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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饮用水嗅味评价标准化问题

浅析饮用水嗅味评价标准化问题
浅析饮用水嗅味评价标准化问题

摘 要: 本文总结和分析了国内外饮用水嗅味评价的标准化现状,指出了饮用水嗅味评价标准化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在于嗅味标准物质数据库、嗅味评价标准、公众满意度测评方法等方面的缺失或不完善,并建议加强研究形成感官与量化指标相结合的饮用水嗅味评价标准,构建和完善饮用水嗅味评价标准体系。

关键词: 嗅味 饮用水 标准化

DOI编码: 10.3969/j.issn.1674-5698.2016.02.013

Discussion on the Standardization of Drinking Water Taste and Odor Evaluation

LU Ning1 YU Jian-wei2

(1. Shanghai Institute of Quality and Standardization; 2. Key Laboratory of Drinking Water Science and Technology, Research Center for Eco-Environmental Sciences, Chinese Academy of Sciences)

Abstract: The paper summarizes and analyzes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domestic and foreign standardization of drinking water taste and odor evaluation. The main problems in standardization of drinking water taste and odor evaluation are due to the absence or incomplete of the odor and taste standard samples database, evaluation method standard, and the public satisfaction measurement method. It is necessary to research the drinking water taste and odor evaluation standard combined with sensory and quantitative indicators, establish and improve the standard system of drinking water taste and odor evaluation.

Keywords: taste and odor, drinking water, standardization

1 引 言

供水安全是城市公共安全的重要内容之一,而饮用水有无异味往往是消费者判定水质是否安全的最直观指标。水中异味问题来源复杂,水源水体富营养化导致的藻类暴发,以及外源和内源污染等均可导致水体的异味问题。国外科学家自上世纪50年代开始对其展开研究,我国自2007年无锡嗅味事件后对嗅味问题的关注度显著提升[1]。

水中嗅味的评价涉及两个典型方面,一是合适的嗅味评价方法,二是导致异味的典型物质。只有在此基础上,一旦饮用水中出现嗅味问题,才能针对性地确定出嗅味的特征和主要嗅味物质,进而针对性地采取相应的处理技术措施。由于嗅味物质的多样性和复杂性,目前国内广泛使用的嗅味分析

卢 宁1 于建伟2

(1. 上海市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2. 中国科学院饮用水科学与技术重点实验室)

浅析饮用水嗅味评价标准化问题

基金项目:本文究受2014年质检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项目“城市人员密集场所风险预防重要标准研究”(项目编号:201410303)、SIS06201599资助。作者简介:卢宁,高级工程师,工学博士,研究方向为水安全。

方法不能满足当今嗅味问题中快速、准确的双重需求,因此,急需建立、规范饮用水中嗅味评价标准,并使其在供水行业中易操作、易推广。

2 国内外饮用水嗅味评价的标准化现状

2.1 国内现状

GB5749-2006《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在水中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中对“臭和味”提出了“无异臭、异味”的限值标准,对于特定嗅味物质的量化标准限值在附录A表A.1中列出了土臭素(二甲基萘烷醇)和2-甲基异莰醇的限值(0.00001 mg/L)作为评价参考[2]。

饮用水中嗅味物质的分析方法主要包括感官分析法和仪器分析法。G B/

T5750.4-2006《生活饮用水标准

检验方法 感官性状和物理指标》

规定了用嗅气味和尝味法测定生

活饮用水及其水源水的臭和味,

分常温时和煮沸后嗅气和尝味,

用适当的文字加以描述,并按6级

记录其强度[3]。除了GB/T5750.4-

2006中规定的方法外,目前供水

企业开展嗅味评价较常采用我

国《水和废水监测分析方法(第

四版)》中臭阈值法(Threshold

Odor Number,TON),该方法简

便、易行、快速,但难以形成定性

定量的统一结论。

常用的仪器分析法主要

包括电子鼻测定法、气相色

谱法、气质联用法,其中最为

广泛使用的就是气质联用法

(G a s C h r o m a t o g r ap hy-M a s s Spectrometry,GC-MS)。由于饮

用水中的嗅味物质嗅味阈值往往

很低,需要选择建立合适的前处理技术,进而形成针对水中痕量嗅味化合物的灵敏可靠的分析方法。固相微萃取(Solid Phase Microextraction,SPME)是目前最广泛使用的一种样品前处理方法,样品需求量小,简单方便,测试快,费用低。针对GB5749-2006提出的嗅味参考指标土臭素和2-甲基异莰醇的定性定量分析,国内通常采用固相微萃取-气质联用仪器分析法(SPME-GC-MS),其单样检测时间一般为30~50min,检测精度达到ng/L,基本能够满足痕量土霉味物质的检测需求。

2.2 国外研究

对于饮用水嗅味的分类,国外普遍采用饮用水嗅味轮图[4](如图1所示)。嗅味轮将饮用水中嗅味分成3大类13种嗅味类型,其中鼻子可闻到的嗅觉异味最为常见,危害大,分为土霉味、油脂味、草木味、鱼腥味、烂菜味、化学品味、氯化物味及药味8种,最外圈部分列出了经过确认能产生相应异味的特征物质,目前共约40种。

图1 饮用水的嗅味轮

美国环保局(United St ates Environmenta l Protection Agency,USEPA)

自1979年始就发布了次

要污染物最高浓度水平清单(Secondary Maximum Contaminant Levels,SMCLs),给出了饮用水中包含嗅味在内的15种影响用户感官体验的物质标准限值,作为饮用水中感官性指标评价标准[5],目的是为用户提供饮用水感官的评价导则。USEPA采用将水样逐级稀释后判断嗅味是否持久的嗅味评价标准方法(TON法,国内参考采用),并规定嗅阈值为3TON。此外,日本《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中为保证水的可饮用性提出的13项快适指标对嗅味也做了严格的量化要求,嗅阈值定为3TON。

作为一种感官性指标,嗅味的评价需要快速准确。然而由于方法的限制,TON等方法应用时随意性较大,很难反映饮用水中的实际嗅味特征,不能满足实际生产和管理的需要。国际上目前采用较多的是嗅味层次分析法(Flavor Profile Analysis,FPA)[6],该方法以嗅味轮图中的嗅味特征分类为基础,通过建立嗅味分析小组(FPA小组),并利用一些特征的嗅味物质对小组成员进行培训,对于水中嗅味的评价结果是FPA小组经过统一讨论后的结果。与其他感官方法相比,FPA对于水中嗅味特征的定性要更为准确,甚至对于水中一些特征的嗅味物质,通过FPA 小组建立浓度-强度效应曲线,可以达到半定量分析的程度。近几年国内对于该方法也有了较多的研究和应用。

