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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知识产权保密制度

10知识产权保密制度
10知识产权保密制度

知识产权保密制度

知识产权保密、知识产权保护承诺制度。

(一)公司划定科技开发区域、商业秘密保护区域,未经许可,非科研人员和因工作需要必须接触到相应资料、物品的人员,不得擅自进入划定的、与本职工作无关的场所,不得带领无关人员进入该场所或为无关人员进入该涉密场所提供便利。

(二)产品开发和职务智力成果活动期间,应当严格保守公司商业秘密。不得在公共场所或者利用非保密通信工具传递商业秘密信息和与职务智力劳动相关的信息。

(三)公司确定的商业秘密,在其文件资料或者物品上,以明确的警示标志标示出公司商业机密的符号及密级、保密期限。相关的文件资料限于涉密人员接触;参加涉密的会议,采取到会办理签到手续、会后资料交还等保密措施。

(四)在劳动合同中,增加保密条款和竞业禁止条款,任何人不得利用职务、工作之便或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将单位的知识产权擅自发表、泄露、使用、许可或转让;也不得利用在本单位工作所掌握的信息资料为同行业的其他竞争者服务或提供便利。

(五)员工在进入本公司工作时,须签订《遵守〈公司知识产权管理办法〉承诺书》。无论任何原因离开本公司前,须将从事科技工作的全部技术资料、试验设备、产品、计算机软件、科技成果、作品、设计成果,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及客户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名单、通讯方式等)全部交回,并有责任保护本公司的知识产权,不得擅自复制、发表、泄露、使用、许可或转让。

(六)建立参观访问控制、陪同制度。参观访问者一律佩戴有专门标志的胸章,并按指定路线和范围在专人陪同下,有组织地进行参观访问。

(七)提交的新产品在国内外参加展览会,涉及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时,须做好事先充分的可行性研究和准备。

第十二条知识产权合同制度。

(一)与国内外单位或个人进行委托研究、委托开发或合作研究、合作开发时,依据《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签订书面合同。合同中必须订有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条款。

(二)订立技术合同(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必须经过知识产权办公室审查,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签署,其他部门或个人无权签署。

(三)同国内外单位或个人进行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方面的许可证贸易时,需签订实施许可合同,并根据许可的权限范围、时间、地域等因素综合确定许可使用费。

第十三条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公司各部门应充分认识知识产权的重要性,要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坚决制止、杜

绝由不正当行为造成的知识产权流失;充分利用法律规定和结合本公司实际,发挥知识产权在公司竞争中的作用。

(一)公司积极进行知识产权登记、备案、申请确权工作。对于不宜采取上述措施但有商业价值的智力劳动成果,应先作为商业秘密予以保护,在确定知识产权保护方式前,不发表成果论文,也不得以委托鉴定、展览、广告、试销、赠送产品等任何方式向社会公开。

(二)严防商标、专利、域名、商号被他人抢注。

(三)各部门积极配合知识产权办公室日常跟踪商标、专利、商号及其他知识产权的登记注册、授权情况,发现可能对本公司知识产权有冲突的情形,应通过知识产权办公室采取积极措施,运用法律规定和制度性安排提出异议或启动相应的程序解决。

(四)任何机构和个人,发现侵权或者侵权的可能,应采取积极措施配合知识产权办公室在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制度下解决问题。

(五)公司应聘请知识产权法律专业的常年法律顾问,对公司的知识产权保护提供帮助。

第十四条公司建立知识产权宣传制度。

本公司设立知识产权宣传、保护基金,用于每年的知识产权培训和宣传工作。对员工制定培训、宣传计划,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宣传工作。

第十五条知识产权评估制度。

知识产权属公司的无形资产,公司根据实际需要对之加以评估,并在公司财务上反映。在国内外科技开发、市场交易等产权变更时,必须进行知识产权评估,重大事项须经主管领导和管理部门批准,报知识产权办公室备案。同时评估报告应当备案保存。

第十六条知识产权查新、检索制度。

公司进行科技创新、作品创作等涉及知识产权活动前,相应部门必须进行查新,提出申请专利的建议后,经知识产权主管组织论证,以确定创新是否符合企业可持续发展战略以及能否产生真正的知识产权,并由专利申请主管领导审批后进行。

(一)本公司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等研究开发和技术改造,要充分利用公司专利数据库、各种商业、半商业性检索平台及国内外专利文献制定正确研究方向和技术路线,提高研究开发的起点,形成产品立项报告,经知识产权办公室论证审批后实施,以避免重复研发或者发生知识产权纠纷;

(二)重大产品研发应在项目立项前、研究与开发活动中、研究阶段性成果或最终成果产出后、投放市场前均应进行查新和检索,形成相应检索书面记录;

(三)申请专利、确定纳入商业秘密保护的技术资料、信息等,必须进行查新和检索;

(四)申请商标注册、使用新商号前,必须进行相关的检索;

(五)开发新产品使用新型号、品牌之前,必须进行相关的检索;

(六)公司对涉及知识产权的新技术、新产品进出口,必须查新和检索,全面了解有关技术或产品的知识产权状况,避免重复引进等问题,向国外出口新技术、新产品时必须作有

关知识产权查询工作,并报知识产权办公室备案。

第十七条知识产权工作备案制度。

公司对涉及知识产权的有关工作进行备案,主要包括:高新技术的科研独立开发、合作开发、知识产权合同;知识产权转让合同;知识产权评估;涉及知识产权的公司批准文件;知识产权成果处理方案;知识产权纠纷处理方案;具体的知识产权奖励措施;知识产权会议的决议;知识产权办公室成员名单;知识产权中涉密范围人员名单;商业秘密保护范围划定;商业秘密保护措施;知识产权保护承诺书及相关的劳动合同;有关的知识产权规定;知识产权的财务处理等相关资料报知识产权办公室备案。

