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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与产品或产业有关的环保政策及法规》

《欧盟与产品或产业有关的环保政策及法规》
《欧盟与产品或产业有关的环保政策及法规》

歐盟與產品或產業有關的環保政策及法規

編撰單位:駐歐盟兼駐比利時代表處經濟組時間:2008/10/03

目錄

章節頁碼壹、前言﹒﹒﹒﹒﹒﹒﹒﹒﹒﹒﹒﹒﹒﹒﹒﹒﹒﹒﹒﹒﹒﹒﹒﹒3

貳、策略性及架構性之環保政策或計畫

ㄧ、永續發展策略﹒﹒﹒﹒﹒﹒﹒﹒﹒﹒﹒﹒﹒﹒﹒﹒﹒﹒﹒﹒5

二、與環保有關的永續發展措施﹒﹒﹒﹒﹒﹒﹒﹒﹒﹒﹒﹒﹒﹒7

三、「永續消費、生產及永續工業政策」行動計劃﹒﹒﹒﹒﹒﹒9

四、整合性產品政策﹒﹒﹒﹒﹒﹒﹒﹒﹒﹒﹒﹒﹒﹒﹒﹒﹒﹒﹒10

參、與廢棄物回收有關之環保法規

ㄧ、WEEE指令&RoHS指令﹒﹒﹒﹒﹒﹒﹒﹒﹒﹒﹒﹒﹒﹒﹒13

二、廢電池指令﹒﹒﹒﹒﹒﹒﹒﹒﹒﹒﹒﹒﹒﹒﹒﹒﹒﹒﹒﹒﹒17

三、廢棄汽車指令﹒﹒﹒﹒﹒﹒﹒﹒﹒﹒﹒﹒﹒﹒﹒﹒﹒﹒﹒﹒18

四、包裝及包裝廢棄物﹒﹒﹒﹒﹒﹒﹒﹒﹒﹒﹒﹒﹒﹒﹒﹒﹒﹒19

肆、與產品安全符合性有關之環保法規

一、REACH規章﹒﹒﹒﹒﹒﹒﹒﹒﹒﹒﹒﹒﹒﹒﹒﹒﹒﹒﹒20

二、新玩具指令﹒﹒﹒﹒﹒﹒﹒﹒﹒﹒﹒﹒﹒﹒﹒﹒﹒﹒﹒﹒27

三、新化妝品指令﹒﹒﹒﹒﹒﹒﹒﹒﹒﹒﹒﹒﹒﹒﹒﹒﹒﹒﹒﹒29

四、新建築規章﹒﹒﹒﹒﹒﹒﹒﹒﹒﹒﹒﹒﹒﹒﹒﹒﹒﹒﹒﹒﹒31

五、其他﹒﹒﹒﹒﹒﹒﹒﹒﹒﹒﹒﹒﹒﹒﹒﹒﹒﹒﹒﹒﹒﹒﹒﹒34

伍、與節能有關的環保法規

一、EuP指令﹒﹒﹒﹒﹒﹒﹒﹒﹒﹒﹒﹒﹒﹒﹒﹒﹒﹒﹒﹒﹒﹒35

二、能源之星節能標章﹒﹒﹒﹒﹒﹒﹒﹒﹒﹒﹒﹒﹒﹒﹒﹒﹒﹒37

三、其他﹒﹒﹒﹒﹒﹒﹒﹒﹒﹒﹒﹒﹒﹒﹒﹒﹒﹒﹒﹒﹒﹒﹒﹒38

陸、與國際環保公約有關環保法規

一、蒙特婁議定書﹒﹒﹒﹒﹒﹒﹒﹒﹒﹒﹒﹒﹒﹒﹒﹒﹒﹒﹒﹒41

二、巴塞爾公約﹒﹒﹒﹒﹒﹒﹒﹒﹒﹒﹒﹒﹒﹒﹒﹒﹒﹒﹒﹒﹒43

三、京都議定書﹒﹒﹒﹒﹒﹒﹒﹒﹒﹒﹒﹒﹒﹒﹒﹒﹒﹒﹒﹒﹒45

柒、其他(自願性標章規範)

ㄧ、環保標章:﹒﹒﹒﹒﹒﹒﹒﹒﹒﹒﹒﹒﹒﹒﹒﹒﹒﹒﹒﹒﹒51

二、永續性消費及生產套案草案﹒﹒﹒﹒﹒﹒﹒﹒﹒﹒﹒﹒﹒﹒54

捌、歐盟如何因應環保對經濟的衝擊

一、新產業政策﹒﹒﹒﹒﹒﹒﹒﹒﹒﹒﹒﹒﹒﹒﹒﹒﹒﹒﹒﹒57

二、領導市場倡議﹒﹒﹒﹒﹒﹒﹒﹒﹒﹒﹒﹒﹒﹒﹒﹒﹒﹒﹒59

三、降低對中小企業的衝擊﹒﹒﹒﹒﹒﹒﹒﹒﹒﹒﹒﹒﹒﹒﹒62

玖、結論﹒﹒﹒﹒﹒﹒﹒﹒﹒﹒﹒﹒﹒﹒﹒﹒﹒﹒﹒﹒﹒﹒﹒63

壹拾、附錄:拓銷歐盟市場之重要經貿資訊網站﹒﹒﹒﹒﹒﹒﹒65

壹、前言:

