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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必须加强农村法治建设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必须加强农村法治建设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必须加强农村法治建设

2007年第7期(总第43期)

边疆经济与文化

THEBORDERECONOMYANDCUIJTURE

No.7.2007

Gene瑚.No.43

【农民?农村?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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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玉华

(中共山东省日照市委党校,山东日照276826)

摘要:新农村建设必须以法治为保障,当前农村法治建设中存在着农民法律意识淡薄、村民自治制度不能有效落实、农村传统文化与现代法治观念冲突等现实问题。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新农村,必须提升农民法律素质,完善和有效落实关于农村的法律制度,加强农村基础环境建设。

关键词:新农村;法治建设;对策

中图分类号:D422.6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2—5409(2007)07JD036_02

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农村是人们最基本生活资料的来源地,农民人口占全国总人口的70%以上,加强农村法治建设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十一五”规划对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出了“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村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总体要求,要实现这一目标,就必须把农村、农业、农民置于一个新的法律环境和制度环境之中,并以法律和制度来保障新农村获得更多的发展空间与动力。

一、当前我国农村法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第一,农村群众法律意识淡薄,法律知识欠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民法律意识的增强与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没有形成合理的比例关系。表现于农民对权力的崇拜、权利义务的模糊、主体意识的淡薄和法律知识的缺乏等。农民法律意识是农民法律行为的直接支配因素,是法治舆论力量的基本来源。法律知识就是法治力量,农民法律知识的欠缺不仅严重影响其法律意识的增强,而且严重影响其行为。农民法律知识的欠缺,使农村宗法势力有了生存空间,强化了农村法治的障碍。

第二,经济落后制约农村法治的发展。农村法治的基础是农村经济,农村经济的状况决定着作为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农村法治的演进。目前,我国农业正处在由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转变和从传统农业向现代化农业转变过程中,农村经济还相当薄弱,远远落后于市场经济的需要,在此情况下,人们对法律调节社会生活的要求不高、不迫切。薄弱和落后的经济基础决定了农村法治进程处于先天需求的不足和后天的发展障碍。

第三,村民自治制度在实践中存在缺陷。《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颁布,使我国农村政治民主

程序从制度上得到了根本性改变,取得了一定成功,但在实践中尚有较大的缺陷,已成为进一步推进农村法治的障碍:主要表现在:基层政权对村民自治制度的“过度侵蚀”,农村乡镇政府、党组织往往会无视村民自治的制度安排,进行“权力干涉”,使村民自治的民主制度无法真正实现;村民委员会的法律地位仍然不太明确,且无法依法保障,如与村党支部的关系、与乡镇基层政府等政权组织的关系不顺,导致“以党代民”、“以政代民”的问题严重;村民委员会的议事、决策民主程度不高,对村干部没有硬约束,使村民自治流于形式。村民自治成为村干部说了算,无法真正体现政治民主的本意;村民民主自治的积极性、主动性不高。

第四,传统农村文化对农村法治的消极影响。中国传统文化以儒家学说为思想根基,强调人治而轻视法治,漠视法律的地位和作用,把治理国家的好坏寄希望于“清官”、“圣君”、“贤达”。我国农村深受中国传统文化的影响,一直以来以宗法观念为中心,强化“人治”传统,与法治所要求的全社会树立法律至上、权利本位、权力制约和公正、平等等法律理念相违背。长期以来,大量的法律法规在农村被“宗法”、“土政策”所规避,众多纠纷游离于法院之外,轻视法治。传统宗法组织等在农村社会生活中不断表现出强大的生命力。

二、造成当前农村法治困境的原因

第一,农村法治成本与收益的不对等——经济原因。改革开放以来,相继制定了许多法律,给予了经济建设良好的制度支撑,然而这些制度一直都

收稿日期:2006—12—30

作者简介:迟玉华(1971一),女,山东日照人,讲师,从事法学研究。圜8…妣删G"uw…Ua

 万方数据

迟玉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必须加强农村法治建设

无法在农村很好地实行,不能发挥其应有的社会效益,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守法的收益小于成本。首先从成本与收益角度分析,如果守法的成本大于收益,则必然会选择其他途径解决问题。我国农村面积广大,居住较为分散,村民的接触面也相对狭窄,通常发生的纠纷在群族邻里之间,彼此之间熟悉,而且可能有一定的连带关系。“熟人之间一般不需要法律,或者需要很少的法律”,因此村民之间诉诸法律会承受相当大的社会成本,在成本与收益权衡之间,村民往往选择眼前成本小的非讼方式。其次,从制度基础分析,法经济学认为法治应以市场经济、财产权制度和完善的契约等为基础。按照亚当?斯密的观点,实现人们安居乐业、民富国强的法律条件是建立完备的财产权制度、契约制度和保障公民自由、适当的政府形式。20世纪70年代末,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才使农民有了一定的财产权,而我国的财产权制度仍旧是极不完善的,如现行的农村土地承包制,由于相应财产制度的缺失,往往导致许多地方农村土地的不稳定性,甚至公权力的滥用,影响了法律的权威。

第二,农村乡土秩序与现代法律秩序的冲突——社会原因。哈耶克把秩序区分为三种:一是纯自然的自生秩序,二是理性设计的人造秩序,三是人之行为但非人之设计的社会自生秩序。我国乡土自生秩序受传统文化的影响,已经深深植根于人们心中,遇见纠纷问题通常寻求私力救济或者家族的权威等形式,这成为农民自然而然的选择。而目前社会发展需要进行法治建设,这就必然对原生社会秩序产生冲击,我们可以把农村乡土秩序与现代化秩序的冲突看成是民间法与国家法之间的冲突。国家法是由特定国家机构制定、颁布,自上而下予以实施,具有普遍性的特点;而民间法,出于习惯,由乡民长时期生活、劳作、交往和利益冲突中显现,具有乡土性、地域性和自发性特点。

第三,农村法文化与法制度的双重不足——文化原因。法文化是社会文化整体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包括潜于人内在的隐文化和显于社会外在的显文化。隐性文化是指人们的法律思想、意识。其包括不同的层次内容,法律意识应是主要的表现层次。法治社会需要人们不仅要守法,而且应该从运用法律保护自己的权益发展到运用法律主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这一点在我国农村尤其缺乏。显性文化则表现为法律制度、法律设施和法律组织等。与此同时,我国相继制定了一些治理农村的法律制度,这些制度与深根于农村的潜规则往往会发生冲突,进而会影响其效力。与此同时,我国有关农村的法律制度又以行政法规或地方性法规形式出现的较多,层次较低。这些法律制度不能一次性改变隐性文化层面的潜规则,需要经过长期的竞争,反复不断地博弈,使这些法律获得正当性的认可,并被农村社会所遵守,这将是一个漫长的过程。

