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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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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验主义认识论白板说,教育

讲稿没考虑过度连贯望海涵

洛克:

个体主义者:在上帝无所不能与自然法永恒之间人类因其自由意志而享有话语权

社会契约的问题:不存在真正的社会契约,社会契约是作者们对其认可的合法政权下人的投射,而实际上,人是社会的产物。自然人先于社会存在的状态是不存在的。

耶鲁大学:何难想象一本100多页的小册子会对世界政治发展趋势产生决定性的作用。洛克的思想奠定了我们熟知的现代国家理论。某种程度上说,他是美国的开国元勋。天赋人权,人人平等,财产权,代议制政府,有限政府,分权思想,宪政等等我们熟知的概念都在洛克思想中有所体现。政府论的上篇则是他对国王权力的解构,下篇是他对有限政府的建构。从其使用质朴的政治宣传式的语言来看,他似乎应该是他那个风起云涌的政治宗教时代的旗手式的政治家,但实际上他是个谨慎的沉默寡言的人,即使的至亲好友也不知道他到底持有什么样的政见,对宗教又是什么样的态度。

时代背景

洛克(John Locke,1632 —1704)出生于英国的莎默锡郡,父亲是一名律师,他在清教徒家庭中成长。1652年进入牛津大学学习。

查理一世和查理二世的行为严重威胁资产阶级和新贵族利益,辉格派和托利派无法解决排斥法案(排斥信奉天主教的詹姆士公爵继承王位)的争议,后来以莎夫兹为首的辉格派策动政变,政变最终失败。

正是以詹姆斯二世及查尔斯二世为代表的专制王权与以辉格党人为代表的国会之间激烈斗争的年代。斗争的焦点,除了王权代表的天主教与辉格党人的新教之间的宗教斗争外,最主要的是以辉格党人为代表的贵族与资产阶级反对专利王权任意以征税等手段侵害他们的财产权。洛克的政府论》下篇是这场斗争的理论反映,是为年英国资产阶级推翻詹姆斯二世的光荣革命所做的理论上的论证。在这场革命中国会势力取得了对于专制王权的决定性的胜利。

洛克思想的渊源

英国人文思想的影响

洛克的政治思想的形成与英格兰深厚的宪政与自由传统是无法割裂的。近代的三大政治思想——自由主义、保守主义和社会民主主义,前两者起源于英国,后者以英国卫主要基地。早在1215年自由派贵族就强迫约翰国王签署了限制王权的“自由大宪章”,英国的很多政治原则和政治机构都蕴含着不同程度的近代因素。(吕峰)

洛克思想的神学维度

洛克本人自认为是一名虔诚的基督教徒,在与敌对者争论中就强调他的学说是有益于宗教的,在政府论的上篇我们也能看到起政治观念与圣经的关系,最后在洛克庞大的著述中很大一部分也是关于基督教的,包括其宽恕论等论述自由主义基本原则的论述也倚重基督教神学。在西方学界研究洛克政治哲学的基督教基础是一个经典命题。(孙向晨)公认的研究开

创者是剑桥历史学家邓恩其认为洛克的政治学思想史加尔文主义自然神学。沃尔德伦则在逻辑上论证了神学原理对洛克的平等理论的重要性。(霍伟岸)

社会契约论

契约论的历史渊源

契约交易是一种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关于契约的思想在各种文化中都是古已有之。在犹太文化中,圣经被视为犹太名族与上帝的一种契约,罗马法中也含有契约思想,一般认为罗马法最早概括且全面反映了契约自由的原则。契约强调合意和平等,暗含契约更有利。

在古希腊契约观念与自然法观念由来已久。智者安提丰认为自然规则优于契约规则(智者安提丰认为:“法律的规则是外烁的,而自然的规则是不可避免的;其次还在于法律的规则是依契约制定的,而非自然产生的,而自然的规则恰恰与此相反”。)。同属智者学派的普罗泰戈拉则认为人是万物的尺度,也意味着契约优于自然法。这种观点在希腊后期分化为斯多葛自然法学派和伊壁鸠鲁契约论学派。

社会契约论的发展阶段

社会契约论作为关于国家的起源与结构最有影响力的学说之一,他的发展有其阶段性。最初以吸收了斯多葛学派自然法观点的格劳秀斯为代表,包括霍布斯与斯宾诺莎。第二阶段以洛克、孟德斯鸠为代表,不再简单的追求建立一种普遍性的法则,突出了有限政府的理念。第三阶段则以卢梭为代表卢梭由于其历史背景与前两个阶段各有不同,突出了人民主权,公意等概念。(潘云华)

社会契约理论的时代背景

一种思想之所以能够为人们所接收,与作者本人的关系也许并不那么大,而是与读者的知识结构有关。在西方思想史上,国家起源的学说很多,社会契约模式并不是唯一的模式。亚里士多德的国家自然发生论,柏拉图的国家社会分工论,中世纪社会的神权政治理论,都曾有很大影响。

从16世纪开始,西方进入了近代社会(现代社会早期),传统的国家学说已经不能适应新的历史需要。在这种情况下,可能产生的新的国家组织方式及其存在的理由都要有新的国家学说来为其提供正当化的根据(近代以前国家学说相对不重要,因为没有形成统一的民族国家和强大的教会权力)。

这一时期出现了对后代有重大影响的三个变化。首先是科学的人文主义思想的产生和发展。危及了教会的权力和神权(天文学),传统也不再是秩序的基础(重物下落)。社会在日益世俗化,学者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发生了转变,在其中隐含着社会变革的因素。第二个则是宗教改革运动,在客观上破坏了传统神学的权威,对确立个人的思想自由和经济活动的自由起到了重大作用。第三则是开始强调国家主权,商人和市民阶层都要求建立一个强大的、统一的世俗国家,主要是为了反对教会对政治权利的干预,避免战争和发展资本主义经济,建立统一的市场。

16世纪初,君主专制体制已经十分普遍,中世纪的机构、体制到处都在土崩瓦解,但是这种变革至少在初期并不能自发的获得合法性,因为它与传统的理论和时间是相悖的。在这样的背景下,欧洲社会中已长期存在并日益普遍化的契约时间和思想为自然法学派的社会契约思想家提供了宝贵的、实用且易于为人们所接受的思想理论资源。在不同的经济政治生活、文化传统及教育状况下,不同的学者运用不同的理论资源创立了不同国家学说。(空想社会主义,绝对君主制,权力制约的民主制,人民主权等)。(苏力)

洛克的自然状态

洛克认为在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之前,处于一种自然状态,与霍布斯不同,洛克的自然状态人们尊崇理性,拥有自然权利,平等自由。他的自然状态本身分为两个阶段,划分的标志是不平等及货币的出现。第二阶段矛盾加剧依靠自然法(理性)难以解决,因此需要政府(无法治,没有法律,没有裁决者)。

洛克的社会与国家

自格劳秀斯以来探讨人类社会或国家起源的社会起源理论都是沿用了二分法,自然状态和社会状态。洛克进一步发展将社会状态分为自然社会(家庭)和政治社会(国家)。因此社会和国家不是同时产生的。他是17、18世纪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中最早区分社会和国家概念的人。

自然法

在政府论下篇第二章中洛克指出“自然状态有一种为人人所应遵守的自然法对它起着支配作用;而理性,也就是自然法,教导着有意遵从理性的全人类:人们既然都是平等和独立的,任何人就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或财产。”洛克对自然法的这种描述很容易使人误以为他的自然法就是传统意义上的自然法,与西塞罗、圣托马斯直至胡克所代表的古典斯多葛和基督教传统一脉相承。然而在政府论下篇中洛克对自然法并没有进行详细的论述,这就对我们理解在洛克理论中至关重要的自然法概念造成了困难。

在20世纪中期发现了一篇洛克早期论述自然法的的政治论文《论自然法》。

洛克将自然法定义为“神圣意志的命令,能够被自然之光所识别,能够表明什么是,什么不是与理性的自然相一致的,并以此设定命令或禁止。”

