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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标准(2017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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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标准(2017最新)

现行征地补偿标准严重不公,理论界提供的改革思路之一是提高产值倍数,但不改变补偿基准的改革仍然未能脱离计划经济的樊篱,现行补偿标准的缺陷或不公平将会依然存在。未来更可行的改革方案应该是彻底改革,即实行征地区片综合价,但也会引发许多新的不公平。我们应该采取因应措施,避免或解决改革中出现的问题,积极推进征地补偿标准改革。

征地,补偿,公平

一、问题的提出

为降低城市化、工业化成本,实行赶超战略,我国自1950年就建立了服务于计划经济的简明而周密的征地制度。随着时代背景的变化,土地征用制度也在不断地调整和变化。然而,数轮改良式的微调未能摒弃其与生俱来的城市偏向”和工业偏向”本质特征,国家依然通过压低征地补偿价格,从农村抽取大量资金、资源来推动城市、工业的发展。1986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对失

地农民的补偿依然被锁定在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等方面。据专家估计,20多年来通过低价征用农民土地,至少使农民蒙受了2万亿元的损失。国家这种厚此薄彼”发展模式的直接后果是:城乡差距持续拉大,日趋繁荣的城市背后,是日益凋敝的广大农村。上世纪九十年代,当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创新效应释放殆尽后,这个问题开始凸显出来,因此在1998年修改《土地管理法》时,根据当时的情况提高了征地补偿的产值倍数。但总体而言,提高后的法定的补偿标准仍然没有完全补偿农民所失去的财产权利。2004年3月,新颁布实施的《宪法》强调:国家征收或者征用土地,应给予补偿。尽管补偿标准很低,但我国在征地时一直都给予了农民集体和农民以补偿。在我国根本大法中强调征地要给予补偿的隐含意义应该是:现在的征地补偿带有某种歧视性和非公平性,应该还农民以国民待遇,征地时要给农民集体、农民以公平、合理的补偿。

二、现行补偿标准的非公平性

公平是一个极富主观价值判断色彩的词语,不同的人对同样的事情的判断可能极不一样。从经济学的角度,公平有三种解释:起点公平”、过程公平”和结果公平”。所谓起点公平”是指每个人都具有平等竞争的机会和权利;过程公平”是指在竞争的过程中,竞争规则对每个人都一视同仁,没有任何人能够凌驾于规则之上,因此也称为规则公平”;结果公平”是指在起点公平和过程公平的前提下,竞争结

果能被绝大多数人所接受,没有造成严重的两极分化。无论是起点公平”还是过程公平”,都是相对于结果公平”而言的。除此之外,还可以从管理学、伦理学、社会学的角度找到公平的第四种解释:公平来自认同。目前不论是来自理论界的诟病、实践中农民对征地的抵抗以及高发的征地上访都充分说明:现行征地补偿标准的认同度极低。对照公平的第四种解释,我们可以断言:现行征地补偿标准极不公平。

1.国家法定标准过低对农民集体和农民不公平。补偿标准的制定可以追溯到1953年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当时,我国是典型的计划经济国家,土地首先由国家采取无偿分配的方式提供给农民耕种,实现耕者有其田”。国家建设需要使用时再以极低的补偿进行收回、收购或征用。这种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征地补偿思路,在当时是非常合理和适用的,也广泛地被农民和社会各界所接受。髓着宏观经济体制改革的推进,我国成功转轨为市场经济国家,这可以从我国最近正在努力得到其他国家对我国市场经济国家地位的承认得到佐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包括城市土地的其它生产要素的流转均按市场价格进行交换,而唯独农村集体土地的流转还沿袭计划经济条件下的操作方法和思路,对农民集体和农民极不公平。很多失地农民生活水平急剧下降,沦为农村新的贫困群体。据有关专家测算,被征地农民人均获得的补偿,按照当地目前物价水平,仅能维持基本生活两年半左右。

法定补偿标准过低属于制度不公平或规则不公平。规则不公平的必然后果是结果不公平,这应该是城乡差距持续拉大的重要原因之一。结果不公平又将成为农村新一轮发展进程的起点不公平,进而形成恶性循环。党中央要求以科学的发展观实现城乡统筹发展,就是要将使这种因规则不公平导致的城乡差别消弭,还农民生存与农村发展以起点公平”的机会。

2.集体与个人之间严重的征地补偿分配不公。在我国现行土地制度下,土地征用的对象是单一的集体土地。在现实生活中,集体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基本上是处于分离状态。集体土地上至少存在两种权利:所有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前者的主体是农民集体,后者的主体是以土地为基本生产条件的农民。关于两种权利主体在征地补偿中的分配关系,《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已作了明确规定。表面看,农地所有者、使用者都得到了相应的补偿,但实际上,农民土地被征用后所得极其可怜。据典型调查,在土地征用的利益分配中,县政府获得了52%的土地征用收益,县以上政府获得了15%的征用收益,而农民利益集团只获得了32%的土地征用收益。在农民利益集团中,农民个人只获得土地转让收益的5~10%,其他被村集体拿走。这其中既有理论上的原因,也有操作层面问题的存在:理论上;物权化的农民个人的承包经营权完全没有被补偿,而代之以对失地农民的用工安置补助,因此只补偿了土地的就业效用,而忽视了其直接收益、继承等效用;实践中,农民对于征地费用的分配处于弱势地位,集体经

