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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农村婚姻缔结的低龄化

浅谈农村婚姻缔结的低龄化
浅谈农村婚姻缔结的低龄化

浅谈农村婚姻缔结的低龄化

作者:王腾蝶

单位:四川外国语大学社会学系

摘要:近年来农村青年早婚现象普遍存在,结婚出现低龄化,且

有愈演愈烈的趋势。近来报道因早婚而带来诸多问题的新闻也是屡见不鲜,因此研究农村青年早婚背后存在的原因显得至关重要。本文针对农村婚姻低龄化这一趋势,通过分析早婚的原因以及所带来的后果,探讨出解决这一现象的对策。无论是对农村青年婚姻幸福指数的提高还是国家对农村婚姻的监管都有着不可忽视的现实意义;同时也对相关婚姻研究带来一定的学术价值。

关键词:农村青年婚姻低龄化

所谓婚姻低龄化是指夫妻双方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即男性未达到22岁,女性未达到20岁。2016年2月22日南国早报一则关于广西16岁新郎迎娶16岁新娘这一报道吸引了众人眼球,之所以受到关注,一是因为他们未达到国家法定结婚年龄,只通过办酒席是不能确认夫妻关系的,只能属于“事实婚姻”,这种婚姻是不受国家法律保

护的;二是许多人在感叹他们稚气未脱,双方都还是孩子,如何经营

自己的婚姻,这是一个难题。这对“少年夫妻”只是农村青年婚姻状况的一个缩影,中国农村早婚现象普遍存在。

一、造成农村青年婚姻低龄化的原因

(一)农村思想观念的落后

农村经济发展速度缓慢,村民素质低下,观念左右着思想。传统落后的婚恋观根深蒂固,存在“早结婚早享福”的思想,结婚为了传宗接代;父母认为孩子结婚早,可以完成老一辈人的心愿,并且觉得孩子结婚以后才会有了一份责任,帮助家里分担。【1】此外还受中国婚姻挤压问题,男女比例失调的影响,父母的担心一系列影响。当孩子高中毕业甚至是初中毕业以后就筹划来完成自己孩子的终身大事。(二)农村青年婚姻支付上涨

随着全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生活水平日益提高,结婚需要一笔巨大的开支,在农村流行这么一种说法:“结婚越早,花费越少”。农村原本经济水平就很低下,再加上农村青年因高额彩礼带来的沉重负担,这一系列现实原因使得农村青年被迫早婚。彩礼是农村婚姻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农村生活中不可缺少的家庭事件。随着经济的快速增长,不论是彩礼的数额、类型、支付形式、性质等都发生了翻天覆地是变化。【3】农村彩礼不断上涨,是因为在近些年中国的男女比例严重失调,导致农村的男女比例矛盾激增。正因为这一矛盾男性想要娶媳妇那必须就得用高额的彩礼才能赢得对方父母的同意,才有可能娶到新娘,否则终身大事就很难得到解决。甚至农村还流行“彩礼越高,新娘质量越高”这一说法。一项农村彩礼变化研究得出:1986

年对中国农村的一项调查表明,1980-1986年间,农村收入增长了1.1倍,而彩礼花费却长了10倍。我国一些学者在山东一些农村的调查

发现,80年代早期,流行“百里挑一”的说法,即彩礼费用为101元,20年后,一般都要“万里挑一”,20年的时间,彩礼上涨了近百倍。【4】而如今农村的彩礼已经从几万上涨到几十万。农村彩礼居高不下的态势给农村青年的压力很难让早婚现象得到解决。

(三)青少年性意识的发展

青少年处于性发展的快速时期,由于心智不成熟与性需求之间的冲突,导致青年男女之间过早发生性行为。再者因为由于对性安全知识的缺乏,女孩子因不懂得保护自己最终出现未婚先孕这一后果。农村思想保守,父母对待女儿未婚先孕这一现象,认为是道德败坏,所以被迫过早举办婚礼,免得流言蜚语传遍整个村落,影响女儿的婚姻生活。正因为农村隔代抚养;父母受传统思想观念的影响,性安全教育在他们眼中认为是十分避讳的话题,也在孩子面前开不了口;学校老师在性教育方面也未引起高度重视。以上这些原因让孩子在性教育方面的知识严重缺乏,尤其是农村的留守儿童。通过之前亲身经历的一个关于农村留守女童性安全教育的公益项目可以看出,农村留守女童对性教育方面的知识完全是空白的,例如基本的生理发育、男女身体构造差异、青春期的变化以及如何保护自己等方面都是一无所知的,正是这些原因让农村女孩遭受性侵的案例也是不少,不敢维护自己的权益,父母又出于脸面以及对女儿未来生活的考虑,只能趁早解决孩子的婚事。

(四)农村青年进城务工高潮的出现

随着城市经济发展水平与速度远远超过农村,城市的就业机会也多于农村。20世纪90年代出现了农村青年进城务工潮。【5】农村大部

分青壮年进城务工,在外面接触的人群增多,当然接触的女性群体也自然增多。一遇到情投意合的伴侣,就会出现“闪婚”。【6】在谈恋爱

后不久,农村男性青年就会带着外地媳妇尽快回家乡办婚礼。一是因为农村男性青年不想浪费太多时间,大城市的生活较为复杂,因为男性没有足够的安全感,只要一遇到一个较为合适的姑娘,就会带回老家办酒席,从而确立婚姻关系,让自己媳妇和父母在老家从事农业劳动,自己出去赚钱养家。大部分农村青年及其父母都愿意娶外地媳妇,是因为娶外地媳妇的成本较低,不像当地结婚那样需要拿出高额的彩礼,而外地媳妇只要男性对她好,她是十分愿意就此嫁给他的。(五)农村婚姻管理的缺失

广大偏远农村地区都是合法婚姻监管的盲区。农村结婚登记工作不到位,监管不严,存在许多漏网之鱼。导致许多青年男女未达到结婚年龄,根本不是合法夫妻,只是名义上的夫妻。最终却因为所谓的“走后门”成功办理了结婚证。农村青年法律意识的淡薄农村青年由于教育水平受限,法律知识缺乏,甚至大部分都是法盲。父母及当事人认为,只要在村里办了酒席,邻居亲朋好友知道我们结婚,那就能证明我们是夫妻,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后再去民政局办理结婚证也不晚。只要夫妻恩爱,结婚证并不重要,只是形同虚设。农村青年婚姻缺乏自主权在中国许多偏远的农村地区,仍存在父母包办婚姻的状况。孩

子出于对父母的“愚孝”与尊重,没有自主选择婚姻的权利,全在父母操纵下解决自己的婚姻大事,只要一辍学,父母就会按照自己的计划为儿女举办婚礼。

二、农村婚姻低龄化带来的后果及危害

(一)从个人层面

由于双方思想不够成熟,各方面还处在发育阶段。两人的婚姻根基不牢,两人眼中轰轰烈烈的爱情最多算得上一见钟情和彼此欣赏,因为无论是他们的审美观、恋爱观还是婚姻观都有待提高。当结婚后,如果发现对方不是自己真正爱的人,会给自己带来巨大的落差感甚至会造成严重的心理创伤。最后从婚姻低龄化演变成离婚的悲剧。

