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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讲义大纲

国际商法讲义大纲
国际商法讲义大纲

《国际商法》教学大纲

第一部分大纲说明

一、课程性质

本课程为应用英语专业专科学生必修基础课。

二、教学目的

本课程的教学目的是:使学生掌握有关国际商事法律的基本知识,增强法律观念,为今后从事对外经济贸易工作,签订涉外经济合同和处理涉外经济争议打下基础。

三、教学内容

本课程分国际商法导论、合同法、国际货物买卖法、产品责任法、代理法、商事组织法和票据法等七章,对国际商法作了系统阐述。

四、教学方法

1、本课程采用课堂讲授为主,以课外辅导和自学相结合的方

法为辅。主讲教师讲课必须遵循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以教材为基础,但并不讲授教材的所有内容,只对重要内容作重点分析、解释和提示。因此要求学生听课前一定要按教学进度表预习有关章节。

2、学生是否理解大陆法、英美法以及不同国家对国际商事法

律的一般做法,是学好本课程的重要标志。教师应结合自己的教学进度,指导学生有计划阅读课外读物,课外辅导应以教材为限,重点放在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法律观念上。

3、教师讲完某些章节后,应提出一些思考题,要求学生查阅

参考资料,写成书面作业,课程结束必须写小论文一篇。让学生获得法律基础知识和树立正确法律观念的机会,培养和提高学生的写作能力和科研能力。

4、各教学班可以组织学生对重要法律规范进行多种形式的讨

论,以开拓思路,培养探索精神,提高独立思考的能力。

五、考试考核

1、建立专科《国际商法》课程考试题库,实现试题标准化,

规范化。

2、定期审核学生作业、听课笔记及读书笔记,并记入平时考核分以作期终考试参考依据。

3、严格考试管理,杜绝舞弊现象和投机行为。

第二部分课时安排

本课程讲授时间为一个学期,共36课时

导论6课时

合同法12课时

买卖法6课时

产品责任法2课时

代理法4课时

商事组织法4课时

票据法2课时

第三部分教学内容

第一章导论

一、国际商法的概念和渊源

l、国际商法的概念

2、国际商法的历史发展

3、国际商法的渊源

二、资本主义国家两个主要法律体系的形成及其特点

1、罗马法及其对大陆法与英美法的影响

2、大陆法的结构、渊源及其特点

3、普通法的结构、渊源及其特点

4、当代资本主义国家两大法系的演变

三、中国法律制度概述

1、中国法律制度的形成与沿革

2、中国法律的渊源

3、中国的民法、经济法与商法

4、中国的司法制度

四、合同法概述

1、合同在经济生活中的重要作用

2、各国合同法的编制体例

3、国际统一商事合同法

4、合同的基本概念

五、合同的成立

1、要约与承诺

2、对价与约因(ConsiderationandCause)

3、当事人订立合同的能力

4、合同的形式

5、合同必须合法

6、合意必须真实(Reality)

7、合同的解释

六、合同的履行

1、合同的履行

2、违约(BreachOfConstract)

3、违约的形式

4、违约的救济方法(RemediesforBreachOfContract)

5、情势变迁(Clausularedussicstantidus)、合同落空(Frustration Of contract)与不可抗力(ForceMaiute)

七、合同的让与以及为第三人利益签订的合同

1、合同的让步

2、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

八、合同的消灭

1、大陆法各国对债的消灭的有关规定

2、英美法有关合同的消灭的法例

3、中国法律的有关规定

4、诉讼时效(prescriptionvejahung,LimitationOfAction)

第三章买卖法

一、有关货物买卖的国内立法、国际条约与国际贸易惯例

1、资本主义各国有关货物买卖的国内法

2、我国有关货物买卖的法律

3、关于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公约

4、关于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贸易惯例

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

1、我国《涉外经济合‘同法》关于合同成立的规定

2、1980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关于合同成立的规定

三、卖方的买方的义务

1、卖方的义务

2、买方的义务

四、对违反买卖合同的补救办法

1、我国涉外经济合同对违约的有关规定

2、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及某些西方国家法律有关违约补救方法的规定

五、货物所有权与风险的移转

1、货物所有权的移转

2、货物风险的移转

第四章产品责任法

一、美国的产品责任法

1、产品责任的诉讼依据

2、被告可以提出的抗辩

3、在产品责任诉讼中原告可以请求损偿的范围

4、产品责任法对美国对外贸易的影响

二、欧洲各国的产品责任法

1、《指令》的主要内容

2、欧共体各成员国贯彻执行《指令》的情况

三、关于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公约

1、《公约》对产品、损害及责任主体的规定

2、《公约》对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规则的规定

四、代理法概述

1、代理的概念

2、代理权的产生

3、无权代理

4、代理关系的终止

第五章代理法

一、本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关系

1、代理人的义务

2、本人的义务

二、本人及代理人同第三人的关系

1、第三人究竟是同谁订立了合同

三、承担特别责任的代理人

1、以本人承担责任的代理人

2、对第三人承担特别责任的代理人

四、我国的代理法与外贸代理制

1、我国的代理法律制度

2、我国的外贸代理制

第六章商事组织法

一、商事组织的法律形式

1、个人企业(1ndividualproprietorship)

2、合伙(partnership)

3、公司(Corporation)

2、合伙企业的设立

3、合伙企业内部各合伙人之间的关系

4、合伙企业对第三人的关系

5、合伙企业的解散

6、有限合伙(LimitedPartnership)

7、合资经营企业(JointVenture)

二、公司

1、概述

2、股份有限公司

三、我国外商投资企业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3、外资企业

第七章票据法

一、票据的概念及法理

1、票据的产生及其经济作用

2、票据的概念及法律原理

3、票据的种类

4、资本主义各国票据法的编制及其体系

5、关于票据的统一法

二、汇票

1、汇票的定义

2、汇票的出票(1ssue)

3、汇票的背书(End6rsement)

4、汇票的提示(Presentment)

5、汇票的承兑(Acceptance)

6、汇票的保证

7、汇票的付款(Payment)

8、汇票的拒付(DishonourOfbill)

9、汇票的追索权(RightOfRecourse)

10、汇票上的伪造签名(ForgedSignature)

三、本票与支票

1、本票(PromissoryNote)

2、支票

四、联合国国际汇票和国际本票公约

1、公约的适用范围

2、公约在协调英美法系与日内瓦公约体系分歧方面所取得的主要成果。

第四部分选用教材及参考教材

1、本课程的基本教材为:冯大同主编的《国际商法》(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出版)

2、本课程的基本教材为:吴兴光主编的《国际商法》(中山大学出版社出版

第一章导论

第一节法的一般理论

一、法的概念

1、法和法律的词源和词义

2、法的起源

法不是从来就有的,也不是永远存在的

经奴隶制法,封建制法,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法四个发展阶段

3、法的本质:统治阶段的意志

(1)意志内容的一般性

(2)意志内容的客观性(生产关系)

(3)意志内容的统一性

法的定义:法是国家按照统治阶段的利益和意志制定或认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和总和。

4、法的渊源:

