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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实施集中采购的五种方式和优势

国有企业实施集中采购的五种方式和优势
国有企业实施集中采购的五种方式和优势

国有企业实施集中采购的五种方式和优势

政府集中采购是指采购人将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或者进行部门集中采购的行为。政府集中采购的组织方式可分为单个项目采购、协议供货、定点采购、批量集中采购和网上竞价,其中,单个项目采购可根据项目特点分别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采购、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

具体来说,工程项目在200万元以上,货物与服务项目在120万元以上要采用公开招标。具有特殊性的工程、货物或服务,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或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可采用邀请招标,邀请招标限额标准为工程项目200万元以下,货物与服务项目120万元以下。

对于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或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工程、货物或服务可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的使用条件等同于竞争性谈判,但程序上要执行“谈判+综合评分法”。

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而对于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或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的,可采用单一来源采购,但超过限额标准的必须进行公示。

其实政府集中采购实施的方式就是政府采购法当中规定的法定招标方式,因为集中采购本身也属于政府采购的组成部分,只不过集中采购的实施原因是因为采购项目被列入了法定的集中采购目录。

企业集中采购适用范围是:企业集团或跨国公司采购过程中,能够形成一定规模优势的大宗、批量或标准化程度较高的同类货物或服务,如:大批量主要零部件、生产原材料或战略资源的货物,选择商业特许经营、连锁经营、代工生产厂商、同类售后维护等。企业实施集中采购的方式具备五个方面的优势。

1、发挥规模采购优势。集中采购可以整合企业分散采购资源,发挥规模采购优势、获得更加优惠价格,还可避免同类产品重复采购、减少采购频次和供求对接成本,增强采购人市场话语权、降低采购成本和提高采购效率,避免分散采购造成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的浪费。

2、规范采购行为。通过采购需求、采购时间、采购人员、采购地点以及供应商的适度集中,将分散性决策变为集中公开决策,增加采购活动的规范透明度、弱化各需求主体不合理个性主张、减少采购经办人员接触供应商的环节和机会,有利于建立专业化、标准化采购作业流程和岗位人员约束激励机制,完善统一、公开、公平、公正的招标采购监督机制,防范廉政风险。

3、优化供应链管理。集中采购可吸引更多优秀供应商,为企业资源供应、产品开发、售后服务等提供更有价值的支持,帮助企业与优秀供应商形成战略合作关系,优化和协同企业上

下游供应链管理,有利于整合和利用库存资源,减少物流和仓储成本。

4、推进采购标准化和信息化。集中采购归并同类产品需求计划,促进同类产品及服务建立统一采购的标准文件及其合同文本。集中采购相同或类似货物,便于实现采购组织和供应的标准化、信息化,提高采购和供应环节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匹配性。

5、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集中采购有利于优化企业采购技术质量,获得具有竞争力的优秀品牌和较强实力供应商的优质产品和服务。

政府采购目录可分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政府采购目录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政府采购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

几种采购方式及适用条件

集中采购: 定点采购:公开招标方式确定。 自行采购: 《政府采购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政府采购法所称集中采购,是指将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或者进行部门集中采购的行为;所称分散采购,是指将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自行采购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的行为。从以上描述中可以看出,分散采购并不包含部门集中采购。 《政府采购法》第十八条规定: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属于集中采购一种,必须集中采购机构(包括部门集中采购机构)采购。本条第二款规定:属于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应当实行部门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是指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纳入部门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货物、工程、服务的采购活动。中介代理机构显然不属于本部门也不是什么主管部门,也没有属于本部门所需要的特殊专业技能。因而采购人不得将部门集中采购的项目委托分散采购,而必须依法部门集中采购或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 山西省2016-2017年度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 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以下项目应当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采购活动。 注1:带★产品单次或批量采购30万元以下(市县20万元以下)实行协议供货管理, 但单件产品单价超过30万元(含汽车类)不受30万元限额限制。市县可根据管理实际对实行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管理的品目进行适当增减。 自行采购 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部门集中采购

