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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通用合同指南(2014年版)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通用合同指南(2014年版)

为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合同编制工作,鼓励和引导社会投资,增强公共

产品供给能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

意见》有关要求编制《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通用合同指南(2014年版)》。

使用说明

为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合同编制工作,鼓励和引导社会投资,增强公共产品供给能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有关要求,编

制《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通用合同指南(2014年版)》。

一、编制原则

1.强调合同各方的平等主体地位。合同各方均是平等主体,以市场机制为基础建立互惠合作关系,通过合同条款约定并保障权利义务。

2.强调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政府通过引入社会资本和市场机制,促进重点领域建设,增加公共产品有效供给,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

3.强调社会资本获得合理回报。鼓励社会资本在确保公共利益的前提下,降低项目运作成本、提高资源配置效率、获取合理投资回报。

4.强调公开透明和阳光运行。针对项目建设和运营的关键环节,明确政府监管职责,发挥专业机构作用,提高信息公开程度,确保项目阳光运行。

5.强调合法合规及有效执行。项目合同要与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做好衔接,确保内容全面、结构合理、具有可操作性。

6.强调国际经验与国内实践相结合。借鉴国外先进经验,总结国内成功实践,积极探索,务实创新,适应当前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需要。

二、主要内容

项目合同由合同正文和合同附件组成,《合同指南》主要反映合同的一般要求,采用模块化的编写框架,共设置15个模块、86项条款,适用于不同模式合作项目的投融资、建设、运营和服务、移交等阶段,具有较强的通用性。原则上,所有模式项目合同的正文都应包含10个通用模块:总则、合同主体、合作关系、

项目前期工作、收入和回报、不可抗力和法律变更、合同解除、违约处理、争议解决,以及其他约定。其他模块可根据实际需要灵活选用。例如,建设-运营-移交模式的项目合同除了10个通用模块之外,还需选用投资计划及融资、工程建设、运营和服务、社会资本主体移交项目等模块。

三、使用要求

1.合作项目已纳入当地相关发展规划,并按规定报经地方人民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实施。

2.合同签署主体应具有合法和充分的授权,满足合同管理和履约需要。

3.在项目招标或招商之前,政府应参考《合同指南》组织编制合同文本,并将其作为招标或招商文件的组成部分。

4.社会资本确定之后,政府和社会资本可就相关条款和事项进行谈判,最终确定并签署合同文本。8

5.充分发挥专业中介机构作用,完善项目合同具体条款,提高项目合同编制质量。

6.参考《合同指南》设置章节顺序和条款。如有不能覆盖的事项,可在相关章节或“其他约定”中增加相关内容。

四、其他

1.各行业管理部门可参考《合同指南》,分别研究制定相应行业的标准合同范本。

2.各地要及时总结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的经验教训,不断细化、完善合同文本。

3.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根据各地的实践情况,及时对《合同指南》进行修订完善。

第一章总则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合同(简称“项目合同”),是指政府主体和社会资本主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就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实施所订立的合同文件。

本章应就项目合同全局性事项进行说明和约定,具体包括合同相关术语的定义和解释、合同签订的背景和目的、声明和保证、合同生效条件、合同体系构成等。

本章为项目合同的必备篇章。

第1条.术语定义和解释

为避免歧义,项目合同中涉及的重要术语需要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加以定义。凡经定义的术语,在项目合同文本中的内涵和外延应与其定义保持一致。

需要定义和解释的术语通常包括但不限于:

(1)项目名称与涉及合同主体或项目相关方的术语,如“市政府”、“项目公司”等。

(2)涉及项目技术经济特征的相关术语,如“服务范围”、“技术标准”、“服务标准”等。

(3)涉及时间安排或时间节点的相关术语,如“开工日”、“试运营日”、“特许经营期”等。

(4)涉及合同履行的相关术语,如“批准”、“不可抗力”、“法律变更”等。10

(5)其他需定义的术语。

第2条.合同背景和目的

为便于更准确地理解和执行项目合同,对合同签署的相关背景、目的等加以简要说明。

第3条.声明和保证

项目合同各方需就订立合同的主体资格及履行合同的相关事项

加以声明和保证,并明确项目合同各方因违反声明和保证应承担相应责任。主要内容包括:

(1)关于已充分理解合同背景和目的,并承诺按合同相关约定执行合同的声明。

(2)关于合同签署主体具有相应法律资格及履约能力的声明。

(3)关于合同签署人已获得合同签署资格授权的声明。

(4)关于对所声明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保证或承诺。

(5)关于诚信履约、提供持续服务和维护公共利益的保证。

(6)其他声明或保证。

第4条.合同生效条件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约定,涉及项目合同生效条件的,应予明确。

第5条.合同构成及优先次序

本条应明确项目合同的文件构成,包括合同正文、合同附件、补充协议和变更协议等,并对其优先次序予以明确。

第二章合同主体

本章重点明确项目合同各主体资格,并概括性地约定各主体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本章为项目合同的必备篇章。

第6条.政府主体

1.主体资格

签订项目合同的政府主体,应是具有相应行政权力的政府,或其授权的实施机构。本条应明确以下内容:

(1)政府主体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基本情况。

(2)政府主体出现机构调整时的延续或承继方式。

2.权利界定

项目合同应明确政府主体拥有以下权利:

(1)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管理的相关职能规定,行使政府监管的权力。

(2)行使项目合同约定的权利。

3.义务界定

项目合同应概括约定政府主体需要承担的主要义务,如遵守项目合同、及时提供项目配套条件、项目审批协调支持、维护市场秩序等。

第7条.社会资本主体

1.主体资格

签订项目合同的社会资本主体,应是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混合所有制企业,或其他投资、经营主体。

本条应明确以下内容:

(1)社会资本主体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基本情况。

(2)项目合作期间社会资本主体应维持的资格和条件。

2.权利界定

项目合同应明确社会资本主体的主要权利:

(1)按约定获得政府支持的权利。

(2)按项目合同约定实施项目、获得相应回报的权利等。

3.义务界定

项目合同应明确社会资本主体在合作期间应履行的主要义务,如按约定提供项目资金,履行环境、地质、文物保护及安全生产等义务,承担社会责任等。

4.对项目公司的约定

如以设立项目公司的方式实施合作项目,应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明确项目公司的设立及其存续期间法人治理结构及经营管理机制等

事项,如:

(1)项目公司注册资金、住所、组织形式等的限制性要求。

(2)项目公司股东结构、董事会、监事会及决策机制安排。

(3)项目公司股权、实际控制权、重要人事发生变化的处理方式。

如政府参股项目公司的,还应明确政府出资人代表、投资金额、股权比例、出资方式等;政府股份享有的分配权益,如是否享有与其他股东同等的权益,在利润分配顺序上是否予以优先安

排等;政府股东代表在项目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特殊安排,如在特定事项上是否拥有否决权等。

第三章合作关系

本章主要约定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关系的重要事项,包括合作内容、合作期限、排他性约定及合作的履约保证等。

本章为项目合同的必备篇章。

第8条.合作内容

项目合同应明确界定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主要事项,包括:

1.项目范围

明确合作项目的边界范围。如涉及投资的,应明确投资标的物的范围;涉及工程建设的,应明确项目建设内容;涉及提供服务的,应明确服务对象及内容等。

2.政府提供的条件

明确政府为合作项目提供的主要条件或支持措施,如授予社会资本主体相关权利、提供项目配套条件及投融资支持等。

涉及政府向社会资本主体授予特许经营权等特定权利的,应明确社会资本主体获得该项权利的方式和条件,是否需要缴纳费用,以及费用计算方法、支付时间、支付方式及程序等事项,并

明确社会资本主体对政府授予权利的使用方式及限制性条款,如不得擅自转让、出租特许经营权等。

3.社会资本主体承担的任务

明确社会资本主体应承担的主要工作,如项目投资、建设、运营、维护等。

4.回报方式

明确社会资本主体在合作期间获得回报的具体途径。根据项目性质和特点,项目收入来源主要包括使用者付费、使用者付费与政府补贴相结合、政府付费购买服务等方式。

5.项目资产权属

明确合作各阶段项目有形及无形资产的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置权的归属。

6.土地获取和使用权利

明确合作项目土地获得方式,并约定社会资本主体对项目土地的使用权限。

第9条.合作期限

明确项目合作期限及合作的起讫时间和重要节点。

第10条.排他性约定

如有必要,可做出合作期间内的排他性约定,如对政府同类授权的限制等。

第11条.合作履约担保

如有必要,可以约定项目合同各方的履约担保事项,明确履约担保的类型、提供方式、提供时间、担保额度、兑取条件和退还等。对于合作周期较长的项目,可分阶段安排履约担保。

第四章投资计划及融资方案

本章重点约定项目投资规模、投资计划、投资控制、资金筹措、融资条件、投融资监管及违约责任等事项。

本章适用于包含新建、改扩建工程,或政府向社会资本主体转让资产(或股权)的合作项目。

第12条.项目总投资

1.投资规模及其构成

(1)对于包含新建、改扩建工程的合作项目,应在合同中明确工

程建设总投资及构成,包括建筑工程费、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安装工程费、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基本预备费、价差预备

费、建设期利息、流动资金等。合同应明确总投资的认定依据,如投资估算、投资概算或竣工决算等。

(2)对于包含政府向社会资本主体转让资产(或股权)的合作项目,应在合同中明确受让价款及其构成。

2.项目投资计划

明确合作项目的分年度投资计划。

第13条.投资控制责任

明确社会资本主体对约定的项目总投资所承担的投资控制责任。根据合作项目特点,可约定社会资本主体承担全部超支责任、部分超支责任,或不承担超支责任。

第14条.融资方案

项目合同需要明确项目总投资的资金来源和到位计划,包括以下事项:

(1)项目资本金比例及出资方式。

(2)债务资金的规模、来源及融资条件。如有必要,可约定政府

为债务融资提供的支持条件。

(3)各类资金的到位计划。

第15条.政府提供的其他投融资支持

如政府为合作项目提供投资补助、基金注资、担保补贴、贷款贴息等支持,应明确具体方式及必要条件。

第16条.投融资监管

若需要设定对投融资的特别监管措施,应在合同中明确监管主体、内容、方法和程序,以及监管费用的安排等事项。

第17条.投融资违约及其处理

项目合同应明确各方投融资违约行为的认定和违约责任。可视影响将违约行为划分为重大违约和一般违约,并分别约定违约责任。

第五章项目前期工作

本章重点约定合作项目前期工作内容、任务分工、经费承担及违约责任等事项。

本章为项目合同的必备篇章。

第18条.前期工作内容及要求

明确项目需要完成的前期工作内容、深度、控制性进度要求,以及需要采用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对于超出现行技术标准和规范的特殊规定,应予以特别说明。如包含工程建设的合作项目,应明确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等前期工作要求;包含转让资产(或股权)的合作

项目,应明确项目尽职调查、清产核资、资产评估等前期工作要求。

第19条.前期工作任务分担

项目合同应分别约定政府和社会资本主体所负责的前期工作内容。

第20条.前期工作经费

明确政府和社会资本主体分别承担的前期工作费用。对于政府开展前期工作的经费需要社会资本主体承担的,应明确费用范围、确认和支付方式,以及前期工作成果和知识产权归属。

第21条.政府提供的前期工作支持

政府应对社会资本主体承担的项目前期工作提供支持,包括但不限于:

(1)协调相关部门和利益主体提供必要资料和文件。

(2)对社会资本主体的合理诉求提供支持。

(3)组织召开项目协调会。

第22条.前期工作监管

若需要设定对项目前期工作的特别监管措施,应在合同中明确监管内容、方法和程序,以及监管费用的安排等事项。

第23条.前期工作违约及处理

项目合同应明确各方在前期工作中违约行为的认定和违约责任。可视影响将违约行为划分为重大违约和一般违约,并分别约定违约责任。

第六章工程建设

本章重点约定合作项目工程建设条件,进度、质量、安全要求,变更管理,实际投资认定,工程验收,工程保险及违约责任等事项。

本章适用于包含新建、改扩建工程的合作项目。

第24条.政府提供的建设条件

项目合同可约定政府为项目建设提供的条件,如建设用地、交通条件、市政配套等。

第25条.进度、质量、安全及管理要求

项目合同应约定项目建设的进度、质量、安全及管理要求。

详细内容可在合同附件中描述。

(1)项目控制性进度计划,包括项目建设期各阶段的建设任务、工期等要求。

(2)项目达标投产标准,包括生产能力、技术性能、产品标准等。

(3)项目建设标准,包括技术标准、工艺路线、质量要求等。

(4)项目安全要求,包括安全管理目标、安全管理体系、安全事故责任等。

(5)工程建设管理要求,包括对招投标、施工监理、分包等。

第26条.建设期的审查和审批事项

项目合同应明确需要履行的建设审查和审批事项,并明确社会资本主体的责任,以及政府应提供的协助与协调。

第27条.工程变更管理

项目合同应约定建设方案变更(如工程范围、工艺技术方案、设计标准或建设标准等的变更)和控制性进度计划变更等工程变更的触发条件、变更程序、方法和处置方案。

第28条.实际投资认定

项目合同应根据投资控制要求,约定项目实际投资的认定方法,以及项目投资发生节约或出现超支时的处理方法,并视需要设定相应的激励机制。

第29条.征地、拆迁和安置

项目合同应约定征地、拆迁、安置的范围、进度、实施责任主体及费用负担,并对维护社会稳定、妥善处理后续遗留问题提出明确要求。

第30条.项目验收

项目验收应遵照国家及地方主管部门关于基本建设项目验收管

理的规定执行。项目验收通常包括专项验收和竣工验收。项目合同应约定项目验收的计划、标准、费用和工作机制等要求。

如有必要,应针对特定环节做出专项安排。

第31条.工程建设保险

项目合同应约定建设期需要投保的相关险种,如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等,并落实各方的责任和义务,注意保险期限与项目运营期相关保险在时间上的衔接。