科技公司员工保密制度流程

第一条员工任职期间知晓的相关商业秘密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信息:(一)客户信息:客户的各类信息,及其他相关政府部门的个人资料、内部保密信息等; (二)项目信息:目前公司所有完成、即将完成或开展、即将开展的项目基本信息以及进展情况等; (三)技术信息:系统、软件设计方案,计算机程序和研究项目等技术资料等; (四)商业信息:客户资料、采购资料、供应渠道、财务资料和市场业务开展计划等。 第二条员工在任职期间必须遵守公司规定的任何成文或尚未成文的 保密及其他规章制度、协议、合同、条例、法规等内容。不得将公司、所在部门或趁职位之便获得的以上保密信息资料及各类商业秘密在未经公 司许可的情况下擅自透露给他人,包括公司内其他不相关的员工。 第三条员工在任职期间因职务上的需要所持有和保管的一切记录有 关公司保密信息的电子文档、纸制文件、资料、图表、笔记、报告、信件、传真、磁带、磁盘、仪器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载体,不论是否具有商业价值,均归公司所有,不得擅自带出、外借或非法转让。 第四条员工在入职时必须签署《入职前声明》(附后)。 第五条员工离职时必须归还公司所有的文件资料和财产物品,包括但不仅限于:资料、图纸、报告、手册、信件、客户信息、计算机程序以及任何与公司有关的其他材料、设备等,并且不得保留上述资料的复印件、笔记或摘录。

第六条员工在离职后仍需对其在上班期间知悉的公司的商业秘密承担保密义务。私自泄露公司商业秘密,经公司查证属实者,公司将依法追究其民事和刑事责任。 第七条员工违反本保密制度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酌情处理,同时公司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附:入职前声明 本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本人入职前特此声明如下: 1、本人声明离职时不会带走中城智慧科技有限公司的,或者中城智慧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子公司(分公司)的任何设备、记录、数据、报告、提案、规则说明、图纸、示意图、草图、材料、营销材料、材料销售、客户名单、其他文件或财产、或任何上述的复制品; 2、本人声明遵守中城智慧科技有限公司的所有机密信息条款,并同意在职期间的任何发明和原创作品归属中城智慧科技有限公司; 3、本人声明保守中城智慧科技有限公司的商业秘密,保守公司的数据或其他专有信息与产品有关的工艺、技术、设计、公式、发展或实验工作、计算机程序、数据库、客户名单、经营计划、销售计划、财务信息或其他有关的本公司或其任何雇员、客户、顾问等方面的机密,以及保守我自己所完成的文档、设计、方案、算法、计算机程序、试验工作、数据库等方面的秘密; 4、本人声明保守中城智慧科技有限公司的客户信息,不破坏中城智慧科技有限公司与已有的客户间的客户关系,不从中城智慧科技有限公司挖走客户;

日本实用新型专利申请需知

日本实用新型专利制度于1905年起实施,它是利用自然法则做出的技术创作中的涉及物品的形状、构造或其结合的创作。中国企业和个人如果有申请日本实用新型专利的想法,那么以下这些内容你可能需要先了解。 一、日本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 《实用新案法》中规定,实用新型是利用自然法则做出的技术创作中的涉及物品的形状、构造或其结合的创作。也就是说,日本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对象限于物品的形状、构造或其组合的方面上(方法、化合物、软件除外),这与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制度是相同的。 二、日本实用新型专利的审查制度 形式审查。日本曾对实用新型专利采用实审制,1994年改为无实审登记制,申请人可要求JPO提供实用新型技术评价书。 三、日本实用新型专利的授权时间 因为日本实用新型专利只需要形式审查,所以授权时间会比较快,从提交申请到授权拿证,所需时间大约为6-12个月。 四、日本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期限 自2005年4月1日起,实用新型保护期由原自申请日起6年延长为自申请日起10年。

五、日本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流程 1.准备专利申请文件→ 2.向日本专利局提交申请→ 3.受理(日本专利局发出受理通知书)→ 4.形式审查(日本专利局对专利申请进行明显实质性缺陷审查及形式审查)→ 5.授权与公告(如专利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要求,日本专利局对该发明创造授予专利权并公告授权专利)。 六、日本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费用 除了官费相同之外,不同的代理机构对日本实用新型专利的报价没有统一的标准,下面以我公司平台为例说明。 日本实用新型专利申请阶段费用:18000元(不包含翻译费和授权费)。 关于日本实用新型专利的介绍就到这里,如果有其他方面的疑问,欢迎咨询我们了解!(以上部分资料来源于:中国知识产权报社) 如有其它问题,欢迎随时咨询知墨墨!

公司保密管理制度汇编.

保密管理制度 1保密机构与职能 第一条公司保密负责人是负责保密工作的专门人员,主管公司的保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和决定;进行经常性的保密教育和检查;依法对本单位的保密工作进行管理。 2.定期召开保密会议,分析保密工作情况,提出加强和改进保密工作的措施;制定保密工作计划,组织检查落实,总结交流经验,并向上级保密部门报告工作,完成上级保密部门交办的工作。 3.依法制定和修改公司的保密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4.组织公司涉及国家秘密事项密级的确定、变更和解密工作。 5.向上级保密部门报告泄密事件,并进行查处。 6.负责有关事项的保密审查。 7.负责公司各项保密事项的组织管理和协调,并协助处理涉外事项、机要档案及对外宣传中的保密工作; 8.负责公司涉及国家秘密的通讯、办公自动化和计算机信息系统(含互联网)的数据安全和保密管理。 第二条保密负责人领导下的委员分工负责制,各委员应把保密工作纳入其职责范围,依据保密负责人的工作安排和要求,认真抓好落实。做到业务工作与保密工作融为一体,同步进行。 第三条公司保密负责人,负责公司各项保密工作的具体实施和日常管理。保密负责人指定其他兼职人员三人。 第四条公司在每年预算中,设立保密工作经费,用于公司保密管理工作和设备配备及设施建设。

