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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0156-92小型石油库及汽车加油站设计规范

GB50156-92小型石油库及汽车加油站设计规范
GB50156-92小型石油库及汽车加油站设计规范

GB50156-92小型石油库及汽车加油站设计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50156-92

小型石油库及汽车加油站设计规范

主编部门: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2年12月1日

1992-06-09发布 1992-12-01实施

国家技术监督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联合发布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小型石油库及汽车加油站设计规范》的通知

建标[1992]353号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50号文的要求,由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小型石油库及汽车加油站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小型石油库及汽车加油站设计规范》GB50156-92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1992年12月1日起施行。

本规范由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负责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石化总公司北京设计院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1992年6月9日

编制说明

本规范是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50号文的要求,由我总公司北京设计院负责主编,并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而成。

在本规范的编制过程中,规范编制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我国小型石油库和汽车加油站设计的实践经验,参考了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针对主要技术问题开展了科学研究与试验验证工作,并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由我总公司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规范系初次编制,在执行过程中,希望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和科学研究,认真总结经验,注意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我总公司北京设计院(北京市六铺炕,邮编:100011),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

1991年11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小型石油库

第一节库址选择

第二节总平面布置

第三节油罐区

第四节汽车装卸油设施

第五节车间供油站

第六节消防设施

第七节含油污水处理

第八节电气装置

第三章汽车加油站

第一节加油站的分级及站址选择

第二节总平面布置

第三节站房与加油岛

第四节油罐

第五节管线

第六节消防设施

第七节给水排水

第八节电气装置

第九节采暖通风

附录一名词解释

附录二计算间距的起算点

附录三本规范用词说明

附加说明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小型石油库和汽车加油站的设计,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节约用地和能源,减少油品损耗,防止污染环境,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生产、管理方便。为此,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小型石油库和汽车加油站的新建工程和扩建工程的设计。

本规范不适用于自然洞石油库、人工洞石油库和生产工艺过程用油品的储油设施的设计。

第1.0.3条小型石油库和汽车加油站内生产性建筑物、构筑物的耐

火等级,不得低于二级。

第1.0.4条小型石油库和汽车加油站储存油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的规定。

第1.0.5条小型石油库和汽车加油站的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小型石油库

第一节库址选择

第2.1.1条商业小型石油库库址的选择,应符合城镇规划、环境保护和防火安全的要求,并应靠近城镇和交通方便的地方,其位置宜在城镇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向。

第2.1.2条企业附属小型石油库库址的选择,应符合企业总体规划、环境保护与防火安全的要求;并宜位于该企业的边缘地带。

第2.1.3条小型石油库的库址,不应选在土崩、断层、滑坡、沼泽、流沙及泥石流等不良地质的地区。

第2.1.4条小型石油库的库区设计地面标高,应高出25年一遇的最高洪水位0.5m。

第2.1.5条商业小型石油库与周围建筑物、构筑物、交通线等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表2.1.5的规定。

第2.1.6条企业小型石油库与周围建筑物、构筑物、交通线等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表2.1.6的规定。

表2.1.5 商业小型石油库与周围建筑物、构筑物、交通线等的安全距

注:①表中距离系从库内油罐或生产性建筑物、构筑物算起。间距的起算点,应符合本规范附录二的规定。

②表中规定的距离,适用于甲、乙类油品的储罐,当仅为丙类油品时,民用建筑和公路两项可按表中规定的距离减少25%。间距的起算点,应符合本规范附录二的规定。

表2.1.6 企业小型石油库与周围建筑物、构筑物、交通线等的安全距离

注:①表中未注明的企业建筑物、构筑物与库内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距离,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执行。

②当企业小型石油库位于本企业边缘地带时,除与相邻工矿企业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距离执行本表外,其余应当符合本规范表2.1.5的规定。

第二节总平面布置

第2.2.1条小型石油库的生产区和行政管理区,应分区布置。库内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2.2.1的规定。

第2.2.2条消防水泵房和用于装卸油船的油泵房,可建在码头上。

第2.2.3条油罐至河(海)岸边的距离,不应小于30m。生产性建筑物、构筑物至河(海)岸边的距离,不应小于10m。本规范表2.2.1 中指的其它建筑物、构筑物与河(海)岸边的距离不限。

第2.2.4条甲、乙类油品的汽车油罐车密闭卸油接头处与油罐、油泵房的间距可不受限制,但与其它建筑物、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按甲、乙类油品储罐的要求确定。

第2.2.5条零位油罐与所属铁路卸油作业线的间距,不应小于6m;与其它建筑物、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规范表2.2.1中油罐的要求确定。

第2.2.6条油罐应集中布置,当地形条件允许时,油罐区宜布置在比卸油地点低、比灌油地点高的位置,但当油罐区地面标高高于邻近居民点、工业企业或铁路线时,必须采取加固防火堤等防止库内油品外流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2.2.7条铁路卸油设施,宜布置在小型石油库的边缘地带。

第2.2.8条汽车灌油设施,宜布置在小型石油库靠近库外道路的一侧。

第2.2.9条油罐区、铁路卸油设施,应设有能回车的消防道路。

表2.2.1 小型石油库内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

注:①表中油罐,系指储存甲、乙类油品的立式固定顶钢油罐。对于内浮顶罐、储存丙类油品的立式固定顶罐、容量大于50m3的卧罐,防火间距可按表列数字减少25%;对于容量等于或小于50m3的卧式罐,可减少50%。

②灌油间与高架罐邻近一侧的外墙当为非燃烧体实体墙时,两者的间距可不受限制。

③防火堤内的隔油池与油罐的间距,可不受限制。

④与卸油泵房毗邻的配电间至铁路卸油作业线的防火间距,可按卸油泵房确定,但至其余各建筑物、构筑物的防火距离,应分别符合配电间和油泵房防火距离的要求。

⑤铁路卸油作业线与设有卸油站台的桶装油品库房的间距,可不受本表的限制。

第2.2.10条汽车装卸油品场地不应采用沥青地面。

第2.2.11条小型石油库应设高度不低于2.2m的非燃烧体实体围墙。

第2.2.12条小型石油库内不应栽植油性大的树种,防火堤内不应植树。在消防道路两侧植树时,株距应满足消防操作的要求。

第2.2.13条小型石油库的油泵房、装卸油品码头、桶装油品库房、输油及热力管线、给水排水系统、防静电设施以及采暖通风等的设计,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有关章节的规定。

第三节油罐区

第2.3.1条小型石油库的油罐,应采用钢油罐。储存甲类油品的地上立式油罐,宜采用内浮顶油罐。

第2.3.2条立式油罐应地上设置,卧式油罐宜地上设置。甲、乙类油品储罐,严禁设在地下或半地下罐室内。

第2.3.3条小型石油库的油罐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甲、乙类油品储罐与丙类油品储罐,可布置在同一个防火堤内。

