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档网
当前位置:搜档网 › 著名法学家及其著作

著名法学家及其著作

著名法学家及其著作
著名法学家及其著作

前期智者

普罗塔哥拉(Protagoras)(主张民主制)安提芬(Antiphon)卡里克里斯(Callicles)(主张贵族制)

斯拉雪麦格(Thrasymachus)

苏格拉底(Socrate,BC469??)

希腊著名哲学家。

柏拉图(Platon,BC427~BC347)

希腊奴隶主贵族的政治思想家,古代希腊唯心主义哲学最主要的代表。

主要著作:《理想国》、《政治家》、《法律篇》

亚里士多德(Aritoteles,BC384~BC322)

希腊著名哲学家,其无论对于法律还是哲学思想均采取折中主义的原则。游离于唯物及唯心之间。他的学派也被称为逍遥学派。(习惯于和学生在散步时讲授)

主要著作:《伦理学》、《政治学》、《雅典政治》等。

伊壁鸠鲁(Epicurean School,BC341~BC270)

希腊后期的重要法律思想家。伊壁鸠鲁学派创始人。

之诺(Zeno of Cyprus,BC336~BC270)

希腊后期斯多葛学派的创始人。希腊后期重要的法律思想家。

希腊历史上著名的四个学园:

1. 约BC385年左右由柏拉图创办的学园。

2. 约BC335年左右由亚里士多德创办的学园。

3. 约BC307~BC306年左右由伊壁鸠鲁创办的学园。

4. 约BC336~207年左右由之诺创办的学园。(该学园第二代领导人为克吕斯帕斯、第三代领导人为潘乃蒂阿士。)

波里比阿(Polybius,BC204~BC122)

罗马第一个法律思想家,希腊人。

主要著作:《罗马史》

西塞罗(Marcus Tullius Cicero,BC106~BC43)

罗马政治家和法律思想家。哲学上追随柏拉图,政治上接近亚里士多德。

主要著作:《论共和国》、《官吏篇》、《法律篇》

塞涅卡(Seneca,BC4??~65??)

罗马政治法律思想家。罗马暴君尼禄的导师。

罗马五大法学家

盖尤斯(Gaius,117~180)著有《法学阶梯》

保罗(Paulus,121~180)乌尔比安(Ulpianus,170~228)著有《罗马法令的注释》共81册。

帕比尼安(??Papinionus,212)莫德斯蒂努斯(Modestinus,250??)

奥古斯丁(Augustine OF Hlppo,SAINT,354~430)

一位神秘主义哲学家,其理论接近新柏拉图主义。

主要著作:《上帝之城》、《忏悔录》及500多篇演讲稿、3篇论文及218封书信。其中《上帝之城》曾被奉为基督教神学经典,该书对后世基督教神学都有重大影响。被誉为5世纪的百科全书。也称为“第一部历史哲学”,甚至有学者认为“神圣罗马帝国”就是为了企图实现《上帝之城》一书所提出的理想。

约翰·索尔兹伯里(Salusbury,1110~1180)

中世纪另一位政治法律思想家。其在国家和法律观点上继承了许多西塞罗的思想。

主要著作:《论政府原理》(1159年发表,是中世纪第一本研究政治哲学的书。)

托马斯·阿奎那(Thomas Aquinas,1225~1274)

西欧中世纪最权威的经院哲学代表,也是重要的法律思想家。

主要著作:《反异教徒大全》、《神学大全》、《论君主政治》等。其中《神学大全》体现了其

主要法律思想。

马西利(Marsillius of Padus,1278~1343)

西欧中世纪著名的政治法律思想家,坚决反对动用教权,维护君权,是使中世纪法学摆脱神学桎梏的重要人物之一。

主要著作:《和平捍卫者》(1324年)

马基雅弗利(又译马基雅维里)(Niccols Machiavillc,1468~1527)

意大利著名的政治思想家、外交家和历史学家。被马克思和恩格斯称为“已经开始用人的眼光来观察世界,从而摆脱了神学的束缚。”

主要著作:《君主论》、《论图斯·李维著[罗马史]前十卷》三卷(李维史论)、《佛罗伦萨史》八卷、《兵法》(直译《战争与艺术》)、《曼陀罗华》(喜剧)等。其《君主论》在

20世纪八十年代又被列为最有影响和最畅销的世界十大名著之一。

让·布丹(Jean Bodin,1530~1596)

著作:《六国史论》(布丹成名作,其在政治思想史中的地位甚高。其并不逊色与亚里士多德

的《政治学》。

格老秀斯(Hugo Grotius,1583~1645)

近代资产阶级自然法的创始人,国际法鼻祖。

主要著作:《论海洋自由》、《战争与和平法》(其国际法思想主要体现在此)

斯宾诺莎(Benedict De Spinoza,1632~1677)

荷兰著名的政治法律思想家,英勇的无神论者。

主要著作:《神学政治论》(17世纪著名的政治法律理论著作之一)

托马斯·霍布斯(Thomas Hobbes,1588~1679)

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时期代表大资产阶级、上层新贵族利益的政治法律思想家、近代机械唯物

主义的奠基人之一。

主要著作:《论公民》(1642年)、《论物体》(1655)、《论人性》(1658)、《利维坦》(1651)

他的法律思想集中体现在利维坦一书中。

约翰·洛克(John Locke,1632~1704)

英国革命后期的资产阶级思想家、自由主义的奠基人、欧洲资产阶级启蒙运动的先驱、古典

自然法学派的杰出代表之一。

主要著作:《论宽容异教的通信》(1689年)、《政府论》上下篇(1689年)、《人性理解论》

(1690年)等。其中《政府论》是其代表作,特别是下篇,包含了他许多重要

的法律思想。

约翰·弥尔顿(John Milton,1608~1674)

英国伟大的诗人和政论家,17世纪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斗士。

主要著作:《论出版自由》(1644年)、《偶像破坏者》、《为英国人民申辩》(1651年)《再为

英国人民申辩》(1654年)

詹姆士·哈林顿(James Harrington,1611~1677)

17世纪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的政治思想家。早期主张君主立宪制,查理一世被俘后主张共和制。

主要著作:《大洋国》(1656年秋)此书形式上是一部政治小说,实质上是其为英国提出的一部宪法草案。

孟德斯鸠(Baron de Montesquieu,1689~1755)

18世纪法国启蒙思想家、法国大革命的思想先驱、资产阶级自然法学派的主要代表人物之一。

主要著作:(法律思想方面)《罗马盛衰原因论》(1734年)、《论法的精神》(是其最重要的代表作,也是西方法律思想史上最有影响的著作之一。是一部独具风格的资产阶级法学百科全书1748年)

卢梭(J.J.Rousseau,1712~1778)

18世纪启蒙运动最卓越的代表之一,资产阶级自然法学派的一位主要人物。

主要著作:(政治法律方面的)《论人类不品等的起源和基础》、《社会契约论》(是激进资产阶级民主派革命理论的集中概括。是世界政治学说史上最重要的经典之一,是震撼世界的1789年法国大革命的号角和福音书。)狄德罗(Denis Diderot,1713~1784)

法国“百科全书派”的领袖。被恩格斯誉为“‘为了’对‘真理和正义的热诚’而献出整个

生命的人”。其与卢梭、伏尔泰、孟德斯鸠、爱尔维修(Claude Adrien Helvét ius,1715~1771)

霍尔巴赫(Paul Heinrich Dietrich d’Holbach,1723~1789)达朗贝尔、孔多塞、哈勒、魁奈、

杜尔阁等启蒙思想家、哲学家、自然科学家、经济学家一起编写了长达35卷的《百科全书》。

所以被称为“百科全书”派,该派的法律思想在资产阶级法学世界观中的影响不容忽视。

摩莱里(Morelly,1720~1769)

法国空想社会主义者。

马布利(Gabriel Bonnot de Mably,1709~1785)

另一位法国杰出的空想社会主义者、著名的历史学家和政论家,几与孟德斯鸠和卢梭一样

享有盛名的学者。

主要著作:《马布利全集》(逝世后出版)、《论法制或法律的原则》、《哲学家经济学家对政治社会的自然的必然的秩序的疑问》、《论波兰的政治和法律》、《美国政府和法律概观》、《根据从1648年威斯特法里亚和约到现在的各项条约建立的欧洲国际法》等。

罗伯斯比尔(Maximilien de Robospierre,1758~1794)

为人所熟知的法国激进资产阶级的革命领袖。自幼受到启蒙思想家的影响,尤其崇敬卢梭。

主要著作:《革命法制和审判》(前苏联人编辑出版的册子,其中收录了其主要演说和文章。

乔治·华盛顿(George Washington,1732~1799)