由于两人未达到结婚的法定年龄,这段婚姻只属于“事实婚姻”,不

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如果二人婚后生活不和谐,一方权益受到损害时,是无法去维护婚姻中自己的合法权益。例如:婆媳之间的矛盾、女性遭受家庭暴力、生育自主权受到威胁或是如果男方因意外失去生命时,对孩子抚养权的丧失等等。当这些情况发生时,女性就会成为最大的受害者。结婚过早,由于“小夫妻”没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经济较为拮据,婚后的家庭生活更会给自己带来较大的经济压力。倘若这一经济问题不处理好,很有可能因为这一原因影响到夫妻的感情。

(二)从家庭层面

由于年轻夫妻收入有限,再加上生的小孩,必将成为“啃老族”。这样父母不得不抚养两代人,加重了家庭的负担。家庭社会工作认为结婚不是两个人的事情,而是两个家庭的事情。如果“少年夫妻”因

为种种原因导致最后离婚,会给两个家庭带来不容忽视的影响。父母认为孩子离婚不光彩,造成巨大的心理压力,也会影响到家庭的和谐。倘若“少年夫妻”婚姻经营不当,在婚姻出现问题时又有了孩子,那么孩子就是最大的受害者,从小就会失去一个完整的家庭,单亲家庭的孩子如果教育不好再加上隔代抚养,必将会影响孩子的成长,最终让孩子成为问题青年,被纳入边缘群体。孩子从小就会被别人贴标签,容易产生自卑心理,如果不处理好情绪,有可能会走极端,甚至走上犯罪的道路。

(三)从社会层面

因农村婚姻低龄化所带来的家庭问题、孩子问题等,在一定程度上会加大社会的负担,造成社会的不稳定。婚姻低龄化是整个国民素质低下的体现,不利于提高人口素质,反而提高了人口的增长速度。婚姻在某种意义上可以看做是社会的“安全阀”,如果夫妻婚姻不稳定,就很有可能会带来一定的社会问题。由于农村重男轻女的思想仍然存在,结婚后都希望生儿子,如果发现生的是女儿就会把抚养权给对方,一方面这是对儿童生命权的不尊重;另一方面就是在原本男女比例失调的今天,还如此的重男轻女会加剧男性比例增多这一社会现象。

(四)从法律层面

落后思想观念的影响远远超过国家法律的规定。国家婚姻法明确规定了男女的结婚年龄,然而广大的农村青年却与我国的晚婚晚育国策背道而驰,这是对法律的不尊重以及对法律的挑战。针对那些虚报

年龄,办理假结婚证的现象,国家有关部门必须严加惩治。否则极不利于国家法律的监管和婚姻法的实施与研究。

三、解决农村婚姻低龄化的对策

(一)个人层面

作为个人应该提高自身文化水平,延长受教育的时间,避免辍学现象的发生。农村青年不应该安于现状,要有远大的理想和抱负。不应该受祖祖辈辈留下来的落后思想的影响,“早结婚早享福”、结婚就是为了传宗接代等是没有科学依据的。要敢于反对父母的婚姻观。形成新时代年轻人应有的、正确的审美观、恋爱观以及婚姻观。自己的婚姻自己做主,农村青年男女应该对自己负责,在自己足够成熟、有经济能力的条件下结婚,不能因为一时的冲动和性爱的诱惑而失去理智,不能因出于被迫而结婚。女孩子更应该好好的保护自己,学会自重、自爱。在感情、经济、心智等各方面都趋于稳定,选择一个合适的伴侣结婚,一定会有一个幸福美满的婚姻。

(二)家庭层面

父母应该摈弃传统落后的婚姻观。不要给后辈太大的压力,婚姻是两个家庭的事情,婚姻是孩子一辈子的终身大事,要选择正确的伴侣。婚姻的重要性不容忽视,为了孩子的幸福,应该让孩子自己去寻找属于他们自己的幸福。父母应该尊重孩子自己的选择,不要操纵孩子的婚姻。因为孩子现在的婚姻观已经与上个世纪的婚姻观存在着巨大的差异,尊重孩子婚姻自主权,虽说可以适当的给孩子参考,但不宜过多干涉。父母不应太在乎别人对自己孩子婚姻的看法,也没必要

过多的去与别人攀比彩礼,有什么样的经济条件就办理符合自身经济状况的婚礼以及给新娘家适当的彩礼。

(三)社会和法律层面

农村当地婚姻登记所应该加强监管力度,严惩未达到国家法定结婚年龄结婚的状况,以及虚报年龄办理假结婚证的人。对那些心存侥幸心理的少年夫妻起到杀鸡儆猴的作用。对农村婚姻缔结低龄化这一现象专门立法进行管理,弥补以前法律上存在的漏洞,加强对未成年的保护。加强对婚姻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提高农村居民的法律意识,借助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让他们了解未达到国家法定结婚年龄而结婚所带来的危害。维护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提高农村青年的文化素质,减少农村青年辍学现象的产生。对“早婚”实行有效的社会控制和社会管理,政府婚姻管理部门加大监管力度,认真执行婚姻法,做好指导婚姻习俗的改革,以及保护妇女权益的工作。提高婚姻登记管理人员的素质,严格依法做好婚姻登记管理工作,使早婚早育行为得到有效的控制。【7】

(四)社会工作者方面

随着社会的发展,更多社会问题的出现。我国也出现了一个新兴的职业-社会工作者,可以借助拥有专业知识背景和独特解决问题方

法的社会工作者来减少农村婚姻低龄化现象的产生。社会工作者可以为农村青年男女提供婚恋服务,引领农村青年男女形成正确的婚恋观,青春期教育,掌握交往技巧,提供婚姻方面的咨询,以及解决婚姻中所存在的问题,让青年男女拥有一个美满的婚姻生活。从性社会工作

的角度,给农村青年男女普及相关的性安全知识,以及让正处于性意识强烈发展期的青少年正确处理性行为,避免未婚先孕发生。社会工作者可以针对青年男女父母开展小组活动,让他们正确认识自己的婚恋观强加给孩子会带来的不利影响;提高父母与孩子的沟通能力和解决问题的方法;给孩子营造一个良好的婚恋环境。针对于个别在婚姻中失败的青年,可以通过个案服务,让他们从失败婚姻的阴影中走出来,更好的面对未来的生活。

四、未来农村婚姻状况

(一)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改善,婚姻将更加自由,农村男女逐渐对婚姻享有自主权。女性将有更大的选择空间。尤其是“打工妹”,

她们离开遥远的山村进入大城市,眼界更加开阔,眼光更高,并且通过自己努力做到经济独立进而必然会要求婚恋自主,不在服从于爸妈的安排,婚姻低龄化将会逐渐得到解决。但是在相当一段时间内,她们的要求与农村强大的传统势力之间还在较量。

(二)早婚多育现象将随着妇女地位提高、农村经济条件的好转、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健全而减少。