(1)奴隶制法:习惯

(2)封建制法:习惯、法律、君王的绍令、判例

(3)资本主义法:宪法、法律、自治法规、条约、习惯、判例、法理

(4)社会主义法: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国际条约、法律解释

5、法的分类

(1)成文法和不成文法(创立和表现形式不同)

(2)国内法和国际法(法的制定主体和使用范围不同)

(3)宪法性法律和普通性法律(法律的内容效力大小不同)

(4)实体法和程序法(法律的内容不同)

(5)一般法和特别法(法律放力不同)

(6)公法和私法(西方法学界的分类)

二、法律关系

1、法律关系的概念:

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行为的过程中所形成的法律上的权力和义务关系。

2、法律关系的特点

(1)法律关系是法律在调整人们行为过程中所形成的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是法律在

实际生活中的具体体现。

(2)法律关系是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是一种带强制性的社会关系

(3)法律关系是以相应的现行法律为前提

3、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1)法律关系的主体:当事人,权利主体

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的基本条件是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2)法律关系的客体:权利客体、标的物、行为、精神财富

(3)法律关系的内容:权利和义务

第二节当代世界两大法律体系的形成及其特点

一、罗马法

定义:罗马法是指罗马奴隶制国家的全部法律,即从公元前六世纪罗马国家形成时期起,至东罗马帝国从奴隶制转变为封建制时止的整个历史时期的法律,其中是指从公元前五世纪罗马最早的成文法——《十二铜表法》开始到公元六世纪东罗马帝国皇帝优士丁尼安编篡的《国法大全》为止这一时期的法律,其中,《国法大全》先后公布了四部法律汇编,《学谈汇编》、《法学阶梯》、《优士丁尼安法典》和“新律”。

二、法系的概念

法系是西方法学理论中经常使用的一个概念,是指根据各国的法律特点和历史传统外部特征,对法律进行的分类,通常把具有一定特点的某一国的法律同仿效这一法律的其它国家的法律划为同一法律。

一般认为,世界主要法家有两个: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

三、大陆法的结构、渊源及其特点

大陆法系:又叫民法法系,法周和德国为代表形成于西欧,还有瑞士、意大利、奥地利、比利时、卢森堡、荷兰、西班牙、葡萄牙、日本等国都属大陆法系。

1、大陆法系的结构:在结构上强调系统化、条理化、法典化、逻辑性。

结构上的特点;首先,大陆法各国都把全部法律分为公法和私法两部分。

其次,大陆各国都全张编篡法典,但编制体制上却不完全相同。

2、大陆法系的渊源

(1)法律(强调成文法)

(2)习惯(3)判例(4)学理

3、大陆法系的特点

(1)明确立法和司法的公工,强调成文纪典的权威性。

(2)比较强调国家的干预和法制的统一性,在程序上尤其如此。

(3)重视法律理论的概括,强调法典点则部分的作用

(4)注重法典的体系排列,讲究规定的逻辑性,概念的明确性,语言的精炼。

(5)大陆法国家受罗马法影响很深,有的直接继承了罗马法的传统。

四、普通法的结构渊源及其特点

普通法系:又叫英美法系,形成于英国,包括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爱尔兰,印度、巴基斯坦,马来西亚和新加坡,香港地区也采用英美法。

1、普通法系的结构:

A英国法的结构特点:(1)把法律分为普通法和衡平法

a、救济方式不同

b、诉讼程序不同c法院的组织系统不同d法律术语不同

B、美国法的结构特点

(1)把法律分为联邦法和州法

(2)法院组织反映出联邦制的特点

2、普通法系的渊源

A、英国法:判例法、成文法、习惯

B、美国法:判例法、成文法

3、普通法的特点(英美法)

(1)普通法系是以判例法作为主要的渊源

(2)普通法系重视程序法

(3)普通法度罗马法的影响较小

思考:大陆法和普通法的区别|

五:两大法系的演变

第三节中国法律概述

一、中国法律制度的形成与改革

1、旧中国的法律

春秋旧中国时期,魏国李惺,历史上第一部成文法典《法经》

632年,唐太宗《贞观律》;651年,唐高宗《永徽律》都是以刑律为基本特点

652年,长孙无忌《唐律疏议》

1740年,《大清律例》,中国最后一部封建社会的法律

辛亥革命以后,孙中山《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资产阶级的宪法。

国民党时期“六法”即:宪法、民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

2、新中国的法律

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新中国第一部正式宪法。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

十五大

二、中国法律的渊源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国际条约、法律解释三、中国的司法制度

人民法院、人民警察院

第四节国际商法

一、国际商法的概念:

1、定义:国际商法是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商事组织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国际商事交易:商行为法、公司法、票据法、海商法、保险法等内容。到现在为止,还发展了国际技术转让、国际融资国际工程承包、国际租赁等,包括了有形商品,资金、技术和劳务在国际流动中所产生的各种关系。

(2)国际商法又称国际交易法或跨越国界的商法。

(3)国际商法既不同于国际经济法,也不同于国际私法。

二、历史发展

商法是随着商品经济的产生和发展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

公元前15世纪《赫梯法典》

古希腊罗得法

罗马法

十一世纪——十五世纪商人法(地中海)

17世纪

三、商法与其他法律关系

1、商法同民法的关系:民法是作为一般法,而商法是作为特殊法。

2、商法与经济法的关系(私法和公法)

四、中国商事法律制度

1、特点:

(1)我国商法调整的关系是人们基于营利目的而发生的经济关系。

(2)商法具有私法的性质,但渗透着公法的因素。

(3)我国采取民商全一的编篡体制。

2、中国现行商事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

(1)商事组织的法律制度

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其他企业的法律制度

(2)商事行为法律制度

证券法律制度、票据法律制度、保险法律制度

第二章合同法

第一节合同法概述

一、合同的概述:

1、合同制度是适用私有制度商品经济的客观要求而出现的。

2、合同又称契约,是当代社会进行各种经济活动的基本法律形式。

3、我国先后制订了四项有关合同的法律:1981年公布的《经济合同法》;1985年公布的《涉外经济合同法》;1986年公布的《民法通则》;1999年3月15日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共合国合同法》。

二、合同法的编制体例:

1、两大法系合同法的编制体例:

(1)大陆法:合同法是以成文法的形式出现的,合同法都包含有民法典或债务法典中。

(2)英美法:合同法是判例法,不成文法为主。

2、我国的合同法:

包括四个法律:《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罗马统一国际私法协会——1980年、1989年《国际商事合同通则》

三、合同的基本概念:

合同的定义及其特点: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特征:合同是双方的民事法律行为,不是单方的民事法律行为。订立合同的目的是为了产生某种民事法律上的效果,合同其合法行为,不是违法行为。

2、其他国家对合同的定义:

德国:认为合同就是一种法律行为(指当事人间为了发生私法上的效果而进行的一种合法行为)