由於多數非市場交易未併入國民生產毛額計算,如家庭主婦的貢獻未納入加項;環境污染未納入減項。因此,傳統國民生產毛額所代表的物質數量不能完全代表一個國家的國民福利,國際社會亦自70年代開始產生國民福利淨額的觀念(New Economic Welfare, NEW或稱Measure of Economic Welfare, MEW)。在環境保護方面,由於空氣、水資源、土壤等具有公共財之非排他性(non-exclusive)1,政府有必要採取相關管制措施,以避免環境公共財遭少數人破壞。此外,一般分析家均認為環境污染的影響是非線型,而是在毒害程度達到一定的臨界點(critical mass),對環境及社會經濟的衝擊才會爆發、急遽擴大,如生物多樣性的減少、氣候變遷及其衍生的各種天災。是故,政府更應採取預防、改善措施,以有效監控、維護環境,提升國民福利。

環境破壞或污染事件雖啟發了社會的環境意識,惟早期環境污染或環保觀念有其地域特性,尤其「不要在我家後院」的鄰避效應導致多數政府的環保工作長久以來只著重在自身境內的末端污染防治(包括水、土壤、空氣及噪音等污染防治工作),管制對象亦只針對污染源,實施相關排放管制措施(如污水、有害氣體之排放)。直至科學家發現地球的臭氧層受破壞、溫室效應與天災(或生物多樣性遽減)的因果關係後,環保觀念不再侷限於地域性,促進各國際環保公約或協定的產生,如京都議定書、蒙特婁議定書、巴塞爾公約等。而在管制對象方面,由於國際貿易活動越趨頻繁的趨勢下,有形商品透過跨境交易所產生的廢棄物管理及環境破壞等問題,亦使環保管制對象逐漸延伸至產品整個供應鏈體系2。

1環境污染造成公共財的耗損無人可避免,例如工廠排放廢氣、廢水所造成之污染,則當地居民將全部受影響。

2科技提升雖有助於改善產品效能,惟產品設計如未將環保因素納入考量,但卻加速縮短產品的生命週期

近年來,歐盟推動的各項環保政策,如REACH、WEEE、RoHS、EuP等規章、指令,不僅對內加強本土環境的保護,對外亦形成貿易壁壘,提高市場進入障礙。但是,環境保護產生外部成本內在化之後,對歐盟境內企業亦產生一定程度的影響。因此,本文蒐集歐盟如何在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之間尋求平衡之相關資料,並彙整歐盟與產品或產業有關之環保法規3,同時試擬相關建議以供我業者及相關機關參考。惟環保法規所涉領域相當龐雜,而本組對環保之知識有限,因此,本文僅就歐盟環保策略性政策及架構性計畫、與廢棄物回收有關之環保政策、與產品安全符合性有關之環保法規、與節能有關的環保法規、與國際環保公約有關的環保法規、自願性環保標章規範、歐盟如何因應環保對經濟的衝擊等章節概略分述介紹。至與保育有關的環保規範(如華盛頓公約、生物多樣性公約)則不在本文討論範圍。本文主要從商品貿易角度探究歐盟的環保政策及法規對第三國貿易之可能影響。此外,鑒於我業者拓銷歐盟市場常面臨技術性貿易障礙(TBT)問題,本組謹另彙整我商拓銷歐盟市場可能需要之市場資訊、法規資料、關稅資料等查詢工具以及各會員國使用之標示語文等,供我商參考運用。

3與產品安全有關之符合性標準規範(如歐盟的New Approach法案)非本文討論重點。

貳、策略性政策及架構性環保計畫

在介紹個別環保規範前,謹對歐盟「永續發展策略」、「環境行動計劃」、「永續消費與生產及永續產業政策之行動計劃」等架構性或策略性之重要環保政策及計畫,先作概要說明,俾期對「與產品有關」的歐盟環保法規作全面性的探討。

一、永續發展策略(Sustainable Development Strategy, SDS)

歐盟執委會於2007年10月22日通過永續發展策略(SDS)之第一份實施進展報告(progress report)4。依據該報告,歐盟SDS之七大項優先領域及預定目標包括:

