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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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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刑事强制措施制度的改革与完善(一)

论我国刑事强制措施制度的改革与完善(一) “内容摘要”刑事强制措施制度是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刑事诉讼的保障体系,是实现刑事诉讼目的的重要手段。刑事强制措施制度的本质体现了实现刑罚与保障人权的对立统一关系,在实现国家刑罚的同时要最大限度的实现人权保障。为了适应社会转型时期的客观需要,解决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我国应当对包括逮捕、监视居住等在内的强制措施制度进行改革,对超期羁押进行制度性的防治,协调行政措施与强制措施之间的关系。 “关键词”刑事强制措施制度;逮捕;监视居住;超期羁押 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不仅有助于促进诉讼顺利而有效地运行、及时地追究和惩罚犯罪,而且直接关系到公民人身自由权的维护,鲜明地体现出一个国家的民主和法治程度。我国1996年刑事诉讼法的修订使得刑事强制措施制度向着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的方向迈进了一步,但由于观念和技术的原因,我国现有的强制措施制度还存在较为明显的缺陷和不足,在司法实践中,其执行的效果也不尽如人意,因而有进一步改革和完善的必要。 一、我国刑事强制措施制度的现状与缺陷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强制措施制度的种类、权利主体、适用对象、使用原则和程序做了较为详尽的规定,刑事强制措施在建国以后几十年的司法实践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尤其是对于打击、揭露、控制犯罪,稳定社会秩序方面更是功不可没。然而,近年来,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逐步推进,以及国际人权保障呼声的不断高涨,我国在强制措施制度的发展与完善方面出现了一些滞后现象,因此,对我国刑事强制措施制度进行改革与完善是十分必要的。(一)改革与完善我国刑事强制措施制度是适应社会转型的必然要求 诉讼制度的发展不能脱离其所产生并发挥作用的特定社会条件,因为,“如果将法律理解为社会生活的形式,那么作为形式的法律的程序法,则是这种形式的形式,它如同桅杆顶尖,对船身最轻微的运动也会做出强烈的摆动”。1]刑事强制措施制度也不例外。 近年来,我国的政治、经济形势发生了较大变化,一方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迅速发展,公民的个人权利意识日渐觉醒,迫切希望得到法律的认可和维护;另一方面,依法治国方略已被写入宪法修正案,规范和限制国家机关的权力的行使,使之法制化、程序化。党的十六大又进一步指出要“完善诉讼程序,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由此可见,进一步强化诉讼中的人权保障,体现法治的精神和内涵,这是新的社会转型时期对我国的诉讼法治建设提出的明确目标,为了实现这一目标,我国的刑事强制措施制度理应进行必要的改革和完善。(二)改革与完善我国刑事强制措施制度是解决司法实践中存在的种种问题的客观需要 当前,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刑事强制措施制度总体上还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各种问题,一些问题还相当突出,严重损害了法治尊严和司法权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部分强制措施的权利主体未受到合理有效的制约,主体行为的主观随意性大,从而未能在实质上保证强制措施使用的公正性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拘留权统一于公安机关。将拘留权统一于公安机关,主要是从公安机关的性质及其案件范围来考虑的。因为,公安机关站在同刑事犯罪做斗争的第一线,每天接触到大量的突发性的刑事案件,如无拘留权则不利于同犯罪做斗争。但拘留直接关系到公民的人身自由,所以,刑事诉讼法又拘留的条件、时间上做出了必要的限制,使公安机关在保障社会利益与保护人权上做到平衡。然而,公安机关在全面掌握拘留的决定权与执行权的同时,却牺牲了权力制约的司法理念,在工作上的特殊职责和侦查活动中的特殊地位决定了其难以客观地、理性地监督拘留的适用。因此,对于未受到合理制约的权力,是不科学的,不公正的。2] 2、刑事强制措施体系不完善 刑事强制措施应当由三部分组成:一是对人的强制措施;二是对物的强制措施;三是对隐私权的强制措施。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措施实际上是第一种意义上的狭义的强制措施。

刑事诉讼流程图

刑事诉讼程序 作者:谢逸生来源:找法网日期:2012年09月13日 刑事诉讼程序 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般刑事案件要经过3个阶段,即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和审判阶段(人民法院)。 一、侦查阶段:1、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人民检察院管辖: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为: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包括故意伤害案(轻伤)、重婚案、遗弃案、妨害通信自由案、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以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其他轻微刑事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除人民检察院管辖和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其他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管辖。 2、侦查: 侦查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刑事拘留。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2 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的案件情况。 侦查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

