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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行政机关行政应诉办法

河北省行政机关行政应诉办法
河北省行政机关行政应诉办法

河北省行政机关行政应诉办法

《河北省行政机关行政应诉办法》已经2014年12月30日省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长张庆伟

2014年12月31日

河北省行政机关行政应诉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机关行政应诉行为,提高行政应诉水平,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应诉,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及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依法参加行政诉讼的活动。

第三条本省行政机关的行政应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应诉工作的领导,为行政应诉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保障行政应诉工作所需经费,及时解决行政应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行政机关的主要负责人对本机关的行政应诉工作负全面责任。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应诉制度,规范行政应诉办理程序,配备具有行政应诉知识的专门人员负责应诉工作,提高本机关的行政应诉工作质量。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按照规定的职责对行政应诉工作进行协调、指导和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对本系统的行政应诉工作进行协调、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行政机关的行政应诉工作,由本机关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办理或者组织办理。被诉行政行为由其他行政机关或者机构具体承办的,行政应诉工作由该行政机关或者机构办理,法制工作机构予以指导。

据、依据及其他材料,提出委托诉讼代理人推荐人选,经批准后在规定期限内送人民法院。

法制工作机构以外的行政机关或者机构办理行政应诉工作,在向人民法院提交答辩状、证据、依据及其他材料的同时,应当将答辩状抄送被诉行政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

第十二条因不可抗力或者客观上不能控制的其他正当事由,行政机关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延期提供证据的申请。

第十三条被诉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但下列行政诉讼案件,没有特殊情况,被诉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必须出庭应诉:

(一)原告人数在十人以上的;

(二)对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三)对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或者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补偿方案不服的;

(四)因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提出行政赔偿的;

(五)因造成公民死亡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提出行政赔偿的;

(六)因吊销行政许可证件导致停产停业,造成重大影响的;

(七)上级行政机关认为需要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

(八)人民法院通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

第十四条行政机关可以委托一至二名机关工作人员作为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也可以委托一名机关工作人员和一名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

第十五条行政机关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诉讼代理人的基本情况、代理事项、代理权限、代理期限等内容。

第十六条行政机关的诉讼代理人应当认真研究案件涉及的证据、依据及其他有关材料,做好出庭应诉准备工作。对重大复杂案件的应诉意见,办理行政应诉工作的行政机关或者机构应当集体研究决

定。

第十七条行政机关办理行政应诉工作,可以通过咨询、论证等方式听取律师、专家学者的意见。

第十八条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机关的诉讼代理人出庭应诉,应当做到:

(一)按时出庭;

(二)着装庄重整齐,言语举止得体;

(三)尊重司法程序,遵守法庭纪律;

(四)尊重其他当事人;

(五)遵守工作纪律,保守秘密。

第十九条人民法院对行政诉讼案件提出调解意见的,行政机关的诉讼代理人应当在合法以及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配合人民法院做好调解工作,并向行政机关报告调解情况。

第二十条行政机关的诉讼代理人收到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后,应当在二日内转交办理行政应诉工作的行政机关或者机构。

办理行政应诉工作的行政机关或者机构收到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后,应当分别情况作出以下处理,并将处理情况的有关材料抄送被诉行政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

(一)认为应当上诉的,在三日内提出上诉建议报被诉行政机关,经批准后按规定程序办理;

(二)裁判文书有履行内容或者需要作进一步处理的,及时提出履行或者处理的意见报被诉行政机关;

(三)裁判文书没有履行内容或者不需要作进一步处理的,报送或者定期报送被诉行政机关。

第二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自觉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不得拒绝履行或者拖延履行。

第二十二条人民法院向行政机关制发司法建议书的,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并自收到司法建议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将处理

关于县部分行政区划调整的请示报告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关于县部分行政区划调整的请示报告 篇一:中国行政区划调整---以河北为例 中国行政区划调整——以河北省为例 人口资源与环境学院14人文地理学王波涛学号: 20XX020835 引言: 新华网巴黎12月17日电法国国民议会(议会下院)17日投票通过行政区划改革议案。根据议案,法国将从20XX 年1月1日起把本土22个大区合并为13个超级大区。法国总统奥朗德在一份公报中指出,合并后的大区将拥有足够实力实施重大项目,提供更好服务。法国希望推进国家现代化建设,简化行政程序,提高行政效率。 所以从国际上来看,中国在今后的发展中必将面临着行政区划的重新调整与优化。再看一下山东省近期的行政区划调整: 20XX年10月18日,《国务院关于同意山东省调整济宁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20XX]115号)同意:一、撤

销济宁市市中区、任城区,设立新的济宁市任城区,以原市中区、任城区的行政区域为新设任城区的行政区域。新设任城区人民政府驻阜桥街道太白中路4号。二、撤销兖州市,设立济宁市兖州区,以原兖州市的行政区域为兖州区的行政区域。兖州区人民政府驻龙桥街道九州中路99号。 20XX年1月8日,《民政部关于同意山东省苍山县更名为兰陵县的批复》(民函[20XX]6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意苍山县更名为兰陵县。 ◎20XX年1月9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调整日照市东港区岚山区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鲁政字[20XX]19号)同意将岚山区后村镇划归东港区管辖。 20XX年1月25日,《国务院关于同意山东省调整威海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 [20XX]13号):一、同意撤销县级文登市,设立威海市文登区,以原文登市(不含汪疃镇、苘山镇)的行政区域为文登区的行政区域,文登区人民政府驻天福街道文山路30号。二、同意将原文登市的汪疃镇、苘山镇划归威海市环翠区管辖。 【2月27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威海市部分行政区划的通知》(鲁政字[20XX]48号)】【3月18日威海市文登区正式挂牌成立】 ◎20XX年6月3日,《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青岛西海岸

