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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性采访注意的问题

隐性采访注意的问题
隐性采访注意的问题

什么叫隐性采访

所谓隐性采访,是指在采访对象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偷拍、偷录等记录方式,或者隐瞒记者的身份,以体验的方式或者其他方式,不公开猎取已发生或正在发生又未被披露的新闻素材的采访形式。

隐性采访是一种特殊的采访形式,在电视节目的舆论监督中隐性采访已成为一种较常使用且效果较为明显的一种形式,尤其在批评性报道中,隐性采访的手法越来越受到记者们的垂青。在一段时间内甚至大有“无片不隐”的趋势。在采访对象弄虚作假或者批评性报道中采访对象拒绝接受采访甚至对记者人身安全构成威胁的特殊情况下,电视新闻中往往就要运用隐性采访。中央电视台的名牌栏目《焦点访谈》就经常会运用隐性采访来进行批评性报道。所以说隐性采访就是指记者出于特定原因,不公开自己的记者身份,或在不通知被摄对象、不申明采访目的等情况下,对隐蔽的信息搜集的采访方式,也有人称之为暗访、偷拍。

隐性采访作为采访方式的一种,在某种程度上可以完成显性采访不能完成的任务,但是,隐性采访毕竟只是显性采访的一种辅助手段和工具。既然是辅助性的,那么就应该有一个“度”的问题。隐性采访一定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不能将其凌驾于法律之上。当前的媒介上,隐性采访似乎有过滥之嫌。有部分学者认为只有在无法或不能公开采访,或者在正常采访无法实现预期目标的特定情况下,才能不得已而为之。新闻工作者只有在用尽了一切合法的、毫无争议的手段之后,才可考虑是否用相对来说值得研究的手段来采访新闻。隐性采访应注意的问题

记者可以在普通公众可以自由出入的公共场所,如公路、商场、车站、公园等,也可以假冒身份,秘密“进入”他认为需要进入的公众场所进行隐秘采访。但不能秘密设置一个引人入彀的“陷阱”欺骗被采访者进入后再采访,或者根据自己的主观想象和判断,主动假装去为其提供犯罪客体,这样的话倒有诱发犯罪的嫌疑。例如:为了获得有关被采访对象做假的情况,记者冒充订货者、采购者深入“虎穴”采访新闻,或者记者以欲接受黄色服务的人的身份,对舞厅、茶楼进行偷拍,与采访对象讲“正题”,使被采访对象在不知不觉中中了圈套,这无意间是在诱导被采访对象。诱导,主要是指记者在和采访对象打交道的过程中,故意设置“圈套”、“陷阱”,从而诱使对方上当受骗甚至犯罪。比如说,记者故意设置一些类似于陷阱的情况来诱导被采访者做出有违道德甚至违法犯罪的事情,这样的话不仅仅涉及伦理层面上的问题,而且可能会上升到法律的界面。

曾经做过电视记者的伦理学教授海曼认为隐性采访的存在是必要的,应该提倡。隐性采访令采访对象处于“不设防”境地,可以最大限度地接近事实和真相,从而有效地突破显性采访的封闭性和新闻事实的隐蔽性,采访鲜活有力的第一手资料,最大限度地向受众提供客观公正的原生态新闻。

隐性采访一般是对非道德行为的采访。尊重从事非道德行为的被采访者拒绝采访的声明,实质是尊重被采访者的非道德行为,这是有违社会公共道德的。所以说,隐性采访的存在时非常必要地。《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规定:“支持符合人民利益的正确思想和行为,勇于批评、揭露违背人民利益的错误言行和消极腐败现象,积极发挥舆论监督作用。”隐性采访并没有违反“尊重被访者的声明和正当要求”的规定,反而维护了主流社会的道德理想。2002年3月全国九届人大会议上,翁维权等34名全国人大代表递交227号议案——《关于“电视暗访”应当立法的议案》中提出:“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通过先进的设备采用隐蔽手段在未经他人同意下进行的所谓‘电视暗访’已被有关部门应用。在我国主要用于一些违法违纪事件,其新闻监督、提供证据等作用是非常显著的,并产生良好的社会效益。今后应当有序地开展,并不断加以完善。”

随着媒体生存压力的不断加大,新闻媒体之间的竞争不断加剧。隐性采访是新闻媒体在新闻竞争中克“敌”制胜的法宝。隐性采访将不为平常人所知的“内幕”原原本本地展现,

满足了受众好奇探究心理的同时,也获得了受众的青睐。

因此,隐性采访的存在既有必要性又有合理性。随着社会的进步、法制的健全和科学技术的发展,隐性采访在新闻采访中具有的独特优势将会得到充分展现。

意味着记者在具体采访中不得从事两类行为:一种是积极主动地参与侵权、犯罪或其他违法活动;一种是唆使、引诱他人从事侵权、犯罪或其他违法活动。某些新闻记者为了完成任务或者采访到想要的新闻,有时会做出一些“以恶治恶”、诱导被采访者言行、导演新闻等行为,殊不知自己也成了违法的当事人,严重影响了新闻媒体的形象,并产生极坏的社会影响,对于他们的行为,法律是严厉禁止的。

我国宪法规定的若干原则,民法通则的基本精神,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诉讼法的明确规定,以及保密法、婚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中的相应规定,都为记者明确指出了隐性采访行为的禁区。概括起来,这种禁区有七种情况,即:涉及国家机密、涉及司法秘密、涉及法庭审判、涉及个人隐私、涉及阴私、涉及未成年人犯罪以及涉及商业秘密。其中,涉及个人隐私是隐性采访最容易触犯和忽略的领域。

个人隐私是隐性采访面临的最危险的法律陷阱。隐私权的一个显著特点是隐私的主体“不愿公开”,而新闻报道特别是隐性采访的特点是“力求揭露”,一“明”一“暗”,形成强烈的冲突。如果新闻媒体将客观真实的事实特别是涉及个人隐私的事实进行报道,必然使公民的隐私权受到严重的侵害。“阴私案件”,指内容涉及两性关系或侮辱妇女的刑事案件。如强奸、奸淫幼女的案件,流氓罪中猥亵、侮辱妇女,鸡奸案件,以及卖淫等案件。

记者在进行电视隐性采访时还要做到客观、公正、全面、追求新闻的真实性原则,在写稿中不得运用带贬损、攻击、侮辱性的词句。

进行隐性采访时既要开放又要约束

隐性采访能产生一系列正面作用,但是隐性采访也会成为居心叵测者获取利益、政党之间相互攻击的工具,其操作不当会给利益相关者带来伤害,媒体及记者也容易惹上官司。历史上曾经撼动美国政坛的“水门事件”、“克林顿绯闻案”等,都是由记者通过隐性采访向公众披露的。

隐性采访中经常会涉及公民的名誉权、隐私权、姓名权、肖像权等一系列人格权利,记者采取的手法不当,很容易触犯被采访对象的相关权利,使被采访对象感到利益受到侵犯。正因为隐性采访能带来的一系列影响,法律、新闻媒体、新闻记者等必须对隐性采访进行一定的限制与约束。