管理制度谈对人大代表适用刑事强制措施的许可制度

(管理制度)谈对人大代表适用刑事强制措施 的许可制度

谈对人大代表适用刑事强制措施的许可制度 林新法 引言 案例简介:2001年6月25日,浙江省某县公安局以涉嫌帮助毁灭证据罪报请该省某市人大许可对身为该市人大代表的犯罪嫌疑人张某提请逮逋,该市人大收到有关资料后,以暂时不能及时召开常委会会议为由“不予受理”。其后,县公安局根据《浙江省实施〈代表法〉办法》第21条的规定,提出“不予受理”理由缺乏依据,且要求人大召开常委会主任会议,以许可对张某提请逮捕。经连续3日的交涉,该市人大最终召开了主任会议,但主任会议于审查了公安机关提交的书面资料后,作出了“证据不足,不予许可”的决定,县公安局尽管不服,却也只得中断对张某帮助毁灭证据壹案的侦查工作。 这是壹个典型的对人大代表适用刑事强制措施许可案例(本文所称人大代表仅指县级之上各级人大代表)。于这壹简单的操作流程中,我们能够发现许多引人深思的程序问题:如主任会议能否作为审查许可的主体,人大是否有权决定“不予受理”和“不予许可”,公安司法机关不服人大决定时应如何救济等等。由于法律于设定对人大代表适用刑事强制措施许可制度的同时,对如何报请许可和如何审查许可等操作性问题均作了回避,关联的程序特别是人大否决及救济机制的缺如,给实践带来了极大的随意性和混乱,导致了储如前述案例中的许多程序尴尬和困惑,所以若能从理论上对人大代表适用刑事强制措施许可制度加以科学剖析和合理阐述,无疑具有深刻的实践意义。 一、对人大代表适用强制措施的报请许可范围 当前,内容涉及刑事强制措施许可制度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以下简称《代表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各省级人大制定的《代表法》实施办法等,由于制定时间上的差距和制定主体上的不同,这些法律法规对于适用强制措施的报请许可范围的规定存于着较大的冲突。 《代表法》第30条的规定:“县级之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许可,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逋或者刑事审判。如果因为现行犯被拘留,执行拘留的机关应当立即向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方案。对县级之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如果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应当经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这里的“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于范围上是非常广泛的,包括刑事措施、行政措施等,就刑事诉讼法而言,这些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又包括拘传、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逮捕五种。而“现行犯”壹般是指正于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犯罪后即被发现的人犯,[1]它

刑事诉讼-刑事强制措施

刑事强制措施 我们知道在一些刑事案件中,为了避免犯罪嫌疑人再次出现犯罪行为,一般会对嫌疑人采取一定的强制措施。那么,这些强制措施有哪些种类呢?时限又是怎么样的,接触强制措施需要什么条件?小编为你带来以下相关知识,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刑事强制措施释义 刑事强制措施是国家为了保障侦查、起诉、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而授权刑事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限制其一定程度人身自由的方法。很显然,为了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刑事司法机关必须享有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权利。但是,由于刑事强制措施关乎公民的人身自由权,所以它又是一柄“双刃剑”,正确实施,就能准确、及时地完成惩罚犯罪的任务;而错误实施,则会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因此,各国对刑事强制措施的采用均规定了较为严格的条件和程序。 强制措施的种类 我国的刑事强制措施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五种,这五种措施是依照强制力度由轻到重的顺序依次排序的。 拘传 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于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方法。传

唤、拘传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取保候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适用刑事强制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应当在向犯罪嫌疑人宣布后交由公安机关执行。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保证人担保形式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法律文书和有关案由、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保证人基本情况的材料,送交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同级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保证金担保形式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核实保证金已经交纳到公安机关指定的银行后,将有关法律文书、有关案由、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的材料和银行

