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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海洋人文社会科学的概念磨合_杨国桢

论海洋人文社会科学的概念磨合_杨国桢
论海洋人文社会科学的概念磨合_杨国桢

2000年第1期 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No.12000 (总第141期) JOURNAL OF XIAMEN UNIVERSITY(Arts&Social Sciences) General No.141论海洋人文社会科学的概念磨合

杨国桢

(厦门大学历史所,福建厦门361005)

摘 要:随着海洋在人类社会文明发展中地位的提升,人文社会科学界加强了对海洋文明的研究,许多学科萌芽或生长出新的分支学科点。各个研究海洋的人文学科使用的概念内涵存在差

异,有必要磨合,以利于学科间的交叉、渗透和综合。其中海洋区域、海洋经济、海洋社会、海洋文

化等几个最基本的概念,尤其应有特定的内涵。

关键词:海洋;人文社会科学;概念磨合

中图分类号:K0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38-0460(2000)01-0095-06

一、引言

概念磨合,指不同学科之间在交叉融合的“科际整合”中对同一名词概念内涵的修正和调适,以便把其他学科的概念引入本学科,或多学科结合,实现多元的综合。这在自然科学中,是产生新兴学科的必经之路,在人文社会科学中,也是如此。

人类对海洋的开发利用,起步很早,但对人类社会发展进程产生重大影响,当属十五六世纪之交的“地理大发现”之后。海洋交通的大突破造成世界市场和全球性的联系,引爆商业革命、价格革命和工业革命,导致从传统到现代的社会变迁。工业社会的高速发展,到20世纪末出现人口爆炸、资源短缺、环境污染的严峻挑战,以高科技为主轴的海洋开发可望成为未来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新天地,再次对人类社会发展进程产生重大的影响。在这一背景下,人文社会科学展现了加重海洋文明研究的发展趋势,许多学科萌芽或生长出新的分支学科点,诸如海洋政治学、海洋经济学、海洋社会学、海洋法学、海洋管理学、海洋旅游学、海洋军事学、海洋史学、海洋考古学、海洋文学、海洋民族学、海洋文化学、海洋民俗学、海洋宗教学等,重新审视海洋文明,体现现代视角和观点。

这些分支学科的特点,都是以海洋为研究对象,从不同角度发掘海洋人文信息资源的,因而天然地具有互动、互补的关系,一定会产生交叉或渗透,如果把它们进行序列组合,在相当学

收稿日期:1999-11-13

作者简介:杨国桢(1940-),男,福建龙岩人,厦门大学历史研究所教授,博士生导师。

本文系主编“九五”国家重点图书《海洋与中国丛书》(南昌:江西高校出版社)引发的思考,曾提交1998年11月“厦门海洋社会经济文化发展国际学术研讨会”讨论。稿成于厦大医院爱女杨蔚病榻之侧,言犹未尽,后遭变故,不能顾及。现爰作增削,求教高明,发表时为杨蔚周年忌日也。

术积累之后进行多元的综合,势必形成人文社会科学之下的一个小系统,我在《海洋与中国丛书总序》中把它称之为“海洋人文社会科学”。这一小系统下的各分支学科,根植于藉以分支的原学科土壤,没有改变原来学科的属性,但相互之间具有紧密的横向联系,进行学科对话和交流,因而也可能发展出新的学术规范,从而产生知识的创新,走上自然科学之下的海洋化学、海洋生物学、海洋物理学、海洋水文学、海洋气象学、海洋地质学、海洋地理学、海洋船舶学、海洋工程学等,整合成“海洋科学”一样的发展路径。学科间的对话,不是各说各话,自然有个概念磨合的过程。概念磨合是新兴学科产生的必要条件。

海洋人文社会科学的多元综合,尚在起步阶段,在中国更属新生事物。由于各学科都有自己的知识传统、思维方法和概念体系,对同一概念的界定都有特定的含意,在“科际整合”中已出现矛盾,不容忽视。加上海洋科学和海洋开发实践的发展,海陆之间的互动加速,新的海洋文明因素出现,都需要我们作出新的概括,形成新的学术规范。这不但有理论价值,而且对海洋开发、海洋经济社会文化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有现实的参考价值。虽然新的学术规范的完成还有待时日,但现在必须做出努力。这里,仅就我国学界当前普遍使用的几个基本概念的磨合,提出初步的看法,以供讨论。

二、海洋区域

海洋区域是区域系统的一种。区域系统分析是多学科采用的重要研究方法,因学术关怀和研究目标的不同,而有不同的划分标准。海洋区域的划分也是如此。

海洋区域的本原是自然地理学的概念,海洋与陆地是自然的两大区域,其生态环境自有很大的不同。从表相看来,海水是流动的,海洋是相通的,但海洋大气、海面、海底的三维空间结构和生态系统又是丰富多彩的,由此构成海洋学意义上的海区。水体部分,水平方向可分为浅海区和大洋区;垂直方向可分为上层区(距海面深200米内)、中层区(深200~1000米)、深海区(深1000~4000米)、深渊区(深4000米以下);海底部分,包括海岸带、浅海带、深海带、深渊带。海区纵向和横向联结,也可因自然属性或社会属性划成不同的分区。

人文学科中的海洋区域概念,讲究的是“人地相关系统”,即人类活动和海洋环境的关系。人类的海洋活动有直接和间接两类,直接指在海洋上对海洋资源的开发和利用,间接的是指一部分对海洋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是在陆上进行的。因此,海洋区域并不单纯地指海区、海域,还包括一部分陆域。

海洋区域的“人地相关系统”,有政治的、经济的、军事的、社会的、法律的、语言文学的、民族的、宗教的等不同小系统,它们的“疆界”既有重叠,又不完全一致,这是人类社会生活的多样性造成的。它可以是海洋学意义上的海区,也可以是根据一定的自然条件和某种目的人为划定的海洋地域范围。大的可以跨越洲界、国界,如“亚太地区”、“北大西洋区”等等,小的可是地方性的海岛县以至某片“海洋养殖区”等等。但不管如何,它们都有某种利益关系或相互依存的联结点,包括相互撞碰和冲突。

海洋区域的划分可有不同的标准,但也并非无规则可循的,即海洋区域的范围,都包含了海域、岛屿和海岸带陆域三个部分。海域指海洋水体和海底,岛屿指海中的陆地(包括潮退时浮现的礁群),海岸带陆域指从海岸线向陆地一侧延伸的地域,即沿海地区。如中国的海洋区

