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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人员资格管理办法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人员资格管理办法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人员资格管理办法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人员资格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建设监理工作水平,实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人员资格管理,依据《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和《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申请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人员(以下简称监理人员)资格,对监理人员实施资格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监理人员资格管理实行行业自律管理制度。中国水利工程协会负责全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人员的行业自律管理工作。

第四条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活动的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取得相应的资格(岗位)证书。

监理人员分为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监理员。总监理工程师实行岗位资格管理制度,监理工程师实行执业资格管理制度,监理员实行从业资格管理制度。

第五条监理员、监理工程师的监理专业分为水利工程施工、水土保持工程施工、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水利工程建设环境保护4类。其中,水利工程施工类设水工建筑、机电设备安装、金属结构设备安装、地质勘察、工程测量5个专业,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类设水土保持1个专业,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类设机

电设备制造、金属结构设备制造2个专业,水利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类设环境保护1个专业。

总监理工程师不分类别、专业。

第六条监理人员资格管理工作内容包括监理人员资格考试、考核、审批、培训和监督检查等。

中国水利工程协会负责全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人员资格管理工作。负责全国总监理工程师资格审批;负责全国监理工程师资格审批;归口管理全国监理员资格审批,负责水利部直属单位的监理员资格审批工作。

流域管理机构指定的行业自律组织或中介机构受中国水利工程协会委托,负责本流域管理机构所属单位的监理员资格审批工作。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行业自律组织或中介机构受中国水利工程协会委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监理员资格审批工作。

第二章监理人员资格取得

第七条取得监理员从业资格,须由中国水利工程协会审批,或者由具有审批管辖权的行业自律组织或中介机构审批并报中国水利工程协会备案后,颁发《全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员资格证书》。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须经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组织的资格考试合格,并颁发《全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取得总监

理工程师岗位资格,须持有《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并经培训合格后,由中国水利工程协会审批并颁发《全国水利工程建设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

第八条申请监理员资格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工程类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具有工程类相关专业学习和工作经历(中专毕业且工作5年以上、大专毕业且工作3年以上、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且工作1年以上);

(二)经培训合格;

(三)年龄不超过60周岁。

第九条申请监理员资格,由监理单位签署意见后向具有审批管辖权的单位申报,并提交以下有关材料:

(一)《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员资格申请表》;

(二)身份证、学历证书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监理员培训合格证书。

第十条审批单位自收到监理员资格申请材料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审批结果报中国水利工程协会备案后,颁发《全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员资格证书》。

监理员资格证书由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统一印制、统一编号,由审批单位加盖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统一规格的资格管理专用章。监理员资格证书有效期一般为3年。

中国水利工程协会定期向社会公布取得监理员资格的人员名单,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一般每年举行一次,全国统一考试。

第十二条申请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者,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工程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具有工程类相关专业学习和工作经历(大专毕业且工作8年以上、本科毕业且工作5年以上、硕士研究生毕业且工作3年以上);

(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三)有一定的专业技术水平、组织协调能力和管理能力。

第十三条申请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应当向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申报,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申请表》;

(二)身份证、学历证书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

第十四条中国水利工程协会对申请材料组织审查,对审查合格者准予参加考试。

第十五条中国水利工程协会向考生公布考试结果,公示合格者名单,向考试合格者颁发《全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对监理工程师考试结果公示有异议的,可向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申诉或举报。

第十六条申请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资格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在监理工程师岗位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的经历不少于2年;

(二)已取得《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

(三)经总监理工程师岗位培训合格;

(四)年龄不超过65周岁;

(五)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组织协调能力和管理能力。

第十七条申请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资格,应由其注册的监理单位签署意见后向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申报,并提交以下材料:(一)《水利工程建设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资格申请表》;

(二)《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总监理工程师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三)由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共同出具近两年监理工作经历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组织评审总监理工程师申请材料,并将评审结果公示,公示期满后向合格者颁发《全国水利工程建设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证书有效期一般为3年。

对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资格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申诉或举报。

第十九条中国水利工程协会负责监理人员有关培训管理工作,统一颁发培训合格证书。

第三章监理人员资格管理

第二十条《全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员资格证书》有效期满

需继续从业的,应在有效期满前30个工作日内,由监理单位到有审批管辖权的单位申请办理延续手续,并报中国水利工程协会备案。

监理员允许从业时间不足3年的,应当按其实际可从业期限确定资格证书有效期。

监理员在证书有效期内至少参加一次由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组织的教育培训。

第二十一条取得《全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未按照《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进行注册的,在3年内至少参加一次由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组织的教育培训,以保持其资格的有效性。

第二十二条《全国水利工程建设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有效期满需继续从事本岗位工作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30个工作日内,由监理单位到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申请办理延续手续。

总监理工程师允许从事本岗位工作时间不足3年的,应当按其实际可从事本岗位工作的期限确定岗位证书有效期。

第二十三条监理人员资格申请人应对其提交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禁止提供虚假材料或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的资格(岗位)证书。

第二十四条监理人员资格(岗位)证书应当由本人保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出借、倒卖、转让监理人员资格(岗位)证书,不得非法扣压、没收监理人员资格(岗位)证

书。

第二十五条资格管理人员在进行监理人员资格管理过程中,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违反监理人员资格管理有关规定;

(二)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三)应当依法维护监理人员的知情权、申诉权和诉讼权;

(四)不得索取、接受监理单位或监理人员的财物或其他好处。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水利工程协会撤销已批准的监理人员资格: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程序批准的;

(二)不具备本办法规定条件批准的;

(三)有关单位超越职权范围批准的;

(四)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的;

(五)严重违反行业自律规定的;

(六)应当撤销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取得监理人员资格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水利工程协会注销其相应的资格(岗位)证书。

(一)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死亡或者依法宣告死亡的;

(三)超过本办法规定的监理人员年龄限制的;

(四)超过资格(岗位)证书有效期而未延续的;

(五)监理人员资格批准决定被依法撤销、撤回或资格(岗位)证书被依法吊销的;

(六)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监理人员遗失资格(岗位)证书,应当在资格审批单位指定的媒体声明后,向资格审批单位申请补发相应的资格(岗位)证书。