(三)随着法律监管力度的加强严格依法做好婚姻登记管理工作,虚报年龄办理假结婚证的现象将会逐渐得到解决,农村婚姻登记的漏洞也会减少,让婚姻更加合法化。【8】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结婚年龄在世界各国中属于最高的,这是由我国的经济和人口发展状况决定的,破除旧的婚姻习俗是经济发展的需要。“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这既是中央对新农村建设的要求,新农

村建设必将围绕这“二十字方针”进行,法制建设也是其中一项重要的内容,而与生活密切相关的婚姻法的贯彻实施尤为重要。目前,中国广大农村的早婚现象依然频繁发生,但我们相信,随着社会的进步,新农村建设的不断深入,村民的法制观念的加强,早婚现象也必然越来越少,并逐渐消失。

(四)如今农村父母传统落后的思想受现代思想的冲击也变得越来越开放,再加上自身经济条件的好转。从过去把嫁女儿作为改变自身生活状况的契机,到如今更加看重女儿幸福的这一转变。逐渐不会像以前那样强烈要求农村男性给予高额的彩礼,这样会慢慢减轻男性的压力,早婚现象必然会越来越少。

(五)农村父母越来越重视子女的受教育程度,也越来越看重孩子能力的发展,慢慢的对孩子的伴侣要求也越来越高。法律意识也在逐步提高,这一趋势也会在很大程度上避免农村婚姻缔结的低龄化。

五、结语

婚姻对于幸福的人来说,是一种港湾,但对不幸的人来说,则是一场灾难。婚姻就像是一次漫长的旅途,如果缺少了理解和尊重作为基础,如果没有宽容、包容、谅解和担待,也许就会有一方提前退出。婚姻维系着两个家庭,夫妻双方都有义务去经营好自己的婚姻。我们不能因一时冲动开始一段婚姻,更不能因一时冲动去结束婚姻。新一代的农村青年更不应该继续走父母的老路去遵循祖辈传统守旧的婚

恋观,而是应该形成正确的婚恋观。严格按照国家婚姻法的要求,避免因早婚早育给自己、家庭以及社会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参考文献:

[1]王敏,任园园. 现有经济条件下以法律视角看“农村低龄事实婚姻”[J].商,2013,12:226.

[2]丁镇.中国婚姻挤压问题研究[D].华中科技大学,2013.

[3]白莉.陇东农村彩礼研究[D].西北师范大学,2005.

[4]阎云翔:《礼物的流动》,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197页.

[5]谢芬芳.打工潮下农村青年婚恋观的变革[J].传承,2008,14:108-109

[6]许荣漫,贾志科.青年农民工的“闪婚”现象研究——以豫西南M村的个案为例[J].社会科学论坛,2010,19:180-191.

[7]孟卧杰,黎慈.农村婚姻登记工作中存在问题与有效改进[J].甘肃农业,2007,02:49-51.

[8]农村婚姻登记存在的问题应引起重视[N].法制日报,2003-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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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完善我国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制度的思考 摘要:修改后的婚姻法分别规定了婚姻的无效和可撤销,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婚姻法制度,是婚姻法的一大进步。可以预见我国婚姻法由于正确地设置了无效婚姻和可撤销的婚姻,必将使众多的不规范的结婚行为得到制约。但是,其具体规定还不是很全面,一些方面还需要进一步的完善。 关键词:婚姻法无效可撤销完善 一、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概念界定 无效婚姻,是指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条件的违法结婚。即男女双方在缔结婚姻关系时不符合婚姻法规定的实质要件,违反了结婚的禁止性条件,因而该婚姻不具有正常合法婚姻的法律效力。 可撤销婚姻,是指男女双方或一方缺乏结婚的合意,因受对方或第三方的胁迫而缔结的违法婚姻。因受胁迫而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这里所称的“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 二、我国现行的婚姻无效和婚姻可撤销制度的不足 (一)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界限不明 我国《婚姻法》对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在法律后果上的规定十分相似,均采取溯及既往的原则,为自始无效,且均需经有权机关宣告后,才产生无效的后果。法律如此规定似乎并不妥当。首先,既然立法最终采二元制模式,分别规定了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表明立法的态度是承认区分两者的必要性的。但依据法律的具体内容,两者在法律后果上几乎没有区别,这又似乎表明区分两者的意义不大。其次,将两者规定相似的法律后果,使《婚姻法》对违法婚姻的制裁显得轻重不分。可撤销婚姻的违法程度小于无效婚姻,各国一般将违反公益性结婚要件的婚姻规定为无效婚姻,将违反私益性结婚要件的婚姻规定为可撤销婚姻。由于可撤销婚姻一般对社会公共利益不构成影响,违法程度较轻,可撤销婚姻与无效婚姻在原因、请求权人、请求期间等问题上都有区别。根据我国《婚姻法》,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人仅限于受胁迫方,而无效婚姻的请求权人包括婚姻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可撤销婚姻的受胁迫方提出撤销请求,应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对无效婚姻法律未作时效限制。除此之外,两者的主要区别本应体现在法律后果上,但《婚姻法》对此却作了基本相同的规定,即婚姻关系均为自始无效。这就使得《婚姻法》对违法婚姻的制裁显得轻重不分。再次,将可撤销婚姻规定为自始无效,不利于对无过错方和弱势方权益的保护。可撤销婚姻中受胁迫方是弱势方和无过错方,法律本应提供特别的救济,但根据法律的规定,可撤销婚姻自始无效,婚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这就意味着受胁迫方无权分割同居期间另一方所得的财产,无权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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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弄清楚事实婚姻在农村中占新婚人数的比例,同时又考虑到这样一个敏感的话题及农村大众对于这个问题的认知度,我们对于此项问题分别以同熟知村里事务的长辈闲谈、向村妇联主任咨询及对户籍办、计生办相关工作人员采访的方式,进行了详细的调查。 调查结果表明,在20xx—20xx年间,河南省夏邑县王集乡孙庄村公开举行婚礼的青年男女为18对,但仅有六对男女于婚前到相关部门办领了相关手续。约占受调查人数的33%。其余12对中,有9 对青年男女在婚礼举行后3—8个月后补办了结婚手续。剩余3对,自婚礼结束至今未补办任何相关手续,约占受调查总人数的16.7%。 而山东省临沭县白旄镇20xx—20xx年间公开举行婚礼的51对夫妇中,仅有两对未办理结婚手续,仅占受调查总人数的4%左右。 对于两地事实婚姻所占比例的差距,我们又进行了相关调查。调查发现,两地对于这种未办理任何手续即以公开、持续状态生活在一起,甚至生育儿女的青年男女事例的监管与处罚办法的差距,导致了这种差异的产生。具体的监管与处罚办法,并未在计生办等相关部门得到确切答复,仅从村里受处罚的实例中总结得出:山东省临沭县白旄镇东街若未办理结婚登记而生儿育女,一旦被计生办查出,则会对其进行高额罚款,金额至少是9000元人民币;相应的河南省夏邑县王集乡孙庄村的此种情况的罚款仅在1000元左右。 二、事实婚姻的存在形式 总结了69对受调查人选中的事实婚姻存在状况,得出事实婚姻存在的两种形式:

浅析可撤销婚姻制度

浅析可撤销婚姻制度 一、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概述 男女结婚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婚姻才具有法律效力。对不符合结婚法定条件和程序的婚姻,各国法律一般都有婚姻无效或可撤销的规定。 我国新修订的婚姻法增设了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制度,不仅填补了立法空白,也使我国的婚姻法更好的与国际婚姻法相接轨。从婚姻法的有关规定来看,无效婚姻是指男女双方已经进行结婚登记,但不具备法定结婚的实质要件,而不产生法律效力的婚姻。可撤销婚姻是指婚姻当事人一方违背另—方的真实意愿,胁迫另一方与之结婚,受胁迫的一方可在法定期限内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一)确立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制度的必要性 在现实生活中,违法婚姻屡禁不止,增设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规定是全面防止违法婚姻的客观要求。以婚姻为基础的家庭,是社会肌体上的细胞组织,承担着多方面的社会职能。婚姻状况如何,不仅关系到当事人的利益,而且也关系到子女、家庭和社会的利益。因此,必须用法定的条件和程序来规范人们的结婚行为,以便保证婚姻的质量,使婚姻关系走上健康发展的道路。为了全面建立防止违法婚姻的法律机制,增设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制度是十分必要的,其必要性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婚姻无效制度与可撤销制度是婚姻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结婚制度的保障。 现代婚姻之实质是婚姻无效制度与可撤销制度建立的理论前提,婚姻是为当时社会制度所认可的男女两性关系。自人类进入阶级社会以来,男女两性的结合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否则即为违法婚姻,规范违法婚姻的立法即为婚姻无效制度与可撤销制度。可见,婚姻无效制度和可撤销制度与婚姻成立要件相辅相成。传统民法中有“无规定,无无效”的理论,说明无效或可撤销必须以法律明文规定为前提;而仅规定成立要件,欠缺对违反要件行为的制裁措施,规定的要件也就得不到保障。两者结合,才构成完整的结婚制度。因此,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作为保障结婚制度的手段是婚姻立法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保障婚姻立法体系的完整性和系统性,必须建立婚姻无效制度与可撤销制度。 2.婚姻家庭立法和司法实践亟待建立婚姻无效制度与可撤销制度 长期以来,由于我国欠缺婚姻无效制度与可撤销制度,对违法婚姻没有系统完整的立法,只有一些具体的司法解释,而且这些解释对违法婚姻有着不同的处理原则。这样,同属违法婚姻,在处理依据和结果方面就出现了完全不同的情况。特别是绝大多数的违法婚姻在司法实践中均以离婚对待,而离婚是配偶生存期间解除合法婚姻的法律手段,如此处理就混淆了婚姻合法与非法的界线,赋予了违法婚姻以合法效力,这从逻辑上讲是错误的。因此,在立法上增设婚姻无效制度与可撤销制度,有利于预防和减少婚姻纠纷,制裁结婚问题上的违法行为。 (二)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法定情形 《婚姻法》第10条和11条明确规定了婚姻无效与可撤销的情形,分别为: 1、无效婚姻的法定情形 (1)重婚的 指一方有配偶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以及明知他人有配偶又与之登记结婚,或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重婚包括两种行为方式:一是法律上的重婚,即行为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结婚的行为。二是事实上的重婚,即有配偶虽然未与他人登记结婚,但确与他人以夫妻关系同居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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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可撤销婚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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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可撤销婚姻制度 一、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概述 男女结婚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婚姻才具有法律效力。对不符合结婚法定条件和程序的婚姻,各国法律一般都有婚姻无效或可撤销的规定。 我国新修订的婚姻法增设了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制度,不仅填补了立法空白,也使我国的婚姻法更好的与国际婚姻法相接轨。从婚姻法的有关规定来看,无效婚姻是指男女双方已经进行结婚登记,但不具备法定结婚的实质要件,而不产生法律效力的婚姻。可撤销婚姻是指婚姻当事人一方违背另—方的真实意愿,胁迫另一方与之结婚,受胁迫的一方可在法定期限内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一)确立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制度的必要性 在现实生活中,违法婚姻屡禁不止,增设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规定是全面防止违法婚姻的客观要求。以婚姻为基础的家庭,是社会肌体上的细胞组织,承担着多方面的社会职能。婚姻状况如何,不仅关系到当事人的利益,而且也关系到子女、家庭和社会的利益。因此,必须用法定的条件和程序来规范人们的结婚行为,以便保证婚姻的质量,使婚姻关系走上健康发展的道路。为了全面建立防止违法婚姻的法律机制,增设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制度是十分必要的,其必要性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婚姻无效制度与可撤销制度是婚姻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结婚制度的保障。 现代婚姻之实质是婚姻无效制度与可撤销制度建立的理论前提,婚姻是为当时社会制度所认可的男女两性关系。自人类进入阶级社会以来,男女两性的结合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否则即为违法婚姻,规范违法婚姻的立法即为婚姻无效制度与可撤销制度。可见,婚姻无效制度和可撤销制度与婚姻成立要件相辅相成。传统民法中有“无规定,无无效”的理论,说明无效或可撤销必须以法律明文规定为前提;而仅规定成立要件,欠缺对违反要件行为的制裁措施,规定的要件也就得不到保障。两者结合,才构成完整的结婚制度。因此,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作为保障结婚制度的手段是婚姻立法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保障婚姻立法体系的完整性和系统性,必须建立婚姻无效制度与可撤销制度。 2.婚姻家庭立法和司法实践亟待建立婚姻无效制度与可撤销制度 长期以来,由于我国欠缺婚姻无效制度与可撤销制度,对违法婚姻没有系统完整的立法,只有一些具体的司法解释,而且这些解释对违法婚姻有着不同的处理原则。这样,同属违法婚姻,在处理依据和结果方面就出现了完全不同的情况。特别是绝大多数的违法婚姻在司法实践中均以离婚对待,而离婚是配偶生存期间解除合法婚姻的法律手段,如此处理就混淆了婚姻合法与非法的界线,赋予了违法婚姻以合法效力,这从逻辑上讲是错误的。因此,在立法上增设婚姻无效制度与可撤销制度,有利于预防和减少婚姻纠纷,制裁结婚问题上的违法行为。 (二)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法定情形 《婚姻法》第10条和11条明确规定了婚姻无效与可撤销的情形,分别为: 1、无效婚姻的法定情形 (1)重婚的 指一方有配偶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以及明知他人有配偶又与之登记结婚,或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重婚包括两种行为方式:一是法律上的重婚,即行为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结婚的行为。二是事实上的重婚,即有配偶虽然未与他人登记结婚,但确与他人以夫妻关系同居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农村婚姻登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农村婚姻登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摘要:我国在推进新农村建设的过程中农村婚姻问题成为一个越来越引人关注和重视的社会问题。农村的健康和谐发展对于我国新型城镇化建设、破解“三农”难题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农村的婚姻登记工作对于农村居民的生活、农村建设、家庭幸福和农村的稳定有着重要理论意义和研究价值。因此本文针对当前我国农村婚姻登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和研究,并提出了改进农村婚姻登记工作的对策方法。 关键词:农村婚姻登记工作;问题;对策 一、农村婚姻登记工作现状前言 国家提出了新农村建设,农村正经历着日新月异的变化,但农村地区的婚姻问题是一个亟待解决的社会现象,因为它关系到农村的和谐稳定,家庭幸福与幸福的关系。表面上的婚姻是一种个人行为,比如结不婚,跟谁结婚是个人的决定,但在本质上它也有很强的社会性。婚姻家庭是社会生活的基本单位,它具有一系列的社会功能,最重要的是生育,养育子女的功能,才能实现人的生产和再生产。国家机关制定和实施婚姻法的主要目的之一,是通过实施婚姻法律法规对社会作为一个整体的婚姻指导、规范和监督和处置,以符合社会需要的婚姻制度和婚姻秩序。 二、农村婚姻登记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婚姻法和《婚姻登记办法》实施以来,婚姻登记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婚姻登记工作中还存在不少问题,当前突出的问题是: (一)农村婚姻登记人员素质不高,技术水平较低 现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的婚姻登记管理人员,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进行业务培训,经考试合格,发给婚姻登记管理员证书。这表明对工作人员素质规范执法是有严格要求的。但实践中,

