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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网上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案例分析

关于网上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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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详解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7个亮点

7个案例详解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7 个亮点 3·15到来,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简称新消法)已在网上预热并引发关注。买卖关系中,消费者往往是弱势群体,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早在1994年即颁布实施,在如今更加多元、复杂的消费环境下已有明显脱节之感, 消费者常常要面对“有法却无可依”的无奈,付出巨大的维权成本,权益维护得举步维艰。新消法此次作出的调整,将维权的天平更向消费者群体作出了倾斜, 其中被称为“亮点”的7个新增条款让人感到消费者离维权的春天似乎更近了一些。为此,北京晨报特邀请法律专业人士从健康领域的消费切入,详解7个维权亮点。 亮点1:消费者享有7日“后悔权” 新消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案例】母亲节前,张小姐在某网站购买了数盒保健品想送给母亲,隔天收

到货品送往母亲家,没成想张小姐的姐姐也为母亲购买了同品牌的保健品数盒,这下张小姐发了愁,这么多保健品要吃到什么时候呢,于是想到了退货。她联系网店店主,而店主却拒绝了张小姐,店主称:“我们不是七日无条件退换货的店,在小店购物不退不换”。 【律师说法】现行的消法中,没有直接具体规定可以退换货的天数,根据《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执行“三包”规定。目前仅有电视机、自行车等 18类商品以及手机执行“三包”规定。而新消法确认了“七天无理由退货”制 度,赋予了买家一定的“后悔权”。新消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所以在新消法实施后,该网店的做法属于侵权,网店有义务为张小姐办理退货。过去网购中只有部分商户属于“七日无条件退换货”,而新消法要求所有网上销售店铺均执行该条例,但消费者需注意的是,以下四类商品是不包括在内的。一是消费者定作的;二是鲜活易腐的;三是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是交付的报纸、期刊。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亮点2:消协可提起公益诉讼 新消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7条规定,消费者协会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或者依照本法提起诉讼。 【案例】李先生购买了某公司生产的按摩椅,但使用一年多后出现停滞、接触不良等现象,李先生多次将按摩椅送往生产厂家修理,但仍故障频频,李先生无奈将其收入了储藏间不再使用。而上周,按摩椅生产厂家宣布因质量原因,全球召回该款按摩椅,但召回区域不包括中国。李先生看着新闻叹了口气,怎么办呢?为了一台半旧的按摩椅花钱费时间打官司太划不来了。 【律师说法】近几年来,不断出现侵犯消费者权益的群体性消费事件,对于消费纠纷数额较小的事件,相当多的消费者衡量维权成本后,出于各种原因不愿意维权。在诸如东芝洗衣机召回排除中国,三鹿奶粉、问题胶囊等群体性消费事

招商银行案例分析报告文案

招商银行案例分析报告 ---BY财务1102

招商银行内外部环境分析 一、总体环境分析——PESTEL模型 (一)政治环境分析 1.平台融资渠道再度收紧,规范理财业务投资运作 2013 年 3 月 27 日,银监会发布《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规范理财业务投资运作,防范化解商业银行理财业务风险。受 上述政策影响,预计高速增长的银行理财市场增速将有所回落,依托债权类理 财产品的表外融资将受到重创,对农村金融机构的理财和债券投资业务都会有 不小影响。宏观经济超预期放缓,监管政策或存款利率市场化超预期。 2.更新银行业监管政策,加强业务监管力度 实施新巴塞尔协议:十二五规划要求:按照国家“十二五期间”银行业的 规划,我国将逐步推进新巴塞尔协议,新资本协议不在区分巴塞尔协议第二版 还是第三版,而是同步推出同步实施,新巴塞尔协议对资本监管的要求更严。 根据 2011 年 5 月 31 日我国银监会发布的第 44 号文的要求,新资本监管标准从2012 年 1 月 1 日开始执行,系统重要性银行和非系统重要性银行应分别于 2013年底和 2016 年底前达到新的资本监管标准。过渡期结束后,各类银行应按照新监管标准披露资本充足率和杠杆率。 3.政府政策推动内需增长,逐渐转由市场驱动 由于全球金融危机和国内实施房地产调控政策的影响,2008 年底我国实际 固定资产投资同比增长率跌至 6-7%。2009 年,随着大规模经济刺激政策和信 贷扩张的实施,投资增速大幅反弹,最高接近 29%。其中,政府主导的投资快 速扩张发挥了关键作用。2009 年四季度以来,政府主导的投资增长逐步下降, 市场驱动的投资成为增长的主要动力。 (二)经济环境分析 1.经济结构转型,催生新动力 当前国内的经济增长将改造过去单纯的靠廉价劳动攫取利润的低端制造业,在产业升级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政策的指引下,高端制造业将有所发展。随着 长三角、珠三角一带的劳动力成本的不断增加,产业将出现升级和区域转移。2.国家管制放宽,利率市场化