法国:认为合意就是合同

英美法国家:允诺

3、合同有效成立的条件

(1)当一人必须达成协议,这种协议是通过要约与承诺而达成的。

(2)当事人必须具有订阅合同的能力

(3)合同必须有对价或合法的约因

(4)合同的标的和内容必须合法

(5)合同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求

(6)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

四、合同的分类

1、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

2、明示合同和默示合同

3、诺成性合同和实践性公司

4、为自己订阅的合同,为第三个订阅的合同

第二节合同的成立

一、要约与承诺

1、要约

(1)定义: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的愿意按一定的条件同对方订阅合同,并含有一旦要求被对方承诺时即对提出要约的一方产生约束力的一种意思表示。

(2)一项有效的要约应具备的要求:

a、要约必须表明要约人愿意按照要约中所提出的条件同对提订立合同的意

b、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肯定

c、要久必须传达到受要约人才能生效。

(3)要约的约束力

要约对于变要约人没有约束力,对要约人来说,是指要约人发出要约之后在承诺之前能否反悔。

a、英美普通法认为要约原则上对要约人无约束力

b、德国法通法认为要约原则上对要约人有约束力

c、法国法通法认为要约原则上对要约人无约束力

d、联合国国际贸易委员会通法认为要约原则上对要约人没有约束力

e、中国通法认为要约原则上对要约人有约束力

(4)要约的消灭(失去效力)

a、要约人撤回或撤消

b、要约期间已过而失效

c、要约因拒绝

d、要约因法律原因

2、承约

(1)定义:指受要约人按照要约所指定的方式,对要约的内容表示同意的一种意思表示

(2)具备的要求:

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内进行

必须与要约内容一致

传递方式须符合要约所提的要求

(3)生效时间

a、英美法:投邮主义、大陆法、了解主义

b、德国法:到达主义

c、法国法:投邮主义

d、国际商事合同通则

e、日本、到达主义(总则)投邮主义(契约)

(4)撤回

到达前撤回有效

二、对价与约因

1、英美法的对价:

(1)定义:对价是指合同一方得到某项权利、利益、利润或好处,或是他方当事人制自己不行使某项权利或遭受某项损失或承担某项义务

(2)一项有效的对价必须具备的条件

a、对价必须是合法的

b、对价必须是待履行的对价或者是已履行的对价,而不能是过去的对价

c、对价必须具有某项价值,但不要求充足,但对价很不充足时,就造成作欺和错误。

d、已经存在的义务或法律上的义务不能作为对价。

e、对价必须来自受允储人。

2、法国法中的约因

债的约因是指订约当事人产生该项债务所追求的最接近和直接的目的

3、德国法:

不当得利是指无法律上的原因,取得他人的财产或其他利益

三、当事人订阅合同的能力

1、自然人订阅合同的能力

(1)中国法: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2)德国法:无行为能力与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a、未满七岁的儿童

b、处于精神错乱状态,不能自由决定意志,而且按其性质此种状态并非暂时者。

c、因患精神病被宣告为禁治产者

禁治者:是大陆法术语,指的是因精神病或因酒癖不能处理自己的事务,因或浪费成性有败家之虞者,经其亲属向法院提出请求,由法院宣告禁止其治理财产。

(3)法国法:无订阅合同能力的人:a、未解除亲权的未成年人

b、受法律保护的成年人,包括官司能衰退和困挥霍浪费,游手好闲以致陷入贫困者。

未成年人解除亲权:a、未成年人因结婚而依法当然解除亲权

b、未成年人虽未结婚,但年满十六岁后,得由其父母双方或其中一方向监护法官提出申请,宣告解除亲权。

(4)英美法:缺乏行约能力的人:未成年人、精神病人、酗酒者

2、法人的行为能力

法人是指拥有独立的财产,能够从自己的名义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务义务,并且依照法定程序成立的法律实体。最常见的法人是公司,公司必须通过它的授权的代理人才能订立合同,而且其活动范围不是超出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合同的形式:

要式合同:指必须按照法定的形式或手续订立的合同

不要式合同:法律上不要求按特定的形式订立的合同

a、要以作为全同生效的要件

b、用以作为停明合同存在的证据

1、法国法:不要式合同(书面形式)

2、德国法:以不要式合同为原则,要式合同仅属例外(书面形式)

3、英美法:签字腊封合同;a、没有对价的合同。b、转让地产或地产权益的合同,包括租凭土地超过三年的合同。c、转让船艏的合同。

简式合同:a、要求以书面形式作为合同有效成立要件的合同

b、要求以书面文件或备忘录作为证据的合同

4、中国法:书面形式:要求合同中的书面形式

5、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有关合同形式的规定。无须以书面的形式订立或证明。

五、合同必须合法:

“契约自由”和“意思自主”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但一般的国家都规定违反法律,违反善良风俗与公共秩序的合同一律无效。

1、中国法:凡是违反中国法律,损害我国公共利益的合同都是无效的。

2、法国法;

(1)交易的标的物不合法

(2)合同的约因不合法

3、德国法:

着重了法律行为和整个合同的内容是否有违法的情事。

4、英美法:

违法合同有2种情况:a、成文法所禁止的合同

b、违反判例的合同

三类合同违法:a、违反公共政策b、不道德的合同c、违法的合同。

违反公共政策的合同:指损害公众利益,违背某地成文法所规定的政策或目标,或旨在妨碍公众健康,安全、道德、以及一般社会福利的合同。

不道德的合同:指那些违反社会公认的道德标准,如法院予以承认将会引起正常人的愤慨的合同。

5、合同违法的后果

凡是违法或不道德的合同都是无效的,即,不产生权利,也不产生义务。

六、合同必须真实

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般的结果,当事人意思表示不能有错误或者在受作欺或胁迫下

订立合同。

1、错误:(意识表示错误)

(1)中国法: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2)法国法:错误只有在涉及合同标的物的本质时,才构成无效的原因,动机上的错误原则上不能构成合同无效的原因。

(3)德国法:意思表示内容的错误

a、关于意思表示内容的错误,即表意人在订约时是在错误的影响下作出意思表示的。

b、关于意思表示形式上的错误

(4)英国法:订约当事人一方的错误,原则上不能影响合同的有效性。

(5)美国法:单方面的错误原则上不能要求撤销合同

2、作欺

诈欺:指以使他人发生错误为目的的故意行为,凡因受作欺而订立合同时,蒙受欺骗的一方可以撤销合同或主张合同无效。

(1)中国法:无效(乘人之危)

(2)法国法:无效

(3)德国法:撤销合同

(4)英美法:把作欺称为“欺骗性的不正确说”