农村婚姻情况调查报告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农村婚姻情况调查报告 篇一:关于当前农村离婚案件的调研报告 关于当前保德县农村离婚案件的调研报告近几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人们物质文化生活水平明显提高,人们生活方式、思想观念、价值观念、婚姻家庭观念等也随之不断变化,社会各种矛盾纠纷凸显,不同程度地影响着和睦社会建设进程。近三年来,保德县人民法院受理的农村离婚案件所占比重越来越大,呈不断上升趋势,严重影响婚姻家庭的和睦,给社会稳定增加诸多不和谐因素,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带来了一些负面影响。通过对保德县法院20XX 年以来所审理的农村离婚案件进行调研,对农村离婚案件上升的主要原因、特点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以期能更妥善处理离婚案件提供切实可行的参考。 一、保德县法院农村离婚案件的特点 (一)农村离婚案件数量逐年迅速上升。 (二)离婚当事人年龄逐年降低,婚龄逐年缩短。 (三)离婚当事人文化程度普遍偏低。

(四)离婚当事人多为外出打工的农民。 (五)女性主动提出离婚的比例大。 (六)离婚案件多发地是东关镇以外的乡镇。因东关镇以外的乡镇广大适龄青壮年所受教育程度不高,家庭经济条件差,基本上以外出打工赚钱居多,大部分青年男女外出打工后,导致夫妻长期两地分居,一部分人因受到外面世界的冲击,加之生活条件及环境的改变,思想发生蜕变,产生婚外情。据统计,约50%的当事人在起诉离婚前就有第三者。 (七)夫妻共同财产难以分割。随着我国经济迅速发展,人们的收入和财产日益增多,财产在生产、交换、分配、消费过程中的流转愈频繁,一方隐匿财产和收入的机会增多,离婚时夫妻对财产各执一词,虽离婚时部分当事人申请法院依法调查对方的存款及财产情况,但因一些当事人无法提供对方财产的有效证据和线索,法院往往无法认定当事人主张的共同财产是否存在。同时,一方为了达到多分得财产的目的,可能隐瞒夫妻共同财产或谎称没有任何财产,甚至提供虚假证人证言,导致法庭难以查清事实。再则,由于一方当事人不到庭,给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质证程序带来一定难度,无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财产状况如何以及1 有无共同债权债务进行确认,案件所涉财产及债权债务状况难以查明。二、保德县法院农村离婚案件增多的原因(一)人们思想观念发生变化。追求婚姻自由和期待婚

可撤销婚姻的认定及处理

可撤销婚姻的认定及处理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我国不仅有无效婚姻还有可撤销婚姻。可撤销的婚姻是指当事人因意思表示不真实或违背当事人意愿而成立的婚姻,或者当事人成立的婚姻在结婚的要件上有欠缺,法律赋予一定的当事人以撤销婚姻的请求权,该当事人可以通过行使撤销婚姻的请求权,而使该婚姻无效的婚姻。 一、撤销婚姻的事由 我国《婚姻法》第11条中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根据这一规定,导致婚姻撤销的原因只限于被胁迫结婚的情形,即一方或双方在被胁迫无奈的情况下,违背真实意愿而缔结的婚姻。婚姻自由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人身权利,也是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结婚自由是婚姻自由的重要方面,结婚自由要求当事人双方以缔结婚姻的内心自愿为前提,且双方当事人以表示要一致。如果一方或双方因受胁迫而产生恐惧,不得不违心做出同意结婚的意思表示,则该意思表示存在重大瑕疵。正是考虑到本人并不具有结婚的意愿,为了保护公民法律层面意思表示的真实,法律赋予其撤销该婚姻的权利,以维护当事人的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一)》对“胁迫”的概念作了进一步的说明: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这里的胁迫行为包括威胁和强迫。威胁是行为人以未来要实施不法侵害为要挟,并因此造成表意人在恐惧心理下不得已而为的意思表示。强迫是行为人以身体上的强制,使表意人处于无法反抗的状态而违心作出的意思表示。胁迫的手段包括暴力胁迫和精神胁迫等。胁迫方的行为表现是以造成一定的损害后果为要挟,如伤害对方及家人的身体、剥夺生命、损害名誉、损坏财产等。在这里,法律并不要求所要挟的后果一定发生。需要指出的是,司法解释中实施胁迫行为的“行为人”应包括当事人一方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婚姻法》中规定的“受胁迫”方,既可以是一方当事人受到胁迫,也可以是双方当事人均受到胁迫。既可以是一方当事人受到另一方当事人的胁迫,也可以是一方当事人或双方当事人受到父母或其他亲属等第三人的胁迫。如妇女被拐卖后失去人身自由不得已缔结的婚姻,属于被胁迫的可撤销婚姻。 在具体适用撤销婚姻的法律规定时需要注意的是:行为人的胁迫须是故意,即行为人追求和希望胁迫行为给被胁迫人造成心理上的担心和恐惧;被胁迫人因心理恐惧而做出的结婚意思表示与胁迫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当胁迫行为与结婚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时,被胁迫一方不得请求撤销其婚姻。 二、申请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人 婚姻撤销的原因仅限于胁迫行为的存在,但胁迫事实的存在,并不能引起婚姻效力的当然消灭。根据《婚姻法》即《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一)》的规定,婚姻的撤销,需以受胁迫的一方明确向有权机关请求撤销其婚姻为前提条件。据此,