二、立式油罐不宜与卧式油罐布置在同一个防火堤内。

三、沸溢性油品储罐应单独布置。

第2.3.4条油罐均应装设进出油接合管、排污管、放水管、入孔、采光孔和量油孔等基本附件。储存甲、乙类油品和轻柴油的固定顶储罐和地上卧式储罐,必须装设阻火器和呼吸阀。地下直埋卧式油罐,应装设通气管。储存除轻柴油以外的丙类油品的固定顶油罐和卧式油罐,应装设通气管。

第2.3.5条油罐应设梯子和栏杆。高度大于5m的立式油罐,应采用

盘梯或斜梯。卧式油罐组联合平台应设斜梯,且不少于两处。拱顶油罐顶上经常走人的地方,应设防滑踏步。

第2.3.6条埋设在地下水位以下的卧式油罐,应采取防止油罐上浮的措施。

第2.3.7条小型石油库油罐区的设计,除执行上述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四节汽车装卸油设施

第2.4.1条每种油品高架灌装罐的总容量,不应大于两d的灌装量,且单罐容量不宜大于30m3。

第2.4.2条甲、乙类油品汽车油罐车的卸油、必须采用密闭方式,并应采用快速接头连接。

第2.4.3条小型石油库汽车装卸油设施的设计、除执行上述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五节车间供油站

第2.5.1条设置在厂房内的车间供油站的存油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甲、乙类油品的存油量,不应大于车间两昼夜的需用量,且不宜大于2m3;

二、当两昼夜的需用量很小时,用罐储存的存油量,不宜大于0.5m3;用桶储存的存油量,不宜大于0.2m3。

第2.5.2条厂房内的车间供油站,应靠厂房外墙布置,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h的非燃烧体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h的非燃烧体顶盖与厂房隔开。储存甲、乙类油品的车间供油站,应为单层建筑,并应设有直

接向外的出入口和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

存油量不大于5m3的丙类油品的储罐(箱),可直接设置在丁、戊类生产厂房内的固定地点。

第2.5.3条厂房内油罐的通气管必须引至室外,甲、乙类油品储罐通气管的排气口,应高出屋面1m,与厂房门、窗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3.5m。

第2.5.4条厂房内车间供油站的油罐和油泵,可一起布置。

第2.5.5条设置在厂房外的车间供油站,应按企业小型石油库的要求设计。当车间供油站内甲、乙类油品存油量不大于20m3,且为直埋地下式卧罐,或丙类油品存油量不大于100m3时,站内油罐、油泵房与本车间厂房、厂内道路等的距离,可不小于表2.5.5的规定。

表2.5.5 站内油罐、油泵房与本车间厂房、厂内道路等的距离(m)

注:①丙类油品,当采用直埋地下卧式油罐时,油罐及泵房与厂房内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的距离可为8m。

②油泵房与地下油罐的距离,不应小于3m。

③甲、乙类油品地下油罐的通气管,其管口与地面的距离不应小于4m。

第2.5.6条设置在厂房外的车间供油站,应设高度为1.6m的非燃烧体实体围墙。当厂房外墙兼作站区围墙时,厂房外墙6m高度范围内,不应有门、窗、洞口。工厂围墙兼作站区围墙时,油罐、油泵房与工厂围墙

的距离,应符合本规范第2.2.1条的规定。

第2.5.7条设置在厂房外的车间供油站、油泵房可与厂房毗邻建造,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h的非燃烧体墙和不低于1.5h非燃烧体屋顶;对于甲、乙类油品的泵房,尚应设有直接向外的出入口。当油泵房设在厂房内时,应符合本规范第2.5.2条的规定。

第六节消防设施

第2.6.1条小型石油库的消防给水管道,宜与生产、生活给水管道合并设置。

第2.6.2条小型石油库的消防用水量,应取油罐的或库内建筑物、构筑物的消防计算水量的较大值。

第2.6.3条油罐的消防冷却方式,宜采用移动式水枪。油罐消防给水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固定顶立式钢油罐消防用水设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二、地上卧式钢油罐的消防用水,应设有不小于50m3的消防水池或1h能供50m3水的水源。

注:缺水地区设消防水确有困难时,应设置干粉灭火设施,可不设消防用水。

第2.6.4条消防泵宜用手机动泵,可不设备用泵和备用动力源。

第2.6.5条消防管道和消火栓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2.6.6条小型石油库油罐的灭火设施,宜按下列规定确定:

一、单罐容量大于200m 3的立式油罐,宜采用半固定式空气泡沫灭火。泡沫产生器的进口压力,不应小于0.3MPa。

二、单罐容量等于或小于200 m3的立式油罐,宜采用移动式空气泡沫灭火。所采用空气泡沫管枪的进口压力,不应小于0.3MPa;空气泡沫钩枪的进口压力,不应小于0.5MPa。

三、缺水少电地区的丙类油品立式固定顶罐,可采用烟雾自动灭火装置灭火。

四、卧式油罐可采用小型灭火器具灭火。

五、半固定、移动式空气泡沫灭火需要的消防车可用手消防机动泵、压力或管线比例混合器代替。压力比例混合器的出口,应设公称直径65mm 的管牙接口。

第2.6.7条立式固定顶油罐和单浮盘的内浮顶油罐的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有关油罐灭火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的规定。

第2.6.8条油罐空气泡沫灭火所需的泡沫产生器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但每个油罐不应少于2个。

第2.6.9条油罐空气泡沫混合液管线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2.6.10条位于城镇或企业消防站保护范围内的小型石油库,经与消防部门协商,可不设或少设消防设施。

第2.6.11条车间供油站应设灭火设施,并宜结合车间的消防设计统一设置。

第2.6.12条小型石油库各主要场所配备灭火器的数量,应符合表2.6.12的规定。灭火器具,应放在使用方便的固定地点。

表2.6.12 小型石油库主要场所灭火器具配备数量

注:手提式灭火器系指6L高效化学泡沫灭火器和8kg干粉灭火器;推车式灭火器系指100L高效化学泡沫灭火器和70kg干粉灭火器。

第2.6.13条手抬消防机动泵、泡沫液、泡沫灭火器等,应根据所在地区气候条件采取必要的防冻措施。

第七节含油污水处理

第2.7.1条小型石油库的含油污水应经过处理,达到现行国家排放标准时,方可排放。

第2.7.2条处理含油污水,可采用三节式隔油池或移动式废水处理机。

第八节电气装置

第2.8.1条小型石油库的供电负荷等级,宜为三级。

第2.8.2条小型石油库的供电电源、宜采用380/220V外接电源。

第2.8.3条低压配电间可与油品泵房相毗邻,但与易燃油品泵房相毗邻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低压配电间与油品泵房的隔墙,应为非燃烧体实体墙。与配电间无关的管线,不得穿越隔墙。所有穿墙的孔洞,应采用非燃烧材料严密填实。