在《论自然法中》,洛克提出了五个论据来证明自然法是存在的,并且一一进行了论证。第一个论据引自亚里士多德的《尼各马可伦理学》,“人有一种特殊的功能,那就是能够按照理性规则积极运用思维能力。”理性普遍有效说明存在自然法。第二个论据是良心的存在证明了自然法的存在。第三个论据是世界上所有的事物都遵循与他们本性相同的运行规律和存在方式,人作为世界的组成部分也不例外,此处洛克引用了阿奎那的观点作为佐证“所有创造物中所发生的事情都隶属于永恒法。”(自然法两派:理性秩序,自然秩序,洛克反对自然秩序这种观点)第四个论据是如果没有自然法就没有社会交往和联合。(但是在论自然法的论文中,洛克指出契约不是由于存在着自然法才订立的,而是由于人们共同的利益和迫切需要才达成的,既然人们仅仅因为方便与共同利益才缔结契约,那么洛克建立在社会需要之上的第四个论点看起来也是站不住脚的。其实推导出自然权利的裁决者问题)第五个论据是如果没有自然法就不会有道德和邪恶的存在和区别,也不会有善的回报和恶的惩罚。(但是在后面的论述中洛克偏离了这一论据,他认为道德是因时因地而有所不同的,道德不是来源于自然法,道德来自于人的教化。阿奎那:教化只能由教会)

在洛克的政治理论中,传统意义上的自然法是不存在的,而洛克之所以保留了自然法的形式,是因为他想要通过自然法来区分自然状态与战争状态,从而与霍布斯的专制国家划清界限,另一方面政府论下篇是为了论证自然权利,自然权利是洛克政治哲学的基础。

洛克的自然权利的核心

自然权利中的核心是财产权(以满足自己的欲求为第一需要),在第一阶段财产的占有受到三种限制(主要指土地和农产品),首先是只能获取和占有生存必须的,并留下足够他

人生存的。其次是不能占有过多以至于浪费第三财产应该是融入了劳动的。而在第二阶段由于货币的产生突破了上述三种限制,人可以拥有无限的财产(货币不腐烂,私有化的土地效率更高,无土地者劳动参与)(无产者不被看做拥有权利的公民而被视为国家所需要的一种不可或缺的劳动资源(纳税者都是有产者),如议员的权利)。(刘鸿鹤)

旨在保护自有财产权的法律和制度原则:产权与主权的分离,补偿原则保证产权与主权的完整性,征税需取得人民同意,财产权受侵害人民有权解散政府,重组立法机关。

建立一个机构,使纳税人的代表能够对政府的财政收入红日财政开支有所控制这便是议会的来源。(君主的妥协)

劳动价值论

洛克的劳动价值论从伦理学意义上为自由财产权做了有利辩护。财产权与人的自由状态被联系为一体,成为衡量人的自由状态的一个标尺,也构成近代以来对共同权力范围进行界定的一个最终标尺和边际约束。

“谁把橡树下拾得的橡实或树林的树上摘下的苹果果腹时,谁就确已把他们拨归己用。”“所以只要他使任何东西脱离自然所提供的和那个东西所处的状态, 他就已经掺进他的劳动, 在这上面掺加他自己所有的某些东西, 因而使它成为他的财产”,从而也就排斥了其他人的共同权利。(添附)

宪政原则

自由主义的宪政原则,即保护人权原则、有限政府原则、法治原则、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人民同意原则、分权原则和政教分离原则

政府应该干什么,也就是政府的职能或目的应该是什么。在这个问题上,洛克为近代国家确立的自由主义宪政原则主要是:保护人权原则(生命,健康,自由,财产。其中主要是自由原则和私有财产权原则)和有限政府原则。

洛克讲的自由权,主要指的是行动自由权利。他明确指出,“这种不受绝对的、任意的权力约束的自由,对于一个人的自我保卫是如此必要和有密切联系,以致他不能丧失它,除非连他的自卫手段和生命都一起丧失。”自由之所以必要,就在于它对人的自我保存有着如此重要的意义,以至于如果没有自由,人的自我保存或生命权就很难得到保障。

在洛克讲的自然权利中,虽然财产权排在最后,但却是最为重要的一项权利。因为,他明确指出,“政治社会的首要目的是保护财产。”“政府除了保护财产之外,没有其他目的。”在他那个时代,对于发展资本主义商品经济来说,或对于新兴资产阶级的利益来说,可能没有什么比保护私有财产权更重要的了。

有限政府原则,就是强调政府的权力或职能是有限的,而不是无限的;政府主要是消极地保护或保障人权,负责人们的安全,维持秩序与和平,而不是积极地促进人们的福利或幸福。因此,洛克的自由观是消极自由观。到20世纪以后,尽管这种消极的政府职能观受到批评,政府承担了越来越多的积极职能,特别是公共物品的生产职能,但自由主义者从来没有认为政府的职能可以是无限的,有限政府原则总的来说并没有放弃,变化的只是限度大小的不同。政府的职能不管怎么变,对于自由主义者来说,有一点是不能变的,那就是:人权(区分人权公民权)作为政府不可侵犯的一块私人领域,是限制政府活动范围的一条基本边界,也是防止政府成为全权主义政府的一个基本保障。

洛克还探讨了政府应该如何形成和构成的问题。他在这方面提出的宪政原则主要是人

民同意原则、分权原则和政教分离原则。

洛克与现代民主理论(霍伟岸)

洛克与现代民主理论的关系一直是西方政治思想史上的一个饶有兴味的话题。洛克是否明确提出了一个现代民主理论?

在20 世纪50年代之前, 西方学界的主流观点是从宪政传统来解读洛克,认为他基本上是一个前民主的思想家。主流观点认为洛克关心的问题是为什么要有政治权力,或政治服从的基础何在。他重点讨论的是人的自然权利(自由)和政府权力的限度等问题,而不是政府的组织形式。换言之,民主问题在洛克那里还不是重要问题,他也没有一个明确的民主理论。

后来的学者麦克弗森扩展了这个话题, 他认为洛克根本不是一个民主主义者。他指出, 人们习惯于从洛克的政治思想中读出很多自由主义民主的假设,如基于同意的政府、多数统治, 等等, 但这些都是误读, 因为这些假设都属于后来的时代, 而不属于洛克所生活的 1 7 世纪的英国。

麦克弗森认为, 虽然洛克强调多数统治,而且他明确意识到当时的英国无产者占了人口多数,但由于他仅仅赋予那些有产者以政治社会的完全公民身份和完整的政治权利,所以所谓多数统治的实质是有产者的多数统治。就整个社会而言,处于统治地位的永远是有产的少数, 而占人口多数的劳动阶级由于理性不完善而没有革命权,只能被迫接受永久被统治的命运。简言之,洛克是新兴资产阶级的政治理论家,其理论都是在为资产阶级的政治权利呼喊。

现代民主理论一般包括五个方面的特征: ( 1 ) 人民主权观念: 政府的一切权力来自于人民, 人民作为一个整体永远保留着不受任何限制的最高权力; ( 2 ) 信托与代理: 人民

与政治统治者之间通过周期性选举体现了一种信托与代理的关系, 当选者以人民代理人的身份来行使统治权; ( 3 ) 政治平等: 假定人民具有平等的政治人格和政治理性, 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4) 多数统治: 假定多数人的意志可以代表全体人民的意志, 这不仅体现在选举中获得多数票的人可以当选, 而且日常的政治决策也必须始终体

现多数人的意志; ( 5 ) 反抗权: 当统治者违背人民的信托时, 人民可以将其撤换, 有时甚至可以通过革命推翻现有统治者, 收回授权, 再重新授予新的信托对象

基于以上说明, 上述问题可以用下述方式提出: 洛克的政治理论与现代民主理论的五要素之间有着怎样的关系?