第二十九条中国水利工程协会对监理人员资格实行动态管理。监理单位应当每年将本单位监理人员的从业情况,向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申报备案,并对备案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监理人员不符合资格条件的,由中国水利工程协会依据行业自律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四章罚则

第三十条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监理人员资格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认定,并给予警告,且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监理人员资格(岗位)证书的,吊销相应的资格(岗位)证书,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第三十一条监理人员涂改、倒卖、出租、出借、伪造资格(岗位)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岗位)证书的,吊销相应的资格(岗位)证书。

第三十二条监理人员从事工程建设监理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应的资格(岗位)证书:

(一)利用执(从)业上的便利,索取或收受项目法人、被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财物的;

(二)与被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串通,谋取不正当利益或损害他人利益的;

(三)将质量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四)泄露执(从)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的;

(五)从事工程建设监理活动中,不严格履行监理职责,造成重大损失的。

监理工程师从事工程建设监理活动,因违规被水行政主管部门处以吊销注册证书的,吊销相应的资格证书。

第三十三条监理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从)业一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相应的资格(岗位)证书,五年内不得重新申请;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得申请。

监理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且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应的资格(岗位)证书,五年内不得重新申请;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得申请。

第三十四条资格管理工作人员在管理监理人员的资格活动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按行业自律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监理人员被吊销相应的资格(岗位)证书,除已明确规定外,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第三十六条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申请复议或向有关主管部门申诉。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的吊销资格(岗位)证书的处罚,由中国水利工程协会作出。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监理人员资格申请材料的格式由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统一规定;监理人员资格(岗位)证书由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统一印制。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最新监理单位奖罚管理办法

监理单位奖罚管理办法 一、总则 1、为了规范监理的工作行为,明确工作责任,更好发挥监理公司的作用,特制定本管理细则; 2、本细则适用于中南房地产集团所有开发项目; 3、监理单位奖罚细则的制定由房地产总公司工程管理中心负责; 4、各城市(项目)公司负责本细则的落实和实施。 二、罚款细则 由于监理工作失误而造成质量事故、安全事故、质量缺陷、进度延误、未满足质量目标等,甲方可根据具体情况制定违约金标准,在监理费中抵扣,违约罚则应在监理合同和招标文件中明确,以具备合同效力,罚款额度最高可累计到总监理费的20%。有关安全文明监理罚则按照《工程项目安全、环境和文明施工监理协议》执行,有关质量监理、工作要求的违约罚则主要如下: 1、总监理工程师未到位或未经委托人事先允许擅自撤换的或在其它项目中任职等情况,监理人须立即改正并按合同价的20%支付违约金,同时委托人有权中止合同。总监理工程师及专业监理工程师必须为常驻项目现场,有特殊情况的,需书面报送并获得业主同意;非冬季停工期间,总监理工程师常驻项目现场每月不少于22天,每缺勤1天,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00元,其它监理人员常驻项目现场每月不少于25天,每缺勤1天,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0元。抽检时不在岗或无故不参加例会均视为当天缺勤。 2、由于监理过错、或工作不到位、或失控等原因,致使工程发生安全事故,或受到责令停工整顿(且监理人不能提出证据证明监理人对事故不承担监理责任的)等情况,违约处理标准:一般事故,支付违约金1万元/次;较大事故,支付违约金3万元/次;重大事故,支付违约金5万元/次。特大事故,甲方扣除监理人全部未付的监理费,同时甲方将要求监理人更换全部监理部成员,或与监理人解除合同,监理人须完成配合甲方做好后续交接、验收工作,若因此对甲方造成经济、名誉损失的,监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事故分类标准按安全目标控制条款中相关约定执行); 3、由于监理失职或发出错误指令造成质量事故的,监理须承担相应质量事故经济损失责任,并对其做出赔偿,质量责任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5%; 4、实测实量数据经总公司工程管理中心移动办公检查复核,实测实量得分每季度平均分在65分(含)以下的,对监理单位罚款5000元/次; 5、8小时以外施工未停,监理部必须派监理人员巡视或旁站,每发现一人次不随施工巡检,扣监理费200元,不按旁站方案进行旁站监理,或旁站时不能发挥监理职责制

公司员工违纪处罚管理制度(试行)

公司员工违纪处罚管理制度 公司倡导正直、诚信、品行兼优的人才培养观,员工严格遵守劳动纪律是保障公司正常经营的前提。为明确各种劳动纪律规范以及违纪处罚规范,特制定本制度,公司所有员工应遵照执行。 、违纪类型 将违反企业规章制度(以下简称“违纪”)行为划分为轻度、较重、严重违纪三类,禁止员工违反。对违纪者,公司将依据员工所触犯的违纪种类给予相应的处理 对违纪员工的处理分为下列几种 凡作出轻度违纪行为者,将受到口头警告; 凡作出较重违纪行为者,将受到书面警告; 凡作出严重违纪行为者,将受到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 对于违纪者除可给予上述处罚外,公司还可根据其他内部规定并处其他的处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员工同时还被要求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严重违纪事件,公司保留通知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员工家属、街道社区、以及其他国家机关)的权力 违纪行为及处分类型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轻度违纪行为,公司有权给予口头警告,并处罚款500元/次: 1、上、下班不打卡;窜改考勤数据,为他人隐瞒脱岗、未到岗等特殊考勤 情况; 2、不遵守公司标准和操作程序、违反工作程序或擅自变更工作方法,但尚未给公司造成任何不良影响或损失的; 3、未执行或疏忽本职工作,但尚未给公司造成任何不良影响或损失的; 4、不服从主管合理的工作安排或指导,但尚未给公司造成任何不良影响或损失的; 5、携带公司规定不得带入工作场所之物品进入工作场所,但尚未给公司造成任何不良影响或损失的 6、干扰他人工作,但未给公司造成任何不良影响或损失的; 7、工作时间串岗、嬉笑、玩耍、睡觉(包括但不限于看无关书、报或杂志、收听录音机、收音机、CD盘、玩电子游戏、手机) 等; 8、与上述行为相类似的其他行为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较重违纪行为,公司有权给予书面警告,并处罚款1000元/次: 1、不遵守公司操作标准或程序、违反安全操作规定、行业相关规定,或擅自变更工作方法,致使公司蒙受损失的; 2、未执行或疏忽本职工作,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金额在1000元以下的; 3、私下讨论薪资,八卦公司的人、事,假借领导名义做事,在公共区域与