三、农村法治困境的解决对策

1.大力推进农村的普法宣传教育

法律意识是建立法治社会的重要前提,只有法治主体法律素质的提高,法治建设才能有序推进。要努力改变农民缺乏适应现代民主法治需要的主体意识和缺乏独立人格的自主能力等状况。农村法治离不了农民参与,在提高农民教育水平的同时,要畅通大众传媒法律知识宣传渠道,以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使农民接受法律知识的经常教育。基层司法机关要利用典型案例以案说法,从而增进农村广大群众的法治信仰。

2.建立健全农村的司法机构

建立健全司法机构首先要在广大农村以乡镇为单位,建立和完善法庭和司法所,从根本上方便群众打官司,要增设编制,录用法律专业人员到乡镇司法部门工作,为农村群众提供诸如法治咨询、诉讼代理等法律援助。事实说明,农村群众怕打官司的心理更多的是来自对法律知识的缺乏,如果这一问题得到解决,农村法制进程将会极大推进。

3.完善村民自治的相关法律制度

进一步保障村民自治的有效落实。具体地说,应当放手让村民委员会独立处理本村公共事务,将乡镇与村委会的关系,从当前事实上的上下级关系,规范到“指导、支持和帮助”的关系上来。针对当前乡镇政府实际掌控村级事务的情况,还应该制定相关的法规或规章,防止乡镇借“一事一议”的形式向农民乱摊派。此外,还有必要进一步规范“两委会”制度,完善村级办事程序。

4.加强农村法治基础环境建设

建立法治社会需要相应的基础,包括经济基础、民主政治、现代文化和社会和谐。如果没有良好的基础,即使政府强力推行效果也是暂时的。经济基础、民主法治、现代文化对农村法治的重要性是显而易见的,社会和谐对法治社会建立亦是至关重要的。据调查,农村人员无视法律直至犯罪的原因许多是由于贫富悬殊,从而产生了“仇富”心理,并在此心理推动下走向法治社会的反面。另外从法律的价值来看还应包括宽容,法治社会要求社会道德维护,法治社会也是以发扬社会美德为目的。这四个基础是相互的,其中以经济基础为起点,以社会和谐为落脚点,最终构建一个和谐的法治新农村。

[责任编辑:郭蕴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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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万方数据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必须加强农村法治建设

作者:迟玉华

作者单位:中共山东省日照市委党校,山东,日照,276826

刊名:

边疆经济与文化

英文刊名:THE BORDER ECONOMY AND CULTURE

年,卷(期):200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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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村法治建设中存在涉农法律体系很不完善、农民的基本权利受到不公平的对待、农村土地制度积弊较深、法律对农村社会事业的保障比较薄弱、对农民合法权益的现实保护不够等问题。新农村法治建设薄弱的原因是城乡二元制结构不符合和谐社会公平的要求、农民缺乏平等享有法律权利的物质基础、涉农立法决策的产生缺乏民主的基础、农村基层组织队伍建设薄弱、维护农民合法权利的意识薄弱。针对这些问题,完善新农村法治建设要尊重和保障农民基本权利、构建城乡一体化社会治理结构、奠定农村法治建设雄厚的物质基础、加强涉农法律的立法工作、加强农村的基层组织力量建设、提高农民的法律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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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法治观念不强等现实原因,农村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面临着一些列的困境。

选择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为研究对象,从新农村建设的大历史背景下,运用马克思主义法学基本知识原理,吸收借鉴了国内外关于农村法治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相关研究成果,再结合新农村实际情况进行系统地分析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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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农村法治建设 保障农村经济发展