(一)氣候變遷及清潔能源:為控制氣候變遷及其成本對環境及社會產生之負

面影響,歐盟氣候變遷及能源整合政策擬達成下列目標:以1990年之溫室氣體排放量為基準,於2020年前降低20%;於2020年前改善能源效能20%;再生能源於2020年達到能源總使用量之20%;生質燃料(biofuels)於2020達到運輸燃料總量之10%。

(二)永續運輸:為確保運輸系統符合整體經濟、社會需求,並降低可能之負

面衝擊,歐盟擬達成下列主要目標:結合氣候變遷政策,汽車之二氧化碳排放量於2008/9年達到每公里平均排放量降低至140克,並於2012年降低至120克;以2000年為比較基準,於2010年降低道路意外死亡率50%。

(三)永續消費及生產:推廣永續消費及生產模式,其目標包括:綠色政府採

購(GPP)於2010年達到目前表現最佳會員國之水準;提升環境科技及生態創新(eco-innovations)在全球市場的市佔率。

(四)自然資源之保護及管理:改善自然資源管理並避免過度開採,主要目標

包括:於2015年達到Johannesburg計劃之標準(包括漁產品之最高產量限制);於2010年終止生物多樣性之流失;於2015年達到聯合國之

4參考資料來源:http://ec.europa.eu/environment/eussd/及

http://ec.europa.eu/environment/policyreview.htm。

全球森林四大目標;減少廢棄物並加強自然資源之有效使用。

(五)公眾健康:推廣公共健康保護,相關主要目標包括:改善食品及飼料法

規(包括食品標示規範);加強推廣動物健康及福利標準;與WHO、OECD 及UNESCO合作(如疾病預防策略);落實化學品登記管理指令(REACH),以確保有害化學物質(包括殺蟲劑)不會危害人體健康及環境。

(六)社會包容(social inclusion)、人口統計及移民:於2010年降低幼兒貧窮

(child poverty)情形;於2010年增加婦女及年長者在勞動市場之參與率並同時增加移民人口之就業率;降低全球化對勞工之負面影響。(七)全球貧窮及永續發展之挑戰:推廣全球永續發展政策,主要目標包括:

落實Johannesburg宣言之承諾;對外援助金額於2010年達到國民所得毛額(GNI)之0.56%,並於2015年達到0.7%。

二、環境行動計劃(Enviornment Action Programme, EAP):

歐盟在擴大背景下,為同時解決現存之環境問題及未來歐盟與全球永續發展等問題,歐盟執委會已於2001年1月24日採認第六個環境行動計劃(the Sixth Community Enviornment Action Programme, 6EAP)草案,並續於2002年7月經歐盟議會及理事會核定通過第1600/2002/EC號決議。歐盟6EAP計劃暨落實永續發展策略(SDS)之具體措施,謹另摘要如后:

(一)環境行動計畫四大優先領域暨目標:

(1) 因應氣候變遷:自2008至2012年減少溫室氣體排放量8%,並推動

全球排放量於2020年減少20至40%。

(2) 保護自然生態與生物多樣性:完成Natura 2000自然空間保護網,訂

定生物多樣性行動計劃、制定海洋環境保護法案以及土壤保護政策等。

(3) 環境與健康暨生活品質:制定化學品之風險管理制度、訂定減少殺蟲

劑危害風險之策略、維護境內水品質、降低噪音以及維護空氣品質等。

(4) 自然資源與廢棄物管理等:透過整合性產品政策(integrated product

policy, IPP),增加回收並避免產生廢棄物。

(二)推動6EAP之相關計畫:歐盟執委會於2007年完成6EAP期中審查報告,歐盟未來將持續落實上述四大優先領域之相關計劃,協助歐

盟工業成為全球生態技術(ecotechnologies)之領導者,如:推動

2012年後京都議定書之氣候變遷政策、持續推動2006年之生物多

樣性行動計劃、針對汽車及工業排放採取相關管制措施、落實化學

品登記管理指令(REACH)、落實自然資源保護及廢棄物管理相關計

劃以及草擬「永續性消費、生產及永續工業政策」行動計劃

(sustainable consumption and production action plan)。

(三)未來挑戰:執委會亦提出下列未來應面臨之挑戰:(1)加強國際合作以尋求支持歐盟全球環保政策。(2)改善環保政策與其他產業政策之

整合性,如能源、運輸、工業政策、農業、漁業、對外關係政策以

及研發政策等。(3)加強市場化工具,以有效達到環保政策之目標,如運用財稅政策。目前執委會即協助會員國將勞工之稅務轉移至環

境保護稅5。(4)改善現行法規,使環境法規更有效率。

5鼓勵會員國降低勞工稅賦,並同時課徵環保稅,以穩定國家稅賦收入。

三、「永續消費、生產及永續工業政策」行動計劃(Action Plans on Sustainable Consumption and Production and Sustainable Industrial Policy, SCP Action Plans)6