济组织对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拥有支配权,往往以管理费、分成、提留等各种借口和名目截留农民应得征地补偿费。

3.项目之间补偿不一致的不公平。尽管征地补偿存在法定标准,但因规定过于原则和宽泛,给地方政府留下了极大的自由裁量空间。实践中,因用地项目的不同,补偿价格差别很大。有些国家重点项目采取地方政府包干的形式,而地方政府为了节约成本,往往将补偿费用压低到法定标准以下。而对于工业用地、房地产项目而言,由于农民集体和个人可以同业主进行价格谈判,因此价格可以被抬高到接近市场转让价格的较高水平。借用价格歧视理论,垄断者对于其销售的同一种产品对不同购买者索取不同的价格。按差别程度的大小分别称为一级、二级和三级价格差别:一级价格差别是指对每一单位商品采取不同价格;二级价格差别是指对不同需求数量采取不同价格;三级价格差别是指对不同消费者或消费行为制定不同的价格。由于在不同项目征地时,农民集体对价格的发言权大不相同:对于房地产开发、工业项目,农民集体有一定的讨价还价权力,而对于国家项目征地,农民集体只能被动地成为价格接受者,因此从最后各类用地的补偿价格看,农民集体似乎对不同形式的项目采取了不同的定价。如果农民是个统一的整体,对不同的项目采取不同的定价将是农民维护自己权益的比较成功的定价策略,但是农民是分散主体,因此现实中常常出现隶属于同一行政单位、土地生产条件相似的相邻两宗土地巨大的征地补偿差别,即同地不同价”的现象。中国人一向信奉不患寡,只患

不均”,巨大的价格差异对土地被低价征用的农民产生极大的心理冲击。相对于土地被政府低价征用,将土地卖”给小的项目业主成为农民集体和农民的理性选择。同地不同价”既对土地被国家征用的农民集体和农民不公平,也增加了政府征地的难度。

4.安置补助费计算上的地区不公平。在现行征地补偿费中,劳动力安置补助费占相当的比重。安置补助费的本意是让失地农民尽快实现就业转移,因此安置补助费的计算应以当地的劳动力平均转移成本为依据。但现行安置补助费的计算标准却过于注重各地区的资源禀赋,缺乏与当地实际的劳动力转移成本的有机联系。按照现行征地补偿标准,人均耕地越少者,土地征用时得到的安置补助费也会越多。这在经济发展水平不高,农民主要以农业收入为主要收入的阶段或地区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人均耕地越少,土地精耕细作,耕地对于农民的重要性越高。但是,在沿海发达地区,耕地越少的地方,工业越发达,种植业的经济重要性越低,就业机会更多,就业相对容易,因此仍然从耕地资源的稀缺性和人均耕地占有水平的角度来计算安置补助费用,将会给予就业容易的东部地区高标准的劳动力安置补助费,而对于耕地较多、劳动力转移相对困难的中西部落后地区,每一个失地农民所能得到的安置补助费反倒较少,形成就业容易、安置补助费高,就业困难、安置补助费低这种倒挂”局面。

三、征地补偿标准改革方案可能引发的新的不公

现行不公平的补偿标准引发了诸多问题,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决策层,都在苦苦寻觅补偿标准的改革良方。在是否要提高征地补偿数量这个问题上,结论是出奇的一致,但在如何提高征地补偿的技术路径上存在较大分歧。一部分学者对现行产值倍数法较为推崇,认为现行产值倍数法完全符合土地定价原理,因此只需要在科学测算的基础上增加补偿倍数,问题便告解决。但是这种方法被众多批评者认为:补偿思路仍然停留在计划经济时代,征用补偿只是对土地的农用价值进行了补偿,没有考虑区位条件等因素在土地收益方面的贡献作用,对被征地的农民是不公平的。还有一部分学者认为,应该对现行补偿标准进行彻底改革。在现实市场经济条件下,补偿标准也应该市场化。政府需要做的事情是,根据市场情况及时制定征地区片综合价,设置调节系数。具体征地时,请有关评估机构以征地区片综合价为基础,根据被征用土地的具体情况合理选择调节系数,确定具体征地补偿标准。这样不仅可以有效地保障被征地农民的财产利益,防止因征地而造成被征地农民财产关系乃至社会关系的动荡,而且也有利于土地使用人珍惜通过支付补偿费而获得的土地权利,促使其有效地利用土地,实现土地资源的最佳配置。

理论争议可以存而不论,现实改革却迫在眉睫。在以上两种观点论战激烈、暂未有结果的情况下,2004年国务院28号文第十二条将两种改革方案并列:提高征地补偿倍数或制定区片综合价。由于产值