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程序

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程序 (2018年8月28日) 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程序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必须执行的,今天,我就结合质量考核、新政策、农垦实际,和大家一起温习一下建设管理程序,重点是下去检查,怎么检查,检查什么,使垦区建设管理工作更趋程序化、规范化。 一、项目法人主要完成的事项 1、项目法人组建。小水就是农场,大水就是灌区管理站或新成立的建设管理处,要有正式文件明确技术负责人和内设机构(综合、技术、质量、安全、财务等)。 2、质量与安全终身责任制。落实责任制,厅里规定逐级签订责任状,如站长、副站长、部门负责人、具体工作人员逐级签订;在明显部位设置标牌,公示质量责任主体和主要责任人,要求未竣工建筑物工程全部设置(一般大理石的)。 3、管理制度。是内控的一种手段。包括招标制度、质量与安全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等。检查制度一定要包括强制性条文的检查,全称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2016版),这是严格执行的,也是行业检查新的重点。 4、应办理的手续。一是项目法人在工程开工前,应按有关规定办理质量监督手续;二是及时报送开工备案手续(行政许可取消下水利部下的通知变成备案);三是主体工程开工前应将项目划分表及说明书面报质量监督机构,项目划分进行调整时应

重新报送质量监督机构;主体工程开工初期应将单位工程外观质量评定标准及标准分报质量监督机构备案;四是将法人验收计划报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和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五是重大设计变更文件应按原报审程序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审批;六是质量缺陷备案表应及时报送质量监督机构。 5、主要责任履约。项目法人应对施工、监理等现场管理机构主要人员变更进行审批,要求双方以正式文件形式履行;一般设计变更文件由项目法人组织审查确认后实施,并报项目主管部门核备,必要时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批,设计变更文件批准后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实施;按相关规定要求组织(或委托监理)对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及关键部位单元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合同工程完工等验收。合同工程完工验收是工程结算、质量保证金退还的依据,如一个标段只有一个单位工程,可以把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和单位工程验收合并进行。 6、参建单位检查。项目法人与参建单位签订委托合同,要使用行业合同文本;对参建单位的检查包括对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检查要有书面材料,检查组和被检查单位要有签字,有整改回复。积极推进项目法人抽检,大水工程必须执行三检制。 二、设计单位主要完成的事项(检查设计单位,检查什么) 1、现场服务体系建立。规定:勘察设计单位应结合工程实际设立现场设计代表机构或派驻设计代表,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设计代表,要有委派函;建立设计质量管理制度,包括审核、会签批准等内部制度;在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服务平台建立信

监理管理制度

监理管理制度 一、编制目的 监理单位是工程建设监理行为的主体,在工程建设中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充分发挥监理单位在工程建设中智力服务和监督协调作用是建设单位实现项目投资目标的有效途径,为此,特制定本办法以便规范管理,更好的发挥监理机构的作用。 二、范围 适用于**公司所有在建工程及配套工程。 三、甲方部门职责 项目部为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公司工程管理部为间接责任人,负责对项目部此类工程管理内容的督导。 四、内容要点一 监理单位的选择 选择依据:依据项目所在区域、规模、特点、目标及我方项目部管理队伍的人员配置现状等面向社会公开招标。组织公司其它职能部门一起对参与投标的监理单位实地考察,详实掌握每个投标方的业绩,人员素质结构、在监理项目的实施状况、诚信度、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评价及主管部门的相关记录,并着重考察总监是否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过硬的业务水平、较强的组织沟通能力、强烈的责任感等素质。 应明确总监任职条件和相关专业工程师的任职要求,确保人员素质符合《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规定要求,并将此载入监理合同。甲方及对现场监理人员进行考核。

明确监理单位必须接受建设单位的工作监督,如:岗位监督、旁站监督、检验监督、监理周(月)报、现场例会等。 签订的监理合同必须明确监理单位应按《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规定和建设单位的委托内容开展日常监理工作。 施工阶段的监理管理 首次现场工地会议应由建设单位组织,由总监理工程师执行。除完成《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所明确的内容外,还应针对本项目的实际,制定《项目管理规定》并在首次会议上宣布、分发,经三方签认后组织实施。 编制各项监理制度并向施工单位交底:如项目总目标、会议制度、检查验收制度、材料检验与紧急放行制度、关键工序与特殊工序监理要求、工作联系单的签发、技术文件的审批时限、工程资料整理要求、值班制度等。 工程开工前,监理单位应将本项目的总监任命书报于现场项目部和工程部,同时总监应将参与本项目监理的各专业工程师名单、简历、分工情况报于现场项目部和工程部。其间,若有变动应及时书面通知并经工程部同意。 开工前,监理单位必须按规定将本项目《监理规划》,相关专业《监理细则》报于现场项目部和工程管理部。现场项目部和工程管理部及时组织有关专业人员予以审核。 开工前,监理单位应将本项目的监理控制流程报于项目部,项目部在日常工作中应监督实施。 开工前,总监应认真组织各专业工程师对施工图纸进行审核,并

公司员工处罚办法

员工处罚办法 为了达到及保持有效的工作水准,所有员工及必须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具备良好的工作表现。任何员工如果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以及公司的管理规定,均应当受到处罚。 第一章违规行为的处理方式及方法 第一条对违规人员的处理种类有: (一)批评教育,包括:责令限期改正、责令书面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 (二)经济处罚,包括罚款、少发奖金或目标责任津贴、经济赔偿; (四)行政处理,包括警告、记过、降级、留用察看、辞退。 以上处理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 第二条员工违规情节轻微且没有造成经济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的,可以给予批评 教育 第三条因违规行为已对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根据经济损失程度,选择是给 予批评教育或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四条员工违规处罚特别规定: (一)受到行政处分的,应同时给予经济处罚; (二)受到记大过以上行政处分的,同时解聘专业技术职务; (三)工作人员因违规受到处理的,违规责任人所在机构可以根据本级工 资管理有关规定重新核定其薪酬及福利; (四)凡是受到开除处分以及解除劳动合同、辞退、除名的工作人员不得重新在 张家界永鑫鞋业有限公司工作,并以适当方式进行公告,通知各分厂及加工点不得聘用; (五)受到其他形式纪律处分的工作人员,在解除处分前不得晋升职务、职 称等、工资级别,并取消当年评选先进资格;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1.故意违规且情节严重的; 2.发生违规行为后,不采取积极措施挽回影响或防止损失发生、扩大的; 3.因违规受过处理再次故意违规的; 4.拒不承认错误,阻挠、抗拒调查和处理的;

