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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DT-1042-2013-土地整治工程施工监理规范

TDT-1042-2013-土地整治工程施工监理规范
TDT-1042-2013-土地整治工程施工监理规范

TD/T 1042—2013

土地整治工程施工监理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土地整治工程施工监理组织、监理程序、工作内容和成果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农用地整治、未利用地开发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复垦项目的工程

施工监理工作。其他土地整治项目的工程施工监理可参照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

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50319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SI. 288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承担单位 undertaking unit of the project

项目立项批准机关下达项目计划时确定的项目实施建设责任单位

3.2 监理单位 supervision unit

依法成立并取得相关行业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登记

备案.从事土地整治工程监理活动的服务机构

3.3 施工单位 contraclor unit

与项目承担单位签汀了施工合同.实施土地整治项目施工、保修的企业法人或其他法律代表人:

3.4 项目监理机构 project supervision institutions

监理单位依据监理合同约定,派驻项目现场全面履行监理合同的组织机构

3.5 总监理工程师 chief supervisory engineer

由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委托监理合同的履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监理工程师。

3.6 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representative of chief supervisory engineer

经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同意,由总监理工程师书面授权,代表总监理工程师行使其部分职责和权力的项目监理机构中的监理工程师.

3.7 监理工程师 supervisory engineer

取得国家或其他行业监理工程师证书并经注册。通过土地整治技术培训并取得培训证书的,负责现场具体监理工作的监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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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监理员 assistant suptrvjsory engineer

通过土地整治技术培训并取得培训证书的,从事现场某一监理工作的监理人员

3.9 监理规划 supervisiun plan

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编制。并经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的以指导项目监理机构全面开展监理工作的指导性文件

3

3.10 监理实施细则 detailed executive rules of supervision

由监理工程师依据监理规划负责编制,并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的用以实施某

一项目或某一专业监理工作的操作性文件

3.11 巡视 peranthuliitiim

监理人员在现场对正在施工的部位或工序进行的定期或不定期的监控活动 3.

12 旁站 sh 丨 p and supervision

监理人员在施工现场对关键部位或关键工序施工过程进行的监控活动,

3.13 平行检验 parallel lest

项目监理机构利用一定的检验手段,在施工单位自检基础上,按照一定比例

独立的检验活动

3.14 见证取样 witness sample

在监理机构或项目承担单位监督下。由施工单位有关人员对项目使用的材

料,半成品、构配件进行现场取样检测及工序活动效果的检查、实施见证 3.

15 工程变更 project change

在施工过程中,按照规定程序对部分或全部工程在建设位置、材料、工艺、功能、构造、尺寸、技术指标、工程数量及施工方法等方面做出的改变

3. 16 工程计量 S project measurement

根据设计文件及承包合同中关于工程量计算的规定。项目监理机构对施工单

位申报的已完成的合格工程的工程量进行的核验

3. 17工地例会prujei?丨meelinu

在施工过程中,由项目监理机构主持,针对工程质量、造价、进度、安全、合同管理等事宜定期召开的,由有关单位参加的会议

3. 18临时延期批准approval ?f lemporar\ extension

当发生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持续性影响工期事件。总监理工程师经项目承担单位同意后做出的暂时延长合同工期的批准

3.19 延期批准

当发生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持续性影响工期事件,总监理工程师经项目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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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同意后做出的最终延长合同工期的批准

4 总则

4.1 项目承担单位与监理单位应以书面形式明确监理工作的范围、内容、服务

期限、双方的义务、违约责任

4.2 项目承担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有关施工的联系活动应通过监理单位进行

4.3 监理单位应具有相关行业资质,监理人员应掌握土地整治的法律法规,技

术标准和管理要求,通过土地整治技术培训并取得培训证书

4.4 土地整治工程施工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

4.5 项目承担单位应在工程施工前将监理单位的名称、监理人员、监理的范围、内容和权限书面通知施工单位

4.6 监理单位应公平、独立、诚信、科学的开展施工监理

4.7 施工监理除遵循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规范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5监理组织

5.1 监理单位

5.1.1 监理单位应依照监理合同约定,组建项目监理机构,配置满足监理工作

需要的监理人员

5.1.2 监理单位应加强内部管理,组织监理人员培训,确保监理工作水平

5.2 项目监理机构

5.2.1 机构设置

a)监理单位应依照监理合同约定,组建项目监理机构,并选派监理人员进驻现场,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和规模,应根据委托监理合同规定的服务内容、服务期限、工程类别、规模、技术复杂程度,工程环境等因素确定

b)监理单位应于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十日内将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人员构成及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书通知项目承担单位

5.2.2 人员构成

a)监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必要时可配备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b)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应具有三年以上土地整治工程监理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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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监理工程师应具有两年以上土地整治工程监理经验

d)监理单位应将监理机构公章印痕和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的签字真迹报送项目承担单位

e)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代表需要调整时,监理单位应征得项目承担单位同意并及时书面通知施工单位,监理工程师需要调整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书面通知项目承担单位和施工单位

f)一名总监理工程师只宜担任一项委托监理合同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当需要同时担任多项委托监理合同的总监理工程师工作时,应经承担单位同意,且最多不得超过三项

g)项目监理机构在完成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监理工作后方可撤离施工现场。

5.3 监理人员的职责

5.3.1 总监理工程师的职责

a)确定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的分工和岗位职责

b)负责管理项目监理机构的日常工作,对项目监理机构中监理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和监理人员的工作表现,及时调整监理人员

c)主持编写项目监理规划,审批项目监理实施细则

d)组织或参加工地例会,主持监理专题会议,签发项目监理机构重要文件和指令,定期检查项目监理日志;

e)组织编写并签发监理月报,专题报告和监理工作报告

f)审定施工单位提交的开工报告,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方案和进度计划;

g)审查分包单位的资质

h)审核签发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的质量验收资料,审查施工单位的竣工申请,组织或参与工程中间验收;

i)主持审查和处理工程变更,审批工程延期

j)审核签署施工单位的付款申请,工程款支付证书和竣工结算

k)参与工程质量事故及安全事故的调查

l)主持整理并移交监理资料

5.3.2 总监理工程师不得将下列工作委托总监理工程师代

表a)主持编写项目监理规划,审批项目监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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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审定施工单位提交的开工报告,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总进度计划,主持

审核施工单位提出的分包工程和分包单位;

c)签发《工程开工、复工令》、《工程暂停令》、《工程款支付证书》、《合

同段工程移交书》。签发经批准的重大变更和审批工程延期,审核签认竣工结算;

d)签发监理月报、专题报告和监理工作报告e)

根据工程项目的进展情况进行监理人员的调配

《工程开工、复工令》、《工程暂停令》、《工程款支付证书》、《合同段

工程移交书》参见附录 A.2.1-附录 A.2.4

5.3.3 监理工程师的职责

a)参与编制监理规划、负责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b)负责监理工作的具体实施;

c)组织、指导、检查和监督监理员的工作,当人员需要调整时,向总监理

工程师提出建议;

d)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设计工程的计划、方案、申请、变更和施工组织设计;

e)负责工序质量,质量评定单元验收及隐蔽工程验收;

f)定期向总监理工程师汇报监理工作的实施情况,对重大问题及时向总监

理工程师报告和请示

g)根据监理工作的实施情况填写监理日志h)负责收集、汇总、整理监理

资料,参与编写监理月报;i)核查进场材料、设备、构配件的原始凭证、

检测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及其

质量情况,根据实际情况认为有必要时对进场材料、设备、构配件进行平行检验,

合格时予以签认;

j)负责工程计量工作,审核工程计量的数据和原始凭证,协助总监理工程

师处理变更、质量和安全事故,并提出初步意见

k)协助总监理工程师协调参见各方之间的工作关系,按照职责权限处理事

故现场发生的有关问题

5.3.4 监理员的职责

a)在监理工程师的指导下开展现场监理工作;

b)检查施工单位投入工程的项目的人力、材料、主要设备及其使用、运转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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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并做好现场检查记录;

c)核实进场原材料质量检验报告和施工测量成果报告等原始资料,进行见证

取样

d)核查关键岗位施工人员的上岗资格,检查,监督工程现场的施工安全和

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向监理工程师报告

e)按设计及有关标准,对施工单位的工艺过程或施工工序等进行检查和记

录f)复核或从施工现场直接获取工程计量的有关数据并签署原始凭证;g)担任旁站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指出并向监理工程师报告;h)做好监理日志

和有关的监理记录

5.4 监理设施与设备

5.4.1 项目承担单位应提供监理合同约定的满足监理工作需要的设施和设备,

项目监理机构应妥善保管和使用,并应在完成监理工作后移交原单位

5.4.2 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项目规模、复杂程度,工程项目所在地的环境条件,按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配备满足监理工作需要的常规检测设备和工具

6、施工准备阶段的监理工作

6.1 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

6.1.1 设计交底由项目承担单位主持,设计单位代表、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

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及相关人员参加

6.1.2 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监理人员熟悉设计文件,对于设计深度不满足施

工要求以及图纸中存在的问题,项目监理机构应向项目承担单位提出书面意见和

建议;

