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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与行政诉讼法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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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与行政诉讼法总结

行政与行政诉讼法

1.行政:指国家行政机关执行国家法律,管理国家内政外交事务的职能。

2.行政法学:是以行政法现象为研究对象的法律分支学科。

3.行政法:指调整行政关系,规范和控制行政权的法律规范系统。

4.行政主体:是指依法取得行政职权,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进行行政管理的活动,做

出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的行政组织

5.行政关系: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或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而与行政相对人,行政

法制监督主体所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

6.行政关系的内容:<1>行政管理关系,是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与行政相对

人发生的各种关系<2>行政法制监督关系:重要规定对行政主体行使职权行为的法制监督,调整行政法制监督关系。<3>行政救济关系,<4>内部行政关系:主要规定行政主体的组织、职权,调整内部行政关系;

7.行政法的法源:宪法与法律,地方性法规与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行政立法,条约

与协定,法律解释,判例,习惯和惯例,行政法理,

8.我国行政法的法源不包括判例,习惯和惯例,行政法理

9.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分为行政法的实体性基本原则和程序性的基本原则。实体性基本

原则包括:依法行政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越权无效原则,信赖保护原则,比例原则。程序性基本原则包括:正当法律程序原则,行政公开原则,行政公正原则,行政公平原则。

10.信赖保护原则的要求:一,行政行为一经作出,非有法定事由和经法定程

序不得随意撤销和废止或改变,即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和公定力。二,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作出授益行政行为后,事后及时发现有违法情况,只要这种违法情况不是因相对人的过错造成的,行政机关不得撤销或改变,除非不撤销或改变这种违法行为会严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三,行政行为作出后,如事后据以作出该行政行为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撤销废止或改变已作出的行政行为。四,如果不是因为相对人的过错,而撤销行政行为,要对相对人以此收到的损失予以赔偿。

11.行政优先权:是指国家为保障行政主体有效地行使行政职权而赋予行政主

体许多职务上的优先条件,即行政权与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的权利在同一领域或同一范围内相遇时,行政权具有优先行使和实现的效力。

12.审计监督:国家审计机关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

的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查、稽查的活动。

13.行政监察:是指在行政系统中设置的专司监察职能的机关对行政机关及其

工作人员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行政活动及行政行为所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14.审计监督:国家审计机关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

财政收支行为进行监督。

15.行政机关的性质和特征

1、性质:执行机关,行政主体

2、特征:<1>行使国家行政职能,管理国家行政事务;<2>在组织体系上实行领导——从属制;<3>在决策体制上实行首长负责制;<4>行使职能通常是主动的、经常的和不间断的;

<5>最经常、最直接、最广泛地与个人、组织打交道

16.行政机关的一般职责:保障国家安全,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和促进经济发展,保障

和促进文化进步,健全和发展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保护和改善人类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

17.行政机关的主要职权:1.行政立法权: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权利。

2、行政命令:行政机关向行政相对人发布命令,要求行政相对人作出某种行为或不做出某种行为的权力。

3、行政处理权: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对涉及特定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事项作出处理的权利。

4、行政监督权:行政机关为保证行政管理目标的实现而对行政相对人遵守法律、法规,履行义务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的权力。

5、行政裁决权:行政机关裁决争议,处理纠纷的权利。

6、行政强制权:行政机关在实施系国内政管理过程中,对不依法履行行政义务的行政相对人通过采取人身的或财产的强制措施,迫使其履行相应义务的权力。

7、行政处罚权: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为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对违反系国内政管理秩序的行政相对人依法给于制裁的权力。

18.我国现行的行政机关体系:中央行政机关:国务院和国务院的工作部门(部委行署

局)一般地方行政机关,民族自治地方行政机关,特别行政区行政机关。

19.其他行政主体:一类是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另一类是其他社会公权力组织。

20.被委托组织与被授权组织的区别:1.性质不同。被委托组织不是行政主体,只能以

委托的行政机关的名义进行活动;被授权组织属于行政主体,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活动。2.产生的依据不同。被委托组织的权限范围只能依行政机关的行政委托行为产生;被授权组织的行政主体资格则由法律、法规的授权产生。3.行为的后果不同。

被委托组织的行为后果的法律责任由委托的行政机关承担;被授权组织对其行为后果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21.公务员:指国家法定方式任用的,在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工作的,依法

行使国家行政权,执行国家公务的人员。即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22.公务员的权利义务1、权利:(1)职位保障权。(2)执行职务权。(3)工资福利权。

(4)参加培训权。(5)批评建议权。(6)申诉、控告权。(7)辞职权。(8)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国家公务员的其他权利。2、义务:(1)守法的义务。(2)依法办事。(3)联系群众。

23.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权,参与权,知情权,批评、建议权,申诉、控告、检举权,陈述、申辩权,申请复议权,提起行政诉讼权,请求行政赔偿权,抵制违法行政行为权。

(二)服从行政管理的义务,协助公务的义务,维护公益的义务,接受行政监督的义务,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遵守法定程序的义务。

24.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管理活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所作出的具有

法律意义的行为

25.要式行政行为:是指必须具备某种特定书面文字或者具有特定意义符号的行政行为。

26.非要式行政行为:是指不需具备特定形式或遵守特定程序,只要行政主体针对具体

情况采取了的行为。

27.自由裁量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依法自由裁量实施的行政行为

28.具体行政行为成立要件:一,行政权能的存在,行政权能是实施法律,做具体行政

行为的一种资格。二,行政权的实际运用,具体行政行为必须是行使行政权的行为,即运用行政权所作的行为。三,法律效果的存在,只有具有这种法律效果的行为才是法律行为,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四,表示行为的存在,行政主体只有将自己的意志通过语言文字符号或者行动等行为形式表示出来,并告知行政相对人后,才能成为一个具体的具体行政行为。

29.抽象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一,经享有相应行政立法权的行政机关讨论决定;二、

经行政首长签署;三、公开发布

30.行政立法的程序:提议和起草,审查和审议,发布,修改和废止

31.行政行为的效力:一、行政行为的公定力:一作出即有法律效力。二、行政行为的

确定力:行政行为实施后,除非有重大、明显违法情形,即发生法律效力,不得任意变更。

三、行政行为的拘束力:行政行为生效后,作为行政相对人的所有个人、组织,都要受

该行为约束,不能作出与该行为相抵触或违反该行为有关要求的行为。四、行政行为的执行力:行政行为生效后,行政相对人如不履行相应行政行为之确定的义务,行政主体可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32.行政处理:分为依申请行政行为和依职权行政行为。