不论是隐性采访还是显性采访,本身并不存在正当与否的问题,关键在于如何把握。把握好了,隐性采访可以成为舆论监督的有力武器;把握不好,会成为新闻侵权的罪魁祸首。

恩格斯在驳斥“私事和私信一样,不应在政治争论中加以公开”的观点时说,个人私事一般应受保护,但当私事与最重要的公共利益——政治生活,发生联系时,个人私事就不再是一般意义上的私事,而属于政治的部分,应成为历史记载不可回避的内容。恩格斯的这一论述为隐性采访定下了一个原则:公众利益高于一切,隐性采访不能损害公众利益。

公众利益高于一切,隐性采访不能损害公众利益。

隐性采访在新闻实践中越来越多地运用,尤其在广播电视媒体中,应用率非常高。这种采访方式“已经成为焦点类节目的有力武器”。但是,隐性采访是否有悖于我国的道德规范,是否有悖于《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中“通过合法和正当的手段获取新闻,尊重被访者的声明和正当要求”的规定,在学术界一直争论不休。

对电视隐性采访的理解. 电视隐性采访也被称为秘密采访、暗访、"偷拍偷录".它作为一个新闻概念,确实无法准确界定其合法地位,但作为一种正当的采访手段,必须坚持公众利益高于一切,绝对不能损害公众利益。

隐性采访——新闻报道的双刃剑[借鉴材料]

隐性采访——新闻报道的双刃剑 一:什么是隐性采访 偷拍应当说是一种通俗的说法,用专业化、文学化一点的词说应该是叫隐性采访。 在《电视采访学》一书中指出记者出于特定原因,不公开自己的记者身份,或在不通知被摄对象、不申明采访目的等情况下,对隐蔽的信息搜集的采访方式就叫做隐性采访。而在《隐性采访论》一书中则认为:“i隐性采访是指新闻记者隐去记者身份而秘密地采获新闻事实的采访方法。” 综上所述,虽然两本书的观点稍有出入,但是大致可以得出以下结论:隐性采访应当具备一前提,三条件。首先,前提是隐性采访的当事人必须是在媒体供职的新闻记者,或者是受媒体委托的采访人。三个条件则是:第一,记者隐藏了职业身份而亲临新闻事件的现场;第二,采访是在被采访者未知的情况下进行;第三,采访未事先征得被采访对象的同意。 隐性采访作为一种特殊的采访形式,在舆论监督中已成为一种较常使用且效果较为明显的一种形式,尤其在批评性报道中,隐性采访的手法越来越受到记者们的垂青。在一段时间内甚至大有“无片不隐”的趋势。在采访对象弄虚作假或者批评性报道中采访对象拒绝接受采访甚至对记者人身安全构成威胁的特殊情况下,电视新闻中往往就要运用隐性采访。中央电视台的名牌栏目《焦点访谈》《东方时空》等就经常会运用隐性采访来进行批评性报道。 二:隐性采访的历史 在西方,有记载的新闻隐性采访活动是从17世纪开始的。17世纪中叶起,欧州的一些大城市的咖啡馆成了一些记者进行隐性采访的集中场所。不过,那时记者进行的隐性采访手段单一,基本上都是偷听窥视,或是隐瞒自己的身份与人聊天交流,藉此获取新闻信息。ii而真正具有纪念性的隐性报道是1880年美国《纽

隐性采访

隐性采访的定义:记者隐去了记者身份而出现在新闻事件的现场、采访是在被采访者未知的情况下进行的、采访未事先征得被采访对象的同意 所谓隐性采访,是指在采访对象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偷拍、偷录等记录方式,或者隐瞒记者的身份,以体验的方式或者其他方式,不公开猎取已发生或正在发生又未被披露的新闻素材的采访形式。 隐性采访的特征:新闻事实周详、社会参与程度较高、隐瞒身份、隐藏目的、隐蔽手段 作为一种十分重要的采访方式,隐性采访与公开采访相比较,有自己较为显著的特征:记者主动出击。隐性采访是记者主动出击进行采访的行为,记者采访时一定始终在新闻发生的现场,否则隐性采访就无法完整地进行。在某些特定情况下,记者也有可能出现在突发新闻的现场进行采访。有的时候,记者还有可能直接成为新闻事件的当事人,例如记者乘坐的汽车发生车祸等,但这种不期而遇的目击新闻不能算真正意义上的隐性采访,因为记者是被动地介入了新闻事件。隐性采访进行之前有一系列的准备工作,从采访计划的设定,到采访设备安排,都应精心计划,可谓有备而来,不容有所闪失。--(以上来自百度百科) 好处:记者通过隐性采访得到的往往是比较真实的第一手材料,可信度高,说服力强,舆论监督作用大,深受群众欢迎。用得好,会起到立竿见影的舆论监督作用 作为新闻采访的重要手段之一,隐性采访的作用还是十分巨大的。新闻的社会功能之一就是追求社会公正,对于社会上的不公和丑恶现象,批评性报道具有强有力的抨击作用。在进行批评报道时,如果记者采取显性采访,亮明自己的身份,说明采访意图,一般是很难了解到真实情况的。因此,把隐性采访用得恰到好处,充分发挥其独特作用,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就显得尤为重要。 隐性采访应遵守的原则:1、正确导向原则。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新闻媒体不能单纯追求卖点和轰动效应,否则,就会走偏方向。在重视政治性导向的同时,也不能忽视思想导向、价值导向、消费导向、生活导向、行为导向、服务导向、审美导向等等,要让人通过新闻报道迅速领会媒体在宣传什么,反对什么。 2、遵纪守法原则。国家的法律法规,政府的规章制度,社会的道德要求,每一个公民都应该遵守,新闻记者更应做出表率。《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中规定:“要通过合法和正当的手段获取新闻,尊重被采访者的声誉和正当要求”。这是否可以理解为不大力提倡隐性采访,因为在隐性采访的条件下,谈不上尊重被采访者的声誉和正当要求的问题。而我国的法律条文对新闻媒体报道是设立有禁区的,包括国家机密、未成年人犯罪、个人隐私以及商业秘密等。这对于各种报道方式(包括隐性采访)都适用。因此,记者在进行隐性采访时,必须遵守这些规定。 3、满足大众需求原则。作为大众传媒,我们的新闻报道是满足大众需求,还是满足少数人的口味?是为了记者个人的一夜成名或报纸的一炮而红,还是要真正为群众解决问题?答案显而易见。美国有关专家认为,记者在暗访中存在以下原因是“不能容忍”的:为了赢得奖项;可以借此打击竞争对手;以更少的时间和资料获得新闻故事情节;这样做的原因是因为别人已经这样做了;采访者本身就是不道德的。可见,只有真正从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满足大众需求,才是记者采访报道的根本。 4、适度介入原则。目前,记者隐性采访的操作方式根据记者介入新闻事件的