6.1.3 项目监理机构负责整理设计交底纪要,由项目承担单位,设计单位,

施工单位和项目监理机构负责人签认

6.2施工测量成果验收

6.2.1 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按有关规定或承包合同约定对原始地面以及计

量起始位置的地形进行测量,填写《施工测量报验表》,报项目监理机构审核,《施工测量报验表》参见附录 a.4.1

6.2.2 监理工程师应按以下要求对施工单位报送的测量放线控制成果及保护

措施进行检查,符合要求时,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单位报送的施工测量成果申请表

予以签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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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检查施工单位专职测量人员的岗位证书及测量设备检定证书;

b)复核控制桩的校核成果,控制桩的保护措施以及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临时水准点的测量成果

6.3 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

6.3.1 监理规划

6.3.1.1 项目监理机构应针对项目的性质、规模、工作内容等实际情况,明确项目监理机构的工作目标,确定具体的监理工作计划、组织、制度、程序、方法和措施,用以指导项目监理机构全面开展监理工作

6.3.1.2 监理规划由总监理工程师在签订委托监理合同及收到,承包合同和设计文件后十个工作日内组织编制,经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批准后报送项目承担单位。

6.3.1.3 编制监理规划应依据:

a)建设工程的相关法律、法规及项目审批文件

b)与建设工程项目有关的标准、设计文件、技术资料;

c)监理大纲,委托监理合同文件以及与建设工程项目相关的合同文件。

6.3.1.4 监理规划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a)工程概况;

b)监理工程范围;

c)监理工作内容;

d)监理工作目标;

e)监理工作依据;

f)现场监理组织;

g)工程质量控制;

h)造价控制;

i)进度控制;

j)合同与信息管理;

k)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l)监理工作制度

m)监理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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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规划参见附录 E

6.3.1.5 在监理工作实施过程中,如实际情况或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前需要调

整监理规划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研究修改,按原报审程序

经过批准后报送项目承担单位

6.3.2 监理实施细则

6.3.2.1 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项目监理机构应编制监理实施细则,监

理实施细则应符合监理规划的要求,并应结合工程项目的专业特点,做到详细具体,具有可操作性和针对性

6.3.2.2 监理实施细则应由监理工程师在专业工程或专业工程施工前编制

完成,并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

6.3.2.3 编制监理实施细则的依据为:

a)已批准的监理规划;b)与专业工程相关的标准,

设计文件和技术资料;c)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

和相关施工技术方案

6.3.2.4 监理实施细则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a)专业工程的特点:

b)监理工作的流程:

c)监理工作的控制要点及目标值:

d)监理工作的方法及措施。

6.3.2.5 在监理工作实施过程中,监理实施细则可根据实际情况按进度,

分阶段进行编制,补充、修改和完善,但应注意前后的连续性,一致性。

6.4 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

6.4.1 施工单位应在开工前报送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并填写《施工组

织设计(施工方案)报审表》参见附录 A.1.2,总监理工程师组织监理工程师进

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认后报项目承担单位。

6.4.2审核的主要内容为:

a)施工单位的审批手续是否齐全,有效;

b)施工单位现场项目部的质量管理体系,安全保证体系、技术管理体系

和质量保证体系是否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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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施工平面布置是否合理,施工方法是否可行,质量保证措施是否可靠并具有针对性;

d)工期安排是否满足承包合同要求,进度计划是否满足项目总体进度计划,所需材料、设备的配置及人力的组织、安排与进度计划是否协调e)季节施

工方案和专项施工方案的可行性、合理性和协调性;

f)总监理工程师认为应审核的其他内容

6.4.3 在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对已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进

行调整、补充或变动时,应经监理工程师审查,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签认。

6.5 检查开工条件

6.5.1 施工单位应按承包合同约定的期限及时调遣人员和施工设备、材料进场进行施工准备

6.5.2 项目监理机构应检查项目承担单位按承包合同约定向施工单位提供的施工条件

6.5.3 施工单位完成开工准备后,应向项目监理机构提交开工申请。监理工程师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开工/复工报审表》(参见附录 A.1.3)及相关资料。

6.5.4 总监理工程师审批并签发《工程开工/复工令》(参见附录 A.2.1)。并报项目承担单位

6.5.5 检查开工条件的主要内容为:

a)设计和施工图纸满足施工需要;

b)测量基准点已移交;

c)施工用地拆迁工作满足开工需要;

d)按承包合同约定首次工程预付款已支付;

e)承包合同中约定应由项目承担单位提供的场地、道路、供电、供水、通信等条件已具备;

f)施工单位派驻现场的主要管理,技术人员数量及资格与承包合同文件一致,如有变化,应重新审查并报项目承担单位认定;

g)施工单位进场施工设备的数量和规格、性能符合承包合同约定要求; h)

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施工安全,环境保护措施,规章制度及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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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位施工人员的资格符合要求;

i)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施工进度计划和资金使用计划

等技术文件已提交给项目监理机构审批;

j)对于土地平整工程,施工单位应按单元工程测量原始地形高程,测量结果报项目监理机构审核;对于田间道路、沟渠等工程,施工单位应于开工前记录原始状况,报项目监理机构审查;

k)合同工程开工前的原始影像资料

7 质量控制

7.1 质量控制的原则

7.1.1 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照设计文件、承包合同,施工要求等进行施工,全面实现承包合同约定的质量目标

7.1.2 监理机构应建立健全质量控制体系,对项目质量进行全过程控制

7.1.3 监督施工单位建立健全并落实质量保证体系

7.1.4 坚持上道工序质量不合格或未进行验收签认,不得不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7.2 原材料、构配件和工程设备的控制

7.2.1 对于工程中使用的材料、构配件和工程设备,项目监理机构应监督施工单位按有关规定进行检验,并将检验结果、材料合格证明等随原材料、构配件、设备进场报验表(参见附录 A4.4)报监理工程师签认

7.2.2 对于需要进行复试的进场原材料,应由监理人员进行见证取样或平行检验,经检验不合格的材料,应督促施工单位运离现场,严禁将不合格的材料用于工程。

7.2.3 对于施工单位采购的工程设备,项目监理机构应参加交货验收;对于项目承担单位提供的工程设备,项目监理机构应会同施工单位参加交货验收。验收合格并由项目监理机构签认后方可使用

7.3 施工过程质量控制

7.3.1 项目监理机构应督促施工单位完善质量检查体系,对各道工序严格进

行自检,自检合格后报项目监理机构签认

7.3.2 项目监理机构应加强对施工过程的巡视和检查,采用现场察看,查阅施工

记录以及抽检等方式对施工质量进行严格控制,对发现的质量问题或影响工作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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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的行为以及各种违章作业行为发出调整、制止、整顿直至暂停施工的指令,并

作好巡视记录。

7.3.3 编制旁站监理方案,明确旁站控制点和控制措施,对工程的重要部位、隐蔽工程的隐蔽过程,下道工序施工完后难以检查的部位进旁站监理,及时发现和处理施工中出现的问题,作好旁站记录。

7.3.4 严格施工工序的检查,监理工程师根据施工单位报送的质量评定单元或隐蔽工程进行现场检查验收,上道工序未经验收,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7.3.5 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缺陷,监理工程师应及时下达监理通知单,要求施工单位及时进行整改,并检查整改结果

7.3.6 对可能造成质量事故或者已经造成质量事故的,由总监理工程师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参见附录 A.2.2),要求施工单位报送质量调查分析报告,并提出处理方案,项目监理机构要对方案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和验收

7.3.7 整改完毕经监理人员复查符合规定要求后,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

《工程开工、复工令》(参见附录 A.2.1)

7.4质量验收

7.4.1 施工单位应首先对工程施工质量进行自检,未经施工单位自检或自检

不合格、自检资料不完善的工序,项目监理机构有权拒绝检验。

7.4.2 项目监理机构对施工单位经自检合格后报验的工序质量,应按有关技

术标准和承包合同约定的要求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给予签认

7.4.3 隐蔽工程及工程的隐蔽部位,应经项目监理机构验收合格后,方可进

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7.4.4 在工程设备安装完成后,项目监理机构应督促施工单位按规定进行设

备性能试验,并提交设备操作和维修手册。

7.4.5 施工单位完成的合同工程均通过工程中间验收后,填报《合同工程移

交申请表》参见附录 A.1.5),项目监理机构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予以签认

8 进度控制

8.1 进度控制的原则

8.1.1 工程各项进度均需满足项目总体进度目标的要求

8.1.2 进度控制的依据是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所约定的工期目标

8.1.3 在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原则下控制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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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4 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和审查时,要确保不误农时;

8.1.5 应采用动态控制方法,进行主动控制

8.1.6 因施工单位的原因致使工程未能按承包合同约定时间开工的,项目监

理机构应通知施工单位在约定时间内提交赶工措施报告并说明延误开工原因

8.1.7 因项目承担单位的原因致使工程未能按承包合同约定时间开工的,项目监理机构在收到施工单位提出的顺延工期的要求后,应立即与项目承担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协商处理

