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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官司的成本(附各类案件诉讼费用计算标准)

打官司的成本(附各类案件诉讼费用计算标准)
打官司的成本(附各类案件诉讼费用计算标准)

打官司的成本(附各类案件诉讼费用计算标准)

打官司需要向法院交纳哪些费用?这些费用应该由谁来承担?哪一类型的案件,标准是怎样的?今天,我们就来聊一聊打官司的成本。

一、当事人进行诉讼应当缴纳哪些费用:

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

(一)案件受理费;(二)申请费;(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二、哪些案件可以不交纳诉讼费用:

下列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一)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二)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三)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四)行政赔偿案件。

三、诉讼费用谁来承担?

1、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

2、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3、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注意:诉讼费用均有原告起诉时先行交纳,判决后由败诉方承担

四、哪些情况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依照本办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

注意:诉讼费用的免交只适用于自然人。

1、免交的情形: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免交诉讼费用:(一)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二)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三)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

(四)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五)确实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

2、减交的情形: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减交诉讼费用:(一)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二)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的;(三)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四)确实需要减交的其他情形。

注意:人民法院准予减交诉讼费用的,减交比例不得低于30%。

3、可申请缓交的情形: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缓交诉讼费用:(一)追索社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的;(二)海上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三)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四)确实需要缓交的其他情形。

五、案件受理费交纳标准:

(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二)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离婚案件:

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

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四)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

(五)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

(六)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规定的幅度内制定具体交纳标准。

六、申请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

2.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

3.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四款规定,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按照本项规定的标准交纳申请费,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二)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

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三)依法申请支付令的,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

(四)依法申请公示催告的,每件交纳100元。

(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每件交纳400元。

(六)破产案件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但是,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七)海事案件的申请费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1万元;

2.申请海事强制令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5000元;

3.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5000元;

4.申请海事债权登记的,每件交纳1000元;

5.申请共同海损理算的,每件交纳1000元。

§一下情况诉讼费用减半收取

1、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2、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3、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4、被告提起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分别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5、依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按照不服原判决部分的再审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最新法院诉讼费收费标准 一、财产案件 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诉讼标的额×2.5%-200元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诉讼标的额×2%+300元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诉讼标的额×1.5%+1300元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诉讼标的额×1%+3800元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诉讼标的额×0.9%+4800元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诉讼标的额×0.8%+6800元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诉讼标的额×0.7%+11800元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诉讼标的额×0.6%+21800元 10.超过2000万元:诉讼标的额×0.5%+41800元 二、执行费(申请人不预交) 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每件50元至500元 2、1万元以下:每件交纳50元 3、1万元至50万元:执行金额×1.5%-100元 4、50万元至500万元:执行金额×1%+2400元 5、500万元至1000万元:执行金额×0.5%+27400元 6、1000万元以上:执行金额×0.1%+67400元 三、保全费 1、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每件30元; 2、1000元至10万元:保全金额×1%+20元; 3、10万至89.6万元:保全金额×0.5%+520元; 4、89.6万元以上:5000元。 四、离婚案件 1、一般情况:200元; 2、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足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收0.5%。 五、侵害人身权案件 1、一般情况:每件300元; 2、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至10万的部分,收1%;超过10万的部分收0.5%。 六、其他非财产案件 每件50-100元。 七、劳动争议案件 每件10元。 八、知识产权纠纷案件

ERP中的产品成本控制 -标准成本 众所周知,ERP 系统采用模块化的结构,模块一般按企业内部的职能划分,比如从企业运作整体来看可以分物流,会计和人力资源等模块,而物流下又可以分出生产,销售,采购和储运等模块。同样的会计下也可以分出财务会计,管理会计和资金管理等模块。各模块之间数据是集成和共享的。在上两期我们分别探讨了ERP 中的盈利分析和企业预算,它们都属于管理会计的范畴。细心的读者可能会发现上述两个专题都涉及到了ERP 中的产品成本信息,事实上产品成本控制是企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因此也是ERP 的一个重要模块。 产品成本控制模块是生产和管理会计的交叉部分,本文主要介绍产品成本控制中标准成本的概念和其制定过程。和实际成本不同,这个子模块的作用主要有:<1> 计算每种产品标准的产品制造成本 ( Cost of Goods Manufactured )和产品销售成本( Cost of Goods Sold )。<2> 决定每种产品的成本构成,并计算生产过程中每一步的附加价值(Value Added)。<3>通过成本比较优化产品制造成本。<4> 给ERP 系统其他模块提供信息,比如:为和实际成本进行差异分析及生产效率控制建立比较基准;更新物料主记录中的产品成本;为盈利分析和企业预算提供产品成本信息(参见《ERP中的盈利分析》 和《ERP中的企业预算》);为销售模块设定价格底线。 在介绍具体计算过程之前,首先让我们看一下和产品标准成本计算有关的概念和数据准备工作。

