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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同一类型的犯罪,同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其具体的犯罪方式、方法也有多种。随着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不断发展,犯罪分子还会变换新手法,出现新的犯罪形式。本法不可能、也没有必要把所有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危险方法罗列出来。本条在明确列举放火等四种常见的危险方法的同时,对其他不常见的危险方法作一概括性的规定,有利于运用刑法武器同各种形式的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作斗争,保卫社会公共安全。

原理

犯罪构成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是一个独立的罪名,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各种不常见的危险方法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犯罪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社会上发生的犯罪形式多种多样。同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一类型的犯罪,同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其具体的犯罪方式、方法也有多种。随着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不断发展,犯罪分子还会变换新手法,出现新的犯罪形式。本法不可能、也没有必要把所有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危险方法罗列出来。本条在明确列举放火等四种常见的危险方法的同时,对其他不常见的危险方法作一概括性的规定,有利于运用刑法武器同各种形式的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作斗争,保卫社会公共安全。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大量公私财产的安全。如果行为人用危险方法侵害了特定的对象,不危及公共安全,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大量公私财产的安全并无威胁,就不构成本罪。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所谓其他危险方法,是指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之外的,但与上述危俭方法相当的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方法。这里的其他危险方法包括两层含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义,(1)其他危险方法,是指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危险方法;(2)其他危险方法应理解为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毒的危险性相当的、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方法,即这种危险方法一经实施就可能造成或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伤亡或重大公私财产的毁损。因此,司法实践中,对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认定,既不能作无限制的扩大解释,也不能任意扩大其适用的范围。也就是说,本法规定的其他危险方法是有限制的,而不是无所不包的。只有行为人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所采用的危险方法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毒的危险性相当,且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达到相当严重的程度,才能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如某甲为报复社会,故意驾车冲撞行人,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其故意驾车撞人的危险程度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毒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方法相当,因此,行为人驾车撞人的危险方法在客观上就构成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但是如果行为人所实施的危险方法的程度较小,尚不足以造成不特定多数人中毒伤亡等严重后果的,如出售霉变、生虫的糕点等,就不能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毒的危险方法相当或相类似,所以不能视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表现

从司法实践来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突出表现在:

以私设电网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私设电网,是一种危害社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明令禁止止单位、个人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架设电网,否则,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

行为人的法律责任。同时,私设电网,也是一种危险方法,其侵犯的对象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的安全。特别是在公共场所私设电网,直接威胁不特定多数人的安全,其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这种行为,无论是从主观还是从客观方面,都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

以驾车撞人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以驾车撞人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这种犯罪的行为人往往是出于对现实不满、报复社会的动机。如姚某对领导、工作不满,驾驶出租车在大街上冲撞行人,致多人伤亡。这种危险方法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毒的危害性并无差别,其危害的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的安全,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特征。

以制、输坏血危害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以制、输坏血、病毒血的危害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近年来,社会上出现了个别不法医务人员,为了牟取非法暴利、置病人的生命、健康权利于不顾,采取以支付坏血、病毒血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案件不断发生。这种犯罪,行为人在主观上是故意,出于牟利或报复社会的目的和动机,实施以制、输坏血、病毒血的危险方法,危害或直接威胁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特征。

以开枪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以向人群开枪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这种犯罪行为人往往是出于报复社会或寻求新奇刺激的目的和动机、向人群开枪射击。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必须是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犯罪的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其实施的危险方法会危害公共安全,会发生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公私财产安全的严重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实践中这种案件除少数对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持希望态度,由直接故意构成外,大多持放任态度,属于间接故意。

实施这种犯罪的目的和动机多种多样。如为报复泄愤而驾驶汽车向人群冲撞,为防盗而私架电网等。不论行为人出于直接故意或间接故意,基于何种个人目的和动机,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作用

认定

(一)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既然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在认定这种犯罪时,就必须严格掌握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特定要件,不能盲目扩大解释,也不能任意缩小其范围,混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导致定罪不准,量刑不当。

(二)区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以及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界限。区别两者的标准是看使用危险方法实施犯罪,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如果犯罪分子使用的危险方法,杀人、伤人或毁坏公私财物,其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就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果其行为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应当依照本法第232条、234条、275条的规定,分别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论处。

处罚

依照本条和本法第115条的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本罪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损害极端严重的,处死刑或无期徒刑。

刑法条文

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破坏工厂、矿场、油田、港口、河流、水源、仓库、住宅、森林、农场、谷场、牧场、重要管道、公共建筑物或者其他公私财产,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11.27法释〔2000337号)

第七条使用爆炸、投毒、设置电网等危险方法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或者非法狩猎罪,同时构成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或者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解析

在当前的刑法理论和实务中,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危险方法”有不一致的认识。有人认为,此罪中的“危险方法”是指除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其他任何足以造成不特定的多数人的伤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行为,如在公共场所施放毒气等。也有人认为,所谓“危险方法”,是指和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一样,一经实施,就有可能造成多人死伤或大范围的破坏的危险方法,如投放放射性物质、散布病菌、破坏矿井下的通风设备、私架电网以及近年来不少地方发生的驾驶汽车向人群冲撞等,这些都是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方法。然而,从严格限定的角度出发,有人认为“危险方法”仅限于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相当的方法,而不是泛指任何具有危害公共安全性质的方法。因为刑法将此罪规定在第一百一十四条与第一百一十五条之中,根据同类解释规则,它必须与前面所列举的行为相当,即其只是这两条的“兜底”规定,而不是刑法分则第二章的“兜底”规定;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表述,只有那些针对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列举的对象具有严重破坏性,并且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行为,才能认定为此罪。换言之,对那些与放火、爆炸等危险方法不相当的行为,不管是否危害公共安全,都不宜认定为此罪。

虽然上述观点都对“危险方法”作出了界定,但均未给予充分的说理和范围界定。从司法实务看,尽管有若干司法解释规定某些行为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但同样未说明如此规定的理由。例如,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发布的《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邪教组织人员以自焚、自爆或者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规定定罪处罚。”2003年5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的《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危险方法”的界定应从以下几点来把握:

(1)现行生效刑法已设置独立罪名专门规定了相关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的,就只应按该条处理,不能为了从重处罚而解释此种行为同时也构成以

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例如刑法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等等。

(2)“危险方法”的界定应依当时刑法的规定作出相应的解释。在《刑法修正案(三)》第一条删除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对象要素”之前,立足于历史解释的立场和犯罪构成系统论的观点,这些“对象要素”虽然不同时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毒行为一一搭配(或许这是立法者予以删除的原因),如“投毒”不能作用于“公共建筑物”,但是毕竟对行为有限定性的作用。从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来看,既然对象要素不包含独立的“人”,根据犯罪构成系统论的观点,“驾车冲撞人群”的行为就难以解释在本条的“其他危险方法”之内,而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没有明确列举对象要素,并且结果要素又包括“致人重伤、死亡”,此种行为又可解释在“以其他危险方法”之中。而现在《刑法修正案(三)》已经取消了“对象要素”,“驾车冲撞人群”的行为解释为第一百一十四条或者第一百一十五条的“以其他危险方法”就不再存在问题。

(3)“危险方法”包括除刑法已有明确规定以外的其他所有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方法。“其他危险方法”既然与放火、爆炸、决水、投放危险物质4种行为并列规定,自然应具有“相当性”。但此种“相当性”应从本质上而不是从形式上加以考虑。从形式上是难以寻求出这4种行为的“相当性”的,至多可以发现放火、决水、爆炸3种行为具有某种共性即行为具有“直接危险”的属性,不需要借助外力的因素。也就是说,从引发危害公共安全结果发生的机制来看,放火、决水、爆炸是直接地造成结果。但是投放危险物质行为则不存在上述特点,既可能是直接造成结果,例如在特定公共场所投放有毒物质到空气中,也可能需借助外力的因素才出现结果,例如在供不特定人群饮用水井中下毒。这样就存在“危险方法”是与“放火、决水、爆炸”相当还是与“投放危险物质”相当的选择。既然从形式上无法确定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的“相当性”,那么从本质上确定其“相当性”就是可行的路径。此外,认为凡是刑法已有明文规定以外的其他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属于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或者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的“其他危险方法”,并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同时在立法机关尚未对此种不明确的术语作出立法解释之前,司法机关如此解释既能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又能更好地保护公共安全。

用例

随着社会的发展,文明在进步,可人心越来越浮躁。浮躁的心理,常常使得一些人头脑发热,忘记了最起码的社会规则和法律规范。最近以危

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案件频发给社会各方面和人们的生活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和危害,应该引起社会各方面的关注。

海南省三亚30多名农民为向中铁三局7总队讨薪,竟然向毫无经济关系的中铁三局8总队工地扔汽油燃烧弹。并引起双方武力冲突,致使多人被烧伤和打伤。

西安玩弹弓的宋秦生,每天早上练2个小时的弹弓,发射500粒钢弹子。据有关消息,所发射的钢弹子造成30余车辆玻璃被打碎。

成都人孙伟铭,无驾照、醉酒驾车造成4人死亡、1人重伤。2009年7月23日被一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案件一:民工这种明显故意之行为,对社会、对他人生命安全均构成了威胁。这种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应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予以惩处。从这个案件也折射出当地政府劳动主管部门的不作为——如果当地建立了完善的协助民工讨薪机制,这种恶性案件便可以避免。

案件二:这种行为虽然不属于明显故意,但造成了财产损失和心理恐慌。宋某的行为也触犯了法律,应按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进行惩处。人的爱好和各项社会活动,都要时时处处用法规进行规范。要考虑到所有行为可能发生的社会后果,处处从社会、他人的角度多想想就可以避免好多事情。

案件三:本案现已提出上诉,律师认为不是主观故意,要求以交通肇事罪改判。就我认为无驾照者、醉酒者驾车,其后果完全能够预测,属主观故意,则应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进行惩处。本案如果按交通肇事罪改判,则不足以警示世人,警示那些无视行人生命的人。

危害公共安全罪章课后练习题

危害公共安全罪章课后习题(一) 1.甲到本村乙家买柴油时,因屋内光线昏暗,甲欲点燃打火机看油量。乙担心引起火灾,上前阻止。但甲坚持说柴油见火不会燃烧,仍然点燃了打火机,结果引起油桶燃烧,造成火灾,导致甲、乙及一旁观看的丙被火烧伤,乙、丙经抢救无效死亡。后经检测,乙储存的柴油闪点不符合标准。甲的行为构成何罪? A.危险物品肇事罪B.失火罪C.放火罪D.重大责任事故罪 2.甲曾向乙借款9000元,后不想归还借款,便预谋毒死乙。甲将注射了"毒鼠强"的白条鸡挂在乙家门上,乙怀疑白条鸡有毒未食用。随后,甲又乘去乙家串门之机,将"毒鼠强"投放到乙家米袋内。后乙和其妻子、女儿喝过米汤中毒,乙死亡,其他人经抢救脱险。关于甲的行为,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 B.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与抢劫罪的想象竞合犯 C.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与故意杀人罪的想象竞合犯 D.构成抢劫罪与故意杀人罪的吸收犯 3.甲为获利于某日晚向乙家的羊圈内(共有29只羊)投放毒药,待羊中毒后将羊运走,并将羊肉出售给他人。甲的行为构成哪些犯罪? A.盗窃罪B.投毒罪 C.故意毁坏财物罪D.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4.甲将邻居交售粮站的稻米淋洒农药,取出部分作饵料,毒死麻雀后售与饭馆,非法获利5,000元。关于甲行为的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B.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盗窃罪 C.仅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D.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5.关于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论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持有大量毒害性物质,乙持有大量放射性物质,甲用部分毒害性物质与乙交换了部分放射性物质。甲、乙的行为属于非法买卖危险物质 B.吸毒者甲用毒害性物质与贩毒者乙交换毒品。甲、乙的行为属于非法买卖危险物质,乙的行为另触犯贩卖毒品罪 C.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甲,将枪赠与他人。甲的行为构成非法出借枪支罪 D.甲父去世前告诉甲“咱家院墙内埋着5支枪”,甲说“知道了”,但此后甲什么也没做。甲的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 6.下列哪些情形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A.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B.故意破坏正在使用的矿井下的通风设备的 C.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大量排放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导致多人死亡的 D.故意传播突发性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 7.下列哪一行为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A.甲驾车在公路转弯处高速行驶,撞翻相向行驶车辆,致2人死亡 B.乙驾驶越野车在道路上横冲直撞,撞翻数辆他人所驾汽车,致2人死亡 C.丙醉酒后驾车,刚开出10米就撞死2人

