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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市区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

温州市市区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
温州市市区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

温州市市区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

《温州市市区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2014年7月18日

温州市市区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

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土地征收工作,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保护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温州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鹿城区、龙湾区和瓯海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对征收土地的补偿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统一负责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和安置。

各区人民政府或者功能区管委会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做好辖区内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和安置。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为征地实施单位,做好辖区内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地调查、政策处理、批后实施和房屋补偿具体实施等相关工作。

第四条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人力社保部门负责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前的培训工作,帮助被征地农民再就业。

财政部门负责征地补偿资金的收支管理、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专项资金的收缴和监管。

农业部门负责征地补偿费用使用、分配的监督管理和有关纠纷的处理。

房屋征收部门负责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林业、水利、规划、民政、监察、公安、审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征地事务机构承担征地的技术性和事务性工作。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通过货币补偿、住宅用房安置指标、基本生活保障、促进就业等途径,对被征地单位和农民实行补偿和安置。

第六条交通、能源、水利等建设项目的用地单位应当协助做好征地工作,足额

缴纳征地补偿等费用。

第七条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负责召开征地村民(代表)会议,将征地情况告知被征地农户,做好征地补偿费的分配、发放,确定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参保对象。

第二章征地工作程序

第八条国土资源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书面形式将拟征土地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基本情况告知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和相关权利人。

第九条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勘测单位,进行实地勘测。

国土资源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勘测单位和被征地单位,调查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的土地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征地范围内的青苗、地上附着物权属状况,对青苗、地上附着物的现状进行现场拍照或者摄像,对调查结果盖章确认。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勘测单位和被征地单位调查集体土地上房屋的权属、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

第十条国土资源部门根据确认后的调查成果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以听证告知书形式书面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和相关权利人。当事人在被告知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提出申请听证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组织听证;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

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对征地

补偿安置方案进行讨论,出具村民(代表)会议纪要。

征地事务机构根据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补偿标准等情况,就补偿金额、安置途径、拟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参保人数等事项与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草签征地协议,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作为征地实施单位在征地协议上盖章确认。

第十一条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征地前期工作情况编制征收土地方案,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征收土地方案批准后,依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征收土地方案经批准后,市人民政府和市国土资源部门分别拟订征收土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并及时发布,同时在当地政府或者国土资源部门门户网站上进行公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时应当履行依申请听证程序;征收土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应当在被征地单位进行张贴,并拍照或者摄像,存档备查;征收土地涉及房屋补偿的实施由房屋征收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二)征收土地公告后,土地所有权人、土地承包权人、土地使用权人、青苗、地上附着物所有人或者其他权利人,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未如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国土资源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

(三)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征求意见情况,修改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请示,报人民政府审批后组织实施;

(四)征地事务机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后3个月内,足额支付征地

补偿费用;

(五)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将征地补偿费用的收支情况进行公布,接受监督;

(六)征地补偿费用足额支付后,相关土地所有权人和用益物权人应当申请注销登记或者变更登记;当事人不申请的,可依职权办理注销登记或者变更登记,涉及房屋补偿的,还需提供房屋补偿协议或者相关法律文书。

第十二条被征地单位或者农民对经批准征地行为的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可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机构提出申请,由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机构组织协调;协调不成的,当事人可以提请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标准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第三章征地补偿

第十三条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第十四条市区实行区片综合价补偿,市区范围统一为一个区片,区片综合价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一)土地补偿费:征收集体农用地(除菜地外)、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每亩土地补偿费为2.4万元;征收菜地每亩土地补偿费为3万元;

(二)安置补助费:征收集体农用地(除菜地外)、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每亩安置补助费为4.8万元;征收菜地每亩安置补助费为5.4万元。

第十五条青苗补偿费以当季作物的产值适当补偿,无青苗不补偿。青苗补偿费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水田、旱地每亩0.12万元;

(二)菜地每亩0.18万元;

(三)盛果园每亩1.04万元,始果园、衰退果园每亩0.78万元,幼果园每亩0.52万元,茶园等参照处理;

(四)一年生林木种苗每亩补偿1.8万元,两年生以上林木种苗每亩补偿2.5

万元。

第十六条被征收土地上的林木、道坦、农业附属设施、坟墓和房屋等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由各区人民政府或者功能区管委会另行制订。

第十七条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征地告知书送达后抢种的树木、农作物或者建造的设施不予补偿。

第十八条征收土地各项补偿费按下列规定分配使用:

(一)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二)安置补助费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将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

(三)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所有者所有。

第十九条依法及时支付征地补偿费用。征地补偿费未足额到位前,被征地单位可拒绝交地。征地补偿费按规定到位后,被征地单位和农民不得拖延交地。

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的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二十条征地现场处理包干费标准为土地补偿费的10%,用于被征地单位处理承包户零星漏项补偿和工作费用。

第四章住宅用房安置指标

第二十一条根据征收集体农用地(除黄海标高10米以上林地外)面积,每亩核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筑面积60平方米的住宅用房安置指标。

第二十二条住宅用房安置指标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处置,并应当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一)委托政府公开出让;

(二)由政府有偿收回;

(三)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

住宅用房安置指标应当集中使用,鼓励住宅用房安置指标与本乡镇(街道)内的其他村合并使用或者与其他建设单位、建设项目联合建设。

使用住宅用房安置指标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原则上选址在本乡镇(街道)范围内。涉及跨乡镇(街道)选址的,由各区人民政府

或者功能区管委会审定。

第二十三条住宅用房安置指标所落实的地块委托政府招标、拍卖、挂牌公开出让的,其出让收益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政府基金预算管理,收入全部缴入地方国库,由政府通过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予以安排返还。