33.依申请行政行为:又称为被动性行政行为,或者消极性行政行为。行政主体只有在

相对人申请的条件下方能作出,没有相对人申请,行政主体不能主动作出的行政行为。(行政许可、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裁决)

34.行政许可:指在法律法规一般禁止的情况下,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人申请,经依

法审核,通过颁发许可证或执照等形式,依法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予特定的行政相对人从事特定活动的行政行为。

35.行政许可的特征:一,行政许可是一种依申请行政行为,二,行政许可是有限设禁

和解禁的行政行为,三,行政许可是授益性行政行为,四,行政许可是要式行政行为。

36.行政给付:是行政主体向行政相对人给付金钱或实物的行政行为。是一种授益性行

政行为

37.行政确认:行政主体依法对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或有关法律

事实进行甄别,给予确定、认可、证明(或否定)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

38..行政确认的特征:1、行政确认行为的主体是行政主体。

2、行政确认的内容或者目的,是对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的确定或否定。

3、行政确认权是国家行政权的组成部分,行政确认行为是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

4、行政确认是要式行政行为。必须以书面形式。

5、行政确认是羁束性行政行为。

39.行政裁决: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范的授权,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

密切相关的、与合同无关的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行政行为。

40.行政裁决的特征(一)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争议是民事性质,且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

相关,这是行政裁决的前提。

(二)行政裁决的主体是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机关。

(三)行政裁决程序通常依当事人的申请开始,以协商或调解为前置。

(四)行政裁决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裁决权的活动,具有法律效力。

(五)行政裁决具有不可变更力。可复议、诉讼。

41.依职权行政行为:行政主体依据其所具有的法定行政职权即直接作出,而不需要行

政相对人的申请作为启动前提条件的行政行为。

42.行政命令:行政主体依法要求行政相对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意思,是行政的一

种形式。

43.行政征收:行政主体凭借国家行政权,根据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向行

政相对人强制地、无偿的征收税、费或者实物的行政行为。

44.行政征用,是指行政主体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定程序强制征用相对人财产

或劳务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45.行政处罚:行政主体为达到对违法者予以惩戒,促使其以后不再犯,有效实施行政

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目的,依法对行政相对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基于人身的、财产的、名誉的及其他形式的法律制裁的行政行为。

46.行政拘留:又称为治安拘留,是公安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律法规(特别是治安管

理法律规范)的人,在短期内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处罚。

47.行政处罚的特征:

行政处罚的主体是行政主体,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依据法定权限。

行政处罚是针对有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行为的行政相对人的制裁。

行政处罚的目的注重对违法者予以惩戒和教育

行政处罚是行政制裁。

48.行政强制的基本原则:行政强制法定的原则,行政强制适当原则,说服教育和强

制相结合的原则,行政强制不得滥用的原则,行政强制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49.行政处罚的执行程序:是指有关国家机关保证处罚决定所确定的当事人的义务得以

履行的程序。

50.行政强制的基本原则:行政强制法定的原则,行政强制适当原则,说服教育和强

制相结合的原则,行政强制不得滥用的原则,行政强制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51.执行罚:是指行政强制执行机关对拒不履行不作为义务或不可替代的作为义务的义

务主体,科以金钱给付义务,以促使其履行义务的强制执行措施。

52.代执行:是指行政强制执行机关或者第三人代替义务人履行法定义务,并向义务人

征收必要费用的强制执行措施

53.行政事实行为:行政主体以不产生法律约束力,而以影响或改变事实状态为目的实

施的一种行政活动。

54.行政程序: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时,所应当遵循的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所构

成的一个连续性过程。

55.

行政复议: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起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行政复议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

行政复议的基本制度:

一级复议制度,是指行政争议经过行政复议机关一次审理并作出决定后,申请人即使不服,也不得再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议,而只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一种法律制度。

书面复议制度

行政复议的范围: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许可变更,中止,撤销行为;行政确认行为;侵犯经营自主权;行政合同;违法要求行政相对人履行义务;不依法办理行政许可的行为,不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受教育权法定职责的行为;行政给付行为。

53.举证责任: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收集或提供证据的义务,

56.行政救济:行政救济: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实施的与其行使职权相关的行为侵害

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机关提出申请,有权机关依法解决纠纷,给予权益补救的法律制度。

57.行政救济的种类:一,申诉和控告,申诉是指遭受国家行政机关或者公共机构违法或

者不当处理的当事人,向国家机关陈述事实和理由并要求给予法律补救的活动。分为向地方人大常委会的申诉,向行政监察机关提起控告,向行政主管部门的申诉,信访。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起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行政复议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行政诉讼:是指行政相对人与行政主体在行政法律关系领域发生纠纷后,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以法定程序审查行政主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并判断相对人的主张是否妥当,以作出裁判的一种活动。

三,行政赔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制度

58.行政诉讼:是指行政相对人与行政主体在行政法律关系领域发生纠纷后,依法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以法定程序审查行政主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并判断相对人的主张是否妥当,以作出裁判的一种活动。

59.行政诉讼强制措施: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的过程中,’为保证审判活动的正常

进行和法院裁判的顺利执行,对妨害行政诉讼秩序的行为人所采取的强制手段

60.地域管辖:又称为土地管辖或者区域管辖,:在级别管辖的基础上确定同级人民法院

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分工

61.特殊地域管辖:根据特定的行政法律关系来确定管辖的法院。

62.行政诉讼参加人:是指依法参加行政诉讼活动,享有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并

且与与诉讼争议或诉讼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

63.行政诉讼第三人: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

益而参加诉讼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64.行政诉讼中的证据保全:是指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人民法

院根据诉讼参加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采取措施加以确定和保护的一项诉讼制度

65.涉外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一,平等原则,在涉外行政诉讼中,要求外国人,无国

籍人,外国组织应享有和承担与中国公民和组织同等的诉讼权益和义务。二,对等原则,外国法院如果对我国公民的行政诉讼权利加以限制,我国便采取相应的限制,使其对等。三,试用国际条约原则,中国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试用该国际条约。四。使用中国通用语言文字的原则五,涉外行政诉讼的原告必须委托中国律师代理诉讼的原则。

66.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的同时附带审理与行政案件相关

联的民事案件,并作出裁判的诉讼活动

67.行政赔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侵犯公民,法人或

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制度。

68.行政补偿: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因合法行为给相对人

造成特别损失,国家予以赔偿的制度

69.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的区别:一,;两者发生的基础不同,行政赔偿是以违法为前提,