刑事诉讼法的强制措施

刑事诉讼法的强制措施 一、强制措施的概念与特点 1.特点(适用主体;对象;目的;法定性;时间上的临时性) 2.与刑罚、行政处罚的不同 3.扭送(不是强制措施。)(对象:正在犯罪或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通缉在案;越狱逃跑;正在被追捕。总结为:现行犯或在逃的) 二、拘传 1.拘传与传唤(对象不同;是否具有强制性不同;二者的关系) 2.拘传适用的程序(《解释》第63条、第64条) (1)负责人批准; (2)被拘传人所在的市县进行; (3)2人执行; (4)辖区以外执行——通知当地的公或检、法 3.时间 三、取保候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安全部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 1.取保候审适用情形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4)对被拘留的,需要逮捕而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 (5)提请批准逮捕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需要复议、复核的; (6)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复核的; (7)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刑诉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8)持有效护照和出入证件,可能出境逃避侦查,但不需要逮捕的 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方法逃避侦查,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不适用取保候审。 2.取保候审的方式 (1)人保 A保证人的条件:与本案无牵连;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没有被限制;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第54条) B义务:监督;及时报告 C责任 a.行政责任:罚款(1000——2万); b.刑事责任 c.民事责任(前提:协助逃匿、明知藏匿地点而拒绝提供;如果取保候审的被告人同时也是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保证人还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应当以其保证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起的诉讼请求数额为限。)(《解释》第73条) (2)财产保(人民币;起点) 注:不能同时适用 3.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第56条)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2)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3)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证人作证; (4)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4.取保候审的程序 (1)取保候审的申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和律师) (2)决定机关(决定数额;变更) (3)执行机关(没收、退还保证金、罚款)

刑事诉讼流程是什么

目前,我国法律普及还不够,很多人对法律还不了解,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的区分也不明确。所谓刑事案件,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指控违反刑法保护的社会关系,国家立案侦查、审判并给予刑事制裁(如罚款、有期徒刑、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等)的案件。)以追究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一般来说,刑事诉讼程序分为五步,具体内容如下: 立案 社会上出现了涉嫌犯罪的事件,侦查机关可能是基于有关单位或个人报案、控告、举报以及犯罪嫌疑人自首等原因而介入,进行初步的调查后,如果认为这一事件中存在犯罪事实并应该对犯罪人追究刑事责任,则予以立案,从而启动了刑事诉讼程序。这里的侦查机关,一般指公安机关。刑事案件主要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侦查 侦查机关立案以后,开始进行侦查。侦查的目的有两个,一是找到犯罪人,一是收集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经过侦查,对有证据证明存在犯罪嫌疑的人为了

防止其阻碍诉讼的正常进行,如防止犯罪嫌疑人串供、毁灭证据、逃跑、自杀等情形,可以采取强度不同的强制措施,常见的如取保候审、拘留、逮捕等。为了弄清事实真相和收集证据,公安机关有权采取讯问犯罪嫌疑人和询问证人,进行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物证、书证,组织鉴定、发布通缉令等侦查措施。 审查起诉 检察院接到侦查机关移送的案件以后,案件进入到审查起诉阶段。在这一阶段,检察院会对《起诉意见书》以及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进行全面审查,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人的意见,调查核实其他证据,认为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需要对案件作进一步侦查时,可以决定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 审判阶段 法院在收到并审查检察院移送起诉的案件后,除涉及国家秘密或个人隐私的案件,一般会公开开庭审理。法庭审理后,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做出判决。 执行 执行则指刑事执行机关为了实施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所确定的内容而进行的活动,在我国,刑事执行的主体主要是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和监狱等。 席贯明律师现执业于河南德金律师事务所首席主办律师,在刑事犯罪领域有深厚的理论研究和大量的实践经验,并以“专心办案,诚实做人”的工作理念,在办案过程中,曾被多数当事人称为“有责任感的律师”、“值得信赖的律师”等等。

水行政强制措施工作流程图

水行政强制措施工作流程图

流程说明 一、流程分类: 蓝线表示正常流程走向 绿色虚线表示可能发展方向 二、流程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1.上级审批和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第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四)通知当事人到场;(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七)制作现场笔录;(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第十九条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第二十一条违法行为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行政机关应当将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一并移送,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2.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查封、扣押 第二十二条查封、扣押应当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其他任何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不得实施。 第二十三条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当事人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不得重复查封。 第二十四条行政机关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查封、扣押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和期限;(三)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名称、数量等;(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查封、扣押清单一式二份,由当事人和行政机关分别保存。 第二十五条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延长查封、扣押的决