从五要素来解读,可以做出如下概括:

关于主权问题,洛克的主权不涉及与国家外部主体关系,主权是人民的权力,由制宪权,反抗权构成。这两者的行使确实高度非连续性的。

关于信托与代理问题,洛克提出了同意说,但洛克的同意说和公民选举权是两回事,同意也是一次性完成的,在政府解体前不可撤销。

关于政治平等问题,英国有王在议会中的传统,国王不是选举产生的,这种虚拟代表观念与民主无关。在政府论下篇157节和158节中,议员选举权是根据应该根据纳税来比例分配。由此可见其平等观念至少和我们现在的理解很有差距。

关于多数统治,由于主权问题和平等问题会导致停留在抽象层面,因而和民主也没有直接关系。

关于反抗权,洛克的反抗权的确是完全意义上的人民反抗,也具有监督政府的意味,但同样不能推论出含有政治民主的意味。

洛克的政府理论简述

如何解读洛克的政府理论始终是一个问题。近来西方学术界流行的解读有所谓的左右两派之分以及试图超越二者的第三派“左派”极力推崇其财产权学说, “右派”突出其有限政府

论,第三派则将其归结为“宪政主义”。

洛克的政府理论是一个不可分割的完整的统一体,其具体内容可以解析为具有内在逻辑联系的四个部分“一块基石”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财产权在内的人的基本权利体系(1财产权是生命权、自由权自然延伸的结果,三者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2它们本身是不可剥夺、不可侵害的3如果没有保护,人们享有这些权利是“很不稳定的,有不断受别人侵犯的威胁。)、“双向否定”拒斥无政府和利维坦“三重确立”确立政治权力、共同权威和法律规范以避免无政府状态和“四维限定”公民政府的权力受到四个维度的限定以避免利维坦状态(1公民政府的权力来源大多数人的同意2公民政府的权力范围有限(以政府的立法权为例,它要受到多重限制:1自然法2一般法3课税的限制4转让的限制)3公民政府的内部权力关系权力分立(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4公民政府的权力终结政府的解体或解散)。这四个部分的内在逻辑关联可以概括为一个命题以权利为基石的公民政府拒斥无政府与利维坦。(肖滨)

政府权力的来源:契约

在洛克看来,政府权力的可能来源共有四种:一是教权;二是传统权力,如父亲对儿子的权力,主人对仆人的权力,丈夫对妻子的权力,贵族对奴隶的权力;三是强力或暴力;四是契约对于第一种权力来源,洛克在《政府论》上篇作出详细的考查,并在《政府论》下篇开头总结

如下:“第一、亚当并不基于父亲身份的自然权利或上帝的明白赐予,享有对于他的儿女的那种权威或对于世界的统辖权,如同有人所主张的。第二、即使他享有这种权力,他的继承人并无权利享有这种权力。第三、即使他的继承人们享有这种权力,但是由于没有自然法,也没有上帝的明文法,来确定在任何场合谁是合法继承人,就无从确定继承权因而也无从确定应该由谁来掌握统治权。第四、即使这也已被确定,但谁是亚当的长房后嗣,早已绝对无从查考,这就使人类各种族和世界上各家族之中,没有哪个比别的更能自称是最长的嫡裔,而享有继承的权利。

这一段话采用了层层递进的论证方法。第一层意思是:亚当的统治权和父权不能依据自然法得到证明,也没有上帝的明白赐予。也就是说:亚当的权力来源无法从《圣经》里找到依据,也不合理性。第二层意思是:即使退一步讲,亚当有那些权力,他的继承人也不能享有这些权力。第三层意思是:再退一步讲,亚当有那些权力,他的继承人也有继承权,但可能无法找到确定继承人的办法。第四层意思是:即使有办法确定继承人,就譬如让长子继承吧,但谁是长子呢? 谁就该享有亚当的那些权利呢?现在也无法查考。洛克根据这些得出结论说:政府权力源于宗教的说法是无法得到证明的。因此,政府权力不可能来自教权。

对于政府权力来源于父权的说法,除了与上边类似的论证外,洛克认为还有其它理由。第一个直接的理由是,如果说政府权力源于父权,那么也可以说政府权力源于母权, 第二个直接理由是,如果政府权力源于父权,那么父亲死后儿子们也就成了父亲,如此经过较长的时间,一个国家就会分裂成许多国家。这个结论显然是有问题的。第三,父母对儿女的权力不是自然的,它源于父母的监护权。

夫妻间的权力既是在自然下取得的,也是在政府统辖下取得的。但对于夫妻间争执的裁决则不一定要求一方有生杀之权。否则,在夫妻间没有这种绝对权威的国家,就不会有婚姻了。这种说法显然是荒谬的。政府是有生杀之权的,因此,政府权力不同于夫妻间的权力。

至于主仆之间的权力更不会是政府权力的来源。主仆之间的权力是暂时的,基于他们之间的契约。主仆之间的权力也无法成为政府权力之源,一旦那些奴隶放弃了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政治社会的主要目的是保护它们),这种状态就不是政治社会的状态;一旦主仆关系解除,主仆间权力就不存在。主仆间权力与政府权力的性质不同。

政府权力可以源于强力或暴力吗?洛克认为不能。暴力和强力只能将人类带入战争状态,是暴乱与祸患等的根源。政府权力不可能来自强力与暴力。

洛克的自由观

消极自由( negative freedom) 和积极自由( positive freedom)概念由英国思想家伯林( Isaia h Berlin ,1909 —1997) 首先进行明确概述。所谓消极自由,又称为“逃离政治的自由”,指的是人们对于在不受他人干涉和强迫情况下从事活动的自由。积极自由指的是人们可以按照特定方式行事并主动参与事务的权利能力。

通过保留前政治状态中所拥有的自然权利(出让的仅仅是实施自然法的权利),洛克为消极自由观确定了不受干涉的范围。另一方面,洛克更是直接用消极自由观来定义他所理解的自由。他说:“人的自然自由,就是不受人间任何上级权力的约束,不处在人们的意志或立法权之下,只以自然法作为他的准绳。处在社会中的人的自由,就是除经人们同意在国家内所建立的立法权以外,不受其他任何立法权的支配;除了立法机关根据对它的委托所制定的法律以外,不受任何意志的统辖或任何法律的约束。”强调自由在任何情况下(不论在自然状态之下还是在国家之中) 都意味着人们除法律(自然法和人定法)之外不受任何限制的权利,这便揭示了消极自由观的本质所在。

霍布斯和洛克都持有消极自由理念,这种理念大大降低了政治生活的标准。他在相当大程度上认为政治国家仅仅建立在自我保护、自利、追求福利以及追求舒适生活的基础之上。消极自由观具有英国经验主义和不可知论的哲学前提。

与之相对应的,卢梭的积极自由观具有大陆理性主义和可知论的哲学前提,承续了西方古典政治哲学“参与政治”的基本精神。

卢梭反对全部让渡会失去自由的观点, 他说:“人类由于社会契约而丧失的,乃是他的天然的自由以及对于他所企图的和所能得到的一切东西的那种无限权利; 而他所获得的,乃是社会的自由(符合公意的积极自由而不是遵循私意的消极自由———引者注) 以及对于他所享有的一切东西的所有权。他进一步分析道:“有道德的自由才使人类真正成为自己的主人;因为仅只有嗜欲的冲动便是奴隶状态,而惟有服从人们自己为自己所规定的法律, 才是自由。

他把社会自由看作是受公意约束着的,“惟有服从人们自己为自己所规定的法律,才是自由”。这就消弭了自我与他人、个人与社会、自由与法律之间的对立。公意不过是社会中共同的自我、生命和意志,因此,人们结成社会,服从公意,“每一个与全体相联合的个人又只不过是在服从自己本人, 并且仍然像以前一样自由”(王平)

洛克与霍布斯关于社会契约论差异

霍布斯和洛克的社会契约理论在如下八个方面展现了各自的不同点1霍布斯没有区分而洛克区分了“社会”和“国家”这两个政治学概念(自格劳秀斯以来探讨人类社会或国家起源的社会起源理论都是沿用了二分法,自然状态和社会状态。洛克进一步发展将社会状态分为自然社会和政治社会。);2在自然状态人与人的关系问题上,霍布斯认为,人与人的关系是狼的关系,处于战争状态,而洛克认为,人与人的关系是平等和自由的,处于和平状态。3在自然状态下的价值目标问题上,霍布斯关心的是人的生存,而洛克关心的是人的自由4在国家建立的目的问题上,霍布斯认为,国家建立的目的就是让人们过和平的生活,而洛克认为,国家建立的目的是保障人们的生命、健康、自由或财产权。5国家建立时,霍布斯认为,人们转让了自己的全部权力,而洛克认为,人们只是转让了惩罚罪犯和要求赔偿的权力,而仍然保留了生

