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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填土方工程合同

合同编号:穗地-增城挂绿湖-工-14- 挂绿湖一期鱼塘土方回填工程施工合同

发包方:广州市伟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简称“甲方”)

承包人:增城市第七建筑工程公司(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本着平等、公正、自愿的

原则,就甲方委托乙方完成挂绿湖一期鱼塘土方回填工程事宜达成一致,签订本合同,以便双方共

同遵守。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挂绿湖一期鱼塘土方回填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

2、工程地点:广州市增城荔城街罗岗村挂绿湖项目。

二、工程范围及承包方式:

1、依据国家有关规范,由乙方按甲方要求和设计图纸的土质要求,对挂绿湖一期鱼塘土方回

填工程进行施工,工程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购土、运土(包括场内、外运土)、转堆、碎土、推土、

回填、平整、夯实、补土夯实等,工程完成后应达到甲方图纸要求标高。

2、本工程采用固定综合单价包干的形式进行承包。即乙方采用包人工、包材料/设备、包机械、

包运输(运至施工现场并负责卸车及场内多次转运)、包土方卸车后土方推平、包质量、包安全、

包风险、包工期、包施工设备、包施工水电费、包税金、包验收等为完成本工程所需的一切费用的

方式进行承包。

三、工程价款:

1、本工程(含税)暂定总造价为:(大写)人民币柒拾伍万捌仟伍佰玖拾捌元柒角伍分(小写:¥758,598.75元)。综合单价详见附件一《挂绿湖一期鱼塘土方回填土工程清单》。

本合同固定综合单价已含乙方为完成本工程所需的直接费、间接费、基坑排水费(地下水、雨

水等抽水费用)及施工现场临时道路铺设等措施费,包含但不限于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日常

燃油费、维修费、保养费、安全费、进退场费、运输费(运距综合考虑)、土方卸车后的土方推平费、制作费、装卸车费、施工费、验收费、材料损耗、风险、价差、利润、税费、管理费、技术措

施费、工程配合费、遇到淤泥软弱土层施工难度增加费、夜间施工增加费、施工用水电费、雨季施

工措施费、车辆准运证费和办理施工证费、汽车及清理道路卫生等费用、其它措施项目、行政事业

性收费、文明施工措施包干费、临时设施包干费、场内转运包干费、施工安全措施包干费、总包管

理费及施工配合费、施工过程中与任何第三方(包括村民)的纠纷协调所产生的一切费用、青苗补

偿费、地上附着物拆迁及补偿费、其他行政收费及其他施工中可能的不可预见的费用等。除此之外,

甲方无需再支付其他任何费用。

2、乙方在确定以上价格时已经充分考虑了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价格风险,因此,在本合同执行期间,无论人工、材料、机械等物价如何变化,本条约定的固定综合单价均不作任何调整。

四、工期:

1、按照甲方要求配合甲方施工进度需要,并在甲方要求的时间内完成本合同约定范围内全部的土方开挖工程并经甲方验收合格,节假日包括在工期之内。

2、乙方须服从甲方的交叉作业或加班等施工安排。

五、工程量的确认

1、乙方首次进场施工时,乙方应当会同甲方共同制作方格网,按方格网共同确认现场原地面标高。

2、土方平衡、开挖、回填完成后,甲、乙双方需共同制作方格网,按方格网实测完成面标高,并以此作为结算依据,结算乙方实际完成工程量。

六、工程款的支付

1、乙方每完成土方平衡、开挖、场内转运工程量50000m3,经甲方验收合格后,甲方在15个工作日内支付至乙方实际完成并经确认工程量相应造价的85%给乙方作为工程进度款。

2、本工程全部完成,经甲方验收合格且甲、乙双方办理完成工程结算,甲方在办理完工程结算后15个工作日内甲方一次性付清结算尾款给乙方(扣除甲方已支付款项)。

3、乙方每收取甲方一笔款项,须同时开具同等金额的有效工程发票给甲方,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支付,直至乙方出具发票为止。

4、甲、乙双方完成工程竣工结算,且双方授权人员一致通过并确认工程竣工结算造价后,由甲、乙双方签订结算协议并加盖双方公司公章,该加盖双方公司公章的结算协议确定的金额应作为本工程甲方支付工程结算款的唯一依据。除此之外,任何未经甲方加盖公章确认的结算文件以及任何甲方人员签署的工程量确认文件或结算金额确认文件均不能作为甲方向乙方支付结算款项的依据,乙方无权以此为由要求甲方支付工程结算款项或其他任何款项。

