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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1期末复习综合练习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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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1)期末复习综合练习及参考答案(开专)

一、填空题

1.刑法学是研究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科学。

2.刑法学的研究对象是(刑法)。

3.刑法的两个显著特点是(阶段性)和(法律性)。

4.我国刑法的任务就是运用(刑法)打击犯罪,保护国家和人民。

5.刑法的体系是指刑法的(组成)与(结构)。

6.刑法条文中用转折词“但是”所引的容在学理上称为(但书),它表示对前段的(补充)、对前段情况的(例外)或者是前段情况的(限制)。

7.根据解释的效力不同,刑法解释可以分为(立法)和(司法、学理解释)。

8.根据解释的方法不同,刑法解释可以分为(文理)和(论理)。

9.立法解释是指(立法机关)对刑法规含义所作的解释。

10.在我国有权进行司法解释的机关是(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检察院)。

11.我国刑法规定的基本原则有(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

12.按照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法按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未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13.按照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要求,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14.按照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刑)和(承担责任)相适应。

15.刑法的空间效力就是指刑法对(地域)和对(人)的效力,亦即解决(国家刑事管辖权)的围问题。

16.世界各国立法关于解决刑事管辖权围问题的主要原则有(属地、属人、保护)和

(普遍)原则等几种

17.我国刑法解决空间效力即刑事管辖权围问题的原则是以(属地原则)为主,兼采(属人、保护)和(普遍原则中合理因素)。

18.根据属地原则,凡在中华人民国(领域)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我国刑法。凡在我国船舶或者(航空器)犯罪的,也适用我国刑法。

19.根据属地原则,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国领域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国领域犯罪,即受我国刑法管辖。

20.根据属人原则,中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外犯我国刑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我国刑法,但是按照我国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21.(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我国领域外犯我国刑法规定之罪的,不论我国刑法规定该罪的最高刑是否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均适用我国刑罚。

22.根据(保护)原则,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对中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按我国刑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我国刑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23.根据普通管辖权原则,对于中华人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刑,中华人民国在(承担条约义务)的围行使(管辖)的,适应我国刑法。

24、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问题,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25.《中华人民国刑法》经过修订后于(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26.我国刑法解决溯及力问题的原则是(从旧兼从轻原则)。

27.根据我国刑法解决溯及力问题的(从旧兼从轻)原则,对于中华人民国成立至1997年10月1日刑法施行前的这段时间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犯罪)的,依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刑法(不认为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应刑法。在刑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28.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具有(社会危害性、性)和(惩罚性)三个基本特征。

29.(社会危害性)是犯罪最本质最基本的特征。

30.犯罪概念是区分(犯罪)与(罪与非罪)界限的总标准。

31.犯罪构成,就是我国刑法所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主客观要件)的总和。

32.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包括(犯罪客体、主体、客观方面)和(主观方面)。

33.犯罪客体就是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34.按照犯罪所侵犯的社会关系的围大小不同,犯罪客体可以分为(一般、同类)和(直接客体)。

35.按照犯罪行为所直接侵犯的具体社会关系的多少,犯罪客体可以分为(复杂)和(简单)。

36.犯罪的一般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制度下社会关系的(整体)。

37.犯罪的同类客体是指某一类犯罪行为所共同危害的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某部分、某方面)。

38.某一犯罪行为所直接危害的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某种具体的社会关系就是犯罪的(直接客体)。

39.简单客体又称单一客体,是指(一种)犯罪行为只直接侵犯到(一种)具体社会关系。

40.复杂客体是指犯罪行为所直接侵犯的客体包括(两种以上)的具体社会关系。

4 1.犯罪客观方面就是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

42.犯罪客观方面的事实特征很多,包括(行为、结果),以及犯罪的时间、地点和方法等。其中(行为)是一切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的必备条件。

43.刑法中的危害行为是指表现人的意志或(意识,且对社会有害)的行为。

44.犯罪行为的两种基本表现形式是(作为)和(不作为)。

45.构成不作为犯罪前提的特定义务来源于三个方面,即(法律规定特定义务、职业务履义)和(先行行为义务)。

46.刑法意义上狭义的危害结果是指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重要根据之一。

47.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原因)与(结果)之间因果关。

48.犯罪主体就是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49.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责)所必需的,行为人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辩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50.刑事责任能力的容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所具备的刑法意义上的(辩认)和(控制能力)。

51.刑事责任能力通常被划分为(完全有、完全无、相对无)和(减轻)四种程度。

52.我国刑法将刑事责任年龄划分为(完全负、完全不负)和(相对负)三个年龄段。

53.(不满14周岁)的人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54.(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55.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强奸、故伤致重、抢劫、投毒、放火、爆炸)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56.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57.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58(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59.(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60.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61.生理方面(缺陷)的人或者(盲、聋、哑)人犯罚,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62.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和(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63.犯罪主观方面就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行为的(危害结果)所抱的心理态度。它包括(罪过、目的、动机)等几种因素。