命、健康、自由或财产权。6在拥有人们转让的自然权力的国王或主权者是否是社会契约的签约人,是否需要遵守社会契约的规定问题上,霍布斯持否定态度,而洛克持肯定态度7霍布斯否认而洛克肯定人民拥有反杭和革命的权力8在理性王国的政治形式上,霍布斯主张君主专制制度,而洛克主张君主立宪制度。(曹宪忠)

孟德斯鸠社会契约论与洛克社会契约论的差异

孟德斯鸠区分了哲学上的自由和政治上的自由:他认为所谓“哲学上的自由,是要能够行使自己的意志,或者,至少(如果应从所有的体系来说的话)自己相信是在行使自己的意志。政治的自由是要有安全,或是至少自己相信有安全”

从自由与法律关系的视角, 孟德斯鸠讨论了与政制相关联的自由和与公民相关联的自由。在讨论与政制相关联的自由时,孟德斯鸠看重的是个人的安全感,或至少相信自己有安全感。他写道:“一个公民的政治自由是一种心境的平安状态。这种心境的平安是从人人都认为他本身是安全的这个看法产生的。要享有这种自由,就必须建立一种政府,在它的统治下一个公民不惧怕另一个公民”。由此,他就要引出令他名垂青史的分权理论了。

洛克把国家权力分为三种,即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借鉴英国的政体。其将有关国际法事项的行政权力叫做行政权,执行权也就是民事权叫做司法权。与现在意义上的差异很大三权差异很大。(孟德斯鸠是法国专制时代的人)

洛克分权论(立法权,行政权,对外权)是阶级妥协的制度性安排。洛克使代表君主的行政权力从属于代表市民阶级的议会,主要是为了实现市民阶级对政府权力的控制。而到了孟德斯鸠才将分权与制衡作为政府内部全能的功能性配置原则进行完整表述,并且在美国宪法与政治实践中得到了充分体现(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政府权力分为立法,行政,司法三种权力,三种权力中的某一种也必须得到其他权力的牵制(反对权,总统对立法,司法对总动地方对中央)。

洛克,卢梭,斯宾诺莎

契约论中的权利以其背后支撑的权力不同,可以视为存在于三个维度之中。卢梭以公共意志为核心,斯宾诺莎以人的思想自由权为核心,洛克以财产权为核心。

在洛克那里诸多权力都是以财产作为坐标轴定义的(父权,未成年时存在;政治权力是处理自己财产;专制权力是支配没有财产的人的权力),由于权力的起因都由财产一统,由此推出财产权高于诸权。(斯宾诺莎认为财产甚至对于自由的实现有干扰作用;卢梭看来财产与自由生命属性不同,过多的物质介入后人与人的关系转化为物与物的关系,如此私有财产的出现成了人堕落的开始)

自然在卢梭论述中拥有主体地位(出自上帝之手的都是好的,到了人手里就变坏了)另一方面洛克强调脱离自然政体国家的共同体之好。卢梭讲的更多的是总体的权利或个体服从整体的义务。认为人类的政治组织需要比单纯理性更为坚固的基础(神意),为了公共利益也需要给予最高权利神圣不可侵犯的性质。实际上发展成为公民宗教(信仰的异化,代替神权)。

斯宾诺莎从希伯来人的联邦及其历史引出了社会契约论(希伯来人在出埃及后,处于一种不受约束的状态,但他们听从了摩西的劝告,将权利交付于上帝)。但认为这种神权政体不适合推而广之,或取代社会契约。(首先上帝的契约用圣灵写在肉体的心板上,解读圣经的最高权属于每个人(中介导致政权分散,权力让与有害);其次这种政体具有非世俗性,不具有普遍性)人类的理性力量和精神力量是不可让与的。

洛克的平等

沃尔德伦于2002年发表的《上帝,洛克与平等:洛克政治思想的基督教基础》,沃尔德伦的基本观点是:无需掩饰,洛克关于人的基本平等的理论的基础是宗教的。他的论证是,洛克平等主义的含义与把普通人理解为上帝的造物不可分割———我们都是按照上帝的样子创造出来的,我们都要按上帝的意愿行事。

《政府论》中洛克的人类平等概念似乎是建立在每个人都是上帝所创造的人类的一员的这种物种概念的基础上的,我们都是具有独特的高贵性的人类物种的一员,所以我们是平等的;在《人类理解论》中,洛克却对物种之间是否存在本质差异性提出了深刻的怀疑,他认为人与其它动物之间的区别并没有我们想象的那么明显,很难找到一个本质性的东西能够清晰地界定人类的概念。

在沃尔德伦看来,真正重要的不是人类的真正本质,而是人类“个体之间的真正相似”,也就是每个人都具有抽象思维的能力。我们每个人所具有的抽象思维能力都可以使我们有平等的机会和能力发现上帝的存在, 并履行我们对上帝的义务,因为发现上帝,服务上帝是我们每个人在这个世界上最重要的使命。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宗教基础对洛克论证人的基本平等来说在逻辑上是必不可少的。

从这个意义来看,如果洛克拥有我们今天的生物学理论和社会学理论,他也许还是会去诉诸神学来论证平等了。

神学基础上的理性

在神学思想上,洛克属于近代早期自然神论的开创者之一。近代早期,作为西方宗教思想发展的一个重要派别,自然神论的一个基本特点就是相信理性的作用相信人性的善良,强调通过理性理解世界,从而领悟上帝的存在;在理性与信仰的关系上,也强调理性对于信仰的优先地位,从而使理性具有更大的自主性,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自然神论就此与基督教无关。在《人类理解论》第四卷中,洛克在考察人类知识的范围时,区分了三种命题,分别是“合乎理性”、“超乎理性”和“反乎理性”的命题。洛克相信:“上帝存在是合乎理性的;不止一个上帝是违反理性的;死者复活是高于理性的。可以说,这样一种理性观在洛克看来与基督教的基本教义是完全可以融洽的。洛克认为理性与启示并不矛盾,启示尽管可以高于我们的理性认识,但决不违反我们的理性,这是自然神论认识论的一个基本论调。,在信仰、启示这些关乎基督教的基本问题上,洛克思想的一条主线就是坚持理性,但同时又认为强调理性并不意味着与基督教绝缘;恰恰相反,坚持理性与基督教密切相关,因为理性本身就是“上帝最神妙的作品”,舍此不用,那么人就会比禽兽更可怜。与现代世界单纯地强调工具主义理性观,或纯粹功利主义的理性观不同,洛克的理性乃是有着基督教根源的理性。

“理性的作用是在于发现出人心由各种观念所演绎出的各种命题或真理的确实性或概然性( 这里的所谓各种观念,是人心凭其自然的官能——感觉或反省——得来的)。在另一方面,信仰则是根据说教者的信用, 而对任何命题所给予的同意;这里的命题不是由理性演绎出的, 而是以特殊的传达方法由上帝来的。这种向人暴露真理的途径, 就叫做启示”在洛克看来, 启示不再是对宗教向世俗流入的神秘体验, 它不过是一套其命题可得到证明的教义; 而理性也不再是人类对一种隐秘含义的怀疑性反应, 它只是一种存在于信仰感受之外、批判地检验教条公式的可接受性的自主能力。在洛克看来, 自然理性尽管发现了道德的真理, 但它难以使这种真理深入到那些文盲和劳动者的心灵之中, 而基督教在本质上是一套道德训戒, 基督能以其神圣的权威性感化人们, 使这些教义为最天真质朴的人们所接受。

理性与信仰

洛克不仅分析了理性与信仰的关系,在理性的基础上,他还进一步梳理了信仰和权力的关系。洛克认为,权力是外在的,关乎的是公民的利益;而信仰是内在的,追求的是永生。两者的运作根本不同,两个领域相互独立,互不干涉。权力不能干涉内心的信仰问题。这一原则是洛克“宽容论”的基石,也是现代自由主义的基本信念。

首先,自路德宗教改革以来,关于人的内在与外在的区分已经成为新教神学的一个基本教义。路德认为,人的本性分为属灵的和肉体的( spiritual and bodily) ,前者是内在的人,后者是外在的人(inner and outward) ;在信仰层面上, 人的自由和公义只存在于内在人的信仰, 与人外在的生活毫无关联。不过,路德强调的是外在的权力和生活与内在的信仰没有任何关系,注重的是人内在的灵性问题;而洛克强调的重点则在于外在的权力没有权利来干涉内在的信仰,但两者的神学基础是一致的。