七、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委派的现场代表:阮浩明。甲方若更换上述人员,应在更换24小时前通知工程师和乙方。甲方现场代表负责合同履行、对工程质量、进度进行监督检查,验收质量、变更、登记手续和其他事宜,其作出的所有签证内容与事实相符且不与合同条款相抵,同时,其发出的所有指令、签证须经甲方盖项目章方可作为结算的有效依据。

2、甲方代表的任何指令、签证,与本合同的约定有冲突的无效,除非经甲方盖公章追认。其超越职权或授权的行为无效,但经甲方盖公章追认的除外。甲方代表无权修改、变更本合同。凡涉及合同、协议、担保、结算书等经济类文件甲方盖项目章无效。

3、甲方代表发出的任何指令,若乙方在收到该指令后7天内无回复,则视为乙方认可甲方指令内容。

4、开工前会同乙方进行现场情况交底及组织有关技术交底,并进行现场交验。

5、按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工程款。

6、甲方委托监理公司对本工程实施施工全过程监理,监理单位委派总监理工程师(下称“工程师”),在征得甲方同意或授权的情况下,行使甲方委托的监理职权。

八、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应无条件服从甲方现场管理、执行甲方发出的各项指令,有义务积极配合地下室支护结构工程及本合同项目相关工程进行施工。

2、乙方委派张文相为驻现场代表,负责协议履行,按要求组织施工,保质、保量按期完成施工任务,解决由乙方负责的各项事宜。

3、乙方负责办理本工程土方开挖、场内转运等所涉及的相关证件及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乙方包洗车和路面清洗,并承担本工程施工产生的水电费等相关费用。

4、乙方应对工地所在地作业和施工方法的适当性、可靠性及安全性负全责。乙方在开挖土方过程中,造成塌方的,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工期不延长,造成损失的,乙方应予以赔偿。

5、乙方应当根据本工程的需要,配备足够的车辆与人员进场施工。保证投入的车辆满足甲方回填土方工程施工要求,若乙方车辆在土方运输的过程中发生任何事故的,乙方应及时处理,不能影响本合同工程正常施工,由此产生的责任由乙方负责承担,与甲方无关。

6、乙方在本工程实施期间因公安、交警、城管等执法部门规定白天不准行车或晚上城市主干道不准行车而带来的不便(但乙方仍可通过其他道路将土方运入工地)由乙方自行协调,乙方不能据此要求追加任何费用,更不能据此延误工期。

7、对于乙方及其雇用的工人所受到的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或因施工造成第三人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应由乙方自行负责,甲方对此不负任何责任。因上述合同或侵权等纠纷导致的法院和其他裁判机构的裁判文书确定的甲方的所有赔偿责任,均由乙方最终承担。

8、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应不影响周围环境,因噪音、污染造成的一切纠纷应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

9、乙方在甲方提供的现有施工条件下,应采取各种有效措施,保证工程的持续施工,按时、保质、保量的完工。

10、乙方应严格按甲方及甲方施工图进行施工,如回填土夯实后标高与图纸不符,乙方须免费进行重做,所涉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11、乙方负责协调红线内、外与城管部门、当地及周边村民和市建委等相关单位及人员的关系。

12、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在离开甲方征地红线范围外,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及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概与甲方无关。

13、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如发现有文物的,应保护好文物,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和书面通知甲方。造成文物损害的,由乙方负责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工期不予顺延。

14、若乙方未按照甲方的规定和要求以及本合同的约定履行,自收到甲方的书面通知 1 天内,乙方应当提出整改方案并落实整改措施。

15、乙方应妥善保管工地的一切设施、设备,并承担该设施、设备的一切风险。

16、由于乙方未按国家有关规范进行施工,或因乙方原因造成责任事故的,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甲方和/或第三方因此受到的全部损失。

17、乙方应服从甲方和总包管理单位的管理。

18、若发生乙方拖欠分包单位工程款或所属工人工资的情况,甲方有权在应支付给乙方的工程款中暂扣所拖欠的款项,直至乙方向其分包单位或所属工人付清应当支付的款项为止。若发生此情况十天内,乙方仍未支付的,乙方在此承诺并同意由甲方将该所拖欠的款项直接支付给分包单位或工人,该代为支付的款项在工程结算款中扣除,乙方应当向甲方提供该款项等额有效的税务发票。