论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论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摘要] 97刑法第114条和第115条规定的以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以放火、爆炸、决水、投毒(危险物质)以外的方法,危害或者足以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的行为。本文从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构成着手,结合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论证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立法和实践中的困境,并给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关键词] 其他危险方法;口袋罪;犯罪的客体;立法理性 97刑法114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以下简称本罪),指故意使用放火、决 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之外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本罪名是79刑法 规定的容, 97刑法修订时候没有做出大的变动。但97刑法刚颁布的时候就有学者对本罪是否为一独立的罪名有很大的争议。 一种通常的看法本罪是刑法典明文规定的犯罪,理所当然的和刑法的其他罪名一样是个具体的罪名。但也有学者认为本罪并不是具体的罪名,而是泛指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之外的各种不常见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是许多本应该具体规定的罪名的集合。前者主要是从司法实践的角度主应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罪名解释司法解释规定的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该种观点认为,如果按照行为人的具体危险方法来确定罪名,将会出现罪名潮,不利于司法统一的和操作。[1]但反对者认为罪名主要是犯罪的本质属性和主要特征的概括,因此确定某种罪名应该概括并且旗帜鲜明的表现出他的本质属性和主要特征,具体到“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必须像放火、决水、投放危险物质一样,在罪名中体现具体的危险方法,这样人们才能通过罪名对具体案件的性质和特点一目了然,突显本罪的社会危害性,明确罪与非罪的界限。[2] 本人认为,罪名固然应当反映罪质,有必要用具体的危险方法确定罪名。从理论上说,既然我们对这种犯罪的性质和围有以放火、投毒、爆炸、决水、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共识,那么对于本罪的的罪质和构成要件就有了清晰的认识。至于具体的行为方式也是本罪的罪质和构成的应有之义,况且在把本罪当作具体的罪名的同时也可以反映本罪的行为方式。例如,我可以把驾驶汽车冲向人群的行为认定为以驾驶汽车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这没有任何认知上的困难,并且实践中也是这么操作的。 一、本罪的犯罪构成 犯罪构成是认定罪与非罪、重罪与轻罪的唯一根据,但在实践和理论上本罪的犯罪构存在很大的争议。根据大陆法系犯罪构成理论和我国的刑法实践,我国的犯罪构成包括四个要件即犯罪的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 (一)首先从客体上看,通说认为本罪的客体是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安全。本人认为这种理解是不严谨的。理由主要是:

危害公共安全罪罪名汇总.doc

危害公共安全罪罪名汇总- ; 1、放火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 ; 2、决水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 ; 3、爆炸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 ; 4、投放危险物质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 ; 5、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

; 6、失火罪(第115条第2款) ; 7、过失决水罪(第115条第2款) ; 8、过失爆炸罪(第115条第2款) ; 9、过失投毒罪(改名为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第115条第2款); 10、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第115条第2款)

; 11、破坏交通工具罪(第116条、第119条第1款) ; 12、破坏交通设施罪(第117条、第119条第1款) ; 13、破坏电力设备罪(第118条、第119条第1款) ; 14、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第118条、第119条第1款); 15、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第119条第2款) ; 16、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第119条第2款)

; 17、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第119条第2款) ; 18、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第119条第2款); 19、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第120条); 资助恐怖活动罪 ; 20、劫持航空器罪(第121条)

; 21、劫持船只、汽车罪(第122条) ; 22、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第123条)35、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第124条第1款) ; 23、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第124条第2款) ; 24、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第125条第1款) ; 25、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第125条第2款)