而行政补偿是以不违法为前提,二,两者的性质不同,行政赔偿是国家对其违法行

为承担的一种法律责任,其目的是恢复到合法行为应有的状态,而行政补偿是一种非违法的责任,目的是为因国家社会或公共利益而遭受特别损失的相对人提供补救,已体现出公平负担的原则。三,两者发生的时间不同,行政赔偿是发生在损害产生之后,行政相对人不能再损害发生之前请求赔偿,而行政补偿可以发生在损害之前并由法律直接规定,四,两者的补救范围不同,在我国,行政赔偿虽然不适用民事赔偿的等价原则,只赔偿直接损失,但仍比行政补偿的范围要宽,而行政补偿往往小于直接损失

70.行政赔偿的适用范围:

一、对侵犯人身权的行政赔偿

(一)违法拘留或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行为;

(二)非法拘禁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行为;

(三)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行为;

(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二、对侵犯财产权的赔偿:(注意简答)

1、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行为;

2、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行为;

3、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务、摊牌费用的行为;

4、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三、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2、因行政相对人自己的行为导致的损害;

3、法律(指狭义的法律)规定国家免责的其他情形。如不可抗力不负责任

71.行政补偿的适用范围:一,国家队非国有企业和财产实行国有化和征收的补偿,二,

国家征用土地和其他财产的补偿,三,行政主体合法的公务行为对公民的侵犯的补偿,四,个人,组织的财产和个人的人身因国有危险物发生意外的补偿,五,对某些政策和行政措施的变动所造成的特定,异常损失的补偿,六,对实行某些是国家社会收益但却使个人组织利益受损的补偿

72.行政追偿:是指行政赔偿义务机关代表国家向行政赔偿请求人支付赔偿费用后,依

法责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公务员,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全部费用的法律制度

73.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异同

虽然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是两种不同的权利救济手段,但这并不影响它们之间存在的密切联系。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联系主要体现为:

1. 产生的根据相同。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都以行政争议为处理对象。行政复议与行

政诉讼,旨在解决行政纠纷,不解决民事纠纷。

2. 目的和作用相同。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都是一种权利救济手段。两者都对行政主

体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监督,纠正违法和不当。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都属于救济行为。

3. 审查的对象基本相同。都要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只是复议机关作

为行政机关,所以审查范围要宽一些。

4. 产生的条件相同。都是一种依申请启动的活动。两种程序的启动,都有赖于相对

人的申请。

5. 法律关系相似。在解决争议的过程中,行政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都是居中的裁决

者。

6. 在适用的原则、程序上也有不少相似的地方。

两者的区别:

1. 性质不同。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处理机关是不同的,前者是行政机关,后者是

人民法院,即司法机关。

2. 受案范围不同。行政复议范围大于行政诉讼范围。

3. 审查标准不同。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都以具体行政行为为审查对象,但其审查标

准是不同的。行政复议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进行审查;行政诉讼原则上只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对不适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不予审查。

4. 审理方式和审理制度不同。行政复议一般实行书面复议制度;而行政诉讼一般不

实行书面审理制度,当事人双方必须到庭,相互答辩。行政复议实行一级复议制;而行政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制,当事人对一审裁判不服的,可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5. 处理权限不同。行政复议机关通过对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全面

审查,依法可作出维持、责令履行、撤销、变更、确认、赔偿损失等行政复议决定。

6. 处理依据不同。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以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

上级行政机关制定和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为依据;而行政诉讼案件的审理则只能以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为依据,以行政规章为参照。

7. 法律效力不同。除终局复议外,复议决定不具有最终的法律效力;而行政诉讼的

终审判决则具有最终的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遵行。

75.行政责任构成要件:1.行政责任的主体是行政主体及其执行公务的人员。

2.行政责任产生的前提条件是行政违法或行政不当。

3.行政责任必须为行政法律规范所确认,是一种法律责任。

4.承担行政责任须有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

76.行政委托具有以下特征:

1.行政委托的委托人必须是国家行政机关。其他非行政机关的委托不能称为行政委托。

2.行政委托中的委托事项必须在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内。

3.行政委托中被委托的对象可以是行政机关和行政机构,也可以是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社会组织。

77.行政诉讼中原告被告的法律特征:

原告:一,原告必须是个人或组织,即原告定位于行政相对人,第二,原告必

须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政相对人,第三,原告必须是向人

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相对人

被告:一,被告必须是行政主体,二,必须实施原告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具

体行政行为,三,人民法院通知其应诉。

行政行为撤销的条件和法律后果

条件:1,行政行为合法要件缺损,合法的行政行为必须具备三个要件:主体

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三者缺一不可。2,行政行为不适当。

法律后果:1行政行为自被撤销之日起失去法律效力,撤销的效力可追溯到行

政行为作出之日,2行政行为的撤销时因行政主体过错而引起的,所以造成向

对方的一切实际损失应由行政主体予以赔偿3行政行为的撤销是由于相对方的

过错或行政主体与相对方的共同过错所引起的,过错方各依自己的过错程度承

担相应法律责任

行政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1行政侵权的主体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2损害

事实的存在3损害事实必须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即指侵权行为必须是侵权主体在执行公务活动中发生的4行为的违法性5行政侵权与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6行政侵权行为必须是法律法规规定应由行政机关承担赔偿责任的行为

行政程序的特征:

一,法定性,是指用于规范行政行为的程序一般应通过预设的立法程序法律化,使其具有控制行政行为合法,正当运作的强制力量。

二.多样性,是指因行政行为性质上的差异性导致行政机关所遵守的行政程序在客观上呈现出多种行政程序并存并各自调整不同的行政行为的格局。

三,分散性,行政程序分散于众多的具有不同效力的法律文件之中

行政程序的基本制度:

行政回避制度: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因其与所处理的事务有利害关系,为保证实体处理结果和程序进展的公正性,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请求,有权机关依法终止其职务的行使并由他人接替的一种法律制度。

回避的范围:1当事人中有其亲属的,2与当事人的代理人有亲属关系的3在与本案有关程序中担任过证人鉴定人的4与当事人之间有监护关系的5当事人为社会法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为其成员之一的6与当事人有公开敌意或亲密友谊的7其他

行政听证制度:是行政机关在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决定之前,由行政机关告知决定理由和听证权利,行政相对人陈述意见提供证据以及行政机关听取意见接纳证据并作出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

行政信息公开制度:是行政机关根据职权,将行政信息向行政相对人或者社会公开展示,并允许查阅,摘抄和复制

范围:主动,依申请,特殊规定

说明理由制度: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产生不利影响的行政行为时,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必须向行政相对人说明其作出该行政行为的事实因素,法律依据以及裁量时所考虑的政策,公益等因素

