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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功县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武功县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武功县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武功县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乡村振兴战略,规范对农村住房(以下简称农房)建设的监督管理,推广建设新型宜居性农房,提升农房建设设计和服务管理水平,提高农房建设品质,增强抗震设防和抵御自然灾害能力,提升乡村风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陕西省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武功县行政区域内农村(不包含县城建成区范围内村庄)村民(以下简称村民)新建、改造、扩建农村住房的建设活动。

第三条职责分工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农房用地的审批及其监督管理,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完成村庄建设规划编制工作,并依法办理用地和规划相关手续。

县住建局负责农房建设的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和服务工作,组织制定符合我县建筑实际的农房建设标准规范、技术导则;组织编制和推广本县通用图集;负责农房建设时房屋设计的审

批管理及相关审批手续的办理;加强住房建设安全及房屋质量管理,对农村建筑工匠提供专业技能、安全知识等培训,并建立信用档案等。

县财政局应当将农村住房建设通用图集编制、农村工匠培训、设计师下乡相关费用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和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依职权负责管辖区范围内农房违法建设查处及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房建设规划管理工作的实施主体。负责本辖区内村庄规划的编制,负责建房用地的调剂、调整、安排,负责建房申请的受理、相关情况真实性审查,督促建新房拆旧房农户的原有旧住房拆除,集体土地使用证收回和报请注销等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须设立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公室,专职负责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并在各村至少设立一名农房建设管理监督员,负责日常建房管理巡察工作;

第二章规划管理

第四条村庄规划建设与用地管理必须符合县域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镇规划和村庄规划等,并遵循“节约集约用地、先规划后建设、因地制宜”的原则。

第五条村民建房用地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村庄周围的未利用地,严禁占用永久性基本农田建造住宅,

鼓励本村村民向中心村集聚。

第六条规范村庄风貌管理。住建部门要积极开展农房设计调研,选择适合各区片的建筑风格,制定标准图集或改造方案供村民选择,村民自行委托设计的也应符合总体的建筑风貌,并经县住建部门审批通过后实施。

第七条农房建设应当符合功能现代、风貌乡土、成本经济、结构安全、绿色环保的要求,严格执行农房抗震设防和建设质量安全标准,体现我县地域特色、产业特色、历史文化和建筑风貌。

第三章勘察设计

第八条镇村在规划审批新建农房庄基地时要选用适合修建农房的天然地基持力层,对地基地质进行必要的勘察验证,农户建房时要依照技术规范要求,选择房屋地基基础形式和埋置深度。

改造、扩建农房的,农村建筑施工人员或施工单位的施工行为不得危害原房屋建筑结构安全,不得影响原有周边建(构)筑物的安全。

第九条农房设计应当满足国家及省市县发布的农村居住建筑设计规范和标准的要求。游凤镇、苏坊镇农房建设抗震设防烈度按照七度设计,其余各镇均按照八度设计。

第十条县住建局应当组织设计符合当地实际的农房建设

方案图和施工图,供建房村民免费选用。游风、苏坊两镇农房建设抗震设防烈度为七度,其余各镇均按八度设防。

农房建设提倡使用住建局提供的通用图集或者改造方案进行建设;建房村民对拟采用通用图集或者改造方案需要深化设计或者修改的,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具有建筑、结构工程师等专业技术资格或者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深化设计或者修改;建房村民也可以委托有资质的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具有建筑、结构工程师等专业技术资格或者职称的人员进行施工图设计。设计或者修改的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对设计、修改的方案图或者施工图结构安全负责。

第四章建房条件

第十一条按“一户一宅”原则,符合下列情形的之一的,可申请建房:

(一)符合村庄规划、庄基合法、建筑设计符合新农房建设标准规范等相关规定需新建、改造、扩建的建房户。

(二)符合整村建筑风貌。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建房申请不予批准:

(一)不符合县域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镇规划和村庄规划的。

(二)未使用通用图集和自行设计未通过审批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符合建房条件的。

第五章建房标准

第十三条建筑风貌要有本地特色,具有关中民居的鲜明特点;建设标准必须符合《武功县农房建设标准规范》要求,应使用或参照县住建局编制的《武功县农房建设通用图集》。

第十四条建筑高度。农房建筑层数一般不超过三层,单层建筑檐口高度(指上檐),控制在3.6米,建筑总高度不得超过10.8米。单排建筑应结合实际,临街建筑前檐控制在一条线上,应有统一的±0标高,并在建设时严格执行。

第十五条铁路、公路、河流、饮用水源地、加油站、储气站、高压、光缆、管线等周边农房选址建设的控制范围应符合相关规定。

第六章审批管理

第十六条审批主体

(一)农村住房建设实行“一表式”联合审批,加强部门之间的协同管理,规范审批程序。农房的建筑风貌、功能设计由县住建局审批,用地及规划由县自然资源局审批。

(二)多(高)层公寓式住宅、新村或集聚点需实施统一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村委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按基本建设项目办理规划建设和用地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审批要求

(一)带方案审批。村民建房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初审,县自然资源局对其用地及规划进行审批后,符合建房条件的,必须提供其选择的农房通用图或委托设计的图件,提交至住建局进行审批。

(二)带合同管理。村民建房应由有资质的施工企业或经过培训合格的农村建筑工匠承建,建房户在开工前应当与施工单位或者农村建筑工匠签订统一制定的施工合同书、安全责任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约定农村住房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备案。