鼓励住宅用房安置指标由政府有偿收回,收回价格由各区人民政府或者功能区管委会审定。

住宅用房安置指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的,其土地使用权由国土资源部门报经批准后协议出让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出让金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全额缴入国库,再由政府通过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予以安排返还。

第二十四条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建立村级住宅用房安置指标结算制度,对住宅用房安置指标核定、使用等收支情况实行台帐管理,加强住宅用房安置指标管理。

第五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

第二十五条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年满16周岁的被征地农民可以纳入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

第二十六条设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专项资金,专项资金按征收集体农用地面积每亩12万元缴纳,专项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在专项资金额度内由村集体统筹使用。

专项资金不足用于缴纳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费的,不足部分由政府承担

30%。

专项资金和政府补贴资金列入征地成本。

第二十七条根据征收集体农用地面积,每亩核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人数2.4个。

土地征收批准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根据拟参保人员的申请和国土资源部门核定的参加基本生活保障人数,确定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生活保障对象名单,经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审定后,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在被征地村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人力社保部门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个人档案,参保人年满规定年龄后,按月领取基本生活保障金。

第二十八条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生活补助)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按下列规定衔接:

(一)已参加基本生活保障的被征地农民,在劳动年龄段以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缴纳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费(含政府补助部分),可全额折算为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已纳入生活补助的被征地农民,在劳动年龄段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按照温政发〔2005〕63号规定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缴费标准第三档30%的金额,折算为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折算缴费年限的基数,按办理折算手续时市区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最低缴费标准确定;

(二)已参加基本生活保障(生活补助)的被征地农民,达到或者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可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享有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生活补助)权益的余额部分可折算为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折算标

准同第(一)项;折算的年限不足15年的,可一次性补缴至15年,并在办理折算和补缴手续的次月起根据其实际补缴基数按月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补缴

的缴费基数按补缴时上年度市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80%、缴费比例按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比例确定;降低60周岁以上人员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标准,具体为:年龄每增加1岁,一次性补缴标准降低5%,依次递减至70周岁,70周岁后不再递减;

(三)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符合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条件的,可以同时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

(四)已参加基本生活保障(生活补助)的被征地农民,要求转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基本生活保障对象可将其享有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权益的余额部分,生活补助对象可按照温政发〔2005〕63号规定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缴费标准第三档30%的金额,按市区当期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平均缴费标准折算缴费年限,并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第二十九条建立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的制度,为被征地农民提供职业培训、职业介绍,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国土资源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地的,由国土资源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一条贪污、挪用、截留、私分征地补偿费用及有关土地规费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负责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阻挠和破坏征地工作,妨碍土地管理人员和从事征地工作的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在征地工作中以权谋私、徇私枉法、收受贿赂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收回国有农林渔场土地的,可参照本办法对原土地权利人进行补偿。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8年6月25日发布的《温州市市区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01号)同时废止。

发: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抄: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法制办,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驻温部队,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新闻单位,金融机构。

桂林市征收城市区域内集体土地暂行规定

桂林市人民政府文件 市政〔2006 〕45号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 征收城市区域内集体土地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桂林市征收城市区域内集体土地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桂林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八月十八日 桂林市征收城市区域内集体土地暂行规定 为保障征收土地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被征地单位、征地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凡征收本市七星区、象山区、秀峰区、叠彩区及雁山区在城市总体规划主城范围内的集体土地,适用本规定。 ?征地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实施。市计划、建规、公安、劳动、民政、粮食、林业、统计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区、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征地工作。 第三条征收土地必须符合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征收土地的审查报批工作,下设征地机构,负责征收市辖区内土地的具体业务工作。建设用地单位应委托征地机构征收土地,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直接征收土地。 ?建设单位委托征地后,应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征地管理费等各项费用(具体费用见附表一)。国家出台税费新标准后,按新标准执行。 ?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市人民政府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发布《征收土地公告》。?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期限内持与土地权属相关有效证件,到公告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征地补偿登记结束,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征地补偿登记事项后,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予以公告,征询被征地单位、土地承包经营者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 ?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应在三个月内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等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征收集体土地,按地类等级进行补偿。 (一)属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菜地、水田、旱地,经乡(镇)以上人民政府同意改变种养品种并连续种养三年以上的,按现行地类进行补偿;未满3年的,按原地类进行补偿。青苗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现行地类进行补偿。未经同意自行改变种养品种的,按原地类进行补偿。 (二)不属基本农田保护区的水田、旱地、养殖水面、菜地等,改为其它经营品种并连续三年以上的,按现行地类进行补偿;未满三年的,按原地类进行补偿,但青苗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现行地类进行补偿。(地类

温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园管理委员会、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

温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园管理委员会、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蒲州街道办事处关于印发《2013年度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计划生育管理 【发文字号】温高科管[龙蒲办][2013]34号 【发布部门】温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园管理委员会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蒲州街道办事处 【发布日期】2013.04.09 【实施日期】2013.04.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温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园管理委员会、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蒲州街道办事处关于印发《2013年度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温高科管(龙蒲办)〔2013〕34号) 各村、社区: 现将《温州高新区科技园(蒲州街道)2013年度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温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园管理委员会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蒲州街道办事处

2013年4月9日温州高新区科技园(蒲州街道)2012年度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考核方案 根据《龙湾区2013年度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实施方案》和龙湾区计划生育重点工作动态管理指标的要求,为确保科技园(蒲州街道)全年度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任务的全面完成,特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领导 成立温州高新区科技园(蒲州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长:陈林彬 副组长:张明春林光新 成员:邵雪梅王小湖孙令明潘林海张崇海王建敏黄家建林建祥黄爱勇汪振新王长耀孙俊巧严国芳王扬郑德仕戴进军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王长耀兼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工作。 二、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改革创新为动力,紧紧围绕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的工作任务要求,强化基层基础,狠抓制度建设,突破工作制约,促进人口计生工作向制度化、常态化、科学化的良性轨道发展。 三、考核依据和方法 各村(社区)考核由温州高新区科技园(蒲州街道)人口和计生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行百分制,本考核办法按50%权重进行计分,动态排名结果按50%权重计分。考核包括月度考核、专项抽查和年终考核等方式。

