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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向科研项目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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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向科研项目管理规定 This model paper was revised by 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

《山东中医药大学眼科研究所横向科研项目管理

办法》的通知

为提升我所服务社会的能力,引导人员积极承担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的横向科研项目,规范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指的横向科研项目是指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委托与协作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等带有商业行为的科研项目,以及由政府部门非常规申报渠道下达的科研项目。

项目申请书的承担单位中没有本单位署名的纵向科研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转拨本单位的子课题或协作课题,在科研绩效考评和职称评审时可按横向科研项目对待。在职人员承担的各类横向科研项目均应遵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条研究所是横向科研项目组织管理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能有:信息咨询、项目对接和洽谈、技术合同审查和登记、过程监督和协调、经费使用审核和监督、结题验收以及鉴定、报奖、成果登记和推广宣传等。财务人员责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第三条横向科研项目立项应坚持诚信、互利、公正、自愿的原则,同时兼顾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不得损害研究所声誉和利益。

第四条承担横向科研项目须以山东中医药大学眼科研究所名义签订书面合同,按照《合同法》有关规定,事先确立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作各方必须具备履行合同的条件和能力。

第五条合同内容和条款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名称。

2.项目内容、范围和要求。

3.履行合同的计划、进度、期限和方式。

4.技术情报和资料的保密。

5.风险责任的承担。

6.验收标准和方法。

7.研究经费、报酬及其支付方式。

8.技术成果的归属和收益分成办法。

9.违约金的计算和支付。

10.解决争议的办法。

第六条横向科研项目合同的签订程序为:

1.项目主持人拟定横向科研项目合同书,按照有关要求认真填写。

2.将填写好的合同书报所领导审核后,按规定办理审核签字手续。

3.将合同书交对方单位签字盖章(亦可由对方先行签字盖章)。

4.合同书签署完毕后存档备案,以便作为科研工作量核算、科研奖励及晋升职称的依据。

第七条横向科研项目更改合同内容时,必须征得委托方、合作方同意,并订立补充合同(协议),与原合同一并存档备案。

横向科研项目实行项目主持人负责制。需要变更主持人的,应在项目结项前6个月以上,由项目组提出书面申请,原主持人及单位负责人签字同意,与委托方、合作方协商,共同确定新的项目主持人,同时办理有关手续,并存档备案。

更换项目组成员的,应由主持人在项目结项前3个月以上提出书面申请,经单位负责

人签字同意后,备案。

对于合同中不涉及参加人员的项目,主持人应提供研究人员名单,与合同一并备案。

第八条每年6、12月份,项目主持人应报送项目进展报告。项目执行过程中,因技术上无法克服的困难或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不能继续履行合同,应及时与对方联系,并以书面形式对原合同进行变更或解除。合同变更或解除应在一周内备案。

第九条横向科研项目主持人在在执行项目合同过程中违约,责任由项目主持人承担。项目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纠纷,由单位负责人会同项目主持人与项目委托方根据合同书协商解决。

第十条横向科研项目经费须转入研究所指定账户,由财务、单位负责人进行管理和监督。财务按横向科研项目开设账户,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到账后,除有明确的经费管理要求外,均按以下比例分成:

1.属于个人引进的横向项目,给予引进人到账经费10%的奖励;

2.到账经费的5%作为管理费,用于研究所为组织管理和支持项目研究而产生的费用。

3.到账经费的15%作为项目风险金。项目结项1年后,无纠纷则返还项目组。

4.其余部分由项目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用于项目的业务活动费、劳务酬金、业务费(不低于30%)等费用支出。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由项目主持人审批,负责人审核后报销。项目主持人应按照财经法规和本办法审批使用项目经费,及时办理科研项目结题及结账手续,对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需要外单位协作的横向科研项目,主持人应向研究所、财务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经审核同意后,财务依据合同约定及合法有效的财务凭证办理转拨手续,款项不得转入非协作单位或个人的银行账户。

第十二条横向科研项目到账经费数额可以折算为项目主持人的科研工作量,聘期内可以累计计算。

5万元以上(含5万元)不足12万元视为主持一项厅局级科研项目;

12万元以上(含12万元)不足30万元视为主持一项省级一般项目;

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不足60万元视为主持一项省级重点项目;

60万元以上(含60万元)不足150万元视为主持一项国家级一般项目;

150万元(含150万元)以上视为主持一项国家级重点项目。

有关工作量的核算和奖励,均按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等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三条横向科研项目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项目主持人应及时填写横向科研项目研究总结报告(或技术报告)、相关成果和委托方、合作方的结题验收证明等材料并存档备案。

第十四条无正当理由或未征得委托方、合作方同意,横向科研项目不得延期结题。到期未完成技术合同的项目主持人,须及时与委托方、合作方协商,提出合同延期或终止的处理意见,并订立补充合同后,与原技术合同一并存档备案。

第十五条根据需要并与项目委托方协商后,项目主持人可以提出科研成果鉴定申请。

第十六条横向科研项目的有关技术资料及验收证明、研究总结报告或技术报告(含有关图片)、鉴定证书、获奖证书、价值评估报告等,均应备份存档,以便查阅、宣传、推广和转化。

第十七条横向科研项目研究取得的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归研究所所有或依照技术合同的有关条款分割。

第十八条横向科研项目研究人员具有同等晋升职务职称、评优评先等权利。在职称评审时,主持完成横向科研项目视为完成相应级别的纵向科研项目,参与横向科研项目,在中级以下职称评审时视为具备科研项目的条件要求。

第十九条凡在横向科研项目立项、资金使用、鉴定验收等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将追回相关责任人在项目研究中获得的利益,并视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违反法律法规的,交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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