计算产品成本的数据准备 物料清单(Bill of Material / BOM ) 物料清单是一个完整的,正式的,结构化的关于组成一个产品的部件清单。该清单包含每个部件的物料编号,数量和计量单位。物料 清单是MRP的基础,对于产品成本来说物料清单决定了哪些材料将被计算进产品的成本,以及计算的顺序。 物料清单中可能会包括一些半成品,这些半成品本身也有物料清单。 这样就构成了多层物料清单(Multilevel BOMs )。图1就是一个多层 物料清单。对于多层物料清单,ERP系统首先计算物料清单中最低

最新诉讼费收费标准速算表 (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一、婚姻案件:每件50-300元,财产未超过20万的,不另收费;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计收; 二、侵害人身权案件:每件100-500元,超过5万至10万的部分,按1%计收;超过10万的部分按0.5%计收; 三、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50-100元; 四、劳动争议案件:每件10元; 五、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每件500-1000元,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标准; 六、破产案件: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但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七、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100元; 八、其他行政案件:每件50元; 九、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50-100元; 十、财产案件收费: 1、1万元以下:50元: 2、1-10万元的部分:标的额x2.5%-200元; 3、10-20万元的部分:标的额x2%+300元; 4、20-50万元的部分:标的额x1.5%+1300元; 5、50-100万的部分:标的额x1%+3800元; 6、100-200万元的部分:标的额x0.9%+4800元; 7、200-500万元的部分:标的额x0.8%+6800元; 8、500-1000万元的部分:标的额x0.7%+11800元; 9、1000-2000万元的部分:标的额x0.6%+21800元; 10、2000万元以上的部分:标的额x0.5%+41800元。 十一、案件执行费: 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每件50元至500元; 2、执行金额不超过1万元:每件50元; 3、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执行金额x1.5%-100元; 4、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执行金额x1%+2400元; 5、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执行金额x0.5%+27400元; 6、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执行金额x0.1%+67400元。 十二、保全费: 1、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每件30元; 2、超过1000元至10万元:金额x1%+20; 3、超过10万元:金额x 0.5%+520,但最多不超过5000元。 十三、申请支付令:按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 十四、申请公示催告:每件交纳100元; 十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每件交纳400元。

上海法院诉讼费缴纳方式 目前上海地区案件可通过以下三种方式交纳诉讼费: (一)至法院财务窗口 (二)登陆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唯一指定的线上便民缴费平台——付费通,凭诉讼费缴纳通知书31位条形码查询缴费,并保存电子凭证(持该凭证可去法院换取诉讼费发票) (三)当事人凭《上海市人民法院缴纳诉讼费用通知》(或《上海市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用通知》、《上海市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结算通知》)到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分行各营业网点交纳诉讼费用。银行收到当事人缴纳的款项后,开具《代收诉讼费收据》 *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后,立案庭人员会向原告开具预交诉讼费用通知。 *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 附:法院诉讼费收费标准 (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二)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四)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

幻灯片1 成本管理学课程快速导读图 1. 导论 2. 成本会计的发展和环境 第一篇总论 3. 生产成本核算原理 4. 生产费用汇集与分配的程序和方法 5. 成本计算基本方法 6. 各种成本计算方法的结合应用 第二篇 成本核算 第三篇 成本计划与控制 7. 成本计划和控制原理 8. 标准成本法 9. 责任成本制度 第四篇 成本报表与分析 10. 成本报表 11.成本分析

12. 其他行业成本计算 13. 作业成本法 14. 物流成本15. 质量成本会计 16. 计算机在成本会计中的应用 第五篇 成本会计专题 幻灯片2 第三篇成本计划与控制 第七章成本计划和控制原理 第八章标准成本法 第九章责任成本制度 幻灯片3 第八章标准成本法 ■学习的目的与要求: 通过本章学习,了解标准成本法的概念、标准成本的种类和制定,掌握成本差异的计算与分析、标准成本法的核算程序及账务处理方法。 幻灯片4 第一节标准成本的种类与制定 第二节成本差异的计算与分析 第三节标准成本法的核算程序及账务处理 本章小结 思考与练习 幻灯片5 第一节标准成本的种类与制定 一、标准成本和标准成本法的概念 (一)标准成本的概念 标准成本——是在特定的生产技术水平和有效的经营管理条件下应当发生的成本。 它是成本控制的依据、评价成本升降的尺度和衡量工作绩效的标准。 幻灯片6 (二)标准成本法的概念 标准成本法,亦称为标准成本制度、标准成本系统和标准成本会计。 标准成本法——是以预先确定的标准成本为依据,把实际发生成本与标准成本进行对比,通过成本差异的计算与分析,揭示成本差异产生的原因,对成本差异进行账务处理,并通过成本差异的报告,促使有关部门采取控制措施,将成本核算与成本控制结合起来的一种方法。 幻灯片7 标准成本法产生于20世纪20年代的美国,是配合泰罗制的实施而引入成本管理中,形成成本管理的一个组成部分。