国土资源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

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农办(农工部、农委、农工委、农牧办)、财政厅(局)、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财务局、农业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 为切实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进一步规范和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范围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是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等土地权利的确权登记发证。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包括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要覆盖到全部农村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包括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农用地和未利用地,不得遗漏。 二、依法依规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登记办法》、《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政策文件以及地方性法规、规章的

规定,本着尊重历史、注重现实、有利生产生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原则,在全国土地调查成果以及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成果基础上,依法有序开展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依据的文件资料包括: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处理决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调解书;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当事人之间依法达成的协议;履行指界程序形成的地籍调查表、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等地籍调查成果;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文件等。 三、加快农村地籍调查工作 各地应以“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为原则,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技术规定》、《城镇地籍调查规程》等相关技术规定和标准,充分利用全国土地调查等已有成果,以大比例尺地籍调查成果为基础,查清农村每一宗土地的权属、界址、面积和用途(地类)等,按照统一的宗地编码模式,形成完善的地籍调查成果,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提供依据。同时,要注意做好变更地籍调查及变更登记,保持地籍成果的现势性。 凡有条件的地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地籍调查应采用解析法实测界址点坐标并计算宗地面积;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以全国土地调查成果为基础,核实并确定权属界线,对界址走向进行详细描述,采用图上量算或数据库计算的方法计算宗地面积。农村集体土地所有

20160704155911 (《集体土地使用权地价评估技术指引(征求意见稿))

集体土地使用权地价评估技术指引 (征求意见稿) 为适应新形势下集体土地资源市场化配置的需要,规范集体土地使用权地价评估行为,健全集体土地合理价格形成机制,促进城乡土地市场一体化建设,制订本指引。 1.适用范围 本指引适用于集体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地价评估,本指引所称集体土地,是指土地所有权属于集体经济组织,符合城乡土地制度及规划管制要求,可进行市场化交易的集体建设用地和集体农用地。 2.引用的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指引中引用而构成本指引的条文。本指引颁布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使用本指引的各方应使用下列各标准的最新版本。 (1)《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 18508-2014); (2)《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GB/T 18507-2014); (3)《农用地估价规程》(GB/T 28406-2012); (4)《农用地质量分等规程》(GB/T 28407-2012); (5)《农用地定级规程》(GB/T 28405-2012); (6)《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

3.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6)《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13年11月12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 (7)《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 (8)《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9)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中办发…2014?61号); (10)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4?71号)。 4 总则 4.1 地价内涵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价格。在符合规划用途或现状合法用途下,一定年期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在当地市场条件下的正常交易价格。其权利特征是属于农村集体所有权下的土地使用权,按照交易方式的不同有不同的价格形态,包括出让价格、转让价格、租赁租金、抵押价格、联营入股价格等。估价过程中应根据不同交易方式所发生交易的权利特征、经济关系等确定价格内涵。

北京市关于印发《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关于印发《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京国土房管拆[2003]666号) (北京) 各区县国土房管局、各房地产开发公司、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各拆迁单位: 根据《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24号),我局制定了《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二○○三年七月二十八日 《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实施意见 一、暂停办理有关事项(北京) 1、[暂停事项申请] 按照《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24号,以下简称《办法》)第八条规定,用地单位取得征地或者占地批准文件后,可以向区、县国土房管局申请在征地或者占地批准文件规定的用地范围内暂停办理有关事项。用地单位应当提交暂停办理事项申请书、规划批准文件、征地或者占地批准文件。 2、[暂停事项通知和公告] 区、县国土房管局收到用地单位暂停办理事项申请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审查批准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就暂停事项书面通知当地规划、建设、户籍、工商、税务等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并在用地范围内予以公告。通知和公告应当载明拆迁范围、暂停办理事项、暂停期限等内容。 3、[暂停期限] 暂停期限自公告之日起算,最长不超过1年。用地单位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应当提前30日向区、县国土房管局提出申请,并说明需延长期限的理由和拟采取的措施。延长的期限不超过半年。区、县国土房管局批准延期申请后,应当将延长暂停期限的决定书面通知当地规划、建设、户籍、工商、税务等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并在拆迁范围内公示。区县国土房管局的审查和通知时限按照本实施意见第2条规定执行。 除市政府确定的重大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或者其他建设项目经市政府批准的以外,暂停期限满20日后,区县国土房管局方可发布拆迁公告。

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2019年中考数学一模试卷(含解析)

2019年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中考数学一模试卷 ?选择题(共10小题,满分40分,每小题4 分) 1 ?若实数a 、b 互为相反数,则下列等式中成立的是( ) A. a - b = 0 B. a +b = 0 C. ab = 1 D. ab =- 1 2 ?以下由两个全等的 30。直角三角板拼成的图形中,属于中心对称图形的是( ) A. B . C. 从讲义夹中抽出1页,抽出的试卷恰好是数学试卷的概率为( ) D. 灯和1个纱灯共需75元,小田用690元购买了 6个同样的宫灯和10个纱灯.若设每个宫灯x 元, 每个纱灯为y 元,由题可列二元一次方程组得( ) D. 3 .某班5位学生参加中考体育测试的成绩(单位:分)分别是: 的众数是( ) A. 36 B. 45 C. 48 4.一个n 边形的内角和为 540 °,则n 的值为( ) A. 4 B. 5 C. 6 5 .若分式〉一的值为0,则x 的值是( ) A. 2 B. 0 C.- 2 50、45、36、48、50.则这组数据 D. 50 D. 7 D.- 3 6.小敏的讲义夹里放了大小相同的试卷共 12页,其中语文 2页、数学4页、英语6页,他随机地 8. B. 300COS a 米 a 的山坡向上走了 300米到达B 点,则小刚上升了( C. 300tan a 米 元宵节又称灯节,我国各地都有挂灯笼的习俗.灯笼又分为宫灯,纱灯、吊灯等.若购买 1个宫 7. A. 300sin a 米