二、配电间的门应向外开启,其门、窗与泵房门、窗的路径不应小于6m。当不能满足6m要求时,配电间的门应设自动关闭装置,窗应为固定窗。

三、配电间的地坪,应高于油泵房地坪不小于0.6m。

第2.8.4条小型石油库主要生产作业场所的配电电缆,应采用直埋或电缆沟充砂敷设。

第2.8.5条进入室内爆炸危险场所的金属管线,从进入点算起,其外部埋地长度超过50m时,可不设接地装置。当室外部分不埋地或埋地长度不足50m时,除应在金属管线进入点作一处接地外,还应在室外100m 以内再作一处接地,两处接地电阻均不宜大于20Ω。

第2.8.6条小型石油库内爆炸危险区域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储存易燃油品的立式固定顶油罐爆炸危险区域的划分,应符合图

2.8.6-1的规定。

[GBJ 74-84] 石油库设计规范

标准名称:石油库设计规范GBJ 74-84 标准编号:GBJ 74-84 标准正文: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石油库设计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生产安全,管理方便,确保油品质量,减少油品损耗,防止污染环境,节约用地和节约能源。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石油库新建和扩建工程的设计。 本规范不适用于下列石油库的设计: —、总容量小于500立方米的石油库; 二、地下水封式石油库; 三、自然洞石油库; 四、使用期限少于5年的临时性石油库。 本规范亦不适用于生产装置内部的储油设施的设计。 第1.0.3条石油库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第1.0.4条石油库等级的划分,应符合表1.0.4的规定。 第1.0.5条石油库储存油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符合表1.0.5的规定。 第1.0.6条石油库内生产性建筑物和构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得低于表1.0.6的规定。 表1.0.4 石油库的等级划分 ━━━━━━━━━━━━━━┯━━━━━━━━━━━━━━ 等级│总容量(米^3) ──────────────┼────────────── 一级│50000 及以上 二级│10000至50000以下 三级│2500至10000以下 四级│500至2500以下 ━━━━━━━━━━━━━━┷━━━━━━━━━━━━━━ 注: 表中总容量系指石油库储油罐的公称容量和桶装油品设计存放量之总和。不包括零位罐、高架罐、放空牌以及石油库自用油品储罐的容量。 表1.0.5 石油库储存油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类别│油品闪点(℃) │举例 ──────┼────────┼─────────────────甲│28以下│原始、汽油 ──────┼────────┼─────────────────乙│28至60以下│喷气燃料、灯用煤油、一35号轻柴油 ───┬──┼────────┼─────────────────│A │60至120 │轻柴油、重柴油、20号重油 ├──┼────────┼─────────────────

汽车加油站设计规范详解

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 1引言 本规范是根据建设部建标[1998] 244 号文《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第二批)》、建标[1999] 273号文《关于同意修订完善〈小型石油库及汽车加油站设计规范〉的函》和建标标便[2002] 03 号文《关于〈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规范〉修订工作函》的要求,在对原国家标准《小型石油库及汽车加油站设计规范》GB 50156-92 进行修订的基础上编制完成的,编号为GB 50156-2002,自2002 年7 月1 日起施行。 本规范共分12 章和3 个附录,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一般规定,站址选择,总平面布置,加油工艺及设施,液化石油气加气工艺及设施,压缩天然气加气工艺及设施,消防设施及给排水,电气装置,采暖通风、建筑物、绿化和工程施工等方面的规定。 1.1 规范与以前的区别 本次修订删除了原规范中有关小型石油库设计方面的内容,增加了汽车用液化石油气加气站和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内容,制定了加油加气合建站的有关规定,根据建标标便[2002] 03 号文的要求,增补了工程施工方面的规定。由于汽车加油加气站储存的是易燃和可燃液体或气体,属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所以,本着“安全可靠”的原则,对有关安全、消防问题做出详细规定是本规范编制的重点。 在规范编制过程中,进行了比较广泛的调查研究,组织了国内,国外考察,总结了我国汽车加油加气站多年来的设计、施工、建设、管理经验,借鉴了国内已有的行业标准和国外发达工业国家的相关标准,广泛征求了有关设计、施工、科研、管理等方面的意见,对其中主要问题进行了多次讨论、协调,最后经审查定稿。 与原国家标准《小型石油库及汽车加油站设计规范》GB 50156-92 相比,本规范中加油站部分的规定有以下四个主要变化: 1.增大了各级加油站油罐总容量; 2.提高了安全防火标准; 3.内容更为全面、合理 4.增加了工程施工规定。 2规范解析

中石油加油站管理规范管理部分

中国石油加油站管理规总则第一条指导思想对加油站实施专业化、标准化和信息化管理提高加油站的经济效益和综合管理水平实现股东、管理者、员工、顾客以及社区利益的最佳结合。第二条服务宗旨为客户提供全员、全面、全过程、全心全意的服务。第三条服务承诺质量达标计量准确环境整洁安全、快捷。第四条管理模式资源统一配送价格统一制定财务统一核算外观统一包装服务统一规对外统一宣传。第五条适用围本规适用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加油站管理部门和所属的全资、控股、参股、租赁和特许经营等类型的加油站。第一章人力资源管理第一节定岗、定编、定员第六条岗位结构见图1-1 第七条岗位设置 1.加油站设置站长1人年加油量在4000吨以上的加油站增设副站长1人。 2.加油站应设置收银员岗位加油员可兼任收银员。 3.班长由加油员或收银员兼任。 4.独立核算的加油站设会计和出纳岗位非独立核算的加油站不设会计岗位但可根据需要设核算员或记帐员岗位。 5.加油站必须设置兼职或专职的计量保管员、安全员、设备管理员、质量监督员岗位。 6.日销售量在25吨以上的加油站可酌情设置后勤岗位日销售量在25吨以下的加油站不设后勤岗位。 7.设有其他经营服务项目的加油站可根据实际情况设其他服务岗位如洗车员、便利店售货员等。第八条定编定员 1.加油站主营业务定编以日均加油量作为定编指标具体标准