司法考试刑法知识点危害公共安全罪

司法考试刑法知识点:危害公共安全罪 公共安全的概念: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保护法益是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身体或者财产。“多数”是公共安全这一概念的核心。“少数”的场合应当排斥在外。但是,如果是“不特定的”,则意味着随时有向“多数”发展的现实可能性,会使社会一般成员感到危险、可能使多数人遭受侵害。因此,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健康、财产的安全,就是公共安全。 所谓“不特定”,是指犯罪行为可能侵犯的对象和可能造成的结果事先无法确定,行为人对此既无法具体预料也难以实际控制,行为的危险或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可能随时扩大或增加。 1、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1)放火罪: A危险犯既遂标准:对象物独立燃烧。自焚行为或者放火烧毁自己财物的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也成立放火罪。 B、火灾:在时间上或者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火。 C与爆炸罪、决水罪想像竞合的处理:就看危害结果是什么原因造成的, 如一行为同时构成放火和爆炸,那就看人是被烧死的还是被炸死的。 2)爆炸罪、决水罪的既遂:产生爆炸、决水的危险3)投放危险物质罪: A危险物质的种类:毒害性、放射性、传染性 B、投放行为:明知自己得了非典,故意传播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4)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对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四种行为的“兜底”条款 注意:此类罪与侵犯财产的犯罪想象竞合,从一重处理。 1)破坏交通工具罪: 注意:这里的交通工具指, 在公共交通运输领域行使的, 火车、汽车、电车、 船只、航空器, ------ 对其中的“汽车”作扩大解释,即包括大型拖拉机 一般来说,交通工具处于下列状态时,便成为本罪对象: 第一,交通工具正在行驶(飞行)中; 第二,交通工具处于已交付随时使用的状态; 第三,交通工具不需再检修便使用的状态, 2)破坏电力设备罪:危险犯、认定本罪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A 已经通电使用,只是由于枯水季节或电力不足等原因,而暂停供电的线 路,仍应认为是正在使用的线路。 行为人偷割这类线路中的电线, 如果构成犯罪, 应按破坏电力设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B 、对偷割已经安装完毕,但还未供电的电力线路的行为,应分别不同情况 处理。如果偷割的是未正式交付电力部门使用的线路, 应按盗窃案件处理。 如果 行为人明知线路已交付电力部门使用而偷割电线的,应认定为破坏电力设备罪。 C 、一般不包括直接用电的设备。 A 、 B 、 与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相区别。 C 、 例:偷路上的井盖、开汽车冲撞人群; 2、 破坏公用工具、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刑法分论练习题之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三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一、单项选择题 1、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侵犯的客体是()。 A.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B.公民的人身权利 C.公私财产所有权 D.人身权利和公私财产所有权 2、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属于()。 A.行为犯 B.结果犯 C.危险犯 D.危险犯或结果犯 3、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观方面是()。 A.故意 B.过失 C.故意或过失 4、甲是电气设备维修工,负有维修车间电气设备的任务。在其当班时间,发现电气调和受损,有引起火灾的危险,但由于对领导不满,故意不予维修,以致引起火灾,损失很大。对甲应以()。 A.放火罪论处 B.失火罪论处 C.重大责任事故罪论处 D.玩忽职守罪论处 5、张某因多次恋爱失败,对生活失去信心而想自杀。某日张某独自躲在家中放火焚烧自己的房屋,因张某住在城市的老城区,木结构的房子都连在一起,因此邻居及时发现,将火扑灭。张某的行为属于()。 A.故意毁坏财物罪 B.放火罪 C.失火罪 D.不构成犯罪 6、放火罪的既遂是指()。 A.财物被烧毁或人被烧伤或烧死 B.行为人已着手实施放火行为,火种与燃烧物刚刚接触,但还没有达到被燃烧物能够继续燃烧的程度 C.放火行为已引起燃烧物的独立燃烧

7、以爆炸手段实施的杀人罪与爆炸罪的主要区别是: A.看是否出于故意 B.看行为是否造成死伤的结果 C.看造成死伤的人数 D.看行为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 8、刘某(男)因与李某(女)恋爱失败,遂决定报复李某。一日刘某找到李某,对李某说:最后还有几句话要讲。李某就跟着刘某到了一条僻静的小河边。刘某从口袋里拿出一只木质小盒交给李某,对李某说这是以前李某送的东西,现在还给李某。并说,等他走了以后再打开盒子。等刘某离开以后,李某打开木盒,结果引爆了一枚炸药,李某被炸死。刘某的行为属于()。 A.爆炸罪 B.危险物品肇事罪 C.故意杀人罪 D.报复陷害罪 9、甲与乙有仇,某日甲发现乙晚上到邻村去看露天电影,就携带一枚手榴弹尾随乙到了邻村,在乙看电影时,甲引爆了手榴弹,结果乙被炸死,在边上多名看电影的群众也被炸死炸伤。的行为构成()。 A.爆炸罪 B.危险物品肇事罪 C.故意杀人罪 D.报复陷害罪 10、某甲潜入仓库偷山笋干,因为无法打开装山笋干的麻袋,便利用火柴把麻袋烧个小洞,以方便倒出山笋干。甲点着麻袋后,随手将未熄灭的火柴扔在地上,引燃地上所铺芦席,仓库内立即燃起大火。甲见火势凶猛难以扑灭,便掉头而逃。结果大火烧毁整座仓库,损失严重。某甲的行为构成()。 A.盗窃罪 B.放火罪 C.失火罪 11、某冷库工人刘某因对领导有意见,为报复泄愤,在库内冻鸡上偷洒许多剧毒农药,造成100多吨冻鸡报废,损失20余万元。刘某的行为构成()。 A.投放危险物质罪 B.破坏生产经营罪 C.故意毁坏财物罪 D.报复陷害罪 12、被告人冯某听到关于保险的宣传后,将自己的三间破旧房屋及杂物向保险公司投保6000元。投保后,为了取得保险赔偿金,他将煤油和白酒洒在棉团上塞在房屋的柱孔中,用火柴点燃后离开现场,躲在远处偷观动静。由于被四邻及时发现,将火扑灭,未造成严重损失。冯某的行为构成()。 A.保险诈骗罪 B.放火罪

第拾伍期_危害公共安全罪(下)——重点知识点

【肆】劫持公共交通工具类犯罪 |「劫持航空器罪」 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压制反抗的方法以实力支配控制航空器的行为。 1.对象:正在飞行中或使用中的航空器。包括飞机、飞艇、宇宙飞船、热气球等。 航空器必须是使用中的,包括民用航空器和国家航空器(用于军事、海关、警察部门的航空器)。劫持民用、国家航空器,都构成劫持航空器罪。 2.劫持:暴力控制、实力支配航空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达到足以压制航空器内的机组人员或其他人员反抗的程度。 3.本罪的既遂标准:行为人控制航空器或控制航线即达到既遂。 4.结果加重犯及绝对死刑规定。犯本罪,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处死刑。 5.本罪与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的区别:本罪是改变航向,后罪是在飞机上打架、斗殴、闹事,危害了飞行安全,并没有改变航向的意思。 |「劫持船只、汽车罪」 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压制反抗的方法以实力支配控制船只、汽车的行为。 1.抽象危险犯,达到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劫持对象仅限于船只、汽车,劫持火车、电车的,只能归属破坏交通工具罪。 2.结果加重犯:造成严重后果的。该加重结果不包括故意重伤、故意杀人。劫持船只、汽车的过程中故意重伤、故意杀人的,应当数罪并罚。 【伍】涉枪涉爆犯罪 涉枪(涉爆)犯罪是违反枪支、弹药管理规定危害公共安全的一类犯罪。 (1)这类犯罪中大部分是抽象危险犯(行为犯),例如: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只要实施行为一般即认为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而无需结合案情具体判断。 (2)也有少数具体危险犯,例如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需要结合案情具体判断行为是否危害公共安全。