11.因式分解:3x +9y = 14 .如图,/ ACD 是△ ABC 的外角,CE 平分/ ACD 若/ A = 50°, / B = 35°,则/ ECD 等于 15.如果抛物线L : y = ax 2 +bx +c (其中a 、b 、c 是常数,且a *0)与直线l 都经过y 轴上的同一点, A. C. x+y=75 6(x+y)=690 x+y=75 6x+y=690 B . I x+y= 75 |6x+10y=690 \+y=75 10K+6y=690 9.如图,点 A 是射线y ——— (x > 0)上一点,过点 4 方形ABCD 过点A 的双曲线y =上交CD 边于点E , A 作A 吐x 轴于点B,以A B 为边在其右侧作正 D. 1 10 .如图,BC 是O O 直径, A 是圆周上一点,把△ ABC 绕点C 顺时针旋转得△ EDC 连结BD 当BD 度,则y 与x 之间满足的函数关系式为( C. y = 2x D. y = x y 2 二.填空题(共 6小题,满分30分,每小题 5分) 12.已知18°的圆心角所对的弧长是 cm 5 则此弧所在圆的半径是 cm 13.不等式组的解集是 x-2(x-S )>0 集是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若干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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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若干问题的规定 【标 签】税收征管若干问题 【颁布单位】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2号 【发文日期】2010-07-26 【实施时间】2010-07-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土地增值税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的预征工作,完善对核定征收的规范管理,现就《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2010﹞53号)执行中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自2010年7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除保障性住房外,其他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一律不得低于2%。各市、县地方税务局可依据当地房地产市场的发展现状,科学分析不同类型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增值水平,确定适当的差别预征率,强化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管理。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须严格按税收法律法规和相关会计准则规定核算销售收入、扣除项目金额和增值额,符合清算条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及时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土地增值税的清算资料。自2010年7月1日起,对确需进行核定征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应严格按照国税发〔2010〕53号文件要求,其核定征收率原则上不得低于5%。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三、原《》(浙地税函〔2004〕382号)第五条停止执行。 起草说明 一、起草文件的必要性:国家税务总局于2010年6月初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2010]53号)文件,明确规定了土地增值税的最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由于我省相当部分市、县之前执行的预征率及核定征收率均低于新的低限标准,所以各地纷纷要求省局尽快下文明确关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制定原则及执行起始时间,以确保税收政策顺利衔接实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二、起草过程:《》(国税发[2010]53号),下发之后,省局于2010年6月12日召集了若干市、县(市、区)地税局及基层征管分局负责土地增值税的业务骨干,针对国税发[2010]53号的主要内容进行了研究讨论,听取了各地的意见和建议,确定了我省贯彻落实的原则性方案,在此基础上,于7月1日草拟了《浙

农民集体之间土地所有权争议的确权研究

农民集体之间土地所有权争议的确权研究 作者:秦永雄发布时间:2010-10-18 18:15:38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归属 由于历史原因,农村集体之间土地所有权的归属,目前仍然呈现出“三级所有,队为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由此可以看出,集体土地的所有权可以归属于村民委员会,可以归属于村民小组,也可以归属于乡镇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弄清了集体土地所有权可以归谁所有,政府才能进行正确的确权。 二、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农村集体之间土地所有权坚持的原则 建国后,我国的土地权属经历了土地改革、互助组、合作化、人民公社等演变过程,在土地私有制转变为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过程中,土地权属出现了混乱。我国土地制度经过了土改、四固定、合作化以及以后的权属变化,土地权属不明确,长时间存在争议,大多数缺乏有效证据,给土地确权案件带来一定的困难。土地改革、“四固定”不彻底,以及在其后一系列政治运动中土地林地权属发生多次变更,历史遗留问题多,且缺少书面形式的文字记载,时间长,地形地貌已变,难于认定。土地林地确权行政案件,多发生在农村,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土地林地作为农民的生产、生活资料,与农民关系非常之大,特别是改革开放后,土地利用价值不断提高,发生的纠纷也随之增加。由于存在以上诸多原因,政府在处理土地确权案件,要遵重历史,面对现实,要从有利于农民生产、生活,有利于管理和利用的角度来处理争议。 三、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在处理集体之间土地所有权纠纷的法律程序 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在处理农民集体之间土地所有权争议时应严格按程序进行,《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规定土地行政部门在处理这类案件时应遵循的程序: 1、调查证据 2、审查证据 3、先行调解 4、进行确权 四、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所有权争议的法律依据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若干规定》规定: 1、土地所有权有争议,不能依法证明争议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属于国家所有。见18条 2、土地改革时分给农民并颁发了土地所有证的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实施《六十条》时确定为集体所有的土地,属农民集体所有。19条 3、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按目前该村农民集体实际使用的本集体土地所有权界线确定所有权。 20条 4、根据《六十条》确定的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由于下列原因发生变更的,按变更后的现状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 (一)由于村、队、社、场合并或分割等管理体制的变化引起土地所有权变更的;(二)由于土地开发、国家征地、集体兴办企事业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进行过土地调整的;(三)由于农田基本建设和行政区划变动等原因重新划定土地所有权界线的。行政区划变动未涉及土地权属变更的,原土地权属不变。 5、农民集体连续使用其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满二十年的,应视为现使用者所有;连续