64.犯罪的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主观心理态度。

65.犯罪的故意有两种类型。即(直接)与(间接故意)。

66.犯罪的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67.犯罪的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68.犯罪的过失有两种类型,即(疏忽大意)与(过于自信)。

69.行为人(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自信能)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称为过于自信的过失。

70.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

而(未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态度称为疏忽大意的过失。

71.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因而不认为是犯罪的情况,刑法理论上称为意外事件。

72.排除犯罪性的行为,是指外表上似乎构成犯罪而实质上不具备(危害性)和(性),因而不构成犯罪的行为。

73.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侵害)者所实施的不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行为。

74.故意挑逗他人对自己加以侵袭,然后以正当防卫为借口,对他人加以危害的行为,在刑法理论上称为(防卫挑逗)。构成犯罪的,以(犯已过当)犯罪论处。

75.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是(存在现实不法侵害)。

76.正当防卫的对象只能是(侵害者本人)。

77.违反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进行提前防卫或事后防卫的情形,刑法理论上称为(防卫不适时)。

78·所谓“不法侵害已经结束’’的情形有三种,即(侵害行为人、自动中止、被制服和(行为完毕结果已发生)。

79·防卫过当是指在实行正当防卫过程中,违反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给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因而依法应当(刑责)的行为。

80·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减免)处罚。

81.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强奸、抢劫、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这在刑法理论上称为特别防卫权,亦称无限防卫权。

82.紧急避险就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危险,不得以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83·作为紧急避险起因条件的危险来源于4个方面,包括(大自然、动物、人为行为)和(生理疾病)。

84·紧急避险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85·避险过当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处(免除)处罚。

86·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按其停止下来时犯罪是否已经,完成为标准,可以分为(完成形态)和(未完成形态)两种基本类型。

87、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仅存在于(直接故意)犯罪中,(间接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中不存在停止形态。

88·犯罪既遂有4种不同的类型:结果犯、(行为犯)、危险犯、(举动犯)。

89·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创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90.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91.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具体犯罪构成的实行行为,由于基(犯者意志外)的原因而未能(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

92.我国刑法理论一般把犯罪未遂划分为:(1)实行终了未遂与未遂实行终了未遂;(2)

(能犯)未遂与(不能犯)未遂。

93.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94.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防止结果发生),而未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

95.自动放井犯罪的犯罪中止的成立,必须同时具备(时空性、自动、彻底)等三个特征。

96.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的成立,除应当具备自动放弃犯罪的犯罪中止的时空性、自动性、彻底性等三个特征外,还必须具备(有效性)的特征。

97.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98.以共同犯罪能否依照法律的规定任意形成为标准,共同犯罪可以分为任意共同犯罪与(必要共犯)。

99.以共同犯罪故意形成的时间为标准,共同犯罪可分(事前通谋)和(未通谋共犯)。

100.以共同犯罪人之间有无分工为标准,共同犯罪可以分为简单共同犯罪和(复杂)。

101.犯罪集团是指(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

102.我国现行刑法将共同犯罪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犯)几类。

103.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是(主犯)。

104.首要分子是指在犯罪集团或者聚众犯罪中起组织、(领导、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105.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106.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

107.刑法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以)或者(免除)处罚。

108.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其(犯罪情节)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109.对于犯,应当按照(共犯中作用)处罚。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110·被的人没有犯被的罪,对于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11·新中国刑法学普遍公认应以(犯罪)的个数作为区分一罪与数罪的标准。

112.继续犯,亦称(持续犯),是指犯罪行为自着手实行之时直至其构成既遂、且通常在既遂之后至犯罪行为终了的一定时间,该犯罪行为及其所引起的(不法状态)同时处于持续过程中的犯罪形态。

113·行为人基于一个犯罪意图所支配的数个不同的罪过,实施一个危害行为,而触犯两个以上异种罪名的犯罪形态,刑法理论上称为(相象意合犯)?

114.对于结果加重犯,应当按照刑法分则条款所规定的(加重法定刑)处罚。

115.连续犯,是指行为人基于数个同一的犯罪故意,连续多次实施数个(性质相同)的犯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罪名的犯罪形态。

116·牵连犯,是指行为人实施某种犯罪(即本罪),而(方法、行为)或者(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即他罪)的犯罪形态。

117·刑事责任就是依照刑事法律的规定,(犯罪人)应当承受而(司法机关)也强制(犯罪人)接受的否定评价和制裁标准。

118·刑事责任是介于(犯罪)与(刑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它既是(犯罪)的后果,又是(刑罚)的先导。

119.(刑罚)是刑事责任的的主要体现形式。

120.刑事责任具有(谴责性、法律性、惩治性、人身专属性等基本特征。

121.刑事责任的法律根据是(犯罪构成),事实根据是(行为)。

122.刑罚,是指刑法中明文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人)所适用的(限制)或(剥夺)其某种权益的最严厉的法律制裁方法。