审裁分离制度:行政机关审查案件和对案件的裁决的职能,分别由其内部不同机构,人员来行使,以确保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案卷制度

新行政诉讼法解释

新行政诉讼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5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48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人民法院对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应当立案,依法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对当事人依法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一律接收起诉状。能够判断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当场登记立案;当场不能判断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接收起诉状后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七日内仍不能作出判断的,应当先予立案。 起诉状内容或者材料欠缺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全面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补充的材料及期限。在指定期限内补正并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当事人拒绝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不予立案,并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 当事人对不予立案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第二条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有具体的诉讼请求”是指:(一)请求判决撤销或者变更行政行为; (二)请求判决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 (三)请求判决确认行政行为违法; (四)请求判决确认行政行为无效; (五)请求判决行政机关予以赔偿或者补偿; (六)请求解决行政协议争议;

(三)其他行政协议。 第十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协议提起诉讼的,参照民事法律规范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对行政机关单方变更、解除协议等行为提起诉讼的,适用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关于起诉期限的规定。 第十三条对行政协议提起诉讼的案件,适用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确定管辖法院。 第十四条人民法院审查行政机关是否依法履行、按照约定履行协议或者单方变更、解除协议是否合法,在适用行政法律规范的同时,可以适用不违反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规范。 第十五条原告主张被告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协议或者单方变更、解除协议违法,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确认协议有效、判决被告继续履行协议,并明确继续履行的具体内容;被告无法继续履行或者继续履行已无实际意义的,判决被告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给原告造成损失的,判决被告予以赔偿。 原告请求解除协议或者确认协议无效,理由成立的,判决解除协议或者确认协议无效,并根据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处理。 被告因公共利益需要或者其他法定理由单方变更、解除协议,给原告造成损失的,

2017年电大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形考作业3

2017年电大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形考作业3

单项选择题(每小题3分,10题,共30分) 题目1 正确 获得3.00分中的3.00分 标记题目 题干 以下法律规范不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是()。 选择一项: A. 地方性法规 B. 行政法规 C. 国务院部门规章 D. 法律 反馈 正确答案是:国务院部门规章 题目2 正确 获得3.00分中的3.00分 标记题目 题干 关于行政立法监督,认识错误的是()。 选择一项: A. 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与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 B. 国务院有权改变或撤销不适当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C. 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有权改变或撤销其下一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 D. 地方人大常委会有权改变或撤销本级人民政府不适当的规章 反馈 正确答案是:地方人大常委会有权改变或撤销本级人民政府不适当的规章 题目3 正确 获得3.00分中的3.00分 标记题目 题干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向符合条件的某公司颁发企业营业执照的行为属于()。 选择一项: A. 行政许可 B. 行政裁决 C. 行政指导 D. 行政确认 反馈 正确答案是:行政许可 题目4 正确 获得3.00分中的3.00分 标记题目 题干 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的分类依据是()。 选择一项: A. 依据实施行政行为时所形成的法律关系不同 B. 依据行政行为实施的对象及适用力的不同 C. 依据行政行为是否具备一定法定形式 D. 依据行政行为作出是否必须由行政相对方申请 反馈 正确答案是:依据行政行为实施的对象及适用力的不同 题目5 正确 获得3.00分中的3.00分 标记题目 题干 有效成立的行政行为非依法律规定不得随意变更或撤销,体现了行政行为的()。 选择一项: A. 执行力 B. 确定力

新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十大亮点

新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十大亮点 一是明确了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的监督职权。将原行政诉讼法规定的人民法院“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修改为“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二是扩大了受案范围。将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行政诉讼原有的八类,增加到十二类;其中,增加了解决行政协议争议、不服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及其补偿决定、请求一并审查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请求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等新的受案范围。 三是实行登记立案。为解决行政诉讼立案难的突出问题,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不仅增加了诉权保护条款,还率先把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的立案登记制写入法条中,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对当事人依法提起的诉讼一律接收诉状,符合立案条件的当场登记立案;不能判断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七日内仍不能作出判断的,应当先予立案。诉状内容或诉讼材料欠缺的,法院应当一次性全面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补充的材料及期限。 四是延长了起诉期限。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将起诉期限从原法的三个月,修改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同时规定: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不予受理。

五是增加了调解制度。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将原法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修改为“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 六是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为打消人民群众对于“告官不见官”的疑问,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司法解释规定应诉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副职。 七是可跨区域管辖行政诉讼案件。为破除对行政诉讼的干扰,确保人民法院公正审理行政案件,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新增规定“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八是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为有利于督促行政复议机关更加充分地发挥行政复议的监督纠错功能,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新增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九是行政案件的判决方式得到完善。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在撤销之诉外规定了新的诉讼类型,包括履行之诉、给付之诉。新的诉讼类型要求法院判决行政机关履行原告所申请的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为此,判决方式相应不同,对于能够明确判决行政机关履行原告所要求的具体职责和义务的,应当首选明确具体的判决,这样能够使原告的合法权益得到尽快实现,避免判决主文语焉不详难以执行,也防止行政机关反复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考试重点及其答案

一,解答题 1.行政合理性原则:是在我国行政法中与行政合法性原则相并列的有一项原则,它是指行政主体的设立、拥有行政职权、行使行政职权、追究违法行为和实施行政救济等都必须正当、客观、适度。 2.行政主体:是指参加行政法律关系,依法拥有行政职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并能独立地堆自己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产生的后果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 3.抽象行政行为:从动态方面看,是指国家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的人和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的行为;从静态方面看,抽象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的人和事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包括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 4.行政裁决:是指依法由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授权,堆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与合同无关的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做出裁决的行政行为。 5.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上级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决定的活动。 二,论述题 1.行政征收与行政征用的区别:a,适用范围不同。行政征用的内容既包括相对人的财产权益,也包括相对提供劳务或行为上的作用;而行政征收的内容一般只限于相对的财产权益。b.使用情形不同。行政征用具有临时性、应急性;行政征收则是在正常情况下适用。c.法律后果不同、行政征用的财产时行政机关为了应急所用,只是暂时取得财产的使用权,并不发生财产所有转移;行政征收的结果是将相对人的财产权益征收而转归国家所有,所有权发生权本改变。 2.行政处罚的种类有:a.人身罚:行政拘留、劳动教养、驱逐出境;b.财产

