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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两国缓刑制度比较概述

中美两国缓刑制度比较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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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两国缓刑制度比较概述

在时代飞速发展的21世紀,人民法院在处理和解决事故的过程中应将现今的刑事案件与现今的社会矛盾放在首要位置,并且大力关注社会的和谐。这也是现阶段对人们的审判等提出的更高的要求。就当前刑事案件上的缓刑制度而言,不同国家的缓刑制度是存在着较大差异的,文章主要针对我国和美国两国中所具备的缓刑制度进行分析和比较,阐述了两者之间存在着的异同点。

标签:中美;缓刑制度;比较

依照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倘若罪犯已经被判处了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罪犯不属于累犯,就能够根据罪犯表现来对罪犯酌情给予缓刑处分,接受缓刑的罪犯必须在规定的时间段内向相应的缓刑监督处提交自己的一切活动范围与所接触的人员状况等,但是在美国法上的缓刑在使用条件上面则放宽了范围,在美国,倘若犯重罪的罪犯与累犯表现突出,法院都可以根据其实际情况对其作出缓刑处理。

一、缓刑的适用条件比较分析

(一)我国刑法规定的缓刑适用基本条件

在我国刑法中的第72条明确指出“针对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需要依照罪犯的犯罪状况以及对自己所犯罪的悔过程度,并确定这类人群踏上社会之后将不会再危害社会,才能够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缓刑。”并且在我国刑法中的第74条还指出:“针对部分累犯,这类人员不得使用缓刑”。针对以上的种种情况得出,第一,缓刑的适用对象范围不宽广,只能够被判处拘役,其所判徒刑时间为三年以下的罪犯,这是当前执行缓刑的基本条件之一,这在当前极容易被广大人民群众与法官所理解和认同。第二,依照罪犯的犯罪状况以及犯罪后悔过状况,确定罪犯在使用缓刑后不会再对社会造成重大影响,这在当前是非常重要的,但是这一条件是存在着较大的主观性的,“悔罪表现”在司法实践中不具备较为完善与统一的评判要求,在我国的《最高人民法院中对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第1条第1项中明确指出,对于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倘若真有悔改之意,那么被告人就需要老实老实的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要具备相应的将功补过的悔过行为,并能够鼓动共同参与此案件的其他人员到工作机关自首。

(二)美国刑事法上的缓刑适用条件分析

在美国,针对缓刑所适用的范围,很多司法区已经明确指出,部分司法区却未对此作出明确规定,不过,在美国,缓刑都更多地适合于犯罪情节不是特别明显的罪犯,或者是虽然罪犯所构成的罪是重罪,但是却不具备较强的危险性的罪犯。由此得出,在美国的刑法上针对缓刑这一现象未作出较为严格的限制,对罪犯给予缓刑处理,都是法院根据其实际状况来处理。

(三)缓刑适用条件差异原因分析

本文主要阐述了当前不同国家在使用缓刑的范围和要求,主要针对两大类,一方面,对罪犯所犯罪的状况作出较为明确的限制和规定。另一方面,对刑种与刑期作出较为确切的限制。深究我国刑法中缓刑制度中可看出,我国对罪犯的罪名未给予较为深入的限制,而是对刑种与刑期进行了较为严格的限制,也就是所说的拘役。换言之,倘若犯罪分子犯法定性在三年以上的罪,例如,犯罪分子所犯的是抢劫罪,但是法院给予其宣判的是三年或者三年以下的法定刑,对于这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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