中国科技期刊数据库 工业B 2015年12期 37 加强农村法治建设 保障农村经济发展 张永宁 中共庆阳市委党校,甘肃 庆阳 745000 摘要:农村法治建设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基础,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近年来,虽然我国农村法治建设取得了一定的成就,涉农法律体系初步形成,广大基层干部和农村群众的法治意识逐步提高,依法治理环境明显改善,但是还存在一些不足。 关键词:依法治国;农村;法治建设;经济发展 中图分类号:D422.6;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5802(2015)12-0037-02 当前,农村法治建设相对薄弱,面临的矛盾更为突出、任务尤为紧迫和艰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开启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征程,法治建设步入了新起点。加强农村法治建设,就必须加快建立和完善农村法律体系,为新常态下农村改革发展保驾护航。 1 农村法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虽然我国农村法治建设取得了一定的成就,涉农法律体系初步形成,广大基层干部和农村群众的法治意识逐步提高,依法治理环境明显改善,但还存在一些不足。 一是农村法律制度不健全。在工业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建设进程中,一些涉及投融资、土地使用、产业调整、人力资源开发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已不能适应新常态、新形势的需要。在涉农法律制度中,一些规范农村市场主体的集体经济组织法、农业专业协会法以及农场法等重要法律尚未颁布,使广大农村基层干部和群众无法可依。部分法律法规没有适时修改完善,已不能适应新常态下经济发展的需要。 二是农村法治教育落后。农村法治教育是一个薄弱环节,虽然每年都组织开展声势浩大的农村法制宣传和普法活动,但教育形式单一,针对性、实效性不强,教育内容与农村实际和群众生活联系不紧密,群众受益不大。加之,部分基层乡镇领导认识不充分,只注重政绩,不注重潜绩,认为法制宣传教育是“软任务”,消极应付,缺乏应有的主动性和长期性,导致法制宣传教育在农村的开展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形式主义。仍有部分农民对法律置若罔闻,依然我行我素,甚至胡搅蛮缠,信访不信法,甚至以身试法,其根本原因在于法制宣传教育滞后。 三是农村法治意识淡薄。受传统观念的影响,农村向来以家庭和宗族为本,往往都以血缘、亲情为基石,讲人情,不讲法律。“重人治、轻法治”的传统观念还没有从根本上消除。农民对法律理解有限,义务意识在广大农民的心中占据了大量的空间,而对其权利的保护却知之甚少,大多数的人都认为法律是用来统治他们的工具,对法律有很大的抵触心理。 四是农村执法监督不到位。农村基层干部习惯于单纯依靠行政命令而不善于运用法律手段来管理农村,依法治农的观念淡漠,执法不文明、不规范、不严格、不公正等现象时有发生,导致矛盾激化,部分群众甚至以身试法。如对制售假种子、假化肥、假农药的坑农骗农行为,对乱集资、乱收费和乱摊派等损害农民利益的行为,对破坏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等重大案件监督缺位、惩处不力,对有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违法犯罪行为,不能及时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这种有法不依和司法腐败现象使农村群众对法律的信仰发生了动摇。 2 加强农村法治建设的对策 加快农村法治建设,改变农村法治薄弱的现状,是实现依法治国的宏伟目标的基础。 一是加强普法教育,增强法治观念。普法教育是增强农村群众法治观念和依法办事能力,推进依法治理的基础。为此,必须结合实际,紧紧围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依法治国理念开展普法宣传教育,更好地服务农村发展。在教育理念上要突出先进性。结合农村实际,以农村群众为主体,以关注民生、普法惠农为目的,坚持“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通过形式多样、丰富多彩的普法活动,真正把法律交给农民,使农民了解法律,运用法律,使法律的公平正义原则深入人心,让农民从被动接受向主动关注转变,营造出崇尚法治的社会氛围,使依法办事成为人们的行动自觉,使法律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可缺少的武器。在教育形式上要突出多样性。积极利用村级服务中心的法律图书屋、法制宣传栏、新闻媒体、法制文艺等平台,举办法律知识竞赛、法治文艺汇演、创作法治文化产品等多种形式进行法治宣传,让农民对普法宣传效果看得见、摸的着、记得住,使广大农村群众在喜闻乐见的文化氛围中受到法律知识和法治理念的熏陶。在教育内容上要突出针对性。选择实用的教育内容和范围,尽量与农民的实际生活结合起来,注重选择农民身边与农民工作、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针对农民在实际生活中的法律需求进行培训。把事关农民切实利益的《合同法》、《婚姻法》、《土地管理法》、《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摆在突出位置。通过宣传教育,使广大人民群众的整体法律素质有较大提高,真正使群众知法懂法、学法用法,依法律己、依法维权。 二是强化立法机制,健全法治体系。建立和谐法治新农村,必须建立健全规范有效的法治体系。要健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完善农村法律服务体系,健全慈善救济、优抚福利、社会帮扶相结合的救助机制,完善农村贫困家庭就业、就医和子女就学资助等制度,从源头上减少生活利益驱动而形成的不稳定因素,积极为农民群众提供全方位、多层次、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要完善农村治安综合治理机制。针对农村纠纷主体多元化、客体复杂化、规模扩大化这一难题,要从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大局出发,探索人民调解的新途径、新机制、新办法,做好矛盾纠纷排查和调处工作,健全县乡村组四级人民调解组织网络,村村普遍设立人民调解庭,有效地把大量的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筑牢安全维稳第一道防线。要健全农村产权保护制度。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农民财产权的保护。修改农村土地承包方面的法律,明确现有土地承包关系保持稳定,界定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农户承包权、土地经营权之间的权利关系。统筹推进与农村土地有关的法律法规制定和修改工作,起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加强农业知识产权法律保护。 三是优化法治环境,增强法律权威。农村法治建设不仅需要良好的制度,更需要制度运行所需要的良好环境。要科学设置执法机构。积极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理顺各级司法机关和执法部门之间的工作关系,科学界定职权范围,逐步形

加强农村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实施方案

加强农村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实施方案为了进一步加强农村尤其是边远村组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切实提高广大群众的法律素质,促进农村社会稳定,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决定利用春节前后农民工大量返乡之际,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一次农村法制宣传教育活动,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县委十五届六次、七次全会精神,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乡镇党委、政府具体组织,坚持贴近边远乡村农民生产、生活的原则,以农民群众为主体,以法制教育为载体,以提高农民法律素质为目的,深入开展送法进村入户活动,进一步增强农民群众的学法、知法、守法意识,为全县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营造良好的法制氛围。 二、工作任务 1、调查摸底,因村施教。要深入基层,走村串户,特别要注重到边远村组实地调查,掌握民情、民愿、民意,结合前期百日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的具体情况和村情人员结构状况,主要把握“三个重点”:一是重点村组(社区)。历年来的老信访村、大姓居众的宗姓村和社会治安乱点村以及有各类矿产资源开采,流动人口较多的村组;二是重点人群。着重掌握近三年的“两劳”释放人员、外出务工人员和流入

的外地社会闲散人员;三是重点年龄层次。以农村青壮年劳动力为主,兼顾青少年,尤其是辍学在家的未成年人。通过具体研究分析,制订出结合各村实际具有操作性的法制教育方案,务求实效,确保农民群众普遍接受一次法律法规教育。 2、突出重点,因人施教。要针对教育对象的不同特点和要求,抓好分类、分层教育。分类教育就是要抓好基层乡镇工作人员和农民群众的法制教育,特别要重点突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普法教育,提高其依法行政的积极性和自律性,从源头上预防和堵住普法教育在实施者层面上的漏洞,从根本上打牢农村法制建设主体队伍的依法行政意识。分层教育就是要抓住村组干部、农民群众和青少年三个层次的教育重点。一是村组干部的法制教育要在广度和深度上下功夫,要将“两委”班子、村治保、调解人员、村治安中心户长等基层干部培养成“法制教育辅导员”、“普法宣传员”,增强农村干部依法治村意识;二是农民群众的法制教育重点是法律知识的普及,使农民群众既能及时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还能调动其依法参与村务管理的积极性;三是青少年的法制教育,通过宣讲有关法律的基本常识,使他们从小养成遵纪守法的好品德。对辍学的未成年人,以家庭为主,通过《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增强他们的守法意识,提高自我约束、自我保护能力,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行为。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内容及重要意义