GBT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

最新县及县以上行政区划代码(截止2007年12月31日) 代码名称 110000 北京市 110100 市辖区 110101 东城区 110102 西城区 110103 崇文区 110104 宣武区 110105 朝阳区 110106 丰台区 110107 石景山区 110108 海淀区 110109 门头沟区 110111 房山区 110112 通州区 110113 顺义区 110114 昌平区 110115 大兴区 110116 怀柔区 110117 平谷区 110200 县 110228 密云县 110229 延庆县 120000 天津市 120100 市辖区 120101 和平区 120102 河东区 120103 河西区 120104 南开区 120105 河北区 120106 红桥区 120107 塘沽区 120108 汉沽区 120109 大港区 120110 东丽区 120111 西青区 120112 津南区 120113 北辰区

120114 武清区120115 宝坻区120200 县 120221 宁河县120223 静海县120225 蓟县 130000 河北省 130100 石家庄市130101 市辖区130102 长安区130103 桥东区130104 桥西区130105 新华区130107 井陉矿区130108 裕华区130121 井陉县130123 正定县130124 栾城县130125 行唐县130126 灵寿县130127 高邑县130128 深泽县130129 赞皇县130130 无极县130131 平山县130132 元氏县130133 赵县130181 辛集市130182 藁城市130183 晋州市130184 新乐市130185 鹿泉市130200 唐山市130201 市辖区130202 路南区130203 路北区130204 古冶区130205 开平区130207 丰南区130208 丰润区130223 滦县130224 滦南县130225 乐亭县

中山市行政机关行政应诉工作规则

遇到行政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sodocs.net/doc/ee1511287.html, 中山市行政机关行政应诉工作规则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有关单位: 现将《中山市行政机关行政应诉工作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二月十四日 中山市行政机关行政应诉工作规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行政应诉工作,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参照《广东省人民政府行政应诉工作规则(试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各级政府、市属各职能部门,法律法规授予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的行政应诉工作。

第三条市法制局统一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市行政机关行政应诉工作。 市政府的行政诉讼案件由市法制局具体承办。在承办市政府行政诉讼案件时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有关行政机关应予协助。 其他行政机关的行政诉讼案件由本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办理,相关业务工作机构予以协助,并提供案件涉及的事实、证据和理由等相关材料。 未设立法制工作机构的行政机关,由该机关兼管法制工作的机构承担行政应诉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行政诉讼案件,应当出庭应诉。 第五条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应诉。 经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该行政复议决定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

关应诉。 经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该行政复议决定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作出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应诉。 第六条行政机关法制机构承担行政应诉工作,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办理有关应诉手续; (二)调阅案件的案卷资料并予以审查; (三)收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和证据材料,认真研究并鉴别、筛选须提交的证据材料和依据; (四)撰写答辩状、代理词等材料; (五)对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向本机关行政首长提出停止执行以及自行变更、撤销或者部分撤销的建议; (六)参与诉讼,出庭应诉;

行政区划代码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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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省区域代码市区市区域代码 北京市110000 东城区110101 西城区110102 朝阳区110105 丰台区110106 石景山区110107 海淀区110108 门头沟区110109 房山区110111 通州区110112 顺义区110113 昌平区110114 大兴区110115 怀柔区110116 平谷区110117 密云区110118 延庆区110119 天津市120000 和平区120101 河东区120102 河西区120103 南开区120104 河北区120105 红桥区120106 东丽区120110 西青区120111 津南区120112 北辰区120113 武清区120114 宝坻区120115 滨海新区120116 宁河区120117 静海区120118 蓟州区120119 河北省130000 石家庄市130100 唐山市130200 秦皇岛市130300 邯郸市130400 邢台市130500 保定市130600 张家口市130700

承德市130800 沧州市130900 廊坊市131000 衡水市131100 山西省140000 太原市140100 大同市140200 阳泉市140300 长治市140400 晋城市140500 朔州市140600 晋中市140700 运城市140800 忻州市140900 临汾市141000 吕梁市141100 内蒙古自治区150000 呼和浩特市150100 包头市150200 乌海市150300 赤峰市150400 通辽市150500 鄂尔多斯市150600 呼伦贝尔市150700 巴彦淖尔市150800 乌兰察布市150900 兴安盟152200 锡林郭勒盟152500 阿拉善盟152900 辽宁省210000 沈阳市210100 大连市210200 鞍山市210300 抚顺市210400 本溪市210500 丹东市210600 锦州市210700 营口市210800 阜新市210900 辽阳市211000 盘锦市211100 铁岭市211200 朝阳市211300