第32条.工程保修

项目合同应约定工程完工之后的保修安排,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保修期限和范围。

(2)保修期内的保修责任和义务。

(3)工程质保金的设置、使用和退还。

(4)保修期保函的设置和使用。

第33条.建设期监管

若需要,可对项目建设招标采购、工程投资、工程质量、工程进度以及工程建设档案资料等事项安排特别监管措施,应在合同中明确监管的主体、内容、方法和程序,以及费用安排。

第34条.建设期违约和处理

项目合同应明确各方在建设期违约行为的认定和违约责任。

可视影响将违约行为划分为重大违约和一般违约,并分别约定违约责任。

第七章政府移交资产

本章重点约定政府向社会资本主体移交资产的准备工作、移交范围和标准、移交程序及违约责任等。

本章适用于包含政府向社会资本主体转让或出租资产的合作项目。

第35条.移交前准备

项目合同应对移交前准备工作做出安排,以保证项目顺利移交,内容一般包括:

(1)准备工作的内容和进度安排。

(2)各方责任和义务。

(3)负责移交的工作机构和工作机制等。

第36条.资产移交

合同应对资产移交以下事项进行约定:

(1)移交范围,如资产、资料、产权等。

(2)进度安排。

(3)移交验收程序。

(4)移交标准,如设施设备技术状态、资产法律状态等。

(5)移交的责任和费用。

(6)移交的批准和完成确认。

(7)其他事项,如项目人员安置方案、项目保险的转让、承包合同和供货合同的转让、技术转让及培训要求等。

第37条.移交违约及处理

项目合同应明确资产移交过程中各方违约行为的认定和违约责任。可视影响将违约行为划分为重大违约和一般违约,并分别约定违约责任。

第八章运营和服务

本章重点约定合作项目运营的外部条件、运营服务标准和要求、更新改造及追加投资、服务计量、运营期保险、政府监管、运营支出及违约责任等事项。

本章适用于包含项目运营环节的合作项目。

第38条.政府提供的外部条件

项目合同应约定政府为项目运营提供的外部条件,如:

(1)项目运营所需的外部设施、设备和服务及其具体内容、规格、提供方式(无偿提供、租赁等)和费用标准等。

(2)项目生产运营所需特定资源及其来源、数量、质量、提供方式和费用标准等,如污水处理厂的进水来源、来水量、进水水质等。

(3)对项目特定产出物的处置方式及配套条件,如污水处理厂的出水、污泥的处置,垃圾焚烧厂的飞灰、灰渣的处置等。

(4)道路、供水、供电、排水等其他保障条件。

第39条.试运营和正式运营

项目合同应约定试运营的安排,如:

(1)试运营的前提条件和技术标准。

(2)试运营的期限。

(3)试运营期间的责任安排。

(4)试运营的费用和收入处理。

(5)正式运营的前提条件。

(6)正式运营开始时间和确认方式等。

第40条.运营服务标准

项目合同应从维护公共利益、提高运营效率、节约运营成本等角度,约定项目运营服务标准。详细内容可在合同附件中描述。

(1)服务范围、服务内容。

(2)生产规模或服务能力。

(3)技术标准,如污水厂的出水标准,自来水厂的水质标准等。

(4)服务质量,如普遍服务、持续服务等。

(5)其他要求,如运营机构资质、运营组织模式、运营分包等。

第41条.运营服务要求变更

项目合同应约定运营期间服务标准和要求的变更安排,如:

(1)变更触发条件,如因政策或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需要变更运营服务标准等。

(2)变更程序,包括变更提出、评估、批准、认定等。

(3)新增投资和运营费用的承担责任。

(4)各方利益调整方法或处理措施。

第42条.运营维护与修理

项目合同应约定项目运营维护与设施修理事项。详细内容可在合同附件中描述。

(1)项目日常运营维护的范围和技术标准。

(2)项目日常运营维护记录和报告制度。

(3)大中修资金的筹措和使用管理等。

第43条.更新改造和追加投资

对于运营期间需要进行更新改造和追加投资的合作项目,项目合同应对更新改造和追加投资的范围、触发条件、实施方式、投资控制、补偿方案等进行约定。

第44条.主副产品的权属

项目合同应约定在运营过程中产生的主副产品(如污水处理厂的出水等)的权属和处置权限。

第45条.项目运营服务计量

项目合同应约定项目所提供服务(或产品)的计量方法、标准、计量程序、计量争议解决、责任和费用划分等事项。

第46条.运营期的特别补偿

项目合同应约定运营期间由于政府特殊要求造成社会资本主体支出增加、收入减少的补偿方式、补偿金额、支付程序及协商机制等。

第47条.运营期保险

项目合同应约定运营期需要投保的险种、保险范围、保险责任期间、保额、投保人、受益人、保险赔偿金的使用等。

第48条.运营期政府监管

政府有关部门依据自身行政职能对项目运营进行监管,社会资本主体应当予以配合。政府可在不影响项目正常运营的原则下安排特别监管措施,并与社会资本主体议定费用分担方式,如:

(1)委托专业机构开展中期评估和后评价。

(2)政府临时接管的触发条件、实施程序、接管范围和时间、接

管期间各方的权利义务等。

第49条.运营支出

项目合同应约定社会资本主体承担的成本和费用范围,如人工费、燃料动力费、修理费、财务费用、保险费、管理费、相关税费等。

第50条.运营期违约事项和处理

项目合同应明确各方在运营期违约行为的认定和违约责任。

可视影响将违约行为划分为重大违约和一般违约,并分别约定违约责任。

第九章社会资本主体移交项目

本章重点约定社会资本主体向政府移交项目的过渡期、移交范围和标准、移交程序、质量保证及违约责任等。

本章适用于包含社会资本主体向政府移交项目的合作项目。

第51条.项目移交前过渡期

项目合同应约定项目合作期届满前的一定时期(如12个月)作为

过渡期,并约定过渡期安排,以保证项目顺利移交。内容一般包括:

(1)过渡期的起讫日期、工作内容和进度安排。

(2)各方责任和义务,包括移交期间对公共利益的保护。

(3)负责项目移交的工作机构和工作机制,如移交委员会的设立、移交程序、移交责任划分等。

第52条.项目移交

对于合作期满时的项目移交,项目合同应约定以下事项:

(1)移交方式,明确资产移交、经营权移交、股权移交或其他移交方式。

(2)移交范围,如资产、资料、产权等。

(3)移交验收程序。

(4)移交标准,如项目设施设备需要达到的技术状态、资产法律状态等。

(5)移交的责任和费用。

(6)移交的批准和完成确认。26

(7)其他事项,如项目人员安置方案、项目保险的转让、承包合同和供货合同的转让、技术转让及培训要求等。

第53条.移交质量保证

项目合同应明确如下事项:

(1)移交保证期的约定,包括移交保证期限、保证责任、保证期内各方权利义务等。

(2)移交质保金或保函的安排,可与履约保证结合考虑,包括质保金数额和形式、保证期限、移交质保金兑取条件、移交质保金的退还条件等。

第54条.项目移交违约及处理

项目合同应明确项目移交过程中各方违约行为的认定和违约责任。可视影响将违约行为划分为重大违约和一般违约,并分别约定违约责任。

第十章收入和回报

本章重点约定合作项目收入、价格确定和调整、财务监管及违约责任等事项。

本章为项目合同的必备篇章。

第55条.项目运营收入

项目合同应按照合理收益、节约资源的原则,约定社会资本主体的收入范围、计算方法等事项。详细内容可在合同附件中描述。

(1)社会资本主体提供公共服务而获得的收入范围及计算方法。

(2)社会资本主体在项目运营期间可获得的其他收入。

(3)如涉及政府与社会资本主体收入分成的,应约定分成机制,如分成计算方法、支付方式、税收责任等。

第56条.服务价格及调整

项目合同应按照收益与风险匹配、社会可承受的原则,合理约定项目服务价格及调整机制。

1.执行政府定价的价格及调整

(1)执行政府批准颁布的项目服务或产品价格。

关于完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调研报告

关于完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调研报告 为大力推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规范实施、加快落地,确保PPP改革取得更大成效,2016年底我们对河北、江苏、山东、安徽、河南、湖南、贵州、云南、内蒙古、甘肃10个省(区)PPP工作情况进行了调研。 一、相关省(区)推进PPP工作的主要做法 从调研情况看,各地区积极谋划、主动作为、大胆创新、多措并举,形成了一些好经验、好做法。 (一)注重观念转变。很多地区高度重视PPP工作,不再将PPP模式作为单一的融资工具,而是从全面深化改革的高度,充分认识PPP模式对于推动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激发经济发展动能的重要意义,并将其作为本地区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的重要抓手。许多地区都是一把手亲自抓、亲自管,自上而下、高位推动PPP工作。比如,河南开封市表示,做好PPP 工作要分“想明白、弄明白、干明白”三步走,结合本地区发展实际提前谋划、统筹推进;云南大理州将推广PPP模式作为实现跨越式发展的重要机遇,围绕洱海环境治理,打造PPP示范项目群,发挥区域整合和规模效应,仅2016年完成的投资就与整个“十二五”时期持平,把过去“有想法、没办法”的事变成了现实。 (二)注重组织保障。针对PPP项目覆盖领域广、涉及部门多、协调难度大的客观情况,很多地区都建立了层次清晰、分工明确的组织保障体系。一是建立专门机构。河北、河南、云南、内蒙古、甘肃等地,建立PPP中心或PPP 办公室等专门管理机构,明确主体责任,加强上下联动,促进工作落实。二是建立协调机制。江苏、河南、湖南、贵州、云南、内蒙古等地,在省、市、县三级政府成立PPP工作领导小组,或者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由政府领导挂帅,明确牵头部门和部门分工,确保形成合力。三是建立督查机制。河北、江苏、安徽等地,将推广PPP模式列为深化改革重点工作,并定期督查任务进展情况。 (三)注重建章立制。各地区在及时转发国家相关政策文件的基础上,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了本地区的实施意见和具体措施,为PPP项目规范实施提供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操作流程

关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操作流程的报告 致萧梁电商物流产业园各位领导: 感谢您对于南京如神高科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信任,为了本PPP项目下一步招投标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项目各阶段工作流程整理如下,本项目已可进入第三阶段,请各位领导阅示。 第一阶段:项目识别阶段 项目发起——项目筛选——物有所值评价——财政承受能力论证 1.项目发起: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由政府或社会资本发起,以政府发起为主 2.项目遴选:财政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对潜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进行评估筛选,确定备选项目。 3.物有所值评价:财政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从定性和定量两方面开展物有所值评价工作。 4.财政承受能力论证:为确保财政中长期可持续性,财政部门应根据项目全生命周期内的财政支出、政府债务等因素,对部分政府付费或政府补贴的项目,开展财政承受能力论证。 第二阶段:项目准备阶段 管理架构组建——实施方案编制——实施方案审核 1.管理架构组建:政府或其指定的有关职能部门或事业单位可作为项目实施机构,负责项目准备、采购、监管和移交等工作。 2.实施方案编制:项目实施机构应组织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内容包括项目概况、风险分配基本框架、项目运作方式、交易结构、合同体系、监管架构、采购方式选择等 3.实施方案审核:财政部门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物有所值和财政承受能力验证,通过验证的,由项目实施机构报政府审核。 第三阶段:项目采购阶段 资格预审——采购文件编制——响应文件评审——谈判与合同签署

1.资格预审:项目实施机构应根据项目需要准备资格预审文件,发布资格预审公告,邀请社会资本和与其合作的金融机构参与资格预审。 2.采购文件编制:制作政府采购文件,明确购邀请、竞争者须知、竞争者应提供的资格、资信及业绩证明文件、采购方式、政府对项目实施机构的授权、实施方案的批复和项目相关审批文件、采购程序、响应文件编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开启时间及地点、强制担保的保证金交纳数额和形式、评审方法、评审标准、政府采购政策要求、项目合同草案及其他法律文本等 3.响应文件评审:项目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开展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执行。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的,评审小组对响应文件进行两阶段评审:最终采购需求方案和综合评分。 4.谈判并签署合同:项目实施机构应成立专门的采购结果确认谈判工作组。按照候选社会资本的排名,依次与候选社会资本及与其合作的金融机构就合同中可变的细节问题进行合同签署前的确认谈判,谈判成功后,经过公示和政府审核,正式签署合同。 第四阶段:项目执行阶段 项目公司设立——融资管理——绩效检测与支付——中期评估 1.项目公司设立:社会资本可依法设立项目公司。 2.项目融资:由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负责,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应及时开展融资方案设计、机构接洽、合同签订和融资交割等工作。财政部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和项目实施机构应做好监督管理工作,防止企业债务向政府转移。 3.绩效检测与支付:项目实施机构应根据项目合同约定,监督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履行合同义务,定期监测项目产出绩效指标,编制季报和年报,并报财政部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备案。政府有支付义务的,项目实施机构应根据项目合同约定的产出说明,按照实际绩效直接或通知财政部门向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及时足额支付。 4.中期评估:项目实施机构应每3-5年对项目进行中期评估,重点分析项目运行状况和项目合同的合规性、适应性和合理性;及时评估已发现问题的风险,制订应对措施,并报财政部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备案。 第五阶段:项目移交阶段 移交准备——性能测试——资产交割——绩效评价 1.移交准备:项目实施机构或政府指定的其他机构应组建项目移交工作组,根据项目合同约定与社

【合同协议范本】资金入股合作协议书最新

资金入股合作协议书最新 甲方: 地址: 乙方(投资方): 地址: 一、总则 本协议为资金入股合作合同,甲乙双方各负其责,以甲方现有实体为基础依托,甲方负经营的、经济的、法律的全部管理责任。乙方仅以资金为项目融资,从而促进和改变甲方企业资金紧缺的问题,使其企业尽快增资增收,实现共赢。 二、投资方的出资额、出资方式 1、出资方式: 2、出资额: 3、所占股份: 三、合作目的 甲乙双方合作的前提以甲方现有实体为基础,以乙方投入资金为合作意向,目的在于通过资金引入,尽快恢复生产,双方合作促进发展,互利共赢,以振兴企业经济。 四、公司的经营管理 1、公司由各董事共同经营管理。公司的经营方针,重大决策(包括生产销售计划、利润分配、提留比例、人事任免等)采取董事会一致通过的原则。 2、公司设经营管理机构,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3、公司的财务会计账目受董事会监督检查,日常管理由财务经理负责。 五、双方的职责 1、乙方自合同生效之日起,按公司年利润参与分红,甲方承诺乙方每年获得 _________%年均分红。