谈对人大代表适用刑事强制措施的许可制度

谈对人大代表适用刑事强制措施的许可制度 Ting Bao was revised on January 6, 20021

谈对人大代表适用刑事强制措施的许可制度 林新法 引言 案例简介:2001年6月25日,浙江省某县公安局以涉嫌帮助毁灭证据罪报请该省某市人大许可对身为该市人大代表的犯罪嫌疑人张某提请逮逋,该市人大收到有关资料后,以暂时不能及时召开常委会会议为由“不予受理”。其后,县公安局根据《浙江省实施〈代表法〉办法》第21条的规定,提出“不予受理”理由缺乏依据,并要求人大召开常委会主任会议,以许可对张某提请逮捕。经连续3日的交涉,该市人大最终召开了主任会议,但主任会议在审查了公安机关提交的书面资料后,作出了“证据不足,不予许可”的决定,县公安局尽管不服,却也只得中断对张某帮助毁灭证据一案的侦查工作。 这是一个典型的对人大代表适用刑事强制措施许可案例(本文所称人大代表仅指县级以上各级人大代表)。在这一简单的操作流程中,我们可以发现许多引人深思的程序问题:如主任会议能否作为审查许可的主体,人大是否有权决定“不予受理”和“不予许可”,公安司法机关不服人大决定时应如何救济等等。由于法律在设定对人大代表适用刑事强制措施许可制度的同时,对如何报请许可和如何审查许可等操作性问题均作了回避,相关的程序特别是人大否决及救济机制的缺如,给实践带来了极大的随意性和混乱,导致了储如前述案例中的许多程序尴尬和困惑,所以若能从理论上对人大代表适用刑事强制措施许可制度加以科学剖析和合理阐述,无疑具有深刻的实践意义。 一、对人大代表适用强制措施的报请许可范围 当前,内容涉及刑事强制措施许可制度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以下简称《代表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各省级人大制定的《代表法》实施办法等,由于制定时间上的差距和制定主体上的不同,这些法律法规对于适用强制措施的报请许可范围的规定存在着较大的冲突。

论刑事强制措施的司法救济

总第98期2008年5月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Journal of Gansu Institute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General N o.98M ay.,2008 收稿日期:2007-05-10 作者简介:廖斌(1964 ),男,四川泸州人,西南科技大学教授,法学博士,主要研究方向为刑事政策学、犯罪学。论刑事强制措施的司法救济 廖 斌 孙连钟 (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四川绵阳621010; 北京建筑工程学院,北京100044) 摘 要:对于强制措施予以司法救济,能够制约强制措施的滥用,并能给受到不同形式强制措施的公民有效的权利救济机会和途径。我国强制措施实施方面缺乏有效的救济措施,难以防止强制措施被滥用的危险发生。司法权介入强制措施目的就在于营造一个控辩双方共同参与,由中立裁判者依法进行裁决的司法环境。从维护人权角度,将强制措施纳入统一的司法审查的范围,对强制措施提供司法上的救济,借此完善我国强制措施制度的整体构造。 关键词:刑事强制措施;诉权理论;司法最终裁决;救济程序 中图分类号:DF 7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788X(2008)03 0093 05 近代以来的人权思想,主要是以刑事诉讼中强制措施的控制和合理化为中心而发展起来的,在这个意义 上可以说刑事诉讼的历史,也就是对强制措施不断加以合理限制的历史。[1]对于强制措施予以司法救济,能 够在国家强制性权力与被追诉人在追究犯罪过程中存在的剧烈冲突中设置一种缓冲,制约强制措施的滥用,并在对强制权力行使进行事后的检视,使受到不同形式强制措施的个体能够得到有效的救济。 我国强制措施的救济措施存在的重大不足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除了逮捕需要经过检察机关批准外,其他强制措施均由侦查机关自行决定实施,而不受任何第三方的制约和审查,司法审查机会不足;二是即便是对逮捕的批准权,也不是由在刑事诉讼中的中立者 法官来行使,而是由行使公诉权的检察机关来行使,在当前的检警关系下,检察机关出庭公诉对侦查结果的依赖使其对侦查中强制的监督无力,这种缺乏有效外部制约的监督难以防止强制措施被滥用的危险发生。完善我国强制措施制度的整体构造,将强制措施纳入统一的司法审查的范围,对强制措施提供司法上的救济,确立司法最终裁决原则是不可或缺的一环。 一、刑事强制措施司法救济的法理分析 (一)强制措施与诉权 在世界各国,早期的法律发展都是无法律救济的处罚,逐步演化成可诉处罚的历史。[2] 司法救济主要形式之一是赋予当事人诉权。诉权学说源于罗马法中的action,时至今日,已经历了多个发展阶段形成了各种不同学说,如私法诉权说、公法诉权说、二元诉权说、诉权否认说等,各种学说至今尚无定论。但多数学者赞成诉权为一种公法性质的权利,从本质上讲是实体权利义务纠纷的司法救济权。 布莱克法律词典!认为,诉权(r ig ht of action)不仅是一项提起诉讼的权利,而且还是一项基于某种特定事项与事实状态并超越其本身而进行诉讼的权利,亦是一项通过审判程序而使权利受到损害者获得司法补救的权利,也可以被理解为支持一项诉讼请求权而出席法庭的权利。 在现代国家,一切公民权利受到侵害的法律争议都应当能够提交司法程序,通过诉讼方式予以救济,这不仅是维护公民权利的需要,也是法治社会的一项基本要求。因此许多法治国家都将诉权列为一项宪法权利,予以宪法保护。在日本,宪法中也有具体条款明确规定诉权,其宪法第3章?国民的权利与义务#中明确将裁判请求权即诉权作为国民的基本人权。日本宪法第32条规定:任何法院接受审判的权利不得剥夺。美国、法国等国家虽未在宪法中明确规定公民的诉权,但或可由宪法有关条款推导出来,或由宪法判例等方式确认。