3第十九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2

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一、填空题(每小题1分) 1.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2.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指明知或者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行为。 3.破坏交通工具罪,是指破坏火车、汽车、、、航空器,已经造成其倾覆、毁坏或者足以使其倾覆、毁坏的行为。 4.劫持航空器罪,是指以、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行为。 5.私营企业的老板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结果的,构成。 6.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或者地实施的危害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 7.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是指对上的人员使用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的行为。 8.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 9.危险物品肇事罪,是指违反爆炸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10.放火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的放火行为。 二、单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 1.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观方面()。 A.既有故意也有过失 B.只能是故意 C.只能是直接故意 D.只能是过失 2.危害公共安全罪与其他犯罪区别的关键是()。 A.犯罪主体不同 B.犯罪客观要件不同 C.犯罪客体不同 D.犯罪主观要件不同 3.甲为杀乙将一定时爆炸装置放在乙驾驶的公共汽车驾驶室的座位下。乙出车不久即发生爆炸,除乙被炸死外,车上的三位乘客也受了轻伤。另外,车辆被严重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达10余万元。甲的行为构成()。 A.故意杀人罪 B.破坏交通工具罪 C.爆炸罪 D.爆炸罪和故意杀人罪的想象竞合犯4.放火罪与失火罪区别的关键是()。 A.犯罪客体不同 B.犯罪客观要件不同 C.犯罪主体不同 D.犯罪主观要件不同 5.甲为报复乙将汽油从门缝倒进乙位于三楼的卧室,然后用火柴点燃,好在发现及时,只造成乙轻伤和1000余元的财产损失。甲的行为()。 A.不构成犯罪 B.构成放火罪 C.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D.构成故意杀人罪

刑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理解和认识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除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方法外,采取概括性的描述“其他危险方法”,因此该罪犯罪构成的规定为开放的犯罪构成。在认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这种犯罪时,必须严格把握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特定要件。在司法实践中,盲目的扩大解释,或者任意的缩小其范围,都将导致定罪不准,量刑不当的情况。 这条罪名是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一类,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实施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重大公共财产安全以及其他公共利益安全行为。我认为在“公共安全”中的“公共”这方面存在异议,即“不特定多数人”。张明楷教授认为,作为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保护法益的公共安全中的“公共”,是指不特定或者多数人。我认同张教授的观点,因为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以危害公众的生命、健康等为内容的犯罪,故应注重行为对“公众”利益的侵犯。 在搜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时最先跳出来的便是与交通肇事罪的区别,就是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扩大解释。瘦肉精的案子中显然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物质,违反了《食品安全法》,但很多人从结果来看,认为侵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健康,同时行为与放火、决水等有同等。我认为这项罪的犯罪主体是危险犯而不是结果犯,显然这样去定罪是不妥当的。 同样在著名的三鹿奶粉案件中,行为人明知三聚氰胺是不能食用的化工产品,必然导致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严重损害,仍然以其为原料,制作所谓的“蛋白粉”,添加在原奶中用以提高蛋白检测含量。该行为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而不是《食品安全法》所规定的食品或食品原料,这一行为在构成要件上不完全符合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犯罪构成,此时可以适用一般法,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量刑。如此认定是在特别法无法适用时转而适用一般法,这样既没有超出国民的可预测原则,也避免因刑法规定上的疏漏而放纵犯罪行为。 所以,我认为有具体罪名的,应先判处具体的罪名。 同时人们又容易对性质恶劣的或是结果惨烈的案件抱有对受害者的同情心,而对罪犯加以指责,认为应判定更严重的罪名。社会舆论有时候推进社会进步,有时候却显得不够客观冷静。在一项飙车撞死人的案子里很多人认为应该判处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因为他很可能撞死不特定多数人,但是却忽略了他主观上并无撞死人的想法,既不符合直接故意,也不符合间接故意。所以是交通肇事罪,即使刑期相对要减少很多。 而在案子“刘某历来好吃懒做, 不务正业。为谋求生活来源, 三个月前, 刘某曾在公路拦截正在通行的过往车辆, 强行乞讨钱物。期间, 因刘某突然冲向一客车, 客车司机为避免其伤亡, 紧急避让中不慎将车翻至山下,造成3人死亡5人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中,针对刘某之举,有人认为他仅仅是为了乞讨钱物,事故的发生并非是他的意愿,且客车也不是他所驾驶,而交通肇事罪的主体又应该是驾驶员,故刘某不构成犯罪。但事实上首先,刘某为了乞讨采取强行拦车的方法,具有违反交通法规的故意;其次,本案的关键是刘某上路拦车是否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毒的危险性相当、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一方面,刘某应当知道汽车作为高速运输工具,一旦司机采取紧急措施,极易引发交通事故,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

最新危害公共安全罪量刑标准及司法解释0613

最新危害公共安全罪量刑标准及司法解释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分类 1、第一类,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2、第二类,破坏交通运输、公共设备,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3、第三类,实施恐怖活动,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4、第四类,涉及枪支、弹药、爆炸物、核材料,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5、第五类,造成重大事故,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2020最新危害公共安全罪量刑标准 1、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3、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4、第一百一十六条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5、第一百一十七条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6、第一百一十八条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7、第一百一十九条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8、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9、第一百二十条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10、犯前款罪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11、资助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2、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13、第一百二十一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处死刑。