5.隐瞒违规行为的事实真相或者伪造、隐匿、篡改、毁灭有关证据,及授 意、指使、强令、胁迫他人隐瞒违规的事实真相或者伪造、隐匿、篡改、 毁灭有关证据; 6.对检举人、证人、鉴定人、调查处理人打击报复的; 7.授意、指使、教唆、强令、胁迫他人实施违规行为的;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 1.初次或者过失违规且情节显著轻微的; 2.违规后认识错误态度较好,能主动检查纠正错误或者坦白交待问题,并积极采 取补救措施,有效避免或者减轻损害后果发生的; 3.主动赔偿因违规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 4.经办人员抵制无效,被迫实施违规行为的; 5.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的。 第七条一人因同一违规行为同时触犯本办法两条以上规定应给予纪律处分的, 依照处理较重的规定处理。 一人因有两种以上违规行为触犯本办法两条以上规定的,应合并处理,按 照其中最高一种,并加重一档给予处理。 第八条二人以上共同故意违规的,对为首者从重处理;对其他人员,根据其 在共同故意违规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处理。 第九条违规行为责任人的划分: 1.直接违规经办人员是责任人; 2.领导或上级负责人指令经办人违规办理业务,领导或上级负责人为责任人;经 办人员在办理过程中未向上级反映情况或不抵制的,经办人员为共同责任人; 3.集体研究违规违纪、弄虚作假的,参加决策的主要负责人为责任人,其他为共 同责任人; 4.违规行为责任不清的,经办人员及其直接上级的主要负责人为责任人。 第十条领导责任的区分: 1.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对其直接主管的工作不负责任,不 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负主要领导责任的负责人;

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规范汇编

目录 上册 法律 xx水法(1988年) xxxx法(1991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1993年修订) xx公司法(1993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96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96年修订) xx防洪法(1997年) xx建筑法(1997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98年修订) 行政法规和法规性文件 xx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 (1983年) xx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 (1983年) 国务院批转水利电力部《关于黄河长江、淮河、 永定河防御特大洪水方案报告》的通知(1985年)附注:有关xxxx调度文件目录

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办法(1985年) 国务院批转水利部《关于蓄滞洪区安全与建设指导 纲要》的通知(1988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 国务院批转国家防汛总指挥部建设部水利部 《关于加强城市防洪工作的意见》的通知(1989年)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水利工程水费核订 计收和管理办法》的通知(1990年)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1991年) 水库xx安全管理条例(1991年)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治理淮河和太湖的决定(1991年)xx防汛条例(1991年) 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加强水库移民工作的 若干意见》的通知(1992年) 国务院关于珠江流域综合规划的批复(1993年) 取水xx制度实施办法(1993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1993年) 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1993年) 国务院关于海河流域综合规划的批复(1993年) 国务院关于印发《质量振兴纲要(1996年~2010年)》

员工奖励处罚管理制度

员工奖励处罚管理制度 1目的 为规范公司管理,营造以人为本的企业文化,同时规范员工行为,维护公司办公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对象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员工。 3权责 本制度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起草、修改、执行、监督和解释。 4内容 4.1奖励 4.1.1奖励方式:分为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 4.1.1.1精神奖励 a)记大功 b)记小功 c)嘉奖 d)荣誉称号(授证书、奖杯或奖旗类) 4.1.1.2物质奖励 a)一次性奖金 b)加薪 c)外部培训机会 4.1.2奖励标准 4.1.2.1精神奖励参照标准如表1: 表1

4.1.2.2物质奖励参照标准 a)一次性奖金,具体标准与对应奖励金额如表2:表2:

b)加薪:依照4.1.2.1精神奖励参照标准,员工在当年度奖励分累计满10分,在 年度考核时薪资可以晋升一级。 c)外部培训机会:在公司某一领域有所特长或通过外部学习进行能力的提升后能 为公司某一领域带来卓越贡献者,可申请参加外部培训,经领导审批同意后,由公司承担培训费用,并签订相关的培训后服务协议。 4.1.3奖励执行 4.1.3.1各部门负责人应及时将符合奖励标准的员工行为向公司报告,员工也 可向上推荐; 4.1.3.2公司接到报告、推荐后,应立即由归口部门进行调查。调查完结,将 调查结果和奖励意见,报公司有关领导批准; 4.1.3.3符合4.1奖励标准的,由人力资源部或者其直接上级发起OA《处罚/ 奖励申请》流程,在流程中详细进行说明,经领导审批同意后,由上级领导授予相应的奖励与建议奖励金额,人力资源部将奖励事宜记入员工档案并存档,在公司公告栏、OA新闻动态及广播中进行公告及表扬。 4.2处罚 4.2.1处罚方式:分为精神处罚和物质处罚。 4.2.1.1精神处罚 a)口头警告 b)书面警告 c)记小过 d)记大过 4.2.1.2物质处罚 a)一次性罚金

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标准

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 注: 1.此标准为关键岗位人员最低配备标准。 2.对于复杂的体育场所、综合性工程以及工期较紧、多班施工作业的工程,在以上配备标准基础上应适当增加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人数。 3.当施工员、安全员为2人及以上时,应按专业配备。 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任职条件 及主要职责 一、项目负责人 1.任职条件: (1)取得相应的建造师注册证书; (2)取得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证。 2.主要职责: (1)主持项目经理部工作,代表企业实施施工项目管理,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