注2:目录中未实行协议供货、定点采购的品目单次采购10万元以下(市县5万元以下)由采购人自行采购。 二、部门集中采购目录 部门集中采购项目是指部门或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需要由部门或系统统一配置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可以委托代理机构采购,也可自行依照法定程序组织采购,其中自行采取招标方式组织采购的,采购人应当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 三、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集中采购目录之外,达到以下限额标准的项目由采购人分散采购,按照法定采购方式和程序进行: 货物类:采购预算超过10万元的各类货物; 工程类:采购预算超过10万元的各类工程; 服务类:采购预算超过10万元的各类服务。 四、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货物、服务采购项目预算金额达到100万元及以上的(市县80万元以上的),应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之上符合其他采购方式法定情形的,经财政部门批准可以采用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 政府采购工程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及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协议供货与定点采购的不同 定点采购:通常是指采购机构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综合考虑产品质量、价格和售后服务等因素,择优确定一家或几家定点供应商,同定点供应商签署定点采购协议,由定点供应商根据协议在定点期限内提供有关产品。在政府采购过程中,尤其在通用设备采购和服务采购上,定点采购的方式应用非常广泛。定点采购期限基本上是一年,一般是通过招标确定定点供应商,在一年中,所确定的采购设备、货物和服务,按照日常提出的供货或服务需求,由定点供应商根据合同规定进行供货和服务,定期结算和支付。 定点采购在过去的一段实践过程当中,取得了一定的成绩,有一定的优点。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定点采购在各地的具体执行过程中,也产生了许多问题,如无法保证定点单位的服务到位,等等。因此有些地方已将这种方式取消。与定点采购相比,协议供货制有以下两个方面的好处:

国有企业融资现状

国有企业融资现状 自从改革开放以来,国有企业就一直引领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方向。这里给大家分享一些关于国有企业融资的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企业融资的含义 所谓企业融资,就是企业以资产、权益和预期收益作为基础,对项目建设进行筹集、对业务进行拓展的行为过程。企业发展就是一个融资、发展、再融资和再发展的过程。 企业融资可以从狭义和广义两种意义上解读。在广义上,融资就是货币资金的融通,也叫做金融,是企业或个人通过各种方式在金融市场上贷放或筹措。从狭义上,融资过程也是企业资金集中过程。公司要根据生产经营情况、资金现状,考虑未来的发展,通过预测和决策从一定的渠道向投资者和债权人筹集资金,以满足公司发展需要的理财行为。 国企如何解决融资难的问题? 1、加强资金集中管理,提高资金效率。

成立财务公司专门对资金进行管理可以更高效的利用资金。但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成立必须经过银监会的批准,地方功能性企业应坚持两条腿走路。一方面加强自身建设,条件具备后争取创建内部银行或财务公司;另一方面在现有基础上加强资金集中管理,如成立资金结算中心走委托贷款或者银行对集团统一授信分别拨付的路子,对下属各企业的资金进行统一管理、统一调度、统一配置和统一使用,使资金在体系内的高效循环和流转,减少资金的闲置。 2、积极探索境外融资。 境外投资者对融资对象的选择标准较国内更加严格,且目前人民币的贬值趋势扩大了境外融资的汇率风险。以境内企业作为发债主体直接在境外发债,其资金流向和审批方式都有局限性,主要表现在监管机构倾向于资金留在境外,发债需要国家发改委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司进行个案审批。目前很多地方企业基本还未打通海外融资通道,地方功能性企业只能说是逐步加大对海外资本市场的探索,争取合理享受境内外利率差异的红利,最大限度筹集低成本资金。 3、努力争取财政资金。 地方功能性企业的项目很多都围绕国家财政资金投资方向和投资重点,企业应进一步加大争取财政支持和国有资本预算支

招标有五种基本的形式

招标有五种基本的形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比选,竞争性谈判和BOT项目招标。一、公开招标(OpenTendering),是指招标人在公开媒介上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参与投标,并向符合条件的投标人中择优选择中标人的一种招标方式,相对于公开招标,称之为邀请招标。国际上政府采购通常采用这种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2)、(3)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邀请招标。现行法律下有两种意义的邀请招标:在招标投标中的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在政府采购中的邀请招标是指货物或者服务项目采购人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公布投标人资格条件,经过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采购人从评审合格的投标人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3家以上的投标人作为正式的投标人,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邀请其参与投标。两种邀请招标存在一定的差异。可以用于邀请招标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2)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4)法律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必须招标的项目。

政府采购六种采购方式的适用情况及对比

政府采购六种采购方式的适用情况及对比 《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方式有: (一)公开招标; (二)邀请招标; (三)竞争性谈判; (四)单一来源采购; (五)询价; (六)竞争性磋商。 这些采购方式有何区别?转换又有何要求? (一)公开招标 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投标。 公开招标,又叫竞争性招标,即由招标人在报刊、电子网络或其它媒体上刊登招标公告,吸引众多企业单位参加投标竞争,招标人从中择优选择中标单位的招标方式。 按照竞争程度,公开招标可分为国际竞争性招标和国内竞争性招标。 优点 有利于开展真正意义上的竞争,最充分地展示公开、公正、公平竞争的招标原则,防止和克服垄断;能有效地促使承包商在增强竞争实力修炼内功,努力提高工程质量,缩短工期,降低造价,求得节约和效率,创造最合理的利益回报;有利于防范招标投标活动操作人员和监督人员的舞弊现象。 参加竞争的投标人越多,每个参加者中标的机率将越小,白白损失投标费用的风险也越大;招标人审查投标人资格、招标文件的工作量比较大,耗费的时间长,招标费用支出也比较多。应该肯定,公开招标的优点是主要的,缺点则是次要的,因而在实践中,大力提倡公开招标,使公开招标迅速成为建设工程招标的主要方式,是符合工程交易发展潮流的。