论隐性采访中的法律问题

论隐性采访中的法律问题 【摘要】隐性采访作为采访手段中特殊的一种,已被我国新闻实务界所广泛运用在社会新闻采写等领域,但是隐性采访和法律法规之间存在诸多悖论。本论文从从相关的法律、法规、条文、制度入手,根据隐性采访的特点,阐述隐性采访涉及法律方面的问题,详细分析公民隐私权和言论自由的矛盾性,针对如何解决隐性采访的这些问题,重点讨论如何把握隐性采访中的一个“度”的问题,寻求隐性采访和法律法规之间的平衡点,阐述隐性采访的生存之道。 【关键词】隐性采访;隐私权;言论自由;矛盾性;平衡点 0.绪论 在今天这样一个资讯高度发达的社会,每一个现代人都曾接收过新闻记者通过隐性采访获得的新闻信息:面对采访记者摇摇晃晃的镜头,欲说还休的问话,还有被采访者无所顾忌的言行及不可告人的勾当,正为会议新闻四平八稳的八股式折磨得昏昏欲睡的观众,立即打起了精神,紧张地关注起事件的进展。这就是隐性采访的魅力。因此,关注隐性采访,研究隐性采访,实践隐性采访,这对于我国现代新闻事业的发展,无疑是有着特殊的学术意义和时间价值的。 1.论隐性采访的法律困惑 上面我们已经阐述了隐性采访是一种比较特殊的新闻采访形式。近年来,随着新闻事业的发展,新闻活动对现代生活介入程度的不断加深,因隐性采访而引发的法律纠纷和法律诉讼也日益增多。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一方面是因为新闻记者自身业务素质不高,法律意识不强等原因;另一方面,也和我国相关法律规范不健全不配套的原因有关系。隐性采访的非道德行为引发的非道德评价只存在于道德层次,这也许还不会引起过于严重的社会后果,但是隐性采访的非法行为引发的困惑却可能导致违法结果的出现,其严重的社会后果是决不容我们轻视的。因此,我们必须以法律的眼光,认真分析探讨隐性采访中存在的诸多法律困惑,最终为隐性采访的顺利开展寻找到合适的途径。 2.博弈中法律平衡 2.1隐性采访中的违法现象 目前,从中央到地方,各种媒体都有运用“隐性采访”来揭露各种违法事件或是其他影响公众利益的事件的报道。“隐性采访”也成为新闻记者挖掘深度新闻的常用手法。对于新闻媒体和记者来说,采用此类方法是无可厚非的,它能使记者获取正面采访得不到的信息和材料,增强了新闻的真实感、现场感。然而,在法制日益健全,权利界限越来越明确的今天,“隐性采访”稍有不慎就会引起法律上的纠纷。如何把握隐性采访的法律界限,是新闻记者时刻要注意的问题。隐性采访是一把“双刃剑”。用得好,会起到立竿见影的舆论监督作用;用得不当,

浅析电视新闻隐性采访的存在条件和优势所在

浅析电视新闻隐性采访的存在条件和优势所在 内容提要:在现实社会中,新闻媒体经常使用隐性采访的方法进行采访,通常是对社会存在的问题和阴暗面进行揭露,电视新闻隐性采访则较多地使用偷拍偷录的方式获取材料,并且由此而形成的批评性新闻报道很受电视观众的欢迎。与此同时,惹起的新闻官司也不少。在道德和法律方面存在很多争议。本文主要从受众和媒体等方面阐隐性采访的存在条件及优势所在。 关键词:隐性采访存在条件优势所在 由萨洛蒙、布勒松等人提出的“堪的摄影”的手法,即偷拍手法。近几年在电视新闻采访中被广泛应用。也就是大家熟知的隐性采访或称暗访。所谓隐性采访就是指记者故意隐藏自己身份、采访目的和采访手段企图直接参与某个新闻事件或在采访对象不知情的情况下以观察的形式获取新闻资料的新闻采访活动。它主要用于搜集违法乱纪、违背社会公德内容的新闻事实的采访。 在我国新闻史上,也曾有许多新闻记者采用隐性采访的手段获取新闻进而对社会产生重大影响。1903年发生的“沈荩案”影响最大,1903年初,清朝政府与俄国秘密商定条约六条,俄国企

图控制我国东北等地区。新闻记者沈荩将用侦探手段获得的消息传给了天津的英文报纸并遍载日报报纸。由此,东京的中国留学生纷纷响应,拒俄运动掀起。沈荩也因此而惨遭迫害。 新闻记者获取新闻信息的主要途径是依靠显性采访,而隐性采访与显性采访相对立,也是记者采访必不可少的一种手段,但目前对隐性采访的质疑也层出不穷。涉及到法律层面、道德层面等等。但争议归争议,隐性采访仍然在使用,并且由隐性采访获取的新闻资料被广大电视观众所喜爱。诸如《焦点访谈》《新闻调查》《大写真》浙江卫视周末版有一个以偷拍偷录为主要采制手段的《目击》栏目,这样一些名闻遐迩的栏目也主要是借助隐性采访的吸引力而长盛不衰的。它们的成功足以证明隐性采访是极具生命力的。那么面对道德压力、法律压力隐性采访的存在的条件和发展的优势是什么呢? 一.电视新闻隐性采访得以产生和发展的条件 1、科技进步,摄影器材轻便易隐藏,为隐性采访提供了技术准备 电视新闻区别于平面媒体最大的特点是其能通过摄像机向观众展示一个立体的视听空间。因而,电视新闻实务的发展对现代电子技术手段的开发利用有较强的依赖性。摄录一体化的ENG的发明和使用为个性化的、有特色的电视采访出现提供了物质技术

南开18秋学期(1703)《新闻采访与写作》在线作业

(单选题) 1: “谦恭不流于谄媚,庄严不流于傲慢”这句话体现了直面采访中哪项原则?A: 平等原则 B: 因人而异的原则 C: 民主原则 D: 掌握主动权的原则 正确答案: (单选题) 2: 好的新闻标题需要反复琢磨,下列哪个标题最好? A: 截断巫山云雨,高峡出平湖 B: 截断云雨锁大江 C: 搬来石壁锁大江 D: 衔来石壁锁大江 正确答案: (单选题) 3: 下列哪一项不符合标题的制作步骤? A: 从新闻中选择列入标题的内容 B: 确定标题的立场态度和感情色彩 C: 确定标题的结构和表现手法 D: 标题文字越详细越好 正确答案: (单选题) 4: 多篇新闻共同的标题称为()。 A: 大标题 B: 小标题 C: 主标题 D: 提要题 正确答案: (单选题) 5: 以下哪个表述更适合新闻写作?() A: 与会者一致认为…… B: 讲座受到热烈欢迎。 C: 掌声持续了10分钟之久。 D: 他从事这项工作已经很多年了。 正确答案: (单选题) 6: 新闻语词中最能出彩的词是() A: 形容词 B: 动词 C: 助词 D: 惊叹词 正确答案: (单选题) 7: 标题《举重运动员陈伟强创造新纪录》可以精简成?() A: 《举重运动员打破记录》 B: 《陈伟强创造新纪录》 C: 《陈伟强打破举重记录》 D: 《举重运动员创造新纪录》 正确答案: (单选题) 8: 用于内容重要、篇幅较长的新闻中,提示新闻要点的文字是什么?() A: 主题 B: 副题 C: 引题 D: 提要题 正确答案: (单选题) 9: 单一式结构的新闻标题有何特点?() A: 只有一行 B: 只有主题,没有辅题 C: 可以有引题,不可有副题 D: 既可以是实题,又可以是虚题