见下表注①本标准的定员数为上限各单位在实际执行中可适当调减。②使用中实际量与标准量无对应值时就近使用相临的标准。③本标准的定员数不含加油站所属的非主营的经营服务性用工。④日均加油量在2吨以下的加油站可根据实际设定人员但定员总量不得超过6人也可采用承包经营等多种管理形式。⑤在定员总量围加油站具体岗位的设置可参照岗位定员标准根据实际需要设定。⑥实行IC卡的加油站可参照本标准适当压缩定员标准。⑦设有非有偿服务项目的加油站可在标准定员的基础上增加不超过20的人员。⑧中心城市的主要加油站实际用工可在标准定员的基础上提高5-15。 2. 加油站便利店人员定编见第七章“便利店管理”第一节的有关规定。 3. 设有其他经营项目或服务项目的加油站其他项目人员的定编由各省市、区公司根据本区域实际情况制订定编标准。第九条程序与权限站长根据本节有关规定结合加油站的规模、功能设计、日均加油量、日交易次数、营业时间等因素申报加油站的岗位设置及定员情况。地市分公司负责管辖区域加油站的岗位设置及定员。第二节岗位职责第十条站长经理岗位职责 1. 负责组织和领导全站员工开展各项经营、管理和服务工作。 2. 负责加油站商品的进、销、存和数质量管理保障供应提高销量确保公司下达的经营销售指标和其他目标的全面完成。 3. 加强核算分解落实各项经济指标控制费用支出降低商品损耗

中石油加油站零售购销合同(加油卡样本)(1)

合同号:_________ 油品购销合同 甲方(买方):乙方(卖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互利、等价有偿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本合同履行地点为:中国石化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加油站 二、标的物(下称“油品”) 93#汽油 三、质量:本合同油品符合国家标准。 四、数量:每月按实际购油数量结算。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结算价格:按购油时挂牌价结算,享受加油IC卡折扣。 六、货款结算方式: 预先对加油IC 卡充值,IC 卡内有金额时方可购油。 七、履行期限:自2013年10月16日至U 2015年12月31日止。 八、双方权利义务: 甲方使用加油IC卡加油,乙方从加油IC卡余额中直接扣除油款,如甲方未能及时交款充值,乙方可以允许甲方把卡内余额用尽,但不允许甲方超额加油,余额用尽时乙方有权停止加油。 加油卡挂失期间(包括暂时挂失和正式挂失),办理挂失手续后48 小时内发生的单位卡消费由甲方承担其损失,48小时之后发生的消费由乙方承

担其损失。 甲方遵守《中国石油加油卡章程》、《中国石油加油卡单位客户服务协议》的全部内容。 九、违约责任 1、乙方交付的油品不符合合同约定,由双方协商解决。 十、不可抗力 由于不可抗力及其它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事件,导致不能完全或部分履行本合同义务,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或双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十^一、效力及其它 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 3、本合同一式_4—份,甲方执2—份,乙方执_2-份。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电话:电话: 年月日年月日合同能明确以 下条款最好(让加油站添加条款): 1、优惠方式 2、办理定车号,实际却能给其他车加油的惩罚 3、油品质量、数量的核定 4、品种为:汽油、柴油

石油库设计规范

4库址选择 应方便。 4.0.2企业附属石油库的库址,应结合该企业主体建(构)筑物及设备、设施统一考 虑,并应符合城镇或工业区规划、环境保护和防火安全的要求。 Ⅳ类场地地区。 5库区布置 5.1总平面布置 5.1.1石油库的总平面布置,宜按储罐区、易燃和可燃液体装卸区、辅助作业区和行政管理区分区布置。石油库各区内的主要 Ⅰ、Ⅱ级毒性液体的储罐罐组宜远离人员集中的场所布置。 储罐区泡沫站应布置在罐组防火堤外的非防爆区,与储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0m。储罐区易燃和可燃液体泵站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甲、乙、丙A类液体泵站应布置在地上立式储罐的防火堤外; 2丙B类液体泵、抽底油泵、卧式储罐输送泵和储罐油品检测用泵,可与储罐露天布置在同一防火堤内; 3当易燃和可燃液体泵站采用棚式或露天式时,其与储罐的间距可不受限制,与其他建(构)筑物 与储罐区无关的管道、埋地输电线不得穿越防火堤。 5.2库区道路 5.2.1石油库储罐区应设环形消防车道,位于山区或丘陵地带设置环形消防车道有困难的下列罐区或罐组,可设尽头式消防车道: 1 覆土油罐区; 2储罐单排布置,且储罐单罐容量不大于5000m3的地上罐组; 3四、五级石油库储罐区。

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置回车场。两个路口间的消防车道长度大于300m时,应在该消防车道的中段设置回车场。 石油库通向公路的库外道路和车辆出入口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石油库应设与公路连接的库外道路,其路面宽度不应小于相应级别石油库储罐区的消防车道。 2.石油库通向库外道路的车辆出入口不应少于2处,且宜位于不同的方位。受地域、地形等条件限制时,覆土油罐区和四、五级石油库可只设1处车辆出入口。 3储罐区的车辆出入口不应少于2处,且应位于不同的方位。受地域、地形等条件限制时,覆土油罐区和四、五级石油库可只设1处车辆出入口。储罐区的车辆出入口宜直接通向库外道路,也可通向行政管理区或公路装卸区。 4行政管理区、公路装卸区应设直接通往库外道路的车辆出入口。 1石油库四周应设高度不低于2.5m的实体围墙。企业附属石油库与本企业毗邻一侧的围墙高度可不低于1.8m。 2山区或丘陵地带的石油库,当四周均设实体围墙有困难时,可只在漏油可能流经的低洼处设实体围墙,在地势较高处可设置镀锌铁丝网等非实体围墙。 3石油库临海、临水侧的围墙,其1m高度以上可为铁栅栏围墙。 4..行政管理区与储罐区、易燃和可燃液体装卸区之间应设围墙。当采用非实体围墙时,围墙下部0.5m高度以下范围内应未实体墙。 5围墙不得采用燃烧材料建造,围墙实体部分的下部不应留有孔洞(集中排水口除外)。 6储罐区 6.1地上储罐 1内浮顶应采用金属内浮顶,且不得采用浅盘式或敞口隔舱式内浮顶。 2储存Ⅰ、Ⅱ级毒性液体的内浮顶储罐和直径大于40m的储存甲B、乙A类液体的