规、方针、政策和强制性标准,执行企业的管理制度,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2)执行企业对项目下达的各项管理目标和规定任务; (3)组织编制项目管理实施规划和各项管理制度; (4)对进入现场的施工人员、施工机具、建筑材料等生产要素进行优化配置和动态管理,突出抓好对项目关键岗位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到岗履职管理; (5)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体系,按照《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 (JCJ/T77-2003)、《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CJ/T59-99)、《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规范》(GB/T50430-2007)等组织实施标准化工作,进行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发现和处理突发事件; (6)在授权范围内负责与企业管理层、劳务作业层、各协作单位、发包人、分包人和监理工程师、业主等的协调和过程控制,解决项目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7)参与工程竣工验收,准备结算资料和分析总结,接受审计; (8)处理项目部的善后工作; (9)协助企业进行项目的检查、鉴定和评奖申报。 二、项目技术负责人 1.任职条件: 一级工程(按《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附表2标准划分,下同)的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与工程项目相适应专业的高级职称,从事相关专业技术管理工作8年以上。 二级工程的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与工程项目相适应专业的中级职称,从事相关专业技术管理工作5年以上。 三级工程的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具有中专及以上学历、与工程项目相适应专业的助理工程师职称,从事相关专业技术管理工作5年以上。 建筑施工企业根据项目规模大小、复杂程度以及专业要求确定的其他条件。2.主要职责: (1)主持项目的技术管理; (2)主持制定项目技术管理工作计划; (3)按规定查验和接收加盖施工图审查专用章的设计图纸,参加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并对结果进行确认; (4)组织有关人员熟悉与审查图纸,主持编制项目管理实施规划的施工方案并组织落实; (5)负责技术交底; (6)组织做好测量及其核定; (7)指导质量检验和试验; (8)具体组织编制和报审施工组织设计、重大危险源识别和控制方案、专项施工方案,审核作业指导书并组织实施;有分包单位的,应负责督促落实分包单位的相应工作。 (9)参加工程验收,处理质量安全问题; (10)组织各项技术资料的签证、收集、整理和归档; (11)组织技术学习、交流技术经验; (12)组织进行技术攻关。 三、施工员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的行业管理,使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逐步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的道路,保证水利工程建设的工期、质量、安全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水利水电行业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由国家投资、中央和地方合资、企事业单位独资、合资以及其它投资方式兴建的防洪、除涝、灌溉、发电、供水、围垦等大中型(包括新建、续建、改建、加固、修复)工程建设项目,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以参照执行。 第三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管理和目标管理。逐步建立水利部、流域机构和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建设项目法人分级、分层次管理的管理体系。 第四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要严格按建设程序进行,实行全过程的管理、监督、服务。 第五条水利工程建设要推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和建设监理制。积极推行项目管理。 第二章管理体制及职责 第六条水利部是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水利工程建设实行宏观管理。水利部建设司是水利部主管水利建设的综合管理部门,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方面,其主要管理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研究制订水利工程建设的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 2.对全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进行行业管理; 3.组织和协调部属重点水利工程的建设; 4.积极推行水利建设管理体制的改革,培育和完善水利建设市场; 5.指导或参与省属重点大中型工程、中央参与投资的地方大中型工程建设的项目管理。 第七条流域机构是水利部的派出的机构,对其所在流域行使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负责本流域水利工程建设的行业管理。 1.以水利部投资为主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除少数特别重大项目由水利部直接管理外,其余项目均由所在流域机构负责组织建设和管理。逐步实现按流域综合规划、组织建设、生产经营、滚动开发; 2.流域机构按照国家投资政策,通过多渠道筹集资金,逐步建立流域水利建设投资主体,从而实现国家对流域水利建设项目的管理。 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是本地区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水利工程建设的行业管理。 1.负责本地区以地方投资为主的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组织建设和管理;

(完整版)员工处罚管理制度制度

行政管理处罚条例 1.目的: 为了维护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正常执行,健全处罚机制,规范违规、违法员工行为完善机制,增进处罚透明度,树立良好的,公平、平等氛围,鼓励和引导员工忠于职守;考核员工绩效,以提供薪资调整的参考依据。 2.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所有在职员工。 3.权责 3.1由各部门负责处罚提报,但是跨部门处罚由人力资源部提报。 3.2人力资源部负责全厂员工的处罚审核、呈报和统计记录工作。 3.3总经理/副总经理负责重大处罚建议的审批。 4.定义(略) 5.内容 5.1处罚实施要求: 5.1.1各级管理人员对员工的处罚,应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合理适度,做到赏罚分明。 5.1.2各级管理人员对员工的处罚,应对事不对人,不因亲缘关系而处理结果不同,否则人力资源部有权不执行或退件处理。如果有亲缘关系,相关管理人员应采取回避。 5.1.3各级管理人员对员工的处罚,应有依据,不得随便处罚,否则人力资源部有权不执行或退件处理。 5.2处罚类别: 5.2.2惩罚类别:A、口头警告B、警告C、小过D、大过E、开除/辞退 5.2.3两次口头警告记警告一次,两次警告记小过一次,依此类推,员工可以功过相抵。 5.3处罚办法如下: 5.4处罚事项: 5.4.1有下列事迹之一或类似者,记口头警告: 5.4.1.1无故不参加早会者。 5.4.1.2穿拖鞋、背心、短裤或赤脚等上岗操作或进入工作现场者。