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总结

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总结 20XX年,我公司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在公司领导的高度重视下,按照年初的安排部署,结合20XX年6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尽力整顿规范生产流程和监管流程,竭力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并配合有关部门相关工作,切实努力地为消费者生产合格商品。 一、制定一系列方针政策指导商品的质量监管。 今年我公司按照公司生产和管理流程,制定了一系列方针政策与制度来加强与指导商品的质量监管:如《关于正兴酒业成品酒质量控制和质量验收制度》、《包装物的不合格品处理流程》《生产现场不合格品处理流程》等,从源头上把握公司的质量监管,用流程来指导并处理生产与监管中发现的问题,维护消费者的权益。 二、强化员工管理制度,明确奖惩。 制定公司相关管理制度,并对公司员工进行相关的培训,明确奖惩原则,并根据相关要求进行定期考核。特别是与消费者息息相关的生产部门(生技部)、监管部门(质管部)更是加强了对员工的培训与管理,做到了“制度上墙,质量上心”。 同时我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定期组织公司全体员工食品基本知识及相关应知应会知识的培训,对公司新进员工进行岗位相关知识的培训。 三、与有关部门配合,加强对商品质量的监管。 为保证我公司经营产品的质量,根据ISO9001:20XX国际质量体系及其他监管文件的要求,对企业品种进行严格的审核,建立企业产品品种的档案。同时对供应商的资质进行有效管理,及时完成对有业务往来客户证照的统计和催收工作,保证了公司购进产品的合法性。 同时我公司配合上级部门的监督抽查工作,对公司产品进行自查自纠,使其符合管理要求。定期对半成品、成品进行抽检工作,坚决杜绝不合格品流出生产线。 xxxx 20XX年11月15日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真实案例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真实案例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9条案例评析(1)案例摘要退休工人赵某准备为读大学的儿子买一双真皮旅游鞋。来到一家百货商店的售鞋柜台前,仔细观看了很久,选中了一双标价125元的高帮白色旅游鞋,然后问服务员这是不是真皮的,此时服务员正忙着与另一服务员交谈,无暇顾及,要赵某自己看商品标签,赵某不识字,便再向服务员询问,服务员没好气地说:“什么真皮不真皮,要买就付钱。”赵某见问不出名堂,便私下猜测这鞋这么贵,应该是真皮的,便付钱买下。回家后,儿子一见便说这鞋不是真皮的,再找几个人看了鞋子,也都说不是真皮的。第二天赵某提着鞋子到百货商店去退货。商店服务员也承认这鞋不是真皮的,但认为该鞋明码标价,赵某自己挑选,而且货款两清,不同意退货,双方遂吵了起来。值班经理闻讯赶来,问明情况,也认为错在赵某,不同意退货。赵某一气之下告到法院,要求百货商店退货并赔偿往返损失。受诉法院审理后认为商店服务员对赵某的询问不作真实明确的答复,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商店应对此承担民事责任。经调解,百货商店同意退货,并赔偿赵某往返损失人民币30元。(2)点评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享有知情[类别]权。为保障消费者这一权利的实现,法律要求经营者承担向消费者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对此,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9条明确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商店提供商品应当明码标价。”向消费者提供真实信息,是经营者遵守商业道德,尊重消费者权益,促进公正交易应履行的义务。这里所称的真实信息,是指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相关情况必须真实、明确,不得有虚假成份。这些情况包括: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以及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根据法律规定,经营者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包括以下三方面的内容: (1)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这主要是指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情况,必须与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情况相符,不得有虚假不实成份。现代社会商品繁多、服务多样,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面临着各种各样的选择。而相对于经营者来讲,消费者的消费知识总是有限的,他们在进行消费选择时,更多地依赖于经营者对商品或者服务的介绍和宣传,甚至在某种程度上为这种介绍和宣传所左右。如果经营者对商品或者服务作不实介绍和虚假宣传,必将对消费者的消费选择作出误导,使其权益受损。因此,法律要求经营者提供的有关信息必须真实可靠,不得对有关商品或者服务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2)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现实生活中,尽管经营者通过广告、商品标签等方式向消费者介绍商品或服务的有关情况,但这种介绍毕竟有限,难以满足消费者对欲购商品或接受的服务作全面细致的了解,故消费者会根据情况向经营者提出这样或那样的询问。对于消费者的这些询问,只要不涉及到自己的商业秘密,经营者都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以帮助消费者作出正确的消费选择。 2016年6月5日星期日

信用卡电子银行业务风险案例分析调研报告

信用卡电子银行业务风险案例分析调研报告 公司内部编号:(GOOD-TMMT-MMUT-UUPTY-UUYY-DTTI-

【最新资料,WORD文档,可编辑修改】 【本文摘要】工行江西新余分行依托个人金融业务“专业化经营、系统化管理”改革平台,围绕姜董事长提出的电子银行业务“跑马圈地”战略目标,实施二次创业工程,实现了个人电子银行业务的快速发展。 工行江西新余分行依托个人金融业务“专业化经营、系统化管理”改革平台,围绕姜董事长提出的电子银行业务“跑马圈地”战略目标,实施二次创业工程,实现了个人电子银行业务的快速发展。据统计,截至10月31日,工行新余分行个人网上银行客户、个人网上银行证书客户、个人电话银行客户、手机银行客户营销已完成或超额完成全年任务。工行新余分 行的主要做法是:

一是深化“两化”改革,整合营销渠道。按照个人金融业务“专业化经营、系统化管理”的改革要求,工行新余分行对个人金融业务产品营销渠道进行了整合,将“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思想落实在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改变传统了的部门分割、多头管理、产品分散经营的局面,将个人电子银行产品的营销管理职能整合到个人金融业务部,直接负责各支行、各分理处的个人电子银行产品的宣传、推介和营销管理,在组织模式上实现了对接,在体制上保证了“以客户为中心”的“大个金”经营模式,为个人电子银行业务发展打下了坚 实的基础。 二是加大宣传力度,树立品牌形象。今年以来,工行新余分行加大了对个人电子银行产品的宣传推广力度,努力扩大个人电子银行产品在社会的影响,

提高了个人电子银行品牌产品的知名度。首先是网点宣传。通过经常性地在营业网点悬挂宣传横幅、在咨询台摆放宣传折页、张贴宣传画开展宣传。还专门制作了宣传幻灯在营业网点的电子宣传牌反复播放,加强了对个人电子银行产品宣传。其次是上街宣传。工行新余分行经常组织人员到居民社区、购物广场、休闲广场等公共场所宣传包括个人电子银行产品在内的个人金融产品宣传。最后是上门宣传。工行新余分行积极与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中职院校联系,上门开展个人金融产品宣传、咨询活动。 三是组织竞赛活动,扰动营销氛围。工行新余分行根据不同的季节组织开展了一系列个人金融产品营销竞赛活动,基本做到了一个季度一个竞赛活动。为认真组织开展好营销竞赛活动,工行新余分行专门成立了竞赛活动领导小组,由行领导亲自担任组长。每项营销竞赛活动开展之前都要召开动员大会,进行层层动员、层层发动。为确保营销竞赛活动取得实效,工行新余分行还组成了督导小组,深入网点进行督导。专业部门每天都要对营销竞赛活动的成效进行监控,及时公布营销竞赛排行榜。同时,工行新余分行还通过编发《个人金融业务“专业化经营、系统化管理”改革简报》,及时反映营销竞赛活动的动态和经验做法,指导和推动营销竞赛活动的开展。据统计,已编发了《“两化”改革简报》99期,对扰动营销竞赛活动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 四是开展定向营销,拓展市场份额。工行新余分行通过走出去请进来的方式开展个人电子银行产品定向营销、职场营销活动,有效地拓展了电子银行市场份额。据统计,截至10月31日,共组织人员深入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中职院校开展个人电子银行产品定向营销活动41场次,活动中共散发各种宣 传资料、客户需求调查表近60000份。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总结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总结 篇一:关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经验总结 关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经验总结 作为一家商业银行,我行一贯重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现将我部门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总结如下: 1、工作机制建设情况 针对此项工作我行成立了以行长为组长,综合管理部部、综合业务部部、会计结算部负责人为副组长,相关同志为组员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小组,负责辖内营业网点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组织推动和监督检查。 同时我们支行营业部也建立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机制,明确规定我部门的客户投诉处理工作受支行综合管理部跟踪、监督和考评,营业部负责人是客户投诉处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大堂经理为指定的投诉处理人员、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客户投诉处理工作。对客户投诉处理工作采取“统一管理、分级处理、专人负责、逐级上报”的管理模式。 2、保护范围与保护措施 我们支行营业部作为金融消费者的直接接触者,更是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前沿阵地。我们始终坚持在金融消费者购买金融产品、接受金融服务时,对金融消费者的财产安全进行保护,个人隐私和消费信息充分保密,对金融消费者购买的金融产品、接受的金融服务进行如实告知,让金融消费

者自主选择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进行公平交易等,具体如下: (1)购买理财产品的金融消费者 在开展理财产品销售活动时,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客户合法权益,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如实告知原则,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充分揭示风险,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对客户进行误导销售。我行设立了专职理财经理,对有意愿购买理财产品的金融消费者,遵循风险匹配原则,不误导客户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理财产品,只向客户销售风险评级等于或低于其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的理财产品,加强客户风险提示和投资者教育。并对于销售文本中出现的收益率计算提供科学、合理的测算依据和测算方式,并以醒目文字提醒消费者,理财产品销售文本载明收取销售费、托管费、投资管理费等相关收费项目、收费条件、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以上重点条款理财经理均会重点提示消费者。 (2)办理信用卡的金融消费者 在为消费者办理信用卡时,要求客户经理必须尽量亲核亲访消费者单位,并对其本人的情况进行充分调研,确保消费者资料的真实性,在源头上杜绝用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行为以保护消费者权益。对于信用卡办理条款进行充分揭示并如实告知,告知消费者安全用卡注意事项。对持卡人进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案例分析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案例分析 【案情】 一、2003年2月20日,赵某在本市某商场采办由A厂出产的冰箱一台,同年同月24日又购得一部B公司出产的多功能电源保护器,次日,原告在家中装置好冰箱和电源保护器。半个月后,一日赵下班回家发现,因冰箱电路呈现毛病,高温下招致冰箱起火,焚毁有些家具及用品,因发现及时,幸未发作严峻火灾。为此,越向法院申述,状告某商场、A冰箱厂和B公司,需求保护消耗者权益,补偿损失,由三个单位负连带职责。 某商场辨称,该冰箱是本商场出售的商品,补偿职责应由产物的制造者承当,出售者不该承当职责。 A冰箱厂辨称,本厂出产的产物均契合国家标准,以往从未发作过此种情况,无证据证出产者有差错,无法确定出产者应承当职责。B公司的电源保护器失灵能够是事端的主要原因。 B公司辨称,赵某违背有关装置阐明的需求,违章装置,无视阐明书的警示阐明,招致电源器失效变成事端,冰箱电源线路有问题使冰箱起火是根本原因。