8.2 进度控制的内容和方法

8.2.1 控制性总进度计划

8.2.1.1 项目监理机构应在工程开工前依据立项审批文件和承包合同约定的工期目标,阶段性目标等,协助项目承担单位编制项目控制性总进度计划,确定项目里程碑,项目控制性总进度计划和项目里程碑是各合同工程进度控制的依据。

8.2.1.2 随着工程进展和施工条件的变化。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提请项目承担单位对控制性总进度计划进线必要的调整。

8.2.2 审批施工进度计划

8.2.2.1 项目监理机构应在合同工程开工前一句控制总进度计划审批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总进度计划,施工总进度计划应依据承包合同约定的工期总目标及阶段性目标编制,在施工过程中,应编制月进度计划,并报项目监理机构审批

8.2.2.2 施工进度计划审批的主要内容为:

a)在施工进度计划中有无漏项或重复

b)施工进度计划于合同工期和控制性总进度计划目标的响应性与符合性;

c)施工进度计划于施工条件,环境因素是否存在冲突

d)本施工项目与其他各合同段相关施工项目之间的协调性;

e)施工进度计划中各项工作内容之间逻辑关系的正确性与施工方案的可行性

f)施工进度计划实施过程的合理性

g)人力、材料、施工设备等资源配置计划和施工强度的合理性;h)

材料、构配件、工程设备供应计划于施工进度计划的衔接关系;i)

施工进度计划的详细程度和表达形式的适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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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对项目承担单位提供施工条件的合理性;

k)其他应审查的内容。

8.2.3 进度控制的方法

8.2.3.1 项目监理机构应督促施工单位做好施工组织管理工作,确保施工

资源的投入,并按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实施;

8.2.3.2 项目监理机构应对施工进度计划实施的全过程(包括施工准备、施

工条件和进度计划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对实际施工进度进行分析和评价,

对影响总工期的控制性进度实施重点跟踪检查。

8.2.3.3 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施工进度计划,采用工地例会、专题会议等方式,协调各合同段施工单位之间的关系,及时发现、解决影响工程进度的干扰因素,促进项目施工的顺利进行。

8.2.3.4 当实际工程进度与施工进度计划发生了实质性的偏离时,项目监理

机构应要求施工单位采取必要的措施,并及时调整施工进度计划;

8.2.3.5 项目监理机构应公正、公平地处理工程变更所引起的工期变化,必

须延长工期时,施工单位应填报《工程延期报审表》(参加附录 A.1.6)报项目

监理机构和项目承担单位审批,并相应调整进度计划。

8.2.3.6 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使总工期目标,阶段目标、资金使用等发生

较大的变化时,项目监理机构应提出处理意见报项目承担单位批准。

9 造价控制

9.1 造价控制的原则

9.1.1 监理机构应根据有关合同及相关设计文件对工程造价进行动态控制;

9.1.2 应严格执行合同所约定的合同价、单价、工程量计算规则和工程款支

付方法;

9.1.3 对与合同文件约定不符的工程量、报验资料不齐全或未经监理工程师

质量验收合格的工程量不予计量;

9.1.4 工程量及工程款的审核应在合同所约定的时限内完成;

9.1.5 公正、合理的处理由于工程变更和工期延期引起的费用增减问题;

9.1.6 对有争议的工程量计算和工程款支付,及时与项目承担单位、施工单

位及相关方进行协商,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总监理工程师签发有关证书,协商

无效时,可执行承包合同约定的有关争议调解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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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工程计量

9.2.1 施工单位对已验收合格的工序(单元工程)应及时向项目监理机构提

交《工程计量报验单》(附录 A.1.7),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计量项目、范围、

方式和测量器具的有效性,若发现问题,或不具备计量条件时,应督促施工单位

进行修改和调整,直至符合计量条件要求,方可统一进行计量

9.2.2 对施工单位依据监理机构指示以计日工方式完成的工作内容,应填写

《计日工工程量签证单》(参见附录 A.1.8)报项目监理机构和项目承担单位签认。计日工工作记录应明确工作内容,时间,

9.2.3 项目监理机构应对施工单位报送的计量结果进行审核,签署《工程计

量报验单》(附录 A.1.7)

9.2.4 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建立月完成工程量和工作量统计表,以便对实际

完成量与计划完成量进行分析、比较,制订调整措施,并在监理月报中向项目承

担单位报告

9.2.5 当施工单位完成合同内全部工程量后,项目监理机构应对历次计量结

果进行汇总,核实合同工程的最终计量工程量。

9.3 工程款支付

9.3.1 工程预付款的审批和支付

施工单位填写《工程款支付申请表》(参见附录 A.1.9)报项目监理机构,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支付意见,工程预付款应按合同约定及时扣回。

9.3.2 工程进度款的支付

9.3.2.1 施工单位按承包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和时限,根据已签认的《工

程计量报验单》(附录 A.1.7)和《计日工工程量签证单》(参见附录 A.1.8),填报《工程款支付申请表》(参见附录 A.1.9),由项目监理机构审核签认后报

项目承担单位审批。

9.3.2.2 工程变更费用随工程进度款一同支付。施工单位应根据承包合同

约定的工程变更造价的计算条款和现场签证费用的计算条款,填报《工程款支付

申请表》(参见附录 A.1.9),并附《工程变更单》(参见附录 A.3.1),由项

目监理机构审核签认后报项目承担单位审批

9.3.2.3 项目监理机构应按承包合同约定的工程计量规则和支付条款进

行工程计量和工程款支付的签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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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2.4 项目监理机构根据已审批的《工程款支付申请表》(参见附录

A.1.9),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署《工程款支付证书》(参见附录 A.2.3),报项目承担单位审批

9.4 竣工结算

9.4.1 施工单位完成所有合同内容,经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按合同要求向项目监理机构提交竣工结算报表;

9.4.2 监理工程师应及时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9.4.3 总监理工程师签署《竣工结算审核意见书》(参见附录 A.2.5)并

签署完工《工程款支付证书》(参见附录 A.2.3),报项目承担单位审批

10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10.1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原则

10.1.1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10.1.2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10.1.3 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对工程项目监理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总责

10.1.4 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在总监理工程师的领导下,对施工单位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进行监督。

10.2 开工前的主要工作

10.2.1 审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特种作业人员合格证书和操作资格证书;

10.2.2 审核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安全生产责任制,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监管机构建立及人员配备。督促施工单位检查各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建立情况。

10.2.3 复查施工单位施工机械和各种设施的安全许可验收手续

10.2.4 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有关强制性标准。

10.3 施工过程中的主要工作

10.3.1 监督施工单位按照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

案组织施工,发现违章施工作业应及时制止。

10.3.2 定期巡视检查施工过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工程作业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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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3 核查施工现场各种机械、车辆、井架等设备及其安全设施的验收

手续,并签收备案,在《施工机械、安全设施验收报审表》(参见附录 A.1.10)中填写审查意见

10.3.4 检查施工现场各种安全标志和安全防护措施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

要求,并检查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情况;

10.3.5 督促施工单位进行安全自查工作,并对施工单位自查情况进行抽查,参加项目承担单位组织的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并做好记录;

10.3.6 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巡视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立即

下达整改通知单,并督促其立即整改,情况严重的,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参见附录 A.2.2),要求暂时停止施工,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

及时报告项目承担单位

11合同管理的其他工作

11.1 工程变更管理

11.1.1 在项目施工过程中发生工程变更时,应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并填写《工程变更单》(参见附录 A.3.1)经相关方审核签认后,按审批管理程序规定的最

终审批人签认,应由项目监理机构提交给施工单位实施,监理机构监督管理。

11.1.2《工程变更单》(参见附录 A.3.1)签署手续不全的,监理机构对变

更部分的工程内容不予计量,

11.1.3 施工单位申请工程款支付时,对因工程变更发生的费用变化,应按承包

合同约定,编制变更工程价款,经项目监理机构审核后,报项目承担单位批准。

11.2 工程暂停及复工管理

11.2.1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根据暂停工程影响范围和影响程度,按照承

包合同和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可签发《工程暂停令》(参见附录

A.2.2);

a)项目承担单位要求暂停施工的;

b)出现或可能出现工程质量问题的;

c)出现安全隐患的

d)施工单位未经许可擅自施工或拒绝项目监理机构管理的

c)发生了必须随时停止施工的紧急事件的

11.2.2 总监理工程师在签发《工程暂停令》(参见附录 A.2.2)时,应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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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情况,确定工程暂停施工的范围。

11.2.3 委托监理合同有约定或必要时,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暂停令》(参见附录 A.2.2)前应征求项目承担单位的意见,如遇紧急情况,可先下达暂