域,包括渤海、黄海、东海、南海、台湾以东太平洋海域、沿海省市、港澳地区和台湾、海南两个海岛省及其所属的岛屿。而海岸带陆域,小则以海岸线向陆地延伸若干米或若干公里为界线,大则以拥有海岸线或岛岸线的市、县为单位,[1]或以沿海省为单位。又如太平洋区域,包括太平洋海域、岛国(地区)和沿岸国家,也是由海域、岛屿、海岸带陆域三部分组成,只不过海岸带陆域表述为拥有海岸线或岛岸线的国家和地区。

由此可见,无论海洋政治区域、经济区域、军事区域、文化区域等等的划分,有自己的学理和规范,但也并非没有共同点,即区域空间范围,都是由海域、岛域和海岸线陆域三部分构成,因而这是学科间交叉和磨合的基础。

三、海洋经济

海洋经济是近年来始为人们熟悉的名词。现代海洋科学技术的突破性进展,展现了海洋资源和海洋空间的全方位开发利用,有可能成为“人类第二家园”的前景,出现经济重心从陆地向海洋转移的革命性变革。于是,如何发展海洋经济,成为世界各国广泛关注的课题。

海洋经济首先是个经济学的概念,它把海洋学关于海洋开发利用的概念内涵运用于经济领域,加以经济学的诠释。由于海洋经济学尚未成型,经济学界对海洋经济的内涵并无明确的界定。我国经济学界在20世纪80年代初开始海洋经济的研究,①对象是当代中国的海洋经济,未把历史上的传统海洋经济统合一起考虑。比较普遍的看法,是把海洋经济理解为以海洋产业为基础的价值量总和,而海洋产业包括第一、二、三产业,或划分为传统海洋产业、新兴海洋产业和高新科技海洋产业。这一概念诠释,也得到海洋界的认同。但是,这一概念的设定,等同于海洋产业,局限于生产领域,忽略了流通领域和消费领域,而且,仍把海洋发展看做是陆地发展的延伸,较少考虑海洋经济向陆地的延伸,缺少海陆互动的经济内容,因此不少有识之士认为这样的理解过于狭隘,还应当把利用海洋空间的海洋商业、劳务输出、海外投资,间接利用海洋资源和空间的海岸带甚至内陆腹地的外向型经济、海关关税、侨汇等等包含在内。由于在实践中,海洋经济成分还没有从社会经济构成中分解重组成一个独立的板块,仍分别列在农业、工业、交通、外贸等项下,因而目前还没有公认的划分或统计的指标。

海洋经济又是个历史学的概念。十五六世纪之交因“地理大发现”,通过海洋联系把世界联为一体,最终导致资本主义世界体系的形成。海上抢劫、海洋商业贸易、海外殖民是西方资本主义原始积累的主要手段,海洋商业贸易推动英国经济转型,率先进入近代,成为“世界工场”。西方史家最早把海洋经济界定为海洋航运和海洋商业,以后甚至等同于以海洋为活动舞台的资本主义市场经济。随着海洋史研究的进展,人们认识到海洋经济是个动态的历史观念,它的起源是多元的,在发展过程中不存在固定的模式,但呈现出不同的层次,隶属不同的社会经济形态。最初只是与陆地经济空间地理上的分工,即:“鱼盐之利,舟楫之便”式的传统海洋经济。近代海洋经济则以海洋商业贸易和海外殖民为主要内容,而未来的海洋经济将以海洋三维空间资源开发为重点,以高新技术为发展动力,并从索取利用型向保护增殖型转化。

①主要成果有张海峰主编《中国海洋经济研究》,第1-3辑,北京:海洋出版社,1982、1984、1986年版;张海峰、蒋铁民等:《中国海洋经济研究大纲》,北京:海洋出版社1986年版。

海洋经济作为文化学的概念,着重点在于航运等海洋经济活动所引起的思维观念上的变化,即海洋经济具有流动性、商品性和开放性的文化特征。作为政治学、军事学、法学的概念,海洋经济实质上又是海洋经济利益,包括已有的和潜在的利益。其他学科出于不同的研究出发点和终极目标,对海洋经济又有自己的解说。

从世界历史进程来看,海洋经济的萌芽并不晚于农业经济,欧洲、亚洲、拉丁美洲的“地中海”都出现古老的海洋经济形式:近海捕捞和航运。世界性的第一个海洋时代开始于15、16世纪之交,海洋经济从传统向近代转型,以西方兴起的海洋商业贸易和海外殖民掠夺为主要标志;第二个海洋时代已在20、21世纪之交露出端倪,海洋经济将是知识经济的一大领域,以高新科技开发海洋资源和海洋空间为主要标志。站在这样的高度去磨合,我们似乎可以这样宏观地表述:海洋经济是人类在海岸带、岛屿和海洋(近海和公海)中直接或间接地开发利用海洋资源和海洋空间的经济构成、经济利益、经济形态和经济运作模式。

这样的表述有三层涵意。一是涵盖了不同国家、地区和不同的时段。在海岸带、岛屿和海洋中直接或间接地开发利用海洋资源和海洋空间的经济活动,都是海洋经济。这就排除了沿海经济和海岛经济中的非海洋性经济成分,如没有与外界海洋联系的海岛经济,虽处于海洋环境,也不是海洋经济。跨越时空,可以从今天追溯到古代,从本地区、本国与外国作比较、观察传统和变革的连续性,也为将来的发展变化预留了研究的空间。二是海洋经济作为研究的主体,不单在海洋中进行,还延伸到陆地,前者是直接的,后者是间接的,把两者都纳入研究的范围,有助于开拓新思路,发掘新资料,重新给海洋经济定位。三是海洋经济的研究目标,无论是历史的、现实的,都要揭示它的经济构成、经济利益、经济形态、运作模式。经济构成即海洋经济的内部结构,由哪些成分组成,它们的内部关系和外部关系。经济利益即包括有形的生产、经营、管理所取得的经济利益和产值,以及它们是如何分配和再生产的;又包括海洋经济活动所造成的无形资产,如海洋知识产权、海洋领土意识等等。既包括某一时期的现实海洋经济力,又包括有待开发利用的潜在经济力。经济形态是对某一发展阶段的静态分析,而运作模式则是一种动态的分析。这一目标,不是专为海洋经济学设定的,在其他学科也有用武之地。

