完善了二级市场交易制度,加强了对二级市场违法行为的规则力度,对原来广泛存在的借用账户、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全面升级监管力度。某些市场中原有的交易模式的生存空间将极大压缩,二级市场生态将得以净化。

五、关于信息披露制度及其影响

《证券法》本质上就是信息披露法

1.独立成章,具有形式和实质合理性

2.原则(第78条):真实、准确、完整,公平、及时,简明清晰,通俗易懂;境内外同时披露

影响:更加突出信息披露重要性,强调信息披露实际效果

3.股票重大事件(第80条)

4.债券重大事件(第81条)

影响:明确应披露信息的范围,提高可操作性

5.董监高的责任(第82条)强调监事也应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允许董监高发表异议并要求发行人披露

影响:董监高个人责任明确,再结合罚则中对责任人可处50-500万罚款,相当严厉。董监高任职需谨慎!签字需谨慎!尤其独立董事。

董监高的责任(第82条)

保证义务:强调监事也应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保证义务的补充:允许董监高发表异议并要求发行人披露

第3款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发行人应当披露。发行人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披露。

实践中也出现了多起董监高“不保真”声明*发表异议的法律效果如何?

兆新股份案例

4月24日,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兆新股份”或“公司”)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公司五位董事、三位监事及四位高级管理人员均声明称,无法保证公司年度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我会对此高度关注,第一时间下发监管关注函、约谈相关责任人,并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信息披露制度是证券市场的基石,年度报告是上市公司法定披露内容。只有上市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年度报告,才能给投资者一个真实、透明的上市公司,才能促进形成正确的价格信号,才能真正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做好定期报告编制、审议和披露工作,是上市公司董监高的法定义务。上市公司董监高对年度报告内容行使异议权,并不当然免除其勤勉尽责义务。兆新股份董监高本次出于免责考虑所作出的行为,违背了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破坏了信息披露秩序,性质恶劣。我会已对有关违法违规事项和董监高勤勉尽责情况启动核查程序,并依法严肃查处。

6.自愿披露及公开承诺(第84条):公开承诺不履行的,要承担赔偿责任

影响:信口开河乱承诺要赔偿,“吹牛”要当心

7.信披违法下的过错推定(第85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员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影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责任加重了,“追首恶”意图很明显,躲在幕后真正的策划指挥者不再可以轻易逃脱

相关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