目前的消費型態及生產方式已造成環境破壞與污染,不僅能源及原物料之供應無保障外,日益遽增的消費量亦抵消尖端科技改善產品效能之環保效果。再者,產品供應體系又分散全球各地,且未來2050年全球將再增加30億人口,因此,如何改善氣候變遷與維護能源供應安全等議題,必須全球共同朝向「低碳經濟」努力,方能達成。此外,歐盟亦體認「生態創新與環保科技」係未來經濟成長之主要動力,因此,執委會於2007年8月上旬擬訂「永續消費與生產及永續產業政策之行動計劃」。

該行動計劃暨未來政策之主要目標包括:(1)發展歐盟成為「氣候變遷及低碳」經濟體﹔(2)促使自然資源、能源及原物料得以永續性且有效使用﹔(3)採取源頭管理思維,將有害物質及危險原物料自產品之生產及設計過程中排除。其規劃施政重點包括下列方向:(i)創新槓桿(leveraging innovation):促進低碳及能源效能技術之發展與商業化﹔(ii)更好的產品(better products):由於產品對環保影響約有80%在產品設計階段已決定,因此須加強推動重要產品之生態設計,包括採用市場化工具(措施),如財稅政策。(iii)更精緻且乾淨之生產(leaner and cleaner production):降低資源之使用可促進公司之競爭力,因此未來將協助生產者改善資源效能,推廣生態效能技術,並透過再回收、再使用及再製造之方式,以避免資源浪費並減少廢棄物。(vi)更明智的消費(smarter consumption):由於消費行為係影響環保問題之主因,因此,未來將運用各種措施改變消費習慣(如產品標示或綠色政府採購),以發展為永續消費型態。(v)全球市場(global markets):透過國際或雙邊協定以宣傳、推廣使用環保科技,並經由產品生命週期之環保觀點,發展產品之國際環保標準,以期提升歐洲企業拓展全球市場之競爭力。

6http://ec.europa.eu/enterprise/environment/sip.pdf

四、整合性產品政策(Integrated Product Policy, IPP)7

(一)背景:

以往與產品有關之環保政策多偏重在污染源之監控,例如工業排放及廢棄物管理等,近幾年歐盟盼透過以市場導向,同時兼顧產品之競爭性及社會/經濟成本,釐清所有最終消費產品暨產品生命週期對環境之影響,俾訂定改善產品環境績效之政策措施,並建構永續發展之整體策略。

歐盟執委會於1998年12月籌組「整合性產品政策(IPP)」工作小組,邀集產、官、學、消費者及環保團體,共同研商構劃IPP之架構。此外,歐盟於2001年Gothenburg部長理事會重申永續發展係歐盟經濟發展之基本目標之一,並將環保納入「里斯本議程(Lisbon Agenda)」,執委會爰續於2003年6月通過「整合性產品政策」通知文件8,以期透過IPP進一步釐清並量化所有產品及服務業(例如服務業之包裝材料)對環境之影響。

基本上,IPP係透過產品研發、設計、製造、配銷、使用至廢棄等各環節,全面評估產品生命週期對環境之影響。歐盟IPP「從搖籃到墳墓」之觀點有如同歐盟食品衛生法規之「從農場到餐桌」之概念,即不僅要求業者自律採行危害分析與關鍵控制點制度(Hazard Analysis and Critical Control Points, HACCP),在制定相關法規時亦融合HACCP理念,釐清產品各環節之可能危害關鍵點(例如工業產品之有害重金屬或食品之有害物質及藥物殘留),再制定管制危害關鍵暨關鍵控制點(CCPS)之標準及監測程序,以全程有效監控產品不會危害環境或人體健康。此亦是歐盟制定環保法規(如REACH、WEEE、RoHS)之邏輯思維,即從產品之供應鏈體系,釐清產品各環節之可能危害關鍵點,並予以監控。

(二)推動落實IPP程序:

歐盟推動IPP主要區分為下列三階段:

7http://ec.europa.eu/environment/ipp/home.htm

8文件編號:COM(2003)302final:http://ec.europa.eu/environment/ipp/ippcommunication.htm

(1) E IPRO(Environmental Impact of PROducts)分析產品之環境影響:

從產品之生命週期,研究分析歐盟境內消費使用之產品對環境有重大影響者。因IPP原草案尚未釐清各產品對環境之影響暨界定改善環境影響較具潛力之產品別,執委會爰續2005年5月完成該階段之評估工作。