5.4.1.3在厂区/车间/办公室吃食物,被巡查到拒绝改正者。 5.4.1.4上下班及吃饭不依秩序排队者,不遵守饭堂卫生,残渣剩骨不倒入指定地点者。 5.4.1.5因工作失误、不足以记警告但需进行批评教育者。 5.4.1.6在宿舍内不讲文明,私自换床位者。 5.4.1.7随地吐痰、乱丢垃圾,破坏环境卫生者。 5.4.1.8因管理、督导不够,致使部属在行为、工作上犯错之干部。 5.4.1.9因个人行为举止不当情节轻微不足以记警告但需进行批评教育者。 5.4.1.10不按规定穿戴工作服、厂牌和使用安全防护用品者。 5.4.1.11在禁烟区吸烟或引火者。 5.4.1.12经公司认定有违反其它管理要求,情节轻微者。 5.4.2有下列事迹之一或类似者,记警告: 5.4.2.1执行力差,对上级指示或有期限之命令,未申报正当理由而未如期完成或处理不当者。 5.4.2.2无故不参培训或其它会议者。 5.4.2.3在工作时间内擅离职守、串岗、私自换岗或代岗、看与工作无关的书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 5.4.2.4不服从现场工作调动或工作分配,不服从指挥,消极怠工者。 5.4.2.5妨碍现场工作秩序,违反操作规程或工艺流程,阻延工作进度,情节较轻微者。 5.4.2.6因工作失职或指挥失误导致生产(工作)延误、返工等损失轻微者。 5.4.2.7在工作期间聊天、嬉戏,疏忽工作者。 5.4.2.8违反和破坏安全、环境卫生制度者;不爱护公共卫生,如涂写墙壁、损害公物、乱丢垃圾和随地吐痰等 5.4.2.9敷衍塞责,相互推诿,不能配合相关部门之正常工作者。 5.4.2.10检查或监督人员未认真执行监督职责者。 5.6.2.11利用公司设备、材料作私人用品或浪费公物(如水、电、办公用品、材料等),情节较轻者。 5.4.2.12工作不力、未尽职责、积压文件、延误时效致使公司遭受损失者。 5.4.2.13未经允许,擅自作业,对公司或他人利益有不良影响者。 5.4.2.14换班时,未经许可不待接班人到达,擅自先行离去者。 5.4.2.15调职时,因工作交接不利,而招致财物损失或影响工作进程者。 5.4.2.16故意践踏或坐卧在产品或零配件上者。 5.4.2.17未在工伤发生后一小时内报告,未在两天内提交书面工伤报告的直属干部。 5.4.2.18言、行不礼貌,造成一定不良影响者。 5.4.2.19超越自已权限,独断专行而招致财物损失者。 5.4.2.20浪费水、电等资源者;无故倒掉饭、菜浪费粮食者;上班刷卡后返回食堂用餐者。 5.4.2.21经查一月内两次(含)以上未按规定佩戴厂牌及工作证者。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2017年

(水利部规章,1995年4月21日水利部文件水建[1995]128号发布,2014年8月19日水利部令第46号修改,2016年8月1日水利部令第48号修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的行业管理,使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逐步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的道路,保证水利工程建设的工期、质量、安全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水利水电行业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由国家投资、**和地方合资、企事业单位独资、合资以及其它投资方式兴建的防洪、除涝、灌溉、发电、供水、围垦等大中型(包括新建、续建、改建、加固、修复)工程建设项目,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以参照执行。

第三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管理和目标管理。逐步建立水利部、流域机构和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建设项目法人分级、分层次管理的管理体系。 第四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要严格按建设程序进行,实行全过程的管理、监督、服务。 第五条水利工程建设要推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和建设监理制,积极推行项目管理。 第二章管理体制及职责 第六条水利部是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水利工程建设实行宏观管理。水利部建设司是水利部主管水利建设的综合管理部门,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方面,其主要管理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研究制订水利工程建设的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 2.对全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进行行业管理; 3.组织和协调部属重点水利工程的建设; 4.积极推行水利建设管理体制的改革,培育和完善水利建设市场; 5.指导或参与省属重点大中型工程、**参与投资的地方大中型工程建设的项目管理。 第七条流域机构是水利部的派出的机构,对其所在流域行使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负责本流域水利工程建设的行业管理: 1.以水利部投资为主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除少数特别重大项目由水利部直接管理外,其余项目均由所在流域机构负责组织建设和管理。逐步实现按流域综合规划、组织建设、生产经营、滚动开发;

监理监督处罚管理实施细则

监理监督处罚管理 实施细则

监理监督处罚管理实施细则 为有效控制施工阶段中出现的一些问题,完善对施工阶段中的质量、进度、安全方面的管理与协调,预防和纠正工程施工中存在不规范的施工作业行为,杜绝承包单位对我监理部下发指令性文件不予回复与执行、屡次不改或者强制违规违章施工行为的情况出现,我监理部本着“四控、二管、一协调”的方针,根据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双方签订(或补充)合同的内容、按图纸设计要求内容、现行的相对本工程所采用的施工(安全)技术规程和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经与建设单位研究讨论后,一致决定,在施工阶段对承包单位有违规违章的行为,采取一定的经济处罚,保证工程有效益进展,制定《监理监督处罚管理实施细则》,任何与本工程的承包单位及材料设备供应商,都必须遵守。 一、工程施工质量控制管理 如发现以下工程质量管理及问题未能及时解决或拒不整改的,直接对承包单位项目部进行处罚。处罚费用以现金形式上交建设单位,逾期不交的将直接在计量款中以三倍金额进行扣除。 1、不严格按图纸设计要求、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及变更通知单施工, 对承包单位项目部罚款 1000-10000元 /次。 2、承包单位必须做好进场材料、设备、构配件、成品和半成品的质量验收工作和报验工作,在施工项目部组织验收合格的基

础上,经监理或建设单位检查验收为不合格的,严禁用于施工并应立即退场。施工材料进场必须报验,即使材料符合各项指标要求,对没有按规范程序报验的行为,对施工项目部罚款 1000-5000元 /次。 3、承包单位应编制的各项方案和计划,经审定批准后,应认真组织实施,凡施工方案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罚款 1000-5000元,施工方无交底记录的,每次每项对施工方项目部罚款 100-500元,交底后应认真组织实施,有一项未实施者,对施工项目部罚款 100-1000元,如实施过程遇到特殊情况应及时写出书面报告,经批准后适当调整。 4、上道工序未经监理验收经过, 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对于隐蔽工程, 必须通知参建各方进行联合验收,未经报验或验收未经过,私自进行下道工序施工的, 对承包单位项目部罚款1000-5000元。 5、对混凝土外观质量明显不符合要求的,每发生一处对施工项目部罚款 200- 元,并责令限时整改,逾期不改,视情节追加罚款。 6、对于监理方下发的监理工程师通知单,承包单位的项目经理(或者指定签收人员)必须予以签收,并在规定的合理时间内编写回复单予以回复闭合。对发生不接收和逾期不回复的现象,或未按监理工程师通知单要求执行的,根据情节轻重酌情对施工项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2017年修订)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2017年修订)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 (2006年12月18日水利部令第30号发布 2014年8月19日水利部令第4 6号第一次修改 2016年8月1日水利部令第48号第二次修改 2017年12月22 日水利部令第49号第三次修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明确验收责任,规范验收行为,结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由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全部投资或者部分投资建设的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含1、2、3级堤防工程)的验收活动。 第三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按验收主持单位性质不同分为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两类。 法人验收是指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由项目法人组织进行的验收。法人验收是政府验收的基础。 政府验收是指由有关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组织进行的验收,包括专项验收、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 第四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具备验收条件时,应当及时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或者进行后续工程施工。 第五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依据是: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 (二)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 (三)经批准的工程立项文件、初步设计文件、调整概算文件; (四)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及相应的工程变更文件; (五)施工图纸及主要设备技术说明书等。 法人验收还应当以施工合同为验收依据。 第六条验收主持单位应当成立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进行验收,验收结论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成员同意。