行政诉讼审查标准研究

行政诉讼审查标准研究 论文提要:行政诉讼审查标准之重构是一个日益受到我国行政诉讼法学理论界及实务界关注的焦点问题,我国立法目前确立的是以合法性审查为主,以合理性审查为例外的行政诉讼审查标准。该标准将合理性审查局限于“行政处罚显失公正”和“滥用职权”两种情况,弱化了合理性审查原则的价值;以法定程序为内容的程序审查标准无法彰显程序正义的真正内涵,忽视了正当程序原则的意义。故,我国应以行政诉讼法学的发展方向为宏观视角,确立合理性审查原则与合法性审查原则并重,实体审查标准与以正当程序为内容的程序审查标准处于同等地位的行政诉讼审查标准。(全文共8052字) 行政诉讼审查标准之重构是一个日益受到我国行政诉讼法学理论界及实务界关注的焦点问题,因为“行政诉讼的审查标准决定了司法权对行政权的审查深度”。1所谓行政诉讼的审查标准,有学者将其定义为:“是人民法院针对被诉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判断并作出裁判时所应遵循的规则,是人民法院裁判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和合理性所依据的准则或尺度。”2也有学者认为其指“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的标准,包括法律问题的审查标准与事实问题的审查标准两部分”。3笔者认为:无论如何界定这一概念,实体审查标准与程序审查标准都应是行政 1王麟、王周户主编:《行政诉讼法学》,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57页 2姬亚平:《论行政诉讼审查标准之完善》,载《甘肃政法学院年报》,2009年第103期,第103页 3胡建淼主编:《行政诉讼法学》,法律出版社2004年11月第1版,第193页

诉讼审查标准毋庸置疑的两个组成部分。但问题在于:我国行政诉讼的实体审查标准是仅指合法性标准亦或也包含有合理性标准?是仅审查法律问题亦或应是对法律问题和事实问题进行全面审查?程序审查标准面临着什么样的困境、又该如何重构?如何建立一个既符合我国行政诉讼法学发展方向且又能满足司法实践需求的行政诉讼审查标准?为此,笔者试图针对这些问题进行一粗浅论说,实因学识浅薄,如有不当之处,恳请老师海涵。 一、行政诉讼实体审查标准之现状分析 我国《行政诉讼法》当中对行政诉讼审查标准的规定仅有寥寥数字,第五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第五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应审查据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主要证据是否充足,适用法律法规有无错误,是否违反法定程序,是否存在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的状况,被告是否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行政处罚是否显示公正。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草案)>的说明》中就审查标准进行了解释:“人民法院审查行政案件,是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至于行政机关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适当,原则上应由行政复议处理,人民法院不能代替行政机关作出决定。”立法的不甚完善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说明,引起了理论界对于行政诉讼审查标准的激烈争论。有学者认为:“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审查,有严格限制,必须是属于行政处罚的具体行政行为。”4有学者认为:“法院审查具体行政行 4应松年主编:《行政诉讼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7月版,第60页

内蒙古行政区划调整方案

内蒙古行政区划调整方案 篇一:30最新中国行政区划调整方案 30最新中国行政区划调整方案 最新中国行政区划调整方案,四川一分为三,省级行 政; 中国行政区划调整方案;具体方案是设立 1 都、 5 郡、37省、5自治区、2特;建议方案的调整思路是:; 1、力求使重新划分后的省级行政区面积、人口相对均;现行行政区划的四川、河南、河北、山东、江苏、安徽;从行政区划组合结构上来说,各行政区如果能够呈蜂窝;这个行政区划建议方案,在认真考虑了面积、人口、自; 2、力求使新的 最新中国行政区划调整方案,四川一分为三,省级行政区共50个中国行政区划调整方案 具体方案是设立1都、5郡、37省、5自治区、2特别行政区。即在原有34个省级行政区的基础上,增设16个省级行政区,使我国的省级行政区总数达到50个。

建议方案的调整思路是: 1、力求使重新划分后的省级行政区面积、人口相对均 衡,区域版图完整紧凑 现行行政区划的四川、河南、河北、山东、江苏、安徽、湖北、湖南、广东、广西、云南、辽宁、陕西等省区,人口较多,有几个大省的人口甚至超过了英、法等国,现将其进行拆分。按此方案调整后,各省份除江苏(5265万人)外人 口都保持在5000万人以下。现行行政区划中,新疆、内蒙古、甘肃三个省区面积过大或过于狭长,建议进行拆分。此外还有一些地区的现行区划也不尽合理,也应做出适度调整。按此方案进行调整后,各个省级行政区的区域版图更加完整紧凑,各省级行政区域的长宽比例均不超过 3 :1。 从行政区划组合结构上来说,各行政区如果能够呈蜂窝状排列,就能更加充分地发挥中心城市对周边地区的辐射带动作用,同时也使行政区内各市县到省会之间的距离都在一个合理的限度之内,这样就可以在交通、通讯等方面大大节约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率。目前,世界主要国家中最接近这种模型结构的是法国的省级行政区划(非大区级行政区划),我国由于幅员面积较大,各地自然及人文条件相差悬殊,不可能在全国应用这种区划模型。我国现行行政区划中仅在中原地区能够体现出这种模型结构(图见附件二)。 这个行政区划建议方案,在认真考虑了面积、人口、自然地理环境、经济、交通、历史沿革等因素的基础上,也力求接近这种理想