公共基础知识: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定义

公共基础知识: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定义 1、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者过失的实施危害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 2、放火罪(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司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3、决水罪(刑法第114条、115条第1款),是指故意决溃蓄水或者防水堤坝,制造水患,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4、爆炸罪(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是指故意使用爆炸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5、投放危险物质罪(取消投毒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是指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6、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是指故意使用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7、失火罪(刑法第115条第2款),是指行为人因过失而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8、过失决水罪(刑法第115条第2款)是指由于过失造成水利设施被破坏,引起水患,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9、过失爆炸罪(刑法第115条第2款),是指由于过失引起爆炸事故,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10、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取消过失投毒罪,刑法第115条第2款),是指由于过失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11、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刑法第115条第2款),是指由于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12、破坏交通工具罪(刑法第116条,第119条第1款),是指故意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已经或者足以使上述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13、破坏交通设施罪(刑法第117条、第119条第1款),是指故意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已经或者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颠覆、毁坏危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doc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一、概念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是指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是一个独立的罪名,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各种不常见的危险方法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犯罪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社会上发生的犯罪形式多种多样。同一类型的犯罪,同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其具体的犯罪方式、方法也有多种。随着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不断发展,犯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所谓其他危险方法,是指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之外的,但与上述危俭方法相当的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方法。这里的其他危险方法包括两层含义,(1)其他危险方法,是指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危险方法;(2)其他危险方法应理解为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毒的危险性相当的、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方法,即这种危险方法一经实施就可能造成或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伤亡或重大公私财产的毁损。因此,司法实践中,对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认定,既不能作无限制的扩大解释,也不能造成不特定多数人中毒伤亡等严重后果的,如出售霉变、生虫的糕点等,就不能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毒的危险方法相当或相类似,所以不能视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

共安全罪。 从司法实践来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突出表现在: (1)以私设电网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私设电网,是一种危害社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明令禁止止单位、个人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架设电网,否则,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同时,私设电网,也是一种危险方法,其侵犯的对象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的安全公共安全罪近年来,社会上出现了个别不法医务人员,为了牟取非法暴利、置病人的生命、健康权利于不顾,采取以支付坏血、病毒血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案件不断发生。这种犯罪,行为人在主观上是故意,出于牟利或报复社会的目的和动机,实施以制、输坏血、病毒血的危险方法,危害或直接威胁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特征。 (4)以向人群开枪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这种犯罪行为人往往是出于报复社会或寻求新奇刺激的目的和动机、向人群开枪射击。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必罪的成立。 三、认定

危害国家安全罪与危害公共安全罪有什么区别

遇到刑事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sodocs.net/doc/f34715517.html, 危害国家安全罪与危害公共安全罪有什么区别 危害国家安全罪与危害公共安全罪,都是刑法分则规定的种类性罪名,具体包括很多罪名。危害国家安全保护的客体是国家安全,危害公共安全保护的客体是社会安全,那么,有什么区别呢?今天,赢了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危害国家安全罪与危害公共安全罪有什么区别 所侵害的利益客体不同: 所谓公共安全,是指社会和公民个人从事和进行正常的生活、工作、学习、娱乐和交往所需要的稳定的外部环境和秩序。 国家安全是国家的基本利益,是一个国家处于没有危险的客观状态,也就是国家没有外部的威胁和侵害也没有内部的混乱和疾患的客观状态。当代国家安全包括10个方面的基本内容,即国民安全、领土安全、主权安全、政治安全、军事安全、经济安全、文化安全、科技

安全、生态安全、信息安全。 具体的罪名不同 危害国家安全罪有: 1、背叛国家罪 2、分裂国家罪 3、煽动分裂国家罪 4、武装叛乱、暴乱罪 5、颠覆国家政权罪 6、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7、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 8、投敌叛变罪

9、叛逃罪 10、间谍罪 11、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12、资敌罪 上述12个罪名可分为3类: (一)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罪。包括前7个罪名。 (二)叛变、叛逃罪。包括投敌叛变罪、叛逃罪2个罪名。 (三)间谍、资敌罪。包括最后3个罪名。 根据刑法分则第二章的规定,危害公共安全罪共有四十七个罪名。 一、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十个) 包括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练习 (附答案)

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练习 一、单项选择题 1.构成放火罪的客观要件是(D)。 A.实施了放火行为B.以不作为形式进行放火 C.以作为的形式进行放火D.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放火行为 2.放火罪既遂的判断标准是( C )。 A.财物被烧毁或者人被烧死、烧伤B.引火物与被燃烧物接触 C.放火行为已经燃烧物独立燃烧D.放火行为实施完毕 3.放火罪与以放火方法实施的故意杀人罪的区别在于( A )。 A.看行为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B.看行为是否造成数人死亡的结果 C.看行为师是否引起财产的损失D.看是否有杀人的目的 4.某汽车运输公司工人赵某,因对公司经理不满,遂指使常与其喝酒的孙某将本公司的一辆接送职工通勤的面包车炸毁。赵某构成(C )。 A.爆炸罪B.破坏交通工具罪C.故意毁坏财物罪D.破坏生产、经营罪 5.王某因与李某有私仇而起杀心,王某在李某停在街道旁的汽车上装上其自制的爆炸装置,李某在拉开车门时,爆炸装置发生爆炸,李某当场被炸死,旁边路过的两人被炸成重伤,十辆汽车遭严重损坏。王某的行为构成( C )。 A.破坏交通工具罪B.故意杀人罪 C.爆炸罪D.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6.犯罪分子企图将某批发部物资仓库烧毁,于某日深夜将仓库门窗洒上汽油用火点着,幸被巡逻人员发现,及时扑灭,尚来造成严重损失。对放火者应当以(A )论处。 A.放火罪既遂B.放火罪未遂C.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D.破坏生产经营罪 7.某村办加工厂的粉条多次被偷,加工厂负责人某甲决定在粉条上喷洒农药,以使粉条有异味而制止偷窃行为。喷洒农药的当晚,有人将粉条偷走食用,造成2人死亡的结果。某甲的行为构成( C )。 A.故意杀人罪 B.过失致人死亡罪 C.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 D.故意伤害(致死)罪 8.李某、刘某因在公共场所抢劫,已构成犯罪,被巡逻民警抓获,当公安人员用警车押解回公安局,李某妄图和押解的公安人员同归于尽,即拉响了随身携带的手榴弹,结果汽车被炸坏,直接经济损失6000多元,李、刘被炸成重伤,抢救无效死亡。对李某应定(A )。A.抢劫罪、爆炸罪数罪并罚 B.抢劫罪、破坏交通工具罪数罪并罚 C.抢劫罪、爆炸罪、破坏交通工具罪数罪并罚 9.甲对汽车司机乙有仇,某日见乙的汽车停故在路旁,便将汽油泼在乙的汽车上并点燃,使整部汽车烧毁,甲的行为构成( C )。 A.放火罪B.破坏交通工具罪 C.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D.放火罪和破坏交通工具罪 10.甲为了泄愤报复。用炸药将一段铁轨炸毁,致使—辆途经的列车发生倾覆,造成多人死亡,数十人重伤的严重后果。甲的行为应构成( B )。 A.爆炸罪B.破坏交通设施罪C.破坏交通工具罪D.故意杀人罪 11.行为人在组织、领导或者参加恐怖活动组织后又具体实施杀人、绑架、爆炸的犯罪行为的,应当( C )。 A.以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从重处罚B.择一重罪处断

