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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企业在何种情况下被认定为非正常户、走逃(失联)企业及其税收影响?

企业在何种情况下被认定为非正常户、走逃(失联)企业及其

税收影响?

编者按:2016年12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对如何认定走逃(失联)企业、以及被走逃(失联)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具体处理作出了规定。企业会在何种情形下被认定为走逃(失联)企业?企业被认定为走逃(失联)企业后会产生何种税收影响?走逃(失联)企业与非正常户之间具有何种关联和区别?本文将对以上问题进行简要分析,并与读者探讨。

一、非正常户的认定管理

(一)非正常户的认定管理主体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第三条对非正常户的认定管理主体作出了规定。根据该条规定,县级以上(包含县级)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是税务登记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税务登记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税务登记证验证、换证以及非正常户处理、报验登记等有关事项。

(二)非正常户的认定条件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第四十条规定,“已办理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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