19、乙方应作好施工现场地下管线和临近建筑物、构筑物及临街交通要道、人行道的保护,乙方提供保护方案,报甲方批准后实施,费用由乙方承担。若乙方保护不力而发生事故,则一切责任及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

20、乙方应按施工安全规范做好施工质量、安全管理,确定专职的安全、防火负责人,机械、物件堆放整齐,道路畅通。凡施工期间发生的施工质量、安全事故、交通事故均由乙方负责,甲方不负责任何责任。

九、竣工验收

1、验收的依据和标准:甲、乙双方确认的施工图纸、方案及要求、国家颁布的施工验收规范和有关规定。

2、工程完工后,乙方经自检达到合格标准后,才向甲方发出竣工验收通知书,甲方自接到验收通知后3日内进行验收,甲方验收合格后才办理验收、移交等手续。如果工程经验收质量不合格或工程内容尚有未完成者,乙方应在甲方规定的期限内进行修补后,再进行竣工验收,直到符合标准和要求为止,由此产生的费用均由乙方负责,如因此导致逾期竣工的,乙方还应承担逾期竣工的违约责任。

十、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均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受到的损失。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违约方还需补偿另一方的经济损失。

2、甲方逾期付款,从逾期第十五日起,每逾期一日,应按当期逾付款总额的万分之二点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3、乙方逾期完工并经甲方验收合格,从逾期的第二日起,每逾期一天应按本工程暂定总价的万分之二点一的违约金,甲方有权在乙方工程款中扣除;逾期超过二十日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同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壹万元人民币的违约金。

4、因乙方不能严格按合同规定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规定施工,或经甲方核实乙方没有按照甲方提供的图纸、国家施工规范和甲方的指令进行施工,或未能积极与监理单位协调配合做好施工工作,

所造成的工程修改、返工等经济损失均由乙方自行承担,工期不予顺延,同时,每发生一次,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贰万元。

5、本工程出现质量问题或通不过竣工验收的,乙方应立即进行返工等措施,直至工程合格,工期不予顺延。

6、本工程在使用过程中发生属乙方责任的事件的,由乙方承担因此发生的全部返工、修复、拆除、重做等费用,并赔偿甲方和/或第三方的全部经济损失。

7、本工程履行中发生任何合同约定的扣款情形的,由甲方将向乙方发出工程扣款通知书,乙方自收到甲方扣款通知书之日起两天内未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同意该工程扣款通知书之内容,甲方有权直接从应支付给乙方的任何款项中予以扣除,乙方对此不得有任何异议。若应支付给乙方的款项不足以扣除的,由乙方在甲方要求的时间内另行支付。

十一、不可抗力:

在本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立即通知另一方,并在发生不可抗力之日起五日内将证明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书面材料送达另一方,按不可抗力对履行合同的影响程度,经双方协商,确定是否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十二、合同解除:

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对方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2)因工程停建或乙方发生严重经营困难并导致破产、清算时致使合同没必要履行。

(3)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解除情形出现或法律规定的合同解除条款成立的。

3、一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4、合同解除后,乙方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并在合同解除后三日内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逾期退场的,甲方有权在清点现场设备材料后强行清场,由此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甲、乙双方应在乙方退场之日起2天内按乙方实际完成工程量办理工程结算;甲方应在双方签认工程结算之日起5天内向乙方结清工程款余款。

5、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本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十三、解决争议的方式:

1、甲、乙双方友好协商。

2、依法向本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十四、合同的生效与终止: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按完全履行本合同义务后,本合同即行终止。

十五、其他条款:

1、本合同的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合同的条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当事人及时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有关协议、讨论纪要等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3、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双方联系方式:

甲方:广州市伟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联系人:阮浩明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8号36楼

电话:020-85500600 传真:020-85500699

乙方:增城市第七建筑工程公司

联系人:张文相电话:138********

地址:

邮编:传真:

任何一方将函件送达上述地址即视为送达,任何一方须修改上述地址,应书

面通知本合同的另一方,书面通知中的变更地址为新的通信地址。

十六、附件

1、附件一:《挂绿湖一期鱼塘土方回填土工程清单》

(以下无正文)

甲方:广州市伟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乙方:增城市第七建筑工程公司

(盖章)(盖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签约代表人:签约代表人:

日期:2014年月日日期:2014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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