论隐性采访的法律和道德问题

论隐性采访的法律和道德问题 ——新闻学章昊辰 论文摘要:近年来,随着新闻事业的不断发展,隐性采访作为一种新兴的采访方式, 越来越受到新闻从业人员的亲睐。媒体的公众性质决定了其独有的特质,也造成了其不可避免的缺陷。而隐性采访的方式在一定程度上有效规避了缺陷,增强了新闻的真实性。当然,任何事物都具有两面性。下面就对隐性采访的认识、应注意的问题、法律地位以及记者的道德来对隐性采访这一形式所涉及的法律和道德问题进行分析。 关键词:隐性采访;合法性;职业道德 一、对隐性采访的基本认识 (一)什么叫隐性采访 所谓隐性采访,是指在采访对象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偷拍、偷录等记录方式,或者隐瞒记者的身份,以体验的方式或者其他方式,不公开猎取已发生或正在发生又未被披露的新闻素材的采访形式。 隐性采访是一种特殊的采访形式,在电视节目的舆论监督中隐性采访已成为一种较常使用且效果较为明显的一种形式,尤其在批评性报道中,隐性采访的手法越来越受到记者们的垂青。在一段时间内甚至大有“无片不隐”的趋势。在采访对象弄虚作假或者批评性报道中采访对象拒绝接受采访甚至对记者人身安全构成威胁的特殊情况下,电视新闻中往往就要运用隐性采访。中央电视台的名牌栏目《焦点访谈》就经常会运用隐性采访来进行批评性报道。所以说隐性采访就是指记者出于特定原因,不公开自己的记者身份,或在不通知被摄对象、不申明采访目的等情况下,对隐蔽的信息搜集的采访方式,也有人称之为暗访、偷拍。 (二)隐性采访的起源 隐性采访在西方新闻是早已有之。1880年,美国《纽约世界报》女记者勒丽·蓓蕾听说伯勒克威尔岛疯人院虐待精神病患者、侵犯人身权利,她便把自己乔装打扮成一名“疯子”,亲身体验、了解情况。(知识林--《新闻知识》1987年04期)我国著名报人邵飘萍也比较早地关注隐性采访问题。由于电视隐性采访消除了采访现场和摄像机的存在而产生的违背生活自然流程的可能,其新闻性和现场感就强,因而在观众心中产生的真实感和可信度也较强,它所起到的舆论监督的效果也就不错。 (三)隐性采访的运用范围 隐性采访作为采访方式的一种,在某种程度上可以完成显性采访不能完成的任务,但是,隐性采访毕竟只是显性采访的一种辅助手段和工具。既然是辅助性的,那么就应该有一个“度”的问题。隐性采访一定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不能将其凌驾于法律之上。当前的媒介上,隐性采访似乎有过滥之嫌。有部分学者认为只有在无法或不能公开采访,或者在正常采访无法实现预期目标的特定情况下,才能不得已而为之。新闻工作者只有在用尽了一切合法的、毫无争议的手段之后,才可考虑是否用相对来说值得研究的手段来采访新闻。 二、隐性采访应注意的问题 (一)记者用隐身的替代身份必须受到法律的限制 记者用隐身的替代身份只能是一般公民依法可以充当的角色而不能是法律特别授权的,拥有某种特殊权利的特殊身份。例如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记者,为了采访山东菜农进京所遭遇到的种种路障和非法收费问题,巧妙拍录了许多真实的镜头。记者扮演“菜农”,“顾客”等其实也就是充当了替代身份。在具体的实际操作过程中,记者为了获得可靠信息,为了方便接触采访对象,往往假扮一些身份进行隐性采访。例如一位记者冒充工程人员进入三峡工地龙口地段的禁区,甚至一度被误认为是指挥长,这是明显的

隐性采访最新案例2018【论隐性采访权的限制】

隐性采访最新案例2018【论隐性采访权的限制】 新闻媒体和记者的采访权,从形式上分为显性采访权和隐性采访权。由于隐性采访权的实现常常采取隐瞒身份、意图引诱、偷拍偷听的方式方法进行采访,又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制,往往引起侵权和法律纠纷,为了保护新闻媒体及其记者和被采访对象双方的权利,从理论上理清隐性采访的权利限制就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隐性采访权的法理基础法律依据 隐性采访相对于显性采访而言,是指新闻记者以完全或部分不公开职业身份、不公开采访工具或设备、不公开采访意图和目的的方法进行新闻采集的活动。知情权理论是媒体及其记者的采访权的理论依据。知情权理论是由美国新闻编辑肯特?库珀提出的,它包括知政权、社会知情权、个人信息知情权,含义就是公民有权知道其应当知道的事情,国家应当最大限度地确认和保障公民知悉、获取信息的权利。由于公众的知情权不可能由分散的个人来行使,所以媒介就成为满足公众知情权的重要渠道和工具,媒体和记者也就成为向公众传递所获得消息的天然承担者,媒体和记者的采访权来源于公众的知情权。 在我国,媒体及其记者的采访权(包括显性采访权和隐性采访权)直接来源于我国宪法的规定,《宪法》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务,管理社会事务”。这条规定表明,人民有权获得国家及社会管理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方面的信息及管理情况,有权

通过新闻媒体获取各种信息,知悉政情、经情和社情民意。另一方面,宪法第二章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包括了公民的政治权利与自由、人身权利与自由、公民对国家机关及其人员的批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公民的社会经济、教育和文化方面的权利等。这些权利的实现,在一定程度上,有赖于新闻媒体的充分发展,它必然要求赋予媒体及其记者采访的权利。在我国,新闻媒体的性质属于事业法人,承担社会公共职能,可以说,媒体及其记者的采访权包括隐性采访权都来源于宪法的规定,基于人民的授权。 隐性采访权的构成条件 笔者认为,隐性采访权的构成,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隐性采访的主体必须是媒体及其记者。采访权是人民和国家为了维护公共利益的需要赋予媒体及其记者的专有权利。除新闻媒体及其新闻记者外,其他组织和个人无权进行隐性采访。 隐性采访是不公开记者身份或者采访意图、采访的记录工具的新闻采集活动。隐性采访的“隐”,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隐瞒真实身份,即“隐”去媒体和记者的真实身份,或者编造冒充其他身份;二是隐瞒真实目的,即“隐”去采访所要揭露的事情真相,为了达到特定的目的,隐性采访者往往隐瞒采访的真实意图,使被访者放松警惕,获得客观真实的信息;三是采用偷拍、偷录手段。三者只要具备其一,就具有了“隐”的性质。 隐性采访的目的是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隐性采访的目的必须严格限定为公共利益的需要,这是隐性采访权合理性和合法性的道德基础。因为隐性采访采取的“隐瞒、欺骗、引诱、偷拍偷听”的方式方法是与社会的诚信准则相冲突的,或多或少地会侵犯他人的合法权利,甚至会“诱导出”违法犯罪行为,所以,如果出于个人利益的需要或私利而侵犯他人利益,