以此来衡量我国当代的海洋经济,经济构成单指海洋产业显然是偏颇的,究竟还要把哪些成分加入才符合实际,还有许多调查研究的工作要做。比如,海洋商业、港口的进出口贸易,属于海洋经济构成,但如何与陆地口岸、空港的进出口贸易分离,必须提到研究的日程。又如,沿海经济是否都是或哪些是海洋经济的陆地部分?新出的论述海洋经济或沿海经济的著作,基本上自立标准,内容重叠和混淆,这也要经过综合研究,作出回答。与此相适应,我国不仅要有海洋开发政策、海洋产业政策、海洋技术政策,还要有统揽全局、涵盖面更广的海洋经济政策。

四、海洋社会

海洋社会,指在直接或间接的各种海洋活动中,人与海洋之间、人与人之间形成的各种关系的组合,包括海洋社会群体、海洋区域社会、海洋国家等不同层次的社会组织及其结构系统。这是把社会学的概念运用于海洋活动中,而赋予新的内容。许多人文学科在海洋性研究中都涉及海洋社会组织的内容,或使用海洋社会的名词,但对概念内涵尚未有明确的阐释。

海洋社会的基层组织,包括海上生产、生活的社会群体,如渔民、船员、水手、海商、海盗、海

军、海洋科学考察人员、海洋工业和海洋工程人员的组合;海岸带陆域的农村、港口城镇、渔村聚落、宗族和民间会社,海洋资源或产品的加工、仓储、运销、研究的机构,海洋管理和服务的部门。亦即各种海上力量以及陆岛支持力量的组织编成。和陆地社会具有显著差别的,是各种社会群体组合的“船上社会”。它们都有自己的组织制度、行为方式,带有小社会的特征。

海洋社会群体聚结的地域,如临海港市、岛屿和传统活动的海域,组成海洋区域社会。在一个区域社会内,各种海洋社会群体之间互相联结,互动互补,形成沿海的生产、流通、管理、监控、服务、保护、防卫等的部门、行业、团体,即面向海洋的社会系统。不同系统之间,有矛盾冲突,又相生共存在一个区域内。海洋区域社会一般包括陆地海岸带、岛屿和海域,其划分可大可小,即可和行政区域契合,但又可不尽相同,如称闽东南、粤港澳、长江下游三角洲、环渤海湾。海洋区域社会以临海陆地为依托,不纯粹以海为生,但对海洋的依存度较高,一旦海上有事,便会对经济、社会产生较大的影响。海洋区域社会与陆地农业社会相比较,人口的流动性、社会的开放性,是主要的特点。海洋区域社会不是天然生成的,有海洋地理环境而在一定时段没有海洋社会群体活动的海岸带、岛屿和海域,不能形成海洋区域社会。

海洋国家,一般指海洋沿岸国家或岛国。但这一概念是不准确的。从远距离、长时段去观察,拥有海洋环境的海洋沿岸国家或岛国,虽然对海洋的开发利用有先有后,向海洋发展的程度千差万别,但迟早都会面对海洋,走向海洋,和外部世界文明接触、互动。因此,在宏观上可以把它们都视为海洋国家。但在研究的特定意义上,海洋国家是海洋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不能完全等同于海洋沿岸国家或岛国。海洋国家一般是在海洋区域社会经济力量增大,对全国社会经济产生一定影响后才出现的,主要的指标是海洋发展的目标形成国策,有向海洋开放的经济社会文化运作系统。比如英国,是近代的海洋国家,一度是全球最强大的海洋国家,但在古代并非如此,只是一个相当闭锁的岛国。中国在宋、元和明前期,可以算是一个海洋国家,但后来官方从海洋退缩,丧失海洋国家的地位,而直到本世纪80年代以后,海洋发展成为基本国策,才重新跻进海洋国家的行列。

当前我国对海洋社会的研究很不充分,基本上可说是空白的。海洋社会的利益冲突已经逐渐显现,不可小视。应该大力鼓励和推动这方面的研究,为海洋社会的稳定和发展服务。

五、海洋文化

海洋文化的概念,是西方学者在总结西方发展海洋经济的历史经验中形成的,它的内涵是“工商业文明”、“契约性文明”、“经验累积性文明”。国际海洋史研究的进展,证明它并非普遍适用,因而提出许多不同的诠释。其突出的贡献,就是揭示了海洋文化的多元性和多样化。

海洋文化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中,和文化概念本身的不确定性一样,缺乏明确的界定。尽管文化的概念有数百种的说法,但其逻辑的起点,是人与自然的关系,文化就是自然的人化。海洋文化是海洋成为人类活动舞台,海洋自然力转化为人类生产力因素以后,逐渐形成和发展的文化,或称为海洋人文类型。

海洋文化作为一种人文类型,是和陆域的各种人文类型相对应的:

首先,它的前提是直接或间接的海洋活动,而其最基本、最持久和最具普遍性的海洋活动是航海。从技术文化上说,造船和航海术占有首要地位,撇开航海就谈不上海洋文化。

其次,海洋文化在不同的海洋沿岸国家或岛国呈现不同的发展模式,本没有优劣之分,而水平之高低,速度之快慢,在于他们是否抓住发展的机遇,采取的文化策略是否得当。海洋作为一个自然体,对濒海的各民族都是一视同仁的,没有开放或封闭的区别,自给性、封闭性不是海洋文化的本质。

再次,海洋文化是人类从陆地走向海洋时对海洋环境的文化适应,和陆域文化并非截然对立的,但也不是陆域文化向海洋的自然延伸,而是兼容、互动的。海洋文化还有一个从海洋区域文化向民族文化、世界文化提升的过程。

海洋文化学需要整合涉海各学科的知识和成果,但把它定位为“是一门跨越哲学、社会、自然、科技的综合性的科学,从大概念的文化而言,包括社会科学、自然科学、技术科学,”[2]显然是失当的,因为它夸大了文化学的性质和功能。我同意这样的看法:海洋文化学,“从总体上或主体上看来属于人文社会学科的范畴”,“就其是一门基础理论学科而言,它主要是一门人文学科,因为它研究的对象是文化;它的研究方法、学科理论体系,都属于人文学科的范畴;连同它的与海洋理工学科的渗透交叉甚至重合的部分,也基本上属于人文范畴。”[3]海洋文化学作为海洋人文社会科学的一门学科,必须站在文化学的学术立场和视角建立自己的学科构架,有自己的个性,由此出发找出和其他海洋人文社会学科渗透交叉融合的联结点,实现学科间的分工和互动,才不致变成“大拼盘”而迷失自我。