可撤销婚姻

我国和可撤销婚姻制度的完善 一、可撤销婚姻的概述 可撤销婚姻是相对无效的婚姻。即当某项婚姻关系符合法定可撤销条件时,是否撤销,取决于有撤销权的一方当事人的态度。如果有撤销请求权的当事人依法行使请求权,该项婚姻应予撤销;如果当有撤销请求权的当事人放弃请求权,该项婚姻则为有效。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一)》的界定:“婚姻法第11条所称的‘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按本条中“另一方当事人”表述,“行为人”似乎应为婚姻一方当事人。如此,就胁迫婚而言则有疏漏。我认为此条司法解释存有欠缺,《婚姻法》第10条虽然未明确规定胁迫包括被胁迫者的配偶本人的胁迫和第三人的胁迫两种形式,但解释上应当认为包括这两种类型。与其他国家的制度相比,我国的可撤销婚姻制度却过于简单。学术界对此似乎亦缺乏热情,有关无效婚姻的论述不少,但有关可撤销婚姻制度的论述则很少。可撤销婚姻制度的确立, 完善了我国的婚姻立法体, 但还存在一些缺陷, 与现实生活中的具体情况存在着一定差距, 并且在一定程度上缺乏可操作性。 (二)、我国可撤销婚姻中存在的问题 第一、规定欺诈为可撤销婚姻的法定情形。《婚姻法》2001 年修正案第十一条规定: 因胁迫结婚的, 受胁迫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从该规定看, 作为可撤销婚姻的原因在于一方当事人在缔结婚姻时被胁迫结婚,而违背了真实意愿, 结婚的意思表示不自由, 不是当事人基于自身内心真实想法而作出的结婚决定,故本质是违背了婚姻自由原则。意思表示不自由可分为欺诈和胁迫两种, 现实生活中除存在胁迫外, 还存在受欺诈的情形。所以, 现行婚姻法只将“胁迫”作为撤销的原因, 而未将欺诈作为撤销的原因,显然是顾此失彼, 构成法律漏洞, 理应加以修正。当事人受到欺诈表面上作出了愿意结婚的意思表示, 但这是基于对自己结婚对象提供的虚假信息的相信而作出的决定, 比如对方隐瞒真实身份、谎称自己有钱有地位等, 如果在得知真相的情况下就不会作出结婚的意思表示。 第二、可撤梢婚姻的受理机关不合理。《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受胁迫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通观各国《婚姻法》, 均

浅议农村婚姻现状

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我国农村日益发生着翻天覆地的变化,但在社会快速发展的大潮流下,农村的离婚率迅速上升,婚姻家庭状况百出。 一、农村婚姻家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家庭暴力是导致婚姻家庭破裂的导火索。家庭暴力在农村家庭中的发生率远高于城市家庭,对于家庭暴力,大部分人持否定态度。家庭暴力的直接受害者是妇女、老人和儿童,尤其是妇女。它不仅给妇女带来了极大的身心伤害,由此引发的婚姻家庭问题也成为影响家庭和社会不稳定的因素。 (二)非法同居,婚外情上升,成为婚姻家庭的主要问题。对外开放以来,受西方文化影响,西式婚恋性观念传入我国,并逐步从大中城市人群渗透到农村外流人员,农民工大军将这些观念带到农村,非婚同居、婚外情、试婚等在农村的土壤上生长起来,并在一定程度上被逐渐接受。 (三)未婚先育问题。如今,在部分农村地区未婚先育现象呈上升趋势,相当一部分农村青年先生育再结婚,这不仅是对传统婚育制度的冲击,也是对现行婚姻生育政策的挑战。未婚先育不仅仅是对我国婚姻生育政策的挑战,也是对我国户口登记政策的冲击,最直接带来的问题是非婚生子女的户口问题,以及日常生活中非婚生子女的心理问题等。 (四)由于家庭关系处理不好导致婚姻失败。在农村,大部分青年婚后与公婆一起生活。但许多家庭存在着代际关系错位的问题,尊老不足、爱子有余就是具体表现。往往一家人在照顾小孩的问题上产生分歧,过于关注小孩但不重视老人的需求,引发亲子之间的冲突。二、农村婚姻家庭现状产生的原因 (一)历史原因。中国社会经历了漫长的封建时期,封建思想在一些人的头脑中根深蒂固,尤其在农村,大男子主义、男尊女卑等封建意识还有滋生的土壤,并且直接影响婚姻家庭。由于农村的传统生活习惯,青年人结婚后基本都和公婆一起生活,长时间生活在一起,由于鸡毛蒜皮的小事也会引发冲突。 (二)社会原因。改革开放以来,农村产生了大量的剩余劳动力,城市的快速发展,为农村剩余劳动力提供了就业机会,从而造就了农民工这样一个特殊的群体。他们的劳务收入已经成为农村、农民增收致富的重要途径。农民工逐步脱离了世代依存的土地,但由于各种社会的、历史的原因,还不能完全融入城市,在这样一种不稳定的状态下,农民工群体的离婚率正在逐年上升。农民工婚姻家庭的快速解体,不仅给家庭成员带来不幸,也随之带来了一系列子女抚养、单亲家庭关爱缺失等社会问题,给社会的和谐稳定埋下隐患。 (三)法制建设方面的原因。我国法制建设是稳步发展,但是,还有相对不完善的地方。在婚姻家庭问题上,受道德约束的地方多,而受法律约束的少。新婚姻法尚不够完善,缺乏对婚姻善意一方有效的救济措施。 三、改变农村婚姻家庭状况的对策与建议 农民家庭中,对确因感情完全破裂而要求解除婚姻关系的也无可厚非,但是,婚姻的蒂结与解除不仅仅涉及夫妻本身,它还影响到其他家庭成员的生存状况,因此,建立广泛的婚姻保障机制,让暂时出现裂痕或仍有挽救余地的婚姻关系得到及时修复,帮助农民们渡过婚姻危险期,是一个值得探讨的课题,应当从多方面采取措施,保障婚姻家庭,提高家庭和谐度。(一)宣传和弘扬社会主义婚姻家庭观。充分发挥各媒体、社会团体、各单位的作用,加大力度宣传社会主义婚姻家庭观,要对市场经济大背景下的婚姻家庭观念进行积极地引导,大力开展一些弘扬家庭美德、良好道德的活动,倡导社会新风,创建和谐社会。 (二)普及法律知识,强化相关法律求助措施,加大维权力度。加强《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要将这些法律法规纳入普法总体规划,要采取多种形式,让广大群众弄懂、弄通相关法律,提高维权意识,学会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

论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制度

目录 一、绪论 (3) 二、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概念 (3) 三、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认定 (4) (一)无效婚姻的法定情形 (4) (二)可撤销婚姻的法定情形 (4) 四、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宣告 (5) 五、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 (5) (一)无效婚姻或可撤销婚姻的溯及力问题 (5) (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6) (三)父母子女关系 (6) 六、确立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法律意义 (7) (一)使我国的立法更加丰富和完善 (7) (二)增设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制度,是保障结婚条件和结婚程序的实施,处理和制裁违法婚姻的需要 (7) (三)避免了不必要的法律冲突,维护了婚姻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8) 七、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制度的不足和完善 (8) 八、参考文献 (10)