论文:浅谈行政诉讼时效

浅谈行政诉讼时效 行政诉讼时效是当事人能够向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有效期限,超过了这一期限,则当事人丧失了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一般诉讼时效和法定诉讼时效的规定。行诉法第39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由此可见,行诉法规定的一般诉讼时效为三个月。法定诉讼时效即法律有规定的诉讼期限从其规定。中国行政法律所规定的行政起诉期限有5天、10天、15天、30天等不同期限的规定。 行政诉讼时效分为三种:有普通诉讼时效,特殊诉讼时效和最长诉讼时效。这里我就行政诉讼时效的特殊性做一下说明。提起行政诉讼期限有三种情况:1、当事人可以直接提起诉讼或者自由选择诉讼的案件,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必须先提起行政复议(复议前置)或者当事人选择行政复议后诉讼的,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3、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诉讼时效作为依法得以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民事法律事实,具有如下法律特点,区别于其他民事法律事实: 1、行政诉讼时效具有严格的法律强制性。即有关诉讼时效的民事法律规范属于强制性法律规范。其内容(时效期间长度、适用条件和适用范围)一经法律规定,当事人就必须遵守执行,当事人不得以其意思排斥诉讼时效规定的适用,协议变更法定的诉讼时效制度的内容或者约定预先放弃时效利益等均为法律所禁止。 2、行政诉讼时效属于民事法律事实中的事件,以法定的事实状态——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的连续存在作为适用依据,不为当事人的意志所决定,故不同民事法律事实中的行为。 3、行政诉讼时效产生的法律后果是消灭了权利人的胜诉权,故区别于以当事人取得民事权利为后果的取得时效和消灭实体为法律后果的除斥期间。 我国的行政诉讼虽然起步较晚,但发展较快。我国对行政诉讼时效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诉法)中作了明确的规定,同时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若干解释”)中又作了补充规定。主要规定如下: 第一,一般诉讼时效和法定诉讼时效的规定。行诉法第39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由此可见,行诉法规定的一般诉讼时效为三个月。法定诉讼时效即法律有规定的诉讼期限从其规定。目前我国行政法律所规定的行政起诉期限有5天、10天、15天、30天等不同期限的规定。

20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条文简要解读

20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条文简要解读 山东省法学会企业商事法律研究会刘文荣 第12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于2014年11月1日通过了关于修改行政诉讼法的决定,自2015年5月1日起实施。这是行政诉讼法实施24年来的第一次大修。修正案立足于解决“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等突出问题,增设了许多重大的新制度、新规定,对于更好的发挥行政诉讼在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等方面的作用,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具有重要意义。新行政诉讼法对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工作提出了许多新任务、新要求,需要全国各级人民法院严格执行。同时,新行政诉讼法增设的新制度、新规定,也迫切需要通过司法解释进行细化,制定便于人民法院操作的具体规程,最高人民法院及时制定了起草司法解释的规划,专门成立了司法解释起草小组,并向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征集问题和建议。最终提交审判委员会第1648次会议于2015年4月20日讨论通过,将从5月1日起与新行政诉讼法同步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共27条,包括十个大的方面:立案登记制,起诉期限,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复议机

关作共同被告,行政协议,一并审理民事争议,一并审查规范性文件,判决方式,有限再审以及新旧法衔接等。 第一条人民法院对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应当立案,依法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对当事人依法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一律接收起诉状。能够判断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当场登记立案;当场不能判断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接收起诉状后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七日内仍不能作出判断的,应当先予立案。 起诉状内容或者材料欠缺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全面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补充的材料及期限。在指定期限内补正并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当事人拒绝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不予立案,并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 当事人对不予立案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解读:针对行政诉讼“立案难”的问题,该司法解释把立案登记制摆在了首要位置,除了明确宣示人民法院要对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必须受理之外,还在具体的程序方面作出了非常明确的规定。首先要求对于起诉一律接收起诉状,对于能够当场登记立案的要作出当场的登记立案,不能当场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04作业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共 19 道试题,共 38 分。)得分:0 1.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司法机关的救济,也就是行政诉讼 B. 在我国,行政机关的救济主要是通过行政诉讼实现的 C. 行政救济的最终目的是保护行政机关的合法权益 D. 没有相对方的请求,只要有违法事实存在,行政救济就已开始 正确答案:A 满分:2 分 2.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按照法定的程 序和条件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哪一级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A. 该行政机关 B. 同级行政机关 C. 下级行政机关 D. 上一级行政机关 正确答案:D 满分:2 分 3. 《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遵循的原则是()。 A. 合理性、合法性 B. 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 C. 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 D. 公平、公正、公开 正确答案:B 满分:2 分 4. 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 有权申请复议的公民为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行政复议 B.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或者无法行使申请权力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C.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 政复议 D. 行政处罚中受被处罚人侵害的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正确答案:B 满分:2 分 5.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在行政处罚案件中,被处罚人和被侵害人中一方申请复议,另一方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复议 B. 在因行政裁决引起的复议案件中,被裁决的民事纠纷中一方当事人是申请人,另一方当事人不 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复议 C. 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就同一事实作出相互矛盾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相对方对其中一个行 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复议申请的,其他行政机关可以作为共同被申请人 D. 第三人必须与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直接的利害关系 正确答案:A 满分:2 分 6.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 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B.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级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可以 申请行政复议 C.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资格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可以 申请行政复议 D. 对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正确答案:D 满分:2 分 7. 《行政复议法》规定,申请复议的一般期限是()。 A. 60 日 B. 50日 C. 40日 D. 30日 正确答案:A 满分:2 分 8. 行政复议审理的方式原则上采取的形式是()。 A. 开庭审理 B. 公开审理 C. 书面审理 D. 口头审理 正确答案:C 满分:2 分

(完整版)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期末考试重点整理

行政法 1、行政法的概念与特征: 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规范行政组织及其职权、行政行为的条件与程序,以及对行政活动予以监督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主要特征:(1)行政法涉及的内容广泛;(2)行政法规范具有易变性;(3)行政法的实体性规范与程序性规范通常交织在一起,没有截然分开。 2、行政法的渊源及其制定主体: (1)宪法; (2)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3)行政法规:国务院; (4)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 (6)行政规章:部门规章由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地方规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 (7)国际条约与协定; (8)法律解释; 3、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构成要素: 行政法律关系是行政法对由行政活动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加以调整后,所形成的行政主体相互之间、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以及行政主体与其他各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主要特征: (1)行政法律关系双方主体中,行政主体一方是恒定的; (2)行政法律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具有对应性和不对等性; (3)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国家权力具有不可处分性; (4)行政法律关系的设定具有灵活性与及时性; 构成要素:(1)主体,行政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组织或个人; (2)内容,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 (3)客体,行政法律关系的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或标的。 4、依法行政原则: (1)合法行政,指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具体要求: A、职权法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首先要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即职权法定; B、依法的规定行政,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要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包括遵循法定条件,依照法定程序行政; C、法律优先,在依法的规定进行行政活动的过程中,行政主体要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多种法律文件,此时从法制统一的要求出发,必须遵循法律优先。 D、法律保留,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