2涉密人员保密管理制度 第一条按照国家保密资格审查认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以涉密工作岗位来界定涉密人员,即“以岗定密”。 1.核心涉密人员:含专职保密干部、绝密级项目负责人及核心骨干。 2.重要涉密人员:档案室负责(或具体工作)人、兼职保密干部、机密级项目负责人及核心骨干。 3.一般涉密人员:秘密级项目负责人及核心骨干。 涉密人员的确定、增减和变动,由保密负责人根据岗位的实际情况批准确定。涉密人员确定后,与公司签订《保密义务责任书》。新增涉密人员在进入涉密岗位前,必须对其进行相应的保密教育。 第二条根据最小化原则及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根据项目重要性设立保密级别。 1.保密级别的确定、增减和变动,经保密负责人审核决定。采取“谁实施、谁负责”的原则,由拥有保密项目的负责人(或指定专人)负责该项目的保密工作。 2.未经项目负责人(或保密负责人)批准,无关人员不得参与。 3涉密技术保密管理制度 第一条涉密技术的范围包括: 1、国家长远科学技术规划和重大研究项目及其进展情况、科技政策、规划、指南、计划中需要保密的部分; 2、国防、军工研究项目及成果; 3、上级部门或公司根据国家规定的职责范围和审批权限划定密级的科技保密项目; 4、科研项目结题前或对外公开前的原始资料,包括选题分析报告、课题任务书、调研论证报告、试验报告、研究报告、图纸、配方等; 5、具有较高技术、经济价值且尚未公开的科技成果(包括:产品、材料、

专利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专利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专利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一、世界专利制度的产生、发展专利制度是科学技术和商品经济发展到一 定程度的产物,它的发展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b5E2RGbCAP 1. 中世纪欧洲专利制度的萌芽在欧洲封建社会的中后期,随着商品经济和 技术的发展,一些国家的封建君主开始授予某些商人和能工巧匠在一定时期内 免税或独家经营某种新工艺、新产品的权利。如英国国王在十三、十四世纪曾 以法令形式把这种权利授予外国商人和工匠,对吸收外国先进技术、促进英国 经济发展起了重大作用。p1EanqFDPw 2. 现代专利制度的雏形———威尼斯共和国的专利法 15 世纪,位于地中 海沿岸的一些意大利城市共和国,一度成为东西方航海和贸易中心。首先把专 利加以制度化的是工商业比较发达的威尼斯共和国。1474 年,该国制定了世界 上第一部专利法。该法规定:任何在本城市制造的前所未有的、新而精巧的机 械装置,一俟完善和能够使用,即应向市政机关登记。在 10 年内没有得到发 明人许可,本城其他人不得制造与该装置相同或相似的产品。如有任何人制 造,上述发明人有权在本城市任何机关告发。该机关可以命令侵权者赔偿 100 金币,并将该装置立即销毁[4]。上述规定表明威尼斯共和国的专利法已经包 含了现代专利法的一些基本因素,为现代专利制度奠定了基础。著名科学家伽 利略曾在威尼斯取得了扬水灌溉机 20 年的专利权。DXDiTa9E3d 3. 现代专利制度的诞生 17 世纪,英国资本主义经济有了迅速发展,新技 术成为有效的竞争手段,资本家纷纷要求以国家法律形式确认发明的私有财产 地位。于是,英国议会于 1623 年制定了《 垄断法》。该法废除了过去封建特 权制度,同时建立起对真正的发明予以专利保护的制度。垄断法规定:专利只 授予真正的发明人;授予专利的发明必须具有新颖性;专利权人有权在国内垄 断发明物品的制造和使用权;凡违反法律、妨碍贸易及损害国家利益的专利一 律无效;专利权有效期 14 年,等[5]。《 垄断法》 成为现代专利制度诞生 的标志。它包含的一些基本内容及原则规定,为以后各国制定专利法提供了榜 样,对资本主义专利制度的建立产生了重大影响。RTCrpUDGiT 4. 专利制度的发展和走向国际化资产阶级革命以后的英国进一步改善了专 利制度。专利法中开始要求发明人必须充分陈述发明内容并予以公布,以此作 为取得专利的条件。这样,专利制度就以资产阶级合同的形式反映出来了,专 利说明书也出现了[2]。继英国之后,许多资本主义国家先后实行专利制度, 颁布专利法,美国 1790 年、法国 1791 年、荷兰 1809 年、奥地利 1810

企业保密制度

企业保密制度 企业保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家相关规定,为保守企业秘密与相关知识产权,保障企业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使企业长期、稳定、高效地发展,适应激烈的市场竞争,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 (一)本制度适用于XX企业所有员工 (二)企业所有人员,包括技术研发人员、销售人员、行政管理人员、后勤服务人员等,都有保守企业商业秘密的义务。 第二章企业秘密的范围 第三条企业秘密是关系企业权益和利益,依照特 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技术秘密和其他商业机密。 技术秘密是指不为公众知悉、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且企业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和信息。 技术秘密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方案、工程设计、电路设计、制造方法、工艺流程、技术指标、计算机软件、数据库、研究开发记录、技术报告、检测报告、实验数据、试验结果、图纸、样品、样机、模型、模具、操作手册、技术文档、相关的函电,等等。 其他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名单、营销计划、材料采购、定价政策、财务资料、进货渠道,等等。 第三章保密范围和密级确定

第四条企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本制度第二条规定的范围以及下列秘密事项: (一)企业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二)企业尚未付诸实施的经营战略、经营方向、经营规划、经营项目及经营决策。 (三)企业内部掌握的合同、协议、意见书及可行性报告、重要会议记录。 (四)企业财务预决算报告及各类财务报表、统计报表。 (五)企业所掌握的尚未进入市场或尚未公开的各类信息。 (六)企业职员人事档案,工资性、劳务性收入资料等。 (七)其他经企业确定应当保密的事项。 一般性决定、决议、通告、通知、行政管理资料等内部文件不属于保密范围。 第五条企业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 绝密是最重要的企业秘密,泄露会使企业的权益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 机密是重要的企业秘密,泄露会使企业权益和利益遭受到严重的损害;秘密是一般 的企业秘密,泄露会使企业的权益和利益遭受损害。 第六条企业秘级的确定: (一)企业经营发展中,直接影响企业权益和利益的重要决策文件、技术资料为 绝密级; (二)企业的规划、财务报表、统计资料、重要会议记录、企业经营情况为机密; (三)企业人事档案、合同、协议、职员工资性收人、尚未进人市场或尚未公开 的各类信息为秘密级。 第七条属于企业秘密的文件、资料,应当标明密级,并确定保密期限。保密 期限分永久、长期、短期,一般与密级相对应,特殊情况特殊标明。保密期限届 满,自行解密。 第四章保密措施