此外,国际上许多国家开始规定饮用水中特定嗅味物质的标准限值。澳大利亚、美国、日本等国根据饮用水用户反馈情况,规定常见的藻源性嗅味物质土臭素和2-甲基异莰醇限值均为10ng/L。日本还明确提出不同水处理工艺出水藻源性嗅味物质嗅阈值,规定采用粉末活性炭处理时土臭素和2-甲基异莰醇不得高于20ng/L,采用颗粒活性炭处理工艺时两者浓度均不得高于10ng/L。

3 饮用水嗅味评价标准化问题及建议

3.1 嗅味标准物质数据库未完善

饮用水中能够明显导致人体嗅觉恶感的嗅味物质种类繁多,但由于缺乏标准样品,只能通过质谱图解析物质结构从而确定嗅味物质类型,因此目前能确认的嗅味物质才不到40种,国内外饮用水标准中明确限定嗅味浓度的仅有土臭素和2-甲基异莰醇,饮用水中嗅味标准物质并未形成完善的数据库。当嗅味问题发生时,企业或个人只能采取闻测方法来宏观描述水中的嗅味,主观评价性很强,对嗅味物质的识别、溯源和分析都缺乏有效的依据,无法及时响应并采取有效的技术方法解决嗅味危机。

建议加强研究嗅味标准物质的提纯和分析技术,按照嗅味轮的嗅味类型分类逐步补充嗅味标准样品,完善嗅味标准物质数据库。

3.2 饮用水嗅味评价标准不明确

要解决好嗅味评价中的标准化问题,首先要确定好嗅味物质的浓度阈值和评价标准方法。GB5749-2006水质标准中关于嗅味的规定,仅简单用无异臭、异味作定性表述,缺少量化指标,嗅味的控制缺乏明确的对象和限值。GB/T5750.4-2006规定的嗅味评价方法和通用的TON法由于缺乏嗅味类型参考,对于水中的嗅味特征难于准确定性,且受人为主观影响较大,评价嗅味误差较大。GC-MS 等仪器分析法存在可定性分析嗅味物质少,结构分析确定难度较大,分析耗时较长等不足。FPA作为新兴的嗅味评价方法,能够在较短时间内相对准确地评判嗅味的特征,但由于需要较为系统的培训和推广,暂未成为供水企业通用的嗅味评价方法。因此,现行饮用水嗅味评价无论是嗅味物质及其阈值限定,以及实用、可靠、快速的评价方法,都不明确,缺乏统一规范、可操作可推广的标准。同时,饮用水中嗅味评价是项系统工作,需要水源、处理工艺、供水管网、二次供水系统等制水各环节的质控保障,目前标准物质数据库不完善、饮用水评价标准不明确、已发布的饮用水嗅味标准少且偏宏观、嗅味评价技术系统性不强等都是饮用水嗅味评价标准体系未能构建的难点所在。

建议尽快研究确定饮用水中主要或经常出现的嗅味物质的浓度阈值,并在供水企业内推广定性半定量的FPA嗅味评价方法,在较短时间内能够及时评价供水各个环节出水中嗅味情况,在此基础上结合GC-MS等仪器分析法进一步确定嗅味物质种类和浓度,形成较为明确且易操作的饮用水嗅味评价标准,帮助供水企业在嗅味事件发生后及时判断并采取相应合适的控制措施。

同时还应在调研、试验和分析的基础上,加强饮用水嗅味标准的制定和修订,从嗅味标准物质数据库、不同目标嗅阈值确定、嗅味评价方法、影响因素分析、培训程序优化、及时反馈和持续改进机制等方面逐步构建饮用水嗅味评价标准体系。

3.3 公众满意度测评方法未形成

饮用水本质上是一种具备公共属性的产品,公众(顾客)满意度是饮用水作为产品能否满足顾客需求的重要评价标准,需要完善全面的测评方法。嗅味评价作为饮用水公众满意度测评方法的重要内容,其合理准确性关键在于嗅味识别及其嗅阈值的确定。随着TON嗅味评价方法的推广应用,研究人员发现嗅阈值的确定与公众个体的关联性较大,这是由于个体差异对嗅味的反应差别十分明显,嗅阈值往往由当地居民对异嗅的敏感程度所决定。此外,即使是应用较成熟的SMCLs也未能考虑具体的嗅味物质及其阈值,以及水温、气温等温度因素对其的影响,因此并不能普遍适用于不同季节、不同地区的饮用水嗅味评价。目前国内外饮用水中嗅味评价仅仅是通过嗅味事件发生后用户投诉的数量和原因来被动进行,缺乏较完善的用户满意度测评标准方法,针对嗅味评价的及时反馈和持续改进机制暂未形成。

建议将公众纳入到嗅味评价培训体系,帮助公众能够更专业、更准确地描述嗅味,及时了解公众对饮用水嗅味的可接受性和真实反馈,设计完善的公众满意度测评方法,既能考虑公众个体差异对相同水样嗅味反应的不同,又能综合企业内部员工测评和公众测评的结果,提出促进饮用水嗅味问题持续改进的工艺和管理方法。

4 结 语

饮用水嗅味评价标准化要解决的是复杂程度较高的系统问题,需要跨学科、多部门协作共同完成。由于饮用水嗅味评价标准、公众满意度测评方法的缺失,国内外目前广泛采用的嗅味评价方法都相对宏观、主观,且感官反应因人而异,形成统一、量化的评价标准难度较大。应抓紧研究确定饮用水中常见嗅味标准物质数据库,广泛试验分析感官评价与具体物质浓度的关联性,在此基础上形成感官与量化指标相结合的饮用水嗅味评价标准并逐步实施、持续改进,构建和完善饮用水嗅味评价标准体系。

于建伟, 李宗来. 曹楠, 等.无锡市饮用水嗅珠突发事件致嗅原因及潜在问题分析[J].环境科学学报, 2007,27(11):1771-1777.

GB5749-2006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S].

GB/T5750.4-2006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 感官性状和物理指标[S].

李勇, 张晓健, 陈超. 我国饮用水中嗅味问题及其研究进展[J]. 环境科学, 2009,30(2): 583-5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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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建伟, 郭召海, 杨敏, 等.嗅味层次分析法对饮用水中嗅味的识别[J]. 中国给水排水, 2007, 23(8): 79-83.