2、甲方经营、管理好资产,遵循企业依法经营,照章纳税,履行合同;做好指导、协调工作。指导和协助公司解决技术、经营管理等方面的问题,提供先进而适用的技术和经营管理的经验,从而获取最大限度的经营效益。 3、乙方有权对甲方的日常经营管理进行监督,甲方应配合接受乙方的监督。 4、公司财产为公司全体股东所共有,任何一方不经双方和董事会一致通过,不得 处分公司的全部或任何部分财产、资产、权益和债务。 六、违约责任 协议任何一方未按本协议之规定履行其义务,应按如下方式向有关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款,因此给对方造成损失者,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 ___________万元。 2、乙方未按本协议之规定及时向甲方支付出资额,按逾期付款金额承担 ___________的违约金。 七、争议解决 1、协议之订立、生效、解释、履行及争议之解决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本协议之任何内容如与法律、法规冲突,则应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2、任何与本协议有关或因本协议引起之争议,协议各方均应首先通过协商友好解决,30日内不能协商解决的,协议双方均有权向协议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协议修改、变更、补充 本协议之修改、变更、补充均由双方协商一致后,以书面形式进行,经双方正式签署后生效。 九、协议之生效 1、协议经双方合法签署后生效。 2、本协议一式___________份,各方各执_________份,三份备存于公司内;副本 若干份,供报批及备案等使用。 十、其它

PPP(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通用合同范本

PPP(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 通用合同范本

目录 第一章总则 (9) 第1条术语定义和解释 (9) 第2条合同背景和目的 (10) 第3条声明和保证 (10) 第4条合同生效条件 (10) 第5条合同构成及优先次序 (10) 第二章合同主体 (11) 第6条政府主体 (11) 第7条社会资本主体 (11) 第三章合作关系 (13) 第8条合作内容 (13) 第9条合作期限 (14) 第10条排他性约定 (14) 第11条合作履约担保 (14) 第四章投资计划及融资方案 (14) 第12条项目总投资 第13条投资控制责任 (15) 第14条融资方案 (15) 第15条政府提供的其他投融资支持 (16) 第16条投融资监管 (16) 第17条投融资违约及其处理 (16) 第五章项目前期工作 (16) 第18条前期工作内容及要求 (16) 第19条前期工作任务分担 (17) 第20条前期工作经费 (17)

第21条政府提供的前期工作支持 (17) 第22条前期工作监管 (17) 第23条前期工作违约及处理 (17) 第六章工程建设 (17) 第24条政府提供的建设条件 (18) 第25条进度、质量、安全及管理要求 (18) 第26条建设期的审查和审批事项 (18) 第27条工程变更管理 (18) 第28条实际投资认定 (19) 第29条征地、拆迁和安置 (19) 第30条项目验收.................. (19) 第31条工程建设保险 (19) 第32条工程保修 (19) 第33条建设期监管 (20) 第七章政府移交资产 (20) 第35条移交前准备 (20) 第36条资产移交 (21) 第37条移交违约及处理 (21) 第八章运营和服务 (21) 第38条政府提供的外部条件 (21) 第39条试运营和正式运营 (22) 第40条运营服务标准 (22) 第41条运营服务要求变更 (23) 第42条运营维护与修理 (23) 第43条更新改造和追加投资 (23) 第44条主副产品的权属 (23)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简称PPP) 一、定义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是在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领域建立的一种长期合作关系。通常模式是由社会资本承担设计、建设、运营、维护基础设施的大部分工作,并通过“使用者付费”及必要的“政府付费”获得合理投资回报;政府部门负责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价格和质量 监管,以保证公共利益最大化。 二、意义 当前,我国正在实施新型城镇化发展战略。城镇化是现代化的要求,也是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的重要抓手。立足国内实践,借鉴国际成功经验,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是国家确定的重大经济改革任务,对于加快新型城镇化建设、提升国家治理能力、构建现代财政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一)PPP是促进经济转型升级、支持新型城镇化建设的必然要求。政府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向社会资本开放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项目,可以拓宽城镇化建设融资渠道,形成多元化、可持续的资金投入机制,有利于整合社会资源,盘活社会存量资本,激发民间投资活力,拓展企业发展空间,提升经济增长动力,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 (二)PPP是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提升国家治理能力的一次体制机制变革。规范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能够将政府的发展规划、市场监管、公共服务职能,与社会资本的管理效率、技术创新动力有机结合,减少政府对微观事务的过度参与,提高公共服务的效率与质量。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要求平等参与、公开透明,政府和社会资本按照合同办事,有利于简政放权,更好地实现政府职能转变,弘扬契约文化,体现现代国家治理理念。 (三)PPP是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构建现代财政制度的重要内容。根据财税体制改革要求,现代财政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是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编制完整体现政府资产负债状况的综合财务报告等。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实质是政府购买服务,要求从以往单一年度的预算收支管理,逐步转向强化中长期财政规划,这与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方向和目标高度一致。 三、项目范围 PPP模式主要适用于政府负有提供责任又适宜市场化运作的公共服务、基础设施类项目。燃气、供电、供水、供热、污水及垃圾处理等市政设施,公路、铁路、机场、城市轨道交通等交通设施,医疗、旅游、教育培训、健康养老等公共服务项目,以及水利、资源环境和生态保护等项目均可推行PPP模式。各地的新建市政工程以及新型城镇化试点项目,应优先考虑采用PPP模式建设。 四、模式选择 (1)经营性项目。对于具有明确的收费基础,并且经营收费能够完全覆盖投资成本的项目,可通过政府授予特许经营权,采用建设—运营—移交(BOT)、建设—拥有—运营—移交(BOOT)等模式推进。要依法放开相关项目的建设、运营市场,积极推动自然垄断行业逐步实行特许经营。 (2)准经营性项目。对于经营收费不足以覆盖投资成本、需政府补贴部分资金或资 源的项目,可通过政府授予特许经营权附加部分补贴或直接投资参股等措施,采用建设—运营—移交(BOT)、建设—拥有—运营(BOO)等模式推进。要建立投资、补贴与价格的协同机制,为投资者获得合理回报积极创造条件。 (3)非经营性项目。对于缺乏“使用者付费”基础、主要依靠“政府付费”回收投资成本的项目,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采用建设—拥有—运营(BOO)、委托运营等市场化模式推进。要合理确定购买内容,把有限的资金用在刀刃上,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合作协议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协议