非农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现就甲方集体所有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使用权转让于乙方有关事宜订立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将位于,面积为平方米,地上附着物为的甲方集体所有的闲置非农用土地及地上附着物经民主决议通过受让于乙方使用。 第二条:使用权转让期限共年,甲方从年月日起将上述使用权交付乙方使用,至年月日收回。 第三条:乙方支付甲方转让费共元(大写元),支付方式为。 第四条:甲方权利义务 1、如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调整或政府行为需征用上述使用权,甲方有权收回。 2、如因不可抗力原因给乙方造成损失甲方不予赔偿。 3、如因乙方不按时交纳转让费,经甲方向乙方书面催款通知30日后,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元。 4、不因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调整或政府行为,甲乙双方可协议解除本合同,转让费据实结算,甲方不可单方无故解除合同。

5、甲方应保证乙方正常使用上述使用权,确保供水、供电、通行,并提供办理使用权变更手续相关证明材料。 第五条: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根据需要在办理相关许可证件后有权在受让土地上搭建建筑物及修建附属设施,甲方不得干涉。 2、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搭建的建筑物及修建的附属设施由乙方占有、使用、受益、处分,甲方无权干涉,合同期满后,乙方同等条件下有续订合同的优先权。 3、乙方有权转让受让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使用权。 4、因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调整或政府行为征用、甲方单方收回使用权、合同期满后,乙方建筑物或设施仍能够使用,甲方应折价补偿乙方经济损失元。 5、乙方可与甲方协议解除合同,转让费据实结算,解除合同乙方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向甲方书面通知60日后合同自动终止。 6、乙方应按时支付转让费用并不得违法使用上述使用权。 第六条: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交土地管理部门留档备查一份。 第七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乙方: 年月日年月日

浙江省温州龙湾区总户数和总人口数量3年数据解读报告2020版

浙江省温州龙湾区总户数和总人口数量3年数据解读报告 2020版

序言 本报告以数据为基点对温州龙湾区总户数和总人口数量的现状及发展脉络进行了全面立体的阐述和剖析,相信对商家、机构及个人具有重要参考借鉴价值。 温州龙湾区总户数和总人口数量数据解读报告知识产权为发布方即我公司天津旷维所有,其他方引用我方报告均需注明出处。 温州龙湾区总户数和总人口数量数据解读报告主要收集国家政府部门如中国国家统计局及其它权威机构数据,并经过专业统计分析处理及清洗。数据严谨公正,通过整理及清洗,进行温州龙湾区总户数和总人口数量的分析研究,整个报告覆盖总户数数量,总人口数量等重要维度。

目录 第一节温州龙湾区总户数和总人口数量现状 (1) 第二节温州龙湾区总户数数量指标分析 (3) 一、温州龙湾区总户数数量现状统计 (3) 二、全省总户数数量现状统计 (3) 三、温州龙湾区总户数数量占全省总户数数量比重统计 (3) 四、温州龙湾区总户数数量(2017-2019)统计分析 (4) 五、温州龙湾区总户数数量(2018-2019)变动分析 (4) 六、全省总户数数量(2017-2019)统计分析 (5) 七、全省总户数数量(2018-2019)变动分析 (5) 八、温州龙湾区总户数数量同全省总户数数量(2018-2019)变动对比分析 (6) 第三节温州龙湾区总人口数量指标分析 (7) 一、温州龙湾区总人口数量现状统计 (7) 二、全省总人口数量现状统计分析 (7) 三、温州龙湾区总人口数量占全省总人口数量比重统计分析 (7) 四、温州龙湾区总人口数量(2017-2019)统计分析 (8) 五、温州龙湾区总人口数量(2018-2019)变动分析 (8) 六、全省总人口数量(2017-2019)统计分析 (9)

2020年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中考语文二模试卷

2020年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中考语文二模试卷 一、吟唱新诗,关注生命(4分) 1.(5分)阅读下面诗歌节选,根据拼音写出相应汉字。 前方,病毒和生命拉锯 你暗暗下定决心 请愿书上 你郑重(qiān)下自己的名字 按下一个个血样的手印 印证着你立志从医的初心不(hui) 逆行的春风里你(chǎng)开最真最美的心(fēi) (佚名《逆行的春风》)2.(12分)请填写以下两个表格,并完成“辑录心语”。 (1)文学鸣世,代不乏人。面临危机,士人情怀更显,请在横线上填写古诗文名句,在“士人情怀”栏【甲】处写出对情怀的理解。 危机状况古诗文名句士人情怀 国家危机山河全非饿死真吾志,①(文天祥《南 安军》) 以身许国,丹青 留名 北方沦陷中原乱,簪缨散,几时收?②。 (朱敦儒《相见欢》) 伤感情深,遥想 远方 个人危机朝奏夕贬欲为圣明除弊事,③! (韩愈《左迁至蓝关示侄孙湘》) 【甲】 牢狱之灾④,去留肝胆两昆仑。 (谭嗣同《狱中题壁》) 死无惧色,忠心 可表 (2)面临危机,榜样力量彰显,请根据表格提示,填写古诗文名句表达敬意