中国存在海洋文化,这已为越来越多的学人所认识,但对中国海洋文化内涵和本质的理解,仍有很大的差距。①翻拾黑格尔《历史哲学》的牙慧,缺乏主体的深度研究,是中国海洋文化学滞后的原因。不同学科对中国海洋文化内涵的认识和把握不同,是正常的现象,也是概念磨合的前提。假设我们把中国海洋文化的概念诠释为中国海洋人文类型,从这个范围和方向去考虑磨合中出现的种种问题,也许比较容易找出一条合理的理论路径来。

概念磨合是一个交叉、渗透、融合的研究过程,这里只是指出一种思考的方向,即从海洋人文科学建设的高度去思考学术规范的问题,从本学科到观照相关学科,寻找学科间对话和交流的基础。这丝毫没有贬低多样性、多角度研究的意思,相反,它可能刺激更高层次的多样性研究。当然,要做到这一点,还有相当长的路程要走。在这个意义上,从海洋性的人文研究到海洋人文社会科学体系的建立,任重而道远。

参考文献:

[1]参见蒋铁民主编.中国海洋区域经济研究[M].北京:海洋出版社,1990.

[2]丁希凌.海洋文化学刍议[J].广西民族学院学报(哲社版),1998(3).

[3]曲金良.关于海洋文化学基本理论的几个问题[A].青岛海洋大学.中国海洋文化研究(第一卷)[C].北

京:文化艺术出版社,1999.

[责任编辑:陈双燕]

①近年文化学者的讨论,见《海洋文化论集》,广州:广东人民出版社,1997年。我曾从海洋史学的角度对这一问题提出看法,参见拙作《关于中国海洋社会经济史的思考》,《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96年第2期,《光明日报·史林》1996年8月13日;《海洋迷失:中国史的一个误区》,《东南学术》1999年第4期。

the world's new economic order of equality and mutual benefit.

Key words:theor y of intemational value,opening up to the outside world,foreign trade

A Positive Analysis of the long-run Equilibrium for Money Demand Function in China

by L U J in-hai and CH EN Lang-nan A bstract:In the socialist market economy,the monetary polic y and financial polic y are the main means of adjustment and control in China.The key to effectively carry out the monetary policy is to predict money demand function correctly.A positive analysis based on the theor y of money quantity and data on money in China shows that the relative varable of money demand cannot satisfy the zero-order integration.The traditional OLS cannot meet the demand to constr uct a model.Money demand is influenced by money cir-culation speed.Money circ ulation speed will reduce money demand.Although real mone y quantity is not exactly same as the integration orders of practical GNP,interest rate and inflation rate,it meets cointer-gration,i.e.the long-run equilibrium.

Key words:China,money demand function,long-run equilibrium,positive analysis

On EC's Explicit and Implicit Treaty-making powers

by ZENG Hua-qun A bstract:In the development of EC's foreign relations the explicit and the implicit treaty-making powers have prevailed one after another.As for the explicit treaty-making power,there are provisions on the term “common commercial polic y”in the Treaty of Rome.The meaning of the term has been further developed and enriched by the practice of European Court of Justic e.The implicit treaty-making power is another important legal basis for EC to conclude international treaties and is an important component of EC's treaty-making power.The principle of parallel development is derived for m the implicit treaty-making power doctrine.which has greatly promoted E C's international tr eaties practice.

Key words:E ur opean Communities,explicit treaty-making power,implicit treaty-making po wer,principle of parallel development

Conceptional Conformity of Maritime Studies as Subjects of 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

by YA NG G uo-zhen A bstract:Along with more important role the sea pla ys in the development of human civilization,the study of maritime civilization has become a new and important branch in 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It brings about studies in various fields and the conceptions used in different circles are far from unanimous, It is,therefore,necessary to bring them gradually to confor mity so as to help the overlap,permeation and composition of various subjects.Some concepts,such as maritime region,maritime econom y,maritime community and maritime culture in particular,should be clearly defined as soon as possible.

Key words:maritime,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conceptional confor mity

行政执法行为基本概念和分类

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执法行为基本概念和分类 行政执法,指行政主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针对具体的、特定的相对人或行政事务所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执法的目的,是通过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完成国家实行行政管理职能。行政执法的结果直接影响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行政执法是行政机关实施的主要行政行为,是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政行为。 一、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主要包括: 1、准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的许可,如投资立项、进出口管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向环境排放污染物、药品生产许可等; 2、赋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特定权利并且具有数量限制的许可,如开发利用土地、矿产、水等自然资源,公共汽车运营线路等; 3、资格资质方面的许可,如公务员、律师、执业医师等职业关资格许可,施工企业、设计单位等的资质许可; 4、对特定物的检测、检验和检疫; 5、确定主体资格方面的许可,如企业法人登记、社会组织登记; 二、行政处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由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制裁。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三、行政强制,是指行政执法机关为实现行政目的,对管理相对人的财产、身体及自由等予以强制采取的措施。其种类主要有: 1、代执行,如违法建筑物的强制拆除、代出义务工等。 2、执行罚,最典型的如滞纳金。 3、人身强制,如强制拘留、强制传唤、强制隔离、强制检查公民身体(尤其是在预防传染病时)等。 4、财产强制,如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划拨银行存款,对腐烂变质食品实行的强制销毁等。 5、在其职权范围内进出生产经营场所的强制检查。如现场检查安全生产状况,发现问题要求及时处理。 6、对产品或者商品的强制检验。 7、紧急状态时,临时紧急征用交通工具或者其他财产。 8、紧急状态时,进入或处置土地、建筑物、住宅。如为了防止火灾蔓延,拆除或者破损毗邻的建筑物。 9、其他,如《游行示威法》规定的强制解散,拒不解散的,强制带离现场。 四、行政征收,指行政实施主体凭借国家强制力,依法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强制、无偿征集金钱或实物的行为。其种类主要包括征税、行政事业性收费两种。