日本专利文献

日本专利文献 日本专利制度历史悠久,专利申请审批制度几经变化,因而专利说明书种类繁多,为叙述简便,现将不同审批阶段出版的各种专利说明书以1971年为界分别介绍。 1971年前日本对发明专利申请和实用新型申请实行审查制与异议公告程序并举,因而出版的说明书类型有: 特許公報(专利公告说明书)文献类型识别代码B 经过实质性审查,尚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公告说明书,自公告之日起2个月内为异议期,期满无异议或异议理由不成立,即授予专利权。 特許明細書(专利说明书),文献类型识别代码C 授予专利权时出版的专利说明书。1950年停止出版,此后改为授予专利权时,只接排专利号,不再出版这种专利说明书。 実用新案公報(实用新型公告说明书),文献类型识别代码Y 经过实质性审查,尚未授予注册证书的实用新型公告说明书。自公告之日起2个月内为异议期,期满无异议或异议理由不成立,即授予注册证书。 登録実用新案明細書(注册实用新型说明书),文献类型识别代码Z 授予注册证书时出版的注册实用新型说明书。1950年停止出版,此后改为授予注册证书时只接排注册号,不再出版这种注册实用新型说明书。自1971年1月1日起,发明专利申请和实用新型申请同时改为早期公开、延迟审查制并保留公告异议程序,此后出版的说明书类型有: 公開特許公報(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文献类型识别代码A 这是一种未经实质审查,也尚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为第一公布级。作为第一公布级的说明书还有: 公表特許公報(国际申请说明书日文译本),文献类型识别代码A 这是日本为指定国的国际申请说明书。即外国人通过PCT提交的国际申请在WIPO国际局公开后,由日本译成日文在国内再次公开的说明书。其它国家一般用T表示。1979年开始出版。 再公表特許(日本国际申请的再公开),文献类型识别代码A1 这也是一种国际申请说明书。区别在于是由日本人通过PCT提交的国际申请在WIPO 国际局公开后,再次在日本国内公开的说明书。1979年开始出版。 特許公報(专利公告说明书,专利说明书)文献类型识别代码B2 根据1971年专利法,申请人可自申请日起7年内提实审请求,因而继续出版这种经过实质性审查,尚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公告说明书。1971--1996年3月29日期间出版的特許公報法律属性没有改变,但已是第二公布级。为此,日本也称之为特許公告公報,但说明书的名称上仍是特許公報,INID码文献号(11)注明是专利申请公告号(见图3-1)。 1996年专利法再次修改,取消公告制,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合格,即授予专利权。自1996年5月29日开始出版的特許公報,实际上为专利说明书,虽然仍为第二公布级,名称、文献类型识别代码没有改变,但法律属性已与前不同(见图3-2)。B2表示出版过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 公開実用新案公報(实用新型申请公开说明书),文献类型识别代码U 这是一种未经实质性审查,也尚未授予注册证书的实用新型申请公开说明书。为第一公布级。作为第一公布级的实用新型说明书也还有: 公表実用新案公報(实用新型国际申请说明书日文译本),文献类型识别代码U1 这是日本为指定国的实用新型国际申请说明书日文译本。即外国人通过PCT提交的国

公司保密制度守则

精心整理 大连嘉通伟业科技有限公司 保密制度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保密范围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一章 第五条对保守、保护公司机密以及对改进保密措施等方面成绩显着的部门或人员实 行奖励。 第二章 保密范围 第六条公司秘密包括本制度第二条规定的下列秘密事项: 1、 与公司重大决策有关的资料、信息;

2、公司未公开或尚未付诸实施的经营战略、经营方向、经营规划、经营项目及经营 决策; 3、公司财务资料及信息如财务预决算报告及各类财务报表、统计报表; 4、公司的专有技术; 5、公司人员人事档案,工资性、劳务性收入及资料; 6、公司所掌握的客户资料、客户档案。 7、公 8、公 9、公 第三章 1、标 2、非 3、收 4、在 第九条属于公司秘密的设备或者产品的研发、使用、保存、维护和销毁,由公司指定专门部门负责执行,并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 第十条具有属于公司秘密内容的会议和其他活动,主办部门应采取下列保密措施: 1、选择具备保密条件的会议场所; 2、根据工作需要,限定参会人员的范围,对参加涉及密级事项会议的人员予以指定; 3、确定会议内容是否传达、扩散及传达扩散范围。

第十一条在对外交往与合作中需要提供公司秘密事项的,应当事先经公司总经理批准。 第十二条不得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泄露公司秘密;当发现公司秘密可能泄露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总经理办公室;总经理办公室接到报告后,应立即作出处理。 第十三条对于公司内部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人员知悉的事项,各有关部门应 的参观活动。 第四章责任与处罚 第十八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公司给予警告,并扣发工资(扣发幅度见《员工保密协议》中“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一节): 1、泄露公司秘密,尚未造成经济损失或其它损害后果的; 2、违反本制度其它有关规定但尚未造成经济损失或其它损害后果的;