参考文献[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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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宪银)

解读《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 点题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已于2006年12月29日由国家标准委和卫生部联合发布。同时发布的还有13项生活饮用水卫生检验方法国家标准。这些标准将于今年7 月1日起开始实施。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首次发布于1985年,已实施了20年,本次为第一次修订。经过修订,标准中的指标数量不仅由35项增至106项,还对原标准的8项指标进行了修订,指标限量也与发达国家的饮用水标准具有可比性。 生活饮用水对百姓健康安全非常重要,饮用水一旦出了问题,就会给百姓生活带来重大影响。这是一项必将对百姓生活和社会产生重大影响的国家标准。本篇文章对该标准中经过修订的各项指标进行全面解析,以加深广大读者对该标准的认识。 指标大有来头危害各不相同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中106项指标包括微生物指标6项,毒理指标74项(其中,无机化合物指标21项,有机化合物指标53项),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20项,消毒剂指标4项,放射性指标2项。各类指标中,可能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或潜在威胁的指标占80%左右,属于影响水质感官性状和一般理化指标即不直接影响人体健康的指标约占20%。 可能对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造成影响的物质究竟从何而来?据标准主要起草人、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环境与健康相关产品安全所研究员鄂学礼介绍,污染生活饮用水的微生物主要来自水源地的人畜粪便,还有医院排放的污水以及腐烂的动物尸体等。微生物指标超标,很容易引发传染性肠道疾病,包括世界卫生组织和很多国家的饮用水卫生标准,都将微生物指标放在第一位。我国原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中的微生物指标只有总大肠菌群和菌落总数两项指标,新标准中增加的耐热大肠菌群(粪大肠菌群)和大肠埃希氏菌两项指标,均属于对总大肠菌群指标的细化,如果按照标准规定的发酵法检出这两种微生物或按照滤膜法监测超出限值,就说明生活饮用水受到微生物的污染。以上4项微生物指标都属于常规检验指标,还有两种原虫即贾第鞭毛虫和隐孢子虫,同属于微生物指标,列入新标准的非常规检验项目,国外突发性肠道传染病的相关报道中,很多都是由这两种原虫引发的。但微生物污染比较容易检出,也比较容易消除,只要按照相关规程操作,绝大部分水站都可 以做到。 原标准的毒理指标只有15项,新标准的毒理指标几乎是原标准的5倍,达到74项。其中的有机化合物指标由5项增至53项,无机化合物指标由10项增至21项。这些化合物的主要来源是农药和工业污染,我国不少地方的水源地农药污染比较严重,虽然如六六六、滴滴涕、乐果等农药已被禁止使用,但早些年使用过的这些农药仍残留在土壤中,短时间内

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最新)..

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最新) 文章出处:网责任编辑:作者:人气:101834发表时间:2013-08-26 10:50:00 前言 本标准全文强制。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GB5749-85《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本标准与GB5749-85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水质指标由GB 5749-85的35项增加至106项,增加了71项;修订了8项;其中: ——微生物指标由2项增至6项,增加了大肠埃希氏菌、耐热大肠菌群、贾第鞭毛虫和隐孢子虫;修订了总大肠菌群; ——饮用水消毒剂由1项增至4项,增加了一氯胺、臭氧、二氧化氯; ——毒理指标中无机化合物由10项增至21项,增加了溴酸盐、亚氯酸盐、氯酸盐、锑、钡、铍、硼、钼、镍、铊、氯化氰;并修订了砷、镉、铅、硝酸盐; 毒理指标中有机化合物由5项增至53项,增加了甲醛、三卤甲烷、二氯甲烷、1,2-二氯乙烷、1,1,1-三氯乙烷、三溴甲烷、一氯二溴甲烷、二氯一溴甲烷、环氧氯丙烷、氯乙烯、1,1-二氯乙烯、1,2-二氯乙烯、三氯乙烯、四氯乙烯、六氯丁二烯、二氯乙酸、三氯乙酸、三氯乙醛、苯、甲苯、二甲苯、乙苯、苯乙烯、2,4,6-三氯酚、氯苯、1,2-二氯苯、1,4-二氯苯、三氯苯、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丙烯酰胺、微囊藻毒素-LR、灭草松、百菌清、溴氰菊酯、乐果、2,4-滴、七氯、六氯苯、林丹、马拉硫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五氯酚、莠去津、呋喃丹、毒死蜱、敌敌畏、草甘膦;修订了四氯化碳; ——感官性状和一般理化指标由15项增至20项,增加了耗氧量、氨氮、硫化物、钠、铝;修订了浑浊度; ——放射性指标中修订了总α放射性。 ——删除了水源选择和水源卫生防护两部分内容。 ——简化了供水部门的水质检测规定,部分内容列入《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 ——增加了附录A。 ——增加了参考文献。 本标准的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 为准备水质净化和水质检验条件,贾第鞭毛虫、隐孢子虫、三卤甲烷、微囊藻毒素-LR等4项指标延至2008年7月1日起执行。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环境与健康相关产品安全所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广东省卫生监督所、浙江省卫生监督所、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城镇供 水排水协会、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标 准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金银龙、鄂学礼、陈昌杰、陈西平、张岚、陈亚妍、蔡祖根、甘日华、 申屠杭、郭常义、魏建荣、宁瑞珠、刘文朝、胡林林。

《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 发布时间:11-01-20 来源:点击量:1856 字段选择:大中小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生活饮用水水源的水质指标、水质分级、标准限值、水质检验以及标准的监督执行。 本标准适用于城乡集中式生活饮用水的水源水质(包括各单位自备生活饮用水的水源)。分散式生活饮用水水源的水质,亦应参照使用。 2 引用标准 GB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8161 生活饮用水源水中铍卫生标准 GB11729 水源水中百菌清卫生标准 GB5750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法 3 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分级 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分为二级,其两极标准的限值见表1。 表1