行政行为概念之重构

行政行为概念之重构 内容提要:作为我国行政法学的核心范畴之一,行政行为具有重要的司法意义和法理意义。但这一概念的通说却面临着一系列的理论困境,且难以回应实践中的问题。行政行为概念的科学界定应在充分借鉴德、日等大陆法系国家行政法学说及立法成果的基础上展开。 关键词:行政行为,概念,科学界定 引言 自新中国第一部行政法学教材《行政法概要》首先使用“行政行为”一词以来,几乎所有的行政法学论著都相继沿用了这一概念。但在行政行为概念的具体界定上,学者们则存在很大分歧,先后形成了最广义说、广义说、狭义说和最狭义说。进入九十年代以后,狭义说逐渐得到了多数学者的认可,时至今日,该说已经成为我国行政法学界的通说。以现行《行政诉讼法》对“具体行政行为”这一学术名词的吸纳为标志,行政行为在我国逐渐成为特定的法律术语。最高人民法院1991年6月11日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首次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内涵做出了明确解释。《意见》第1条规定:“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该条规定除了引发学界对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划分标准的广泛讨论之外,定义本身还遭到了很多学者的非议。作为一种司法回应,最高人民法院在20XX年3月8日发布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中又对此重新做出了全面的解释。《解释》第1条放弃了界定具体行政行为概念的努力,而是笼统地使用“行政行为”的概念,其意图显然是在于扩大其内涵,进而拓展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以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从保障行政相对人权益的角度观之,这种处理问题的方法不失为一条救急的捷径。然而,围绕这一解释所引发的诸多问题又无法回避:作为一个法律术语,行政行为的内涵究竟应当如何界定?其外延又如何划清?原先的具体行政行为概念是否仍然保留?如是,则其内涵是什么?反之,否定其存在的理由又是什么? 从更广阔的视野来看,行政行为已经成为我国行政法学研究中一个极为混乱的基本范畴。尽管学界围绕这一概念进行过大规模的争辩,但在很多问题上仍然

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

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特定的对象,就特定的事项作出的处理决定,具有特定性和直接性。它的调整对象是特定的、并对特定对象的权利义务作出决规定。而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他调整的是不特定多数人以及多件事项。具体行政行为的种类 1行政许可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2条的规定本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即行政许可时指行政主体根据相对人的申请,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依法赋予相对人从事法律一般禁止的行为的权利和资格的法律行为。 2行政许可的法律特征 行政许可是一种行政赋权行为。行政许可以禁止义务的存在为前提。行政许可的内容是直接赋予相对方从事某种活动的权利和资格。行政许可是一种依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许可通常为要式行政行为。 行政许可的设定 行政许可法对行政许可的设定,主体做出了较为细致的规定,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设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设定行政许可,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却须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 行政征收和征用 行政征收的含义和特征 行政征收是指国家行政主体凭借国家行政权,依法向行政相对方强制的无偿的征集一定数额金钱或实物的行政行为。其特征为强制性,无偿性法定性。 行政征收的内容与分类 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来看,行政征收的内容主要有1税收征收,2建设资金征收3资源费征收4排污费征收5管路费征收6滞纳金征收 以行政征收发生的根据为标准可以分为三大类,因使用权而引起的征收。资源费建设资金征收可以归入此类,因行政法上的义务而引起的征收。税收管理费的征收均可归入此类。3 因违法行政法的规定而引起的征收。排污费滞纳金的征收可归入此类。 行政征用 行政征用是指行政主体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定程序有偿取得相对方财产或劳务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征收与行政征用的区别 从法律后果看,行政征收的后果是财产所有权,从相对方转归国家,而行政征用的后果则是行政主体暂时取得了被征用方财产的使用权。不发生财产所有权转移,从行为的标的看征收的标的一般仅限与财产。而征用的标的除财产外还可能包括劳务。从能否取得的补偿来看,征收是无偿的,而征用一般是有偿的。行政主体应当给予被征用方相应的经济补偿。 行政确认 行政确认的概念特征及主要形式 行政确认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行政相对方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或有关法律事实进行甄别,给予确定,认可证明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与其他行政行为相比行政确认具有如下特征,他是要式行政行为。它是羁术行政行为。他的外部表现形式往往为技术鉴定书等。在较大程度上受技术规范的制约,并由此决定行政相对方的法律地位和权利和义务。

行政法的概念、特征和分类[精.选]

(一)行政法的概念、特征和分类 1.行政法的概念 所谓行政法,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过程中而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之间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由规范行政主体和行政权设定的行政组织法、规范行政权行使的行政行为法、规范行政权运行程序的行政程序法、规范行政权监督的行政监督法和行政救济法等部分组成。某重心是控制和规范行政权,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作为行政法调整对象的行政关系主要包括四类:(1)行政管理关系。即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等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的过程中,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行政相对人之间发生的各种关系。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形成的行政管理关系,是行政关系中的主要部分。行政主体的大量行政行为,如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裁决、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大部分都是以行政相对人为对象实施的,从而与行政相对人之间产生行政关系。(2)行政法制监督关系。即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在对行政主体及其公务人员进行监督时发生的各种关系。所谓行政法制监督主体,是指根据宪法和法律授权,依法定方式和程序对行政职权行使者及其所实施的行政行为进行法制监督的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行政监察机关等。 (3)行政救济关系。即行政相对人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行政主体做出的行政行为的侵犯,向行政救济主体申请救济,行政救济主体对其申请予以审查,做出向相对人提供或不提供救济的决定而发生的各种关系。所谓行政救济主体,是指法律授权其受理行政相对人申诉、控告、检举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国家机关。主要包括受理申诉、控告、检举的信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机关,以及受理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4)内部行政关系。即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包括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平行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与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与国家公务员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与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与其委托行使某种行政职权的组织的关系等等。在上述四种行政关系中,行政管理关系是最基本的行政关系,行政法制监督关系和行政救济关系是由行政管理关系派生的关系,而内部行政关系则是从属于行政管理关系的一种关系,是行政管理关系中的一方当事人──行政主体单方面内部的关系。 2.行政法的特征 (1)行政法尚没有统一完整的实体行政法典这是因为行政法涉及的社会领域十分广泛,内容纷繁丰富,行政关系复杂多变,因而难以制定一部全面而又完整的统一法典。行政法散见于层次不同、名目繁多、种类不一、数量可观的各类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之中。凡是涉及行政权力的规范性文件,均存在行政法规范。重要的综合性行政法律在我国和国外主要有:行政组织法、国家公务员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行政许可法、行政程序法、行政公开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等。 (2)行政法涉及的领域十分广泛,内容十分丰富:由于现代行政权力的急剧膨胀,其活动领域已不限于外交如国防、治安、税收等领域,而是扩展到了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因此,这就决定了各个领域所发生的社会关系均需要行政法调整,现代行政法适用的领域更加广泛,内容也更加丰富。 (3)行政法具有很强的变动性 与其他部门法由于社会生活和行政关系复杂多变,因而作为行政关系调节器的行政法律规范也具有较强的变动性,需要经常进行废、改、立。 3.行政法的分类 (1)以行政法的作用为标准,行政法规范可分为下述三大类:①关于行政组织的法律规范。这类规范又可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有关行政机关的设置、编制、职权、职责、活动程序和方法的法律规范,其中职权、职责规范是行政组织法规范的核心;再一部分是有关国家行政机关与国家公务员双方在录用、培训、考核、奖惩、晋升、调动中的权利(职权)、义务(职责)关系的法律规范。②关于行政行为的法律规范,其中最主要的是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双方权利(职权)、义务(职责)关系的法律规范。这类规范数量最多,涉及面最广。③关于监督行政权的法律规范,即监督主体对行政权进行监督的法律规范,最主要的有行政监察、行政审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等法律规范。这一类规范数量虽不是最多,但十分重要,是行