加油站规范

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 Code for design and construction of automobile gasoline and gas filling station 2002-05-29 发布 2002-07-01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的通知 建标[2002]126号 根据我部《关于印发<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建标[1998]244号)、《关丁同意修订完善〈小型石油库及汽车加油站设计规范〉的函》(建标[1999]273号)和《关于〈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规范〉修订工作的函》建标标便[2002]03号)的要求,建设部、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会向有关部门共同对《小型石油库及汽车加油站设汁规范》GB 50156-92进行了修订。我部组织有关部门对修订后的《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进行了审查,现批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CB 50156-2002,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其中,3.0.3、3.0.4、3.0.5、3.0.6、3.0.7、4.0.2、4.0.4、4.0.5、4.0.6、4.0.7、5.0.1、5.0.2、5.0.8、6.1.2、6.1.7、6.1.9、6.2.1、6.2.4、6.2.14(第l、2、3、4、5、6款)、7.1.2(第1、2款)、7.1.3(第1款)、7.1.4(第1、2、3、4款)、7.1.5(第1款)、7.1.6、7.1.10、7.2.4、7.3.1、7.3.3(第1、2、3款)、7.3.5、7.4.1、7.4.3、7.4.4、7.4.9、7.5.1、7.5.2、7.6.1、8.1.4、8.2.7、8.3.2、8.3.8、8.4.1、8.4.3(第1、2、3款)、8.4.4、8.4.6、8.5.1、8.5.2、8.5.4、8.5.5(第1、2款)、8.5.6(第2款)、86.1、8.6.2、8.6.6、 9.0.1、9.0.5、9.0.6、9.0.9、9.0.10、10.1.7、10.1.8、10.2.1、10.2.4、l0.2.6、10.3.1、10.3.2、l0.3.3、10.3.4、10.4.1、 10.4.2、10.4.3、11.1.4、11.2 .1、11.2.2、11.2.4、11.3.2、12.1.1、12.1.2、12.1.3、12 .1.4、12.1.5、12.2.11、12.5.3、12.5.4、12.5.6、12.5.8、12.5.9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小型石油库及汽车加油设计规范》GB50156-92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负责日常管理工作,中国石化工程建设公司会同四川石油管理局勘察设计研究院、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加油站消防安全管理规范(中石油)

中石油加油站消防安全管理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加油站消防安全管理的术语和定义、消防安全责任和职责、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站房设备管理、防爆防火管理措施、防火检查及隐患整改、宣传教育培训及灭火应急疏散演练、消防档案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营业性汽车加油站。其它加油站也可参照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J16-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58-92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50156-2002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加油站automobilegasolinefillingstation 为机动车油箱充装汽油、柴油的专门性经营场所。

注:加油站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3.2埋地油罐undergroundstoragegasolinetank 采用直接覆土或罐池充沙(细土)方式埋设在地下,且罐内最高液面低于罐外4m范围内地面的最低标高0.2m的卧式油品储罐。 4消防安全责任和职责 4.1一般规定 加油站应按GB50156-2002进行设计、施工,并经公安消防部门审核、验收合格后投入使用。 加油站应落实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消防安全职责。 加油站应报当地公安消防部门备案,建立与当地公安消防部门联系制度,及时反映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情况。 4.2消防安全责任人 加油站的站长或公司经理是加油站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应履行下列职责: a)组织建立消防安全例会制度,每月至少召开一次消防安全工作会议; b)组织防火检查,每月至少参加一次检查;

小型石油库及汽车加油站设计规范GB5015692

小型石油库及汽车加油站设计规范 GB 50156-92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小型石油库和汽车加油站的设计,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节约用地和能源,减少油品损耗,防止污染环境,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生产、管理方便。为此,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小型石油库和汽车加油站的新建工程和扩建工程的设计。 本规范不适用于自然洞石油库、人工洞石油库和生产工艺过程所用油品的储油设施的设计。 第1.0.3条小型石油库和汽车加油站内生产性建筑物、构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得低于二级。 第1.0.4条小型石油库和汽车加油站储存油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的规定。 第1.0.5条小型石油库和汽车加油站的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小型石油库 第一节库址选择 第2.1.1条商业小型石油库库址的选择,应符合城镇规划、环境保护和防火安全的要求,并应靠近城镇和交通方便的地方,其位置宜在城镇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向。 第2.1.2条企业附属小型石油库库址的选择,应符合企业总体规划、环境保护与防火安全的要求;并宜位于该企业的边缘地带。 第2.1.3条小型石油库的库址,不应选在土崩、断层、滑坡、沼泽流沙及泥石流等

不良地质的地区。 第2.1.4条小型石油库的库区设计地面标高,应高出25年一遇的最高洪水位0.5m。 第2.1.5条商业小型石油库与周围建筑物、构筑物、交通线等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表2.1.5的规定。 商业小型石油库与周围建筑物、构筑物、交通线等的安全距离表2.1.5

注:①表中距离系从库内油罐或生产性建筑物、构筑物算起。间距的起算点,应符合本规范附录二的规定。 ②表中规定的距离,适用于甲、乙类油品的储罐,当仅为丙类油品时,民用建筑和公路两项可按表中规定的距离减少25%。间距的起算点,应符合本规范附录二的规定。 第2.1.6条企业小型石油库与周围建筑物、构筑物、交通线等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表2.1.6的规定。 企业小型石油库与周围建筑物、构筑物、交通线等的安全距离表2.1.6

汽车加油站安全管理规范(新编版)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汽车加油站安全管理规范(新编 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汽车加油站安全管理规范(新编版) 第一条为了加强汽车加油站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管理规范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经营性加油站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行政区域内的经营性加油站,必须依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第四条对于已投入使用的加油站,必须每两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 第五条加油站必须与外界有明显的隔离设施和明确的出口、入口,站区内不得设立与加油站业务无关的其它单位。 第六条加油站应建立健全各级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责

任人员、责任内容和考核要求,并认真落实。 第七条加油站应制定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相关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 (一)加油站应制定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考核管理制度,安全检查管理制度,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制度,作业场所防火、防爆管理制度,隐患整改管理制度,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劳动保护用品发放管理制度,防静电、防雷安全管理制度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二)加油站应制定加油操作规程、计量操作规程、卸油(气)操作规程。 第八条加油站的负责人对本站的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并落实本站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第九条加油站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站所从事的加油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第十条加油站必须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检查督

石油库设计规范

石油库设计规范 This model paper was revised by 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石油库设计规范 Code for design of oil depot GB 50074-2002 条文说明 1 总则 本条规定了设计石油库应遵循的原则要求。 石油库属爆炸和火灾危险性设施,所以必须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是安全的有效保证,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也要兼顾经济效益。本条提出的各项要求是对石油库设计提出的原则要求。设计单位和具体设计人员在设计石油库时,应严格执行本规范的具体规定,采取各种有效措施,达到条文中提出的要求。 本条规定了《石油库设计规范》的适用范围和不适用范围。 1 本次修订对《石油库设计规范》的适用范围做了如下改变: 1)增加了“改建石油库”的设计,也应遵循本规范的规定; 2)把总容量小于500m3的小型石油库纳入到本规范适用范围之中。 2 与1984年版《石油库设计规范》相比,本规范不适用范围有如下变化: 1)取消了使用期限少于5年的临时性石油库和生产装置内部的储油设施的设计不适用范围的规定;