行政应诉工作规定

行政应诉工作规定 第一条为保证我局行政应诉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行政相对人因不服我局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或采取的强制性措施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起应诉工作,按本规定办理。 第三条业务室负责行政应诉的管理工作。在接到人民法院的应诉通知书和起诉状副本后当日内,向局长汇报。 第四条由局长主持召开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分析案情及诉状,研究撰写答辩状事宜,并从诉讼案件的承办人中选派代理人。根据情况,也可委派律师参与诉讼。 第五条委托代理人应根据会议拟定的答辩状内容,在规定时间内拟定答辩状提纲,交局长审阅。 第六条根据局长审定的提纲,委托代理人应进一步向案件承办人了解情况,调阅分析案卷,在人民法院规定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届满三日前,向局长提出答辩状初稿,经局长审定批准后交付打印。 第七条应诉前委托代理人应全面熟悉有关行政行为及法律依据,针对行政相对人的起诉理由和要求,做好应诉准备。 第八条业务室负责在规定时间内向人民法院送交答辩状及法院要求送交的有关材料。 第九条需要请律师的行政诉讼案件,经局长批准后由办案人员代表某地局选聘。业务室、案件承办人应积极配合律师工作,并为其工作提供便利。 第十条委托代理人在进行行政应诉时,应做到有法有据,以法服人。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诉讼案件,按《信阳某地质量技术监督局错案追究制度》追究有关人员的错案责任。人民法院裁定需进行行政赔偿的,按某地局《行政赔偿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对人民法院裁定不服的行政诉讼案件,由局长召集案审会成员、案件承办人研究上诉事宜,由办案人员起草起诉状,经局长审批后,业务室承办上诉事项。 第十三条应诉工作形成的案卷材料由业务室归档管理。 行政执法检查抽样及样品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增强本局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便于社会及行政相对人监督,规范执法工作程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局在执法检查中,行政执法人员为查明事实、取得证据而对实物质量进行检验前的抽取样品工作。 第三条抽取样品的执法人员应不少于两名,样品按标准规定的抽样方式抽取。生产企业应在企业检验合格后拟出厂的成品仓库的产品中抽取;经销企业应在销售现场或其仓库内抽取。 第四条执法人员在抽取样品时,应严格按照产品标准规定的方式和数量抽取,检验及复验用的样品应同时抽取,抽样时应有行政相对人的代表在场并在抽样单上签字。 第五条抽样结束后,应按要求填写加盖本局行政公章的抽样单,抽样者和行政相对人在抽样单上共同签字。抽样单上“送样方式”一栏必须按抽样人员与行政相对人协商一致确定的方式填写。 第六条抽样人员要对抽取的样品于抽样现场加封,封条应有抽样人员和行政相对人共同签字认可。待封条干了后方可离开现场。检验用的样品由抽样

最新中国行政区划调整方案

最新中国行政区划调整方案 现行的地级行政区域的边界为准,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地方行政区域划分为6个直辖市、2个特别行政区、6个民族自治省和44个省等58个省级行政单位。省级-----县级-----乡镇。 (一)全国设58个省、民族自治省、直辖市、特别行政区; (二)直辖市、省、民族自治省下辖县、民族自治县,个数由各省级人民政府决定,报中央批准,原则不超过25个; (三)县、民族自治县下辖乡、镇、民族自治乡,个数由县、民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决定,报省、民族自治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备案,原则不超过10个; (四)原来的乡镇体制撤消,执行乡村自治:乡、镇、民族自治乡只设“XX县驻XX乡镇联合工作小组”(设组长一名,副组长四名,分别分管党政人武及农村选举办公室、纪检监察办公室、经济发展办公室、社会事务办公室)。该小组的组长即为该乡镇的负责人;成立乡镇实业集团,组长为集团董事长兼集团党委书记,分管纪检的副组长为集团监事会主席兼党委纪委书记,集团总经理必须向社会引进优秀经营管理人才;现在乡镇所具有的七站八所等机构一律对口垂直管理! (五)乡辖若干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镇辖若干居民委员会、居民小组。 注: 1、全国行政区划的名称不得出现“省、民族自治省、直辖市、县、民族自治县、乡、民族自治乡、镇”以外的任何名称。 2、联合工作小组的所有工作人员均为县委县政府的公务员,在县委县政府里享受俸禄;实业集团的中层干部以下(含中层干部)的工作人员一律实行聘任制,在集团享受俸禄。联合工作小组和实业集团的人员不得交叉任职!组长和纪检副组长除外! 3、撤消原来的街道体制! 4、改革后地级行政区的名称可以保留。 详细的省级单位名称如下: 华北地区(8个): 北京市(原北京市、天津市、廊坊市组成) 河北省(原石家庄市、邢台市、邯郸市、保定市、沧州市、衡水市组成) 燕山省(原承德市、张家口市组成)

公益诉讼制度研究

论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XX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重庆401120) [摘要] 环境公益诉讼作为环境保护方面的一项重要制度理应发挥其化解、预防环境纠纷的作用。但由于环境公益诉讼的法律制度不健全、诉讼主体不明确、相关部门的认识不统一等问题的影响,使其作用并未能够得到应有的发挥。因此有必要通过建立健全环境公益诉讼立法,发挥公诉权对保护环境公共利益的作用,设立专门的环境审判机构,实行特殊的诉讼时效机制等方法,让环境公益诉讼能够的到真正的运用。 [关键词] 环境污染;公益诉讼;制度;完善 一、前言 近日,新京报的一则关于湖南桃源县晟通科技集团污染事件报道引发了人们对于环境保护问题的持续关注。报道中显示晟通集团常德产业园,自2003年4月首条生产线投产,一直采用所谓“边建设、边生产、边治污”的方针,给当地生态环境带来难以挽回的创伤,一些在此世代生息的农民背井离乡,成为环境移民。此种的环境污染事件在当今中国大地可以说已是屡见不鲜了,其久禁不止的原因也是多多,在这其中既有地方政府的利益因素,又有相关企业的利益考量,更有环境诉讼维权的困难。因此本文将着重论述在环境保护中起着极为重要作用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从制度和实践层面分析环境公益诉讼中所存在的一些问题,寻找解决途径。 二、环境公益诉讼概述 环境公益诉讼即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公益性诉讼,它是相对于环境私益诉讼而言的,具体指由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或不作为,使环境公