专利制度的起源

专利制度是依照专利法授予发明创造专利权的方式来保护、鼓励发明创造,促使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推动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的一种法律制度。它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以科技和经济的发展水平相适应为前提。专利制度的起源可以追溯到中世纪甚至更远的时代。当时欧洲各国还处在封建社会的末期,但手工业作坊已出现,有些国家的君主为了发展经济,便给商人或能工巧匠颁发在一定期间内免税并独家经营或者独家生产某种新产品的权利。但这种独占性权利只不过是封建君王授予发明创造者的一种特权,尚未形成一种正规的法律保护制度。世界上第一个建立专利制度的国家是当时的威尼斯。1474年威尼斯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专利法。这部专利法虽具有现代专利法的某些特点和因素,但相当简单和粗糙,且带有浓厚的封建特权色彩,保障效能甚低。真正具有现代化特点的专利制度是从17世纪以来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不断发展和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牢固确立而逐步 形成、发展和完善起来的。1624年英国颁布了“垄断法”,被人们称之为现代专利法之始。它的基本原则和某些具体规定被许多国家制定专利法时仿效和借鉴。进入18世纪以后,欧美各国相继颁布了专利法。到目前为止,全世界实行专利制度的国家和地区已达170多个。 随着专利制度在世界各国的普遍实行和国际经济与科技的高度发展,迫切要求专利制度趋于国际一体化,在实质内容和申请审批程度逐步简化一致和统一。因而,国际间签订了一系列多边保护专利或工业产权的国际或地区性条约,如1883年签订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971年的“国际专利分类斯特拉斯堡协定”、1978年的“欧洲专利公约”和“专利合作条约”以及1991年达成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包括假冒商品贸易)协议”等,解决了包括国民待遇和专利独立原则的确定,专利性条件的统一,各种保护对象及专利分类办法的制定和统一,各种申请和审批程序的简化和统一,以及保护标准的统一等一系列问题,标志着专利制度走向国际一体化,进入一个崭新的发展阶段。 我国专利制度的建立与形成,严格地讲是从辛亥革命后开始的。 新中国成立后,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于1950年8月颁布了“保障发明权和专利权暂行条例”,但未能认真贯彻执行。 1978年度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为了适应加快改革开放步伐,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在党中央和国务院的指示下,我国开始筹建专利制度。1979年3月我国成立专利法起草小组,着手专利法的起草工作,经过5年的调查研究和多次修改,1984年3月12日,六届人大常委会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并于1985年4月1日起实施。 与此同时,我国于1980年6月3日参加世界知识产权组织,1985年3月19日加入“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从此,我国专利事业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 为进一步适应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发展和我国不断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及加入WTO的需要,实现与国际专利制度接轨,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该决定自1993年1月1日施行。这是专利法第一次修改。2000年8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

公司技术保密制度

公司技术保密制度 公司技术保密制度 一、严格执行党和国家的保密、安全制度,确保档案和案卷机密安全。二、各部室应在每年元月底向公司办公室移交上年度文书档案并履行清交手续。三、各部室应明确规定档案责任人,档案责任人(档案员)对本部门档案的收集、建档、保管、借阅和利用负全责。四、各类规章制度、办法、人事、工资资料、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简报、重要电话记录、接待来访记录、上级来文、公司发文、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以及添置设备、财产的产权资料由办公室负责归档。五、各工程项目立项、国土、规划、设计、监理、质监及技术等图纸文字技术资料、质量资料由投资发展部负责归档。六、各类承包合同、商务合同、协议的正本原件由财务部归档,副本原件由办公室归档,其他部门备份存档并由信息中心实行电脑化管理。七、各招商引资贷款项目申报资料、征地、拆迁批复、国土规划等技术、图纸分别由投资发展部、城建资产部、项目技术部、市场营销部等业务部门按业务分工负责归档。八、归档资料必须符合下列要求:①文件材料齐全完整;②根据档案内容合并整理、立卷;③根据档案内容的历史关系,区别保存价值、分类、整理、立卷,案卷标题简明确切,便于保管和利用。九、档案资料借阅需履行登记、签字手续,重要资料借阅需先请示分管领导。十、由分管领导定期组织档案责任人、业务部门组成档案鉴定小组对超期档案进行鉴定,提交档案报告,并根据有关规定的酌情处置。十一、加强档案保管工作,做好防盗、防火、防虫、防鼠、防潮、防高温工作,定期检查档案保管工作。生物科技公司保密制度2015-12-15 9:25 | #2楼一、总则为了做好公司的保密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和《广东省保守国家秘密的实施细则》,结合公司的实际,特制定本制度。如违反保密制度、则应追究法律责任。二、保密设施公司要设符合条件(装铁门、铁窗、配铁皮文件柜)的文控室。各部门要配备铁皮文件柜。 三、管理措施(一)保密教育。加强对全体员工的保密宣传教育,保密教育的重点对象是各级领导、打字员及各部室的内勤人员。要将遵守保密职责列入岗位责任制的重要内容,定期检查,抓好落实。使大家自觉遵守各项保密规定,对党和国家、公司的机密做到不该说的机密绝对不说;不该知道的.机密绝对不问;不

中日专利制度比较

中日专利制度比较 概况 1.商标属于知识财产 知识财产(Intellectual Property),又称为无形资产。它是基于人类智慧性创造活动所创造的技术或构想,是具有经济价值的无形财产。和土地、房产、资金等其他财产一样,知识财产也受到独占性支配权、即知识产权的保护。通过保护,可以排除他人的模仿,垄断性地实施和使用自己发明的技术。知识产权包括: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权、外观设计专利权、商标权(以上四种权利统称为工业产权)、著作权、商号权及商业秘密等权利。 现在,在各种媒体上都能不断看到有关知识产权的纠纷的消息,因此,对知识产权的采取适当的保护在经济贸易上的重要性也正日益突现。知识财产中的商标,作为企业体现自身商品及服务个性的标记,通过向市场渗透自身商品及服务、维持其品质,而成为获得顾客满意、提高商品及服务信誉的有力武器。商标利用其直观性,可以直接吸引消费者,所以也被称为“无声的商人”(Silent Salesman)。 因此,一直活跃在企业活动第一线的商标,也具有了可称为“企业颜面”的极高价值。 此外,商标权和其他工业产权又有所不同。通过续展,权利所有人几乎可以永久的享有其独占权。 -------------------------------------------------------------------------------- 2.商标是什么? 商标,是为标明与自身业务相关的商品或服务而使用的标记。商标由文字、图形、符号、立体形状或上述的组合、或是与色彩的结合等构成。 日常生活中随处可见的商品名称或标记,以及银行、铁道局、宾馆饭店等所使用的代表其服务的名称或标记,都是为了与其他同类商品或服务有所区别而使用的。与服务业相关的商标也被称为服务商标。在国外,有些国家甚至还认可将声音、味道等作为商标。但在日本,并不认可这样的商标。