浅析隐性采访中的法律问题

浅析隐性采访中的法律问题 摘要隐性采访作为新闻采访的特殊方式之一,在新闻采访报道中被中外新闻工作者广泛运用,然而对隐性采访的合法正当性的问题,社会各界普遍存在争议。在实践中,常出现隐性采访导致的新闻侵权、新闻诉讼等法律纠纷,而造成此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因此在规范隐性采访的问题上,同样应从记者、新闻媒体、相关法律法规等多方面进行努力。 关键词隐性采访法律规范 一 隐性采访,作为一个新闻概念,到目前为止并没有一个固定的定义。 《新闻学大辞典》对隐性采访的定义是:“记者隐瞒记者身份或采访目的而进行的采访。” 《中国新闻实用大词典》中的定义是:“不公开记者的身份,或公开记者身份但不道出真实采访意图的采访。 一般而言,所谓隐性采访,是指记者在采访对象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偷拍、偷录等记录方式,或者隐瞒记者的身份,以体验的方式或者其他方式,不公开猎取已发生或正在发生又未被披露的新闻素材的采访形式。 它主要包含以下三个层次意思: (1)、隐性采访是新闻工作者的重要采访手段之一; (2)、隐性采访是在特殊情况下为了采集公开采访得不到的真实情况而使用的一种特殊的采访方法; (3)、隐性采访具有不同于其他采访的自身特点。 隐性采访在新闻史上存在由来已久,在美国新闻史上的“掏粪运动”中,隐性采访就曾被大量使用,而曾经撼动美国政坛的“水门事件”、“克林顿绯闻案”等也同样是采用了隐性采访的方式。 就中国而言,央视老牌节目《焦点访谈》、《每周质量报告》,以及每年举办的“3.15晚会”,其中记者通过隐性采访带回的大量新闻报道,无不给广大受众群体留下深刻的印象。2010年,震惊全国的富士康员工连环跳楼自杀案件,南方周末记者就是以一名普通求职者的身份,深入到富士康公司的内部,切身体验富士康员工的每日工作和生活,从更为真实、全面的角度来对该新闻事件进行系列深入报道,从而让我们了解了一个相对真实的新闻事实。 实践证明,隐性采访对于新闻媒体进行新闻舆论监督有着十分重要和积极地作用,对于社会的进步与发展也有着不可忽视的意义。 然而,在充分肯定隐性采访的积极作用的同时,我们也不得不承认,隐性采访从出现的最开始就饱受社会争议。近年来,随着现代社会文明的不断发展,尤其是法制文明的不断进步,对于隐性采访存在合法性的问题,社会各界的争论愈演愈烈。 就目前而言,现行的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新闻采访须以公开的方式进行,也就是说,法律未对“隐性采访”这一特殊的新闻采访方式进行明文制止。而且,我国《宪法》第35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结社、集会、游行、示威的自由”,《宪法》第40条规定了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提出建议和批评的权利。 此外,隐性采访在某种程度上具有新闻监督的作用,新闻媒介又是公众了解信息的主要渠道,由此而言,隐性采访对于公众的知情权、舆论监督权有着重要的保障作用。对隐性采访采取支持态度正是以上述几方面为主要理由。 对隐性采访持否定态度者则认为:新闻采访应该以一种公开、合法、正当的手段进行,这是新闻工作的基本要求,也是新闻自身的本质要求,而隐性采访采取的偷拍、暗访等手段显然是有悖公开、正当的要求的。再者,在受采访对象不知情的情况下,对采访对象进行采访、拍摄,对公民的个人隐私权产生很大威胁。此外,记者在进行隐性采访时,往往采取改换身份、独自行动的方式,这无疑将记者自身置于一种十分险的境地,这对于记者的人身安全同样构成很大威胁。

2014年新闻记者证考试第三章新闻伦理

《新闻伦理》 (一)单选题 1. 2. 3.世界各国新闻伦理规范中,最普遍的原则是 4. 哪一选项不属于新闻职业伦理的基本特 5.为何对党和政府监督是我国新闻记者应遵 6.2009 年修订版《中国新工者职业道德准则》 7.下列哪一选项不应成为新闻职业道德的主 8. 客观是新闻记者所应遵守的职业伦理规范, 9.下列哪一项是对有偿新闻实质的准确表 11.某记者采访回来时,发现采访对象给的材料袋里有一个装有 200元钱购物卡的信封,多次都无法联系上对方,此时他的正确做法是 12. 13.新闻图像的使用中哪类人物的面部不需要 14.新闻记者在有关司法类新闻的报道中,下 15.当一名新闻记者坐公交车碰到歹徒劫持乘 16.灾害报道中,为避免采访中的“再次伤害”,哪个建议不合适? 17.某特大交通事故发生后,某记者在现场主动放弃了对抱着遇害孩子痛哭的女子的采访, 18. 19.记者是否采用隐性采访手段的最重要依 20.下列哪一选项不属于新闻记者采用隐性采访时应遵循的原则? 21.评判报道对象是否属于公众人物的边界在 22.23. 24.某电视台记者采访某落后地区盲童学校,天真烂漫的孩子对摄像机充满了好奇,他想满足孩子的好奇,但又想尽量不伤害孩子自尊。 25.电视新闻主持人的哪些行为不属于兼职? 26.哪一选项中不属于新闻报道常见的歧视对27. 28.对造成新闻伦理失范原因解释错误的是哪 29.造成网络媒体新闻伦理失范行为大大高于传统媒体的最重要原因是30.某记者购买了某公司的股票,有一天他得到该公司不法经营行为的独家消息,他应该(二)多选题 1.伦理有哪些特性?A.时代性B.民族性D.阶级性 2.世界各国新闻伦理规范基本包括以下哪些内容? A.真实、客观与公正B.清正廉洁、行为正当C.自觉守法、不损害公共利益和公民权利D.提倡公平竞争、加强协助与交流 3.我国与西方发达国家新闻伦理的主要区别在于? A.我国属于社会主义伦理观体系,西方发达国家属于资产阶级伦理观体系 B.我国新闻伦理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根本原则,西方发达国家以新闻自由原则为根本原则 D.我国新闻伦理强调新闻工作的党性,西方发达国家强调新闻人应独立于政党 4.新闻自由原则作为西方新闻伦理的根本原则有哪两大致命弱点? A.容易被金钱所操控B.容易被政治权力所操控 5.记者采访中哪些物品不能收?A.小额的现金B.购物卡C.礼品券D.活动纪念品 6.下列哪些行为属于有偿新闻? A.参加采访对象安排在营业性餐厅、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公共娱乐场所的活动 B.参加报道对象提供的免费旅游C.以“开展正面宣传”为诱饵拉广告、要赞助D.以内参、曝光等方式要挟采访对象做广告或给“封口费” 7.下列哪些属于我国新闻职业道德的基本原 则? A.坚持党性原则,以马克思主义新闻观为指导B.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原则,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C.严守新闻报道的真实性原则,按照事物的本来面目反映事物 D.发扬优良的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 11.在灾难新闻的现场采访中,新闻记者的正确做法有哪些? A.采访前与采访对象沟通,说明采访意图,征得同意 B.采用联合采访方式,减少对遇难者家属的重复情感刺激C.当采访对象处于惊恐状态时,放弃直接接触的采访方式(如提问、摄影、摄像),或放弃采访D.面对刚失去亲人的采访对象,提问不涉及失去亲人的感受、对亲人的思念等 12.在未成年人受到性侵犯或参与违法犯罪活动案件的报道中,下列做法正确A.对未成年人姓名进行化名处理 B.对未成年的声音进行变声处理C.鉴定书等材料上的姓名模糊处理D.对未成年人影像进行模糊处理 13.选项中哪些新闻报道用语不当? A.工人小偷B.教授罪犯C.贪官妻子D.拾破烂老公 14.案件报道涉及下列哪些对象时应不公开其真实姓名? A.犯罪嫌疑人家属B.涉案的未成年人 C.采用人工授精等辅助生育手段的孕产妇D.严重传染病患者 16.2003 年新闻战线“三项学习教育”具体指哪三项内容?B.职业精神职业道德学习教育活动 C.“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D.马克思主义新闻观 17.下列哪些因素会导致新闻伦理失范行为的产生? A.新闻媒体编辑部门与经营部门混岗B.记者有经营任务C.新闻记者将采访权、报道权看成了手中掌握的权力 D.记者对新闻职业道德规范不熟悉 18.下列哪些人属于新闻报道中“易受伤害者”? A.儿童B.罪犯的亲属和朋友C.性骚扰的受害者D.正在住院的病人 D.某记者未经本单位批准就私自开设了个人职务微博 21.新闻逼视与舆论监督的主要区别在于? A.报道动机上,新闻逼视主要目的是达到新闻轰动效应,舆论监督主要目的是让采访对象的不轨行为得到惩处C.报道人员的身份定位上,新闻逼视中报道人扮演审判者、仲裁者角色,舆论监督中报道人是客观中立的职业新闻人 D.报道素材的选择上,新闻逼视有目的寻找容易激发社会情绪的素材,舆论监督报道素材相对较为广泛 22.记者对同事的哪些做法符合新闻职业道德规范? A.改动别人的稿子须征得人家同意,别人不愿修改的内容不要强求 B.由同事提供大量素材的作品应署上同事的名字 C.采访别人所负责行业和部门范围内的新闻须事先同