停令并及时报告项目承担单位。

11.2.4 工程暂停前,施工单位应将已完成工程量报项目监理机构审核,并

在暂停期间保护该部分和全部工程免受损失或损害。

11.2.5 总监理工程师在施工暂停因素消失具备复工条件时,及时签署《工程

开工、复工令》(参见附录 A.2.1)指令施工单位恢复施工,同时报告项目承担

单位;

11.2.6 签发《工程暂停令》(参见附录 A.2.2)后,项目监理机构应会同有

关各方按照合同约定,组织处理好因工程暂停引起的与工期,费用等有关的问题,

并如实记录所发生的实际情况。

11.3 工程延期管理

11.3.1 由以下原因导致工程延期,施工单位可提出延长工期申请,监理工

程师应按合同的规定,批准工程延期时间。

a)由于工程变更导致工程量增加。

b)合同约定的异常气候条件和不可抗力。

c)其他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施工暂停。

11.3.2 工程延期事件发生后,施工单位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项目监理

机构提交书面工程延期意向报告,并按合同约定,提交有关工程延期的详细资料

和证明材料。

11.3.3 工程延期事件发生后,项目监理机构应做好以下工作:a)及时向项

目承担单位转交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延期意向报告。b)随时收集工程延

期事件的资料,做好详细记录,并分析研究工程延期事

件,提出减少损失的建议。

c)处理工程延期过程中,要以书面形式通知施工单位采取必要的措施,

减少对工程的影响程度。

11.3.4 工程延期事件终止后,施工单位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工程延期所有

的细节材料和详细记录汇总、整理齐全,随《工程延期报审表》(参见附录 A.1.6)报送项目监理机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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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5 项目监理机构根据承包合同中有关有关工程延期的约定及工期拖延和影响工期事件的事实和程度评估出延期天数,在与项目承担单位,施工单位协商一致后,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工程延期审批表》(参见附录 A.1.6),报项目承担单位审批。

11.4 工程分包管理

11.4.1 项目监理机构在工程承包合同约定允许的范围内,对施工单位的分

包申请进行审核,并报项目承担单位批准。

11.4.2 只有在工程分包最终获得项目承担单位批准,分包合同(协议)已签订后,分包单位方可进场施工。

11.4.3 分包单位必须符合承包合同要求,项目监理机构应要求施工单位坚强对分包单位和分包工程项目的管理,坚强对分包单位履行合同的监督。

11.4.4 分包工程的施工技术方案,开工申请,工程质证检验,工程变更和合同支付等,应通过施工单位向项目监理机构申报。

11.4.5 分包工程只有在施工单位检验合格后,才可由施工单位向项目监理机构提交验收申请。

11.5 合同争议的调解

11.5.1 项目监理机构接到合同争议的调解要求后应进行以下工作:

a)及时了解合同争议的全部情况,包括进行调查和取证:

b)及时与合同约定的双方进行磋商:

c)在项目监理机构提出调解方案后,由总监理工程师进行争议调解:

d)当调解未能达成一致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在承包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出处理该合同争议的意见:

e)在争议调解过程中,除已达到了承包合同规定暂停履行合同的条件外,项目监理机构应要求承包合同的双方继续履行承包合同。

11.5.2 在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合同争议处理意见后,项目承担单位或施工单位在承包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未对合同争议处理决定提供异议,在符合承包合同的前提下,此意见应成为最后的决定,双方必须执行。

11.5.3 在合同争议的仲裁或诉讼过程中,项目监理机构到仲裁机关或法院要求提供有关证据的通知后,应公正地向仲裁机关或法院提供与争议有关的证据。

11.6 合同的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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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1 承包合同的解除必须符合法律程序。

11.6.2 当项目承担单位违约导致承包合同最终解除时,项目监理机构应就施工单位按承包合同规定应得到的款项,与项目承担单位和施工单位进行协商,并应按承包合同规定,从下列应得的款项中确定施工单位应得到的全部款项,并书面通知项目承担单位和施工单位。

a)施工单位已完成的工程量表中所列的各项工作所应得的款项。

b)按批准的采购计划订购工程材料、设备、构配件的款项;

c)施工单位撤离施工设备至原基地或其他目的地的合理费用;

d)施工单位所有人员的合理遣返费用;e)合理的利润补偿;f)

承包合同规定的项目承担单位应支付的违约金

11.6.3 由于施工单位违约导致承包合同终止后,项目监理机构应按下列程序清理施工单位的应得款项,或偿还项目承担单位的相关款项,并书面通知项目承担单位和施工单位

a)承包合同终止时,清理施工单位已按承包合同规定实际完成的工作所应得的款项和已经得到支付的款项;

b)施工现场余留的材料、设备及临时工程的价值;

c)对已完工工程进行检查和验收、移交工程资料、该部分工程的清理、质量缺陷修复等所需的费用;

d)承包合同规定的施工单位应支付的违约金;

e)总监理工程师按照承包合同的规定,在与项目承担单位和施工单位协商后,书面提交施工单位应得款项或偿还项目承担单位款项的证明

11.6.4 由于不可抗力或非项目承担单位、施工单位原因导致承包合同终止时,项目监理机构应按承包合同规定处理合同解除后的有关事宜。

12资料管理 12.1

监理日志

12.1.1 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认真地填写监理日志,总监理工程师应定期检查;

12.1.2 监理日志应如实反映项目监理工作情况,工程实施过程中的质量、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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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投资控制、安全管理、组织协调等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

12.2 监理月报

12.2.1 监理月报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编制,定期报项目承担单位和监理单位。

12.2.2 监理月报应全面反映上月 26 日至本月 25 日期间的工程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和监理工作情况编写内容和格式见附录 B

12.3 监理工作总结

12.3.1 监理工作结束时,项目监理机构应向项目承担单位提交监理工作总结报告。

12.3.2 监理工作总结报告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组织编写,并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在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并加盖监理单位公章后,向项目承担单位提交。

12.3.3 监理工作总结包括以下内容:

a)工程概况;

b)监理组织;

c)监理合同履行情况;

d)监理工作成效;

e)经验和建议;

f)附件

12.4 监理资料归档

12.4.1 监理资料的归档管理

12.4.1.1 监理资料应在各阶段监理工作结束后及时整理归档,归档资料应真

实完整、分类有序。

12.4.1.2 监理资料的管理应由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并指定专人具体实施

12.4.1.3 项目预验收合格后。项目监理机构应向项目承担单位提交完成的监

理档案。

12.4.1.4 工程监理资料应及时归档。工程监理档案参建附录 D

12.4.2监理资料的内容

监理资料应包括下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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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浙江省土地登记办法

浙江省土地登记办法 当前我国的土地登记主管部门为市、县级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属地管辖的原则,土地登记档案及其数据分别存储在各市、县级国土管理部门。下文是浙江省土地登记办法,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权属管理,维护土地市场秩序,保障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和他项权利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使用者、集体土地所有者、集体土地使用者和土地他项权利者,必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土地登记。 确认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水面和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登记工作。 第四条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他项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未经依法登记的土地,不得转让、出租和抵押。 第二章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他项权利登记

第五条土地登记以宗地为基本单元。 拥有或者使用两宗以上土地的土地使用者或者所有者,应当分宗申请登记。 两个以上土地使用者共同使用同一宗土地的,应当分别申请登记。 第六条依法使用划拨国有土地的,土地使用者应当自实地定点放样之日起30日内,向土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使用权。 依法有偿使用国有土地的,土地使用者应当自依照有偿使用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有偿使用费之日起 30日内,向土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使用权。 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负责保护管理。 第七条省级国家机关、省属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中央直属企业事业单位依法使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的登记发证工作,由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或者由其委托土地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登记中的有关争议问题依法予以裁定,对违反规定的土地登记发证结果依法撤销,对委托的土地登记事务依法收回。

土地整治项目施工组织设计

施工组织设计编制依据及技术规范: 该工程的招标文件、须知等; 该工程的施工图纸及设计说明; 该工程的施工预算; 该工程的施工现场条件及地形地貌等;《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编制规程》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规范》《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规程》 《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规范》 《水闸设计规范》 《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技术规范》 《农田排水工程技术规范》; 《道路工程制图标准》 《水利水电工程制图标准》 《公路桥涵设计通用规范》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水利建设项目经济评价规范》 《渠道防渗工程技术规范》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规程》

《水利水电工程测量规范》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测量规范》 《水利水电工程天然建筑材料勘察规程》 《砌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 《混凝土拌和用水标准》 《标准水泥(一)普通水泥(二)特种水泥》(国家标准局);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砖石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砌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砼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国家颁发的《建筑法》; 国家《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系列标准》; 我公司制定的《工程质量管理实施细则》;《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以及其它有关的技术规范、标准图集等。 1 概述 1.1工程概况 本工程为景洪市勐罕镇曼景等(3)个村土地整治项目。