倍数法没有脱离计划经济的樊篱,前文所讨论的现行补偿标准的缺陷或不公平实质上就是产值倍数法的本质缺陷,即使提高倍数,那些缺陷也会依然存在。未来的改革方向应该是制定征地综合区片价来彻底改革征地补偿机制。土地征用区片综合价格是根据被征用农地地段、利用类型、生产能力、人均耕地面积、经济发展水平和转用后的升值潜力等因素综合划定区片的基础上,进行土地价格评估,统一制定的每个土地征用补偿区片的综合补偿标准”。从区片价的内涵可以看出:实行区片价,现有的不公可能依然存在,而且还会引发新的不公:

1.农村集体与个人之间的分配不公会依然存在。实行产值倍数法补偿标准,法律已经明确规定了相关利益人的补偿分配。只是由于农民本身在分配中所处的不利地位才导致集体与个人之间的分配不公。由于区片价格根本就没有区分土地所有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因而也没有区分土地补偿费和劳动力安置补助费,只是按照农地权利确定的综合”价格。如果实行区片价补偿,在目前集体土地产权没有被完全界定清楚的情况下,农村集体与个人之间的分配不公将同样存在甚至更加严重,继续成为纠纷的隐患。

2.拟征地农民与未被征地农民间的不公。骤然提高征地补偿价格,将对农民产生极大的吸引力。世界银行的研究表明,当人均GDp小于500美元时,农民以分散的自给自足方式经营土地;当人均GDp大于1000美元时,农村土地的市场价值才开始体现出来,表现为土地拥

有者转移土地的强烈意愿。在农业比较收益十分低下的现实背景下,可能出现农民竟相要求土地被征用的情况。但是,由于规划控制的作用,肯定会有一些土地被征用而另外的土地仍然维持农业用途。如果以转用的较高价格反推演,则被征用农地的直接收益将远远高于未被征用农地限制农业用途的经济收益。一下子提高征地补偿,既对地方政府财政实力提出挑战,也将给利益各方带来强烈震荡。尽管补偿价格较大幅度的提高将使被征地农民的生活水平通过征地而得到较大改善,但对于未被征地、生活水平未能得到明显改善的农民而言,国家似乎并没有给予他们征用土地以改善生活水平的机会,对未被征地农民显失公正。而且受较高征地补偿价格的诱惑,暂时未被征地的农民可能会变相使自己的承包土地进入非农业用途流转,不利于保护耕地,进而危害国家粮食安全。

3.引发农村土地使用权与城市土地使用权之间的不公。由于我国农村土地的初始分配是非市场化的,获得土地成为农村人口特有的先赋权利。在初始获得农地时,农民集体并未没有付出任何代价。而城市土地者在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时就付出了区分用途的相应代价,即使是划拨土地,城市土地使用者在获得土地使用权时也并不是完全免费获得。即使如此,国家还是对划拨土地使用权设置了补交地价款的人市条件。如果对无偿获得的农地被征用时给予市场价格补偿,而对于付出了一定代价而获得的城市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还设置人市条件,这样改革是否会使农地所有权强于市地所有权,从而形成新的深

层次矛盾

4.引发改革前后失地农民间的不公。不管是改革前征地还是改革后征地,对失地农民而言,结果是同样的,即永远失去了赖以生存的土地,不同的结果是改革前的失地农民可能将永远在贫困线上苦苦挣扎,而改革后被征地的农民却享受新政策的阳光,有能力利用较高的征地补偿购买社会保险,将来衣食无忧,也可能利用较高的征地补偿顺利转移为城里人,生活水平得到较大提高,这样将会使改革前被征地农民心理严重失衡,增加社会不稳定因素。

四、新的不公的应对思路

随着改革路径的逐渐明朗,实行征地区片综合价的征地补偿制度改革将逐步在全国推开。随着改革的推进,以上问题将逐步暴露出来。我们应该未雨绸缪,提前思考因应措施:

1.集体与农民个人合理分配的公平问题。就农村土地的重要性而言,对农民个人的效用要远远大于对农村集体的效用。土地被征用后,对农民家庭生活的影响要远远大于对集体经济组织的影响,因此在农地被征用后,保障、维护农民利益应该成为征地补偿的基本原则。因此,在征地补偿费的分配中,应该首先足额补偿农民损失,剩下的才归于集体。农民损失的计算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在已经存在农村土地

承包权流转的地区,应给予农民以土地承包权流转市场价格的补偿;在农村土地承包权尚未流转的地区,可以通过对从农地丧失对农民所造成的实际损失来测算其应得份额。

2.拟征地农民与未征地农民之间的公平问题。骤然较大幅度提高征地补偿标准,既对国家财政实力提出挑战,也会使未被征地农民产生严重的心理失衡,因此可以考虑借用公房提租思路:设置改革期限,以现行产值倍数法标准为起点,以市场化的征地综合区片价为目标,小步快跑,逐步到位。这样操作既可以为各地征地区片价的测算、执行提供必要的时间准‘备和政策准备,也可以使不同年份间被征地的农民、暂时未被征地的农民都比较容易接受。