3.3水质浓度超过二级标准限值的水源水,不宜作为生活饮用水的水源。若限于条件需加以利用时,应采用相应的净化工艺进行处理。处理后的水质应符合GB5749规定,并取得省、市、自治区卫生厅(局)及主管部门批准。 4 标准的限值 4.1 生活饮用水水源的水质,不应超过表1所规定的限值。 4.2 水源水中如含有表1中未列入的有害物质时,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5 水质检验 5.1 水质检验方法按GB5750执行。铍的检验方法按GB8161执行。百菌清的检验方法按GB1729执行。 5.2 不得根据一次瞬时检测值使用本标准。 5.3 已使用的水源或选择水源时,至少每季度采样一次作全分析检验。 6 标准的监督执行 6.1 本标准由城乡规划、设计和生活饮用水供水等有关单位负责执行。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主管部门、卫生部门负责监督和检查执行情况。 6.2 各级公安、规划、卫生、环保、水利与航运部门应结合各自职责,协同供水单位做好水源卫生防护区的保护工作。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提出。 本标准由建设部水质标准技术归口单位中国市政工程中南设计院归口管理。 本标准由中国市政工程中南设计院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徐广祥、江运通。 本标准委托中国市政工程中南设计院负责解释。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 随着经济的发展,人口的增加,不少地区水源短缺,有的城市饮用水水源污染严重,居民生活饮用水安全受到威胁。1985年发布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85)已不能满足保障人民群众健康的需要。为此,卫生部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对原有标准进行了修订,联合发布新的强制性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下称“新标准”)。 2007年7月1日,由国家标准委和卫生部联合发布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强制性国家标准和13项生活饮用水卫生检验国家标准将正式实施。这是国家21年来首次对1985年发布的《生活饮用水标准》进行修订。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修订是保证饮用水安全的重要措施之一。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协调下,由卫生部牵头,会同建设部、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国家环保总局,组织卫生、供水、环保、水利、水资源等各方面专家共同参与完成了该项标准的修订工作。 新标准具有以下三个特点:一是加强了对水质有机物、微生物和水质消毒等方面的要求。新标准中的饮用水水质指标由原标准的35项增至106项,增加了71项。其中,微生物指标由2项增至6项;饮用水消毒剂指标由1 项增至4项;毒理指标中无机化合物由10项增至21项;毒理指标中有机化合物由5项增至53项;感官性状和一般理化指标由15项增至20项;放射性指标仍为2项。二是统一了城镇和农村饮用水卫生标准。三是实现饮用水标准与国际接轨。新标准水质项目和指标值的选择,充分考虑了我国实际情况,并参考了世界卫生组织的《饮用水水质准则》,参考了欧盟、美国、俄罗斯和日本等国饮用水标准。 1985年出台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里,饮用水浑浊度的指标是“3-5”,新《标准》则将之提高到“1-3”,也就是说,抛开一大堆老百姓看不懂的理化指标不说,最直观能感受到的,是水色将更为清亮。

附件:3 生活饮用水一般水质处理器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规范 (征求意见稿) 1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的定义,与水接触材料的卫生要求,卫生安全性与功能性试验及出水水质要求;本规范还规定了水质处理器流量、去除率以及额定产水总量的测定方法。 本规范适用于以市政自来水或符合水源水水质卫生要求的水源水为原水的小型和大型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生产纯水的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另作规定。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5750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 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卫生安全评价规范 生活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卫生安全评价规范 美国NSF/ANSI 53,饮水处理装置-健康作用 美国NSF/ANSI 42,饮水处理装置-感官作用 日本工业标准 S 3201:1999,家用净水器检验方法 3定义 3.1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以市政自来水或符合水源水水质卫生要求的水源水为原水,经过进一步处理,旨在改善饮水水质,去除水中某些有害物质为目的的饮用水水质处理器。 3.2大型水质处理器:是指供团体使用,体积大,不宜搬动的水质处理装置,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长度或宽度或高度≥200cm; 2、重量≥100kg; 3、一般水质处理器净水流量≥16.7L/min或反渗透(或纳滤)水质处理器净水流量≥3L/min。 3.3净化效果:当水以一定流量经过水质处理器时,水质处理器对特定物质的去除能力,以去除率(%)表示。 3.4额定产水总量:当水以一定流量经过水质处理器,水质处理器对特定物质的去除效果达到给定的去除率时所经过水质处理器的水的总体积,以L或m3表示。

《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生活饮用水水源的水质指标、水质分级、标准限值、水质检验以及标准的监督执行。 本标准适用于城乡集中式生活饮用水的水源水质(包括各单位自备生活饮用水的水源)。分散式生活饮用水水源的水质,亦应参照使用。 2 引用标准 GB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8161 生活饮用水源水中铍卫生标准 GB11729 水源水中百菌清卫生标准 GB5750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法 3 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分级 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分为二级,其两极标准的限值见表1。

3.1 一级水源水:水质良好。地下水只需消毒处理,地表水经简易净化处理(如过滤)、消毒后即可供生活饮用者。 3.2 二级水源水:水质受轻度污染。经常规净化处理(如絮凝、沉淀、过滤、消毒等),其水质即可达到GB5749规定,可供生活饮用者。 3.3 水质浓度超过二级标准限值的水源水,不宜作为生活饮用水的水源。若限于条件需加以利用时,应采用相应的净化工艺进行处理。处理后的水质应符合GB5749规定,并取得省、市、自治区卫生厅(局)及主管部门批准。 4 标准的限值 4.1 生活饮用水水源的水质,不应超过表1所规定的限值。 4.2 水源水中如含有表1中未列入的有害物质时,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5 水质检验 5.1 水质检验方法按GB5750执行。铍的检验方法按GB8161执行。百菌清的检验方法按GB1729执行。 5.2 不得根据一次瞬时检测值使用本标准。 5.3 已使用的水源或选择水源时,至少每季度采样一次作全分析检验。 6 标准的监督执行 6.1 本标准由城乡规划、设计和生活饮用水供水等有关单位负责执行。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主管部门、卫生部门负责监督和检查执行情况。 6.2 各级公安、规划、卫生、环保、水利与航运部门应结合各自职责,协同供水单位做好水源卫生防护区的保护工作。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提出。 本标准由建设部水质标准技术归口单位中国市政工程中南设计院归口管理。 本标准由中国市政工程中南设计院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徐广祥、江运通。 本标准委托中国市政工程中南设计院负责解释。