(二)邀请招标 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也称为有限竞争招标,是一种由招标人选择若干供应商或承包商,向其发出投标邀请,由被邀请的供应商、承包商投标竞争,从中选定中标者的招标方式。 特点 (1)邀请投标不使用公开的公告形式; (2)接受邀请的单位才是合格投标人; (3)投标人的数量有限。 (三)竞争性谈判 竞争性谈判,是指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直接邀请三家以上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方式。 特点 一是可以缩短准备期,能使采购项目更快地发挥作用。 二是减少工作量,省去了大量的开标、投标工作,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减少采购成本。

国有企业融资管理办法是怎样的

国有企业融资管理办法是怎样的 很多国有企业的经营现状可以说都属于一个濒临破产的边缘,如果要依靠金融市场当中的投资者的本人意愿,肯定是不愿意将资金投入到国有企业当中的,之所以国有企业在融资的时候相对比较容易一些,还是因为国家有关方面给予了国有企业强有力的支持。下面小编给大家了解的是,国有企业融资管理办法是怎样的? ▲国有企业融资管理办法是怎样的? 国有企业融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市属国有企业投融资行为,防范投融资风险,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术语含义) 本办法所称市属国有企业,是指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根据市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 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 本办法所称投融资,主要指企业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无形资产等实施投资,以及通过抵押、质押、租赁、发行债券等进行资金筹措的经济活动。 第三条 (投融资范围) 投融资主要包括: (一)产权收购、兼并企业、合资合作; (二)设立公司、股权投资、增减资本; (三)固定资产投资; (四)以抵押、质押、租赁、发行债券等方式进行资金筹措; (五)对外担保行为。 第四条 (原则规定) 企业投融资决策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遵循科学、民主的决策程序,规范可行性研究,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投融资决策应当坚持审慎原则,充分预计投资风险。在可行性研究论证中对存在不确定因素的应作否定判断,存在重大不确定因素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实施。 第五条 (项目要求) 企业选择投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几种政府采购方式

政府采购的几种方式 下面我们分析一下政府采购的几种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可以采用以下几种方式: 一、公开招标方式 政府采购金额达到一定标准需要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具体金额,各个地方不同。湖南地区采购单项或批量货物达到50万元,采购单项或批量服务达到30万元,采购单项或批量工程达到100万元,依法律规定需要采用公开招标。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况除外。 二、邀请招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有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属于要求公开招标的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 三、竞争性谈判 《政府采购法》规定的可以采取竞争性谈判的几种条件: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四、单一来源采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符合下面情形的可以采用单一来源采购: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业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五、协议供货; 协议供货一般适应政府集中采购,供应商的确定还是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只是后续同系统单位采购同类货物,在确定的供应商(协议供货期限内)中采用协议的方式进行采购,不需要重新招标。 六、询价采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我国的融资方式及其特点

我国企业的融资方式 及其特点 我国企业的融资方式及其特点 1、外源融资和内源融资: 我国跨国企业与发达国家跨国企业融资方式比较西方国家在融资方式上,一般是优先考虑内源融资,在外源融资中债务融资比重明显高于股权融资的比重,这一融资方式符合梅耶斯的融资优序理论。我国跨国公司的融资行为则有不同于其他国家的特征。我国跨国公司的融资行为与西方国家都有显著不同,中国跨国公司的融资结构中,内源融资的比例普遍很低,外源融资占绝对的比重,甚至部分跨国公司的融资结构完全依赖外源融资;长期负债和总负债水平较低,所有者权益占总资产的比例较高;在总体资产负债率水平偏低的情况下,仍然存在着强烈的股权扩张冲动,不能有效利用债务融资的财务杠杆效应,增加企业价值。在融资顺序的选择上,首先是外源融资,其中首选股权融资,然后才选择债权融资,体现出较为明显甚至强烈的股权融资偏好。可见中国跨国公司更依赖对外融资,特别是较高水平的股权融资。 2我国跨国企业股权融资 2.1我国跨国企业股权融资偏好来自经理对个人利益最大化追求经理人的报酬一般包括货币性收入和非货币性收入(控制权收益)。在西方国家公司,