土地整理面积为1458.90亩。 本标段工程量详见工程量清单。工程名称:景洪市勐罕镇曼景等(3)个村土地整治项目

项目设立工程指挥部对工程进行统一的组织、管理。整个工程可分为土地平整工程,农田水利工程、道路工程、其它工程共4大工程。项目施工布置方案为:首先测量布控,建设农田间道路,接着土方工程机械进场,实施田块内土方调配,在土地调配完成基础上,实施带状农田水利工程。施工布置总体思路为:田间道、生产路为纽带和分隔带,具体负责建筑材料运输与调配;以道路作为分隔,以农田快作为独立的土方调配单位,实施土地平整工程;同时沿道路是实话带状农田水利工程。 施工程序与方法:本项目主要分项工程有土地平整、渠道工程、涵洞工程、农桥工程、道路工程等,涉及点多、面大、线长,为了确保该项工程的顺利实施,施工程序应遵循先大后小、先难后易、先主体、后细部的原则。具体为:测量布控--道路工程—土地平整工程—水利工程。其中灌排工程为重中之重,是决定项是否能够达到规划目标的重要条件,在对排灌工程的施工种要特别注意按要求施工,保证施工质量。 道路工程施工:道路工程的施工设计图纸进行防线,采用常规方法施工,以机械为主,辅以人工配合。

土地登记代理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安徽省土地登记代理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土地登记代理行业管理,规范土地调查和土地登记代理行为,根据《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11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登记代理机构,是指依法批准成立,并且具有土地登记代理资质的独立法人。 第三条土地登记代理机构注册执业范围分为全省范围执业和所在市、县(市)范围执业,从业范围包括:(一)办理土地登记申请、指界、地籍调查、领取土地证书; (二)收集、整理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等与土地登记有关的资料; (三)宗地界址测绘和土地勘测定界; (四)为土地权利人办理解决土地权属纠纷的相关手续; (五)查询土地登记资料; (六)查证土地产权; (七)提供土地登记及相关法律咨询; (八)办理与土地登记业务相关的其他事项。 土地登记代理机构具体从业内容,由机构从上述范围内分项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确定,填入《土地登记代理机构资质证书》。

第四条土地登记代理机构实行执业注册制度。凡在我省范围内从事土地登记代理活动的机构,应按本办法向安徽省土地登记代理行业主管机构申请执业注册,领取《土地登记代理机构资质证书》,在其注册的执业范围内从事土地登记代理业务。其中,申请的从业内容中包含界址测绘的,除应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应持有具有地籍测绘作业范围的《测绘资质证书》。 第五条土地登记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独立法人; (二)申请在全省范围执业土地登记代理的,机构中取得《土地登记代理人资格证书》并经登记注册的土地登记代理人不少于3名。 申请在市、县(市)级范围执业的,机构中取得《土地登记代理人资格证书》并经登记注册的土地登记代理人不少于2名。 (三)具有一定数额的注册资金。其中,申请在全省范围执业土地登记代理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50万元;申请在市、县(市)级范围执业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20万元; (四)具有从事土地调查登记代理业务相应的工作条件和日常管理制度。 (五)无违反行业自律行为的记录;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申请程序

土地整治工程项目施工组织设计

第一章综合讲明 一、编制讲明 本施工组织设计编制的目的是用来指导南充市顺庆区搬罾镇青山坝土地整治工程施工的全过程,依照各种具体的施工条件,特点和现场察勘实际情况进行统筹兼顾,为该工程施工提供较为完整的纲领性文件一旦中标,我们将以本施工组织设计为基础进行深化,同时做好以下几项工作,使本施工组织设计具有技术先进性,安全合理性,经济有用性和操作简易性的特点,用以指导工程施工与治理。 (一)拟定专门施工过程施工方案,确定施工程序、施工方法、劳动力组织、技术组织措施。 (二)依照合同要求和建设单位要求,合理安排施工进度,特不是对田间道、生产道施工,管道安装作具体安排和细部方案。 (三)明确劳动力、机具、材料、设备及各种半成品的供应打算。 (四)对运输道路、场地利用、水电能源保证等现场设备的布置和建设做出规划以便可能施工过程中各种资源需求及其变

化,做好事前预备。 (五)得点推广及应用建设部提出的建筑业10项新技术,为全面提高工程质量提供技术保证。 (六)建立完善的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和确保工期的技术措施。 尽管本工程中将受到工期紧和交通不方便等诸多阻碍,且工作内容较多,但本公司有多年来在类似工程施工过程中所积存的实践经验,凭借本公司的技术实力和良好的机械设备,完全有能力克服上述困难,本着以技术先进、优质高效、安全文明的施工方法为指导思想,圆满完成河滩地整治开发工程。 二、编制依据 (一)建设单位公布的招标文书。 (二)南充市顺庆区搬罾镇青山坝土地整治工程施工图。 (三)建设单位公布的答疑文件和我方对施工现场的踏勘情况。 (四)执行的国家规范: 1、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规范(SDJ338-89) 2、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测量规范(SDJ52-93) 3、水工建筑物开挖工程施工技术规范(SDJ1212-83)

土地整治项目施工组织设计(精华版)

目录 第一章编制说明及工程概况 (1) 第一节工程概况 (1) 第二节编制说明 (1) 第二章施工组织机构及技术保证措施 (4) 第一节组织机构体系 (4) 第二节技术保证措施 (7) 第三章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 (8) 第一节施工总则 (8) 第二节工程测量 (9) 第三节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部署 (10) 第四节田间路桥工程施工方案和技术措施 (11) 一、整修二级田间道、新修生产路 (11) 二、新修二级田间道路 (17) 三、整修一级田间道路 (24) 第五节灌溉与排水工程施工方案和技术措施 (30) 一、施工流程 (30) 二、施工工艺 (31) 第六节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工程施工方案和技术措施 (35) 一、下田坡道工程施工方案 (35) 第四章工程进度计划与措施 (36) 第一节施工总进度编制原则及依据 (36) 第二节工期保证措施 (37) 一、施工进度计划的动态控制 (37) 二、保证工期的管理措施 (37) 三、保证工期的技术措施 (38) 第五章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 (40) 第一节质量管理体系 (40) 一、质量方针 (40) 二、质量目标 (40) 三、质量管理职责 (41) 四、质量管理体系框图 (45) 第二节材料设备的质量保证措施 (45) 第三节质量保证的技术准备 (46) 第四节施工过程质量控制 (47) 第五节不合格品的纠正和预防措施 (49) 第六节初步验收、运行检测、竣工验收 (50) 第六章施工总平面布置 (51) 第一节开工前准备工作 (51) 第二节施工组织 (51) 第三节施工营地布置 (51) 第七章安全文明管理体系与措施 (52) 第一节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 (52) 一、安全生产目标 (52) 二、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52) 三、安全措施 (53)

土地整理项目施工投标文件

目录 一、工程概况 二、编制依据 三、目标规划 四、施工准备工作 五、项目管理部情况 六、各分部分项工程的主要施工方法 1、施工程序及施工大纲 2、施工测量放线 3、土方平整工程 4、田间道路 5、排水农沟 6、水窖施工 7、涵洞施工 七、工程投入的主要施工机械 八、劳动力安排计划 九、确保工程质量的保证措施 十、确保工期的技术组织措施 十一、施工总平面布置 十二、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十三、冬、雨季施工措施

十四、降低成本措施 十五、成品、半成品保护措施 十六、降低环境污染和噪音措施 十七、有必要说明的其他内容 十八、施工安全保证措施 十九、现场文明施工措施 二十、劳动组织管理措施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河南省XXX土地整理项目一标段 2、建设地点:河南省XXX 3、建筑规模:413.84公顷 4、质量标准:合格 5、工程内容: 土地平整、新修砼道路路面、泥结碎石路面、素土夯实路面 二、编制依据 1、《河南省XXX土地整理项目一标段施工公开招标文件》; 2、《河南省XXX土地整理项目招标答疑》; 3、郑州市景田土地咨询有限公司提供的项目设计图册; 4、我公司对现场的实地勘察; 5、现行相关的国家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规程: (1)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规程; (2)国家投资土地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3)河南省土地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4)河南土地整理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三、目标规划

1、质量目标:合格 2、工期目标:180天 本工程计划于2010年7月1日开工,2011年元月1日完工。 3、安全文明施工目标:合格 四、施工准备工作 1、技术准备 工地管理人员及时施工技术骨干汇同设计人员对图纸说明书作全面了解。对一些特殊要求的施工部位,应作重点记录,遇不明之处,要求设计人员补充绘制施工大样图明示,使管理人员掌握全工程具体情况,作到心中有数。 2、物资准备 根据施工图,结合预算书项目,统计出各项施工项目单位数量,拟定材料计划表,为施工备料,确定仓库和堆放场面积以及组织运输提供依据。 物资准备工作程序:编制各种物资需要量计划→签订物资供应合同→确定物资运输方案和计划→组织物资按计划进场和保管; 3、施工现场准备 (1)测量放线; (2)施工现场平整; (3)临时道路和临时供水、供电等管线的敷设; (4)有关生产、生活临时设施的搭建;