(三)带协议履约。完善村民建房村规民约,推行建房审批时以协议方式进行约定相关责任,督促建房户在依法用地、履行建筑风貌、拆旧建新、外墙粉刷、建筑垃圾清理等方面自觉履约,并将此作为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前提条件之一。

第十八条审批程序

(一)农户申请。申请建房的户主(以户籍户口簿为准)向所在地的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建房申请书、户籍证明材料、原房屋土地使用情况等材料。

(二)村级受理。村委会应当安排本村监督员对村民提供的建房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对其真实性核实;集体讨论通过后,村委会与建房户签订《建房履约协议》,并免费向建房户提供《武功县农房建设通用图集》选择。未通过的,及时告知申请人并

说明理由。

(三)建房审查。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在收到村民建房申请等材料后,组织自然资源所、农房办、村委会等相关工作人员到现场踏勘,申请建房用地涉及风景区、文物保护区范围或涉及交通、水利、供电、林业等部门管理内容的,则应分别取得相关部门签署的书面同意意见。审查合格后,报自然资源局和住建局进行联合审批。

(四)县自然资源局对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村民建房用地、规划等进行审批,办理相关手续,并在《武功县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审批表》签署审批意见。

(五)县住建局对建房图纸或改造方案进行审核,并在《武功县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审批表》签署审批意见。

(六)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组织自然资源所、农房办、村委会等相关工作人员,按批准用地和规划许可进行免费联合放样。施工放样前原有住房须拆除到位或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

(七)竣工验收。农房建设已经完成设计图纸要求,施工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建房村民应提请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牵头组织自然资源所、农房办、村委会按照符合批准设计、施工质量安全等要求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发放验收合格意见表,不符合要求出具整改意见书,完成整改后进行二次验收。

(八)确权发证。农房竣工验收合格后,建房村民持土地权属来源及房屋符合规划或建设的相关材料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证书。

第七章批后监管

第十九条落实“四到场”制度。

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要组织相关人员对农村住房建设后期开展巡查监督,严格落实农村住房建设“四到场”制度,即建筑放样到场、基槽验线到场、施工过程到场和竣工验收到场。

第二十条建立档案制度。农村住房建设竣工验收合格后,建房村民应当在30日内将建房资料报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存档,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将资料整理归档,加强农村住房建设档案管理并建立电子档案。

第二十一条建立巡查制度。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农房办及各村农房建设监督员要做好村民建房的动态巡查,全过程监督在建农房实施情况,在建房屋的用地面积、建筑占地面积、层数、高度等是否按审批内容进行建设;应不定期开展动态巡查,查看是否存在有未批先建情况。每次巡查必须做好巡查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制止,并及时下发责令停建通知书。

第二十二条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建立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投诉举报制度,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和县自然资源局、

住建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均应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和受理机构,并向社会公开。受理单位接到投诉举报的,应做好记录并及时到现场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应及时组织人员进行调查处理,如属其他部门监管的,应及时书面移交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查处。

第八章建设施工

第二十三条县住建局应当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落实监督管理职能,建立技术巡查制度,组织提供技术力量支持。

第二十四条农房建设可以采取统一规划建设、村民联合建设、村民自主建设等方式。乡镇人民政府与县自然资源、住建部门应当公布规划许可占用宅基地面积、总建筑面积(包括建筑层数、附属设施建筑面积)标准,并作为村务公开的内容。

第二十五条农房建设应当选择经过建筑技能培训、满足技能要求的农村持证工匠或者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施工。

受村民委托的农村建筑工匠或者施工企业应当按图施工,落实抗震设防措施,形成施工记录,作为竣工验收的主要依据,对其承建的农房建设施工作业安全与质量安全负责。

第二十六条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和村委会应当指导、监督建房村民与承建人签订施工合同,明确质量安全责任、质量保证期限和双方权利义务。

建房村民与承建人应当在施工合同中约定并明确农房竣工验收后的保修期限和责任。承建人为施工单位的,应当执行国

家住宅建筑保质期限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农房建设应当使用合格的建筑材料。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市场监管、住建等部门应当对建筑材料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农房建设承揽人应当协助村民选用合格建筑材料。鼓励使用绿色建筑材料。

第二十八条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和县住建局应当建立农房建设施工监督管理制度,对农房建设的勘察设计、现场施工和质量安全等提供咨询服务、技术指导并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应当组织相关人员对农房建设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屋面等重要部位实行全程监督检查,形成检查记录。

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农房建设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村委员会应当安排农房监督员负责巡查现场施工安全管理,督促建房村民与承建人签订施工安全责任书。农房建设施工合同可以约定承建人负责购买施工人员建筑意外伤害保险。

第九章技术服务

第二十九条县住建局应当加强全县农房建设技术指导服务工作,聘请或安排农房设计技术人员下乡开展农房建房技术服务指导。

第三十条住建、防震减灾部门与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提供

农房建设质量安全、抗震设防技术咨询和服务,开展农房建设质量和抗震设防知识宣传培训。

第三十一条县住建局负责农村建筑施工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按照自愿参加的原则,对农村建筑施工人员开展专业技术培训,提高施工技能。

第十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自然资源、住建等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自然资源、住建等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拒不受理或者未按规定受理的;

(二)未按规定履行监管指导责任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反廉政规定的。

第三十四条农房建设承建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建局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依法责令限期整改;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无图施工、不按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变更设计图纸的;

(二)不按有关技术规定施工或者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的;

(三)不接受监督管理或者发现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

(四)农房竣工后,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参加竣工验收的。

承建人为建筑施工企业的,依照建筑业管理法律、法规处罚。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的村民聚居点按照法定建设程序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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