隐性采访最新案例2018【简议隐性采访的法律限制】

隐性采访最新案例2018【简议隐性采访的法律限制】 摘要:隐性采访因记者隐藏了自己的身份和意图,容易了解到真实可靠的第一手材料,有助于记者把握采访时的主动权。但由于隐性采访比较特殊,记者在进行采访的过程中,只有遵循相关的法律限制,把握好新闻报道和隐性采访的度。才可以更好地使用这一采访方式。 关键词:隐性采访法律限制 隐性采访,也称秘密采访或暗访,是指在采访对象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偷拍、偷录等记录方式,或者隐瞒记者的身份,以体验的方式或者其他方式,不公开猎取已发生或正在发生又未被披露的新闻素材的采访形式。 实践中我们常常见到隐性采访的这样两种情况:第一,记者隐去了记者身份而出现在新闻事件的现场。新闻记者了解到某些地方正在发生适宜进行隐性采访的事件或者经常发生适宜隐性采访的事件后,会有意识地进行隐性采访。第二,采访未事先征得被采访对象的同意,采访是在被采访者未知的情况下进行的。采访对象若知道自己的行为是在新闻记者的注视关心之下,他们就会采取一些规避自己错误言行的方法,新闻记者也就无法获知所需要的新闻素材。隐性采访能否顺利完成,与是否能做到让“被采访者未知”密切相关。 作为一种十分重要的采访方式,隐性采访与公开采访相比较,主要有两个方面的显著特征: 一是隐瞒身份。记者身份就其从事的具体工作而言,具有自身的特殊性。而采访新闻事

实,当然是这种特殊性中间最为关键的一条。面对新闻记者的采访,有人愿意侃侃而谈,有人却表示“无可奉告”,而新闻工作的职业要求,使记者们不仅要从“侃侃而谈者”那里采获新闻,还要从“无可奉告者”那里采获新闻。而隐去记者身份去面对“无可奉告者”,无疑是最有利于新闻采获的。所以,在隐性采访活动中,记者必须隐瞒身份。只有隐瞒身份,才可能更方便地采获到有价值的新闻。 二是隐藏目的。记者以某种社会角色(不是记者角色)面对不愿接受采访的对象,他们必须隐藏自己报道新闻的目的,否则,既达不到隐瞒身份的目的,也无法实现自己报道新闻的目的。 不可否认,采用隐性采访的方式确实有许多公开采访所不及的优势。隐性采访在很多情况下有助于获取显性采访无法得到的事实真相:有助于提高采访材料的可信度和感染力,也能够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揭露违法违纪现象。虽然隐性采访在实践中常常存在显性采访无法达到的采访成果,作为显性采访的重要补充,在一定程度上较好地担负起了媒体应尽的社会责任,满足了公众的知情权和探求真相的新闻欲望,但如果使用不当,不仅可能触碰道德红线,还可能因记者的违规操作闯入法律禁区,造成违法。因而,记者在进行隐性采访时也应注意其法律的限制。就目前新闻实践中常见的情况而言,具体来说,隐性采访应注意的法律限制主要有以下几点: 隐性采访工具方面的限制 出于对国家安全和公民权利的保护,记者在隐性采访使用工具方面应严禁使用《国家安全法》所禁止持有、使用的特殊器材进行偷拍偷录。《国家安全法》第二十条明确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非法持有、使用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也有相应规定: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在这方面记者不享有特权,现在记者使用的采访器材越来越先进,要注意避免

隐性采访中被采访者隐身的保护研究

隐性采访中被采访者隐身的保护研究 本篇论文目录导航: 【题目】隐性采访中被采访者隐身的保护研究 【引言1.1】隐性采访概述 【1.2】隐私权概述 【1.3】隐性采访与隐私权的冲突 【第二章】国外法系对隐性采访与隐私权的立法现状 【第三章】我国关于隐性采访和隐私权的立法现状 【第四章】完善我国对隐性采访中隐私权保护的建议 【结语/参考文献】隐性采访中隐私权侵害探究结语与参考文献 摘要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科学技术的进步,新闻的传播变得日益迅速,但伴随着新闻事业的发展,隐性采访和隐私权的矛盾也愈演愈烈。一方面,人们为了满足自己的好奇心,为了适应社会的发展,通过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摄取大量的信息。另一方面,公众权利意识的增强,加上信息流通速度之快,范围之广,确实出现了许多泄露个人私密信息、侵扰个人空间的现象,人们不得不给予个人隐私权更多的关注和保护。如何处理好隐性采访中侵害隐私权的问题,已经成

为各国新闻界和法学界的一个热门话题,不过,目前我国的相关立法和研究都没有一个明确的定论。 隐性采访作为一种特殊的采访手段,是媒体获取新闻素材保证新闻真实性的重要方法之一,也是媒体履行社会监督职责的重要手段之一,但隐性采访的运用不当也会产生不良后果。新闻工作者在运用隐性采访时,应当严格坚持新闻工作者的职业道德操守,注重隐性采访手段运用的正当性、合法性和合理性,在履行社会监督职能的同时,尽可能地避免对被采访者的隐私进行不必要的暴露,以保护被采访者的合法权益。 本文从隐性采访、隐私权的概念入手,分析了隐性采访与隐私权产生冲突的原因,并借鉴了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在隐性采访和隐私权保护方面的立法和实践经验,从国家立法、媒体自律、公民意识三方面对我国解决此问题提出了建议,以期能为我国有关隐性采访侵害隐私权的纠纷提供理论上的参考。 关键词隐性采访隐私权立法保护措施 目录 引言……1 第1 章隐性采访和隐私权概述……3 1.1 隐性采访概述…… 3