法院在查询过程中,经技术监督局对A厂的冰箱和B公司的电源保护器进行质量判定,确定:(1)该品牌和类型的电冰箱线路连接上存在某些缺点,通常情况下不会出毛病,在特定的情况下会适中发作高温;(2)电源保护器现已被焚毁无法判定,但对相同商品检测,没有发现质量问题;(3)原先赵在装置电源保护器与冰箱时,未按阐明书正确装置,使保护器无法发扬正常效果,招致冰箱等物品被焚毁。 【剖析】 1、按照《消耗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则,出售者可以先行进行补偿。但出售者无差错,不承当最终的补偿职责,如先行补偿,可向出产者追偿。 2、消耗者赵的产业损害,主要因出产者A厂的冰箱有缺点所形成的,出产者要承当产物职责。况且依《产物质量法》的需求,不管出产者有无差错,都适用“严厉职责准则”。 3、晓得保护器的B公司所出产的产物不存在缺点,赵的产业损害与保护器失效无关,因而不承当职责。

网上银行的风险防范分析

东北财经大学网络教育本科毕业论文网上银行的风险防范分析 作者51毕业论文网 学籍批次200903 学习中心河南焦作市总工会职工中等专业学校奥鹏学习中心 层次专升本专业金融学专业指导教师

内容摘要 网上银行业务在我国已经展开,但是国内法律法规及金融规章并未对这一新业务进行系统规制。网上银行的安全风险分配问题已经成为制约其在我国发展的“瓶颈”。网上银行的风险责任承担问题在我国也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使客户对其敬而远之。本文借助一则网上银行纠纷的案例,来探讨网上银行的风险类型及防范措施,希望对我国网上银行立法特别是风险管理方面有所帮助。 关键词:网上银行风险防范

目录 一、引文----------------------------------------------------------------------------------------------------------1 二、案例正文----------------------------------------------------------------------------------------------------2 三、案例分析---------------------------------------------------------------------------------------------------2 四、网上银行风险的形成原因----------------------------------------------2 五、网上银行的防范措施------------------------------------------------------------------------------------3 六、结束语-------------------------------------------------------------------------------------------------------4 参考文献---------------------------------------------------------------------------------------------------------4

当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与对策建议

当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对策建议 添加时间:2008-2-28 11:15:00 来源: 消费者协会作者:王文龙孙斌思阅读:2247次 近年来,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在各级党委政府和各有关行政部门、司法机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消协理事单位共同的努力下,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和显著的成效。2006年,仅北仑区消费者协会就受理消费投诉案件1443起,接受消费咨询服务3085人次,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4761780元,其中获得赔偿金额920204元。支持消费者起诉的有11起,消费侵权行为移交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处理的有6起,通过消费仲裁调解的有18起,解决争议金额24万元。但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况时有发生,有的还相当严重,成为影响社会和谐发展的一个不利因素。 一、当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近几年来,消费投诉举高不下,据北仑区消协统计,2005年受理消费投诉1116起,2007年受理1443起,同比上升327起,增强29.3%,在消费投诉中突出表现以下四个方面。 (一)法律制度层面上存在的问题

消费者维权要靠法律。目前,消费维权工作主要依据的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该法是1993年颁布实施的,随着市场经济日益繁荣,许多新兴行业和新生事物不断出现,《消法》在为消费维权工作提供法律依据时,已经越来越不能满足时代要求,存在的问题日益明显。 1、适用范围是目前《消法》执行中遇到的一个突出问题。《消法》起草时,医疗、教育、住房等领域不属于经营性质,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这些领域很大程度上开始收费提供服务,具备了经营的特征,特别是这些领域内的消费纠纷日益增多,处理起来缺乏明确足够的法律依据。 2、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别是网络经济的出现,消费者受到损害的权利已超出《消法》中规定的9项权利的范围,特别突出的是为谋利擅自泄露消费者个人隐私的现象屡见不鲜。 3、维权途径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关键问题。虽然《消法》为消费者提供的5种维权途径,但在实践中,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不能有效发挥作用。 与经营者协商,如果有一方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话,这条路就走不通。消协的调解要双方自愿,一方不自愿的话也协调不成;向行政部门申诉,交织着工商局、质监局、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局等众多的责任部门,由于分工不明确、责任不清楚、管理不明晰,给消费者维权造成了很大的困难;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具有收费高、程序简单、裁定书具有法律强制性的特点,但仲裁渠道需要事先有约定,日常生活消费的买卖合同很难有事先约定,因此仲裁的比较少;到法院起诉,诉讼成本相对比较高,举证困难,司法程序繁