第一节 行政行为的概念与特征

第一节行政行为的概念与特征 一、行政行为的概念 在我国行政法领域,首次以立法的形式采用“具体行政行为”概念的,是《行政诉讼法》。这样“行政行为”这个术语便从行政法学的学术层次被提升到了制定法的司法层面上,因此。理解行政行为概念,不能仅仅局限于法学理论研究范畴,还应密切结合我国行政法律的相关规定来认识。 (一)国内外关于行政行为的学说 关于行政行为的概念,中外学术界有以下学说: 1、最广义说。最广义说论者认为,行政行为是指一切与国家行政管理有关的行为,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的行为,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行为,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过程中的行为,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引起行政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行为。 2、广义说。广义说论者认为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所为的一切行为,包括行政机关的各种法律行为和非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和行政法律行为。 3、狭义说。狭义的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所为的一切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4、最狭义说。最狭义的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中对具体的人和事采取的具体措施的行为,相当于行政处理行为或具体行政行为。﹝1﹞南博方:《日本行政法》,第33页“所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厅为了调整具体事实,作为公权力的行使,对外部采取的产生直接法律效果的行为。” 狭义说基本上已成为我国行政法学的通说,但是过于强调行政机关作为行为的机关形式要件,将行政机关以外的其他行政主体实施的行政行为排除在外,亦不全面。基于对行政行为概念的系统研究,应该将行政行为作限定性界定: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执行公务依法行使职权所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2﹞关保英:《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2月第一版)第261页。 (二)行政行为的要素 由于行政机关的活动是由多种不同性质的行为组成。行政行为只是其中一部分。因此,首先我们要从全部的行政活动中界定出行政行为。具体而言,行政行为有以下4层含义: 1、主体要素 行政行为应当是行政主体所为的行为。作为行政行为,首先对主体有要求,行政行为应该是行政主体所为的行为。行政主体包括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当然并非说有的行政机关都是行政主体,有些行政机关不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确定行政主体时要充分考虑行政主体的范围和主体的要求;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是指非行政机关,主要是一些社会团体、事业法人或者特殊故的企业法人,经过法律法规的特别授权后,享有部分行政职能,在一定的领域享有行政职权,这样虽然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不是行政机关但是享有行政职权,也会成为行政主体,其所为的行为也可能是行政行为。 2、职权因素 行政行为应当是行政主体运用行政职权所为的行为。任何行政行为都是运用行政职权所为的行为,职权是行政行为的内核,行政行为时行政职权的外化。如果具备行政主体资格,但是该行为不包含行政职权的运用,也不是行政行为。 所谓行政职权,是行政机关对社会公共事务组织管理的权利。如有行使许可审批权、检查监督权,处罚权和强制执行权等。它们都是作为维持社会公共秩序所不缺少的权力。 3、法律要素

海洋货物运输的基本特点

读书破万卷,下笔如有神 海洋货物运输的基本特点 1、海洋货运运输量大。国际货物运输是在全世界范围内进行的商品交换,地理位置和地理条件决定了海洋货物运输是国际货物运输的主要手段。国际贸易总运量的75%以上是利用海洋运输来完成的,有的国家的对外贸易运输海运占运量的90%以上。主要原因是船舶向大型化发展,如50 万~70 万吨的巨型油船,16 万~17 万吨的散装船,以及集装箱船的大型化,船舶的载运能力远远大于火车、汽车和飞机,是运输能力最大的运输工具。 2、海洋货运通过能力大。海洋运输利用天然航道四通八达,不像火车、汽车要受轨道和道路的限制,因而其通过能力要超过其他各种运输方式。如果因政治、经济、军事等条件的变化,还可随时改变航线驶往有利于装卸的目的港。 3、海洋货运运费低廉。船舶的航道天然构成,船舶运量大,港口设备一般均为政府修建,船舶经久耐用且节省燃料,所以货物的单位运输成本相对低廉。据统计,海运运费一般约为铁路运费的1/5,公路汽车运费的1/10,航空运费的1/30,这就为低值大宗货物的运输提供了有利的竞争条件。 4、海洋货运对货物的适应性强。由于上述特点使海洋货物运输基本上适应各种货物的运输。如石油井台、火车、机车车辆等超重大货物,其他运输方式是无法装运的,船舶一般都可以装运。 5、海洋货运运输的速度慢。由于商船的体积大,水流的阻力大,加之装卸时间长等其他各种因素的影响,所以货物的运输速度比其他运输方式慢。较快的班轮航行速度也仅30 n mile/h 左右。 6、海洋货运风险较大。由于船舶海上航行受自然气候和季节性影响较大,海洋环境复杂,气象多变,随时都有遇上狂风、巨浪、暴风、雷电、海 好记性不如烂笔头

行政行为概念之重构(一)