目录 第一章总则.................................................................................................. - 4 -第二章协议主体........................................................................................... - 8 -第三章合作关系......................................................................................... - 11 -第四章投资计划及融资方案................................................................... - 14 -第五章项目前期工作................................................................................ - 15 -第六章项目建设......................................................................................... - 16 -第七章项目运营和服务............................................................................ - 23 -第八章项目移交......................................................................................... - 26 -第九章收入和回报..................................................................................... - 29 -第十章不可抗力和法律变更................................................................... - 34 -第十一章协议解除..................................................................................... - 36 -第十二章违约处理..................................................................................... - 37 -第十三章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 40 -第十四章其他约定..................................................................................... - 41 -附件一:省财政厅(或省发改委)出具的证明本项目已经被列入省PPP项目库的文件 ................................................................................. - 46 -附件二:政府授权甲方作为本项目实施机构并代表政府与乙方签署本协议的文件 .................................................................................. - 47 -附件三:证明(政府专营补贴/政府购买服务费)纳入政府财政预算的人大决议或其他合法有效的审批文件 ..................................... - 48 -附件四:专营期内政府方在各年应支付的财政补贴金额测算表.. - 49 -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财金2014〕113号)

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 财金〔2014〕1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76号),为保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实施质量,规范项目识别、准备、采购、执行、移交各环节操作流程,现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请遵照执行。

附件: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财政部 2014年11月29日 附件: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科学规范地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PPP),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和《财政部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76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本指南所称社会资本是指已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境内外企业法人,但不包括本级政府所属融资平台公司及其他控股国有企业。 第三条本指南适用于规范政府、社会资本和其他参与方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识别、准备、采购、执行和移交等活动。 第四条财政部门应本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本原则,以制度创新、合作契约精神,加强与政府相关部门的协调,积极发挥第三方专业机构作用,全面统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部门应积极设立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或指定专门机构,履行规划指导、融资支持、识别评估、咨询服务、宣传培训、绩效评价、信息统计、专家库和项目库建设等职责。 第五条各参与方应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规范、高效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 第二章项目识别

项目资金合作投资协议书模板

编号:_____________ 项目资金合作投资协议书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自愿的原则,就甲方投资乙方“”项目一事,经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同意按“固定回报率”的方式给乙方“”项目(下称该项目)予以投资。 1、投资总额:亿元人民币。 2、投资期限: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3、年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执行。 4、划款日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个工作日内,甲方将首期投资款亿元人民币汇入乙方名下双方共管账户。 5、在甲方投资款汇入乙方账户并在甲方对乙方项目最终书面审核认可后,双方另行签订“执行协议”及“抵押协议”,至此乙方方可启用上述资金,甲方不再共管。 二、投资期内乙方将公司全部股权并所有资产及该项目所有产权及收益权等一切权利抵押给甲方。 三、甲方按投资总额的10%一次性收取乙方投资管理费用,乙方应于投资款到帐当日将上述款项汇入甲方指定账户。 四、投资前三年为项目建设期,自第四年开始,乙方按投资总额的1.05%年固定回报率计算于每年月日前将上述款项汇入甲方指定账户,连续回报12年。若乙方未能每年按期将上述款项汇入甲方指定账户,甲方有权终止合作并且

收回投资款,相关抵押将不予退还。 五、投资期内,乙方拥有公司及该项目的一切经营权,乙方自主负责项目建设、生产、管理、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承担并有权融入扩大生产的低息率额外资金、债权、债务,经济、民事纠纷及一切法律责任。 六、甲方派出财务总监对乙方工作进行监督,财务总监的工资与待遇按香港标准由乙方支付。乙方同意甲方随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核实乙方在该项目上的资金使用情况和财务状况。合作期满后,甲方委派的财务总监撤离乙方。 七、乙方保证投资款专款专用,如违此约定,甲方有权终止合作并收回投资款,相关抵押将不予退还。 八、合作期满,乙方按约定将甲方应得收益如数支付后将不再额外向甲方还本付息,包括资产、股权、项目等一切抵押物即告归还乙方所有。至此,甲乙双方合作结束。 九、乙方于本合同签订时向甲方交纳投资风险保证金万元人民币,乙方未支付保证金本合同自动失效。 十、如甲方投资款不能按照双方约定按期汇入乙方账户,甲方应无条件在七个工作日内将收取的合同保证金如数退还乙方,每拖延一日应按照当日银行贷款利息支付给乙方,至此甲方不再承担其它任何经济及法律责任。 在甲方首批资金投入乙方后,如乙方在三十个工作日内不能按照甲方要求完善相关手续或无法通过甲方专业审核,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七个工作日内,乙方应无条件返回甲方先期投入资金。乙方每拖延一日应按照当日银行贷款利息支付给甲方。 十一、其它条款:

全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名单

全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名单全国PPP项目跟踪名单(更新) 项目总投资(亿编号项目类型地区项目名称 元) 环保类项目(42个) 1 污水处理陕西宝鸡市蟠龙新区污水处理厂项目 3.5 池州市污水处理及市政排水设施购买服 2 污水处理安徽 7.12 务项目 3 污水处理云南大理市洱海环湖截污工程34.68

4 污水处理四川 广安市“洁净水”行动综合治理(PPP) 项目 29.51 5 污水处理陕西空港北区污水处理厂项目 3.6 6 污水处理安徽马鞍山市东部污水处理厂项目 3.4 7 污水处理江苏南京市城东污水处理厂项目11.72 8 污水处理江苏南京市仙林污水处理厂项目 6.6 9 污水处理内蒙古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辛辛板污水处 理厂、章盖营污水处理厂、公主府污水 处理厂扩建及提标改造项目 6.414 10 污水处理贵州黔东南州从江县污水处理工程10 11 污水处理贵州黔东南州黎平县城污水处理工程 3.1 12 污水处理江苏 如皋市城市污水处理一、二期提标改造 和三期扩建工程 3.8562

13 污水处理上海上海嘉定南翔污水处理厂项目13 14 污水处理宁夏石嘴山市工业园区污水处理项目 5 15 污水处理四川天府新区第一污水处理厂(一期)项目10.11 16 污水处理贵州铜仁市松桃县供水、污水(打捆)项目 3.81 17 污水处理湖南湘潭经济技术开发区污水处理一期工程 3 18 污水处理安徽宿州市汴北污水处理厂及官网配套工程 3.2 19 污水处理陕西姚店污水处理厂项目 3.61 银川市兴庆区一、二、三、四污水处理 20 污水处理宁夏 6.5 厂提升改造工程 21 污水处理河南长垣县污水、污泥处理设施项目 3.25 成都市龙泉驿区西江河水环境综合整治 21.4299 22 流域治理四川 项目 23 流域治理贵州贵阳南明河水环境综合整治项目二期工42.8