所有者为减少经理行为对股东利益最大化目标的偏离,总是采取激励、约束机制来控制经理行为。通常是将经理人的货币收入与公司利润直接挂钩,使经理人员的货币收入与公司股票的市场价格挂钩。此时,经理人要实现个人利益最大化,就必须先努力实现公司利润或公司市场价值的最大化。我国目前的状况是经理人的货币性收入不仅数额较少.且与企业绩效的相关度极低,非货币性收入是其报酬的主要部分。统计显示,我国跨国公司总经理的年度报酬与每股收益的相关系数仅为O.045,与净资产收益率的相关系数仅为0.009,持股比例与公司经营业绩的相关系数仅为0.0057。可以看出,我国经理人员利益最大化的实现不是取决于企业利润或企业市场价值的最大化,而是取决于在职消费的长期性与稳定性,从而在融资方式的选择上必然选择无破产风险的股权融资而非增加企业破产风险的债务融资。 2.2我国跨国公司股权结构的特殊性目前,我国大部分跨国企业是由国有企业改制而来,国家拥有高度集中的股权。国有股的所有者虚置、缺位现象严重,中小投资者人数众多,股权分散,持股比例低,他们无监督公司的动机和条件,所有这些导致所有者对经营者缺乏控制.经理人按照个人意志和价值取向选择融资方式和融资结构,而不去考虑公司股东的利益。债权融资具有还本付息硬约束的特点,可能使企业的“自由现金”枯竭,加剧企业破产的风险,对经理的非货币性收人构成威胁。而股权融资既不受股东约束,又无股息压力,还可不必高效使用这些钱,因而比较偏好股权融资。 2.3股权融资的显性成本低于债权融资 3、自筹、业主(或合伙人)的个人资产 公司制中小企业属有限责任制企业,其特点是必须支付高额的企业所得

政府采购法五种采购方式

政府采购法五种采购方 式 公司内部档案编码:[OPPTR-OPPT28-OPPTL98-OPPNN08]

政府采购的采购方式和程序发布日期:2009-10-12 《政府采购法》第26条规定,“政府采购采用以下方式: (一)公开招标; (二)邀请招标; (三)竞争性谈判; (四)单一来源采购; (五)询价; (六)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1)公开招标: 适用于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 国务院——中央预算:国务院规定: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120万元以上的货物或服务,200万元以上的工程。 地方政府——地方预算 其他程序:见《政府采购法》。 (2)邀请招标:法律规定限于货物和服务,随机邀请3家以上。

1)邀请招标的适用范围。具备下列两种情形,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同意后,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进行采购:①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2)邀请招标的程序。政府采购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公布投标人资格条件,资格预审公告的期限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投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期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前,按公告要求提交资格证明文件。采购人从评审合格投标人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3家以上的潜在投标人,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邀请招标的后续程序与公开招标的程序相同。 (3)竞争性谈判: 是指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最后从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1)竞争性谈判的适用范围。具备下列四种情形,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同意后,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进行采购: ①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②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③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④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吕彬_1218010424_国有企业和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之商业银行贷款的对比.doc 。

山西师范大学本科毕业论文 国有企业和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之 商业银行贷款的对比 姓 名 吕彬 院 系 经济与管理学院 专 业 财务管理 班 级 12180204 学 号 1218010424 指导教师 陈燕丽 答辩日期 成 绩

国有企业和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之商业银行贷款的对比 内容摘要 融资在保证一个企业的资金链的完整性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而我国的国有企业和中小企业在融资方面面临着不同的问题。本文研究了商业银行贷款在国有企业和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中的地位,通过分析对比得出结论:由于国有企业的特殊性使得国有企业通过银行贷款进行筹资时,不仅贷款申请的成功率较高,而且还享有相对较低的贷款利率和较长的还款期限;而中小企业规模小、信用低,申请银行贷款的门槛高,相较于国有企业在贷款融资上处于弱势。在得出结论的基础上,本文从融资渠道的角度对国有企业、中小企业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国有企业中小企业融资渠道银行贷款

The comparison of commercial bank loan of the state owned enterprises and small and medium sized enterprises In this paper, we study the status of commercial bank loans in the state-owned enterprises and small and medium-sized enterprises financing channels,through analysis and comparison, a conclusion is drawn: due to the particularity of state-owned enterprises of the state-owned enterprises through bank loans for financing always, not only apply for a loan of higher success rate, but also enjoy relatively low loan interest rates and longer repayment period; and the small and medium-sized enterprise scale is small, low credit, the high threshold for applying for a bank loan, compared with the state-owned enterprises in financing disadvantaged. On the basis of the conclusion, this paper puts forward suggestions to the state-owned enterprises and small and medium-sized enterprises from the angle of financing channels. 【Key Words】State-owned enterprises Minor enterprises Financing channel Bank loans