3.改革前后失地农民的公平问题。由于我国经济持续高速增长,全国逐渐进入城市化、工业化发展高峰时期,我国大规模征用土地导致农民失地基本与此同步,之前的失地农民数量相对比较少。因此,对农村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后的失地农民可以不增加现金补偿,但应全部纳入社会保险体系,这样操作兼具可行性、可能性和必要性:第一,经过二十年的经济持续增长,我国已经积蓄了可观的财力,目前我国已经发展到以城带乡、以工补农”的新阶段,国家拥有这个实力;第二,这不是对失地农民的恩惠,而是农民正当权益的回归;第三,这也是实行城乡统筹”科学发展观的必要举措。

4.城市土地使用权与农地使用权之间的公平问题。当初国家无偿分配农村土地的目标是实现耕者有其田”,即是当田”分配给农民集体的,也就是限定了分配土地的农业用途,而且土地的升值既是基础设施建设的辐射,也是政府规划的结果,还是土地用途转变的政府行政许可,因此我们应该明确界定农地发展权属于国家;另一方面,耕地上绿色植物的生态效益从来没有被内化给农村集体和农民,在土地即将被征用而永久失去时,农民应该获得比农地实际经济价值高的经济补偿,因此农民也完全有理由分享土地升值。在确定农地征用补偿标准时,应首先根据拟征用土地的转移用途而不是原用途来确定市场价格,然后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农民现实生活状况,确定国家与农民集体、农民的合适分配比例。

来源:(征地补偿标准(2017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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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安置标准(2017最新)

遇到征地拆迁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sodocs.net/doc/e716042567.html, 征地补偿安置标准(2017最新) 1、我市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由哪个机关进行协调处理? 市人民政府是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的协调处理机关,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具体承办依法由市人民政府协调处理的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的案件。 各县(市)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由各县(市)人民政府成立协调机构做好协调处理工作。 东昌府区、经济开发区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协调事宜,由东昌府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受市政府委托办理。 2、可以申请协调的范围? 属于下列征地补偿安置争议的可以申请协调: (一) 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依据的适用;

(二)被征收土地的种类、等级的认定; (三)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均耕地面积的认定; (四)被征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 (五)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倍数的确定; (六)征地区片综合价标准的适用; (七)因青苗的种类、数量的认定引起的争议; (八)地上附着物的种类、数量的认定引起的争议。 第(七)、(八)项争议,由市人民政府处理。 3、申请协调的期限? 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和相关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的,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日内,向批准该公告的市、县人民政府申请协调。

市、县人民政府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中未告知申请人申请协调期限,可自公告发布之日起1年以内提出协调申请。 4、谁可以作为申请人申请协调? 对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异议的,由被征收土地及青苗、地上附着物(除房屋外)的所有权人作为申请人申请协调。 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适用标准有争议的,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居)民委员会申请协调。 对青苗、地上附着物(除房屋外)的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其所有权人申请协调。 对区片综合地价的适用标准和计算有争议的,由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居)民委员会申请协调。 5、在申请人申请协调时,应当提供什么资料? 申请人申请协调,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2017年最新工伤赔偿标准计算表

一、1-10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如下: 一级伤残:本人工资×27; 二级伤残:本人工资×25; 三级伤残:本人工资×23; 四级伤残:本人工资×21; 五级伤残:本人工资×18; 六级伤残:本人工资×16; 七级伤残:本人工资×13; 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1; 九级伤残:本人工资×9; 十级伤残:本人工资×7。 二、1-6级伤残津贴(按月享受)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六级伤残的,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如下: 一级伤残:本人工资×90%; 二级伤残:本人工资×85%; 三级伤残:本人工资×80%; 四级伤残:本人工资×75%; 五级伤残:本人工资×70%; 六级伤残:本人工资×60%。 说明: 1)1-4级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2)5-6级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在难以安排工作的情况下支付,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3)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三、5-10级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1 1)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上述两金标准,根据伤残等级确定,工伤保险条例未规定统一标准,具体标准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可以在各省的工伤保险条例或工伤保险办法中查阅。 四、停工留薪期工资 1 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注:实践中主流做法是按照工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确定。 五、停工留薪期护理 1

上海市征地青苗补偿标准(2017)

上海市征地青苗补偿标准(2017) 各区征地青苗补偿标准 粮棉类品种

蔬菜类品种

上海市征地财物补偿标准(2017) 一、农村非居住房屋及附属设施 二、农田水利基础设施 三、农村桥梁 四、苗木及花卉类 五、果树类 六、畜牧类 七、水产类 八、芦笋及菌菇类 九、瓜果类 十、低值易耗品类 十一、其他类

一、农村非居住房屋及附属设施 非居住房屋及附属设施补偿标准说明 1﹒征收过程中,对非居住房屋以及附属物按原拆原建的原则,即按重置价予以补偿。 2﹒本“财物补偿标准”修改的预算价格是以各类建筑、窨井、道路,常用规格下水道、水电管线等设施,按《上海市建筑和装饰工程预算定额》(2000定额)量价分离、材价按市场价格为准的原则及有关取费标准编制的。整个编制中力求简明、通用,便于操作。 具体编制细则如下: (1)人工费、材料价格、机械费等的取定:采用前三年《上海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中公布的建筑用工人工费用、材料费(除税价)、机械台班费(除税价)的平均价作为依据; (2)费用取定:采用2000定额工程费用计算表:《关于实施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调整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沪建市管〔2016〕42号)文件。