刑事诉讼法之强制措施!!!

第十二章强制措施 一、单项选择题 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下列哪种情况应当撤销强制措施? () A.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要求解除强制措施的 B.对已经逮捕的人,患有严重疾病的或者案件不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审结的,或者正在怀孕、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受委托律师要求解除强制措施的 C.对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管制或者宣告缓刑以及单独适用附加刑,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以及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期间,被告人被羁押的时间已到第一审人民法院对其判处的刑期,受委托律师要求解除强制措施的 D.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律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查证、审理,受委托律师要求解除强制措施的 2.某地发生一起盗窃案,公民当即将罪犯扭送到当地人民法院,该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 A.不立案侦查 B.对公民扭送不予理睬 C.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D.自行侦查 3.王某是一私分国有资产案件的嫌疑人,被检察院采取了取保候审措施,其妻张某是其保证人。王某私自到外地做生意,张某代为隐瞒。公安局决定对张某罚款,则哪种罚款的数额是合适的?() A.100元 B.800元 C.2000元 D.2万5000元 .如果犯罪嫌疑人郭某由于侦查案件的需要,被采取了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他进行下列哪项活动时,情节严重的,不能对其予以逮捕?() A.请同车的许某吃饭,请他作证时多多关照 B.在传讯时因主干道发生交通事故未能到案 C.未经公安机关批准离开本市外出采购服饰物品进行买卖 D.将藏起来的摩托车撞人留下痕迹的轮胎销毁 5.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无权对犯罪嫌疑人拘传的机关是下列哪一机关? () A.人民法院 B.人民检察院 C.公安机关D.国家安全机关 6.人民法院受理一起自诉案件以后,对被告人谢某做了取保候审的决定,由谢某的妻子王某作其保证人。但在取保候审期间,谢某骗过妻子外逃。其妻王某发现情况后,直到有关机关发现,都没有报告。那么下列哪个机关可以对王某处以多少钱的罚款?() A.人民法院,1500元 B.公安机关,1500元C.人民法院,800元 D.公安机关,800元 7.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执行机关是() A.人民法院 B.司法行政机关 C.人民检察院 D.公安机关 8.华某因参与盗窃而被公安机关依法逮捕,由于华某家庭生活拮据且家庭负担全靠他一人支撑,父母和妻子均无任何收入。公安机关经审查认为,华某可以取保候审,那么可以作为华某的保证人的是() A.华某的已经成家立业的姐姐 B.华某的妻子 C.华某的父母 D.华某的尚未立业的儿子 9.下列选项中,哪项不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保证人的条件?( ) A.与本案无牵连 B.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C.有自己的住房,且收入亦较固定 D.虽不享有政治权利,但人身自由未受限制 10.胡某系海成县五龙乡人,因欠邻居夏某货款 1 万元,夏某多次催要货款而胡某未给。1999年7月,在催要货款过程中二人发生口角,胡某将夏某殴打致伤,共花去医药费用3500余元。受害人夏某遂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法院受理后,依法对胡某取保候审,胡某提供本乡副乡长王某担任保证人。但在诉讼进行期间,胡某外出打工以逃避审判,而王某明知胡某所在地而拒不提供情况,致使胡某长时间逍遥法外。请问下列关于王某应当