刑法案例1:危害公共安全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 投放危险物质罪(与故意杀人罪等罪的区别) 1、“毒丝瓜案”,甲与乙有仇,于是把乙家丝瓜地里的丝瓜全部都打了毒针。乙家晚上吃饭吃丝瓜后,一死两伤。 解答:投放危险物质罪(农田是公共领域,丝瓜还有可能会卖到市场,因此对象不确定,危害公共安全) 2、司考题:“白斩鸡案”,张三往李四家门口挂了一只有毒的白斩鸡,李四看到后,把鸡扔掉。张三又捡回来,放到李四家的米缸里面。当天晚上李四家喝稀饭,一死两伤。 解答:故意杀人罪(对象确定) 3、张三家卖毛鸡蛋。一日张三顺手把工业用盐放到杂物堆中。张三的母亲顺手从杂物堆中拿出“盐”涂在毛鸡蛋上,导致多人食物中毒。 解答:张三母亲明知是工业用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张三母亲不知道是工业用盐→过失投放危险物质?(不能算是意外事件,因为一般来说,盐都不可能在杂物堆里。如果从杂物堆中找盐,按照一般人标准,认为有过失) 4、张三毒死李四家的几十只羊后抱走,又卖毒羊肉卖给羊肉店。 解答:盗窃财物与故意毁坏财物(想象竞合)+生产销售有毒、有害产品(在生产销售过程中,且以营利为目的) 5、张三对全村的羊下毒→投放危险物质罪 6、张三给李四家卖鸭脖子用的卤水里面下毒,李四发现卤水有异味,仍然生产。 解答:张三→投放危险物质罪 李四→(生产销售有毒、有害产品OR生产销售不合安全标准食品罪?选择后者,对生产有毒有害产品没有故意,但是他知道食品是不符合安全标准,这个无疑。)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罗翔说的常见的6种要熟记) 1、“肖永林案”,肖寄给上海某办公楼一袋石灰粉,谎称为炭疽菌,引起恐慌 解答:投放虚假物质罪(291条:当时还没有“投放虚假物质罪”,定的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这样显然是不合适的。) 2、谎称往飞机上装了炸药包→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291条) 3、“高空抛狗案”,把小狗从高楼上扔下来,砸坏车子不宜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危险性与防火爆炸等不相当)(如果楼下人很多,可以定) 4、“扎针案”:甲手持针管,里面有感染了艾滋病毒的血液,问路人要钱,不给就拿针扎解答:抢劫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后罪本质上是危险犯。从科学角度上,拿针扎是不会感染艾滋病的(罗翔说要连戳四百针~~)。但是根据一般人的标准,会产生恐慌) 5、患甲型流感、非典,拒绝隔离→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6、“张明宝案”,酒后撞死人,后逃逸又撞死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7、在公路上,公交车掉头,结果发生车祸。→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拾肆期_危害公共安全罪(上)——重点知识点

本章主要包括危害公共安全罪,包括危险方法类犯罪、破坏公用设施类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劫持公共交通工具类犯罪、枪支犯罪和事故犯罪等。 【壹】危险方法类犯罪 危险方法类犯罪包括五种故意犯罪(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五种相应的过失犯罪(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这五种犯罪侵犯的都是公共安全,这是它们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破坏生产经营罪的区别。 本类犯罪都是具体危险犯,只要对公共安全有具体的危险就构成既遂,这里的具体危险必须是司法上用证据证明的危险,而不是立法上推定的危险。 判断行为人实施的行为(特别是点火、投放危险物质等)是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还是侵犯个人法益的犯罪,具体而言应当考虑:(1)行为发生的场景,是否发生在公共领域。(2)行为本身行为形式及一次行为可以造成的损害后果规模。 |「放火罪」 放火罪是指故意纵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刑法》第 114 条规定的是具体危险犯,而第 115 条规定的是结果加重犯。如果没有出现结果,但符合第 114 条规定的危害公共安全的具体危险,应当认定为第 114 条,而不能认定为第 115 条的未遂。对于第 115 条规定的加重结果,行为人可以持故意心态,也可持过失心态。 1.放火罪的不法与行为 放火行为是使对象物燃烧、引起火灾、时间上空间上失去控制的行为。其方式包括作为和不作为;放火行为必须危害公共安全,否则成立其他犯罪。如果燃烧他人财物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只定故意毁坏财物罪。 2.既遂标准 本罪不是抽象危险犯,而是具体危险犯,实施了放火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即使实际上没有造成危害,也是既遂。 3.本罪由故意构成,包括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 4.罪数问题