榜样人物精神或影响古诗文出处古诗文名句 钟南山:84岁,义无反 顾赶赴防疫第一线。 疫情越险,斗志越勇《赠从弟》刘桢风声一何盛,①! 高三追梦者小付在方舱 医院发奋读书。 积极进取,追无止境《行路难》李白②,。 所有尽一己之力为国为 民做事的人。行仁由己,不失本心《论语?述而篇》仁远乎哉,我欲仁, ③! (3)【辑录心语】在新冠疫情的危机时刻,我们虽不像老杜那样“①”(杜甫《春望》),但莘莘学子在黑发渐长时,也偶添愁颜吧。我们虽不能像苏东坡那样“②”(苏轼《定风波》),但我们也可以看淡一切灾难吧!我们相信有那么多精英和民众共克时艰,在“山重水复疑无路”时,一定会迎来“③”(陆游《游山西村》)的转机。 二、经典诗文阅读(18分) 3.(25分)阅读下面的文言选段,回答问题。 于是项王欲东渡乌江,乌江亭长檥①船待,谓项王曰:“江东虽小,地方 ..千里,众数十万人,亦足王.也。愿大王急渡。今独臣有船,汉军至,无以渡。”项王笑曰:“天之亡我,我何渡为!且籍与江东子弟八千人渡江而西,今无一人还,纵江东父兄怜而王我,我何面目见之?纵彼不言,籍②独不愧于心乎?”乃谓亭长曰:“吾知公长者。吾骑此马五岁,所当无敌,尝一日行千里,不忍杀之,以赐公。”乃令骑皆下马步行,持短兵接战。独籍所杀汉军数百人。项王身亦被十余创。顾见汉骑司马吕马童,曰:“若非吾故人乎?”马童面之,指王翳曰:“此项王也。”项王乃曰:“吾闻汉购我头千金,邑万户,吾为若.德。”乃自刎而死。 (《通鉴纪事本末卷第二》[宋]袁枢著)【注释】①樣:使船靠岸。②籍:项羽(公元前232年﹣公元前202年),名籍,字羽。【读史?辨正词义】 (1)辨明实词,品味虚词,解释加点的词。 ①地方:A.地方 ..千里B.今齐地方 ..千里(《邹忌讽齐王纳谏》) ②王:A.亦足王.也B.大楚兴,陈胜王.(《陈涉世家》) ③若:A.若.非吾故人乎B.若.为佣耕,何富贵也(《陈涉世家》)(2)完成下面的表格。 篇目句子意蕴 选文项王乃.曰 乃.刎而死两个“乃”字,既表现了项王①,也塑造了一个率直、磊落、决绝的英雄形象。

湖南省县土地增值税征管现状分析及思考

湖南省××县土地增值税征管现状分析及思考 土地增值税是房地产交易和开发过程中一个特有的税种,是目前房地产行业税收征管难点也是征管重点。说是难点,是因为土地增值税计算复杂,涉及收入、成本的确认、归属和分配,而且又是一门跨业类、跨学科的税种,清算审核人员不但需要掌握精湛的税收专业知识,还要对房地产开发流程、建筑安装施工,工程预决算等等有着深入的了解。正因如此,其可挖掘的税收潜力大,执法风险多。说是重点,是因为目前土地增值税地位和作用愈加重要。表现在收入规模随着房地产业蓬勃发展不断扩大,税占比不断提高。更重要的是,土地增值税作为一个综合性的税种,关系到其他税种的征管和结算,其引领地位无可替代。可以说,其征管好坏左右一个县局全年收入任务能否顺利完成和对房地产行业税收管理是否长治久安。目前,××县现有挂牌注册的房地产企业近70余家,正在开发的项目32家。全局每年仅能完成2-3家审核,清算审核任务异常繁重。土地增值税管理水深鱼大,应当引起税务系统各级领导高度重视。 一、当前征管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一)业务要求高,能够胜任审核工作的人才少。清算审核工作是土地增值税管理过程最核心、最关键的环节,要求专业技能特别高,一般干部消化吃透审核资料都很难。2015年县局摸底确定符合条件的仅有8人,其中还有5人属中层正职。人手不够,小马拉大车现象突出。按照每年清算审核2--3家左右的进度,现有项目税务部门起码要安排10余年的时间来消化。至于清算错未错过最佳征期,审核质量过不过关,符不符合税法要求则更难说。这种人才稀缺的情况因为长时间的忽视,短期内难以改变。 (二)会计基础不实,大部分企业核算并不规范。良好的财务管理和真实可靠的会计核算是账面清算审核的前提和基础,近年来,房地产开发由不记账到普遍记账,但内控管理严格、财务制度健全、账面核算规范清晰的不多,税收规则意识普遍欠缺。即使通过会计事务所代理记账或者通过电子财务管理系统记账的企业也是如此。预收款项不及时确认收入,开发产品验收或投入使用不及时结转成本,大量大额的现金收付见怪不怪,资金往来不通过银行,白条入账随意任性,工程决算验收缺乏审计监督不一而足。房地产企业普遍存在的社会融资和民间借贷,基本上不走账面。公司也往往因项目运作,应景而生;因项目完成,僵冻灭失,其建账动机和基础可想而知。当前,税务机关判断账证健全与否虽有法律层面的支撑,但细节方面却缺乏具体的判定划分标准。从而在具体操作上很难把握,容易引起税收争议。一线税务机关往往在面临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的风险压力之下只好选择妥协或放弃。 (三)会计信息失真,企业财务作假屡见不鲜。房地产企业财务作假可操作的空间和手段很多,一直诟病。其中又以虚增成本为甚。通过可靠的数学求导论证,虚增成本仅土地增值税一项就可以导致最高至12倍的利润操作空间。再加上因为成本虚增带来的企业所得税、股东分红个人所得税的断崖式减少,丰厚的回报足以引起不法开发商铤而走险。如某置业有限公司,主体工程账面单位造价体现为1268元/㎡,而实际建造价格为968元/㎡,仅此一项,7万余平方米的建筑面积,虚构成本就达2100多万。其被发现全属偶然,因为时任县领导插手该项目,被省纪检机关查处,事后经我局通过有关渠道调取办案机关相关证据才得以查明。还有一家企业,本只有400多万的土石方工程,账面反映却达到900多万,发票、合同、付款都看似真实,没有漏洞。但因为内部纠纷,其股东向公安机关举报,公司最后不得不承认财务作假并有两套账这一事实。虽然作假盛行,但是被发现的概率低,大部分作假行为得不到有效打击处理。在审核时往往因证据不足,税务机关只能以明显不合理价格进行调整。即使认定逃税行为,但也达不到逃税犯罪的比例只好作罢,何况开发商出凡的社会能量。因