依據該評估分析報告,其分析方法主要採用投入產出(IO)分析及生命週期分析(LCA),調查產品類別共478項,其中約有280項屬最終消費產品,另又區分消費品以食品、飲料、私用交通工具及家居產品(建材)等佔70至80%之環境影響。此外,該分析報告亦另將該產品類別簡化為22項,以作為評估降低環境影響之成本分析。如排除食品、醫藥及餐飲及髮廊服務業,透過該等產品類別改善環境影響所需成本依遞減排序為:汽車修護及服務、服飾成衣、家用暖氣設備、照明設備、家用洗衣機、冰箱、殺蟲劑及農業用化學品、汽機車、新建築、其他家用電器設備、其他娛樂用設備、電話及通訊設備等。此外,該分析報告亦將環境影響因素區分為下列8大類,俾據以分析並量化各產品類別之影響情形:非生物性資源耗損(abiotic depletion)、酸化(acidification)、生態毒性(ecotoxicity)、溫室效應(global warming)、優養化(eutrophication,指水體生態之營養物質增加致使水中溶氧耗盡)、人體毒性(human toxicity)、臭氧層耗損(ozone layer depletion)、光化氧化(photochemical oxidation,如揮發性有機化合物與氮氧化物結合所形成之化學光霧)。

(2) I MPRO(environmental Improvement of PROducts)改善產品之環境影

響:該階段主要係為界定有何方法得以改善產品於生命週期對環境影響。

(3) P olicy implication政策意涵:該階段執委會將針對相關產品採取相關政

策措施。

(三)IPP推動方式及對我商可能之影響

由於IPP結合環保與產業,涉及層面相當廣,尤其以源頭管理思維,無論產品之環保設計或廢棄物之回收,其個別產品之IPP計劃是否能順利

推動,不僅須加諸生產者對環境之義務,亦需仰賴所有利益關係者(stakeholder)共同推動。因此,歐盟推動手機產品(mobile phone)及庭園座椅(teak garden chair)之導引計劃(IPP Pilot Project)9即邀請所有stakeholder共同參與,俾凝聚共識,促使業者以自願承諾方式加強改善產品對環境之影響。據悉,由Nokia主導之手機導引計劃(IPP Pilot Project on Mobile Phones),其stakeholder成員包括:手機製造業者Nokia、Motorola 及Panasonic;零組件製造商Epson、Intel及AMD以及政府機構(包括執委會)、研究機構、通訊營運商(如France Telecom)、資源回收業者、NGO 及消費者團體等。

IPP係以產品為導向,透過產品生命週期、市場機能並結合利益關係者之參與,落實個別產品與服務之環境績效。由於目前完成之手機導引計劃係由歐洲領導廠商Nokia主導,未來個別產品之IPP計劃縱使對個別產品未制定強制性環保標準規範,惟因該等計劃係由歐盟領導業者所推動建立之自願性協定,其更嚴謹之環保標準對第三國供應商,或因生產供應鏈關係10、歐盟的綠色政府採購政策等因素,產生相對的影響。

9該計劃之相關環保法規包括:RoHS指令、WEEE指令、新電池及蓄電池指令、REACH規章、廢棄物運輸規章【電子廢棄物含貴重金屬,該等貴重金屬不屬有害物質,應列為綠色產品(green-listed)】、EuP 指令、GPP(透過綠色公共採購Green Public Procurement,以強化綠色產品之市場需求)。

10以Nokia主導手機Pilot Project為例,我商若非Nokia之OEM或ODM合作廠商,則未來加入Nokia 綠色供應鏈的難度更加提高。

參、與廢棄物回收有關之環保政策及法規

歐盟執委會環境總署估計歐盟每年約有13億噸廢棄物,且其中約有4,000噸屬有害廢棄物。此外,依據OECD分析報告,歐盟自1990至1995年每年廢棄物的增加率約10%,無論該等廢棄物透過焚化或掩埋處理,均對環境產生相當的危害。OECD更估計歐盟2020年的廢棄物將較1995年增加45%。歐盟體認廢棄物危害環境的影響,針對廢棄物管理擬訂:(1)避免產生廢棄物(如減少包裝)、(2)提高廢棄物回收及再使用比率、(3)最終廢棄物之處理改善與監控(如掩埋場的管理、焚化爐的排放管制)等三項原則,並訂定WEEE、RoHS等特定規範,以降低廢棄物對環境之影響。ㄧ、WEEE 指令及RoHS指令11

(一)報廢電子電器設備(WEEE) 指令

歐盟為管制電機、電子產品在製造以及廢棄階段對環境影響,爰陸續公告電機電子產品之有害物質限用指令【The Restriction of Hazardoud Substances in Electrical and Electronic Equiment Directive, RoHS(第2002/95/EC號指令)】以及廢電器電子設備回收指令【Waste Electrical and Electronic Equipment Directive,WEEE(第2002/96/EC號指令)】。歐盟RoHS指令所規範產品包括:大型家電用品、小型家電用品、資訊及電訊設備、消費性設備、照明設備、電子及電器工具、玩具或娛樂運動設備、自動販賣機等,歐盟WEEE指令則比RoHS指令多管制醫療器材、監視及監控設備二大類產品。

