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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答辩状的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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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答辩状的成功案例【1】

答辩人现就被答辩人兰州A物业有限公司提起民事诉讼一案答辩如下:

一、20xx年10月8日被答辩人兰州A物业有限公司、兰州B数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个体户马x祥三方经协商一致作为联合投资的乙方共同与C公司就甘南州合作市D金矿的投资、勘探、开采、加工生产等事项达成协议。

签订了《合作市D金矿合作联营协议书》,并制作了《合作市D 金矿股东章程》。

该《协议书》和《股东章程》明确规定被答辩人、兰州B数据有限公司、马x祥三方作为一个合作的整体组成乙方。

乙方的三方合作者作为一个整体才具有与甲方平等的民事主体,任何一方脱离乙方整体,没有独立主张权利的资格。

答辩人在《协议书》中的地位仅作为乙方合作组成单位兰州B数据有限公司的代表人参加金矿的勘探、开采等工作。

既不具备乙方合作整体组成单位的法人地位,也不是任何合作方的法定代表人。

因此答辩人不具备《协议书》、《公司章程》民事约定下的诉讼主体资格。

不是适格的被告,不能作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对象,请求法院依法

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二、《合作联营协议书》、《合作市D金矿股东章程》明确约定:甲乙双方按照拟定的投资比例方式进行投资,承担风险责任和利益分配,由甲方代表尕x英,乙方股东代表程x荣、杨x元(被答辩人法定代表人逮x玲的丈夫)、马x林四人组成董事机构,共同制定决策该矿山的重大事项。

合作方委派专人或自行出任承担矿山的生产管理职责。

《协议书》第十条中明确约定:"任一合作方或合作人在合作有效期间,不得有损合作方共同利益的行为,未经合作方或代表人一致同意,任一合作者不得转让退出合作和其他人参股。"《股东章程》第三条、第四条明确规定:矿山总投资为100万元人民币。

其中被答辩人出资30万元,参股比例为30%。

《协议书》生效后被答辩人先后投资6万元,并提供一辆支付首期预付款项的奥林皮卡车(甘******)用于矿山的勘探、开采使用。

在协议的履行和章程的执行过程中,答辩人作为投资参股方B数据有限公司委派的代表人,在合作市D进行探矿,做了大量的地质勘查、开采工作,开洞六个,累计进尺600米。

现有联营合作方C公司和甘南州国土资源局出具的证明材料、乙方与合作市矿产资源监督管理站签订的协议书、合作市安全监督管理局下发的整改指令书佐证。

在此期间作为参股人的杨x元不履行《协议书》和《股东章程》,不按时依约出资,造成整体出资不到位,致使开矿业务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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