表中: a﹒“企业管理费和利润”计取定为参考费率的中值25.88%(参考费率为20.78%-30.98%) b﹒“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计取标准取定为参考费率的最低3.0%(参考费率为3.0%-3.4%) c﹒“施工措施费”计取标准取定为:以分部分项工程费(1)+(2)为基数×最低参考费率1.5%(参考费率为1.5%~2.37%)d﹒“社会保险费”计取标准按《关于调整本市建设工程造价中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费率的通知》(沪建市管〔2016〕43号)规定的相应费率38.42%计算。 e﹒“住房公积金”计取标准按《关于调整本市建设工程造价中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费率的通知》(沪建市管〔2016〕43号)规定的相应费率1.96%计算。 f﹒税金税率统一按增值税11.00%计算。 3﹒新建房屋的申照、水电安装等费用不包括在本“财物补偿标准”内,应由建设单位按有关规定另付。 4﹒非居住房屋表中的“单价增减”列,是指檐高每增减10

2017国家农村土地征地补偿标准(仅供参考)

2017国家农村土地征地补偿标准 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构成。 一、征地补偿费用项目 1、土地补偿费 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2、青苗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3、附着物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4、安置补助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 二、征地补偿标准 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原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规定,已经在2013年3月26日《土地管理法》中删除。 政府征收农民土地,应有合法项目,按照法定程序,给予被征收人合理补偿,先补偿,再征收,任何违反以上基本原则的征收行为都属于违法征收。被征收人可以拒绝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以申请信息公开,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式争取自己的合法权利。 征地补偿 1、征收耕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 2、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

2017年工伤赔偿标准()实用版

2017年工伤赔偿标准(北京) 一般伤情 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受伤害或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北京2016年度月平均工资的300%为7706*3=23118元);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北京2016年度月平均工资的60%=7706*60%=4623.6元)。 工伤造成伤残 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受伤害或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北京2016年度月平均工资的300%为7706*3=23118元);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北京2016年度月平均工资的60%=7706*60%=4623.6元)。 北京市上年度(即2016)职工月平均工资为7706元。 工伤造成死亡 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受伤害或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 (北京2016年度月平均工资的300%为7706*3=23118元);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北京2016年度月平均工资的60%=7706*60%=4623.6元)。 北京市上年度(即2016)职工月平均工资为7706元。 2016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3616元。

我国合同的订立方式具体包括了书面形式、口头形式以及其他形式等等,但不管是以哪种方式来订立合同的,此时都有一些事项是需要当事人了 解注意的。 第一、注意合同名称与合同内容是否一致 有些公司使用合同统一文本,这本是好事,但由于对合同性质了解不细,会出现张冠李戴的事情。例如本是加工承揽合同,却使用买卖合同文本,为合同以后的履行和适用法律条款增添了争议。 第二、注意列明每项商品的单价 有些公司在买卖合同中,标的是多类商品,但却只在合同中明确各类商 品的总价款,而不确定具体每种商品的单价,一旦合同部分履行后发生 争议,就难以确定尚未履行的部分商品的价款。 第三、在合同中明确违约金和赔偿金计算方法 《合同法》虽然规定一方违约,另一方可以向其追索违约金或赔偿金, 但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数额或计算方法,法院就会视为双方当时放弃违 约金权利,而不予支持。增加赔偿实际损失的举证难度。 第四、确定管辖法院 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对级别 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如果直接约定有难度,也可以约定:“如发生 争议,双方均可向各自经营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最新【标准与讨论】中国多发性骨髓瘤诊治指南(2017年修订)汇编

【标准与讨论】中国多发性骨髓瘤诊治指南(2017年修订) 作者:中国医师协会血液科医师分会中华医学会血液学分会中国医师协会多发性骨髓瘤专业委员会本文刊于:中华内科杂志, 2017,56(11) : 866-870 多发性骨髓瘤(multiple myeloma,MM)是一种克隆性浆细胞异常增殖的恶性疾病,在很多国家是血液系统第2位常见恶性肿瘤,多发于老年,目前仍无法治愈。随着新药不断问世及检测手段的提高,MM的诊断和治疗得以不断改进和完善,每两年一次的中国MM诊治指南的更新对于提高我国MM 的诊治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临床表现MM常见的症状包括骨髓瘤相关器官功能损伤的 表现,即'CRAB'症状[血钙增高(calcium elevation),肾功能损害(renal insufficiency),贫血(anemia),骨病(bone disease),详见诊断标准],以及淀粉样变性等靶器官损害等相关表现。诊断标准、分型、分期一、诊断所需的检测项目(表1)[1,2]对于临床疑似MM的患者,针对MM疾病要完成基本检查项目的检测,有条件者可进行对诊断病情及预后分层具有重要价值的项目检测。 二、诊断标准参考美国国立综合癌症网络(NCCN)及国际骨髓瘤工作组(IMWG)的指南[3],诊断无症状骨髓瘤(冒烟型骨髓瘤)和有症状骨髓瘤(活动性骨髓瘤)的标准见表2,表3。三、