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成员应当在验收鉴定书上签字。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成员对验收结论持有异议的,应当将保留意见在验收鉴定书上明确记载并签字。 第七条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其处理原则由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协商确定。主任委员(组长)对争议问题有裁决权。但是,半数以上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成员不同意裁决意见的,法人验收应当报请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决定,政府验收应当报请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决定。 第八条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对工程验收不予通过的,应当明确不予通过的理由并提出整改意见。有关单位应当及时组织处理有关问题,完成整改,并按照程序重新申请验收。 第九条项目法人以及其他参建单位应当提交真实、完整的验收资料,并对提交的资料负责。 第十条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按照水利部授权,负责流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对项目的法人验收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组建项目法人的,该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是本项目的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由地方人民政府组建项目法人的,该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项目的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 第二章法人验收 第十二条工程建设完成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单项合同工程,或者中间机组启动前,应当组织法人验收。项目法人可以根据工程建设的需要增设法人验收的环节。 第十三条项目法人应当自开工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制定法人验收工作计划,报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和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备案。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在完成相应工程后,应当向项目法人提出验收申请。项目法人经检查认为建设项目具备相应的验收条件的,应当及时组织验收。 第十五条法人验收由项目法人主持。验收工作组由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代表组成;必要时可以邀请工程运行管理单位等参建单位以外的代表及专家参加。

关于公司罚款管理办法

关于公司内部罚款的管理办法 为规范公司对各类违章违规等处罚办法和管理程序,规范处罚所得资金的使用管理,加强公司员工遵章守纪的主动性、自觉性,保证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管理活动的有序运行,保障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特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公司各类违章违规罚款的管理。违章违规是指在生产过程中违反公司各类规章制度,给公司造成一定的损失,或在生产过程中违反规程或相关规定虽未造成损失,但存在重大隐患的做法和行为。 二、职责 1、安全环保部:负责对违反安全管理类、文明生产相关管理制度的单位和个人开具罚款单(通报),建立处罚台账,并监督罚款落实情况。 2、生产部:负责对违反公司生产管理类、生产工艺技术类、能源管理类等相关管理制度的单位和个人开具罚款单(通报),建立处罚台账,并监督罚款落实情况。 3、设备部:负责对违反公司设备管理类、设备工艺技术类等相关管理制度的单位和个人开具罚款单(通报),建立处罚台账,并监督罚款落实情况。 4、综合办公室:负责对违反公司行政管理类相关管理制度

的单位和个人开具罚款单(通报),建立处罚台账,并监督罚款落实情况。 5、人力资源部:负责对违反公司人力资源管理类相关管理制度的单位和个人开具罚款单(通报),负责对公司各单位开具的罚款单(通报中的罚款)在单位工资中扣除,建立罚款台账,并监督罚款落实情况。 6、保卫部:负责对违反公司综合治安管理、消防类相关管理制度的单位和个人开具罚款单(通报),建立处罚台账,并监督罚款落实情况。 7、其它车间:负责对违反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相关管理制度的个人开具罚款单,建立处罚台账。 8、财务部:负责核实罚款单,在违规单位(个人)账户中扣除,建立公司罚款台帐。 三、管理程序 职能部门、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公司的管理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对不遵守公司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具体规定如下: 1、公司职能部门、各单位(个人)因违反公司规程、规定、制度,归口职能管理部门按照公司管理规定通报批评,并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由管理部门开具罚款单(通报),交企管部汇总,按月度报人力资源部从工资总额扣除,最后报财务部挂账。 2、车间内部罚款严禁收取现金,当日罚款由车间开据罚款单交付职工本人,月度从效益工资中扣除,单独设立“内部罚款”条目,财务部对各车间内部罚款分别建立收支账户,用于车间罚

建设工程监理处罚细则(详细)

******工程项目 监督管理处罚实施细则 为确保工程的质量、进度、造价及安全文明施工,我监理部按“四控、二管、一协调”的方针,根据建设与承包单位双方签订(或补充) 合同的内容、按图纸设计要求内容、按现行的相对本工程所采用的施 工图集、施工(安全)技术规程和施工质量验收规范以及执行双方另 加约定其它条款。确保对施工阶段中出现的一些问题进行有效控制, 完善对施工阶段中的质量、进度、造价、安全方面的行为进行监督控 制、管理与协调,纠正和处理工程施工中存在(预防)不规范的施工 作业行为,以及承包单位对我监理部下发指令性文件不予回复与执行 的、屡次不改的而抵触的或者有存在强制违规违章的施工行为,根据 现行的《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合同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本工程地方的现场安全、文明 施工和施工验收规范标准等有关规定,经建设方与监理方双方研究、 确认意见一致,在施工阶段对承包单位有违规违章的行为,采取一定 的经济处罚,保证工程有效益进展,特制定《监督处罚管理实施细则》,任何与本工程有关的承包单位及材料设备供应商,都必须遵守。 一、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方面 如发现以下工程质量管理及问题未能及时解决或拒不整改的,直 接对承包单位项目部进行处罚。处罚费用以现金形式上交建设方,逾