1.新农村建设的内容 协调推进农村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 2.新农村建设的主体任务 推进新农村建设是一项长期而繁重的历史任务,要解决好这个任务,要做好“五个必须”: (1)必须坚持以发展农村经济为中心,进一步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促进粮食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 (2)必须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尊重农民的主体地位,不断创新农村体制机制; (3)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着力解决农民生产生活中最迫切的实际问题,切实让农民得到实惠; (4)必须坚持科学规划,实行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逐步推进; (5)必须坚持发挥各方面积极性,依靠农民辛勤劳动、国家扶持和社会力量的广泛参与,使新农村建设成为全党全社会的共同行动。 3.新农村建设必须做到加快建立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长效机制 当前,我国总体上已进入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发展阶段,初步具备了加大力度扶持“三农”的能力和条件。加快建立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长效机制。顺应经济社会发展阶段性变化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坚持“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重点在“多予”上下功夫。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国家财政支出、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和信贷投放,要按照存量适度调整、增量重点倾斜的原则,不断增加对农业和农村的投入。扩大公共财政覆盖农村的范围,建立健全财政支农资金稳定增长机制。要把国家对基础设施建设投入的重点转向农村。提高耕地占用税税率,新增税收应主要用于“三农”。抓紧制定将土地出让金一部分收入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管理和监督办法,依法严格收缴土地出让金和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部分和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安排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都要将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作为重要内容,建设标准农田。进一步加大支农资金整合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金融机构要不断改善服务,加强对“三农”的支持。要加快建立有利于逐步改变城乡二元结构的体制,实行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的制度,建立健全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多种形式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推进征地、户籍等制度改革,逐步形成城乡统一的要素市场,增强农村经济发展活力。 4.新农村建设的原则 在推进新农村建设工作中(“五要五不要”),要注重实效,不搞形式主义;要量力而行,不盲目攀比;要民主商议,不强迫命令;要突出特色,不强求一律;要引导扶持,不包办代替。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心得体会(最新篇)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心得体会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心得体会 建构和谐社会是全党、全国人民的根本任务,建设和谐新农村是建设和谐社会的极为重要的的方面。如何建设和谐新农村,没有现存的路子可走,必须要进行探索和创新。围绕如何解决“三农”问题,理论界进行了不少的探索,有的地方也在进行探索性的试点,取得了一定的经验。如何从根本上解决“三农”问题,建设和谐新农村,实现小康社会,必须要深入进行探索,作出明确的回答。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广东省委书记张德江同志在阳东县北惯镇平地村挂点,创造性地提出、并率先地实行的“固本强基工程”,对如何从根本上解决“三农”问题,建设“和谐新农村”进行了新的、创造性的探索与实践,取得了显著的、耀人的成绩,有了明确的答案。张德江书记说:“实施固本强基工程的根本目的,就是要通过加强村级党组织建设,加强村委会建设,加强农村党员干部队伍建设,促进农业经济发展,促进农村文明进步,促进农民素质的全面提高。”我暂且把这个“固本强基工程”名为“建设和谐新农村的阳东模式”,简称为“阳东模式”,这个模式具有极重要理论价值和普遍的实践指导意义。 这个模式是建设和谐新农村的创新模式,它以“固为民之本,强执政之基”为理论指导。“固为民之本,强执政之基”是“三个代表”思想的高度概括,是建设和谐新农村的基础与指导方向。以民为本,是我国传统的“民为邦本,本固邦宁”思想的继承与发展。执政为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人民大众谋利益,领导全国各族人民建设和谐社会,走上富裕的小康之路,是中国共产党一切活动的根本

宗旨。我们党在农村执政的基础是扎根于村民中的基层党支部,这个基层组织带领村民,发展农村经济,奔小康,走共同富裕的道路,充分反映村民的热切愿望,得到村民真诚拥护,是深得民心的,“得民心得天下”,这就是中国共产党执政的深厚的群众基础和法律基础。 一、这个模式的建立,首先抓好、加强领导村民建设和谐新农村的领导班子问题。 张德江书记明确的指示说: “要彻底解决‘三农’问题,减轻农民负担,增加农民收入,改变农村面貌,关键是要把农村的班子建设好。”平地村领导班子建设的第一步,解决党员干部思想不够解放和领导群众致富能力不强的问题,不断地教育干部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建立培养干部的教育机制,选派村干部进市、县党校的大专班深造,系统学习理论、村务管理和实用技术等方面的知识。通过学习深造,提高了领导成员的政治素质和理论水平,思想观念从传统的小农经济的模式中解放出来,逐渐树立起市场经济意识,解放了思想,开拓了眼界,增强了村干部领导群众致富的能力。第二步,改变传统的用人机制,采取组织、群众和个人自荐相结合的方式,选拔录用村的“两委”干部,聘用了村党支部副书记、村委主任助理和村务工作人员等,这就使得有理想、有能力、有才华的人脱颖而出,为建设和谐新农村出力。第三步,为了着眼于建设和谐新农村的持续发展,必须要培养村级领导班子的后备力量。平地村党支部在“固本强基”思想的指导下,对支部的建设采用了新的教育培养机制,新的党员活动载体,新的发展党员的渠道,这样就能不断的从建设和谐新农村的社会实践中,不断的使党支部注入了新鲜血液,加强支部的核心地位和领导力量。为了能够提高村级

当前农村法治建设的调查报告(最新篇)

当前农村法治建设的调查报告 当前农村法治建设的调查报告 当前农村法治建设的调查报告 一、我乡农村当前法治工作的现状 1、对农村法治工作的重要性认识存在偏差。 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农民群众越来越看重物质利益和经济效益,并以钱作为看问题、办事情、论实绩的标准,因此,农民对依法办事及农村法治工作的认识大大减少,而村民委员会借口抓经济工作是硬指标,对农村法治工作采取消极应付的态度,认为组织农民学法是增加农民负担,而且农村中的老人因年纪大且没文化,对法律法治搞不懂、听不进、没法用。作为村民委员会,忽视了农村法治工作对以法治村及提高广大农民法律意识的重要作用。 2、农村法治工作三无现象依然存在。 所谓三无是指农村无专职依法治理工作队伍、无专门的工作手段、无专项活动经费,农村法治基本流于形式,大多数村普遍存在简单、陈旧的宣传手段和形式,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农村法治工作的深入开展。 3、农村法治存在的难点。 一是集中村民学习难。主要是居住分散,外出务工人员多,在家大多是不识字的老人,在时间、地点上无法统一,若分小组分散学习、人员太少,所以很难集中组织学习。