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随着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不断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法制所涉及的领域逐渐扩大,我们国家相继制定出台了一些新的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的实施,为推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了有利保障。《刑事诉讼法》作为我国现行的程序法之一,是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而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是刑事诉讼中的重要问题,在刑事诉讼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可以说没有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刑事诉讼法将会失去其保障,其实施也将会成为一句空话。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并非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处罚,而是指司法机关根据案件情况,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毁灭罪证或继续犯罪,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其采取的限制或剥夺人身自由的方法。具有诉讼保证性和诉讼性的特点。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有: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 一.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概念、性质和特点

任何一部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某项措施,要想真正贯彻落实,我们首先应弄清它的原理,防止盲目随从。对于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刑事诉讼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而依法对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采取限制或者剥夺的各种强制性方法。该项措施的实施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具有强制性,其目的在于保证侦查、起诉和审判的顺利进行。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性质在于它的诉讼性和保证性。诉讼性是指强制措施的程序意义,即公检法机关在诉讼中所采取的程序性措施。保证性是指适用强制措施的目的在于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该措施适用于刑事诉讼自立案开始到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前的全过程,适用对象是没有被确定为有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且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适用强制措施之后,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依法予以变更或撤销。 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有权适用强制措施的主体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除此之外,其他任何国家、机关、团体或个人都无权采取强制措施,否则即构成对公民人身

论我国刑事强制措施的完善

论我国刑事强制措施的完善 摘要:我国刑事强制措施制度既要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又要充分兼顾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以及人权的保护,做到这两方面的有效平衡。然而在司法实践工作中,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的统一性很难在刑事诉讼活动中贯穿始终。惩罚犯罪有国家的公权力作为强有力的后盾,而保障人权的力度相对较弱,很多时候只能是流于形式。因此,立足于对人权的保障我国的刑事强制措施亟待完善。 关键词:刑事强制措施;保障人权;监督机制;救济机制 一、刑事强制措施的功能 刑事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进行限制或者剥夺的各种强制性方法。它肩负着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双重任务,因此,它在法治社会建设中是一把双刃剑。在适用刑事强制措施之前,必须要明白它的功能才能更好地发挥立法用意。 (一)刑事诉讼的保障功能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是为了使刑事诉讼活动能够顺利进行,从而达到惩罚犯罪的目的。它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够在刑事诉讼中始终参与进来,并使判决的结果得以顺利执行。二是保证公安司法机关能够依法顺利进行案件事实和证据的调查认定工作。[1]例如,拘留的适用情形: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等适用情形,凡出现有妨碍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情形可以适用刑事强制措施加以限制。刑事强制措施对刑事诉讼的保障功能是为了在侦查、起诉、审判过程中有效的对侵犯国家、公民合法权益的异类分子进行惩罚,从而更好地保障国家的安定及社会秩序的安稳。 (二)人权的保障功能 保障人权与惩罚犯罪是对立统一的,对违法乱纪分子要用国家公权力进行惩治,但是没有对公权力加以限制的话,势必会造成公权力

刑事强制措施的种类有哪些

刑事强制措施的种类有哪些 我国的刑事强制措施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五种,这五种措施是依照强制力度由轻到重的顺序依次排序的。 为方便司法机关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我国《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一些强制措施,但在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时候,必须要满足规定的条件才行。不过大家知道究竟我国规定的刑事强制措施的种类有哪些吗?下面小编为您做一个小小的总结,希望能解答你的疑惑。 一、刑事强制措施的种类有哪些 1、拘传适用于不需要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 2、取保候审适用于: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期限最长不超过十二个月。

3、监视居住适用人群同取保候审,期限六个月,需遵守的规定更为严格。 4、刑事拘留适用见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最长时间为37天。 5、逮捕最为严厉,也最为复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应即依法逮捕: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 二、如何对人大代表采取强制措施 公安机关依法对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采取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或者提请逮捕的,应当书面报请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许可。 公安机关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先行拘留的时候,发现其是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应当立即向其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报告。公安机关在依法执行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或者逮捕中,发现被执行人是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应当暂缓执行,并报告原决定或者批准机关。如果在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是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应当立即解除,并报告原决定或者批准机关。公安机关依法对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采取拘传、取保候审、监