行政诉讼法初步的论文

行政诉讼法初步的论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于1989年4月4日经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它的诞生在我国民主与法治发展历程中具有里程碑的意义,(注:《人民日报》评论员曾指出:一个国家是否建立行政诉讼制度是衡量这个国家民主与法治发展的重要标志。)标志着我国行政诉讼制度初步建立。台湾地区现行的行政诉讼法以历时11年之久修订,并于1998年10月2日得以通过。由于历史的原因海峡两岸建立了不同的法律体系,法律制度存在着巨大的差异,现行行政诉讼法的区别也较大。台湾地区现行行政诉讼法在某种程度上借鉴了大陆行政诉讼法的立法经验,(注:台湾蔡志方在其《行政救济与行政法学(一)》一书中就用较多的篇幅介绍大陆行政诉讼法并对其进行评析。一些台湾学者也曾来大陆实地考察行政诉讼制度。)甚至在某些方面已超出了大陆行政诉讼法的立法水平。对大陆和台湾地区行政诉讼法比较研究,既有利于了解台湾地区行政诉讼制度,也有利于大陆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大陆和台湾地区现行行政诉讼法的差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大陆和台湾地区行政诉讼法的出台背景比较 1.大陆行政诉讼法的出台背景 新中国建国以后很长一段时期,既没有行政诉讼制度,也没有行政诉讼法。虽然建国初在《最高人民法院组织条例》中存在最高人民法院设立行政审判庭的规定,但实际上长期以来不存在行政诉讼。直至1982年《民事诉讼法》出台才正式开启行政诉讼的历史。但行政诉讼基本是沿用民事诉讼程序。随着改革的深入,人们的思想得到空前的解放,大陆的法学也得到蓬勃发展。在广大行政法学者的理论研究推动下,在理论界与实际工作部门同志的共同努力下,在1989年终于出台了新中国第一部行政诉讼法。而且这部法体现了现代法治精神,是一次成功的立法。但也不可否认,由于我们没有长期充分的行政审判实践为依托,也没有行政诉讼法立法经验,甚至当时民事诉讼法自身也处于待修订状态,使得这部行政诉讼法在立法技术上显得有些粗糙,有些规定显得过于理想,在操作性方面也还存在一些欠缺。 2.台湾地区行政诉讼法的立法背景 台湾地区现行行政诉讼法颁布以前一直沿袭使用1933年6月23日国民党政府平政院成立的同时施行的行政诉讼法,后经多次修订,最近的一次修

行政诉讼法概述

一行政诉讼法概述 (一)行政诉讼与行政诉讼法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起诉,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活动。(《行政诉讼法》第条)行政诉讼法是指调整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行政诉讼法是程序法,与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构成完整的 诉讼法律体系。 行政诉讼法有广义与狭义之分。1989年4月4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二)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 行政诉讼的共有原则 这些原则与其他诉讼活动如民事诉讼、刑事诉讼的原则相同的, 是诉讼活动的一般准则,又称为一般原则。 、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 、辩论原则 、人民检察院实行法律监督原则 合议制原则、回避原则 公开审判原则、两审终审制原则 行政诉讼的特有原则 这些原则是行政诉讼自身所特有的,与其他诉讼活动的原则是完全不同的。 、人民法院特定主管原则 又称有限管辖原则,是指对于行政纠纷,人民法院只管辖并 解决其中的一部分。这与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民事案件的完全管辖权 不同。 、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 ⑴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审查的对象是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

为。 限于具体行政行为,不审查抽象行政行为 限于外部行政行为,不审查内部行政行为 ⑵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是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原则上对合理性不审查) 是否超出了法定界限 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⑶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的依据 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和地方规章是参照的依据。 、不适用调解原则。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得进行调解。(第条) 因为行政诉讼处理的是行政争议,而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 行政机关依职权实施的,行政职权属于国家权力,是不能通过调解而放 弃或让步的。 赔偿诉讼可以适用调解(第条) 、诉讼不停止执行原则。 含义: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因为相对人的起诉而停止执行,在诉讼期间,依然具有法律效力。 理论上:是国家行政管理连续性、有效性和不间断性的必然要求。 实践上:对行政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并消除其存在的违法状态,可 能发生更大的社会危害性。 例外:(第条) ⑴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⑵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将会造 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的。 ⑶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司法有限变更原则。 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一般不享有司法变更权,仅限于在行政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形成性考核册作业参考答案(精简版)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形成性考核册作业参考答案 1、结合工作实际,谈谈行政法基本原则在实践中的运用。(参见教材p17-21) 答:行政法基本原则具有普遍性、基础性、自身的特殊性,它应能反应出行政法律规范区别于其他法律的本质特性。主要表现在:(1)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行政法规范制定的依据(2)当行政法具体规范不明确或没有规定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可以直接适用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也可以根据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作出法律解释。 作业1撰写论文(范文) 行政法原则在实践中运用 行政法的原则有行政合法性原则和行政合理性原则。所谓行政合法性原则是行政法治原则的核心内容。它是指行政权力的设立、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要求,不能与法律相抵触。行政合法性原则要求行政主体必须严格遵守行政法律规范的要求,不得享有行政法规范以外的特权,超越法定权限的行为无效;违法行政行为依法应受到法律制裁,行政主体应对其行政违法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行政合法性原则包括实体合法和程序合法两个方面的内容。违反实体法和违反程序法都是对行政合法性原则的破坏。实体法是指规定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活动中的权利与义务的行政法律规范。程序法则通常是为保证行为程序公正,没有偏私,从而保障实体权利得以实现的法律规范。行政程序合法包含三方面的内容: (一)任何人不能成为审理自己案件的法官。执行这一原则的制度是回避制度。 (二)行政机关在裁决行政纠纷时不能偏听偏信,应当给予当事人同等的辩论机会。 (三)决定对当事人不利的事务时,应预先通知当事人并给其发表意见的机会。 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具体要求: 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前提条件是有法可依。行政合法性原则通常要求行政权依法律的规定存在,行政机关依法设立并应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具体讲,行政合法性原则应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要求: 1 任何行政职权都必须基于法律的授权才能存在 2 任何行政职权的行使应依据法律、遵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这就要求行使行政权力不仅应遵循实体法规范,而且应遵循程序法规范,二者不能偏废。 3 任何行政职权的授权和委托及其运用都必须具有法律依据,符合法律宗旨。 行政合法性原则这三个方面的具体内容要求行政主体应严格依法办事,行政管理活动应有法可依,严格按照法律规范进行。这里所讲的法律是广义上的法律不仅仅只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宪法、法律,还有国务院指定的行政法规,国务院各部门制定的规章、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以及较大的室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乡法规以及省级人民政府和较大的室以上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等。 行政合理性原则是行政法法治原则的另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是指行政机关不仅应当按照法律、法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复习思考题答案