3、胁迫

胁迫:指以使人发生恐怖为目的的一种故意行为,凡在胁迫之下订立的合同,受胁迫的一方可以主张合同无效或撤销合同。

(1)中国法:无效的

(2)法国法:无效的

(3)德国法:撤销合同

(4)英美法:撤销合同

国际商法考试复习知识点

国际商法复习提纲 以下内容为国际商法教学大纲中需理解掌握的内容。第一章绪论 国际商法 国际商事法(International Business Law),简称国际商法,它是指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商事组织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法的渊源 国际(商务)条约 国际惯例国内法 (国际商事法与国际经济法的联系与区别 共同点:都是调整跨国之间商事活动(包括商事组织本身)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不同点:国际经济法的主体更加广泛) 大陆法系概念、特点 大陆法系(continental family),又称民法法系(civil lawfamily) 一般是指以罗马法为基础而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的总称。 法国法系 大陆法系1 -德国法系大陆法系是以法国和德国为主的,还包括了意大利、西班牙等欧洲大陆国家,还有日本和美国的路易斯安那州及加拿大的魁北克省法律。 大陆法系的特点 强调成文法的作用 区分公法和私法 进行大规模的法典编纂工作 英美法系概念、特点 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系(common law),是指英国中世纪以来的法律,特别是指以普通法为基础的、与以罗马法为基础的民法法系相比较而存在的一种法律制度英美法系的特征 以判例法为主要法律渊源法官对法律的发展所起 的作用举足轻重以归纳为主要推理方法不严格划 分公法和私法 两大法系比较第二章代理法无权代理(狭义的无权代理、表见代理) 大陆法的规定:狭义的无权代理、表见代理英美法的规定:违反有代理权的默示担保狭义的无权代理:行为人既没有本人的实际授权,也没有足以使第三人善意误信其有代理权的外观,但行为人与第三人所为 行为之利益牵连与本人的法律关系。 表见代理: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善意第三人客观上有充分理由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而与其为法律行为,该法律行为的后果直接由本人承担的无权代理。 因表示行为而产生授权表象的表见代理 因越权行为而产生的表见代理 因行为延续而产生的表见代理 代理权消灭的原因 根据本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协议终止代理权 授权代理的事务完成 本人撤销代理权或者代理人放弃代理权 根据代理协议适用的法律规定而终止 两大法系关于本人及代理人同第三人的关系的规定 大陆法系所采取的标准 在确定第三人究竟是同代理人还是同本人订立了合同的问 题时,大陆法所采取的标准是看代理人是以代表的身份同 第三人订立合同,还是以他自己个人的身份同第三人订立 合同。 英美法系所采用的标准 代理人在同第三人订约时具体指出本人的姓名 代理人表示岀自己的代理身份,但不指岀本人的姓名代理 人事实上有代理权,但他在订约时不披露代理关系的存在 第三章票据法 汇票、本票和支票的概念及其区别 汇票是岀票人签发的,委托他人在见票时或指定日期无条 件付款的一种票据 汇票属于票据的一种;汇票是委托他人付款的票据;汇票 要求在见票时或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持票人一 定的金额;汇票关系中有岀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三个基 本当事人 本票是岀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 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支票是岀票人委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 付给收款人或持票人一定金额的票据 支票的两个基本特点:付款人有资格限制;见票即付本票 与汇票的主要区别 本票由岀票人承担付款责任,汇票由岀票人委托第三人支 付票款 汇票经过承兑之后,才能确定付款人到期付款的责任, 主 债务人是承兑人;本票无须承兑,岀票人始终处于主债务 人的地位,对持票人负有绝对清偿义务支票与汇票的区别 支票的付款人限于银行,汇票的付款人不以银行为限支票 是见票即付,汇票不限于见票即付 支票无须承兑,承兑是汇票特有制度 支票的付款人可以引用资金关系对抗出票人,汇票的付款 人原则上不能以资金关系的理由对抗持票人 票据的法律特征 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 票据是设权证券,票据权利产生于票据做成之时 票据是要式证券

国际商法~复习重点

国际商法 有限合伙P58 定义:指由至少一名普通合伙人和至少一名有限合伙人组成的企业,前者对合伙企业的债务负无限责任,后者则只负有限责任,即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伙承担有限责任。 有限(责任)合伙人的权利与义务: ①不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不执行合伙业务; ②不列入商号名称(匿名合伙人); ③其死亡、破产不影响企业的存续,也无权解散合伙企业; ④有权审查企业的账目; ⑤其股份经过普通合伙人同意后,可以转让给别人。 子公司P75 定义:一个独立的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体表现在其具有独立的名称和公司章程,独立的组织机构,独立的财务,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独立行使诉权。 授权资本制(VS法定资本制)P92 授权资本制:公司设立时,须在章程中确定资本总额,但全部资本可以分期发行,发起人或股东只需认足章程中所规定的最低限额资本,公司即可成立的资本形成制度。未发行的资本,授权董事会根据公司营业需要随时发行或募集。授权资本并不代表公司实际拥有的资产,而只是公司有权通过发行股份而募集资本的最高限额,是一种“名义资本”。(英美法:英国、美国、荷兰等) 法定资本制:公司设立时,必须在章程中对公司的资本总额做出明确规定,并须一次发行,由股东全部认足或募足,否则公司不得成立的资本形成制度。公司如增加资本必须修改章程。(大陆法:德国、法国、日本、中国等) 商业判断原则P124 定义:董事会根据合理信息和合乎理性的判断做出的商业决策,即使造成公司的重大损失,也不应让董事承担责任。英美法原则,特别强调董事会的决议是在“诚实”(in good faith)情况下做出的。 不可抗力P297 定义: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注:只是造成困难,增加履约成本的则不构成不可抗力) 大陆法与英美法的区别 大陆法系:指以罗马法为基础,以《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为代表,融合相关法律因素而形成的法律体系。(法典法系、民法法系)代表国家:法国、德国、日本、中国、比利时、葡萄牙、西班牙、意大利、奥地利、瑞士、荷兰……

国际贸易实务课程教学大纲

《国际贸易实务》课程教学大纲 2016年制订 2017年修订 大纲版本号: 2017年第2版 制定人:王强、张颖、金花、刘钊、张红娟、焦朝霞授课院(部)(盖章):国际经贸学院 开课学院(盖章):国际经贸学院 制定日期:2017年2月20日

一、课程基本信息 【课程名称】国际贸易实务 中文名称:国际贸易实务 英文名称:(International Trade Practice) 【课程编号】 GX005 【课程类型】 公共选修课 【总学时、学分】 30学时、2学分 二、教学目标 通过本课程的学习,使学生了解我国指导进出口工作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并有选择地介绍国际贸易的有关习惯做法、贸易惯例和必要的法律知识。具体包括进出口合同的基本内容、知识和运用;进出口业务中交易磋商、合同签订和履行的业务环节及做法的基本知识及应用。 三、本课程在课程体系中的地位及作用 本课程属于全院学生的公共选修课,是经贸院校的一门重要课程。通过本课程的学习,可以使学生了解我国进出口工作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 四、教学内容 导论 【教学目的和要求】 1.目的:为了学好本门课程,学员首先要了解本导论概述的有关内容。 2.要求:要求学生了解国际贸易合同的条款及中国经济中国际贸易的地位。 【教学重点与难点】 1.重点:国际贸易的特点、国际货物贸易的基本做法 2.难点:无 【学时】