(完整word版)行政强制措施程序流程图.docx

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强制措施 强的,制24措小时施内补流批)程 不符合采取强制措施条件符合采取强制措施条件 依法作出其他处理出示执法证,通知当事人 到场。 当事人到场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 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 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 或盖章。 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 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 径,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当场做笔录、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30日内查清事实,作出处理决定;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 准,可以延长。

出示执法证,催告 当事人履行义务 当事人不履行行政决定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 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 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方式、条件和期限 行政强制方式职权依据法定时限 [ 地方法规 ] 《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013 年广东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4 号修 查封、扣押进入工 订) 程现场的假冒伪劣 《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查封、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等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或者涉嫌假冒伪劣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的建筑材料、商铺 一 ) 进入被检查单位工作场所和工程现场进行检查; ( 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 混凝土、混凝土预 二 ) 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文件、资料并对有关情况作出说明; ( 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 制构件、建筑构配 三 ) 查封、扣押进入工程现场的假冒伪劣或者涉嫌假冒伪劣的建筑材料、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 ( 的除外。 件和设备,并依法 制构件、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并依法作出处理; 作出处理 ( 四 ) 发现存在影响工程质量问题的,责令改正或者停工整改。

论我国刑事强制措施的制度缺陷及完善(一)

论我国刑事强制措施的制度缺陷及完善(一) 摘要]我国刑事强制措施体现出立法授权的平级性、审前羁押的混同性、比例原则的缺位性及救济机制的失衡性等特点。从体系与制度的科学性、有效性来分析,当前的刑事强制措施存在着制度缺陷,有必要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完善我国的刑事强制措施。 关键词]强制措施;制度缺陷;完善 一、我国刑事强制措施的主要特点 (一)在权力结构的配置上,体现出立法授权的平级性。从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来看,公安机关享有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提请批准逮捕及执行逮捕的权力,检察机关享有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自行决定逮捕及批准逮捕的权力,审判机关享有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及决定逮捕的权力。这样的立法规定表明,我国刑事诉讼强制措施在权力结构的配置上与西方法治国家有明显的不同,体现出立法授权的平级性:一是在纵向上,立法上没有按照上下层级结构的要求设立一个统一或独立的权力审查机关。刑事强制措施主要是根据刑事诉讼流水作业的不同阶段,由公、检、法三机关根据各自的办案需要予以适用。二是在横向上,公、检、法三机关所拥有的权力基本上处于一种平行状态。除公安机关适用逮捕需经检察机关批准及检察机关自行决定的逮捕需由公安机关执行外,三机关都可以自行决定是否适用强制措施及适用何种强制措施,因此,三机关的权力是并行的,没有严格意义上的高低和大小之分。 (二)在强制措施的体系上,体现出审前羁押的混同性。我国刑事强制措施体系由拘传、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和逮捕五大措施组成。在大多数国家立法中,都将强制到案的措施与审前候审的措施分离,审前羁押需经特定的司法程序方可适用。与西方国家不同,作为审前一种最为严厉的剥夺人生自由的手段,除在为数不多的几个法条里能够找到“羁押”和“侦查羁押”的字眼外,审前羁押的字眼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无从找到,立法上并没有将审前羁押设置为一种独立的强制措施,而是将其混同于拘留和逮捕这两大措施之中:一是从拘留措施来看,虽然在立法技术上将拘留设计为临时剥夺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的强制到案措施,但最长羁押时限为37天的制度设计,导致本应以临时羁押为本质的拘留与长期关押的审前羁押没有实质的区别。二是从逮捕措施来看,立法上将逮捕设计为审前羁押的法律程序。逮捕的性质归根结底是通过国家权力和法律程序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处于被羁押的状态。由此可见,拘留与逮捕作为我国刑事诉讼中最为严厉的强制措施,实际上就是以暂时剥夺犯罪嫌疑人之人身自由为手段而将其在法庭审判前予以关押的审前羁押。 (三)在强制措施的适用上。体现出比例原则的缺位性。刑罚有轻重之分,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和期限也应当与所指控的犯罪行为的严重性和可能课处的刑罚相适应,等待审判的人被置于羁押状态应当是一种例外并尽可能短暂,同时不能通过收取过高保释金的方法来限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这就是国际社会通行的刑事强制措施适用的比例原则。我国刑事强制措施的设置,仅从类型设置上,按照比例原则的基本要求,由轻缓到严厉的顺序将拘传、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逮捕依次排列,但到具体强制措施的适用上,并未将比例原则予以明确的规定和支持:一是立法上没有体现“非羁押为原则,羁押为例外”的基本精神。现行刑事诉讼法对取保候审和逮捕分别在不同的条文中作出了规定,并且对取保候审用“可以”、对逮捕却用的是“应当”的立法表述,由此确立了以逮捕为核心的强制措施适用准则。二是操作上没有符合罪行与羁押期限相适应的要求。虽然《刑事诉讼法》第69条及第127条分别就“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拘留期限延长和“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羁押期限延长有专门规定,但并没有对轻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最长羁押期限作出明确规定,也没有在操作上对羁押期限的延长进行严格的审批和控制。三是我国刑事诉讼法对于收取保证金的数额没有限制,对按照何种标准进行收取也没有明确规