美国首届总统、著名政治家、美利坚合众国的缔造者。1796年选举前夕,其发表了著名的

告别演说,这种拒绝再任的行动,开创了美国政治史上总统只能担任两届的先列。

托马斯·杰弗逊(Thomas Jefferson,1743~1826)

美国独立战争时期的政治思想家、美国资产阶级民主派领袖、美国《独立宣言》起草人和第

三届美国总统、美国民主共和党(现民主党)的创始人,开创了美国两党制的先河。

主要著作《英属美洲权利概述》(一篇重要的政治论文,许多论点被以后的《独立宣言》

所采纳发展。

托马斯·潘恩(Thomas Paine,1737~1809)

美国独立战争时期民主派的主要代表之一、著名的资产阶级政治活动家和启蒙思想家。

主要著作:《常识》、《林中居民的信礼》、《人权论》、《理性时代》、《政府基本原理》、

《反君政论》、《政治论》等。

亚历山大·汉密尔顿(Alexander Hamilitan,1757~1804)

美国建国初期的政治家、宪法学家。温和派(联邦党人,即现共和党)的首领。

其与麦迪逊(1751~1836)、杰伊(1745~1826)等人联合其来,自称“联邦党人”

共同以“普布利乌斯”的笔名,从1787年10月的纽约报刊上发表一系列论文。

后由汉密尔顿编为《联邦党人文集》。在美国大量出版发行,影响很大。

伊曼努尔·康德(Immanuel Kant,1724~1840)

德国重要的启蒙运动思想家、德国古典唯心主义哲学创始人。唯心主义先验论哲学家。

他深受18世纪启蒙思想家,特别是卢梭的影响。笛卡尔及培根的思想对他的影响也很大。

主要著作:《宇宙发展史概论》、《关于自然神学和道德的原则的明确性研究》、《把数学概念

引进于哲学中的尝试》、《上帝存在的论证的唯一可能性的根源》。

1770年之前被称为“前批判时期”主要研究自然科学,他在此时期在形而上学思维方式上打开了一个小缺口。而1770年后则被称为“批判时期”,在这一时期,其“批判哲学体系逐步形成。

哥特利勃·费希特(Johann Gottlieb Fichte,1762~1814)

德国古典唯心主义哲学家、法学家。其政治法律思想比康德、黑格尔激进,具有比较浓厚的民主主义色彩。

主要著作:《一切启示的批判》、《知识学》、《试论公众关于法国革命的意见》、《自然权利基础》、《伦理学体系》、《人类的天职》、《闭塞的商业王国》、《幸福生活的途径》、《告德意志民族书》、《论学者的使命》等。

其前期比较激进,受卢梭影响大,拥护法国革命。后期向封建贵族妥协,主张改良,侧重强调国家主义,比较保守。

乔治·威廉·弗里德里希·黑格尔(Georg lvilhelm Friedrich Hegel,1770~1831)

德国思想史上一位著名的唯心主义,也是对西方法律思想史有异常深远影响的思想家。他既是德国主要唯心主义和辩证法大家,又是德国古典哲学的主要代表。

主要著作:《法哲学原理》(法哲学方面的代表作,1821年发表)

耶利米·边沁(Jeremy Bentham,1748~1832)

英国资产阶级法理学家和理论学家、功利主义理论创始人。创办和主编《威斯敏斯特评论》

主要著作:《道德学》、《政府片论》、《道德与立法原理》、《监禁所》、《司法证据原理》、《宪法论》、《议会改革计划》、《宪法法典》约翰·奥斯丁(John Austin,1790~1859)

19世纪英国分析法学的首创者、著名的资产阶级法理学家。其将功利主义与实证主义相结

合,创立了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其将法理学从伦理学中独立出来,使法学,尤其是法理学成

为一门独立的学科。(自由主义范畴)

主要著作:《法理学大纲》、《法理学讲义》(或称为《实在法哲学》)

约翰·斯图尔特·密尔(John Stuart Mill,1806~1873)

他是继边沁之后,英国另一位自由主义法律哲学家。詹姆斯·密尔的长子。

主要著作:《意见形成篇》、《逻辑体系》、《政治经济学原理》、《论自由》、《国会改革意见书》

《代议制政府》、《功利主义》等。

其中《论自由》是密尔急进自由主义思想的主要著作。

亨利·梅因(Sir Henry Maine,1822~1888)

英国历史法学派的奠基人和主要代表人物、著名法律史学家。

主要著作:《古代法》、《古代法制史》、《古代法和习惯》、《贫民政府》其中《古代法》是梅因研究古代法史取得的最重要的成果。

弗里德里希·卡尔·萨维尼(Fridrich Karl Savigny,1779~1861)

德国历史法学派的主要代表人物、德国著名的法学家。

主要著作:《论当代立法和法理学的历史使命》、《中世纪罗马法历史》、《当代罗马法制度》等书。

鲁道夫·冯·耶林(Rudolq Von Jhering,1818~1892)

著名的德国法学家、目的法学派的创始人和主要代表。其深受孔德证实主义的影响。孔德的

社会政治哲学耶林法学思想的理论基础。

主要著作:《罗马法在其不同阶段的发展中的精神》(其因此文树立其在德国民法学中的崇高声誉和领导地位)、《为权利而斗争》、《法律的目的》、《常用的法律》、《法理学的诙谐和严肃》、《今日罗马法和德国私法的教理年鉴编纂》等著作。1857年,其与格尔伯一起创办了《民法独断论者年鉴》,这个刊物在传播民法思想方面的作用很大。

鲁道夫·施塔姆勒(Rudolf Stammler,1856~1938)

德国法学家,新康德主义法学派的创始人和主要代表。其思想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德国、

西班牙、及拉美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主要著作:《用唯物史观观点看经济和法律》、《关于正当权利的学说》、《法学理论》、《法及法学的本质》、《近代法律及国家理论》、《法哲学教科书》、《法哲学论文、演讲录》等著作。

本扎曼·孔斯坦(Benjamin Constant,1767~1830)

法国资产阶级自由主义思想家、资产阶级自由派的领袖人物、资产阶级社会“真正的解释者

和代言人”。

主要著作:《立宪政治教程》

奥古斯特·孔德(Auguste Comte,1798~1857)

法国实证主义的创始人、哲学家和社会学家。马克思曾评论其在政治方面是“帝国制度(个

人独裁)的代言人、在政治经济学方面是“资本家统治的代言人”、在人类活动的所有范围

内、甚至在科学范围内是“等级制度的代言人”。

主要著作:《为重新组织社会的必要的科学工作计划》、《实证政治》、《实证哲学教程》、《实证政治体系》、《实证主义问答或广泛宗教解说撮要》等。

巴·伊·罗斯特尔(1793~1826)

俄国十二月党人起义中的主要思想领袖之一。其思想比较激进。

主要著作:《罗斯真理》

尼·米·穆拉维约夫(1795~1843)

俄国十二月党人起义中另一位的主要思想领袖。其思想相对温和。

主要著作:《对俄罗斯人民的宣言》

赫尔岑(А.И.?ерцен,1812~1870)

19世纪俄国贵族地主革命家,也是一位唯物主义哲学家、文学家、政论家。

主要著作:《自然研究通信》、《法意书简》、《来自彼岸》、《俄国革命思想的发展》、《俄国人民与社会主义》、《赫尔岑全集》(文艺作品)等。其创办《北极星》文艺丛刊、与奥加略夫创办了著名的《钟声》杂志。极力宣传农民解放,号召人民推翻沙皇制度。晚年撰写回忆录《往事与随想》。

车尔尼雪夫斯基(Н.?. Чернъщевский,1828~1889)

俄国著名的革命民主主义者和空想社会主义者,同时又是一位唯物主义哲学家、作家、政

论家。

主要著作:《穆勒(现译密尔)政治经济学概述》、《俄国文学果戈里时期概观》、《经济活动和立法》、《资本与劳动》、《哲学中的人本主义原则》、《没有收信人的信》及长篇小说《怎么办?》、《序幕》等。1856年,其担任《同时代人》杂志的主编。

埃利希·尤金(Ehrlich Eugen,1862~1922)

法律社会学和自由法学代表人物,法律社会学的奠基者。由于其学说流行于欧洲大陆,所以

也被称作欧洲的法律社会学。此学派另一代表为坎特罗威茨。

主要著作:《法律的自由发现和自由法学》等。

里昂·狄骥(Léon Duguit,1859~1928)