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 l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生活饮用水及其水源水水质卫生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生活饮用集中式供水(包括自建集中式供水)及二次供水。 2 引用资料 生活饮用水检验规范(2001) 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l7051—1997) WHO Guidelines for Drinking Water Quality,1993 WHO Guidelines for Drinking Water Quality,Addendum to Volume 2,1998 3 定义 3.1 生活饮用水:由集中式供水单位直接供给居民作为饮水和生活用水,该水的水质必须确保居民终生饮用安全。 3.2 城市: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3.3 集中式供水:由水源集中取水,经统一净化处理和消毒后,由输水管网送到用户的供水方式。 3.4 自建集中式供水:除城建部门建设的各级自来水厂外,由各单位自建的集中式供水方式。 3.5 二次供水:用水单位将来自城市集中式供水系统的生活饮用水经贮存或再处理(如过滤、软化、矿化、消毒等)后,经管道输送给用户的供水方式。 4 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要求 4.1 生活饮用水水质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4.1.1 水中不得含有病原微生物。 4.1.2 水中所含化学物质及放射性物质不得危害人体健康。 4.1.3 水的感官性状良好。 4.2 生活饮用水水质规定 4.2.1 生活饮用水水质常规检验项目 生活饮用水水质常规检验项目及限值见表1。 表1生活饮用水水质常规检验项目及限值 项目限值 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 色色度不超过15度,并不得呈现其它异色 浑浊度不超过l度(NTU)①,特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为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向居民供应符合卫生要求的生活饮用水,保障人民的身体健康,特制订本标准。 1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生活饮用水水质规范和卫生要求以及对水源选择、水源卫生防护、水质监测的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包括自建集中式供水及二次供水。 2引用标准 GB 5750-85《标准检验法》。 GB 17051-1997《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 WHO Guidelines for Drinking Water Quality 1993。 3定义 本规范采用下列定义: 3.1生活饮用水:由集中式供水单位直接供给居民作为饮用和生活的水,该水的水质必须确保居民终生饮用安全。 3.2城市: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3.3集中式供水:由水源集中取水,经统一净化处理和消毒后,由输水管网送到用户的供水方式。 3.4自建集中式供水:除城建部门建设的各级自来水厂外,由各单位自建的集中式供水。 3.5二次供水:用水单位将来自城市集中式供水系统的生活饮用水加压、贮存、再处理(如过滤、软化、矿化、消毒等)后,经管道输送给用户的供水方式。 4生活饮用水水质规范和卫生要求 4.1生活饮用水水质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4.1.1水中不得含有病原微生物。 4.1.2水中所含化学物质及放射性物质不得危害人体健康。 4.1.3水的感官性状良好。

4.2生活饮用水水质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供水单位的出厂水和管网水 4.2.1生活饮用水水质常规检验项目 生活饮用水水质常规检验项目及限值见表1。 表1 生活饮用水水质常规检验项目及限值 项目限值 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色 色度 不超过15度,并不得呈现其它异色 浑浊度 不超过1度(NTU)①,特殊情况下不超过5度(NTU)臭和味不得有异臭、异味 肉眼可见物不得含有 PH 6.5~8.5 总硬度(以CaCO3计) 450 (mg/L) 铝 0.2 (mg/L) 铁 0.3 (mg/L) 锰 0.1 (mg/L) 铜 1.0 (mg/L) 锌 1.0 (mg/L) 挥发酚类(以笨酚计)0.002 (mg/L) 阴离子合成洗涤剂 0.3 (mg/L) 硫酸盐 250 (mg/L) 溶解性总固体 1000(mg/L) 耗氧量(以O2计) 3 (mg/L),特殊情况下不超过5mg/L② 毒理学指标 砷 0.05(mg/L) 镉 0.005 (mg/L) 铬(六价) 0.05(mg/L) 氰化物 0.05(mg/L) 氟化物 1.0 (mg/L) 铅 0.01(mg/L) 汞 0.001 (mg/L) 硝酸盐(以N计)20(mg/L) 硒 0.01(mg/L) 四氯化碳 0.002 (mg/L) 氯仿 0.06(mg/L)

水是自然界一切生命的重要基础,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必不可少的物质之一。然而,水在自然界的循环过程中,由于人类的活动和工农业的发展,往往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因此水又往往成为人们疾病发生和传播的重要媒介。改革开放的二十多年来,我国经济和社会得到迅猛发展,已迅速从一个以农业生产为主、工业基础薄弱的国家,发展 成为仅次于美、日、德的世界第4大经济体。在取得巨大经济成就的同时,水资源短缺和水污染已成为制约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瓶颈,并且水污染已严重威胁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2005年的统计显示[1],由于环境污染的加剧,全国城市水域受污染率已高达90%以上,不少城市已很难找到合格水源地。珠江三角洲、长江三角洲,已出现了因水体污染而导致的水质型缺水。 环境健康风险评价以风险度作为评价指标,把环境污染与人体健康联系起来,定量描述一个人在 饮用水源水中重金属的健康风险评价 李珊珊,田考聪 (重庆医科大学公共卫生学院卫生统计教研室,重庆 400016) 【摘 要】目的:评价饮用水源水中重金属对人群健康带来的风险大小,为国家卫生、环保部门制定相应标准提供依据。方法:根 据M市饮用水源水质实测数据,计算饮用水源水中的As、Hg、Cr6+、Pb、Cd和Cu的年平均浓度,并应用美国环保局推荐的健康风险模型对M市37个区县43个监测点饮用水中的重金属通过饮水途径所引起的健康风险作初步评价。结果:(1)基因毒物质由饮水途径所致健康危害的个人年风险按大小排列为Cr6+>As>Cd;而躯体毒物质的个人年风险按大小排列为Pb>Cu>Hg,前组的影响远大于后组;(2)饮用水源各类污染物所致健康危害的个人年总风险2003年为7.18×10-5人/年,2004年为2.12×10-4人/年,2005年为2.28×10-4人/年,均超过国际辐射防护委员会 (ICRP)推荐的最大可接受值5.0×10-5人/年,远远超过瑞典环保局、荷兰建设和环境部推荐的最大可接受水平1.0×10-6人/年。结论:本研究对城市饮用水源风险管理和水环境保护措施的制定具有参考价值。 【关键词】 重金属;饮用水源水;健康风险评价【中国图书分类法分类号】R123.5 【文献标识码】A 【收稿日期】2007-09-18 Healthriskassessmentofchemicalpollutantsindrinkingwater LIShan-shan,etal (DepartmentofHealthStatistics,CollegeofPublicHealth,ChongqingMedicalUniversity) 【Abstract]Objective:Toassessthehealthriskofthechemicalpollutantsindrinkingwaterforhumanstopresentthebasisfor interrelateddepartmentinmakingtherelatedwaterqualitystandard.Methods:AUSEPAhealthriskassessmentmodelwasusedtoassesshealthriskassociatedwithconcentrationsofchemicalpollutantsindrinkingwaterafterinvestigatingconcentrationsofAs、Hg、Cr6+、Pb、CdandCuindrinkingwarterin37countiesofMcitybasedon43randomsamples,accordingtothepracticaldataofdrinkingwaterresources.Results:(1)ThehealthriskcomparisonscausedbygenetoxicsubstanceswasCr6+>As>Cd,andriskcomparisonscausedbybodytoxicsubstanceswasPb>Cu>Hg.Thehealthriskofgenetoxicsubstanceswasmoredistinctthanthatbodytoxicsubstances.(2)Thetotalhealthriskofallpollutantsindrinkingwaterwas7.18×10-5a-1in2003,2.12×10-4a-1in2004and2.28×10-4a-1in2005,allofwhichexceeded5.0×10-5a-1,thevaluerecommendedbyICRP,andgreatlyexceededthestandardsrecommendedbytheSwedenBureauof2EnvironmentProtectionandtheHollandMinistryofBuildingandEnvironmentProtection.Conclusions:Thereisreferencevalueinourresearchforriskmanagementofdrinkingwaterresourcesandwaterenviromentporetctingmeasures. 【Keyword]Heavymetals;Drinkingwater;Healthriskassessment 作者介绍:李珊珊(1983- ),女,硕士, 研究方向:多元统计分析方法在医疗卫生领域中的应用。 通讯作者:田考聪,男,教授,E-mail:tkc5155@126.com。 文章编号:0253-3626(2008)04-0450-04 论著