强制措施常用法条

强制措施常用法条 1、立案:原适用83条改为107条;原适用86条改为110条 2、刑拘:原适用61条改为80条;违反取保规定刑拘69条三 款;违反监居规定刑拘75条二款 3、报捕:原适用60条一款改为79条。79条共计三款:一款 分五小项,适用于有社会危险性或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 二款适用于重刑(十年以上),或可能判处徒刑的有故意犯罪史者及身份不明者;三款适用于违反取保、监居规定者 4、报捕:原适用66条改为85条 5、取保:原适用51条一款改为65条一款,并将原适用60条 二款(病、孕取保)及羁押期限届满不能结案吸收为65条第(三)、(四)项 6、取保有关规定原56条改为69条(内容有所增加) 7、刑拘转取保个人认为 ....应适用第94条或《程序规定》127条第(二)项;提请逮捕证据不足刑拘转保的适用《程序规定》77条二款 8、监居:72条,符合逮捕条件的适用一款,符合取保条件的 适用二款 9、检不批捕转取保、监居的:原适用69条三款,改为89条 三款 10、移送审查起诉原适用129条改为160条

11、嫌疑人被羁押的案件因法定期限内不能办结而释放及取 保、监居,适用96条;因强制措施期限届满而释放、解除、变更的适用97条 12、撤销案件:15条(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 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 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 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 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没有犯罪事实撤案的,适用《程序规定》183条1款(一)项 终止侦查的,适用《程序规定》183条2款 以上条款撤案的最终都应与161条并用,已逮捕的放人也 适用此条。 13、

刑事强制措施期限一览表

刑事强制措施期限一览表 刑事强制措施期限法 强制措施类型法定期限说明法律依据 传唤和拘传犯罪嫌疑人12小时以内从执行后的次时起计 算 刑诉法第92条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取保候审期12个月以内从执行后的次日起计 算 刑诉法第58条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监视居住期6个月以内从执行后的次日起计 算 刑诉法第58条 拘留后,通知被拘留人家属或其所在单位24小时以内(有碍侦查或无法通 知的情形除外) 从执行后的次时起计 算 刑诉法第64条 讯问被拘留人24小时以内从执行后的次时起计 算 刑诉法第65条及第133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人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3日以内,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1 至4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 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 可以延长至30日 从执行后的次日起计 算 刑诉法第69条第1款﹑第2 款 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其所在单位24小时以内(有碍侦查或无法通 知的情形除外) 从执行后的次时起计 算 刑诉法第71条第2款 人民法院﹑检察院对决定逮捕人,公安机关对于经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进行讯问24小时以内从执行后的次时起计 算 刑诉法第72条 检查院对其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人,决定逮捕的期限10日以内,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 1至4日 从执行后的次日起计 算 刑诉法第134条 对扣押的物品﹑文件﹑邮件﹑电报或冻结的存款﹑汇款经查明与案件无关,解除扣押﹑冻结,退还原主或邮电机关的期3日以内从查清后的次日起计 算 刑诉法第118条 法法 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法 名称法定期限说明法律依据 逮捕犯罪嫌疑人后的侦查羁押期不得超过2个月从执行后的次日起计算刑诉法第124条案件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 件,可延长对犯罪嫌疑人侦查羁押 期 1个月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刑诉法第12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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