社会连带主义法学的创始人,其受到孔德实证主义哲学和社会学、杜克海姆(Emile Durkheim

,1858~1917)的社会连带主义社会学、以及耶林的法的目的论的影响。该派的其他主要代表

人还有国际法学家波利蒂斯(N.Politis)和塞尔(G.Scelle)、行政法学家杰泽(G.Jèze)和

博纳徳(R.Bonnard)和罗兰(L.Rolland)等人。

主要著作:《国家、客观法和实在法》、《社会全力、个人权利和国家》、《宪法论》、《拿破仑

法典以来法律与国家》、《公法的变迁》(英美译为《现代国家中的法律》和法律与国家等。

罗斯柯·庞德(Roscoe Pound,1870~1922)

美国社会学法学(同时代还有欧洲社会学法学)的创始人和主要代表人物,是20世纪西方

法学界的权威人物之一。其在詹姆斯及霍姆斯的实用主义哲学基础之上,吸收美国社会学

沃德、罗斯关于社会力量及社会控制的理论,兼采欧洲社会法学派和新黑格尔法学派的某些

理论,建立了一个十分庞杂的社会学法学体系。其理论在旧中国也有过一定影响。

主要著作:《社会学法学的主要范围和目的》、《法律哲学导论》、《法制史解释》、《法律和道德》、《美国刑法》、《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的义务》、《法理学》。

以下是美国现实主义法学的主要代表人物:

卢维林(Karl Llewellyn,1892~1962)弗兰克(Jerome Frank,1889~1957)奥利芬特(H.Oliphant)库克(W.Cook)穆尔(U.Moore)

哈盖尔斯特列姆(A.H?gerstr?m,1869~1939)

斯堪的纳维亚现实主义法学的创始人。由于其是瑞典乌普萨拉大学的法哲学教授,所以该派

也被称为“乌普萨拉法学派”(Uppsala School)。其本质属于社会法学的一个分支。

该派其他代表还有:奥利维克罗纳(K.Olivercrona,1897)罗斯(A.Ross,1899 Denmark)

该派主要著作:《法律和道德的本质研究》(哈盖尔斯特列姆)、《法律思想修正》(伦德斯特)

《作为事实的法律》(奥利维克罗纳)、《向现实主义的法理学前进—法学二元论批判》《论法律和正义》(罗斯)

汉斯·卡尔森(Hans Kelsen,1881~1973)

纯粹法学的创始人和主要代表,原籍奥地利的布拉格,后移民美国,由于其长期在欧洲大陆

流亡,所以使纯粹法学在英美法系国家的到了相当的传播。

主要著作:《纯粹法学》、《法律和国家一般原理论》(法理学方面)、《国家的主要问题》

《国际公法概论》、《国际公法原理》、《什么是正义》等。

该派其他代表还有:韦德罗斯(A.Verdross,Austria)孔兹(J.Kunz,Germany)

赫伯特·哈特(Herbert Hart,1907~ )

新分析法学创世人。其学派为现代西方主要法学派之一。

主要著作:《法律的概念》、《法律、自由和道德》、《惩罚与责任》等。

雅克·马里旦(Jacques Maritan,1882~1973)

法国哲学家,1906年改信新托马斯主义。沿袭了中世纪托马斯·阿奎那和亚里士多德的思

想。

主要著作:《人和国家》、《真正的人道主义》、《人权和自然法》

朗·L·福勒(Lon L.Fuller,1902~1978)

美国现代最重要的四位法学家之一(其他三位是:霍姆斯、庞德、卢维林),非神学的自然

法学的主要的代表人。

主要著作《法律在探求自己》、《法理学问题》、《法律的道德性》、《法律的解剖》、《社会秩序

的原则》(在其逝世后出版)

约翰·罗尔斯(John Rawls,1921~ )

当代非神学新自然法学的主要代表,是战后西方世界最具影响力的哲学家之一。

主要著作:《正义论》(1971年初版)

罗纳德·徳沃金(Ronald Dworkin,1931~ )

美国当代法学家,当今西方最负盛名的法律哲学家之一。

主要著作:《认真看待权利》、《法律概念》(其法理学中最重要的著作,至少从哲学上对美国

法理学有深奥的贡献)

(完整版)知识产权法著作权法练习题及答案

知识产权法导论和著作权法 第一章知识产权法导论 一、单项选择题 1、在知识产权中,既包括人身权利,又包括财产权利的是:( C ) A、商业秘密权 B、商标权 C、著作权 D、地理标记权 2、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公约中,《伯尔尼公约》保护的对象是什么?( B ) A、注册商标 B、文学艺术作品 C、录音制品 D、集成电路的布图设计 3、知识产权( C ) A、是一种财产权 B、是一种人身权,具有永续性的特点 C、以无体物为标的,兼具人身权与财产权的性质 D、在一国取得,即受世界各国的共同保护 4、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公约中,专门保护作者对其文学艺术作品所享有的著作权的国际公约是( D ) A、世贸组织的知识产权协议 B、专利合作条约 C、巴黎公约 D、伯尔尼公约 二、多项选择题 1、知识产权(ABCD ) A、以智力成果为保护对象 B、是一种财产权 C、有地域性 D、受时间限制 2、以下各项中属于《巴黎公约》保护范围的有(ACD) A、原产地名称 B、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C、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D、商标、服务标记、厂商名称 第二章著作权的对象 一、单项选择题 1、下列选项中,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是( A ) A、电视节目预告表 B、WPS2000计算机文字处理软件 C、某单位创作的北京市地图 D、某艺术家创作的雕塑 2、下列选项中,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是( B ) A、王某拍摄的淫秽录像带 B、歌唱家即兴创作并表演的歌曲 C、《中…国合同法》的官方英文版译文 D、通用表格 3、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是指( C ) A、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的以某种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 B、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新颖性的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 C、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 D、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的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 4、下列属于著作权法保护客体的是( D ) A、《红楼梦》 B、《三国演义》 C、《西游记》 D、莫言的小说《红高粱》 5、自然人所有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限为:(C) A.25年 B.50年C、作者终生及死后50年D、40年 6、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规定,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要符合何种情况才能得到保护?( C ) A、作品发表 B、作品创作完成即可 C、作品创作完成并固定在某种有形物体上 D、在作品上加注版权标记 7、根据著作权法规定,中国公民的著作权在下列何种情况下产生?( B ) A、随作品的发表而自动产生 B、随作品的创作完成而自动产生 C、在作品以一定物质形态固定后自动产生 D、在作品上加注版权标记后自动产生 8、在下列选项中,不属于著作权客体的有:( A ) A、政府公告 B、计算机软件 C、小说 D、公共讲堂的演说 9、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下列作品中,不属于著作权客体的作品是( C ) A、文字作品 B、工程设计 C、历法、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D、计算机软件 10、某电视台摄制电视剧《天龙八部》编剧唐某根据金庸撰写的《天龙八部》创作了剧本,演员黄某在剧中扮演乔峰,该电视剧的著作权归谁享有( B ) A、唐某 B、电视台 C、黄某 D、金庸 二、多项选择题 1、著作权法中的作品应具备下列( ACD )要素。 A、独创性 B、新颖性 C、表达性 D、可复制性 2、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包括( ABCD ) A、某著名法学家的课堂授课 B、某政治家发表的即兴演讲 C、某种商品说明书 D、未以乐谱形式表现出来的曲调 3、下列选项中,财产权已不受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有(AB ) A、历法 B、中央文件 C、八旬老人王某18岁写的信,完成后一直未发表 D、WINDOWS98程序软件 4、下列作品中,依据我国著作权法法,享有著作权的(ABCD ) A、即兴的未有以任何物质载体固定的演说 B、未以任何物质载体固定的法庭辩论 C、相声、快书、大鼓等戏剧作品 D、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 5、下列作品中哪些可以认为是文字作品(ABC ) A、戏剧作品 B、用盲文创作的小说 C、计算机软件 D、地图 6、下列作品中属于美术作品的有(CD ) A、摄影作品 B、建筑作品 C、书法作品 D、雕塑作品 7、下列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有(BD ) A、李律师在法庭上即兴发表的代理词 B、马法官就某案撰写的判决 C、陈教授利用业余时间翻译了《民法通则》 D、刊登在专利公报上的某一发明专利的说明书