律师费、诉讼费速算表计算器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2009-7-17 21:42:00 广东省涉及财产的民事、行政诉讼律师收费标准(速算表): 在收取基础费用0.1-0.8万元的基础上再按其争议标的额分段按比例累加计算收取(单位:万元): 5万元(含5万元)以下:基础收费(0.1-0.8万元); 5万-10万(含10万元):诉讼标的额x8%-0.4万元+基础收费 10万-50万(含50万元):诉讼标的额x5%-0.1万元+基础收费 50万-100万(含100万元):诉讼标的额x4%+0.4万元+基础收费 100万-500万(含500万元):诉讼标的额x3%+1.4万元+基础收费 500万-1000万(含1000万元):诉讼标的额x2%+6.4万元+基础收费 1000万-5000万(含5000万元):诉讼标的额x1%+16.4万元+基础收费 5000万元以上:诉讼标的额x0.5%+41.4万元+基础收费 上述收费标准允许上下浮动20%。 --裴敏律师制作,版权所有,欢迎转载诉讼费速算表 以下速算表根据2007年4月1日起施行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确定。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诉讼标的额×2.5%-200元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诉讼标的额×2%+300元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诉讼标的额×1.5%+1300元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诉讼标的额×1%+3800元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诉讼标的额×0.9%+4800元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诉讼标的额×0.8%+6800元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诉讼标的额×0.7%+11800元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诉讼标的额×0.6%+21800元 10.超过2000万元:诉讼标的额×0.5%+41800元 诉讼保全申请费(每件不超过5千元) 标的额费率速算增加额(元) 1000元以下030(每件) 1千元-10万元0.01 20 10万元以上0.005 520 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执行费(速算表) 1、不超过1万元: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50万元:执行金额×1.5%-100元 3、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执行金额×1%+2400元 4、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执行金额×0.5%+27400元 5、超过1000万元:执行金额×0.1%+67400元 法院诉讼费计算器 诉讼费用计算(输入标的算费用)和反算(输入费用算标的)程序(人民币元): 该诉讼费用的计算方法、计算程序按现行《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编制。

★人民法院诉讼收费标准 人民法院诉讼收费标准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诉讼费包括两个方面:案件受理费。就是人民法院决定受理当事人提出的诉讼后,依法向当事人收取的费用。案件受理费可分为:1、非财产案件受理费,如离婚、侵犯公民肖像权、名誉权等因人身关系或非财产关系提起的诉讼时,人民法院依法向当事人收取的费用。2、财产案件受理费。如债务、经济合同纠纷等因财产权益争议提起诉讼时,人民法院依法向当事人收取的费用。其他诉讼费用。人民法院除了向当事人收取案件受理费外,还应收取在审理案件及处理其他事项时实际支出的费用。主要包括:1、勘验费、鉴定费、公告费、翻译费(当地通用的民族语言、文字除外)。2、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在人民法院决定开庭日期出庭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费。 3、采用诉讼保全措施的申请费和实际支出的费用。 4、执行判决、裁定或者调解协议所实际支出的费用。 5、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其他诉讼费用。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标准 离婚案件每件10元至50元财产总额超过10000元的部分收1%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案件每件50元至100元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收费标准交纳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10元至50元劳动争议案件每件30元至100元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每件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收费标准交纳破产案件按破产企业财产总值依照财产案件收费标准计算,减半交纳最高不超过10万元治安行政案件每件5元至30元专利行政案件每件50元至400元其他行政案件每件30元至100元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收费标准交纳财产案件收费(按争议标的计算)1000元以下50元1000-50000元标的×4%+10元50000-100000元标的×3%+510元100000-200000元标的×2%+1510元200000-500000元标的×1.5%+2510元500000-1000000元标的×1%+5010元1000000元以上标的×0.5%+10010元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1989年7月12日法(司)发<1989>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各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现将《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一、《办法》中所规定的收费标准,已经国家各有关方面同意,各级法院必须严格执行。收费标准中有幅度规定的,由各高级法院制定具体标准,一并下达执行。海事海商案件的各项收费标准中有幅度规定的,由各海事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在幅度内自行决定。其他任何单位都不得另行制订收费标准。二、本办法自一九八九年九月一日起实行。八月三十一日以前所受理的案件,仍按原《民事诉讼收费办法(试行)》的规定执行。三、各高级人民法院所制定的具体收费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附件