浙江省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规则

浙江省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规则 为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精神,确保我省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工作规则。 一、工作依据 本次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主要依据以下法律、法规、政策和规范开展。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3、《土地登记办法》; 4、《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 5、《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 6、《浙江省土地权属争议行政处理程序规定》; 7、《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 8、《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 9、《宗地代码编制规则(试行)》; 10、《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技术规程》(TD/T 1014-2007); 11、《城镇地籍数据库标准》(TD/T 1015-2007); 12、《土地利用数据库标准》(TD/T 1016-2007); 13、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工作方法 1、本次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应充分利用原农村集体农用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成果开展。对所有权界线已经依法确认,并且没有发生变化或提出权属争议调处申请的,可使用原权属界线,按集体土地全覆盖的要求,重新量算集体土地面积;对所有权界线未经依法确认,或者虽经确认但已发生变化或已经提出权属争议调处申请的,应依法重新确认权属界线后,量算集体土地面积。 已经开展农村集体农用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按变更登记模式进行(权利主体、权属界线、地类、面积均未发生变化的,可不变更);未开展农村集体农用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按初始登记模式进行。 2、本次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对所有权范围内的全部集体土地面积进行确权登记发证,对所有权范围内各地类面积只进行调查,登记发证时不划分地类,土地证书中各地类的面积用“/”划去。 3、全省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组织进行。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三、工作内容和程序 (一)准备工作 1、成立组织机构:按照《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农业厅转发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发〔2011〕45)要求,抓紧成立领导小组,建立工作班子。

土地整治项目施工组织设计

施工组织设计 施工总平面布置 施工平面布置原则及布置条件 布置原则 施工总体布置除应遵循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快速安全、经济可靠、易于管理的原则外,还应兼顾以下几点:(1)施工场地应综合考虑地形、地质条件、场内外交通布置、供水、供电、防洪等要求,尽量选择地形宽阔,地势平坦,靠近工程现场,地质条件好的场地。 (2)场地划分和布置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防火、卫生、环境保护等现行规定。 (3)合理利用地形,在能满足施工工艺要求的前提下,减少占地和准备工程量,避免干扰,避免和减少物料的重复、往返运输,并为均衡生产创造条件。 施工管理及生活设施 项目部施工管理及生活设施主要包括办公室、职工宿舍、厕所等。 办公设施 项目部办公设施按施工管理需要,分设经理部办公室、工程科、质检科、器材科、安保科、机电科等职能科室,拟集中租用附近二胡垸村

民房屋。办公室人数取高峰期总人数的6%,人均面积6m2/人,共计20m2。 生活设施 主要管理人员生活设施以租用附近勐曼洪村民住宅为主,人均面积6m2/人,共计30m2。;为方便项目部其他职工和工程施工劳力生活和上下班,在勐曼洪场地搭设临时工棚解决职工住宿。生活设施包括职工宿舍、食堂、澡堂、厕所等,其面积按各施工期人数进行估算。 (1)职工宿舍 按高峰期总人数计算,每个职工人均占地约4m2,职工宿舍建筑面积约220m2,占地面积约220m2;其中主要管理人员宿舍与办公室相邻,其他劳力宿舍布置在勐曼洪场地,拟采用南竹搭设临时工棚。 (2)职工澡堂 按高峰期总人数计算,每个职工人均占地约0.2m2,计建筑面积约10m2,占地面积约10m2。 (3)厕所 按高峰期总人数计算,每个职工人均占地约0.2m2,计建筑面积约10m2,占地面积约10m2。 主要生产设施布置 本工程主要生产设施有修理车间、钢筋加工场停车场、模板加工厂(木工厂)、仓库等。主要生产设施集中布置在勐曼洪的场地。

土地整理工程施工工艺方案

土地整理工程施工工艺方案 1.1 测量定位 (1)测量放线工作由专职的测量员负责,严格测设记录和校核建档制度,采用已经校验的仪器。根据设计图纸及交桩记录,核对水准点,建立临时水准点,做好保护工作,并进行闭合复测,消灭累计误差。 (2)所有测时控制点施工前均应进行复测,复测精度必须满足有关规范要求,施工过程中应妥善保护并进行定期复测。对于施工过程中需增设的临时测量控制点,其埋设和测量精度应满足有关规范要求,所有测量控制点和测量精度经监理人员同意后方可使用。 (3)原有导线点不能满足施工要求时,应进行加密,保证在道路施工的全过程中,相邻导线点间能互相通视。 (4)导线起讫点应与设计单位测定结果比较,测量精度应满足设计要求,坐标相对闭合差为±1/10000。 (5)恢复中线时应注意与结构中心、相邻施工段的中线闭合,发现问题应及时查明原因,并报送监理或业主。 (6)在使用设置的水准点之前应仔细校核,并与国家水准点闭合,超出允许误差范围时,应查明原因并即时报告有关部门。如发现个别导线点受施工影响时,应将其移出影响范围之外。 1.2 土方开挖 1.2.1 挖方边坡 (1)挖方边坡应根据使用时间(临时或永久性)、土的种类、物理力学性质(内摩擦角、粘聚力、密度、湿度)、水文情况等确定。 本工程不考虑特殊土质条件,按1:0.5放坡。

(2)边坡开挖 在开挖后,如土质对软土土坡或极易风化的软质岩石边坡,应对坡脚、坡面采取喷浆、抹面、嵌补、砌石等保护措施,并作好坡顶、坡脚排水,避免在影响边坡稳定的范围内积水。 (3)挖方上边缘至土堆坡脚的距离 挖方上边缘至土堆坡脚的距离,应根据挖方深度、边坡高度和土的类别确定。当土质干燥密实时,不得小于3m;当土质松软时,不得小于5m。在挖方下侧弃土时,应将弃土堆表面整平低于挖方场地标高并向外倾斜,或在弃土堆与挖方场地之 间设置排水沟,防止雨水排入挖方场地。 1.2.2 边坡开挖 (1)场地边坡开挖应采取沿等高线自上 而下,分层、分段依次进行。在边坡上采取 多台阶同时进行开挖时,上台阶应比下台阶 开挖进深不少于30m,以防塌方。 (2)边坡台阶开挖,应作成一定坡势, 以利泄水。边坡下部设有护脚及排水沟时, 在边坡修完后,应立即处理台阶的反向排水 坡,进行护脚矮墙和排水沟的砌筑和疏通, 以保证坡面不被冲刷和在影响边坡稳定的 范围内不积水,否则应采取临时性排水措 施。 1.2.3 土方机械开挖 (1)土方机械的选择

浙江省土地登记实施细则

浙江省土地登记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物权法》和《土地登记办法》,规范土地登记行为,维护土地交易安全,保护土地权利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结合我省土地登记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土地登记类型包括土地总登记、初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以及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预查封)登记和补(换)证登记等。 登记的土地权利包括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国有农用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农用地使用权、土地抵押权、地役权以及其他依法设立的土地权利。 第三条土地登记实行属地登记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作为土地登记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登记工作。 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和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应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登记。 土地抵押权、地役权和其他依法设立的土地权利的登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登记。 第四条土地权利的设立、变更和消灭,由当事人向土地所在地土地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登记。 跨县级行政区域使用土地的,应当向土地所跨区域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登记机构分别申请土地登记。特殊情况下可由所跨区域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登记机构的共同上级指定机构办理。 土地登记的前提是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 第五条下列情形的土地登记,可不经申请由土地登记机构直接予以办理:(一)因区域地址整体变更引起土地坐落或宗地号等变更的登记;

(二)依职权可以进行的注销登记; (三)依职权可以进行的更正登记; (四)预告登记和异议登记失效、查封登记、查封期限届满或法院解除查封的登记; (五)其他可以依法直接予以登记的情形。 第六条土地登记以宗地为基本单元。宗地是指土地权属界线封闭的地块或者空间。 宗地按其所处层面可分为地表宗、地下宗和地上宗。 宗地以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宗地平面界址图和竖向界限图)、用地批准文件等相关证明材料为依据并结合实际用地情况划定。 两个以上土地权利人共同拥有一宗土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为共有宗地,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第二章土地登记程序 第七条土地登记的一般程序为:(一)申请;(二)受理;(三)审核批准;(四)注册登记;(五)核发、变更或注销土地权利证书。 必要时,土地登记机构可以就有关登记事项进行实地查看和公告。 第八条土地登记申请人应当是土地权利合法来源证明中记载的土地权利人或者土地权利合法变动的当事人。 按份共有的,各土地权利人可以就拥有的相应份额分别申请土地登记。 共同共有的,土地权利人应当共同申请土地登记。 共同共有的土地因部分共有人下落不明无法申请登记的,应通过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等法定程序确定土地权利的继承人或代理人后,由继承人或代理人与其他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 第九条未成年人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土地使用权,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