著名法学家郭道晖访谈录

著名法学家郭道晖访谈录:是朱镕基的入党介绍人 字号 评论邮件纠错 2014年04月14日11:31 来源:民主与法制时报作者:邓益辉陆凤 郭道晖,著名法学家,这位如今86岁的老者,在学术上的成就,以及为人、为学的风格和节操,深得推崇和尊敬。 而在他自己的记忆中,这一生走过了“漫长的苦难历程”,尝过了人生的艰辛曲折,“有血有泪,可歌可泣”。 他出身于名门,其三位祖父郭仑焘、郭嵩焘、郭昆焘并称为“湘阴郭氏三杰”。可当家国蒙难,在抗日战争的烽火中,他的少年时代留下了“流亡千里”的记忆。 他参加革命,历经“反右”,苦熬过“文革”,人生已到知天命之时。年届半百,他仍以“犹献春蚕未尽丝”的精神,投身中国法治建设的探索和研究,终成大家。 在与民主与法制社记者的访谈中,郭道晖回忆与朱镕基的同窗情谊,讲述自己如何通过了法治入门的“第一堂考试”,解释“中国法治三老”一说的来源,谈依法治权、依法治官,谈“爱与憎”,谈鲁迅的“反抗挑战”之美……尘封这些往事的匣子,被一一打开。 清华同窗情谊 1947年7月,19岁的郭道晖只身去武汉报考大学,打地铺住在武汉大学的教室里。那时候,没有“统考”一说,实行的是各校分别报考。他在炎热的天气里连考了4所大学,筋疲力尽,大病了一场。 所幸,郭道晖被3所学校同时录取,他选择了清华大学电机工程系。就在那时,他与同班的朱镕基相识。“他与我父亲有师生之谊,与我有同窗之缘,更主要的是我们的思想、性格比较相投,所以一见如故,成了朋友。”郭道晖回忆说。 郭道晖刚刚上大学时,内战形势趋紧,1946年秋到1948年,北京爆发了多起学生运动。其中,包括震撼全国的“五·二”反饥饿反内战运动。 郭道晖积极投入各次学运中,每次游行与集会都必定参加。上课时,他开始从前排坐到了角落,偷偷地阅读《中国革命与中国共产党》《新民主主义论》等进步书籍。当他读到列宁著作中号召工人和士兵“把枪支从右肩移到左肩”,变国际帝国主义战争为国内战争,推翻沙皇统治时,不禁豁然开朗。 “中国现在不正是从对外抗日战争,转到了打倒国民党反动派的国内革命战争吗?”自此,郭道晖彻底抛弃了任何不流血变革的幻想,“只有革命,才有出路!”1948年7月,他加入了新民主主义青年联盟。 同年8月的一个大雨天,他经同学介绍加入了清华大学的中共地下党组织。那年,他正好20岁。 记者:很多人都知道,您是朱镕基的入党介绍人。当时具体是什么情况? 郭道晖:我和朱镕基是中学校友,大学又是同班。准确地说,我先是他的入团介绍人。那个团就是新民主主义青年联盟,地下党的外围组织,那个时候盟员也是秘密的。1948年冬天的时候,我介绍他入盟,而且我们住一个房间。1949年10月,我又作了他的入党介绍人。 他当总理以后,有一次美国的国务卿奥尔布赖特来北京,在会见时质疑中国的人权问题,指责中国。朱镕基不正面回答,他对奥尔布赖特说:“我当年参加争取人权的斗争至少比你早了10年。”把她顶了回去。因为他1948年就参加了新青联,参加了争人权、争民主的学

湖南省怀化籍名人知多少-(以下排名不分先后)

湖南省怀化籍名人知多少-(以下排名不分先后)

湖南省怀化籍名人知多少(以下排名不分先后) 姓名时间身份、地位 籍 贯 粟裕1907~ 1984 大将,总参谋长、 军委常委、全国人 大副委员长 会 同 滕代远1904~ 1974 平江起义领导人、 首任铁道部长,政 协副主席 麻 阳 向警予1895~ 1928 无产阶级革命家, 妇女部长 溆 浦 向仲华1911~ 1981 中将,广州军区政 委,对越自卫还击 战总指挥 溆 浦 周 本顺1959~ 中共河北省委书 记、省人大常委会 主任 溆 浦 戚和1947~ 湖南省委副书记、 省人大常委会副主 芷 江

平任 周佛海1897~ 1948 中共一大代理书 记、国民党高官、 汪伪大汉奸 沅 陵 刘晓1908~ 1988 革命家、外交家, 阿尔巴利亚、前苏 联大使 辰 溪 李 春来1965~ 航天专家、嫦娥工 程地面应用系统总 设计师兼副总指 挥,中科院探月总 体部副总师 会 同 金山1911~ 1982 著名电影表演艺术 家 沅 陵 杨伯涛1909~ 2000 国军第18军军长, 抗日将领,全国政 协委员 芷 江 舒新城1893~ 1960 著名学者、出版家、 教育家,《辞海》 主编 溆 浦

王 跃文1964~ 当代著名作家,有 影响的作品长篇小 说《国画》 溆 浦 李 必湖1946~ 杂交水稻专家,博 导 沅 陵 向培良1905~ 1959 作家,剧作家,美 学家,翻译家 黔 阳 向达1900~ 1966 著名敦煌学家、中 外交通史家,中国 科学院院士 溆 浦 柯原1931~革命作家 新 晃 王一知1901~ 1991 教育家、全国政协 委员,张太雷夫人 芷 江 游 建鸣1958~ 著名影视制片人, 作品有《小李飞 刀》、《中华英豪》、 芷 江

著名法学家及其代表作

西方法律思想史上的法学家及其代表作 一、古希腊罗马时期法学家及其代表作 古希腊 柏拉图:《理想国》、《政治家》、《法律篇》 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尼各马可伦理学》 古罗马 波利比:《罗马史》 西塞罗:《论共和国》、《论法律》 二、中世纪法学家及其代表作 奥古斯丁:《上帝之城》(《神国论》) 阿奎那:《神学大全》、《亚里士多德<政治学>诠释》 马西利:《和平保卫者》 马基雅维利:《君主论》(《霸术》) 布丹:《国家论六卷》 三、十七、十八世纪法学家及其代表作 格劳秀斯:《战争与和平法》、《论海洋自由》 斯宾诺莎:《神学政治论》 霍布斯:《利维坦》 洛克:《政府论》(上、下) 弥尔顿:《为英国人民声辩》 哈林顿:《大洋国》 布莱克斯通:《英国法释义》 柏克:《自由与传统——柏克政治论文选》 杰佛逊:《杰佛逊文选》 潘恩:《潘恩选集》 汉密尔顿:《联邦党人文集》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下) 卢梭:《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社会契约论》 摩莱里:《自然法典》

马布利:《论法制或法律的原则》、《论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罗伯斯庇尔:《革命法制和审判》 康德:《法的形而上学原理》、《永久和平论》 费希特:《法的体系》 黑格尔:《法哲学原理》 四、十九世纪法学家及其代表作 边沁:《政府片论》、《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法律概要》 密尔:《论自由》、《代议制政府》 奥斯丁:《法理学的范围》 萨维尼:《论当代立法和法理学的使命》 梅因:《古代法》 五、20世纪法学家及其代表作 施塔姆勒:《正当法的理论》 拉德布鲁赫:《法学导论》、《英国法精神》 马里旦:《人权和自然法》 富勒:《法律的道德性》 罗尔斯:《正义论》 德沃金:《认真对待权利》、《法律的帝国》 凯尔森:《纯粹法学》、《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 哈特:《法律的概念》 拉兹:《法律体系的概念》 麦考密克、魏因贝格尔:《制度法论》 耶林:《为权利而斗争》、《法律:作为目的的手段》 赫克:《法律利益问题》 埃利希:《法律社会学基本原理》 狄冀:《宪法论》、《宪法学教程》 韦伯:《经济与社会》、《论经济与社会中的法律》、《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卢曼:《社会分工》、《法律社会学理论》 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的任务》

中国近现代著名教育家张雪门复习要点.doc

中国近现代著名教育家张雪门复习要点 识记:1,幼稚园教育的目的 2, 幼稚园行为课程教学法的要点 领会:1,幼稚园行为课程的基本精神 2, 幼稚园师范办学的基本经验 1. 20世纪30、40年代我国幼教界“南陈北张”的“北张”指的是 张雪门。 2. 张雪门,创立了当地第一所中国人自办的星荫幼稚园。 3. 张雪门,倡导以改造中华民族为目标的幼稚教育。 4. 张雪门,《增订幼稚园行为课程》,1966年初步形成“行为课程” 的理论和实践体系。 5. 张雪门“生活就是教育,五六岁的孩子们在幼稚园生活的实践, 就是行为课程。” 7. 张雪门认为任为课程的教学法应当是起于活动,终于活动的有计 划的设计。— 8. 张雪门的幼稚园行为课程的基本精神就是“生活即教育”、“行为 即课程”。 — 9张雪门,“骑马者应从马背上学”,采取半日授课半日实习,始终突 出见习和实习的地位。 10.张雪门,的实习计划称为:“有系统有组织的实习”。 ▲名词解释:行为课程 1?我国近代著名幼教专家张雪门,《增订幼稚园行为课程》,初步 为课程”。 3. 生活和实际行动是行为课程的两大因素。首先,这种课程完全 根植于生活。其次,课程注意实际行为,生活和行为是相互联系的 整体。 4. 行为课程应自然地融合在儿童的生活中;应注意 实际行为, 并把生活和行动看作相互联系的整体。 简答1?张雪门根据教育目标,把幼稚教育分为哪几类? 2, 以培养宗教信徒为目标的幼稚教育。 3, 以发展儿童个性为目标的幼稚教育。 4, 以改造中华民族为目标的幼稚教育。 简答2?简述张雪门提出的改造民族的幼稚教育目标。 1, 铲除我民族劣根性。2,唤起我民族自信心。3.养成劳动与客 观的习惯态度。 4,锻炼我民族斗争为争中华民族之自由平等而向帝国主义作奋斗 之决形成“行为课程”的理论和实践体系。 2, “生活就是教育;五六岁的孩子们在幼稚园生活的实践,就是行