在这篇中我们针对标准成本相关的问题进行问答,供大家参考。 1. CK11N原材料无法取到采购订单价格? 答:如果没有专门维护信息记录,而是创建采购订单后,使用采购订单的价格作为采购物料的标准价,但是CK11N执行标准成本计算时取不到价格,原因可能是采购订单手工输入价格时,系统不会自动生成默认的信息记录号码,如果生成,就可以取到值。 2. CK11N进行标准成本估算时,系统提示消息号:“M3 551,你不能更改价格从S到移动平均价,因为负数评估库存存在。" 答:可能的原因是BOM中启用了虚拟件,虚拟件没有维护财务视图,正常情况下,虚拟件需维护MRP视图中的采购类型和特殊采购类型为 E/50。 3。成本组件中哪个组件会更新为标准价? 答:系统逻辑为,在OKTZ成本组件视图中只要标为和存货评估相关的,就作为标准价(会计视图)的一部分.如下图: 注意:如果某些组件未标记为和存货评估相关或者说只是一部分和存货评估相关,则可能导致物料主数据成本视图中的标准价和会计视图中的标准价不同。

SAP配置点的说明如下图:

4. CK11N出现消息:KC694”No structure could be determined for internal activity”是什么原因? 答:通常是因为作业价格是否由系统自动计算还是手工维护和OKTZ成本组件结构中是否勾选“初级成本要素分割”有矛盾造成的,一般情况下,如果由系统自动计算作业价格,则可以在OKTZ中勾选“初级成本构成分割",如果作业价格为手工维护,同时在OKTZ中勾选“初级成本构成分割”,则在CK11N会出现该消息.该消息的意思实际是作业价格对应的为43类型次级成本要素,如果没有计算作业价格,则初级成本要素不会分割到作业,那么从成本组件上来说也就对于作业相关的成本就无法使用初级成本要素分割。应该说,如果勾选了“初级成本要素分割”,在对应的成本组件行中可维护作业对应的初级成本要素。 详细解释可参考note:1658589 备注说明:OKTZ中“初级成本构成分割”一般情况下不勾选。 5. CK11N和MR21的关系是什么? 答:如果先使用MR21维护半成品、产成品标准价格(价格标识为S),则可以后续使用CK11N继续更新价格,但如果一旦使用CK11N更新标准价格后,则系统不再允许使用MR21修改标准价格.此时如果使用MR21修改价格,系统提示会消息号CKPRCH025.

最新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标准速算表 (2007年4月1日施行) 一、婚姻案件:每件50-300元,超过20万元的部分收0.5%; 二、侵害人身权案件:每件100-500元,超过5万至10万的部分,收1%;超过10万的部分收0.5%; 三、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50-100元; 四、劳动争议案件:每件10元; 五、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每件500-1000元,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标准; 六、破产案件: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但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七、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100元; 八、其他行政案件:每件50元; 九、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50-100元; 十、财产案件收费: 1、1万元以下:50元: 2、1-10万元的部分:标的额x2.5%-200元; 3、10-20万元的部分:标的额x2%+300元; 4、20-50万元的部分:标的额x1.5%+1300元; 5、50-100万的部分:标的额x1%+3800元; 6、100-200万元的部分:标的额x0.9%+4800元; 7、200-500万元的部分:标的额x0.8%+6800元; 8、500-1000万元的部分:标的额x0.7%+11800元; 9、1000-2000万元的部分:标的额x0.6%+21800元; 10、2000万元以上的部分:标的额x0.5%+41800元。 十一、案件执行费: 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每件50元至500元; 2、执行金额不超过1万元:每件50元; 3、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执行金额x1.5%-100元; 4、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执行金额x1%+2400元; 5、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执行金额x0.5%+27400元; 6、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执行金额x0.1%+67400元。 十二、保全费: 1、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每件30元; 2、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 1%; 3、超过10万元的部分:0.5%,但最多不超过5000元。 十三、申请支付令:按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 十四、申请公示催告:每件交纳100元; 十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每件交纳400元。