期不交的将直接在计量款中以三倍金额进行扣除。 1、不严格按图纸设计要求、标准图集、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及变更 通知单施工,对承包单位项目部罚款1000-10000 元/ 次。 2、施工材料无合格证,未按建设方指定的品牌与规格标准进场(含限时退场),对承包单位项目部罚款1000~5000元/ 次。 3 、承包单位必须做好进场材料、设备、构配件、成品和半成品的 质量验收工作,虽然在承包单位项目部组织验收合格的基础上,但是 在经监理方或建设方检查验收为不合格的,严禁用于施工并应立即退 场。 施工材料进场必须报验,即使材料符合各项指标要求,对没有 报验(含材料必须复检合格使用)的行为,对承包单位项目部罚款 1000~5000元/ 次。 4、承包单位应编制的各项方案和计划,经审定批准后,应认真组 织实施,凡施工方案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罚款1000~5000 元,施工方无交底记录的,每次每项对施工方项目部罚款100~500 元,交底后应认真组织实施,有一项未实施者,对施工方项目部罚款100~1000元,如实施过程遇到特殊情况应及时写出书面报告,经批准后适当调整。 5、上道工序未经监理验收签字认可,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对 于隐蔽工程,必须报我监理部进行验收,未经报验或验收未通过,私 自进行下道工序施工的,对承包单位项目部罚款1000~5000元。 6、对混凝土外观质量明显不符合要求的,砌筑不规范及质量不合 格的,每发生一处对承包单位项目部罚款200~2000元,并责令限时整

员工罚款管理制度

员工罚款管理制度 为强化员工遵纪守法和自我约束的意识,增强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同时保障公司各项制度的执行,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特制定本制度。一( 严格控制并遵守考勤打卡制度,并按时上下班,不得代人打卡,发现代打 卡者,罚款50元。 二( 员工遇事离岗、临时不来公司上班或者不参加夜班者均需向主管领导批准请假。否则一律按旷工处理,每次罚款50元。 三( 员工上班必须穿戴工作服和上岗证,且着装整洁,不得赤膊、赤脚、穿拖鞋、背心上班,违者每次罚款20元。 四( 上岗前不允许喝酒,一经发现,领导有权不准其上岗,停工时间作事假处理并罚款50元。 五( 上班时间不得聚众聊天,不得无故串岗,做与本岗位无关的事,不得在厂区内游烟闲逛,应到指定区域吸烟休息,违者罚款50元,睡岗罚款50— 100元,连续三次以上厂内通报批评。 六( 上班时间不允许吃早点、零食、瓜果等,违者罚款10元。七( 严禁在工作场所内大声喧哗、使用污言秽语或追逐嘻闹,讲话声量以不影 响他人工作为标准,违者罚款10元。 八( 接听私人电话不能超过5分钟,违者罚款20元。 九( 工作时间内,未经批准不得接见亲友,不得随意带闲杂人员进入公司内,违者每次罚款20元。 十( 严格服从主管领导的工作安排,如有异议或心理抵触情形,应事后向上级领导反映。否则领导有权责令停职检查(停职期间不发工资),无理取闹、 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十一( 未按标识区域存放物品,处罚20元/次。 十二( 爱护产品,严禁将产品放在地上滚动或者坐在产品上,违者罚款20 元/次。 十三( 未经生产、技术等职能部门同意,任何人无权更改生产通知单、工艺流程、工艺配方、质量要求,违反上述规定造成经济损失的,罚款200元以上,并赔偿经济损失。 十四( 员工违章操作、野蛮操作或者操作工和维修工没有定时对设备进行保养,造成设备、人身、火灾等事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五( 故意损坏工具、公物,照价赔偿,并罚款100元;遗失工具、公物,影响生产和工作,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全部经济损失。十六( 严禁盗窃公司财物,一经发现,除按价赔偿外,予以行政处罚,情节 严重的移交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宁波美亚特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2011年2月20日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水办〔2005〕480号)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 (2005年11月1日水利部水办〔2005〕480号通知印发,自2005年12月10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水利工程”)档案管理工作,明确档案管理职责,规范档案管理行为,充分发挥档案在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水利档案工作规定》及有关业务建设规范,结合水利工程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水利工程档案是指水利工程在前期、实施、竣工验收等各建设阶段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水利工程档案工作是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关单位应加强领导,将档案工作纳入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中,明确相关部门、人员的岗位职责,健全制度,统筹安排档案工作经费,确保水利工程档案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大中型水利工程,其他水利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档案管理 第五条水利工程档案工作应贯穿于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的各个阶段。即从水利工程建设前期就应进行文件材料的收集和整理工作;在签订有关合同、协议时,应对水利工程档案的收集、整理、移交提出明确要求;检查水利工程进度与施工质量时,要同时检查水利工程档案的收集、整理情况;在进行项目成果评审、鉴定和水利工程重要阶段验收与竣工验收时,要同时审查、验收工程档案的内容与质量,并作出相应的鉴定评语。

第六条各级建设管理部门应积极配合档案业务主管部门,认真履行监督、检查和指导职责,共同抓好水利工程档案工作。 第七条项目法人对水利工程档案工作负总责,须认真做好自身产生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工作,并应加强对各参建单位归档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大中型水利工程的项目法人,应设立档案室,落实专职档案人员;其他水利工程的项目法人也应配备相应人员负责工程档案工作。项目法人的档案人员对各职能处室归档工作具有监督、检查和指导职责。 第八条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参建单位,应明确本单位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归档责任,切实做好职责范围内水利工程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和保管工作;属于向项目法人等单位移交的应归档文件材料,在完成收集、整理、审核工作后,应及时提交项目法人。项目法人应认真做好有关档案的接收、归档和向流域机构档案馆的移交工作。 第九条工程建设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是归档工作的直接责任人,须按要求将工作中形成的应归档文件材料,进行收集、整理、归档,如遇工作变动,须先交清原岗位应归档的文件材料。 第十条水利工程档案的质量是衡量水利工程质量的重要依据,应将其纳入工程质量管理程序。质量管理部门应认真把好质量监督检查关,凡参建单位未按规定要求提交工程档案的,不得通过验收或进行质量等级评定。工程档案达不到规定要求的,项目法人不得返还其工程质量保证金。 第十一条大中型水利工程均应建设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符合规范要求的专用档案库房,配备必要的档案装具和设备;其他建设项目,也应有满足档案工作需要的库房、装具和设备。所需费用可分别列入工程总概算的管理房屋建设工程项目类和生产准备费中。 第十二条项目法人应按照国家信息化建设的有关要求,充分利用新技术,开展水利工程档案数字化工作,建立工程档案数据库,大力开发档案信息资源,提高档案管理水平,为工程建设与管理服务。 第十三条项目法人应按时向上级主管单位报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情况登记表》(附件1)。国家重点建设项目,还应同时向水利部报送《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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