细数当今中国具有相当影响力的刑辩律师

细数当今中国具有相当影响力的刑辩律师 无论在哪个国家,刑辩律师始终是法治的基石,是推动国家法治发展的中坚力量,是对公民利益最坚定的维护者。他们为自由辩护,为生命辩护。“刑辩律师”本身就是他们至高荣誉。在当下中国,刑事辩护律师对法治进程的影响无疑是一股强大的推动力。他们在刑事辩护舞台上演绎着精彩和传奇。数律界风云人物,还看今朝! 张思之——“律师界的良心” “如果你能从我败诉案子的辩护词里讲出一件事、一句话是我讲错了,我都认输。” ——张思之 张思之,一个几乎没有打赢过一场官司的律师,却在法律界被尊称为“中国最伟大的律师”。年已83岁的张思之谈到案件时精神矍烁,张思之曾为“四人

帮”集团做辩护律师张思之,1927年生于郑州。1956年受命组建北京市第三法律顾问处,一年后被划为右派,劳改15年。1972年入北京市垂杨柳二中教书。改革开放后,重返律师界。长期以来,担任很多重大案件的辩护律师,如1988年大兴安岭大火庄学义“玩忽职守”案;1994年高瑜“泄露国家机密”案;2003年郑恩宠律师“泄密”案。从潘家园移居崇文新世界,83岁的张思之独来独往已两年有余。赋闲之余,张思之偶尔地接见些朋友,多数时间看看书写写文章。 如果说中国律师界还有一位元老级人物的话,那么说是张思之应该无人有疑问了。张思之最令人瞩目的辩护经历大概要算1980年11月12日,他被指定为江青反革命集团特别审判案件中的辩护律师。但江青对张的态度和能力颇有微词,而且拒不接受“叶、邓派来的律师”。因此,张思之转而出任林彪反革命集团案李作鹏的辩护人。 张思之由此名声大噪,而他为异端辩护的职业律师生涯也就此拉开了序幕。面对多位被告人的诚挚委托,他从未表示过拒绝,一度被称作此类案件“专业户”。 尽管张思之在律师界很有声望,但他办理的案件没有一件胜诉,唯一一件一审胜诉后还被检察院抗诉,最终依然难逃失败的命运,以致“屡战屡败”成了张思之律师执业生涯的一道标签,贯穿他律师生涯的主线。虽然“屡战屡败”,但张思之说,“如果你能从我败诉案子的辩护词里讲出一件事、一句话是我讲错了,我都认输。”这是他说过的最狂妄的一句话。 张思之的良心与见识,得到了法律界的公认,他被称为“律师界的良心”。这些可以从他所办理的案件中得到印证。2000年,《我的辩词与梦想》一书出版,这本汇集张思之近20年来就所代理案件写作的辩护词的专著,被北京汉语研究所重视,张思之因此获得“当代汉语贡献奖”。颁奖词说,“张思之先生的存在,

“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评选办法

第八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评选办法 根据《中国法学会2016年工作要点》的安排,今年组织开展第八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评选活动。为确保评选工作公开公平公正进行,并取得良好社会效果,特制定本评选办法。 一、评选宗旨 通过评选表彰活动,为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和健康成长创造条件,激励广大法学法律工作者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锐意创新,为繁荣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全面依法治国和法治中国建设做出新的贡献。 二、评选资格 1. 年龄在45周岁以下(1971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我国法学法律工作者; 2. 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指导法学研究和法治实践; 3. 学风严谨,学术规范,品行端正; 4. 具有原创意义或学术前沿水平的法学研究成果; 5. 在咨政建言、法学教育、法治宣传、法治实践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 6. 在法学法律界享有一定的学术影响和社会声誉。 三、推荐候选人 (一)推荐单位 1. 中国法学会主管的全国性法学社团(含3个作为团

体会员加入中国法学会、接受中国法学会指导的全国性法学社团)、直属研究会; 2. 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法学会; 3. 具有一级法学博士学位授予权的法学院校和科研单位; 4. 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公安部、司法部、国务院法制办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二)推荐名额分配 1. 属于学科研究会、综合性研究会的,每个研究会推荐候选人不超过3名;属于活动开展较好、研究成果较多的专门研究会的,每个研究会推荐候选人不超过2名;属于活动开展不理想、研究氛围不活跃、少有研究成果的,每个研究会推荐候选人不超过1名。具体名额另行通知。 2. 每个省级法学会推荐候选人不超过2名。 3. 具有一级法学博士学位授予权的法学院校和科研单位,每个单位推荐候选人不超过2名。 4.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审判理论研究会、检察学研究会推荐候选人各3名;中央政法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公安部、司法部、国务院法制办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推荐候选人为1—2名。 (三)推荐方式和程序 1. 推荐单位分别组成推荐评选委员会,人数一般不少于7人。 2. 采取一定方式公布推荐评选公告。

中国当代十六位著名教育家

中国当代十六位著名教育家 魏书生:男,生于1950年5月4日,河北省交河县人。辽宁省盘锦市教育局局长,中学特级教师,当代著名教育改革家。因在教育教改中的突出成绩,先后荣获省功勋教师、全国劳动模范、全国优秀班主任、全国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首届中国十大杰出青年等殊荣。兼任全国教育科研规划领导小组成员、中国中学学习科学研究会理事长、全国中语会副理事会长。著有《语文教学探索》、《班主任工作漫谈》、《家教漫谈》等书。他说:“有作为的人,每天都在塑造着新我,每天都从一个新的角度去认识世界,认识自我,设计自我。他的心灵像电闪雷鸣,不断放射出新的光芒和声音”。 教育思想:民主教育。 顾泠沅:男,生于1944年,江苏吴江人。1967年毕业于复旦大学数学系,1993年获华东师范大学教育学博士学位。现任上海市教育科学研究院副院长、研究员,华东师范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在上海青浦县主持了长达15年的数学教育改革实验,并进行了近十年的后续研究。对中国数学教育的理论与实践问题,作了系统的总结与提炼。多次被评为上海市劳动模范、全国劳动模范,并荣获“全国五一劳动奖章”等。是上海市首届教育功臣、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家。主要著述有《学会教学》、《教学实验论》《当代教学策略》《寻找中间地带》《教学改革的行动诠释》等。 教育思想:行动教育。 张思明:男,汉族。出生于1957年10月。籍贯:上海。数学特级教师,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北京附属中学副校长。曾荣获“北京市十大杰出青年”“全国优秀教师”“苏步青数学教育奖”一等奖、胡楚南优秀教学成果奖等荣誉。他的“中学数学建模和导学探索的教学模式”在中学数学界引起了极大的反响。他讲究教育的科学性、实效性和及身性,注重思想教育与科学知识的结合和无形教育环境的创设,特别注意培养学生对集体、民族、国家和社会的责任心和自身的进取精神。 教育思想:成长教育。 张化万:男,1945年9月出生,江苏扬州人。中共党员。1963年毕业于杭州师范学校。特级教师,曾获“全国曾宪梓先进教师”二等奖,省优秀教研员。曾任杭州第五六届政协常委,浙江省副会长,杭州上城区教师进修学校书记兼副校长。从1981年开始语文最优化研究,创设“谈天说地”、“玩玩说说”“科学实验作文”等新课型,倡导在书中学生活,在生活中学语文,注重课内积极的情感交流,实施个体、小组、班级学习形式的优化组合,创设有弹性的差异作业,教学成绩斐然。所负责的课题9次获省市教学科研奖。专著《现代小学写话与习作教学》是全国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教材。 教育思想:个性教育。