财金规范金融企业对地方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融资行为问题的通知

财金规范金融企业对地方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融资行为问题的通知 文件排版存档编号:[UYTR-OUPT28-KBNTL98-UYNN208]

关于规范金融企业对地方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融资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金〔2018〕23号 各国有金融企业: 金融企业是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当前,金融企业运营总体平稳良好,但在服务地方发展、支持地方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建设中仍然存在过于依靠政府信用背书,捆绑地方政府、捆绑国有企业、堆积地方债务风险等问题,加剧了财政金融风险隐患。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全国金融工作会议部署和要求,坚决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促进金融企业稳健运行,进一步督促金融企业加强风险管控和财务管理,严格执行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国有金融企业应严格落实《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等要求,除购买地方政府债券外,不得直接或通过地方国有企事业单位等间接渠道为地方政府及其部门提供任何形式的融资,不得违规新增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贷款。不得要求地方政府违法违规提供担保或承担偿债责任。不得提供债务性资金作为地方建设项目、政府投资基金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资本金。 二、【资本金审查】国有金融企业向参与地方建设的国有企业(含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或PPP项目提供融资,应按照“穿透原则”加强资本金审查,确保融资主体的资本金来源合法合规,融资项目满足规定的资本金比例要求。若发现存在以“名股实债”、股东借款、借贷资金等债务性资金和以公益性资产、储备土地等方式违规出资或出资不实的问题,国有金融企业不得向其提供融资。 三、【还款能力评估】国有金融企业参与地方建设融资,应审慎评估融资主体的还款能力和还款来源,确保其自有经营性现金流能够覆盖应还债务本

五种采购方式比较

公开招标 公开招标是政府采购主要采购方式,公开招标与其他采购方式不是并行的关系。 公开招标的具体数额标准,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国务院规定;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邀请招标 邀请招标也称选择性招标,由采购人根据供应商或承包商的资信和业绩,选择一定数目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不能少于三家),向其发出招标邀请书,邀请他们参加投标竞争,从中选定中标的供应商。 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一是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二是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三是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的。 非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由招标人自主决定采用公开招标还是邀请招标。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邀请招标,应当经国家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批准;地方重点建设项目的邀请招标,应当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并需要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的邀请招标,应当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但项目审批部门只审批立项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审批。 竞争性谈判 竞争性谈判指采购人或代理机构通过与多家供应商(不少于三家)进行谈判,最后从中确定中标供应商。 条件: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国有企业融资管理暂行办法

国有企业融资管理暂行办法 融资方必须在投融资范围内按照既定的原则进行融资,在融资后,需要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融资事宜。需要注意的是,融资是需要进行申请的,只有通过审批的才可以进行融资。 国有企业是国民经济的命脉,一般来说,国有企业是由国家控股的,但近年来,进行国有企业改制,允许其他企业或者个人进行融资,由于国有企业关系者国民经济的发展,所以融资方式必须按照国有企业融资管理暂行办法进行具体落实。 国有企业融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市属国有企业投融资行为,防范投融资风险,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术语含义)

本办法所称市属国有企业,是指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根据市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 本办法所称投融资,主要指企业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无形资产等实施投资,以及通过抵押、质押、租赁、发行债券等进行资金筹措的经济活动。 第三条(投融资范围) 投融资主要包括: (一)产权收购、兼并企业、合资合作; (二)设立公司、股权投资、增减资本; (三)固定资产投资; (四)以抵押、质押、租赁、发行债券等方式进行资金筹措; (五)对外担保行为。 第四条(原则规定) 企业投融资决策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遵循科学、民主的决策程序,规范可行性研究,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投融资决策应当坚持审慎原则,充分预计投资风险。在可行性研究论证中对存在不确定因素的应作否定判断,存在重大不确定因素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实施。 第五条(项目要求) 企业选择投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国家、省、市的有关产业政策要求; (二)符合市属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要求; (三)符合本企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要求; (四)有利于突出主业,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五)投资规模应当与企业实际能力相适应; (六)符合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和相关管理制度。 第六条(产权代表义务) 企业国有产权代表是投融资决策的直接责任人,应当按照本办法和其他相关管理规定的要求,提请企业进行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工作。在决策过程中,应当切实贯彻出资人意志,维护出资人权益,认真履行有关报批程序,按照市国资委的批复意见在企业决策程序中发表意见和行使表决权。 第七条(权限划分)