公司保密工作规定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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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首信股份有限公司 保密工作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科学技术保密规定》、《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和《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的精神,结合我公司《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定》及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公司所有人员,包括技术开发人员、销售人员、行政管理人员、生产和后勤服务人员等(以下简称为“工作人员”),都负有保守公司商业秘密的义务。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公司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公司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规定所称不为公众所知悉,是指该信息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 本规定所称能为公司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是指该信息具有确定的可应用性,能为公司带来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 本规定所称公司采取保密措施,包括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及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 本规定所称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应包括内部文件,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其中技术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设计图纸(含草图)、试验结果和试验记录、工艺、配方、样品、数据、计算机程序等等。技术信息可以是有特定的完整的技术内容,构成一项产品、工艺、材料及其改进的技术方案,也可以是某一产品、工艺、材料等技术或产品中的部分技术要素。 第三条未经公司同意,任何工作人员不得将公司的商业秘密披露给其它单位或个人。 第四条公司可以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与工作人员签订保密协议。该保密协议可以与劳动聘用合同订为一个合同,也可以与有关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合订为一个合同,也可以单独签订。 签订保密协议,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其主要内容包括:保密的内容和范

日本的知识产权战略与管理.pdf

一、知识产权的法律体系 日本为使其知识产权制度与国际接轨,以适应新技术发展的要求,不断地对知识产权法律进行修改。目前,日本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由以下实体法组成:《专利法》、《实用新型法》、《外观设计法》、《商标法》、《版权法》、《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法》和《不正当竞争防止法》、《商法》、《半导体集成电路流程设计法》、《种子和种苗法》、《海关法》。 概括起来讲,日本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有以下特点:一是立法严谨且详尽具体,便于执法操作和保持执法的统一性。日本的各部知识产权法律所调整规范的范围,在总则中均有详细明确的规定,对关键术语做出定义,从各部法律的总则可以看出,其对知识产权客体的保护既全面又不重复。二是日本修改知识产权法律非常重视与国际条约的规定相一致,注重吸收德国或西欧等国家的经验,出于美国的压力,也注意在保护水平上与美国相一致。 二、政府对知识产权的管理 日本政府重视对知识产权法的实施和科学管理。在日本,执行知识产权法律首先是司法部门的责任,对于大量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当事人通过诉讼由法院判决处理;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的刑事犯罪案件,由警察侦破,检察官批捕,法院定罪量刑或处以罚金;政府部门十分重视对知识产权法律的实施工作,有关主管部门制定、执行着一套科学的管理制度。 专利局(JPO)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发明专利法》、《实用新型法》、《外观设计法》和《商标法》;受理和审批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和商标申请;制定、实施工业产权政策;协调国际工业产权保护及其他国际合作事务;促进工业产权信息的传播。JPO由7个部及工业产权进修所、工业产权审议会组成。 文部省负责管理有关著作权,计算机软件也成为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对著作权的管理,除政府职能部门外,民间还成立了各种社团法人性质的协会。 农林水产省负责实施《种苗法》。对植物新品种,培育者认为有经济价值,有必要获得知识保护的,可以提出申请,农林水产省对于申请保护的品种,除进行文件审查外,还进行实地调查或栽培实验,以确保新品种的质量和真实性。 知识产权协会(知的财产协会)是一个完全由企业组成的民间组织,它不同于发明协会、代理人协会等社团组织。协会总会下设各专门委员会,如发明(特许)委员会、实用新型(实用新案)委员会、外观设计委员会(意匠委员会)、商标委员会、知识产权管理委员会、知识产权情报委员会、教育培训委员会等12个专门委员会。协会的主要工作有:进行知识产权相关的各种制度的调查研究,知识产权管理及战略的调查研究,知识产权创造活动的奖励与推进调查研究,知识产权情报信息收集和提供,对会员进行知识产权知识的培训。 日前,日本决定设立“知识产权保护中心”,负责有关咨询与维权事宜。“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不仅就有关知识产权权益问题向日本企业提供咨询服务,还将加强对涉嫌侵犯日本企业产品“外观设计”和“注册商标”等专利权的外国企业进行调查,收集各类侵权证据,协助日本企业保护自身权益。 三、现行主要政策与做法 日本政府十分重视知识产权,鼓励科研机构开展创造性开发研究,积累和有效利用其成果,同时不断完善专利制度,为科研人员申请专利等提供良好的服务,使日本专利申请件数不断增加,专利和实用新型申请件数占世界的40%,成为世界工业产权大国。 (一)加快审查 为加快审查,JPO采取的主要措施有:推进自动化建设;适当增加审查员;采取巡回审查制(巡回审查:从1996年起,为方便与审查员会面机会少的中小企业、风险企业等申请人,审查员赴申请人所在地进行的审查);充分利用民间力量为审查服务,把部分检索工作委托局外机构承担等。 (二)提高国民知识产权意识 为普及知识产权知识,提高国民的知识产权意识,JPO编写了有关中小学教材;举办面向中小企业的各种说明会、研讨会,以促进中小企业的知识产权活动。 (三)促进技术转移 JPO在全国指定了100多名专利流通顾问,以促进技术转移,特别是促进大学及研究机构向民间转移技术。需要技术或欲出让技术均可通过专利流通顾问进行。 (四)申请、审批制度 日本实行先申请制、申请公开制和实审请求制;在发明技术已经实施或被侵权的情况下,申请人可要求提前审查;自授权日起6个周内,任何人都可向专利局复审部提出异议;从1994年起,对日本的申请可提交英文版,但自申请日起2个月内须再次提交日文申请;日本设有提前复审制度。发明专利的保护期为自申请日起20年。日本曾对实用新型采用实审制,1994年改为无实审登记制,申请人可要求专利局提供实用新型技术评价书。实用新型的保护期为自申请日起6年。日本对外观设计采用实质审查制(授权后公开);申请人可要求提前审查。外观设计的保护期限为自申请日起 15年。 (五)建立知识产权战略会议制度