论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制度 摘要: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合法结合。古代罗马查士丁尼的《法学总论》说:“婚姻是男女的结合,包含有一种不能分离的生活方式。”已成立的婚姻不一定有效,有效的婚姻一定成立。婚姻的不完美会产生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因此,为了保护婚姻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全面建立防治违法婚姻的法制机制,对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婚姻关系予以解除。我国现行《婚姻法》对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有了突破性进展但仍存在很多不足之处,需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 关键词:婚姻;权利义务;合法权益;《婚姻法》 绪论 婚姻与家庭不可分离,婚姻是家庭的基础,是社会肌体上的细胞组织,承担着多方面的社会职能。婚姻状况的好坏,既关系到当事人的利益,也关系到子女、家庭和社会的利益。结婚即婚姻的成立,它是男女双方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的重要的民事法律行为。结婚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否则这样的行为就是无效的或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而形成无效婚姻或依法可撤销婚姻。已经成立的婚姻不一定有效,有效的婚姻则一定是依法成立。婚姻是男女双方以长期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法律结合。当成立的婚姻不具备法定的有效要件时,法律就会认定其为无效婚姻或可撤销婚姻。因此,必须用法定的条件或程序来规范人们的结婚行为。 一、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概念 男女结婚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婚姻才具有法律效力。对不符合结婚法定条件和程序的婚姻,各国法律一般都有婚姻无效或可撤销的规定。从婚姻法

农村地区事实婚姻存在的现状调研报告

农村地区事实婚姻存在的现状调研报告 大学第一年的暑假,有充足的时间、理由、精力来一场同学聚会。高中同学的聚会——兴奋,各自沉浸于美好的大学生活,迫不及待的想同大家分享自己这一年的经历;初中同学的聚会——安静,太长时间的疏于联系,让大家变得客气而疏远;小学同学的聚会——热闹,从那样穿布鞋扎羊角辫的年纪中走过,总有一种时间冲不散的热络,无话不谈、笑语连天。可是热闹过后却又忍不住的心酸,十几个人中除了正在上学的几位外,基本都已定亲,或者成家生子。面对我无言的惊讶,没有人给予过多的解释,本来就是含羞带怯的年纪,又如何将这种事情形容得轻描淡写。 在我还未从聚会事件的震惊中回神,同村远房的大娘又托父亲帮忙处理她年仅二十岁的儿子未婚生子的事情。这次我的反应就不止是惊讶,还有更多的疑惑不解。对于这种未经任何法律程序便以夫妻的名义生活在一起,并生育儿女的现象,在农村究竟普遍到何种程度,带着这样的疑问,我与远在山东省临沭县白旄镇东街的刘敦萍同学,就农村中未正式办理结婚手续便以夫妻名义生活在一起的现象,展开了联合调查。 在搜阅了相关资料后得出,这种普遍存在于农村地区的、没有配偶的青年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

居、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在法律上成为事实婚姻。 为了弄清楚事实婚姻在农村中占新婚人数的比例,同时又考虑到这样一个敏感的话题及农村大众对于这个问题的认知度,我们对于此项问题分别以同熟知村里事务的长辈闲谈、向村妇联主任咨询及对户籍办、计生办相关工作人员采访的方式,进行了详细的调查。 调查结果表明,在20xx—20xx年间,河南省夏邑县王集乡孙庄村公开举行婚礼的青年男女为18对,但仅有六对男女于婚前到相关部门办领了相关手续。约占受调查人数的33%。其余12对中,有9对青年男女在婚礼举行后3—8个月后补办了结婚手续。剩余3对,自婚礼结束至今未补办任何相关手续,约占受调查总人数的%。 而山东省临沭县白旄镇20xx—20xx年间公开举行婚礼的51对夫妇中,仅有两对未办理结婚手续,仅占受调查总人数的4%左右。 对于两地事实婚姻所占比例的差距,我们又进行了相关调查。调查发现,两地对于这种未办理任何手续即以公开、持续状态生活在一起,甚至生育儿女的青年男女事例的监管与处罚办法的差距,导致了这种差异的产生。具体的监管与处罚办法,并未在计生办等相关部门得到确切答复,仅从村里受处罚的实例中总结得出:山东省临沭县白旄镇东街若未

试论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法律制度

论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 目录 一、绪论 (1) 二、婚姻成立的有效条件 (1) 三、对于无效婚姻的理解 (2) 四、对于可撤销婚姻的思考 (3) 五、婚姻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4) 六、确立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制度的法律意义 (6) 【论文摘要】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合法结合。以婚姻为基础的家庭,是社会肌体上的细胞组织,承担着多方面的社会职能。婚姻状况如何,不仅关系到当事人的利益,而且也关系到子女、家庭和社会的利益,因此,必须用法定的条件和程序来规范人们的结婚行为,以便保证婚姻质量,使婚姻关系走上健康发展的轨道。因此,为了全面建立防治违法婚姻的法制机制,婚姻法修正案增设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法律制度是十分必要的。本人在本文中将就婚姻无效与可撤销婚姻法律制度谈几点自已的看法。 【关键词】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实质要件形式要件公益条件私益条件 一、绪论 2001年4月28日公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第10条、第11条、第12条是关于婚姻无效与可撤销的规定,自此,我国的婚姻法正式确立了婚姻无效制度。婚姻无效制度是结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能够保障结婚条件和程序的执行,保护合法婚姻,预防和制裁违法婚姻。新《婚姻法》虽然规定了婚姻无效制度,但还不是很全面,婚姻法学界对此也有很大的争论。因此,有必要对我国的婚姻无效制度作一系统的研究,那么,在了解婚姻无效的前堤下,首先应该清楚婚姻成立应具备的有效要件。 二、婚姻成立的有效要件 结婚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间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合法结合,是人类两性结合的社会形式。是一种典型的民事行为。因此,婚姻的合法有效必须具备民事行为生效的要件。 民事行为的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民事行为因符合法定有效要件而取得法律认可的效力。生效的民事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具有同一含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①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②意思表示真实,③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这些条件都是实质要件。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民事行为只要具备实质要件就发生法律效力,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民事法律行为还必须符合形式要件才发生法律效力。 (一)婚姻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

怎么理解可撤销婚姻制度

怎么理解可撤销婚姻制度 核心内容:可撤销婚姻是婚姻当事人因受胁迫而结婚,受胁迫的一方可以请求撤销该婚姻的制度。可撤销婚姻的请求人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请求撤销,也可以向法院请求撤销。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可撤销婚姻的制度。 1、可撤销婚姻的含义。 我国《婚姻法》第11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婚姻法解释(一)》进一步规定,所谓“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而结婚的情况。在现实生活中,因受胁迫而结婚并不限于结婚当事人一方对另一方的胁迫,也有一方收第三人甚至是双方均受第三人胁迫而结婚的情形。在双方均受第三方胁迫的情况下,双方均可申请撤销婚姻。 2、可撤销婚姻的确认主体。 《婚姻法》第11条已明确规定,可撤销婚姻请求人既可请求婚姻登记机关也可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并非任何可撤销婚姻案件婚姻登记机关都可处理。因为根据2003年7月30日国务院第16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婚姻登记条例》第9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向婚姻登记机关请求撤销其婚姻的,应当出具下列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 (二)能够证明受胁迫结婚的证明材料。 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认为受胁迫结婚的情况属实且不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应当撤销该婚姻,宣告结婚证作废。” 若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认为受胁迫结婚的情况属实但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则应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3、法院在审理撤销婚姻案件中应注意的一个问题,即自认效力的规定,在可撤销婚姻之诉不应适用。 原因为:可撤销婚姻制度属强制性规定,关于是否存在可撤销事由,应当以法院所查明的客观事实进行判断,而不能依据当事人主观上的自认予以认定。我就曾在网上遇到这样一个情况:男女双方均同意离婚,但女方不想背负一个“曾经已婚”的名声,因此与男方协商可否由她以男方胁迫其结婚为由向法院提出撤销婚姻,而男方则在法庭自认这一胁迫事实,以达到撤销婚姻后婚姻视为自始无效这一结果。