行政行为概念之重构(一) 内容提要:作为我国行政法学的核心范畴之一,行政行为具有重要的司法意义和法理意义。但这一概念的通说却面临着一系列的理论困境,且难以回应实践中的问题。行政行为概念的科学界定应在充分借鉴德、日等大陆法系国家行政法学说及立法成果的基础上展开。 关键词:行政行为概念科学界定引言 自新中国第一部行政法学教材《行政法概要》首先使用"行政行为"一词以来,1]几乎所有的行政法学论着都相继沿用了这一概念。但在行政行为概念的具体界定上,学者们则存在很大分歧,先后形成了最广义说、广义说、狭义说和最狭义说。2]进入九十年代以后,狭义说逐渐得到了多数学者的认可,时至今日,该说已经成为我国行政法学界的通说。以现行《行政诉讼法》对"具体行政行为"这一学术名词的吸纳为标志,行政行为在我国逐渐成为特定的法律术语。最高人民法院1991年6月11日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首次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内涵做出了明确解释。《意见》第1条规定:"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该条规定除了引发学界对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划分标准的广泛讨论之外,定义本身还遭到了很多学者的非议。3]作为一种司法回应,最高人民法院在2000年3月8日发布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中又对此重新做出了全面的解释。《解释》第1条放弃了界定具体行政行为概念的努力,而是笼统地使用"行政行为"的概念,其意图显然是在于扩大其内涵,进而拓展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以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从保障行政相对人权益的角度观之,这种处理问题的方法不失为一条救急的捷径。然而,围绕这一解释所引发的诸多问题又无法回避:作为一个法律术语,行政行为的内涵究竟应当如何界定?其外延又如何划清?原先的具体行政行为概念是否仍然保留?如是,则其内涵是什么?反之,否定其存在的理由又是什么? 从更广阔的视野来看,行政行为已经成为我国行政法学研究中一个极为混乱的基本范畴。尽管学界围绕这一概念进行过大规模的争辩,但在很多问题上仍然难以形成共识。这种状况显然亟待改变。对于已经走过初创期的中国行政法学而言,反思和重构行政行为这一范畴尤显重要。行政行为概念的明晰,不仅是构筑科学的行政行为法理论体系的逻辑前提,而且更是行政执法和司法审查实践的迫切需要。本文的研究旨趣也正在于此。 一、域外诸种学说之回顾 从世界范围内来看,行政行为概念因大陆法系国家行政诉讼制度的需要而衍生。相形之下,英美法系国家由于不存在独立的行政法律体系,因而其行政法著述中鲜有关于行政行为概念的讨论。根据我国台湾学者翁岳生教授的考证,行政行为一词滥觞于法国行政法上的ActeAdministratif的概念,后经德国学者继受,称之为Verwaltungsakt。日本学者从德国引进之后,将其直译为行政行为。 在法国大革命之后,ActeAdministratif一词是学者用以说明行政机关在法律之下,与司法并行,类似法院之判决,为处理具体事件而逐渐形成的概念。自1810年起,该词即普遍为法国学者所接受,并视其与法院判决具有同等地位。4]在当代法国行政法上,对行政行为存在着三种不同的识别标准,即行为机关标准、行为性质标准和行为作用标准。其中,行为作用标准是通说。照此理解,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用以产生行政法上的效果的法律行为,以及私人由于法律或行政机关授权执行公务时所采取的某些行为。5] 自1826年起,德国学者从法国引入了行政行为概念。此后,德文Verwaltungsakt逐渐成为行政法学上的重要范畴。根据德国行政法学的开山始祖奥托.麦耶的理解,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于个别事件中,规律何者为法,而对人民所为具有公权力之宣示。由于这一界定并不

行政行为概念研究论文

行政行为概念研究论文 内容提要:作为我国行政法学的核心范畴之一,行政行为具有重要的司法意义和法理意义。但这一概念的通说却面临着一系列的理论困境,且难以回应实践中的问题。行政行为概念的科学界定应在充分借鉴德、日等大陆法系国家行政法学说及立法成果的基础上展开。 关键词:行政行为概念科学界定 引言 自新中国第一部行政法学教材《行政法概要》首先使用”行政行为”一词以来,[1]几乎所有的行政法学论著都相继沿用了这一概念。但在行政行为概念的具体界定上,学者们则存在很大分歧,先后形成了最广义说、广义说、狭义说和最狭义说。[2]进入九十年代以后,狭义说逐渐得到了多数学者的认可,时至今日,该说已经成为我国行政法学界的通说。以现行《行政诉讼法》对”具体行政行为”这一学术名词的吸纳为标志,行政行为在我国逐渐成为特定的法律术语。最高人民法院1991年6月11日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首次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内涵做出了明确解释。《意见》第1条规定:”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政管理

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该条规定除了引发学界对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划分标准的广泛讨论之外,定义本身还遭到了很多学者的非议。[3]作为一种司法回应,最高人民法院在2000年3月8日发布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又对此重新做出了全面的解释。《解释》第1条放弃了界定具体行政行为概念的努力,而是笼统地使用”行政行为”的概念,其意图显然是在于扩大其内涵,进而拓展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以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从保障行政相对人权益的角度观之,这种处理问题的方法不失为一条救急的捷径。然而,围绕这一解释所引发的诸多问题又无法回避:作为一个法律术语,行政行为的内涵究竟应当如何界定?其外延又如何划清?原先的具体行政行为概念是否仍然保留?如是,则其内涵是什么?反之,否定其存在的理由又是什么? 从更广阔的视野来看,行政行为已经成为我国行政法学研究中一个极为混乱的基本范畴。尽管学界围绕这一概念进行过大规模的争辩,但在很多问题上仍然难以形成共识。这种状况显然亟待改变。对于已经走过初创期的中国行政法学而言,反思和重构行政行为这一范畴尤显重要。行政行为概念的明晰,不仅是构筑科学的行政行为法理论体系的逻辑前

行政行为的特征

试题: 行政行为的特征是什么? 答案: 行政行为的特征 (1)行政行为是执行法律的行为,任何行政行为均须有法律根据,具有从属法律性,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或授权,行政主体不得作出任何行政行为。 (3)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具有单方意志性,不必与行政相对方协商或征得其同意,即可依法自主作出。即使是在行政合同行为中,在行政合同的缔结、变更、解除与履行等诸方面,行政主体均具有与民事合同不一样的单方意志性。 (4)行政行为是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带有强制性,行政相对方务必服从并配合行政行为。否则,行政主体将予以制裁或强制执行。这种强制性与单方意志性是紧密联系在一齐的,没有行政行为的强制性,就无法实现行政行为的单方意志性。 (5)行政行为以无偿为原则,以有偿为例外。行政主体所追求的是国际和社会公共利益,其对公共利益的集合、维护和分配,应当是无偿的。当特定行政相对人承担了个性公共负担,或者分享了特殊公共利益时,则就应有偿的,这就是公平负担和利益负担的问题。 相关阅读: 行政行为是指由公共行政实体依据其行政法所赋予的权力,并针对一单独个别的状况,作出一个对外产生用心或消极法律效果的决定或命令。行政行为原则上自告知之时起发生法律效力,但在附款有规定时自规定之时起生效;受领之时生效和即时生效的规则,是不能成立的。行政行为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的发生时间,一般为告知之时,这是各国行政法上的通行做法。 概念特征