二是农村中法治骨干难找。农村的村社干部文化水平低,对他们的法律培训又少,他们所掌握的法律知识不多,让他们给村社讲解法治,也只能念念法律条款,所以学习法律的效果不明显。 三是难抓到点子。村民整体文化素质较低,学法基本上处于被动,大多数村民只有遇到纠纷才去了解法律。 四是认同度不高。一些村民认为,在农村抓法治是搞形式,导致权大法的认识存在,个别村民遇到涉法问题时,习惯于求助家族势力,找关系,托熟人解决,这些现象的存在影响了村民学法的积极性。 4、农村依法治理基本保障有待及时落实,依法治理力度不强。 目前,我乡没有司法助理员,有阵地无人员的现象长期存在,给开展依法治理工作造成不便。 二、我乡农村法治工作难开展的原因 1、法治观念上重视不够,认识不清。一是村民法纪观念淡薄,工作难以开展,上面只停留在口头上,行动上不重视,村里干部不会主动搞,个别村干部认为村民越懂法,工作越被动,因此对依法治理工作应付了事。 2、对法治工作责任不明确。区、乡的依法治理工作机构健全,但到了村一级就无人接招,农村依法治理工作就成了无人管事的工作,责任不明确的现象较为突出。 3、开展法治工作力度不大,措施不硬。首先,上级缺乏对农村依法治理工作的分析研究,形式过多,活动开展较少,未达到应有的效果。 三、我乡农村法治工作的对策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取得的成就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取得的成就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指在社会主义制度下,按照新时代的要求,对农村进行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等方面的建设,最终实现把农村建设成为经济繁荣、设施完善、环境优美、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目标。下面我想从本市以及本区两个方面介绍一下,改革开放以来天津积极开展新农村建设所取得的巨大成就。 改革开放以来,天津市委、市政府始终把“三农”工作摆在重要位置,在坚决落实中央强农惠农各项政策的同时,紧密结合天津实际,研究制定了一系列扶持政策措施。我市不断深化农村综合改革,创新农村改革发展的体制机制;全面取消了“三提五统”和农业税费,实施了粮食直补、良种补贴、农机具购置补贴和农资综合直补;推行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组织开展免费为农民检查身体,出台了全市统一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线,启动了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工作;率先全面实行了农村义务教育“两免一补”,实施了“351”农民培训工程,等等。这些政策措施,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农村、农业和农民的关心和重视,有力促进了农业发展、农民致富和农村繁荣。经过30年改革开放,天津农村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经济社会发展取得巨大成就,具体体现在以下几点。 1、农村经济全面繁荣,经济实力迅猛增长。1978年的时候,天津全市农村生产总值(12个有农业的区县)仅有5.03亿元,2007年天津农村生产总值达到1486亿元,增长294倍,占全市经济总量的比重由30年前的不足6%,提高到30%。财政收入占全市的比重达到31%。 2、农业生产方式发生重大转变,生产能力显著提高。2007年全市农业总产值达到240.7亿元,比30年前增长35倍。粮食平均亩产达到335.9公斤,增长1.6倍;每公顷耕地创造种植业产值达到2.9万元,增长5倍。农作物机播面积比重达到80%,提高58个百分点;机灌面积比重达到70%,机耕面积比重达到91%。蔬菜总产量274.4万吨,增长1.2倍,出栏生猪262.1万头,增长2.6倍;肉、禽蛋和水产品产量分别增长4.2倍、79.1%和5.6倍。 3、农村经济结构发生根本性变化,非农产业成为农村经济的支柱。2007年非农产业增加值达到1382.7亿元,占农村生产总值的比重达到93.1%,比30年前提升了35.7个百分点。 4、农村环境面貌显著改善,城市化水平迅速提升。经过30年建设,近80%的乡镇有二级以上公路通过,几乎所有乡镇距离一级以上公路或高速公路的入口都在50公里以内。近70%的乡镇实现了集中供水,20%的镇实现了生活污水集中处理,30%的镇有垃圾处理站,1/3以上的村庄实施了饮用水集中净化处理和垃圾集中处理。 5、农民收入大幅度提高,实现了由温饱向小康的跨越。2007年农民人均纯收入达到8752元,比30年前增长56倍,年均增长15%。农民收入结构发生深刻变化,非农业收入取代农业收入成为收入的主要来源,货币收入取代实物收入成为收入的主要形式。30年前,农业收入比重和实物收入比重高达76%和61%,现在已分别降至22%和5%以下,而非农业收入比重和货币收入,则分别提高到78%和95%以上。农民的人均工资性收入为4701元,占纯收入的比重为53.7%;家庭经营农业纯收入1946元,占22.2%;家庭经营非农业纯收入1568元,

强化农村法治建设助推乡村振兴战略三篇(最新)

为了充分发挥法治在乡村振兴战略中的服务保障作用,推进基层民主法治建设进程,依法化解涉农矛盾纠纷,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供有力法治保障,以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助推全镇乡村振兴全面推进,骆驼城镇积极行动、多措并举,结合“万人学法”、“扫黑除恶”、“七五”普法“德法大讲堂”等活动,深入开展“法律进乡村”宣传教育活动, 一是持续加强法治宣传工作。由镇综治中心、司法所牵头,各村配合,采取法律赶集、统一制作宣传标语横幅、LED电子屏、墙体标语、发放宣传单、等形式大势宣传乡村法治建设相关法律法规和常识。利用每月“党员固定活动日”,组织开展“法德大讲堂”,宣讲《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让百姓在耳濡目染中提升法治意识。上半年全镇共开展法律宣传7场次,受益人群超过300人,指导制定村规民约13件。 二是推进镇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完善乡镇公共法律服务站和村法律服务工作室建设,完善村法律顾问服务机制,多措施为群众提供方便快捷的法律服务。目前,已建成镇公共法律服务站1个,村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13个,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咨询500余人次。 三是全面加强人民调解工作。为认真贯彻落实“枫桥经验”精神,实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的良好态势,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健全矛盾纠纷定期排查、民情民意分析、重大矛盾纠纷报告等制度,通过走访调研、查摆问题、化解矛盾、领导接访等举措,努力将矛盾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上半年,全镇共调解矛盾纠纷85件,调处率100%。 今年来,从江县司法局充分发挥司法行政职能优势,整合法律服务资源,强化法治宣传教育,以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助推该县乡村振兴全面推进。 深入开展乡村法治宣传教育。采取法律赶集、普法宣传车、律师下乡“说法”等形式,广泛宣传合作社、土地流转、婚姻家庭等与乡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不断增强农村基层干部和农民群众的法治观念和依法维权意识,在乡村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上半年全县共开展法律宣142场次,受教育面超过10万人。为基层政府提供法律建议21条,指导制定村规民约7件。 推进乡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完善乡镇公共法律服务站和村(社区)法律服务工作室建设,完善村(社区)法律顾问服务机制,多措施为群众提供方便快捷的法律服务。目前,已建成县公共法律服务中心1个,乡镇公共法律服务站5个,村居法律服务工作室19个,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咨询1000余人次。 深化乡村法律援助精准脱贫。依托乡镇公共法律服务站和村(社区)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接受法律援助申请。上半年,全县共办理法律援助案件86件,涉及农民工案件8件,涉及金额50余万元,解答法律咨询900余人次。