公域和私域

洛克认为, 世俗和精神的秩序应该彼此独立运行, 互不干涉对方的事务。为了减少两个领域的矛盾和冲突,洛克在区分世俗和精神秩序的基础上,又进一步对公共秩序和私人秩序划清界线。精神的关切本质上是个人的事情。这样,当洛克把精神与世俗的秩序分开时, 他同时也将前者私人化,宗教成了纯粹私人的事情,从而为宗教争得一块特定的空间。既不使它越出自己的范围而支配世俗社会,也不使它受到无神论的威胁而被取消。

洛克设想的社会仅关注生存,正是生存及其先决条件成为政治存在的目的, 而善和德行的问题则成了个体公民的私人之事。这样,保护人的纯粹的生物的和社会的存在的问题被扩展, 并占据了全部公共舞台,而精神的满足则移交给私人,由个人进行自主的选择。彻底摆脱了古典传统

理性的变迁

那么既然已经有了这自然之法,为什么还要信仰之法呢? 既然人有理性,“自然法”也通过上帝镌刻在人心中,为什么还要基督呢?洛克认为,上帝律法中的道德之法是永恒的,它不因“信仰之法”的出现而废止。如保罗所说:福音是巩固律法的。所以“事功之法与信仰之法的唯一不同,就是事功之法决不允许任何错误。……但按信仰之法,凡不能完全遵守律法的,可以用信仰来补救,使信仰者,都能当做公义的,从而得到生命和永生”洛克非常明显地带出了基督与人类理性的关系。即人们常常不能很好地运用理性,于是需要上帝派遣拯救者。“尽管自然的工作,在它的每一个部分,都充分显示了神的存在,然而这个世界的人还是很少能运用他们的理性,以至于人们甚至不能通过上帝自己的影像来认识他,尽管他是很容易被发现的。感觉和贪欲蒙蔽了某些人,另一些人则由于大意疏忽,而大多数人则是由于害怕理解, ……”

但是,近代早期这样一种理性观,以后被功利主义的理性观所取代,也就失去了其神圣的基础。作为现代政治的鼻祖,宗教与政治的区隔似乎始于洛克。事实上,洛克在他的著作始终表明,现代政治自身可以放在一个更大的神学视域中来理解,理性政治并不取代宗教。洛克的自然神论思想,以后也为现代自由主义神学所借鉴和吸收。从神学内部来看,自由主义神学遭到了保守派或正统派的批驳,逐渐衰落。但是,从世俗世界的角度来看,从启蒙运动时期的自然神论到后来的自由主义神学恰恰为现代的世俗世界找到了神圣的空间。一个最为典型的例子就是,在美国的独立宣言和宪法中充满了自然神论的调子,使宗教在现代社会占据应有

的空间,从而产生对于政治无可估量的价值。事实上,托克维尔早就看到了这一点,他在美国看到了与洛克的思想相呼应的现实。那就是:宗教和政治社会的关系是同盟者而不是敌对者。

洛克的教育思想

洛克的教育思想 英国教育家洛克(1632-1704)是绅士教育思想的代表人物。主要著作有:《政府论》(1690)、《人类理解论》(1690)、《教育漫话》(1693)等。在《教育漫话》一书中,洛克阐述了他的绅士教育思想。 (一)论体育 洛克十分重视绅士的体育。在他看来,通过体育获得健康的身体对于绅士来说是极为重要的。首先,健康的身体是精神快乐和生活幸福的保证,因为"健康之精神寓于健康之身体,这是对于人世幸福的一种简短而充分的描绘。"其次,健康的身体是绅士千事业的保证。洛克说,"我们要能工作,要有幸福,必须先有健康;我们要能忍耐劳苦,要能出人头地,也必须先有强健的身体。"但是,洛克所论述的体育主要是身体的保健,也包括一些体育活动"游泳不仅可获得一技之能以应付急需,而且对于健康也有许多好处。此外,他还认为,儿童需要经常到户外去游戏,稍大一些还要学习击剑、骑马,以锻炼身体。 (二)论德育 洛克认为,"在一个人或者绅士的各种品性之中,德行是第一位的,是最不可缺少的;…¨如果没有德行,我觉得他在今生来世都得不到幸福。"一个人有了德行不仅能获得幸福,也能获得成就。他说:"德行愈高的人,其他一切成就的获得也愈容易。"德行对于绅士如此重要,德育也就自然成为绅士教育的核心了。 在洛克看来,德育应当培养儿童理性、礼仪、坚忍、节制等品德。理性是指克制自己的欲望,它是一切德行与价值的重要原则及基础。仪礼是指处世做事要有优雅的方法和态度。洛克认为"在多数的情形之下,作事态度的影响较之所作的事还要大。"礼仪对于绅士来说十分重要,"是在他的一切别种美德之上加上的一层藻饰,便它们对他具有效用,去为他获得一切他接近的人的尊重与好感。"洛克希望年轻的绅士能够随人、随时、随地都有适当的举止与礼貌,务使他的一切言谈、容颜、动作、姿态、位置等全都合适。坚忍是其他德行的保障与支柱。"真正的坚忍是当一个人无论遇到什么灾祸或危险的时候,他都能够镇静自处,尽责不辍。"在洛克看来,坚忍需要勇气,一个人没有勇气是很难尽责的,很难具有一个真正有价值的人的品性,节制是德行的一种基本原则,没有节制能力的人往往一事无成。洛克告诫年轻的绅士:"大凡不能克制自己的嗜欲,不知听从理智的指导而摒绝目前的快乐或痛苦的纠缠的人,他就缺乏一种德行与努力的真正原则,就有流于一无所能的危险。" 鉴于德育的重要意义,洛克建议应当及早对儿童进行道德教育。他说:"凡是有心管教儿童的人,便应该在儿童极小的时候早早加以管教。"至于德育的方法,洛克提出了如下建议,教育方法应适合儿童的"心性",符合儿童的年龄特征。一是要用"说理"的方法。洛克认为,说理要符合儿童的能力与理解力,不是长篇大论的说教。说理的时候,你的举止应温和,即使惩罚他们,态度还是要镇定,要使他们觉得你的作为是合理的,对于他们是有益的,而且是必要的。二是利用榜样的力量。洛克认为:"在各种教导儿童及培养他们的礼貌的方法中,其最简明、最容易而又最有效的办法是把他们应该或是应该避免的事情的榜样放在他们的眼前。"三是多练习,少讲规则。洛克认为,儿童不是用规则可以教好的,规则总是会被他们忘掉的,导师和父母应当创造机会给他们一种不可缺少的练习,使他们养成习惯。但是,同时培养的习惯不可太多,否则花样太多,把他们弄得头昏眼花,反而一种习惯都培养不成。四是奖励与惩罚适当。洛克认为,在儿童的德育中奖励和惩罚是应该采用的,但方法应得当。如果妄用奖励与惩罚的办法,那简直是牺牲了他们的德行,颠倒了他们的教育。洛克明确反对体罚,认为体罚是种奴隶式的管教,因为它"所养成的也是一种奴隶式的脾气。教鞭威迫着的时候,儿童是会屈服的,是会佯作服从的;可是一旦不用教鞭,没人看见,知道不会受到处罚的时候,他便愈会放任他的本来的倾向" (三)论智育 在智力发展和知识教学关系问题方面,洛克主张智育应以智力发展为重;在他看来,智慧和德行是同等重要的;在智育中,"一切的重大责任是德行与智慧"。洛克将有德行的和有智慧的人并列,认为他们"比一个大学者更加无限可贵。"但他又说:"读书、写字和学问,我也认为是必需的,不过不是主要的工作而已。…¨学问对于德行与智慧都有帮助。…。学问是应该有的,但是它应该居于第二位。"于是,洛克要求教师记住:教师的工作"不是要把世上可以知道的东西全都教给学生,而在使得学生爱好知识,尊重知识;在使学生采

输电线路停电检修时接地线挂接安全要求

仅供参考[整理] 安全管理文书 输电线路停电检修时接地线挂接安全要求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第1 页共7 页