共利益遭受侵害或即将遭受侵害时,,任何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有关组织或国家机关为维护环境公共利益而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制度。它具有诉讼资格广泛性、诉讼提起预防性、裁判效力扩张性等特征。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作为保护环境的一项重要制度,其基本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原告诉讼资格规定。由于环境侵权行为本身的特殊性即主体的不平等性、不特定性以及侵害过程的间接性、复合性等因素的影响,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往往那以确定。因此,针对这种情况,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就以立法的形式确立了“有关机关和组织”对环境破坏行为人提起诉讼,而且是只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及有关组织才有资格提起公益诉讼。对原告资格的确立成为环境公益诉讼的最关键点。2.起诉条件的规定。对于公益诉讼起诉条件的规定也是公益诉讼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一般认为公益诉讼提起的条件应是被诉行为不符合实体法之规定。3.诉讼时效的设定。诉讼时效是诉讼法中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所必须的要件,环境公 益诉讼制度的建立也必然不例外的要包括对诉讼时效的规定。但是基于环境公益诉讼保护的是国家和社会公共环境利益这一特殊性,不宜直接适用传统诉讼法中的诉讼时效规定。在这种情况下,能够明确环境公益诉讼的诉讼时效期间就具有很重要的意义。4.管辖法院的设定。由于环境类案件本身专业性极强,如果将这样的环境案件分散到各个法院就很难做到对案件的整体把握和执法尺度上的统一,从而会有损司法的一致性和权威性。所以通过对涉及环境类案件的集中管辖,对于统一执法力度来讲具有很极强的实践意义。除此之外,环境公益诉讼的基恩内容还包括举证责任配置的规定、承担责任的形式的规定等。 三、实践中的相关问题 近年来,危及公众环境权益的环境污染事故频繁发生,不仅造成了无法挽回的财产损失和生态破坏,而且对公众的健康安全和生活环境构成严重威胁,为社会的和谐稳定埋下了隐患。作为经济发展过程中的伴生现象,环境问题需要国家统筹谋划,积极应对。 (一)环境公益诉讼的法律制度不健全 在实体法上,我国已经具备了由宪法、单行法律法规、环境标准及其他部门法组成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但是依然不健全,无法在发生环境纠纷时进行有效的解决。而在程序法上,有关针对侵害环境公益的不法行为提起民事诉讼、追究民事责任的具体内容,我国《民事诉讼法》虽有规定,但有关原告资格、诉讼时效等重要问题并未明确。除此之外,许多法律规定虽有助于环境保护,惩治破坏环境的行为,但其涉及环境公益诉讼的方面则过于笼统和概括,缺乏实际操作性,难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二)诉讼主体不明确 目前我国民事诉讼立法及环境保护立法都没有明确规定环境损害的立案标准,现阶段,环境纠纷的立案标准只能适用传统的“直接利害关系”标准,这对于保护环境公益是不利的。《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第1项规定:“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于如何界定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并没有统一的说法,法律也没有明确界定“损害”二字的含义,这对原告资格的认定无疑是一个很大的障碍。根据最新民事诉讼法规定,有权提起公益诉讼的主

30最新中国行政区划调整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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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行政区划的四川、河南、河北、山东、江苏、安徽、湖北、湖南、广东、广西、云南、辽宁、陕西等省区,人口较多,有几个大省的人口甚至超过了英、法等国,现将其进行拆分。按此方案调整后,各省份除江苏(5265万人)外人口都保持在5000万人以下。现行行政区划中,新疆、内蒙古、甘肃三个省区面积过大或过于狭长,建议进行拆分。此外还有一些地区的现行区划也不尽合理,也应做出适度调整。按此方案进行调整后,各个省级行政区的区域版图更加完整紧凑,各省级行政区域的长宽比例均不超过3∶1。 从行政区划组合结构上来说,各行政区如果能够呈蜂窝状排列,就能更加充分地发挥中心城市对周边地区的辐射带动作用,同时也使行政区内各市县到省会之间的距离都在一个合理的限度之内,这样就可以在交通、通讯等方面大大节约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率。目前,世界主要国家中最接近这种模型结构的是法国的省级行政区划(非大区级行政区划),我国由于幅员面积较大,各地自然及人文条件相差悬殊,不可能在全国应用这种区划模型。我国现行行政区划中仅在中原地区能够体现出这种模型结构(图见附件二)。 这个行政区划建议方案,在认真考虑了面积、人口、自然地理环境、经济、交通、历史沿革等因素的基础上,也力求接近这种理想的蜂窝状区划结构。从建议方案地图中可以看到,中原地区各省(黄河长江下游及南部沿海地区)基本呈蜂窝状排列,而且都能以一个较大城市为中心形成一个高度结合的综合经济地域(图见附件三)。