2 【教学策略与方法】 讲授 【理论教学内容】 中国经济中国际贸易的地位 一、国际贸易的特点 二、国际货物贸易适用的法律与惯例 三、国际货物贸易的基本做法 四、国际贸易和国内贸易的同异 【其他教学环节】 一、讨论:案例 第一章商品品名、品质、数量与包装 【教学目的和要求】 1.目的:通过本章的讲授,使学生了解品名、品质、数量和包装等条款在国际贸易合同中的意义,理解这些条款的内容、规定方法及注意事项,能够掌握和运用各类包装标志。 2.要求:要求学生了解各条款的具体规定方法及注意事项。 【教学重点与难点】 1.重点:表示品质的方法、计量单位和计量方法、运输标志 2.难点:溢短装条款 【学时】 4 【教学策略与方法】 讲授、讨论、习题 【理论教学内容】 第一节商品的品名 一、约定品名的条款的意义 二、合同中的品名条款

2020年7月全国自考国际商法试题及答案解析

全国2018年7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国际商法试题 课程代码:00091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下列作为法国主要法律渊源的是() A.司法解释B.法律 C.学理D.判例法 2.根据规定,一项在法律上有效的合同,除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须具备约因这一要素的国家是()A.英国B.德国 C.法国D.中国 3.在要约的生效时间上,大陆法和英美普通法都采用() A.发信生效B.到达生效 C.了解生效D.投邮生效 4.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的效力为() A.无效B.经法定代理人追认有效 C.可以撤销D.效力待定 5.按《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规定,如果卖方所交付的货物与合同不符,不论买方是否已经支付货款,买方都可以要求减价。其可要求减价的金额按() A.双方协商确定的金额 B.合同金额的三分之一 C.到货时的货物价值 D.实际交付的货物在交货时的价值与符合合同的货物在当时的价值两者之间的比例计算 6.采用禁令这一违约救济方法的是() A.法国法B.英美法 C.德国法D.中国法 7.在损害赔偿的方法上,德国法采用的是() A.实际履行B.金钱赔偿 C.回复原状为原则,金钱赔偿为例外D.金钱赔偿为原则,回复原状为例外 8.依《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规定,当合同对货物的索赔期限未作约定,买方将货物不符合合同的情况通知卖方 1

的期限为买方实际接收货物之日起() A.90天B.180天 C.1年D.2年 9.根据《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规定,如果第三方所提出的有关侵犯工业产权或知识产权的权利或请求的,是由于卖方依照买方提出的技术图纸制造产品引起的,则应承担责任的是() A.卖方 B.买方 C.第三方D.卖方和买方 10.根据欧共体《关于对有缺陷的产品的责任的指令》的规定,因产品责任提起损害赔偿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从原告知道或者理应知道受到损害、产品有缺陷及获悉谁是生产者之日开始计算() A.1年B.2年 C.3年D.10年 11.最早规定公司的成文法是() A.美国1870年商法典B.《法学阶梯》 C.法国《商事企业法》D.1807年《法国商法典》 12.英国公司宣告有效成立的条件是取得() A.登记注册B.公司章程 C.登记证书D.审查报告 13.根据美国产品责任法,对于违反担保的理解正确的是() A.以违反担保为依据对被告起诉是最为有利的 B.它要求被告承担证明原告有故意造成自己损害的举证责任 C.它要求双方当事人之间要有直接的合同关系 D.它是一种侵权行为之诉 14.执票人为行使和保全其票据权利所必须做的一种行为是() A.汇票的出票B.汇票的承兑 C.汇票的背书D.汇票的提示 15.付款银行在支票上签字盖章予以确认之后,该支票的唯一债务人就是() A.该支票的出票人B.该支票的背书人 C.该支票的受款人D.付款银行 16.有关提单性质,一般认为提单是() A.买卖合同凭证B.货物已经交付的凭证 C.货物所有权的凭证D.履行了合同的凭证 17.如果提单已由托运人转让给收货人,这时它是() A.初步证据B.终结性的证据 2

世界贸易组织课程教学大纲

【世界贸易组织】课程教学大纲 指导教授:黄海峰教授 学分:2学分 地址:1教314 (18:00-19:35) 学时范围:2学时/周(2005.3.3-2005.6.16) 适用专业: 金融、国际贸易、企业管理 前期课程:《国际贸易原理》《法理法》《国际商法》等 一、课程性质和任务 1.1 【课程性质】 【世界贸易组织】是为适应我国加入WTO,以开放的姿态参与全球经济合作与竞争所需要所开设的专业课,以阐述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原则和主要规则为主要内容,强调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并重。 过去中国对世界贸易组织的认识或多或少蒙上了政治的色彩,但随着改革开放的发展,中国的现代化进程已进入了从旧经济向新经济的转型期,即在加速工业化、城市化和市场化的同时,逐步向国际经济一体化过渡。参与经济全球化,遵守国际规则对中国来说已不再遥远,而复关和加入世贸组织更是中国面对世界走出的关键一步和必要一步,世界贸易组织是多边贸易体系的法律基础和组织基础,它是一把双刃剑,加入WTO对我国既是机遇,又是挑战,不仅与我国经济贸易影响巨大,而且对社会、政治、文化、技术、法律等各方面也会产生深远的影响。 在经济上,加入WTO是中国融入世界经济的重要战略选择,意味着中国要以更加积极的姿态走向世界,进行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对外开放。加入WTO使中国未来经贸发展面临许多新的机遇和压力,而能否抓住机遇发展自己,同时变压力为动力取决于我们对加

入世贸组织的承诺及世贸组织规则的研究、把握和运用,取决于我们不断培育和创造的竞争优势。 在文化上,加入WTO有利于中国与世界的文化融合与交流,世界贸易组织是一面看世界的窗口,通过这扇窗口,不仅能够使我们了解到世界发展的趋势和潮流,而且也能使世界认识和了解到中国的发展和进步,改变西方人对中国的成见,填补彼此之间的文化沟壑。 在法律上,中国正逐渐步入法制化社会,加入世贸无疑有助于我们学习与借鉴西方成熟完善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国内经济社会的发展,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发展要求我们不能固步自封,而要适应国际的惯例和规则,只有熟悉与利用国际通行的法律法规和世贸的条款,才能在国际贸易与交流中为我国争取到有利的地位。 中国在加入WTO之后要兑现一系列承诺,包括透明度、贸易经营权、非歧视待遇、对外贸易措施的统一管理、经济特区、特殊贸易安排、司法审议等各方面,对中国国内的产业来说这无疑是一个巨大的挑战,这就要求中国的政策体制进行相应的调整,而这也恰恰是中国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迫切要求。作为一个发展中的大国,在世界贸易组织中,怎样发挥出自己的作用,并为发展中国家在贸易谈判中争取和有利的地位,也是中国面临的又一问题,1999年举行的西雅图世贸组织部长级会议2003年举行的坎昆世贸部长级会议均因发展中与发达国家的分歧而无果而终,其实对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来说都是一个损失。发展中国家强烈要求实现改变不合理的世界贸易秩序的愿望被再次延迟;发达国家希望尽快、更多地打开发展中国家市场的想法也未能实现。尽管如此,关于多哈发展议程的谈判还会继续下去,世贸组织仍在全球发挥着它无法取代的作用。加入世贸,迎接全球化是世界发展的必然趋势,近期俄罗斯也在积极需求加入世贸组织,我们只有熟悉、了解和掌握世贸组织的知识与规则条款,才能更好适应世界贸易发展的要求,为中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和中国社会的和谐稳定以及国家的法制化做出贡献,这也是开设【世界贸易组织】这门课的基本目