什么是危害公共安全罪.doc

什么是危害公共安全罪 是一个概括性的罪名,这类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客观表现为实施了各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它会造成不特定的多数人伤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危险。 ,顾名思义,它所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那么,究竟什么是危害公共安全罪?此外,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基本犯罪构成要件具体又有哪些呢?下面,请您随我们来看看具体内容。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概括性的罪名,这类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客观表现为实施了各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它同侵犯人身权利的杀人罪、伤害罪以及侵犯财产的、等有显著的不同,危害公共安全罪包含着造成不特定的多数人伤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危险,其伤亡、损失的范围和程度往往是难以预料的。因此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中危害性极大的一类犯罪。

二、犯罪构成 该罪侵害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及公共生产、生活安全。其本质特征表现为不特定性,这类犯罪对其侵害的对象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事前往往无法预料和控制。如果行为人的犯罪行为所侵害的不是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而只是特定的个人或者特定的公私财产,则不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 该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各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既可以表现为有作为也可以表现为不作为。由于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行为既包括已经造成损害后果的行为,也包括虽未造成严重后果,却足以危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及公共生活安全的行为。因此,只要行为人的犯罪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就构成犯罪。但是过失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必须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才构成犯罪。

试论以危险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试论以危险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论文摘要]在刑法分则之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中,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具有补充性的兜底性质的罪名。因为该罪具有开放性的犯罪构成,是故在认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时,必须对其进行严格把握,既不能肆意扩大解释,也不能任意缩小解释。文章以从本罪口袋罪倾向进行分析,通过比较等方式,以期明确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构成和适用范围。 [论文关键词]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公共安全危险方法 一、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概述 (一)罪名来源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使用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自工业革命之后,近代世界各国都在不断发展着自己的工业,并由工业来引领其他产业的发展,这些产业的发展对人类具有巨大的促进作用,同时也给人类带来诸多的不安全因素,使人们生活中充满了不特定的风险。这样一个充满风险的社会要求刑法加强对人们合法权益的保障性,是故刑法典在无法将所有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罗列出来的情况下,除了针对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常见的危险方法设置罪名以外,还设置了制裁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却不常见的危险行为的兜底性罪名即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二)以危险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存在的问题 由于这个罪名所具有的概括性和补充性的特质,导致刑法条文对于本罪的具体行为之结构方式缺少明确规定,其结果是造成“危害公共安全”这一限定无法确定本罪的外延。另一方面,本罪是重罪,起刑点位三年,最高可以判处死刑,导致近些年来,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部分被判处此罪名。这说明,司法实践也呈现出对其扩大适用的趋势,近些年来,社会生活高度信息化,社会热点事件传播速度之快,反响之强都是以前未曾预料的。 将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最终定性为以危险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是用判罚较重的罪名规制社会影响恶劣的行为,以司法判决的结果解“众怒”,这样的做法也许得到更多公民的认可,但从法学角度上值得探讨。对于有争议的案件特别是刑事案件,最基本也是唯一的认定标准只有一个就是刑法典,而不应该是当时的民意。法律在制定之初就是为了做到有限的公平,这就意味着,法律一方面要限制公权力,防止公权力滥用而导致的重刑和肆意处罚,另一方面就要按照法律规定处罚,不以事件恶劣程度转移。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同一类型的行为定性应是相同的,不以犯罪情节而变化,犯罪情节所影响的应当是量刑。不能为了判重刑,而改变罪行的定性。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五庭庭长高贵君认为,“法律规定,死刑要考虑主观恶性、社会后果等多种因素。其中,社会后果严重只是判定的一个方面。”②刑事犯罪破坏了应被刑法保护的社会关系,要平复社会关系同时预防犯罪,那么社会影响当然是量刑的考量范围,死刑最为最严厉的刑法对于社会影响最恶劣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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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质文档】浅析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公共安全的界限-精选word文档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 浅析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公共安全的界限 一、关于公共安全的学说 关于公共安全,学界一般将其分为公共和安全两个概念分别进行解释,笔者将 其概括为哪些对象的哪些权利可以组合成为公共安全从而成为危害公共安全罪 的犯罪客体。 ( 一) 公共理论上对于这一问题的争论集中在特定、不特定、多数人和少数人 四个观点上,而将前两个词和后两个词分别进行组合可以得出四个不同概念。 传统的理论观点一般认为不特定多数人是公共安全含义内的。而特定少数人是 明显可以排除出公共安全的范围的,这也是危害公共安全罪独自列为一章的意 义所在,因此,学界的争议主要集中在特定多数人和不特定少数人是否能成为 公共一词所划出的圈中的一员。在这种排列组合之下,学界形成了四种基本的 观点:第一种作为传统理论通说认为公共安全指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第二种是指特定或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身体或者财产安全,而特定与不特定是一个对合性概念,这一观点应当是指当一行为威胁到多 数人的生命、身体或者财产时,就构成了危害公共安全方面的犯罪; 第三种是 指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身体或者财产的安全,在这一范围划分中,特定 的少数人是唯一被排除在公共概念之外的; 第四种观点认为范围限于不特定人 的生命、身体或者财产的安全,这一观点将不特定作为必要要件,将特定的少 数人和特定的多数人都排除在公共的范围之外。分析以上几种观点,其中第三 种观点所包含的范围最为广泛,持此观点的人认为其他三种观点从各方面缩小 了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范围。这一观点承认特定性的体系地位,否认了不特定性 作为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根本特征。我国台湾学者林山田则是类似观点的支持者。在特定少数人必然被排除在公共范围以及不特定多数人必然被包含在公共 范围内的情况下,笔者将针对特定多数人和不特定少数人列出学说以及笔者的 观点。 1. 特定的多数 针对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身体和财产是否能成为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客体这个争论,通常学者会举出下面这个例子:张某与王某有仇,计划杀害王某一家七口,某晚进入王某家中放置炸弹,最后炸弹将王某一家炸死。张某针对的是特定的 王某一家七口,符合特定多数人这一概念,而他采取的行为是使用炸弹炸死他 们一家,这个时候对张某是定故意杀人罪还是爆炸罪则需要具体分析。如果王 某一家住在荒郊野外,张某明确清楚地知道使用炸弹不会威胁到其他人的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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