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应诉工作的通知范文

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应诉工作的通知范文 进一步规范行政应诉工作的通知怎么写?写行政工作通知要注意什么?以下是内容馆为您分享进一步规范行政应诉工作的通知内容,希望能帮您解决燃眉之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xx经济技术开发区、xx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行政机关行政应诉工作,有效化解行政争议,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6〕54号)、《xx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省政办发〔2016〕52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行政应诉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行政应诉工作 行政诉讼是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重要制度。做好行政应诉工作,是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近年来,全市各地、各部门不断健全完善出庭应诉制度,依法履行行政应诉职责,自觉履行法院生效裁判,取得良好成效。当前,全面深化改革进入攻坚期,各种利益矛盾错综复杂,行政诉讼案件数量呈逐年上升态势,对行政应诉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各地、各部门要切实把行政应诉工作摆上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位置,严格履行行政应诉职责,着力规范出庭应诉行为,不断提升行政应诉能力和水平。 二、进一步明确行政应诉工作职责 各地、各部门要强化被诉行政行为承办机关的行政应诉责任,有效发挥法制工作机构在行政应诉工作中的组织、协调、指导作用。 (一)未经行政复议的行政诉讼案件。行政应诉工作由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部门或单位具体承办,负责收集行政行为合法性证据并出庭应诉。各级人民政府作为被诉行政机关的,由实际作出原行政行为的部门或单位具体承办,负责上述应诉工作。承办原行政行为的部门或单位不明确的,由同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与政府办公室联系确认行政应诉承办机关,并对该承办机关给予必要的业务指导。 (二)经过行政复议的行政诉讼案件。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行政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的,应相互配合做好应诉工作;行政机关负责原行政行为的应

中国行政区划调整---以河北为例

中国行政区划调整---以河北为例

中国行政区划调整——以河北省为例 人口资源与环境学院14人文地理学 王波涛学号:2014020835 引言: 新华网巴黎12月17日电法国国民议会(议会下院)17日投票通过行政区划改革议案。根据议案,法国将从2016年1月1日起把本土22个大区合并为13个超级大区。法国总统奥朗德在一份公报中指出,合并后的大区将拥有足够实力实施重大项目,提供更好服务。法国希望推进国家现代化建设,简化行政程序,提高行政效率。 所以从国际上来看,中国在今后的发展中必将面临着行政区划的重新调整与优化。 再看一下山东省近期的行政区划调整: 2013年10月18日,《国务院关于同意山东省调整济宁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2013]115号)同意:一、撤销济宁市市中区、任城区,设立新的济宁市任城区,以原市中区、任城区的行政区域为新设任城区的行政区域。新设任城区人民政府驻阜桥街道太白中路4号。二、撤销兖州市,设立济宁市兖州区,以原兖州市的行政区域为兖州区的行政区域。兖州区人民政府驻龙桥街道九州中路99号。 2014年1月8日,《民政部关于同意山东省苍山县更名为兰陵县的批复》(民函[2014]6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意苍山县更名为兰陵县。

◎2014年1月9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调整日照市东港区岚山区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鲁政字[2014]19号)同意将岚山区后村镇划归东港区管辖。 2014年1月25日,《国务院关于同意山东省调整威海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2014]13号):一、同意撤销县级文登市,设立威海市文登区,以原文登市(不含汪疃镇、苘山镇)的行政区域为文登区的行政区域,文登区人民政府驻天福街道文山路30号。二、同意将原文登市的汪疃镇、苘山镇划归威海市环翠区管辖。 【2月27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威海市部分行政区划的通知》(鲁政字[2014]48号)】【3月18日威海市文登区正式挂牌成立】◎2014年6月3日,《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青岛西海岸新区的批复》(国函[2014]71号)同意设立青岛西海岸新区。青岛西海岸新区位于胶州湾西岸,包括青岛市黄岛区全部行政区域,其中陆域面积约2096平方公里、海域面积约5000平方公里。 ★2014年9月9日,《国务院关于同意山东省调整滨州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2014]119

全国县及县以上行政区划代码

代码名称 110000 北京市110100 市辖区110101 东城区110102 西城区110103 崇文区110104 宣武区110105 朝阳区110106 丰台区110107 石景山区110108 海淀区110109 门头沟区110111 房山区110112 通州区110113 顺义区110114 昌平区110115 大兴区110200 县110226 平谷县110227 怀柔县110228 密云县110229 延庆县120000 天津市120100 市辖区120101 和平区120102 河东区120103 河西区120104 南开区120105 河北区120106 红桥区120107 塘沽区120108 汉沽区120109 大港区120110 东丽区120111 西青区120112 津南区120113 北辰区120114 武清区120115 宝坻区120200 县120221 宁河县120223 静海县120225 蓟县130000 河北省130100 石家庄市130101 市辖区130102 长安区130103 桥东区130104 桥西区130105 新华区130107 井陉矿区130108 裕华区130121 井陉县130123 正定县130124 栾城县130125 行唐县130126 灵寿县130127 高邑县130128 深泽县130129 赞皇县130130 无极县130131 平山县130132 元氏县130133 赵县130181 辛集市130182 藁城市130183 晋州市130184 新乐市130185 鹿泉市130200 唐山市130201 市辖区130202 路南区130203 路北区130204 古冶区130205 开平区130206 新区130221 丰润县130223 滦县130224 滦南县130225 乐亭县130227 迁西县130229 玉田县130230 唐海县130281 遵化市130282 丰南市130283 迁安市130300 秦皇岛市130301 市辖区