人民法院受理费诉讼费标准和计算方法 作者:冠军律师一、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及计算方法: 不超过1万元每件50元; 1万元至10万元×0.025-200元; 10万元至20万元×0.02+300元; 20万元至50万元×0.015+1300元; 50万元至100万元×0.01+3800元; 100万元至200万元×0.009+4800元; 200万元至500万元×0.008+6800元; 500万元至1000万元×0.007+11800元; 1000万元至2000万元×0.006+21800元; 2000万元以上×0.005+41800元; 二、诉讼保全费标准和计算方法: 诉讼保全申请费每件最高不超过5000元; 1000元以下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每件30元; 1000元至10万元×0.01+20元; 10万元以上×0.005+520元; 三、执行申请费标准和计算方法: 1万元以下每件50元; 1万元至50万元×0.015-100元; 50万元至500万元×0.01+2400元; 500万元至1000万元×0.005+27400元; 1000万元以上×0.001+67400元; 四、其他案件受理费标准和计算方法:

(一)离婚案件20万元以下每件50--300元,20万元以上×0.005+300元; (二)劳动争议案件每件10元; (三)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5万元以下每件500元;5万元至10万元×0.01;超过10万元的部分×0.005; (四)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每件交纳900元,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收费标准交纳; (五)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 (六)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100元 五、特别程序案件收费标准好计算方法: (一)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100元;(二)依法申请公示催告的每件交纳100元; (三)破产案件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但最高不超过30万元; 注意: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洛阳冠军律师整理 https://www.sodocs.net/doc/e518165140.html,(冠军律师网) https://www.sodocs.net/doc/e518165140.html,/lymalawyer(冠军律师)

第十七章标准成本计算 本章考情分析 本章主要介绍标准成本的分类及特点、标准成本差异分析及其账务处理。从近几年的考试来看,题型主要是客观题,但也有出计算分析题的可能性,计算分析题的出题点在标准成本的差异分析上。 本章大纲要求:掌握标准成本的制定和成本差异的分析方法。 2013年教材主要变化 本章与2012年的教材相比,删除了标准成本账务处理的的有关内容。 本章基本结构框架 第一节标准成本及其制定 测试内容能力等级 (1)标准成本的概念 1 (2)标准成本的种类 2 (3)标准成本的制定 2 基本概念标准成本是通过精确的调查、分析与技术测定而制定的,用来评价实际成本、衡量工作效率的一种预计成本。 两种含义它有两种含义:一种是“成本标准”;另一种是“标准成本”。成本标准=单位产品标准成本=单位产品标准消耗量×标准单价标准成本=实际产量×单位产品标准成本 时,“标准成本”是指实际产量下的标准成本。 二、标准成本的分类 (一)标准成本按其制定所根据的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水平,分为理想标准成本和正常种类含义依据用途