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作出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行政行为的概念包括以下几层含义: 1.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所为的行为。 2.行政行为是行使行政职权,进行行政管理的行为。 3.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实施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行政行为的特征是: 1.行政行为是执行法律的行为,任何行政行为均须有法律根据,具有从属法律性,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或授权,行政主体不得作出任何行政行为。 2.行政行为具有必须的裁量性,这是由立法技术本身的局限性和行政管理的广泛性、变动性、应变性所决定的。 3.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具有单方意志性,不必与行政相对方协商或征得其同意,即可依法自主作出。即使是在行政合同行为中,在行政合同的缔结、变更、解除与履行等诸方面,行政主体均具有与民事合同不一样的单方意志性。 4.行政行为是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带有强制性,行政相对方务必服从并配合行政行为。否则,行政主体将予以制裁或强制执行。这种强制性与单方意志性是紧密联系在一齐的,没有行政行为的强制性,就无法实现行政行为的单方意志性。 5.行政行为以无偿为原则,以有偿为例外。行政主体所追求的是国际和社会公共利益,其对公共利益的集合、维护和分配,应当是无偿的。当特定行政相对人承担了个性公共负担,或者分享了特殊公共利益时,则就应有偿的,这就是公平负担和利益负担的问题。

简述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

简述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 具体行政行为,在我国行政法、行政诉讼法和行政法学、行政诉讼法学上都是一个极为重要的制度和概念。因此,何为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学界与实务界得到广泛的关注和重视。要把握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还是首先应当把握何为行政行为。理论界姜明安、皮纯协教授认为,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实施的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1],这一定义包括以下三层含义:第一,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进行行政管理所实施的行为,不是进行行政管理所实施的行为,则不叫行政行为;第二,行政行为是对社会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如果行政主体的某个行为,对社会不产生任何影响和效果,如行政事实行为,则不属行政行为;第三,行政行为是指由行政主体实施后,对社会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如果行政主体实施的行为,虽然要产生法律效果,但不产生行政法律上的效果,而是产生其他法律的效果,如行政主体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就只产生民事法律上的效果,因而就不属于行政行为。张树义教授认为,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实施的产生法律效力的行为[2].并认为,行政行为要成立,必须同时具备主体要件、权力要件和法律要件,缺少任何一个要件,都不构成行政行为。张正钊教授较通说的观点是,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针对具体事项或特定的人,对外部采取的能产生直接法律效果,使具体事实规则化的行为[3].并认为行政行为并包括以下要素:一是主体要素,即实施者应为行政主体;二是职能要素,即是行政主体行使职权的行为;三是法律要素,即能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四是目的要素,

即目的在于实现国家管理。张利民教授则认为,行政行为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为管理国家的行政事务而实施的具有法律意义和效果的行为[4].其构成要素和张正钊教授的观点基本相同。王连昌、马怀德教授认为,行政行为是享有行政职权的行政主体行使权力,对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管理和提供公共服务的行为[5].这一定义在构成要素上,除主体要素、职权要素、法律要素外,还增加了管理和服务要素。实际上,关于行政行为的概念,在不同的国家里,因国家结构和国情的差异,具有不同的观点。如日本学者则认为,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活动中,在具体场合具有直接法律效果的行政的权力性行为[6].德国学者则认为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为了调整公法领域的具体事件而采取的,对外直接产生法律效果的命令、决定或其他主权措施[7]. 在司法实务界,最高人民法院原行政审判庭庭长江必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认为行政行为是指具有行政职权的机关、机构或者组织所实施的与行使行政管理职权有关的,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发生实际影响的行为[8].这个义包括三层含义:一是行为的实施者为具有行政管理职权的相关、机构或者组织;二是行为的具体内容必须与行政职权有关联;三是必须是能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的影响。这实际上是从法院的行政审判受案范围角度下的意义。 根据以上观点,经分析研究,笔者比较赞同王连昌和马怀德教授的观点,认为,行政行为是指拥有行政管理职权的行政主体,在行使

概述海洋运输方式

概述海洋运输方式 海洋运输是国际贸易中最主要的运输方式,国际贸易总运量中的三分之二以上,WO国绝大部分进出口货物,都是通过海洋运输方式运输的. 海洋运输的运量大,运费低,航道四通八达,是其优势所在. 但速度慢,航行风险大,航行日期不易准确,是其不足之处. 按照船舶的经营方式,海洋运输可分为班轮运输和租船运输. A. 班轮运输 a.班轮运输的特点:班轮运输有固定的船期、航线、停靠港口和相对固定的运费率;lt;2班轮运费中包括装卸费,故班轮的港口装卸由船方负责;lt;3班轮承运货物的数量比较灵活,货主按需订舱,非凡适合于一般件杂货和集装箱货物的运输. b.班轮运费. 班轮运费由班轮运价表规定,包括基本运费和各种附加费. 基本运费分成两大类:一类是传统的件杂货运费;一类是集装箱包箱费率. (1)件杂货运费基本上按每个运费吨作计费单位. 按毛重计

费时,运费吨为公吨,在运价表内以;xx;W表示. 按体积计费时,运费吨为立方米,在运价表内以M表示. 运价以W/M;xx;表示时,即按货物毛重lt;公吨数或体积lt;立方米数,从高计费. 按运费吨计价的货物一般分为20个等级,第1级货物运费率最低,第20级货物运费率最高. 件杂货也有按商品价格或件数计收运费的. 大宗低值货物,可由船、货双方议定运价. (2)集装箱包箱费率有三种方式①FAK包箱费率,即不分货物种类,按每个集装箱收取的费宰lt;见表21-1 . ②FCS包箱费率. 即按货物等级制定的包箱费率lt;见表21-2、③FCB包箱费率,即按货物等级及不同类型的计价标准制定的费率. 表21-1 中国一新加坡航线集装箱资由衷 装港Port of Loading 货物Commodity CFS/CFSW/M CFS/CY20;xx;/40;xx; CY/CY20;xx;/40;xx; 黄埔Huangpu generalcargo lt;普通货 47.50 830/1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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