土地整治项目

土地整治项目 The latest revision on November 22, 2020

目录 第一章、编制说明 (4) 一、编制依据 (4) 二、施工条件分析 (4) 第二章、施工总布置 (7) 一、工程施工目标 (7) (一)、施工总布置原则 (8) (二)、场内施工道路布置 (8) (三)、临时生活设施及管理办公用房布置 (8) (四)、生产设施布置 (9) (五)、水、电及通讯设施布置 (10) (六)、临时设施用地计划 (11) (七)、施工平面布置 (11) 第三章、施工程序及施工方法 (12) 一、施工方案总体思路 (12) 二、主要施工准备 (13) 三、土地平整工程 (16) 四、农田水利工程 (18)

五、道路工程 (32) 六、涵管工程 (36) 七、砼施工方法 (39) 八、砌体工程 (42) 九、防护林工程 (54) 第四章、拟投入施工机械设备、工期及保证措施 (55) 一、拟投入本工程主要施工机械设备 (55) 二、施工进度计划说明 (56) 三、劳动力计划安排 (57) 四、控制性工期保证措施 (57) (61) 一、工程质量方针与目标..... (62) (62) (62) 四、质量保证体系 (63) (64) (64) (64)

(64) 四、安全生产保证体系 (65) 第七章施工组织机构 (67) 一、施工组织措施 (67) 二、施工组织机构 (68) 第八章文明施工及环境保护措施 (71) 一、环境保护措施 (71) 二、文明施工措施 (72) 三、原材料质量保证措施 (74) 四、降低工程成本措施 (74) 五、质量通病防治措施 (75) 第九章成品、半成品保护措施 (79)

土地整理项目施工工艺

一、主要施工技术措施 (一)总体施工方案施工准备完成后,组织人员、机具进场,首先进行清表,再进行路基整形,做路面及附属工程。 水泥混泥土面层施工: 施工准备T摊铺T振捣T工作缝处理 (二)技术方案选择 1、采用推土机将路基用地范围内清表后对原地面进行碾压,压实标准及施工方法符合要求; 2、路槽整形采用刮平机,局部人工配合; 3、道路基层采用拌和站集中拌和,自卸车运输,轨道式摊铺机进行混凝土面层铺筑砼摊铺机摊铺,混凝土振捣。 (三)施工顺序安排 先地上后道路:施工准备T清表T地基处理T路基填筑成型T施工路面稳定层T铺设砼路面T竣工清理。 二、主要施工管理措施 (一)质量管理措施 1、建立权威、系统的质量管理体系,配备专职检查人员,树立质量第一的观念。 2、加强过程控制,严格按规程及公司工艺标准施工。 3、严格按ISO9001 国际质量管理体系相应《质量手册》及《程序文件》的要求执行 (二)安全管理措施

任专职安全检查员。 2、加强人员安全培训,提高全员安全意识。对所有施工人员均进行上岗前的安全培训,组织学习上级颁发的文件法规。 3、严格按安全操作规程施工。 (三)施工队伍管理措施 1、项目管理 投入项目动态管理软件一套,利用施工前锋线原理对整个项目进行动态管理,合理优化,即时调度。项目经理部在公司总部领导下充分发挥企业的整体优势,按照具有本公司特色的项目管理模式,高效组合优化社会生产要素,形成以全面质量管理为中心环章,以专业管理和计算机辅助管理相结合的科学化管理体制,保证实现我公司的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及对业主的承诺。 2、合同管理 (1)项目部人员认真学习与业主签订的合同文本,全面理解合同,在工程实施中,以合同为依据,自始至终贯彻执行到整个总承包施工管理全过程。 (2)以合同为依据,编制本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将由项目总工程师签发后实施。 3、计划管理 (1)编制施工总进度网络计划,以此有效地对工程进度计划进 行控制。

土地整治项目施工方案措施

目录 第一章前言 (1) 1.1项目施工设计背景 (1) 1.2项目施工设计目的 (2) 1.3项目施工设计依据 (2) 1.3.1有关法律法规政策 (2) 1.3.2行业技术标准 (3) 1.3.3相关规划 (3) 1.4项目实施期限 (4) 第二章项目区概况及施工设计项目概况 (4) 2.1项目区概况. (4) 2.2施工设计项目概况 (4) 第三章施工条件 (5) 3.1自然条件 (5) 3.1.1地形、地貌 (5) 3.1.2水文地质 (6) 3.1.3气候与水文 (6) 3.1.4土壤 (6) 3.2自然灾害 (7) 3.2.1 干旱 (7) 3.2.2洪涝 (7) 3.3社会经济条件 (7) 3.4农作物种植情况 (8) 3.5项目区基础设施状况 (8) 3.5.1 交通 (8) 3.5.2 水利设施 (8) 3.5.3 电力 (8) 3.5.4农民居住状况 (9) 3.5.5生态状况 (9) 3.6土地利用现状 (9) 第四章项目施工设计方案 (11) 4.1项目设计标准 (11) 4.1.1土地平整工程标准 (11) 4.1.2农田水利配套工程标准 (11) 4.1.3 田间道路建设标准 (12) 4.1.4 农田林网建设 (12) 4.2项目施工设计方案 (12) 4.3项目主要工程施工设计要求 (13) 4.3.1土地平整工程 (13) 4.3.2农田水利工程 (14) 4.3.3 道路工程 (19) 4.3.4 其他工程 (23) 4.3.5 典型田块设计 (24) 4.4工程变更说明及调整对比表 (25) 第五章施工组织设计 (30) 5.1施工条件 (30)

关于印发《浙江省集体农用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实施细则》的通知1

关于印发《浙江省集体农用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实施细则》的通知 浙土资办[2005]39号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 为加强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建设,维护农民集体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省厅制定了《浙江省集体农用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在实施过程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省厅地籍管理处。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二○○五年四月十五日

浙江省集体农用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实 施细则 1总则 1.1为加强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建设,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关于依法加快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集体农用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要求,特制定本细则。 1.2集体农用土地所有权登记是指县级人民政府对村农民集体所有和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及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农用土地进行登记。农用土地包括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其他农用地。其中林地只调查,暂不登记发证。 1.3集体农用土地所有权登记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组织进行。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工作。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市辖区内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统一登记。 1.4集体农用土地所有权主体以“××村(组、乡镇)农民集体”表示。 1.5集体农用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依据土地利用现状更新调查成果,通过实地调查核实,再按照土地登记法定程序进行。 其工作程序:(1)准备工作;(2)整理权属调查相关成果;(3)登记申请;(4)权属调查审核;(5)编制权属图(宗地图);(6)公告;(7)注册登记;(8)核发证书;(9)登记资料整理、归档。 1.6符合下列条件的集体农用土地所有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依法予以注册登记。 (1)权源合法; (2)界址清楚; (3)面积准确。 1.7经登记的集体农用土地因依法农转用、征收、征用、开发整理、臵换等引起土地权属或面积发生变化的,应办理变更登记。 2准备工作 2.1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制定集体农用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 2.2市、县人民政府应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各、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集体农用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协调)小组,负责该项工作的组织和协调。乡(镇)政府建立专项工作班子,负责集体农用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的

土地整理项目 施工组织设计

土地整理项目施工组织设计目录 ㈠总体施工方案 ㈡要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方案 ㈢施工进度打算、保证工期的措施及违约责任承诺 ㈣质量目标、质量保证措施及违约责任承诺 ㈤安全目标及确保安全的要紧措施 ㈥劳动力、材料和机械设备投入打算及其保证措施 ㈦施工平面布置和临时设施布置 ㈧文明施工措施

施工组织设计 一、总体施工方案 鉴于本工程任务分散,为便于施工组织治理,加快施工进度,保证工程顺利进行,需对本工程划分不同施工段,分不组织施工。施工段划分原则:按照工程特点和工程规模,结合现场情形,合理安排,均衡组织施工。各施工区域的工程量差不多平稳。各施工段均有较便利的出入道路。施工段的划分:按照设计图纸及招标文件的内容,本工程内容包括机井工程、机耕路及田间路工程、涵管桥工程、临时工程,因此按照工程任务将本工程划分为2个施工段,其中机井工程、涵管桥工程为施工段Ⅰ,机耕路及田间路工程为施工段Ⅱ。第一进行临时工程施工,在搞好施工占地、临时道路及临时仓库等有关工作基础上,施工段Ⅰ和施工段Ⅱ同时开工,交叉作业,涵管桥工程与道路工程施工相互配合,施工期间可按照实际需要及时调剂劳动力的使用。做到整个工程人员、材料及机械优化配置,单项工程的施工工艺又能紧密衔接。打算成立2个施工队,具体负责工程施工。 二、要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方案 ㈠机井工程 1、机井施工方法 机井工程施工包括钻孔施工预备、钻进工艺、井管外观质量检查及过滤器制作,井管安装、填砾及管外封闭,洗井和抽水试验等。 2、施工预备 (1)确保机井施工安全与成井质量,严格执行技术操作规程,预防事故发生。 (2)做到路通、水通、电通(备好机械动力设备),施工场地平坦。(4)试钻前按质量要求,检查钻井设备各零部件,不合格的不使用。(5)泥浆循环系统的泥浆池和沉淀池的容积,满足施工储浆和沉砂的要求。泥浆槽的长度在15m以上。 (6)管井施工所需管材、滤料、粘土、粘土球及其他物料,按设计要求在开钻前预备好,并及时运到现场。