二、判断题(下列命题你认为正确的就在题后的括号内打“√”,错误的打“×”) 1、行政拘留是我国最重要的行政处罚(√ ) 2、我国的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律应先经行政机关复议(×) 3、行政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因此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是对等的(×) 4、行政诉讼期间,采取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执行的原则(√) 5、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可以调解(×) 6、行政规章也是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依据之一(×) 7、我国法律规定,行政主体只能是组织,不能是个人(√) 8、行政赔偿请求可以在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9、政府行为与行政行为的含义是相同的(×) 10、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中既不能作为原告,也不能作为第三人(×) 11、某行政主体于5月2日对公民甲作出罚款500元的决定,并要求甲于5月17日前交清罚款但甲因故于5月 20日才收到罚款决定书。该罚款决定对甲的生效时间应为5月17日。(×)12、某省公安厅在请示公安部同意后,错误冻结某企业银行账号而引起行政赔偿。这里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是公安部(×) 13、无论是行政复议还是行政诉讼,行政规章只能作为“参照”而不能作为审理依据。(×) 14、公民甲穿上警服,冒充公安局民警,以其名义“抓赌”,打伤赌博嫌疑犯四人。市公安局应对四嫌疑犯承担赔偿责任,再向公民甲追偿。(×) 15、某市人民政府发布规定:“本市机动车辆单日单号、双日双号通过长江大桥。”改市人民政府发布规定的行为属抽象行政行为(√) 16、某环保局任意改变其所颁发的排污许可证中所确定的排污量,从行政法学上说,该环保局违反了行政行为公定力原理。(×)17、某书店贴出“偷一罚十”的告示,并对偷书10元的某顾客罚款100元的行为是滥用职权的行政行为。(×) 18、某乡人民政府以《工作简报》形式通报对149名农民违反计划生育的行政处罚,由于乡政府以《工作简报》的方式“通报”决定的,因而没有必要送达被处罚人。乡政府的行政行为属于形式性行政违法(√) 19、经授权的某大学考虑到张某多年未评上教授,因而在本年度的教授职称评定中予以批准。这种职称评定违反了行政合理性原则。(√) 20、某税务局对买卖股票逃避征税的本局工作人员甲,作出了罚款的决定。该罚款决定是一种行政处分。(×) 三、简答题 1、简述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 答案: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是指行政行为合法成立生效所应具备的基本要素,或者说是应当符合的条件。各类行政行为共同应当符合的一般合法要件: (1)行政行为的主体应当合法,即实施行政行为的组织必须具有行政主体资格,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2)行政行为应当符合行政主体的权限范围,即行政主体必须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行为,必须符合一定的权限规则。(3)行政行为的内容应当合法、适当,即行政行为所涉及到的权利、义务,以及对这些权利、义务的影响或处理,均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4)行政行为应当符合法定程序,即不仅要符合与该种行政行为性质相适应的程序要求,而且还必须符合程序的一般要求。 2、简述我国司法审查的特有原则。 答案:(1)人民法院特定主管原则。(2)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原则。(3)被告负举证责任原则。(4)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原则。(5)不适用调解原则。(6)司法变更权有限原则。 3、简述行政补偿与行政赔偿的区别。 答案:(1)两者的引发原因不同,行政赔偿是违法行为引起的,而行政补偿是合法行为引起的。(2)两者的性质不同,行政赔偿是普通的违法行政行为引起的法律责任,而行政补偿是例外的特定民事责任,并不具有对国家行政行为的责难。(3)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在适用范围、标准、方式等方面也有所不同。 4、简述我国行政立法的主体。 答案:行政立法是行政主体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和发布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活动,按照表现形式不同,行政立法的主体有: (1)行政法规制定主体:国务院; (2)行政规章制定主体:国务院各部委;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省、自治区所在市人民政府;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 5、简述行政行为的含义和特征。 答案: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管理活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行政行为的特征有:(1)行政行为的服务性;(2)行政行为的从属法律性;(3)行政行为的单方性;(4)行政行为的强制性;(5)行政行为的无偿性。 6、简述行政公正原则主要内容。 答案:行政公正原则要求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办事公道,不徇私情,平等对待不同身份、民族、性别和不同宗教信仰的行政相对人。其具体要求有:(1)依法办事,不偏私;(2)平等对待相对人,不歧视;(3)合理考虑相关因素,不专断;(4)自己不做自己的法官;(5)不单方接触;(6)不在事先未听取相对人申辩意见的情况下作出对相对人不利的行政行为。 7、简述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的区别。 答案: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以不特定的人或事为管理对象,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是

行政诉讼法重点总结

行政诉讼法 第一编绪论 行政,是指国家行政主体依法对国家和社会事务进行组织和管理的活动。换言之,行政是国家行政主体实施国家行政权的行为。 公行政——私行政 公行政:国家行政——社会行政 国家行政:形式行政——实质行政 行政法的核心或实质内容是行政权。 行政权:是指执行管理权,主要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执行国家法律、管理国家内政、外交事务的权力。 行政权的特征: 第一,执行性。 第二,法律性。 第三,强制性。 第四,优益性。 第五,不可处分性。 严格意义的行政法产生于1799年法国行政法院建立之后 行政国家——行政法产生、发展的基本原因 法治国家形成的基本条件——行政法的产生和发展 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志——行政法 行政法是一切行政管理法规的总称。是国家重要部门法之一,它是调整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或者说是调整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其职权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行政关系:行政监督关系行政救济关系内部行政关系 监督行政权的方式: 制定行政组织法——控制行政权的权源 行政程序法——规范行政权行使的方式 行政法制监督法、行政责任法、行政救济法——制约行政权滥用 “新行政法”的主要内容: 调整范围新 调整方式新 法源形式新 调整范围的“八新” 1、为解决“市场失灵”,新行政法通过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对价格、利率、产业发展结构等进行规制,保证经济的平衡发展,防止经济危机。 2、新行政法有限度地进入“私域”,对私人财产权、经营权、契约权进行适当干预。 3、新行政法不仅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且越来越多地调整人与自然、人与环境的关系。 4、新行政法有限度地进入“特别权力关系领域”。 5、为实现公民自治和建立“有限政府”,国家公权力逐步向社会转移,由社会提供“公共物品”。 6、新行政法对国家和政府的绝对权力加以适当和必要的限制。 7、新行政法有限度地进入执政党执政行为的领域。 8、新行政法进入互联网,调整“虚拟世界”中的社会关系。

