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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财经大学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南京财经大学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由本校授予硕士学位的各学科门类。

第二章学位申请

第三条硕士学位申请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政治思想要求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有较强社会责任感,愿意为国家建设事业服务。

(二)课程要求

在规定期限内通过学位课程考试,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培养环节,修满并取得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其中,学术型硕士还应满足必修课考核成绩平均在75分(含)以上。

(三)外语要求

掌握一门外国语,要求较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并有良好的外文听说和写作能力,同时达到下列条件之一:

1、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身份在国际期刊(SSCI、SCI期刊)上发表全英文论文一篇;

2、大学英语六级成绩达到425分(含)以上;

3、托福考试成绩达到85分(含)以上;

4、雅思成绩达到6.0分(含)以上;

5、英语(PETS-5)笔试总分50分(含)以上,其中口试总分2分(含)以上。

(四)学术水平

学术型硕士学位申请人应在《南京财经大学研究生学术论文发表期刊指导目录》规定范围之内发表1篇(含)以上与学位论文密切相关的学术论文(本人为文章第一作者或指导教师为第一作者、本人为第二作者,所有文章必须以南京财经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

(五)学位论文要求

1、论文选题应属于本学科研究领域,其基本科学论点、结论和建议应有学术价值或对国民经济建设具有一定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2、论文研究应能体现出作者具有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3、应反映出科学的方法和较熟练的技能;

4、应具有新的见解和一定的科研或技术成果;

5、论文结构、体例和打印符合规范,参考文献符合学校规定的著录格式,一般应在3万字以上,中文摘要为1000字左右。

第四条虽满足第三条,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接受学位申请或取消申请学位资格:

1、在校学习期间受过“记过”及以上处分,在毕业前不能免除者;

2、有考试舞弊或有学术作假行为者。

第五条研究生提交学位论文之后,指导教师应在两周之内审阅完毕并写出详细评语。学位论文经指导教师审阅认为符合答辩要求的,方可提出书面申请。

第三章资格审查

第六条学位申请人所在学院负责审核所有学位申请材料,认定符合上述要求之后,报送研究生处。

第七条研究生处负责检测学位论文复制比情况并将检测结果反馈至所在学院。对检测结果的处理办法如下:

1、检测结果低于20%的论文为通过;

2、检测结果在20%(含)至30%之间的论文,学院负责将结果反馈给指导教师,由指导教师进行严格审核并决定其是否通过;

3、检测结果高于30%(含)的论文,学院负责将结果反馈给指导教师,由指导教师指导学生认真修改并在三个月后重新提交检测,若二次检测结果仍高于30%(含),则本次申请无效,须经认真修改并在半年后方可再次申请。

第八条通过检测的论文由研究生处委托两名校外教授、副教授或为具有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对学位论文进行评审。评阅人应在一个月之内将评阅意见反馈至研究生处。研究生处再将评阅意见反馈至有关学院。

评阅结果以百分制计算,60分(含)以上者为“同意答辩”,60分以下者为“不同意答辩”。具体处理办法如下:

1、若有一位评阅人意见为60分以下,论文须经认真修改至少三个月之后方可再次送审。若再次送审结果仍有一位评阅人意见为60分以下,则本次申请无效;

2、若有一位评阅人意见为60分以下,同时另外一位评阅人意见为90分(含)以上,则该论文作者可以提出申请,送另一位专家再审。若再次送审结果仍为60分以下,则本次申请无效;

3、若两位评阅人意见均为60分以下,则本次申请无效。

凡是本次申请无效的,须经认真修改并在半年后方可再次申请。

第四章学位论文答辩

第九条论文答辩由学院负责组织,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三至五人组成。成员中一般应当有外单位的专家。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和成员应由具有指导硕士生经历的副教授、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

其中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至少有两人。答辩者的指导教师可以出席答辩会,但不得担任答辩委员会主席或成员,并应回避答辩委员会召开的学位论文评议会。

答辩委员会设秘书一人。秘书应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或具有硕士学位。秘书须做好研究生答辩前、中、后的会议材料准备、会场布置、答辩记录、材料收集和整理工作。送审通过后的学位论文应在正式答辩前五天送交答辩委员会秘书。答辩秘书在答辩前三天,把硕士学位申请人的学位论文送交答辩委员会成员。答辩委员会成员必须审阅学位论文,并参加答辩会。

第十条学位论文答辩应公开举行,应事先在本单位网站或明显位置张贴答辩海报,同时将答辩人姓名、学位论文题目、答辩时间、答辩地点等上报研究生处。

第十一条答辩会由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按如下答辩程序进行:

1、答辩委员会主席介绍答辩委员会成员,宣布会议开始。

2、研究生阐述学位论文选题的来源、理论和现实意义、学术和实际应用价值、国内外相关研究的历史和现状、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研究的基本内容框架、得到的结论和创新点以及不足等。时间一般不超过30分钟。

3、答辩委员会委员提问;研究生就提问可稍做准备;进行答辩。时间一般不超过15分钟。

4、休会。答辩委员召开学位论文评议会。首先由答辩秘书宣读指导教师和评阅人对学位论文的评阅意见,然后讨论答辩情况,通过对学位论文的评语,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论文是否通过。答辩委员还须就是否建议授予硕士学位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作出决议。上述表决均须经答辩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为通过。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不通过的,经论文答辩委员会同意,可在半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若申请人重新答辩后仍不能通过的,研究生以结业处理,且以后不再颁发毕业文凭和受理其学位申请。

5、复会。主席宣布答辩委员会对学位论文的评语和对论文是否通过的表决结果。研究生致谢辞。

6、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会议结束。

答辩会结束后,答辩委员会秘书应将答辩过程中提出的主要问题及回答的简要情况填写至论文答辩记录用纸上。答辩委员会的决议经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送研究生处。

第五章学位授予

第十二条学位评定委员会

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必须达到三分之二的成员出席方得召开,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建议时需听取答辩委员会的汇报。所形成的决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超过全体参会成员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必须达到三分之二的成员出席方得召开,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时需听取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汇报。所形成的决定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超过全体参会成员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三条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授予学位的决议之后,并报上级学位管理部门备案后,择期举行学位授予仪式。

第十四条学位获得者将获得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颁发的《硕士学位证书》。证书的生效日期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学位授予决定之日。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予学位后,如发现有舞弊作假等严重违反本细则规定的情况时,应举行会议,对已经授予的学位作出撤销原决定的决议。

第十六条本细则自2015级研究生起实施,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在实施过程中,如与国家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有相悖之处,一律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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