土地整治施工组织设计的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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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编制说明 第一节编制依据 1、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整理项目工程招标文件,设计图纸。 2、现场实际踏勘情况。 3、质量、安全保证体系文件。 4、国家现行相关工程建设法规和当地政府有关地方性法规和规定。 5、国家和行业颁布的相关现行的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建筑施工规范、操作规程、工艺标准、质量评定标准; 6、国家、省、市颁发的工程质量、文明施工及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及要求; 7、本公司制度标准(管理标准、工作标准、技术标准); 8、施工手册; 第二节编制目的 本《施工组织设计》是我单位对本工程的投标文件之一,它体现了我单位对本工程施工的总体构思和部署,是一部对工程质量、安全、工期等方面进行程序化管理的纲领性文件,并为业主选择施工承包商提供参考。若我单位有幸中标承建本工程,我们将依据本《施工组织设计》所确定的原则,严格遵循有关的施工及验收规范,在图纸会审之后,编

制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及分部分项工程《作业计划》,形成完整的工程技术文件,用以指导工程施工,确保本工程质量、安全、工期等目标的顺利实现。 第三节编制原则 1、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国家基建程序和遵守有关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并符合国内招投标的规定; 2、面向社会,深入调查,收集市场信息,根据工程特点,因地制宜提出施工方案,并进行全面技术经济比较; 3、积极开发和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和新设备应用,凡经实践证明技术经济效益显著的科研成果,应尽量采用,努力提高技术效益和经济效益; 4、统筹安排,综合平衡,妥善协调各分部分项工程,均衡施工。满足业主对工期、质量的要求。 5、施工中尽量考虑环境保护方面的要求,做好环境保护工作,做到文明施工。 第四节编制内容 通过现场踏勘及时对招标文件、图纸、技术规范要求进行详尽的研读,在上述编制原则下分别对施工组织部署、分项工程施工方案及关键性技术措施、施工总进度安排进行合理、科学的设计,施工机械配置,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施工合理化建设和降低成本措施,使整个工期在质

土地整治施工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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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第一章编制说明 一、编制依据 二、编制原则 三、编制范围 第二章工程概况 一、工程描述 二、主要工程量 三、施工条件 四、工程特点 五、工程重点、难点 第三章施工平面布臵图及说明 一、布臵原则 二、总平面布臵 第四章施工准备 一、施工准备原则 二、施工准备的内容 第五章指导思想和管理目标 一、指导思想 二、质量目标 三、工期目标 四、安全生产目标

五、文明施工目标 第六章施工总体布署 一、施工组织机构 二、分阶段施工 三、提高机械化作业程度 四、按合同进行现场布臵 五、推广应用新工艺、新技术 第七章主要工程项目的施工程序和施工方法 一、施工测量 二、土地平整及场地平整工程 三、田间道路施工 四、农田水利工程施工 五、输电线路及设备安装 六、蓄水池、沉沙凼、排水沟工程施工 七、灌溉渠、引洪沟、排灌结合渠工程施工 八、挡土墙工程施工方案 第八章重点和难点部位施工措施 一、土方挖填质量控制 二、路面施工 三、环境保护 四、组织管理 五、施工工期措施

第九章工程施工计划 一、工程施工进度计划 二、主要材料供应计划 三、主要施工机械设备需用计划 四、劳动力需用计划 五、节约计划 第十章工程质量目标及保证措施 一、工程质量目标 二、建立质量管理机构 三、建立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检验系统 四、技术保证措施 五、原材料质量保证措施 六、计量保证措施 七、施工保证措施 八、建立质量回访维修制度 第十一章施工技术及安全保证措施 一、安全生产目标 二、保证安全生产的主要措施 第十二章现场文明施工管理措施 一、现场文明施工管理目标及保证体系 二、现场文明施工措施 三、综合治理方面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土地权属与登记统计 【发文字号】湖政办发[2012]21号 【发布部门】湖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2.02.15 【实施日期】2012.02.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 的通知 (湖政办发〔2012〕2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湖州市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二月十五日湖州市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

为依法保护农村集体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有序推进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根据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 知》(国土资发〔2011〕60号)和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根据部、省要求,我市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目标是:遵循“主体平等”和“村民自治”的原则,按照乡(镇)、村和村民小组农民集体三类所有权主体,于2012年12月31日前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认到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 二、工作依据 开展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0号)、《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国土籍字〔1995〕第26号)、《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 17 号)、《浙江省土地权属争议行政处理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235号)、《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浙江省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规则》(浙土资发〔2012〕4号)、《宗地代码编制规则(试行)》(国土资厅发〔2011〕57号)、《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技术规程》(TD/T1012-2007)、《城镇地籍数据库标准》(TD/T1015-2007)、《土地利用数据库标准》

《浙江省土地登记办法》实施细则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浙土资发[2003]38号 关于印发《浙江省土地登记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土地产权管理,促进土地登记规范化建设,省厅制定了《浙江省土地登记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实施过程中有什么问题结合建议,请及时反馈厅地籍管理处。 二○○三年四月八日 《浙江省土地登记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浙江省土地登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办法》所称的土地登记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土地他项权利的设定登记和变更登记,用途、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使用条件等变更登记以及注销、更正及其他登记。 第三条土地登记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由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的省级国家机关、省属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中央直属企业事业单位依法使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的登记发证工作,除需要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办理外,委托土地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后及时抄告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土地登记卡是土地登记的主件,是土地权利设定、转移、变更、终止等的法律依据。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和土地他项权利的设定、变更或注销,都应在土地登记卡上记载,并应有取得土地登记上岗资格的经办人、审核人签字盖章。 第二章土地登记类型 第五条依法使用划拨国有土地的,土地使用者应在实地定点放样之日起或批准使用之日起30日内申请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设定登记。依法有偿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有偿使用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有偿使用费)后30日内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 国有土地无使用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调查和登记。 第六条农民宅基地土地使用权登记,坚持一户一宅。农民合法使用的宅基地为一户一处(宗)的,依法予以登记,其面积超过法定面积标准的,在土地登记卡和土地证书内注明超过标准面积的数量。 农民合法使用的宅基地一户多处(二宗以上)的,确定一处为主宅,依法予以登记,其余作为非主宅进行登记,在土地登记卡和土地证书内载明“非主宅”字样。一处主宅面积不到规定标准的,可以确定二处以上为主宅(两处以上累计面积超过规定标准的,在土地登记卡和土地证书内注明超过标准面积的数量)。 对符合分户建房标准规定而尚未分户的农村居民,其现有合法使用的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可将现有宅基地作主宅依法予以登记。

土地整治施工组织设计完整版

施工组织设计目录 综合说明第一章 组织机构及人员配置第二章 测量放线施工方案第三章 第四章主要施工方案 施工质量控制措施第五章 施工平面布置第六章 第七章工期及进度计划和工期保证措施 第八章劳动力安排计划施工机械配置第九章 材料供应计划第十章. 第十一章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 第十二章文明施工及环保控制措施 季节性施工措施第十三章. 第一章综合说明 第1节编制依据 1、业主提供的《某项目工程土地整治(占补平衡)项目工程施工招标文件》。 2、某项目工程土地整治(占补平衡)项目工程施工设计图。 3、国家现行有关工程施工和验收的标准、规范、规程、图集。 4、河北省现行的施工和验收规范、规程、标准和关于工程施工管理等方面的技

术文件、图集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 5、我公司自身的技术力量、机械装备情况及各项企业管理制度。 6、现场踏堪的实际情况。 第2节编制范围及内容 1、本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是严格按照工程招标范围和招标文件对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进行质量策划后编制的。 2、我公司为能接到本工程的公开招标,倍感荣幸,但同时也深感责任重大,所以在接到招标文件和设计图纸后,公司组织工程技术人员对招标文件和图纸进行仔细认真的研究,反复阅看,召开了投标预备会,针对本工程的重、难点进行研究,方案论证对比,力求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科学、合理、详尽,具有很强的可针对性和操作性。 3、我公司在现场进行踏勘实测实量后,获得了宝贵的第一手数据,对场地、周边环境、地形地貌、围挡情况、施工供水、排水、供电情况等有了一定的了解,这对施工组织设计的制定起着重要作用。 4、我公司经过多年的运作,积累了丰富的施工经验,形成了一套成熟先进的施工技术和管理模式,特别是总承包管理和协调、与业主、设计、监理和政府部门的配合、协作等都有经验可寻。同时我们结合本工程的特点,进行了认真细致的方案设计和比选,制定了专项施工方案和保证措施,为本工程的园满完成奠定了基础。. 5、本着对业主负责和资金的合理使用,对工程质量的高度责任感,针对本工程设计特点和使用功能要求,我们编制的原则是:确保工程质量优良、速度快、可操作性强,同时保证在施工现场创建“绿色环保”工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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