分型依照异常增殖的免疫球蛋白类型分为:IgG型、IgA型、IgD型、IgM型、IgE型、轻链型、双克隆型以及不分泌型。进一步可根据轻链类型分为κ型和λ型。 四、分期按照传统的Durie-Salmon(DS)分期体系[4]和修订的国际分期体系(R-ISS)[5]进行分期(表4,表5)。 鉴别诊断MM需与可出现M蛋白的下列疾病鉴别:意义未明的单克隆丙种球蛋白病(MGUS)、华氏巨球蛋白血症(WM)、冒烟型WM及IgM型MGUS、AL型淀粉样变性、孤立性浆细胞瘤(骨或骨外)、POEMS综合征、反应性浆细胞增多症(RP)、浆母细胞性淋巴瘤(PBL)、单克隆免疫球蛋白相关肾损害(MGRS)[6],骨损害需与转移性癌的溶骨性病变等鉴别。其中,MGRS是由于单克隆免疫球蛋白或其片段导致的肾脏损害,其血液学改变更接近MGUS,但出现肾功能损害,需要肾脏活检证明是M蛋白沉积等病变所致。MM的预后评估与危险分层MM在生物学及临床上都具有明显的 异质性,建议进行预后分层。MM的精准预后分层仍然在研究探索中[7,8]。 MM的预后因素主要可以归为宿主因素、肿瘤特征和治疗方式及对治疗的反应3个大类,单一因素常并不足以决定预后。宿主因素中,年龄、体能状态和老年人身心健康评估(geriatric assessment,GA)评分可用于评估预后。肿瘤因素中, Durie-Salmon分期主要反映肿瘤负荷与临床进程;R-ISS主

2020年国家征地补偿新标准每亩补多少

2020年国家征地补偿新标准每亩补多少 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 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

第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有关人 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 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九条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 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 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 第十条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工伤赔偿标准2017版

工伤赔偿标准2017版

工伤赔偿标准2017版 一、1-10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如下: 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下同)。 二、1-6级伤残津贴(按月享受)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六级伤残的,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如下: 说明:1)1-4级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2)5-6级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在难以安排工作的情况下支付,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三、5-10级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1)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上述两金标准,根据伤残等级确定,工伤保险条例未规定统一标准,具体标准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一般是按照本人工资一定倍数计算。可以在各省的工伤保险条例或工伤保险办法中查阅(江苏省的规定比较特别,采取定额标准,参见以下)。 举例:广东省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 江苏的规定比较特别,采取定额标准: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40%。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江苏还特别规定,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解除劳动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下列标准执行:不足5年的,按照全额的80%支付;不足4年的,按照全额的60%支付;不足3年的,按照全额的40%支付;不足2年的,按照全额的20%支付;不足1年的,按照全额的10%支付,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除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四、停工留薪期工资 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注:实践中主流做法是按照工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确定。 计算停工留薪期原工资福利时是否包括加班费,实务中各地有不同的做法。 比如,《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待遇案件的裁判指引》第14条规定,停工留薪期原工资福利待遇按劳动者工伤前十二个月的包含加班工资在内的平均工资福利待遇标准确定。 《上海高院民一庭调研与参考》(〔2014〕15号)倾向认为,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不应包含加班工资。 五、停工留薪期护理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015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最新标准

2015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最新标准 随着农村征地的日益增多,那么对农村土地补偿标准的确定就显得非常重要。 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构成。 一、土地补偿费 土地征收的土地补偿费是如何计算的呢?土地补偿费一般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二、土地征收的安置补助费 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三、青苗补偿标准 对刚刚播种的农作物,按季产值的三分之一补偿工本费。对于成长期的农作物,最高按一季度产值补偿。对于粮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得到收获的,不予补偿。对于多年生的经济林木,要尽量移植,由用地单位付给移植费;如不能移植必须砍伐的,

由用地单位按实际价值补偿。对于成材树木,由树木所有者自行砍伐,不予补偿。 四、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标准 征收土地需要迁移铁路、公路、高压电线、通讯线、广播线等,要根据具体情况和有关部门进行协商,编制投资概算,列入初步设计概算报批。拆迁农田水利设施及其它配套建筑物、水井、人工鱼塘、养殖场、坟墓、厕所、猪圈等的补偿,参照有关标准,付给迁移费或补偿费。用地单位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它非农业建设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农村征地补偿标准要求 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原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

2017年最新郑州市九级工伤赔偿标准

2017年最新郑州市九级工伤赔偿标准 工伤赔偿的项目包括了很多内容,但是许多人都不能一次性的把它列举完。律伴小编针对这一情况为大家整理了2016年最新郑州市九级工伤的赔偿标准,希望能为大家提供一些帮助。 2016年郑州市九级工伤赔偿标准 一、医疗费用 工伤医疗费用:治疗工伤所需费用享受因工医疗待遇,这些费用一般包括住院所需的挂号费、住院费、医疗费、药费等,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全额支付。但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到协议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医疗机构抢救。在非协议医疗机构急救的,脱离危险后应及时转到协议医疗机构医治。异地发生事故伤害在外地医疗机构救治的,经急救脱离危险后应转入本市的协议医疗机构治疗。工伤职工需要进行康复性治疗的,须由协议医疗机构提出意见,并报经办机构确认。根据郑州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暂行办法第29条的规定:受伤职工在工伤认定之前的医疗费用,先由用人单位垫付;工伤认定后符合工伤医疗规定的费用,由经办机构予以报销。继续发生的符合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由经办机构向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结算。 二、康复治疗费 工伤职工需要进行康复性治疗的,须由协议医疗机构提出意见,并报经办机构确认。 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三、停工留薪期工资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四、护理费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2020年国家征地补偿新标准每亩补多