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

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0]8号 颁布日期:20000308 实施日期:20000310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一、受案范围 二、管辖 三、诉讼参加人 四、证据 五、起诉与受理 六、审理与判决 七、执行 八、其他 1999年11月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8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3月10日起施行。 为正确理解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现结合行政审判工作实际,对执行行政诉讼法的若干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一、受案范围 第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一)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行为; (二)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三)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四)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五)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六)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第二条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国家行为,是指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防部、外交部等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授权,以国家的名义实施的有关国防和外交事务的行为,以及经宪法和法律授权的国家机关宣布紧急状态、实施戒严和总动员等行为。 第三条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是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能反复适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是指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该行政机关公务员权利义务的决定。 第五条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四)项规定的“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中的“法律”,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通过的规范性文件。 二、管辖 第六条各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和审查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 专门人民法院、人民法庭不审理行政案件,也不审查和执行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 第七条复议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 (一)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的; (二)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且对定性产生影响的; (三)撤销、部分撤销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处理结果的。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一)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且基层人民法院不适宜审理的案件; (二)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 (三)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 (四)其他重大、复杂案件。 第九条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 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既对人身又对财产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被扣押或者没收财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上述行为均不服的,既可以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受诉人民法院可一并管辖。 第十条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应当在接到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

行政诉讼法复习题自考复习资料

行政诉讼法 名词解释 1.行政诉讼:指人民法院审理行政纠纷案件的活动。 2.行政诉讼法:是指由国家制度的,用以调整人民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行政诉讼中活动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行政诉讼法律关系:是指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和一切诉讼参与人为了解决行政争议,根据行政诉讼法律而形成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关系。 4.行政诉讼基本原则:是指由宪法和法律规定,在整个行政诉讼过程中,或在行政诉讼的主要阶段起指导作用的准则。 5.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指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裁判行政争议的范围,亦即人民法院对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对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权利进行监督的范围。 6.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 7.管辖权异议:是指由当事人所提出的对管辖权的异议。 8.行政诉讼参加人:是指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和与诉讼当事人地位相同的人。 9.行政诉讼当事人:是指因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争议,以自身名义进行行政诉讼,并受人民法院裁判约束的厉害关系人,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到法院打行政官司的原告和被告。 10.行政诉讼证据:是指在行政诉讼过程中能够用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一切材料。 11.证据保全:是指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取得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根据诉讼参加人的请求或依职权采取措施加以确定和保护的制度。 12.质证:是指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在庭审中围绕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针对证据有无证明效力以及证明效力的大小进行对质辨认及核实的活动。 13.行政诉讼法律适用:是指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将法律、法规具体适用于各种行政案件,从而对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的专门活动。 14.起诉: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 法权益,依法请求人民法院行使国家裁判权 给予司法补救的行诉行为。 15.行政审判准备:是指人民法院受理 行政案件后、开庭审理前,为保证庭审工作 顺利进行,使案件得到正确合法、及时有效 的处理,由承办该案件的审判人员依法所作 的各种诉讼活动。 16.自愿申请撤诉:是指在判决、裁定 宣告前的诉讼期间内,原告自动撤回起诉, 经人民法院准许而终结诉讼的制度。 17.视为申请撤诉:是指原告经人民法 院合理传呼后,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人民 法院视为原告自愿撤回诉讼。 18.延期审理:是指人民法院把已定的 审理日期或正在进行的审理推延至另一日 期再审理的制度。 19.行政裁定: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行 政案件过程中,或者在案件的执行过程中, 对于程序性问题所作出的判决。 20.行政判决:是指人民法院通过对行 政案件的审理,查清案件事实,审查争议的 具体行政行为,依据法律、法规并参照规章 的规定,对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实体性问题所 作出的结论性裁决。 21.第二审程序:是指上级人民法院对 下级人民法院就第一审案件所做出判决、裁 定,在发生法律效力以前,基于当事人的上 许,依据事实和法律,对案件进行审理的程 序。 22.上诉:是指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 法院的裁决,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状,请 求上一级人民法院进行审判的诉讼行为。 23.行政诉讼执行:是指人民法院或者 有权行政机关对已生效的判决、裁定,在义 务人逾期拒不履行时,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从而使判决、裁定得以实现的活动。 24.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发现 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违反法律、 法规的规定,依法对案件再次进行审理的程 序,故又称再审程序。 25.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是指人民 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的过程 中,附带解决与本案有关的民事争议的活 动。 26.行政赔偿诉讼:是行政诉讼的一种 特殊形式,是指行政相对方在向人民法院对 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提出异议的同时,请 求人民法院判决行政主体赔偿具体行政行 为违法或不当侵犯其合法权益对其造成的 损失的诉讼。 27.强制措施:是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 案件过程中,为保证审判的顺利进行,对妨 碍行政诉讼的人所采取的一种强制性手段。 28.期间:是指诉讼主体进行一定的行 诉行为的时间界域。 送达: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和 方式,将诉讼文书或者法律文书送交当事人 和诉讼参加人的行为。 30.涉外行政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为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我过进行的 行政诉讼。 简答题: 1、行政诉讼的特点 ①行政诉讼审查对象恒定象征纠纷。 ②行政诉讼当事人地位恒定行政相对人为 原告,行政主体为被告。③行政诉讼裁决机 关恒定司法审判机关。④行政诉讼标的恒定 具体行政行为。 2、行政诉讼的种类 ①人身权诉讼、财产权诉讼和其他权 利诉讼。②确认之诉、撤消之诉、变更之诉、 履行之诉、赔偿之诉。③实体违法之诉、程 序违法之诉。 3、行政诉讼法的效力范围 ①时间效力。②空间效力。③对人的 效力。④对事的效力 4、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特征 ①行政诉讼法律关系是根据行政诉讼 法律规范而形成的关系。②行政诉讼法律关 系是为解决行政争议而在行政诉讼活动中 形成的法律关系。③行政诉讼法律关系是人 民法院与一切诉讼参与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④行政诉讼法律关系是以人民法院与一切 参与人之间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为内容 的法律关系。⑤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中,原告、 被告双方当事人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不完 全对等。 5、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①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②行政诉讼 法律关系的内容。③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客 体。 6、行政诉讼基本原则的特点 ①高度概括性。②普遍指导性。③法 律效力性。 7、行政诉讼一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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