是要经过努力才能达到的一种标准,因而可以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在标准成本系统中广泛使用正常标准成本。 【例题1·单选题】以资源无浪费、设备无故障、产出无废品、工时都有效的假设前提为依据而制定的标准成本是()。 A.基本标准成本 B.理想标准成本 C.正常标准成本 D.现行标准成本 【答案】B 【解析】理想标准成本是指在最优的生产条件下,利用现有的规模和设备能够达到的最低成本。 【例题2·单选题】正常标准成本从数额上看,()。 A.它应当大于理想标准成本,但又小于历史平均成本 B.它应当大于理想标准成本,也大于历史平均成本 C.它应当小于理想标准成本,但大于历史平均成本 D.它应当小于理想标准成本,也小于历史平均成本 【答案】A 【解析】正常标准成本考虑了难以避免的损耗,所以大于理想标准成本,正常标准成本应低于历史平均水平以体现激励性。 (二)标准成本按其适用期,分为现行标准成本和基本标准成本。 【提示】所谓生产的基本条件的重大变化是指产品的物理结构的变化,重要原材料和劳动力价格的重要变化,生产技术和工艺的根本变化,只有这些条件发生变化,基本标准成本才需要修订。由于市场供求变化导致的售价变化和生产经营能力利用程度变化,由于工作方法改变而引起的效率变化等,不属于生产的基本条件的重大变化。 【例题3·单选题】甲公司制定成本标准时采用基本标准成本。出现下列情况时,不需要修订基本标准成本的是()。(2012年)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诉讼收费监督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法律2009-09-07 10:05 阅读3 评论0 字号:大大中中小小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诉讼收费监督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2007年9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文件法发〔2007〕30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级法院: 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对人民法院诉讼收费的监督管理,确保《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正确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诉讼收费监督管理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二○○七年九月二十日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收费监督管理的规定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对人民法院诉讼收费的监督管理,防止和查处违规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诉讼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应当严格执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不得提高收费标准。 第二条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对不符合司法救助情形的,不应准予免交、减交或者缓交。 第三条诉讼收费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诉讼费用按照规定及时上缴同级财政,纳入预算管理,不得擅自开设银行帐户收费,不得截留、坐支、挪用、私分诉讼费用。 第四条各级人民法院收取诉讼费用应当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 第五条各级人民法院应当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的有关规定,在立案场所公示收费许可证,诉讼费用交纳范围、交纳项目、交纳标准,以及投诉部门和电话等。 第六条各级人民法院收取诉讼费用应当按照财务隶属关系使用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不得私自印制或者使用任何其他票据进行收费。 第七条基层人民法院的人民法庭按照有关规定当场收取诉讼费用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并及时将收取的诉讼费用缴入指定代理银行。 第八条各级人民法院不得违反规定预收执行申请费和破产申请费用。 第九条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实际成本向当事人、辩护人以及代理人等收取复制案件卷宗材料、审判工作的声像档案和法律文书的工本费。实际成本按照人民法院所在地省级价格、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诉讼费收费标准 诉讼费用交纳标准 财产案件非财产案件申请费海事案件 标的金计算方收费标案由类型计算方法类型收费标准额法准申请设 1万以没有执行50元至500立海事1000元-150 一般情200元下金额或者元赔偿责万元况价额的任限制基金的涉及财产分割, 1万-102.5,申请海1000元离婚财产总不另行1万以下 50元万 -200 事强制-5000元额不足交纳令的 20万元的超过20申请船10万1000元 2,+300 万元的0.5, 1万-50万 1.5,-100 舶优先-20万 -5000元执部分权催告行的申请20万1.5,50万-500申请海一般情300元 1,+2400 1000元费-50万 +1300 万事债权况无登记的侵害需姓名预涉及损权、交害赔偿,名称50万1,不另行500万0.5,申请共赔偿金1000元权、 -100万 +3800 交纳 -1000万 +27400 同海损额不超肖像理算的过5万元权、. 的名誉权、超过5万荣誉元至10100万0.9,1000万以0.1,1, 其他类型案件收费标权 -200万 +4800 万元的上 +67400 准以及部分其他应当按照本人格未参加登超过10项规定的标权记的权利200万0.8,万元的0.5, 准交纳申请类型标准案件 -500万+6800 人向人民部分费,不再交纳法院提起案件受理费诉讼的财产数额调解结500万不超过案或当0.7, -100080元 1000元或30元 +11800 其他事人申减半交纳万不涉及财请撤诉产数额的申的请适用简1000万保易程序0.6, 1000元-20001,+20 减半交纳全+21800 行政案件 -10万元审理万措的施 10万-89.6 0.5,+520 案由收费标准万 2000万0.5,劳动争10元以上 +41800 89.6万以议案件商标、专利、100元 5000元上海事行政案件比照财产提出管案件受理辖异议, 50元 100元不交纳诉讼费案件其他行政案件申请支付令费标准的异 1/3交纳议不成立的

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 (1989年6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411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三条、第八十条、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九十条、第二百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诉讼费用的收费范围 第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经济、海事和行政诉讼,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 当事人依法复制本案庭审材料和法律文书的,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所需的费用。 第二条财产案件、行政案件的当事人,除向人民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外,还应当交纳下列费用: (-)勘验、鉴定、公告、翻译(当地通用的民族语言、文字除外)费: (二)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在人民法院决定日期出庭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费; (三)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申请费和实际支出的费用; (四)执行判决、裁定或者调解协议所实际支出的费用。 第三条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仲裁机构的裁决、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和行政机关的处理或处罚决定的,应当交纳申请执行费和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 第四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其他诉讼费用。 第二章诉讼费用的收费标准 第五条案件受理费 (一)离婚案件,每件交纳十元至五十元。涉及财产分割的,财产总额不超过一万元的,不另收费;超过一万元的,超过部分按百分之一交纳; (二)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的案件,每件交纳五十元至一百元; (三)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一元至五十元; (四)财产案件,按争议的价额或金额,照下列比例交纳: 1、不满一千元的,每件交五十元; 2、超过一千元至五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四交纳; 3、超过五万元至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三交纳; 4、超过十万元至二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二交纳; 5、超过二十万元至五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一点五交纳; 6、超过五十万元至一百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一交纳; 7、超过一百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零点五交纳。 (五)侵害专利权、着作权、商标权的案件,每件交五十元至一百元;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的收费标准交纳。 (六)行政案件按下列标准交纳: 1、治安行政案件,每件交纳五元至三十元; 2、专利行政案件,每件交纳五十元至四百元; 3、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三十元至一百元。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收费标准交纳。