国有企业融资方式有哪些-

国有企业融资方式有哪些? 1、银行贷款。银行是企业最主要的融资渠道。 2、股票筹资。股票具有永久性,无到期日,不需归还,没有还本付息的压力等特点,因而筹资风险较小。 3、债券融资。企业债券,也称公司债券,是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表示发债企业和投资人之间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 国企是我国市场经济的重要参与者,在很多关键领域,都是由国企控制的。而国企在经营发展过程中,也会因为企业合并重组需求资金,当自有资金不足时,就得对外融资了。这也市场经济的主要功能之一,那么,国有企业融资方式有哪些?下面我们跟随小编详细了解下吧。 一、国有企业融资方式有哪些? 1、银行贷款。银行是企业最主要的融资渠道。按资金性质,分为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贷款和专项贷款三类。专项贷款通常有特定的用途,其贷款利率一般比较优惠,贷款分为信用贷款、担保贷款和票据贴现。

银行贷款是最为常见的融资渠道之一,但是,由于其对企业资质要求较高,手续相对繁琐,对急需资金的中小企业来说往往远水难解近渴。 2、股票筹资。股票具有永久性,无到期日,不需归还,没有还本付息的压力等特点,因而筹资风险较小。股票市场可促进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同时,股票市场为资产重组提供了广阔的舞台,优化企业组织结构,提高企业的整合能力。 3、债券融资。企业债券,也称公司债券,是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表示发债企业和投资人之间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债券持有人不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但有权按期收回约定的本息。在企业破产清算时,债权人优先于股东享有对企业剩余财产的索取权。企业债券与股票一样,同属有价证券,可以自由转让。 4、融资租赁。融资租赁,是通过融资与融物的结合,兼具金融与贸易的双重职能,对提高企业的筹资融资效益,推动与促进企业的技术进步,有着十分明显的作用。融资租赁有直接购买租赁、售出后回租以及杠杆租赁。此外,还有租赁与补偿贸易相结合、租赁与加工装配相结合、租赁与包销相结合等多种租赁形式。融资租赁业务为企业技术改造开辟了一条新的融资渠道,

政府采购几种采购方式对比

询价采购方式 本法第三十二条对询价采购方式及适用情形作出了规定,即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依照本法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立法目的 询价采购方式,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货比三家,这是一种相对简单而又快速的采购方式。询价就是采购人向有关供应商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报价,然后在报价的基础上进行比较并确定最优供应商的一种采购方式。与其他采购方式相比有以下两个明显特征:一是邀请报价的供应商数量应至少有三家;二是只允许供应商报出不得更改的报价。这种方法,适用于采购现成的而并非按采购人要求的特定规格特别制造或提供的标准化货物,货源丰富且价格变化弹性不大的采购项目。 在实践中,政府采购业务很多是通过询价采购方式,但对询价采购操作却存在一些不规范的做法,通常是将一些可以招标或者规格标准不统一的货物也实行询价采购方式,这里有制度规定不完善的地方,也有钻政策空子搞种种舞弊行为的现象。所以,必须要严格加以规范。 本法规定的含义 本法规定的含义主要是,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项目,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执行中应注意的问题 执行当中应当注意的问题主要是,该条适用情形与其他采购方式适用情形不尽一致,本条所提的适用情形原则上应该一并考虑,并且适用于询价的产品,主要是指复印纸、饭店服务等类似项目。

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了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及适用情形,即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立法目的 明确规定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适用情形。 单一来源采购,也称直接采购,它是指达到了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但所购商品的来源渠道单一,或属专利、首次制造、合同追加、原有采购项目的后续扩充和发生了不可预见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等情况。该采购方式的最主要特点是没有竞争性。 正是由于单一来源采购具有直接采购、没有竞争的特点,使单一来源采购只同唯一的供应商签订合同,也就是说,采购活动处于一对一的状态,且采购人处于主动地位。因此,在交易过程中,更容易滋生各种不规范行为和腐败行为。所以,有必要从法律上对这种采购方式的使用规定严格的适用条件。 本法规定的含义 本条规定了三种情形,只要符合三种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单一来源采购。 1.采购的项目只有唯一的制造商和产品提供者。 2.发生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正常因素或非归因于采购人)不能或来不及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3.第三种情形是指,就采购合同而言,在原供应商替换或扩充货物或者服务的情况下,更换供应商会造成不兼容或不一致的困难,不能保证与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金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执行中应注意的问题