中国工商银行案例分析

中国工商银行案例分析 一、发展历程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于1984年成立。2005年,中国工商银行完成了股份制改造,正式更名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2006年,工商银行成功在、两地同步发行上市。作为中国资产规模最大的商业银行,经过20几年的改革发展,中国工商银行已经步入质量效益和规模协调发展的轨道。 随着2007年金融租赁公司的成立,工商银行的非银行牌照类业务已延伸到投资银行、基金和租赁等市场领域;收购澳门、非洲等地最大银行股权,进入俄罗斯、印尼等新市场,境外机构达112家,形成了覆盖主要国际金融中心和我国主要经贸往来地区的全球化服务网络。 2008年末企业网上银行客户144万户,个人网上银行客户5672万户。企业网上银行实现交易额110.50万亿元,增长28.9%;个人网上银行实现交易额9.77万亿元,增长135.4%。获《环球金融》杂志“亚洲最佳个人网上银行”、“中国最佳个人网上银行”、“中国最佳企业网上银行”等奖项。 二、商业模式分析 (1)战略目标 工行的战略目标是巩固在我国银行业的市场领导地位并致力于转型为国际一流的金融机构。工行的整体目标是实现股东价值最大化和维持可持续增长。工行相信自身的独特性在于业务创新的经营方式

及引领市场的创新精神。工行致力于继续以业务创新的理念,通过以下战略措施加强工行的独特性: ?进一步发展具有高增长性的非信贷业务以实现收入及资产结构多元化; ?稳健发展本行的信贷业务,积极改善本行的信贷结构; ?通过扩大客户细分、加强目标市场营销和提升客户服务水平来继续提升本行的客户组合和盈利能力; ?通过战略性地提升传统分行网络,并加强电子银行业务,以进一步增强销售和市场推广能力; ?继续加强风险管理及部控制能力; ?充分利用与战略投资者的合作关系; ?完善与绩效挂钩的激励机制,加强培训,提高员工绩效。 (2)目标与客户 2011年6月末,企业网上银行客户273万户,比上年末增长14.2%;个人网上银行客户突破1亿户达1.07亿户,增长11.4%。并荣获《亚洲银行家》“中国最佳网上银行”称号。 (3)产品或服务 ①、个人金融服务:投资理财、便利金融、个人贷款、存款服务、理财金账户;②、企业金融服务:对公存款、融资业务、票据业务、财智国际、清算和结算服务、理财产品、企业电子银行、投资银行业务、资产托管业务、机构金融业务、企业年金业务、中小企业服务、更多金融服务;