标准成本核算方法 1.A工厂是一个生产某种汽车零件的专业工厂,产品成本计算采用标准成本计算系统,有关资料如下: (1)成本差异账户包括:材料价格差异、材料数量差异、直接人工工资率差异、直接人工效率差异、变动制造费用效率差异、变动制造费用耗费差异、固定制造费用能量差异、固定制造费用耗费差异。 (2)原材料在生产开始时一次投入,除直接材料外的其他费用陆续发生,其在产品约当产成品的系数为:月初在产品0.6,月末在产品0.4。 (3)成本差异采用“结转本期损益法”,在每月末结转“主营业务成本”账户。 (4)单位产品标准成本为56元,其中:直接材料30元(10千克×3元/千克),直接人工16元(4小时×4元/小时),变动制造费用6元(4小时×1.5元/小时),固定制造费用 4元(4小时×1元/小时)。 (5)本月生产能量11000小时,月初在产品数量600件,本月投产数量2500件,月末在产品数量700件,月初产品数量100件,月末产品数量120件。 (6)期初库存原材料1000千克,本月购入原材料30000千克,实际成本88500元(已用支票支付);本月生产领用原材料25500千克。 (7)实际耗用工时9750小时;应付生产工人工资40000元;实际发生变动制造费用15000元;实际发生固定制造费用10000元。 要求: (1)编制以下业务的会计分录: ①购入原材料; ②领用原材料; ③将生产工人工资记入有关成本计算账户; ④结转本期变动制造费用; ⑤结转本期固定制造费用; ⑥完工产品入库; ⑦期末结转本期成本差异。 (2)计算本月的主营业务成本。 (3)计算期末存货成本。 1.【正确答案】(1)编制以下业务的会计分录 ①购入原材料: 实际成本88500(元) 标准成本3元/千克×30000千克=90000(元) 价格差异-1500(元) 会计分录: 借:原材料90000 贷:银行存款88500 材料价格差异1500

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费用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高(中)级人民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决定,改进和加强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的管理,更好地促进法院业务建设,现将《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管理,提高诉讼费用使用效益,更好地促进法院业务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诉讼费用是指人民法院依据国家法律,按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向提起诉讼的当事人收取的案件受理费、申请费和其他诉讼费用。 第三条各级人民法院依法收取的诉讼费用,属于国家财政性资金,其收取、分配和使用要纳入财政管理。诉讼费用的收取方式、开支范围、收费票据式样等,按财政部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统一规定执行。 第二章诉讼费用的收取 第四条诉讼收费制度是我国的一项重要司法制度。各级人民法院要严格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收取诉讼费用,不得另行制定收费办法、自行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诉讼费用的缓交、减灾、免交,由主管院长批准。

第五条诉讼费用的收取实行收缴分离。人民法院按照受理案件适用的诉讼费用标准确定具体数额后,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缴纳诉讼费用;当事人凭人民法院开具的交费通知到指定银行交费,并以银行开具的收据作为已交(预交)诉讼费用的凭据,到人民法院换领诉讼费用专用票据。 第六条人民法庭收取诉讼费用,也要实行收缴分离。个别不便由指定银行收取诉讼费用的特殊地区,可由人民法庭直接代收,并向当事人开具诉讼费用专用票据。人民法庭直接代收的诉讼费用,要定期交入指定银行,同时将票据上交基层人民法院。实行人民法庭代收诉讼费用的地区,需经省级财政部门和高级人民法院批准。 第七条诉讼费用的专用票据包括预收、退费、结算三类,实行全国统一式样(附后)。地方各级法院的收费专用票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编号后,由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向同级人民法院发放;最高人民法院的收费专用票据由财政部印制发放。 第三章诉讼费用的管理和使用 第八条各级人民法院的诉讼费用全额纳入财政专户,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九条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诉讼费用由省级财政专户集中管理,实行分级使用与省级统筹相结合的方式。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诉讼费用,要由当事人直接全额交入省级财政在当地指定银行开设的省级财政专户分户,由省级财政专户集中管理 省级财政专户集中的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由代理省级财政专户分户的银行,按规定比例就地及时分别划入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所在的同级财政专户和省级财政专户。 第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诉讼费收入分级使用和省级统筹的具体比例,由各省级财政部门会同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其中省级统筹的比例不得高于各级地方法院所收取诉讼费用的30%。 第十一条省级统筹的诉讼费用由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使用计划,经省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共同下达执行。资金通过财政专户核拨,用于统一购置辖区内法院系统必需的业务设备和补助贫困地区法院业务经费,不得用于高级法院本身的支出。 第十二条纳入地方各级财政专户管理的诉讼费用,由各级财政部门按审批的诉讼费用收支计划,作为“业务补助经费”按月核拨给同级人民法院使用。