2)增加了石油化工厂厂区内、长距离输油管道和油气田油品储运设施的设计为不适用范围。 3 上述变化有以下情况或理由。 l)建设部关于本次对《石油库设计规范》、《小型石油库及汽车加油站设计规范》的修订文件中,同意把小型石油库的有关内容并入《石油库设计规范》中,这样既完善了《石油库设计规范》标准的内容,方便使用,也避免了大小油库两个标准的不协调、不一致之处; 2)使石油库改建部分工程也有规范可以遵循; 3)相关部门或行业的标准逐步健全,使得这些部门和行业的工程建设有了可遵循的国家标准规范。这样,石油化工厂厂区内、长距离输油管道和油气田的油品储运设施的设计不再使用本规范; 4)出于对安全的考虑,使用期限少于5年的临时性石油库也应该受标准规范的制约;5)本规范己不再适用于石油化工厂厂区内油品储运设施的设计,生产装置内部储油设施的设计使用规范的问题己不是本规范应该提及的问题了。 这一条规定有两方面的含义: 其一,《石油库设计规范》是专业性技术规范,其适用范围和它规定的技术内容,就是针对石油库设计而制定的,因此设计石油库应该执行《石油库设计规范》的规定。在设计石油库时,如遇到其他标准与本规范在同一问题上作出的规定不一致的情况,执行本规范的规定。

GB50156-92小型石油库及汽车加油站设计规范

GB50156-92小型石油库及汽车加油站设计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50156-92 小型石油库及汽车加油站设计规范 主编部门: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2年12月1日 1992-06-09发布 1992-12-01实施 国家技术监督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联合发布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小型石油库及汽车加油站设计规范》的通知 建标[1992]353号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50号文的要求,由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小型石油库及汽车加油站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小型石油库及汽车加油站设计规范》GB50156-92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1992年12月1日起施行。 本规范由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负责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石化总公司北京设计院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1992年6月9日 编制说明 本规范是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50号文的要求,由我总公司北京设计院负责主编,并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而成。

在本规范的编制过程中,规范编制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我国小型石油库和汽车加油站设计的实践经验,参考了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针对主要技术问题开展了科学研究与试验验证工作,并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由我总公司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规范系初次编制,在执行过程中,希望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和科学研究,认真总结经验,注意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我总公司北京设计院(北京市六铺炕,邮编:100011),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 1991年11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小型石油库 第一节库址选择 第二节总平面布置 第三节油罐区 第四节汽车装卸油设施 第五节车间供油站 第六节消防设施 第七节含油污水处理 第八节电气装置 第三章汽车加油站

中国石油加油站管理规范

中国石油加油站管理规范 来源:卢迪的日志 中国石油加油站管理规范 总则 第一条指导思想 对加油站实施专业化、标准化和信息化管理,提高加油站的经济效益和综合管理水平,实现股东、管理者、员工、顾客以及社区利益的最佳结合。 第二条服务宗旨 为客户提供全员、全面、全过程、全心全意的服务。 第三条服务承诺 质量达标,计量准确,环境整洁,安全、快捷。 第四条管理模式 资源统一配送,价格统一制定,财务统一核算,外观统一包装,服务统一规范,对外统一宣传。 第五条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加油站管理部门和所属的全资、控股、参股、租赁和特许经营等类型的加油站。 第一章人力资源管理 第一节定岗、定编、定员 第六条岗位结构(见图1-1) 第七条岗位设置 1.加油站设置站长1人,年加油量在4000吨以上的加油站增设副站长1人。 2.加油站应设置收银员岗位,加油员可兼任收银员。 3.班长由加油员或收银员兼任。 4.独立核算的加油站设会计和出纳岗位;非独立核算的加油站不设会计岗位,但可根据需要设核算员或记帐员岗位。 5.加油站必须设置兼职或专职的计量保管员、安全员、设备管理员、质量监督员岗位。 6.日销售量在25吨以上的加油站可酌情设置后勤岗位,日销售量在25吨以下的加油站不设后勤岗位。 7.设有其他经营服务项目的加油站可根据实际情况设其他服务岗位,如洗车员、便利店售货员等。 第八条定编定员 1.加油站主营业务定编以日均加油量作为定编指标,具体标准见下表: 注:①本标准的定员数为上限,各单位在实际执行中可适当调减。 ②使用中实际量与标准量无对应值时,就近使用相临的标准。 ③本标准的定员数不含加油站所属的非主营的经营服务性用工。 ④日均加油量在2吨以下的加油站可根据实际设定人员,但定员总量不得超过6人,也可采用承包经营等多种管理形式。 ⑤在定员总量范围内,加油站具体岗位的设置可参照岗位定员标准根据实际需要设定。 ⑥实行IC卡的加油站,可参照本标准适当压缩定员标准。

gb50074石油库设计规范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gb50074石油库设计规范 篇一: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xx 4库址选择 4.0.1石油库的库址选择应根据建设规模、地域环境、 油库各区的功能及作业性质、重要程度,以及可能与邻近建(构)筑物、设施之间的相互影响等,综合考虑库址的具体位置,并应符合城镇规划、环境保护、防火安全和职业卫生的要求,且交通运输应方便。 4.0.2企业附属石油库的库址,应结合该企业主体建(构)筑物及设备、设施统一考虑,并应符合城镇或工业区规划、环境保护和防火安全的要求。 4.0.3石油库的库址应具备良好的地质条件,不得选择 在有土崩、断层、滑坡、沼泽、流沙及泥石流的地区和地下矿藏开采后有可能塌陷的地区。 4.0.4一、二、三级石油库的选址,不得选在抗震设防 烈度为9度及以上的地区。4.0.5一级石油库不宜建在抗震 设防烈度为8度的Ⅳ类场地地区。 4.0.6覆土立式储罐区宜在山区或建成后能与周围地形

环境相协调的地带选址。 4.0.7石油库应选在不受洪水、潮水或内涝威胁的地带;当不可避免时,应采取可靠地防洪、排涝措施。 4.0.8一级石油库防洪标准应按重现期不小于100年设计;二、三级石油库防洪标准应按重现期不小于50年设计; 四、五级石油库防洪标准应按重现期不小于25年设计。 4.0.9石油库的库址应具备满足生产、消防、生活所需 的水源和电源的条件,还应具备污水排放的条件。 5库区布置 5.1总平面布置 5.1.1石油库的总平面布置,宜按储罐区、易燃和可燃 液体装卸区、辅助作业区和行政管理区分区布置。石油库各区内的主要建(构)筑物或设施,宜按表5.1.1的规定布置。 5.1.4储罐应集中布置。当储罐区地面高于邻近居民点、工业企业或铁路线时,应加强防止事故状态下库区易燃和可燃液体外流的安全防护措施。 5.1.5石油库的储罐应地上露天设置。山区和丘陵地区 或有特殊要求的可采用覆土等非露天方式设置,但储存甲b 类和乙类液体的卧式储罐不得采用罐式方式设置。地上储罐、覆土储罐应分别设置储罐区。 5.1.9同一储罐区内,火灾危险性类别相同或相近的储 罐宜相对集中布置。储存Ⅰ、Ⅱ级毒性液体的储罐罐组宜远