2020年国家征地补偿新标准每亩补多 少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第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九条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 第十条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第十一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第十二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新版征地补偿标准(2017年最新版)

遇到征地拆迁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https://www.sodocs.net/doc/e716042567.html, 新版征地补偿标准(2017年最新版) 我国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 为了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使他们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国土资源部日前发布了《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确定了征地补偿标准。 根据这个指导意见,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将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省域内各县(市)耕地的最低统一年产值标准,并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制订统一年产值标准必须考虑被征收耕地的类型、质量、农民对土地的投入、农产品价格、农用地等级等因素。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统一年产值倍数,应按照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的原则,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确定;按法定的统一年产值倍数计算的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不能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不足以支付因征地而导致无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应当提高倍数;如果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计按30倍计算,尚不足以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安排,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划出一定比例给予补贴。经依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征地补偿按当地人民政府公布的最高补偿标准执行。

有条件的地区,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可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省域内各县(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实行征地补偿。制订区片综合地价应考虑地类、产值、区位、农用地等级、人均耕地数量、土地供求关系、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等因素。 按照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土地补偿费应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合理分配。具体分配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订。土地被全部征收,同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撤销建制的,土地补偿费应全部用于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安置。 保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知情权 拟征地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应以书面形式告知 《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明确规定,在征地过程中必须严格履行法定程序,特别是要保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的知情权。 意见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

农村土地赔偿最新政策2017年

农村土地赔偿最新政策2016 土地政策指的是国家根据一定时期内的政治和经济任务,在土地资源开发、利用、治理、保护和管理方面规定的行动准则。它是处理土地关系中各种矛盾的重要调节手段,一般包括地权政策、土地金融政策和土地赋税政策等。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农村征地越来越多,农民的土地补偿又进入了新一环节的窘境,农村征地赔偿标准又是怎么计算的呢?下面小编给大家整理了具体的内容,供大家阅读,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为了适应经济建设的需要,为人民建设更美好安宁的家园,方便交通,充分发挥现代交通工具的便捷,用时间缩小边远地区的距离,实现城乡一体化,希望广大人民群众支持配合,特制定本条例。 (一)征地补偿 1、征收耕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 2、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6万元。 3、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8万元。 4、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6万元。 5、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2.1万元。 (二)其他税费 1、耕地占用税,按每平方米2元计算。 2、商品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按每亩1万元计算。 3、征地管理费,按征地总费用的3%计算。由国土资源部门严格按有关规定使用。 4、耕地占补平衡造地费,平均每亩4000元,统筹调剂使用,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监督验收。 (三)征地工作程序 1、告知征地情况。 2、确认征地调查结果。 3、组织征地听证。 4、签订征地补偿协议。 5、公开征地批准事项! 6、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 (四)房屋地上物补偿标准

2017年工程项目验收规范大全(规范汇总)

2017年工程项目验收规范大全(规范汇总) 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 2.《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 3.《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11 4.《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 5.《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2002 6.《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6-2012 7.《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7-2012 8.《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8-2011 9.《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2010 10.《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 11.《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2002 12.《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3-2002 13.《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15 14.《电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10-2002 15.《智能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39-2013 16.《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411-2007 17.《建筑工程冬期施工规程》JGJ/T104-2011 18.《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2010 26424 6738 朸25977 6579 敹21959 55C7 嗇'39457 9A21 騡TM 19.《建筑工程绿色施工评价标准》GB/T50640-2010

20.《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GB/T50375-2006 21.《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GB 50025-2004 22.《防静电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GB50944-2013 23.《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877-2014 24.《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34-2004 25.《土方与爆破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01-2012 26.《烟囱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078-2008 27.《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41-2008 28.《工业炉砌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309-2007 29.《电子信息系统机房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462-2008 30.《建筑防腐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12-2002 31.《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354-2005 32.《外墙饰面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JGJ126-2000(2009) 33.《建筑涂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JGJT29-2003 34.《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94-2009 35.《自动化仪表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093-2013 3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6-2007 7o @N27763 6C73 汳38033 9491 钑37055 90BF 邿 37.《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1-2005 38.《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3-2007 39.《泡沫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81-2006 40.《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施工与验收规范》GB50498-2009

2018国家农村土地征地补偿标准(仅供参考)x

[重点实用参考文档资料] 2017国家农村土地征地补偿标准 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构成。 一、征地补偿费用项目 1、土地补偿费 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2、青苗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3、附着物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4、安置补助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 二、征地补偿标准 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原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