标准成本法 标准成本的产生背景标准成本是早期管理会计的主要支柱之一。美国工业在南北战争以后有很大的发展,许多工厂发展成为生产多种产品的大企业。但是由于企业管理落后,劳动生产率较低,许多工厂的产量大大低于额定生产能力。为了改进管理,一些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者进行了各种实验,他们努力把科学技术的最新成就应用于生产管理,大大提高了劳动生产率,并因此而形成了一套科学管理制度。 为了提高工人的劳动生产率,他们首先改革了工资制度和成本计算方法,以预先设定的科学标准为基础,发展奖励计件工资制度,采用标准人工成本的概念。在此之后,又把标准人工成本概念引申到标准材料成本和标准制造费用等。最初的标准成本是独立于会计系统之外的一种计算工作。1919年美国全国成本会计师协会成立,对推广标准成本曾起了很大的作用。1920年~1930年,美国会计学界经过长期争论,才把标准成本纳入了会计系统,从此出现了真正的标准成本会计制度。 标准成本法的含义 标准成本一词准确地讲有两种含义:一种是指“单位产品的标准成本”,它是根据产品的标准消耗量和标准单价计算出来的。 单位产品标准成本=单位产品标准消耗量×标准单价 它又被称为“成本标准”;另一种含义是指“实际产量的标准成本”,它是根据实际产品产量和成本标准计算出来的,即: 标准成本=实际产量×单位产品标准成本。 标准成本是目标成本的一种 目标成本是一种预计成本,是指产品、劳务、工程工程等在生产经营活动前,根据预定的目标所预先制定的成本。这种预计成本与目标管理的方法结合起来,就称为目标成本。目标成本一般指单位成本而言,它一般有计划成本、定额成本、标准成本和估计成本等,而标准成本相对来讲是一种较科学的目标成本。 计划成本是根据计划消耗定额计算的,表示计划期预定成本;定额成本是根据目前使用的定额计算的。企业应通过各项措施,有步骤地降低现行定额,以求达到计划中所规定的成本水平。 目标成本管理是目标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制定目标成本是实行目标成本管理必不可少的基础。推行目标成本管理可以促使企业加强成本管理,推动全体职工人人关心成本,形成民主管理,从而能够更好地贯彻经济责任制,进一步降低成本。 标准成本的分类 标准成本按其制定所依据的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水平,分为理想标准成本和正常标准成本;在标准成本系统中广泛使用正常标准成本 西方企业采用的标准成本有多种,按照制定标准成本所依据的生产技术和经营水平分类,分为理想标准成本,正常标准成本和现实标准成本。 标准成本按其适用期,分为现行标准成本和基本标准成本。由于基本标准成本不按各期实际修订,不宜用来直接评价工作效率和成本控制的有效性。 理想标准成本是现有生产条件所能达到的最优水平的成本,这种成本难于实际运用;正常标准成本是根据正常的工作效率,正常的生产能力利用程度和正常价格等条件制定的标准成本,它一般只用来估计未来的成本变动趋势;现实标准成本,是根据适用期合理的耗费量,合理的耗费价格和生产能力可能利用程度等条

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集团标准化小组:[VVOPPT-JOPP28-JPPTL98-LOPPNN]

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 (1989年6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411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三条、第八十条、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九十条、第二百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诉讼费用的收费范围 第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经济、海事和行政诉讼,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 当事人依法复制本案庭审材料和法律文书的,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所需的费用。 第二条财产案件、行政案件的当事人,除向人民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外,还应当交纳下列费用: (-)勘验、鉴定、公告、翻译(当地通用的民族语言、文字除外)费:(二)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在人民法院决定日期出庭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费; (三)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申请费和实际支出的费用; (四)执行判决、裁定或者调解协议所实际支出的费用。 第三条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仲裁机构的裁决、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和行政机关的处理或处罚决定的,应当交纳申请执行费和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 第四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其他诉讼费用。 第二章诉讼费用的收费标准 第五条案件受理费 (一)离婚案件,每件交纳十元至五十元。涉及财产分割的,财产总额不超过一万元的,不另收费;超过一万元的,超过部分按百分之一交纳; (二)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的案件,每件交纳五十元至一百元; (三)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一元至五十元; (四)财产案件,按争议的价额或金额,照下列比例交纳: 1、不满一千元的,每件交五十元; 2、超过一千元至五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四交纳; 3、超过五万元至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三交纳; 4、超过十万元至二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二交纳; 5、超过二十万元至五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一点五交纳; 6、超过五十万元至一百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一交纳; 7、超过一百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零点五交纳。 (五)侵害专利权、着作权、商标权的案件,每件交五十元至一百元;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的收费标准交纳。 (六)行政案件按下列标准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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