浅谈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主体

浅谈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主体 作者:郭丽媛,胡吕银 作者单位:扬州大学法学院 出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理论月刊2007 年第10 期 内容摘要:我国立法在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上使用了非法律意义的“农民集体”的概念,使法学界对此产生了多种理解。本文认为农民集体是具有较浓团体色彩,介于自然人和法人之间的一种组织形态,即非法人团体。其组织形式则类似于法人的组织机构。 关键词:农民集体;非法人团体;组织形式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0544(2007)10-0159-03 正文: 一、现有的讨论:农民集体是什么 人们在讨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时,多集中在“农民集体”这一概念上。因为从现有法律规定来看,有关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法律表述都使用了“农民集体”的概念。[1]这些规定反映了我国集体所有制的内容,即由农民享有土地。但从法律的角度而言,却没有一个明确的权利主体。因为从民法理论看,民事权利主体主要有自然人和法人两种,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国家。显然“农民集体”不是民法上的权利主体概念。其作为农村土地的所有权主体,只是一个经济学意义上的概念,这是一种政治制度的设计而非法律意义上的权利主体设计。这导致了法学界对“农民集体”有了丰富的理解。 1.社区说。认为农民集体作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是一定社区范围内的全体成员的集合体。[2]该集体成员的资格以户籍登记为公示要件。因此该一定范围内的公民基于出生就获得相应的权利能力,可以享有土地权益。外来居民到该社区落户,就当然成为集体成员。原社区内的公民前往他地,则当然丧失这种资格。这种土地所有权对社区内居民是一种天赋人权,作为农村居民的生存权均分给社区居民。[3]而该农民集体可表现为乡(镇)农民集体、村农民集体、组(即村以下一级建制)农民集体三个方面。 2.自然人的特殊形式说。根据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性质的不同认识,可分为两种观点。一是认为农民集体的所有权是一种共同所有的形式,但这种共有是在继承和更新传统总有形式的基础上的一种新型总有形式——总同共有。总同共有是指村、村民小组、乡等社区范围的居民全体为实现其共同利益对属于其集体所有的财产,共同为全面支配的权利。其主体仍属自然人,是自然人以特殊形式——群体形式享有所有权。自然人以一定社区为范围结成群体(团体),群体与成员互相联系,密不可分。群体不能脱离成员而独立,成员组成群体

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范本(标准版).docx

编号:_________________ 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范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转让方(以下称甲方) 负责人: 受让方(以下称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本着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就土地使用权转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一,甲方转让给已方的土地位于至,总面积平方米/亩。(以下称该土地) 二,甲方保证对该土地在转让给乙方前没有设定任何形式的担保,也没有将其全部或部分出资或作价入股,甲方将此土地的使用权转让给乙方,已按法律规定的程序征得了其集体组织内部成员的同意。 三,乙方将此土地用于兴建住宅。不得用于其它用途。 四,双方协商确定此土地的转让价格为元人民币/平方米(亩),共元人民币,大写人民币,此外,乙方再无须向甲方支付任何费用。 五,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日内,乙方将土地补偿款元人民币一次性支付给甲方。

六,甲方须全力协助乙方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审批手续,办证所需的一切税费由乙方负担。 七,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乙方后,如该土地被国家征用,依法所得的各种补偿款归乙方所有。甲方及其组织成员不得分配补偿款。 八,任何一方违约,除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向另一方支付土地转让价款%的违约金。 九,本协议定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交有关管理机关一份,都有相同的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十、双方确认在国土局签订合同或协议只供参考,具体生效内容以本合同为准。 甲方: (公章) 乙方: 年月日

《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沪府发〔2011〕75号

市政府印发《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沪府发 〔2011〕75号 关于印发《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二○一一年十一月四日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行为,维护征地范围内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中实施房屋补偿的(以下简称“征地房屋补偿”),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补偿原则) 征地房屋补偿,应当遵循“程序正当、公平补偿、结果公开”的原则,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居住条件,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管理部门) 市土地管理部门是本市征地房屋补偿工作的主管部门。 市和区(县)发展改革、城乡建设、农业、社会保障、房屋管理、财政、工商、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当协同做好征地房屋补偿工作。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征地房屋补偿工作。 第五条(补偿主体与实施部门) 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征地房屋补偿工作。区(县)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征地房屋补偿工作。 区(县)土地管理部门下属的征地事务机构(以下称“区(县)征地事务机构”)具体实施征地房屋补偿工作。 第六条(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程序) 征地房屋补偿是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组成部分。征地补偿安置程序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拟征地告知后不得实施的行为) 在征收集体土地依法报批前,区(县)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公布《拟征地告知书》,告知征地房屋补偿的政策依据以及本条第二款的要求,公布时间不得少于10日。 《拟征地告知书》公布后,拟征地范围内应当执行下列规定,但限制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一)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二)不得突击装修房屋; (三)不得办理新增、变更工商营业登记; (四)拟征地范围内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新房尚未开工的,不得开工; (五)不得从事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第八条(房屋调查确认)