浅析隐性采访的法律与道德问题

浅析隐性采访的法律与道德问题 【摘要】随着我国新闻事业的发展,隐性采访新闻报道以其真实、鲜活、能够吸引读者眼球的特点,直观迅速、真实可信的优势为国内越来越多的媒体所接受,赢得了越来越多一线记者的青睐。同时社会法制日益健全,权利界限越来越清晰,“隐性采访”的合法性和道德性一度引起争议,本文就隐性采访的合法性和道德性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意见。 【关键词】隐性采访法律伦理道德新闻法 随着我国新闻事业的发展,新闻行业的竞争日趋激烈,隐性采访新闻报道以其真实直观、信息量巨大、更能够吸引读受众眼球的特点为国内越来越多的媒体和一线记者所青睐。目前,从中央到地方,各种媒体都有通过隐性采访,来揭露各种违法乱纪或是其他影响公众利益的事件。著名揭黑记者王克勤的很多名报道,如《山西疫苗乱象调查》,都是通过隐性采访获得了大量的信息源。 然而,当今社会法制日益健全,权利界限越来越清晰,“隐性采访”的合法性和道德性再度引起争议。不少人反对隐性采访,是因为即使报道媒体是出于维护社会正义和公共利益的目的,也不能淡化隐性采访自身带有的欺骗性。这种通过欺骗获得的新闻素材,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人身权益。甚至由于一些记者自身法律道德素质不高,,为了便捷地获得采访信息,无视法律规定和道德界限,滥用隐性采访。因而,隐性采访的合法性和道德性问题,在今天仍然是一个大问题。一、隐性采访的概念 隐性采访的概念是相对于常规采访来说的。根据新闻界实践来看,对于常规的正面采访,受访者都是乐于接受的,但是对于反面采访或者批评性质的采访,一旦记者亮出身份,说明采访意图,受访者通常是躲闪回避。为了发挥新闻媒体社会舆论监督的职能,新闻界中随即产生相对于常规采访的秘密采访方式,即隐性采访。 通俗地讲,隐性采访是指隐藏身份的新闻记者在被采访对象不知晓的前提下,利用摄、录设备秘密采集新闻事实的一种方法。理论界至今没有对隐性采访给以明确的界定,从称呼上隐性采访通常又称为隐匿采访、私密采访、偷拍、暗访等等,这些称呼都表达了隐匿的采访特征,新闻界一般称为隐性采访。 二、隐性采访的积极意义 隐性采访是显性采访的重要补充。通过隐性采访,新闻媒体可以获得公开采访难以取得的新闻事实,完成一些高难度的采访任务;隐性采访具有无可辩驳的实证性,它能够最大限度地接近新闻事实真相,使受众有身临其境的感觉,满足其对新闻事实深层次了解的欲望;隐性采访也可以使新闻材料更加完美。由于隐性采访功能的渗透性,能够获得一个新闻事件完整的来龙去脉与原因结果,从而

2014新闻记者培训练习题第三章答案

新闻记者培训 2013 练习题 《新闻伦理》练习题(含答案) (一)单选题 1.我国新闻伦理规范的根本原则是什么?(B) A.社会责任原则 B.为人民服务原则 C.新闻专业原则 D.新闻自由原则 2.西方新闻伦理规范的根本原则是什么?(D) A.社会责任原则 B.为人民服务原则 C.新闻专业原则 D.新闻自由原则 3.世界各国新闻伦理规范中,最普遍的原则是什么?(C) A.客观、平衡原则 B.社会责任原则 C.真实原则 D.为公众服务原则 4.哪一选项不属于新闻职业伦理的基本特性? (D) A.核心服务对象的公共性 B.较强的政治伦理色彩 C.社会示范的强烈性 D.较强的商业性 5.为何对党和政府监督是我国新闻记者应遵守的职业伦理规范? 下列哪条解释不正确?(B) A.有助党和政府“照镜子” B.记者是“无冕之王”,是“第四权力方” C.新闻媒体的耳目功能,要求记者将各种信息都传递给党和政府 D.防止党和政府被党和政府内少数不良分子和集团所“被代表” 6.2009 年修订版《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共七条准则,哪 一准则被摆在第一位?(C) A.坚持正确舆论导向 B.遵纪守法 C.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D.坚持新闻真实性原则 7.下列哪一选项不应成为新闻职业道德的主要调解方式?(C) A.通过评价、教育、示范、激励等方式来指导和纠正新闻工作者的职 业行为 B.通过唤起新闻工作者的知耻心、敬业精神等方式,促使他们自觉遵 守职业道德规范 C.通过法规、政策等方式强制约束新闻工作者遵守职业道德规范 D.通过诉诸舆论褒贬、沟通疏导、教育感化等方式 8.客观是新闻记者所应遵守的职业伦理规范,下列哪条不属于新闻客 观的评价标准?(D) A.是否按照事物的本来面目反映事物 B.是否将事实与观点严格分开,避免主观倾向