饮用水卫生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Sanitary standard for drinking water UDC 613.3 GB5749-85 1 总则 1.1 为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向居民供应符合卫生要求的生活饮用水,保障人民的身体健康,特制订本标准。 1.2 本标准由供水单位和规划设计等有关单位负责执行。各级卫生防疫站、环境卫生监测站负责监督和检查执行情况。 在新建、扩建、改建集中式给水时,供水单位的主管部门必须会同卫生、环境保护、规划、城建和水利等单位共同研究用水规划,确定水源选择、水源防护和工程设计方案,认真审查、设计,做好竣工验收,经卫生防疫站同意後,方可投入使用。 分散式给水的水源选择、水质鉴定、卫生防护和经常管理,由供水所在地的乡、镇政府委派当地有关单位研究决定。 各级公安、规划、卫生、环境保护等单位必须协同供水单位,按标准规定的防护地带要求,做好水源保护工作,防止污染。

1.3 本标准适用於城乡供生活饮用的集中式给水(包括各单位自备的生活饮用水)和分散式给水。 2 水质标准和卫生要求 2.1 生活饮用水水质,不应超过下表所规定的限量。 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 项目标准 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色色度不超过15度,并不得呈现其他异色 浑浊度(度) 不超过3度,特殊情况不超过5度 嗅和味 不得有异臭、异味 肉眼可见物 不得含有 pH 6.5-8.5 总硬度(以CzCO3,计)(mg/L) 450 铁(Fe)(mg/L) 0.3

锰(Mn)(mg/L) 0.1 铜(Cu)(mg/L) 1.0 锌(Zn)(mg/L) 1.0 挥发性酚类(以苯酚计)(mg/L) 0.002 硫酸盐(mg/L) 250 氯化物(mg/L) 250 溶解性总固体(mg/L) 1000 毒理学指标氟化物(mg/L) 1.0 氰化物(mg/L) 0.05 砷(As)(mg/L) 0.05 硒(Se)(mg/L) 00.01 汞(Hg)(mg/L) 0.001 镉(Cd)(mg/L) 0.01

2008年2月 水 利 学 报 SH UI LI X UE BAO 第39卷 第2期 收稿日期:2007201217 基金项目:“十一五”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重大项目(2006BAB04A09);南京水利科学研究院院基金(Y 50702) 作者简介:陈炼钢(1981-),男,湖南长沙人,硕士,主要从事环境风险评估与管理、环境水力学与水资源保护研究。 E 2mail :lgchen81@https://www.sodocs.net/doc/e018235202.html, 文章编号:055929350(2008)022******* 基于健康风险的水源地水质安全评价 陈炼钢 1,2 ,陈敏建3,丰华丽 1,2 (11南京水利科学研究院水文水资源与水利工程科学国家重点实验室,江苏南京 210029; 21水利部水文水资源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江苏南京 210029;31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北京 100044) 摘要:将健康风险评价引入水源地水质安全评价中,以致癌风险和危害指数分别反映源水中污染物对人体致癌危害与非致癌慢性毒害的程度。选取我国华东一重要城市的最大水源地进行分析,结果表明,该水源中12种致癌物 质总致癌风险为4176×10-5,其中砷是最主要的致癌污染物,致癌风险为4100×10-5 ;24种污染物总危害指数为 01906,其中位列第一、第二位的是氟化物和砷,其危害指数分别为01393和01207;不同类型污染物健康风险的分析 对比表明,无机污染物是最主要的风险贡献源,应予以重点监控;汛期与非汛期健康风险的对比表明,汛期应为水质重点监控时段,同时应重视面源污染的治理。关键词:水源地;健康风险;水质安全;评价中图分类号:T V21314;X 32211 文献标识码:A 水源地是饮用水安全保障中最重要的一个环节,其水质状况直接关系到供水区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然而,目前主要基于水质标准进行的水源地水质安全评判,并不能直接反映源水水质对人体健康的影响。健康风险评价则将环境污染物与人体健康联系起来,能定量评价特定环境条件下化学或物理因子对人体造成损害的可能性及程度大小,因此有必要在水源地水质安全评价管理工作中引入健康风险评价。本文将从健康风险的角度对水源地水质安全进行评价,并初步探讨水源地水质安全风险管理。 1 健康风险评价基本模型 目前广泛采用的健康风险评价模式是由美国科学院国家研究委员会(U.S.National Research C ouncil of National Academy of Sciences )发展出来的,它由四部分组成:危害鉴定、暴露评价、剂量-效应评价和风 险表征[1] 。 在针对水源地水质进行的健康风险评价中,危害鉴定的目的是找出源水中所含有的污染物及其对饮用人群产生的健康效应,从而确定需要进行健康风险评价的污染物种类。 暴露评价包括测定源水中污染物的浓度,确定饮用人群的范围、性别年龄结构和活动特性,估计人群的饮水率、饮水持续时间等,然后依据上述信息计算饮用人群的暴露剂量。 剂量-效应关系是毒理学中确定有毒有害物质毒性类型和大小的最重要的一种关系,根据暴露历时的长短,污染物对人体的危害可以进一步分为急性危害(暴露历时2周以内,通常针对突发性污染事故短历时高浓度污染排放的情形)、亚慢性危害(暴露历时2周至7年,通常针对突发性污染事故结束后污染物在环境中后期残留的情形)和慢性危害(暴露历时7年至终生,主要针对常规污染状况下污染物长历时低浓度暴露的情形),饮水是人体终生的必需并且水源地源水中污染物浓度通常很低,因此其对 — 532—