123.刑罚的适用对象是(犯罪人)。

124.刑罚的目的在于预防犯罪,包括(特殊)和(一般预防)。

125.我国刑法规定的主刑种类有(管制、拘役、有期、无期徒行、死刑)。

126.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最长不得超过(3年)。

127.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2日)。

128.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最高不能超过(1年)。

129.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

130.有期徒刑的期限,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数罪并罚时,最高不能超过(20年)。

131.无期徒刑是指剥夺犯罪分子的(终身自由),强制其(参加劳动)并接受教育改造的刑罚方法。

132.死刑只适用于(罪行严重)的犯罪分子。

133.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妇女),不适用死刑。

134.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2年)执行。

135.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如果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2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

136.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如果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确有重大立功表现,2年期满以后,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

137.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判决)之日起计算。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缓期满)之日起计算。

138.刑法典规定的附加刑的种类有罚金、(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以及驱逐出境。

139.判处罚金,应当根据(情节能力)决定罚金数额。

140.对于被判处(无期、死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141.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判处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为(1年)以上(5年)以下。

142.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

143.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相应地改为(3年)以上(10年)以下。

144.没收财产,是指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

145.驱逐出境是一种专门适用于(犯罪外国人)的特殊的附加刑。

146.非刑罚处理方法主要包括责令具结悔过、(赔理道歉)、赔偿损失,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等

147.我国刑法中的量刑的情节包括(法定)和(酌定情节)两大类。

148.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序),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149.要做到正确裁量刑罚,必须遵循以犯罪事实为根据,(以刑事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150.常见的酌定情节主要有犯罪的动机、(手段)、犯罪的时间、地点、(侵害对象、犯罪分子的一贯表现、(态度、损害结果)等。

151.犯罪分子不具有刑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152.累犯分为(一般)和(特殊累犯)两种。

153.一般累犯,是指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宝期限,5年)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

154.特别累犯,是指因犯危害国家安全罪受过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犯罪分子。

155.对于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156·一般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

157.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和(服刑法),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属于特别自首,亦称准自首。

158·对于自首的犯罪59-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免除处罚。

159·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罪行),查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行为。

160·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161·我国刑法对数罪并罚基本上是采取限制加重原则,同时兼采(吸收)原则和(并科)原则中的合理因素。

162·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犯罪人所犯数罪中有判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的,并罚时采取(吸收)原则。

163.行为人所犯数罪中,分别判处两个以上(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行)的,并罚时采取限制加重原则。

164、对行为人所犯数罪除判处主刑,还判处有附加刑的,采取(并科)原则。

165·一般缓刑的适用对象是被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行)的犯罪分子。

166.特殊缓刑制度,就是指在(战时)对于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行没有(现实危险)的犯罪军人,暂缓其刑罚执行,允许其戴罪立功,确有立功表现时,可以撤销原判刑罚,不以犯罪论处的制度。

167.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2个月)。

168.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但不能少于(1年)。

169.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由(公安机关)考察,(单位、组织)予以配合。

170.缓刑考验期满,如果没铂刑法第77条规定的情形,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171.减刑的适用对象是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172.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10年)。

173.对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

174.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

175.假释的对象只能是被判处(有期、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176.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177.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未执行刑期)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考验期为10年。

178.时效,一般分为(追诉)和行刑时效两种。

179.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不再追诉。

180.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不再追诉。

181.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不再追诉。如果(20)年之后必须追诉的,必须报请(最高检院)核准。

182.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案)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183.被害人在追诉期限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184.在通常情况下,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追诉期限从(终了)之日起计算。

185.在时效中断的情况下,前罪追诉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186.赦免分为(大赦)和(特赦)两种。

二、选择题(包括单项选择和多项选择)

1.刑法学的研究对象是刑法及其所规定的(D)

A.犯罪B.一切行为C.犯罪和刑事责任D.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

2.我国刑法的斗争对象是(C)

A.一切违纪违规行为B.一切行为

C.一切犯罪行为D.一切危害社会的行为

3.刑法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里的“但书”表示的是(B)

A.对前段的补充B.对前段的限制C.对前段的强调D.对前段的例外

4.下列机关中,(B、C)有权进行司法解释。

A.公安部B.最高人民法院C.最高人民检察院D.全国人大常委会

5.根据解释的效力分类,刑法的解释分为(C、D)

A.限制解释B.学理解释C.司法解释D.立法解释

6.刑法第93条规定‘‘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这种情况属于(D)。

A.论理解释B.文理解释c.司法解释D.立法解释

7.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有(A、B、D)。

A.罪刑法定原则B.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C.惩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D.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

8.“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体现的是(A)。

A.罪刑法定原则B.罪刑相当原则

C.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D.罪责自负原则

9.我国刑法解决刑法空间效力(即刑事管辖权围)的原则是(D)。

A.属地原则

B.属地原则为主,属人原则为辅

C.属地原则力主,兼采属人原则、保护原则

D.属地原则为主,兼采属人原则、保护原则、普遍原则

10.根据属地管辖权原则,所谓在中国领域犯罪,是指(A、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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