国际商法自考资料

一、单选题2分×20个=40分 1、两大法系的特点 大陆法系:以成文法为主要标志;一般到个别的演绎推理;以理性主义为哲学基础,重视法理研究,强调成文法规;将全部法律分为“公法”和“私法”两大类。 英美法系:以判例法为主要标志(有个别成文法,例如美国统一商法典);个别到一般的归纳推理;以经验主义(法官的经验)为哲学基础,重视判例的作用,强调“法官制定法律”;无“公法”和“私法”之分。 条约、惯例、国内法的效力大小 一般来讲,条约效力(“共同的游戏规则”)要高于国内法,但国家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惯例不能与条约和国内法冲突(后二者由政府决定)国际商法的调整对象 国内法 2、判断是否是要约 原则上应向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内容要十分确定;应当表明要约人愿受其要约约束的意思。 判断合同的效力 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当事人应当具有订立合同的能力;合同内容合法;当事人的合意具有真实性;合同形式合法(口头,书面,默示推定)。英美法须有合法的对价或约因(我国法无要求) 承诺和要约的关系 承诺是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得同意要约意思的内容表示。承诺在内容上必须和要约一致。 《合同公约》第十九条:对要约表示接受但载有添加,限制或其他更改的答复,即为拒绝该项要约并构成新要约;但是,对要约表示承诺但载有添加或不同条件的答复,如所载的添加或不同条件在实质上并不变更该项要约的条件,除要约人在不过分迟延的期间内以口头或书面通知反对该项要约对其的差异外,仍构成承诺;有关货物价格,付款,货物质量和数量,交货地点和时间,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范围或解决争端等等的添加或不同条件均视为在实质上变更要约的条件。(实质性变更) 判断是何种担保方式?(抵押、动产或权利质押、留置) 质权转移标的物的占有,而抵押不转移占有;质权分为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尤以动产质权为主,而抵押多限于不动产。动产质押的标的物为可转移占有之动产。权利质押则包括(七小点),在我国质押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留置是债权人因一定的合同关系而占有债务人的财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将其扣留。 英美法认为,只要受担保方占有附属担保品,一份口头协议也具有同样的效力。但是质押物要转移占有,质押才有效。 定金法则(中国),英美法系的定金

国际商法期末考试考点笔记

名词解释 1、公司:是指一般依法设立的,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其两种主要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2、合同:①合同是指设立做或不做某一特别事情义务的协议。②合同不是任何一种单方的行为或事件,而是由两个或多个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合同的内容可以是做某特别事情,也可以是不做某特别事情;合同在当事人之间设立了义务。 3、要约:①要约是指一方向另一方发出订立合同的肯定和明确的建议。发出要约的一方是要约人,要约被发向的另一方为受要约人。②要约是关于订立合同肯定建议;要约是关于订立合同的明确建议。 4、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声明或以其他行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除法律和要约有相反规定外,要约一经有效承诺,合同自承诺生效时即告成立,对当事人各方均有约束力。 5、提单:是指用于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由承运人接收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6、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是指保险人(保险公司)与投保人(国际贸易中的买方或卖方)签订合同约定,投保人支付规定的保险费,在货物遭受国际运输途中的保险事故损害时,由保险人负责给予保险受益人(被保险人)补偿的行为。 7、产品:①必须是经过加工、制作过的工业品,不包括自然物品。但如农作物、渔牧业产品收获后经过加工处理则属于本法所指的产品;②必须是用于销售的物品;③必须是可移动的物品,不包括土地、房屋等类不动产,但建筑工程所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包括在内。 8、产品质量:是指在商品经济范畴内,企业依据特定的标准,对产品进行规划、设计、制造、检测、计量、运输、储存、销售、售后服务、生态回收等全程的必要的信息披露。 9、产品质量责任:是指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以及对产品质量负直接责任的人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产品质量义务的后果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10、两大法系:①以德国和法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又称为民法法系或罗马法系;②以英国与美国为代表的普通法系又称英美法系。 11、对价:通常指为换取某一允诺而付出的具有法律价值的代价。具有法律价值的代价可以是一项回报的允诺,也可以是允诺外的行为或不行为,还可以是一种法律关系的成立、变更或消灭。 12、违约:广义上的违约是指当事人的任何与合同不符的行为。狭义上,违约是指当事人无合法理由而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义务的行为。一方当事人只能对另一方当事人狭义上的违约行为采取法律上的救济。 13、合同的内容:是由明示条款和未用及不能用明示条款排除的暗示条款或默示义务共同构成的。暗示条款包括:当事人双方的交易习惯、民商事惯例、法定暗示条款(强制性暗示条款、任意性暗示条款)。

国际商法重点整理

第一章国际商法绪论 1. 国际商法的概念: 国际商事法(International Business Law),简称国际商法,它是指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商事组织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2.国际商事法与国际经济法的联系与区别 共同点:都是调整跨国之间商事活动(包括商事组织本身)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 不同点:国际经济法的主体更加广泛 3.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区别 大陆法系的特点:强调成文法的作用;区分公法和私法;进行大规模的法典编纂工作 英美法系的特征:以判例法为主要法律渊源;法官对法律的发展所起的作用举足轻重;以归纳为主要推理方法;不严格划分公法和私法 4.中国法律的渊源:制定法;法律解释;判例 第二章代理法 1.代理的概念:所谓代理是指代理人按照本人的授权,代表本人同第三人订立 合同或作其他的法律行为,由此而产生的权利与义务直接对本人发生效力2.狭义的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 狭义的无权代理:行为人既没有本人的实际授权,也没有足以使第三人善意误信其有代理权的外观,但行为人与第三人所为行为之利益牵连与本人的法律关系。 表见代理: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善意第三人客观上有充分理由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而与其为法律行为,该法律行为的后果直接由本人承担的无权代理。 3.代理人的义务:代理人应勤勉地履行其代理职责;代理人对本人应诚信、忠 实;代理人不得泄露他在代理业务中所获得的保密情报和资料;代理人须向本人申报账目;代理人不得把他的代理权委托给他人 4.代理权消灭的原因:根据本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协议终止代理权;授权代理的 事务完成;本人撤销代理权或者代理人放弃代理权;根据代理协议适用的法律规定而终止 5.间接代理的规定(大陆法、英美法、我国合同法) 大陆法系所采取的标准:在确定第三人究竟是同代理人还是同本人订立了合同的问题时,大陆法所采取的标准是看代理人是以代表的身份同第三人订立合同,还是以他自己个人的身份同第三人订立合同。 英美法系所采用的标准:代理人在同第三人订约时具体指出本人的姓名;代理人表示出自己的代理身份,但不指出本人的姓名;代理人事实上有代理权,但他在订约时不披露代理关系的存在 我国合同法: 《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国际商务课程教学大纲