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 30 倍的土地管理规定,已经在 20XX 年 3 月 26 日《土地管理法》中删除。 政府征收农民土地,应有合法项目,按照法定程序,给予被征收人合理补偿,先补偿,再征收,任何违反以上基本原则的征收行为都属于违法征收。被征收人可以拒绝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以申请信息公开,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式争取自己的合法权利。 征地补偿 1、征收耕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 5.3 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 9 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 15 万元。 2、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 5.8 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 9.9 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 15.6 万元。 3 、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 13.8 万元。 4 、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 13.6 万元。 5 、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 2.1 万元。(二)其他税费 1 、耕地占用税,按每平方米 2 元计算。 2 、商品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按每亩 1 万元计算。 3、征地管理费,按征地总费用的 3% 计算。由国土资源部门严格按有关规定使用。

2018年开封工伤赔偿标准-赔偿项目-计算方式

2018年开封工伤赔偿标准-赔偿项目-计算方式 开封工伤赔偿标准 2018年开封工伤赔偿内容 一、医疗费 1、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 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 部门规定。 2、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服务协议,并公布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名单。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分别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民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3、经办机构按照协议和国家有关目录、标准对工伤职工医疗费用、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并按时足额结算费用。 4、受害人获得工伤事故医疗费赔偿有前提条件,即除紧急情况外,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且其各项费用需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 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在满足上述条件后,受害人可获得医疗费赔偿。 二、伙食补助费 1、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由于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对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的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2、原则上伙食补助费的赔偿期间是住院期间,即根据受害人住院期间这段时间计算伙食补助费,有多少天,再乘以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每天的标准,就可以得出具体的伙食 补助费。 三、停工留薪期工资 1、发生工伤前在本单位工作已满12个月的,按工伤前12个月应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含 基本工资、奖金和津补贴以及加班工资)计算其原工资标准; 2、发生工伤前在本单位工作未满12个月的,按工伤前实际工作月数应发工资的月平均工 资计算其原工资标准。 3、发生工伤前工作未满1个月的,按合同约定的月工资计算其原工资标准;尚未约定或无 法确定原工资额度的,按不低于本市职工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其原工资标准。 四、护理费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 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 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五、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 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补足差额。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 基本医疗保险费。 2、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

2013年最新国家征地补偿标准

2013年最新国家征地补偿标准 2013年最新国家征地补偿标准。征地补偿拟不设上限。 随着土地管理法修正案提请全国人大初审,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今年3月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记者会上提及其任内要做完的第二个“困难的事情”——制定并出台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条例,真正保障法律赋予农民的财产权利——有了进展。 昨日上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下称“草案”)被提请会议审议。 草案删除了现行法第47条中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以及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的内容。 草案第47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照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制定严格的程序,给予公平补偿。” 有利提高农民分成比例 “现行征地补偿制度是由土地管理法确定的,最关键的条款是第47条。”国务院法制办主任宋大涵在作草案说明时说,“分两步走,先集中精力对第47条进行修改,待土地管理法修正案通过后,由国务院制定条例。” 宋大涵表示,从补偿原则看,原47条的规定没有综合考虑土地年产值以外的其他因素,包括土地区位、供求关系以及土地对农民的就业和社会保障功能。从补偿标准看,“30倍上限”规定过死,不适应不断变化的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各地不同情况。 草案指出,征收农民集体土地补偿安置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依照国务院制定的具体办法,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规定补偿安置的具体标准。 中国土地学会副理事长黄小虎认为,这是一个很大的进步,符合中央提出的改革征地制度要尊重农民的土地财产权的精神。 11月2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草案,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制度作了修改。会议指出,在工业化、城镇化加快的情况下,占地过多过快问题日益突出,必须推进改革、健全法制,严格约束占用耕地。 十八大报告也提出“改革征地制度,提高农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 按照现行的30倍上限估算,目前农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不足十分之一。 《第一财经(微博)日报》以占比最大的水稻田的产值计算:全国水稻平均亩产470公斤,以目前稻谷价格2元/公斤可获940元产值;冬季种植经济作物的产出,按占比最大的油菜籽计算,国家发改委价格司2007年报告称平均每亩产值508元。两项

2017年吉林省工伤赔偿标准

2017年吉林省工伤赔偿标准 2017年吉林工伤赔偿内容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吉林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一、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标准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一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7个月 2、二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5个月 3、三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3个月 4、四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1个月 (二)按月享受伤残津贴(按月支付) 1、一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90% 2、二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5% 3、三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0% 4、四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5% (注: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二、五级、六级伤残待遇标准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五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8个月

2、六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6个月 (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吉林标准) 1、五级伤残就业补助金=本人工资×16个月 2、六级伤残就业补助金=本人工资×14个月 伤残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每减少一年递减20%标准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标准的10%支付,达到退休年龄的不计发。 职工在同一单位发生两次以上工伤的,按其最高伤残等级计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后,每多一次工伤增加20%。 (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吉林标准) 1、五级工伤医疗补助金=本人工资×18个月 2、六级工伤医疗补助金=本人工资×16个月 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增加30%。 (四)伤残津贴 1、五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0% 2、六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60% 注:难以安排工作的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按照月发给伤残津贴,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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