国内外商业银行操作风险对比及案例分析

国内外商业银行操作风险对比及案例分析 凌峰 (江西财经大学南昌 330013) 摘要:操作风险是商业银行经营活动中面临的主要风险之一,它和整体社会经济的信用环境有关,但究其根本原因,还在于银行内部控制机制的不完善,特别是操作风险管理机制的缺乏。本文通过对比国内外商业银行的操作风险,并通过案例分析,提出解决对策的建议。 关键词:商业银行;操作风险;内控机制;对策 一、引言 操作风险,又称运作风险,同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相比,该风险难以量化,管理难度更大,且由于操作风险所带来的损失通常也是非常巨大的。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在协议第644段给出了操作风险的定义:由不当或者失效的内部风险控制,人员和系统以及外部事件所造成的损失。此后,操作风险的重要性才受到广泛的关注。 二、国内外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相关数据分析 本文通过对国内外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的主要原因进行分析,同时结合著名的巴林银行和我国国内某商业银行案例分析,可以发现我国商业银行操作风险事件主要归结于内部欺诈和外部欺诈,而国外商业银行银行的内部欺诈较少,其外部欺诈所引起的损失强度也比国内低很多。 具体对比数据见下表: 出。 由上表,我们可以看出,国内外商业银行的操作风险表现形式既有相似之处,又有不同之处。相似之处在于,损失频率和损失强度较高的都主要集中在外部欺诈,主要包括执行、交割以及交易过程,不同之处在于,我国商业银行内外部损失频率和强度都明显高于外国商业银行,其中,我国商业银行内部和外部欺诈这两者所致的银行损失频率和损失强度分别为78.88%和98.68%,而外国商业银行的这两个指标却明显偏低,分别只有45.55%和22.77%。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十大经典案例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十大经典案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自1994年1月1日实施以后,确定每年的3月15日为消费者的节日。十多年来,《消法》对保障市场经济秩序、提升消费者的维权意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推动我国的社会发展,发挥了巨大作用。十多年来,消费者维权走过了艰辛的道路,出现了许多“首例”、“第一”的维权经典案件。这既是我国《消法》重要作用的体现,又是我国消费者走向成熟的标志。我们撷取10个案例进行点评,借以回顾这些年的维权历程,并张扬为消费者维权的消法精神。 向收餐具费现象说不 ———对巧立名目重复收费予以抵制 2008年初,消费者冯某在烟台市杨柳居酒店胜利路分店就餐时,工作人员没有向消费者讲清楚可以选择收费与免费的餐具,收取了消费者餐具费12元。冯某将此事投诉到烟台市消协,杨柳居酒店胜利路分店的负责同志得知此事后,立即到消费者协会向消费者赔礼道歉,退回了多收的12元餐具费,并且补偿了由此而产生的其他的合理费用。 点评:消费者在就餐时,餐饮企业提供包括经消毒达到卫生标准的餐具、餐巾等配套服务,是长期以来已获社会共同认可、约定俗成的基本服务内容和行业服务标准,是经营者的随附义务,也是消费者接受就餐服务时的前提。服务产生的费用是经营成本的一部分,其费用已包括在菜肴价格内。现在,部分餐饮企业将这些长期以来向消费者提供的配套服务,改为收费服务,实质是变相降低与消费者约定的服务标准,转嫁随附义务,违背了餐饮业的诚信原则。而众多消费者是在就餐时为了避免与经营者发生冲突而被迫接受额外收费,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受到了侵害。消费者巧立名目重复收费,应予抵制。即便使用了收费餐具也可拒绝“埋单”。 行使舆论监督权韩成刚反诉未获补偿 ———对经营者进行监督是消费者的法定权利 韩成刚于1993年10月至1994年9月间,先后在一些报刊上发表了一系列矿泉壶有害健康的文章,提醒消费者“慎用”和“当心”,并对相关公司的广告点名进行了批评。生产矿泉壶的百龙公司、天津市天磁公司等以侵害其名誉权为由,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996年6月,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认定,韩成刚从维护消费者权益角度出发,依法行使了舆论监督权,没有侵害天磁公司等商家的名誉权。韩成刚继而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起诉天磁公司等5被告侵害其舆论监督权,要求被告赔偿4.89万元。一审和二审法院均裁定驳回其起诉,理由是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已依法对韩成刚的舆论监督权给予了保护,韩成刚不能就同一事实再次起诉。但韩成刚因被诉所受到的损失却没有得到补偿———山西法院并没有支持其损害赔偿的反诉,北京法院也不予支持。 点评:本案是《消法》施行以来首例消费者个人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的诉讼。对于经营者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消费者个人有权进行批评监督。天磁公司等商家起诉韩成刚侵害法人名誉权,无疑是对韩成刚正当行使监督权的妨害,韩成刚因诉讼所受到的损失同天磁公司等商家的侵害行为有因果关系。因此,韩成刚以天磁公司等5商家为被告起诉其舆论监督权受到侵害,请求赔偿,这是韩成刚应有的权利。 为索赔2.20元邱建东自费数千出庭 ———向服务欺诈索赔的尝试 1997年1月,邱建东到北京出差期间,发现两家公话代办处在收取电话费时,没有执行邮电部关于夜间、节假日长话收费半价的规定,分别向其多收了0.55元话费。于是邱建东分别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和东城

当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当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当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存在的差距和问题 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 (一)消费维权队伍综合素质、工作效能、责任意识和创新意识有待于进一步提高。首先是,据调查,目前全系统消保队伍70%以上的干部法律法规知识学习得不够,消费维权综合业务知识掌握的不全,对主体登记准入、执法办案、申(投)诉处理、感官筛查、快检操作、真假商品识别等业务不太熟悉,无法适应新形势下消费维权工作的需要;其次是,由于缺乏激励约束机制,部分基层消费维权干部工作标准低,积极性不高,领导推一推,动一动,应付了事,维权工作由原先的主动巡查蜕变为被动监管;创新意识不强,招法不多,不想事,不琢磨事;其三是,工作执行力差,各项监管制度落实的不好,政令不畅通,你说你的,我干我的,不能形成统一有序的协作整体;其四是,责任意识淡薄,对工作失职渎职、行政问责、刑事追究缺乏了解,不知道规避风险保护自己。 (二)监管维权手段落后,重心失衡,现场处置和快速反应能力差,缺少商品质量监管长效机制。检测是判定商品(食品)质量安全与否的最有效手段,但我系统所配备的食品快速检测箱技术含量低,检测范围有限,不能判定定量结果,对日常应急事件的即时处理也难以做到快速反应。由于快检试剂和质量检测费用非常高,即使在这极为有限的检测手段条件下,各级局的财力也难以保障检测工作的正常开展;另外,监管重心失衡。全系统普遍存在重食品安全监管,轻流通领域其它商品监管,特别是涉安重要商品的监管,这就蕴含着巨大的安全隐患和责任风险;还有,缺少商品质量监管长效机制,未形成能长期保证监管制度正常运行并发挥预期功能的制度体系。