小型石油库及汽车加油站设计规范

小型石油库及汽车加油站设计规范

GB50156-92小型石油库及汽车加油站设计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50156-92 小型石油库及汽车加油站设计规范 主编部门: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2年12月1日 1992-06-09发布 1992-12-01实施 国家技术监督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联合发布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小型石油库及汽车加油站设计规范》的通知 建标[1992]353号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50号文的要求,由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小型石油库及汽车加油站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小型石油库及汽车加油站设计规范》GB50156-92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1992年12月1日起施行。 本规范由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负责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石化总公司北京设计院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1992年6月9日

编制说明 本规范是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50号文的要求,由我总公司北京设计院负责主编,并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而成。 在本规范的编制过程中,规范编制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中国小型石油库和汽车加油站设计的实践经验,参考了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针对主要技术问题开展了科学研究与试验验证工作,并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由我总公司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规范系初次编制,在执行过程中,希望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和科学研究,认真总结经验,注意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我总公司北京设计院(北京市六铺炕,邮编:100011),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 1991年11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小型石油库 第一节库址选择 第二节总平面布置 第三节油罐区 第四节汽车装卸油设施 第五节车间供油站

中石油加油站管理规范管理部分

中国石油加油站管理规范总则第一条指导思想对加油 站实施专业化、标准化和信息化管理提高加油站的经济效益和综合管理水平实现股东、管理者、员工、顾客以及社区利益的最佳结合。第二条服务宗旨为客户提供全员、全面、全过程、全心全意的服务。第三条服务承诺质量达标计 量准确环境整洁安全、快捷。第四条管理模式资源统一 配送价格统一制定财务统一核算外观统一包装服务统一规 范对外统一宣传。第五条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中国石 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加油站管理部门和所属的全资、控股、参股、租赁和特许经营等类型的加油站。第一章人力资源管理第一节定岗、定编、定员第六条岗位结构见图1-1 第七条岗位设置 1.加油站设置站长1人年加油量在4000吨以上的加油站增设副站长1人。2.加油站应设置收银员岗位加油员可兼任收银员。 3.班长由加油员或收银员兼任。4. 独立核算的加油站设会计和出纳岗位非独立核算的加油站 不设会计岗位但可根据需要设核算员或记帐员岗位。5.加油站必须设置兼职或专职的计量保管员、安全员、设备管理员、质量监督员岗位。6.日销售量在25吨以上的加油站可酌情 设置后勤岗位日销售量在25吨以下的加油站不设后勤岗位。 7.设有其他经营服务项目的加油站可根据实际情况设其他服 务岗位如洗车员、便利店售货员等。第八条定编定员 1. 加油站主营业务定编以日均加油量作为定编指标具体标准

见下表注①本标准的定员数为上限各单位在实际执行中可 适当调减。②使用中实际量与标准量无对应值时就近使用 相临的标准。③本标准的定员数不含加油站所属的非主营 的经营服务性用工。④日均加油量在2吨以下的加油站可 根据实际设定人员但定员总量不得超过6人也可采用承包经营等多种管理形式。⑤在定员总量范围内加油站具体岗位 的设置可参照岗位定员标准根据实际需要设定。⑥实行IC 卡的加油站可参照本标准适当压缩定员标准。⑦设有非有 偿服务项目的加油站可在标准定员的基础上增加不超过20 的人员。⑧中心城市的主要加油站实际用工可在标准定员 的基础上提高5-15。2. 加油站便利店人员定编见第七章“便利店管理”第一节的有关规定。3. 设有其他经营项目或服务项目的加油站其他项目人员的定编由各省市、区公司根据本区域实际情况制订定编标准。第九条程序与权限站长根 据本节有关规定结合加油站的规模、功能设计、日均加油量、日交易次数、营业时间等因素申报加油站的岗位设置及定员情况。地市分公司负责管辖区域内加油站的岗位设置及定员。第二节岗位职责第十条站长经理岗位职责 1. 负责组织 和领导全站员工开展各项经营、管理和服务工作。2. 负责 加油站商品的进、销、存和数质量管理保障供应提高销量确保公司下达的经营销售指标和其他目标的全面完成。 3. 加 强核算分解落实各项经济指标控制费用支出降低商品损耗

加油站排行

30 山东滨化集团山东省石油有限 10399851 154 31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山东省石油股份 10113710 156 32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分公司江西省石油股份 10069998 160 33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分公司湖北省石油股份 9966656 164 34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油管理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油国有 9794750 167 35 延炼实业集团公司陕西省石油国有 9431229 169 36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华北油田分公司河北省石油股份 9402680 171 37 中国石化集团巴陵石化有限责任公司湖南省石油国有 9240550 186 38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原油田分公司河南省石油股份 8712768 187 39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西南油气田分公司四川省石油股份 8708610 189 40 石家庄炼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石油股份 8689244 203 41 辽河石油勘探局辽宁省石油国有 8134702 205 42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大港油田公司天津市石油股份 8108770 207 43 四川石油管理局四川省石油国有 7908760 218 44 延长油矿管理局陕西省石油国有 7413763 224 45 中国石化集团沧州炼油厂河北省石油国有 7139383 243 46 中国石油克拉玛依石化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油股份 6719010 263 47 中国石化集团青岛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山东省石油国有 6466271 267 48 华北石油管理局河北省石油国有 6370188 272 49 长庆石油勘探局陕西省石油国有 6229651 281 50 鄂城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湖北省石油国有 6090520 285 51 青岛广源发集团有限公司山东省石油有限 6051331 289 52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大港石化分公司天津市石油股份 5930000 293 53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辽河石化分公司辽宁省石油股份 5899840 294 54 长庆油田庆阳分公司甘肃省石油国有 5893140 300 55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吐哈油田分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油股份 5852072