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最新) 文章出处:网责任编辑:作者:人气:101834发表时间:2013-08-26 10:50:00 前言 本标准全文强制。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GB5749-85《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本标准与GB5749-85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水质指标由GB 5749-85的35项增加至106项,增加了71项;修订了8项;其中: ——微生物指标由2项增至6项,增加了大肠埃希氏菌、耐热大肠菌群、贾第鞭毛虫和隐孢子虫;修订了总大肠菌群; ——饮用水消毒剂由1项增至4项,增加了一氯胺、臭氧、二氧化氯; ——毒理指标中无机化合物由10项增至21项,增加了溴酸盐、亚氯酸盐、氯酸盐、锑、钡、铍、硼、钼、镍、铊、氯化氰;并修订了砷、镉、铅、硝酸盐; 毒理指标中有机化合物由5项增至53项,增加了甲醛、三卤甲烷、二氯甲烷、1,2-二氯乙烷、1,1,1-三氯乙烷、三溴甲烷、一氯二溴甲烷、二氯一溴甲烷、环氧氯丙烷、氯乙烯、1,1-二氯乙烯、1,2-二氯乙烯、三氯乙烯、四氯乙烯、六氯丁二烯、二氯乙酸、三氯乙酸、三氯乙醛、苯、甲苯、二甲苯、乙苯、苯乙烯、2,4,6-三氯酚、氯苯、1,2-二氯苯、1,4-二氯苯、三氯苯、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丙烯酰胺、微囊藻毒素-LR、灭草松、百菌清、溴氰菊酯、乐果、2,4-滴、七氯、六氯苯、林丹、马拉硫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五氯酚、莠去津、呋喃丹、毒死蜱、敌敌畏、草甘膦;修订了四氯化碳; ——感官性状和一般理化指标由15项增至20项,增加了耗氧量、氨氮、硫化物、钠、铝;修订了浑浊度;——放射性指标中修订了总α放射性。 ——删除了水源选择和水源卫生防护两部分内容。 ——简化了供水部门的水质检测规定,部分内容列入《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 ——增加了附录A。 ——增加了参考文献。 本标准的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 为准备水质净化和水质检验条件,贾第鞭毛虫、隐孢子虫、三卤甲烷、微囊藻毒素-LR等4项指标延至2008年7月1日起执行。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环境与健康相关产品安全所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广东省卫生监督所、浙江省卫生监督所、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城镇供 水排水协会、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标 准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金银龙、鄂学礼、陈昌杰、陈西平、张岚、陈亚妍、蔡祖根、甘日华、 申屠杭、郭常义、魏建荣、宁瑞珠、刘文朝、胡林林。

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及释义 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释义 l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生活饮用水及其水源水水质卫生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生活饮用集中式供水(包括自建集中式供水)及二次供水。 2引用资料 生活饮用水检验规范(2001) 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l7051—1997) WHO Guidelines for Drinking Water Quality,1993 WHO Guidelines for Drinking Water Quality,Addendum to Volume 2,1998 3 定义 3.1 生活饮用水:由集中式供水单位直接供给居民作为饮水和生活用水,该水的水质必须确保居民终生饮用安全。 3.2 城市: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3.3 集中式供水:由水源集中取水,经统一净化处理和消毒后,由输水管网送到用户的供水方式。 3.4 自建集中式供水:除城建部门建设的各级自来水厂外,由各单位自建的集中式供水方式。 3.5 二次供水:用水单位将来自城市集中式供水系统的生活饮用水经贮存或再处理(如过滤、软化、矿化、消毒等)后,经管道输送给用户的供水方式。 4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要求 4.1 生活饮用水水质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4.1.1 水中不得含有病原微生物。 4.1.2 水中所含化学物质及放射性物质不得危害人体健康。 4.1.3 水的感官性状良好。 4.2 生活饮用水水质规定 4.2.1 生活饮用水水质常规检验项目 生活饮用水水质常规检验项目及限值见表1。

注:①表中NTU为散射浊度单位。②特殊情况包括水源限制等情况。③CFU为菌落形成单位。④放射性指标规定数值不是限值,而是参考水平。放射性指标超过表1中所规定的数值时,必须进行核素

附件一: 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资源环境技术领域“环境污染的健康风险评价和控制关键技术” 重点项目课题申请指南 一、指南说明 当前我国重大环境问题频繁发生,环境污染已严重威胁居民的健康。环境污染与人体健康问题已经引起广大民众和各级政府的高度关注。开展环境污染对人体健康风险评估与控制技术研究,具有重要的科学和现实意义。 本项目选择饮用水安全保障,再生水安全回用,城市大气微细粒子污染的健康影响,以及环境污染与癌症这四类环境与健康领域的代表性问题进行研究,项目的实施将引导开展环境与健康高技术研究,为未来风险管理提供技术支持,也为进一步开展环境风险因子控制和消减技术的系统研究奠定基础,提升我国环境与健康技术研究领域的整体水平。 本重点项目财政专项经费控制额为2000万元,下设四个课题,以课题为基本单位受理申请,每个课题可以由一家单位承担,也可以由多家共同承担。对于多家共同承担的,由申请单位自行组合形成课题申请团队(同一个课题组只能参加一个申请团队),并提出课题组

长和依托单位。由课题依托单位具体负责课题的申请。本项目采取择优委托的方式确定课题的承担单位。 各课题申报单位须根据项目申报指南中各课题的控制性考核指标提出详细的课题考核指标。 二、指南内容 1.项目名称 环境污染的健康风险评价和控制关键技术 2.项目总体目标 以健康风险控制为目标,选择饮用水消毒过程健康风险控制,再生水回用的风险控制,空气细颗粒物和气溶胶健康风险评估,以及环境遗传毒性物质暴露和效应评估这四类环境与健康领域的典型问题,发展关键风险因子甄别、健康效应的快速检测和早期诊断、健康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技术方法和风险控制关键技术,通过应用示范,引导资源环境领域环境与健康高技术研究的方向,为未来风险管理提供技术支持。 3.项目的课题分解和主要研究内容 本项目分解成如下四个课题。各课题的题目和主要研究内容如下: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新集团标准化办公室:[VV986T-J682P28-JP266L8-68PNN]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 GB 5749—2006 代替GB 5749-85 2007-07-01 实施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Standards for Drinking Water Quality 前言 本标准全文强制。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GB 5749-85《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本标准与GB 5749-85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水质指标由GB 5749-85的35项增加至106项,增加了71项;修订了8项;其中: ——微生物指标由2项增至6项,增加了大肠埃希氏菌、耐热大肠菌群、贾第鞭毛虫和隐孢子虫;修订了总大肠菌群;——饮用水消毒剂由1项增至4项,增加了一氯胺、臭氧、二氧化氯; ——毒理指标中无机化合物由10项增至21项,增加了溴酸盐、亚氯酸盐、氯酸盐、锑、钡、铍、硼、钼、镍、铊、氯化氰;并修订了砷、镉、铅、硝酸盐;