依據WEEE指令第9條原規定,在2005年8月13日前售予工業、貿易或公共部門(即非私人家庭)使用之電機電子設備,其原生產者須負擔該等產品日後之回收處理費用,經公告第2003/108/EC號修正指令後,改為:(1)倘該等廢棄設備由原生產者以功能相同之新的相同設備或新產品替代,

11http://ec.europa.eu/environment/waste/weee/legis_en.htm

則回收處理該廢棄設備之費用仍由原生產者負擔,惟會員國得規定非私人家庭使用者負擔此部分或全部費用。(2)倘該等廢棄設備並未依以上方式獲得替代,則其回收處理之費用仍由原非私人家計部門之使用者負擔。(3)在不違反該指令情形下,生產者與非私人家計部門的使用者得訂定回收費用分擔之協議。至有關私人家庭之WEEE回收,每年每一居民應達4公斤。此外,會員國應確保該指令附件1A及1B所列產品之製造商,須在2006年12月31日前達到每一單位產品平均重量70%至80%之回收利用率,其組件、材料及所含物質之再使用及再生利用率應達每單一產品平均重量之50%至80%。

(二)限制電子電器產品使用有毒物質指令(RoHS)

歐盟於2003年2月13日公告第2002/95/EC號指令(RoHS指令)。依據該指令第4(1)、(2)條規定,自2006年7月1日起在歐盟境內市場銷售之電子電器產品不能含有鉛、鎘、汞、六價鉻及阻燃劑多溴聯苯(PBB)及溴聯苯醚(PBDE)等6項有害物質12,惟指令附件所列之使用情形不受此限。此外,依據RoHS指令(2002/95/EC)第5條規定,執委會必須徵詢利益關係者意見,以修定附件之豁免清單13,並於2010年6月底前(RoHS生效4年內)完成豁免清單之檢視,以評估豁免項目有無替代材料。

12單一均質物料(homogeneous,無法以機械方式拆解之均質物料)所含該等有害物質之最高濃度不得超過重量的0.1%;所含的鎘,最高濃度不得超過重量的0.01%。

13截至2008年5月底,執委會已公佈之豁免項目計有下列32項:

1. 每個圓形螢光燈管之汞含量不含超過5毫克

2. 每個直型螢光燈管之汞含量下列含量:- 鹵化磷酸鹽/10 mg - 正常壽命的三磷酸鹽/5 mg

- 長壽的三磷酸鹽/8 mg

3. 特殊用途之直型螢光燈所含的汞。

4. RoHS指令附錄未列出之其他燈管所含的汞。

5. 陰極射線管、電子零件及螢光燈管玻璃所含的鉛。

6. 使用鉛作為合成物料,如含0.35%鉛的鋼鐵、含0.4%鉛的鋁、含4%鉛的合金銅。

7. - 高融點焊錫之鉛(鉛於焊料超過85%者);

- 使用於伺服器、儲存與儲存陣列系統、應用於切換與訊號傳輸與電信通訊網路管理之網路基礎設施設備中所使用焊接合金之含鉛;

- 電子陶瓷零件(例如壓電(piezoelectronic)裝置)之含鉛

8. 鍍鎘及鎘合物以及91/338/EEC指令限制範圍以外的鎘鍍層中的鎘

9. 防止冷藏器之碳化鋼冷卻系統生銹的六價鉻

9a. 於聚合物中使用之十溴聯苯醚(Deca-BDE)

9b. 青銅軸承外殼的的鉛

(三)未來發展及對我商可能產生之影響

由於WEEE及RoHS在歐盟法規分類中均屬指令(Directive),會員國必須再訂定國內法規,以落實該等指令14(歐盟執委會負責監督會員國立法及執法是否符合指令要求),惟非所有會員國皆完成國內立法,且已完成立法之會員國有關產品實際檢測、登記、參與回收體系的辦法等攸關廠商營運之實務作業法規仍不明朗,如該等產品涉及跨越會員國國境後之回

10. 上述9a、3、7(2)及登泡之豁免適用,執委會將優先檢討。

11. 使用於順應針連接系統(compliant pin connector systems)之鉛

12. 使用於熱傳導C-環模組(thermal conduction module C-ring) 中作塗層材料之鉛

13. 使用於光學和過濾玻璃中的鉛及鎘

14. 微處理器針腳及封裝聯接所使用的含有80-85%鉛的複合(含有超過兩種組分)焊料中的鉛

15. 倒裝芯片(Flip chip)封裝中半導體芯片及載體之間形成可靠聯接所用焊料中的鉛

16. 管狀白熾燈硅酸鹽塗層燈管中的鉛

17. 專業複印設備用的高強度放電燈中作為發光劑的鹵化鉛

18. 當放電燈被用作含磷仿日曬燈(例如BSP)、或重氮複印、平版印刷、捕蟲器,以及含磷化學和含磷食物加工過程的專業燈時(例如SMS),放電燈中的螢光粉觸媒劑的鉛(鉛含量1%以下)