最新中国行政区划调整方案

最新中国行政区划调整方案,四川一分为三,省级行政区共50个 中国行政区划调整方案 具体方案是设立1都、5郡、37省、5自治区、2特别行政区。即在原有34个省级行政区的基础上,增设16个省级行政区,使我国的省级行政区总数达到50个。 建议方案的调整思路是: 1、力求使重新划分后的省级行政区面积、人口相对均衡,区域版图完整紧凑。 现行行政区划的四川、河南、河北、山东、江苏、安徽、湖北、湖南、广东、广西、云南、辽宁、陕西等省区,人口较多,有几个大省的人口甚至超过了英、法等国,现将其进行拆分。按此方案调整后,各省份除江苏(5265万人)外人口都保持在5000万人以下。现行行政区划中,新疆、内蒙古、甘肃三个省区面积过大或过于狭长,建议进行拆分。此外还有一些地区的现行区划也不尽合理,也应做出适度调整。按此方案进行调整后,各个省级行政区的区域版图更加完整紧凑,各省级行政区域的长宽比例均不超过3∶1。 从行政区划组合结构上来说,各行政区如果能够呈蜂窝状排列,就能更加充分地发挥中心城市对周边地区的辐射带动作用,同时也使行政区内各市县到省会之间的距离都在一个合理的限度之内,这样就可以在交通、通讯等方面大大节约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率。目前,世界主要国家中最接近这种模型结构的是法国的省级行政区划(非大区级行政区划),我国由于幅员面积较大,各地自然及人文条件相差悬殊,不可能在全国应用这种区划模型。我国现行行政区划中仅在中原地区能够体现出这种模型结构(图见附件二)。 这个行政区划建议方案,在认真考虑了面积、人口、自然地理环境、经济、交通、历史沿革等因素的基础上,也力求接近这种理想的蜂窝状区划结构。从建议方案地图中可以看到,中原地区各省(黄河长江下游及南部沿海地区)基本呈蜂窝状排列,而且都能以一个较大城市为中心形成一个高度结合的综合经济地域(图见附件三)。 2、力求使新的行政区划能够适应地区政治、经济、文化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此建议方案可使一个省级行政区以省会(首府)城市为中心、以其他中型城市为辅助、以现有铁路、公路及水运交通网络为框架形成一个密切联系的政治、经济、文化综合区域。同时适当缩小现有省级行政区的范围,减少省级行政区管辖市县的数量,为实行省县直辖创造条件。原有的省会城市均能较好地发挥地域中心城市的作用,全部保留作为新区划的省会。在原有省会城市的基础上,将齐齐哈尔、通辽、青岛、徐州、阜阳、襄樊、宜昌、桂林、兴宁、

20XX年中国行政区划变更调整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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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行政区,使我国的省级行政区总数达到50个。 建议方案的调整思路是: 1、力求使重新划分后的省级行政区面积、人口相对均衡,区域版图完整紧凑。 现行行政区划的四川、河南、河北、山东、江苏、安徽、湖北、湖南、广东、广西、云南、辽宁、陕西等省区,人口较多,有几个大省的人口甚至超过了英、法等国,现将其进行拆分。按此方案调整后,各省份 除江苏(5265万人)外人口都保持在5000万人以下。现行行政区划中,新疆、内蒙古、甘肃三个省区面积过大或过于狭长,建议进行拆分。此外还有一些地区的现行区划也不尽合理,也应做出适度调整。按此方案进行调整后,各个省级行政区的区域版图更加完整紧凑,各省级行政区域的长宽比例均不超过3∶1。 从行政区划组合结构上来说,各行政区如果能够呈蜂窝状排列,就能更加充分地发挥中心城市对周边地区的辐射带动作用,同时也使行政区内各市县到省会之间的距离都在一个合理的限度之内,这样就可以在交通、通讯等方面大大节约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率。目前,世界主要国家中最接近这种模型结构的是法国的省级行政区划(非大区级行政区划),我国由于幅员面积较大,各地自然及人文条件相差悬殊,不可能在全国应用这种区划模型。我国现行行政区划中

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题应诉规定的理解

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题应诉规定的理解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规定的理解 一直以来,部分地区尝试推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取得较好效果,这一制度也被吸收进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中。该法第 三条第三款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该款规定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理解: 第一,行政机关负责人负有法定的出庭应诉义务。这是该款规 定法律层面从无到有所展现出的最重大的法律意义和价值。被诉行 政机关领导出庭应诉已是基本原则,这意味着行政机关被诉后,该 机关有关领导如无特殊原因或正当理由,应当出庭应诉。 第二,行政机关负责人应是被诉行政机关的领导。这里的负责 人的概念比较明确,包括被诉行政机关的正职领导或副职领导,这 也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 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 司法实践中,有两种情况需要明确。第一种情况,业务部门领导出庭是否可视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被诉行政机关负责具体业 务的科、处、室的负责人有时也会出庭,但因出庭应诉人员并非被 诉行政机关正职或副职领导,故不构成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当然,其可作为被诉行政机关的委托代理人出庭应诉。第二种情况,被诉行政机关中非行政正职或副职的领导出庭是否可视为行政机关 负责人出庭应诉?实践中已经出现这种情况,即被诉行政机关为贯彻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规定,委派党组或党委中非行政正职、 副职的领导出庭应诉。 第三,在具有充分正当理由前提下,行政机关负责人才可以不 出庭应诉。因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已属法律原则,不出庭应诉