浙江省温州龙湾区户籍年龄60岁以上人口数量数据解读报告2019版

浙江省温州龙湾区户籍年龄60岁以上人口数量数据解读报告 2019版

引言 本报告针对温州龙湾区户籍年龄60岁以上人口数量现状,以数据为基础,通过数据分析为大家展示温州龙湾区户籍年龄60岁以上人口数量现状,趋势及发展脉络,为大众充分了解温州龙湾区户籍年龄60岁以上人口数量提供重要参考及指引。 温州龙湾区户籍年龄60岁以上人口数量数据解读报告对关键因素60岁以上人口数量,60岁以上人口百分比等进行了分析和梳理并进行了深入研究。报告力求做到精准、精细、精确,公正,客观,报告中数据来源于中国国家统计局、相关行业协会等权威部门,并借助统计分析方法科学得出。相信温州龙湾区户籍年龄60岁以上人口数量数据解读报告能够帮助大众更加跨越向前。

目录 第一节温州龙湾区户籍年龄60岁以上人口数量现状 (1) 第二节温州龙湾区60岁以上人口数量指标分析 (3) 一、温州龙湾区60岁以上人口数量现状统计 (3) 二、全省60岁以上人口数量现状统计 (3) 三、温州龙湾区60岁以上人口数量占全省60岁以上人口数量比重统计 (3) 四、温州龙湾区60岁以上人口数量(2016-2018)统计分析 (4) 五、温州龙湾区60岁以上人口数量(2017-2018)变动分析 (4) 六、全省60岁以上人口数量(2016-2018)统计分析 (5) 七、全省60岁以上人口数量(2017-2018)变动分析 (5) 八、温州龙湾区60岁以上人口数量同全省60岁以上人口数量(2017-2018)变动对比分析 (6) 第三节温州龙湾区60岁以上人口百分比指标分析 (7) 一、温州龙湾区60岁以上人口百分比现状统计 (7) 二、全省60岁以上人口百分比现状统计分析 (7) 三、温州龙湾区60岁以上人口百分比占全省60岁以上人口百分比比重统计分析 (7) 四、温州龙湾区60岁以上人口百分比(2016-2018)统计分析 (8) 五、温州龙湾区60岁以上人口百分比(2017-2018)变动分析 (8)

房地产土地增值税核定苏地税发〔2011〕53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文件 苏地税发〔2011〕53号 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张家港保税区地方税务局,苏州市常熟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 (一)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是纳税人应尽的法定义务。土地增值税清算以纳税人为主体,纳税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国税发〔2009〕91号)等相关规定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 (二)纳税人应当对其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 — 1 —

和完整性负责。为提高纳税人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质量,主管税务机关可建议纳税人委托税务中介机构对其申报资料及申报结果进行鉴证。 (三)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纳税人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时,应当对清算申报表及附列资料进行逻辑性审核,对报送资料不完整或者存在逻辑性错误的,应当要求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补正。 (四)税务机关应当对纳税人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结果开展纳税评估。为切实提高评估质量,税务机关可引入税务、工程造价等中介机构协助。通过纳税评估发现纳税人有偷税嫌疑的,应按规定移交税务稽查部门处理。 (五)对符合清算条件的纳税人未按照税法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法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予以处理;造成少缴土地增值税的,按照第六十四条予以处理;构成偷税的,按照第六十三条予以处理。 二、加强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管理 (一)对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国税发〔2009〕91号)第三十四条规定应按核定征收方式对房地产项目进行清算的,主管税务机关要事先进行核查,并出具报告,报省辖市地方税务局备案后执行。 (二)实行核定征收方式进行清算的房地产项目,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其房地产单位售价、单位土地成本、当地建设工程造价管— 2 —

土地征收两费分配及管理办法

土地征收两费分配和管理办法 为依法搞好被征地农民的补偿安置工作,确保征地补偿费的合理分配和使用管理,维护被征地农户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 2008 ] 7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监督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5]9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供各被征地组织参考。 一、征地补偿费分配和管理办法总述 (一)法律依据 征地补偿费,是指国家依法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为国家所有时,支付的各项经济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用耕地的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土地补偿费是指因国家征用土地对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因对土地的投入和收益造成损失的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土地补偿费由被征地单位用于恢复和发展生产,土地补偿费的补偿对象是土地所有人。 安置补助费是指国家在征用土地时,为了安置以土地为主要生产资料并取得生活来源的农业人口的生活,所给予的补助费用。 青苗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附着物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有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年产值确定。征用耕地前3年种植业的平均年产值。我县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江口镇1720 元/亩,其他乡镇1580元/亩。 (二)分配问题 1、征收土地的面积:以实地丈量、登记的面积经三审三公示确认并锁定的数据为准,以确保被征土地面积准确无误。 2、被征收土地的确认:以被征地农户、现场调查人员、村社群众代表、所在村(居)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签字盖章为准。 3、征收土地的农业人口,按县公安部门户籍登记并整顿后确认的数据为准。 (1)新增人口的确认: 时间期限:1999年公历1月1日后至分配期止的月底止。 ①婚进。双方必须达到法定婚龄,且依法办理了结婚登记的,凭结婚证确定计算为新增人口,且原居住地需出据土地承包证明。 ②出生:常住人口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户中新出生人员凭入户户籍证明计算。 ③符合法定收养程序的收养人员。 除上述以外的新入户人口均不计算为新增人口。 (2)减少人口的计算方法: ①死亡:期内死亡不论是否注销户口的人口应减除。 ②退包人口:期内符合法定程序退出承包地的应减少相应人口。 ③农转非:全家迁往设区的市且农转非的应减少相应人口。部分成员户籍变动的不作减少人口计算。 (3)关于出嫁女和新迁户的问题,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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