采购中五种采购方式的比较

采购中五种采购方式的比较采购方式 比较因素 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单一来源适用范围 最主要的采购 方式 ①具有特殊性,只 能从有限范围的 供应商采购的; ②采用公开招标 方式的费用占采 购项目总价值的 比例过大的。 ①招标后没有供应 商投标或者没有合 格标的或者重新招 标未能成立的; ②技术复杂或者性 质特殊,不能确定 详细规格或者具体 要求的; ③采用招标所需时 间不能满足用户紧 急需要的; ④不能事先计算出 价格总额的。 采购的货物规 格、标准统一、 现货货源充足且 价格变化幅度小 的政府采购项 目。 ①只能从唯一供应 商处采购的; ②发生了不可预见 的紧急情况不能从 其他供应商处采购 的; ③必须保证原有采 购项目一致性或者 服务配套的要求,需 要继续从原供应商 处添购,且添购资金 总额不超过原合同 采购金额百分之十 的。 采购方式 比较因素 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单一来源 是否政府采购 管理部门批准 默认的采购方 式,不需批准 需经政府采购管 理部门批准 需经政府采购管理 部门批准 需经政府采购管 理部门批准 需经政府采购管理 部门批准 邀请供应商的 方式 以招标公告的 方式邀请不特 定的供应商 以投标邀请函的 方式邀请特定的 供应商 由谈判小组确定三 家以上供应商,并 向其发出谈判邀请 函 由询价小组确定 三家以上供应 商,并向其发出 报价邀请函 特定供应商 供应商的报价 供应商只许提 出一次报价,而 且不许改变其 报价 供应商只许提出 一个报价,而且不 许改变其报价 供应商有二次以上 报价机会,并以最 后一次报价为准。 供应商只许提出 一个报价,而且 不许改变其报价 没有具体的规定,一 般情况下供应商可 以多次报价。 评审办法 综合评分法、最 低评标价法、性 价比法。 厦门最常用:综 合评分法 综合评分法、最低 评标价法、性价比 法。 厦门最常用:综合 评分法 根据符合采购需 求、质量和服务相 等且报价最低的原 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根据符合采购需 求、质量和服务 相等且报价最低 的原则确定成交 供应商 符合采购需求、服务 满足采购人需求、报 价合理的原则确定 成交供应商 评审小组组成 4名专家+1名采购人代表 5名专家+2名采购人代表 最常用:4名专家+1名采购人代表 2+1方式 4+1方式 常用:2+1方式 2+1方式2+1方式采用频率最多采用基本不采用 采用频率仅次于公 开招标,常在公开 招标失败后采用。 用于金额较小, 价格比较稳定的 货物。批次多但 金额小 通常在公开招标失 败后,只有一个供应 商响应的情况下采 用。 时间从发售标书起到开标至少20天法律没有规定具体时间,通常为5-7天。 采购方式 比较因素 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单一来源

国有企业融资管理暂行办法

国有企业融资管理暂行办法 (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区内国有企业融资,防范和化解债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国务院、财政部相关政策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区国有资产管理局管理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集团公司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融资主要指企业为实施生产经营,推进项目建设,实施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等正常经营需要,向金融机构融通资金并还本付息的行为,包括: (一)通过银行贷款、信托、基金、融资租赁等方式对外举借债务; (二)债券类融资,包括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工具等; (三)其他融资行为。 第四条区人民政府是全区国有企业融资的最终议事审批机构。 各企业依据生产经营和项目建设需要,提出融资申请,

申报融资方案,落实用信要求,合法合规使用资金。 区财政局负责审核企业融资呈报方案,控制总体规模,防范政府性债务风险。 区国资和金融局负责对直接出资的企业融资出具股东意见,在涉及新增国有资产抵押时提出明确意见。 区审计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企业融资行为、融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审批流程 第五条企业融资应当遵循“实事求是、量力而行、明确责任、防范风险”的原则,实行总量控制,分步实施,科学合理筹集资金,降低融资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六条除上级有明文规定以外,区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各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提供债务担保、保证和承诺。 第七条企业是融资借款和担保行为的责任主体,企业董事会(未成立董事会的为总经理办公会,下同)应承担以下职责: (一)加强融资管理,制定企业发展战略规划和企业年度融资计划(应包括本企业及下属各级全资、控股企业的投融资活动); (二)对融资项目和担保行为进行研究,依法决策;承担政府性项目的决策程序按相关规定办理; (四)综合分析融资项目,向主管部门报送融资进度和