输电线路停电检修时接地线挂接安全要求输电线路检修时线路工人在作业过程中的安全早已引起电力部门 的重视。只有在停电线路上挂好接地线后才认为该线路无来电可能而可以安全作业的观念亦早已在线路工人中建立,然而在停电的输电线路上实际作业中如果不正确使用现场个人安全接地线仍然会导致严重的触电。最近美国开垦局和西部电力局联合进行现场验证试验的结果,指出接地线的布局直接影响工作人员所受的接触电压。现将他们的试验情况扼要介绍如下,以从中吸取经验,正确指导现场工作人员贯彻安全保护措施。 1测试的线路情况 (1)美国亚利桑那州卡易它侧的卡易它—新墨西哥州的彐浦洛克变电站的一条230kV线路,测试点离彐浦洛克变电站60km。塔顶上的两根架空地线直接与塔体电气联接。测试点处的塔基接地电阻为6.6Ω。工作人员用的个人保护接地线为6m长的2/0AWG(相当于截面为63.62mm2)铜软胶线按测试要求挂接在杆塔导线上。 (2)内华达州波尔达市附近的梅特—柏金斯的一条500kV线路,测试点离梅特变电站2km。塔顶上的二根架空地线与塔体绝缘,设计成当发生线对地故障时会对塔闪络。测试点处的塔基接地电阻为8.1Ω。工作人员用的个人保护接地线为二根并联的8m长的2/0AWG铜软绞线按测试要求挂接在杆塔导线上。 2.4种现场测试布局在单相、三相或相邻塔上接地等不同布局下,当线路一旦发生故障时,分别对杆塔上或地面上的工作人员的安全效果做了现场测试。具体分为以下4种测试布局: (1)在工作杆塔两侧的相邻杆塔的导线上接地,而工作杆塔的导线 第 2 页共 7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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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克生平及主要思想

洛克生平:洛克于1632年出生于英国,从小受到严格的教育。清教徒的父亲在内战期间为议会军队而战。1646年洛克在威斯敏斯特学校接受了传统的古典文学基础训练。1652年克伦威尔主政期间,洛克到牛津大学学习,并在那儿居住了15年。1656年洛克获得学士学位,1658年获硕士学位。后来他还担任过牛津大学的希腊语和哲学老师。在牛津期间洛克对当时盛行于校园内的经院哲学不感兴趣,反而比较喜欢笛卡尔的哲学以及自然科学。他在36岁时曾被入选英国皇家学会。也正是由于洛克的哲学观点不受欢迎,他最后决定从事医学研究。这一时期洛克还结识了著名的化学家罗伯特·波义耳。 1666年洛克遇到了莎夫茨伯里伯爵,并成为伯爵的好友兼助手。在此期间洛克开始了其一生最重要的哲学著作《人类理解论》(Essay Concerning Human Understanding)的创作。1675年洛克离开英国到法国住了三年,结识很多重要的思想家,后来又回到伯爵身边担任秘书。1682年莎夫茨伯里伯爵因卷入一次失败的叛乱而逃往荷兰,洛克也随行。伯爵在翌年去世,而洛克则在荷兰一直呆到1688年的光荣革命。在荷兰期间洛克隐姓埋名,并且完成了包括《人类理解论》在内的多部重要著作。 1688年洛克返回伦敦,并在次年写了两篇十分重要的政治论文。他的《人类理解论》也在1690年发表。晚年的洛克大部分的精力都投注在《人类理解论》这部书上,不过此时也认识了包括艾萨克·牛顿在内的几位科学家。洛克终身未娶,在1704年溘然长逝。 哲学思想:洛克是不列颠经验主义的开创者,虽然他本人并没有完全贯彻这种哲学思想。洛克认为人类所有的思想和观念都来自或反映了人类的感官经验。为人的心灵开始时就像一张白纸,而向它提供精神内容的是经验(即他所谓的观念)。观念分为两种:感觉(sensation)的观念和反省(reflection)的观念。感觉来源于感官感受外部世界,而反省则来自于心灵观察本身。与理性主义者不同的是,洛克强调这两种观念是知识的唯一来源。洛克还将观念划分为简单观念和复杂观念,不过并没有提供合适的区分标准。我们唯一能感知的是简单观念,而我们自己从许多简单观念中能够形成一个复杂观念。 洛克还主张感官的性质可分为“第一性质”和“第二性质”。洛克相信世界是由物质构成的,物质的主性质包括了形状、运动或静止、数目等和物质不可分离的那些性质,而次性质则包括了颜色、声音、气味等其他各种性质。洛克认为主性质就在物体里,次性质只在知觉者中。在这问题上洛克是追随笛卡尔的二元论学说,同意有些性质是可以用人的理智来了解的。 政治思想:洛克是第一个系统阐述宪政民主政治以及提倡人的“自然权利”的人,他主张要捍卫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权。1689到1690年写成的两篇《政府论》是洛克最重要的政治论文。第一篇是对罗伯特·费尔默爵士的《先祖论即论国王之自然权》的反驳。洛克极力并有效地驳斥了费尔默的君权神授的主张。在第二篇中洛克主张统治者的权力应来自于被统治者的同意,建立国家的唯一目的,乃是为了保障社会的安全以及人民的自然权利。当政府的所作所为与这一目的相违背的时候,人民就有权利采取行动甚至以暴力的方式将权力收回。洛克也支持社会契约论。不过他也强调社会契约论是可以废除的。他也认为每一个人都是平等的,在一个人没有损害另一人利益的情况下可以自行其事。他也提倡个人财产的合理性,认为个人有权拥有通过劳动所获得的合法财产。洛克提出的人所拥有的“自然权利”(natural rights)就包括了生存的权利,享有自由的权利以及财产权。洛克还第一个倡导了权力的分配,他把政治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对外权三种,认为立法权高于其它两权,但立法权仍要受到人民的制约,当人民发现立法行为与他们的委托相抵触时,人民仍享有最高的权力来罢免或更换立法机关。另外,立法权属于议会,行政权属于国王,对外权涉及到和平与战争、外交与结盟,也为国王行使。 这方面的理论由后来的法国哲学家孟德斯鸠(Montesquieu1689年1月18日~1755年2月10日)继续发展,并对美国的三权分立制政体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洛克的政治思想对后来的政治发展起到了极大的作用。洛克的自由主义被美国奉为神圣,成为民族理想。他的思想深深影响了托马斯·杰弗逊等美国政治家,并且在美洲引发了一场轰轰烈烈的革命浪潮。洛克的影响在法国则更为激烈。伏尔泰是第一个将洛克等人的思想传到法国去的人,法国后来的启蒙运动乃至法国大革命都与洛克的思想不无关系。 洛克第一次系统地提出“天赋人权”学说来反对“君权神授”思想。他把在英国革命中提出的各种基本要求概括为自由权,生命权和财产权,并把它们说成是天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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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克对天赋观念的批判思想述评