关于农村基层民主法治建设的调研报告

关于农村基层民主法治建设的调研报告 近年来,我市加大了基层民主法治建设的力度,农村基层民主、村民自治、村务公开制度等到大力推进,尤其是今年实施的“民主议政日”、“四日合一”等制度和措施,进一步确保了广大农民群众依法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根据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部署,笔者对大信镇各村庄进行了走访调研,通过召开座谈会、调查问卷等形式,了解基层民主法治建设的真实状况,分析存在问题的成因及对策。 多年来,经过大信镇广大干部群众的共同努力,农村基层民主法治建设有了长足的进步,对大信镇的新农村建设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在调研中看到,我镇农村民主法治建设仍然存在着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不相适应的地方。对此,我们必须引起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一、农村民主法治建设取得的可喜进展 从调研的情况看,我镇根据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通过几年来的努力,全面加强了农村民主政治建设,取得了明显的成效,村干部及广大村民的民主法治意识不断增强。通过民主法治建设,带动了农村各项事业的发展。 (一)民主选举在农村基层普遍开展,村民的民主意识日趋成熟。一是民主选举产生村党支部。各村均按照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实行“两推一选”办法,选举产生村支部书记和支部委员。全镇95%的村党支部都能顺利完成换届选举任务。二是海选产生村民委员会。各村根据村委会组织法、《山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规定,实行无记名选举的办法选举村委会。在选举村委会过程中,坚持选举程序公开、选举办法公开、选举结果公开,最大程度地保障选举的民主性,切实维护选民的合法权益,全镇村委会选举村民参选率达98%以上。这种直接的民主选举,标志着村民民主意识正在逐步提高。 (二)民主决策在农村基层普遍得到贯彻,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明显增强。实行民主决策,是农村基层民主法治建设的重要一环。从调查走访的情况来看,全镇32个村庄,普遍实行了民主决策,程序也比较规范。村里重大的村务,一般都实行“村两委联席会议制度”,按照先党内后党外、先党员后群众的程序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实行民主决策,如村建设规划、经济发展、道路水利等公益事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三题

" 〔摘要〕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题中应有之义,是我们党的宗旨的具体体现。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在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方面的目标和要求。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要以保持粮食生产稳定发展为基础,推进现代农业建设;以增加农民收入为重点,全面深化农村改革;以确保农民的公平利益为切入点,大力发展农村公共事业。〔关键词〕社会主义新农村,目标,要求,政策措施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始终是一个关系我国全局的根本性问题。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明确提出了在新时期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目标要求和重大任务,指明了解决我国“三农”问题的现实途径。一、关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意义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题中应有之义,是进一步推进农村的改革和发展、统筹城乡协调发展的需要,也是党的宗旨的根本体现。 (一)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点和难点都在农村。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农村经济得到较快发展,农民收入普遍增加,农民生活水平显著提高。但是,我国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状况仍然没有根本改变,相对于城市来说,农村发展仍显滞后。如果没有农民的富裕,就不可能有全国的共同富裕,如果没有农村的全面小康,也就没有全国的全面小康,如果没有农业的现代化,也就不可能有全国的现代化。因此,“十一五”规划明确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历史任务,并强调指出,“十一五”期间,解决好“三农”问题仍然是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这既是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目标的要求,也是巩固和加强农业基础地位的重大举措。 (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题中应有之义。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决议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思想,胡锦涛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中又强调指出: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五个统筹”,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与和谐社会建设全面发展。因此,统筹城乡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题中应有之义。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目标要求,加快发展农村的经济、政治、文化和各项社会事业,缩小我国城乡差距,实现城乡统筹发展,是构建和谐社会不可缺少的环节。 (三)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我们党的宗旨的具体体现。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是中国各族人民利益的忠实代表。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代表最大多数人的利益是中国共产党先进性的集中体现。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就必须代表广大农民的利益,发展农村经济,提高农民收入,改善农民生活。我们改革发展的出发点和归宿点,就是要使全国人民都能够享受改革发展的成果,而当前我国出现的城乡差距愈来愈大的情况与我们党的先进性要求是不相适应的。所以,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战略任务,是我们党在新世纪、新阶段,从保持党的先进性的高度提出的重大战略决策,是我们党总旨的具体体现,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二、关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目标和要求根据我国的国情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中国共产党十六届五中全会公报》中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目标和要求是: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这五句话二十个字,内涵丰富、寓意深刻。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目标是一个全面而系统的发展目标,各方面相互联系、相互促进,共同构成一个整体。 (一)生产发展、生活宽裕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在物质文明方面的目标和要求。物质文明建设是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建设的基础。我们要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必须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以生产发展为首要任务,以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为建设重点。所谓生产发展,就是要进一步加强农业的基础地位,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使农业产业化水平和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不断提高。发展生产的根本目的

农村加强法治建设重要性的几点思考

农村加强法治建设重要性的几点思考 法治建设就是在一定的阶级范围内,按照在宪法和法律的框架下,按照平等原则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来共同管理国家事务的国家制度。表现在三个方面,即完善立法,严格执法,大力普法。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治国方略,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摘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宪法确认的基本治国方略和奋斗目标。我国是农业大国,13亿人口中,9亿多是农民,这一基本国情决定了加强农村法治,在依法治国方略中处于特殊地位。农业、农村、农民问题,始终是关系党和人民事业发展的全局和根本性问题。农业丰则基础强,农民富则国家盛,农村稳则社会安。要使农村成为我国经济的一个新增长点,就必须重视法律的作用。 关键词:农村依法治国法制建设 一、农村地区现阶段的法律状况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农村法治建设有了很大进展,已制定和颁布了10多部农业方面的法律、40多部农业行政法规、340多部行政规章,地方人大和政府还制定了一大批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初步形成了以农业法为核心的农业法律体系框架。经过四个“五年普法”教育,农村的执法工作和执法机构、执法队伍建设也有了一定的加强。但是农村法治建设尚不适应新时期形势发展的需要,离依法治国,在农村普及法律知识,加强法治建设的呼声越来越高。现阶段农民的法律知识非常匮乏。有些在我们看来是常识性的法律知识农民却不理解,在他们看来,在农村地区,道德规范往往起决定性作用。他们很少接触法律,有些农民甚至从没有与法律打过交道,这是农民的生活环境及地域环境有很大关系的。这些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不能推动和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伟大工程。 经过我国多年的普法教育,农民法律意识用所提高,但是真正到具体的问题法律意识不强。首先,有的农村地区法治状况很不乐观,法治现状亟须改善。出现了许多令人很难想象的情况。湖北某村的村干部郑某,把赌场设在了村委会办公室,而他竟理直气壮地对记者解释道:“夏天家里热,办公室里有空调。”;安徽一位农民,在屡次要债未果后,竟带人冲进债务人家中,将其家中洗劫一空;重庆某村一名男青年,因为触犯“家法”,竟被其父亲活活打死;陕西省洛川县某村居委会竟然为一男子开了一份“休妻证明”。其次,农村各类案件的发案率一直居高不下,拿石家庄举例,2008年,全市各类案件中有80%出自农村地区。农村地区成为各类案件频发的“重灾区”,我国农村的发案率之高可见一斑。再次,农民所掌握的法律知识十分匮乏,农民“不学法”、“不懂法”、“不用法”,甚至“不信法”,他们对“族规”,“村法”的依赖度明显高于法律法规。由于农村一般地域狭小,人口流动性不强,基本上属于“熟人社会”,农民处理已发案件的方法往往是“方便快捷”的“私了”。这无疑助长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给整个社会带来了严重的后果和隐患。这类事件在农村地区绝非鲜见,农村的法治状况为何如此落后,又有什么有效措施来解决这个问题。这些问题值得我们思考。 二、产生这种状况的原因