最新版集团公司保密管理制度方案

最新版 集团公司 保密管理制度方案

1目的 为保障公司秘密事项的安全,维护公司的利益,保障公司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2职责 公司实施保密管理的主要职责部门是:总工程师(主管技术副总)、总经理和办公室。 总工程师(主管技术副总):负责组织公司保密工作的开展(包括保密制度、规定等的制定,保密检查的部署,重大保密奖惩事宜的讨论),秘密事项的审核,负责公司商业秘密的保密管理及相关部门保密工作的指导。 总经理:协助总师办做好公司保密工作,负责公司文件、资料、信息和计算机网络、来访接待的保密管理及相关部门保密工作的指导。 办公室:协助总师办做好公司保密工作,负责公司全体员工的保密教育和涉密员工的保密管理,及相关方面的保密工作指导。 3管理对象 3.1公司秘密事项 3.2公司重点部门、重点部位 3.3公司涉密员工 4定义或范围 4.1公司事务的重大决策:公司战略、方针与重大经营举措,公 司内部重大改革及人员变动的方案。

4.2商业秘密:即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4.2.1技术信息:指技术水平,技术潜力,新技术前景预测, 替代技术的预测,专利动向,新技术影响的预测、设计、 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等方面。新技术 信息包括技术秘密、非专利技术成果,技术秘密中也包 含技术信息。 4.2.2技术秘密:公司的技术秘密是指由公司自行研制开发或 以其他合作方式掌握的、未公开的、能给单位带来经济 利益或竞争优势,具有实用性且公司已采取了保密措施 的技术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设计图纸(含草图)、试验 结果和试验记录、工艺配方、样品、数据、计算机程序 等。技术信息可以是有指定的完整的技术内容,构成一 项产品、工艺、材料及其他改进的技术方案,也可以是 某一产品、工艺、材料等技术或产品中的部分技术要素。 4.2.2.1非专利技术成果:非专利技术成果应具备的四个 条件: 4.2.2.1.1包含技术知识、经验和信息的技术方案或技 术诀窍; 4.2.2.1.2处于秘密状态,即不能从公共信息渠道直接 获得; 4.2.2.1.3有实用价值,即能使公司获得经济利益或竞 争优势;

公司保密条款

公司保密条款 第一条为保守公司秘密,维护公司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秘密是关系公司权力和利益,依照特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技术秘密和其他商业机密。技术秘密是指不为公众知悉、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且企业采取保密措施的非专利技术和技术信息。技术秘密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方案、工程设计、电路设计、制造方法、配方、工艺流程、技术指标、计算机软件、数据库、研究开发记录、技术报告、检测报告、实验数据、试验结果、图纸、样品、样机、模型、模具、操作手册、技术文档、相关的函电,等等。其他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名单、行销计划、采购资料、定价政策、财务资料、进货渠道,等等。 第三条公司附属组织和分支机构以及职员都有保守公司秘密的义务。接触到企业商业秘密的高级员工,例如:管理人员、技术人员、财务人员、销售人员、秘书、保安人员等对保守公司秘密负有特别的责任。 第四条公司保密工作,实行既确保秘密又便利工作的方针。 第五条对保守、保护公司秘密以及改进保密技术、措施等方面成绩显著的部门或职员实行奖励。 保密范围和密级确定 第六条公司秘密包括本制度第二条规定的范围以及下列秘密事项: (一)公司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二)公司尚未付诸实施的经营战略、经营方向、经营规划、经营项目及经营决策。 (三)公司内部掌握的合同、协议、意见书及可行性报告、主要会议记录。 (四)公司财务预决算报告及各类财务报表、统计报表。 (五)公司所掌握的尚未进入市场或尚未公开的各类信息。 (六)公司职员人事档案,工资性、劳务性收入及资料。 (七)其他经公司确定应当保密的事项。 一般性决定、决议、通告、通知、行政管理资料等内部文件不属于保密范围。 第七条公司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

专利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专利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一、世界专利制度的产生、发展专利制度是科学技术和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的产物,它的发展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 1. 中世纪欧洲专利制度的萌芽在欧洲封建社会的中后期,随着商品经济和技术的发展,一些国家的封建君主开始授予某些商人和能工巧匠在一定时期内免税或独家经营某种新工艺、新产品的权利。如英国国王在十三、十四世纪曾以法令形式把这种权利授予外国商人和工匠,对吸收外国先进技术、促进英国经济发展起了重大作用。 2. 现代专利制度的雏形———威尼斯共和国的专利法15 世纪,位于地中海沿岸的一些意大利城市共和国,一度成为东西方航海和贸易中心。首先把专利加以制度化的是工商业比较发达的威尼斯共和国。1474 年,该国制定了世界上第一部专利法。该法规定:任何在本城市制造的前所未有的、新而精巧的机械装置,一俟完善和能够使用,即应向市政机关登记。在10 年内没有得到发明人许可,本城其他人不得制造与该装置相同或相似的产品。如有任何人制造,上述发明人有权在本城市任何机关告发。该机关可以命令侵权者赔偿100 金币,并将该装置立即销毁[4]。上述规定表明威尼斯共和国的专利法已经包含了现代专利法的一些基本因素,为现代专利制度奠定了基础。著名科学家伽利略曾在威尼斯取得了扬水灌溉机20 年的专利权。 3. 现代专利制度的诞生17 世纪,英国资本主义经济有了迅速发展,新技术成为有效的竞争手段,资本家纷纷要求以国家法律形式确认发明的私有财产地位。于是,英国议会于1623 年制定了《垄断法》。该法废除了过去封建特权制度,同时建立起对真正的发明予以专利保护的制度。垄断法规定:专利只授予真正的发明人;授予专利的发明必须具有新颖性;专利权人有权在国内垄断发明物品的制造和使用权;凡违反法律、妨碍贸易及损害国家利益的专利一律无效;专利权有效期14 年,等[5]。《垄断法》成为现代专利制度诞生的标志。它包含的一些基本内容及原则规定,为以后各国制定专利法提供了榜样,对资本主义专利制度的建立产生了重大影响。 4. 专利制度的发展和走向国际化资产阶级革命以后的英国进一步改善了专利制度。专利法中开始要求发明人必须充分陈述发明内容并予以公布,以此作为取得专利的条件。这样,专利制度就以资产阶级合同的形式反映出来了,专利说明书也出现了[2]。继英国之后,许多资本主义国家先后实行专利制度,颁布专利法,美国1790 年、法国1791 年、荷兰1809 年、奥地利1810年、俄罗斯1812 年、普鲁士1815 年、瑞典1819 年、西班牙1826 年、智利1840 年、巴西1859 年、印度1859 年、阿根廷1864 年、