为例外,故行政机关负责人不出庭应诉应具有充分合理的正当理由,至于正当理由是否成立,由法院进行个案考量。 第四,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不出庭情况下,应委托该机关工作 人员出庭,且不得仅委托律师出庭应诉。行政诉讼法修改前,被诉 行政机关负责人不出庭的情况下,委托代理人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委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出庭、委托律师出庭、委托律师及行政 机关工作人员共同出庭。修改后,在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无法出庭 应诉的情况下,无论何种情况,都必须委派工作人员出庭应诉,不 允许“告官不见官”的情况出现。确保原告起诉后,必须能够见到 行政机关负责人或其工作人员,不允许只委托律师出庭应诉。 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制度实质来看,其解决的是人民群众提起行政诉讼“告官要见官”的问题,在审理程序中行政机关已 经按照新行诉法的规定安排领导或者工作人员出庭应诉,已实现上 述立法目的。而定期宣判程序只是公开向当事人宣告法院裁判结果,故不应再强求行政机关负责人或工作人员一定要出庭,若行政机关 在前期审理程序中已经委托律师出庭的,在公开宣判程序中仅委托 律师出庭并不违反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规定,法院可予准许。 第五,“相应人员”的范围无严格限制。实践中,有人提出, 除具体业务部门及法制部门外,被诉行政机关其他部门工作人员可 否作为“相应人员”出庭?笔者认为,这里的“相应人员”并无严格限制,只要是被诉行政机关工作人员都可以作为委托代理人出庭应诉,只是从诉讼的便利性、专业性来说,委派具体业务部门或法制 部门工作人员更有利于查清事实、明晰法理,能更好地阐明被诉行 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合法性。

重庆市行政机关行政应诉办法

重庆市行政机关行政应诉办法 行政机关应诉是指在行政诉讼中,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针对作为原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在法院的主导下应对争讼,并参与行政诉讼过程中所开展的活动的总称。下文是重庆市行政机关行政应诉办法,欢迎阅读! 重庆市行政机关行政应诉办法全文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行政机关行政应诉行为,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的行政应诉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应诉,是指行政机关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作为被告依法参加诉讼的活动。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对本市行政机关的行政应诉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的行政应诉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行政机关收到人民法院的行政应诉通知后,应当确定行政应诉承办机构。 行政应诉承办机构可以是行政机关履行相应行政职责的业务工作机构,也可以是行政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 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应诉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和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组织实施。 第六条行政应诉承办机构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审查案件有关情况,提出由行政机关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出庭应诉的建议; (二)撰写答辩状、代理词等; (三)组织人员出庭应诉; (四)负责行政应诉案件材料的立卷归档,按照有关规定报备; (五)根据需要起草行政应诉工作报告,对行政应诉过程中的情况和问题进行总结分析;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工作。

新《行政诉讼法》中“行政首长出庭”制度的研究

新《行政诉讼法》中“行政首长出庭”制 度的研究 本文从网络收集而来,上传到平台为了帮到更多的人,如果您需要使用本文档,请点击下载按钮下载本文档(有偿下载),另外祝您生活愉快,工作顺利,万事如意! 2015年5月1日起施行的《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至此,行政首长出庭制度被赋予了强制力,具备了法效力。行政首长出庭制度提供了法官与行政官员对话、对峙的交流平台,其意义诚如学者所言,“对权力的最好控制办法是以权制权,司法权与行政权通过对峙而合作完成社会的整体目的。”本文认为,“行政首长出庭”的法制化源于该制度深刻的理论与现实基础。 一、“行政首长出庭”制度依托的脉络—理论与现实基础 《宪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行省长、市长、县长、区长、乡长、镇长负责制。”据此,法律虽然没有对行政首长必须亲自出庭应诉做出明确规定,但宪法却确立了作为我国基本行政领导制度的行政首长负责制。这为建立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提供了法理与宪法层面的铺垫。

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在各地零零散散地出现。由于没有具体的法律条文对其做出专门规定,行政首长出庭一直以非强制性制度的样态存在,不过,因行政首长出庭与依法行政、法治建设的精神相吻合,故从其诞生之日起就赢得了国务院的青睐。例如,国务院于2010年发布的《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中就明确要求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完善行政应诉制度。随后,各地方政府根据具体情况,先后出台了诸多规范性文件对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具体内容(如案件类型、应诉程序等)予以明确。值得注意的是,近些年,首长出庭制度还获得了地方党委与人大的支持和理解,在四川、陕西、河南、湖南、安徽、山东、福建、广东等地的人大决议和相关文件里,行政首长出庭制度常常被提及、强调。由此可见,以发文的形式推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俨然成为近几年实践中的常态,其“逐渐形成了一种具有中国本土特色的优化行政审判外部环境的新模式”。 二、“行政首长出庭”制度的必要性与进步性 新《行政诉讼法》将行政首长出庭制度首次写入了法律。正如应松年教授所言:“行政首长出庭应诉这个做法是好的,值得推广”,“行政首长出庭”制度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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