《国际商务》课程教学大纲 第一部分大纲说明 一、课程基本信息 课程中文名称:国际商务 课程英文名称:International business 课程编码: 课程类型:专业必修课 总学时:54 理论学时:54 学分:3 适用专业:国际经济与贸易 开课院系:经济学院 二、课程性质与任务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企业国际化的趋势日益加强,商品的进出口、技术转让与引进、海外直接投资等国际经营的各种形式往往被各类企业尤其是跨国公司在全球不同区位交替使用,并通过有效的跨国管理使企业的国际经营更有效率和效益,从而实现企业的目标。国际商务是根据企业实际经营的需要,超越传统的理论局限,整合了国际贸易、国际营销、国际商法、国际投资、企业管理等学科,以企业国际商务这一主线加以提炼、分析、总结而建立的一门综合性新兴学科。 本课程主要是针对我校为经济学院的国际经济与贸易等经济学类专业本科生学生开设的专业课程,在经济学类专业本科生四年的学习中,本课程所起的作用是将学生所学的基础与转业基础课和专业课等多门课程的专业知识有机结合综合运用于企业国际商务实践,是培养复合型国际经营管理企业家人才的入门课。本课程提供有关企业开展国际商务的理论方法和运作程序,本课程将为学生今后从事国际商务工作打下基础。 三、教学基本要求 国际商务是应用性极强的课程,其涉及的学科知识广泛,且大量知识来源于实践,知识的应用极富个性化,学习不可生搬硬套,为达到课程的教学目的,在教学方法上需要采用:课堂讲授、案例分析讨论、参考资料阅读、自学等方式进行。教师在课堂上重点讲授各章的知识要点,介绍国际商务研究中的主要学术观点及具有普遍意义的规律性结论,总结概括国际商务运作与管理的基本原理、一般方法及其应用技巧,并通过有代表性的案例教学,采用理论与案例

国际商法期末复习资料

国际商法期末复习资料内部编号:(YUUT-TBBY-MMUT-URRUY-UOOY-DBUYI-0128)

国际商法复习要点 说明:前面带有“!”考的可能性很大,带有“无,不用背”的可以略过。 1.导论 1.国际商法的基本概念 国际商法是调整跨越国界的商事关系以及与此有关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国际商事可分为三类: (1)货物贸易;(2)国际技术转让与知识产权许可贸易;(3)外国直接投资国际商法的主体:(1)参加国际商事活动的国际组织;(2)不同国家的公司、企业和个人 国际商法的客体: (1)不同国家之间的商事关系; (2)营业地跨越国界的公司、企业、个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之间的商事关系;(3)各国在管理对外商事活动过程中同公司、企业或个人之间发生的各种商事关系。 国际商法的内容: (1)有关调整国际货物买卖方面的法规; (2)有关管理国际商事活动方面的法规; (3)有关处理国际商事争议方面的法规。 2.国际商法的主要法律渊源 主要有三个:即国际商事条约、国际商事惯例和各国有关商事的国内立法。 所谓国际条约,是指国家间所缔结的以国际法为准则的国际书面协定。

所谓国际商事惯例,是指在国际商事的交往中,由于长期地反复的国际实践而逐渐形成的并受到较普遍遵守的一些商事原则和规则。 3.两大法系的概念、所属国家和地区、主要法律渊源、主要特征(了解) !4普通法与衡平法的区别:非常重要,肯定考这个题 (1)救济方法不同(普通法:金钱赔偿、返还财产;衡平法:金钱赔偿、返还财产、依约履行) (2)根据普通法,即使对于有发生不法行为或违约行为之虞的情况,法院原则上也不能发出禁令预先采取防止措施;但根据衡平法,法院在审理案件时

国际商法

1. 下列对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管理层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A、合作企业应当设立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机构,依照合作企业合同或者章程的规定,决定合作企业的重大问题 B、中外合作者的一方担任董事会的董事长、联合管理机构的主任的,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副主任 C、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机构可以决定任命或者聘请总经理负责合作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总经理对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机构负责 D、合作企业成立后改为委托中外合作者以外的他人经营管理的,无须经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机构同意,只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即可 本题考察的知识点是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行政管理制度 2. 以下对于外资企业说法错误的是() A、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是有限责任公司,经过批准才可以是其它责任形式 B、外资企业中的外国投资者最长缴付出资年限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三年 C、外国投资者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出资的,该工业产权必须是外国投资者所有 D、外资企业不可以用人民币出资 本题考察的知识点是外资企业的概念及法律特征 3. 一家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其合作合同和章程中规定:外方以设备和现金出资,中方以厂房和土地使用权出资,双方按各50%的比例分配收益;合营期满时,该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无偿归中方所有。根据我国法律,应当如何认定该合作合同和章程?() A、该合作合同和章程违反法律,应属无效 B、该合作合同和章程显失公平,应变更为技出资比例分配的方案 C、该合作合同和章程合法有效,该企业可以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 D、该合作合同和章程合法有效,但该企业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 本题考察的知识点是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出资方式与利润分配原则 4. 中国A公司与英国B公司拟在北京投资400万美元成立一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2018年10月全国自考(00091)国际商法试题及答案

绝密★考试结束前 全国2018年10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国际商法试题 课程代码:00091 请考生按规定用笔将所有试题的答案涂、写在答题纸上。 选择题部分 注意事项: 1.答题前,考生务必将自己的考试课程名称、姓名、准考证号黑色字迹的签字笔或钢笔填写在答题纸规定的位置上。 2.每小题选出答案后,用2B铅笔把答题纸上对应题目的答案标号涂黑。如需改动,用橡皮擦干净后,再选涂其他答案标号。不能答在试题卷上。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 15 小题,每小题 1 分,共 15 分。在每 小题列出的备选项中只有一项是最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并将 “答题纸”的相应代码涂黑。错涂、多涂或未涂均无分。 1. 下列采用“民商合一”的国家是 A. 法国 B. 德国 C. 日本 D. 意大利 2. 关于两大法系的表述,正确的是 A. 制定法是大陆法的主要渊源 B. 判例一般也作为大陆法的正式法律渊源 C. 大陆法系的基本结构为衡平法与普通法 D. 普通法通常被视为是衡平法的补充规则 3. 关于公司组织机构的表述,正确的是 A.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B. 股东会一般按股东的出资 比例行使表决权 C. 董事会决议按股东出资比例表决 D. 监事会成员一般由董事会选

任 4. 代理人对第三人的义务,两大法系国家有不同的规定,正确的是 A. 大陆法主张代理人以自己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代理人就是合同当事人 B. 直接代理中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本人名义同第三人订立合同,该合同效力及于本人 C. 英美法主张代理人如果未披露本人身份,代理人就应该是合同当事人 D. 英美法中代理人只要获得了本人的授权,其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效力就及于本人 5. 关于精神病人、酗酒者和吸毒者订立合同的效力,英美法国家一般认为 A. 该合同是有效的 B. 该合同如果是在对方明知此情况存在依然与之订立合同的情形下,是无效的 C. 在对方明知此种情况存在但依然与之订立合同的情形下,该合同是可以撤销的 D. 这类合同一概视为无效 6.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发盘和接受的生效采取 A. 投邮生效原则 B. 到达生效原则 C. 协商一致原则 D. 签约一致原则 7. 根据 FOB 术语的特点,指定船舶并派船的义务由下列哪一方承担?