日本专利代理人制度的最新发展及对我国的启示_邵培樟

安徽行政学院学报 JOURNAL OF ANHUI ADMINISTRATION INSTITUTE 2014年第3期 双月刊 (第5卷·总第21期) No.3,2014Bimonthly (Vol.5,Serial No.21) ●依法行政 日本专利代理人制度的最新发展及 对我国的启示 邵培樟 (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法政分院,浙江海宁314408) 摘要:专利代理人制度是整个专利法律制度的核心。日本的专利代理人制度自1889年创设以来已有115年的历史,前后经历了萌芽时期、发展时期、完善时期和成熟期四个阶段,迄今为止已形成了包含专利代理人考试制度、实务修习制度、专利业务法人制度、专利代理人协会制度和学校教育制度等在内的较为完善的专利代理人制度。纵观日本专利代理人制度,其立法的精细化程度、专利代理人协会对知识产权法律制度革新的参与与推动作用、中小企业专利代理援助制度以及专利代理人学校教育制度等方面对完善我国专利代理人立法和推动创新型国家建设均有极为重要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日本;专利代理人;制度演进;最新内容;制度借鉴中图分类号:D91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8638(2014)03-0085-06 收稿日期:2014-03-05 作者简介:邵培樟(1982-),男,江西婺源人,讲师,硕士,副院长,司法审判研究所所长,牛津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访问 学者(2013-2014),研究方向:知识产权法。 DOI :10.13454/j.issn.1674-8638.2014.03.016 一、日本专利代理人制度的演进 日本专利代理人制度伴随着产业财产权制度①的发展经历了萌芽时期、发展时期、完善时期和成熟时期四个阶段。 (一)日本专利代理人制度的萌芽时期日本专利代理人在萌芽时期受到欧美知识产权制度的影响。1885年高桥是清②出任第一代日本专利厅长官后,对欧美各国进行了知识产权等制度的考察,回国后他向日本介绍了专利和专利代理人的制度。翌年,由高桥是清起草的《专卖专利条例》颁布。由于当时日本经济发展水平低下,社会各阶层的专利意识贫乏,而立法也存在照搬欧美经验的问题,条例形同虚设,如同空文。1890年,专利局事务官高桥是清牵头在神田和筑地创 设了“东京专利代言社”[1]78 ,日本专利代理人第一 次有了正式的社团组织,但由于没有顾客,开设不久就关闭了,此为日本专利代理人协会的前身。1899年,明治政府迫于国外的压力,在借鉴欧 美立法和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颁布了《专利代理业 者注册规则》[2] ,包括附则在内共十七条。作为现 行的日本专利代理人法的雏形,它内容简略、用语粗糙,存在很大缺陷。从当时的社会背景看,一方面由于专利申请人缺乏技术和法律知识,专利申请书和明细书的制作水平低下;另一方面专利申请的需求却日益增长,民众的专利意识开始萌发,专利申请代理人作为法律制度的构建日益迫切。 虽然专利法已颁布实施,但当时的明治政府基于防止外国企业的注册专利成功后对本国产业构成威胁的顾虑,对专利注册实行严苛审查制度。而现实是日本人当时发明创造的技术水平低

公司核心技术人员保密管理规定

公司核心技术人员保密管理规定 1

公司核心技术人员保密管理规定 壹保密说明 本公司生产技术、物料及相关物料供货商资料、数据及相关资料等均列为公司核心技术保密范畴。技术秘密是一种重要的无形资产,也是公司竞争生存之本。保护本单位的技术秘密是每位职工的义务和责任,任何人不得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或采取不法手段泄漏、发表、使用、许可、出售、转让本单位的技术秘密。 贰保密关联部门 一研发部 一.研发部负责公司研发、检测、等关键核心部门,为重点管控部门。 二.研发部的各项数据,分析结论、阶段成果和各种技术文件,均要严格专人专责保管。任何人不得擅自对外提供资料,如发现失密事件,应立即采取措施补救,并对泄密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1、凡属数据、资料等要按规定存放,使用中的资料、要有专人妥善保管,不经领导批准,不准随便携出或外借、影印等。

2、涉及经济保密、公文保密部分,按以下规定执行。 (a) 研发部全体工作人员均有保机密的责任,必须遵守本保密制度。做到不该说的机密绝对不说,不该知道的机密绝对不打听。 (b) 研发部所有的文件、资料由专人统一管理。 (c) 机密文件保管员要严格按照保密规定和要求,及时做好文件的收集、登记、分发、传阅和保管工作,对于违反保密规定的要求,有权拒绝办理。 (d) 定期进行保密制度检查,及时追查失职泄密事件,对于严重者要依法处理。 公司中高层更不得以职务之便调取、复制技术部相关资讯资料等。 4.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a) 技术资料必须专人保管并完成分类、编目、立档和存贮工作定期或不定期接受技术总监检查。 (b) 资料保管人员应严格为公司保守机密。 (c) 技术资料的管理:做到防火、防盗、防蛀工作,防止资料损坏,丢失技术资料应作为重大失职事故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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