农村法制教育讲稿

农村法制教育讲稿 第一个问题:农村普法教育的基本形式 农村普法教育应结合当地实际,充分运用农村的各种宣传资源,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促进村民学法用法,提高干部群众的法律素质。根据多年的普法教育实践,可以采用的农村普法教育形式主要有: 1、建立村民普法学校,开展经常性的普法教育。以农村党员活动室为阵地,建立村民普法学校,做到有组织、有计划、有针对性地组织村组干部进行法律知识培训和利用农闲季节、阴雨天气和晚间组织村民听取法律知识讲座。 2、在村民群众生产生活必经之地或平时人员集中之地建立农村普法宣传专栏或版报,明确专人负责,定期刊出与村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和案例进行普法宣传。 3、开展法制广播宣传,把法律知识录制成磁带,通过村里的广播定期向群众播放。 4、充分利用现代远程教育网点和村里的闭路电视开展专题性的普法宣传。 5、利用“三八”妇女节、“五一”劳动节、“六一”儿童节、“十一”国庆节、“12?4”全国法制宣传日等节日和当地的民族节日集会等开展各种形式的普法宣传,既能大造普法宣传的声势,又能扩大普法宣传的覆盖面。

6、组织开展送法进村入户活动,可先编印一些简易的法制宣传单、学法小册子、农村普法百条等,开展送法到户活动,达到户均一册以上,使村民学法有教材。 7、以村为单位开展村民学法用法,遵纪守法光荣户或星级文明户等的评比活动,村委会也可组织与农户签订遵纪守法责任书,建立村民学法用法档案等以此来促进村民自觉学法用法。 第二个问题:农村普法教育的主要内容 农村法制宣传教育要紧紧围绕中心工作去宣传党在农村的基本政策,特别是关于农村承包经营,减轻农民负担等政策的同时,结合农村实际学习宣传与农民朋友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关于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法律法规。 如宪法、选举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民法、婚姻法、继承法、妇女权益保障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收养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以人身自由权利为例,这是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它包括公民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住宅、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等,均受法律保护。在一些农村非法拘禁、捆绑、关押他人,非法侵入他人房屋、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他人的情况时有发生。这些行为都是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违法犯罪行为。情节轻微的要受治安处罚,情节严重的要按《刑法》制裁。这里还有一案例,讲的是某县县委派出工作组到某乡李家村进行村级班子换届选举工作。村民刘某等4人出于个人目的,为阻挠工作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二十字方针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总体目标是什么? 叵最佳答案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政策问答 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总体目标是什么? 答: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建设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这既是中央对新农村建设的要求,也是其总体目标。这20个字包含的内容极为丰富,涉及农村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管理等方方面面。新农村建设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涵盖了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 全面体现了新形势下农村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发展的要求。实现这五句话提出的要求,就是农村各方面实现协调、全面发展的过程。 生产发展”新农村的物质基础。新农村建设的首要任务是生产发展。推进现代 农业建设,强化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产业支撑。 生活宽裕,新农村建设的核心目标。要达到生活宽裕的目标,就是要千方百计开辟各种增收渠道,增加农民收入。 乡风文明”,提高农民整体素质。乡风文明本质上是农村精神文明建设问题,内容包括文化、风俗、法制、社会治安等诸多方面。 村容整洁”改善农民生存状态,新农村建设中村容整洁”的要求,最主要的是为农村地区提供更好的生产、生活、生态条件。 管理民主”完善农村基层民主自治制度是实现乡村管理民主的关键所在。 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要把握的原则是什么? 答:要把握好五个坚持”原则:一是坚持发展经济,富裕农民;二是坚持政府引导,农民主体;三是坚持突出重点,整体推进;四是坚持循序渐进,务求实效;五是坚持节余资源,持续发展。 三、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新内涵是什么? 答:十六届五中全会对新农村建设提出了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20字方针,描绘出一幅新农村的美好蓝图。这20字方针,既是我国新农村建设长期的奋斗目标,也是新农村建设的必由之路,各个方面相互联系、互为因果,主要包括发展新产业、建设新村镇、构筑新设施、培育新农民、树立新风尚等方面的丰富内涵。发展新产业,就是要打牢物质基础,千方百计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民持续增收,这是全面建设农村小康社会的着力点。建设新村镇,就是要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使农村的发展得到合理规划。构筑新设

关于加强农村法治建设的提案

关于加强农村法治建设的提案 一、现状与分析 营造良好的农村法制环境,既是实现依法治国的一项基础性工程,也是保障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健康、持续进行的迫切要求。党的十九大报告进一步要求“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因此运用法律思维、通过法律手段来解决纠纷、维护权益尤为重要。多年来,随着普法教育的深入,广大农民群众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已经有了明显增强,学法用法的自觉性,依法解决矛盾纠纷的意识和参与农村民主管理的意识也进一步提高,但是,现阶段我国农村法制环境建设中仍然存在着不少困难和问题,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是传统的思想深植,造成畏惧“法律”和“诉讼”解决问题模式。一方面畏惧对他们来说繁琐的程度,一方面畏惧是否能得到公正性以及因诉讼带来的费用。一般个人权力受到侵害的时候选择息事宁人,实在无法忍受的,选择暴力解决。没有用法律武器维权的习惯与想法,认为“打官司”是不普通老百姓的事。 二是部分干部群众法治意识淡薄,乡村干部普遍缺乏法律知识,依法办事意识较淡薄,习惯用行政命令方式处理农村事务,村民受传统“人治”思想观念影响,大多对法律缺乏信仰,对法律的权威意识淡漠,相信人大于法、权大于法、情大于法。