《国际商法》课程教学大纲.docx

《国际商法》课程教学大纲 Long time no upload documents, recently found a few good documents, upload up, and share with you Syllabus of the course of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law The first chapter is introduction Teaching aims and requirements: Teach through this chapter Key points: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Law and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law The structure and characteristics of the two major legal systems in the West Content of courses: Section 1 the concept of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law I. The concept of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law Two, the historical development of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law Three, the origin of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1aw Second, the historical evolution of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1 aw I. The emergence of commercial law

国际商法讲义课后思考题答案

【第二章课后思考题答案】 1、按照国际惯例,倒签提单是一种欺诈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对卖方和承运人都是十分不利的。买方一旦有证据证明提单的装船日期是伪造的,就有权拒绝接受单据、拒收货物、拒付货款。即使已经支付了货款,买方还可要求卖方退还。 本案中,虽然卖方迟延交货一天不足以构成根本违反合同,但是,由于卖方与承运人串通倒签提单。因此,买方有权拒收货物、拒付货款,而且买方仍有权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完全由卖方和承运人负责。 2、广州海事法院认为,达斌公司与原告签订购货合同后,不按合同的约定向原告提供坤甸原木,而在没有交货的情况下,串通泰坦公司取得已装船的清洁正本提单,并依据该提单以及其它伪造的单证,企图收取货款。上述行为足以证明达斌公司是蓄谋欺诈。被告泰坦公司明知未收到达斌公司交付的坤甸木货物,却签发了坤甸木已装船清洁提单,嗣后又数次向海口外轮代理发电,配合达斌公司制造货已装船并即将到港的假象,为达斌公司骗取货款提供了必要的条件。以上事实说明,两被告利用合同和作为运输合同证明的提单共同实施欺诈,以此骗取原告货款,没有履行合同的诚意。达斌公司为实施欺诈与原告签订的购货合同,以及泰坦公司签发的假提单和伪造的发票等单证均属无效。造成上述合同和单证无效的责任完全在两被告,两被告共同侵权,应对其造成原告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责任。原告请求赔偿其对3家客户的违约损失、银行开证费、货物保险费、营业损失和贷款利息有理,予以支持。判决如下: 一、原告海南省木材公司与被告达斌(私人)有限公司签订的购货合同无效;被告泰坦船务私人有限公司签发的提单无效;原告对中国银行海口分行开具的受益人为达斌(私人)有限公司的信用证项下的货款不予支付。 二、被告泰坦船务私人有限公司和达斌(私人)有限公司共同赔偿原告海南省木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352968.15元以及外汇贷款利息和保险费美金47637.61元。两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20日内付清。 广州海事法院判决后,曾通过外交途径向两被告送达判决书,因找不到两被告而无法送达。该院遂依法进行公告送达。公告送达6个月后,两被告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第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3、上海海事法院经审理认为,指示提单的背书即意味着运输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涉案货物在目的港交付前,提单已经由A公司背书给D公司,D公司作为提单持有人向承运人主张提货,提单所证明的运输合同的权利义务已经转让,A公司与D公司之间的委托加工和代为提货的关系,不能对抗包括承运人和保险人在内的第三人。A公司已经不是提单的合法持有人,其再以提单所证明的运输合同为依据,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已无合理依据。此外,由于A公司背书提单的行为使其丧失了对货物的保险利益,原告向A公司赔款已无法律依据,故本案原告不能对被告行使代位求偿权。故本案原告不能向被告主张货损赔偿。据此判决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原告不服提起上诉,上海高级法院经审理,于2003年12月22日做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4、本案例涉及的是,保险公司的责任与谁该对货损负责赔偿的问题。 皮手套在正常的温度状况下运输,货物湿、霉、沾污、变色,不是运输过程中外来因素造成的,或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的,应是商品本身的内在质量缺陷,即生产过程中没有把水分处理到符合该产品应有的干湿度。商品本身的内在质量缺陷,属保险公司的除外责任。根据

浙江工业大学 国际商法考试重点

1.Public international law: the law of nations resolved issues between two or more states, and the legal relationships between and among states. 2.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the laws that govern conduct between people and corporations from different states. 3.Diplomacy: the process of reconciling the parties to a disagreement by negotiation, mediation, or inquiry. 4.Mediation: Mediation involves the use of a third party who transmits and interprets the proposals of the principle parties and sometimes advances independent proposals. 5.Inquiry: a process used to determine a disputed fact or facts. 6.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 A corporation owned by members that does not issue negotiable share certificates and is subject to minimal public disclosure laws. 7.Silent partnership: A secret relationship between two or more persons, one of whom carries on a business in his name alone without revealing the participation of the other who has limited personal liability. 8.Business trust:A business arrangement in which the owners of a property(the beneficiaries) transfer legal title to that property to a trustee who then manages it for them. 9.joint stock company:An unincorporated association of persons whose ownership interests are represented by transferable shares. The shareholders have unlimited personal liability. 10.Patent: A statutory privilege granted by the government to inventors, and to others deriving their rights from the inventor, for a fixed period of years, to exclude other persons from manufacturing, using, or selling a patented product or from utilizing a patented method or process. 11.Copyright:A copyright is title to certain pecuniary rights and, in most countries, certain moral rights for a specified period of time. 12.Preferred stock: Preferred stock entitles owners to a guaranteed divided, a priority at the time of liquidation, or some other preference over ordinary shareholders. 13.National treatment principle: the second manifestation of the principle of nondiscrimination that appears in GATT.Once foreign trade good goods were imported into one contracting state from another,the foreign goods had to be treated the same way as domestic goods. 14.A Himalaya Clause: The clause that extends liability limits of the conventions to carriers’ employees, agents, and even independent contractors. It entitles them to claim the protection of the Hague or the Hague-Visby Rules. 15.Offer: A proposal addressed to specific persons indicating an intention by the offeror to be bound to the sale or purchase of particular goods for a price. 16.Acceptance: A statement or conduct by the offeree indicating assent that is communicated to the offeror. 17.A bill of lading: An instrument issued by an ocean carrier to a shipper with whom the carrier has entered into a contract for the carriage of goods. 1.The source of international law: Article38(1) of the Statute of the ICJ lists the sources: (a)international conventions, whether general or particular, establishing rules expressly recognized by the contesting states (b)international custom, as evidence of a general practice accepted as law (c)the general principles of law recognized by civilized nations (d)subject to the provisions of Article 59, judicial decisions and the teaching of the most highly qualified publicists of the various nations, as subsidiary means for the determination of rules of law. 2.The carriers’ duties under a bill of lading: (a) Making the ship seaworthy (b) properly manning, equipping, and supplying the ship (c) Making the holds, refrigerating, and cool chambers, and all other parts of th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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