五种政府采购方式及适用条件

五种政府采购方式及适用条件按政府采购的公开程度依次划分为五种方式(财政部《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基本采用此划分标准): 1.公开招标采购:指采购方以招标公告的形式邀请不确定的供应商投标的采购方式。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 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适用条件:货物服务采购项目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采购。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 日。 2.邀请招标采购:指采购方以投标邀请书的形式,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通过随机方式邀请三个以上供应商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主要程序:发邀请书、投标、开标、评标、定标、签订合同。邀请招标一经报价则价格不变。 适用条件:具有特殊性,如保密项目、急需项目或者因高度专业性等因素使提供产品的潜在供应商数量较少,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即所需时间和费用与拟采购价值较低的项目总金额不成比例。采购人只能通过邀请招标方式来达到经济和效益的目的。 “邀请招标”方式的适用条件规定得比较原则,不够具体,特别是其中的“特殊性”、“有限范围”、“比例过大”等限制性的规定,

解释的余地和执行的随意性都较大,从而导致实际工作中存在很多利用“邀请招标”来规避公开招标的情况。 3.竞争性谈判采购:指采购方直接邀请三家以上合格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采购方式。主要程序:谈判、澄清、变动、点评、最终报价、确定成交供应商。 适用条件:公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4.询价采购: 指向三个以上供应商发出报价,对其报价进行比较以确定合格供应商的一种采购方式。该采购方式只考虑价格因素,要求采购人向3 家以上供应商发出询价单,对一次性报出的价格进行比较,最后按照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的方式。 适用条件:适用于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 5.单一来源采购: 指中心在适当的条件下向单一供应商征求建议或报价进行的采购。是一种没有竞争的采购方式,也叫直接采购。 适用条件: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国有投资控股公司资本运作途径与模式选择

国有投资控股公司资本运作途径及模式选择 一、国有投资控股公司现实条件下资本运作的主要途径 国有投资公司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投资控股公司,它既不同于产业控股公司,也不同于金融控股公司。在现实条件下,国有投资控股公司不具备在某一产业做大做强的优势,也与单纯开展资本经营的一般意义上的投资公司有本质区别。国有投资控股公司从实业入手开展资本经营的运营模式同时具备了这两类公司的某些优势,既在实业项目投资开发上具有得天独厚的资源优势,也可以在开展资本经营上有所作为。但在资本市场诸多种运作手段及运作工具的使用上,国有投资公司要根据自身条件,有选择地使用。 国有投资控股公司在现实条件下开展资本经营的主要途径是: 1、首次公开发行证券(“IPO”) 作为企业开始进行资本运作的第一步,IPO的操作形式也越发多样。根据企业战略定位的不同,在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的形式选择上也各有不同,包括:发行A股股票(主板上市、中小板上市、创业板上市),发行H股股票(大红筹模式),同时发行“A+H”股票。 2、依托上市公司平台进行资本运作

依托上市公司平台进行资本运作募集资金的形式主要有: A.增发(向不特定对象/特定对象) B.配股 C.可转换公司债券 D.可分离债券 E.可交换债券 3、对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 A.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B.换股吸收合并 C.重大资产置换(洗壳) D.重大资产出售 4、发行企业债券 债券发行是发行人以借贷资金为目的,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向投资人要约发行代表一定债权和兑付条件的债券的法律行为,债券发行是证券发行的重要形式之一。是以债券形式筹措资金的行为过程,通过这一过程,发行者以最终债务人的身份将债券转移到它的最初投资者手中。在成熟资本市场上,发行债券是企业主要的融资方式,当债券融资不足时再发行股票证券作为企业融资补充。 按照债券的发行对象,债券可分为私募发行和公募发行两种方式。 5、发起设立产业投资基金

六种政府采购方式对比表

《六种政府采购方式对比表》 采购方式 比较因素 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 适用范围最主要的采购方式①具有特殊性,只能从 有限范围的供应商采购 的; 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 费用占采购项目总价值 的比例过大的。 ①招标后没有供应商 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 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 成立的; ②技术复杂或者性质 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 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③采用招标所需时间 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 要的; ④不能事先计算出价 格总额的。 采购的货物规格、标 准统一、现货货源充 足且价格变化幅度 小的政府采购项目。 ①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②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 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 或者具体要求的; ③因艺术品采购、专利、 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 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 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 价格总额的; ④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 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 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⑤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 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 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 工程建设项目。 ①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 采购的; ②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 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 商处采购的; ③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 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 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 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 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 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是否政府采购管理部门 批准默认的采购方式,不需 批准 需经政府采购管理部门 批准 需经政府采购管理部 门批准 需经政府采购管理 部门批准 需经政府采购管理部门 批准 需经政府采购管理部门 批准 邀请供应商的方式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 不特定的供应商 以投标邀请函的方式邀 请特定的供应商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发布公告、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 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或者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邀请不 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谈判/询价/竞争性磋商 特定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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