(三)缺少固定的媒体宣传阵地和专题栏目,不能有效地发挥媒体的引导、威慑和监督作用。主要表现在:食品安全日常监管信息发布的不及时、不到位,警示威慑作用发挥的不好;对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的培树、引导宣传的不多;工商维权工作对外宣传太少,百姓知晓率太低,不能主动参与监督,不利于监管执法。 (四)12315指挥中心对外应答受理涵盖工商全部政务工作的综合处理能力还有待完善和提高;受理、转办消费申(投)诉的渠道、载体单一,不方便消费者诉求。 (五)“一会两站”的职能作用发挥得不好。有些“两站”形同虚设,根本不开展工作;绝大多数“两站”经费无保障,人员素质低且更换频繁,无法确保工作的连续性,所在乡镇(社区)等协作部门视而不见、无暇顾及。 二、加强和改进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对策及建议 主要有三个方面: (一)提高素质,势在必行。系统上下应进一步加大法律知识、维权业务知识和专业技能的培训力度,采取自学、集中授课、网络教学、岗位练兵、以案释法、情景模拟等方式强化学习,着力培养和造就一批消费维权工作专业技能较强的人才;要大力推行“角色培训法”,即在实践中现场教学,以学生为主角,老师为配角,互动指导,反复操作演练,直至弄懂为止。特别是要加强对流通领域重要商品的感官识别技能、监管技巧等知识的传授和学习,分级分层逐个培训,以适应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的需要。 (二)改革机制,当务之急。针对工作积极性不高,创新、责任意识不强,政令不畅通等问题,应尽快建立激励和惩戒机制。一是改革消费维权队伍的用人机

银行如何做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银行如何做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我国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总体状况 自1993年起,我国陆续出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商业银行法》、《储蓄管理条例》等,其中可以看到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踪影和雏形。2008年金融危机后,我国受欧美国家影响,金融消费者的理念被进一步引入我国金融监管领域,监管机构比以往更加重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在借鉴西方国家经验教训的基础上,我国金融监管机构出台了若干与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的监管政策与办法,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具有了较为完善的法律体系及制度框架,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但我国在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仍存在不少问题。 法规体系、金融环境不够完善。目前尚无针对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制度,《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虽然能对银行业消费者权益起一定的保护作用,但无法兼顾银行消费的特殊性,故很多规范都难以适用,针对性不强; 银监会系统出台的相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虽有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内容,但较为分散,系统性不强; 新出台的《银行业消费者保护工作指引》立法层级较低,缺乏消费者维权的具体途径和明确的处罚条款,操作性不强; 新引进的金融消费者

公益诉讼制度目前尚未真正发挥效能权益保护外部监督评价体系欠缺。 外部监督评价体系尚未成熟。为有效落实《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指引》,切实维护银行业消费者合法权益,2014年,银监会发布《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从制度体系是否完备、制度执行是否有可靠保障等五大方面,评估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开展情况和实际效果,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坚持依法合规经营。但上述考核评价办法中制订的金融服务行业评判标准制度、事后评估及纠正机制等尚处于探索阶段。其中各项监管检查仍以传统现场、非现场的听取报告、举行会谈等“运动战”方式进行。上述方式费时、费力,且受人为主观影响较大,一定程度上影响监管的效率及客观性。 缺乏解决消费者投诉、纠纷的第三方权威机构。处理消费者投诉和解决纠纷的机制相对缺失。目前消费者纠纷解决主要途径是向银行投诉以及诉讼。而银行在处理投诉时,其“运动员”及“裁判员”双重身份难以确保纠纷处理客观公正。司法救济耗时长,成本高。因此我国在银行投诉与诉讼之间尚缺乏第三方调解解决机制。虽然人民银行、银监会分别确立了投诉受理机制,但其处理方式仍是转办、督导和发挥监管职能,不直接做出定性和裁量,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

信用卡电子银行业务风险案例分析报告

工行新余分行实现个人电子银行业务快速发展的五点 经验 2008年11月7日9点53分来源:中国金融网作者:邹平【中国金融网声明:本作品系中国金融网独家所有,已与中国金融网签约的合作单位需转载本文,请注明来自“中国金融网”,未授权的媒体或网站不得转载。如有合作意向请与中国金融网联系(086)0】 关键词: 工行新余分行 【本文摘要】工行江西新余分行依托个人金融业务“专业化经营、系统化管理”改革平台,围绕姜董事长提出的电子银行业务“跑马圈地”战略目标,实施二次创业

工程,实现了个人电子银行业务的快速发展。 工行江西新余分行依托个人金融业务“专业化经营、系统化管理”改革平台,围绕姜董事长提出的电子银行业务“跑马圈地”战略目标,实施二次创业工程,实现了个人电子银行业务的快速发展。据统计,截至10月31日,工行新余分行个人网上银行客户、个人网上银行证书客户、个人电话银行客户、手机银行客户营销已完成或超额完成全年任务。工行新余分行的主要做 法是: 一是深化“两化”改革,整合营销渠道。按照个人金融业务“专业化经营、系统化管理”的改革要求,工行新余分行对个人金融业务产品营销渠道进行了整合,将“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思想落实在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改变传统了的部门分割、多头管理、产品分散经营的局面,将个人电子银行产品的营销管理职能整合到