隐性采访中的道德问题

职业新闻活动本质上是一种公开的社会活动,应尽可能尽少用非公开的方式、手段。即使是为了实现新闻监督,为了维护社会正义和公共利益,作为隐性的信息获取手段——偷拍、偷录,也只能是一种不得已的选择,且对此也须进行必要的道德预估和道德思考。 新闻采访中关涉的道德问题,突出表现在隐性采访中。主要有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隐性采访整体上作为一种采访方式的道德问题;二是公开采访或隐性采访中一些具体隐性采访手段运用中的道德问题。这两方面关涉的道德问题有一定的重合性,但我们在具体分析讨论中将加以分离。 采访方式的道德性 隐性采访是相对显性采访而言的。显性采访是指“以记者身份进行的公开采访”;隐性采访是指“记者隐瞒记者身份或采访目的而进行的采访。”①隐性采访又被称为“暗访”或“秘密采访”。这就是说,在显性采访中,记者的身份对于社会是公开的,被采访对象能够明确知道记者的行为性质;但在隐性采访中,记者身份对于社会是隐蔽的,实质上的被采访对象无法知道记者行为的真实性质和目的。隐性采访方式本身有多种类型,诸如侦察型、体验型、验证型等。 隐性采访作为记者获取新闻的一种方式,本身就是特殊的、非常态的方式,因而很难在整体上进行道德评价。这就意味着,关于隐性采访方式的道德分析,必须动用道德评价的例外原则,必须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客观上必须采用隐性采访方式的必要性,主要源于这样的理由:通过公开采访方式不可能对一些特殊的事实进行采访,无法获取一些特殊对象的真实信息;如果不运用一些特殊的隐性手段,如偷拍、偷录,就不可能记录或留存一些重要的事实信息;进一步说,如果不采用隐性采访方式,不仅形不成新闻报道,也无法通过新闻手段维护社会正义、维护公共利益。 隐性采访方式之所以必要的上述理由,说明隐性采访要想获得道德上的肯定评价,必须满足这样的基本条件:其一,采访动机应该是善意的,这是前提。这个善意在一般意义上说,就是为了维护社会正义,为了社会公众的切身利益。其二,在具体手段上,应该是合法的,不能违背法律规范,因为法律规范其实就是底线性的道德规范。其三,在结果上确实实现了公共利益的维护,至少没有损害公共利益。因此,任何媒体或个体记者,在决定是否运用隐性采访方式之前,都应该从这几个方面出发,进行必要的道德预估,使隐性采访方式的运用成为道德上的自觉选择,而不是道德上的盲目选择。 隐性采访方式通常运用在对一些特殊情境、特殊事实(比如可能的违法犯罪事实)的采访中,记者身份的隐瞒、采访手段的隐蔽、采访目的的遮掩,既使采访变得隐秘,同时也使采访蕴藏着诸多的、不可预测的危险,包括记者自己的人身安全。由“隐性”造成的特殊性,使隐性采访包含着更多的道德风险,因此,对于记者来说,在选用隐性采访方式时,除了上面所说的一般道德自觉外,还应特别注意这样几个方面的道德考虑: 无论记者的采访动机如何,真实目的如何,可能实现的报道效果如何,隐瞒职业身份本身在客观上是一种“欺骗”行为。记者在隐性采访中,必然会对采访对象一次又一次地“撒谎”,这就容易给采访对象造成伤害,记者没有道德上伤害他人的绝对权利。何况,通过“欺骗”方式得到的信息其可信性在逻辑上有着天然的缺陷。英国新闻道德研究者卡瑞·桑德斯就说,“不是所有的谎言都要加以谴责,但是我们必须对其负面性有所估量。说谎者必须承担举证责任,说明这一谎言是最后不得已的手段,而其他替代的方法都已探求过。”②我国新闻法研究专家魏永征则指出:“如果经常这样做,会引起媒体公信力的下降。媒体的力量就在于真实、客观、公正,而现在它却经常以欺骗手段获取新闻,这就无异釜底抽薪。”因此,记者在选用隐性采访方式时,要特别慎重,“只有当欺骗比起对方的卑劣来是微不足道的时候,当揭露这类卑劣行为对于公众极为重要,而通过普通途径又无法获得有关材料的时候……这种欺骗才可以认为是正义的。”③这说明隐性方式是以“恶”对“恶”的方式,是以“小恶”对“大恶”的方式。 作为职业记者,要有一种道德自觉。人在隐蔽身份的情形下,在别人无法知道自己真实身份的情况下,容易失去严格的道德自律(由网络隐匿性形成的各种网络不道德行为就是一种明证),容易违背道德规范。 不可在道德上陷入动机主义和结果主义的片面性。记者在采用隐性采访方式时,最容易用维护公共利益这一条来为自己的行为方式和采用的具体采访手段进行道德辩护,然而,隐性采访维护的到底是不是社会正义、是不是公共利益,其实在很多情况下是模糊的、不清晰的,有时更多的可能是记者的利益或记者所属

浅析 “隐性采访”(一)

浅析“隐性采访”(一) 论文关键词:隐性采访表现形式角色把握解决措施 论文提要:本文从“隐性采访”的表现形式入手,思考和研究了在当前在竞争日益激烈的市场环境下,我国的各个新闻媒介是采用何种采访方式在新闻界中占据一席之地的。媒体在选择“隐性采访”的过程中所应该注意的环节以及新闻记者应该如何把握自己的角色。 《焦点访谈》自开播以来已谱写了十几年的光辉历史,在这十几年里,一直都能保持央视王牌的地位,源于它的取材。一个成功的栏目,必有吸引人的地方,简单来说,必有它能满足广大受众某种需要的能力,比如说隐性采访,它就能满足人本性里无法涤除的窥私欲。越是关于别人的不好的一面,越是通过正常渠道得不来的消息越是能引起人们的兴趣。从中央级媒体到地方级媒体,隐性采访被广泛的应用,尤其以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每周质量报告》、《新闻调查》、影响最大,备受观众瞩目。从较早期的记者躲进装有特制玻璃的货车内偷拍公路的“三乱”情况,到对南京冠生园月饼使用陈馅的暗访与报道,无不给广大受众群体留下深刻的印象。 那到底是什么引起新闻媒体排除千难万阻去追求非正常渠道的信息呢?笔者认为,原因有一下几个方面: 一、隐性采访的起因: 现在,新闻业的竞争日趋激烈,媒体为了自身的生存和发展,在形式和内容上求新,来满足受众的好奇心理,不可避免的使用隐性采访。隐性采访作为现今大多数媒体的一种采访报道方式,其这种现象的出现有一些内在的原因: 第一,采访到真实性材料越来越难。 第二,正常的采访受到各种盘根错节的关系的阻挠。由于利益相关,地方各级主管的保护使得公开采访更为困难;特别是我国行政机关实行问责制以来,不少地方政府及个人为了保住自己的利益,采取了许多妨碍新闻采访的措施,各单位各部门只对正面的新闻报道感兴趣。第三,社会公众赞成、认可隐性采访。在现代社会中,公众急切需要新闻媒体提供大量真实的、有现实意义的消息,尤其是揭露现实中阴暗面的事实,以端正党风,净化社会空气,推进精神文明建设。隐性采访满足了社会和公众的这种需要,因而受到群众的欢迎和肯定。第四,新闻媒体受利益的驱使。由于受众对于各种新、奇、特的报道情有独忠,而各新闻媒体也感到了这一“卖点”所来的可观的效益,作为两全其美的事又何乐而不为呢。于是,当事的记者们接连不断地采用暗访和偷拍的方法,即使有些受众感到不妥,也会谅解。 从新闻发展的角度来看,隐性采访是一种新闻采访中的一种畸形成长,目前虽然没有明文禁止,但也不受法律的保护。它现在所以没有受到舆论的普遍谴责,一是因为被揭露的事情维护了多数人的利益,两害相比,揭露坏事明显更重要;二是公众的法律意识还不太强,我国的管理体制和各种监督机制还不健全。一旦其他监督机制健全了,公众的法律意识提升了,媒体普遍采用这种采访方式将会被关注并受到广泛批评。所以,我们的立法部门与其让事情这样发展下去,不如早些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和新闻行业的职业规范,多总结和推广些公开采访的技巧,提高记者的采访水平,从而减少不必要的法律争端。 二、在众多的影响因素下,隐性采访被过度使用。 在竞争日益激烈的市场环境下,各种媒体不断加大隐性采访的使用力度,从而导致滥用的可能性急剧加大。滥用隐性采访一般包括以下几种形式: 其一,诱导式采访。在隐性采访中,因诱导而致的新闻结论的模糊性不仅会混淆事实,而且采访者可能涉嫌违法犯罪。例如,记者为了获取某软件公司盗版销售其他知名软件公司软件的确凿证据,假扮成一般用户咨询该软件公司要求购买,并给出购买的可观数额和总报价。此种做法可能会得到对方的肯定答复,但是却陷入了“陷阱取证”的模式中:或许该软件公司之前根本就没有销售过该盗版软件,而正是由于此次“买主”的主动上门要货,且有暴利可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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