世界著名的法学家

世界著名法学家 1、霍姆斯(O.W. Holmes, 1841~1935)美国现代实用主义法学的创始人。1866年毕业于哈佛大学法学 院,在波斯顿从事一段时间的律师工作之后,于1870年入哈佛大学法院担任讲师、教授,1882年12月担任马萨诸塞州最高法官,1899年起任院长。1902年~1932年,担任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法官。霍姆斯的学说,主要体现在他于1881年出版的著作《普通法》(The Common Law)、《法律之路》(The Path of the Law )、他逝世后出版的判决意见集《霍姆斯法官的司法见解》(The Judicial Opinions of Mr. Justice Holme Shriver ed 1940)以及生前发表的一系列论文之中。他被称为“二十世纪最伟大的法学家” 和美国法学的缔造者,美国的实用主义法学、社会法学、现实主义法学都将他视为自己法学流派的奠基人。 2、萨维尼(Savigny,Friedrich Karlvon;1779~1861) 德国法学家。历史法学派主要代表,该派首创人G.胡 果(1764~1844)的学生。1800年开始先后在马尔堡大 学和巴伐利亚州兰茨胡特大学任教。1810年柏林大学 创办后他到该校任教,达30年之久,在此期间曾一度 兼任柏林大学校长和普鲁士王子的法学教师,并创办 历史法学派刊物。1842~1848年任普鲁士政府的修订 法律大臣。 《论立法和法理学的现代使命》一书,是他在19 世纪初就是否应制定全德统一法典的一场论战中写成 的,该书系统地陈述了以他为代表的德国历史法学派 的基本观点。当时海德堡大学法学教授 A.F.J.蒂鲍 (1772 ~1840)从民族主义出发,强烈呼吁德国各邦利 用当时战胜拿破仑的机会,从速制定一部全德国适用 的,包括民法、刑法、诉讼法在内的法典。萨维尼对 此强烈反对。他认为法律就像语言、风俗、政制一样,具有“民族特性”,是“民族的共同意识”,“世世代代不可分割的有机联系”,它“随着民族的成长而成长、民族的壮大而壮大”,当这一民族丧失其个性时,这个民族的法也就趋于消逝。法学家固然有独特的知识,但这仅是法的技术成分,而法主要是“民族精神”的体现,是民族意识,即共同体的一个部分,它是法的政治成分。法主要体现为习惯法,它是最有生命力的,其地位远远超过立法。法是自发地、缓慢地和逐步成长的,而不是立法者有意识地、任意地制造的。所以,不仅立法是次要的,而且根据德国法学家还缺乏历史精神等条件来看,当时德国也没有能力制定出一部好法典。他的这些观点在19世纪初欧洲大陆的历史条件下,代表了一种历史复古主义的思潮。著有《中世纪罗马法史》和《现代罗马法制度》。 萨维尼的历史功绩主要表现在三方面: 首先,他在分析与探寻各种法律关系的本座所在时,主要是从法律关系的“重心”以及与法律关系存在最密切、最重要的联系出发的。 其次,他的学说对推动欧洲冲突法的法典化和冲突法的趋同化的发展有着重大影响。 再次,他使国际私法从荷兰学派开创的特殊主义--国家主义的影响下解放出来,重新回到普遍主义——国际主义的轨道上。 3、韦伯:被称为“真正的学者”,他对法律历史深入细致的研究,他对法律与社会关系的独到见解,使后 代的社会学家很难超越他。 4、哈特:英国法学家。新分析法学派首创人。曾长期任牛津大学法理学教授。他的学说和H. 凯尔森的 纯粹法学构成了20世纪分析实证主义法学中的两派。20世纪60年代末,在西方法学界,以哈特与L.L.富勒为中心,开展了战后实证主义法学和新自然法学的长期论战。哈特是在战后复兴自然法的条

中国当代十六位教育家

中国当代十六位教育家 关键词:劳动模范特级教师津贴当代教育智慧 1、魏书生:辽宁省盘锦市教育局局长,中学特级教师,当代教育改革家。因在教育教改中的突出成绩,先后荣获省功勋教师、全国劳动模范、全国优秀班主任、全国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首届中国十大杰出青年等殊荣。兼任全国教育科研规划领导小组成员、中国中学学习科学研究会理事长、全国中语会副理事会长。著有《语文教学探索》、《班主任工作漫谈》、《家教漫谈》等书。教育思想:教育民主、科学管理。 2、李吉林:江苏南通师范第二附属小学任教。江苏省首批特级教师、名教师。现任江苏省情境教育研究所所长,中国教育学会副会长。教育思想:情境教育。 3、李镇西:教育学博士,现任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实验中学校长。著有《青春期悄悄话〉、《爱心与教育》、《教育是心灵的艺术》、《民主与教育》等。教育思想:教育民主、法治。 4、顾泠沅:江苏吴江人。现任上海市教育科学研究院副院长、研究员,华东师范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在上海青浦县主持了长达15年的数学教育改革实验,并进行了近十年的后续研究。多次被评为上海市劳动模范、全国劳动模范,并荣获"全国五一劳动奖章"等。是上海市首届教育功臣、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家。主要著述有《学会教学》、《教学实验论》《当代教学策略》《寻找中间地带》《教学改革的行动诠释》等。教育思想:行动教育。 5、张思明:数学特级教师,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北京附属中学副校长。曾荣获"北京市十大杰出青年""全国优秀教师""苏步青数学教育奖"一等奖、胡楚南优秀教学成果奖等荣誉。他的"中学数学建模和导学探索的教学模式"在中学数学界引起了极大的反响。 6、张化万:特级教师,曾获"全国曾宪梓先进教师"二等奖,省优秀教研员。曾任杭州第五六届政协常委,浙江省副会长,杭州上城区教师进修学校书记兼副校长。从1981年开始语文化研究,创设"谈天说地"、"玩玩说说""科学实验作文"等新课型,倡导在书中学生活,在生活中学语文,注重课内积极的情感交流,实施个体、小组、班级学习形式的优化组合,创设有弹性的差异作业,教学成绩斐然。所负责的课题9次获省市教学科研奖。专著《现代小学写话与习作教学》是全国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教材。 7、刘彭芝:中国人民大学附中校长,北京市数学特级教师。第十届北京市政协委员,中国数学奥林匹克高级教练员。荣获北京市优秀教师、北京市劳动模范、全国三八红旗手、

认真的拜读了苏联当代著名教育家苏霍姆林斯基的

《给教师的一百条建议》读后感 ---------张静 认真的拜读了苏联当代著名教育家苏霍姆林斯基的《给教师的一百条建议》一书,读后感触颇深。苏霍姆林斯基是一位具有30多年教育实践经验的教育理论家。读着此书,就好像有一位智者站在你面前,他循循善诱,给你排解烦恼,给你指点迷津,又犹如一位和蔼可亲而又博学的老人,在我遇到困难的时候及时给我以帮助,让你有着自信。很难想像几十年前的教育理论在二十世纪的今天在这个日新月异的年代还有如此深刻的教育实用意义。难怪他要成为广大教师心中追寻的偶像,成为心中的指明灯。 书中给教师提出了一百条建议,每一条建议谈一个问题,有生动的实际事例,也有精辟的理论分析,很多都是苏霍姆林斯基教育教学中的实例,娓娓道来,有益于教师开阔眼界,提高水平,给教师的一百条建议读后感。感受颇深,启发非浅。教师的语言素养是上好课的关键,苏霍姆林斯基指出:"教育的艺术首先包括谈话的术。"教师的教学效果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他的语言表达能力,这就给教师的语言修养提出很高的要求。教师的语言是在教育教学实践过程中逐步形成的符合教育教学需要、遵循语言规律的职业语言。书中每一条谈一个问题,都有生动的实际事例,精辟的理论分析,很多都是苏霍姆林斯基教育教学中的实例,娓娓道来。书中众多理论对我影响深远,其中给我印象最深的是第二条“教师的时间从哪里来?一昼夜只有24小时”。一看着题目我就被深深吸引了。是啊!一昼夜只有24小时,每天在单

位工作的时间只有8小时,而且这8小时是排得满满的:备课、上课、、准备上课的材料,照顾孩子的学习生活、还要接待家长、处理学生之间发生的摩擦,另外搞好班级的环境布置等等,已经是有点应接不暇,还要抽出时间来学习,以便提高自身的专业素养;晚上回到家还要忙着家中琐碎的事情。带着这个问题与烦恼我仔细阅读了这一章节。书中写到:每天不间断地读书,跟书籍结下终生的友谊。潺潺小溪,每日不断,注入思想的大河。读书不是为了应付明天的课,而是出自内心的需要和对知识的渴求。如果你想有更多的空闲时间,不至于把备课变成单调乏味的死抠教科书,那你就要读学术著作。对啊!这段话发人深省,让我从本质领悟了一些教育技巧的奥秘。我不应该总是抱怨没有时间,抱怨事情太多,我应当在自己所教学的学科中,使教材里包含的那点科学基础知识,成为入门的常识,在科学知识的大海里,我所教给学生的教科书里那点基础知识,应当只是沧海之一粟。明白了这些道理,一切抱怨都抛到了一边。书中所举的那个历史教师的例子就是最好的证明。他的成功之处就是用他的终身的时间在扩大自己的知识海洋,持之以恒地提高自己的教育技巧。教师的时间问题是与教育过程的一系列因素密切相关的。教师进行劳动和创造的时间好比一条大河,要靠许多小的溪流来滋养它。怎样使这些小溪永远保持活力,有潺潺不断的流水,这是我们安排时间时应该首先考虑清楚的! 古人云:“开卷有益”。读《给教师的一百条建议》,让我的眼前一亮,让我的心陡然地开阔,我将继续地研读下去,它将是我教育生活的引路人。