三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农民间纠纷出现了许多新的情况,如征地拆迁补偿、外出务工人员婚姻家庭纠纷、各类劳务纠纷等。当感觉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不能通过正常法律途径去解决,或者出于自身利益原因,不愿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信访不信法问题比较突出,法治意识淡薄。 二、建议与对策 农村法治建设的加强离不开多方力量的共同支持。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司法建设、提高农村法律服务质量,有效推进农村法治建设的开展,特提出如下建议: 一是加强农村普法宣传。充分利用乡村文化广场、农贸市场、学校等宣传专栏,开展丰富多彩的法治宣传,在广播电视媒体中开设专栏、发布公益广告、设立咨询热线等,多途径宣传法律知识,充分发挥互联网、微信公众号的作用。针对农村实际,采用群众易于理解、乐于接受的方式进行教育,重点筛选与农民切身利益相关的法律法规,使法制宣传教育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二是加强农村法治建设。加快培养法治人才,将法治人才培养放在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位置,培养一些懂法律的村干部;加大对普法骨干的培训,提高法治宣传教育队伍素质;加强对农村基层干部的法治教育和培训,切实增强乡村干部群众的法治意识,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

对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认识

对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认识 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重点是农村文化的建设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涉及到新形势下农村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发展的方方面面,是一项经济建设、文化建设、民主建设、和谐社会建设全面推进的综合工程。总体来看,虽然当前农业和农村发展仍处在艰难的爬坡阶段,但我国已进入了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发展阶段。今后五年是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打下坚实基础的关键时期, 是推进现代农业迈出重大步伐的关键时期,是构建新型工农城乡关系取得突破进展的关键时期,也是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速推进的关键时期。在这一新的历史条件下,解决“三农”问题,不仅仅是经济发展的问题,也是文化进步的问题;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必须进一步加强新农村文化建设。从以往农村改革的实践经验看,要实现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各项要求和目标,必须在大力发展经济的同时,充分利用和依靠文化、教育和科技等力量,切实加强农村文化建设,从而改变农村落后面貌,促进农村各项事业的长足发展。 从改革开放二十多年的实践来看,大力发展包括文化在内的各项社会事业,有利于提高农民的整体素质水平,有利于促进农村经济的全面增长,更加有利于农村社会的全面发展。因此,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状况值得我们密切关注。 二、农村文化建设的现状 尽管政府已经多次鼓励和要求农村加强文化建设,但近几年我国的一部分农村,尤其一些偏远山村、贫困农庄由于对文化建设认

识不够,或重视不足,使得农村文化建设还处在一种极其缓慢发展甚至滞后不前的状态。 三、文化建设中的问题 我认为社会主义新农村文化建设的过程中主要面临着以下几个问题:1、农村资金不足,设施设备不够齐全,农村基层文化设施落后、投资渠道单一。 2、政府采取的措施不够、文化建设者工作水平低、文艺队伍专业人才缺乏。 3、政府重视程度不够、政策可行性不高。文化需求与文化供给存在较大矛盾。 4、对传统民间艺术的保护力度不足,文化创新能力差,文化资源转变为经济的效益不明显。 四、意见与建议 1、加大资金投入、扩大文化基建工程投入 政府需要合理调配资源,积极募资,加大文化建设的资金投入比例。文化基础工程的建设是文化建设的必要投入,增添必要的村级文化活动器材,提供更多的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改变农村文化生活单一、枯燥的现状。 2、加快农村文艺人才、文艺骨干的培养和挖掘。 一方面,要着力引入文化建设的专业人才,引入专业人才,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有资源则可办大型活动,资源较为匮乏则可办一些小型的活动;另一方面,也要注重对本地人才的

新农村建设的法治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试析当前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法治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不断加快农村法治化进程,既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主要内容之一,又是制约其进程的关键环节。从一定意义上说,没有农村法治的建设就不可能有法治国家的实现,当然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也将成为一句空话。然而我国社会新农村法治建设中仍然存在着许多问题,影响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进程。笔者拟对我国社会新农村法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进行分析,并提出了自己的对策建议。 一、当前我国农村法治建设存在的问题 加强农村法治建设特别是农村基层村民自治的逐步完善,有力地调动了群众的积极性,提高了农民的民主法治意识,为农村进一步改革发展创造了有利的条件。但是,农村法治建设距新农村建设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还存在诸多的不足,主要表现在:(一)广大农民法律意识薄弱 从一九八六年开始中央做出实施五年普法决定,至今四个五年普法教育规划已经完成,“五五普法”正在进行,农村群众的法治观念不断增强,法律意识逐渐提高,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意识也日益增强。但是农民的法律意识仍然与现代法治建设进程的要求有很大差距,阻碍着农村法治建设。 一是缺少权利意识。广大农民受“人治”思想影响,对法律权威认识不深,认为执行法律的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有绝对的权力,对自己权利受分割时只是采取“拉关系走后门”而亲近权力执行者,很少采取运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二是参政议政意识不强,缺乏积极性和主动性。我国虽然实行村民自治制度,但是广大农民对参政议政仍然缺少应有积极性和主动性,农村选举在一些地方流于形式,甚至拉票贿选等现象也时有发生。在村务管理方面,只要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缺少集体感和大局意识,缺乏参与意识。在一定程度上怂恿了极少数村干部在村务管理上独断专横,侵害集体利益,坑害群众。 (二)村民自治制度在实践中存在缺陷 村民自治组织是农村法治的重要载体,在农村法治中起着重要的作用。《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为农村实行民主管理、民主决策、依法治村提供了法律保障,我国农村政治民主程序从制度上得到了根本性改变,取得了一定成功。但从新农村法治要求的标准来看,这种制度在实践中尚有较大的缺陷,已成为新农村法治进一步推进的障碍。 1、村民自治主体被歪曲。村民自治的主体是广大村民,但在村民自治实践中却出现了一些不正常的现象,如村委会自治或党支部自治,甚至是成为村长或党支部书记的“一人之治”,完全偏离村民自治内在的民主与法治的基本理念和精神,村主任与村党支部书记争夺最后拍板权,实际上是追求个人说了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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