浅析当今农村婚姻家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浅析当今农村婚姻家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民乐县人民法院 李荣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这不仅是我们党和国家一切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也是亿万人民共同的理想和目标。这不仅是政府的任务,也是每个公民的责任,因为社会是否和谐和发展在某种程度上是由家庭来维持和决定的。现今全国上下倡导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而我国有三分之二的人口生活在广大的农村。那么农村家庭中的婚姻家庭的和谐不仅关系到农村社会和谐,而且还关系到整个社会和谐的大局。据我院和相关部门2010年1----12月份来收到的有关婚姻家庭的纠纷情况如下:我县法院今年1—11月共受理民事案件件,其中离婚纠纷案件件,抚养纠纷案件件,遗产继承纠纷案件件,因非婚同居而引发的纠纷件,除了件为城镇居民外,农村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占总受案数的 %,比去年同期增加 %。比较近3年我县法院的受案情况,农村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比例均偏高,且逐年呈上升趋势。从司法、公安、妇联了解的情况来看,全县共接待来访的婚姻家庭问题的案件近余件,占总来访的案件的20%,内容多为家庭暴力、离婚居高不下、老人和小孩的抚养等。从民政部门了解的情况来看,基本上是每20对新人结婚,就有1对离婚。近年来,因为婚姻纠纷引发的刑事案件也越来越多,特别是在农村,因各方原因,所受教育和经济的限制,走上犯罪道路的比较多。这样不但影响了家庭和谐,而且影响了社会的稳定。纵上情况归纳为:当今农村婚姻家庭

的首要问题是婚姻;其次是老人赡养;再次是离异小孩与女孩的抚养;最后是同袍兄弟的亲情问题。 一、夫妻离异增多。主要有以下几种婚姻离婚率最高。 1、婚恋快来快去。此类婚姻的特点是快速,快速相恋、快速结婚、快速离婚。整个婚恋过程完全是由感觉做主,喜欢就结婚,不喜欢就“拜拜”。甚至还来不及了解对方就已经各走各路。这类婚姻的主角多是上世纪七十年代末八十年代后出生的潇洒男女。他们的感觉是没有悲伤,但是双方的父母亲友大多会因此成为陌路人,双方的家庭也会因此背负较重经济负担。如我县南古镇的肖女与王男,俩人在广东打工,春节回家时在车站相识,一路结伴,到家时已是相见恨晚。考虑到请假不易,两人便决定在休假期间把婚结了。双方父母花费了六万余元,喜气洋洋筹办了婚礼。但喜气未过,一对新人就因春节给亲友拜年而闹起了别扭,吵吵闹闹过了春节,双方均感觉很累,便在去广东打工之前到法院办理了离婚手续。俩人了了,但双方父母却相互指责、埋怨个不休。 2、无所谓型婚姻可合可离。此类婚姻对象对与谁结婚抱无所谓态度,反正合则和,不合则离。因此在选择婚姻对象时,不主动,一味听从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县法院受理的殷某离婚一案,赵某常年在外打工,父母在家为她物色了对象,匆匆见面之后,便任由父母安排婚事。婚后一月多,夫妻双双各自在外打工。3年后,殷某向本院请求离婚时,才道出双方缺乏了解,婚后没有夫妻感情的事实。 3、打工族婚姻无保障。由于我县地处西北,农村经济相对沿海城市落后,农村家庭在外务工者居多,因客观环境限制,夫妻未能经常共同生活,聚少离多的夫妻生活和外界的诱惑,使打工族的婚姻家庭处于风雨飘摇之中。而这种婚姻家庭一旦出现问题,由于缺乏恢复

无效婚姻发展史

无效婚姻制度源于古代法,汉穆拉比法典和罗马市民法对无效婚姻有所规定,如汉穆拉比法典将未订立婚约的结合视为无效婚姻;罗马市民法对违反结婚必备要件和婚姻禁例的视为非正式婚姻.但按照婚姻法学理论界的通说,真正的无效婚姻制度源于欧洲中世纪的寺院法。教会将婚姻视为男女双方与神订立的契约,禁止一切离婚。但面对大量痛苦的婚姻和急于摆脱婚姻束缚的要求,教会创设了无效婚姻理论.如寺院法将一切违反禁止结婚条件的婚姻、未成年人的婚姻、重婚、天主教徒和异教徒的婚姻及无性行为能力的婚姻规定为无效婚姻,允许撤销其婚姻关系。无效婚姻的判决提供了让人们从已变得难以忍受的婚姻中逃脱出来的惟一合法方式。 1804年,《法国民法典》承袭了罗马法的精神,设立无效婚姻制度,法国的无效婚姻分为绝对无效和相对无效,违反公益要件的为绝对无效婚姻,违反私益要件的为相对无效婚姻,在法典中不仅规定了婚姻无效的条件,有权提起婚姻无效诉讼的请求权人和机关,而且规定了婚姻无效的法律后果。1900年《德国民法典》不仅规定了无效婚姻,还设立了可撤销婚姻,将违背结婚要件的无效婚姻,分为两类,将重婚、近亲属结婚定为无效婚姻,将未经法定代理人同意,因误解、欺骗、威胁而成立的婚姻定义为可撤销婚姻。 此后瑞士、日本、英国等许多国家相继设立了这种制度。但是,有些国家只设立无效婚姻制度,不再设可撤销婚姻制度,而是将欠缺结婚成立要件的违法婚姻统一称为无效婚姻,没有绝对或者相对的说法,采用此制的国家大多数为东欧的国家,如原苏联的各加盟共和国、古巴、秘鲁、罗马尼亚、保加利亚、原南斯拉夫等。美国也是采用单一的无效婚姻制度,见《美国统一法婚离婚法》中的规定[9],《德国民法典》在1998年也将原来的无效婚姻制度全部改为可撤销婚姻 我国古代法律不承认违法婚姻的效力,律法中将违法结合的婚姻定为违律嫁娶。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在婚姻法立法方面也做出了规定。1950年和1980年两部婚姻法仅规定了结婚法定条件和程序,对不符合结婚法定条件和程序的违法婚姻的处理没有作出婚姻无效或婚姻可撤销的规定,2001年4月28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通过的《婚姻法》修正案,首次设立了无效婚姻制度,其中就包括了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这是我国婚姻立法的一大进步。无效婚姻制度作为结婚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有利于保障结婚条件和程序的实施,并起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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