财政部PPP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管理暂行办法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简称PPP)项目财政管理,明确财政部门在PPP项目全生命周期内的工作要求,规范财政部门履职行为,保障合作各方合法权益,根据《预算法》、《政府采购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能源、交通运输、市政公用、农业、林业、水利、环境保护、保障性安居工程、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医疗卫生、养老、旅游等公共服务领域开展的各类PPP项目。 第三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统筹安排财政资金、国有资产等各类公共资产和资源与社会资本开展平等互惠的PPP项目合作,切实履行项目识别论证、政府采购、预算收支与绩效管理、资产负债管理、信息披露与监督检查等职责,保证项目全生命周期规范实施、高效运营。 第二章项目识别论证 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与行业主管部门的协同配合,共同做好项目前期的识别论证工作。 政府发起PPP项目的,应当由行业主管部门提出项目建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授权的项目实施机构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提请同级财政部门开展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 社会资本发起PPP项目的,应当由社会资本向行业主管部门提交项目建议书,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社会资本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由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授权的项目实施机构提请同级财政部门开展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 第五条新建、改扩建项目的项目实施方案应当依据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前期论证文件编制;存量项目实施方案的编制依据还应包括存量公共资产建设、运营维护的历史资料以及第三方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等。 项目实施方案应当包括项目基本情况、风险分配框架、运作方式、交易结构、合同体系、监管架构等内容。 第六条项目实施机构可依法通过政府采购方式委托专家或第三方专业机构,编制项目物有所值评价报告。受托专家或第三方专业机构应独立、客观、科学地进行项目评价、论证,并对报告内容负责。 第七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行业主管部门根据项目实施方案共同对物有所值评价报告进行审核。物有所值评价审核未通过的,项目实施机构可对实施方案进行调整后重新提请本级财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审核。 第八条经审核通过物有所值评价的项目,由同级财政部门依据项目实施方案和物有所值评价报告组织编制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报告,统筹本级全部已实施和拟实施PPP项目的各年度支出责任,并综合考虑行业均衡性和PPP项目开发计划后,出具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报告审核意见。 第九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建立本地区PPP项目开发目录,将经审核通过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的项目纳入PPP项目开发目录管理。 第三章项目政府采购管理

项目资金合作合同

项目资金合作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投资方): 法定代表人: 公司地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乙方(项目方): 法定代表人: 公司地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当事人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在办理相关手续时法人可授权委托人办理。 第一条:甲方向乙方正在实施建设的“”项目采用债权的方式合作;采用银行资金托管方式作为确保甲方资金安全的保障措施之一。 第二条:合作内容: 1、甲方提供资金总额元(人民币)。 2、合作的期限为个月,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合作期限届满日为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的,顺延至节假日、休息日后的第1个工作日,回报率按实际占有天数计算。 3、合作年回报率为甲方合作资金总额的%,从甲方资金实际进入

乙方帐户之日起计算回报率,从计算回报率开始之日起,至第12个月时交付第一年回报率,以此类推,直至双方合作期满。 4、在双方合作期届满前10个工作日内,乙方无条件向甲方支付其合作本金,甲方不参与乙方具体的企业经营及管理,不承担乙方任何经营风险。 第三条:乙方资金用途只限于“”项目。乙方承诺合法使用资金,不得用作违法活动。 第四条:在甲乙双方共同确定的合作流程(详见本合同第九条)完成后,甲方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资金款项支付到项目资金托管专用帐户。具体资金金额和支付时间以支付凭证为准。 第五条:乙方董事会和全体股东必须依照确保甲方资金安全在先的原则,一致同意以公司名下((1)100%股权,(2)项目资产(现有资产元人民币,未来资产元人民币),(3)项目未来收益(未来收益元人民币/年);作为甲方资金安全保证出质抵押给甲方,并由托管银行负责保管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质押物和权利凭证。 第六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利对乙方提交的资料、文件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调查。 2、甲方凭借自身及其战略合作伙伴资本实力筹措资金,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为乙方的企业及项目注入资金。 3、合同履行期间,甲方不得无故提前解除合同,抽回资金。 4、银行资金托管中所涉及到的业务费用由甲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资金托管手续费、印花税、营业税、所得税等国家规定的相关应缴 税款,托管银行负责代扣、代缴国家政策规定的相关应缴税款。双方合作期满结束后,甲方须在当地完税后,方可将资金撤回。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定义与常用名词解释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简称PPP) 定义与常用名词解释 PPP模式定义: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是在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领域建立的一种长期合 作关系。通常模式是由社会资本承担设计、建设、运营、维护基础设施的大部分工作,并通过“使用者付费”及必要的“政府付费”获得合理投资回报;政府部门负责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价格和质量监管,以保证公共利益最大化。(定义来源财政部财金[2014]76号) 是指政府为增强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能力、提高供给效率,通过特许经营、购买服务、股权合作等方式,与社会资本建立的利益共享、风险分担及长期合作 关系。(定义来源发改委发改投资[2014]2724号文件) 名词解释(来源于财金[2014]113号) 1.全生命周期(Whole Life Cycle),是指项目从设计、融资、建造、运营、维护至终止移交的完整周期。 2.产出说明(Output Specification),是指项目建成后项目资产所应达到的经济、技术标准,以及公共产品和服务的交付范围、标准和绩效水平等。 3.物有所值(Value for Money, VFM),是指一个组织运用其可利用资源所能获得的长期最大利益。VFM评价是国际上普遍采用的一种评价传统上由政 府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是否可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评估体系,旨在实现公共资源配置利用效率最优化。 4.公共部门比较值(Public Sector Comparator, PSC),是指在全生命周期内,政府采用传统采购模式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全部成本的现值,主要包括建设运营净成本、可转移风险承担成本、自留风险承担成本和竞争性中立调整成本等。 5.使用者付费(User Charge),是指由最终消费用户直接付费购买公共产品和服务。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中的几个法律问题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 中的几个法律问题 今年以来财政部和国家发改委相继下发了《财政部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76号(下称“76号文”)、《财政部关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示范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112号)(下称“112号文”)、《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财金[2014]113号)(下称“113号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2014]2724号)(下称“2724号文”)及其附件《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通用合同指南》(下称“《合同指南》”),社会各方面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高度关注,各方面都在研究PPP的操作,江苏、湖南、河北、河南省也相继出台了地方性的PPP规定,但这些规定中对PPP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并没有解决,因此,本文就PPP实施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探讨,以期抛砖引玉。 一、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法律性质 PPP模式通常是指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为提供公共服务(主要是公用性基础设施建设)而通过正式的协议建立起来的一种长期合作伙伴关系,其中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互相取长补短,共担风险、共享收益。在PPP项目中一方是政府,一方是代表社会资本的私营机构。作为国家机关的政府由民众选出,然后代表社会民众对社会实施管理职能,政府对社会管理的行为属于行政行为,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具有单方意志性,不必与行政相对方协商或征得其同意,即可依法自主作出;同时,行政行为具有强制性,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行政相对方必须服从并配合行政行为,否则,行政主体有权给予制裁或强制执行。作为政府,为了实现行政管理目标,或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也可以与行政相对人经过协商而签订行政合同,行政主体对于行政合同的履行、变更、或解除享有优益、监督权、指挥权、单方解除权。总之行政合同签约的主体之间是不平等的,这与民事合同于平等主体之间经过协商意思表示一致而签订有本质的区别。 PPP模式有多种,在不同的国家模式也有差别,首先PPP合同,无论是BOT、BOOT,还是其他类型,都是为了提供公共服务(当然,投资方在其中也有其私人的利益),而这些公共服务原来由政府提供,当政府把这些服务交给私营机构或公私合营机构提供时,所签订的合同一方必然是政府,而政府也有权力对合同履行进行监督,而不仅仅是合同的平等一方,所以PPP合同法律关系,具有行政性质。