毒理指标中有机化合物由5项增至53项,增加了甲醛、三卤甲烷、二氯甲烷、1,2-二氯乙烷、1,1,1-三氯乙烷、三溴甲烷、一氯二溴甲烷、二氯一溴甲烷、环氧氯丙烷、氯乙烯、1,1-二氯乙烯、1,2-二氯乙烯、三氯乙烯、四氯乙烯、六氯丁二烯、二氯乙酸、三氯乙酸、三氯乙醛、苯、甲苯、二甲苯、乙苯、苯乙烯、2,4,6-三氯酚、氯苯、1,2-二氯苯、1,4-二氯苯、三氯苯、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丙烯酰胺、微囊藻毒素-LR、灭草松、百菌清、溴氰菊酯、乐果、2,4-滴、七氯、六氯苯、林丹、马拉硫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五氯酚、莠去津、呋喃丹、毒死蜱、敌敌畏、草甘膦;修订了四氯化碳;——感官性状和一般理化指标由15项增至20项,增加了耗氧量、氨氮、硫化物、钠、铝;修订了浑浊度; ——放射性指标中修订了总α放射性。 ——删除了水源选择和水源卫生防护两部分内容。 ——简化了供水部门的水质检测规定,部分内容列入《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 ——增加了附录A。 ——增加了参考文献。 本标准的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 为准备水质净化和水质检验条件,贾第鞭毛虫、隐孢子虫、三卤甲烷、微囊藻毒素-LR等4项指标延至2008年7月1日起执行。

《农村饮水安全评价准则》 1、术语与定义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向县(市)以下(不含县城城区)的乡镇、村庄、学校、农场、林场等居民及分散住户供水的工程,主要满足农村居民日常生活用水需要;又称农村供水工程或村镇供水工程,包括集中供水工程与分散供水工程两类。 集中供水率:某区域农村集中式供水工程与城市供水管网延伸工程供水人口占该区域农村供水总人口的比例。供水人口指某区域农村户籍人口或常住人口,取高值,下同。 自来水普及率:某区域农村集中式供水工程与城市供水管网延伸工程供水到户(含小区或院子,下同)的农村人口占农村供水总人口的比例。 水质达标率:分为水样水质达标率与水样覆盖人口水质达标率两种。水样水质达标率就是指水样的所有检测水质指标符合GB5749要求的样本数占总样本数的比例。水质覆盖人口水质达标率就是指水样的所有检测水质指标符合GB5749要求的样本对应工程供水人口数占总样本对应工程供水总人口数的比例。 供水保证率:农村居民取得充足安全饮用水的可靠程度。 2、基本规定 2、1农村饮水安全,指农村居民能及时取得足量够用的生活饮用水,且长期饮用不影响人身健康。 2、2农村饮水安全评价指标包括水量、水质、用水方便程度与供水保证率4项。 2、3农村饮水安全评价4项指标全部达标才能评价为安全;4项指标中全部基本达标或基本达标以上才能评价为基本安全,只要有1项未达标或未基本达标,就不能评价为安全或基本安全,农村饮水安全指标评价标准与方法见附录A。 2、4对未实现基本达标要求的评价指标,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应督促指导供水单位采取适宜措施,限期达标。

2、5农村供水工程分类应符合表1的规定。 ,不断提高农村供水保障水平。 2、7千吨万人供水工程应连续供水,供水入户,水量充足,水质达标;千吨万人以下集中式供水工程宜连续供水,供水入户,水量充足,水质达标或基本达标。 3、指标评价 3、1 水量评价 3、1、1评价内容 水量,包括居民生活饮用水量、散养畜禽用水量、家庭小作坊生产用水量以及居民点公共用水量等,不包括规模化养殖畜禽, 二、三产业及牧区牲畜用水量。 3、1、2评价标准与方法 对于年均降水量不低于800mm且年人均水资源量不低于1000m3的地区,水量不低于60L/(人*d)为达标,不低于35L/(人*d)为基本达标;对于年均降水量不足800mm或年人均水资源量不足1000m3的地区,水量不低于40L/(人*d)为达标,不低于20L/(人*d)为基本达标。 对于集中式供水工程的用水户,水量评价应根据工程实际供水能力与供水人数测算,并结合用水户问询等方式进行。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要求、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卫生要求、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要求、二次供水卫生要求、涉及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要求、水质监测和水质检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城乡各类集中式供水的生活饮用水,也适用于分散式供水的生活饮用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标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不包括勘误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T 5750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 GB/T 14848 地下水质量标准 GB 17051 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 GB/T 17218 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卫生安全性评价 GB/T 17219 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的安全性评价标准 CJ/T 206 城市供水水质标准 SL 308 村镇供水单位资质标准 卫生部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生活饮用水drinking water 供人生活的饮水和生活用水。 3.2 供水方式type of water supply 3.2.1集中式供水central water supply 自水源集中取水,通过输配水管网送到用户或者公共取水点的供水方式,包括自建设施供水。为用户提供日常饮用水的供水站和为公共场所、居民社区提供的分质供水也属于集中式供水。 3.2.2 二次供水secondary water supply 集中式供水在入户之前经再度储存、加压和消毒或深度处理,通过管道或容器输送给用户的供水方式。 3.2.3 农村小型集中式供水small central water supply for rural areas 日供水在1000m3以下(或供水人口在1万人以下)的农村集中式供水。 3.2.4 分散式供水non-central water supply 用户直接从水源取水,未经任何设施或仅有简易设施的供水方式。 3.3 常规指标regular indices 能反映生活饮用水水质基本状况的水质指标。 3.4 非常规指标non-regular indices

我国的饮用水水质标准 一、历史沿革 我国的城市自来水事业,自1857年洋商格罗姆等人在上海开设供水公司,在杨树浦建成小型自来水厂,和1879年满清政府在旅顺口修建了龙眼泉地下水源供水设施,至今已有120多年的历史。但真正得到巨大发展的,还是1949年在新中国成立以后,尤其是20世纪80年代至今的这段时期。 我国制定的饮用水水质标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而不断与时具进的(见表1-1)。在20世纪初期,饮用水水质标准主要包括水的外观和预防水致传染病方面的项目;此后开始重视重金属离子的危害;80年代开始侧重于有机污染的防止;90年代以来更加重视工业废水排放及农药使用的有机物污染,以及消毒副产物和某些致病微生物等方面的危害。

注:1992年建设部城建司组织中国城市供水协会编写了《城市供水行业2000年技术进步发展规划》,对2000年的水质目标进行了规划,把自来水公司按供水规模(Qmax万m3/d)分为四类,并提出了不同的质量要求: 一类水司,Qmax>100,同时是直辖市,对外开放城市,重要旅游城市或国家一级企业的水司,水质指标数为89项。 二类水司,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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