我国著名的民商法学者

我国著名的民商法学者 民法: 史尚宽(1898—1970) 史尚宽先生字旦生,安徽桐城人,生于1898年农历元旦,十五岁留学日本,由京都第三高等学校而东京帝大法律系,获法学士学位。史尚宽先生的“民法全书”对民国的立法时间产生了重大深远的影响,对后世的法学的研究也具有深远的意义。 梅仲协(1900-1971) 梅仲协字祖芳,浙江永嘉人。法国巴黎大学法学硕士,1933年后在国立中央大学(南京大学前身)和中央政治学校担任民法讲席,曾任中央政治学校法律学系主任,抗战期间重庆东吴大学教授。著有:《民法要义》、《公司法概论》、《国际私法新论》、《中国票据法释义》、《法学绪论》等。著名民法学家,被誉为“中国民法三杰”之一。

王泽鉴,台湾大学法律系教授,出生于台湾省台北, 毕业于台湾大学法律系,获德国慕尼黑大学法学博士。 曾担任德国柏林自由大学访问教授,并在英国剑桥大学, 伦敦大学政经学院,澳洲墨尔本大学从事研究工作。专 攻民法。 佟柔(1921—1990) 佟柔,满族,辽宁省北镇县人,中共党员。 生前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民商法专业博 士生导师。被誉为“中国民法之父、中国民法先 生”。 谢怀栻(1919--2003)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著名民法 学家,被誉为“中国民法三杰”之一。2002年被 评为法学所终身研究员、终身教授。 谢怀栻(1919--2003)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著名民法学家,被誉为“中国民法三杰”之一。2002年被评为法学所终身研究员、终身教授。

浙江省宁波市人。1948年至1949年 就读于北京燕京大学新闻系;1951年入 莫斯科大学法律系,1956年毕业;现为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民商法博士生导师。 1988年-1990年担任中国政法大学校长。 著名民法学家,被誉为“中国民法三杰” 之一。名言:“只向真理低头。” 梁慧星(1944--) 四川省青神县人,现任中 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中国 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教授、博士生指导 教师、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杂 志主编、山东大学原法学院院长、国务 院学位委员会委员、全国政协委员。 王利明(1960-- ) 湖北仙桃人。1984年于中国人民大学获法学 硕士学位并留校任教;1990年于中国人民大学获 法学博士学位。现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博士研究生导师、副校长,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 重点研究基地——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 研究中心主任。兼任最高人民法院特邀咨询员、 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公安部特邀监督员等。

超越东西方_法学家吴经熊_王健

超越东西方:法学家吴经熊X 王 健 闪现在我脑海中的念头,是心灵与经验相碰撞而 生出的小火花。它们不召而来,又婉拒邀请。 法律是理想与现实的契合点,就仿佛莲花,它的根 深深地植入泥土,而花苞和花瓣向天空伸展。法律是一 种把物质利益的摩擦转化成理想物之光的艺术。 ——吴经熊 1929年12月28日,黄浦江畔寒风袭人,东吴法学院的全体学生集齐码头,立雪情深,去思依依。东吴大学校董会董事长江长川先生与法学院的教职员等,一起登上了停靠在岸边的克里夫兰总统号邮轮,与一位法学家热烈地握手送别。邮轮届时启航,只见鞭炮声里,微波荡漾,气笛一呜,这位法学家满怀眷恋之情,扬巾分袂。此行是由于哈佛大学和西北大学频电敦促,他以谊不可却,并想藉此弘扬本国文化,而前往这二校掌教讲学。他是我国受聘哈佛任教的第一人,又是继剑桥大学霍兹沃思教授和国际法院波特曼法官之后,担任西北大学罗森泰(Julius Ro senthal)讲座教授的第三人。独享此种无上殊荣的这位法学家当时年仅30岁,他就是吴经熊博士。 吴经熊,字德生,英文名为John C.H.Wu,1899年3月28日出生于浙江鄞县一位开线庄的商人之家,早年父母双亡。6岁时起,他开始接受中国传统式的启蒙教育,阅读“四书”、“五经”一类的书。9岁时开始学习英文,以后又接触到一些近代的自然知识。1916年吴经熊考入上海沪江大学(Shang hai Baptist Colleg e)学习理科。不久就在同学与好友徐志摩的相约下,转入天津北洋大学(Pei-Yang U niversity at T ientsin)的法律预科,但他只在北洋大学读了一个学期便又返回上海,并在1917年秋进了刚创办2年的东吴大学法科(Law Departm ent of Soo-chow U niversity)。吴经熊在东吴读书期间,学业相当优秀。同时在笃信基督的教务长兰金(Charles Rankin)——他是东吴法科的创办人——的感召下,他对《圣经》发生了兴趣,而且接受了卫理公会教堂的洗礼。1920年吴经熊作为东吴法科第三届学生毕业,获法学士学位(LL. B.)。 1921年,吴经熊赴美国密西根大学法学院深造。由于有出国前的预科和3年完整的美国 X吴经熊是本世纪以来一位较为罕见的学贯中西的法学家。他思想广博,法学洪深,志行高远,被认为是社会法学派在中国的代表性人物。可是,在中国的法学史册上,他的名字久已湮没;即使法界学人,对其思想与行迹,大多也难能详略一二。本文大概介绍吴经熊生平、著述及其主要法律思想,并想以此让我们重新认识一下这位“多年不见”的法学家。透过他的思想经历,可以使我们从一个侧面感受到,在中国近代法律变迁中,东西法文化交流与冲突的复杂和深刻。 本文所依据的材料,主要有(1)田默迪:《法律扣学东西之间——吴经熊早期法律哲学的比较性分析》;(2)吴经熊:《法学论丛》(英文);(3)吴经熊:《法律哲学研究》;(4)吴经熊,黄公觉:《中国制宪史》;(5)《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三辑;(6)《中华民国当代名人录》(二)等。正文中不再一一注明出处,谨致谢意。 216

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

附件一 中国法学会第七届“全国十大杰出 青年法学家”评选办法 根据中国法学会2013年常务理事扩大会议通过的《中国法学会2013年工作要点》的安排,组织开展第七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评选活动。 一、评选宗旨 通过评选表彰活动,为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和健康成长创造条件,激励广大法学工作者、法律工作者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创新法学理论,为繁荣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做出新的贡献。 二、评选资格 (一)年龄在45周岁以下(1968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我国法学工作者和法律工作者; (二)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指导法学研究; (三)学风严谨,品行端正; (四)具有原创意义或学术前沿水平的法学研究成果,在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中取得显著成绩。 三、评选机构

(一)由中国法学会主管的研究会、省自治区直辖市法学会、全国性法学社团、法学重点院校所等分别组成初评评选委员会,评选出本单位、本地区的候选人。 (二)由中国法学会、中国法学会学术委员会、中国法学会主管的研究会、全国性法学社团及有关单位的学者专家组成评选委员会,评选出第七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 (三)设立中国法学会评选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评选活动。 四、评选办法与步骤 第一阶段:初评评选 初评评选委员会按照评选办法的要求,初评确定1至2名本单位、本地区的推荐人选,并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天。 初评评选委员会在9月20日前完成初评评选工作,并由初评单位向中国法学会评选委员会办公室报送下列材料: 1、初评情况报告; 2、初评单位对推荐人的推荐意见(每人500字以内) 3、推荐人选的报名表; 4、推荐人选的身份证复印件; 5、推荐人选的代表作学术专著1部、学术论文5篇 第二阶段:候选人确定 中国法学会评选委员会办公室对初评产生的推荐人选材料组织审核,确定第七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候