19. 緊縮節能燈中作為汞的特定成分中PbBiSn-H及PbInSn-Hg中的鉛以及作為輔助汞合金中PbSn-Hg

中的鉛

20. 液晶顯示器中焊接平面螢光燈前後基片用玻璃中的氧化鉛

21. 高硼矽酸鹽玻璃塗上的琺瑯質(瓷釉)中的鉛及鎘。

22. 用於光纖通訊系統,以稀土鐵石榴石晶體製成的法拉第旋轉器中作為雜質的鉛。

23. 點距不超過0.65 mm,由鎳鐵或銅引線框所製成的元件(連接器除外)所用的表面含鉛處理。

24. 通孔盤狀及平版積層陶瓷電容器焊料所含的鉛。

25. 電漿螢幕(PDP)及薄型平面發光螢幕(顯示器)的構件所用的氧化鉛。

26. 紫外線黑燈管(BLB)玻璃外罩所含之氧化鉛。

27. 在大功率揚聲器(125分貝或以上)中作為轉換器焊料之鉛合金。

28. 使用於合併冷凍裝置裝碳素鋼冷卻系統的六價鉻腐蝕防護薄膜(適用於指令2002/96/EC的第三類產

品,資訊及電子通訊設備)。豁免直至2007年7月1日。

29. 在第69/493/EEC號指令附件1第1、2、3及4分類定義下之水晶玻璃所含的鉛。

30. 在大功率揚聲器(100分貝或以上者)作為固定轉換器音圈之鎘合金焊料。

31. 無汞平面螢光燈之鉛焊接材料(用於LCD顯示器或工業照明)。

32用於氪氣及氬氣雷射管窗戶組件製造之密封材料氧化鉛。

14以比利時為例,比利時分別於2004年訂定「防範EEE產品使用有害物質」皇家法令,並於2007修訂「環境及健康保護之永續消費法規」,該等法規雖規定:違規者將處以8天至3年監禁刑期以及160歐元至400萬歐元罰鍰【註:另依據比國消費者保護法規,如業者未提供標示資訊,即EEE產品未標示者,將罰6歐元至250歐元。有關強制回收產品之最新清單,可至比利時廢電器電子設備回收機構RECUPEL 網站查閱:http://www.recupel.be/recupel/pdf/list2008_en.pdf】,惟比利時迄未落實相關懲處措施。為進一步釐清比國RoHS指令實施情形,本組曾於2008年8月下旬洽詢比國聯邦衛生、食物鏈安全及環境事務局(RoHS指令主管機關),獲稱,該局2007年為完成「Support to a RoHS inspection Campaign in Belgium」報告,曾進行相關調查,當時曾查獲部份產品未符合RoHS規範,惟未對違規業者懲處(採取與業者合作方式,取代相關懲處措施)。該局雖尚未正式執行市場監督暨查驗,惟告稱將於2008年近期內再次進行市場查驗,屆時不符標準產品之供應業者(製造商或進口商)將會受罰。

收責任與回收辦法亦不明,對製造與出口商在產品設計、生產及建立與管理經銷、回收上造成極大困擾。

此外,在RoHS指令方面,歐盟執委會於2007年委託柏林生態研究中心(Oko-Institut)針對RoHS指令進行諮詢調查,俾重新檢視該指令。由於該中心於2008年4月提議將四溴雙酚-A(Tetrabromobisphenol-A, TBBPA)及十溴聯苯醚(DecaBDE)等溴化阻燃劑(brominated flame retardants)列為應受管制的有害物質15。倘若該等溴化阻燃劑基於研究報告指稱之因素16,而列入RoHS管制物質,雖目前無科學實證,但已符合REACH法規「釋放風險」的定義。因此,未來溴化阻燃劑(BFRs)不僅須受RoHS濃度限量之規範,且可能被列入REACH之高關切化學物質(包括CMR、PBT、vPvB),而須向歐盟化學管理局ECHA申請許可方得以使用在產品。此將對我電子產業影響頗巨。

再者,目前歐盟執委會正檢討如何修定RoHS指令17(註:據悉,新修定草案將於2008年11月底或12月初公告),相關重要建議包括:(1)擴大適用產品範圍:約束產品不僅於電子電器產品;或初步先增加WEEE所規範的醫療器材、監視及監控設備二大類產品。(2)對EEE產品增加有害物質管制清單18,並給予特定豁免使用條件:例如增列REACH所規範的受高度關切物質(SVHC)19。倘若RoHS新修定指令採取上述修定建議,未來下游產品製造業者將產生極大的負擔。