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

1.?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中,社会资本是指已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境内外企业法人,但不包括本级政府所属融资平台公司及其他控股国有企业。 A、对 B、错 题号:Qhx013278 所属课程: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 2.?当使用者付费不足以满足项目公司成本回收和合理回报时,可以由政府给予项目公司一定的经济补贴,以弥补使用者付费之外的缺口部分。 A、对 B、错 题号:Qhx013280 所属课程: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 3.?一般来说,根据财政承受能力评估结果即可确定能否实施PPP。

A、对 B、错 题号:Qhx013277 所属课程: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 4.?BOO(建设-经营-持有)模式不属于PPP模式。 A、对 B、错 题号:Qhx013283 所属课程: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 5.?2014年我国首批试点PPP项目以新建项目为主。 A、对 B、错

题号:Qhx013281 所属课程: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 6.?上世纪八十年代后期我国开始引入PPP,最初以项目融资(BOT等)方式应用。 A、对 B、错 题号:Qhx013279 所属课程: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 7.?PPP模式可以通过社会资本参与,缓解政府部门在提供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后面的资金不足问题。 A、对 B、错

题号:Qhx013285 所属课程: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 8.?PPP项目的各类履约合同,是指由政府部门与相关方(工程承包商、运营服务商、原材料供应商、产品或服务购买方等)签订的合同。 A、对 B、错 题号:Qhx013284 所属课程: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 9.?PPP监管结构中,最终用户监管是指用户对项目公司提供的服务进行监督,并根据服务满意度向政府主管部门投诉或提出建议。 A、对 B、错

项目资金合作合同的见证合同

项目资金合作合同 合同编号: 2016 甲方(投资方):融诚资本投资(深圳)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胜华 公司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 (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91440300MA5DA48N2N 乙方(项目方): 法定代表人: 公司地址: 营业执照注册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当事人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甲方指定其内部一位自然人股东(以下简称甲A)代表甲方出面,行使资产权益及收取回报等权利、义务。 第一条:甲方向乙方正在实施建设的“”项目采用债权的方式合作;采用银行资金托管方式作为确保甲方资金安全的保障措施之一。 第二条:合作内容: 1、甲方提供资金总额元(人民币)。 2、合作的期限为个月,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合作期限届满日为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的,顺延至节假日、休息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3、债权回报利率为甲方融资总额的%,从甲方资金实际进

入乙方帐户之日起计算回报,从计算回报率开始之日起,至第12个月时交付第一年回报利息,以此类推,直至双方合作期满。 4、在双方合作期届满前十个工作日内,乙方无条件向甲方支付其合作本金,甲方不参与乙方具体的企业经营及管理,不承担乙方任何经营风险。 第三条:乙方资金用途只限于“”项目。乙方承诺合法使用资金,不得用作违法活动。 第四条:在甲乙双方共同确定的合作操作流程(详见本合同第九条)完成后,甲方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资金款项支付到项目资金托管专用帐户。具体资金金额和支付时间以支付凭证为准。 第五条:乙方董事会和全体股东必须依照确保甲方资金安全在先的原则,一致同意以公司名下(1)100%股权,(2)项目资产(现有资产人民币,未来资产人民币),(3)项目未来收益(未来收益人民币/年);作为甲方资金安全保证出质抵押给甲方,并由托管银行负责保管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质押物和权利凭证。 第六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利对乙方提交的资料、文件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调查。 2、甲方凭借自身及其战略合作伙伴资本实力筹措资金,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为乙方的企业及项目注入资金。 3、合同履行期间,甲方不得无故提前解除合同,抽回资金。 4、银行资金托管中所涉及到的业务费用由甲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资金托管手续费、印花税、营业税、所得税等国家规定的相关应缴税款,托管银行负责代扣、代缴国家政策规定的相关应缴税款。双方合作期满结束后,甲方须在当地完税后,方可将资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法(征求意见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创新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模式,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公共产品和服务的供给,提高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制定本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适用本法。 第三条【定义】本法所称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是指政府和社会资本以合作协议的方式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行为。 第四条【合作原则】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平等协商、风险分担、互利共赢、公平竞争的原则,合作各方的合法权益受平等保护。 第五条【权益风险配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应当由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优化权益风险配置。 第六条【管理体制】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监督管理全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综合型政策支持。国务院发展改革、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有关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政策的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监督管理本级行政区

域内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监管原则】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负面清单管理原则依法履行职责,优化和减少行政审批环节和流程,依法确定各自监管范围、监管方式、监管标准和监管流程。 第八条【财政资金管理】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所需财政资金应当结合中长期财政规划统筹考虑,纳入同级政府预算管理,确保支出透明、规范、有效。 第二章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产生 第九条【项目特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以下简称合作项目)应当具有如下基本特征: (一)具有公共性、公益性; (二)风险可分担; (三)满足物有所值评价;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前款所称物有所值评价,是指与政府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传统模式相比,社会资本参与能有效降低项目全生命周期成本、提高公共产品和服务质量效率。 第十条【项目类型】合作项目包括基础设施类项目和公共服务类项目。 基础设施类项目包括:公路、铁路、港口、机场、城市轨道交通、

项目资金合作合同范本(总9页)

项目资金合作合同范本(总9 页) -CAL-FENGHAI.-(YICAI)-Company One1 -CAL-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请直接删除

项目资金合作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投资方): 法定代表人: 公司地址: 营业执照注册号: 乙方(项目方): 法定代表人: 公司地址: 营业执照注册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当事人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甲方指定其内部一位自然人股东(以下简称甲A)代表甲方出面,行使资产权益及收取回报等权利、义务。 第一条:甲方向乙方正在实施建设的“”项目先采用股权质押融资,待乙方资产取得有效产权后以资产抵押置换股权出质的方式合作;采用银行资金托管方式作为确保甲方资金安全的保障措施之一。第二条:合作内容: 1、甲方提供资金总额元(人民币)。 2、合作的期限为个月,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合作期限届满日为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的,顺延至节假日、休息日的第一个工作日。

3、双方合作回报利率为甲方融资总额的 %,从甲方资金实际进入乙方账户之日起计算回报,从计算回报率开始之日起,至第12个月时交付第一年回报利息,以此类推,直至双方合作期满。 4、在双方合作期届满前十个工作日内,乙方无条件向甲方支付其合作本金,甲方不参与乙方具体的企业经营及管理,不承担乙方任何经营风险。 第三条:乙方资金用途只限于“”项目。乙方承诺合法使用资金,不得用作违法活动。 第四条:在甲乙双方共同确定的合作操作流程(详见本合同第九条)完成后,甲方应在3个工作日内按约定资金款项支付到项目资金托管专用账户。具体资金金额和支付时间以支付凭证为准。 第五条:乙方全体股东必须依照确保甲方资金安全在先的原则,一致同意以公司名下100%股权质押先向甲方融资,待乙方资产验收取得产权证后以资产抵押置换股权出质。乙方提供资产须经评估机构评估价值达到人民币伍亿元,抵押率50%;同时甲方无条件配合乙方办理以资产置换甲方股权出质的抵押手续。乙方保证该抵押物权属清晰,无经济法律纠纷。评估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利对乙方提交的资料、文件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调查。 2、甲方凭借自身及其战略合作伙伴资金实力筹措资金,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为乙方的企业及项目注入资金,乙方第一笔资金须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到达设在托管银行的乙方账户,乙方则在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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