洛克对天赋观念的批判思想述评 ——基于对洛克《人类理解论》的分析 17世纪以来,建立于观察和实验基础上的近代自然科学迅速发展,科学尊重事实、诉诸实践,挑战着传统的理性权威。当时英国经验科学主义学派的大师们主张一切真知都来源于经验,在认识论上属于经验论,相反,当时的经院哲学和欧洲大陆唯理论学派出于各自不同的立场,不相信经验事实,他们或者认为真知来自信仰,或者认为真知来自纯理性,在不同程度上持一种“天赋观念”说,他们坚信至少有一部分知识是人的头脑中固有的。显然,天赋观念论是与经验论原则直接冲突的,在经验论者们看来,“天赋观念”论违背科学,使科学不尊重事实而陷于纯粹的思辨,有碍于科学的发展。因此只有驳倒“天赋观念”论,才能为科学的发展铺平道路,为经验主义认识论的论证奠定基础。 洛克正是认识到这一点,在《人类理解论》的第一卷中,把知识的起源问题,即人的知识是先天固有的还是来源于后天经验的,作为认识论的首要问题提了出来,并通过批判“天赋观念”论,论证了认识来源于经验,也明确了上帝观念的意义;同时,洛克在知识论上创新地提出“天赋能力”,用一种解证的方式证明上帝存在,这反映出他在上帝问题上的革新之处。 洛克在认识论上坚持其经验主义是从批判笛卡尔的“天赋观念”开始的,这也是其著作《人类理解论》首先讨论的问题,他主要从“普遍同意”说和“理性发现”说两方面批判有先天“印”在人心中的观念,更进一步批判天赋的上帝观念,明确了上帝观念的意义;在知识论上,洛克并没有将其经验主义坚持到底,而是主张人类具有天赋才具,这是上帝赋予的一种认识能力,并由此论证出上帝存在。 一.对天赋观念的批判 洛克指出,天赋观念论者的第一个重要论据是“普遍同意”,“人们都普遍地承认,有一些思辨的和实践的原则,是一切人类所一致承认的”,因此是天赋的。他主要从三个方面来论证:第一,并不存在人类普遍同意的原则,例如“凡存在者存在”、“一种东西不能同时存在又不存在”这两个符合“同一律”和“矛盾律”的思辨原则,它们在一切原则中算是最有权利配称为天赋原则的,而且它们也确被人认为是普遍承认了的公理,但人类大部分根本就不知道它们,更别提普遍同意了;第二,就算有“普遍同意,也并不能证明有什么天赋的东西”,因为人们对自己所同意的那些事物可以通过别的途径发生普遍共许,而并不一定是依据天赋的东西才有普遍同意;第三,针对天赋观念论者主张的“天赋观念”天然“印”在人心上,所以人心能产生普遍同意,洛克举例,儿童和白痴分明想不到这些原则,这就足以把普遍同意消灭了;但要说心灵中存有一些原则,但同时心灵又知觉不到或理解它们,那么所谓“印”就没有意义了。 此外,洛克还指出,人们对于构成这类命题的“同一性”、“上帝”等等概念的含义彼此之间还争论不休,不能达到统一,如何能有得到全人类普遍同意的所谓天赋原则呢。至于全人类普遍同意的道德原则,那更是没有。洛克用了许多人类学、民族学和历史资料,证明在人类历史上并没有一致的道德原则,世界上的风俗习惯千奇百怪,许多地方的道德风尚往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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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电线路停电检修时接地线挂接安全要求示范文本 In The Actual Work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Process, And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Link,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Each Link To Achieve Risk Control And Planning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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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克的思想

约翰·洛克(J ohn Locke,1632―1704)天资聪颖、兴趣广泛,青年时期就读于牛津大学,深入学习了哲学、自然科学、医学等课程。洛克34岁那年,为莎夫茨伯里伯爵(当时英国辉格党的著名领袖)医好了久治不愈的怪病,从而与伯爵结为好友,并以伯爵私人秘书的身份开始介入英国政坛的核心,亲历了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风云变幻。 《政府论》汇集了洛克的主要政治哲学思想,不仅使洛克成为古典自由主义思想的集大成者,而且对于后世的现实政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政府论》分为上下两篇,上篇主要是针对英国当时一位非常有名的作家菲尔默所持“君权神授论”的论战,带有很强的针砭时弊之意味,可归之为“破”;洛克在下篇的重点是“立”,阐释了他主要的政治思想。历来人们在探讨洛克政治思想时,主要是针对《政府论》的下篇。 1689年,洛克开始撰写《政府论》,1690年出版,旨在为1688年英国光荣革命的正当性辩护。该书一经出版立即引起了轰动。围绕其主题,洛克在《政府论》下篇提出统治者的权力应来自于被统治者的同意,建立国家的唯一目的,乃是为了保障社会的安全以及人民的自然权利。当政府的所作所为与这一目的相违背的时候,人民就有权利采取行动甚至以暴力的方式将权力收回。 其实,和霍布斯一样,洛克在试图解决政治权力的产生以及来源这一问题的时候,也是从人的“自然状态”出发,围绕“自然法”、“自然权利”、“契约”等范畴展开论述的。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他和霍布斯并无二致。然而,洛克在论证伊始,即在对于“自然状态”描述中,便和霍布斯产生了比较大的分歧。洛克所描述的自然状态是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在自然法的范围内,人人都可以按照自己认为合适的办法,决定他们的行动,处理与他人之间的关系,无需听命于任何其他人的意志。尽管这种状态并非美好的世外桃源,但相对于霍布斯所描述的“人对人就像是狼对狼一样”、“一切人对于一切人的战争”这一阴森恐怖的景象而言,却是“一个和平、善意、互助和保全的状态”。 我们不禁要问:既然自然状态已这般美好,人类又何必建立国家、成立权威机构呢?洛克对此解释说,在自然状态下,由于人人平等,每个人生来就享有与他人同等的包括生命、自由和财产权在内的一系列自然权利,这些权利乃是由自然法加以昭示并予以保护的,任何外在的力量都无权予以损害和剥夺。然而,当大多数人处于自然状态时,仍会有若干人是不依照自然法生活的,因此难免会对他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构成威胁。由于自然状态中缺乏一个公共的权威机构,没人享有高于别人的地位或对于别人事务的管辖权,因此人人都是自己讼案中的法官,“人人享有惩罚罪犯和充当自然法的执行人的权利”。但是出于人类自私的本性,在进行裁决的时候难免会对自己以及亲朋好友有所偏袒,同时也会由于不够善良、听凭激情以及报复心理等原因导致过分地惩罚他人。而且“一个加害自己兄弟的不义之徒就不会有那样的正义感来宣告自己有罪”。基于上述分析,洛克指出,尽管自然状态是美好的,但却是一个“纯粹的无政府状态”,缺乏一个公共的权威来对人们在公共事务中的是非对错做出裁决和判断。洛克把它称作自然状态中的“不便”。 洛克认为,缺乏公共权威之“不便”,很容易导致某种程度的混乱,甚至有可能变美好为丑陋,最终走向战争状态。如果人们能协议联合组成一个共同体,愿意各自放弃他们此前单独行使的惩罚权力,交由他们中间被指定的人来专门加以行使,就可以弥补此种“不便”,以“谋求彼此间舒适、安全、平和的生活”。也就是说,在洛克看来人们选择进入社会状态、建立国家并非由于自然状态的不堪忍受而迫不得已,乃是针对自然状态的“不便”所采取的一种正当补救方法,因此,人们仍然保有生命、自由以及财产权等基本的自然权利,而只将一部分权利让渡给了统治者。 人们建立国家或者政府机构的初衷,即为了更加安稳地享有自由、财产等天赋权利,就决定了权威机构的主要职责乃是维护和促进公共福利。它们不能将其权力扩张到该项职能范围之外,更不能享有凌驾于一切法律之上的特权。从某种意义上说,洛克既接受了霍布斯的“巨大的利维坦”,同时又对它的权限进行了明确的界定。

输电线路停电检修时接地线挂接安全要求

——方案计划参考范本—— 输电线路停电检修时接地线挂接安全要 求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______________部门

输电线路检修时线路工人在作业过程中的安全早已引起电力部门 的重视。只有在停电线路上挂好接地线后才认为该线路无来电可能而 可以安全作业的观念亦早已在线路工人中建立,然而在停电的输电线 路上实际作业中如果不正确使用现场个人安全接地线仍然会导致严重 的触电。最近美国开垦局和西部电力局联合进行现场验证试验的结果,指出接地线的布局直接影响工作人员所受的接触电压。现将他们的试 验情况扼要介绍如下,以从中吸取经验,正确指导现场工作人员贯彻 安全保护措施。 1测试的线路情况 (1)美国亚利桑那州卡易它侧的卡易它—新墨西哥州的彐浦洛克变 电站的一条230kV线路,测试点离彐浦洛克变电站60km。塔顶上的两 根架空地线直接与塔体电气联接。测试点处的塔基接地电阻为6.6Ω。工作人员用的个人保护接地线为6m长的2/0AWG(相当于截面为 63.62mm2)铜软胶线按测试要求挂接在杆塔导线上。 (2)内华达州波尔达市附近的梅特—柏金斯的一条500kV线路,测 试点离梅特变电站2km。塔顶上的二根架空地线与塔体绝缘,设计成当发生线对地故障时会对塔闪络。测试点处的塔基接地电阻为8.1Ω。工作人员用的个人保护接地线为二根并联的8m长的2/0AWG铜软绞线按 测试要求挂接在杆塔导线上。 2.4种现场测试布局在单相、三相或相邻塔上接地等不同布局下,当线路一旦发生故障时,分别对杆塔上或地面上的工作人员的安全效 果做了现场测试。具体分为以下4种测试布局:

约翰.洛克《教育漫话》读后感

约翰.洛克《教育漫话》读后感 歌德说“读一本好书就是和一位高尚的人在说话。”读《教育漫话》之后 才对这句话有深刻认识。读了这本书,就像聆听了一次智者的教诲。作者用朴 实的语言,像拉家常一样告诉我们一些实用的教育真理,看似琐碎的小事实际 关乎孩子一生的命运。 洛克从体育、德育、智育三方面论述了自己的教育观点,内容给人感觉很 与众不同,非常具体实在。 一、“健康之精神寓于健康之身体”这句话是很有远见的。作者认为应把 培养强健的体魄放在教育的首位,并对孩童的身体提出一些具体要求:儿童要多过户外生活,接受空气、日光和水的锻炼;生活要有规律;饮食要清淡;睡眠要充分;药物要少用,要多运动,等等。我们老师和家长当然明白身体健康的重要性。可当面临应该将孩子有限的时间用于运动还是学习时,绝大多数大人会选择后者。孩子们没有足够的时间也没有充分的空间玩耍、锻炼,长时间面对课本、电视、电脑让他们忽略了大自然的存在,对生活环境的漠视。为什么现在 越来越多的孩子视力近视?为什么中国儿童的身体素质不是在提高而是下降? 孩童时期,身心的健康和知识的学习,到底孰轻孰重? 二、“教育上难于做到而又具有价值的一部分目标是德行。”幼儿的可塑 性是最强的,他们就像一张白纸或一块蜡,是可以随心所欲地做成什么式样的。每个班都有一两个让老师、家长都头疼的孩子,一般的说教似乎对这些孩子毫 无作用,造成这些孩子学习困难、表现不好的最根本原因,很多是因为从小没 养成良好的生活、学习习惯。洛克在书中提到的观点中有两点我非常赞同。1、在各种教导儿童及培养他们礼貌的方法中,最简明、最容易而又最有效的办法 是把他们应该做或是不该做的事情的榜样放在他们面前。2、当对学生进行说理时,举止应该温和,即使惩罚他们,态度也要镇定,要使他们觉得你的作为是 合理的,对于他们是有益的,而且是必要的。有时学生的错误会让老师生气甚

洛克的法律思想

洛克的法律思想 【摘要】:约翰·洛克 (1632-1704),17世纪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时期著名的政 治思想家,古典自然法学派的主要代表,自由主义的奠基人。一生著书有:《论宗教宽容》、《政府论》上、下篇和《人类理智论》等等。其中《政府论》上、下篇是他的代表作。所以文章主要依照《政府论》论述其自然法理论、社会契约论、分权学说、政体学说、自由思想和法治思想等等。 【关键词】:洛克法律思想自然法分权 一、自然法理论 早在古希腊时期,斯多葛派就提出了自然法主张。古罗马时期,西塞罗认为:自然法是和上帝共同的理性的体现。近代学者格老秀斯率先用人的眼光和理性来解释和论证自然法,并指出:自然法是人类行为的理性准则。霍布斯则将自然状态描写为“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状态。”同霍布斯一样, 洛克的自然法思想也是通过社会契约论来表现的。不过, 霍布斯是为绝对集体政治辩护的, 这不符合英国资产阶级胜利后的需要, 因此, 洛克重新对自然法和社会契约论作了解释。 首先,洛克认为“自然状态”, “是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 “平等的状态”, 是一个人间乐园, 人与人的关系并不是豺狼关系, 它与战争状态有“明显区别”, 认为自然状态与战争状态之间的区别, “正像和平、善意、互助和安全的状态同敌对、恶意、暴力和互相残杀的状态之间的区别那样迥然不同○1”。在自然状态下, 人们可以用自己认为合适的办法来决定自己的行为, 自由处理自己的人身及财产, 而一切权力和管辖权都是相对的, 没有一个人享有多于别人的权力。他说: “在这种状态下, 虽然人具有处理他的人身或财产的无限自由, 但是他并没有毁灭自身或他所占有的任何生物的自由○2”。因为人都有生命、自由和财产等自然权。 其次, 自然状态是自由平等的, 虽无政府和法律, 但却不是放任状态, 因为大家都受理性的自然法的支配。他说: 理性, 也就是自然法, 教导着有意遵从理性的全人类: 人们既然是平等和独立的, 任何人就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或财产○3。因为在自然状态下的人是完全有理性的人, 而不是如霍布斯那种龌龊、残忍、暴躁的人。自然法的目的既是为了人们的自我保存,又保护全人类。如果有人违反自然法, 那么每个人都有权去惩罚违反自然法的人, 这是由于“自然法便在那种状态下交给每一个人去执行○4”惩罚权。这才能保护无辜和约束罪犯。 再次, 自然状态虽然是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 但同政治社会比, 它又存在着自身的缺陷, 因此, 自然权利就有遭受侵犯的危险。比如缺少一种明文规定的法律和依法裁判争执的公共法官, 还缺少一种保证判决执行的权力, 这就必然造成人类在自然状态中拥有的自然权力不安心、不稳妥。因为, 每个人都会把自己视为自然法的解释者, 根据个人的判断惩罚别人, 从而使自然状态几乎处于不稳定、混乱的地步, 这时, 人们感觉到了自然状态的“不便”。为了摆脱这种不便, 就促使人们互相协议缔结了契约, 自愿放弃了他们在自然状态下享有的解释和执行自然法的权利, 也就是放弃了保护自己和别人可以做他认为合适的任何事情的权力, 以及单独处罚违反自然法的罪行的权力。而霍布斯认为,

论约翰洛克的财产-英文

CORE11-120 Lecture Week Eight Locke on Natural Rights the Legitimacy of Government 1.Today we take a look at the political philosophy of Hobbes’ most important successor: the English philosopher John Lock (1632-1704). John Locke is widely regarded as the greatest of all English philosophers. He did important work in epistemology (the study of knowledge), metaphysics and philosophy of language as well as political philosophy. He wrote two philosophical masterpieces: An Essay Concerning Human Understanding (1689) and Two Treatises on Government (published anonymously, also in 1689). The lecture today examines some of the main themes from the second (and more significant) of the Two Treatises of Government. 2.Locke makes for a fascinating contrast with Hobbes. The Second Treatise is often interpreted as an attempted refutation of Hobbes’s Leviathan, however Locke and Hobbes also share common ground. Like Hobbes, Locke thinks that the legitimacy of government is based on a tacit or implied social contract. Like Hobbes, he also sees the social contract as a rational response to deficiencies within the state of nature. On many important details, however, Hobbes and Locke disagree. 3.Let us start with Locke’s characterization of the state of nature. Recall th at Hobbes thought that the state of nature would be a state of war of all against all. Locke’s view of the state of nature is much less dire. The reason for this is that Locke considered humans to be naturally moral beings. We do not always or automatically act well, but we all have the capacity to understand what it is to act well. Humans have a moral conscience, and would have a conscience even in the state of nature. Hobbes, by contrast, thought that our moral character is derived from civil society. He thinks that decency and virtue are achievements of civilization, not features of unadorned human nature. According to Locke, however, we not only have a conscience in the state of nature, we also have rights. Locke famously asserts the existence of natural rights, and with them, natural law. 4.By natural law, Locke means just what Aquinas meant: it is a prescription of the way we ought to act, which reflects God’s authority over us, and is something that we can discover for ourselves just because we are human and rational. This differs from what Hobbes thought of as “Laws of Nature”: Hobbes’s laws of nature are rational principles of prudence (e.g. seek peace) and rational consistency (honour covenants). Although Locke and Aquinas share a belief in natural law, they nonetheless had a different ideas about what is involved natural law. Recall that Aquinas says that natural law enjoins us to seek good and avoid evil (and do so in ways that respect the fundamental goods of life, procreation, society, knowledge, etc.). According to Locke, by contrast, natural law enjoins us to respect others’ natural rights. Locke argues that we are everywhere and always in possession of these rights – rights that we possess naturally, simply in virtue of our humanity, and not in virtue of our belonging to a particular society, or class, or club. This is the idea that would eventually develop into the contemporary conception of human righ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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