陶行知先生是一位伟大的教育家

陶行知先生是中国现代史上一位伟大的教育家、思想家,他毕生致力于我国的教育事业,他的人格魅力和教育思想是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宝贵财富和重要资源。他的生活即教育、社会即学校、教学做合一的三大教育思想使我备受启迪。作为一名初中语文教师,我知道语文学科不仅关系着学生语言能力的发展,而且关系着学生的综合能力的提高,它是学生学好各科的前提。语文教学生活化,不仅能够增强学生学习语文的兴趣,提高语文成绩,而且对学生的综合能力发展具有重要推动作用。多年来,我在语文课堂教学中努力践行着他的教育思想,努力让语文教学更加生活化,让生活渗透到语文教学之中。 一、师生关系生活化 要实现语文教学生活化,必定要构建生活化的师生关系。可以毫不夸张的说,没有师生关系的生活化就没有生活化的语文教学。如今的学生民主平等意识普遍增强,陈腐的教师权威已然不再适应新的形势,因此构建生活化的师生关系成了真正教书育人的前提。 作为教师,一要了解学生。包括学习成绩、在校表现、兴趣爱好及、家庭情况及内心世界等。现在大多数的学生是独生子女,几代人宠着,七八个人围着,在家都是“小皇帝”“小公主”,那么他们的行为习惯、生活自理能力和我们那一代人相比定会有所不如,这就要求我们不能苛求,用成人的心理和眼光对待他们,保持一颗童心,及时调整自己的教育方式,这样才容易被学生接受。这是构建生活化师生关系的基础。二要尊重学生。教师对学生的尊重表现在一言一行中,教师的点滴言行都会影射在学生的心里,通过和老师的接触,学生能深切地感受到老师是否关注自己,尊重自己。“严师出高徒”这句话从古自今对人们的影响就很大,如今看来不免有简单粗暴之嫌,往往不知不觉就伤害了学生的自尊心,造成学生对老师的教育产生反感。三要宽容学生,青春期的初中生生理心理发育还没完全成熟,犯错在所难免。学生犯错正是教师施行教育的最佳时机,但得注意方式方法,惩罚是教育,宽容也是教育,而且宽容往往比惩罚更有收获。当然,遇到原则性问题一定要做到宽而有度,这样才能让学

现代教育家陶行知的事迹和理念

现代教育家陶行知的事迹和理念 陶行知生于1891年10月18日(清光绪十七年九月六日)安徽歙县的一个清苦农家。他自幼聪明好学,邻村的一位塾师认定这孩子长大后必然能成就大事,就让他免费入塾读书。有一天下大雪,当他赶到塾馆时老师已经开讲,他硬是站在门外专心致志地听老师把课讲完。这种学习精神感动了塾馆里的每一个人。1906年,他进入本县的教会学校崇一学堂免费读书,在这里学习英文、数学、理化等课程,开始接受西方资产阶级的新教育。但由于他一直生活在中国社会的底层,所以从童年时代起就对民间的疾苦有深切的感受。他尤其关注中国的农村,立志为改变中国贫穷落后的面貌和广大中国农民受剥削压迫的悲惨处境去奋斗。因此,在崇一学堂读书的时候,就写下了“我是一个中国人,要为中国作出一些贡献来”的座右铭。 当陶行知1914年以名列第一的优异成绩在南京金陵大学文科毕业后,便远渡重洋赴美国留学。最初攻读市政,后来觉得没有真正的大众教育,就不能有真正的新共和,于是便进入哥伦比亚大学师范学院主攻教育,期望通过教育来救国救民。 当陶行知于1917年学成归国的时候,正值国内发起了以民主和科学为旗帜的新文化运动。陶行知满怀热情地在这场运动中奔走呼号,积极提倡新教育,改革旧教育。为此,他一方面介绍西方的教育理论,另一方面也反对盲目“仪型他国”,提出要以科学方法进行教育改革和创新,为实现中国教育的普及化和近代化踏出一条新路。 最初,陶行知以主要精力从事平民教育。这期间他深切感到中国教育改造的根本问题在农村。他说:“中国以农立国,住在乡村的人占全国人口85%。平民教育是到民间去的运动,就是到乡下去的运动。”要想普及教育,就必须使平民教育下乡,开展乡村教育运动。 但是,开展乡村教育决非易事,它需要有一批有志之士全心全意地为之奋斗。因此,陶行知号召人们加入这个运动,“一心一意地为中国乡村开创一个新生命。”他还立下宏愿,要排除各种困难,筹措一百万元基金,征集一百万位同志,提倡一百万所学校,改造一百万个乡村。他为了建立一支合格的乡村师资队伍,1926年与东南大学教授赵叔愚等人一起筹建乡村师范学校,校址选在南京远郊偏僻荒凉的晓庄(原名小庄)。这就是后来驰名中外的晓庄师范,由陶行知亲自担任校长。 1932年,陶行知通过总结晓庄师范的经验,在上海创办了上海工学团。工学团是一个社会教育组织,它既是学校,又是工厂,也是一个小社会。它制定了“工以养生,学以明生,团以保生”的宗旨,招收当地农民子弟入团,上午学习文化知识,下午参加生产劳动。晚上由儿童团员请当地农友到工学团办的茶园里谈论天下大事,还由儿童团员讲故事,当小先生。后来这种“即知即传”的小先生制在全国的二十多个省市中广泛推行,在本世纪三四十年代的普及教育和扫除

世界上100位法学家

影响世界的100位外国法学家--1 ---影响世界的100位法学家——坎托罗维奇,H. Hermann Kantorowicz(1877~1940) 德国法学家,社会学法学派和自由法学派在欧洲的主要代表之一。1907年开始任教于弗赖堡大学。1923~1929年以专家身份参加德国众议院战争起因调查委员会工作。1929~1933年任教于基尔大学,在被纳粹政府解职后,先在纽约社会研究新学院和纽约市立学院,继在英国牛津大学、剑桥大学任教。主要著作有《为法律科学而斗争》(1906)、《法律科学和社会学》(1911)、《罗马法注释派研究》(与W.W.巴克兰合著,1938)和《法的定义》(写于1938年,1958年出版)。 坎托罗维奇的学说主要思想渊源之一是德国M.韦贝尔(1864~1920)的社会学。象E.埃利希、R.庞德等人一样,他积极把社会学与法学结合起来,倡导社会学法学派。在1911年召开的社会学家大会上作《法律科学和社会学》的报告时,称法学为关于价值的科学,社会学是关于事实的科学,指出二者应互为补充。在哲学上,他信奉I.康德的不可知论,主张价值的相对主义,与新康德主义法学派E.拉斯克(1875~1915)和G.拉德勃鲁赫交往甚密,但没有象他们那样提出系统的新康德主义法学理论。 1906年,坎托罗维奇以笔名发表《为法律科学而斗争》。在这本使他成名的小册子里,他反对当时在法学中占主导地位的概念论法学,提倡自由法学―社会学法学派的一个支派。他认为概念论法学往往否认正义观念,忽视社会现实,以为法律仿佛是“自动售货机”,可以简单地通过抽象的逻辑推理,从现行法律中为任何案件获得答案。他主张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不应仅仅适用法律,必要时还应当创造法律。除“正式法”(formal law)外,“自由法”(free law)也是法的渊源,其中包括习惯、判例理由以及法学家的权威论述。但是他仍坚持法官应当遵守法律,认为这是保障个人自由和法律安全的必要条件,法官创造法律的活动,应当只限于在法律出现漏洞等情况下进行。 坎托罗维奇的自由法学说与美国现实主义法学派的观点虽有共同之处,但他批评现实主义法学派在强调法官创造法律的权力方面走得太远,认为他们抱有社会学的或职业的偏见,而事实上,他们是根本不可能不顾法律规定而去研究社会现象的。因为过分强调法的社会决定论,并将法学完全当作经验主义的社会学,而否认法的规范性,就不可能有完整的法学。 在《法的定义》一书中,坎托罗维奇分析了什么是法,特别是法与其他规范的区别。他为法下的定义是:“规定外部行为的并被认为应交付审判的规则的总和。”他对法制史、法律思想史和国际政治等学科也曾写过不少著作。 -------------------------- ---影响世界的100位法学家——康德,I Immanuel Kant(1724~1804) 德国古典唯心主义哲学创始人之一。出身于东普鲁士的柯尼斯堡(今苏联加里宁格勒)工匠家庭,曾任家庭教师。1755年起长期任教于柯尼斯堡大学。他关于法律思想方面的主要著作有《道德的形而上学》(1797)一书,第一部分《法学的形而上学原理》。康德哲学的基本特征是调和唯物主义和唯心主义,一方面承认有意识之外的“自在之物”,另一方面又宣称这个“自在之物”是不可认识的,人的认识只及于现象,而不能达到这个“自在之物”。他的的伦理学也以现象与“自在之物”的对立为前提。他的法律思想和伦理学是不可分的。 康德认为人属于两个世界:当他处于现象世界,其意志和行为服从因果律,是不自由的;但作为“自在之物”,其意志和行为是自主的,在道德上是可以自由选择的。道德上的自由意

相关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