3—危险化学品—【实施2014 】石油库设计规范 GB50074-2014

4库址选择 4.0.1石油库的库址选择应根据建设规模、地域环境、油库各区的功能及作业性质、重要程度,以及可能与邻近建(构)筑物、设施之间的相互影响等,综合考虑库址的具体位置,并应符合城镇规划、环境保护、防火安全和职业卫生的要求,且交通运输应方便。 4.0.2企业附属石油库的库址,应结合该企业主体建(构)筑物及设备、设施统一考虑,并应符合城镇或工业区规划、环境保护和防火安全的要求。 4.0.3石油库的库址应具备良好的地质条件,不得选择在有土崩、断层、滑坡、沼泽、流沙及泥石流的地区和地下矿藏开采后有可能塌陷的地区。 4.0.4一、二、三级石油库的选址,不得选在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及以上的地区。 4.0.5一级石油库不宜建在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的Ⅳ类场地地区。 4.0.6覆土立式储罐区宜在山区或建成后能与周围地形环境相协调的地带选址。 4.0.7石油库应选在不受洪水、潮水或内涝威胁的地带;当不可避免时,应采取可靠地防洪、排涝措施。 4.0.8一级石油库防洪标准应按重现期不小于100年设计;二、三级石油库防洪标准应按重现期不小于50年设计;四、五级石油库防洪标准应按重现期不小于25年设计。 4.0.9石油库的库址应具备满足生产、消防、生活所需的水源和电源的条件,还应具备污水排放的条件。 5库区布置 5.1总平面布置 5.1.1石油库的总平面布置,宜按储罐区、易燃和可燃液体装卸区、辅助作业区和行政管理区分区布置。石油库各区内的主要建(构)筑物或设施,宜按表5.1.1的规定布置。 5.1.4储罐应集中布置。当储罐区地面高于邻近居民点、工业企业或铁路线时,应加强防止事故状态下库区易燃和可燃液体外流的安全防护措施。 5.1.5石油库的储罐应地上露天设置。山区和丘陵地区或有特殊要求的可采用覆土等非露天方式设置,但储存甲B类和乙类液体的卧式储罐不得采用罐式方式设置。地上储罐、覆土储罐应分别设置储罐区。 5.1.9同一储罐区内,火灾危险性类别相同或相近的储罐宜相对集中布置。储存Ⅰ、Ⅱ级毒性液体的储罐罐组宜远离人员集中的场所布置。 5.1.13储罐区泡沫站应布置在罐组防火堤外的非防爆区,与储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0m。 5.1.14储罐区易燃和可燃液体泵站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甲、乙、丙A类液体泵站应布置在地上立式储罐的防火堤外; 2丙B类液体泵、抽底油泵、卧式储罐输送泵和储罐油品检测用泵,可与储罐露天布置在同一防火堤内; 3当易燃和可燃液体泵站采用棚式或露天式时,其与储罐的间距可不受限制,与其他建(构)筑物或设施的间距,应以泵外援按本规范表5.1.3中易燃和可燃液体泵房与其他建(构)筑物、设施的间距确定。 5.1.15与储罐区无关的管道、埋地输电线不得穿越防火堤。 5.2库区道路 5.2.1石油库储罐区应设环形消防车道,位于山区或丘陵地带设置环形消防车道有困难的下列罐区或罐组,可设尽头式消防车道: 1 覆土油罐区;

石油库设计规范标准

石油库设计规范标 准

石油库设计规范(修订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J74一84 主编部门: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工业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 施行日期:1995年10月1日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石油库设计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 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生产安全,管理方便,确保油品质量,减少油品损耗,防止污染环境,节约用地和节约能源。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石油库新建和扩建工程的设计。 本规范不适用于下列石油库的设计: 一、总容量小于500立方米的石油库; 二、地下水封式石油库; 三、自然洞石油库; 四、使用期限少于5年的临时性石油库。 本规范亦不适用于生产装置内部的储油设施的设计。 第1.0.3条石油库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 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第1.0.4条石油库等级的划分,应符合表l.0.4的规定。

石油库等级划分表l.0.4 第1.0.5条石油库储存油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符合表1.0.5的规定。 石油库储存油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表1.0.5 第1.0.6条石油库内生产性建筑物和构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得低于表1.0.6的规定。 石油库内生产性建筑物和构筑物的耐火等级表1.0.6 第二章库址选择

第2.0.1条石油库的库址,应选在交通方便的地方。以铁路运输为主的石油库,应靠近有条件接轨的地方;以水运为主的石油库,应靠近有条件建设装卸油品码头的地方。 第2.0.2条储存原油、汽油、煤油、柴油等大宗油品的石油 库的库址选择,应考虑产、运、销的关系和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油品运输流向。 第2.0.3条为城镇服务的商业石油库的库址, 在符合城镇环境保护与防火安全要求的条件下,应靠近城镇。 第2.0.4条企业附属石油库的库址选择, 应结合该企业主体工程统一考虑,并应符合城镇或工业区规划、环境保护与防火安全的要求。 第2.0.5条石油库的库址应具备良好的地质条件,不得选在有 土崩、断层、滑坡、沼泽、流沙及泥石流的地区和地下矿藏开采后有可能塌陷的地区。 人工洞石油库的库址,应选在地质构造简单、岩性均一、石质坚硬与不易风化的地区,并宜避开断层和密集的破碎带。 第2.0.6条一、二级石油库的库址,不得选在地震基本烈度九 度及以上的地区。 第2.0.7条当库址选定在靠近江河、湖泊或水库的滨水地段时,库区场地的最低设计标高,应高于计算最高洪水位0.5米。 当有防止石油库受淹的可靠措施;且技术经济合理时,库址亦可选 在低于计算最高洪水位的地段。

小型石油库及汽车加油站设计规范GB 50156

小型石油库及汽车加油站设计规范GB 50156-92(2001年版)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出版本书已经修正更名为<汽 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 小型石油库及汽车加油站设计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小型石油库和汽车加油站的设计,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节约用地和能源,减少油品损耗,防止污染环境,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生产、管理方便。为此,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小型石油库和汽车加油站的新建工程和扩建工程的设计。 本规范不适用于自然洞石油库、人工洞石油库和生产工艺过程所用油品的储油设施的设计。 第1.0.3条小型石油库和汽车加油站内生产性建筑物、构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得低于二级。 第1.0.4条小型石油库和汽车加油站储存油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的规定。 第1.0.5条小型石油库和汽车加油站的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小型石油库 第一节库址选择 第2.1.1条商业小型石油库库址的选择,应符合城镇规划、环境保护和防火安全的要求,并应靠近城镇和交通方便的地方,其位置宜在城镇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向。 第2.1.2条企业附属小型石油库库址的选择,应符合企业总体规划、环境保护与防火安全的要求;并宜位于该企业的边缘地带。 第2.1.3条小型石油库的库址,不应选在土崩、断层、滑坡、沼泽流沙及泥石流等不良地质的地区。 第2.1.4条小型石油库的库区设计地面标高,应高出25年一遇的最高洪水位0.5m。 第2.1.5条商业小型石油库与周围建筑物、构筑物、交通线等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表2.1.5的规定。商业小型石油库与周围建筑物、构筑物、交通线等的安全距离表2.1.5 名称安全距离(m) 民用建筑耐火等级一、二25 三30 四35 重要公共建筑物50 工矿企业的建筑物、构筑物35 国家铁路线50 续表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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