个人金融业务部,直接负责各支行、各分理处的个人电子银行产品的宣传、推介和营销管理,在组织模式上实现了对接,在体制上保证了“以客户为中心”的“大个金”经营模式,为个人电子银行业务发展打下了坚实的 基础。 二是加大宣传力度,树立品牌形象。今年以来,工行新余分行加大了对个人电子银行产品的宣传推广力度,努力扩大个人电子银行产品在社会的影响,提高了个人电子银行品牌产品的知名度。首先是网点宣传。通过经常性地在营业网点悬挂宣传横幅、在咨询台摆放宣传折页、张贴宣传画开展宣传。还专门制作了宣传幻灯在营业网点的电子宣传牌反复播放,加强了对个人电子银行产品宣传。其次是上街宣传。工行新余分行经常组织人员到居民社区、购物广场、休闲广场等公共场所宣传包括个人电子银行产品在内的个人金融产品宣传。最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教案

《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教案 一、教材分析 1、教学目标 (1)知识目标:知道我国公民作为消费者依法享有的权利。(2)能力目标:能够运用所学法律知识,分析现实生活中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案例;能够依法维护自己作为消费者享有的合法权益,并积极同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以及不履行消费者法定义务的行为作斗争。 (3)思想觉悟目标:增强作为消费者的权利义务观念,正确行使消费者的权利,自觉履行消费者的法定义务。 2、教学重点和难点 (1)“消费者享有的权利”,既是本框的教学重点,又是难点。 (2)“消费者要依法维权,以及解决消费争议的途径”,是本框的教学重点。 二、教学设计构思 1、基本设想: (1)充分挖掘和利用教材容。既要挖掘出教材容的在涵义和各个容之间的相互联系,又要充分利用教材小字部分的案例、辅助图片和小资料栏目。 (2)积极推动和引导学生参与。运用课前搜集案例、课中

自学、讨论、思考回答、课后踪迹、练习等多种方式,推动和引导学生参与教学,真正体现学生的主体作用。 (3)注重学以致用,培养探究意识。在教材知识学习完了以后,利用最近发生的“劣质奶粉事件”,引导学生分析、思考、探究。 (4)适当运用多媒体教学,体现多媒体的辅助教学作用。 2、教学用具:多媒体 3、课前准备:学生搜集1-2则消费者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案例,教师进行分类评议,并选取3则让学生运用所学知识进行分析。 三、教学过程 【导入新课】 在进入新课之前,我想请同学们协助我进行一个调查。(投影)假如你购买了一本《智慧背囊》,回家后发现里面缺页,也就是一部分容没有。当你去要求书店老板更换时,书店老板拒绝更换,你会选择以下哪种处理方式? A、自认倒霉,下次不到这里来买书了 B、同他讲道理,坚决要求更换 C、向工商局举报 D、找几个朋友把老板打一顿,然后要求更换 E、 (分别统计选择各项的人数,并指几名代表说明理由。)

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自查报告

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自查报告 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自查报告 为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提高广大消费者的消费维权意识,真正把12315消费维权平台打造成一个家喻户晓的公众品牌,镜湖区工商分局、区消费者协会结合辖区实际,把加强12315消费维权品牌建设作为构建和谐消费的一个重要支点,并向大型超市(商场)、学校、社区延伸,搭建了“快速受理、快速处理、快速反馈、快速评价”的运转平台,实现了哪里有工商监管,哪里就有12315维权的前哨和触角。现就镜湖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了认真的自查总结,具体情况报告如下: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总体工作部署、工作实效和工作创新情况。 镜湖区工商分局、区消费者协会对省局、市局消保工作精神进行了传达贯彻,并向各工商所、消协分会强调:一定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服务科学发展和推进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开拓创新,扎实工作,全面推进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效能建设,积极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以更加优异的成绩迎接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镜湖区工商分局、区消费者协会在全国工商系统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会议召开之后,于3月8日召开全区消费维权

工作会议,布置落实全区消费维权工作,得到了区委、区人大、区政府的大力支持。 二、12315行政执法体系“四个平台”建设情况。 1、12315消费维权工作平台工作情况。截止20XX年10月31日,区工商分局消保工作今年共办理平台流转工单1000余件。按照市局要求,做到事事有回音,件件有答复。 2、“诉调对接”工作机制与“一会两站”规范化建设情况。一是建立了“诉调对接”工作机制,20XX年度区消协与区法院、区工商分局协调制定了“诉调对接”工作机制,为最大限度地化解消费纠纷,减少诉讼,及时有效地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迈出了一大步。坚持以调解止争议,以和解促和谐,以和谐促发展的工作目标。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了“诉前调解”工作机制,最大限度地化解纠纷,减少诉讼,降低消费者维权成本,使之成为消费者维权的又一“利剑”。二是大力推进我区“一会两站”建设,20XX年我们在全区范围内全面建立了“一会两站”阵地,为创新消费维权服务模式,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消费维权活动又做出了积极的贡献。三是加强培训工作,进一步提高基层工作人员的整体素质。区消协组织举办了两期全区消协系统和“一会两站”工作培训班,加强了对消协“一会两站”骨干的培训,提高了基层消费维权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目前镜湖区共有18个消费者协会分会,46个消费者投诉站和12315联络站,按照“八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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