15豁免清單之第9a項(聚合物中使用之十溴聯苯醚)係未來執委會將優先檢討之項目。

16Oko-Institut調查報告指出(該報告第65頁:

http://ec.europa.eu/environment/waste/weee/studies_rohs2_en.htm),電子電器產品所使用之溴化阻燃劑(BFRs)主要有PBB、PBDE及TBBPA,該等物質自塑膠品溶出或氣化之後,仍存在於室內灰塵或空氣中;尤其PBDEs有致癌、破壞甲狀腺、神經失調等可能。

17http://ec.europa.eu/environment/waste/index.htm

18歐盟現行RoHS指令管制之有害物質僅有鉛、鎘、汞、六價鉻及阻燃劑多溴聯苯(PBB)及溴聯苯醚(PBDE)六種。

19歐盟化學總署ECHA已於2008年6月30公告第一批受高度關切物質(SVHC)清單草案徵詢公眾意見,包括HBCDD阻燃劑16種http://echa.europa.eu/consultation/authorisation/svhc/svhc_cons_en.asp

二、電池及廢電池指令

歐盟於2006年9月26日公告第2006/66/EC號「電池、蓄電池、廢電池及廢蓄電池」指令,取代原第91/157/EEC號「含有特定危險物質之電池及蓄電池」指令,以調和各會員國對電池、蓄電池、廢電池及廢蓄電池之管理規範,降低對環境之影響。其主要規範包括:

(一)要求電池生產者(包括進口商)2009年9月26日之前須建立回收制度,並向主管機關登記。

(二)自2008年9月26日起禁止銷售不符合規定之電池:(1)汞含量超過電池總重0.0005%之電池或蓄電池﹔鈕扣型電池(button cells)之含汞量亦不得超過2%﹔(2) 鎘含量超過電池總重0.0005%之可攜式電池或蓄電池。

(三)會員國應於2012年9月26日之前達成25%的回收率(collection rates依據當年度回收量除以過去三年電池平均銷售量);並於2016年9月26日達到45%

(四)為提高廢電池及廢蓄電池之回收與處理,會員國應於2010年9月26日達到下列最少回收再使用比率(minimum recycling efficiencies):(1)鎳鎘電池及蓄電池75%、鉛酸電池及蓄電池65%、其他廢電池50%。

(五)2009年9月26日前須落實附件II之標示規範及標示豁免規定。

三、歐盟廢棄汽車指令(Directove on End-of-life,ELV指令:2000/53/EC20)

歐盟廢棄汽車指令已於2000年10月21日正式實施,各會員國須於2002年4月21日前訂定國內法,以達到下列目標:(1)自2006年1月1日起,每年每一輛報廢棄汽車的平均重量的再利用率應達到85%以上,其中,材料回收比率應達80%以上;(2)自2015年1月1日起,該等再利用率及回收比率應提升至95%及85%。此外,2003年7月1日上市後之車輛(包括材質及零組件)如含有鉛、汞、六價鉻,其同材質物料之濃度不得超過0.1%;如含有鎘,則濃度不得超過0.01%。惟ELV指令附件II所列之材質及零組件不受此限,得以豁免。

由於科技發展,部分汽車材料及零組件已可以避免上述4項有害重金屬,因此,執委會曾陸續公告更新ELV指令附件II之豁免清單。最新修訂豁免清單係2008年8月23日公告第2008/689/EC指令。有關該清單之詳細內容(包括豁免截止期限,如電動車電池所使用的鎘為2008年12月31日),請逕上網查閱:http://eur-lex.europa.eu/JOHtml.do?uri=OJ:L:2008:225:SOM:EN:HTML。

20http://ec.europa.eu/environment/waste/elv_index.htm

四、包裝廢棄物指令(Packaging and Packaging Waste Directive, PPWD)21

由於減少包裝廢棄物不僅有助減少污染物排放至水及空氣,亦可減少掩埋場及焚化爐之興建22。因此,歐盟陸續於1994、1997年公告理事會第94/62/EC號指令(PPWD)及執委會第1999/177/EC號決議,以管制包裝材料。該等規範除規定包裝材料含重金屬之濃度比率,亦要求會員國必須達到一定的回收比率。

為加強落實PPWD,歐盟執委會續2005年2月18日公告第2004/12/EC號修定指令,要求各會員國須於2005年8月18日前落實該修定指令,並達到下列目標:(1)「包裝及包裝廢棄物」可再生利用率(recycle)之目標自25%提升至55%;(2)供發電用之廢棄物回收率(recovery)亦將自50%提升至60%。歐盟執委會評估該修定指令之新目標將有助於歐盟整體減少0.6%溫室氣體之排放,亦約當節省近5億歐元(以2001年之二氧化碳排放當量成本計算)。有關該修訂指令要求各會員國達成目標之年限、回收率、可再生利用率詳細情形,請另參閱下列表格:

21http://ec.europa.eu/environment/waste/packaging_index.htm

22尤其在成本效益評估,包裝廢棄物之每公噸二氧化碳排放當量平均成本已自12歐元提升至23歐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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